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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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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范文第1篇

【案例】 …………………………………………………

2008年7月,刚刚毕业的李利被北京一家服装公司聘用,从事服装设计师工作。他在上班第一天就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并约定工资标准为:试用期3500元/月,正式录用后4000元/月。3个月后,李利有许多业务工作还不是很熟悉,还不能胜任工作,不过公司因缺人还是留下了他。又过了一个月后,公司以李利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书面通知李利解除劳动合同。李利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指点】 …………………………………………………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李利与公司仅签订了二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因此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法定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0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对试用期报酬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李利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3500元/月,正式录用后4000元/月,符合上述的规定。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中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服装公司以李利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在超过试用期后传达给李利的,因此是无效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李利选择了要求服装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超过法定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最终,劳动仲裁委支持了李利的请求。

【支招】 …………………………………………………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选择性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立试用期条款。

用人单位不可以与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原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该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仅约定试用期限无效

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试用期;劳动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42-02

一、试用期概述

1.试用期的概念

关于试用期的概念,国内学者有多种解释。王全兴在其《劳动合同法条文精解》中说道:“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1]而郑尚元在其《劳动法学》中则把试用期理解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工作的期限,即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2]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也对试用期进行了解释,他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综上所述,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试用期是一个劳动者是否成功录用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的先行执行部分,是构成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试用期的作用

“约定试用期的目的,在于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所介绍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从而使职工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彼此的情况作进一步的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履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3]贾俊玲在其《劳动法学》一书中如是说。笔者认为,虽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录用前的评估测试及面试来选择劳动者,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对用人单位进行多方面查询来了解用人单位,但间接的知晓远不如直接的实践来的详细切实。试用期提供给了劳资双方一次充分行使选择权的机会,对企业选拔人才,劳动者更好的投入正式工作以及扼制劳动合同磋商时的欺诈和隐瞒具有重要意义[4]。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对此条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此项规定不仅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问题,还就试用期适用范围及劳动合同与试用期协议的关系进行了规定。

二、试用期劳动者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及原因分析

1.试用期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

尽管对试用期做了具体规定,但试用期劳动者权益常常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约定”试用期成为“规定”试用期,虽说劳动合同应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但事实上,劳动合同的条款往往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拟订,劳动者为求一职位,往往对合同条款没有异议权,试用期也一样。二是试用期的期限过长,随意延长试用期是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主要手段之一。用人单位运用各种理由延长试用期。例如:约定以用人单位考验合格为转正理由,试用期满以未通过考验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把试用期期限与见习期期限重合、劳动者培训期适用试用期相关规定等。通过试用期延长,用人单位可以得到更多的廉价劳动力,严重违背同工同酬原则,劳动者长期受到不平等对待。三是试用期间的报酬过低,试用期的工资问题一直是劳动者反映的一个焦点。实践中,试用期劳动者薪金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还有一些单位,硬性规定在试用期间一切意外伤害不列入工伤范围。这也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四是试用期间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内不为本单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五是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解除权,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主要考察的是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是否符合岗位的需求和条件。实践中,仅以录用条件作为考察的标准明显过窄。用人单位甚至是劳动者自己都有可能机械、狭义的理解“录用条件”,使在解除权方面劳动者完全受用人单位控制。

2.原因分析

而造成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立法上的缺陷。现阶段,我国对试用期相关问题的规定都过于笼统,即使是在规定比较详细的试用期期限和薪酬问题上,也存在试用期规定过长和薪酬标准有歧义的问题,并且我国对试用期在适用范围上没有进行具体的约束,使得试用期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因而为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提供了法律上的条件。二是劳资双方地位失衡。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我国人口众多,如今又处在由农业大国向工业化国家的转型时期,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镇,使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劳动者为求得一个职位,对劳动合同实际内容缺乏必要的关注,甚至在已知自身权利被侵害以后,忍气吞声。再加上劳动者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在协商和劳动合同拟定过程中都处于被动状态,用人单位便利用其自身优势,不顾法律明确规定滥用试用期,以此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三是劳动者维权意识缺乏。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劳动者在社会生活中应当主动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而战。“不告不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始终,我国劳动者由于自身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的不足,在其权利被损害后,不主动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相关维权请求,使得用人单位更加有机可乘,为救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仲裁、诉讼等程序无法及时启动。

