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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和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它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出国(出境)留学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可同意休学,并保留学籍一年。学生的有关材料由学校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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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休学时在学校保留学籍可以进行复读。
初三时选择休学,在学校办理了正规的手续,并且选择休学多久,与学校协商之后达成共识,签订相关协议,休学之后可以进行复读,如果没有与学校达成共识,没有协议作为保证,是不可以复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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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我市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细则。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下同)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的有关规定,确定所辖范围内各中小学校的服务区域,组织和督促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在办学许可的范围内自主招生。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就读。
第五条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镇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批准,并出具《*市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延缓入学证明》,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学校应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编班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学生编班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基〔*〕63号)执行,实行常态编班,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不得为分班对学生进行学业测试。
第十二条学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班额标准编班。同一年级的每班人数要相对均衡。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特殊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后可以调班,但每学年每班调班人数不得超过该班学生数的3%。
第四章学籍
第十三条学生(含非本地户籍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含转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
第十四条学籍档案包括:
(一)《*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名册》(以下简称《新生名册》);
(二)《*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名册》(以下简称《在校生名册》);
(三)《*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变动名册》(以下简称《在校生变动名册》);
(四)《*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表(小学阶段)》和《*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表(初中阶段)》(以下简称《学生学籍表》);
(五)《*市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以下简称《毕(结、肄)业生名册》);
(六)学籍变动及奖励、处分等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学籍档案采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建立和管理。
第十六条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生名册》,在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一式二份,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返还一份学校保存。
《在校生名册》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存档。
除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毕(结、肄)业学生外,因转入、复学、重新入学等原因增加的在校生和因转出、出国、休学、辍学、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收容教养、服刑、死亡等原因减少的在校生均应列入《在校生变动名册》,学期初由学校打印一式二份,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返还一份学校保存。
《学生学籍表》在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表》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在学生注册时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填写,学校按《在校生名册》顺序装订成册。《学生学籍表》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资料学校应妥善保管,未经学生家长同意,不得公开或外传。
第十七条学校应按照中小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学籍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不得销毁。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籍号,学籍号与学生公民身份证号相同,未办理公民身份证的学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定临时学籍号。为解决编定临时学籍号问题,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除了编定学籍号外,再编定区域内学生的学籍顺序号。
第十九条学生学籍档案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学生家长凭《居民户口簿》或由公安局户籍部门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由公安局户籍部门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并报《在校学生名册》的备案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注销其在本校的学籍,在《学生学籍表》中填写注销时间和原因:
(一)义务教育已毕(结、肄)业;
(二)已升学或转学进入其他学校就读的;
(三)年满18周岁已经不在本校读书的;
(四)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第二十一条除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注销学籍外,对服刑、被收容教养、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以及休学、辍学、出国的18周岁以下儿童、少年,虽然其已不在本校就读,学校应保留其学籍。
第五章转学休学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转学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学校根据学生家长申请,提供一式四份的《*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以下简称《学生转学申请表》),供学生家长填写有关内容后,由转出学校填写意见后加盖公章。
(二)学生家长凭转出学校已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学生转学申请表》向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由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生转学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学生家长凭转出学校和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已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学生转学申请表》,向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入申请,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在学生家长所持的《学生转学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若符合转入条件的,则为该生安排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在该生的《学生转学申请表》上填写接收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学生家长凭转出学校、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学校已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学生转学申请表》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然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
(五)《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在完成转学审批程序后,由转出学校、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学校各执一份存档。
第二十四条跨地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从外市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转学:
学生家长到学生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属广东省内的,则由转出学校开具的《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函》(以下简称《学生转学联系函》);属非广东省内的,则由转出学校按该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跨省转学的规定,开具《学生转学联系函》。
学生家长凭转出学校开具的《学生转学联系函》向我市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
我市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函》(以下简称《学生转学函》)和《*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注册通知书》(以下简称《学生转学注册通知书》),同时,为其安排转入学校。
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凭《学生转学注册通知书》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
(二)从我市转出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转学:
学生家长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学校根据家长要求开具《学生转学联系函》。
