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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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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范文第1篇

当今全球气候正在经历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在新世纪实现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从1990年联合大会决定启动国际气候公约谈判到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再到2005年12月蒙特利尔气候会议决定启动后京都谈判,国际社会为迎接全球气候变化挑战,一直在不懈地从制度上做出努力。中国作为发展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在全球气候变化减排行动中,也面临机遇和挑战。

《京都议定书》规定在2008~2012年,发达国家将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炭和六氟化硫等主要温室气体总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削减5.2%。根据公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消除贫困,因此议定书没有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规定量化的减排指标和义务。

《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机制带给我们新的发展观和机遇

《京都议定书》在减排的途径上提出了三种灵活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约(JI)和排放贸易(ET)。其中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机制。它是基于因发展阶段和技术水平的不同、技改的空间不大、人力资源成本高等因素,使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较高,而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成本相对较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影响是全球范围的,因此在任何地方减排对全球都有益处。即在全球任何地方进行同数量减排,都将带来相同的环境效益。因此,CDM允许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以提供资金或技术的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减排,以达到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在议定书下承诺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双重目标。

通过参与CMD项目合作,发达国家可以获得项目生产的减排量指标,并用于履行其在议定书承诺的减排义务。由于在发展中国家获得的减排量成本远低于发达国家国内减排行动的成本,因此通过CDM项目实施,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减排义务的经济成本。发展中国家则可以获得发达国家购买减排量提供的额外资金,或者先进的技术,从而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CDM是一种“双赢”的机制。

作为经济充满活力的中国被发达国家认为具有很多有利条件实施CDM项目,如技术能力强、国家风险低、比较容易获得项目投资等。世界银行曾预测,中国将占据全球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市场50%的份额。但巨大的市场活力并不代表实际的市场份额。据最新资料显示,中国CDM活动的步伐落后于具有相似条件的印度和巴西。关于CDM项目实施的国际规则和程序对发展中国家都是相同的,之所以产生差异在于各国的政策。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意识缺乏,能力不足,人才短缺,政策不明等。中国坚持严格的可持续发展标准,希望CDM项目的实施能够促进可持续发展,不能成为发达国家廉价的减排工具。在这种背景下,2005年10月国家正式出台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和运行管理办法》,其中要求在我国进行的CDM项目要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减缓温室效应,改进当地大气、水资源和地下水环境资源质量;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和减少贫困;有利于发电资源多样化,支持并帮助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有助于引进先进技术,向中国转移当前最新的技术,鼓励科技进步,减排量价格要合理,等等。

贵州争取CDM项目的优势

贵州省大部分属喀斯特地貌,生态环境脆弱。此外,我省又是煤炭、水电能源大省。做好温室气体减排和保护生态环境对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贵州目前对能源、水利、林业等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过程很多项目符合国家发展CDM的优先领域(提高能效、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煤层气回收利用),为开展CDM项目,引进新技术,为相关企业或部门带来额外收益提供了有利条件。2006年以来,我省企业已成功申报了10个CDM项目,它们一旦注册成功,将会给贵州的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带来长期稳定的额外收益约人民币13亿元。

贵州在争取CDM项目中具有许多优势,主要有:

1.煤层气开发利用的潜力大。据估算我省蕴藏的煤层气约占全国的22%,仅次于山西,列全国第二。在我省煤层气利用开发中遇到的困难,正好符合CDM项目开发所要求满足的额外性条件。

2.小水电项目多。贵州有丰富的水能资源。据测算,全省可开发的水能资源总量居全国第四。小水电属可再生能源,符合CDM的目标,并在申请CDM资金方面有许多优势。

3.独特的立体气候适宜发展生物柴油(燃料替代)。贵州南部的低热河谷地区具有中亚热带季风湿润立体气候特点,且部分地区的坡度大、土地贫瘠,不适合于农业生产和水土保持。在这些区域大力发展生态柴油的CDM项目,既可以帮助当地农民脱贫,又可以改善生态环境。如黔西南州利用立体气候优势在沿南北盘江、红水河流域喀斯特干热河谷地区贫瘠的土地上种植麻疯树、黄莲木等含油植物,含油率高达60%以上。

4.高耗能行业多。我省拥有众多的水泥加工、钢铁制造以及各种煤、氯、碱及磷化工企业,其采用的生产工艺都较为落后。因此引进CDM项目开发模式为企业技改提供资金是一条重要融资渠道。

5.城市垃圾填埋气体收集前景可观。在贵州省的大中城市中,有大量的城市垃圾填埋场,可以从中回收大量排出的甲烷气体。引入CDM模式进行开发的时机完全成熟。

6.造林和再造林潜力大。我省地处“两江”上游,是保护两江流域的天然屏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省尚有集中连片的适宜植树造林的荒地18.6万公顷,这些适宜荒地大部分是1987年12月31日前尚无森林的林业用地。符合CDM再造林活动的要求,开展CDM再造林活动潜力大。

