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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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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范文第1篇

现代的社保制度是经济社会化发展过程中不断发展建立起来的,本文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与和谐社会的关系进行梳理,对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终给出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

和谐社会;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

和谐社会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需求,体现了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世界社会保障最新改革趋势的需求。在中国目前的社保体制下,社会保障制度如果出现问题绝对会不同程度的损害社会保障公平的程度。因此在和谐社会背景下研究社会保障问题,对我国社保制度的有效果有效率的建立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社会保障和和谐社会

自古以来的中国,始终追求政治和谐和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概念是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首次完整提出的,国家也将此正式列为我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的文件中有:也提出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到二O二O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任务。和谐社会代表了中华民族的共同意志和愿望,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和障碍

根据已有的文献综述可知以往的专家学者们研究社会保障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提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不利于现在的和谐社会建设。曹春燕从社会保障的大体面、国家政策管理制度和百姓的意识方面进行了综合分析。也有学者从城乡社会保障发展的不平衡和立法工作滞后的角度分析了目前社保制度建设中的障碍。和谐社会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的障碍有如下几点。

(1)由于目前政治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导致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出现不太适应情况,甚至在某些模块出现漏洞和空白。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的探索中,而旧的制度还没有完全摆脱,这就造成了社会保障流动性差、管理不健全、人们的观念意识还没有完全转变等,进而影响到和谐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2)目前的社保制度存在一些不公平,其中具有历史原因,也是由我国的制度体系原因产生的,其中有收入分配不均导致的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

(3)在实际的立法执行过程中,社保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缺乏一定的权威性,执法力度不太到位。

3建设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方法

为了能使我国的社保制度建立的更加有效和健全,需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全力实现全面覆盖并坚持实现公平为本的目标,让更多普通老百姓享有社会保障。从国家宏观层面而言需要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并提高监管与服务水平。建议设计有层次统一的多元城乡整合模式,按照和谐理念下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社会统筹,设立大病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设计为城乡共享项目。所有的这些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避免出现有人钻漏洞导致社保项目形同虚设的情况出现。董克用指出政府的信誉和强制力是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承担责任的依据,政府的责任是为了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中的财政投入以及制度设计与管理,强调了政府在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责任。但是,社会保障制度在强调集体安全的同时并不忽视个体责任,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责任还体现为明确界定社会保险个体参与方的责任。米红提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表面到实质的“三步走”战略思想与理论,建立可持续有层次和覆盖面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核心是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第二个阶段是统筹兼顾、动态衔接,主要是为了建立大区域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后一步是最终建立和谐社会保障体系,从大区域衔接发展到全国范围内的衔接。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途径如下。

3.1建立刚性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系统建立与社保财产安全要求相适应的管理体系,该体系应该是刚性的。资金流入渠道是开放式的,但是流出是封闭的。也就是说养老金只能用于养老金的发放,以此防止某些不自觉的管理者挪此资金用作其他用途。社会保险资金是国家老百姓的晚年养老钱,对其安全性必然要求很高,并且是绝对安全,所以它的安全与否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性。社保基金完全不适合投入高风险的证券市场中,即使拥有大量专业技术人员和掌握大量信息的券商,在证券市场上也有许多以失败而被终结。如果满足各项要求后,社保基金可适当投入收益良好的基础建设项目中,在保证万无一失的情况下酌情投入。但是一个项目投资比例不能很大,不宜介入管理。

3.2兼顾效率公平在社保制度中公平和效率是同等重要,将公平和效率两大基本原则坚持贯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中。重点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和普通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拿农民工为例子,他们长期生活在城乡之间,既是工人身份又是农民身份,但是暂时我国的社保制度异地不能很好的续交,因为这样的不便利就极大损害了农民工的实际劳动权益。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层次和使用模式,选择最恰当的税费设计与给付方式等途径,逐步实现公平和效率。

3.3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必须加强社保基金的政府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保证资金有人管受人控。政府要不断的逐步提高社保资金收益,增大社会福利创造好的机制。同时也要创新社会保障的方法,必须强化政府在社保制度建立中的责任,防止出现漏保和重保等模棱两可的现象。政府要在社会保障部门之间制定统一的规划管理方案,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和完善。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认识,根本上转变人们旧的社会保障观念与意识,为和谐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思想环境。

4结语

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个大的环境系统中,对权衡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整体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发展暂时不能完全实现公平效率,事物发展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但只要我们尽全力去制定实施,就可以不断的完善和保证社保制度。

参考文献

[1]胡涛.和谐社会视角下的社会保障公平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07.

[2]曹春燕.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和谐发展国际研讨会综述[J].国际学术动态,2008.

[3]邹东涛.发展和改革蓝皮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4]丁建定.和谐社会建设需要构建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J].人口与经济,2009.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范文第2篇

    元经济结构通过工农生产“剪刀差”等形式将相当部分农业剩余转移到工业,结果过多牺牲了农民的利益,削弱了农业资本积累、技术革新的实力,窒息了农业发展的后劲。农村经济基础的薄弱使得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缺乏足够的财政支持,从而造成城乡养老保障水平差距过大。

    城乡养老保障体系是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城镇的养老保障水平相对较高,服务较为完善;而在农村这方面的情况则恰恰相反,二者之间有较大的保障差异。在财力来源、保障内容和范围等方面二者均自成体系、互不影响。如果要从水平较低的农村养老保障进入水平较高城镇养老保障,必须要跨越“农转非”等一系列制度障碍。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城乡养老保障体系之间的差距将会慢慢缩小,最终达到发展水平协调一致。

    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为20岁到60岁的农村居民,60岁以上的居民是被排除在外的。可是我国农村老龄化现象严重,截至2009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67亿,其中一亿以上的老年人口在农村。而且由于生活条件的进步,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超过73岁,老年空巢家庭将进一步增加,面临老龄化、高龄化、空巢期的同时发生,这些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亟待解决。