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联系函》向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
学生家长凭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
第二十五条转学学生的学籍资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移交:
(一)转学学生或其家长将《学生转学申请表》或《学生转学函》送达转出学校;
(二)转出学校依据《学生转学申请表》或《学生转学函》,在10个工作日内将转学学生的《学生学籍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函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
(三)转入、转出学校在新学期开学20天内将转入转出学生名册报《在校生名册》审核单位备案。
(四)转入学校应根据转入学生原学籍资料,对转入学生重新建立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间原则上与新学期其他学生入学注册时间相同。
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5个工作日至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不得拒收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的转学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寄转《学生学籍表》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在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其他帮教措施的学生需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家长凭专门学校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要求转入其他学校的,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按年级衔接原则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招收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其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需转入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按本细则的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
第三十条学生因身体状况无法继续就学,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三个月以上的休学证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由学校填写意见后加盖公章,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证明》(以下简称《学生休学证明》)。《学生休学证明》开具的休学最长时间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学生休学证明》和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由学校填写意见后加盖公章,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休学时间不到一个学期的,复学时仍回原班就读。休学时间达到或超过一个学期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三十一条被司法机关免予、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或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的义务教育对象,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就读。
第六章升级留级跳级
第三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三十三条公办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以上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跳级申请,填写学校提供的《*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跳级申请表》(以下简称《学生跳级申请表》)一式两份的有关内容后,由学校填写意见后加盖公章,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安排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学生跳级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执一份存档。
第七章考勤
第三十五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确因无法及时请假者,应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六条每班配备点名册,每节课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若发现旷课者,任课老师应及时告知班主任,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学生考勤情况应定期公布。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学籍表》。
第三十七条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学生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须班主任同意;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由本人或其家长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班主任,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三十八条学生未经请假不回校上课的,班主任应及时与其家长联系了解情况,并报告学校教务处。
未经请假不回学校上课超过5天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并将情况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寻求支持和协助,使学生尽快返校上课。
学校对重新回校就读的辍学学生应加强学业和心理辅导,使其尽快适应学校生活。
第八章评价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按照义务教育学生评价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进行公正的评价(包括操行评定、学科学业成绩考评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应记入《学生学籍表》。
第四十条学生的操行评定以《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学生的学科学业成绩考评以国家或省颁发的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学科学业成绩考评根据不同的学段、不同的学科分别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每个学期结束时,班主任应在充分了解学生该学期在校各方面表现的基础上,根据操行评定、学业成绩考评情况,对每个学生作出阶段性的综合素质评价,记入《学生学籍表》,并填入《学生评价手册》向学生家长报告。
第四十三条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有疑问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查询。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九章奖励处分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某一方面成绩显著的学生,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学籍表》。
第四十五条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授予称号,并发给奖状。
第四十六条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应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并记入《学生学籍表》。学校不得劝退或开除学生。
第四十七条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或者原所在学校申请,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将其转入专门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的其他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第十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八条对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学校需在《学生学籍表》填写毕业鉴定,并将《毕(结、肄)业生名册》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后由学校发给《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毕(结、肄)业生名册》一式两份,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返还一份学校保存。
第四十九条学生修完九年义务教育全部课程,修业期满,其学科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毕业条件的(包括补考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年满18周岁,未修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的,准予肄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
第十一章监督
第五十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二)违反规定开除或劝退学生的;
(三)未经学生家长同意公开或买卖转让学生资料及其家庭情况资料的;
(四)公办学校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复读生;
(五)接收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拒收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的转学学生;
(六)拒绝转交或延期转交转学学生的《学生学籍表》复印件的;
女大学生拿破钱包骗奢侈品
今年9月6日,年轻女孩胡某来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公安分局责任区刑警三队报案称,她被人骗走了十几万元的奢侈品。原来,9月初,胡某在淘宝上了一个出售奢侈品“卡地亚”黄金项链的信息,后有一位自称是秦某的买家提出通过以物易物的方式,用爱马仕的包交换胡某的东西,胡某表示同意。
胡某按照约定给对方寄去18000元的“prada”拎包、12800元的“香奈儿”斜挎包、3900元的“prada”钱包、7000元的“香奈儿”钱包、15800元的“卡地亚”黄金项链、5000元的“卡地亚”墨镜、22000元的“爱马仕”手表等总价值10余万元的奢侈品,但是胡某仅收到秦某寄出的一个破旧金利来钱包,胡某感觉被骗后报警。
被抓后才知道自己涉嫌犯罪
办案民警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并于10月10日在朱某某家中将其抓获。据调查,朱某某买了一个130开头的手机号码专门用来上网,并且申请了一个微信号码绑定了QQ的一个小号。今年9月初,朱某某在网上看到了铜陵人胡某的信息后,与胡某联系,自称“秦某”。朱某某展示了自己拥有的“爱马仕”包等奢侈品后,和胡某约定好以物换物。但是,在胡某寄出物品的同时,朱某某却只寄出了一个旧的“金利来”钱包。在胡某的快递到达以后,朱某某领走了物品,后将手机号码停用,将微信号删除。
朱某某万万没有想到,她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目前,朱某某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为什么要网上行骗?