7.风能资源有待开发。在我省西部和西南部有大量适合开发的风力发电资源。省外在开发风电场CDM项目中有许多成功的案例可借鉴。

如果我省能在以上这些领域大力推广CDM项目,不但能够带来与国家政策有关领域相一致的,可持续发展的效益。而且还可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地方税收,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促进当地培养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资源利用率,更有效地利用能源;保护当地环境,减少空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灰尘等的排放),改善人民健康状况,提高河流水库水质,以及在保护自然生态和森林植被等方面,取得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京都议定书范文第2篇

在价值层面,欧盟更加珍视平稳与均衡,勇于承担国际历史责任;

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上,欧盟则更加强调多边协作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因此,欧盟在与气候变化作战中领先。

联合国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立法――《京都议定书》终于在2005年2月16日生效。这其中欧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工业化国家减排:欧盟领跑

为了实现阻止全球气候变暖的目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了温室气体的限排指标,要求工业化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将其全部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水平的95%,即减排5%。其中各主要工业化国家2008年至2012年必须完成的目标分别为:欧盟15国(2004年5月1日第五次扩大之前的成员国)、瑞士及大部分中东欧国家减排8%,美国减排7%,日本、加拿大等减排6%,俄罗斯等可与1990年持平。为了减少发达国家为此付出的经济成本,议定书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贸易机制。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或企业,以资金和技术投入的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目的项目的一种合作机制。例如,他们可以通过在本国或外国造林来“赎买”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这种清洁发展机制“一举两得”,不仅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减少工业化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更重要的是,工业化国家可以以此种方式折抵他们在议定书中承诺的削减份额。排放贸易机制则是允许那些已经超额完成削减目标的国家将自己多减排的部分卖给无法完成削减目标的国家。议定书还规定在今后的会议上就2012年“承诺期”后的强制性目标进行谈判。

欧盟早在联合国发起阻止全球气候变化行动之前就注意控制联盟内部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长。由于欧盟侧重于技术进步,能源结构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较大,且能耗总量也趋于稳定,其200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仅比1990年增加1.5%。这为2002年5月31日欧盟15国率先批准《京都议定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国际社会一致采取行动遏制全球变暖增添了信心。

承担责任:推动议定书生效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议定书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条约必须得到不少于55个缔约国的批准,且这些缔约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低于199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55%。因此,欧盟不仅自身率先减排,还在第六次缔约方大会上与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在森林吸收二氧化碳、违约惩罚机制等方面达成了妥协,促使日本、加拿大和中东欧国家陆续批准了议定书。截至2004年,全世界共有131个国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了《京都议定书》,但是这些国家在199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只占全球的44.2%,还不能使议定书生效。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的立场对于《京都议定书》能否顺利出世就显得十分重要了。俄罗斯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1990年全球排放量的17.4%,对于批准议定书,俄罗斯政府内部阻力重重。虽然实现议定书规定的排放目标不是难事,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俄罗斯不能保证在满足经济增长的同时仍维持其目前的二氧化碳排放水平,而且为了履行议定书,俄罗斯还要为工业基础设施改造投入不菲的资金。最后,欧盟以支持俄罗斯加入WTO的承诺,促使其在2004年11月4日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在获得通过十年后才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这主要是由于美国的消极态度使然。美国人均能耗大,能源税率低,对化石能源的依赖程度高,因此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总量和人均量均领先于世界。2000年其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增加了17.4%,且远没有下降的可能。鉴于自己单位能耗和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对较低,美国强调弹性履约,在排放贸易问题上采用完全的市场措施,以降低减排成本。美国认为,议定书规定的有限制的弹性和非完全的市场化措施会让自己付出相当的经济代价,加之是否将发展中国家纳入“第一个承诺期”的分歧,布什政府在2001年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美国的极端利己做法引起国际社会的众怒。

表面上看,欧盟与美国的分歧在于对履约方式和承担历史责任的方针的不同,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在发展路径上,欧盟强调可持续发展,倾向于环境友好、高技术含量的发展道路;而美国则希望突出高化石能源消费、高经济增长的方案来实现发展。在价值层面,欧盟更加珍视平稳与均衡,勇于承担国际历史责任。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上,欧盟则更加强调多边协作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持之以恒:防止气候变化

为了实现议定书规定的目标,也为了能够在2008年启动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中拔得头筹,欧共体在2003年通过指令,创设了共同体内部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该指令自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许可、配额管理、排放监督和报告以及处罚等多项制度;并在联盟内部和世界范围内积极利用清洁发展机制,节省成本,兑现承诺。

工业化国家实现减排5.2%,仅仅是缓解气候变化的开始,要实现“稳定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水平,阻止人为的干预对气候系统造成威胁”的目标,人类社会还需要规划2012年后,即《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2012年)结束之后的行动战略。

为此,欧盟在2005年春召开确立“中长期减排战略和目标”会议,制定2012年后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欧盟一位环境委员指出,“与气候变化作战不取决于我们的意愿,它是必须完成的任务。”

京都议定书范文第3篇

但在这一议题上,各国矛盾重重,达成一致殊非易事。近日,中国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表示,中国提出了一个建设性的方案,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原则,也不失为一个“公平”的方案。

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德班气候大会注定将会是一场博弈激烈的会议。由于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官方文件《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即将于2012年到期,2013年后能否被确定为第二承诺期,各国能否承诺新减排目标,事关《京都议定书》存亡,成为此次德班大会期待解决的首个关键问题。

