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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额贷款 返乡农民工 创业再就业
一、引言
小额贷款一般是指向穷人提供金融服务,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70年代,由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MohamedYunus)开创。尤努斯最先尝试向孟加拉百姓提供金额非常小的或“微型”贷款,随后建立了著名的格莱珉(Grameen)银行。当前,小额贷款已被公认为是一种消除贫困的有效方法,在世界范围内形成新的动力,使非常贫困的百姓,尤其是妇女,可以从事自主就业项目。过去,这些百姓被认为是不可能接受银行服务的,因为他们一般没有稳定的工作,不满足获得传统贷款的标准。小额贷款使他们获得收入,开始建立财富,并最终摆脱贫困。近年来,小额贷款发展速度惊人,一些小额贷款公司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各地纷纷成立起来。2009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拓展农村非农就业空间,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 返乡农民工常年在外奔波闯荡,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他们中大多数人有很强的创业和再就业愿望。但他们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创业知识较缺乏、创业技能不高。这决定了他们创业再就业比较难。农民工创业再就业的体制障碍主要表现在金融服务严重缺失;政府创业就业培训不能适应和满足农民工的需求;缺乏切实有效务实的优惠政策。
二、小额贷款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发展现状
自1994年开始引进小额贷款以来,经过十七年的发展,小额贷款在我国经历了一个由试点到推广的过程,并得到了很好的发展。2008年爆发全球性金融危机,全球金融市场经历了严重的冲击,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特别是农村小额贷款市场却依然发展得如火如荼。中国小额贷款发展的历史虽然很短,但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农村金融服务不到位,金融抑制所造成的。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民可支配的个人收入较低,缺乏抵押物,往往被正规的金融机构排除在借款客户之外。因此,农户在急需资金时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农户小额贷款的出现正好弥补了这一不足,它是根据农户的经济状况和信用程度,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根据农户的生产周期确定不同的贷款期限,手续简便,利率优惠。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小额贷款近几年来发展较快,但由于起步时间短,发展还很不成熟,目前尚存诸多问题:
(1)农户小额贷款与农户需求不相适应,贷款方式亟待创新
小额贷款以额小、灵活、简便深受众多农户的青睐。但随着农村经济结构深入调整,农村资金供求呈现出金额大、期限长、利率低等特点,目前不少地区的小额农户贷款已与农户需求不相适应,面临诸多瓶颈制约:一是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不尽合理,一定程度限制了农户小额贷款的发展;二是贷款的风险性高。农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小额贷款主要依赖借款人的信用作保证,个别农户信用意识淡薄,存在逃债、赖债等行为,致使贷款的风险性较高;三是贷款后管理缺失。农信社信贷人员偏少,而小额贷款具有点多、面广、零星分散、工作量大的特点,致使贷款后管理工作缺失。
(2)农民贷款担保难
尽管国家政府对农民的扶持,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贷款机会,但担保难仍然制约着农村小额贷款的发展。调查显示,多数农民靠村干部、政府公务员的担保获得贷款。但这些对于需求量很大的小额贷款而言,简直是杯水车薪。为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地区开办了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为农民提供了担保的新途径,但是目前这类公司多数不为小额度的贷款进行担保,而且经过这个环节后利率又被升高,提高了贷款的门槛。
(3)创业及小额扶贫等贷款需要进一步完善
小额贴息贷款开展时间较短,且该项贴息贷款每笔额度偏小(一般只有5000元以内,不超过30000元),难以满足贷款户的需求,同时,由于受承贷主体自身知识水平和创业能力所限,他们在项目、市场、信息和技术上都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又缺少担保人,这些都是制约他们贷款难的原因。
(4)农村信用工程创建缓慢,影响了小额农贷的发放工作
由于部分乡村集体经济收入有限,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不良贷款较多,少数地方政府、司法部门打击恶意逃废债的力度不足,无法满足信用村镇的评定标准。另外,农村信用社贷款以农业为主,农民生产主要以传统的粮食、烟叶、食用菌生产为主,受自然气候影响较大,沉淀的贷款较多。个别信用社存在畏难情绪,没有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加上认为小额信贷量小、笔数多、成本高,不愿意积极参与。
三、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再就业的小额贷款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小额贷款如果只限于对单个失业人员的扶持,作用比较有限。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再就业,必须依靠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增加对返乡农民工的吸纳能力,有效发挥小企业对创业再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
第二,加强部门间密切协作,共同落实小额贷款政策。只有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把各个部门(包括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内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出来,这项工作才能取得新的成效。
第三,在努力发挥小额贷款政策积极作用的同时,要拓宽资金渠道,特别是要及时补充和扩大贷款担保基金,完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有效解决返乡农民工创业再就业过程中的资金制约问题。
四、主要对策建议
(一)努力探索创新,稳步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的有机联动机制
要努力放大和提高小额贷款拉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并积极推动银行小额贷款逐步向商业可持续的个人创业贷款平稳过渡,逐步实现银行用利率溢价覆盖贷款风险,稳步建立金融支持创业促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全面推广返乡农民工小额贷款,加大返乡农民工贷款比例及额度
各地要加大新增贷款份额比例用于发放返乡农民工贷款,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再就业解决资金难题。发放返乡农民工小额贷款,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根据需求者合理需要,扩大贷款使用范围,更好地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好金融服务,使其贷款需求基本得到解决。
(三)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使返乡农民工有更多的财产可用于抵押贷款
要进一步加强对信贷产品的创新力度,充分利用多种贷款方式和担保方式,为返乡农民工提供金融服务。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创新和推广多种方式办理贷款业务,满足不同情况的资金需求,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四)改进工作作风,简化信贷手续
长期以来,信贷手续繁杂、信贷员服务质量不高是制约返乡农民工贷款的主要因素。为此,在服务“三农”的过程中,不能以“请示”来推诿,以“调查”来敷衍,以“研究”来拖延,力争改进工作作风,简化信贷手续,同时要加大对信贷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和进行现场辅导等举措,提高信贷人员办贷能力及工作效率。
(五)建立和完善返乡农民工资信评价体系
与当地政府携起手来,共同实施农村“信用工程”。针对部分返乡农民工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现象,充分发挥基层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组干部的作用,利用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组干部熟悉情况、威信较高的优势,让他们充当信用社的“业务顾问”和“信贷指导员”,通过调查返乡农民工生产经营和收入状况,实事求是地向信用社推荐借款人,成为联接返乡农民工与农信社的桥梁和纽带,帮助信用社把好贷款调查关,既帮助返乡农民工扩大了生产经营规模,又督促信贷户还贷付息,确保资金放得出、收得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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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焕静.新时期返乡农民工再就业问题研究[J].中国经贸, 2009;12
(一)当前和今后几年,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城乡统筹就业,鼓励全民创业,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逐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主要目标任务是:“十一五”期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7万人以上,“十一五”期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二)进一步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就业再就业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考评奖惩机制,开展就业再就业工作评选表彰活动,营造自主择业、帮扶就业、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将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和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
(三)进一步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每年要有适当的增长。同时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坚持就业优先原则,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四)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方式,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加快发展中拓展就业空间,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五)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制定和落实进一步鼓励、支持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以及第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紧紧围绕旅游商品、山区资源、高新技术开发大办工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园区经济,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大力发展劳务经济,鼓励回乡创业。
