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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工程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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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工程师申请表范文第1篇

第一条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从事生产、技术、科研、设计、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生产技术、管理问题和承担科研设计工作,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和吸收新技术中,业绩较显著;撰写或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文章或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与学习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应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应于从事冶金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标准化与科技情报信息、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改造、计量检测、产品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产品营销、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

(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五)对一般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完成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三)完成过企业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方案制定、设计、制造和安装调试等工作。

(四)完成本企业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五)完成本专业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分析正确,被有关方面采纳。

(六)参与完成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及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实施。

(八)完成对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九)完成1项以上中型以上或2项以上小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和验收任务。

(十)完成企业中精密、大型、稀有、关键设备等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成套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十一)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关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关奖项)获奖项目的获奖者(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市(厅)级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专业发明的完成人前五名。

(二)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提供详实的数据检测报告2份以上或解决了实验测试技术中的较大疑难问题,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数据可靠、精度高、对实际工作有较大指导作用的主要完成人。

(三)负责完成1项以上中型以上或2项以上小型成套设备的规划、购置或制造、安装调试任务,并通过鉴定或验收;或完成2项以上企业大型设备的修理攻关,经实践检验,公认在同行中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四)在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开发设计、研究中,运用较先进的技术,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五)负责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或3项以上县(局)级科技进步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负责制定的本地区、行业或企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或提出1项以上科技建议,被县(局)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

(七)负责完成1项以上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及1项以上产品标准的制定,或2项以上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并获批准、,用于生产实践。

(八)负责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或3项以上县(局)级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较大的指导作用。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技术研究报告或较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已不作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本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关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市级以上授予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称号者。

(四)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较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申报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冶金专业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的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以及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6.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7.了解:知其大意。

8.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9.专业文章:指将本人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中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具体实例问题的技术处理分析。

10.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1.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2.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3.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4.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5.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具有ISSN和CN刊号的期刊。

16.省级学术会议: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及省级学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

17.市级学术会议:市级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8.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万字以上。

19.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0.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奖励项目。

21.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2.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项目或课题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23.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24.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指超额完成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25.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所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8.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助理工程师申请表范文第2篇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助理工程师申请表范文第3篇

关键词:河湖管理;河道;河湖保护;采砂

水资源主要来自于河湖,承载着世界生物生命延续的重任,是世界不可或缺的物质。河湖在提供水资源的同时,进行供水、储水,也可以进行防洪、泄洪,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保障。然而,如今河湖的生态平衡受到严重的考验,很多河湖受到或轻或重的污染,有些河湖已经干涸,严重威胁到生物的生存和人类的发展。因此,加强河湖管理与完善保护制度迫在眉睫。

加强和创新河湖管理是提高科学治水管水能力的重要途径。建立严格的河湖管理与保护制度,确保河湖健康安全运行,如加强河道全程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河道巡查执法工作、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加强涉河建设项目许可管理工作等。

一、加强河道全程管理工作

叶尔羌河流域管理局移交前,河道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叶尔羌河中游河道(灌区河段);移交后河道管理是全程管理。特别是移交以来,不断加强叶尔羌河上、下游河道管理工作,并加大了小河道管理。首次在叶尔羌河上游段上收取了河道采砂管理费;首次收取了叶尔羌河上游河段上取用水选矿企业的用水水费、水资源费。

二、不断加强河道巡查执法工作

自2013年以来,按照《塔里木河流域河道巡查制度》(试行)有关规定,明确巡查范围、落实各巡查河段的责任人,积极开展河道巡查执法工作,对管辖河道进行经常性、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有效的维护了河道健康运行及流域正常用水秩序。

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我局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凡进入我局管辖河道进行采砂,必须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采砂单位或个人首先向单位递交河道采砂申请报告,并填写河道采砂申请表;待审批通过后,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及采砂保证金,由主管科室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随后由单位水政水资源管理部门及管理该河段的管理站有关人员现场堪察、共同指定采砂位置,并告知有关采砂要求。

(二)、河道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及汛期禁采制度

叶尔羌河流域河道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在采砂单位或个人进入河道采砂,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与相关管理站工作人员经常性深入到采砂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进行方量测量工作,从而有效控制开采总量。

我局严格执行汛期禁采制度。每年6月10日至9月10日为叶尔羌河流流域的防洪期。根据《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叶尔羌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及我流域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汛期河道输水、行洪安全及其采砂单位或个人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安全,我局每年6月初给每个采砂单位或个人下达《关于汛期停止采砂的通知》,要求各采砂单位或个人务必按照要求清理现场,停止砂石开采、跨河作业,并安全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三)、河道采砂管理费收取情况