三、关于试用期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法律建议

1.对试用期适用范围作出严格规定

《劳动合同法》就试用期适用范围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我国劳动法从工作种类和劳动合同期限两方面限定试用期的适用,但是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我们不妨借鉴一些地方立法的经验,如安徽和海南都以劳动合同期限为限制条件,分别约定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在1年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另外,也可以考虑工种问题[5],如山东和江苏就规定续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非全日制劳动不得约定试用期,以此缩小试用期可适用的范围,使更多的劳动时间短、无技术或较少技术要求的工作免于试用期考察,减少试用期滥用。

2.确定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法律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工资本就是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实施不利于用人单位一方的工资标准,也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解决试用期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

据我国法律规定,试用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因用工开始而成立,这样就满足了工伤保险的构成要素,为劳动者因在试用期期间受重伤或死亡而获得法定补偿和人道补偿提供依据[6]。我国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未对试用期在此方面作出特殊规定,故应理解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实际上,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或劳动者在试用期享受不到相应的福利待遇的,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积极应对滥用试用期解除权问题

对于试用期的解除,首先,笔者建议《劳动合同法》将“录用条件”改为“工作岗位条件”。以工作单位事先已经存在的、公之于众的岗位描述、岗位职者责等作为考察标准[7]。其次,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也是解决试用期解除权滥用的有效方法。企业制定不合理不合法的制度规章时,代表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劳动保障部门也应当发挥其监察和保障作用。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能仅靠企业单方举证,应规定用人单位的证据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查,只有经过劳动部门对其证据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通过后该证据才能发生作用,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行使解除权。

四、结语

我们要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实质上的平等。要在试用期建立平等的劳动关系,在考虑到劳资双方地位差距的前提下,适当制定向劳动者一方倾斜的律法。帮助弱者就是限制强者,只有这样试用期滥用才能得到有效地预防和合法的救济。在我们致力于完善法律的同时,加大普法力度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必要之举。只有人人知法,劳动者才可以发挥主动性,更好地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试用期问题,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仅是我们保护弱者的要求,对稳定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合同法条文精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722.

[2]郑尚元.劳动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112.

[3]贾俊玲.劳动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002.

[4][德]W.杜茨.劳动法[M].张国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80-183.

[5]王少波.关于劳动合同中几个问题的思考[J].中国流通经济,2006,(10).

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范文第3篇

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

问:我和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上面试用期写的三个月,试用期内我想辞职,口头和老总说了,他不同意,如果这样的话就不能办正常的离职手续,我是否要提前几天书面通知?如果我直接离开有影响吗?还有就是当时签的劳动合同2份,我手上没有,全部在公司,这合法吗?合同是否有效?

答:提前三天即可。劳动合同有效,但是操作不太规范。

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相关案例:

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某食品有限公司决定招用陈女士。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陈女士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5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陈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只能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陈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到监察大队举报。

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责令该食品有限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食品有限公司三日内纠正了违法行为,与新招用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评析:签订试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 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违反《劳动法》的。

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今年初,贺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试用期两个月。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人事主管与生产主管对贺先生进行考核发现,贺先生生产的产品不合规定要求。于是,公司决定以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贺先生的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将决定与贺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了公司工会,工会予以准许。随后,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与贺先生,其中载明:由于贺先生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决定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其后,贺先生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案件审理中,贺先生诉称,试用期间公司从未对他的工作提出意见,且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时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辩称,试用期最后一天,贺先生未能通过工作考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在试用期间对贺先生考核,并证明贺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公司提供考核结论单,上面载明了对贺先生从事工作的考核指标,且有生产主管和人事主管签字。但贺先生对该考核结论单不认可,称从来没有见过,是公司事后补做的。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贺先生的主张,理由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公司在试用期后与贺先生解约,已超过试用期,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合同。

■维权提醒■

劳动者:走出试用期内权利无保障误区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存续的一个正常阶段,在此期间,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均与在劳动合同期一样,受到法律保障。就解除权而言,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相比劳动合同期内提前三十日的义务,自由度大幅增加,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试用期可以看作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考察期。现实的问题在于,广大劳动者更容易相信,试用期亦是用人单位对自己的考察期,因而,往往试用期被随意解雇,劳动者却愿意欣然接受,甚至单位有不为之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也不去追究。在此,提醒劳动者:要了解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但知晓自己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各项权益,还应掌握自己在试用期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多问一些为什么? ,学会让用人单位以事实、证据说话等。

■律师解析■

关于试用期的定性

用工实践中,可能有些人认为,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相互考察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均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个错误认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须遵循解除预先通知期,即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须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需证明员工不合格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如果不符合这个前提条件,那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从另一方面考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满是否转正问题并无批准权,换句话说,当试用期履行届满后,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劳动者均已进入正式录用期,既然已处于劳动合同期,解除依据当须依照劳动合同期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办理。

