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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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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英文范文第1篇

据加拿大《星岛日报》报道,加拿大安大略省移民及国际贸易厅长陈国治日前透露,新的安省推荐投资移民计划将于8月中正式推出,新计划条款重视资金来源正当性,符合条件者1年可获移民资格。此外,卑诗省省提名移民也重开,企业家类只需投资20万加元即可移民。

安省新移民计划不但较以往有所简化,投资金额幅度扩大,最重要是有些以往不列入范围的项目也包括入内:同时,省府有计划帮助英文能力不达标的申请人,达成移民加国的梦想。

一、简化审核条款,助推英语不达标人士

新的安省推荐投资移民计划内容与以前有很大分别。以往审查条款比较复杂,容易出错。而新的计划条件简化及清楚,审核和投资双方都能清晰了解要求及条款标准,以避免遭人滥用。此外,英文程度要求并没有因简化而降低,新计划对投资移民的英文程度要求有另一种方式,令到一些英文程度并非很好的人士,仍然有机会合资格申请。

省府会给那些英文不达标的申请人有一段时间去学习英文,如果他们最终未能达标,仍然有另一个途径让他们达成移民的目的。但他表示,暂时未能透露进一步详情,到本月中旬大家就会知道。

二、关注自己来源以及能否创造就业

新的安省推荐投资移民计划不像以往只有一款,而是会分成两款,给有兴趣移民加拿大的外国投资者作选择。其中一款的投资金额幅度将低一些,第二款其投资金额幅度就相比较高。新投资移民计划的投资额由几十万至千万加元都有。

以往安省推荐投资移民计划对某些投资项目并不注重,甚至不受欢迎,例如投资者在省内建造房屋或商场的项目申请不获当局注重,并以不鼓励的态度去审核。新安省推荐投资移民计划将改变这种做法,把以往不鼓励的项目全部纳入。

新安省推荐投资移民计划主要审核条款是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投资的项目是否台符加拿大法律,能否创造工作职位,如果能达到这个条件,无论投资在那种行业,安省部无条件欢迎。省府不想对投资项目定下太多障碍,或对投资者的项目指三道四。省府希望把计划简化,令投资者明白,只要他们的申请符合计划要求,就会立刻批准。

三.有望一年内获得移民资格

以往很多安省推荐投资移民计划往往要轮候多年,有时申请了7年仍然音讯全无。新的安省推荐投资移民计划,在申请者合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一年内就可以获得移民资格。

卑诗省:企业家类只需投资20万加无

据加拿大媒体报道,卑诗省推荐移民计划(BCPNP)新修改的技术移民及企业移民申请办法已于上月出炉。其中卑诗省首次推出企业移民计分办法,满分为200分。至于之前备受争议的企业移民英语能力部分则不强制要求,只要英语能达到中等程度以上的申请人可多拿4分。

省府指出,由于申请人不要求必须具备英语,因此,若他们在个人资产、投资金额等条件得分高,仍是可以申请企业移民。企业移民投资金额最低是20万加元,总资产要求为60万加元。负责BCPNP的省工作、旅游及技能培训厅已公布企业移民申请办法,并且立即生效。

新计划主要修改包括:

1、所有申请均改成网上申请;

2、之前“商业技术”及“地区商业”两类商业移民将整合成一类”企业移民”;

3、引进网上企业家登记系统,使申请简化,并挑出对本省经济影响较高的企业家,再邀请他们移民;

4、取消2012年10月已经暂停的商业移民“快速移民”,不再重启。

据透露.BCPNP企业移民计划第一次改用计分制度,总计分为200分,其中以商业构想占8吩为最多,其次是创造就业机会36分,以及个人投资30分。

根据计分办法,申请人必须能够做出最少20万加元的投资,才能够拿到6分(最高30分),低于20万加元以下将不会拿到投资方面的分数,而不可能被邀请移民。

至于英语能力部分,则是划归于适应能力(adaptability)部分,除了英语能力之外,还看教育水平、年龄、有无到卑诗省实际考察投资环境,以及在加拿大的工作经验等,总分为18分。

英语能力部分,除了能提供加拿大语言标准考试(CLB)5级及以上的分数,表示英语达到中高级程度则可拿到4分,CLB4级有2分,若英文很差,或是完全不懂英文,则不会给予任何分数,但仍可以申请。

条款英文范文第2篇

1、背靠背条款,一般对应的英文为“pay when paid”或“pay if paid”,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的付款时间、金额、方式等以第三方支付给付款方为条件。

2、所谓的“背靠背”,并非法定概念,实为行业内的惯常说法。总承包商采用此条款的目的,在于确保其所承包的项目能够维持健康的现金流,力求量入为出。“背靠背”条款不止是存在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合同中,在分包商的再分包合同中,也同样存在。例如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

3、背靠背合同通常出现中介关系当中,中介人与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各签订一份合同,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是不能见面的,中介人同时受这两份合同的约束,三方之间的付款就是背靠背付款。背靠背条款在各类合同中均可能出现,实践中尤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为典型。

(来源:文章屋网 )

条款英文范文第3篇

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报告书》第242段属于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4]因此,对《报告书》第242段进行的法律解释,遵循WTO条约解释的原则。WTO法律体系中,约束相关条约法律解释的协定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5](以下简称“《谅解》”或“DSU”),《维也纳条约法公约》[6],以及GATT/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案例的相关裁定。[7]