然而,各国会前的表态让这一议题的前景晦暗不明。发展中国家普遍支持将2013年后定为《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而发达国家对此则颇多推诿。

目前,承诺一定会签署第二轮《京都议定书》的国家,仅有挪威和瑞典;澳大利亚、新西兰态度模糊,只表示有类似意愿。俄罗斯、加拿大和日本则明确表示不签字;之前退出《京都议定书》的美国,一直希望采取自愿承诺减排体系。而向来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最为积极的欧盟,10月底也达成了欧盟内部统一的谈判立场,表示在一定条件下,欧盟愿意认可《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欧盟的条件是,要“确保主要经济体的积极参与”,美国需做出可比性的减排承诺,发展中大国要做出相对的自主减排努力。

“美国的态度从哥本哈根会议开始就非常清楚,是想要整个游戏规则重新来,是所有国家同样对待,同样自愿力所能及地去做。欧盟的条件是针对所有排放大国,也想‘拿下’美国,但态度又比较虚弱。”绿色和平组织气候变化与能源项目经理李雁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在表面分歧下,是对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挑战。根据这个原则,发达国家率先减排,并给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个原则,现在越来越受质疑,要不要打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界限,对整个体系重新定义,争议颇多。美国一直想打破这个原则,欧洲也想让发展中大国承担更多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则非常担心打破这层‘防火墙’,认为这是个公平的问题。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一直是保持整个体制稳定的一个很重要前提,是联合国公约的一个基石,我认为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力量的调整,各国可主动承担更多义务,但要重新来,在现在这个阶段是毁灭性的举措。”李雁表示。

中国横断山研究会首席科学家杨勇则对时代周报记者分析:“各方分歧的症结,还是在发达国家承担义务的问题上,实际上还是利益博弈。按最初原则,发达国家根据排放总量和人均排放量,来承担相关的义务和责任。后来几大利益集团又发生一些分化,除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外,又冒出了新兴经济体,这里面的一些因素也非常复杂。这次德班会议又面临世界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要在会上有个结果,我感觉比较困难。”

中国注重各方平衡

各方的龃龉之下,《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与第一承诺期的“无缝”对接,已很不乐观。即使有关国家能在今年年底前就《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续签问题达成一致,但所有国家都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续签程序也绝无可能。

月底的德班会议能否打破僵局,被各方寄予太多的期望。对此,多次率团参加气候大会的中国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接受新华社专访时表示,“中方提出了一个建设性的方案。”

中方方案的内容是:按照《巴厘行动计划》的要求,既坚持“议定书”有第二承诺期,又将没有参加“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囊括进来,希望这些国家做出有可比性的减排承诺。同时,发展中国家自主减排的行动也要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表达出来,纳入最后的整体方案。

解振华说,这个方案坚持了现有应对气候变化的框架,“在环境整体性上,既有‘议定书’国家的减排,也有非‘议定书’国家的减排,以及发展中国家减缓行动。”这是个建设性方案,由于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原则,也是个“公平”的方案。

解振华介绍,这个方案得到许多国家支持。“基础四国”(即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准备和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77国集团”一起提出这个方案。在刚刚为德班气候大会举行的一次预备会上,“基础四国已提出了这个方案,各方认为还是有建设性的。”

在李雁看来,“对各国来说,谁先谁后,哪些是前提条件,谁先走出一步,会有很大争议。同样是发展中国家,比如印度可能会非常坚持《京都议定书》的延续是前提条件,否则不会有任何推进。而中国的减排行动已铺下很好的基础,同时也愿在国际上扮演一个更加开明的角色,态度比印度要积极。此外,很多发展中国家也有不同的坚持。因此,这是个政治角力过程,考验各国谈判代表的创造力和政治智慧,在会场上去做复杂的协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夏青告诉时代周报,中国的策略还应提我们是穷国,是发展中国家,不能承担更多义务。如要别国减排,可能会把矛头引向自身。中国的减排目标是到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量在2005年基础上减45%,这是个相对减排量,实际排放量在增加。并且,在减排技术上与发达国家也有落差。“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在人均GDP3000美元时,单位GDP碳排放量都减少,是由高科技带来的经济增长,绝不是大量增加燃煤能源带来增长。这点中国还有不小的差距。”

在夏青看来,世界各国都不采用相对减排量,唯独中国用此标准,利弊尚需讨论。而《京都议定书》若坚持强调第二期也要减排,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中国也必须承诺减排,而且是绝对值的。事实上,若按绝对排放量计算,中国增加是比较快的,人均排放量很快也将超过欧美各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谈减排,有什么号召力呢?所以这张牌到底是不是最好的,可能还要请各方面再细致地研究一下。”

资金和技术转让期待进展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执行秘书菲格雷斯表示,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续签之外,明确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问题,确定新技术转让机制和适应气候变化委员会的运作细节,也是德班会议需要解决的问题。

确定第一个气候融资截止时间,同时要对到2020年之前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资金的承诺制定明确的计划,是菲格雷斯对德班会议资金问题达成成果的期待。在夏青看来,资金是这次谈判最关键的东西,发达国家理所应当为他们先消耗能源带来的碳排放增量“掏腰包”,如能谈成转移多少钱,可能是最现实、最直接的成果。

