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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逻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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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逻辑学范文第1篇

 

一、学习逻辑学的意义和作用

 

作为一门学科,逻辑学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逻辑学泛指研究思维形式、思维方法、思维规律的科学;狭义的逻辑学仅指形式逻辑,形式逻辑又可分为传统的形式逻辑和现代形式逻辑。

 

学习逻辑学可以帮助人们认识真理,人们的真理性认识归根结底是从社会实践中来的,正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认识真理有两条基本途径:

 

(1)从实践中获得感性认识并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对感性材料进行加工分析,实现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的飞跃,从而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要实现从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的本质转变,应当掌握丰富的、切合实际的感性材料,同时还要有分析这些材料的能力,即能够运用科学的逻辑思维方法,从感性材料中准确地提炼概念,作出判断,得到正确推理。

 

(2)根据已经被实践检验过的真理性认识,通过正确地推理,推出新的真理性认识。能否推出真实的结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①前提条件是真实的;②推理形式正确(即符合逻辑学的推理要求)。学习和掌握逻辑学中的概念、判断、推理,有助于人们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获得理性认识,也有助于人们根据已有的真理性认识推出新的真理性认识。

 

逻辑学的意义、作用和目的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通过学习逻辑,掌握逻辑学的专门技术和方法,应用这些技术和方法,可以帮助我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2)通过学习逻辑,培养人们的逻辑思维意识,使这种逻辑思维意识成为我们知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3)通过学习逻辑知识形成一种逻辑观念。

 

上述三者中,最为重要的是树立逻辑观念,任何形式的学习都是为了树立某种观念,具备相应的素质,从而为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指导。若能达到这三个方面,说明逻辑学已经成为你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你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一种能力。大学教育除了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外,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学生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也是国民素质强的一种表现。

 

二、逻辑学与素质教育

 

人的素质分为先天素质和后天素质,先天素质是人生来就有的素质,包括人的感觉器官、运动器官、神经系统、大脑的结构和机能等。先天素质是人们认识形成和发展的自然前提。后天素质是通过培养和锻炼而形成的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就是后天素质。人的素质不仅表现在知识面非常广,更为重要的是对问题的处理能力及对问题的认识、思考、分析和判断等,用一个词来概括就是“能力”。因此,素质教育不仅仅是掌握几门知识、技术,更为深刻的是有没有处理问题的能力。因此,可以说逻辑学与素质教育应该是最为密切的。在实际生活中,最早培养逻辑思维能力的是语言,我们从学说话起就进行这种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相对于数学,这种思维能力更为抽象,只是对于我们来说,日常应用,司空见惯而不讨论其本质。在实践中我们知道,数学学得好的,逻辑学也容易学得好,相反,则不容易。这是因为数学与逻辑学之间有联系,数学教学中,有一项教学任务就是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正因如此,我们在逻辑学的教学中应按照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要求,使学生的素质得到均衡发展。

 

逻辑学与数学相比较,它更抽象,这点与大家的认识可能有误差,下面我们对比分析一下:(1)数学用数学语言(字母、符号等)表示,逻辑学用逻辑符号来表示,逻辑符号有具体含义,所以,逻辑学抽象的难度是既要理解符号的含义,理解符号之间的运算关系,还要理解运算规则所包含的意义。(2)日常生活中,我们使用的是文字符号,不是数学符号,因此,逻辑学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联系更为紧密。所以,学生在进入大学后开始接触逻辑学就不感到陌生,基于这一点,我们的逻辑学是以语言为主、传统逻辑为主要内容的教学。

 

狭义的逻辑学分为传统的形式逻辑和现代形式逻辑。传统形式逻辑是现在高等专科学校逻辑学教学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基础学科的主要内容。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现代形式逻辑所具有的基础性、应用性和培养能力远远超过传统形式逻辑。现代逻辑是对传统逻辑的继承与发扬,现代逻辑不仅可以作为日常生活中的思维工具(具有传统逻辑的作用),还可以解决传统逻辑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对人的思维能力的培养也提出了更高的水平,这已超出传统逻辑所能提供的要求。

 

因此,逻辑学与素质教育的关系不能停留在对传统形式逻辑的要求上,应当是两者共同发展的要求。现代形式逻辑的意义、性质和作用可以作为适应现代科学发展需要的素质要求,成为素质教育中的核心课程。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逻辑学作为一门基础学科的意义和作用,体现逻辑学对素质培养的地位。

 

三、逻辑学与素质教育的展望

 

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十报告把教育放在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建设之前,全面提高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就能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作出贡献。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永远自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的愿望,迫切要求我们加强素质教育,而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则构成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逻辑学早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基础学科之一,作为重要的基础学科,我们大家应高度重视逻辑思维能力训练,推动和加快素质教育的全面落实。

形式逻辑学范文第2篇

引言

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笔者发现形式逻辑课教学必须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的结合在一起,灵活的应用到课堂之上,探索必要的教学方法改进,才能够从根本上促进教学效果的提升。下面,笔者在概述形式逻辑课的四大特点之后总结教学改革的三大原则,最后提出六条改进方法。

一、形式逻辑课程的特点――教改的难度

形式逻辑课是一门研究思维的课程和科学,它是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研究。受到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影响,其研究过程和其他学科有着本质的区别。想要讲清楚这门课程、让更多的学生取得学习的效果,就必须全面、准确的认识这门课程的特点和难点,从而有的放矢。

1.内容单调枯燥

形式逻辑学的知识点较少,内容较为单调,理论性东西短缺。例如,在逻辑的基本规律同一律这一部分的内容中,仅仅只有同一律的基本内容以及违反后的逻辑错误这一点内容,如果不进行透彻的分析,只需要几句简单的话便可以完成,学生掌握难度较大。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需要不断地重复,不仅使得教师重复??嗦,也让学生无心继续学习,教学难度较大。

2.知识抽象、难懂

形式逻辑学的内容大都较为抽象,在进行判断时也要考虑判断的逻辑性,讲课时内容也十分抽象,常常听得学生昏昏沉沉、云里雾里,真正掌握其中内涵比较困难。

3.知识环节性很强

形式逻辑学的知识点之间衔接的非常紧密,从概念到判断再到论证往往一环套一环,任何一个部分存在弱点都可能造成知识缺陷,给整体的学习带来倍增的难度。

4.实际应用难

在学习了逻辑知识之后,大家在工作、生活、学习中需要不自觉的运用,但是在讲知识要点与具体实际联系在一起时比较困难,逻辑学的思维形式、思维规律与现实之间存在一定差距。

这些逻辑学的自身特点给教师的教学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也给教师工作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想要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必须进一步深入了解教学的原则和方法。

二、形式逻辑教改的思路――教改的原则

教学改革的大趋势下,教师必须注重教学方法的改革,在教法上有所提升,从实践中提高创新能力,坚持正确的原则。

1.课堂讲授为主的原则

课堂是教师进行传授的主要平台,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主要依靠教师的讲授。教师在确定了教学目标之后,要在“怎么教”上面多进行研究,让学生能够在愉快的课堂过程中获得知识。教师要珍惜每一节课堂的机会,增强课堂教学动能,正确处理好联系、讨论、讲授等环节的相互关系,不能忽视讲授的主导地位。

2.精讲多练原则

教师给学生传授知识的最终目的就是让学生能够在实践中灵活运用。在课堂讲授中,作为教学主体的教师必须要把握“准”字和“精”字,让学生通过课堂充分掌握所要学习的要点和体系,领悟到知识的切入点。逻辑学的课程虽然基本表述比较简单,但是运用困难、程序繁多,这需要教师在进行教学安排时,把练习贯穿到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中,通过练习有效的提升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达到教学目的。

3.提高能力的原则

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动手动脑能力。现如今学生在应试教育的影响下,学习的知识较为单一,机械古板,思考问题时逻辑混乱。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积极地引导学生,让学生能够运用知识和理解知识,举一反三的运用到实践中。

三、提高逻辑学教学效果的具体措施――教改的方法

1.精心备课

备课是每一节课的必要环节,也是好的教学效果的基础。备课时不仅要备教法、备内容、备教材还要备学生。教师需要针对实际情况,创设不同的课堂情境和教学过程,保证思路清晰、有备无患。

2.精选教例

形式逻辑学课程的内容大多比较枯燥,规则和形式比较多。想要提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效果就必须在引用教例时多加注意。教例要能够集中反映事物的共同本质,有利于学生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的思维能力提升。

3.科学传授

传授内容确定之后,采取怎样的方法使学生能够掌握就成为最关键的问题。课堂讲授力求表达准确、深入浅出、启发引导、层层递进,切忌似是而非、拖泥带水。不管是讲概念、判断还是推理、论证,都要从基本知识入手,使学生在充分理解的前提下,引导学生学会运用。在引用教例时要准确、适时、恰当,使学生在理论教学中学习知识,在案例教学中体验知识,把知识融化于实际中。

4.双向交流

教学是教师和学生的双边活动,教师的教说到底是为了学生的学。要实现预期的教学目的,教师在优化讲授的同时,必?随时把学生引导到教学活动中来。不管是教学内容的设计,还是课堂教学的组织,都要调动、激发、引导学生进入教学角色。这样才能够通过良好的反馈机制促进双向交流。

5.强化训练

在教学过后要注重学生运用教学内容和课堂知识的训练,指导学生在正确的逻辑思维下解决实际问题。教师所安排的各个教学环节都应当紧紧围绕学生的思维能力进行,方便学生接受更多的逻辑训练。

6.严格要求

教学质量的提升与教师的严格要求密不可分,教师在把握了认真教学的原则后还要注意对学生要求的严格性,通过对教法的不断探索,形成一套固有的传授模式。

形式逻辑学范文第3篇

素质不仅表现在知识面广的层次,更为深刻的是表现在对问题的处理能力,既对问题的意识、思考、分析和批判等,一句话,就是能力。因此,素质教育就不仅仅是掌握几门知识、技艺,更为深刻的是有没有处理问题的能力。由此,可以说逻辑学与素质教育应该是最为密切的。但是,事实上,我们比数学方法更早的培养逻辑思维能力的是语言,从学舌起就进行这种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相对于数学,这种思维能力更为抽象,只是我们日用而不知。我们知道,数学学得好的逻辑学也容易学得好,相反,则不易。在教学中也明显体会到这点,可能正是这点认识,让我们的专业培养方案对逻辑学的偏重不一样,而与专业对逻辑学的要求有偏差。

逻辑学比数学更抽象,这点可能超出日常常识,通过分析就可以明白。逻辑学也用符号来表示,逻辑符号有一定意义,因此,逻辑学抽象的难度是既要理解符号的意义,又要在此基础上理解符号之间的运算,并且这种运算规则所包含的意义也要理解。数学与逻辑学的对比关系,我们还可以从我们的日程生活来理解,我们日常生活使用的都是文字符号,而不是数学符号,因此,逻辑学与我们日常生活更为相关。正因为如此,我们进入大学开始接触逻辑学就不感到陌生。也正是如此,我们的逻辑学教学也以以语言为主的传统逻辑为主要内容,而这一点已不足满足现代高等教育的培养的要求了。

传统逻辑是现在高校逻辑教学的主要内容,也是作为培养逻辑思维能力的基础,这一情况也体现在目前的逻辑学教学实践中。但现代形式逻辑发展以来,其所具有的基础性、应用性和培养能力远远超于传统形式逻辑。就其基础性而言,现代逻辑是对传统逻辑的扬弃,其基础性远比传统逻辑更为广泛。作为现代科学的基础意义更为深刻,而传统逻辑远不能作为现代科学的基础。就其应用性而言,现代逻辑不仅可以作为日程生活中的思维工具,具有传统逻辑的作用,更是作为解决传统逻辑所不能解决问题的思维工具。就其对人的思维能力培养而言,现代科学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对思维能力的需求早已经超出传统逻辑所能提供的要求了。而现代逻辑是与现代科学发展相适应的基础。因此,现代逻辑更好地适应现代科学发展对素质的扩展要求。

正是如此,逻辑学与素质教育的关系不仅停留在对传统逻辑的要求上,而是两者相向发展的需要。现代逻辑的性质、意义和作用可以做为适应现代科学发展需要的素质要求,成为素质教育中的核心课程。因此,有学者建议把传统逻辑教育改为逻辑思维训练,而现代逻辑作为延伸的内容教育,根据各专业的要求开设不同的内容,不能只停留在传统逻辑上,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逻辑学的基础性学科的意义和作用,体现逻辑学的对素质培养的地位。

二、逻辑学课程教学展望

高校文科非哲学专业在逻辑学课程教学中一直以来存在诸多问题。这些诸多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认识观念上的,一是教学体系上的。其实这两个方面是前后相继、互为表渗的。认识观念上表现为对逻辑学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观念上不与重视,从开课专业、开课课时就可以反映这一问题。教学体系上的问题,承继上一个问题,对逻辑学的发展给与的关注不够,跟不上国内外的逻辑学研究。相应在教学内容、体系上就表现为仍然以传统的形式逻辑为教学的主要内容,而现代逻辑则很少作为教学的内容或者根本就不列入教学内容。因此,现在仍然有不包含现代逻辑内容的逻辑学教材。

