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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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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范文第1篇

关键词:调职 工作岗位变更 协商一致变更

一、调职法律概念的界定

何谓调职?日本学者菅野合夫认为,调职作为一种劳动合同变更的具体形式,是指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变更劳动者的职务内容或工作场所。而工作岗位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中,由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可见调职与工作岗位的变更是同一意思。对工作岗位的变更,不同地区有不同称为。台湾将工作岗位的变更统称为“调职”,日本则将企业内的工作岗位的变更叫做“调职”,企业外的叫做“出向”,在德国又分为调职和外借。本文所研究的调职仅限于用人单位内部工作岗位的变更。

二、工作岗位变更的分类及存在的问题

工作岗位的变更可以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和由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单方面的变更。协商一致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合意,即重新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法律对此不做更多的限制。对此问题多多,下面详细叙述之。由用人单位导致工作岗位变更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关于应否承认用人单位的调职权,我国台湾和日本对此问题的研究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1)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不一样,民事合同是一次性合同,合同订立时的可预见性强,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约定,如果要对合同变更,则应经由双方一致同意。而劳动合同是一种长期性和继续性的合同,履行中容易受到诸如政府指导、国际国内需求以及用人单位自身经营能力等的影响,因此应当赋予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权利,并且这样不会造成劳动关系的消灭或者剧烈变动,保证了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2)调职或多或少会导致原工作内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条件的变化,所以法律有必要给予一定审查标准予以限制,在台湾为“调职五原则”,即基于企业经营上所必需;不得违反劳动契约;对劳工之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之变更;调动后之工作性质为劳工之体能及技术所可胜任;调动地点过远者,雇主应予以必要之协助。总之,用人单位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当具有合理的理由。由于在组织上、经济上、人格上的从属性,不可能真正与作为管理主体的用人单位相抗衡,所以由其引起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的情形少之又少,在此我们可以忽略不计。本文主要研究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形。

三、如何做到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岗位

关于工作岗位的变更问题,在实践中大多运用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来解决。主要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个法律都规定了对于工作岗位变更采取的“协商一致”原则。然而此原则在实务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一直是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

首先,协商一致原则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各方公平地表达意志,能够有效地平衡与协调因工作岗位变更而导致的用人单位用工自与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的冲突,但是由于此原则的僵硬规定,使得只要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即使是劳动者临时性的出差等),都要双方进行一次协商,这是有违法理而且是难以想象的,而且剥夺了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其次,对何谓“协商一致”法律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第一,对“一致”的理解不一致。第二,“协商”没有一定的形式要求。1)协商的主体难以确定。协商中劳动者应该是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还是人事部门经理、办公室主任协商,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2)“协商”是否要求劳资双方面对面的进行交流?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采取打电话、发短信以及捎口信方式算不算是协商呢?3)“协商”是否需要法定的磋商程序,是否有特定的斡旋人或者调解人,协商的过程和结果是否需要保存记录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

虽然“协商一致”原则存在着诸多问题,但是我们还应该尽量克服该原则带来的不便,尽量使该原则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对调职应当分情况讨论,对于劳动者工作岗位发生重大变更,使得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变化,应由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而当工作岗位只是临时性、短暂性变更,不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以直接由用人单位予以调动,法律不做干涉。其次,对何谓“协商一致”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一,协商一致的形式要求。“协商一致”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劳动者应当知悉变更后的工作岗位的性质及相关内容;2)协商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主体方面,理论上协商应当发生在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或具有法定代表权的人间,因而其权利只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诸如人事部门经理或办公室主任等人必须具有明确的书面委托授权。此外,协商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当面进行,并且应当要求工会主席参加,协商的过程及结果笔录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工会主席签名盖章。第二,协商一致的实质要求,主要表现在对“一致”的探讨上。1)应当考察工作岗位是否属于重大变更,由于重大变更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所以应当允许当事人协商,尤其是对调职同时对劳动者工资待遇降低的工作岗位,更应如此。2)考察劳动者在工作岗位变更后一定期限内是否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如果劳动者在调职后发现自己并不适应调岗后的工作或者发现调职后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等都不如以前,而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看成是双方协商一致。3)应当考察用人单位有没有借调职之名实则是惩罚劳动者,等等。

综上所述,我认为调职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快速变换的市场经济的一种手段,在实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囿于法律的僵硬规定,这个制度在操作上还存在一定的困惑,本文就是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针对“协商一致”原则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认为首先应当对调动工作岗位进行分析,对于临时性、暂时性的变更,应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对于工作岗位的重大变更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但是法律有必要给以限制;其次对“协商一致”从形式上和实质上给及界定,从而使这一原则名副其实的起到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菅野和夫.劳动法:第8版,东京,弘文堂,2008