“资金一直是气候谈判里比较难的一块,但同时也是最受关注的实质性议题。如果德班会议有个良性的谈判氛围,资金和技术问题可先行一步。但事事都捆绑到最艰难的政治谈判上去,变成《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谈判的一颗棋子,就很难说能否得到应有的进展。最关键的是,谈判可把机制理顺,把架子搭好,但发达国家现在没钱,经济困难摆在那儿。在目前阶段,发达国家还是要展示出明确可见的政府行动意愿。”李雁对时代周报表示。

在技术转让方面,李雁认为,知识产权也是个老话题,在其他谈判平台上也有很多争议,德班会议还是要保证和巩固坎昆会议已取得的进展。

一个严峻的现实是,多次模型测试表明,即便各国都做到承诺减排量的上限,全球升温到2020年控制在2摄氏度的目标仍不可能达成,而是要达到3摄氏度。“不能让《京都议定书》就此死亡,它的后果非常严重。要再出一个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又需长期谈判,而且很可能更松散,更缺乏雄心和约束力。虽然非常难,但我觉得,即便第二承诺期不能与第一承诺期无缝对接,也要想办法让第一承诺期有个延长期。”李雁表示。

京都议定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清洁发展机制;环境保护;作用

1 引言

《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各国对控排温室气体应担负的责任;另一个方面是为了促进实现减排目标,提出了“清洁发展机制”、“排放贸易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的三灵活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是一种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模式,以求达到共同的减排效果,尤为引人注目。

2 “清洁发展机制”的内容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是由《京都议定书》第12条设计、规定的一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控排温室气体领域协作双赢的新颖模式。主要可以理解为发达国家提供经济援助和技术扶植,和发展中国家实施多方合作,也就是同意履行控排义务的国家,在另一国投资可以减少释放量的项目,但减下来的释放数字允许归回投资国,主要是来冲抵其本身的减排义务。这样良好的新型模式对于带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体现出十分深远的意义。研究资料表明:明确了各国对控排温室气体应担负责任;CDM 与ET(排放贸易机制) 两者都是实施减排温室气体的较好手段,它把减排数额看成是能够进行买卖、交易的特殊产品,吸引经济比较发达国家的政府和企业把雄厚财力、先进技术投入到减排温室气体的行动当中。综上所述,第一个机制能够使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CDM合作中都获得相应的利益,在全世界又有利于实现《京都议定书》约定的减排任务,在国际领域开辟了国际投资、贸易的创新领域和新型模式。

3 “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性质分析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清洁发展”机制可以说是一种激励制度,是与发展中国家关系最密切的机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把缔约方划成两类国家,附件I缔约方涵盖了西方发达国家和前苏联、东欧转型国家;非附件I缔约方则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京都议定书》依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规定,对所有成员量身定做了各自的责任和权利。前者有详细、并且体现拘束力的减排目标,后者相反却没有强制性的减排规定,获得了京都机制所带来的温室气体释放降低的公共产品,可是它承担的履约成本却较前者小很多。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要求,在清洁发展机制下,发展中国家则得到了来自发达国家的庞大环保项目的经济援助和技术支持,一方面在环境保护上取得利益,另一方面也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对那些那些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个政策一方面给其带来了公共产品;另一方面也给其带来了独特的正面激励。

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讲,即使当下发展中国家不履行减排义务,并不表示发展中国家不履行防止气候恶化的成本任务。“清洁发展机制”是一种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模式,以求达到共同的减排效果,尤为引人注目。半导体工业和电子工业的日益兴旺也极大地提高了以中国、印度、巴西为主的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变为所有产业链中的生产基地,向发达国家出口成品,他们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是在为发达国家“买单”。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正在经历经济飞速发展的关键阶段,重工业燃煤释放出的CO2量与日俱增,并且,发达国家逐步向我国迁移数量众多的钢铁等重污染工业,吸纳的项目质量虽然比以往要高一些,然而在资源利用与环境污染等角度,国际标准与日提高,和发达国家的差距也愈来愈远,造成了“引进、落伍,再引进、再落伍”的非良性循环。假使不迅速调整产业结构,假使不开展跨越式绿色发展,在第三个履约期逐步减排的同时,发展中国家一定会付出沉痛的代价,试想一下后果可能会给那些首先考虑发展的发展中国家造成庞大的负担和压力。

4 “清洁发展机制”对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作用

当下,即使发展中国家还没有担负起实质性的减排责任,但并不表示发展中国家束手旁观。为数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印度等国,数额庞大的温室气体实际释放量、与日俱增的释放增长速度以及气候恶化难题的越来越严重,让其陷入到出自国内、国际的诸多压力之中,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释放水平日益增长。

(1)为了应对后京都时代的挑战,我国应大力运用《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最重要的是利用投资和技术转让的方式,同相对不比较发达国家合作实施清洁发展项目。一方面可以和本议定书体制内的欧盟和日本合作,另一方面也能够同那些在本议定书体制外的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合作。首要条件是把好国内引进项目的法律和技术关,择优选择,使得那种环境和经济效益都不错的项目落户中国,最大程度的力避吸纳污染严重、能源消耗大的项目,将低碳经济作为国际合作的核心要素。

