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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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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男生范文第1篇

思考:该案是由教师变相体罚学生引发的,属于教师的故意行为,班主任李某明知让学生长时间站在阳光下可能导致学生虚脱的结果,但仍然让其罚站,属于法律规定的间接故意行为。尽管没有对学生张某某造成损害,但是引发了学生伤害事故。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该案应由学校承担责任,鉴于班主任李某某承担了全部医药费,因此无需学校再进行追偿。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但是没有对教师违反上述规定引发学生伤害事故后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同时该案中学校对班主任李某某通报批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法律依据何在,也值得商榷。

因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原因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情形。

1.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属于教师禁止性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但如果这属于教师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则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和赔偿。例如在某地农村小学课间操中,一学生比较淘气,在做课间操时不认真,班主任提醒数次仍不见效,于是便踢了学生脚踝一脚,结果造成学生脚踝凸骨裂伤,共花费医疗费4000多元。由于学校和班主任及时为学生治疗,并多次看望学生,另行补偿了学生5000元钱,因此家长没有深究,事后学校也没有对教师做出任何处罚。还有本文案例介绍的教师变相体罚学生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上述两种情形都是发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属于教师故意行为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2.教师侮辱学生引发学生伤害事故

由于教师的语言侮辱了学生的人格,会极大地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容易引发学生的自残行为。某小学五年级一女生学习不好,喜欢和男生接触。在一次习题课上,该女生又和男生说话,教师批评说;“你说你一个女孩子怎么这么贱呀,不招惹男生你受不了呀!” 该女生听后立刻大哭,用头部在课桌上猛烈撞击,结果造成鼻孔出血。随后教师立即将该学生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了医药费,另外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道歉,家长也未深究此事。该案例是教师用极贬损的语言侮辱学生,造成了学生自残的伤害事故,虽然是学生自残行为,但由于是由教师的侮辱性语言引发的,故学校应承担责任。

3.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过失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例如,体育教师张某课后让学生整理体育器材,在此过程中引发学生伤害事故。该案就是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过失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教师行为仍然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由学校承担责任和赔偿。但学校是否可以向教师张某追偿取决于教师张某是否有重大过失,而什么是重大过失则很难界定。在本案中,教师张某让学生整理体育器材明显违反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构成了重大过失,学校应向教师张某追偿。

4. 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因从事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或者因违法犯罪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对于学生在校内受到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责任。例如早晨教师让学生为其打开水,学生造成烫伤就属于这类事故。在该类事故中,学校如果存在过错,就应承担责任,由学校和致害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则由致害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一、 教师行为引发学生伤害事故教师问责的法律讨论

对于教师禁止和法律责任在我国《教育法》中没有作任何规定。《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在《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警告、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因教师行为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行政问责制度,即“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里的情节严重应该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没有造成学生伤害,但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二是体罚学生造成伤害的。还有就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经济问责制。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问责制只适用于幼儿教师,不适用于所有的教师。而行政问责中给予教师何种处分,不同的处分应由哪个部门实施,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应制度规定。对于经济问责中如何追偿,追偿的比例也没有相应规定。不得不说,关于教师行为引发学生伤害事故,我国相关法律对教师的问责规定很不完善,也没有相应的配套管理规范,故不能有效地遏制教师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

二、 教师行为引发学生伤害事故教师问责制的深入探讨

教师行为引发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教师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首先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和教师履行职务无关的行为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受其他法律的制裁,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其次教师行为引发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教师行为应该是教师的故意行为,这里不属于直接故意,即学生伤害的结果不是教师明知会发生学生伤害的后果而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而是属于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伤害的后果而放任结果的发生,如前文所列举的情形都属于教师间接故意行为。

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教育法律对教师问责制的规定还不完善,在未来《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修订中应对教师禁止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明确教师违反禁止的法律责任形式,并应在法律规定中明确授权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教师处分条例,使地方教育行政主部门制定的教师处分条例具有法律效力。

体罚男生范文第2篇

韩国教育学生管理体罚作为一名普通的高中数学教师,我很荣幸地被侨办派往韩国汉城华侨中学执教,至今已一年有余。汉城华侨中学坐落在韩国首尔,是一所有着五十多年历史的老校。这个学校性质比较特殊,因为是台湾人创办的,一直沿用台湾的教材和管理模式,又因为处在韩国,受到韩国教育环境的影响,所以学校的教育管理中,兼具台湾和韩国的特色。

我在此工作期间,除了日常教学工作,还担任了班主任工作,实际参与了学生管理。现在就简单谈一下工作中的几点感悟。

一、教育管理中所体现出的对学生的人文关怀

早上学生上学迟到,是每个班主任都头疼的问题。在侨中,学校会统一给家远和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开迟到证,凭证可以不上早自习,只要第一节课前到就好了。这样,对于这小部分学生而言,早上不用痛苦地争分夺秒往学校赶,从容地到校,自然会有一个好的心情学习。对于不具有办迟到证条件的学生,出现迟到问题后,也不会千方百计找理由,能够正视错误,方便班主任教育。

在侨中,学生犯了错,也是要记过的。三个警告就要累积成一个小过,三个小过累积成一个大过,以此类推。每个学生都有一个小的功过本,记过后,学校还要给其记录在上面。但是,每个老师都有给学生贴荣誉章的权利。所谓荣誉章,就是统一印制的小贴纸,学生有了进步或做了好事,老师随时就会给与其一个或几个荣誉章。侨中规定是六个荣誉章就可以抵消个警告。如此一来,就给了犯错学生改正的机会。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被记过了的学生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就会特别听话,主动帮老师和学校做事。荣誉章多了,学校还要在期末给记小功、大功,那就属于荣誉奖励了。学生在成长过程中,犯错是难免的,犯错后用这种方式给学生改正的机会,还可以随时关注学生的点滴进步,在严格的管理中体现出了柔性的人文精神。

二、值得借鉴的几个管理方法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对学生使用手机的管理,我想在哪个国家都是教育管理中棘手的问题。侨中是这样做的,每个班都统一发给一个收手机的塑料筐,每天早自习前,班主任要监督学生把手机交上来,交手机的情况每天要记录在专门的手册上。手机筐锁在班主任办公室里的专门的柜子里,下午放学后再发给学生。用这种制度化的方法,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学生上课玩手机的现象。

