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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明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房屋所有权证明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房屋所有权证明范文第1篇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房屋所有权证明范文第2篇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赠与也可以附条件,即赠与一方要求受赠方履行某种义务,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但这种条件一般是与赠与人的利益无关的条件,而不是要求有偿地赠送。如果将某种物送给他人并要求给付一定的金钱就不是赠与关系。因此,附条件的赠与仍然是单务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等。

房屋所有权证明范文第3篇

(一)抵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抵押物的范围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抵押反担保资料

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

3.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二)质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质押物的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I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可以作为抵押的动产也可以设定质押将动产转移给保证人占有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质押反担保资料质物清单质物所有权证明质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质押声明书

3.质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权人

(2)合同当事人以权利质押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手续;

③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适用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④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他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3)质押反担保质押率可转让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比例(如50%)}知识产权质押率不高于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如50%). 有价证券质押率不高于现值的一定比例(如80%):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不高于所占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如50%);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不高于所占净资产一定比例(如60%)

(三)保证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保证反担保企业应向担保方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资报告;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贷款卡及查询结果;同意提供保证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企业章程;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

2.保证反担保的审查程序按照对申请企业的审查程序进行

(四)应收账款质押形式

采用应收账款质押的其应收账款额应在担保额的1倍以上且应收账款先于贷款到期时回笼的该应收账款应部分提存用于还贷

房屋所有权证明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乡建设规划区内,合法取得农村住房所有权的农村居民,以农村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住房抵押借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其合法所有的农村住房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金融机构有权依法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条办理农村住房抵押借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和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第二章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的申请和审查

第五条抵押人可以合法取得所有权的农村房屋申请抵押,但是下列农村房屋不得申请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四)已依法公告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第六条以共有的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以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设定农村住房抵押时,抵押房屋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九条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

(一)借款人及抵押人个人情况及有效身份证明;

(二)生产经营内容(项目)、家庭年经济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经济效益情况;

(四)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使用状况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承诺;

(六)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农村住房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处置抵押房屋所坐落宅基地的书面证明;

(七)金融机构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的登记

第十条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十一条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共同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三条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四条已经登记农村住房抵押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房屋登记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第四章农村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十五条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申请经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抵押人及房屋共有人签章。

第十六条抵押借款合同及有关资料,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经公证机关对其进行公证。

第十七条抵押借款期限短期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中长期贷款一般为一至三年,一般不得展期。

第十八条农村住房的抵押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其在抵押期内的折旧、价格变化及处理费用等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五章农村住房抵押权的实现

第二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折价、拍卖、变卖抵押房屋的受让人必须是符合受让条件的农村居民。

第二十一条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二十二条抵押权实现以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六章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抵押权利凭证交由金融机构保管。

第二十四条抵押权利凭证须入表外科目管理,建立权利凭证登记簿,并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应经常检查抵押房屋状况,对被拆迁、出售、转让、馈赠或再抵押状况的,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借款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金融机构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七条抵押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

第七章附则

房屋所有权证明范文第5篇

委托人肖朝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杜立群;女;黑龙江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6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南湾子胡同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英,局长。

委托人陈启;男,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委托人侯国珍,女,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爽,女,39岁,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甲7号14楼9层2号。

上诉人曾红生因认为侵犯财产权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1)海行初宇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红生及委托人肖朝阳、杜立群,被上诉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的委托人陈启、侯国珍,被上诉人李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年3月19日,一审判决认为:房屋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房屋登记。市国土房管局为李爽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系因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而发生的转移登记。现已并入北京新燕莎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北京市饮食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市饮食公司)作为原房屋所有权人;根据其自管公房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30号楼西门 4I5号(以下简称 415号住房)的最初分配与承租情况,决定将上述住房卖与李爽,并与李爽自愿订立了买卖契约。市国土房管局在市饮食公司与李爽提交了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售房方案、双方订立的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及其他文件、契证后;认为文件、证件齐备;符合登记条件,为李爽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并未违反现行房改政策的规定。曾红生虽持有415号住房的公有住房承租合同,也提出了购房申请,但由于未能得到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因此,其认为市国土房管局为李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缺乏事实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曾红生的诉讼请求。

曾红生不服,以其自1986年起即为415号住房的合法承租人、李爽不是市饮食公司的职工和415号住房的现住户、不具备购房资格、产权登记书内容虚假、原判歪曲事实且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撤销海私成字第053879号房屋所有权证。二被上诉人均同意一审判决。