    城乡二元养老保障体系的形成与长期存在是与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相联系的。可以说,二元养老保障体系的形成是我国工业化起步阶段的客观要求。最初形成的养老保障制度没有包含农民,除农民可凭借土地取得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这样的设计是为了保证为推进工业化提供稳定的原料、农产品与资金来源。二元养老保障体系在特定的时期内,使国家以极低的成本维持了农民的最基本生活,辅之以其他社会经济政策,农业积累被源源不断地转化成为推动工业化的资金和原料,从而保证了我国的工业得以迅速发展。然而,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系列城乡分割的政策安排却导致二元社会格局的凝固化,使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型过程大大延长,并由此导致了养老保障二元化的长期存在。这与我国当前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新形势极不相符,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也日益突出。

    2. 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

    以国家法律保证强制实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也必然以国家立法为保证。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缺乏法律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法。法律制度的缺失给农村养老保障建设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

    法律是农村养老保障实施的基础和可靠保障,西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以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无论是1601年英国制定的《济贫法》,1889年颁布的《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以及1935年美国制定实施的《社会保障法案》等,都使得这些国家社会保障工作走上法制化和强制化轨道。然而,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工作之所以进展不力,法律责任很难得到真正的落实,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工作相对滞后。

    首先,缺乏正式的家庭养老保障法。长期以来,家庭养老被人们普遍认为是一种道德约束行为,对于家庭养老的良好表现可以得到赞扬但缺少法律的认同,这样就难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宣传和普及。相反,对于家庭养老的反面行为也只能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而无法得到法律的制裁而减少这种不良行为的再次发生。

    其次,缺乏专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立法工作对农村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进作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虽然进行了十几年的探索,但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障。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比较缓慢,中央立法机关尚未出台一部综合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来规范和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社会保险法(草案)》仅仅是提出了国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也只是政府机关的行政性法规,而不是由立法机 关颁布的法律规定。尽管我国已出台了几部相关法律法规,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农村五保户供养工程条例》等,但由于其针对的调整对象和保障范围的特定性,及较低的层次性,没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 3. 政府财力投入不足 近年来,城镇

    职工养老金的政府投入和国家财政补助总额近三千亿,但占人口总数60%的农村居民的养老金投入力度及其有限,只有城市的10%左右,人均保障额差距非常大。即使按现在较低的水平,每人每年660块钱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覆盖到全国,也要支付将近700亿的资金,而且老年人口是不断增长的。

    政府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障投入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政府财力偏向,养老保障资金的投入分配不均,存在重城市而轻农村的现象。第二,虽然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增加了,但其增长速度滞后于当前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状况。近年来,国家虽然加大了对农村养老保障的投入,可是相对于物价上涨的速度而言,每人每月55块钱的基本养老金确实太低,其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不相适应。此外,未纳入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所以农村的养老金水平总体上是必然要提高的。

    国家在城镇养老保障方面负担沉重,但不能因此忽略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城乡差距和国家财力有限都影响了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国家财力的快速增长表明政府承受能力在增强,循序渐进的推进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应当放在重要位置。只为农村居民提供养老金是不够的,政府对于农村老年人生活服务的需求未加以足够重视,没有考虑到养老制度的可持续性和如何更好的满足老年人保障的需求。只有通过政府投入的加大和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来使农民年老以后有可靠的经济保障,加上基本均等的老年服务,农村

    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才能得以解决。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明确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的责任,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过分强调个人责任,个人交纳是主要部分,但是农民的经济收入并不宽裕,国家资金投入的减少势必会造成资金来源的不足。政府作为推动农村养老保障的责任者,必须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形成和运行提供资金。但是目前的现状是,农民因为交不起资金而无法参加政府为他们提供的养老保障制度,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即使当地政府为之建立了一些保障模式,也由于没有持久的资金支持,大部分最终以农民“退保”而终结,政府无力顾及规模如此巨大的农民群体。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使得在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资金缺乏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不到位。首先,每年中央政府由于受到财力所限和城乡二元体制局限的影响,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难以保证均等性,因此往往忽略农民社会保障的建设。其次,我国的财政体制仅仅明确了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制度,省和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而县以及县以下的乡镇政府作为建立农民养老保障的直接责任者,其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普遍不足。

    4. 政府管理监督不规范,组织引导不到位

    4.1 管理监督机制不规范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因而对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但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实践中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各级劳动和社会养老保障部门既是管理机构也是其监督机构,既要负责对当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又要对自身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在这种监管不分的情况下,不仅会使部门成本较高,效率低下,而且也不利于监督,从而管理和监督都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地方的民政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会出现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或有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后期又不能及时补充到位。在这样征收状况和管理条件下根本无法保证基金的安全性。

    监督管理是保障农村养老保障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效果的重要手段,只有严格的监督管理,各个环节才能效衔接,在错误刚开始阶段就及时得到纠正,从而保证下面环节的正常运行,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大的收益。由于农村养老保障工作立法滞后,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使得农村养老工作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所以在开展工作时只能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在制定和执行政策中普遍存在随意性。检查监督力度不足、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使得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缺乏明确的制度约束,国家投入资金的有限导致资金短缺,阻碍了基金的增值保值。此外,在基金的投放中还存在着经费被挪用和非法占用等现象,基金安全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障政策的贯彻执行。 4.2 政府组织引导不到位 我国城镇养老保障

    制度借鉴了国外社会保障制度较成熟国家的经验,其发展日趋完善。政府在财政拨款后只是给予监督和指导,进行宏观控制,而诸多运营管理上的细节工作,都是由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完成的。但农村相关制度的发展因其经济基础薄弱等限制,没有能力建立相关组织来表达自己的利益。同时,政府也没有在相关方面进行引导,使之建立相关团体来帮助农村居民在缺乏养老保障的情况下维护自身的权利。农村居民自身限制和政府责任上的缺失可以说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受阻的又一重要原因,如果政府能帮助建立专门的以组织来代表农村居民的利益,去疏通政府和农民间问题沟通、协商的渠道,切实做到农村居民养老利益和要求有保障,那么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一定会有较大的进步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晓庆,黄大薪,我国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职责研究[J],黑龙江对外贸易,2009(01).