(2)项目合作并不是唯一有效的措施,目前,发展低碳经济也为很多国家所青睐。2003 年,英国政府提出新的名词-低碳经济,随即欧盟、日本、美国等国陆续出台了发展低碳经济的相关策略,俄罗斯、印度、巴西、南非等经济转型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也日益进行低碳经济策略的探讨和任务的部署。我国应紧跟时代潮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实现新能源与可替代资源的开发,发展低碳产业,走低耗高效的绿色发展道路。

(3)致力于制定一系列法律和政策,尽快建立健全我国国内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并出台相关体制和行动方略,促进国内相关产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虽然人类解决严峻的环境问题征途漫长,但在国际社会的积极合作和努力下,在众多有效机制的影响下,实现高能效、低排放的转型,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将不再是奢望。

参考文献:

[1] 张 磊.从哥本哈根会议看全球气候合作前景[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10(4):64~65.

[2] 周洪钧.〈京都议定书〉生效周年评论[J].法学,2006(3):237~238.

京都议定书范文第5篇

关键词:碳信用;金融属性;碳减排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1-0204-04

引言

在《京都议定书》的规则约束下,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具有了商品属性。同时,由于全球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地和减排地具有可替代性,而碳减排需要成本,且不同国家的减排成本往往存在显著差异,所以碳排放权就具有了价值,因而也就有了以碳排放权交易为基础的碳信用市场(魏一鸣等,2008)。一个碳交易的成功完成背后必须有发达的金融体系,碳排放权已经具有鲜明的金融产品特性。以马赛尔·杰肯(Marcel Jeucken,2005)为代表的经济金融学家“开拓性地把环境和温室气体排放因素引入金融学中”,开始关注金融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正式生效后,碳信用交易市场快速发展,催生了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以“碳排放权”交易为标志的碳信用贸易体系。

碳信用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以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2005年的《京都议定书》,不仅催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并且以法规的形式有力地限制了相关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有了良好的法律基础,碳排放权随之而来,并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以其为核心的碳信用应运而生。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再到哥本哈根会议,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促进碳减排、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碳信用交易将碳排放额度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具备商品属性进行公开交易,是实现碳减排的核心经济手段。

碳信用在国内外都应是一个比较前沿的学术领域。自2005年碳信用交易产生以来,国内外已有大量学者对其开展了研究。关于碳信用交易的经济理论,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理论。排污权交易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Croker(2001)在对空气污染控制的研究中提出了产权手段在空气污染控制方面应用的可能性,奠定了碳信用交易的理论基础。Robert(1995)研究了存在交易成本时的排放权交易,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则边际减排成本与排放权的市场价格不直接相等,从而市场均衡点就会发生改变;如果交易成本增加,那么排放权的市场交易与成交量都会降低。《京都议定书》生效以后,一些学者开始应用科斯定理对全球碳信用交易的市场架构和碳信用交易机制设计进行研究。Sven(2006)应用包括两个参与者的两期模型比较了基于历史排放量和基于基点的排放权配置,研究结果表明:由于具有不同的边际减排成本,而且个体遵守减排承诺的成本也会随时间而变化,所以参与者在不同时期会偏好于不同的排放权分配方案。Martin Cames和Anke Weidlich(2006)研究了不同的碳信用交易体系设计对德国电力行业减排技术创新进程的影响。他们认为不同的碳信用交易机制设计对该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影响,尤其影响发电使用燃料由高碳排放型燃料向天然气的转换。国内对碳信用交易体系机制设计问题的研究首见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他们应用产权理论和外部性理论,建立了一个界定各国历史排放权和未来排放权的理论框架,并据此提出了一个将各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明晰化、将所有国家纳入全球减排行动的后京都时代解决方案。高天皎(2007)和郭升选(2009))等阐述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运行现状及运行中的问题和成因,并且提出了相应对策。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术界均认可碳信用交易在促进全球碳减排中的积极作用。但是现有文献对碳信用市场机制的内在机理及其内在属性等问题尚没有清晰的解析。本文试图加以分析以理清相关理论问题。

一、碳信用减排激励机制

碳信用交易机制是延续几十年对产生温室气体的化石燃料进行补贴政策的一个逆转。全球每年对化石燃料工业补贴约2 350亿美元,现在一些国家和跨国企业已经认识到基于市场的温室气体控制机制的重要性,需要建立一个清晰、持续和长期的减排温室气体的经济激励机制,碳信用交易体系正是该机制的核心。

《京都议定书》创造性地设计了三大灵活性机制(JI,CDM和IET),为工业化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设定了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和限排目标,国际排放交易下的AAU、联合履约下的ERU和清洁发展机制下的CER都具备了稀缺性,奠定了“碳信用”的法律基础和商品属性。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排放到大气中的每当量CO2为一个碳信用(所有其他温室气体CH4、N2O、HFCs、PFCs、SF6的减排量都要折算成CO2的减排量即CO2当量),AAU、ERU和CER都属于碳信用范畴。碳信用本身具有归属分配和实际使用在时间上异位的特点,因而具备了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特性。三大灵活机制为碳信用真正成为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创造了机制基础和市场条件。

