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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4、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告后,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
1、网上是不可以注销营业执照的。现在工商部门还没有开通通过互联网注销营业执照的服务,因为有些材料是要原件的,网上无法做到。
2、如果不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了,要注销营业执照的话,有两种情况: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以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直接到所辖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工商所办理。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要将各种相关债务处理后,再刊登企业注销公告,公告期结束后到所辖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久悬账户;问题;思考
一、事情由来
2016年6月15日,江苏省泰兴市某企业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到人民银行,申请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全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提示该单位已经开立基本账户。该企业负责人大惑,明明是刚刚注册的新设企业,怎么会有已开基本户的说法?遂去该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咨询,工商局答复称该企业名称2008年确实曾经被注册使用过,但那家公司已于2013年注销。现新设的这家企业在工商注册系统中的名称唯一,营业执照真实有效。客户再次向人行提出开户申请。人行与工商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查明:同名原企业营业执照确已注销,但是基本存款账户并未注销,从而影响现同名注册企业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处理经过
通过查询工商部门和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得知,原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设在该市农村商业银行,状态为久悬。且银行会计主管告知,该企业早已注销,负责人也早已死亡,找不着与企业相关的联系人可以来银行办理销户手续。人民银行为帮助解决该问题,登录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了已注销企业信息,作为其撤销基本账户的依据,并登报声明相应开户许可证作废。但人民银行在办理撤销基本户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久悬账户,并且企业不能提供账户系统查询密码,也不具备密码重置的条件和可能。最终因系统限制和查询困难,该重名注册企业采取重新注册另一名称才得以成功开户。
三、值得关注的问题
该案例反映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而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未撤销,影响同名注册企业新开立银行账户的现象,给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提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新设企业与注销企业重名且原名称企业未销户,新设企业无法开户,如本案中申请开户的存款人即“躺着中枪”。如果企业因此受到损失银行,银行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二)在被久悬的账户中,既有因企业改制、重组、倒闭、更名、迁址等形成的“遗留账户”,也有因银行网点撤并、迁址,企业嫌账户转移手续麻烦而产生的“问题账户”,更多是由于存款人随意开设,又疏于管理或自身账户使用不规范等“多头账户”。绝大多数久悬账户无资金或少量资金,若存款人无主动销户意识,而银行又不能擅自主动销户,客观上久悬账户“久悬不决”,日积月累,越积越多,将占据银行大量的系统资源、管理资源。
(三)现行账户管理系统不能一次性完整提示久悬账户个数、开户行等信息,销完一个久悬账户,进行开立和变更时,系统又提示仍存在另一个久悬户,给存款人带来诸多不便。若存款人有异地久悬账户,则更是烦不胜烦。
四、几点思考
久悬账户不仅占用了银行的账号分配、系统运行、维护等方面的网络资源,增加了银行账户管理成本,也降低了支付结算的服务效率。
久悬账户“生生不息”且“久悬不决”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按照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制度规定,核准类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行政许可制,其他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备案制,对主动注销久悬银行账户无相应的操作规定和刚性约束,为规避法律纠纷或招致诉讼,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存款人开户银行,均无法主动撤销久悬银行账户。二是繁琐的手续和偏高的成本,部分注销企业账户无资金或只有少量资金,因开户许可证遗失,不愿花钱跑腿刊登遗失公告主动撤销银行账户。
针对存款人不愿、开户行以及人民银行不能主动撤销久悬银行账户,进而影响同名注册企业无法开立银行账户问题,如何从制度层面、操作层面等规范注销企业久悬银行账户管理?笔者建议:
(一)以制度为核心、以行政许可为手段,强制撤销注销企业银行账户。建议由由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共同就久悬账户的信息采集、账户撤销及账户余额处理等方面进行具体规范,达成共识,制订久悬账户管理办法,为具体操作提供制度依据。主要包括:一是明确管理对象为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注销而其未主动撤销的银行账户;二是明确职责分工,遵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核准类账户的注销,银行机构负责备案类账户的撤销;三是由存款人开户银行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定期采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信息,汇总报送人民银行,作为撤销账户的依据,通过媒体集中公告拟撤销账户信息,对公告期内无人主张权利的长期不动户进行集中清理;四是规定备案类账户撤销和核准类账户注销的手续、办理期限、通知形式、信息反馈等;五是明确账户余额处理、所有权归属等规定。
关键词:土地登记土地注销 国土资源
中图分类号:P285.2+3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土地登记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在办理土地权利证书补发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补发证书是否需要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补发公告没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地籍管理书籍和国土资源报刊上对此项业务的要求是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做出补发公告,到底是在指定媒体还是网站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也没一个统一的规定。因此,究竟是否要有补发公告,令土地登记工作人员无所适从。在办理业务时,土地权利人往往认为没有依据且公告废时较长而心存疑义和不满,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注销土地登记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1、登记机关前后矛盾。《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这就表明了,除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其他土地登记都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而《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一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因此,作为土地登记工作人员,我们认为,在注销登记机关的规定上,《土地登记办法》出现了前后矛盾,笔者翻阅了一些关于土地登记的实务书,包括土地登记人职业考试丛书,对于注销土地业务办理,都有不需报人民政府审批而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的这类表述。实际工作中,由于从事土地登记的工作人员对《土地登记办法》的理解不同,从而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会有所不同。如在办理土地登记时不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加盖土地登记专用章,直接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有的人则认为应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加盖土地登记专用章。从而在注销土地登记时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现象,影响了土地登记的严肃性。现在老百姓为了土地方面的经济利益上访较多,这也和土地注销不规范有一定的联系。
