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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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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村民自治 治理 社会关联 乡村关系

Exploring on the village’s configuration of villager’s democratic governance

He Xuefeng

Abstract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explore the village structure of institution of villager’s self-governance when we study the efficacy of its capabilities. We find that the efficacy of villager’s self-governance is limited if village’s social integration is lower, while the capabilities of the democratic governance is great if village’s social integration is higher. The villager’s self-governance is a good institution that may bring out village order, anyway, if we ignore its dependence on the village configuration, we can hardly understand the practical effect of this institution in different regions.

Key Words

Villager’s self-governance, Governance, Social integration, Relationship between town and village

一、引论

学术界对村民自治的关注,存在着两种分野,一种关注集中于村民自治的民主方面,尤其关注村民自治制度对于中国未来政治制度安排可能具有的影响,这是从外部来关注村民自治;一种关注集中于村民自治的治理方面,将村民自治制度看作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尤其关注这种治理制度对于解决当前农村实际存在问题的能力,这是从农村内部来关注村民自治。总体来讲,当前学术界对村民自治民主方面的关注远远超过对治理方面的关注,政治学界和海外学者尤其热心于此。

因为已有太多关于村民自治民主方面的研究(参见景跃进,2001),本文试图从村民自治治理的方面来作些讨论。村民自治治理的方面可以看作是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这里的中心词不是民主而是治理,关注的焦点是民主化村级治理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治理制度,其效能如何,社会基础如何以及在当下中国特定国家与社会关系状况下的适宜性如何。

当前关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研究相对薄弱,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村民自治效能的实证调查中,这些实证调查为展开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徐勇等,2001)。进一步展开的关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研究不仅较少,而且大都建立在一些想当然的信念中,缺乏扎实的实证调查和深入的逻辑推证,这一点在赞成和反对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化村级治理制度的双方并无根本不同。还有一点也很有趣,即学术界和地方行政官员对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化村级治理制度的价值和实践效果的评价,大多数时候都是恰恰相反的。

就学术界对民主化村级治理的信念而言,大多数学者对以下命题是不加置疑的,如人们相信,真实的竞争性的选举,一定可以选出村民满意的村干部,这些村干部在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中,会保护村民的权益,起码不会损害村民的权益;又如,人们相信,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既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策村务,监督村干部,从而约束村干部的行为,又可以通过在村民代表会议中协商妥协,形成有益于村民的决议,并有能力将这些有益于村民的决议贯彻到村民中去;再如,人们相信,只要是真正对村民有益的事情,只要让村民有足够参与表达意见的渠道和民主决策的机会,这种有益于全体村民的好事,就一定可以做成。村民是理性的,他们知道如何选择于自己有益的决定。等等。

考察民主化村级治理,需要讨论这些未加置疑的信念。本文希望通过一个理论考察,来讨论一种特定类型村庄即所谓低度社会关联村庄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可能性,重点考察民主选举和村级治理之间的一种可能内在关系。之前,我们来讨论民主化村级治理面临着的共同乡村关系前提。

二、民主化村级治理的乡村关系前提

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的一个特点是希望通过村民自治来同时解决村务和政务。1998年通过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仅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而且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实践中,即是希望由村民委员会在处理村务的同时,可以协助乡镇完成各种国家任务,典型是收粮派款和计划生育。 决定村委会不仅负担村务而且负担政务的理由,是中国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对农村社会的强制要求。中国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外在强加于农村的任务,在转型时期,国家通过乡镇行政施加于村一级的政务,正体现了这种强加法则。不是村一级是否有政务需要完成,而是应由谁来完成它。从理论上讲,源自国家现化要求的政务可以有三种办法来予完成:第一是由基层政权即乡镇行政施达于村,比如由乡镇行政直接向农户收取税费,控制生育等等。一般地说,由于当前分田到户造成的事实上小农经济分散经营的特征,乡镇行政无力直接面对千家万户的农户,其中的核心是乡镇直接面对农户的交易费用太高,监督成本也太高,代价太大(温铁军,2000)。这条路一般地说难以走通;第二种办法是将乡镇行政设置向下延伸至村,即在村委会这一村民自治机构以外设立乡镇行政下派的另一个村级组织,由这一村级组织来处理政务。这种办法的好处是将村务和政务分开,坏处是新设机构成本太高;第三种办法就是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将政务和村务集于村委会一身的办法。这种办法的好处是既可以让乡镇行政安排的政务在村一级有“腿”,又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这种办法的坏处是政务与村务难以分开,有时是政务冲击了村务,有时是村务不理政务。 以上三种解决村务与政务的办法都不是完美的办法,有利也就有弊。事实上,在当前中国转型期的现代化特定阶段,也很难有一种完美的既可以处理好村务又可以解决好政务的办法。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希望通过村民自治来同时解决村务和政务的特征,与其说存有制度安排上的缺陷,不如说在村民自治制度运作中,我们如何直面这种缺陷。 换句话说,在讨论民主化村级治理时,我们必须面对以政务和村务合一为表征的乡村关系前提。无论乡村关系在名义上是领导关系还是指导关系,乡村之间都存在关系,这种关系一般以乡镇行政掌握着较村委会多得多的经济资源、社会资源、文化资源乃至组织资源为前提,在乡村关系中,乡镇行政为主动的占据优势的一方,村委会是处于被动和劣势的一方。

在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乡村关系中乡镇行政的优势并不是以传统人事上的任免权为依据的。村委会由村民选举并对村民负责,因此,理论上,村委会与乡镇行政是两个对等的法人实体,乡镇行政无权要求村委会一定做什么,村委会也有拒绝乡镇行政政务的组织制度上的理由。这种情况下,乡村关系中政务与村务合一的前提在实践中就有组织制度以外的办法,这种办法在过去的村民自治实践别是在1998年之前《村组法》试行期间,乡镇行政大多是以操纵村委会选举或直接任免村委会成员这一明显违反《村组法》的办法实现的,这一点已为绝大多数农村政治观察者所观察到。1998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力度的加大,提高了乡镇行政以操纵选举和直接任免村委会成员的办法来实现乡对村控制的成本,而当前农村经济普遍不景气,农民负担过重所造成的乡村关系的紧张,进一步增强了村对乡镇的抵制决心。这种情况下,乡村关系便存有两种可能前途,一是乡镇行政利用资源优势来控制村干部,并逐步与村干部结成利益联盟,村干部为乡镇办理政务,乡镇干部对于村干部的一些利己谋私行为不闻不问;二是村干部作为村民选举的代表,在感受到村民对乡镇不满的同时,作为村民利益的代表抗拒乡镇合理不合理的政务要求,抵制乡镇行政向村一级的渗透。当然,乡村关系除此以外还有两种可能前途,一坏一好。坏的前途是村干部可能利用乡村关系的紧张,借村民的不满抵制乡镇,借乡镇的强力压制村民,而村干部们则利用乡村关系的矛盾及制度空隙进行投机,他们本身成为一个既得利益集团。好的前途是村干部凭借自己的责任心和行政智慧,在当前艰难的乡村关系中,即处理好村务又办理好政务,即让村民高兴,又让乡镇满意。 村干部如何行为,并不完全是他们自身的道德感和良心决定的。具体地说,村干部的行为既受乡村关系政务村务合一这一制度前提的影响,又受村庄本身的社会性质特别是村庄社会关联度的影响。在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的村务政务合一这一乡村关系前提下,尤其决定村干部行为从而决定民主化村级治理这一制度安排效果的,是当前村庄社会的性质。下面我们讨论村庄社会的性质。

三、社会关联度: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

从理论上,我们都相信制度的有效性是与特定社会基础相联系的,具体研究却容易忽视制度安排的社会基础,习惯于抽象讨论制度本身的好坏与效果。对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化村级治理制度的讨论不应离开它的村庄基础。

我们在另一项研究中,将构成村民自治制度基础的村庄性质以传统文化和社会分化两个维度进行了区分,并特别讨论了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的权力结构(贺雪峰,2001A)。我们认为,关注村庄社会分层和社区记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社会分层和社区记忆构成了村庄中人与人之间联系的性质与程度。社区记忆强烈的村庄不仅构成了村民对村庄的认同,而且构成了村民一致行动的理由。社会分层可以在村庄形成经济社会资源优势者,他们较一般村民掌握更多经济社会资源,这种经济社会资源的优势很容易转而成为人际关系上的优势,从而具有建立强人际关系的潜力。一般地,在那些社区记忆缺失和社会分层缺乏型的村庄,因为缺乏传统的社区认同和现代的社区精英,而使村民的联系减弱,一致行动能力下降,这种一致行动能力的下降,会带来村庄秩序的严重问题,诸如经济的协作难以达成,无力抵御乡村组织的过度提取,缺乏一致对付地痞的能力及无力解决社区共同面对的道德难题等等(贺雪峰、仝志辉,2000)。