1.DSU第3.2条

WTO法律体系中,约束相关条约法律解释的协定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谅解》第3.2条规定:

WTO争端解决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见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8]

上述规定阐明了对WTO协定进行法律解释的三个基本原则:第一,维护WTO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原则;第二,保护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则;第三,解释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

1.1维护WTO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原则

争端解决体制的目的,是为了给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这意味着一个协定义务,各成员对义务的适用应当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因此,当某具体协定条款出现两种或多种不同解释,在不违反条约解释其它原则的基础上,有利于维护WTO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的解释适用。

1.2保护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则

《谅解》规定,WTO体制的功能之一,是“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9]而在对WTO条款规定义务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实现保护成员权利和义务的目的最基本的方法,就是解释必须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事实上,国际义务的适用必须满足正当程序要求是一个早已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惯例。因此可以认为,上述“保护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则”要求对《报告书》第242段进行的法律解释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1.3不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原则

不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要求在对WTO协定条款进行解释时遵循以下三个原则:(1)避免造成条款滥用的解释原则;(2)特别规定优先一般规定适用原则;(3)例外规定从严解释规则。

1.3.1解释避免条款滥用原则

WTO多边贸易体制采取“一揽子协定”原则。这就意味着很多的协定是各方妥协的产物,因此,往往出现协定用语不够严密,有时甚至会过于松散,使得条约的滥用成为可能。因此,当某具体协定条款出现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解释的时候,不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原则要求尽量避免采用可能导致条款规定遭到滥用的解释。当解释必然使条款遭到滥用时,则不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原则要求不采用这样的解释,除非该条款不存在其它可能的解释。

1.3.2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原则

WTO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法律体系。因此,条款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谅解》关于解释条约义务不得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当条款之间相互冲突时,应当遵循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原则[10]。事实上,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原则也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1.3.3例外规定从严解释原则

解释条约义务不得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包含着另一个重要的条约解释原则——例外规定从严解释原则。这是因为所谓例外规定,是在一个义务的适用范围之内,规定对该义务一个小范围的不适用,因此,只有对小范围不适用的情况进行从严解释,才能保证其适用不会超越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在日本—酒精饮料税案件中,上诉机构关于第3.2条第一句话和第二句话之间关系的裁定支持上述结论。上诉机构裁定:

第一句话针对的,是以对同类产品提供保护为目的的保护性措施,而第二句话针对的,是比第一句话产品范围更广、独立而不同的保护性措施。因此,我们同意专家组的观点:从严解释第一句话的含义,以保证不谴责其严格条款所无意谴责的措施。由此,我们同意专家组关于从严解释第一句话中“同类产品”含义的观点。[11]

至于从严的程度,上诉机构指出,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

DSU第3.2条明确规定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WTO协定的现有规定。WTO上诉机构在美国-汽油标准案[12]中裁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是得到认可的国际惯例法,构成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的一个部分。因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的规定,成为解释WTO协定条款的法律依据。[1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14],由此确定了WTO协定条款解释的以下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善意解释原则;第二,用语解释原则;第三,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

2.1条约的善意解释原则

条约的善意解释原则要求在对一个具体条约义务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考虑解释后的协定保持整体的和谐性,不会出现于理不通的情况。在具体实践中,要依靠这个原则来对协定条款进行解释的情形并不时常发生。但是,当一个协定,其条约用语过于松散,出现诸多含糊不清之处,尤其是诸多关键法律术语缺乏明确定义时,善意解释原则是保证条约得到公平解释一个重要的原则。

2.2用语解释原则

条约的用语解释原则要求对条款的解释以条约用语为基础。按照这个原则对条约条款进行的法律解释,应当是在条款用语通常含义的基础之上,考虑条款的上下文含义,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15]而条约签订历史只有在用语解释仍然不能清楚解释条款规定含义的情况下作为参考适用。[16]

WTO上诉机构在日本—酒精饮料税案件中明确指出:

《维也纳公约》规定条约用语是对条款进行法律解释的基础。因此,对条约进行的法律解释必须首先建立在条约用语的基础之上。[17]

……

对第3条的理解必须按照其上下文并参照《WTO协定》的总体目标与宗旨所具有的通常含义。因此,条款的实际措辞是解释条款含义的依据,这样的解释必须使所有用语都具有有效的含义。适当的条款解释首先是用语解释。[18]

2.3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

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要求对条款的解释赋予条款所有的规定内容以意义。当对某一条款用语进行解释出现两个不同的结果时,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要求选择赋予条款所有规定以意义的那一个解释。[19]

上诉机构在日本—酒精饮料税案件中裁定:

第31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作者注)关于条约解释的一般原则衍生出来关于条约解释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我们在美国—精练与常规汽油标准”一案中指出:“《维也纳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一般原则’所衍生出来的原则之一即是条约解释必须赋予条约所有规定以意义。释意者不得随意解释以导致条约整条、整款在内容上重复或变得无效”[20]。

在阿根廷—对进口鞋类采取的保障措施(以下简称阿根廷鞋案)案件中,上诉机构同样裁定:

一个条约解释者必须以一种和谐、赋予所有条文以含义的方式来解读条约所有的可适用条款。因此,对这个“权利与纪律不可分割的整体”所进行的适当的解读必须是赋予这两个具有同等效力的协定(此处的两协定指GATT1994第19条与WTO《保障措施协定》。作者注。)的所有相关条款以含义。[21]

3.WTO司法实践

WTO上诉机构在WTO日本酒精税案裁定中指出,已被采纳的专家组报告“是GATT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常常被之后的专家组借鉴。它们在WTO成员中起着预测法律在案件中的应用的作用,因此,任何与之相关的争议都应对其加以考虑。”[22]在GATT/WTO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很多现实中指导WTO协定条款法律解释的原则,其中之一即为WTO协定条款的相互适用原则。

3.1美国棉纱案

2001年美国—对巴基斯坦棉纱采取的过渡性保障措施(以下简称美国棉纱案)[23]案件其中的一个争议焦点即为WTO《保障措施协定》(SGA)第3条关于调查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第6条实施的过渡性保障措施这个问题。在该案的审理中,上诉机构首先根据DSU第11条[24]以及SGA第3条[25]关于调查的规定,确定专家组对根据SGA实施的保障措施进行审查时的审议标准:

专家组必须审查主管机关是否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了评估;审查主管机关是否对所有相关事实进行了评估,并审查主管机关对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裁定结果所作的解释是否适当;审查主管机关的上述解释是否全面阐述了数据的性质和复杂性,并审查主管机关是否对这些数据可能存在的其它合理解释做出了回应。但是,专家组不可对证据进行重审,也不以可用自身的观点代替主管机关的观点。[26]

上诉机构随后指出,虽然ATC第6条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既没有关于主管调查部门的规定,也没有关于调查程序的规定,但上述审议标准照样对ATC项下实施的保障措施适用。[27]这个裁定事实上意味着SGA第3条关于主管机关调查程序的规定对ACT项下实施的保障措施适用。因为无论成员指定那个政府部门作为ATC项下过渡性保障措施的主管机关,也无论这个主管机关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调查,专家组都要审查其调查:

是否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了评估;是否对所有相关事实进行了评估;是否对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裁定结果做出了适当的解释;其解释是否全面阐述了数据的性质和复杂性;以及调查是否对这些数据可能存在的其它合理解释做出了回应。

由此确定了主管机关的审查义务为:

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对所有相关事实进行评估;对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裁定结果做出适当的解释;在所做解释中全面阐述数据的性质和复杂性,并对这些数据可能存在的其它合理解释做出回应。

3.2阿根廷鞋案

在2000年的阿根廷—对进口鞋类采取的保障措施(以下简称阿根廷鞋案)[28]案件报告中,上诉机构裁定:

GATT1994与《保障措施协定》都是《WTO协定》附件1A中的《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因而二者同属《WTO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因此,GATT1994第19条与《保障措施协定》条款都是《WTO协定》的条款。它们作为该条约的一部分同时生效。它们平等适用并对所有成员具有平等约束力。同时,由于这些规定都是关于同一个问题,即成员实施的保障措施问题,因此,专家组关于“将GATT1994第19条与《保障措施协定》当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来解读并将它们所规定的权利与纪律相互联系起来加以考虑更为合理”的认定是正确的。[29]

本案中,根据上述结论,上诉机构裁定,GATT1994第19条“不可预见的发展”的要求对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采取的保障措施适用。

同理,在对《报告书》第242段进行的法律解释以确定其正确运用时,将《报告书》第242段、《议定书》第16条以及WTO《保障措施协定》“所规定的权利与纪律相互联系起来加以考虑”也应该“更为合理”。

[1]具体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2条的规定。参见《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55页。

[2]WTO,AgreementonTextilesandClothing,《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73页。

[3]WTO,AgreementonSafeguards,《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75页。

[4]《议定书》第1.2条规定:“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议定书》第1.3条规定:“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页。

[5]WTO,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55页。

[6]ViennaConventionontheLawofTreaties,见黄东黎著《国际贸易法》第141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WTO上诉机构在Japan–TaxesonAlcoholicBeverages(WT/DS8&10&11,1996)案件中裁定:Article3.2oftheDSUdirectstheAppellateBodytoclarifytheprovisionsofGATT1994andtheother"coveredagreements"oftheWTOAgreement"inaccordancewithcustomaryrulesofinterpretationofpublicinternationallaw".Followingthismandate,inUnitedStates-StandardsforReformulatedandConventionalGasoline,westressedtheneedtoachievesuchclarificationbyreferencetothefundamentalruleoftreatyinterpretationsetoutinArticle31(1)oftheViennaConvention.Westressedtherethatthisgeneralruleofinterpretation"hasattainedthestatusofaruleofcustomaryorgeneralinternationallaw".TherecanbenodoubtthatArticle32oftheViennaConvention,dealingwiththeroleofsupplementarymeansofinterpretation,hasalsoattainedthesamestatus.

[7]上诉机构在Japan–TaxesonAlcoholicBeverages(WT/DS8&10&11,1996)案件中裁定:AdoptedpanelreportsareanimportantpartoftheGATTacquis.Theyareoftenconsideredbysubsequentpanels.TheycreatelegitimateexpectationsamongWTOMembers,and,therefore,shouldbetakenintoaccountwheretheyarerelevanttoanydispute.