京都议定书范文第6篇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今年年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70个缔约国和地区代表将在哥本哈根会晤,希望为达成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全新国际对策进行最后的谈判努力。全球主要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代表将就如何削减有害的温室气体排放、削减多少、何时削减等问题达成一份全球协议。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对于气候环境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于是,人们将更多的目光聚焦在哥本哈根。

人们期盼一个哥本哈根时代的到来。

回首京都之路

人类从认识气候变化问题到把保护气候环境的行动付诸于实践经历了不短的时间。1987年,联合国、加拿大和世界气象协会发起召开了一次会议,46个国家的330位科学家和决策人聚集在一起,发表了一份声明。声明说:“人类正在全球范围内无意识地进行着一场规模巨大的实验,其最终后果可能仅次于一场全球性核战争。”他们进而敦促发达国家立即采取行动,减少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量。

真正敲响全球气候变暖警钟的一年是1988年,这是有史以来最热的一年,超过了20世纪80年代曾创下短暂的高温记录的另外三个年头,69个美国城市,还有莫斯科,创下了最高的单日高温记录。在洛杉矶,温度计的水银柱指向了110华氏度(43摄氏度),一天之内有400个变压器爆炸。中西部遭受了自黑风暴以来最严重的旱灾,而黄石国家公园几乎要燃烧起来了。在这次浩劫期间,詹姆斯・汉森――国家航空和航天局戈达德空间研究中心的主任,在美国参议院能源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上作证时说:“温室效应的存在业已查明,此时它正改变着我们的气候。”他百分之九十九地相信,目前的高温表明确有天气变暖的趋势,而不仅仅是自然变化。他补充说:“我们正在以不正当的手段破坏气候。”

就在那个炎热的夏季,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多伦多召开会议,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并开始着手准备将于1992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即后来人们熟知的地球峰会)。这也是20世纪最后十年中影响最深远的会议之一。

为了控制愈加严重的气候问题,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

《京都议定书》需要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

历经磕磕绊绊,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终于正式生效。此项协议意义重大而且影响深远。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人类自此进入京都时代。

有喜有忧的CDM

《京都议定书》允许采取四种减排方式:第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第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第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第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减排意味着更先进的技术开发和利用,意味着化石资源的能源效率提高或用量减少或能源资源替代,而且这种先进技术是指非商业化技术,即意味着高风险和高成本。发达国家的技术已经比较先进,其目前的能源利用效率比发展中国家高,单位排放比发展中国家低,在此基础上进行等量减排肯定比到发展中国家进行减排的成本高得多。根据日本AIM经济模型测算,在日本境内减少1吨二氧化碳的边际成本为234美元,美国为153美元,经合组织中的欧洲国家为198美元。当日本要达到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6%温室气体的目标时,将损失GDP发展量的0.25%。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减排成本仅几美元至几十美元,如果是在中国进行CDM活动的话,可降到20美元/吨碳。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工业化国家积极到发展中国家寻找项目,从而推动了CDM的发展。

CDM即清洁发展机制,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京都会议)通过的附件,是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CDM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销额的转让与获得。《京都议定书》规定,在2000年后一旦其生效起至2008年第一个承诺期开始这段时期内,CDM就可实施,参与CDM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就可获得由CDM项目活动产生的经证明的减排量(CERs)。因为清洁发展机制(CDM)既解决了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问题,又解决了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发展问题,所以被公认为是一项“双赢”机制。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从2002年起,CDM项目就已经进入中国。2002年下半年,荷兰政府和中国政府就中国第一个CDM项目――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签署合同,合同规定CERs的支付价格定为5.4欧元/吨CO2,而该CDM项目年平均CO2减排量约为54000吨,减排量入期为10年。投资该项目的中国企业获得了总计约人民币2.7亿元(合2700万欧元)的收益保证。自此,碳经济与碳交易在中国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

目前,中国已经是全球最大的CDM项目市场,越来越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碳交易获得发展的资金与机会,但在低碳经济日益崛起的同时,CDM项目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据国家发改委气候变化司陈波介绍,截至2009年7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CDM项目2128个,其中经联合国权威认证的有500多个。从其给出的数据表格可以看出,大部分申请的CDM项目都是可再生能源项目及能效项目。相对于2007年及2008年上半年的快速增长,2008年下半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CDM项目申请速度有所减缓,而目前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因为哥本哈根会议还未召开,而对此持观望态度。与此同时,陈波也表示:“CDM交易是由市场来主导的,价格、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都是需要考虑的,而且市场都是有限的,CDM也是有上限的。”

据了解,我国CDM项目数量众多,但在联合国注册通过的项目较少,还有很多项目刚刚申请尚未得到发改委批准,项目总类、质量多种多样,买家、卖家也各不相同。这种混乱局面的形成,主要因为信息严重不对称,大多数业主能力建设水平较低,绝大多数交易是点对点磋商谈判,没有经验的一方处被动、丧失讨价还价能力,导致买方与卖方之间存在大量不信任因素。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要求成立一个CDM信息服务平台,解决上述问题,帮助中国企业更好地面对国外买家。在此背景下,2008年8月5日,北京环境交易所正式挂牌。