一直以来,我局对河道采砂实行按方收费制度。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每采完一处,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及相关管理站有关人员共同测量开采量。

(四)、编写完成了《叶尔羌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并通过塔管局审查

(五)、河道砂石开采兼顾河道清障

在河道进行砂石开采,首先考虑河道的输水、行洪安全及河道两岸堤防安全;同时考虑疏通采砂河段,减轻采砂河段当地农民的防洪负担。要求各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从河心向两侧开挖,同时保证离河道两岸的提岸、防洪工程至少到达30-50m的安全距离。

(六)、通过近几年来的河道采砂,主要起到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疏通采砂河段的河道。在各采砂单位进入河道采砂前,水政水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管理该河段的管理站进行现场堪察、共同指定采砂位置,首先把河道内阻碍行洪、输水的河心滩高包取掉。

2、减轻采砂河段两岸的防洪工程负担。采砂前有些河段的河床高于岸边的防洪坝;经过采砂后该河段的主河床明显下降,从而大大减轻采砂河段两岸的防洪工程压力。

3、扩大了河床的过水断面,提高大河的行洪能力。提孜那甫河铁路桥下游河段,由于多年来泥沙淤积相当严重,导致河床的过水断面变得狭窄,有些地段的河床不及老河床的三分之一,使得河道的行洪能力大大降低。通过河道采砂,把河道淤积面的高滩砂石料取走,从而扩大了河床的过水断面,提高大河的行洪能力。

四、涉河建设项目许可管理工作

一直以来,严格按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利部[1992]7号)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管辖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五、正在逐步依法开展河道划界确权工作

依法划定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解决河道界限不清、权属不明确、认识不统一的有效途径。

六、总结

河湖是水之源,加强河湖管理,完善河湖保护制度对人类、对社会、对世界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做全河湖的管理和保护既能提供采砂的机会,还能起到防洪、行洪的作用,为社会和人类提供自然资源和社会稳定的保障。现今已出很多法律制度对河湖进行管理和保护,然而,仍有个别人员对河湖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损坏,以至于某些河湖遭到严重的失衡,导致污染或干涸。因此,在今后仍要加强对河湖的管理和保护。

参考文献

[1]王洪霞.柳璐,单卫国.我国河湖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安徽农业科学》.2012年3期

[2]阚善光,沂沭泗.直管河湖管理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思考.《中国水利》.2014年8期

助理工程师申请表范文第4篇

(国网蚌埠供电公司电缆运检室,安徽 蚌埠 233000)

【摘要】本文对公司所属及代管的电缆通道使用原则及使用审批、施工、验收、电缆通道内设备运维管理的工作流程和要求进行规定,加强电力电缆通道运维管理,进一步提升电缆通道标准化、精益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电缆通道及电缆线路安全可靠运行。

关键词 电缆线路;通道;隐患;管理

作者简介:刘志存(1970—),男,汉族,安徽蚌埠人,本科,高级工程师,国网蚌埠供电公司电缆运检室主任。

谌业刚(1986—),男,汉族,江西高安人,本科,助理工程师,国网蚌埠供电公司电缆运检室技术员。

近年来,城市新区的建设加快,电网规划未能完全融入城市规划,造成电网建设线路通道难以解决;城市大建设城中对架空线路的入地要求,造成线路通道问题日渐严重;政府对城市建设电缆通道投资建设过程中执行的标准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政府投资建设的电缆通道存在一定的安全质量问题;同时,对建成后电缆通道接受管理环节、维护环节的不畅,造成电缆通道被使用和损坏的问题时有发生;老旧电缆线路改造后,电缆通道未能及时修理等,造成了电缆通道资源未得到有效保护。

1电缆通道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以及城市功能的逐步健全和完善,电力电缆线路在城市电网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由于受城市规划、道路建设、地域局限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造成了电缆线路的通道路径困难,因而电缆线路通道越来越成为稀缺宝贵的资源。

国网蚌埠供电公司通过开展电缆线路通道资源隐患排查,对电缆线路通道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针对性的措施开展隐患治理;完善电缆线路通道管理规范,对电缆通道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在项目规划前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后期电缆运维工作管理上下功夫,把牢电缆通道原始资料、基础数据、施工质量关;严格电缆线路通道的审批,规范电缆通道资源的审批、使用、运维等流程,提高电缆通道管理水平,提高电缆通道资源的利用率、完好率,从而保证了电缆线路安全。