从本文关注的角度,我们将构成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简化为村民一致行动能力的强弱也即村庄社会关联度的高低。村庄社会关联度即在村庄中具体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程度,或在维护村庄秩序的过程中村民之间所可能结成的一致行动能力。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程度较弱,关系链条较短,成为一种低度社会关联的村庄。在这种低度社会关联村庄中,村民类似马克思所说一个一个的马铃薯,他们个人所欲的目标,因为难以形成集体行动,而不能达到,村民集体行动所能提供的公共秩序和社会服务因此严重不足。 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大都是低度社会关联的村庄,社区记忆较强,社会分层明显的村庄,则更可能构造出村庄的高度社会关联。强的社区记忆,通过建构村庄认同,不仅使得面子和荣誉对每个村民都很重要,而且使村民在一致行动时,有更多长远的考虑。当村庄秩序面临威胁,村庄利益受到损害时,村民有能力行动起来,为获取村庄秩序和维护村庄利益而行动。明显的社会分层不仅可以构造出一些掌握优势资源的村庄精英,而且这些掌握资源的村庄精英很容易获得一呼百应的行动能力。因此,当这些村庄精英感到需要维护村庄秩序时,他们有能力通过自己的影响来做到这一点。当然,这些具有一呼百应能力的村庄精英,也有能力为了个人的私利破坏村庄集体秩序。 社会关联这一村民与村民之间具体的关系,便因此具有了影响和决定村庄秩序的能力,正是这种能力,构成了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很多时候,不是由于特定的制度安排,而是由特定的村庄性质,决定了村级治理的面貌。举例来说,人民公社时期,公社几乎控制着农村所有经济和组织资源的情况下,南方一些农村的大队小队干部却与村民共守村庄秘密,形成了村庄内的利益庇护关系,以消极的方式对抗着人民公社的强制力量;而在河南这样的北方农村,人民公社一统到底。直至今天,河南农村仍然经常处于一种自上而下“超常规、大跨度”的运动式动员之中(曹锦清,2000),南方农村与以河南为代表的北方农村构成此种差别的原因何在?其中的一个关键方面是南方农村传统的宗族意识一直存在,村干部在人民公社时期仍然受到强大村庄压力,而河南等北方农村宗族意识大都较弱,村民之间的社会关联度很低,原子化的村民无力抵制上级可能脱离农村实际的各种运动,这一点在村民自治背景一样如此。

四、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以低度社会关联村庄为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村民自治的实施力度大大加强,村民在村干部的选举和村务的决定权方面,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名实渐符。按一般的理解,这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一定可以通过选举出代表村民利益的能人来为村民当家办理村务,提供村民所亟需的公共秩序和公共服务,村级治理中村务办理方面,也一定会大有进展。

现实是否会如以上设想乐观,还有待民主化村级治理更长时间的实践。下面我希望通过讨论低度社会关联村庄民主化村级治理可能存有的问题,来作一个纯理论上的考察,这种考察有助于我们认识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这一重要问题。

从理论上讲,由村民选举村干部,村干部就应该成为村民利益的代表者和村庄利益的维护者,特别是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可以罢免不合格的村委会成员和具有在村务决策管理和监督方面权力的情况下,村干部的行为会具有典型保护型经纪的特征(杜赞奇,1995)。但是,保护型经纪的行为并不是凭白无故产生的,他们的保护行为一定要有或文化上或经济上的理由。文化上的理由即他们作为村干部,保护村民的利益可以有一种面子、荣耀和心理上的满足,这种利益来自于对村庄的认同或村庄共同体意识。经济上的理由是村干部在与乡镇行政据理力争时,他们认为在经济上是合算的。在低度社会关联型村庄,村民是原子化的,村干部很难从原子化村民中获得自己行为的文化价值,这样,解决村干部维护村民利益的动机就必须从当村干部的经济收入方面考虑。事实上,在低度社会关联村庄,是否出任村干部,的确大多是有经济收益上考虑的。对于一些优秀的乡村能人,他们出任村干部的机会成本很高,村干部的报酬大都不能满足他们的收入预期,而在与掌握优势资源的乡镇等上级交往时,可以提升他们的收益感。因此,一个乡村能人出任村干部(选举或任命本质上并无不同),他们缺乏与乡镇对立的积极性。

在村干部的报酬不能满足他们的收益预期时,低度社会关联村庄出任村干部的乡村能人便不仅不愿意与乡镇对立,而且期望在与乡镇行政的交往与合作中增加预期收益。在乡村关系紧张的背景下,他很快便成为乡镇行政在村里的人,村民心中的恶人。这样的乡村能人不能让村民满意,下次选举,村里不投这种人的票,而希望选一个“好人”来当村干部。

好人干部不能让乡镇满意,因为乡镇行政难以通过好人干部将政务在村中实施下去。好人干部同样不能让村民满意,因为好人干部往往缺乏过去乡村强人办理村务的魄力。村庄事务有时处于瘫痪状态,村庄秩序失去根基。过去强人干部在办理村务时的果断和强悍正是缺乏关联村庄获得秩序的关键原因。比如一个强人干部可以凭借自己的威信有时甚至是威胁,将村中的纠纷调解了,将村中道路修建了,将地痞无赖威慑住了。面对自己选举上来但缺乏办理村务能力的好人干部,村民怀念起以前的强人干部来。这样,在下一次选举中,村民会说,还是选一个强人对村中有益些。要有些魄力哦,要选有处理村庄事务的能力和胆略的那种人。下次选举,有魄力的强悍的乡村能人便选了上来。

新上来的强人干部当然不满足于好人干部乐于维持现状的状况,他们希望有所建树以抵消当村干部的机会成本。但是,如前所述,强人干部因为难以从缺乏社会关联的村庄获得文化上的价值,他们会更多从经济收益上考虑如何补偿自己当村干部所损失的机会成本。他是村民选举上来的,他也有在紧张乡村关系中抵制乡镇行政不合理行为所需要的强悍,但他缺乏抵制乡镇行政不合理行为的积极性。一方面,与乡镇维持良好关系已构成了他预期收益的重要部分,毕竟乡镇掌握着较村庄多得多的各种资源,一方面,他在与乡镇的对抗中,是无法获得缺乏社会关联的村民对自己的组织化支持的。而强人干部凭借自己的强悍,在处理村务时的能力,使原子化的村民事实上丧失了对他的约束能力。他发现,凭借当前村务与政务合一的乡村关系前提,他可以在为乡镇办理政务时,获得利益多多的好处,这种好处不仅有乡镇行政对他的赞赏和经济上的奖励,而且乡镇行政在眼见他凭借自己的强悍办理村务中谋取私利时,不闻不问。这个村民选上去的强人干部的确具有办理好村务和维护村庄秩序的能力,但他只是在形成了与乡镇行政心照不宣的默契之后,他才找到了出任村干部的经济上合算的平衡点。他个人的强悍保证他可以不将那些缺乏社会关联因此缺乏一致行动能力的村民放在眼里。选上来的强人干部在缺乏价值支持和村民强力约束的背景下,变成为赢利型经纪。

这些赢利型经纪往往做过头了,以至于引起村民的强烈不满。村民会在下次选举中,将这些骄横的强人选下来,再选一个好人上去。好人上去后,他没有强人的强悍和魄力,他又不能从原子化的村民中获得强力支持,因此,纵使他有着抵制乡镇行政不合理要求和办理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村务的良好愿望,他也缺乏这种能力。他既无个人的强悍,又无来自村民的支持,这是他难以有所作为的实质所在。他无所作为造成的村务政务的瘫痪状态,再次引起乡镇行政和村民双方的不满,下次选举,他便退出了村庄治理的舞台。

这样一来,在低度社会关联村庄的民主化村级治理,竟然可能出现的一种理论上的结果,是村庄治理陷于瘫痪状态与赢利经纪的交替循环。细心观察当前中国农村的村级治理,若干地区已有了这种循环的苗头(贺雪峰,2001B)。

五、结语

以上考察了低度社会关联村庄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可能后果。那么,高度社会关联村庄的民主化村级治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形呢?作为一种理论上的推论,高度社会关联村庄,特别是在那些社区记忆和社会分层均可以产生相互塑造的高度社会关联的村庄,甚至不需要民主化的村级治理这一外来的制度安排,社区内部就会产生一种秩序,这种秩序依赖于传统和习惯,其提供的成本可以较外来制度安排低廉得多,也有效得多。外来的民主制度安排有时可以发挥作用,不是因为外来的制度真正起了多么重大的作用,而是外来制度碰巧合乎了过去村庄中那些没有成文写出来的惯例和传统。