逻辑学课程教学的现状让人堪忧,尤其是在地方性大学,其师资和观念更是受到限制。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几方面:一是教育的大背景;一是对逻辑学作用的认识;一是对逻辑学的发展的认识。

逻辑学的作用和目的,可以引用王路先生的观点高度概括:一是通过学习逻辑,掌握一些专门的技术和方法,从而使我们能够应用这些技术和方法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一是通过学习逻辑,培养一种逻辑的眼界和意识,从而使这种逻辑眼界和意识成为我们知识结构中的构成要素,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潜移默化地起作用;第三则是通过学习逻辑知识形成一种逻辑观念。三个目的中最为重要的是树立逻辑观念,任何的学习都是为了树立某种观念、具备相应的素质,从而为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指导。我们现在的逻辑学教育现状还停留在第一个目的上,第二和第三个目的根本都还没有意识到。可以看出,相对第一个目的,第二、第三个目的更具深层意味,也最能体现逻辑学的意义,当然也最难达到。达到后两者,可以说逻辑学就融入你的知识结构中、成为你的素质的一部分,成为你处理问题、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发现问题的一种能力。大学的教育除了培养一定的专门技能外,更为重要的是培养人的思考的能力,而这也是国民素质的一种强的体现。

为此,不少从事多年逻辑学教学的人士不遗余力地提倡逻辑学教学改革,并提出自己的见解。有代表性的如袁正校先生。袁正校先生不仅编写了比较经典的教材,更是发表自己的观点,如在《关于现代逻辑学教学中的若干问题的思考》一文中提出:坚定不移地走逻辑教学现代化之路;树立正确的逻辑教学观,促进逻辑教学的改革;构造简明易学的逻辑教学系统,普及现代逻辑的基本知识。

结合自己的逻辑学教学经验和体会,当前迫切的任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逻辑学教学体系,这一完善的逻辑学教学体系包括适应各不同专业的逻辑学教学内容、经典的逻辑学教材,相对完备的逻辑学师资,以及逻辑学教学的方法和手段等。目前,这一体系的核心或当前的紧迫任务是确立经典的逻辑学教材,并且得到推广、普及。现有的逻辑学教学困境和混乱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教材不统一。逻辑学应该如高等数学一样,有自己的经典统一的教材,这是逻辑学课程本身的性质决定的,但是由于传统和观念的影响,这一问题至今仍然存在,并且制约了逻辑学教学的发展。目前国内的逻辑学教材基本落后,仍然是传统的那一套,好像逻辑学只要知道概念的含义、几个基本的逻辑规律以及一些基本的推理就可以了,就可以提高人的逻辑思维能力了。

形式逻辑学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康德哲学;黑格尔哲学;形式逻辑;辩证法;自相矛盾;二律背反;

一、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的逻辑相接

西方哲学史是按照时间顺序来排列哲学家的思想和哲学家的。哲学发展史的研究家并不着重研究各个哲学家的哲学思想究竟有哪些不同,因为他们总是把哲学思想首先当作哲学家个人的思想去研究,然后才是这些哲学思想对哲学史的影响。因而,在一般看法里面,西方哲学是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不断发展的,后世的哲学家总的来说在前世哲学家的基础上不断地有所进步。对于康德哲学和黑格尔哲学这两个在西方近代哲学史上有着重大影响的哲学家及其哲学的看法,大体也是如此。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虽然黑格尔对康德的哲学有所批评,但总的来说黑格尔发展了康德哲学,“康德哲学的重要发展是黑格尔哲学”[1](P263)。罗素认为:“《批判》(指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的这一部分(指康德提出的四个二律背反)对黑格尔有了极大的影响,所以黑格尔的辩证法完全是通过二律背反来进行的。”[2](P252)罗素的观点不仅承认了黑格尔哲学对康德哲学的发展,而且指出了认定这种发展的哲学思维逻辑上的依据。可以说,这个观点代表了西方哲学史对康德哲学和黑格尔哲学发展关系的一般看法。

(一)黑格尔和康德哲学的逻辑接触。不难看出,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确乎有着不只是表面上的关系,而且还有着包含在哲学的深层次里的逻辑方法上的联系。那么,黑格尔究竟是怎样理解康德哲学的逻辑方法和逻辑规则的,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需要对黑格尔哲学逻辑的形成过程进行研究,或者说,需要对黑格尔如何在康德提出的逻辑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自己的逻辑构造过程进行研究。因为黑格尔对康德逻辑哲学的解决方法,就是黑格尔用他的哲学观点对康德哲学方法进行的批评和对比。通过对这种解决的考察,能够更客观地认识黑格尔哲学逻辑思想的形成过程和其理论思维的要点。在他们著作中原有的大量表述,可以作为弄清这一问题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从中看出黑格尔从他所面对的哲学逻辑材料的基础上去构造他自己的逻辑方法,经过了哪些逻辑的改动。

(二)逻辑在哲学中的位置。逻辑学是哲学理论中的方法论层次,因为任何严肃的哲学观点都需要经过对其正确性进行证明的过程,而证明就需要一定的方法。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过:“一个人如果不能对自己的观点作出逻辑的论证,那么他能获得我们主张他们应当具备的任何知识吗?”[3](p297-298)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分析篇》里,开宗明义地指出他所开创的逻辑哲学“它所研究的对象是证明,它归属于证明的科学。”[4](p83)逻辑学就是为证明哲学观点的正确所必须运用的固定方法,或者也可以称之为证明方式。应当说,逻辑学像其它哲学思想一样也是不完美的,它有它自己由不全面到较为全面的发展过程。在这期间,不同的哲学观点和不同的哲学家,会有不同的哲学逻辑,并会用不同的逻辑方法去论证他们的哲学观点。那么,研究和弄清某一位哲学家的逻辑哲学观点,也就是弄清其在哲学理论上的方法论,弄清其究竟用何种方法证明其哲学观点。不同的哲学逻辑,也就是不同的哲学方法论。掌握某一种哲学观点的最为便捷的方法,就是掌握它证明自己哲学观点的方法论,也就是掌握它的逻辑哲学。从这个意义上说,康德的逻辑哲学观点,就是康德的哲学方法论;黑格尔的逻辑哲学,就是黑格尔的哲学方法论。抓住了逻辑哲学思想,就是抓住了哲学问题的方法论。

(三)逻辑学的划分。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逻辑的阐述和分析,十分全面和详尽。他的《逻辑学》(又称“大逻辑”)和《小逻辑》著作,几乎就是用他的哲学观点写就的康德哲学述评,其中大量篇幅是对康德逻辑哲学的分析和评价。他的阐述过程,就是他对康德哲学逻辑的批评过程,并在这种批评的同时提出和论证他自己的哲学逻辑。我们可以将他们的逻辑哲学分为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两个方面来对比他们的逻辑哲学观点。普通逻辑在有些情况下又称为形式逻辑,在近代和近代以前的哲学中属于哲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期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并不是不同的两门逻辑,只是在逻辑哲学这个大范围内为阐述问题的方便而进行的划分。在康德和黑格尔的逻辑学和哲学理论中,这两种逻辑不仅没有划分为互不干涉的两类逻辑理论,而且就他们的哲学原理的论证关系来说,这两种逻辑还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通过对比这两种逻辑哲学的不同观点可以看到,普通逻辑是辩证逻辑的基础,离开了对普通逻辑的理解区分,将无法弄懂在辩证逻辑上不同观点争论的根据何在。现在通行的将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分为不同的逻辑科目,从而对逻辑学加以割裂的作法往往会使问题难以弄清。

二、黑格尔与康德对普通逻辑观点的对比

黑格尔和康德在普通逻辑上的观点,除了在个别地方相同外,在对普通逻辑的一些基本方法和基本规律上有着许多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成为黑格尔和康德在辩证逻辑上形成区分的原因。我们可以通过对比看出他们在普通逻辑上的相同点和主要的不同点:

(一)逻辑以思维为对象。在逻辑的认识对象为思维或思维方式这一点上,黑格尔与康德基本是相同的。康德认为:“逻辑的研究范围已经严密规定;它的唯一的任务,就在于对一切思维——不论其为先天的或经验的,它的起源如何,它的对象如何,以及在我们心中所可能遇到的障碍(不管是偶然的还是自然的)——的方式的规律,加以详细说明和对它加以严格的证明。”[5](p9)黑格尔认为:“逻辑的对象即思维,或更确切地说,概念的思维,基本上是在逻辑之内来研究的;”[6](p23)所以,两者在这一点上区别不大。

(二)逻辑的抽象方法。康德认为逻辑方法应当是抽象的方法:“逻辑因此能有正当理由抽去——实际因其任务的要求——知识的一切对象及对象的差别,而留存于悟性的,仅为逻辑思维自身及其方式”,[7](p9)“因此种形式逻辑乃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不问其为纯粹的或经验的),而仅论究普通的所谓思维的方式(即论证的知识之方式),因而在其分析的部分中能包含理性的法则。”[8](p140)

但黑格尔的逻辑观点与此不同。他不认同普通意义上抽去质料的逻辑方法:“因为思维与思维规则既然是逻辑的对象,那么,逻辑在它们那里就也直接有逻辑的独特内容;逻辑在它们那里也有知识的第二组成部分,即质料”。[9](p24)黑格尔对抽象的逻辑规则嘲笑道:“所谓规则、规律的演绎,尤其是推理的演绎,并不比把长短不齐的小木棍,按尺寸抽出来,再捆在一起的作法好多少,也不比小孩们从剪碎了的图画把还过得去的碎片拼凑起来的游戏好多少。”[10](p34-35)

(三)逻辑的规则。康德哲学完全是按照逻辑思维的规律来进行的,逻辑思维规律在康德哲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黑格尔对逻辑思维的规律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康德哲学也没有使那些成为普通逻辑内容的概念形式经受批判,反而采纳了这些形式的一部分,即使把逻辑形式看作不过是思维的形式功能,那么,就因此也已经值得研究它们本身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于真理。”[11](p261)矛盾律是逻辑学中的最为基本的规律之一,是指在思维当中不允许有自相矛盾的现象存在。康德不仅认为:“一切分析判断的共同原理是矛盾律”,[12](p19)而且认为:“无论什么都不能违背矛盾律”。[13](p20)

而黑格尔对此另有看法,他赋予了矛盾律完全不同的含义:“因为矛盾命题在它的表述中,不仅包含空洞的、单纯的自身等同,也不仅包含这个同一的一般他物,更包含绝对的不等同,自在的矛盾”,[14](p36)“一些作为绝对的思维规律而提出来的命题,更仔细地看来,便是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相互扬弃的。”[15](p29) 黑格尔不仅认为矛盾律等思维规律本身就包含着自在的矛盾,甚至认为:“既然同一命题或矛盾命题只是把与区别对立的抽象同一作为真的事物来表述,它便不是思维规律,而不如说是思维规律的反面。”[16](p36)这里,黑格尔为了克服思维规律所规定的思维当中不应包含矛盾成分的戒律,干脆不愿承认形式逻辑的规律是思维的基本规律。

(四)自相矛盾。自相矛盾是思维逻辑规律的检测对象,是对任何命题进行证伪的最终形式结果。康德说:“人们在形而上学里可以犯各种各样的错误而不必担心错误被发觉。问题只在于不自相矛盾”。[17](p123)显然,康德把自相矛盾看作是理性逻辑思维的最终界限,超出这个界限以外的地方是人类思维不可踏入的区域。因而,自相矛盾只能是对任何问题进行证伪的最后的逻辑终点。而黑格尔则说:“自相矛盾的东西并不消解为零,消解为抽象的无,而是基本上仅仅消解为它的特殊内容的否定;或说,这样一个否定并非全盘否定,而是自行消解的被规定的事情的否定,因而是规定了的否定;”[18](p36)这段话简单地说就是,自相矛盾只是否定了某种规定的东西,在它本身当中包含着的矛盾仍然存在,因为矛盾的存在和运动是绝对的;自相矛盾也是矛盾,它并不是矛盾作为逻辑运动的终止区域。