因此,本案中由于公司向贺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在试用期之后,亦即贺先生进入正式录用期之后,因而公司无权再以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已处于劳动合同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

证明需在试用期内开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即便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会被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决撤销。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作出劳动合同解除处理应具备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订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业务水平、户籍关系等);

2、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4、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者试用期内。

以上四个要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范文第4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必要性 试用期

一、《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分析

当今社会,竞争激烈是一个鲜明的特点。招聘会上人山人海、高学历失业现象频频。现如今,人才及劳动力资源的供应量已经远远超过了用人单位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劳动力资源的严重过剩,使得用人单位又大量的选择余地,竞争招聘比例奇高。在这种严重失衡的就业环境中,劳动者根本没有资本去跟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只能听从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而有苦说不出,否则就只有落得个下岗待业的境地。

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其一,由于近年来国家重视教育建设,使得教育的发展速度已超过了国家经济与工业建设的速度,就业岗位的缓慢提升满足不了人才的大量输出。其二,高科技的广泛应用使得用人单位在人才招聘上从简从精。最后,大量的农村低学历人员、务工人员涌入城市,从一定程度上更是加剧了就业竞争的激烈程度。诸因素共同导致了人才及劳动力的数量膨胀和过剩,价值贬低,形成一种用人单位主导的就业市场形势。用人单位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来与劳动者协商,原有的平等协商畸形化,劳动者一方的权利无从谈起,为了生存只能委曲求全。

当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严重不平等,劳动者一方处于严重的劣势而成为弱势群体。《劳动合同法》的推出正是针对这个社会问题,希望借此能平衡双方的地位,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成为可能,限制用人单位过分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合同法》着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给予其更多的法律保护规范,在这一方面,我国的“倾斜保护”原则弥补了平等原则的不足,并通过矫正劳动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在立法层面上对法律的双方利益保护惊醒重点,将劳动者的弱势利益加重保护,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规范用人单位,维护事实平等和法制统一。

二、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的几点见解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规定有,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中,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医疗期满或不能胜任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一)试用期的成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需先签合同再进行试用,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该法律实施后,超过规定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均口头或以其他形式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单方面认为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因此,用人单位只约定了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这是为了加强劳动者的权利,防止用人单位随意的解雇用工,造成权利的侵犯

(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辞退员工?

近年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随意辞退员工的劳动争议数量也逐渐增多,原因在于很多用人单位均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即认为在试用期内完全有权利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导致发生纠纷。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表明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另外,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小结

劳动合同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一个特殊的阶段,对调整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都有很大的好处,它可以帮助用人单位以最低的成本风险争取优秀劳动者的加入和促进劳动者的风险竞争意识,并最终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但是,至少在目前,这种意义还远没有被广大的劳动者和很多的用人单位所认识到。准确理解有关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法律规定并加以应用,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乃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广大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

建设法治社会,我们需要了解相应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在出现纠纷时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适应了社会的变更和发展,我们需要深入的解读它,,使其能够更好的均衡劳资双方的权益,从而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范文第5篇

2013年1月,某村村民王某利用农闲时间到县城打工。王某提出用工期限为两个月,两个月期满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用人单位表示同意。但用人单位提出,因不了解王某的工作能力,前一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后一个月转正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王某认为,本来合同期限就两个月,再扣除一个月的试用期,王某只能拿到一个月后的转正工资。因王某不了解有关试用期的法律规定,想要咨询法律对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的张浩律师对王某咨询的问题做了详细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王某的劳动期限为两个月,此时用人单位不得与王某约定试用期。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试用期,也是违法的。另外,试用期的工资也有法定强制标准,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王某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没有满足百分之八十的法定标准。这也是违法的。如果王某与用人单位的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王某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该用人单位应当按转正后的工资标准补发试用期工资的差额。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外出劳务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多咨询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委托律师见证,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范文第6篇

案例:我原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一个月前,我因私拿公司一台价值300元的电风扇回家被开除。此后,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开了我的姓名、住址、照片、曾任职务、开除原因。此后的半个月里,我发现有1103人次浏览该内容。当我到其他单位求职时,有单位明确表示我有前科拒绝录用。请问,公司网站上公示开除员工,是否构成隐私侵权?

说法:公司侵犯了你的名誉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刺探、搜集和公开,私人生活安宁不被非法侵扰的权利。尽管你确实犯有错误,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因此置你的隐私于不顾,其出于管理需要虽可以在公司网站(应为局域网)上公布你的姓名、开除你的简要原因,但未经你许可,同时公布你的住址、照片等你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私人信息,则超出了其权利范围,在普通网民均能浏览的公开网站公开这些信息更是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此,公司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病“试用期中止”,可否被要求延长?