协商一致范文第2篇

对于调岗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来源:文章屋网 )

协商一致范文第3篇

关键词:WTO;决策机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75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6.4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6-96-02

一、WTO决策机制改革提出的背景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九条叙述了WTO的决策机制,它继续遵循GATT1947奉行的由“协商一致”做出决定的实践,并规定在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事项的不同采取不同比例的投票机制。“协商一致为主、投票为辅”的决策方式历史上曾经运行良好,这和美国、欧盟等大国在这一阶段有着非同寻常的谈判技巧和力量有关。尽管根据该决策规则,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每个谈判者均平等地享有一票否决的权利,但是在著名学者杰克逊看来这种否决权都是一种非正式加权后的权利,大国和小国的权利比重和效果不可同日而语。这也就更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在新兴国家崛起并寻求自己的话语权之后,WTO谈判变得愈发的步履蹒跚。现任总干事拉米就曾经在西雅图会议和坎昆会议上愤怒的指责该决策机制是“中世纪的”。于是,就有学者提出要对WTO的现有决策机制进行改革,被提及较多的就是采取“关键多数”的方式,以求提高WTO这个拥有159名成员的庞大机构的决策效率。

二、对WTO决策机制的分析和比较

决策机制既是程序问题,也是实体问题,不光规定了一个组织通过何种途径或模式做出决定,更关系其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以及所做出决定的合法性。WTO决策机制的变动与否主要包括了三种选择:协商一致、投票或者关键多数。

(一)协商一致

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着重前期协商的过程,理想状态下,协商一致是一种非常民主的决策方式,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其否决权、发言权都得到尊重。GATT的成功使得这种方式得到了绝大所数成员方的认可。它被认为保证了做出的决策拥有充分的合法性,而且有利于在成员方国内的执行。

协商一致的成功要归功于此前“双巨头”时代,因为那个时代的多边贸易谈判表面上基于法律规则,实质上还是一种以国家实力为基础的谈判模式。对于中小国家而言,由于对自己的议案缺乏获得“协商一致”的信心,它们的议案多数胎死腹中甚至没有任何议案。实际谈判中,“绿屋会议”等非正式谈判方式是对协商一致原则的一种讽刺,因为“绿屋会议”既缺乏广泛的代表性又缺乏透明度,这对协商一致所包含的民主、平等原则是一种伤害。1999年西雅图会议时,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就曾经被激怒,试图冲击“绿屋会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更多的发展中国家渴望在多边贸易体系中表达自己的声音。贸易多极化的趋势,使得一些新兴力量很难像过去那样被发达国家所操控。此外,像博茨瓦纳等一些被专家认为对国际农产品贸易贡献较小的国家也在积极参加甚至阻挠农业议题谈判的进行。为了保证成员方不随意反对并阻碍谈判的进行,有学者提议必须由成员方公开书面说明反对的理由并陈述该议题涉及其“重大国家利益”,这遭到一些成员方代表的强烈反对。可以说,WTO在达成协定并结束此轮谈判上正面临着不断增加的困难,过去那种成员方默认的决策平衡被打破,变得迟钝不堪,为地区主义和双边主义的爆发留下了空间。

(二)投票

WTO赋予每个成员方平等的投票权,在谈判遭遇困难时可以予以采用。影响投票成为主要决策方式的因素包括了两方面:首先,一直以来,在贸易领域由投票来决定某个贸易议题并不是被普遍采取的方式,甚至它是违背传统贸易文化的。各国政府并不愿意看到自己在某个涉及本国核心利益的贸易议题上的决定被其他国家所否决;其次,在WTO这种并不设置权重的投票机制中,贸易大国们很可能被那些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例很小的国家所否决,这是它们很难容忍的情况。

从各国的态度来看,一个普遍接受的事实是无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认为WTO成员方之间缺乏充分的凝聚力和共识使得投票机制成为一个实践中被使用的决策方式。

(三)关键多数

基于WTO谈判越来越难达成统一、谈判速度缓慢的现状,关键多数的决策方式被赋予众望。其实,在乌拉圭回合之后不久达成的关于通信和金融服务的协议以及在1996年第一次部长级会议上达成的《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就已经采用此种方式。关键多数强调了在WTO的主持之下,尽管不能代表所有的成员方,但是有足够数量的成员达成一致就同一议题采取合作行动。至于这个“足够数量”是多少,较为普遍的观点是贸易份额之和达到此类贸易总额90%的成员方形成一致即可构成关键多数,前面提到的《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就是在达到该门槛后于1997年4月1日生效的。