一审期间,市国土房管局向法院提交了市饮食公司售房方案,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的批复,购买公有住房名单,房屋产权登记书,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契约;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表等证据;曾红生提交了文职干部转业证书,工作证;离婚协议书,公有住宅承租合同;托管房屋协议书,市饮食公司房管所五棵松站出具的证明;曾红生缴纳房租、取暖费、水电费等收据;购房申请等证据;李爽提交了身份证,户口薄,离婚证,市饮食公司1999年3月出具的答辩状;北京市宣武门饭店及杨凤屏于1999年3月 30日出具的证明,第102号房屋租赁契约等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质证,本院经核实;同意一审判决的认证意见。二审期间,曾红生向本院提交了原北京录像公司经理鲁杰的证言、北京海关证明,用以证明其自1989年转业后一直是415号住房的承租人及李爽自1989年末从海关辞职后便无工作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对二份证据不持异议,李爽对二份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同意曾红生所述的证明作用;李爽提交了四达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用以证明其曾在市饮食公司等单位工作的简历,曾红生认为李爽辞职后是不能再调入市饮食公司工作的,否则不符合人事制度的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对该证据不持异议;鉴于曾红生要求法院调查市饮食公司房管所工作人员为李爽伪造415号住房新承租合同、产权登记书内容虚假等问题,本院向市饮食公司核实,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市饮食公司房管所于 1998年 5月 16日与李爽签订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及该公司仍坚持1999年3月的答辩意见的说明,曾红生认为该合同无效,市饮食公司的说明没有依据,二被上诉人对该承租合同和说明不持异议。本院认为,曾红生提交的二份证据分别只能证明曾红生缴纳了415号住房的取暖费和李爽1989年从海关辞职的事实;不能证明曾红生自1989年后一直是415号住房的承租人;其余证据能够证明李爽的工作简历和市饮食公司于1998年重新与李爽签订租赁合同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1984年,市饮食公司将其所有的本市海淀区复兴路30号楼704号(后调换为415号住房)分配给李爽之母;后转由李爽使用;由李爽与市饮食公司下属的北京市宣武门饭店房管所订立了房屋租赁契约。1986年,曾红生与李爽结婚。1989年,曾红生由部队转业分配至市饮食公司下属的北京录像服务公司工作。1991年5月,李爽离开市饮食公司。同年7月,曾红生与李爽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曾红生可暂时使用415 号住房;待曾红生单位分配其住房后,曾红生再行迁出。此后,该房一直由曾红生交纳房租。1993年李爽回国后,将其户籍登记在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甲7号14楼9层2号。1995年,市饮食公司开始更换自管公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同年6月;曾红生以其本人的名义与市饮食公司房管所订立了承租415号住房的租赁合同。1998年;市饮食公司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根据售房方案,此次售房只售给现住房的住户;总公司系统以外的住户也可以按成本价购买一套。同年5月,市饮食公司重新与李爽签订了415号住房的租赁合同。此后市饮食公司未接受曾红生的购房申请,决定将415号住房出售给李爽,李爽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款47 683.47元;双方于1999年 12月 1日正式签订了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契约。1998年11月,饮食房屋公司房管所告知曾红生该公司已将415号住房出售给李爽,不再收取曾红生交纳的租金。1999年3月,曾红生起诉,要求判令市饮食公司继续履行与其订立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确认市饮食公司为李爽伪造的承租合同无效、维护曾红生购买现住房的优先权等;此次诉讼中,市饮食公司答辩称;曾红生未如实反映其离婚约定等情况而取得的租赁合同无效,该公司决定恢复与李爽的租赁关系,其向李爽出售住房合法。后曾红生主动撤回起诉。市国土房管局在对市饮食公司提交的售房审批文件、该公司与李爽订立房屋买卖契约及其他文件进行审查后,于2000年6月20 日向李爽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1月;李爽起诉要求曾红生腾房。同年2月,曾红生以李爽不具备购买住房资格等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市国土房管局向李爽颁发房产证的行为违法并撤销产权证。

本院认为,市国土房管局作为房屋登记机关,参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审查确认售房单位提交的房改方案批复、房屋登记表、买卖合同、所有权证明等文件后,可以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市饮食公司作为原产权单位,根据415号住房最初承租情况及李爽与曾红生的离婚协议,重新与李爽签订租赁合同,认定李爽为该房的现住户;并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未违反上述规章和该公司售房方案的有关规定。虽然市饮食公司向市国土房管局提供的产权登记书中记载李爽为该公司于部等内容不属实,但根据上述规定,公有住宅楼房购买者不是必须为本单位职工,故该部分内容不足以否定市饮食公司与李爽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市国土房管局在审查并认为售房单位提交的文件齐备后,向李爽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并未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曾红生坚持其为415号住房的现住户和公有住宅楼房购买者必须是本单位职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曾红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所有权证明范文第6篇

[关键词]赠与合同 公证业务 办理公证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9-0013-01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群存在于“陌生人”社会,更多的通过法律手段来化解纠纷,也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利用公证程序保护自身权益。赠与合同公证很好地适应这一现状,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规定的程序进行权利规范,定纷止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赠与合同公证的含义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赠与活动或赠与行为进行公证,通过公证赋予该行为或活动真实性、有效性和一定强制性的行为。办理赠与公证,并不一定导致该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也并非赠与行为的必经程序。然而,经过公证,该赠与合同具有较高的效力。我国法律关于赠与及公证的效力有如下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二、赠与合同公证工作中常见的问题