2电缆通道存在的隐患

2.1电缆通道前期存在的问题

2.1.1电缆通道没有进行统一规划、管理,造成了电缆通道与其他市政管线之间存在安全隐患。

2.1.2电缆通道在设计时大都只进行原则性设计,造成了电缆通道路径精准度较差,给后期运维工作带来不便。

2.1.3政府及用户投资改造的电缆通道在建设中缺乏对施工质量的管控,施工单位素质参差不齐,造成了电缆线路通道安全与质量存在缺陷等。

2.2电缆通道运维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2.1未建立健全电缆通道使用审查与审批机制,电缆通道使用不规范,存在较大资源浪费。

2.2.2在已建成电缆通道内施工随意性较大,存在乱敷设、乱摆放、乱穿管等现象,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2.2.3电缆路径上警告标识缺失,倾斜严重;电缆工井内无防火措施,存在火灾隐患,影响设备安全运行。

2.2.4电缆沟道积水多,影响电缆安装维护与稳定运行。

2.2.5市政建设、用户施工多,防外力破坏压力大。

2.2.6电缆监测装置配备较少,在线监测电缆运行水平能力不高。

3治理措施

3.1建立政府投资电缆通道的接收管理机制

3.1.1针对政府出资建设的电缆通道,公司明确运检部门归口管理,通过规范的手续进行电缆通道无偿接收。

3.1.2加强用户出资系统改造工程、非系统工程电缆线路资产移交公司管理,积极参与用户出资系统改造工程、非系统工程项目的方案确定、设计审查等过程。[1]

3.1.3加强政府出资建设电缆通道的过程管理,协调和指导电缆通道的施工质量管控,保证电缆通道的安全与质量。

3.1.4对接收后的电缆通道建立电缆通道的基础台帐、基础信息和数据,纳入主设备进行管理,开展常态的运维工作。

3.2建立了备用电缆通道的安全管理机制

3.2.1加强备用电缆通道的运维管理。加强对备用通道的运维,将备用通道与运行通道执行同一标准,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制止,禁止在备用电力电缆沟、工作井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尤其是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未经许可不准同沟埋设。[2]

3.2.2规范备用电缆通道的使用管理。电缆备用通道的使用实行审批制,由使用单位填写电缆通道使用审批表,明确使用的具置和起至点,由通道运维单位进行审批。对不能满足电缆安全的通道申请拒绝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备用电缆通道,进入电缆通道内,均应到通道运维单位办理书面许可手续,施工作业应签订安全协议。事故处理等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或口头办理,事后应登记备案。

3.2.3严格在备用电缆通道内的作业安全管理。电缆备用通道内施工作业时,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电缆安全作业规范,负责对通道内已有电缆及相关附属设施的保护;运行部门要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加强现场作业监护。确保作业期间内电缆设备、电缆通道的安全。

3.3建立电缆通道使用的审批机制

3.3.1强化电缆通道作为主设备管理的力度和意识,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将电缆通道纳入到公司统一进行管理,由公司相关管理与市政部门联系,由运维检修部作为电缆通道的归口管理部门。

3.3.2公司系统内的部门(阳光公司、信通、营销)使用电缆通道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审批,具体步骤是使用部门报送电缆线路通道使用申请,经电缆运检室审查后,报运检部、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进行申报相关手续。严禁私自、随意使用电缆通道进行地下管线的敷设。

3.3.3非系统工程使用电缆通道(如电信、移动、联通),由信通公司进行汇总后,经电缆运检室审查后,报运检部、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进行申报相关手续。

3.3.4市政部门需使用公司系统的电缆通道时,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审批制度,填写申请表,经运检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3.3.5对设计部门设计的电缆线路使用的电缆通道进行严格设计审查,规范预留电缆通道使用,保证新建电缆线路和运行电缆线路的安全。[3]

3.3.6各单位在使用电缆通道时,应严格按设计及电缆通道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更改电缆敷设的设计路径以及电缆在通道中的相对位置。

3.3.7对非开挖工艺施工的通道管理,施工时顶管宜逐根敷设,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批复的通道进行排列。

3.4建立停运、退役及报废电缆通道的管理机制

3.4.1公司运检部加强对停运电缆线路通道的管理,废旧电缆拆除后,及时保留通道以作备用,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对保留通道进行维护、打通。

3.4.2电缆运维部门应及时更新停运、退役及报废电缆通道的基础台帐、基础信息和数据。

3.4.3电缆运维部门对停运、退役及报废后电缆通道纳入日常运维管理,对其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发现缺陷及时处理,确保电缆通道完好。