这似乎是说在村庄秩序的保持中,外来的制度安排诸如村民自治制度没有什么作用。这当然不是事实。以上所列举的低度社会关联村庄和高度社会关联村庄制度安排效能的结果只是一种理论推断,即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现实的农村较以上理论可能性要复杂得多。同时,在当前中国处于转型期的复杂情景下,所有对农村性质及其关于村庄社会关联度的讨论,都具有暂时性。

这还不够。制度绝不只是一个被动的因素。制度在很多时候是塑造世界的力量,正因此,我们应该对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保持高度关注。良好的制度安排可以创造出巨大的可能性。村民自治制度正是这种能够创造出村庄秩序巨大可能性的良好制度,这种制度使得一些本来缺乏希望的村庄依靠自身的力量拯救出来。本文考察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不是要得出关于村民自治的悲观结论,而是希望关注农村秩序的学者注意到村民自治制度对村庄性质的依赖。不具体考察到村庄性质这一层面,也许我们得不出多少关于村民自治实践效能的有用结论。

如何考察村庄性质或如何理解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我相信,没有对实践的深入了解,没有对村民自治实践深入广泛的田野调查,抽象的理论研究和制度研究是没有用处的。从纯逻辑的角度来推论制度应该具有的效果,总会发现逻辑考察环节的不足。没有一门实践的学问可以完全依赖于逻辑推论。一方面,逻辑推论无法把握实践的全部细节,也无法把握实践中不同细节不同的重要性。一方面,逻辑可能性总是多样的,而实践的结果却是具体的,在对村民自治的研究别是对村民自治治理方面的学术研究中,更多一些实证的研究,对学术和实践都会好处多多。

而关于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化村级治理制度安排来说,本文的考察试图提供一种与主流所想象的村民自治制度实践效果略有不同的可能图景。这种可能图景不否定村民自治制度对于今天中国农村基层政治实践的重要价值与作用,但村民自治制度的好并不是其道义和政治正确上的好,而应该是于农民的生活,于农村的发展和于当前中国特定的现代化有益的好。脱离农村实际来讨论村民自治制度,以对村民自治的一些想当然的信仰为基础来讨论村民自治的民主价值,不说全错,起码有些文不对题。

最后,既然村民自治制度是需要有村庄基础的,考察村民自治发生作用的村庄基础,并保持村民自治制度一定的可塑性,可能会给实践更多一些机会。转贴于

参考文献:

曹锦清,2000,《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

杜赞奇,1995《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

贺雪峰,2001A,“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的权力结构”,《社会学研究》第2期。

贺雪峰,2001B,《遭遇选举的乡村社会——荆门市第四届村委会选举观察》,即出版。

贺雪峰、仝志辉,2000,“论村庄社会关联”(未发表)。

景跃进,2001,“村民自治的意义阐释和理论化偿试”,第二届中国大陆村级组织建设学术研讨会论文,香港中文大学。

温铁军,2000,《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

村民自治制度范文第2篇

村民自治能力尚存诸多不足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能力不足,体现在农村基层吐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如选举、公共参与、自治组织等。

村级选举过程乱象丛生。村民对村庄选举的兴趣和参与度都不高,在选举过程中普遍地对候选人是谁和把票投给谁并不关心,而容易接受一些竞选者的行贿,引发谁给的“出场费”高谁就能当选的乱象。

村民参与村级治理普遍不够。在我国农村的不少地方,村民对村级公共事务普遍不关心。本应成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村委会组织,逐渐发展出“行政化”的特点。村民的集体意志,在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中基本没有体现。

村民缺乏自治所需的公民意识和基本技能及知识。不少村民公民意识淡漠,既缺乏主人翁的权利意识,又缺乏公共利益即是个人利益的责任意识,还缺少公共管理的规则意识,在村庄治理过程中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

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单一。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是当前村民自治的主要组织形式。村组合并使得不到10名村干部就要面临几十个村民小组、几千个村民。随着广大村民在水利、道路、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公共需求日益增多,现有的管理和服务力量明显难以满足这种需求,村民自治的单一组织形式无法满足治理村庄公共事务的需要。

村民自治能力引发治理困局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能力不足的原因涉及经济、制度、文化等多个方面。

首先,我国部分农村地区薄弱和落后的经济基础不能满足村民自治的需要。要求那些还在为基本温饱问题发愁的村民展开公共参与、自我治理,显然是不现实的。其次,当前我国村民自治主要是通过选举产生村委会来进行。投票之后村民只能通过监督等间接形式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他们其实并未真正参与村庄治理,只不过是在公共决策已经作出之后被告知而已,导致原本相对较低的自治能力因缺少锻炼和实践的机会,难以得到提高。再其次,村民自治本质上是法治,作为自治主体的村民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在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的基础上,进行自我管理、服务和监督。然而,我国农村生活中讲究的“人情”、“宗法”等原则,与“权利对等”、“公平公正”等法律原则相去甚远。这也导致了村民自治的能力不高,以及村民自治的很多制度设计在具体实践中难以得到贯彻。

村民由于缺乏自治能力,无法有效地组织起来并参与到村庄治理的过程,最终损害的是农民自己的利益;村民自治能力不足使得村民自治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基层农村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建设都受到很大的制约,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进程难免受到影响;而对于国家来说,村民自治能力不足导致政府必须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农村公共治理,既浪费了本来就稀缺的治理资源,还容易导致基层自治组织的“行政化”倾向。引发基层社会的矛盾。村民自治能力的不足,不仅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也关系着基层农村和谐稳定的大局。

提升自治能力需要多维助力

要让村民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必须着力提高其自治的能力,通过系统的教育,从公民教育、文化教育、法制教育和村民自治的实践教育多个方面入手,为村民自治能力的提高提供多维动力。

首先,要在农村广泛进行公民教育,努力夯实村民自治的基础。从提高村民自治能力的角度出发,所进行的公民教育应当包括公民意识教育和公民能力教育。通过公民意识教育使村民充分认识其在村庄公共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人翁精神,产生对村庄公共事务强烈的责任心,使其逐步理解和尊重村民自治制度的原则并且在此原则下行事。公民能力教育,可以提高村民参与农村各项自治活动的能力、伦理道德指引行为的能力,以及理性思考、实践创新、遵守制度的能力。

其次,在农村大力发展文化教育,积极营造村民自治的良好文化环境。农村文化教育的核心是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因而也直接决定着村民自治主体自治能力的高低。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文化教育的投入;把农村文化教育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整合教育资源,实现农村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资源的互补和共享,逐步建立普通教育与成人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的农民终身教育体系;将农村教师队伍的建设与农民文化教育结合起来,教师既注重培养村民的文化知识,又注重激发其求知的欲望和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在基层农村宣传、教育和弘扬高尚文化,注重陶冶农民的情操,促进乡村文明积极健康发展。

再其次,要在农村持续推进法制教育,为村民自治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具有相当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的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基础。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同时也是村民自治的基本保障。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制教育体制,根据各地农村的不同情况探索符合实际需要的、多样化的法制教育模式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建立包括农村普法、专门的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讲座等在内的综合性法制教育体系。农村法制教育尤其要注重对村民和村干部民主法制意识观念的引导和塑造,引导村民和村干部树立正确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权利和义务观念。

村民自治制度范文第3篇

一、治理视角的村民自治

当前学术界对村民自治的研究,包含着两种十分不同的视角,一种视角主要从民主的方面来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的状况及其后果,这种视角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制度,在当前村庄社会中的实施状况及其对村民民主意识、民主观念乃至民主技术的训练程度,这种视角的研究是当前学术界村民自治研究的主流;另一种视角是从治理的方面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状况及后果,特别是研究村民自治的实践可能性,其关注的焦点是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的具体过程、运作基础及其主要特征,这种视角的研究近年逐步受到学术界的重视,成为村民自治研究由政策性解释学术研究向政策基础性学术研究过渡的重要标志。 从治理的视角来研究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就变成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这种制度既不同于传统的村庄自治,也不同于政权意义上的民主制度,用“村民自治”而不是“村自治”这一概念,表达了前一种治理的含义[1],村民自治是一种社会民主而非政治民主,则表达了后一种治理的含义。

从治理的角度来研究村民自治,正好与村民自治制度的缘起相关。村民自治制度在广西一些山区自发产生的时候,就是为了应对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出现的社会失序现象,自发产生的村委会引起国家的重视,既与当时民主化的语境有关,也与当时农村治理面临的困境有关。而在实践中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来看,村民自治在村庄(行政村)秩序保持中可以起到的作用,应是村民自治的核心要义。 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关键即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村庄内生秩序状态,这种状态是通过四种民主办法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来达到的。从治理角度研究村民自治,实质上就是研究以民主的办法来形成村庄内生秩序,这些秩序包括经济的合作(如公共工程建设),抵御上级过度的提取,抗御地痞对村庄的骚扰,以及监督村干部的行为等等,这样,治理视角所关注的问题就是用民主的办法来形成内生村庄秩序时的过程、可能及特征。而正是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状况的不同,造成了用民主的办法来形成村庄秩序时的过程、可能、特征及其侧重点上的不同,这种不同就是我们本文将要重点讨论的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分配型和动员型类型。我们将以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过程及村民代表能力来展开讨论。