据北京环境交易所王先生介绍,环交所的业务范畴,主要是在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交易、节能量指标交易、二氧化硫、COD等排污权益交易以及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方面发挥作用,在CDM项目的中外交易双方之间搭建一个更有效的渠道。他同时表示,在拿到联合国认证的CDM项目中,有大约200多个项目已经拿到了钱,因为CDM项目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买方和卖方均存在风险,因此都需谨慎对待。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在同日挂牌,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也随之于2008年9月正式成立。据王先生介绍,目前,中国提供的减排量占世界市场的58%,但由于现在市场基本由买方主导,是买方市场,在碳价格上,我国还处于被动地位。而联合国权威机构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调整CDM项目的认证标准,因此CDM项目从初期规划到拿到市场上交易,是要经历很多考验的。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CDM交易的目的是发展中国家帮助发达国家达到减排目标,降低其减排成本,而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节能减排技术。可是,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委员吕学都表示,在我国众多的CDM项目中,只有不到10%是通过发达国家技术转让来实现的。英国瑞碳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张灵慧也认可这一说法,在她看来,国外的企业宁愿拿出大笔的资金来购买减排量,而不愿意转让高新减排技术。众所周知,高新技术才是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的一个最根本的手段。故而,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也是哥本哈根会议上所要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

下一个伟大的全球产业

2007年9月,许多中国汽车制造业巨头云集天津,参加“绿色汽车会议”。应邀来此次会议演讲的嘉宾有著名的美国新闻评论家托马斯・弗里德曼,他在会上说道:“清洁电力将在未来10年中成为全球标准,清洁能源工具将成为下一个伟大的全球产业,能够利用和销售这些工具的国家将拥有竞争优势,这些国家将拥有最干净的空气以及发展最快的商业。”

没错,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经过150年“脏兮兮”的经济增长之后,已经把下一个发展目标之一盯在了清洁能源工具这个新的产业上。

美国总统奥巴马一上台就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的绿色能源规划,对哥本哈根会议也表现出积极的态度。2009年7月,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访华,15日在清华大学演讲时,朱棣文说,美国的目标是在8~10年内,实现碳捕捉和封存技术的商业化应用。17日,他来到河北廊坊,参观了中国民营清洁能源企业――新奥集团。朱棣文说:“通过对中国能源企业的实地考察,了解中国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和二氧化碳减排方面的成果,更期待看到更加多样化和具有可行性的二氧化碳减排技术。”显而易见,美国已经开始关注中国这个清洁能源工具的大市场了。

据了解,新奥集团是一家主打清洁能源生产与应用的民营企业,新奥的工作人员陈翠翠说:“新奥以创新清洁能源为使命,依托燃气分销,立足煤基清洁能源产品的开发利用,并围绕二氧化碳的资源化发展氢能源和生物能源,实现煤基能源零污染,实现煤基能源全生命周期的清洁化,形成涵盖服务和供给、供应链、开发和生产等环节的清洁能源产业链。”

除了新奥,我国的清洁能源产业还有许多优秀的企业,但与国外同类企业相比,在资金、技术等问题上还存在一定差距。中国的清洁能源市场是广阔的,未来的竞争也必将是激烈的。可喜的是,我国政府对新能源发展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对节能企业的扶持政策和税收激励也愈加凸显,而这必将给企业在未来的清洁能源工具产业的竞争上增加了胜利的砝码。

谨慎的乐观

发达国家倾向于设定发展中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而发展中国家在保证发展权的同时,倾向于向发达国家施压,督促其履行承诺,通往哥本哈根之路看起来注定不会是坦途。

在2009年6月26日以微弱优势在美国众议院投票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表明,美国计划至2020年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17%的目标,这相当于1990年基础上减排4%,而这比克林顿签订“京都议定书”承诺1990年基础上减排5.2%还倒退了。

而同样举足轻重的中国政府一贯秉持着对国际碳减排协议的重视。2007年5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决定颁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8年10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09年5月20日,《中国政府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立场》出台。

京都议定书范文第7篇

关键词:《京都议定书》;二氧化碳减排额度;哥本哈根会议

中图分类号:F40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23902

0 前言

缘于《京都议定书》之下的CDM(清洁发展机制)交易机制,让世界各国都垂涎不已。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和巴西,发达国家如欧盟、日本都顺势而为,甚至曾经反对《京都议定书》的美国也改弦易张,通过了《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毋庸置疑,一系列国际社会气候法案的出台必将会带来巨大的能源市场。而中国作为这个能源市场上的重量级卖家,拥有84%的CDM一级市场份额,却未能如愿以偿的掌握碳交易的定价权。为了避免中国在新一轮的国际经济浪潮中再次失声,谋取碳交易的定价权势在必行。