3.5健全和完善电缆通道的日常运维管控机制

电缆通道的隐患主要包括火灾、外力破坏、非法侵入、运行温度过高和渗漏水等。隐患排查的方式主要包括人工巡视、检测和在线监测等方法和手段。

3.5.1建立电缆通道隐患排查和治理的长效机制,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工作流程,认真落实消除电缆通道各类隐患的措施,实现电缆通道隐患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3.5.2缩短电缆设备巡视周期,优先对重点线路、重点部位电缆警告标识进行补充。加强设备巡视,建立市政施工工地档案,及时下发防外力破坏通知书,对重点地段设专人监控,降低外力破坏事故。

3.5.3加快积水电缆沟道改造。首先对积水的电缆沟道进行定期排水与封堵。其次加快改造防水等级低于三级的电缆隧道结构。最后建立积水电缆沟道数据库,加强降雨后特殊巡视,及时排除积水。

3.5.4及时修补、更换缺失的电缆井盖。对不能立即处理的井盖,要采取临时措施,加设警示标志或围栏。在主要街道安装电缆井盖“安全”防坠网。

3.5.5积极采取电缆隧道防火措施,首先对变电站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电缆隧道、电缆沟等空气中敷设的非阻燃电缆,包绕防火包带或涂防火涂料。其次在电缆隧道中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隔断,电缆竖井中分层设置防火隔板。最后在电缆夹层、电缆隧道设置火情监测报警系统和排烟通风设施,并按消防规定,设置沙桶、灭火器等常规消防设施。[4]

3.5.6积极开展电缆设备在线监测,积极应用电缆专业管理的新技术、新方法;扎实开展电缆设备状态检测,建立电缆线路状态评价:资料查阅、带电监测、巡视检查、在线监测的参量数据库,提高对电缆设备技术监督水平。

3.6建立电缆通道的运行分析制度

结合每月电缆运检专业月度运行分析会,专题开展电缆通道隐患排查与治理分析,对电缆通道运维工作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总结运行经验,找出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

4注意事项

4.1加强电缆通道的规划管理

加强与城市规划部门的联系,使电网规划真正作为政府进行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使电网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变为“融入”城市规划,从而保证电缆通道路径规划落到实地。[5]

4.2加强政府城市建设电缆通道接收管理

明确专门部门与政府城市建设电缆通道项目对接,畅通政府建设电缆通道资源的过程管理和接收环节,加强政府建设电缆通道的安全质量管理,同时对接收后的电缆通道纳入日常管理,保护通道资源。

4.3将电缆通道作为主设备进行管理

按照三集五大体系专业管理要求,进一步理顺电缆通道公司内部的管控环节和管控要求,梳理通道管理中的不畅流程,及时进行优化重组,有效解决电缆通道问题。[6]

5结论

5.1建立了电缆线路通道隐患排查与治理的常态管理机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10kV及以上电缆线路通道和通道结构排查的责任分工和排查计划,保证了电缆通道的排查与治理工作的实效;

5.2健全完善了蚌埠电网电缆线路“三图两档两表”。即:蚌埠地区电网电缆线路系统接线图、电缆线路地理平面图、电缆线路敷设剖面及特殊结构图;蚌埠地区电网电缆设备“一线一档”、电缆线路防外破“一案一档”;蚌埠电网电缆线路设备一览表、电缆通道资料台账;大大提高电缆线路的运行维护效率、提高现场施工安全交底的准确性、提高电缆线路参数的精确度;

5.3强化了电缆通道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要求,加强了政府投资电缆通道建设过程安全质量的管控,提高了政府、用户投资电缆通道的可用完好水平;

5.4建立健全了电缆通道使用的审查、审批程序,提高电缆通道资源的利用率;完善了对停运、退役及报废电缆通道的管理维护,提高了电缆通道完好率;

5.5制定了电缆通道内电缆线路设计和施工精益化管理标准,基本杜绝同电缆通道内多种、多条电缆线路乱穿、乱放、乱敷设、相互挤压现象,提高了电缆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

5.6加强了电缆通道运维计划管理和质量管控,提高了备用电缆通道的运维、使用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皖电运检〔2014〕28号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关于全面推进配电网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Z].

[2]国家电网生〔2010〕637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缆通道管理规范[S].

[3]Q/GDW512-2010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S].

[4]国网运维检修部运检三〔2014〕42号 关于印发电力电缆及通道运维检修综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Z].

[5]电运检工作〔2013〕560号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用户资产接收管理的通知[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