二、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理论过程

若理想化,民主化村级治理可以划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部分,一个部分是用民主的办法来决策村务,其内容包括选举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会议表决,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村务决策和监督;一个部分是用集中的办法来办理村务,即由村干部这些具体的村民推选出来的人将村民决策的村务办理下去。

展开以上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的实质就是形成村务决策和推选出执行这些村务决策的人员,从理想状态来讲,村民可以随时罢免自己选出来的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实际上则因为罢免需要成本,就为村干部以及村民代表的行为相对脱离村民意愿提供了可能。村干部及村民代表这种相对脱离村民的状态,必然带来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第二个部分即用集中的办法来办理村务的后果。相对的脱离既为村干部创造了发挥个人才干的空间,也为村干部提供了谋求私利的机会。

村民代表也是相对脱离于村民的,但一般来讲,村民代表较村干部离村民更近,一是因为村民代表是更小范围村民推选出来的,更重要的是,村民代表并不掌握着村干部一样办理村务的权力,而只是决策和监督村务的权力。因此,也可以将村民代表当作村民的一个部分,而单独将村干部作村务的办理人,即集中的主体。

从村务决策的形成即村民意愿的角度,村级治理面对的首要问题当然是村集体公益的维护,或说如何在村庄范围内获得公益,减少外部性,这种村民意愿的典型是修路架桥和维护治安等具有强烈外部性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在不能依靠外部的国家和村内个人提供的情况下,村集体办理这些事业成为最佳选择,这时候,村民都会有让村集体来兴建这些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愿望和要求,村民也很容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的形式形成具体的村务决策。

问题是,虽然每个村民都希望获得公益的好处,但每个村民也会尽可能减少自己为获益所付出的成本。每一项公共工程和每一件公益事业的受益者或受益者的受益程度都是不平衡的,一些人受益很多,一些人受益无多甚至反受其害,这样,虽然村民都期待村中公益,却因为受益不可能均衡,而鲜有在每一件具体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决策中一致同意的情况。少数人服从多数人正是实践中运行的民主制度的规则,大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作出村务的决策,但村务的办理却难以跨越这些具体村务决策中的少数反对派。

在办理村务时,村干部缺乏制度上和组织上对付反对派的办法,虽然这些反对派只是村中的少数派甚至只是个别村民,这时候,村干部可以调用两种资源,一是村庄舆论压力,一是个人魅力。当反对大多数村民的少数村民在村庄中处处感受到来自乡邻以道德评价为特征的舆论压力时,他们不得不随大流,忍受自己的“苦难”。舆论压力正是传统社会的特征,涂尔干的“机械关联”就是这个意思。当前中国农村因为经受巨大变革,“机械关联”大都解体,村庄舆论压力难以阻止少数人对自身利益的寻求。个人魅力是村干部可以调用的另一种资源。一个善于说理的人往往可以说服那些不能忍受暂时受到利益损害村民去期待不久的利益回报,一个道德高尚的村干部可以让村民提高对利益受损的忍受度,一个社会关系多的村干部可以带来反对者的压力,而一个性情暴燥、身体强健的村干部,则可以构成对反对者的身体威胁。总而言之,在村庄舆论不能对村中少数反对派构成压力时,办理村务的村干部的个人魅力和能力,就成为一种可能的替代手段,现实中这种情况到处可见。

除以上两种办法以外,村集体经济成为村干部可以调用的另一种资源。拥有丰富村集体经济资源的村庄,大多数村民可以不顾少数人的反对而决定资源如何分配与使用,村干部也可以利用村集体资源来建立对村民的奖罚机制,少数村民若反对大多数村民的愿望和决策,他们虽然可以不顾村庄的舆论压力,却不得不考虑经济利益上可能受到的损害,从而不得不照应多数人的愿望。况且村集体经济资源的丰富,使得村干部可以不从村民那里抽取资源,就可以办理好村中公益事业。

麻烦出在村集体经济较少的村庄。较少的村集体经济决定了办理村中公益事业,需要从村民手中抽取资源,所谓“村民事业村民办”这一可以套用在任何具体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上面标语所表达的。而这种提取因为缺乏强制手段(村级民主不是国家民主的一个部分,不具有暴力工具的后盾),而在少数反对派拒绝出钱出力时,村干部无计可施。较少的村集体资源也减少了村干部强制村民顺应村中大多数人意愿或村中公益事业的能力。这样一来,在一些村集体资源较少的村庄,在既缺乏村庄舆论压力,又缺少村庄能人的情况下,村庄中公益事业就可能成为每个村民都期待,但每一件公共工程或公益事业都因为受到少数村民的反对,而办不下去的状况,这种状况会大大损害村民本来可能得到的好处,或为了得到这种好处,而不得不让每个村民花费更大代价(比如集体建供水设施和每户打井)。办理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村民意愿是不成问题,通过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形成村务决策也不成问题,但在办理村务时,村干部却往往面对着无法逾越的少数反对者的反对,最终致使民主化的村级治理效果不佳。

这就是说,从理论上看,决定民主化村级治理状况的关键是村中可能出现的少数反对派能否被说服成为合作者,或直接说被压服。如前所述,这取决于村干部的个人能力,村庄舆论压力以及集体经济资源的多少。

村干部个人能力和村庄舆论与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的互动关系,我们已分别讨论,本文中,我们重点讨论村集体经济资源对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影响。

三、集体资源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类型

如前所述,村集体经济资源在两个方面深刻地影响着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丰富的村集体经济资源增加了村干部说服或压服少数反对派的能力,同时,丰富的村集体资源使得民主化村级治理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不是经济资源的提取,而是集体资源的分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主化村级治理可以依据村集体资源的多少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动员型村级治理和分配型村级治理。

在村集体经济贫乏的村庄,民主化村级治理包括以下两个具体过程,一是相对容易达成的关于村庄秩序的决策,特别是修路架桥等公共工程和维护治安等公益事业的决策。而在这些决策达成以后,村干部就必须说服村中的少数反对派以顺利完成决策。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的贫乏,村中举办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所需要的人、财、物资源必须从村民中提取出来,这个从村民中提取人财物资源的过程,往往是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能否办成的关键,若村中有少数村民拒绝这种人财物的提取,村干部缺乏对这些村民的强制手段,而只要村中有少数人可以拒绝这种提取,村中的其他村民必然起而效仿。一件于所有村民有益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因为村干部无法说服少数反对者而最终流产,这种一再流产的好事,反过来会打击村民对村集体的信心和合作办理公益事业的信心,村民不再指望有公共的集体利益,而不得不付出更高的代价去追求自我的秩序。

村民不会满足于每个人自己为政的状况,而会越来越感受到集体合作的好处。河上架桥方便了每个村民的出行,泥泞的小路为每个村民带来了麻烦,治安不良则造成了每个村民的不安全感。而因为公共工程等事业的外部性,没有哪一个单个的村民有能力提供这些每个村民都需要的秩序,村民怀念起人民公社时期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来,村庄秩序成为村民的追求目标。村庄公共秩序受到的破坏越严重,村民对公共工程的需要就越强烈,就会有越多的村庄公共舆论要求村干部为村民办些实事,会有越多的村民愿意为获得村庄公共秩序而牺牲一些个人暂时的利益,会有越多的对少数反对派的压力,这种情况下,村庄中若有强人出来担任村干部,他便可以借助这种舆论上的强势,以自己的说理能力或身体暴力来说服或压服村中少数反对派,村中公共工程最终建得越来越多,村庄秩序反过来以远远超过村民个人付出的程度回报每个村民,这个强人村干部因此威信更高,为村民提供公共秩序的能力更强,他达成了村集体经济贫乏村庄中汲取村中经济资源以维持村庄秩序这一村庄自治的目标。

村庄自治不同于村民自治,以强人治村为特色的村庄自治,容易出现两个引起村民不满的问题,一是强人治村时,他选择的治理目标可能会过于脱离村民愿望的实际,这种对实际的脱离,既可以包括上级安排下来的超出村庄实际需要的种种达标升级活动,也可以包括他因为个人眼界的局限乃至私利考虑而决定下来的公共工程目标。二是强人治村容易出现权力的滥用,尤其是在办理公共工程等公益事业中,为自己谋取私利,最终导致好的公共工程目标成为村民支出的恶梦,村民手中的资源是提取上去了,公共工程却遥遥无期。村民因此而失望和愤怒。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办法,正是要解决以上村庄自治中可能存在的弱点。一方面,民主化的村级治理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达成公共工程的决策,这就从理论上排除了村庄公共工程脱离村民意愿实际的可能。而在村干部办理公共工程的过程中,村民不仅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监督村干部的制度,而且村民理论上可以通过选举或罢免村干部来约束村干部的不良行为。正是通过以上两个过程,民主化村级治理为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的村民提供了获得村庄秩序的信心、渠道和能力,村民因此有更多筹办公共工程的积极性,村干部也因此有更多举办公共工程的雄心和能力。