曾经被骗心理失衡报复他人
嫌疑人朱某某今年19岁,是无锡某高校的一名大三女生,家庭经济条件非常好。这样的女孩怎么会走上犯罪道路呢?经过审讯,朱某某道出了原委。朱某某曾在网上和别人进行奢侈品交换,不料被一个网友骗走3万多元的“香奈儿”包和6000元的“古奇”包。对此,朱某某十分生气,从而产生了不平衡的报复心理,萌生了通过网络骗别人的想法。
被抓前发生了啥事?
9月中旬已经办理休学手续
日前,记者联系到了该高校宣传部的两名负责人,他们均表示未听说过此事。后经该校一番了解,最终将目光锁定在该校一个中外合资学院。该校一位老师告诉记者,经过了解,该学院确实有一名大三女生姓朱,家里比较有钱,不过在九月中旬时已经办理了休学手续,要休学一年,宿舍也退了。目前并不知道具体的休学原因,刚刚打这名女生的电话以及她妈妈的电话,都显示关机了。
别人眼中的她啥样?
时常跟同学说“我叫我爸买保时捷”
这位老师说,他们也问过朱某某的同学,同学说她以前经常跟周围的人说,要她爸爸给她买一辆保时捷。
休学回家乡开挂面厂
杨星依稀还记得两年前的一天,刚上完大一的他突然告诉同学,自己将休学回家开办挂面厂。“当时班上的同学们大都以为我又在跟他们开玩笑!”杨星说,直到大二上学期开学时,同学们才相信了他说的话。
“杨星学的是电子商务专业,当时他给我的理由是希望回乡创业。”杨星的前任辅导员廖老师说,杨星是班上的尖子生,长期担任年级长的职务。“在杨星走之前我找他谈过多次,担心他是一时冲动,劝他读完书之后再去创业也来得及。”廖老师说。
“那个时候我21岁,一心只想创业,而且自认为休学的选择没有错。”杨星告诉记者,考虑再三后,他果断地办理了休学手续,回到家乡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伏虎镇开始了创业之旅。
借100万搞“规模化生产”
记者了解到,杨星的父母都是南充市南部县伏虎镇的农民,曾在家开设过一个很小的面粉加工作坊,但因经营不善,作坊的发展始终未能取得突破,甚至还出现了亏损的现象。“这样的小作坊,肯定赚不到钱,回去我要做的是规模化生产,只有这样才能赚到钱。”杨星说,但是当时资金成了摆在他眼前的一个重大问题,他需要100万元!
最终,在杨星他父母的多次努力下,他从亲戚家借款100万元引进技术设备,将自家原有的仅3人的小面条作坊改造成了技术先进的面条加工厂。南充伏虎镇工商局的相关人员也证实了杨星开办面条厂的一些说法。
自称最喜欢“许三多”
“我每天早上6点就起床,由于当时请不起搬运工,出去送货都是自己扛包。我记得有一次下雨的时候,货车陷在山坡路上走不了,10多吨的货物又不能淋湿,于是我和司机就下来扛,先将货物一袋袋的抬到山坡上,最后推车上山。”杨星说,还有一次,刚引进的新设备出了故障,为了尽快恢复生产,他干脆就睡在机器旁边,拿装粮食的麻袋当起了被子和床单,一住就是3天。
经过两年的艰辛打拼后,在一次结算中,杨星发现自己赚了200多万元。记者昨日在杨星的挂面厂看到,该厂已初具规模,厂房占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当地人说,面条主要销售到德阳、绵阳、昆明、攀枝花等地。
采访中,杨星对记者提到他最喜欢“许三多”,杨说:“就是这种不抛弃,不放弃的精神让我支撑到了最后的成功!”