[8]英文原文:ThedisputesettlementsystemoftheWTOisacentralelementinprovidingsecurityandpredictabilitytothemultilateraltradingsystem.TheMembersrecognizethatitservestopreservetherightsandobligationsofMembersunderthecoveredagreements,andtoclarifytheexistingprovisionsofthoseagreementsinaccordancewithcustomaryrulesofinterpretationofpublicinternationallaw.RecommendationsandrulingsoftheDSBcannotaddtoordiminishtherightsandobligationsprovidedinthecoveredagreement.见《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55页。

[9]英文原文:itservestopreservetherightsandobligationsofMembersunderthecoveredagreements.

[10]另外,《谅解》第1.2条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并应在避免抵触所必须的限度内使用本谅解所列规则和程序”。该规定直接支持“特别规定优先一般规定”的国际法原则。见《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54页。

[11]英文原文:BecausethesecondsentenceofSectionIII:2providesforaseparateanddistinctiveconsiderationoftheprotectiveaspectofameasureinexaminingitsapplicationtoabroadercategoryofproductsthatarenot‘likeproducts’ascontemplatedbythefirstsentence,weagreewiththePanelthatthefirstsentenceofSectionIII:2mustbeconstruednarrowlysoasnottocondemnmeasuresthatitsstricttermsarenotmeanttocondemn.见Japan–TaxesonAlcoholicBeverages,WT/DS8&10&11/AB/R。

[12]UnitedStates-StandardsforReformulatedandConventionalGasoline,WT/DS2/AB/R.

[1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解释通则:1.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2.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弁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并应包括:(a)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b)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它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之任何文书。3.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a)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b)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c)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4.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第32条解释之补充资料:为证实由适用第31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依第31条作解释而:(a)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b)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14]见前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1条的条约内容。

[15]见前注17《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

[16]见前注17《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

[17]英文原文:Article31oftheViennaConventionprovidesthatthewordsofthetreatyformthefoundationfortheinterpretiveprocess:"interpretationmustbebasedabovealluponthetextofthetreaty".

[18]英文原文:ThetermsofArticleIIImustbegiventheirordinarymeaning--intheircontextandinthelightoftheoverallobjectandpurposeoftheWTOAgreement.Thus,thewordsactuallyusedintheArticleprovidethebasisforaninterpretationthatmustgivemeaningandeffecttoallitsterms.TheproperinterpretationoftheArticleis,firstofall,atextualinterpretation.

[19]见Japan–TaxesonAlcoholicBeverages(WT/DS8&10&11/AB/R)脚注第16。另见YearbookoftheInternationalLawCommission,Vol.II,p.219(1966).

[20]英语原文:AfundamentaltenetoftreatyinterpretationflowingfromthegeneralruleofinterpretationsetoutinArticle31istheprincipleofeffectiveness(utresmagisvaleatquampereat).InUnitedStates-StandardsforReformulatedandConventionalGasoline,wenotedthat"[o]neofthecorollariesofthe‘generalruleofinterpretation’intheViennaConventionisthatinterpretationmustgivemeaningandeffecttoallthetermsofthetreaty.Aninterpreterisnotfreetoadoptareadingthatwouldresultinreducingwholeclausesorparagraphsofatreatytoredundancyorinutility".

[21]Argentina–SafeguardMeasuresonImportsofFootwear,WT/DS121/AB/R,2000年1月12日。上诉机构报告第81段。英文原文:Yetatreatyinterpretermustreadallapplicableprovisionsofatreatyinawaythatgivesmeaningtoallofthem,harmoniously.And,anappropriatereadingofthis"inseparablepackageofrightsanddisciplines"must,accordingly,beonethatgivesmeaningtoalltherelevantprovisionsofthesetwoequallybindingagreements.

[22]见前注11。

[23]UnitedStates–TransitionalSafeguardMeasuresonCombedCottonYarnfromPakistan,WT/DS192/AB/R,2001年10月8日。

[24]DSU第11条规定专家组的职能为:“对其审议的事项做出客观评估,包括对该案件事实及有关适用协定的适用性和与有关适用协定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62页。

[25]SGA第3条规定实施保障措施的调查程序为:“主管机关应公布一份报告,列出其对所有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调查结果和理由充分的结论”。《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76页。

[26]英文原文:“panelsmustexaminewhetherthecompetentauthorityhasevaluatedallrelevantfactors;theymustassesswhetherthecompetentauthorityhasexaminedallthepertinentfactsandassessedwhetheranadequateexplanationhasbeenprovidedastohowthosefactssupportthedetermination;andtheymustalsoconsiderwhetherthecompetentauthority''''sexplanationaddressesfullythenatureandcomplexitiesofthedataandrespondstootherplausibleinterpretationsofthedata.However,panelsmustnotconductadenovoreviewoftheevidencenorsubstitutetheirjudgementforthatofthecompetentauthority.”见UnitedStates–TransitionalSafeguardMeasuresonCombedCottonYarnfromPakistan(WT/DS192/AB/R)上诉机构报告第74段。

[27]UnitedStates–TransitionalSafeguardMeasuresonCombedCottonYarnfromPakistan(WT/DS192/AB/R)上诉机构报告第76段。