换句话说,在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村级治理或村庄公共秩序获得的关键,是村干部提取经济资源的能力,民主化村级治理因为解决了强人治村中容易引起村民不满的因素,而提高了村民对公共工程的信心和支持力度,从而提高了村干部在办理村庄公共工程时说服少数反对者和动员村庄资源的能力。显然,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的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核心,正是这种村庄资源动员能力的提高,因此,可以将这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称之为动员型村级治理。

与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不同,掌握着大量村集体经济资源村庄的治理,因为拥有大量可供支配的经济资源,而具有很强的提供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能力,村庄秩序在某种意义上是不成问题的。但这并不是说掌握有大量集体资源村庄的秩序不会遇到挑战,这种挑战同样来自于村中的少数反对派。

既然掌握有大量经济资源,村干部便有使用这些经济资源的理由,而正是村集体经济资源的使用上面,不受监督的村干部可能会谋取自己的私人好处,集体资源越多,村干部谋取私人好处的危险性就越大。他们名义上是在建一座桥,但事实上这种桥只是方便了村中少数人的出行,而大多数村民获益不多,甚至他们建桥之初,就是为了将工程承包到自己亲友,以捞取个人好处。这样,在拥有大量集体经济资源的村庄,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可以监督村干部的不良行为,防止村干部滥用村集体资源。不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批准的决策,是违反制度的决策,作出违反制度决策的村干部,不仅可能受到村民的责难,而且在决策出现失误引起争执时,村干部要承担程序不合法的责任。

因此,集体资源丰富村庄的村干部们也乐于召开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来讨论如何使用村集体的资源。这时的村干部在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时,他们完全不同于集体经济贫乏村庄村干部召集村民开会以提高对村庄资源动员能力的动机,他们更多的是需要一个名义上合法的程序,这样在使用村集体经济的资源时,可以减少责任的承担。这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便构成一种分配型的村级治理。

四、动员型村级治理与分配型村级治理的比较

如上所述,因为村庄集体经济资源的不同,带来村级治理具体过程和功能重点的不同,这种不同构成了动员型和分配型这样两种类型的民主化村级治理机制。通过比较,可以增加对民主化村级治理类型区分的认识。

对于动员型村级治理而言,既然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集体举办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就需要从每个个体村民手中汲取人财物资源,在村级民主缺乏暴力强制的情况下,村干部缺乏强制提取村民资源的能力,他们便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这种形式来讨论村务,通过村民大会的形式来动员村民,通过自己的身体力行和与村庄精英人物的个人关系来寻求村中的诸种支持。从民主的形式来看,动员型村级治理关注的焦点不是规范的民主形式,而是这种民主办法是否真正具有动员村民的能力,或者说动员型的民主化村级治理,更侧重于实质民主的层面,若村中有若干具有权威影响的精英人物,村干部将这些精英人物请过来开一个并不规范的村民议事会,这个议事会即可以作出一个有助于建设村庄公共工程和提高村干部工作能力的决策,这个决策可以减少村干部在办理具体村务中受到反对的阻力,反过来,既然民主化村级治理侧重于实质民主的方面,有些时候,通过规范的民主形式比如召开村民大会或由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作出的决策,虽然具有多数人通过的结果,少数反对者却并不一定认可这个决策,他们具有足够让这个大多数人通过的决策搁置下来的能力,他们拒绝为诸如公共工程建设和公益事业投资提供他们应该分摊的份额。他们拒绝分摊,便足以造成动员型村级治理的困境,这就引出动员型村级治理的第二个特点,即其民主更多强调一致通过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重大的村务决策多是妥协的结果,而不是表决的结果,举凡表决,大都不会有好的治理效果。从这种意义上讲,动员型村级治理是一种少数人决定的民主治理制度,以村民代表会议决策重大村务的过程为例,动员型村级治理一般较少采取表决的形式来通过决策,而较多充分讨论以达成妥协,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不仅有正式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而且有受邀请而来的与决策村务有关的各方面头面人物。

若在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中遇到坚定的反对者,哪怕这些反对者只是极少数,且其反对的理由并不充分,这些极少数的反对派也往往有能力使村务决策半途而废。这就构成了动员型村级治理中的少数人决定的后果。不仅如此,动员型村级治理中的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策,还需要村民代表具有代表能力,即村民代表有足够影响村民接受决策的能力,若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或代表性不够,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务决策,同样会在村干部具体办理村务时,受到少数村民的反对,这种反对也有致使通过的村务决策流产的可能。

在动员型村级治理中,若有一次诸如公共工程建设的决策被一致通过且顺利实施,村民可以从中获得好处,村民下一次就有通过更多如此决策的理由与可能,这样一来,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在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的村庄也可以得到有效运作,村庄动员能力日渐增强,而村庄秩序日渐获得,在民主与村庄秩序之间,形成了良性循环,这构成了一种增强型的动员型村级治理类型。不过,并非所有动员型村级治理制度都具有增强型的特征。若有多次对全村公益十分重要却因为少数村民的反对而不能达成决策的事情发生,就会影响村民对集体合作的信心,少数村民也更加敢于声明个人利益而不顾村庄利益。这样的少数总是存在,在每一件具体的村务中都会存在,这样造成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困境:村庄动员能力下降,村庄日渐失序,在民主与村庄秩序之间形成了负反馈,这构成了减弱型村级治理类型。

对于分配型村级治理而言,因为村集体掌握着丰富的经济资源,其运作特点便与动员型村级治理十分不同。在民主的形式上看,分配型村级治理因为关注的焦点不是从村民那里汲取资源,而是如何合法地使用村集体占有的资源,因此,这种民主更加注重其形式的层面,村务决策一般会有规范的程序,关注程序合法性,决策过程强调少数服从多数,参与决策人应具有合法的参与身份,非正式参与者没有表决的资格等。以村民代表会议为例,在作出重大村务决策时,大多强调参加会议人员的合法身份,要有较为规范的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人员需要签名以示自己对重大村务决策负担责任,倾向于用表决的形式通过决策,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并不如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那么重要,只要是通过合法程序产生的,什么样的人当村民代表关系都不很大。与此相关,村民代表会议在决策村务时,少数反对者的声音往往被大多数人所掩盖,而显得过于弱小,而通过的村务决策在村中即使遇到反对者,也不大会中途改变。从这种意义上说,分配型村级治理是一种多数人决定的民主治理制度,在某些时候,多数人可能过于忽视村中少数派的声音,而构成实质上的多数人****。

五、结语

以上简略地疏理了民主化村级治理两种类型的不同,这种疏理对于深化村级治理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以当前展开实证研究的村级治理来讲,学术界大多忽视了村级治理类型不同所具有的不同意涵,而将动员型村级治理与分配型村级治理混为一谈。一般来讲,在城郊农村和经济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带来土地的增值,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安排,使得村集体往往可以从升值的土地中获益甚多,村集体不仅掌握着大量升值的土地资源,而且掌握着土地征用款的使用权,这些集体拥有的资源,就为分配型村级治理提供了村庄前提。此外,那些村办企业发展较好的富强村庄,也具有分配型村级治理类型所具有的一应特征。从当前这些村集体占有大量经济资源的村庄数量来看,这类村庄的数量无疑只是农村的极少数,10%左右,但从学术界现有实际研究来看,只占少数的分配型村庄却受到了多数学者的关怀,而占中国农村90%的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却很少受到学者的关注。这显然不是很正常的现象。换句话说,通过民主化村级治理类型区分,可以凸现分配型村级治理和动员型村级治理所具有的理论意义及它们所代表村庄的实践意义。

其次,作以上治理类型的区分,有助于让村级治理研究者特别是实证研究者明确自己研究村庄的类型,从而避免以偏概念,防此在提出理论观点,特别是政策建议时,有意无意忽略自己调查的个案背景,而作出一统中国农村自己的研究结论。 再次,以上治理类型的区分,还有助于理解学术界在乡村研究领域的学术和政策争论。当前学术界的一些争论,之所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并且都有实证研究的支持,往往是争论双方缺乏对乡村治理类型的把握,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的调查当然把握不住分配型村级治理制度的特片,反之亦然。

我们以上所作的关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两分,是关于村级治理研究的一个初步成果,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相关成果出现。

[1] 参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45页。

村民自治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社会组织;村民自治;公民社会

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是指国家的基层政权定格在乡镇一级,在乡镇以下的农村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制度。村民自治制度是典型的“乡政村治”模式,它改变了国家包揽农村公共服务的传统模式,实现了农民政治权力的自主化。