案例:我入职某酒业公司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到第3个月时,我双休日登山不慎右腿摔伤。我请病假治疗3个月去上班时,公司提出因我自身原因导致试用期中止。因此,需延长试用期。请问,公司的要求合理吗?

说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双方约定6个月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但对试用期期间因病休假等特别情形,是否应延长试用期,法律没有规定,此种情形下,只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应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尽管导致试用期中止是一种意外,并非是你的过错,但毕竟属于你自身原因导致其“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你负有承担继续履行试用期合同的义务。

升职后被以试用期不胜任解除合同有效吗?

案例:我是某矿山机械公司的推销员,工作勤奋敬业,业绩一直领先于其他推销员。2013年10月,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我,公司要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并决定任命我为销售部经理。但按照公司用人制度规定,新上任人员须接受6个月试用期。我与公司续签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销售部经理的职务试用期为6个月。2014年2月下旬,公司以我在试用期内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范文第7篇

陷阱一:口头约定一“试”了之

某翻译中心聘用5 名员工作翻译员。老板承诺试用3 个月,试用期月薪250 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试用期满正式录用,月工资不少于3000 元。好诱人的高薪!5 个翻译员为了让老板满意,夜以继日地拼命工作。在仅差10 天就试用期满的时候,老板突然以“不适宜在本公司工作”为由,将5 人全部辞退。

支招

我国劳动法第32 条规定,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需提前30 天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要有条件,即证明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一旦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辞退,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双方一旦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

陷阱二:试用期没完没了

小罗说起她的“试用期”遭遇时,显得“很受伤”。她应聘到市内一家化妆品公司,干了7 个多月,公司说她虽然干了这么长时间,但销售业绩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因此还得继续试用,直到公司认为合格才能转正。她便咬着牙继续干,就这么又干了4 个月,公司还是不给她转正。无奈之下,她只能另谋出路。

支招

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具体的规定为:合同期不满6 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15 日;合同期满6 个月、不满1 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0 日;合同期满1 年不满2 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 日;合同期满2 年及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快要结束时,以考察不全面等为由,再与员工续订一个试用期。虽然两个试用期的期限都不高于法定期限,但是前后相加以后就大大超过了6 个月,这都是侵害劳动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仅仅是“可以”约定。超过法定期限后,视为试用期已经结束,被试用的员工已经转为正式员工,拥有相应的劳动权益。

陷阱三: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毕业生小陈到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应聘“高级物业顾问”。公司没有与小陈签订试用合同,而是签了份见习合同,时间长达1 年。

支招

由于大学生对试用期和见习期的概念弄不清楚,有些用人单位就故意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以此来变相延长试用期的期限。其实,见习期和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 期限不同,见习期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长于试用期;

2. 适用对象不同,见习期专门适用于大中专毕业生,是对刚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试用期则是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种考核期限,是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产生的;

3. 对双方约束力不同,见习期只对毕业生有约束力,若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不合格,可以延长见习期或将其辞退;而试用期则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试用期内,若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毕业生不符合其录用条件,可随时将其辞退,反过来若毕业生对用人单位不满意也可以随时辞职;

4. 法律效力不同,见习期是强制性的,毕业生必须经过见习期才能转正为国家干部编制,而试用期不具有强制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长短或者有无。因此,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必须搞清楚自己所适用的到底是见习期还是试用期,谨防上当。

陷阱四:试用期内不享受社会保险

小王应聘到某公司,试用期中上班第8 天因公受伤。他找人事部门报销医疗费,人事经理却双手一摊,坚持说试用期内员工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支招

目前,有少部分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是考察期或者试用期内没有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为由,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等)。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属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与试用期满后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试用期内出现工伤,同样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者,可以享受伤残补助待遇。即使有的老板不愿意与试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

陷阱五:以试用合同代劳动合同

小胡在一家私企找到了工作,签约时发现,对方给他的是一份“试用期合同”,签订合同之后,小胡向他人咨询,才知道根本没有这种合同。

支招

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范文第8篇

    近日,成都市读者江先生来报社咨询:我在去年9月被一家公司聘做营销员,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和销售业绩工资构成,经理告诉我,公司规定对新招聘的员工试用期6个月,等试用期满合格后,公司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我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感到销售任务很难完成,很多同事没等到试用期满,就被辞退了。于是,我向经理提出先签订劳动合同再试用的要求,经理当即拒绝。请问: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吗?

    就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所以,根据江先生的陈述,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你是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再次,对于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你可以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