条款英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务合同;长句;英译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取得了飞速发展。然而经贸活动中也出现了不少的涉外经济纠纷,而其中很多是由于合同文字原因所引起的,或由于对各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或因合同措辞不当,词义含糊等原因。本文从句法层面的长句角度浅析英语独特的语言特征。选取一个典型例子来探讨和归纳合同英语翻译的一些基本规律。

一、合同英语中长句使用的原因

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以条款的形式加以规定的,而合同条款通常是由各方根据合同的性质事先商定或由一方在谈判前已经设计好的。这些条款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一份书面合同。为了能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有限的条款中完整地得以体现,长句在英文商务合同中的使用就不足为奇了。长句的频繁使用,确保了合同句子结构的严谨性和文意的严密、细致。但由于句子有若干从句,修饰语等等,有时会显得晦涩难懂。

二、典型例子

由于英汉两种语言思维,表达方式的不同,因此在翻译合同长句时不能照句翻译,应在充分理解句中短语,修饰词,连接词所传达的含义基础上,把握句子的中心思想及中文表达的逻辑顺序。采用分译。拆句,语序调整等手段对原句进行处理。下面笔者将选取一个特例进行重点分析:

Either Party may terminate the contract in case of failure on the part of the other Party to fulfill or perform any of its obligations here under and in the event that such failure remains unremedied sixty(60)days after the service of a written notice as described in Article X below by the non-defaulting Party to the other Party specifying the failure in question and requiring it to be remedied(Zhang,2007,p.25)

译文1:双方均有权终止合同如果其中一方未能履行好职责且在书面通知送达六十(60)天内仍未予以改正的按照条款X规定的无过错一方质问有过错一方并要求其改正。

三、浅析

此长句共74个字。译文1没能很准确地传递出原文所要表达的意思。而且该译文没有按照中文句法习惯将条件状语放在主句之前。为了使译文更加自然准确,首先我们需要划分一下句子的主要成分从而了解其主要结构。在该句中,“either party”是主语;“may”是情态动词来表明“双方的权利”;“the contract”是宾语;“terminate”是谓语;而“in case of…to be remedied”则是一个内含若干从属状语从句的条件状语从句。鉴于中文的习惯用法,我们一般将条件状语从句置于主句之前。所以笔者认为译文的基本框架应该遵循这样的模式:“如果……,另一方可以终止本合同。”

接下来我们需要具体分析一下条件状语从句中涵盖的几个从属状语从句,试图理解理清其间的逻辑关系。(1)“in case of failure on the part of the other Party to fulfill or perform any of its obligations hereunder.”如果一方未能完成或履行其义务。(2)“in the event that such failure remains unremedied sixty(60)days after the service of a written notice.”在书面通知送达六十(60)天内仍未予以改正的。(3)“As described in Article X below by the non-defaulting Party to the other Party specifying the failure in question and requiring it to be remedied.”根据下述X条款无过错一方指出另一方违约行为并要求其改正。

对这句话的主要内容及细节有了大致的了解后,最后一步就是将不同的成分以习惯的中文表达重组信息。由于从句过长,译者可以考虑分句,拆分以及语序调整来使译文更加地道。请译文2:

译文2:如果一方未完成或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未按照下述第X 条规定在另一方向其送达书面通知,指出其违约行为并要求其予以改正后六十(60)天内,其仍未予以改正,另一方则可以终止本合同。

四、结语

在本篇文章中,笔者试图从一个典型例子里浅析长句翻译的过程与策略:首先要了解长句的结构与各个成分;然后理清其间的逻辑关系;最后采用分句,拆分和语序调整的策略以中文句法习惯进行翻译。笔者认为,作为法律英语的一个专门分支,商务英语在句法,内容,结构以及形式上与其它英文文体有着显著的不同。要想翻译好商务合同文本离不开译者大量的翻译实践,总结和归纳。

参考文献

条款英文范文第5篇

第一条 甲方为转让方(写明甲方的基本情况);乙方为受让方(写明乙方的基本情况)

第二条 甲方转让技术的内容

(写明转让技术的名称、范围、技术指标及技术资料等技术条件。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技术对象、目标、内容、工艺过程、工艺要求技术参数、技术资料等。)

第三条 技术转让方式(是独家转让还是普通许可,要在合同中订明)

第四条 价格及支付条款(要写明价格条件,用何种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在什么阶段支付等内容)

第五条 技术验收条款(要写明技术验收包括技术资料的验收和产品考核验收。通常要规定验收的时间、地点、次数、人员标准和费用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 技术及其权利保证条款(写明该技术的各种指标和先进程度,对涉及到专利权等技术权利要作出相应的承诺,以确保引进的技术不发生权益纠纷。)

第七条 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条款(写明技术培训的内容,通常包括培训的人数、专业、时间和期限,培训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技术服务通常包括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的专业、人数、级别和工作时间等。)

第八条 技术保密条款(应明确技术保密范围和期限。保密期一般是不超过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 受让方权利条款(写明受让方对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及出口的规定、权利行使的范围和条件等内容。)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责条件(不可抗力条款主要包括不可抗力的范围,后果,处理及免责范围。不可抗力一般应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又可分为两类,即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合同中必须对这些问题加以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条款(包括违约构成、违约补救、索赔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国**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依据中国的法律裁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争议。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期限和终止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因****终止(写明终止的原因)。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写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条款英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语域理论;商务合同;翻译