1.公证机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在实践中公证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不明确,导致公证机构没有准确的编制定位和管理定位,任务负担繁重。

2.公证的法定核实权难以得到保障。《公证法》第29条规定:“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及证明材料应当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实践中,其他单位部门与个人往往消极对待,不配合公证人员的工作,公证机关和公证人员也缺乏有效手段落实法定核实权。

3.行业不正当竞争现象普遍,行业秩序有待于进一步规范。有的公证处实行全员效益工资,办证数量与工资挂钩,导致公证人员质量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导致公证社会公信力不断下降,影响了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4.公证员风险保障机制缺位。《公证程序规则》以及执业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规章中的规定,要求公证员及公证机构对所有的公证事项负全责。但实践中公证处根本无力承担实质审查所需要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难以切实审核虚假公证,易于造成严重后果。

5.公证人员法律水平有待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证处对当事人所述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有进行核实的权利和义务,但公证处工作人员往往难以有效核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在出具公证文书时,还存在着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逻辑性不强,表述不够严谨等问题。

三、改进赠与合同公证办理的建议和措施

(一)重视对合同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赠与合同的主体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公证实践业务中应当注意一种较为少见的情形,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赠与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获利益合同的受益人,并且,在由其法定人同意或由其法定人可以在必要时处分其财产。在办理此类公证中公证员重点要审查法定人申办赠与公证的原由并详细记录在案。

(二)重视对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审查

赠与人意思表示真实才能确保赠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然而,在实务中存在着双方恶意串通,或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胁迫、欺骗达到不法目的或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在审查过程中,公证员应当注重对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审查,通过背对背谈话等方式了解真实意图,避免法律风险。

(三)重视对房产赠与合同公证中“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审查

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采用登记生效制度,是否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是是否具备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在实务中,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据更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事实为依据,房产证并非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绝对依据。如果当事人持有的不是产权处已备案的正式合同,但同时房地产开发部门也出具相应证明,证明该房产的产权属于当事人所有,只是产权证尚未办理完成,则公证机构也可受理。

(四)重视对房产赠与合同是否附义务、条件的审查

在公证实践业务中,赠与合同所约定条件和义务种类基本上为结婚、养老及共同居住等,然而,在约定中,当事人的约定往往十分笼统,难以明确阐述,甚至在约定中出现无法操作甚至不合法的情形,因此公证员面对此种情况,应当让赠与人详细表明解决办法,并通过笔录详细记载,交由当事人签字,以防发生纠纷。总之所附条件及义务应体现内容清楚明确,有可操作性,合理合法。

结语:赠与合同以其受益性的特点,在对其办理公证时需要进行重点的关注与审查。当前,越来越多的人采用公证的方式来达成协议,在公证业务办理中,应当注重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加强业务能力,履行审慎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车辉.对赠与合同几个问题的探讨[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04).

房屋所有权证明范文第7篇

现金赠与合同一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两人系祖孙关系。

甲乙双方就赠送5万元现金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5万元现金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这个现金的产权证明是什么啊?可以不写吗?)

二、赠与物的交割于x年x月x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XX小区XX号(爷爷家地址)交付。

三、乙方应在xx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这条是不是可以不写啊?或者写成:此协议任何人不得干涉,也不得撤销)。

四、本合同自x年x月x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签字、盖章) 乙方:XX(签字、盖章)

x年x月x日

现金赠与合同二甲方:

乙方:

为资助乙方购买房屋,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甲方捐赠下列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现金: 元(人民币 )( 元整)

第二条 赠与财产用途:

甲方赠与现金 万元( 元整)只能用于购置个人住房。

购置的住房地址为:

第三条 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交付时间:乙方在购置住房前,双方约定在合理期限内交付赠与款。

二、交付地点:安徽巢湖

三、交付方式:

1、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将赠与现金通过银行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2、乙方收到甲方赠与财产后,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以证明收到赠与款项。第四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

第五条 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财产,且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赠与用于购置住房的现金,只归乙方个人所有,不属于乙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赠与合同(contract of gift),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

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房屋所有权证明范文第8篇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08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进行租赁补贴。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请资料

(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2008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2009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认定

(一)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和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7月20日—7月27日)。组织召开新罗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建设信息网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申请、审核阶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008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

材料备齐后,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受理。受理机关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资料报送新罗区民政局复核后,再报送市房改办。

(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组织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建设信息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发放阶段(9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经公示后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领取银行卡,发放2009年1月至6月份租赁补贴;7月至12月份租赁补贴安排在年底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来抓。要求新罗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二)严格审查程序。坚持按程序实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