还有辅导室制度。辅导室就是国内的心理咨询室。国内学校按规定大多建有心理咨询室,但是很少有在教育管理中发挥大的作用的。侨中的辅导室有专门的辅导老师,对问题学生会建立档案,每天都会进行谈话,辅导老师还会每天给学生家长打电话了解在家情况,直到学生有所好转。可以说,辅导室分担了班主任的相当一部分工作,使班主任能够不再为了极个别的学生而焦头烂额,能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整个班级的管理经营中。

三、韩国对学生的体罚

韩国社会受儒家思想影响深远,特别讲究尊师重教,教师的地位在韩国社会中一直很高。过去在韩国教师是可以体罚学生的。不过,近几年韩国也出台了禁止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历史、文化的积淀影响,适当的体罚还是能被学生和家长接受的。对于犯错的学生,体罚可以用戒尺或小木棍,但不能用手。韩国社会认为,肢体上的接触就是对人格的侮辱了。体罚时,要事先讲清原因,告诉学生要打几板,男女生都可以打手心,男生可以打臀部,女生可以打大腿。还有罚站,也是一种惩罚措施,学生要面对着墙,高举双手,立正站好。我经常看到办公室里的韩国老师让学生罚站,手稍微放下来点,就会挨上一板,对学生来讲,也确实是累。

首尔市教育厅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后,受到了广大学生的欢迎,也有一部分老师表示欢迎,认为禁止体罚是时代潮流,无法阻挡,全面禁止体罚可以看作是韩国教育走向新台阶的一个过程。但更多的教学一线的教师担心,认为全面禁止体罚等于让教师放弃管教,放任自流。体罚遭禁后,违反校规的学生人数必将大幅攀升。韩国教师组织就表示,首尔市禁止老师体罚学生以来,学生在课堂上公然侮辱老师的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

当然,由于国情的不同,在国内是坚决不能够体罚的,体罚也达不到我们的教育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学生也会像韩国学生一样,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顽劣的学生,除了体罚,应该用什么好的方法去教育呢?这应是中韩乃至世界教育工作者共同去反思、探索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赵霞.中国和韩国的影子教育比较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3.

体罚男生范文第3篇

在校园中,隐性伤害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人为的对身体和精神所造成的伤害,另一种则是由于外在物质设施的不当而引起的身体或精神的伤害。本文中的隐性伤害主要是前者,即校园情境中由于教育方法、管理方式、措施的不完善或失当等引起的学生隐性人身伤害。

这种伤害,由于不太明显且发生效应较为迟滞,很容易被人们所忽视。但它往往对少年儿童脆弱的心灵造成无法估量的消极影响,有的甚至用一生的时间都无法弥补。

隐性伤害:孩子心底最深的痛

案例之一

1998年,北京某学生因成绩较差无法升学,父母应学校的要求去医院为孩子开具了一张“中度智力低下”证明。不料学校很快将此公布开来,老师在课堂多次当众侮辱学生是“弱智、”,其他学生也常以此来嘲笑、殴打该生,后来该学生被诊断患了精神分裂症。学生父母向学校提起了赔偿诉讼,要求学校为擅自泄露学生的个人隐私、造成其精神障碍一事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张维平主编《中小学校学法用法案例评析》)

案例之二

某地一初中女生平时性格内向、自尊心强,有写日记的习惯。一次课间偶然的机会,一女同学无意中发现其书包里的日记,好奇地翻看,并将日记中记录其爱情心理活动的一段文字摘抄下来,汇报给了班主任。第二天,班主任老师将日记中的有关内容在全班同学面前朗读出来,并斥责说考试在即却不好好学习、作为女生不思检点等。当该生失声痛哭时,老师将此视为对自己的不尊重,说学生“要哭出去哭,知道要面子就别写那样的日记”。消息传开,学校中到处有人对该生指指点点、说三道四,该生觉得再也无脸见人、前途无望,回家后服毒自杀。(张维平主编《中小学校学法用法案例评析》)

这种较为极端的隐性伤害事件在全国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而造成的少年儿童自杀、精神失常等现象并不鲜见。但是,在现实学校生活中,少年儿童所受到的隐性伤害并不都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而大多数只是在他们的心里投下了一丝阴影,其伤害何时会显现,程度如何,却没有人能够确切地知道。

案例之三

一位小学生因为写错了17个生字而被老师惩罚倒立30分钟,此后几天一直觉得头疼、恶心,经常呕吐,然而却什么也不对家长说,怕的是老师加倍惩罚他。其母亲这样描述儿子的变化,“原来淘气出了名,现在蔫的像变了个人,一个暑假都很少找伙伴玩,总爱躺着。”(《中国青年报》2000年9月7日)

案例之四

一位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少年在离开学校两年后,仍然不想说学校的事,认为老有人欺负他,而当初在学校时,每次考试后倒着排名次的公布方式使他总是第一或第二。他的旧日同桌,另一位因成绩较差而备受歧视的少年则坦言,老师曾找他及其父母做过工作,劝其转学或弃学,以免影响班级的平均分。他承认,在学校里觉得很压抑,并以“再去,我就要疯了”的言语说服了父母,整整一年没有去上学,老师也没有再去找他。(《南方周末》2001年9月13日)

正是由于这些伤害的“隐性”,使我们很难准确地估量它们会给这些成长中的稚嫩心灵带来多大的危害。而当这些伤害引起人们的重视时,往往已经发生了非常严重的、难以逆转的极端后果,对少年儿童的成长产生了恶劣的消极影响。也正是这种伤害效果发生的潜在性及凸显的迟滞性,隐性伤害始终未能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

校园生活本应充满欢歌笑语,但对许多受到隐性伤害的孩子来说,却可能成为可怕的梦魇。

隐性伤害:当今校园中状况究竟如何?