然而,康德并不这样看待自相矛盾,他说:“一切普通的所谓判断的普遍的(虽仅消极的)条件,(不论我们所有知识的内容如何,以及与对象的关系如何)为不自相矛盾;如若自相矛盾,则这类判断的自身,即使不就它与对象的关系而言,也属于空虚不实之类。”[19](p149)然而黑格尔说:“知性很不费力就可以指出一切关于理念所说的话都是自相矛盾的。但这种指斥是可以予以同样的回击的,甚至可以说,在理念上已经予以回击了”,[20](p400)“知性当然可以举出种种理由来证明理念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譬如说:主观的仅仅是主观的,老是有一个客观的东西和它相对立,存在与概念完全是两回事,因而不能从概念中推出存在来”,[21](p401)“但是逻辑学所推出的毋宁正是上述说法的反面,即:凡仅仅是主观的主观性,仅仅是有限的有限性,仅仅是无限的无限性以及类似的东西,都没有真理性,都自相矛盾,都会过渡到自己的反面。因此在这种过渡过程中和在两极端之被扬弃成为假象或环节的统一性中,理念便启示其自身作为它们的真理。”[22](p401)这里,黑格尔要说的是,自相矛盾作为知性和逻辑所推出的理念假象,它的两极过渡便成为包含在理念之中的假象的反面,也就是真理。自相矛盾当中也包含着真理,黑格尔对自相矛盾的这一番演绎及其结果,是支持他的哲学逻辑的重要观点之一。

三、黑格尔与康德对辩证逻辑的不同认识

对辩证逻辑的不同分析和认识构成了黑格尔和康德哲学逻辑方法的最终区别。通过下面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和康德在普通逻辑上的不同观点,如何造成了他们在辩证逻辑上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辩证法。通过康德和黑格尔的基本著作,不难发现他们对辩证法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在康德的著作里,除了认为在人类理性里面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辩证法以外,几乎找不出对辩证法的肯定评论,而且相反,在《纯粹理性批判》里面,占一半的内容是康德用他的逻辑理论展开的对辩证法的诘难和批驳。这种批驳不能不说是自辩证法在古希腊哲学中产生以来所遇到的最强有力和最彻底的逻辑解析和批驳。康德说:“辩证法这一名词,应当有另一用法,即列举在逻辑中成为批判‘辩证的幻相’的一种逻辑。本书中所用的辩证论,即属此义。”[23](p76)或者说,康德称辩证法为“辩证的幻相”,他在著作中列举辩证法的目的是为了批判辩证法的逻辑。康德说:“古人把辩证法作为学问技术的名称而使用的,虽然其意义种种不一,我们就他们对于这个名词的实际用法所能够断言的,则在于古人,这个名词绝不出乎‘幻相逻辑’之外。这是由于模拟逻辑所规定的严密方法,及以逻辑的论题掩藏其主张的空洞,而使其无知及伪辩具有真理的外形的伪辩术。”[24](p76)

黑格尔不能同意康德认辩证法为虚假逻辑幻相的说法,黑格尔说:“辩证法是那些古代科学在近代人的形而上学中以及通过古代人和近代人的流行哲学而最遭到误解者之一”,[25](p537)“人们常把辩证法看做一种技艺,似乎它是靠主观才行,而不属于概念的客观性。它在康德哲学中获得了什么样的形态和什么样的结果,这在他的哲学观点的一些例子里已经指出过了。重新承认辩证法对于理性是必然的,这必须看作是无限重要的一步,尽管必须引出相反的结果以反对他的哲学所发生的结果。”[26](p538)显然,黑格尔认为辩证法遭到了误解和不公正的待遇,他要复兴辩证法,并对康德哲学对辩证法作出的结果提出反对意见。

(二)辩证的形式和推理。在古代传统意义上,无论是作为论辩术,还是作为辩诘推理,辩证法一直有着它的固定形式。亚里士多德说:“辩证的前提则是对在两种相矛盾的陈述中应接受哪一种这一问题的回答。”[27](p84)也就是说,辩证法的形式通过三个条件来构成:1.命题前提必须是两个;2.这两个命题必须相互矛盾;3.论辩的结果不能是两个命题都正确。

康德对辩证法逻辑的实质分析,是按照它的这种两相对立的固定形式来开始的,从而发现其中所包含的矛盾。康德认为:“当理性一方面根据一个普遍所承认的原则得出一个论断,另一方面又根据另外一个也是普遍所承认的原则以最准确的推理得出一个恰好相反的论断,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理性才迫不得以泄露了自己的隐蔽的辩证法,而这种辩证法是被当作教条主义拿出来的。”[28](p124)然而,黑格尔对辩证法的这种将矛盾命题加以并列对立的形式表示批评,他认为列出这种辩证的形式属于形而上学的独断论:“这种形而上学便成为独断论,因为按照有限规定的本性,这种形而上学的思想必须于两个相反的论断之中,如上面那类的命题所代表的,肯定其一必真,而另一必错。”[29](p101)

黑格尔说:“康德在讨论理性的矛盾时所遵循的方法是这样的:他并列两难问题中所包含的两个相反的命题,作为正题和反题,而分别加以证明,这就是说,他力求表明这些相反的命题都是对这些问题加以反思所应有的必然结果,这样他就明显地避免了建立论证于幻想之上,偏为一方辩护的嫌疑。”[30](p134)从这里不难看出,康德按照辩证法的形式对其中的对立命题分别进行推论,目的是为了从这种辩证的形式当中,找出隐藏在长期以来一直作为不变教条来使用的辩证法之中的矛盾性质。而黑格尔则不同,虽然他明确表示反对列举辩证法的对立形式,但这并不是从此不要辩证法,相反,而是为了忽略辩证法的对立形式以及对双方命题的推论。

(三)二律背反。不难看出,辩证法中对立命题的矛盾究竟属于何种性质,这是认识辩证法对于人类理性具有何种意义的关键所在。康德说:“这些辩证推论里有些仅仅是表面自相矛盾的,有些是真正自相矛盾的”,[31](p155)“理性在此种辩证的推理中之位置,我将名之为纯粹理性之二律背反。”[32](p268)二律背反(antinomie)与两难推理(paradox)的意思基本相同,是指相互矛盾而又无法解决,康德的意思显然是用它来指称包含在辩证法中固有自相矛盾的性质。而黑格尔对辩证法所包含的矛盾有另一种看法:“康德的二律背反所包含的,不过是这样极简单的直言主张而已,即:一个规定的两个对立环节中的每一个都把自己从其他环节孤立起来。但是在那里还把简单直言的、或本来是实言的主张,掩盖在一套牵强附会的歪道理之中,从而带来证明的假象,掩盖了主张中的实言的东西,使其变得不可认识”。[33](p201)

黑格尔为什么会认为康德的证明是歪道理?黑格尔说:“至于康德对这一正题的证明,和康德其余的二律背反命题的证明一样,也采取了反证法的弯路,这种弯路表现得是很多余的。”[34](p202)对于康德的这种对对立的正反命题的反证法的证明,黑格尔说道:“但是人们立刻看到这并不需要用反证法来作证明,甚至根本不需要证明,因为应当证明的东西,已直接包含在证明本身之内,作主张的基础了。”[35](p253)这样,问题又不在于究竟是正向推论还是反证法,而在于命题本身就是直言主张,或者说,要证明的东西就包含在命题里面,因而不需要证明而只要进行分析性的叙述就可以了。黑格尔说:“辩证的性质,深入观察一下,就会看出每一个概念一般都是对立环节的统一,所以这些环节都可以有主张二律背反的形式。——变、实有等等以及每一个其他的概念,都能够这样来提供其特殊的二律背反,所以,有多少概念发生,就可以提出多少二律背反。”[36](p200)在这里,黑格尔不仅对康德对二律背反的逻辑性质的认定不予认同,而且还要用他创造的“对立环节的统一”的辩证逻辑概念来代替二律背反在逻辑哲学中的意义。

四、黑格尔与康德对矛盾逻辑属性的不同看法

然而,即使取消了对对立命题的证明而只运用对命题的叙述,对立的命题仍然是矛盾的,辩证法的实质就是不容回避的矛盾。通过黑格尔和康德对辩证法的分析不难看出,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逻辑方法的理解及其分歧,主要集中在对矛盾的逻辑认识上。矛盾是从哪里来的,辩证逻辑的矛盾属何种性质,人类理性应当如何看待矛盾,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是黑格尔与康德在哲学逻辑上的区别点所在。

(一)辩证逻辑矛盾的来源。康德说:“互相矛盾的两个命题不能都是错误的,除非它们所根据的概念本身是自相矛盾的”,[37](p124)“这两个互相冲突建筑在一种自相矛盾的概念上。我从这一点来解释为什么在这两个互相冲突里正题和反题都是错误的。”[38](p125) 康德的意思是指辩证矛盾的根源在于存在在辩证前提里的概念就是包含着自相矛盾于一体的东西,辩证法的两个对立命题实际是从这个包含着自相矛盾概念的前提里引伸出来的,因而不可能得出无矛盾的逻辑结果,而罗列对立是为了解决矛盾的。那么,在辩证形式背后所掩盖着的这种矛盾是从哪里来的呢?康德说:“从这里就很容易暴露出来辩证的假象。这种假象的产生,是由于我们把我们思维的主观情况,当成事物本身的客观情况了”。[39](p135)康德认为,辩证的矛盾实际上是主观自设的矛盾,并非客观事物自身带来的矛盾,矛盾的根源就在于这种辩证理性总是引导人们的思维去进行超越人类认识能力的理性推论,而最终却又不能不陷于自己的思维所不能解决的思维死区。

但是,黑格尔对康德对辨证矛盾的批判说道:“康德这种思想认为知性的范畴所引起的理性世界的矛盾,乃是本质的,并且是必然的,这必须认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但康德的见解是如此的深远,而他的解答又是如此的琐碎;它只出于对世界事物的一种温情主义。他似乎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只好把矛盾归于思维着的理性,或心灵的本质。”[40](p257)

显然,黑格尔的这段阐述把康德对矛盾的批判认作了对“理性世界矛盾”具有本质性和必然性的阐释,并称之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这是对康德哲学从根本上的曲解和误解。康德是把矛盾当作对立的东西来加以认识的,而黑格尔却把这种认识当成了将矛盾认作理性自我的东西,黑格尔将康德哲学对矛盾逻辑的看法的原意完全解释反了。至于康德“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这倒是的的确确的。

五、批判辨证法与发展辩证法

(一)分析矛盾的不同逻辑方法及其影响。通过以上的引述和对比不难看出,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在逻辑方法上的不同之处的主要表现就在于,这两种哲学对形式逻辑及其基本规律有着不同的哲学认识,并从对形式逻辑的不同认识继而形成了对辩证逻辑的不同认识。康德哲学是从形式逻辑的逻辑规则出发来认识辩证法的逻辑,而黑格尔哲学正好相反,是从辩证法的逻辑方式出发来认识形式逻辑的思维原则。两者分别以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作为自己哲学的逻辑思维原则和逻辑思维方法,进而对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形成了自己不同的哲学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各自的哲学逻辑。他们各自用自己的哲学逻辑分别对矛盾这一思维对象作出了不同的哲学解释。

(二)世界本质矛盾论和世界本质和谐论。如果姑且不论形式逻辑或辩证逻辑的原则究竟何者正确的问题,而单就作为两者的共同对象的矛盾的来源而言,笔者认为,黑格尔对康德的矛盾观点就存在着明显的分析误解。从康德的哲学中,我们找不出康德认为世界不应当存在矛盾的观点,也找不出认为理性思维不应当存在矛盾的观点。换句话说,康德并没有否认矛盾的存在。相反,正是由于有矛盾的存在,人类才需要用智慧去解决矛盾,无论是主观的矛盾还是客观的矛盾。人类并不是因为需要矛盾才去研究矛盾,相反,人类是为了克服矛盾才去面对矛盾的。哲学作为人类的智慧之学,同样也不是为了扩展矛盾和发挥矛盾而给矛盾以合理性,恰恰相反,哲学是把识破矛盾和排除矛盾作为自己的理性使命去完成的。康德的思路是要把客观存在的矛盾从主观认识的角度加以解决,并无保留矛盾的嫌疑。在这个问题上,黑格尔明显地误解了康德哲学的总体思维过程。从前后关系上来说,康德不仅深刻地接受了莱布尼茨对形式逻辑基本原则的改造和简化,而且深受其预定和谐说的影响。他认为世界的本来面目是和谐的、有序的和完美的,而恶的东西只能对它构成某种干扰,并不能改变它的实质。从他的哲学逻辑构造形式和方法来说,康德既不是温情主义也不是调和主义,因为他的立场十分鲜明,那就是,人类理性的正常思维逻辑规范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之间二者只能取其一。

而黑格尔自顾自地去发展他的矛盾辩证哲学,没有对康德哲学的原意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仅仅根据形式上的东西就做出了自己的解释。在黑格尔哲学的逻辑体系里,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是非常暧昧不清的。他没有明确说明形式逻辑在他的哲学逻辑系统里面究竟是什么,而是单独地发展了辩证逻辑的各种范畴形式,而且这些辩证范畴的逻辑发展形式都是雷同的和相似的,缺乏各自的特异性,所表现出来的只是从小范畴到大范畴的金字塔式的等次递进,在其形式上确切地说应当属于构造逻辑。虽然他大力发展了辩证逻辑作为内核,但也没有明确表达是否有了辩证逻辑,从此哲学里面就可以不要形式逻辑。