村民自治的核心要求是村民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为了实施这一自治活动,就需要有社会组织来实施。本文所指的农村社会组织包括两类:一是原有的合法乡社团体。二是新兴的农村非营利性组织,即农民自发形成的公益性组织。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势必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和完善。

一、村民自治背景下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理论依据

时至今日,“以组织管理农村”已是政府以及研究界的共识。i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对村民自治的影响有着理论上的基础和依据。

1.公民社会理论。20世纪80年代,公民社会理论重新在西方国家掀起研究热潮,并成为指导国家治理的重要理论之一。何增科认为, “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在这一领域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 ii。俞可平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NGO) 、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集团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和企业间的“第三部门”。iii从上述两位学者对公民社会的定义可以看出,只要以增进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就能归为公民社会的范畴内。因此,本文所指的农村社会组织属于公民社会的范畴,是农村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

2.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市场失灵是指依据市场机制无法有效地配置资源。市场失灵的出现,使得政府成为了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者。然而,政府也会出现失灵。首先,政府对公共产品的评估存在困难。所以,对公共产品评估的困难会导致政府对公共产品的供给可能出现供不应求,也有可能出现供过于求,从而导致公共产品供给的低效率。其次,政府缺乏相应的竞争机制。政府在公共产品提供上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缺乏竞争的压力。因此,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将造成“X低效率”,即政府可能加大对某一公共产品的投资,产生出超过公众需求的公共产品,造成公共投资的大量浪费。再次,政府缺乏监督。由于政府缺乏减少成本与预算的激励机制和奖惩措施,而且政府官员缺乏追求利润的动机,因此政府可能牺牲公益以获得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如布坎南所说:“那些处于掌握决策权的政治和管理地位上的人和我们一般人并没有多大的差别,他们总想成为个人效用最大化者”。iv的确,政府的行为要受到社会、民众及立法部门的监督,但是,在社会及民众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立法监督就成为了对政府行为的主要约束力。然而,在提供公共产品上,政府有可能比立法机关拥有更多的信息,从而操控立法机关,使得监督无力。

因此,市场和政府在配置农村公共产品的低效率,为农村社会组织的出现提供了空间。农村社会组织扎根基层,关怀基层人民的疾苦,为基层谋利益的服务理念,为基层农民提供了良好的公共产品。

二、村民自治背景下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实践依据

在理论层面,农村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载体,可以有效地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在实践层面,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不仅可以为农民提供利益表达的平台,而且推动了农村社会的民主进程。

1.农村社会组织为农民提供了参与自治的平台。

在我国的《宪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缺乏自治平台的村民,只能在形式上掌握着村庄治理的权力。农村社会组织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农民原子式的零散状态,将农民集合在一起,表达利益诉求,寻找政治参与机会,从而影响农村公共事务的决策。同时,农村社会组织的自愿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等特征,也容易取得村民的信任和加入。如浙江的老年人事业发展一贯良好,早在2007年,全省90%的行政村已建立村级老年人协会,农村老年人入会总人数达357.78万人,占农村老年人总数的73.36%。v根据《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组织通则》中第三条规定:“协会的宗旨是确立以“老年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团结带领广大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精神、政治文明建设,代表老年人的利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服务。”除老年人协会外,农村还存在其他多种社会组织,均有效地保护组织内部村民的权益,为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提供了有效的平台。

2.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推动了农村的民主进程。

村民自治的实质是实现村庄治理的民主化。徐勇教授指出,村民自治的核心价值, 在于它作为大众参与的民主化实验, 在民主化实践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规则和程序, 并为中国的民主化提供了示范性作用。vi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参政议政的热情高涨,希望获得更多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然而,村委会作为唯一合法的自治机关也难以为村民提供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的平台,于是政府和村民的关系激化,矛盾出现。而农村社会组织依靠内部组织章程管理组织内村民,实现了自我管理的功能;、为组织内村民提供一个交流、沟通的平台,缓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农村的和谐稳定。因此,农村社会组织“从根本上改变着中国农村的治理结构和治理状况,从总体上推进了农村的民主和善治”。

总之,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村民自治这一特殊的制度环境。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给农村社会组织更多的扶持和培育。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一方面为村民提供了更多组织化的参与平台,培养了村民参与的热情,另一方面,为村民自治民主选举、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提供了动力。

注释:

i张丽琴.农村民间组织与村委会的角色划分与衔接——以村民自治为背景的理论分析与实践考察[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ii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13.

iii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89-190.

iv陈国营,陈宇峰.哈耶克的政府失灵与公共治理理念及其启示[J].中国改革,2008(12).

v张丽琴.农村民间组织与村委会的角色划分与衔接——以村民自治为背景的理论分析与实践考察[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vi徐勇.中国民主之路:从形式到实体——对村民自治价值的再发掘[J].开放时代,2000(11).

【参考文献】

[1]周彩虹.农村民间组织与村民自治的关联性分析[J].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报,2009(6).

村民自治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村民自治;政治绩效

村民自治的政治绩效水平,是基层政治民主化发展程度的检验,也是党和政府未来开展农村工作的重要参考,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与判断关乎未来农村政策的道路走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大地上发生一系列重大变化,农村村民自治的开展就是其中之一。

村民自治被称为“静悄悄的革命”,像春风化雨影响着中国乡村的每一个角落,从根本上改变着农民的生活、行为、关系、思想和观念,可以说,对村民自治影响着农民们的方方面面,有力地保障了农民的利益,也加强了村级组织的廉政建设。

由于开展农民工作是项地域性较强的工作,大部分研究主要集中于根据地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村民自治政治绩效真实现状和研究当地村民自治政治绩效的发展如何。由此从云南实际情况出发,分析研究云南村民自治政治绩效真实情况是很有意义的。

一、查找宣威、姚安村民自治演进历史

在改革初期的时期,国家对农村的管理实行“政社合一”的模式,高度控制着经济社会资源分配,农民群众依赖着这个行政组织。而到了时期,国家有限的财力不能使全部的农村基层组织行政化。在这以背景下,吉林省梨树县的“海选”开了村民选举的先河,国家通过下方权力来激发了农村群众的自我管理能力,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重建了农村社会的权威。

“1982 年宪法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四个民主”最先出现在1994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之中。国家对基层民主的认识是逐步完善、逐步提高的。1998 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从”村民自治”到”四个民主”,再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农村基层民主初步形成了制度化的运作模式。

云南省宣威市、姚安县因经济较为落后、干群矛盾突出、宗族影响大等原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三年都没能有效的开展村民自治。而村民自治在全国如火如荼的展开,三年后,在一些经济基础和经济水平处于中等的村庄,由于村民自治的开展,村庄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此背景下,云南省于2001年,全省范围的开始了村民选举,宣威市、姚安县也在其中,到2013年已开展了五届村民选举大会。经历了的村民群众,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进入了,农民以农户为基础向集体承包一定数量的的土地、水面、山林和牧场,自助生产和经营,这就意味着农民有属于自己的利益,而作为经济主体的农民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关注村务管理,关注基层干部的行为方式,会更加积极的参与的村民自治中,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利,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进行村民自治政治绩效调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我国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否有效地开展了农村社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公平性问题,是考察当前宣威市、姚安市村民自治实践政治绩效的主要内容。

(一)民主选举绩效方面,实现了较高的村民参与率和群众满意率。民主选举,即广大农民政治参与是民主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亚里士多德说:“我们可以以此为准则,不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寡头的,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民主的。”仅以云南省宣威市发吉村为例,2013年,发吉村全村辖2个村民小组,有农户317户,有乡村人口1190人,其中农业人口1190人,劳动力695人,其中从事第一产业人数468人。在发吉村第五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上,377位村民参与了村委选举,这占了村中大部分从事第一产业的人员。发吉村地处山区,不仅距离阿都乡政府有11公里的路程,发吉村的村民住处分散,距离发吉村村委会的距离少则几百米,多则2公里有余。在发吉村流动的票箱很少使用,发吉村使用中心会场,规定投票的时间、地点,农民们积极主动的来参与村民选举,充分使用了他们应有的权利。阿都乡组织委员蒋同志说:“发吉村,近几届村民选举,宣传到位,形成了很好的传统,村民选举在中心会场有组织、有纪律的开展,在大家的关注下选出村民们认同的村委会班子,大家积极性很高,对于结果村民多数表示满意。”

村民自治制度范文第6篇

[关键词]农村社区;管理;治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2.142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2-0-02

“社区”一词最早由斐济南・滕尼斯定义为:“由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亲密、守望相助、疾病相抚、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团体”,这一定义用在我国的农村社区上同样比较贴切。我国农村社区一直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发展着,当前很多地方也开始了对农村社区治理模式的探索,但总体而言,我国农村社区的建设仍推行管理模式,这一模式的种种问题制约了农村社区的建设和发展。