商标被侵权
决心重返校园充电
记者昨日采访了该镇李副镇长,李副镇长告诉记者,杨星的挂面厂在当地的发展极大的促进了该镇粮食的销售,据初步估计,每年能使这个15000农业人口的乡镇人均收入增加200元左右,还吸收了60多名农民工就业,已经成为该镇的支柱企业之一。
另据南充市南部县工商局商标管理的一位负责人表示,目前,该挂面厂的商标品牌已经形成了自己一定的优势。
“我这次是专门回学校来充电的”!杨星告诉记者,去年,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一些打着自己商标却质量极差的面条,但是他明知自己的商标被侵权却不知道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后咨询了在大学里读法律系的高中同学后才将不法厂家告上了法庭。杨星说,就是这次商标被侵权的经历,刺激他决心重返校园充电。
“每天早上六七点钟是我业务最忙的时候,发货之类的,如果住在寝室里,会影响同学们睡觉。”杨星告诉记者,基于这个原因,他打算在学校附近租房住,还准备买辆车,方便在重庆的学习和生活。
1、 户口簿。
2、 转学证明表。
3、 高中需《学校所在地高中学生档案》,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和转出学校所在地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专用章。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高一上学期和高三年级以及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办理转学手续时间:学期结束前一周及新学期开学前一周。
甲方(借款学生) 身份证上本人姓名
乙方(贷款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丙方(借款学生所在高校) XXX大学
丁方(教育厅管理机构) 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甲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为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乙方委托丙方、丁方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管理工作。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及乙方与广东省教育厅签订的有关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6000元人民币(大写 陆仟元人民币)(注:不超过6000元的按实际金额填写)
其中,学费、住宿费 6000 元人民币(大写 陆仟 元人民币);
生活费 0 元人民币(大写 零 元人民币)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甲方不得挪用本合同项下借款。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 20XX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XX 年 10 月20 日止,共计 6 年 4 个月。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首次执行的利率为年利率 7.2 %.本合同借款利率自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每满一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纠正为止。如果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挪用,执行利率在逾期利率和挪用利率中择其重者。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执行。
(二)借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之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甲方自付利息需在结息日5日前,由甲方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乙方(通过行)从该账户中直接收取;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结息日5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在校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日期的下月1日(毕业日期是指丙方确定的办理相关毕业手续的日期,具体日期为 20XX 年X月X日至XX月XX日);当甲方按照丙方的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划付
丙方通过乙方行将贷款资金划付到甲方个人账户。
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即同意乙方行按照丙方提供的收费标准扣收甲方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贷款偿还
(一)甲方应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偿还日期为20XX年 10 月 20 日。
具体还款方式包括:
预存款项,应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乙方(通过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或:直接汇款,应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汇入丙方在乙方行开立的账户,由乙方(通过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或:其他,甲方拟采用上述两种方式以外的途径还款的,应事先向丙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采用。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账户或丙方在乙方行开立的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首先采用第一种方式偿还贷款。
(二)甲方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向丙方提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委托代扣
甲方在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户名为: 必须是借款学生本人 ,账户号为: 贷款学生在农行开立的借记卡卡号 .