    [2]杨长福,刘志慧,农村老人“老有所养”之挑战与抉择[J],农村经济,2006(10).

    [3]朱有国,农村社会养老中的政府责任[J],农村经济,2009(09).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社会保障;构建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解除农民城镇化后顾之忧、促进城乡人口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也是开启农民分享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成果、提高农民收入、启动农村市场,从根本上解决内需不足的新途径。

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城市社会保障改革获得较快推进的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滞后问题日益严重,已直接影响到我国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如何在新农村建设新格局下,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新型保障体系成为人们关注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1.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农保制度建设政策缺位,制度难以推进。一方面,表现为制度缺乏,在较发达的农村地区表现为体制单一,而在落后的农村地区则残缺不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三大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在广大农村更是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管理混乱、政出多门,民政部门、寿险公司、计生委、基金会等机构均涉及了该领域,难免出现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几不管的现象。农保事业发展现状与实现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不适应,成为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薄弱环节。

1.2社会保障覆盖面的问题

目前,针对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小的问题,少数地区已经开始了相关制度建设,但范围仍很小。多数地区仍以传统方式对农村贫困群体进行救助,大多数农民无法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比如针对特定灾害的救济、对困难群体的不定期救济、对鳃寡孤独的“五保”等。这些不规范的保障制度很难起到确保所有人基本生活的功效。

1.3农保制度本身需要完善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完全储蓄积累式的个人账户制度,缺乏待遇调节机制;缺乏政府资金引导的机制缴费的标准低,难以达到养老的基本需求,需要建立动态缴费增长机制,农保与城保的衔接机制还未建立,不符合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

1.4管理手段不适应改革的要求

管理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低。农保个人账户系统管理在县级,目前是单机操作,财务管理停留在手工记账水平,迫切需要开发新的个人账户管理系统、实行财务管理电算化。农保队伍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队伍需要稳定。

2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城乡居民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经过二十多年扶贫和努力发展,相当部分农村,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的大部分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摆脱了贫困,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的社会发展阶段。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表明,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按2008年农村贫困标准1196元测算,年末农村贫困人口为4007万人。但事实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严重不平衡,在城市社会经济加速发展的同时,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差距愈来愈大,部分农村已呈现经济社会衰败迹象,伴随城市化进展,农村土地被大量占用,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急剧减少。城市化进程与农村人口就业水平脱节,从事农业的市场风险增大,农民收入不稳定。更值得忧虑的是,在生产生活条件落后的农村社会两极分化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大部分农村居民未被纳入基本保障体系,经济基础脆弱的贫困人群有所扩大,导致矛盾加剧。

根据我国农村和农民的现状,构筑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需要和基本保障,这种制度安排能够帮助消除、缓解和应付这些威胁及其对贫困农民基本生计安全的影响,要包括正规的制度安排和非正规的制度安排。我国的社会安全网则外延为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社会安全网。除了强调给贫困群体以有形的保障-如各类保险、救助、补贴等外,更强调应给贫困群体以无形的教育(技术、就业培训及子女义务教育)和服务,强调防范和化解风险,将有形供给与无形服务相搭配、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相结合。

3新农村建设下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对策

3.1大力完善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资金筹措是关键问题。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建议在保留城乡差别的前提下设立农村社会保障税,择机开征农村社会保障税,并逐步完善,使国家的财政能力能够接受。

3.2从农民最为急需的医疗保障入手,加快推广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新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政府、集体、个人多方筹资,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障农民基本医疗需求,切实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同时,应抓紧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解决农村地区卫生设施建设与“缺医少药”难题。在医疗制度改革过程中,才提供比较低廉的费同时要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努力满足广大农民的基本医疗要求。

3.3切实增加政府投入,进一步推进由财政支撑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农村低保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大力加以完善,既防止漏保错保,又防止盲目扩张。要以农村特困群众“应保尽保”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障范围。如针对家庭收入核定难的问题,要以县为单位,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家庭结构,抽取不同类型家庭进行模拟计算研究,统一计算口径,使农村家庭收入办法更加符合实际,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4建立“项目齐全、形式多样、覆盖面广、标准适当”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快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

现阶段农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同时,进一步探索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比如,应尽快制定农村劳动力流动到城镇企业后如何与原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等。

3.5以多种方式建立农民工参保补贴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在市、区、乡镇各级政行和村集体逐步加大了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公共财政承担起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参保的方式可以是对达到缴费标准的参保农民按年龄实行分档定额补贴,定额补贴直接补贴到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对达到缴费标准的参保农民按照缴费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等方式。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完善

一、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主要表现

(一)家庭养老与农村社会保障间的矛盾

家庭养老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我国农村主要的养老保障方式。这种传统的保障形式,一直是农民解决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主要途径。然而,随着我国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变化,家庭养老的压力在不断加重。首先,我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国家的行列,人口老龄化会导致社会劳动人口减少,这无形中加重了农村养老的压力。其次,以独生子女政策为核心的计划生育导致了农村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这直接弱化了农村家庭的保障能力。再次,农村外出打工人群数量庞大,老年人独自生活在农村的现象增多,也使得农村养老问题面临严峻的考验。然而,与此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却面临层次低、覆盖面窄等问题。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595万,占农村总人口的比率较低。[3]

(二)土地保障功能与土地保障功能弱化之间的矛盾

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农民缺少资金来源,难以形成自发的、合作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此情形下,只能选择土地作为保障。然而,现阶段,农民面临的却是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一是城镇化的发展导致农村可耕种的土地面积在进一步减少,甚至出现了大量的失地农民,而农民从土地农转非中得到的利益却是有限的;二是农村小规模的家庭经济投入产出比极低,在农产品价格和农业生产成本双因素的夹击下,土地报酬率呈现出递减的趋势。而从另一方面来讲,随着农民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农民收入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在农民的收入来源中,农业或土地收入的相对重要性也将趋于下降。因此,土地保障的相对作用也会趋于下降。