(三)黑格尔哲学就在于把矛盾作为正题来加以阐释。黑格尔认为世界并不应当是无矛盾的世界,人类理性也不应当是无矛盾的理性,矛盾到处存在,遍及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过程当中以及人们的思维活动当中,而辩证法则是矛盾存在和运动的普遍形式和内在动因,“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41](p177)矛盾按照辩证法的原则和方式来发展自己,展现自己,成为世界的实在和思维的精神。

至于在逻辑的批判方面,黑格尔解释康德逻辑的哲学意义为揭示了矛盾的实质和必然的看法,以及将这种看法引申为历史性进步的观点,显然不过为了为自己的辨证哲学的开展铺平哲学道路。他的这种曲解对后来西方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理解产生了严重的误导,后世许多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认识都因袭了黑格尔的这个有意的,也可以说是不适当好意的错误解释。

总之,黑格尔对康德对辩证逻辑的批判的误解和拒绝,应当认为是近代哲学发展中在逻辑基本规律上并没有解决的问题。费希特和谢林是发展辨证逻辑的先导,但他们并没有贬低形式逻辑,而是试图从形式逻辑中找出辨证逻辑来。黑格尔比他们更为彻底和极端的是企图取消形式逻辑并发展他的辨证逻辑,但他的论证并不充分。在黑格尔之后的哲学发展中,绝大部分哲学家顺应和接受了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思想,甚至认为辩证逻辑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逻辑,从而使之在后来的哲学发展当中对哲学的逻辑构造方法产生了巨大的支撑作用,从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直到西方现代哲学家都是如此,从未在这个问题上提出过异议。形式逻辑从哲学当中,特别是从论证哲学问题的方法论当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几乎是与哲学无关的单纯逻辑学科,只是作为某种具有实际用处的分析工具而加以使用。然而,我们翻开《纯粹理性批判》不带成见地仔细看一下就不难发现,康德是批判辩证法的,而黑格尔及其《逻辑学》是发展辨证法的,两者各说各的,没有共同之处。非常令人遗憾的是后来的许多西方哲学家已经看不懂康德的这部大作的原意何在了,以至于将完全不同的东西看成了相互继承的东西,这不能不说是西方哲学文化传统的一种失落。

[注 释]

[1][2][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M]商务印书馆 1976年版.

[3]〔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4][27]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5][7][8][19][23][24][32]〔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因蓝译本为半文言文,引用时稍加改动.

[6][9][10][18][33][34][35][36]〔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

[11][14][15][16][25][26]〔德〕黑格尔:逻辑学(下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12][13][17][28][31][37][38][39]〔德〕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

[20][21][22][29][30][40][41]〔德〕黑格尔:小逻辑[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参考文献]

[1]K.R.波普尔:开放的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预言的:黑格尔、马克思及余波[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p79-80.

On the Kant’s criticize on dialectic and Hegel’s distort on the Kant’s philosophy

形式逻辑学范文第5篇

[关键词]逻辑 逻辑学 必然地得出

[中图分类号]B81-0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9)12-0028-06

“是”是否是逻辑学所必需的东西?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回答:“是”在亚里士多德逻辑中是必需的,而在其他的逻辑学理论中则可能不是必需的,例如在现代逻辑中,“是”其实已经被抛弃了。程仲棠先生会认为,上述的回答显然不够彻底,“是”在亚里士多德逻辑中也是可有可无的,他本质上要反对的论题乃是“无‘是’即无逻辑”。通过证明“是”在亚里士多德逻辑是可有可无的、在斯多葛逻辑和现代逻辑中则根本不出现,他向我们表明,“没有‘是’逻辑照样运行,”(以下简称《无“是”即无逻辑:形而上学的逻辑神话》为程文)。在论证中,他将“逻辑”与“逻辑学”这些概念混为一谈,尽管他曾有意识地将“逻辑本体”与“逻辑载体”区分开来,但实质上并不能帮助我们弄清逻辑与逻辑学之间的区别。当然,他的这种尝试本身是积极的。与此相反,王左立先生则对区分“逻辑本体”和“逻辑理论”持批判态度,他认为,“没有客观的逻辑本体”,“逻辑理论的普遍性不在于逻辑本体,而在于规则”(以下简称《也谈无“是”即无逻辑》为王文)。可见,他并没有发现程先生的观点的问题所在。不仅如此,他还抹杀了逻辑本体,认为它“是一个形而上学的假设”。因此也可以说,他因批判过度而忽视了逻辑与逻辑学之间的实质性联系。

一、逻辑与逻辑学

逻辑学不同于逻辑,从直觉的意义上说,其不同之处在于后者似乎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前者则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例如文字)得以呈现于我们面前的东西。在不强调“逻辑”一词的严格意义的前提下,我们也可以这样来表述它们的区别:各种各样逻辑理论、系统使用了不同语言、采取了不同角度来刻画客观的但又无法被经验的逻辑(思维)。人们在谈论那些理论和系统时习惯于称呼它们为“某某逻辑”但是当我们着意要考察逻辑与逻辑学的关系时,则必须明确它们之间的区别。其实,程文的讨论也涉及到了两种“逻辑”,其一乃是张东荪等人提出“无‘是’即无逻辑”观点时所意味的。“逻辑”,其二则是可为全人类所共同具有的“逻辑”。这两种“逻辑”实际上有所不同,是两个层次的东西。关于此点,王路先生指出,“逻辑有两个层面,一个是思维活动的层面,另一个是理论的层面。……逻辑没有民族性,而表述逻辑的语言具有民族性。”于是,就程文的引文而言,第一种“逻辑”显然是指“由语言表述出来的”具体的逻辑体系或逻辑理论,即逻辑学,而第二种“逻辑”则是“被语言所表述的”逻辑或逻辑思维。但问题是,程文在提出其所要反对的观点即“无‘是’即无逻辑”时,并没有明确指出其中的“逻辑”一词究竟是指逻辑还是逻辑学,更没有对二者加以严格的区别。

假设程文的引文准确无误,那么张东荪在论述其观点时,总是针对“形式逻辑”或“西方式的逻辑”。如“张东荪认为,形式逻辑是西方语言系统的产物,中国语言不合于其系统,自与此种逻辑有‘杆格不入’之处。”“(张东荪)最后作出结论说:‘此即所以中国没有西方式的逻辑的缘故了’”。显然,张东荪在这里所谈的“逻辑”乃是一种逻辑理论或逻辑学说,是逻辑学。而且程文也肯定了这一点,因为作者说:“我也认为:‘中国古代没有逻辑学,而只有逻辑理论的萌芽。’”“张东荪基于文化主义逻辑观而创立的无‘是’即无形式逻辑论,就为‘是’的逻辑神话奠定了基础。”而这里所谓的“形式逻辑”或“西方式的逻辑”准确地说是指亚里士多德逻辑,的确只产生于西方,即为使用包含to be语言的民族所创造,它当然不是某种可以为全人类共同具有的“逻辑”(这里的“具有”不是就使用而是就创造的意义而言)。但是从将“中国古代无逻辑学”说成“中国古代无逻辑”那一刻开始,程文就注定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按照‘核心’说,逻辑只属于语言中含有‘是’的民族,无‘是’的民族(多半是非西方民族)即无逻辑,不但没有逻辑学,而且没有逻辑思维,这样,逻辑具有全人类性质的论题岂不是完全落空?”如果受到民族自尊心的激发,我们也许会同意上述质疑,而且“无‘是’的民族没有逻辑思维”这样的观点也的确很荒谬。然而,这里却产生了一个严肃的问题:程文所质疑的不应该是“无‘是’即无形式逻辑”吗?程文的论点悄悄地发生了转变。无疑,这是由概念上的混淆所造成的。

这种混淆在程文中还有多处体现。程文在开始处明明要反对的是“形而上学与逻辑学之间具有共同的核心”这个观点,即“从无‘是’即无本体论,推出无‘是’即无逻辑学。这是一个类比推理,依赖于一个哲学预设:形而上学(核心就是本体论)与逻辑学的根本性质是相同的。”但在接近结尾处得出的结论却是“逻辑和形而上学也不可能有共同的核心”。因为,逻辑“不受语言的支配。不会因语言的不同而异”,而形而上学则“没有全人类性,是依赖于西方语言的”。Ⅲ单独而言,两处的具体论述并没有什么问题。它们有着独立的意义。但在将它们纳入同一个论证的整体之中后,我们明显可以感觉到整个论证的问题所在:后者的“逻辑”与前者的“逻辑学”含义根本不同,而在程文那里最终还是被等同视之。尽管“逻辑和形而上学有共同的核心”这样的观点的确存有问题,因为正如程文所表明的那样,现代逻辑中是没有“是”的,但归根结底,程文所要反驳的应该始终是“王路先生的观点”才对。而事实上,王路先生也指出,“当我说逻辑以‘是’为核心的时候,我指的是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而不是指现代逻辑……当我说形而上学以‘是’为核心的时候,我指的首先是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程文似乎没有注意到这其中存在的差别,于是为了证明“是”不是“逻辑”所必需的东西,不得不求助于区别“逻辑本体”和“逻辑载体”这两个概念。当然这种尝试的效果并不理想,因为区别乃是在没有摆脱上述混淆的前提下进行的。程文认为,“‘逻辑本体’……指的就是‘逻辑本身’。追问‘什么是逻辑本体’,就是等于追问‘逻辑是什么’或‘逻辑研究什么’,所以,‘逻辑本体’、‘逻辑本身’与‘逻辑的研究对象’,实质上是同一概念”。对于“逻辑本身”,可有两种追问方式:(1)如将此处的“逻辑”理解为“具有全人类性的逻辑”,即“逻辑是什么”;(2)如将此处的“逻辑”理解为“由语言描述出来的逻辑”,即“逻辑学是什么”。但是,就“逻辑的研究对象”而言,这里的“逻辑”必定是指“逻辑学”,确切地说,是某种“逻辑学说”或“逻辑理论”。程文谈到,表示逻辑本体的语言形式可以不一样。同样的逻辑本体可以由于表达语言(即逻辑载体)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逻辑理论。那么这里的“逻辑本体”似乎就不能在“逻辑学”的意思上等同于“逻辑本身”,因为逻辑本体如果是逻辑载体所耍

表达的对象,那么就不能是各种各样的逻辑学说、理论。一个是所要表达的对象,一个是表达之后的结果,两者显然不同。不过,即便我们承认,程文这里所论述的“逻辑”是第二种理解意义上的“逻辑”,“逻辑学本身”即逻辑学所是的东西也不等同于“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因为,程文举例说,传统词项逻辑实质上是类逻辑,类之间的关系和规律就是其研究对象,即逻辑本体。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所谓逻辑本体,实际上是指逻辑学本体。当我们问“传统词项逻辑的逻辑本体是什么”时,按照程文的意思,也就是问“传统词项逻辑是什么”。而对此的回答则是“类之间的关系和规律”。这实际上也是“传统词项逻辑研究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但是我们怎么能说传统词项逻辑就是其所研究的对象即“类之间的关系和规律”呢?事实上,程文的意思应该是传统词项逻辑所表达的本体意义上的逻辑乃是“类之间的关系和规律”,尽管这种观点可能有问题,但这种表述是没有问题的。只不过程文没有说清楚这一点,之所以如此,还是因为其混淆了“逻辑”和“逻辑学”这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

此外,程文似乎有意于将某种逻辑理论(例如三段论)作为一个层次,而将以不同语言表述该逻辑理论形成的东西(例如亚里士多德表述的三段论和严复表述的三段论)作为另外一个层次。但问题在于,当其谈到“逻辑本体”和“逻辑载体”的区别时,逻辑理论则相当于逻辑载体;而当其谈到“传统词项逻辑”及其不同的表述方式时,似乎又将逻辑理论放到了逻辑本体的层次。诚然,我们可以将后者视为在逻辑学层次上的再次分层。然而这种理解并不能全面地展现程文的本意,其中之混淆可见一斑。纵观程文,其为了反驳“无‘是’即无形式逻辑(或西方式的逻辑)”(确切地说,这里的形式逻辑是指亚里士多德逻辑。如果其指的是包括现代逻辑在内的所有逻辑学说的话,那显然是一个假的陈述。因为即便这种观点的持有者自己也会承认,现代逻辑中没有“是”。而这样一来,程文也就至少失去了一半的意义)就将这个论题换为“无‘是’即无逻辑”

(显然将某种逻辑学说或理论与逻辑混淆了)。然后又将“逻辑”与“逻辑学”混为一谈,通过论证所有的逻辑学说或理论都可以没有“是”,进而说明其所要反驳的观点不成立,最终将该观点发挥为“无‘是’即没有逻辑学,没有逻辑,甚至也没有逻辑思维”,并对之一番痛斥。可以说,概念的混淆恰恰在程文的论证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逻辑与语言