2002年,由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劳凯声教授和中国少年儿童中心副主任孙云晓共同主持完成的“当代中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问题研究”课题,对校园中少年儿童的隐性伤害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北京、上海、重庆、山西、山东、湖北、陕西、广东、浙江、辽宁等10省市近6000名小学五年级至初中二年级在校生中进行的问卷调查,为我们认识校园隐性伤害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事实和依据。

这项研究认为,在学校制度中,许多强制性的制度、管理措施以及来自教师、同伴的行为和语言伤害,都给少年儿童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潜伏的危害。一旦时机成熟,就会构成隐性伤害。伤害的主要方式是不当教育惩戒及教师的心理惩罚、学生间的肆意侮辱等,包括老师或学生群体之间私下起外号,嘲讽、取笑学生的有关私人问题(如家庭背景、父母职业、个人缺陷或日常行为习惯等);向他人脸上吐唾沫、泼粪便、剥衣服等,强令他人从跨下爬过;在公共场合的惩罚或带有示众性质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对隐私的侵害,如侵入他人私人领域(书包、日记、通信、身体等)并予以公开宣扬,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校园暴力所带来的不安全的校园情境,对学生人身安全的危险及威胁所造成的学生身心伤害……

哪些孩子更容易受到伤害?

相对于那些学习成绩较好、上课表现较乖的学生而言,那些成绩较差、上课时小动作较多、爱说话或者爱与老师对着干的学生更容易受到隐性伤害。因为老师责罚他们的频率更多,力度更大。在一个以学业成绩为首要衡量标准、以秩序为首要保证的校园情境中,这一类少年儿童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而性格内向、较为内敛、孤僻的少年儿童受到伤害的可能性更大,即使是同样的伤害情境,这些孩子受到伤害也会比别人更深更重。调查显示,有相当多的少年儿童(19.9%)在受到委屈或伤害时采取了“谁也不告诉或无人诉说”的应对策略。其中,中小城市的孩子多于大城市的孩子,男生多于女生,学习成绩较差的孩子多于成绩较好的。因为不想说或无处可说,而把委屈或伤害默默地埋藏在心底,久而久之,小小的心灵隐藏了许多不为人知的秘密,也留下了一道道伤痕。他们将独自啜饮痛苦,体验心灵的孤寂和无人言说的痛楚。本不起眼的伤害,可能会在长期的积郁中逐渐壮大,对其心灵造成更大的伤害。

少年儿童在学校中最怕什么?

调查数据显示,30.8%和29.5%的少年儿童最怕“老师批评或体罚”和“被人瞧不起”,其次是“考试”(19.4%),“被同学欺负”(11.3%)。

“老师批评或体罚”是近年来反映较多的一种校园伤害事件,有如此多(三分之一)的学生惧怕老师的批评或体罚,已经使人感到那一棵棵稚嫩心灵上的重重伤痕。而调查还显示,在学校中,经常有“被老师罚站罚跑”、“放学后被罚留校”、“被老师讽刺、挖苦、责骂”、“不让进教室听课”、“罚抄课文或作业多遍”、“被老师打”等经历的学生,累加起来占学生总数的17.1%(平均为2.85%),偶然有此类经历的学生平均为24.1%。害怕“老师批评或体罚”的学生,在中小城市、西部大城市和东部大城市分别为34.1%、32.7%和27.6%。

调查还发现,处于12至15岁之间的少年儿童,明显要面对更多的此类问题的困扰。说明这一年龄段的少年儿童更在意别人对自己的态度和评价,也更容易体验到此类伤害的存在。此外,女生中害怕“老师批评或体罚”的显著高于男生。

有29.5%的少年儿童最害怕“被人瞧不起”。而这种隐忧显然不仅仅来自于自身的学习成绩、日常表现、老师的态度等等。调查显示,选项结果与居住地和父母学历水平有明显相关,城市少年儿童害怕“别人瞧不起”的远高于县镇和乡村,因而更在意别人对自己的评价和认可;而随着父母学历水平的增高,少年儿童也更多地在意他人的目光。

有19.4%的少年儿童最害怕“考试”。调查数据表明,无论大中小城市,还是县镇乡村,无论男生、女生,在“考试”上均存在着较大的焦虑。这种焦虑情绪随着少年儿童年龄的增长而有所加剧,也与学习成绩形成了极其显著的相关,学习成绩越差,考试焦虑越大。这种对考试的恐惧和焦虑有不少来自父母对子女高期望的压力,尤其以父母学历水平不高的子女更显著。

校园欺负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较严重的世界性校园问题,往往直接导致少年儿童的身心伤害,并在一定程度上与校园暴力有所联系。从11.3%的少年儿童最怕“被同学欺负”可以看出,欺侮现象在我国校园内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对少年儿童的心理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目前学校中比较常见的几种隐性伤害:

——教师的体罚或变相体罚类

体罚是一种以有意识地造成学生身体的痛苦来制止和预防学生某些问题行为的惩罚方式,多以罚站、罚跑、罚抄课文或作业、放学后留校、打骂等为代表形式,在传统教育中一直被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而被广泛地使用。直到今天,尽管有关教育法规早已明确禁止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但这种不良现象仍在全国范围内有相当程度的存在。

调查显示,“经常”被老师罚站或罚跑的少年儿童占2.6%,“偶尔”有此类经历的则高达37.7%,表明此类事件在我国中小学教育中比较普遍;“经常”和“偶然”放学后被罚留校的分别为2.8%和26.2%;“经常”和“偶然”被罚抄课文或作业多遍的分别高达4.4%和33.4%。此外,“被老师打”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体罚,调查数据证明,媒体时有报道的恶性体罚事件决非空穴来风,尽管与其他惩罚现象相比,“被老师打”的发生率要低得多(“经常”和“偶然”分别为1.5%和13.9%),但仍然应该引起教育界的足够重视。

——教师的心理惩罚类

这是一种并不以明显的身体伤害为目的的惩罚方式,旨在对学生的心灵造成威慑,使他们不敢违背老师的任何规定。学校中的心理惩罚一般包括讽刺、挖苦、嘲笑、责骂,冷落、孤立、排斥,拒绝学生进教室听课或学习,公开学生的个人隐私或秘密并加以宣传、渲染,任意公布、肆意评说学生的考试成绩等等。与体罚相比,心理惩罚给少年儿童的心灵造成的伤害更大,其影响也更深远。