(三)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的差异

城市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走向完善,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则仍然处于低层次阶段。养老保险已是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而其在农村只是在少数地区试行;医疗保险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中也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农村只是在近几年才开始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在保障内容与水平上与城镇医疗保险有很大差距;生育保险在城市己经普遍建立,而农村仅有一些地区在试点;再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城市都已经普遍建立,而在农村则仍然是一片空白。

由于历史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中国农民一直生活在社会的底层,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来看,他们是真正需要社会保障的人。然而,倾向于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却将他们拒之门外,就算是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由于制度上所存在的缺陷和农民自身的经济情况也决定了他们的保障是低水平的。

二、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因素分析

(一)经济基础因素

1.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城乡居民的收入不平等问题也随之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

表1数据显示,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在不断扩大。城乡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会导致社会保障间存在着较大差距,这些差距还仅仅是来自于统计的显性的收入差距带来的社会保障之间的差距。城镇居民享受大量隐性补贴,如住房福利、医疗福利、单位内部福利等,这些都导致城乡居民间社会保障的差距增大。

2.政府财政支出不足。充足的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和运行的物质保证。虽然近些年国家加大了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但远不及农民对社保资金的需要,在社会保障投入中还存在支出比例偏低、城乡投入不均衡的状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投入主要以县乡两级财政为主。在经济发达地区,其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财力,可以进行一些资金的投入,但是在广大的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落后,地方财力捉襟见肘则很难顾及到社会保障。正是由于资金短缺,我国不少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还停留在以福利救济为中心的临时性的、有限的保障措施。[2]在有限的资金投入中,国家还将大部分资金投向城市。据有关统计显示,城市农村保障人均资金水平是30∶1[3],这明显有失公平。

(二)公共政策因素

1.政府缺乏重视。政府的意愿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轨迹,在大部分情况下,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速度与政府对它的关注程度成正比例关系。而长期以来,政府却缺乏对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视。一是管理混乱,农村社会保障呈现出管理多头、各自为政的分散局面,既无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无统一的管理办法。二是监管机制缺乏,尤其是资金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透明度差,致使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2.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没有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门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涉及规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地位与作用、权利与义务、保障资金的筹措与管理等,也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制度上的缺陷,再加执行上的不力,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得不到很好的发展。

(三)文化因素

1.家庭文化的束缚。文化是有巨大惯性的。在我国,农民主要通过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庭成员的齐心协力来抵御各种风险和灾害,实行家庭保障,为此,在多数人看来,生老病死就应该由家庭负责。这种文化所产生的“软约束”使得农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大大削弱。

2.贫困文化的影响。贫困文化是处于社会底层的贫困阶层在长期的贫困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套“病态”的价值信仰系统,他们不奢望自身的经济繁荣,不期望进阶上层社会,他们有一种强烈的自卑感、宿命感、无助感。[4]这种“病态”的价值观念,使得他们对新生事物有隔膜和排斥,并产生鄙视和畏惧心理,这无疑会阻碍农村社会保障的推行与实施。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农村,以农民为利益主体,适应我国国情,符合我国经济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从经济角度来看

1.政府财政投入应成为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主体,光靠农民和村集体筹措资金,社会保障制度就会流于形式。为此,政府应负起财政责任,建立固定的财政机制,并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差异,加大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资金投入。另外,各级政府承担的责任需要进行明确的划分,需要根据国家整体情况和当地经济情况作出详细规划。

2.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奠定物质基础。首先,国家应努力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农民的收入。其次,应加大对农民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服务社会的能力,使他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从而提高他们的自我保障能力。

3.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并保障其安全。首先,要成立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方法科学、组织完整的资金运营组织体系,确保资金的不断壮大。其次,在资金使用上要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发放的社会化程度和资金使用的效率,保证有限的社会保障资金用在刀刃上。

(二)从政府角度来看

1.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首先要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出发,尽快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其次,大力宣传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通过宣传教育,使农民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并鼓励农民积极参加,从而为农村社会保障的推进,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创造条件。再次,建立并完善多层次的监督机制。将社会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对社会保障的全面监督制度。

2.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键是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过多地强调公平,会造成普遍福利成为惰性的温床;过多地强调效率,会造成保障水平过低,保障面过窄,社会保障的功能将无法发挥。公平和效率是一对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这就要求国家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时,切忌靠国家和集体包揽,应合理分配城乡和地区间的社会保障资金和确定国家、集体、个人承担的比例。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mohrss.省略/.

[2] 任辉.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缺失问题研究[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9,(6):122.

[3] 李文.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D].山东大学,2006.

[4] 梁颖,蔡承智.影响农村社会保障的文化因素探析[J].生态经济,2009,(5):189.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矛盾 解析 政策选择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的矛盾解析

1、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不足: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已成为公平的核心问题

我国正处于全面转型的关键时期,困难群体现象及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呈现出范围扩大、程度加深及连锁反应性等特征,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社会和谐的重要隐患,因而也受到社会上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高尚全指出:再分配要着力解决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这已是社会公平的核心问题,也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一个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无疑是保护困难群体的有力武器。正像一位经济学家所形容的那样,“在人们争先恐后爬梯子的时候,社会保障就像一张大网,保证那些从梯子上掉下来的人们不会摔着”,社会保障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问题。但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政策还处于选择之中,是一个残缺的、有漏洞的安全网,即使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对困难群体的保障仍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我国的城镇低保制度给最低生活制定了一个标准,只有在这个标准以下的贫困人群才能享受。显然,这种标准的机械划分,实际掩盖了部分社会的不公平,因为那些接近标准即家庭收入略微超过标准线以上的边缘人群未能得到社会救助,而他们的生活困难程度并不比标准以下的人群轻。此外,缺乏对贫困农民家庭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救助办法,传统的定期定量救济工作力度有限,很多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2、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均衡性较差: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我国的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有着极其独特的地方,不仅人口老龄化来势汹涌,而且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二元制”城乡保障结构事实存在,且发展不均衡。在城市社会保障事业稳步推进的情况下,农村社会保障仅显雏形,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广大农村地区仍是一片空白,以农村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仅在小范围内实行,没有在全国大范围大面积推广,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00个县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保工作,5442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310亿元,有301万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截至2006年3月底,合作医疗已覆盖我国农村4.7亿人口,占全国农业人口的53.44%。但与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与农村居民发展的需要相比,与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郑功成教授提出,我国已处于后改革开放时代(即注重公平、正义、理性、和谐文明,追求全面的协调发展的时代),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已经事不宜迟,一个没有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完整的,也是与我国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不相符的。