这样的规则设置很容易遇到“搭便车问题”。东京回合时,发达国家就曾奋力反对发展中国家谋求此种利益,美国一些的特别贸易代表甚至威胁退出谈判并创建新的机制。但是这种威胁因美国国务院的强烈反对而被制止,因为国务院担心它有可能广泛地影响美国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从而使它们疏离美国,这不是在冷战的大背景下美国愿意看到的。

由此可见,关键多数的决策方式并不是没有先例,但是最初遇到的问题现在能够得到解决吗?首先,现在提倡的关键多数和东京回合时采用的关键多数有着截然不同的历史背景,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新兴力量崛起,在经济总量和许多经济贸易领域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没有这些新兴国家参与的任何一个多边贸易协议都是不完整的、不具有广泛代表性。所以,以关键多数方式达成的协议不再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单方输送利益的渠道。其次,以关键多数达成的协议之外的成员方往往被认为在市场中所占份额很小以至于不足以破坏整个协议。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非加入方并不是真正的“搭便车者”,因为“搭便车者”主要是指某一方如果不加入某协议将会对该协议的稳定性造成破坏。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一些成员方在协议达成时所占的贸易额很小,但是不能排除它将来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搭便车者”,因为贸易的发展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近几十年来世界贸易的发展途径来看,这种担忧并非杞人忧天。因此,设定一定的机制防止“搭便车”现象的出现是有必要的。比如,可以设立审查机制,在发生上述情形时,要么扩大协定的成员数量,将“搭便车者”纳入协定的轨道上来,要么由加入方决定将“搭便车者”排除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之外。

实际上,在多哈回合的谈判中“关键多数”方法已经在部分领域中被付诸实施,例如非农产品市场准入的部门倡议和服务贸易谈判。至于多哈回合的热点之一,农产品的贸易谈判能否采用关键多数方法,有学者用数据给出了肯定的答复。以贸易价值排名前三十的农产品为例,对进口或者出口贸易之和达到该农产品贸易进、出口总额90%的国家,以其贸易额的大小依次排列。结果发现只有相对的少数国家在全球农产品贸易中占有明显的份额。比如小麦,只要7个国家出口之和就占到它全球出口额的超过91%,36个国家进口之和就占它全球进口额的90%。对其他农业商品而言,这些国家的数量甚至要更少。这些数据显示,农产品贸易谈判在该决策机制上有着可实际利用的基础和前景。关键多数的方法可以通过减少谈判桌前谈判者的数量,从而成为更加灵敏快捷的决策机制。

三、WTO决策机制改革需要注意的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协商一致是唯一可以保证决策结果是帕累托改进的方法。但是协商一致也有着其显著的缺点,就是效率低下,这一点已经在实际谈判中被验证了。多哈回合谈判的僵持就伴随着地区主义、双边主义的爆发,以至于总干事拉米需要不断地回应WTO可能会被“边缘化”的问题。那么,多哈回合所遇到的困境是否就是由于现有决策机制的不足所导致的?经过几十年的贸易谈判,多哈回合所涉及的议题已经到了“深水区”,是否因为这些议题对各国内政的敏感性导致了谈判进展缓慢、一拖再拖?这个问题不容易回答。其实,即使不是多哈回合遇到阻碍的主要原因,现有决策机制的缺陷仍旧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如果对它进行改革能够推进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继续发展,能够促进多哈回合的谈判,又有何不可?

实际上,WTO的决策机制能否改变主要还是一个政治议题。“协商一致为主、投票为辅”的决策机制披着“民主”、“透明”、“重视小国利益”等外衣。前面的分析已经拆穿了这种种外衣,无论是绿屋会议,还是“组织化的伪善”,都说明WTO始终是一个大国博弈的舞台。那么如何让一个成员方的谈判代表甚至该成员方国内接受决策机制的改变呢?主要还是由利益来说话。