调查显示,有3.3%的少年儿童“经常”被老师讽刺、挖苦、责骂,“偶尔”有此类经历的为23.4%;“经常”和“偶然”受到老师“不让进教室听课”惩罚的少年儿童分别为1.5%和10.6%。这与学生的年龄、性别和学习成绩明显相关,随着年龄的增长,教师采取这些惩罚的频数也日趋增高,有此类经历的男生明显多于女生,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多于成绩好的;而受到老师讽刺、挖苦、责骂的城市学生要多于县镇和乡村学生。

研究认为,来自教师惩罚时的不当处理,如讽刺、挖苦学生,刻意贬低学生的智力、学习能力,给学生起一些侮辱性的、有损其自尊的绰号,使学生处于一种被轻视的无助状态,往往会造成学生自我评价偏低或不正确,因而自暴自弃,有时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歧路。

教师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在校园生活中,不少教师常出于好意,对学生的书包、日记及信件等进行监控,试图掌握学生的最新发展动态,以便及时把不良苗头扼杀在摇篮中。尽管如此,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在许多时候往往会造成学生的反感。而当教师将掌握的信息有意或无意地透露出来,则会对学生的心理造成沉重的压力。作为教师,对学生的日记、信件以及个人秘密(如身心疾患、家庭经济状况、父母地位及其婚姻状况等)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并为其保密。否则,就可能给少年儿童带来伤害,有时还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本次调查的少年儿童中,自己的信件“经常”或“偶尔”“被老师私自翻看”的,分别占1.8%和6.6%。

张榜公布成绩“减负”以后,考试排名次逐渐被人们所扬弃,但调查发现,张榜公布成绩这一现象仍在许多地区较为广泛地存在着,甚至有成为排名次的替代品的危险。在被调查的少年儿童中,只有59.7%“从没”经历过张榜公布成绩,而“经常”和“偶尔”经历的分别高达15.3%和25%。其中,中小城市要高于大城市。调查表明,随着年龄的增长,学生对学习成绩的好坏就越敏感,对学校张榜公布成绩的做法就越不满。

——校园风气类

校园欺负在学校中,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现象并不少见。调查显示,“经常”和“偶尔”有“高年级同学欺负低年级”经历的学生分别为6.1%和32.5%。这种情况在城市、县镇和乡村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其中,中小城市比较突出。与女生相比,男生更容易受到同伴的欺负;而父母学历水平较低的少年儿童,受同伴欺负的可能性更高。

起绰号调查显示,分别有10.6%和31.4%的少年儿童“经常”和“偶尔”有“老师和同学给其他同学起难听的外号”的经历,说明这种现象在校园生活中并不少见,而城市显著地高于县镇和乡村。学习成绩较好和较差的学生都有较多的此类经历。

——由学习活动带来的隐性伤害

这类伤害往往是因为学习时间过长、课业负担过重、老师和父母对少年儿童施加了过高的期望而造成的,如果少年儿童自己对自身也有较高的成就期待,就更容易产生隐性伤害。一些少年儿童因此而产生学习焦虑、考试焦虑、厌学情绪以及学校恐惧症。

专家评说

隐性伤害形成原因

参与此项课题研究的北京工业大学高教所王辉博士对隐性伤害的形成原因作了深入的分析:

教育生活中的严重压力在我们的教育中,学校并不是一个可以让人身心无忧的地方。事实上,学校一直是一个令少年儿童又爱又恨的地方,那里有无穷的知识,有同龄的伙伴,有新鲜的事物,同时也有繁重的课业、无尽的烦恼。一旦进入学校,学习的压力、纪律的束缚使孩子们原本童真的心灵充满了压力和烦恼,他们过早地开始感受到“苦”的含义。尤其是在应试教育的压力下,学习成绩(更严格地说是考试分数)和班级或学校名次,就成了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社会衡量他们学习是否努力,智力如何,个人可否造就的最终标准,一切都围绕着以分数为中心的学习生活而无奈地旋转。少年儿童也就无形中成了这种天翻地覆的学习生活中一只小小的陀螺,被外界众多的压力鞭打得无法停止转动。同时,我们的教育与西方国家相比,更强调约束与服从,强调教师的主体性而非学生的自主性,强调秩序而非活力。往往就是在秩序井然、有条不紊的学校生活中,孩子的天真、活力、想像力、创造力却被慢慢地消磨殆尽。

教育过程中的不当教育方式在教育生活中,学生要面对无数次教师的教育,教师稍有不慎,就会给学生造成伤害。由于传统上对师道尊严的推崇与敬畏,形成了许多教师潜意识中的惟我独尊、容不下学生丝毫冒犯与违背的“一言堂”作风。不少教师喜欢那些顺从听话、唯唯诺诺的乖孩子和成绩较好的学生,对不太顺从、固执己见或成绩较差的学生则不感兴趣。不当的教育方式主要表现为,使用体罚或滥用各种惩罚粗暴地处理各种学生的不良行为,对成绩好坏不同的学生予以分类分别对待,使学生看不到教师惩罚的依据和标准,丧失对教师和学校的信任感。这种现象在我国中小学教育中仍有较大的市场。

教师素质偏低,是造成当前体罚及变相体罚屡禁不止的不正常现象的一个方面,但同时,教师职业所带来的“过劳”现象与此也密切相关。在有些时候,教师并不是存心去伤害学生,体罚事件只是在其身心极其疲惫的情况下,一种激情状态的情绪宣泄与释放。世界上没有哪一种职业像教师这样充满了辛劳和挑战,他们要随时面对几十个性情各异、活蹦乱跳的孩子,在承担着繁重教学任务的同时,随时准备处理学生在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切问题。而在长期处于神经紧张、极度疲惫的身心状态下,许多教师很难做到完全公正无私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学校教育中的“过度社会化”策略学校是少年儿童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学校教育为学生将来适应社会、参与社会而做准备。但在教育过程中,校长、教师常常自觉或不自觉的从学校秩序的稳定或便于管理等角度出发,采取一些不良的教育策略,从而产生了一些不应有的后果。这种现象就是少年儿童“过度社会化”,它使少年儿童缺乏自信与自尊,充满无力感、挫败感和负罪感,使他们为自己有悖于社会期待的言行或想法而敏感和不安,让这些稚嫩的心灵早早套上了沉重的枷锁。主要表现为:

过于追求“尽善尽美”,苛求于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所犯的一些小过失,使学生总是无法得到成就感和自我满足感,总是处于自我苛求之中。

过于强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使学生“规矩有余,活力不足”,过早地社会化,成为“小大人”、“小老头”。

过于宣扬“与人为善”、和睦相处和忍让,只教会了学生有一颗善良、容忍的心灵,却忘记了教给他们自我保护的策略和能力,使他们丧失了与不良行为作斗争的勇气,丝毫不敢反抗外来的任何伤害。

教师素质的低下与其自身的心理问题在我们的学校中,大多数教师是怀着一颗爱心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即使有时可能出现失误,也是其无心之过。但不可否认的是,确有一些教师素质比较低,仅凭个人好恶对待学生,教育方式、方法简单粗暴,肆意处罚学生,使学生对其充满了厌恶和恐惧。此外,由于职业压力较大,有相当一部分教师自身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心理问题或心理障碍,在教育过程中往往因此而造成对学生的伤害。

学生自身的心理素质与精神状态许多研究者的调查均表明,少年儿童受到伤害的可能性与自身的某些因素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瑞典科学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研究发现,儿童中欺侮行为和受欺侮者的发生率较为稳定,小学男生一般约有10%涉及到欺侮行为,其中欺侮他人和受人欺侮者各占5%。受欺侮的儿童往往自尊心较差,在同伴中不太受欢迎、主观适应性差、与同伴关系表现不良,其身体健康也比适应良好的儿童要差一些。在同样的学校情境下情绪调节能力较差、心理素质偏低的学生更容易被外界因素所伤害,而在同样的伤害经历中,心理素质较低的学生受到的隐性伤害更大。

传统文化的不良影响与熏染传统教育所主张的“学而优”的观念今天仍在教育生活中流行着,人们看重学富五车式的知识积累,而忽视了现代教育中应有的对“人”本身的关注。我们的教育仍把学生这一学习中的主体看做是被教育者、被矫正的对象,将教师这一学习中的辅助者视为教育活动的主宰者。少年儿童作为独立的个体,作为不可侵犯的“人”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在校园中大多被削减或抹煞。

如何面对少年儿童隐性伤害

少年儿童隐性人身伤害是当前无法回避且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我们应该勇敢地面对现实,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减少少年儿童面临隐性伤害的危险,真正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学校教育应该人性化教育是“人”的教育,应该尊重少年儿童作为“人”的权利和尊严,体现对“人”自身的关注,强调对“人”的发展的促进功能;确立教师和学生一样都是教育中的“人”,是平等的教育活动参与者的观念。学校制度安排和日常管理常规,都应该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学生作为“人”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为学生人格的健康发展创造和谐、宽松的环境。应该推进教育教学方法和学校管理策略手段的变革,用更加具有“人情味儿”的管理手段来对待成长中的少年儿童,把他们当作独立的、有自身尊严与权利的同等的“人”来教育和管理。教师在进行惩戒和批评教育时应该突出其教育性,注意采用合理的方式。

防患于未然要针对隐性伤害的来源和成因,对学校教育中的一些弊端予以必要的改革,切实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发展。目前应该采取的措施应包括:不断提高教师素质,为其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开展适当的学生心理辅导,帮助学生正确面对伤害和挫折;创建良好的校园文化,优化学校软环境。学校和教师应努力营造民主平等的心理氛围,在学校中倡导教学相长,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敢于向权威挑战,敢于发表不同意见;慎用各种强迫命令、简单生硬、粗涉的教育方式和方法,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体罚男生范文第4篇

小时候上学时,母亲经常说:“你们这些人,赶上了好时代,在学校不用跪着背书,也不需挨老师的打了。”母亲说,解放前,我们这个地方还非常落后,还没有政府办的公立学校,1958年,我们乡才有了第一所小学。那时候,全乡就只有几家私塾学堂。几户人家,合伙请一个先生,自己解决场所,桌凳以及老师的工资等。说是工资,也只不过“月米”、“月钱”而已。就是几户人家合起来给老师发工资与口粮。老师(那时称“先生”)呢,就是本地的几个读了一些古书的老人。母亲说,那时的老师十分的严厉,动辄骂人、打人,特别喜欢打人。那时,流传着“不打不成器”的说法,仿佛只有“打”才能让孩子成材。那时候的老师,虽然贫穷,但地位还是比较高的。不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上,人们对老师都十分地尊重。在老师面前,学生只有必恭必敬,根本没有说话的权力。老师的话,就是圣旨,就是绝对的命令,也绝对的正确。母亲还告诉我,那个时候,跪在老师面前背诵当天所学内容,是每一天雷打不动的规矩。一旦背诵错误或者老师不满意,就得打屁股或者打手板。教鞭是用竹子或其它材料做的,打起来还真有那么疼。

还有听来更加可怕的体罚方式——拧眼皮。据说,在老师面前书背不了,或者背诵出错,老师就会使劲拧眼皮,直到你背诵流利,或者回答老师的问题都正确。

其实,学生即便是准备得再充分,背诵得再流利,一到了那么威严的老师面前,也会忘得一干二净。所以,挨打、挨骂就是必然的。

学生所背诵的,不仅仅是书本,还有老师的讲解。好在那个时候的老师,对课文的讲解并不多,如果像今天这样,那还了得。再加上科目也少,相对而言,学生所受的惩罚就稍微轻一些。

父母亲都是文盲,从来也没有上过学。那一些,都是从村子里那些上过学的同辈人那里听到的。听了母亲给我讲述的那些事情,我当时真有一种幸运感,总是庆幸自己没有生活在那个年代,感受到自己的幸福。

到了我上学的年代,教育就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我1971年春季入学,进入了本村小学念书。那个时候,教我们的老师都比较和蔼,很少生气,也很少发火。体罚学生的,我还没有见过。只是记得在一年级时,不知什么原因,班上的一位男生,惹得老师生了气,也发了火。但老师也没有体罚他。只是骂了他几句,并将他的书包丢到了教师外面而已。