1 我国农村社区管理的现状及其问题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将村民自治制度引入法律轨道,为农村社区治理奠定了制度基础和群众基础。而当下农村社区的建设模式还不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网络治理模式,仍是一种缺乏参与、缺乏合作的管理模式,存在着诸多问题。

1.1 管理方式落后,民主制度落实不到位

目前,我国村民自治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4个方面,村民自治制度主要是通过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等形式来保障村民的参与权和推动农村事务的公开。然而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尽管采取了这一自治模式,实际上仍沿用了传统的管理方式。很多地区村委会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并未定期召开村民会议,一些村务活动常常是部分干部说了算,未做到及时公开,还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这就无法保证村民的自治权,村民自主这一民主制度就没有落实到位。

1.2 农村社区居民缺乏主体意识,参与积极性不高

在村民自治制度中,村民本应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但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大部分农民对农村社区建设缺乏参与积极性,“面对农村社区推行的政治民主建设,村民广泛存在着村民政治冷漠现象”。从主观因素来看,农民受自身知识水平、法制意识限制,缺乏民主观念和参与热情。从客观因素来看,受我国几千年来“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农民形成一种“唯官是从”的习惯性思维。尽管当前赋予了农民自治的权利,但很多农民仍然认为作决策的应该是部分干部而不是自己,对于农村社区重要事务他们更愿意采取一种观望的态度而不愿意“出头”,甚至对于侵犯了自己利益的事情,也选择忍气吞声。

1.3 农村社区资源利用率低,缺乏资金、人才、技术等支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农村大量劳动力流入城市,使农村社区缺乏规划者、引领者和建设者,影响了农村社区的建设。而受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社区建设无法调动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导致了农村社区的资源闲置和流失,使我国农村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市场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进一步制约了农村社区功能的发挥,不利于农村社区的建设。

2 农村社区由管理向治理变革的必然性

传统的农村社区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农村社区建设的要求,而治理理论却为人们提供了一条改革思路,治理模式不同于管理模式,它要求各主体能够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这一理念同样适应当前农村各方面的情况,有助于农村社区的建设。

2.1 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提升为治理模式的推进奠定了经济基础

一方面,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社区居民的需求已经不仅仅停留在物质层面上了,他们希望了解更多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自己所享有的权利,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参与意识,这为推动村民的自治开启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另一方面,农村经济的发展,吸引了一部分资金和人才的流入,同时也吸引了一些民间组织的进入,其中经济性的民间组织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反映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确实为实现多元共治奠定了基础,开拓了广阔的空间。

2.2 政府政策支持为治理模式的推进奠定了政治基础

过去农村和农业为推动我国的城镇化和工业化做出了突出的贡献,随着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以及国家对粮食安全的重视,国家开始扶持农业。2003年全面取消农业税这一政策改变了传统的建立在税费收取基础上的农村社区管理模式,扭转了乡镇政府乱收费的状况,缓和了干群矛盾,也推动了基层政府职能的转变,这就为治理模式的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随着我国执政为民理念的不断推进,农村发展道路的选择也必然要作出新的调整,以人为本的目标要求基层政府转变“大包大揽”的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协同社区居民、企业和非政府部门共同致力于农村社区的建设。

2.3 农村社区建设的复杂性要求实现多元治理

过去农村社区是一个封闭而同质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是一个“无法”的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大量的农民选择到城市务工,打破了封闭而同质的农村社区结构,增加了农村社区的流动性,使农村社区结构逐渐向开放性、异质性和流动性转变,改变了传统的礼治秩序。当前农村社区的建设就同时面临着发展问题和秩序重建的问题,要实现农村社区的有序建设,就必须寻找一条新的治理途径,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各参与主体的资源和积极性,更好地应对农村社区建设中不断出现的问题。

3 实现农村治理转型的对策

农村社区建设的迫切性和复杂性,要求从根本上改革之前的管理模式,推动农村社区的治理改革,调动多元主体的参与积极性。

3.1 优化基层政府职能,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改革传统的管理模式并不是忽视政府的作用,而是要更正之前越位、缺位以及错位的现象,发挥好政府在整个治理系统中的主导作用。首先,应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相关政策更加具体、更加贴近实际,使乡村社区建设做到有法可依;其次,乡镇基层政府要依照法律法规来行使手中的权力,根据当地的特色对农村的建设进行科学的规划,调动其他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共同致力于农村社区的建设;最后,基层政府还要转变管理理念,树立服务意识并努力提升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

3.2 提升农村社区居民的主体意识,调动村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村民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农村民主治理的根本目标是村民自己依法管理村务,在地方政府的帮助下最终依靠村民自己达到善治。在村民自治条件成熟的地区,基层政府应该放手发动群众,充分保障群众的自治权。在一些自治条件不够成熟的地区,在保障农民物质利益的基础上,加大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村民权利的宣传,增进村民对自治的了解,逐步推进自治制度。只有让村民切实感受到参与治理的好处,才能带调动他们的参与积极性,为社区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3.3 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优化投资环境,吸引人财物的进入

农村社区的建设离不开人才、资金、技术以及物资的支持,然而当下在很多农村地区由于基础设施条件差和服务体系配置不齐全,难以吸引人财物的进入。因此,围绕农村社区需要不断完善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就变得很有必要。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改善农村的投资环境,吸引企业和民间组织加入农村社区的治理行列中,从而针对农村社区提供更多农民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高社区建设效率,节约社区建设成本。

3.4 鼓励农村社区中民间组织的发展,特别是农村社区社会工作的介入

村民自治制度范文第7篇

(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4)

摘 要: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中国农村经济30年来也取得了较快发展,本文就当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因素进行分析,并结合自身在农村生活的体会提出应对建议。

关键词 :农村;经济落后;原因

中图分类号:F0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257-01

民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聚民心,集民智,做出科学决策,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为农村的改革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使广大农民有了更多的民主权力,能更好地管理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务,同时也为给农村经济的发展献言献策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但是由于民主法制不够完善,农民民主意识薄弱,村民自治制度在部分农村地区遭到严重破坏,农民的民主权力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极大地抑制了农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这是阻碍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障碍之一。

一、部分农村经济落后原因分析

1、教育问题严重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教育事业迅猛发展,农民素质有所提高,但目前总的来看,农村教育事业问题突出,农村教育事业落后,人口素质低,人才缺失等问题突出,极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首先,教育事业落后突出地表现在教学设备落后,师资队伍良莠不齐,教师替岗代教问题突出,领导者教育思想落后等方面。在片面强调安全的工作思想指导下,有些地方教育行政领导以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核心,而放松了对教学工作的管理。

为此,许多青少年不具备最基本的知识能力,不能正常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内在地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村干部的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泛滥。

以村务不公开,账目不透明为基础,部分村干部挪用贪污公款,损公肥私,损害村民知情权的同时也损害了村民的合法利益。 村民的合理意见得不到重视,村务由一名或数名村干部私下决策,村务不公开,账目不透明,村民的质疑或反对遭到压制,村民的上访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有些上级政府部门视而不见甚至包庇从容。

3.土地分散,农业生产科技含量低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更是农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兴衰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兴衰,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是,近年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农业发展受到诸多因素制约,主要有:土地分散,大型农业机械难以大规模推广;农业经营方式粗放,难以适应市场需求;村干部文化素质低,思想僵化,青壮年劳力外流。其次,部分农村地区农业经营方式粗放,虽然广大农民对田地进行精耕细作,但是由于以农村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信息不畅通、农业生产结构单一等为特征的粗放型农业经营方式的阻滞,农业的经济效益上升缓慢,不能与市场体系正常接轨,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解决对策分析

1.要加强对农村民主制度的监督。

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民主法制事务的监督,及时纠正违反民主法制的行为,引导农村民主法制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媒体应加强舆论监督,宣传民主法制成果,倡导民主法制风尚,抨击违反民主法制的行为,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民主法制环境首先,要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村民民主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农村民主建设和村民民主权益的实现有法可依,农民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切实维护,提高农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其次,要加强对民主法制的宣传。不仅要对普通村民加强宣传教育以提高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意识,而且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民主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识,使其依法管理村务,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要增加对农村教育事业的投资。

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惩处代岗、替岗、在职不再岗现象;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加强对农村教育工作的关心,以管理留人,以事业留人,以感情留人。同时教育管理者应重视自身的学习,提升自身理论水平,以教育教学为中心的同时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把教育教学放在重要地位。要重视农村人才培养工作,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技术资质认证意识;以市场为导向注重不同工种及同一工种不同层次人才的培训工作,同时,重视对懂经营、会管理、具有市场意识的新型农民的培养。促使农村地区形成工种齐全,层次合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体系。

3.要逐渐改变人们传统的理财观念。

积极引导农民自发投资农村经济建设,与此同时,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老有所养、人有所居、病有所医、幼有所学,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使广大农民能安心投资发展农村经济。

4.要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成熟,使金融机构乐意放贷、诚意放贷、满意放贷,以降低放贷门槛、简化放贷手续,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的流动、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农村经济。 要积极培育农村农业市场经济体系,改变目前落后的农业经营方式,及时市场信息,引导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种植结构以适应市场需求,同时,对农产品实行深加工,拉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村民自治制度范文第8篇

论文提要村民自治为广大村民的自由自主和自治活动提供制度性平台,动员分散经营的村民形成集体行动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是一个富有价值且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奥尔森等人基于不同的思路均注意到小群体比较容易实现集体行动,村庄作为一种小群体行动单位,曾经以其特有性质为村民集体行动的实现提供了平台,但随着社会的转型,村庄也正在剧烈变迁之中,直接影响着村民集体行动的达成.