3、社会保障制度服务的公共性较弱:政府职能相对弱化,医疗服务可及性较差

为了化解疾病风险,保障我国居民基本健康权利,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医疗体制改革,直到今天,改革仍在继续。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确实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变化,也带来了不少矛盾,其中“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就日益严重。根据卫生部2005年的统计,我国目前近一半的居民有病不就医,近三成病人应该住院而不住院。此外,医疗卫生费用上涨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医疗保险的成本效益较差仍是目前医疗体制仍然存在的问题。对于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政府有难处,医院有苦衷,医生有怨言,广大群众更是不满,国务院研究报告中心曾指出,中国的医疗体制改革是基本不成功的。

回顾和反思我国医疗体制改革走过的路程,出现今天的困境局面应该说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人认为是医改过多的依靠市场,忽视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医疗的公共服务性质,因而使得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丧失;有人认为是在中国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医疗走了一条资本密集性发展道路,医疗资源用在了少数大医疗机构的高精尖设备和高价的新特药品上,而医院又把高额的医疗设备和新特药品的成本和使用收益转嫁给患者,使得患者在经济上不堪重负,对医院是望而却步;有人认为是广大人民群众决策权力的缺失使得政府无法真正站在人民的立场来考虑问题,医疗体制改革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

从医疗服务的公共性质和政府职责角度来讲,政府职能相对弱化使得政府投入不足、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

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差,是现阶段我们医疗体制改革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现促进社会公平的政策选择

如果说中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首要问题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先天被动性和滞后性,那么,今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就应该放在提高主动性和适应性上。我们要围绕社会保障发展的规律,针对提高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均衡性等问题,进行不断完善,为促进社会公平发挥其最大的制度功效。

1、建立新型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提高困难群体的生活质量

建立新型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其关键是社会救助标准的合理确定。社会救助标准,即什么样的家庭(人)该被救助,该得到多少救助,如果救助标准太低,达不到保障最低生活的目的;救助标准太高,则会产生“福利病”。总体说来,科学、合理的社会救助标准应包含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社会救助的对象不仅包括绝对困难的群体,而且包括相对困难的群体,因为绝对贫困人口在急剧减少,而相对贫困人口逐渐成为社会救助对象中的主体部分。二是救助标准应不仅满足救助对象的基本生存需要,而且要满足发展的需要,为困难家庭提供子女教育救助、医疗减免、低廉住房等,让他们从根本上改善生存状况,脱离贫困。三是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相适应,合理的拉开差距,即“城乡一体,标准有别。”城镇的救助标准一般要高于农村,经济发达的地区其救助标准要高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如在上海市,郊区、海岛农村与城镇之间低保标准比例分别为1:1.5:1.7,同时还建立了救助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别的城市可以借鉴上海的做法,在农村、城镇之间建立一个合理的标准比例,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新型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既是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也是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再分配功能强化与增进社会公平的表现。和谐社会不能消除贫困,但能通过有效的保障机制来缓解困难群体的基本问题,体现对困难群体的关怀,保证社会的底线公平,实现人的全面协调发展。

2、采取渐进式发展策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所谓“渐进”,就是要按照社会经济不同的发展阶段,对社会保障实施不同的发展水平、发展内容和发展要求。实行渐进发展,可以避免因不思进取和安于现状而带来的发展滞后,更可以避免因急功近利和草率行事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深入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已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然而,对于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选择,社会上却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应直接采取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模式,一步到位,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目标;有人认为我国的二元格局很难打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在二元体制下自我完善和发展。显然,前者是带有激进色彩的跨越式发展,后者是带有消极色彩的封闭式发展。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应以我国的现实国情和社会保障的发展现状为基点,有重点的、多层次的,渐进发展和完善。

从社会保障的内容来讲,一个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优抚五个方面。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不能全面推进,均衡发展,而是重点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因为这能解决农民“生有所靠、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基本需要。对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过,可以并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中解决。对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尽管少数经济较发达地区正在探索和实行农村养老保险,但就其形式而言,并不能称之为完全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所以对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直接采用城镇社会养老方式不现实。现阶段仍应采用国家保障为主,“土地保障”、“家庭保障”、“商业保障”为辅的农民养老保障体系。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制度的进一步成熟,再在农村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最后考虑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接轨,使养老制度的城乡鸿沟真正填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为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而制定并实施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现阶段的农村合作医疗应继续推进试点工作,制定良性的互动机制和反馈机制,最后以点带面,形成制度,使农民真正能够“病有所医”。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范文第6篇

 

关键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异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文明的进步的标志,是弥补自由市场经济缺陷、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安全阀”,是社会收入的“调节器”,社会矛盾的“缓冲器”,社会安全的“保护器”。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国家政策的偏向,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城乡社会保障呈现相互独立且不同的制度格局。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总体呈现出社会保障水平低、项目少、应急性、短期性以及社会化程度低等特点。导致农村居民不能与城市居民共同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延缓了中国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1]。

一、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异表现

1.社会保障模式依赖路径差异。中国城乡社会体制是沿着两条不同的轨道发展和演变的,城市社保制度的基础是城市的工业制度,是随着企业生产和分配制度的演变而变迁的。大体经历了劳动保险制度、国家责任性企业保障制度、企业责任性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土地制度为基础的家庭保障模式,大体经历了家庭保障+政府社会扶助、集体保障+国家救助、家庭保障+国家救助、家庭保障+社会保障试点、家庭保障+国家救助 [2]。与城市相比,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社会化程度低、非制度化等特点,而且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2.筹资模式差异。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有:现收现付或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中国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是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账户模式,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例,城市居民的养老金由企业承担其工资的20%,个人承担8%,政府给予以一部分的财政补贴。农村是完全积累账户模式,即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模式进行筹资。