2、注销公告未规定公告期限,造成各地做法不一。《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对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进行注销公告;第五十六条中规定了土地登记注销后对证书无法收回的应公告后废止。但《土地登记办法》中未对公告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公告期限的条款。因此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此项业务时都是想当然的确定公告期限。
如何办理共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中遇到的问题
1、实务操作法理依据不充分。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中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了明确规定。《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是在《物权法》前颁布实施的,没有对共有土地使用权如何登记作出明确阐释。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就缺乏法理依据。
2、《土地登记办法》中也没有对共有土地使用权如何登记进行明确的规定,缺乏规范化和指导性。《物权法》第八章“共有”中明确了权利人共有权利的范围及如何分配共有权利。因此,对于小区的土地登记,我们既要查清全体业主共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和界线,还需界定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因此,对于共有人来说,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直接导致对于共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方式不同。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对按份共有关系作了明确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看,按份共有人有权将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加以处分,而共同共有人则无权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土地登记办法》中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这二个条款只是对共有土地使用权人如何申请和取得土地权利证书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国土部门如何就共有土地使用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进行登记没有明确规定。因为缺乏规范化和指导性及可操作性,这就使得土地登记人员实务操作无章可偱。
在《物权法》实施前,我们学习了苏州的小区分割登记方法并据此开展了小区分割登记,方法是按照各权利人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基底面积来计算分摊土地面积,即分摊土地面积=本栋基底面积/本栋建筑面积*权利人建筑面积。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土地权利人权利意识和法律观念的不断增强,如果仍然按照各权利人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基底面积来办理土地登记,则与《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不相策应,土地权利人对证书中记载的土地面积也会提出异议。
土地登记机构还未普及,土地登记制度还不健全。虽然土地登记丛书中对共有土地使用权计算及分摊有详细的说明,但是工具书中的操作说明毕竟不是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开发商开发过程中修改规划而使得小区的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不能确定。开发商开发完成一幢楼房后,在取得预售许可后便可对外销售,接着便是办理业主的房产和土地登记手续。如果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不修改小区规划,则国土部门按照土地登记丛书中的办法办理共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还切实可行。但关键是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或者是这样那样的原因而修改小区的建设规划(这里仅指经批准同意的),这就使得小区的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具有了不确定性,而小区又是边开发边办理土地登记,从而使国土部门只能按照各权利人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基底面积来计算分摊土地面积,而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土地使用权因其无法确定而不好在证书中体现。
一个开发小区由于整体规划而分期出让造成的土地登记难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小区是整体规划的,但是因为指标或其他的原因而只能是分期出让,使得一个小区有2个或者以上的终止期限,那么我们在办理土地登记时究竟是按照整体规划来确定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还是按分期竞得的土地使用权来确定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还有如何确定终止期限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遇到的令我们困惑的实际问题。
(四)对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实务中遇到的问题
1、涉及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哪种情形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没有明确,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一些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又有明确的限制条件。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四十条规定:“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这两条规定似乎说明了只要是出让土地,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就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但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批经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我们在与其他兄弟单位的交流学习中,发现各地操作不尽相同,如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使用权变更,都必须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而《土地登记办法》中对一些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没有提及,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会出现意见和分岐。
关于由申请人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的问题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应由申请人提交,这些成果可以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虽然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制度试行已近十年了,但目前我省刚开展全省土地登记机构资质申报注册工作。如果申请人依靠土地登记机构来获得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目前还不太现实,依靠测绘单位也仅能提供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对地籍调查表的填写及要求测绘单位是不具备资格提供的。因此,申请人提供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如何保证肯待商榷。
完善土地登记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对补发证书业务的建议
明确补发证书的具体操作办法。《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已经施行了十六年,其中的条款已与现行的相关土地登记条款不相适应,也缺乏对现行的土地登记业务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建设修订《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补发证书的具体操作办法。
对注销土地登记实务中的意见和建议
1、明确登记机关。建议修订的《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中明确注销土地登记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2、统一注销公告期限。对注销公告的期限予以明确,使基层的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章可循,给予用地户一个明确的解释和答疑。 3关于遗失公告在指定媒体是否建议在对应国土网站上公告。
(三)对办理共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几点建议
1、《物权法》中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情况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对共有土地使用权如何登记也要相应的明确。建议在修订《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中,对共有土地使用权如何认定及如何计算、分摊、登记进行明确的规定。只有明确了操作程序,才能使土地登记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减少土地登记失误,减少土地权属纠纷。