如果说,从论点的转换来看,程文将逻辑视为逻辑学,这是一种混淆,那么在王文那里我们看到了另外一种混淆,即将逻辑学视为逻辑。

对于程文区分出逻辑本体和逻辑载体(尽管这种区分并不清楚),王左立先生给予了批判:“因为逻辑理论所规定的只是语言的使用方式,所以对于逻辑理论来说,逻辑本体的假设不仅是靠不住的,而且是不必要的”。可能由于程文对于“逻辑本体”概念并未做出清楚而准确的说明,所以在这里,王文使用了“逻辑本体的假设”一词。与程文中的混淆不同,王文取消了逻辑的独立意义,而将其归之于逻辑学,把逻辑所具有的普遍意义视作在逻辑学中做出规定的结果。这是另外一种逻辑与逻辑学之间的混淆,澄清这种混淆,必须确立这样的信念:逻辑有着区别于逻辑学的独立的本体意义。

于是,我们首先应该考虑这样一个疑问:逻辑本体即“逻辑’’是由假设产生的吗?王文的回答是肯定,这是混淆逻辑与逻辑学的直接原因。反驳由三个部分构成。(1)要说明王文据以取消逻辑独立意义的理由并不充分,即将逻辑视为本体性质的东西并不会造成巨大的危害。(2)指出取消逻辑的独立意义会导致王文的观点内部产生问题。(3)给予逻辑独立的本体意义以较为合理的解释,以便明确,在这种意义上逻辑与逻辑学之间差别是不可以消除的。于是,即便我们相信或坚定地认为,存在“逻辑,,这样的东西,这的确可以算得上是一种逻辑实在论,但这也并不意味着逻辑实在论就是错误的形而上学理论。王文在这里并没有给予太多的论证,而是认为叶峰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实际上,正如叶峰所说的,“数学实在论与科学实在论是不同的观点”。数学实在论与逻辑实在论同样也是不同的观点,因为前者的问题源于其承认无穷数学对象的存在,导致了认识论难题;后者主要强调的乃是逻辑真理的客观性,以及逻辑是一种发现而不是发明。因此即便数学实在论被证明为是一种“错误的形而上学理论”,这并不代表逻辑实在论也是如此,至少这并不为前者的“错误”所直接蕴含。

既然谈到“逻辑”这个东西是否客观存在的问题,那么难免会产生逻辑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对立。就承认逻辑的客观性而言,无疑就是一个实在论者;那么王文所持的无疑就是反实在论的立场,因为其否认了逻辑(本体)的客观性。如果再进一步追究的话,王文的观点应该非常类似于一种约定论,因为王文认为。“逻辑理论的普遍性不在于逻辑本体,而在于规则。接受一种逻辑理论就是接受一种使用语言的规则”:“人们无法根据逻辑本体构造逻辑理论。在构造逻辑理论时,人们所能凭借的只有语言。语言的结构对逻辑理论的产生有直接的影响,逻辑理论的形态也必然受到语言的约束”,而约定论则是反实在论的一种,其主张逻辑命题的必然性或普遍性“来自于我们使用我们自己语言的方式”。显然约定论也是遭到质疑和批判的,而其中恰恰有意思的质问正是:“如果逻辑真理只是由于我们随意选取的某些语义规则和约定为真,那么它们怎么可能普遍适用于一切科学领域,独立自存的世界为什么会服从我们中某些人的一时兴趣呢?”。如果王文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回答,即逻辑真理(或逻辑命题)具有普遍性,乃是因为承认(构造)这些逻辑命题的逻辑理论普遍地被人们所接受,人们遵守理论中的那些规则,因为它们被认为是正确的。然而,这里可能存在这样的循环论证:那些逻辑命题和规则为何被“普遍地”接受?显然因为它们是正确的或具有普遍性;为何它们是正确的或具有普遍性?乃是因为我们接受了(或承认了)它们。约定论难以摆脱追问,就像难以避免如此循环的回答一样。即便我们抛开约定论的问题,王文同样会面临这样的质疑:虽然一个逻辑理论在给出规则时依照的是语言的形式结构,那么语言的形式结构又是从何处而来呢?对语言的整理只是将这些形式结构发掘出来而已。如果它们也是构造的,那么尽管构造时可能很随意,但也得(或许是不自觉地)遵守起码的规则,即构造必须是逻辑的,因为逻辑将指明,哪些随意性的构造可能导致诸如循环论证或矛盾等不好的结果。否则,我们如何能从构造出来的东西中发现“正确的形式”呢?然而按照王文的观点,一切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不是在构造之后才会产生的吗?似乎逻辑有可能在构造行为发生之前就存在着,因为我们的一切行为及结果如果要具有合理性、正确性或普遍性就必须首先有一基本的判定原则,在一切关于合理性、正确性或普遍性的问题产生之前,首先应该问的则是是否合乎逻辑。在这里,王文的观点遇到了麻烦:逻辑的规则是通过构造而产生出来的,但是构造本身又必须遵守逻辑的规则,而构造要遵守正在构造的原则,这正如工匠用一个正在锻造的锤子来锻造这个锤子一样是不可能的。

但是如果承认“逻辑”这样的东西是实在的,那么麻烦似乎就可以消除了。然而,王文指出,如果逻辑是一种实体,那么我们就落人了“柏拉图主义的窠臼”。事实上,王文将弗雷格与柏拉图主义相提并论并不十分妥当,因为柏拉图认为我们感官所直觉的世界并不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世界,而是变动不居、虚幻的世界,是实在世界的表象或现象。但是弗雷格显然并没有这么做,他只是认为“思想是不能由感官感觉的东西”,而且“也不是表象”,所以它必须属于第三种范围,“属于这种范围的东西在它们不能被感官感觉这一点上是与表象一致的,而在它们不需要它们属于其意义的承载者这一点上是与事物一致的”。实际上逻辑并不是所谓的实体,它既不类似于实际存在的事物,又不是像飞马那样的虚构对象,也不像数学研究的抽象对象。因为实体要么被理解为“在最严格、最原始、最根本的意义上说,是既不述说一个主体,也不在一个主体之中”(此为第一实体),要么被理解为“作为属包含第一实体的东西”。显然逻辑既不是个体,也不是所谓的属,正像数学关系本身不是实体一样(尽管实在论者认为数是抽象个体),逻辑也不是实体。

正如有的哲学家所说,“逻辑充满世界”,但逻辑却不是物质世界中的任何感觉事物。对于所有的感觉事物,我们都能说出有意义的命题,因为这些命题表达了关于感觉事物的事实。“逻辑不是一种学说,而是世界的一个映像。逻辑是先验的。”这就意味着,逻辑不在世界之中。因此,逻辑应该是不可说的。我们无法像描述一座雕像那样直接用我们的语言对逻辑进行刻画。然而,我们显然可以通过分析那些体现逻辑的语言来了解逻辑。逻辑整个地体现在我们的语言之中,它不是显现于语言的内容上,而是展现在构成语言的结构上,而语言并非指一般意义上的言语,乃是命题的总体。就语言的具体内容而言,我们不能称其为逻辑的或非逻辑的,所以逻辑并不体现于单个的原子命题(如“亚里士多德是哲学家”)或命题变元(如“p”)上。当我们称一个东西是逻辑的,总是就其结构形式而言,而当我们说一个形式是逻辑的,实际上是说所有具有这种形式的命题都是真的。因此,逻辑不是体现在任意的命题形式之中,在“Fx”和“FxQx”这样的命题形式中我们依然看不到逻辑,只有在“FxFx”这样的命题形式中,逻辑才得以体现。于是可以说,逻辑体现在逻辑命题(重言式)的结构形式之中。这种结构形式在语言(不管是自然语言还是人工语言)从来都是表现为一种语言的结构形式,因而我们不能说这样的语言的形式结构就是逻辑,但逻辑乃是体现于此的。虽然我们无法明确。这是否是解释逻辑独立的本体意义的唯一理论,但上述观点至少给我们提供了另一个不同于王文的更为合理的思考方向。沿着这种方向,我们发现,逻辑不同于逻辑学的地方恰恰在于其具有本体性质,并非像逻辑学的系统或理论那样由假设或构造而成,而是具有独立意义的、客观的。面对王文抹杀逻辑本体(或本体性质的逻辑)从而产生在其理论内部无法消解的问题,承认一个客观实在的逻辑对于逻辑命题(真理)的普遍性而言的确是必需的。当然如果我们能够证明,这个客观实在的逻辑并不像王文所意味的那样是一个实体,因而它与所谓柏拉图主义没有关系,那么王文的反驳自然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三、合乎逻辑与“必然地得出”

逻辑是实在的,而又不像实体那样。就像框架之于建筑的情况一样,能够被我们感觉到的就是墙与屋顶,而建筑的框架并不是某种物质性的东西。然而,我们却不能否认这个建筑是有框架的。如果不幸的话,一场大火将建筑毁掉,我们会发现,在原来的墙和屋顶成为断壁残垣的同时建筑的框架也不见了。或许有人会因此反对说,框架依附于物质性的墙和屋顶。然而,当我们考察的不是一个实在的建筑而是一张建筑框架图时,就会发现没有那些物质性的墙和屋顶,框架依然是实在的,尽管这时框架是通过线条表现出来的(事实上,线条表示的不是框架,而是墙与屋顶)。我们如果非要说框架依附于一定的物质,那么至少这种依附关系不同于门窗与墙之间的依附关系。因为,框架整个地是从那些建筑或建筑图中显现出来的,它与那些墙、屋顶以及线条一样是实实在在的。如果这一点还不能让人信服,那么原因可能就是,我们总是以为结构是我们能够通过感官觉察出来的。为了更为本质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承认无论是建筑还是建筑图都能够帮助我们“看到”框架,其中我们见到的墙、屋顶都确有其物,我们所见到的线条确有其代表物,可是框架既不是“其物”,又不代表“其物”。或许我们可以说其背后也有一个东西在支持着它,但不管怎么样,那个东西肯定不是什么心理构造出来的东西。因此,我们应该理解弗雷格的真知灼见,当一个东西不是心理的东西,那么就肯定是实在的,无论它是实在的物质还是实在的结构。逻辑的实在性也如此。然而,人们恐怕更倾向于认为,逻辑与建筑的框架不完全相同,而命题(或语言)的结构却与框架相似。这一点并不是关键,关键在于上述说明了,的确有第三种类型的实在,其既不同于具体事物的实在,又不同于心理产物的实在(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因而逻辑是实在的,其实在性是不可否认的。其实在性的确立,产生了这样两个有利的结果:(1)这再一次说明,逻辑学的理论或系统可能包含了主观构造的因素,这与逻辑不同;(2)与我们的常识不相一致的是,即便一个理论或系统通过“必然地得出”将逻辑刻画出来(即做到了合乎逻辑),也不能说其本身就是逻辑。显然,这是我们难以严格区分逻辑与逻辑学的病根所在。第一点在前面我们已经做出较为详细的讨论,下面将着重说明后一点。

严格地说,逻辑的确不同于命题的结构,实际上也不能简单地说它体现于命题的结构中。如前所述,逻辑是通过逻辑命题即重言式,确切地说是其结构体现出来的。当我们说“亚里士多德是奴隶”,人们会认为我说了一句假话。便我说“亚里士多德是颜色”,人们也只会认为我在这里的谓词使用不当,没有遵守一定的语法规则,而不会说我逻辑混乱。然而如果我说“亚里士多德是颜色,因此,他不是颜色”,在语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人们一定会说我在逻辑上犯错误了。因为逻辑并不在简单(原子)命题的结构中显现。当我们提起“不合逻辑”这样的说法时,总是就形式或推理而言的。重言式具有合乎逻辑的形式,而矛盾式所具有的形式是不合逻辑的。不过,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我们解释一下:逻辑在重言式的结构中得以体现以及在合乎逻辑的形式或推理中显现出来。这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语法的方面和语义的方面。这两个方面能够彼此协调一致的吗?当然。“必然地得出”这种提法将这两个方面协调起来:一个推理是逻辑的,这就意味着由其前提真可必然地得到其结论为真,换言之,其前提和结论构成的蕴涵式是重言式。相反地,对于一个逻辑命题而言,我们可将之等价地变形为一个蕴涵式,于是我们知道,由其前件(前提)为真,必然可得出其后件(结论)为真,不管我们是否能够构造出从该前提到该结论的一个推理。王路先生主张:“必然地得出”道出了逻辑的真正意义。他更倾向于接受“无‘必然地得出’即无逻辑”这个观点。我认为,这一点是有意义的。“必然地得出”的确向