3.社会保障水平差异。社会保障水平指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成员所提供的社会保障范围和社会保障基金的量的总称。社会保障的范围通常是由社会保障的项目的多少来反映,保障的范围越多,社会保障的范围就越广,社会保障水平就越高。2007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182.4元/人月,平均补差水平102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70元/人月,平均补差水平37元/人月[3]。

4.管理体制差异。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已拥有较为充足的专业社会保障管理及经办机构,并拥有大批高素质专业工作人员,同时已建立了较健全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系统。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成立晚,同时成熟度低。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城市是中央机构要求人力资源部与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而农村则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来管理,各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运行效率低,运作不规范。农村保障资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的,资金被挪用的现象也比较常见。

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差异化的原因

1.城乡固化的二元经济结构未能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发展中国家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化和现代化社会必经的过渡阶段,是指发展中国家广泛存在的城乡生产和组织的不对称性,也就是落后的传统农业部门和先进的现代经济部门并存、差距明显的一种社会经济状态[4]。建国以来,中国为了迅速走上工业化道路,政府用行政手段将城乡分开,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形成了一套城乡二元体制。城乡经济的固化相应的形成户籍制度、劳动分配制度等二元体制。在这些固化的体制下,城乡之间的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出现了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和城市“民工荒”并存的局面。在固化的二元社会经济制度下,相应的就形成了城乡分治的社会保障制度。

2.财政支持力度不平衡。按照社会保障的基本出发点,社会保障应该首先帮助那些最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应该对自我保障能力弱的农民加大保障资金投入,但是国家对城市社会保障的补助要远远大于农村的社保补助。一方面,在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筹资模式,对于各种社会保险的缴费水平、缴费主体、缴费方式都做了详细的、完整的规定,保证了社会保障资金能够按时的存入居民的账户中。而在农村的社会保障中,制度体系不完善,对筹资方式也不尽完善,因而筹资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国家对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的补助资金比较多,但对农村的社会补助很少,绝大部分靠农民自己出资,大大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3.农村居

民不公平待遇。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物品,是公民应得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为社会每个成员所平等享有,政府应该无差别地提供这一公共物品,同时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方式。在城市,政府建立起了一系列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众多的保障项目,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高,城市居民享受了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但是政府在农村却没有建立相应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总是以财力有限、农民有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等借口拖延。另外,随着经济日益快速发展,中国农民日益面临多重风险的考验,传统的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功能不断减弱,农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日益强烈。而国家对农村财政资金的投入却没有相应的增加,政策支持力度也没有相应的提高,漠视农村居民的权利,是对农村居民极大的不公平待遇的表现。

4.根深蒂固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观念。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决定农民拥有土地权利并终身受到土地的保护,因此,在人们眼中农民有保障,相对于城镇居民,失去了工作后就断绝了经济来源而言,农民至少还有土地作为其经济来源保障生活,这就使得政府忽视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从而制约了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5]。此外,中国长期形成的传统意识认为:养儿防老、有土地作保障等,这些根深蒂固的思想抑制了农村地区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使得政府忽视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三、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路径

城乡差异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给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应,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必须改革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应有功能。

1.确立实行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公平理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农民实现社会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特征,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对农村居民不公平。从公平的角度,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覆盖所有的农村居民,即不论收入的高低、不论职业种类,只要是在农村领域上生活、工作和劳动的居民都有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应惠及所有农村居民 [6]。因此,从城乡统筹,推进农村城市化的角度,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城乡衔接为前提,以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城市化,促进城乡的公平,实现和谐社会。

2.对现存相关制度进行有效整合和完善。本着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对于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进行梳理,合理的方面继续保留,不完善的地方进行改进,需要补充的地方进行补充,从而形成一个既能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又能适应农村居民不断分化特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就要求要设计一个适合纯农民、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对于三者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分别设立。对于村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实行农保,主要以土地保障为主,设立较低的社会保障标准,同时也可以实行自愿参保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可实行“一卡通”的社会保障模式,以适应农民工较强的流动性的特征。同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经济基础自愿选择农保还是城保。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应该是加入城市的社会保障模式,但是由于失地农民的经济基础有限,政府可以给予补贴,对于个人账户的缴费标准放低些,社会统筹部分的比例放大一些。

3.建立资金支持体系、构建稳定的资金保障体系。 在筹资方式上,根据社会化、多元化的原则,针对不同的受益主体,确定不同的资金交付方式和缴费标准;建立集体、社会等外部资金的支持体系,同时在农村,对于有经济条件的,可以加入商业保险,参保方式可以实行多样化的模式;对于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方面的问题,应该结合中国农村的金融市场改革与政策的调整导向,明确农村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资金的运行模式和有关部门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模式。

4.工作要循序渐进、逐步实现一体化。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要求高度的社会保障统筹层次,从面对的客观问题出发,必须循序渐进。首先,在农村,可以根据农民的经济条件和认识程度,有差别的进行社会保障的推行和实施,然后带动符合条件的和有能力的农村居民参保。其次,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由于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高,但是社会保障的缴费水平也高,很多人不愿参保,因此有必要降低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相应的降低社会保障的缴费标准,逐渐的实现城乡社保制度的一体化。最后,由于农村居民一直受小农意识的限制,将土地作其唯一保障,对于社会保障的意识比较淡薄,需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加大对社会保障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意识。

参考文献:

[1]陈喜梅.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战略初探[j].人口与经济,2010,(4).

[2]杨翠迎.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及统筹改革思路[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4).