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即授权乙方(通过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合同变更
除发生以下情况外,本合同规定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如以下情况发生,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
(一)甲方必须在还清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后方可转学,丙方应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当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应在毕业前30日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丙方审核通过后办理展期手续,并按甲方原所在学校的财政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贴息。
(三)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丙方必须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甲方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
(一)甲方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甲方承诺: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丙方及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三)保证在还款日前在本合同第七条明确的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四)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告知丙方,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
(五)当发生如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
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情况;
3.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六)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配合乙方及丙方对甲方的个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七)乙方、丙方、丁方有权不经甲方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和贷款违约信息;
(八)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丙方承诺
(一)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支持甲方偿还贷款;
(二)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承担监督甲方贷款使用、催收贷款本息等贷后管理工作;
(四)甲方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五)对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管,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跟踪并更新甲方就业情况及甲方与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六)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建立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丁方承诺
建立贷款违约信息公布机制。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应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甲方有关违约信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50%;
2.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3. 甲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第(四)(五)(六)款的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a.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b.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清偿借款的;
c.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2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丙方的;
d.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清偿借款的;
4.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丙方、丁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5.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直至停止向该校学生发放贷款。
(四)丁方违约责任
丁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丁方所属部门的上级机构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属部门的上级机构予以协调,直至停止向广东省高校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及司法管辖
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讼。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有关各方应就转让事宜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
(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二)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 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七条 特别提示
甲方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将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录入的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实际还款记录等个人贷款信息。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居民身份证号码:贷款学生18位身份证号
所在院系:学院全称
攻读专业:20XX级+专业全称
通讯地址:可以联系到贷款学生的通讯地址+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通讯地址的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随时联系到学生的号码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名:学生法定监护人身份证的名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法定监护人完整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名称:法定监护人工作单位
甲方母亲姓名:学生母亲身份证上的名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学生母亲完整的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名称:学生母亲的工作单位
家庭通讯地址:学生家庭通讯地址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学生本人签名,加盖手印
丙方地址: 丁方: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人) (或授权人)
盖章 盖章
签约日期
:20XX年X月X日
报考时间
2018年12月广西贺州会考科目报考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11日。由报名点按照不同年级所对应的科目安排统一报考。报考分为首次报考和非首次报考。首次报考是针对考生所在年级学期对应首次考试科目的报考,首次报考须一次报考其所在年级学期对应的所有首次考试科目;非首次报考是考生所在年级学期之前科目的报考(如未考、缺考、违纪、不及格等情况)。
报名方法及步骤
2018年12月广西贺州会考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报名,各单位可从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gxeea.cn)“系统导航—工作系统”登录管理系统。本次考试报名工作主要分为信息录入、科目报考、考场编排、试卷统计上报、打印考务材料等五个步骤,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2。
(一)信息录入。
2018年12月广西贺州会考信息录入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至29日。信息录入包括高一新生的考籍信息(含照片)导入、高二及高三考生的考籍变动、考籍信息更改等。各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录入考生基本信息,建立考籍,经核对无误后,将考籍数据在管理系统内提交。