初中阶段,是在本地的学校上学的,学制两年,1976年进来,两年后毕业。初中两年,老师也比较和蔼,也很少看到有教师责骂和体罚学生。尽管那个时候,有的同学也比较顽皮,特别喜欢欺负比自己低一年级的同学。老师也仅仅是批评几句而已,但体育课除外。因为那时,学校有一位在我们看来,是最为严厉和负责任老师。在我10年的中小学求学历程中,我一直以为,那是我遇到的最好的,也是最为负责的体育教师。

那位老师,在那个时代,在我们这样的乡村中学,居然那么认真,那么负责地上好每一堂体育课,也真是难能可贵。

学校缺乏体育器材,那位老师就自己动手制作。上课时,也十分严格。完全按照国家规定的体育课的上课程序进行操作。或者更直接地说,是完全按照部队里操练的那一套规程上课。他非常严肃,也非常容易生气发火。一生气,一发火,有时就“骂”字当头,而且一骂就是“死鱼脑”三个字。有时,还动不动就踢上一脚。我就挨过一次他的踢。

那是一次翻单杠练习,练了几次,我还没进入角色。老师便走过来,“死鱼脑”三个字刚出口,一脚就踢过来了。这事,我现在还记得。

当然,挨他的骂,被他踢的,还不止我一个,但也不是很多。有一位比我高一级的男同学,由于在正步走的时候,手的摆动与脚的迈出同时进行。老师把他狠狠骂了一顿,被踢了好几脚。还被单独“请”出队列,当作全班同学的面进行练习。恰好,又正是下课的时候,便让全校师生集体观摩,甚是狼狈。用一句当时流行的话语形容,就叫做“军阀作风”。

所以,那个时候,我们一到上体育课时,其实都有点胆战心惊,非常害怕。好在,这样的老师特别少,我仅遇到那么一位。

这是我在中小学阶段遇到了唯一的一位以严厉著称的老师。

今天呢,我自己也已经早就身为人师了。在我们这里,今天的学生,虽然在学习上,比过去紧张得多,但其地位也高得多。在我们这些老师面前,学生再也不必像解放前那样,没有任何尊严可言;也不必像我们那个时代,偶尔也得挨踢。(虽然我们也偶尔可以从报纸上看到有教师体罚学生的事情,但那毕竟只是个例),缺乏普遍性。

今天的学生,他们中尽管也存在着很多顽皮者,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比过去的学生顽皮得多。但他们不但不用担心受体罚,而且,还不用担心会被开除,除非他们犯了法。

体罚男生范文第5篇

故事一:我国著名教育学家陶行知先生在担任某小学校长时,看到一位学生用泥块砸另外的同学,就制止了他,并要求他放学后到办公室去。放学后,陶先生来到办公室时,那位学生早已等在那里。陶先生没有批评他,反而掏出一颗糖给他,说:"你按时到了,我迟到了,这颗糖奖给你。"学生惊讶不定地接过糖。接着,先生又掏出一颗糖说:"我制止你用泥块打人,你立即住了手,我应该奖励你。"学生疑惑万分地接过糖。先生又掏出第三颗糖说:"根据我的了解,你用泥块砸那些男生,是因为他们欺负女生,这说明你很有正义感,这颗糖也是奖给你的。"这时,学生激动得流下了眼泪,说:"校长,我错了,我不应该用泥块砸自己的同学……"陶先生笑了,掏出第四颗糖说:"这颗糖奖给你,是因为你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好啦,我的糖完了,我们的谈话也结束了。"

故事二:1920年,美国有一个12岁的少年,他在踢足球时,不小心把邻居家的玻璃踢碎了,邻居说这块玻璃是用12.5美元买的,要他赔。要知道在当时的美国12.5美元可以买一百多只鸡呀。这个孩子没有办法,只得找父亲要钱,看来挨一顿揍是没话说的了,可是父亲听了事情的经过以后,却没有打他,而是语重心长地对他说:"玻璃是你踢碎的,你就应该赔,没有钱,我借给你,但一年后你必须归还。"在接下来的一年里,这个孩子擦皮鞋、送报子、洗车……挣钱,挣回了12.5美元还给了父亲。这个孩子长大后成了美国的总统,他的名字叫里根。

故事三:英国皮亚丹博物馆收藏中有这样两幅画,一幅是人体骨骼图,一幅是人体血液循环图,这是当年一名小学生的作品。这名小学生那时由于好奇想看看狗的内脏是怎样的,于是杀了一条狗,这条狗恰恰是校长的宠物,校长决定给他以惩罚,罚他画了两幅画,后来这两幅画成了博物馆的收藏。这名小学生就是著名的解剖学家约翰詹姆士·麦克劳德。他和医学家班廷一起攻克了当时的不治之症糖尿病,获取了治疗的新方法--胰岛素治疗法,他们因此而获得年诺贝尔医学生理奖。

体罚男生范文第6篇

一、惩戒以爱为前提,创设情景让孩子体验、反思、悔悟

实施惩戒教育时,教师要把爱渗透到其中,以爱为出发点,要经过冷静思考,采取恰如其分的惩戒措施。如:有一位小学生在写“琴”字时,总是把下面的“今”字写成“令”字,老师纠正了好几次他总是记不住。有一次老师把他叫到黑板前写时,他还是写错了,老师装出一副生气的样子,举起教鞭要惩罚他,可是重重的教鞭落到了讲桌上,没有落到孩子的身上。从那以后,他把没挨一教鞭和那个字没有“一点”联系起来,记住了那个字的写法。又如,有一位同学,一轮到他值日时,他就溜走,让其他的同学打扫卫生。老师宣布,罚他一次值日,不许任何同学帮忙。当他打扫时,老师对他说:“前几次是我管教不严,致使你不能改掉不良的习惯,这次我也罚一罚我自己,我跟你一起打扫吧。”其他同学看见老师也在打扫,要来帮忙,老师拒绝了。老师和他把教室打扫得干干净净,彻彻底底,老师干得也满头大汗。这位同学感到很内疚,悔恨由于自己的过错连累了老师,以后他再不逃值日了。惩戒教育的艺术是爱的艺术,让孩子在情景中体验、反思、悔悟。