[3]中国统计年鉴[k],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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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邓大松,刘昌平,等.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j].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范文第7篇

论文摘要:通过文献资料分析等方法探讨中国医疗保障体系现状,剖析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有效途径及政策建议。认为,要使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现状得到改善,需要政府部门投入资金,加大管理力度,特别是不断扩大中国城乡覆盖面,仍是推动医疗保险体系不断完善的当务之急。

一、当前我国新型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主要问题

俗话说:“小康不小康,首先看健康”。在我国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医疗保障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建设,我国初步建立起了新型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构架,其主要标志就是确立了新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农村地区也逐渐建立起了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尽管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总体上看还不尽人意。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狭窄

截止2003年6月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经突破1亿人,但从总量上看,医疗保险覆盖面只相当于2001年城镇就业人口的42%,在三大社会保险中是参保率最低的一种。从结构上看,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的是国有企业、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大量其他类型企业的职工,灵活性就业人员,城市弱势群体等,如低收入或下岗、失业职工,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的农民工,以及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等,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还没有享受到制度上的医疗保障,有违社会公平原则。

(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尚未真正形成

尽管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合作还有明显欠缺:一是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二是现有体系中各个层次的运行还没有纳入正轨,成效并不显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区医疗服务等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

(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

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是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医疗卫生体制包括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问题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问题。就一般的意义讲,医院补偿机制就是指医院获得收入的方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对国有医院的补偿政策也有所变化,补偿的规模逐渐降低,医院以经营收入为主,追求经济效益成为医院的经营动机。为了医院的生存和发展,政府允许医院从他们销售药品中获得15%~30%的价差作为补偿。在中国,90%的药品是由医院零售的。在追求利润的诱导下,医院常常给患者开大处方,特别是多开国外进口或由外资企业生产的价格高昂的药品。

此外,我国药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也存在着严重问题,普遍存在的现象致使药品虚高定价,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医院“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药品生产和流通体制的弊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运转形成了严重的冲击。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的另一个严重后果是,医院、医保机构和患者三方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关系紧张。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政府部门下发了一系列旨在规范医院行为的文件,对医院的选择、用药、诊疗项目、费用结算方式以及定点药店的选择都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不少城市的医保机构,改变了过去与医院实行“实报实销”的“按项目付费”的费用结算办法,而采用对医院约束力更大的“总额预算制”。这种结算办法增加了定点医院的压力,甚至出现了医院与医保机构的冲突。医院和社保机构的矛盾,也导致了参保患者的不满。他们认为虽然参加了医疗保险,但事实上却得不到医疗保障,这将会动摇他们对医保制度的信心和对政府的信任。

(四)政府对医疗资源投入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投入到卫生医疗事业的资金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时个人支出增长迅速。1997—1998年低收入国家(人均年收入在l000~2200美元之间)的公共健康支出占其财政支出的平均比例为1.26%,中等收入国家(人均年收入在2200—7000美元之间)的平均比例为2.25%,而中国只有0.62%。即使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公共健康支出仍然处在非常低的水平。国家卫生医疗资金投入不足,是宏观上医疗保险资金短缺的一个原因。

总之,政府财政对医疗资源投入的不足,对医疗保险制度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医疗保险基金始终处于捉襟见肘的状态。与此同时,由于医疗服务结构的不顺,没有合理地分解患者的医疗需求,使资金流向高成本的大医院,使有限的医保资金没有得到有效地利用。

二、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途径及政策建议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深化改革的最迫切的任务之一,也是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为了尽快实现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目标,提出如下建议:(一)加大政府对医疗服务领域的资金投入,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奠定基础

政府的资金投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医疗服务供方(医院)的投入,二是对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如灵活就业群体的医疗保险、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和农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投入。对医院,政府应考虑适当增加财政资助的比例,从补偿机制上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需要强调的是,在医疗保障的投入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将承担相应责任,两级政府应该进行合理的分工,而不仅仅是靠中央财政拨款。当然,对于政府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应该有必要的监督,确保资金真正用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服务上面。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外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各级政府有责任投入资金。同时,医疗救助制度提倡慈善捐助和多种筹资方式。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方向,就是建立由政府和其他多种社会力量,如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共同编制的社会保障安全网;对于农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也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明确了政府出资的标准,即地方财政为每个农民每年补助10元,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应切实覆行职责。同时对贫困地区,中央政府还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以保证农民得到医疗保障。

(二)医保、医疗、医药“三改联动”。创造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的良好环境

医疗、医保和医药是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三个组成部分,只有三个方面协调运作,才能保障整个医疗系统正常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医疗、医保和医药在医疗系统中的定位和相互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了三项改革必须联动,齐头并进。首先,政府对公立医院或其他非盈利医疗机构正确定位,通过适当的补偿机制转变医院“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其次,政府要下决心彻底解决医药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的问题,扭转药品虚高定价的局面。最后,调整好医疗保险供、需、保各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的医疗制度改革目标。

(三)发展社区卫生事业。理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医疗服务具有“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位一体的功能。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应该是双层或三层机制,即小病、常见病在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社区医院就诊,大病、重病在较大的医院就医。社区医院的医疗成本比较低,患者能够得到比较及时和实惠的服务。为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首先应当大力培养全科医生队伍,使其成为社区医疗服务的主力军;第二,鼓励医生或医生团体在社区开办诊所,诊所或医院既可以是新设立的,也可以是由区级(一、二级)医院改造的;第三,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社区医疗服务领域,并鼓励社会对社区医疗服务的捐助;第四,将社区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社区医院或诊所视同定点医院。

(四)加快社会医疗保障的立法步伐。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证

医疗保险实行三方付费制度,所以,规范需方、供方、保方三者的责任和行为,特别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十分重要。因此,要尽快对医疗保障进行立法。对于医疗服务的供方,严格医保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资格,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与定点医院、药店签订合同来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于需方,也要用法律来约束其就医行为。通过分类给付,增加个人费用意识。对出借、冒用医疗保险卡者要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或停用的处罚。对企业和单位,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基金的征缴力度。基金上缴要按时和足额到位,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有长期、稳定的来源。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也要有相应的行为规范,并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有义务向社会公示其管理的业绩,并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社会监督。

(五)扶持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真正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为了进一步推动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至少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划分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范围,补充医疗保险应该交由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为此,应用法律的形式界定社会保险的经营范围,对于社会保险管辖范围的,商业保险不应插手;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领域,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也不应干预。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政策。目前的优惠政策力度还不够大,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定额度内(工资总额的4%)予以税前列支;对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公司,保费收入减免营业税;对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范文第8篇