形式逻辑学范文第6篇

关键词:通识教育;逻辑学;教学优化

一、通识教育与逻辑学通识教育

(一)通识教育

通识教育(GeneralEducation)是我国引进的先进教育理念,起源于古希腊的“博雅教育”,是目前世界领先教育理念中的核心部分。1945年哈佛大学委员会发表了对美国教育影响深远的《自由社会中的通识教育》俗称“哈佛红皮书”。文中提到:[1]40通识教育不是关于“一般”知识(如果有这样的知识的话)的空泛的教育;也不是普及教育意义上的针对所有人的教育。它指学生整个教育的一部分,该部分旨在培养学生成为一个负责任的人和公民。而“专业教育”这个术语,指的是旨在培养学生将来从事某种职业所需的能力的教育。此二者同为人生活的两个方面,是不能完全分离的。

(二)逻辑学通识教育

在古希腊“博雅教育”中,主要学习的内容为“古希腊七艺”,其中“逻辑”就作为其中之一,是“博雅教育”的重要一环。“逻辑”一词导源于希腊文“λογοδ”(逻各斯),是由英语Logic音译的,原意指思想、言辞、理性、规律性等。[2]从原意上来讲,逻辑学可以说是研究言辞背后的思想所遵循的理性和规律性。简而言之就是教给我们如何思考如何判断,从而更好地进行言辞行为。爱因斯坦曾说过:“在近代,西方科学的发展是以两个伟大的成就为基础的,那就是希腊哲学家发明的形式逻辑体系,以及通过系统的实验发明有可能找出因果关系。”[3]爱因斯坦在这里强调了逻辑作为一门基础学科,指导各类学科进行试验并且发现无限的可能,进而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而在20世纪8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正式将逻辑列为了基础学科之一,逻辑学被视为与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理学、生物学同等重要的学科。[2]由此可见,逻辑学理应在通识教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二、逻辑学通识课教学面临的困境

(一)逻辑学基础教育缺失与高校教育高要求的冲突

逻辑学基础教育缺失是指国内中小学逻辑学教育缺失,缺失并非说没有逻辑教育,而是我们的中小学教育侧重于学会理论知识,并没有系统教授逻辑的系统知识,进入大学的之后绝大部分学生对逻辑学这门学科的认知为零。经过笔者在课堂上的统计,千人中只有极个别的学生听过逻辑学这样的课程,绝大部分学生只知道与逻辑相关的类似“神逻辑”这样的网络词汇。因此,这样的现状导致了学生对逻辑学的兴趣大大减弱,而且考虑到学生的基础薄弱,对于课堂讲授的内容也有很大的局限性。而高校通识课程既理论深度也要求与实践相结合,同时具有知识权威性与授课趣味性的要求。这是逻辑学通识课教学面临的第一大困境。

(二)逻辑学理论知识深厚与通识课程课时偏少的冲突

逻辑学这门学科从古希腊创立至今理论知识非常深厚,在大学基础教育中将传统形式逻辑作为理论基础讲授课程,这只是逻辑学最为基础的一个理论分支,而系统讲述完传统形式逻辑的基础理论则需要至少32学时。目前,大部分高校设置的通识课程基本课时为32学时,而现有开设通识课程的学校,逻辑学相关课程名为“逻辑与批判性思维”、“修辞与论理”等,这意味着在有限的学时内不仅要完成逻辑学基础理论的教学,还需要讲授批判性思维或者修辞、论辩等相关内容。因此,一学期32课时明显不足,这是逻辑学通识课教学面临的第二大困境。

(三)教授对象思想开放性与课程理论知识传统性的冲突

目前,高校大学生主体为“95后”,面对这样日新月异的时代,信息爆炸的社会,学生们每天都在接触新生事物。各种网络上传播的或真或假的事件、理论、思想等等。一方面打开了学生们的眼界,思想更加开放,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大家不主动思考的不良习惯,面对“花花世界”,很难去接受我们课堂上的传统理论知识。对比之下,理论知识显得“枯燥乏味”。甚至大部分学生养成一种惯性思维——课堂一定是枯燥的,期末随便看看,考试过了即可。这种惯性思维很难消除,不管老师讲得多么有趣,学生都不予理睬。然而与其他基础学科一样,逻辑学理论知识较为传统,与数学类似相对枯燥,面对个性多样的学生群体,这是逻辑学通识课教学面临的第三大困境。

三、逻辑学通识课教学优化策略

针对以上提出的几点困境,笔者站在教师教学的角度,提出以下几点具体的逻辑学通识课教学优化策略。

(一)“以小见大”——合理构建逻辑理论基础

目前在校大学生主体为95后,所展现的特点为个性多样、兴趣广泛、思维活跃,关注点与老师会有一定差距,例如:偶像、娱乐新闻、游戏、社会热点等方面的偏好不同。因此结合教授对象的点,作为全校学生学习的通识课程需要展现出不同与专业课程的一些相应特点。知识不仅要求广度和权威性,而且要注重趣味性。基本的理论知识是对教师的最基本要求,所以教学优化的重点在于如何提升教学趣味性。笔者认为,应从学生的兴趣入手,将知识贯穿于他们感兴趣的事情上,以生活的点滴,引出理论知识,此为“以小见大”。不论课程设计还是讲授,不论从理论的横向总体设计,还是纵向每一章节的具体讲授,都要求教师能够结合学生的特点,找到小的切入点,引发兴趣,这样才能引导学生自己去思考,主动接受他们认为的“枯燥”的理论知识。因此在课堂中需要找到学生感兴趣的、时下流行的内容作为引子,或者案例去分析。

(二)“由浅入深”——合理优化教学设计

教学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既要设计整体的过程,也需要提前设计好所有的细节。不仅要保证理论知识可以完整而严谨的教授,还要保证学生能够学的进去,听得懂,学得会。上文提到“以小见大”是找到合适的切入点,也就是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能够激发学生的兴趣,让学生愿意听。那么“由浅入深”则是第二步,是教师要想办法结合学生感兴趣的东西,一步步由浅入深将知识讲授清楚完整,结合兴趣的同时要保证知识的权威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切忌主次倒置,这样会导致学生没有实质性收获。因此,首先要保证知识体系的权威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其次,每一理论知识尽可能与学生的生活相结合;再次要求教学设计的逻辑性和连贯性,否则会因为有趣而脱离主题最后,教学多媒体文件制作要求熟练掌握,生动形象而不失庄重。以幻灯片制作为例,具体制作要求字少图多,动画可以适当活跃一些,挖掘制作动画的技巧,不需要华丽,而是保证知识系统性和完整性基础上活跃一些,整体结构要简洁明了,保证系统性、趣味性和美观性,让学生愿意看并且看下去,保证学生能够通过简单的生活案例了解艰深复杂的理论知识。

(四)“深入浅出”——合理规划教学过程

教学的目的,就是要求做到学生能够“学以致用”。因此教学不是讲完理论就可以了,要让知识的接受者真正感受到知识的益处,这也是教师需要做出的引导。正如体操运动员完成动作最后的经典亮相一样,没有一个华丽的结束,就拿不到高分。而这最后一个亮相,看似简单,实则很艰难,即便老练的运动员也会有偶尔的晃动。普通的一节课结束,可以找一个类似引子的案例作为课后思考或者课堂讨论进行,这样让学生自主实践去落实理论,接受度会大大提高,下节课学生就会更有兴趣,更愿意主动接受,做到“承上启下”。课程的整体设计亦是如此,在整体理论完成之后,要设计2-4个课时,结合实践和整体理论进行总结,让学生理解,我们这门课学了什么,有什么用,一学期下来,是否真的有所提高?讓学生感受到这门课不管自己有没有兴趣再去研究,总归对自身起到了一些作用。这也是作为教师可以得到的最好的反馈。

总之,通识教育作为21世纪引入国内的先进教育理念,在国内发展尚不成熟,需要我们教育工作者不断探寻,教育的目的在于“成人”,因此通识教育作为高校教育的核心内容必须重视起来,而像逻辑学一样的基础学科,尤其是在中小学教育中欠缺的学科,更需要引起重视。通识教育的落实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教师等主体多方位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哈佛委员会.哈佛通识教育红皮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何向东.逻辑学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形式逻辑学范文第7篇

【关键词】逻辑/范围与性质/广义与狭义/一元论/多元论/工具主义

【正文】

一、广义的逻辑与狭义的逻辑

什么是逻辑?要清楚明确地回答这一问题,要将各种各样冠以“逻辑”的学科都统一在一个明确清晰的“逻辑”的定义之下,这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不妨先对逻辑发展史作一简单考察。

在西方,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集其前人研究之大成,写成了逻辑巨著《工具论》(由亚氏的六部著作编排而成:《范畴篇》、《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辩篇》、《辨谬篇》)。虽然在亚氏的著作中他并没有明确地使用“逻辑”这一名称,也没有明确地以“逻辑”这一术语命名其学说,但是,历史事实是,亚氏使形式逻辑从哲学、认识论中分化出来,形成了一门以推理为中心,特别是以三段论为中心的独立的科学。因此,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是形式逻辑的创始人。

亚氏之后,亚里士多德学派即逍遥学派和斯多葛学派都以不同形式发展了亚氏的形式逻辑理论——逍遥学派的德奥弗拉斯特和欧德慕给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推理形式增补了一些新的形式与内容,提出了命题逻辑问题,斯多葛学派克里西普斯等人则构造了一个与亚里士多德词项逻辑不同的命题逻辑理论。

弗兰西斯·培根是英国近代唯物主义哲学家,也是近代归纳逻辑的创始人,他在总结前人归纳法的基础上,在批判了经院逻辑和亚里士多德逻辑之后,以其古典归纳逻辑名著《新工具》为标志,奠定了归纳逻辑的基础。

18-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黑格尔等,对人类思维的辩证运动与发展进行了深入研究,建立了另一种新的思辩逻辑——辩证逻辑。

与此同时,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形式逻辑在发展与变化中也进入了新的阶段——数理逻辑阶段。数理逻辑也称符号逻辑,或谓狭义的现代逻辑,奠基人是德国哲学家、数学家莱布尼兹。他主张建立“表意的、普遍的语言”来研究思维问题,使推理的有效性可以用数学方法来进行。莱布尼兹的这些设想虽然在许多方面并未实现,但他提出的“把逻辑加以数学化”的伟大构想,对逻辑学发展的贡献却是意义深远的,正如逻辑史家肖尔兹所说,“人们提起莱布尼兹的名字就好象在谈到日出一样。他使亚里士多德逻辑开始了‘新生’,这种新生的逻辑在今天的最完美的表现就是采作逻辑斯蒂形式的现代精确逻辑。”(注:肖尔兹著,张家龙译:《简明逻辑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0页。)莱氏之后,经过英国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哈米尔顿、德摩根的研究,英国数学家布尔于1847年建立了逻辑代数,这是第一个成功的数理逻辑系统。1879年,德国数学家、逻辑学家弗雷格在《概念文字——一种模仿算术语言构造的纯思维的形式语言》这部88页的著作中发表了历史上第一个初步自足的、包括命题演算在内的谓词演算公理系统,从而创建了现代数理逻辑。之后,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和怀特海于1910年发表了三大卷的《数学原理》,建立了带等词的一阶谓词系统,从而使得数理逻辑成熟与发展起来。

上述数理逻辑,以两个演算——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作为核心,被称之为现代形式逻辑或狭义的现代逻辑。在当代,以现代逻辑为基础,将现代逻辑应用于各个领域、各个学科,从而出现了广义的各种各样的现代逻辑分支。

从以上对古代、近代、现当代逻辑学说发展的简单考察可以看出,逻辑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至少包括了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传统演绎逻辑、以数理逻辑为核心及基础的现代逻辑及其分支、归纳逻辑、辩证逻辑等等,而这些逻辑相互之间的特性又是十分不同甚至十分对立的。所以,要用一个明确的定义把这些历史上所谓的逻辑都包含进去,确实是很难的。事实上,“逻辑”一词是可以有不同的涵义的,逻辑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英国逻辑学家哈克在谈到逻辑的范围时,认为逻辑是一个十分庞大的学科群,其分支主要包括如下:

1.传统逻辑: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

2.经典逻辑:二值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

3.扩展的逻辑: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识论逻辑、优选逻辑、命令句逻辑、问题逻辑

4.异常的逻辑:多值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量子逻辑、自由逻辑

5.归纳逻辑(注:S.Haack:Philosophyoflog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4,221-231.)