村民自治的核心价值是为广大村民的自由自主和自治活动提供制度性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明确村民的主体地位,由村民达成集体行动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促成村民达成集体行动需要厘清村民的集体行动逻辑,从而规避集体行动困境。传统村庄因其独特性质为村民的集体行动提供了天然场域,但随着社会的转型,村庄也处于剧烈变迁之中,直接影响着村民集体行动的实现。

一、集体行动困境及其可能

曼瑟尔.奥尔森1965年发表了《集体行动的逻辑》,即刻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成了美国社会运动研究中正在兴起的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的发展基础。奥尔森从利益集团的集体行动切入,指出以“集团会在必要时采取行动以增进它们共同目标或集团目标”为思想基础的美国传统“集团理论”并不完全正确。实际上,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而出现“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其理论的中心是因为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竟争性与非排他性特征,使潜在行动集体难以根据个人对公共物品形成所做出的贡献来进行分割与分配,也就是说集体行动形成的公共物品提供的是一种集体性激励,这种激励无法促使理性个人为集体行动做出贡献,而倾向选择坐享其成,使集体行动难以达成,陷入困境。

其实,奥尔森主要关注的是非组织化的潜在的利益集团的行为,正是这些潜在的利益集团是非组织化的,处于分散、自在状态,如白领、消费者、纳税人、季节工人,虽然彼此存在共同的利益追求,但是缺乏明确的责任与利益分享机制以及监督机制,理性个人则抱着机会主义心理,期望他人促成集体行动提供公共物品,而自己免费享用。因此,奥尔森主要从组织化角度提出达成集体行动的策略,即采取“选择性激励”设计。奥尔森提出的选择性激励有三种:一是引刁、组织原理”。当一个组织或社会网络的成员较少时,其中某一成员是否加入对集体行动的成败会有很大的影响;-是‘组织结构原理”。该原理的核心思想是,一个组织如果很大,那就必须分层,将大组织层层分解,最后形成成员有限、具有相对清晰边界的组织,这实际上回到了“小组织原理’,;三是“不平等原理”。简单地说,就是组织内部在权力、利益、贡献和分配上都不能搞平均主义。从具体手段上来讲,选择性激励包括奖励(比如提供非集体物品、奖金、荣誉)和惩罚(比如罚款、通报批评、开除)。毫无疑问,选择性激励手段的运用必须以前面三个原理为前提。

二、社会转型与村民集体行动困境

(一)自主空间的拓展使村民对于集体行动拥有自由选择进退的权利。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入以及自治制度的完善,在农村中日益建构起了村民自治的制度平台,培养了自治的权利意识,并逐步冲破了人民公社时期的强制性等级控制。此时,村民在审视个人行动以及将要卷入的集体行动时,拥有了自主的空间,能够从容进行参与或退出的自由选择,外在的公共权力或集体压力不再是做出选择的唯一依据。

(二)行动单位边界的模糊使村民集体行动的成员组成更为复杂.奥尔森和休漠基于各自的分析逻辑得出结论认为,小群体比大集团更容易实现集体行动,但两人均没有具体地分析小群体的数量规模,或许这是一个无法精确化的问题。在我国进行村民自治制度设计时,一个暗含期望就是在规模较小的熟人社区内,利用村民间的熟悉以及较为清晰的村庄边界和内部规则,使村民集体行动起来,以实现村庄秩序和公共物品的供给。在传统的村庄中,村庄边界清晰,村民同质高、彼此熟悉,内部规则清晰、约束力强,这种村庄符合较为容易达成集体行动的小群体的要求。但是,现今村庄在转型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中发生了巨大的变迁,无论是行政村还是自然村,都受到村庄边界模糊的冲击,并直接影响甚至改变着村民集体行动单位的构成。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任何一个村落均日益被卷入现代化、市场化甚至是全球化的浪潮中,无时无刻地承受着整体政治经济变革的影响和冲击,村庄的边界在强大的外在压力面前日益淡化,村民所面临的问题日益超出村庄的范围;另一方面市场化以及村民的自由流动,扩展了村民的视野和活动范围,帮助村民从内部冲破村庄的限制,将自身投放到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之中。因此,现在村庄较少出现振臂一挥呼应者云集的场景,村庄己经不再是村民集体行动的天然单位,给村民集体行动的达成增加了复杂性,需要重新审视村民集体行动的单位边界。

(三)利益观念和利益格局的转化直接影响村民的行动取向。奥尔森分析集体行动时假定潜在的利益集团,即分散的、非组织的群体存在共同利益,在此基础上探讨集体行动的达成,所以在分析村民集体行动时必然要厘清村民的利益取向和村庄的利益格局,否则拥有进退自由的村民将漠视相关行动动员,难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社会转型带来整体利益观念以及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革的今天,村庄的利益取向和格局也必然有崭新的面貌。首先,村民的利益重心将逐步由村庄、家族转移到家庭,甚至自身。由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以及市场观念的催化,个体利益逐步得到承认和合法化,消弱了村庄、家族等集体性利益的地位;其次,村民利益追求的目标日益多样化。改革开放之后,权力、经济、声望等都已成为民众的追求,这样村民就可能因为利益目标的不同而出现分化:再次,村民获得利益的手段愈益丰富。在.已发生分化的利益格局中,村民可以分别凭借权力、知识或技能实现自己的利益追求。利益观念以及利益格局的变迁,加上村民自主权利的法制保障,将使村民的行动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手段愈益复杂化。 转型村庄的秩序生成、维持能力较为薄弱,致使对机会主义行为制裁不足。小群体容易达成集体行动的有利因素之一就是小群体内部成员之间的舆论导向以及对违规者边缘化的压力。首先,村庄传统行为规则趋于瓦解。经过千百年的历史沉淀,传统村庄在处理村庄日常生活事务时形成了一套明确的行为规则,为村民的行为处世提供了指引,有助于村民对村庄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并做出评价。但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规则日益不适应于现代社会的要求,甚至与现代行为标准相冲突,其消解是必然趋势;其次,村庄现代行为规则再生不足。现代法制为村庄提供了很好的行为规则,但是对于村民来说,存在宣传不足、掌握不充分以及不够细化、难以为村庄日常生活中的琐碎事务提供行为依据的问题:再次,村庄现有规则约束力受到削弱。村庄内部秩序生成维持能力的薄弱致使村庄的舆论约束力不足,机会主义行为也就较容易逃脱边缘化的制裁。

三、社会转型进程中村民集体行动的实现

(一)重新审视集体行动的单位,以利益共识构建集体行动的基J出。传统村庄曾经作为一种集体行动的组织单位,建立在特定的背景环境之下,转型过程中的村庄作为村民集体行动的场域增加了复杂性,需要我们认真审视。奥尔森等所研究的小群体并不是泛指任何一个规模较小的单位,而是特指拥有利益共识的人员不多的行动群体。从这里可以看出,利益共识是构成集体行动单位边界的基础。因此,在动员村民参与集体活动的过程中就需要正视村民的利益追求以及达成利益共识,不能期望用一个大而化之的目标来整合所有村民,需要切实了解村民的利益需求,整合村民利益与体制诉求,以此来构建集体行动的基础,否则拥有退出权的村民将漠视相关动员。这样,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整合机制就成了达成集体行动的起点。

(二)为村庄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并增强村庄的秩序生成维持能力。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分析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核心时就探讨了新制度的供给、可信的承诺和相互监督,罗伯特·贝茨也指出“人们之所以需要制度,是因为制度扩大了理性人的福利”。但是,社会转型一方面瓦解了村庄传统的行为规则及其维持机制,破坏了村庄传统的秩序生成维持能力:另一方面转型社会又面临现代规则及其维持机制重建不足的困境,致使村民陷于行为规则约束的盲区,行为投机成为理性选择。因此,要使转型时期的村庄能够维持基本的秩序,促成集体行动提供公共物品,必须保障行为规则的有效供给,并增强村庄的秩序生成维持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