俗话说:“小康不小康,首先看健康”。在我国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医疗保障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建设,我国初步建立起了新型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构架,其主要标志就是确立了新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农村地区也逐渐建立起了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尽管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总体上看还不尽人意。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狭窄

截止2003年6月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经突破1亿人,但从总量上看,医疗保险覆盖面只相当于2001年城镇就业人口的42%,在三大社会保险中是参保率最低的一种。从结构上看,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的是国有企业、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大量其他类型企业的职工,灵活性就业人员,城市弱势群体等,如低收入或下岗、失业职工,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的农民工,以及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等,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还没有享受到制度上的医疗保障,有违社会公平原则。

(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尚未真正形成

尽管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合作还有明显欠缺:一是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二是现有体系中各个层次的运行还没有纳入正轨,成效并不显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区医疗服务等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

(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

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是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医疗卫生体制包括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问题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问题。就一般的意义讲,医院补偿机制就是指医院获得收入的方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对国有医院的补偿政策也有所变化,补偿的规模逐渐降低,医院以经营收入为主,追求经济效益成为医院的经营动机。为了医院的生存和发展,政府允许医院从他们销售药品中获得15%~30%的价差作为补偿。在中国,90%的药品是由医院零售的。在追求利润的诱导下,医院常常给患者开大处方,特别是多开国外进口或由外资企业生产的价格高昂的药品。

此外,我国药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也存在着严重问题,普遍存在的现象致使药品虚高定价,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医院“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药品生产和流通体制的弊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运转形成了严重的冲击。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的另一个严重后果是,医院、医保机构和患者三方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关系紧张。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政府部门下发了一系列旨在规范医院行为的文件,对医院的选择、用药、诊疗项目、费用结算方式以及定点药店的选择都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不少城市的医保机构,改变了过去与医院实行“实报实销”的“按项目付费”的费用结算办法,而采用对医院约束力更大的“总额预算制”。这种结算办法增加了定点医院的压力,甚至出现了医院与医保机构的冲突。医院和社保机构的矛盾,也导致了参保患者的不满。他们认为虽然参加了医疗保险,但事实上却得不到医疗保障,这将会动摇他们对医保制度的信心和对政府的信任。

(四)政府对医疗资源投入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投入到卫生医疗事业的资金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时个人支出增长迅速。1997—1998年低收入国家(人均年收入在l000~2200美元之间)的公共健康支出占其财政支出的平均比例为1.26%,中等收入国家(人均年收入在2200—7000美元之间)的平均比例为2.25%,而中国只有0.62%。即使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公共健康支出仍然处在非常低的水平。国家卫生医疗资金投入不足,是宏观上医疗保险资金短缺的一个原因。

总之,政府财政对医疗资源投入的不足,对医疗保险制度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医疗保险基金始终处于捉襟见肘的状态。与此同时,由于医疗服务结构的不顺,没有合理地分解患者的医疗需求,使资金流向高成本的大医院,使有限的医保资金没有得到有效地利用。

二、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途径及政策建议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深化改革的最迫切的任务之一,也是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为了尽快实现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目标,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政府对医疗服务领域的资金投入,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奠定基础

政府的资金投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医疗服务供方(医院)的投入,二是对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如灵活就业群体的医疗保险、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和农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投入。对医院,政府应考虑适当增加财政资助的比例,从补偿机制上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需要强调的是,在医疗保障的投入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将承担相应责任,两级政府应该进行合理的分工,而不仅仅是靠中央财政拨款。当然,对于政府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应该有必要的监督,确保资金真正用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服务上面。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外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各级政府有责任投入资金。同时,医疗救助制度提倡慈善捐助和多种筹资方式。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方向,就是建立由政府和其他多种社会力量,如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共同编制的社会保障安全网;对于农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也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明确了政府出资的标准,即地方财政为每个农民每年补助10元,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应切实覆行职责。同时对贫困地区,中央政府还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以保证农民得到医疗保障。

(二)医保、医疗、医药“三改联动”。创造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的良好环境

医疗、医保和医药是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三个组成部分,只有三个方面协调运作,才能保障整个医疗系统正常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医疗、医保和医药在医疗系统中的定位和相互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了三项改革必须联动,齐头并进

。首先,政府对公立医院或其他非盈利医疗机构正确定位,通过适当的补偿机制转变医院“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其次,政府要下决心彻底解决医药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的问题,扭转药品虚高定价的局面。最后,调整好医疗保险供、需、保各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的医疗制度改革目标。

(三)发展社区卫生事业。理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医疗服务具有“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位一体的功能。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应该是双层或三层机制,即小病、常见病在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社区医院就诊,大病、重病在较大的医院就医。社区医院的医疗成本比较低,患者能够得到比较及时和实惠的服务。为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首先应当大力培养全科医生队伍,使其成为社区医疗服务的主力军;第二,鼓励医生或医生团体在社区开办诊所,诊所或医院既可以是新设立的,也可以是由区级(一、二级)医院改造的;第三,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社区医疗服务领域,并鼓励社会对社区医疗服务的捐助;第四,将社区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社区医院或诊所视同定点医院。

(四)加快社会医疗保障的立法步伐。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证

医疗保险实行三方付费制度,所以,规范需方、供方、保方三者的责任和行为,特别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十分重要。因此,要尽快对医疗保障进行立法。对于医疗服务的供方,严格医保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资格,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与定点医院、药店签订合同来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于需方,也要用法律来约束其就医行为。通过分类给付,增加个人费用意识。对出借、冒用医疗保险卡者要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或停用的处罚。对企业和单位,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基金的征缴力度。基金上缴要按时和足额到位,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有长期、稳定的来源。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也要有相应的行为规范,并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有义务向社会公示其管理的业绩,并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社会监督。

(五)扶持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真正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为了进一步推动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至少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划分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范围,补充医疗保险应该交由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为此,应用法律的形式界定社会保险的经营范围,对于社会保险管辖范围的,商业保险不应插手;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领域,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也不应干预。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政策。目前的优惠政策力度还不够大,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定额度内(工资总额的4%)予以税前列支;对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公司,保费收入减免营业税;对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