2、规范共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办理程序。对于在实务操作中因开发商修改规划、政府分期出让土地、小区分期开发等原因而使共有土地使用权处于动态变化中的土地登记,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能就相关问题给予业务上的指导和建议,同级国土部门做好衔接,以便于基层土地管理部门的登记人员更好地规范操作。
(四)对办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建议
建议修订《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增加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转让或转让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这样可以让基层的工作人员按依据操作而不至于按个人的理解去办理。
(五)对由申请人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的问题的建议
因为地籍调查表涉及到四邻签字认可,为保证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建议在目前土地登记机构还未普及,土地登记制度还未成熟的情况下仍然由国土部门来完成。
参考文献:
[1] 向明.不动产登记费用制度研究[J]. 法治研究. 2010(09)
[2] 向明.论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合理选择[J]. 甘肃社会科学. 2010(04)
公司营业执照不注销的后果是税务会被永久纳入监控黑名单,个人信用记录会被记录进征信系统,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注销的企业将被拉入工商部门黑名单。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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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字符vir即处女座,而目前为止,除SVIP限量字符和限定字符外,共有至少42种字符(包括内测字符与12个星座字符)。
QQ是腾讯QQ的简称,是腾讯公司开发的一款基于Internet的即时通信(IM)软件。目前QQ已经覆盖MicrosoftWindows、OSX、Android、iOS、WindowsPhone等多种主流平台。其标志是一只戴着红色围巾的小企鹅。
2017年1月5日,腾讯QQ和美的集团在深圳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共同构建基于IP授权与物联云技术的深度合作,实现家电产品的连接、对话和远程控制。双方合作的第一步,是共同推出基于QQfamilyIP授权和腾讯物联云技术的多款智能家电产品。2018年12月12日,QQ公告,称由于业务调整,webQQ即将在2019年1月1日停止服务,并提示用户下载QQ客户端。2019年2月,腾讯称,QQ7.9.9及以上版本实现QQ号码注销功能,满足注销条件即可申请注销。3月13日起,QQ号码可正式注销。2019年11月,“腾讯QQ”的小程序在微信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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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销企业概况。(企业名称、性质、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是否设有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股东构成及各股东投资比例、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2、企业注销的原因。
3、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职务)
4、三次公告的情况。(公告的时间、报纸类别)
(二)、清算企业财产状况(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其他资产)。
(三)、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1、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
2、债务的申报、审定情况。
(四)、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1、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2、海关、税务部门税款交纳情况;
3、企业债务的清偿情况;
4、投资人或股东的分配情况;
(五)、清算其它情况:
1、企业帐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投资人保存十年,本投资人承诺予以妥善保存。
2、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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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盖章)确认: ×××公司清算组
2014年1月3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我局)组织对下属***省个体劳动者协会(以下简称个协)进行清算,成立了由我局财装处代表 同志、人事处代表 同志、个协原负责人尚青同志(未及时变更)、个协现负责人 同志,个协主管会计方历平同志和和***天和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宫言飞同志组成的个协注销登记清算小组,依法依规对个协截止2013年12月31日止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清算小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个协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清算程序,经查证、核实,对个协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发表以下清算说明。
一、基本情况
***省个体劳动者协会隶属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单位,事业法人证书编号为事证第137000000969号,住所:济南市燕子山路43号,法定代表人:尚青(未及时变更),开办资金690.70万元,业务范围:组织全省个体劳动者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鲁编办[2013]195号文‘***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工商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要求个协不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使用的36名事业编制予以收回。设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服务中心。根据编办的文件精神,并经我局批准后,现个协拟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成立清算小组依法依规开展清算工作。##
二、公告情况
个协分别于2014年1月3日、10日、17日3次在***工商教育报第2版登载拟注销登记公告。(附公告报刊)
三、清算结果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个协清算结果如下表:
项 目
账面金额(元)
审定后金额(元)
调整或重要事项说明
一、资产
货币资金
6,343,335.42
6,343,335.42
其中:现金
4,883.42
4,883.42
银行存款
6,338,452.00
6,338,452.00
建设银行13886
363,448.72
363,448.72
交通银行94040
5,972,003.28
5,972,003.28
财政应返还额度
1,193,134.13
1,193,134.13
其他应收款
14,691.00
14,749.50
固定资产
77,823.80
77,823.80
资产总计:
7,628,984.35
7,629,042.85
二、负债
应缴税费
799.27
799.27
其他应付款
4,941.52
负债合计:
5,740.79
799.27
二、净资产
事业基金
6,387,383.41
6,392,383.43
非流动资产基金
77,823.80
77,823.80
财政补助结余
1,158,036.35
1,158,036.35
净资产合计:
7,623,243.56
7,628,243.58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7,628,984.35
7,629,042.85
个协不存在任何债务,截止债权申报日,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个协清算结果与***天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鲁天和专审字〔2014〕第3003号)一致。
四、清算财产的处理情况
按照省编办的批复,个协注销后,同时新设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服务中心,为保持两个机构及财务的延续性,经清算小组商议并报经我局批准后,将个协扣除财政补助结余(对应的应返还财政额度已纳入2014年度预算)的清算净资产6,471,006.5元投入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服务中心,作为开办资金。
五、其他事项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个协无对外担保;无或有负债;无未决经济诉讼事项。
附件:2013年12月31日清算资产负债表
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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