1.本次考试实行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的规定,各市、县、学校在录入及修改考生信息时,请仔细核对考生的身份证信息。若考生为港、澳、台或外国国籍身份,其证件信息在录入后,必须逐级由县(市、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审核通过。请各市提醒还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过期的考生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
2.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集体报名,建立考生考籍档案,建立考籍档案时考生类型选择“在校考生”。
3.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校学生要求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以学校为单位集体报名,建立考生考籍档案,建立考籍档案时考生类型选择“在校考生”。
4.其他社会考生报名时,须出具初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报名,建立考生考籍档案,建立考籍档案时考生类型选择“社会考生”,考生的学校信息由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指定。
5.考生关键信息录入后,如需修改,须由考生所在学校在管理系统内提交修改申请,同时上交纸质证明材料,由学校所在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审核通过。考生关键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证件号码、考生类别。如要修改姓名、性别、民族、证件号码,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交由当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审核留存;如要修改考生类型,须提供考生所就读学校提供的相应证明交由当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审核留存。
6.考籍异动。若考生有在自治区范围内转学、转学到省外、休学、退学、开除、辍学、去向不明、留级、跳级、肄业、结业、重读、参军、死亡等情况,由考生所在学校在管理系统的“考籍管理-考籍异动”中提交相应的异动申请。考籍异动申请须在2018年10月29日前完成。
7.区内转学考生信息录入。从外校转学的学生,在转入学校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转出学校应及时把转出学生的信息在管理系统上挂起,转学学生使用原考籍号,转入学校在管理系统内办理考籍异动即可。管理系统中的转学操作须在2018年10月29日前完成。
8.区外转学考生信息录入。从外省转入我区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在管理系统内重新建立考籍档案、生成考籍号。外省转入还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考生以社会考生的名义报名,待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再将考生类型修改为“在校考生”。
9.考籍号编排。考籍号由14位数字组成:市县代码(4位)+中学代码(4位)+考生入学年份(2位)+流水号(4位),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遵循“一人一号,多次使用”的原则,从2013年6月份开始,同一考生高中阶段参加所有科目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均使用同一考籍号,考籍号生成后不能修改。社会考生的考籍号编排参照以上办法进行。
10.休学、留级、复读考生的信息录入。2012年秋季之前就读高中的休学、留级、复读考生须由考生复学就读之后的学校在管理系统内重新录入考籍信息,生成考籍号;2012年秋季之后就读高中的休学、留级、复读考生可直接在管理系统内的学生历史数据中恢复考籍信息,在原考籍所在学校报名,使用原考籍号报考。此项涉及的操作须于报名截止前(2018年10月29日)在管理系统内完成。
11.已毕业考生的信息录入。2012年秋季之前就读高中的已毕业考生须由原毕业学校在管理系统内重新录入考籍信息,生成考籍号;2012年秋季之后就读高中的已毕业考生可直接在管理系统内的学生历史数据中恢复考籍信息,在原毕业学校报名,使用原考籍号报考,报名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由学校核实其身份信息和就读经历。此项涉及的操作须于报名截止前(2018年10月29日)在管理系统内完成。
12.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在完成高中学业三年内有效。已经参加过相应科目考试且及格的考生不再重复参加相同科目的考试,考生只需参加不合格科目的重考。
13.照片录入。各报名点录入考生基本信息后,采集考生数码照片,照片采集分为上传照片和现场采集两种方式。上传照片可采用jpg或png格式,并以考籍号或证件号命名。现场采集将照相设备接入管理系统即可采集。照片底色原则上要求为白色。
14.信息核对。采集高一新生考籍以及修改考籍信息后,学校必须打印出考生的信息列表供考生核对并签字确认。考生签字确认后的信息表由学校收集并送交当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留存。
(二)科目报考。
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11日。由报名点按照不同年级所对应的科目安排统一报考。报考分为首次报考和非首次报考。首次报考是针对考生所在年级学期对应首次考试科目的报考,首次报考须一次报考其所在年级学期对应的所有首次考试科目;非首次报考是考生所在年级学期之前科目的报考(如未考、缺考、违纪、不及格等情况)。
1.区内转学考生报考。从外校转学的学生,在转入学校报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之前在我区已参加并通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效。
2.区外转学考生报考。从外省转入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在管理系统内报考我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我区原则上承认考生在其他省(直辖市)获得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但考生必须提供由当地省级考试机构出具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成绩证明原件交由转入学校所在的市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审核。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收集汇总此类考生的信息(附件3)和成绩证明复印件,于2018年10月29日前传真到我院学考办,并将电子表格发送至学考办邮箱。
3.休学、留级、复读、毕业考生的报考。
(1)2012年秋季之前入学就读高中的休学、留级、复读、毕业考生,其之前获得的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已超过有效期,考生须报考本次考试的全部科目,但须由考生报名所在学校于报名截止前(即2018年10月29日前)在管理系统内重新录入考籍信息,否则将无法进行报考。
(2)2012年秋季之后入学就读高中的休学、留级、复读、毕业考生,其之前获得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已超过有效期,考生须报考本次考试的全部科目。2013年秋季之后入学就读高中的休学、留级、复读、毕业考生,其之前获得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效,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即可,但须由考生报名所在学校于报名截止前(即2018年10月29日前)在管理系统中的历史库进行考籍信息恢复操作,否则将无法进行报考。
4.签字确认。报名点在管理系统内完成报考操作后,必须将报考确认表导出打印供考生核对并签字确认。考生签字确认后的报考信息表由学校收集并送交当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留存。
(三)考场编排。
考场编排前,各市应在管理系统的“考务管理-信息设置”界面内设置考点,填写考点信息,其中考点信息包括考点类型、考点名称、考场数、容纳人数、报考人数等。
编排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至21日。编排过程中,如出现各种原因而取消考试的考生,仍按原数安排,占一个座位号,考试时作缺考处理。除末尾考场外,其他考场一律为30人。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的意见》(教基二〔2016〕7号)的规定,明确要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要“规范考试场所”、“必须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因此,我区学考要求所有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必须安排在标准化考点内进行。请各地市务必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在管理系统编排考场操作时严格执行规定。
(四)试卷统计上报。
各市要认真审核管理系统中本辖区的报名信息,根据考务管理要求,于2018年11月21日前完成试卷申报、考场安排等考务工作,并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参考人数及需要试卷数量(附件4)盖章邮寄至我院学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