随着国际上经济合作的日益密切,在商业领域,交易双方除了彼此的信任外,还需要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规定和约束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商务合同是对商务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体。因此,对商务人士来说,商务合同的翻译是商务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很多学者对英文商务合同的文体特点及其翻译标准和翻译策略有所研究,但是对汉语商务合同的文体特点及其英译的研究却少之又少。因此本文在语言学的范畴内,从语域理论的角度对汉语商务合同的文体特点及其翻译展开探讨。

一、语域理论阐述

语域理论是系统功能语言学的重要理论之一,是以韩礼德(Halliday)为代表的语言学家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语域理论框架。韩礼德指出“语域是由与多种情景特征――特别是指语场(field)、语旨(tenor)和语式(mode)――相联系的语言特征构成的”。其核心内容就是语言随着其功能的变化而变化,这些变化形成了各种变体,这些变体因其用途不同而形成不同的语域。也就是说不同的场合用不同的语言,适用于不同场合的语言就是语域。韩礼德将决定语言特征的特定语境因素归纳为“语场”、“语旨”和“语式”。“语场”是语言发生的环境,它决定了交际的内容,构成了话语的主要范围,影响词汇的选择和语法结构的使用,翻译时译者要寻求话语范围中概念意义的对等;“语旨”是参与者的社会地位以及他们之间的角色关系,主要表现于语言的正式度和专业水平,即专业性越强的语体,正式程度越高,译者在翻译时要尽可能寻求话语基调中人际意义的对等;“语式”是语言交际的渠道或媒介,或者说是谈话的方式,它决定交际是如何展开的,是以书面语言还是口头语言的形式进行交流的,这要求译者从话语方式上寻求语篇意义的对等。在语言运用的过程中,“语场”、“语旨”和“语式”不是语域的组成部分,而是决定语域的三个情境变量,这三个变量相辅相成,密切联系,共同决定了话语范围的选择和内容表达的形式。这其中任何一个参数发生变化,都会产生语言的变异,产生不同的语域,构成新的语篇类型。语域理论告诉我们,在翻译领域,译者必须充分考虑决定语域的三要素,关注原文与译文的语域对等,把决定意义系统的概念意义、人际意义、语篇意义有机结合起来,成功的语际转换就会顺利完成。

二、商务合同的语域特征

商务合同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企业或经济组织之间规定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契约,是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一种法律文书。在语域理论中研究商务合同的翻译,译者必须考虑到决定商务合同语言特征的语场、语旨和语式,只有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三个重要的因素,才能保证语言在具体使用中与商务合同使用的场合、目的和交际对象之间保持一致协调的关系,才能保证信息翻译中的适切(袁继春,2009)。商务合同的语场指商务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一切语言活动必须围绕商务合同的主题展开,必须符合契约的条理性语言体式――简明清晰、准确严谨、庄重达意。商务合同的语旨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建立了约束的法律关系,这要求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因此当事人的角色关系是正式的严肃的,其语篇行文要求逻辑严密、用词精准。商务合同的语式是书面的契约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决定语言要正式规范、严肃得体。商务合同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具有法律效力,译者在翻译时必须围绕商务合同的语域进行语言的转换,才能达到翻译的适切。

三、汉语商务合同语篇的语域分析

不同的语篇类型总有自己的一套使用率较高的词汇、句子和语篇结构。商务合同的语篇主要表现于词汇和句法,为了寻求汉英两种语言在商务合同这同一语境中的功能对等,译者必须熟悉源语和译语。

(袁继春,2009)只有对汉英商务合同各自的词汇特点和句法特点有正确的认识与把握,才能做到语篇功能的对等翻译。

1.词汇特点

(1)文言词汇

汉语商务合同的用词极其考究,常用“兹”、“特”、“本”、“系”、“之”、“即”等文言词汇以体现商务合同的正式与规范。例如:“兹证明”的“兹”,“本合同双方”的“本”,“货到即付”的“即”等都是文言词汇,其英文分别是“whereof”,“hereto”和“against”。从翻译的英文中可以发现英语古体词的使用,这些古体词均为副词,一般是由here,there或where与after,by,from,in,on,to,under,of,upon,with等介词结合而构成复合词。在商务合同中here=this,there=that,where=which,因此hereto=to this(对此),thereby=by that(特此,兹),whereof=of which(关于那事/人)等一些古体词的应用,体现了法律契约性行文的正式性、严肃性与古板性。

(2)专业术语

商务合同的种类很多,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专业术语。商务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都具有国际通用性,意义精确、不含歧义。例如:商务合同中“诉讼”译成“action”,“损害”译成“prejudice”,“清偿,补偿”译成“satisfaction”等;有些术语翻译成英文时采用缩略词表达,如“船上交货”译成“FOB”,“信用证”译成“L/C”;有些术语还采用外来词翻译,如“信用担保”译成“el credere(意大利)”而不是“creditguarantee”。这些术语在商务合同中有固定的译法,都是约定俗成的,不能随意改动。这增加了文体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保持内容的准确性,避免造成买卖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误解。

(3)情态动词

商务合同的主体是对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商务合同中经常使用一些要求当事人应该履行义务的情态动词。比如约定当事人的权利(可以做什么,译成“may”),约定当事人的义务(应当做什么,译成“shall”),强制性义务(必须做什么,译成“must”)和禁止性义务(不得做什么,译成“maynot或“shall not”)等情态动词。这些词很常见,但是在商务合同中却具有特殊的含义。翻译时要根据语旨谨慎选择恰当的情态动词,若选用不当,可能会引起纠纷。