在这里,哈克所谓的“扩展的逻辑”,是指在经典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中增加一些相应的公理、规则及其新的逻辑算子,使其形式系统扩展到一些原为非形式的推演,由此而形成的不同于经典逻辑的现代逻辑分支;至于“异常的逻辑”,则是指其形成过程一方面使用与经典逻辑相同的词汇,但另一方面,这些系统又对经典逻辑的公理与规则进行了限制甚至根本性的修改,从而使之脱离了经典逻辑的轨道的那些现代逻辑分支。“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统称为“非经典逻辑”。

以哈克的上述分类为基础,从逻辑学发展的历史与现实来看,逻辑是有不同的涵义的,因此,逻辑的范围是有宽有窄的:首先,逻辑指经典逻辑,即二值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不严格地,也可以叫数理逻辑,这是最“标准”、最“正统”的逻辑,也是最狭义的逻辑;其次,逻辑还包括现代非经典逻辑,不严格地,也可以叫哲学逻辑,即哈克所讲的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再次,逻辑还包括传统演绎逻辑,它是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关于非模态的直言命题及其演绎推理的直观理论,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词项(概念)、命题、推理、证明特别是三段论等。此外,逻辑还可以包括归纳逻辑(包括现代归纳逻辑与传统归纳法)、辩证逻辑。将逻辑局限于经典逻辑、非经典逻辑,这就是狭义的逻辑,而将逻辑包括传统逻辑、归纳逻辑与辩证逻辑,则是广义的逻辑。以这一取向为标准,狭义的逻辑基本上可以对应于“逻辑是研究推理有效性的科学,即如何将有效的推理形式从无效的推理形式中区分开来的科学”这一定义,而广义的逻辑则可以基本上对应于“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及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这一定义。

由此可见,逻辑学的发展是多层面的,站在不同的角度,就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来考察逻辑学的不同层面及不同涵义:

(1)从现代逻辑的视野看,逻辑学的发展从古到今的过程是从传统逻辑到经典逻辑再到非经典逻辑的过程。这一点上面已有论述,此不多说。

(2)从逻辑学兼具理论科学与应用科学的角度,可以确切地把逻辑分成纯逻辑与应用逻辑两大层面。可以说,纯逻辑制定出一系列完全抽象的机械性装置(例如公理与推导规则),它们只展示推理论证的结构而不与某一具体领域或学科挂钩,是“通论”性的,而应用逻辑则是将纯逻辑理论应用于某一领域或某一主题,从而将这一具体主题与纯逻辑理论相结合而形成的特定的逻辑系统,它相当于逻辑的某一“分论”。在纯逻辑这一层面,还可以分成理论逻辑与元逻辑,所谓元逻辑,是以逻辑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元理论,是刻划、研究逻辑系统形式面貌与形式性质的逻辑学科,它研究诸如逻辑系统的一致性、可满足性、完全性等等。不言而喻,元逻辑之外的纯逻辑部分,统称为理论逻辑。以这种分法为基础,如果说纯逻辑是狭义的逻辑的话,则应用逻辑就是广义的逻辑。

(3)从逻辑学对表达式意义的不同研究层次,可以把逻辑分成外延逻辑、内涵逻辑与语言逻辑。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对语言表达式(词或句子)意义的研究基本上停留在表达式的外延上,认为表达式的外延就是其意义(如认为词的意义就是其所指,句子的意义就是其真值),因此,它们是外延逻辑。对表达式意义的研究不只是停留在其外延上,认为不仅要研究表达式的外延,也要研究表达式的内涵,这样的逻辑就是内涵逻辑。可以看出,外延逻辑与内涵逻辑对表达式意义的研究都只是停留在语形或语义层面,而实际上,表达式总是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下使用的,因此,逻辑对语言表达式意义的研究还可以也应该深入到语言表达式的具体的使用中去,对其进行语用研究,这一考虑,就促成了所谓的自然语言逻辑或语言逻辑的研究。所谓自然语言逻辑,按我的理解,就是通过对自然语言的语形、语义与语用分析来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的科学。因此,如果说狭义的逻辑是一种语形或语义逻辑、它们只研究语形或语义推理的话,则广义的逻辑则是一种语用逻辑,它还要研究语用推理。

二、现代逻辑背景下的逻辑一元论、多元论与工具论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在当代,现代逻辑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全方位发展的态势,逻辑学正在从单一学科逐步形成为由既相对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的诸多学科组成的科学体系的逻辑科学。现代逻辑发展的这一趋势,就使得一方面大量的、各种各样的现代逻辑分支、各种各样的逻辑系统不断涌现,比如,既有作为经典逻辑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也有作为对经典逻辑的扩展或背离的非经典逻辑。另一方面,不同于传统逻辑或经典逻辑所具有的直观性,非经典逻辑系统越来越远离直观甚至在某些意义上与直观相背。在这种背景下,逻辑学家就必然面临如下需要回答的问题:

(1)逻辑系统有无正确与不正确之分?说一个逻辑系统是正确的或不正确的是什么意思?

(2)是否一定要期望一个逻辑系统成为总体应用的即可以应用于代表任何主题的推理的?或者说,逻辑可以是局部地正确,即在一个特定的讨论区域内正确的吗?

(3)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特别是其中的异常逻辑之间的关系如何?它们是否是相互对立的?

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区分出了关于逻辑的一元论、多元论与工具主义。

不管是一元论还是多元论,都认为逻辑系统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逻辑系统的正确与否依赖于“相对于系统本身的有效性或逻辑真理”与“系统外的有效性或逻辑真理”是否一致。如果某一逻辑系统中的有效的形式论证与那些在系统外的意义上有效的非形式论证相一致,并且那些在某一系统中逻辑地真的合式公式与那些在系统外的意义上也逻辑地真的陈述相一致,则该逻辑系统就是正确的,反之则为不正确的。以这一认识为基础,一元论认为只有一个唯一地在此意义下正确的逻辑系统,而多元论则认为存在多个如此的逻辑系统。

工具主义则认为,谈论一个逻辑系统是否正确或不正确是没有意义的,不存在所谓正确或不正确的逻辑系统,“正确的”这个词是不合适的。就工具主义来说,他们只允许这样一个“内部”问题:一个逻辑系统是否是“完善的”(Sound)?即是说,逻辑系统的定理或语法地有效的论证是否全部地并且唯一地是在该系统内逻辑地真或有效的?(注:S.Haack:Philosophyoflog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4,221-231.)

多元论又可以分为总体多元论与局部多元论。局部多元论认为,不同的逻辑系统是由于应用于讨论的不同领域而形成的,因此,局部多元论把系统外的有效性和逻辑真理从而也把逻辑系统的正确性看作是讨论的一个特定领域,认为一个论证并不是无条件地有效的,而是在讨论中有效的,所以,逻辑可以是局部地正确的,即在某一特定的讨论区域内正确的。而总体多元论则持有与一元论相同的假定:逻辑原理可以应用于任何主题,因此,一个逻辑系统应该是总体应用的即可以应用于代表任何主题的推理的。

就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特别是异常逻辑之间的关系而言,一元论者强迫人们在经典系统与异常系统中二者择一,而多元论者则认为经典逻辑与扩展的逻辑都是正确的。因此,一元论者断言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在是否正确地代表了系统外的有效论证或逻辑真理的形式上是相互对立的,而多元论者则认为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两者在某一或其他途径下的对立只是表面的。

就逻辑科学发展的现实而言,从传统逻辑到经典逻辑再到非经典逻辑的道路,也是逻辑科学特别是逻辑系统发展由比较单一走向丰富多样的过程。以传统逻辑来说,它来自于人们的日常思维和推理的实际,可以说是对人们的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活动的概括和总结,因此,传统逻辑的内容是比较直观的,与现实也是比较吻合的。而经典逻辑是传统逻辑的现展阶段,是以形式化的方法对传统逻辑理论特别是推理理论的新的研究,因此,与传统逻辑一样,经典逻辑的内容仍是具有直观基础的——经典逻辑的公理与定理大都可以在日常思维中找到相对应的思维与推理的实例予以佐证,人们对它们的理解与解释也不会感到与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过于异常。所以,在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的层面,用“系统内的有效性”与“系统外的有效性”的一致来说明一个逻辑系统的正确性是合适的,这种说明的实质就是要求逻辑系统这种“主观”的产物与思维的客观实际相一致。

相对而言,在经典逻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非经典逻辑,它的直观性、与人们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吻合性就大大不如经典逻辑,甚至与经典逻辑背道而驰。以模态命题系统为例(应该说,相对而言,模态命题逻辑在非经典逻辑中是较为直观的),如果说系统T满足对模态逻辑系统的直观要求,它所断定的是没有争论的一些结论的话,则系统S4、S5就难以说具有直观性以及与人们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吻合性了:在系统S4和S5中都出现了模态算子的重叠,因而象pp、pp这样的公式大量出现,而这些公式几乎没有什么直观性。至于非经典逻辑中的直觉主义逻辑、多值逻辑,它们离人们的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更远,更显得“反常”。同时,同一个领域比如模态逻辑或时态逻辑,由于方法和着眼点不同,可以构造出各种不同的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学者作出逻辑系统无正确性可言、逻辑系统纯粹只是人们思考的工具的工具主义结论也就不足为怪了。应该说,工具主义的观点是有一定的可取之处的:它看到了逻辑系统特别是各种非经典逻辑系统远离日常思维与推理和作为“纯思维产物”的高度抽象性,看到了逻辑学家在建构各种逻辑系统时的高度的创造性或“主观能动性”。但是,另一方面,从本质来看,工具主义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也是不可取的。它完全抹杀了逻辑系统建构的客观基础,否定了逻辑系统最终是人们特别是逻辑学家的主观对思维实际、推理实际的反映。这种观点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逻辑无用论,最终取消逻辑。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科学发展的实际和逻辑科学的学科性质的。

而一元论对逻辑系统的“正确性”的理解过于狭窄,也过于严厉,这种观点难以解释在今天各种不同的逻辑系统之间相互并存、互为补充的现实。从本质上讲,尽管任何逻辑系统都是逻辑学家构造出来的,但是,它们是有客观基础的——它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否则,它就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最终难以存在下去),所以,逻辑系统是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的——正确地反映了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逻辑系统就是正确的,反之则是不正确的。应该说,这一点是一元论与多元论都可以同意的,但是,在承认这一说法的同时,还应该看到,“正确地反映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是可以有不同的程度、不同的层次的:逻辑系统对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反映可以是比较普遍、一般的(比如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也可以是比较特殊、具体的(比如某些非经典逻辑系统,它所反映的就是相对于某一特定主题或领域的特定的思维与推理);逻辑系统对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反映可以是比较直观、与日常较为吻合的,也可以是相对来说较为抽象、远离现实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逻辑系统的“正确性”是多样的,不可绝对化和唯一化。所以,我认为,一元论坚持“只有一个正确的、唯一的逻辑”是不妥的,相反,多元论的观点则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按哈克的分析把非经典逻辑分成“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的话,那么,很显然,扩展的逻辑是以经典逻辑为基础,将经典逻辑理论应用于某一领域或学科而形成的对经典逻辑的扩充,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互斥、对立的情况,它们都可以是“正确的”。至于“异常的逻辑”,它的某些性质与特征确实可能与经典逻辑不同甚至相矛盾(例如在直觉主义逻辑、多值逻辑中排中律的失效等等),因此,它们有“对立”的地方,但就经典逻辑与某一异常逻辑分支相比而言,它们的对立或不一致只是在某些方面,而从整个系统的性质来看,它们的互通之处更多,因此,经典逻辑与某一异常逻辑分支之间的所谓“对立”之处,恰恰是该异常逻辑分支的独特之处,也是它对某一问题的不同于经典逻辑的处理和解决之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对经典逻辑的意义不在于“否定”了经典逻辑的某些定理或规则,而在于对经典逻辑忽略了的或无法处理的地方进行了自己的独特的处理。所以,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之间的“对立”是表面上的,其实质是它们之间的互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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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百顺.西方逻辑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

[5]江天骥,等.西方逻辑史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形式逻辑学范文第8篇

关键词 三段论推理,心理逻辑,心理模型,知识和试题双重结构模型。

分类号 B842.5

1 问题的提出

目前,西方推理心理学的研究者们对人类在推理过程中是如何进行心理加工的这一问题提出了众多的理论模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以下2种在“人类推理是否合乎逻辑”问题上相互对立的理论:

一是由Braine等人提出的“心理逻辑”(mental-logic)理论,该理论强调人类推理加工的逻辑性质,其主要观点是,认为人类推理过程包括以下3个组成部分:(1)一组推理图式;(2)一种以图式为工具进行推理的推理程序;(3)一组独立激活的实用原理,它们影响对表面结构的解释,并且能暗示或抑制某种推断和推理策略[1]。

二是由Johnson-Laird提出的“心理模型”(mental model)理论,该理论把推理者的推理错误归之为受非逻辑加工因素的影响所致,认为人类在进行推理活动时,整个过程可分为理解、描述和有效性检验3个不同的阶段;推理者在进行推理时其结果的正确性如何依赖于由推理前提所能建构的心理模型的数量:能建构的心理模型越多,推理者越难得出正确结论[2]。

总之,西方心理学家的非逻辑理论认为,人们进行推理时完全不理会形式的法则,只是在其他因素影响下完成推理行为;而逻辑理论则认为,人们进行推理时是会考虑形式逻辑的法则的,只是在某些因素影响下会使推理者选择不合形式逻辑法则的结论。