二、惩戒以法为原则,明确惩戒与体罚的本质区别

教师在实施惩戒教育时,要以法律为根本原则,把握好惩戒的分寸,不能将惩戒转为体罚。苏联伟大的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体罚不仅是对人的肉体的暴行,而且是对人的精神的一种摧残;皮带不仅使脊背失去知觉,而且会使情感的心灵麻木不仁。”体罚是给予学生身体的痛苦或疲劳的惩罚或者是剥夺学生的应有的权利,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而惩戒是指“施惩使犯过者身心感到痛苦,但不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它在目的、手段、方法和产生的后果上与体罚有本质区别。

惩戒需要规范,没有规范的惩戒,惩戒就会走样,失去它应有的教育价值,变成对学生的危害。惩戒的规范一个是要从制度上研究,一个是要从思想上疏导。几年前,韩国通过了《教育处罚法》,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日本法律规定,必要时可以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实施惩戒,但不得实施体罚,并对哪些行为属于体罚做了较明确的说明。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英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瑞士政府对学生要求很严格,如果有人无故旷课,瑞士法院就要对他提出诉讼,因为学习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对旷课的学生,一般都要处以罚款。在美国一些地方,如果学生不努力读书,要判刑入狱,曾有7名学生因学业成绩差,被判刑坐牢两个月。同样是在美国,学生如果将学校认为不宜带进的东西带进学校内,学校将一律没收,并且不再还给学生。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法国中学对学习极差的学生,经班级理事会(成员由校长、教务长和该班所有任课老师组成)投票决定可给予留级处分;犯了严重错误的会受到开除处分;对于打架斗殴、迟到、旷课等小错误,犯错者将受到节假日必须到学校反省补课或做作业的处罚。目前,在我国对惩戒教育的行为还未做出具体规范的规定时,教师施行惩戒教育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相关的法律为依据,充分考虑孩子的承受能力,切实尊重和保证孩子的合法权利,如:受教育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平等对待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独立财产权、荣誉权等等。

由此可见,适时适度的惩戒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

三、惩戒要以达到“绿色”效果为目的,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教师实施惩戒教育时,既要考虑不能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又要帮助学生健康发展。惩戒教育需要一种高难度的教育技巧,是一柄双刃剑,方式不当会伤人、会结恶果。实施惩戒教育手段必须要考虑孩子的可接受性,发展性;实施惩戒教育要因材施教,因人施惩,促进个体发展。教师要根据学生的个性特征,身体状况、性别、年龄等方面的差异进行惩戒,切不可搞一刀切。对犯同一种错误的同学可采取不同的惩戒方式。对同一位同学所犯的同一错误,教师也要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不同原因,从有利于孩子健康发展的角度设计不同的惩罚方式。比如,上学迟到,可有不同的原因:睡懒觉起床迟、因昨晚父母吵架、交通阻塞、自己的交通工具在中途中发生故障、帮助他人等等,教师要区别对待。施惩要把握时机,灵活决定“热”、“冷”处理,有些不良行为发生时,教师迅速做出反映,采取“热处理”这样能遏制不良行为对其他同学的负面影响。在有些情况下,教师要延时惩罚,采取“冷处理”的方法。

此外,惩戒教育要避免微波效应,要起到“惩一警百”的作用。微波效应是指教师惩罚某一学生后,对班级中其他同学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非但不能使犯错误的学生受到教育,反而会引起其他同学对这个同学的同情,甚至对教师产生反感。教师实施惩戒教育,不光是教育犯错误同学本人,更重要的是要教育其他同学引以为戒。因此,教师要避免使用有损学生人格和尊严的语言;采用具体的惩罚措施,使被惩罚的学生心服口服;教师要设身处地地站在学生的立场考查或认识学生的所思、所言、所为,也就是“移情性的理解”。

体罚男生范文第7篇

早晨,我怀揣兴奋的心情来到学校。看到同学们个个兴高采烈,我也和他(她)们一起,开心地笑了。没多久,我们班门口便出现了一男一女两个老师。在我们和他们的交谈中,我们了解到他们是辅导员、领班老师。他们是很随和、很友善的老师。

大约是八点二十分的时候我们踏上了军训的旅途。一路上,歌声连绵不断:《邮递马车》、《太阳出来了》、《童年》……那优美的歌声传遍了每一个角落。九点多的时候我们到了目的地——黄埔军校。在军校门口,站着一位教官,辅导员说:“从你们踏进军校校门时,就要把自己当作是一位军人。这位是你们的教官。”教官领我们进去,让我们把行李放下后,便开始训练了。

首先,我们训练了稍息与立正;接着,我们训练了停止间转法;在训练停止间转法的时候,特别的搞笑:不论男生还是女生,教官下达向右转的命令,一半男生向左转,一半男生向右转,女生比男生好那么一点。然后是继续训练。这个教官脾气很好:做错了就再来一遍,他从不体罚学生。而且,我们训练一下,然后,休息一下,劳逸结合。

……

时间过得很快,一上午很快就过去了。到了开饭时间,我和前两排的同学一起搬桌子、搬椅子、端菜、端饭。坐下来吃饭,却看到碗里、勺子上都是油,都没洗干净。我和其他同学一起拿着碗和勺子跑到洗碗池那边把它彻彻底底的洗干净了。开开心心的回到饭桌旁,准备吃饭。我用勺子装了饭,吃了一口,又马上吐了出来:“好难吃的饭啊!这是人吃的饭吗?!我不吃了!”其他同学也尝了一尝,也随声附和到。她们跑去拿钱,准备买泡面。可是,她们没想到,不知是面的问题,还是开水的问题。面,始终泡不熟。没泡熟就吃了。还没吃到两口,就扔了。我中午没吃饭,随便吃了点零食,幸好我没买泡面,真是多谢她们了。

……

下午,教官让我们做了广播体操并指导与检查了。

接着,教官检查我们一天下来共同努力得到的“战果”。男生在做停止间转法的时候还是一半向左转,一半向右转,两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结果,把教官气得忍无可忍。教官罚他们做了十几个俯卧撑。真是可怜的男生啊!