例句:若事故超过八周,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译文:In case the accident lasts for more than eightweeks.the Buy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4)介词

商务合同中经常使用一些简单介词,对合同中提到的时间、金额、运输工具等进行限制。翻译英文时常使用较为复杂的介词或介词短语来代替,有时采用法语、意大利语以及拉丁语等外来词汇,突出商务合同正式、严谨、准确的特点。

例句:由“五月花”轮船运走的第一批货将于9月1日前抵达上海。

译文:The first batch per S.S.“May Flower”willarrive at Shanghai on or before September.1st。

分析:翻译英文时,介词分得非常细致,由某轮船运走用介词“per,”由某轮船运来用介词“ex”,由某轮船承运用介词“by”;关于终止期限的翻译,如果截止到9月1日含1日当天就用介词“by”,不包含当日就要用“before”,如果截止期限或许含当天或许不含当天时就用“on or before”。对于汉语合同中介词的翻译,译者一定要考虑周密,根据合同条款慎重选词,以免引起合同上的纷争。

(5)模糊性词语

准确性是商务合同语言的灵魂与生命。为了防止误解和歧义的产生,含混不清的语言一直是商务合同语言中需要避免的问题。但是为了改善言语的表达效果,有时使用模糊性词语却能使交际顺利实现。因为模糊性词语能做到说话得体,语气委婉,给说话人留有余地,让听话人乐意接受;在订立合同时,模糊性词汇可以使条款的规定更加严密,在时间、数量、性质等的条款中可以增强语言的灵活性,有时还可以提高语言表达的准确性,有效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例如,“经录用的员工可以使用三到六个月”译成“those recruited mayundergo a three to six month probationary period”句中的“可以”就是委婉的词汇,使对方有选择的余地;“董事会一般在上海召开”译成“The board meetings shallgenerally be held in Shanghai。”中的“一般”,既规定双方应接受的条件,又给双方一定的空间,使合同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据我们所知”译成“As far as we know”表明这只是我方所了解到的不代表别人意见,提高表达的准确性。

(张芳芳,2006)

2.句法特点

(1)“的”字结构

商务合同中频繁出现法律文书中的“的”字结,这是省略真正的名词,体现合同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彭萍,2008)

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就损失索赔。

译文:Where one of the following happens,noclaim shall be requeted.(这里的where表示“if”)

(2)条件句

商务合同的一大特点是大量使用条件句。由于商务合同是规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条款中必须考虑到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即赋有各种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双方才能实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条件句多由“如果,万一”,“除了”,“除非”,“而”等关联词引导。

例如:如果卖方在规定日期内未开来信用证,本合同即宣告无效,除非卖方同意延期。

译文:Should the letter of credit fail to reach theSellers before the stipulated date.the Contract shall beconsidered as null and void unless extension is approvedby the Sellers。(这里的如果译成“should”)

(3)主动语态

汉语合同中常用主动语态,即使有时表达被动含义,形式上也使用主动句,这是汉语的表达习惯,但是对应的英文却通常采用被动语态。商务合同强调客观事实,因此汉语合同中的一些条款译成英文时常以被动语态出现,旨在突出动作的承受者,尽量减少个人情感的影响。

例如:包装费由买方负担。

译文:The packing and wrapping expenses shall beborne by the Buyer。(汉语主动英文被动)

(4)否定句

为了约束当事人的行为,商务合同中经常会遇到“任何人不得做某事”、“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双方均未”、“如果不能”等否定的句子,翻译成英文时要根据语气和语言表达效果的不同采用如下几种方式:一般情况下采用助动词或情态动词接否定的陈述句;表达强烈的禁止性效果时采用否定词放在句首的倒装句式;强调语气效果时采用否定移项,将谓语的否定移到主语、宾语的位置;个别情况还可采用表示否定意义的词来处理否定意义。在合同语场中,要根据不同的预期效果,采用不同的句式表达。

例1: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

译文:Neither party,without prior consent of theother may assign or transfer。(把否定词放在句首,表达强烈的禁止性气氛。)

例2:若通过友好协商达不成协议,则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

译文: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thecase in disput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the Foreign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China Council for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for arbitration inaccordance with its 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dure。(加强语气,采用否定移项法,把汉语谓语的否定移到英文主语的位置。)

(5)专用句式

商务合同篇章结构的显著特点是以程式化的结构布局和行文用语的形式出现。在长期的商务实践中,商务人员经常使用并接受一些出现在合同首约与尾部的一般性条款,采用套用的或惯用的句型结构,翻译时可套用一些常用的句式,以突出商务合同篇章的规范性――严谨精确。例如:“特立此据”译成“In Witness Whereof”;“特此宣布”译成“Know AllMen by these presents”;买卖(甲乙)双方依据……特立约如下,译文有三:

译文1:The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seller and the buyer……,whereby……

译文2:Party A has agreed that Party B shallunder the following terms and conditions。

条款英文范文第7篇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妥善所致之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给方必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保险

在CIF条款下:

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在CFR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装运期前30天,通过中国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 %,计 该信用证在中国银行 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立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F.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

G.在CIF条款下:

全套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的保险单。

(2)卖方在装运后10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给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3)中国银行在收到合同 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 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 ,金额为 .