关键多数决策机制的提出是为了使得WTO的决策方式更加灵活,并不是要对WTO进行系统性的或者根本性的改革。虽然决策机制的改革会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影响成员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保护多边贸易体系的完整性和各成员方的合法利益。而且这种决策机制不应该成为任何一个成员方参与到贸易谈判中来的阻碍,无论该成员方所占的贸易份额是多少。不仅如此,它还应当设置一种规则,让各成员方可以随时选择加入或退出谈判;协议生效后,若有国家愿意加入该协议,不能设置新的门槛,而是应当积极促使各成员方在此协议下的融合,让该协议成为真正的多边贸易协议。所以,尽管和传统的多边贸易协议有所不同,以关键多数的决策方式达成的协议仍然应当坚持遵守WTO多边贸易制度下的基本规则,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原则等。只有这样,才能促进WTO多边贸易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而非使它走向分崩离析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傅星国.WTO决策机制的法律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协商一致范文第4篇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性别: 民族: 生于: 年 月 日,住址: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依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 年 月 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三、经济补偿金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五、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之约定,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补偿金数额的违约金。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人签字:

协商一致范文第5篇

天津二手房买卖房屋购买合同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天津xxx房地产经纪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对所签订的关于天津市xxx房产交易而签署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过户、按揭合同》和《成交确认书》作如下补充: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净得款项为人民币xx元整(¥xx.00元)。丙方的服务费以甲方净得款项为基础收取,由乙方交纳。乙方承担此套房屋所有费、过户费及过户时产生的所有税费。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购房定金为人民币x万元整(¥x0000.00元),乙方最迟于xx年xx月xx日前将此房的购房首付款人民币xx元整(包含定金人民币x万元整在内)自行过给甲方,以三方签署的定金收付书及甲方首付款收到证明为准,丙方经纪人陪同。所有定金冲抵购房款。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反悔。如乙方反悔,则甲方不予退还定金,并支付甲方合同额10%作为违约金。如甲方反悔,则甲方双倍退还定金给乙方,并支付乙方合同额10%作为违约金。

5、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自行过首付款,自行物业交割,丙方经纪人陪同。尾款部分见契税票后(也可为见房本,契税票对卖家有利,房本为买家有利)由银行直接放款给甲方。(上条为没有资金托管的首付,做资金托管的应该另行规定)

6、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甲方证件齐全、积极配合的情况下,乙方最迟于xx年x月xx日前办理完房屋全部交易手续,保证甲方在此日期前收到总售房款人民币xxx元整(¥xx0.00元),如逾期乙方须以日为单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为房款总额的万分之x。 (上条对卖房有利,违约金较高。可再约定,如为应付房款与已付房款之差的万分之xx)

7、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乙方贷款获得批准,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完成过户手续。

8、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甲方收到房屋全款人民币xx整(¥xx00.00元)后的xx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腾空交给乙方,房屋交付给乙方后仍留在室内的物品则视为甲方放弃,乙方可任意处置。如甲方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日计算为房款总额的万分之x(此条对买房有利)。丙方陪同甲乙双方自行处理此套房屋的物业交割手续。

9、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房屋内现有的固定设施留给乙方,其中包括空调x部,抽油烟机x个,燃气热水器x个,燃气灶x个,......,已固定在墙体上的柜子不予拆除。

10、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在双方过户后x个月内把户口从xx房内迁出。

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关于物业交割,各承担各的费用)

1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在x个工作日内完成央产房上市手续,上市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支出。(如为第一次上市的央产房,需要这条。有些超标的需要补不少钱。但要注意,交易时的土地出让金一般还是乙方出的,没多少)

13、如在交易过程中国家政策有变动,以政策变动后为准。

此补充协议与《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过户、按揭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以此补充协议为准。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天津二手房买卖合同参考

合同编号:______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国籍: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国籍:________

电话:________地址: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国籍:________

电话:________地址: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层,共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不包括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包括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___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七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个月内按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 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条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_____公证(指涉外房屋买卖))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

甲方人(签章):____乙方人(签章):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年___月___日

签于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

表达天津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________(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住址:买方:________(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

正文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主体内容:

1.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市__区__拥有的房产,建筑面积为__平方米。

2.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元整(大写:__元整)。

3.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__元整。

4.付款时间与办法: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5.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将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6.经双方协商决定,交易税费由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方承担。

合同持有者

本合同一式___份,甲方产权人一份,乙方一份,见证人一份,…….

结尾

1.本合同至鉴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反悔。

2.买卖双方及见证人签字摁手印

卖方(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见证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

协商一致范文第6篇

    劳动合同变更程序如下:

    (1)提出变更的要约: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的条件,请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2)承诺:合同另一方接到对方的变更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答复,明确告知对方同意或是不同意变更;

    (3)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协议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当劳动合同出现履行障碍时,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协商一致范文第7篇

第一,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行为,可以申请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第二,用人单位若存在调岗行为不合法、不合理,则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针对此种违法调岗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可以起诉要求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

第三,劳动者若不想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违法调岗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协商一致范文第8篇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不同,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依法”进行。“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协商一致,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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