1 CDM机制下的国内外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状况

1.1 国外市场的发展状况

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达400亿欧元,比2006年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2008年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全球碳交易市场依然保持爆炸式增长态势,交易额高达910亿欧元。而且这种涨势会在哥哈本根会议之后得以持续。以日本为例,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为12.4亿吨,按《京都议定书》规定日本2008年排放量应减为11.6亿吨,但其2002年的排放量已达13.3亿吨。日本政府决定通过CDM等每年向海外购买2000万吨,即2008到2012年的五年当中购买一亿吨。但是2008年,日本实际签约的只有638万吨,与其规定的年购买量2000万吨相去甚远。可以想象,哥哈本根会议之后如果有了更加明确的减排实施计划,日本的减排压力会骤增。这必然增加其通过CDM增加其购买量。此外,美国的可能加入和欧盟的助推也是CDM碳交易市场扩大的催化剂。

1.2 国内市场

对于中国而言,碳交易及其衍生市场发展前景广阔。中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居全球第二。据世界银行测算,全球二氧化碳交易需求量超过2亿吨。发达国家在2012年要完成50亿吨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中国市场出售的年减排额已达到全球的70%,这意味着未来至少有30亿吨来自购买中国的减排指标。特别是CDM市场潜力巨大。中国的CDM潜力占到世界总量的48%。而就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在联合国气候相关机构成功注册的项目也居于世界第一。

从图中可以看出,我国成功注册的CDM项目居世界第一位,总量达到622个,占34.78%。除外,世界银行的分析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我国预期每年将会产生超过184亿的减排额度,占到了实际每年减排额度的近60%,远远超过了其他发展中国家。中国在这个“碳时代”中无疑将会成为一个极具影响力的国家。

2 CDM交易下碳排放价格的现状

首先,碳交易市场的分类。通常情况下,碳交易可以分成两大类:其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这通常被认为是二级市场。其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典型的此类交易为CDM以及联合履行机制下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和减排单位(ERUs)。由于我国是《京都议定书的》非附件一国家,因此我们并不能直接开展基于配额的交易。

京都议定书范文第8篇

世界银行碳汇基金于2005年12月13日至14日与山西晋城煤业集团签署了购买煤层气发电项目6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减排协议,这不仅能减少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排量600万吨当量,而且可以获得发达国家支付的2700万美元的减排收益。这个项目在国际上被称作CDM项目。

解读CDM

CDM意为清洁发展机制,其核心内容是允许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是一种跨国贸易投资机制,即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既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又有助于温室气体减排的项目投资,换取投资项目所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减排额度,从而履行减排义务。

解读《京都议定书》

CDM项目源于《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该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同时建立了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规定,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可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必须在2008年至2012年间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5.2%。此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目前,我国成为实现《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减排量最多的国家。

清洁发展机制的双赢结果

通过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发达国家的政府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并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

对于发达国家企业而言,获得的 CERs 可以用于履行其在国内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也可以在相关市场上出售获得经济收益。由于获得CERs 的成本远低于其采取国内减排行动的成本,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通过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实现减排义务的经济成本。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和先进的环境技术,从而可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说,清洁发展机制既有其双重目的,同时也是一种“双赢”机制。

世界最大减排市场在哪里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之一。未来5年每年碳交易量超过2亿吨。这些减少了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不仅改善了环境,还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换回资金和技术,就好像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中国最大减排市场又在哪里

在位于中国中西部地区的山西省,5000年文明的发源地,尧舜禹的溯源地,煤层气资源十分丰富,10万亿立方米储量,占全国煤层气储量的1/3。焦炉煤气资源也非常丰富,被列为全国唯一的煤炭可持续发展试点省份。

山西省前副省长、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彭致圭会长介绍,山西在煤层气和焦炉气综合利用、燃料替代等煤炭、焦化、金属镁诸领域有很大的CDM项目开发市场潜力。

谁拥有CDM市场

某资深国际交易商刘先生向记者介绍,发达国家要在本国减少排放一吨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成本大约在100美元以上,而通过市场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购买清洁空气只需要花费20美元左右。目前国际上挂牌现价为20美元一吨,期货价为23美元。

这个“馅饼”确实比较诱人。煤炭行业的矿井瓦斯气回收利用,钢铁行业的高炉煤气发电技术、焦炉煤气回收利用技术,化工行业的余热回炉技术、离子技术,风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甚至节能建筑、废弃物处理等也在购买范围。

CDM项目说起来简单,做起来确是一个很细致的过程。一个项目究竟减少了多少温室气体排放,给环境带来多少积极影响,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还需联合国有关机构测定和认可。

山西省作为全国的煤化工基地,发展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潜力巨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试点省份。

2006年,山西晋城煤业集团和世界银行共同开发的寺河煤层气电厂CDM项目获得由国家发改委主持召开的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查会批准,并上报了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进行审批。这是中国批准的第一个CDM项目,也将是世界上的第一个。

该电厂建成后将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煤层气(瓦斯)发电厂。该项目每年将减少产生甲烷(CH4)排放1.815亿立方米,与相同规模的燃煤电厂相比,本项目每年可节约36.8万吨煤炭,减少二氧化硫(S02)排放3677吨、烟尘722吨、煤渣7.3万吨。晋煤集团通过出售二氧化碳减排可以获得14000万美元的收益。

截至目前,山西省获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达41个,其中3个项目在联合国成功注册。

专家介绍,在2008年,也就是今年,山西省将有相当一批企业可能通过国家“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入CDM项目交易运行程序。我们完全可以把CDM项目视作山西产业发展的一个新机遇。

新机遇到来前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