(4)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罚款扣除。

(5)所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买方承担,所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件

(1)卖方必须在装运前四十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名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

(2)卖方必须在装运前二十天通知买方预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

(3)卖方必须在装船完毕后四十八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

(4)如果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达到或超过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须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5份详细包装图纸,注明详细的尺码和重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

(5)在CFR条款下:

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按11条第(3)款执行,以致买方未将货物及时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6)在目的港卸货和内陆运输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技术文件一份必须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接图。

C.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配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此外,在签订合同60天内,卖方必须向买方或最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款(1)中规定的技术文件。

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贫款。

第十三条:保质条款

条款英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 外销员 国际贸易规则 英文表述

在外销员圈子里有这样一种形象的比喻:“……信用证就像是‘圣旨’,你要不折不扣地执行;而国际贸易规则就像是‘圣经’,你必须将它们奉为行为的最高准则……”这一比喻在某种程度上,道出了国际贸易规则对于国际贸易实务操作的重要意义。

由于国际贸易是发生在不同国家间的交易行为,所以,一套交易各方均认同且严格遵守的国际贸易规则就成为了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障。国际贸易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任何一个国际贸易的参与者都必须认真地学习、掌握、遵循和实践相关的规则才能确保实现自己最大的利益。

站在外销员的角度来看,国际贸易实务操作从要约、签约、发货到结算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一系列相关规则的遵守和实践的过程。作为一名外销员,对相关国际贸易规则原则的深刻理解、内容的准确把握和条文的熟练运用成为了外贸业务成功与否的关键。但是,在新的外销员中,特别是刚刚毕业的专业学生中,未读过甚至是未接触过主要规则原文的大有人在,待走上工作岗位了才开始恶补。这种状况应引起那些即将走上外销岗位的人们的思考和重视。

外销员对国际贸易规则的掌握包括对规则条文准确理解和把握的理论水平和在贸易活动中熟练使用规则原文并在相关单据中正确体现的实践运用水平两个方面。

一. 熟练掌握相关规则的条文是实务操作的基础

在实务操作签约,发货和结算三个大的环节中,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关的规则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1.贸易合同的磋商和订立阶段

贸易合同是双方买卖关系确立的标志,同时也是双方权利责任的划分依据。所以,这一阶段的关键点是合同的有效性和合同内容对双方责任划分的准确和明确性。在当今的贸易实践中,制约这一环节的规则主要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确规定了贸易合同从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到承诺各个环节的判定标准和操作细节,规定了合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和违约的处置原则。要签订一份有效的合同,有效保护自己利益,严格按《公约》操作毋庸置疑是最佳的选择。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是对合同中价格术语这一核心条款的权威的解释标准,是买卖双方权、责、利划分最终的解释准则。

2.卖方按照合同发货阶段

虽然由于价格术语的不同,发货会出现不同的形式,但就实践中大多采用的术语而言,发运货物往往由卖方负责。在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发货义务的同时,严格界定与承运人的权、责划分对保护自身的利益也是至关重要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是有关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权利责任划分的国际规则。虽然,船、货双方运输合同中对相关规则的操作要求不像贸易合同那样高,托运人改变提单条款的余地很小。但托运人有根据承运条件对承运人进行选择的权利,所以,对相关规则的熟练掌握是必须的。

3.贸易合同的结算阶段

结算是贸易操作过程中操作过程最为复杂的一个环节。在当今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信用证和托收是最为常见的结算方式。与其相关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和《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就成为了外销员行为的最高标准。如本文开头所说,由于信用证是纯单据的买卖,根据其独立抽象原则,对于信用证的执行严格到了“字斟句酌”,“认单不认人”,甚至“讲字不讲理”的地步。我们的操作怎样才算符合了信用证的要求?答案只有在UCP600的39条当中去寻找。

二、相关规则的英文操作能力是操作成功的保障

对于相关国际贸易规则的原则和标准的理解和掌握是实务操作的基础和实质,但做到这一点仅仅能够确保你对操作标准的判断的准确性。 这一准确性必须通过全套的相关贸易合同、单据体现出来,而这一体现必须是英文的。

英语是国际贸易的通用语言。就形式而言,单据是用英文完成的;磋商过程使用的是英语。就内容而言,除产品本身外,各项交易条款的确定大多是围绕着各个环节相关的贸易规则标准展开的,讨论、争辩的最终结果要落实到切合相关规则的相关条款上来。所以,外销员必须熟悉规则内容,而且是英语内容,才能够胜任这一过程。

1.外销员必须能够准确理解贸易规则的原文内容

法律规则语言是内涵准确,外延严密的语言,往往会让人感到语句冗长,结构复杂,晦涩难懂。国际贸易规则的原文,初看起来难免会让人望而却步,转而去看中文版。但这样就走进了一个可怕的误区。中文版的内容是译者在对原文含义理解的基础上,对其意思的中文表述,中文版的使用者对其内容又进行了自己的再理解,这在客观上加大了偏离原文意思的风险。更何况外销员若用这样的理解去与贸易伙伴进行英文交流,出现问题是必然的。直接阅读原文,准确理解含义是外销员必须要做的功课。

2.外销员必须能够熟练表述贸易规则的原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