体罚男生范文第8篇

一、惩罚性教育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校园凶杀案件越来越多,学生犯罪触目惊心,犯罪的年轻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我们在鞭挞这些青少年罪犯的时候,更多的是对他们人生的惋惜。为什么近些年来校园凶杀事件这么多?为什么青少年犯罪这么多?当然原因是复杂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义务教育阶段缺少惩罚性教育。

我们这几年在强调未成年人保护的同时,忽略了惩罚性教育的作用。甚至错误地以为,对未成年人的惩罚就是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少的青少年认为,我是受法律保护的,我犯了错误,老师批评时语气严厉一点被认为是“不尊重学生人格”或者叫“变相体罚”,老师和学校不能开除我。我就是杀了人,法律也只是从轻处罚。所以在学校不遵守校纪校规,拉帮结伙,打架斗殴,致人伤残或死亡事件屡有发生。义务教育阶段是学生行为习惯和法律意识形成的关键时期,走向极端的说服教育束缚了教师的手脚,更害了学生的一生。

二、应让学生习惯遵纪守法,违章惩罚

我们建设法制社会,依据的是法律条文,任何公民都应遵守。学生就是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仅依靠苦口婆心地劝说并不能使个别孩子改正错误,惩罚也是学校教育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

其实,许多国家把惩罚教育作为学校管理的一部分。比如, 韩国:几年前,韩国通过了《教育处罚法》,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

法国:中学对学习极差的学生,经班级理事会(成员由校长、教务长和该班所有任课老师组成)讨论研究决定可给予留级处分;犯了严重错误的会受到开除处分;对于打架斗殴、迟到、旷课等小错误,犯错者节假日必须到学校反省补课或做作业的处罚。

英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教师体罚学生方面,一些地方教育部门规定了具体的要求。例:用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必须备有惩罚记录,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打手心时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等。

新加坡:根据新加坡关于体罚学生的《指导原则》规定,在辅导、留校的惩戒方式不能奏效后,校长、副校长和纪律事务长有权用藤条对违规学生进行体罚,但对象限于男生,部位限于手心和屁股,必须有见证人在场,体罚后写成书面报告,并立刻通知家长。

美国:在美国一些地方,如果学生不努力读书,要判刑入狱。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 美国的许多地方,教育简单的多,对学生在学校的言行都有明文规定。是对是错,翻条文。不理解吗?那是你自己的事。总之,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

我们现在的教育过于强调“正面引导,说服教育”,有时是有效的,但有时却无法达到教育目的。特别是那些明知自己做错了事就是无法用自己的意志改正自己错误的学生,教师始终将教育注意力集中在正面教育的偏狭区域,因而学生今天教育明天犯,当面保证得好好的,回头就犯。针对这种情况,教育就迫切需要引入惩罚这种教育方法。“培养学生养成克制自己情感和不良行为动机的能力,用强制和某种惩罚方法加以培养”。中国的教育缺少的是照章惩罚,而更多的是强调对学生的说教。说教与惩罚都是学校教育学生的重要手段之一,过多的说教与极少的惩罚和过多的惩罚与极少的说教在对学生进行教育中都有失偏颇。当说教时说教,当惩罚时必惩罚,不能以说教代替惩罚。学生是未成年人,他们会不断地犯各种各样的错误,只有在他们接受惩罚的教训中,让他们明白犯错违纪是要被罚与付出代价的,才能使学生更加自律、自重、自尊、尊人,才能真正体验到什么是“依法治校”、“依法治国”,才能在将来的人生道路中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与国际的规则。

三、惩罚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惩罚是减退或遏止不良行为的出现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纠正行为。它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惩罚性教育是在严厉严格中蕴藏着为了促进未成年人发展的一种充满着温暖内核的教育,具有说服教育所不能达到的教育效果。

第一用强制手段纠正学生错误。有时,未成年人身上的某些缺点和错误顽固地存在着,柔性的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不能使其改正,但通过合理的惩罚却能奏效,这时教育者就应该合理地使用惩罚性教育的方式。惩罚可以让受教育者更为明确地了解行为界限、树立是非观念,增强规则意识。

第二小惩大戒,警示其他。未成年人的认识、态度、观念等多来源于间接经验,并不一定得之于亲历的直接体验,他们往往是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表现方式及行为结果间接得到的。虽然惩罚指向的只是违规者本人,但可以对其他同伴起到间接强化的警示作用。。

第三克服学生脆弱心理。夸赞、赏识等正面激励教育能够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成功的喜悦、产生强有力的积极作用。但是同样会导致未成年人养成骄傲自满、惟我独尊、不负责任、自私自利的不良品质。所以,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同时,必须重视通过批评、自我批评、行为纠偏、磨难训练等教育性惩罚,来让未成年人经受挫折和失败,使之深刻反省,增强心理承受力,克服心理脆弱,促进良好心理品质的养成。

第四培养公德观念和法制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的未成年人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毫不犹豫地强调个人,以个人利益为重,公德意识薄弱,随意违规则,如随手乱扔果皮纸屑、吐痰、闯红灯等。对诸如此类的现象,可以通过说服教育、榜样示范等方式进行教育,但不可否认惩罚也是达到教育目的的手段和途径,只有承认做错了事并接受惩罚,才有助于他们了解哪些事情是应该做的,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哪些界限是不能逾越的。通过恰当的惩罚,可以使未成年人从缺点和错误中吸取教训,学会对自己的言论、行为、承诺等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的态度,形成道德责任感并付诸实践。可以说,既然社会存在着惩罚规则,那么学校就应当有教育性惩罚,只有这样才能使受教育者逐渐适应社会的要求。学校中的合理的惩罚其实是从一个侧面告诫未成年人,学校中有规章制度的存在,社会和国家有法律的存在,校纪校规、道德和法律是个人自由及集体与国家利益的保证,如果违反了规章制度、违反道德和法律规范,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只有不断地规范自己的言行,将来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才能使未成年人树立纪律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学生是成长中的人,辨别是非的能力弱,自控能力不强,更是难免犯下错误,养成坏习惯。惩罚教育就是为了让学生改正错误和改掉坏习惯而设置的。针对学生的错误给予适当的惩罚,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才会吃一堑,长一智,也是让学生亲历道德体验,让学生用自身的行为来体验违纪的后果,把道德教育落到实处。惩罚,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孩子,不能成为温室里的花,经历风雨,才能长成参天大树。

[参考文献]

[1]邢秀 徐长兰《从魏书生“惩罚”学生说起》 《安徽教育》1996年第5期

[2]黄全愈《素质教育在美国》广东教育出版社 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