胡竹菁对现有的西方演绎推理心理学研究进行剖析后曾指出,虽然“心理逻辑”和“心理模型”在推理加工的逻辑非逻辑问题上是两种对立的理论模型,但它们的共同缺点之一是“未能注意到试题的结构与推理者知识结构的相互关系,因此对于被试的推理结果只按形式逻辑规则来判定其正误,而未能考虑到被试在进行结论正确性的决策时的心理活动过程”[3]。例如,对于表3中的一个三段论推理题的前提组合“所有的植物都是生物,所有的松树都是植物”,另一个三段论推理题的前提组合 “所有的大夫都是教师,所有的运动员都是大夫”,根据形式逻辑的观点,上述2题在推理形式上都属于第一格的AA式,也就是说,它们具有下列共同的逻辑形式:“所有的M都是P,所有的S都是M”,因此,都能推出有效结论“所以,所有的S都是P”,即第一组前提能推出有效结论“所有的松树都是生物”,第二组前提能推出有效结论“所有的运动员都是大夫”。也就是说,根据形式逻辑法则,上述2题都是有效的推理。在西方现有的研究中,如果被试认为例题2的推理结论是错的,则几乎所有的研究者都根据这种结论违反了形式逻辑法则而认为他作了错误的推理。

我们认为,这样的看法对于推理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虽然试题1和试题2在形式逻辑意义上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结构,但这2题在推理内容的构成方面是不同的:试题1是由内容正确的前提组成,试题2则是由内容不正确的前提组成。因此,如果大学生被试对试题2进行推理时,对推理结论正确与否的回答是“正确”,我们不能由此认为这些大学生被试不知道“运动员不一定是大夫”的道理,他们所以会作出这样的回答是因为根据形式逻辑法则,这种推理结论是有效的;而如果大学生被试对试题2进行推理时,对推理结论正确与否的回答是“错误”,虽然这种回答不符合形式逻辑法则,但我们也不能由此就认为这些大学生被试不知道“所有的M都是P,所有的S都是M,所以,所有的S都是P”是正确的逻辑推理形式。他们之所以会这样回答是因为推理题的内容是错误的。总之,人们在进行逻辑推理时,所面对的推理题是有一定的结构的,他们进行推理时所依据的推理知识只不过是试题结构在人脑中的反映而已,所以,这些推理知识也是有结构的。由此,我们在探讨人类推理的心理加工过程时,也就应该分析推理加工与试题结构和知识结构的相互关系。而西方三段论推理心理学研究的缺陷之一就是未能看到试题结构和知识结构之间的相互关系。

为解决这些问题,胡竹菁提出了一个有关人类演绎推理的新的理论模型,即“知识和试题双重结构模型”[3],其基本观点是:

(1)人的推理行为(B(r))是推理试题结构(含形式结构IS(form)和内容结构IS(content))和推理者所掌握的推理知识结构(含形式知识结构KS(form)和内容知识结构KS(content))的函数,用公式表示即:B(r)=f(IS(form)、IS(content),KS(form)、KS(content))。

(2)可以用“理性推理”和“逻辑推理”2个维度来衡量推理者进行推理时所依据的知识:前一个维度是反映推理者对推理所要求的知识掌握了多少,反映的是处于不同知识水平的推理者所进行的推理加工行为,推理者掌握较多推理知识时所进行的推理加工属于理性加工,推理者掌握较少推理知识时所进行的推理加工属于非理性加工;后一个维度是反映推理者所掌握的推理知识中有关“推理形式”和“推理内容”之间的比例,反映的是推理者对这2种知识所掌握的比例不同的推理者所进行的推理加工行为,推理者掌握“推理形式”方面的知识比“推理内容”方面的知识更多时所进行的推理加工属于逻辑加工,推理者掌握“推理形式”方面的知识比“推理内容”方面的知识更少时所进行的推理加工属于非逻辑加工。简言之,推理者在一定推理知识指导下所进行的推理行为称之为“理性推理”; 推理者在没有任何推理知识指导下所进行的推理行为称之为“非理性推理”。当推理者主要是依据形式逻辑知识来选择推理结论时,他所进行的推理加工可称为逻辑加工,反之,如果推理者是根据对“推理内容”知识的掌握来进行推理结论的选择时,则他所进行的推理加工称为非逻辑加工。

胡竹菁等曾对三段论推理过程中被试在进行结论正确性的判定时是否存在“形式标准”和“内容标准”这两种判定标准问题作了实验论证[4]。但有人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当被试‘知道某一前提有错,也知道三段论推理题在形式上是正确的时候’是否一定如作者所说会因‘两种评判标准’的矛盾而产生心理上的冲突呢?可以设想,具有相当文化水准和科学训练的大学生不至于连前提有误而‘形式正确’的三段论不能得出正确结论这样的常识也没有;把结论判为‘对’,恐怕绝大多数是由于既未发现前提中的内容错误(这一发现可以从逻辑上判定结论错误),也未发现结论本身的错误(这一发现可以从事实上直接判定结论错误)”[5]。

心理学的研究不能仅停留在“设想”上。为了进一步弄清大学生在知道“前提有误”的情况下进行推理时是否会选择不符合形式逻辑要求的结论,比较上述3种模型对被试答题结果的解释效果,进而进一步认识人类三段论推理的心理加工实质,我们设计并实施了这一实验。

2 实验方法

2.1 实验材料

包括“句子判断”、“纯形式三段论推理”和“含有内容的三段论推理”三部分组成。

“句子判断” 测验部分包括32道判断题。其内容就是“含内容的三段论推理”题中的前提所组成(如表3所示的一组前题为“所有的植物都是生物,所有的松树都是植物”,其中每个前提都构成一道句子判断题)。在这些判断题中,有些是大部分人熟悉的句子,有些则是人们不太熟悉的句子;此外,有些句子的内容是正确的,有些句子的内容则是错误的。这两个维度组合在一起就形成如下4种类型的句子判断题:熟悉正确(如“所有的松树都是植物”)、熟悉错误(如“所有的运动员都是大夫”)、不熟悉正确(如“所有的溴都是卤族元素”)、不熟悉错误(如“所有的甲烯都是烯烃”)。

被试在句子判断中的任务是对构成16道推理题前提的32个句子的正误作出判定。

“纯形式三段论推理”测验包括8道试题。其中,选择按Johnson-Laird的观点属于1个心理模型(如“所有的P都是M,所有的M都是S”)、2个心理模型(如“所有的B都是A,有些的B不是C”)和3个心理模型(如“所有的M都不是P,有些S是M”)的三段论各1种(上述3题的正确率依次为89%、51%和38%),用不同的英文字母对每种模型建构2道试题,另外,再建构2道在形式上推不出正确结论的三段论推理题。实验过程中这8道题按随机排列的顺序依次呈现。

“含内容的三段论推理”测验包括16道试题。其构成如表1所示。实验过程中第三部分的16道题也按随机排列的顺序依次呈现。每道试题之后都有9种不同的选项:其中,全称肯定、全称否定、特称肯定、特称否定的结论各2项(其中1项是以大前提非中项的概念为主项,另1项是以小前提非中项的概念为主项),第9个选项为“上述所有结论都不对”。

2.2 被试

江西师范大学随机抽取的大学生被试72名,所有被试均告知未学过形式逻辑学或辩证逻辑学。

2.3 实验程序

为了避免被试参考前面的试题,全部测验题都输入计算机。被试根据计算机提示的信息在键盘上操作解题。被试在句子测验中的任务是对句子内容是否正确作出判断。在解三段论推理题时的任务和要求是对所列出的九种推理结果作出自已的选择。所有被试均按“句子判断、纯形式三段论推理题、含内容的三段论推理题”的顺序在答卷纸上根据显示器上出现的题目按要求作出自己的选择。

3 结果分析与讨论

3.1 纯形式三段论推理结果分析

被试在不同心理模型的两道纯形式三段论推理中按形式逻辑的要求都作出正确选择的人数统计如表2所示。

前面已指出,我们在3种模型中所选出的试题类型在Johnson-Laird(1991)实验中的正确率分别为89%、51%和38%。由上表结果可知,我们的实验结果除2个模型的正确率与Johnson-Laird的结果有比较大的差异外,另外2种模型的结果与Johnson-Laird的正确率相近。

我们的研究目的是想了解既掌握了推理形式又知道前提内容的正误的被试会怎样进行推理。由于掌握2个或3个模型推理形式的被试太少,下面的分析将主要集中在56位已经掌握一个模型的形式逻辑推理的被试答题结果上。

3.2 一个模型不同内容的句子判断结果分析

被试在1个模型不同内容的三段论推理题掌握2个前提的人数统计有如表3所示。

表3中的数据表明,已掌握1个模型的三段论推理题的56位被试在对本实验中所列出的不同的推理题的内容的知识结构是不一样的。表中“合计”一栏的含义是指在2个前提上都作出正确判定的人数,括号中的数值是指该人数值在56个正确掌握1个模型推理题的人群中的百分数。总的来说,被试在句子判断测验中的结果分析显示,他们对生活中熟悉内容的掌握比生活中不熟悉内容的掌握要更好。

3.3 一个模型含内容的三段论推理结果分析

既掌握了1个模型的三段论推理形式,又知道2个前提的正误的被试正确进行三段论推理的人数统计如表4所示。

表4的结果表明,虽然有56位被试对本实验中所列出的一个模型的形式逻辑推理规则基本掌握,但被试在不同内容结构推理题中的正确答题人数还是有很大差异的:对熟悉的正确内容构成的三段论推理题正确作答人数高达84.6%,而对熟悉的错误内容构成的三段论推理题按形式逻辑规则要求正确作答人数则只有48.1%,在其他27名正确判定2个前提的正误的被试中,有18名被试作了“上述结论都不对”的选择,这在27名按形式逻辑规则未能选择正确答案的被试中占67%的比例,在52名既掌握形式逻辑规则又知道两个前提的内容是错误的被试中占37%的比例;对不熟悉的内容构成的三段论推理题无论其内容是否正确,按形式逻辑规则要求正确作答人数都比较低。

4 讨论

4.1 Braine等人提出的“心理逻辑”(mental-logic)理论认为人类进行逻辑推理时是按形式逻辑的规则进行推理的。从表4所列的结果可以看出,当人们对既知道形式逻辑规则又知道前提内容是正确时,确实有超过84%的人按形式逻辑规则进行并正确地选择答案;但表4的结果也表明,即使是在纯形式推理题中能按形式逻辑推理要求正确判定推理结论的被试在对熟悉的错误内容所构成的三段论推理题进行推理时也有一半左右的被试不再按形式逻辑规则来选择推理结果。

4.2 表2的数据表明,被试在对由纯形式符号所构成的形式逻辑题进行推理时,不同模型数量的正确率确实有差异,被试在一个模型推理题上的正确率比多模型的正确率更高。但心理模型不能解释表4所列的被试对同一模型不同内容所构成的三段论进行推理时得到的结果,已掌握形式逻辑推理规则的56位在对由不熟悉内容所构成的1个模型的三段论推理结果的平均正确率只有20%左右,与他们在多模型三段论推理中得到的结果相似。

4.3 本实验结果再次证实,当既掌握形式逻辑推理规则又知道推理题中前提有误的人在推理过程中要从已知推出未知时,确实存在“推理形式”和“推理内容”两种判定标准。这两种标准是人类推理知识的构成部分,而推理知识也就是人们对于推理试题的形式和内容的反映。当被试用这两种推理标准来对其结构在形式上是对的但在内容上是错误的推理题进行推理时,“形式标准”要求他们按推理规则选择“所有的…是…”的答案,而“内容标准”则要求他们选择“上述所有答案都不对”的答案,结果,只有近一半的被试作出了符合形式逻辑规则要求的推理,有37%的被试则按内容标准选择了“上述所有答案都不对”的答案。这一结果再次表明,由胡竹菁提出的“试题与知识双重结构模型”能较好地说明人类进行三段论推理时的内容心理加工过程。

参 考 文 献

1 Braine M D, O′brien D P. Mental Logic. 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Publishers, 1998, 1~6

2 Johnson-Laird P N, Byrne R M. Deduction. 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Publishers, 1991, 35~36

3 胡竹菁. 演绎推理的心理学研究. 北京: 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0, 229~243

4 胡竹菁, 张厚粲. 论三段论推理过程中结论正确性的两种判定标准. 心理学报, 1996. 28(1): 58~63

5 邓立平. 对“论三段论推理结论正确性的两种判定标准”的几点评议. 心理学报, 1999. 31(1): 118~120

FURTHER CONSIDERATION ON THE DUAL-CRITERIA

FOR CORRECT REASONING

Hu Zhujing, Zhu Liping

(Educational School of 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 Nanchang 330027)

Abs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