(六)鼓励和推动组织起来就业。各地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就业再就业基地建设,在城市规划和市容建设管理中合理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继续抓好市级再就业创业园建设。每个区县要建立1个就业再就业创业园区和1条就业再就业创业一条街,使其成为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的创业平台和中小企业的“孵化器”。
(七)鼓励全民创业。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为创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信息、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扶持和服务,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创业环境。
(八)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快劳务输出基地与输入地的市场机制、管理制度的对接,建立一批各具地方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完善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机制,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
三、认真做好政策的衔接和落实工作,促进就业再就业
(九)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发放和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在**国发〔**〕36号文件下发前(即**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截止日期为**年12月31日。
2.《就业服务卡》发放对象是: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大中专(含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在内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简称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创业、进城求职务工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简称进城农村劳动者),可分别在户口所在地或登记求职及就业地向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省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和《**省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卡》(简称《就业服务卡》),享受有关免费就业服务补贴政策。《就业服务卡》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发放。
3.实行《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制度,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审批相关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政策优惠。
(十)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农转非被征地农民以及城镇其他各类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只要有明确的经营项目,符合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都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经办金融机构为其办理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直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由中央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大中专毕业生、农转非被征地农民以及城镇其他各类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给予75%的贴息(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承担25%,市、区县财政分级承担25%,展期不贴息)。
2.对各类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根据吸纳的再就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经营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有关财政贴息、经办**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中国人民**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发〔2004〕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切实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降低贷款成本。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和持有《退役军人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优先发放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直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要及时给予发放贷款。
(十一)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灵活就业的,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就业援助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简称就业困难对象):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下岗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和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因患病、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凡安置上述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均作为公益性岗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并提供托底就业服务。
四、加强职业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十三)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开展“千人创业培训”活动,鼓励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及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政策咨询,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给予规定的培训补贴。
(十四)实施技能岗位对接工程。鼓励和引导职业教育培训学校的毕(结)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市企业就业。鼓励大中专见习生到本市企业见习。鼓励本市企业对招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凡上述人员到本市企业就业并实际工作1年以上的,或安置、吸纳上述人员就业1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广泛动员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筹集职业培训经费,用足用好再就业培训补贴经费、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农村扶贫开发培训经费、阳光工程培训经费。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制度,引导有资质的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加快市级职业技能实训鉴定基地建设,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满足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
(十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能,落实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必需的人员及工作经费。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为广大求职者、用人单位、管理部门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建设,切实落实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确保社区劳动保障专管员队伍和工作的稳定。
(十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切实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十八)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作用。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够发放的前提下,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将部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其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帮助其创业发展;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十九)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重点加大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力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新闻曝光、舆论监督联动机制,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责任人,在文明单位、综合治理等评先评优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必要时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等为借口来免除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义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关键词】农村金融 失地农民 再就业服务 对策
认识不到位导致一些人把失地农民利益问题看成简单的经济补偿问题,对失地农民再就业重视不够,扶持措施力度不够。一次性经济补偿无法解决大多数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近年来,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就业问题,特别是对失地农民的金融扶持上,目前,农村信用社挑起了支持失地农民再就业金融服务的重担,但是为失地农民再就业提供金融服务仅靠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是远远不够的,无论从业务品种还是资金实力讲都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笔者认为还应当从以下方面在农村金融为失地农民再就业服务的问题上进行完善。
一、为失地农民创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
失地农民群体的出现几乎全都是因为经济发展需要,即城镇化造成的,所以他们所处的地理位置一般在城乡结合的郊区,配套设施发达,创业机会多。众所周知,创业是需要启动资金的,而大多数失地农民手头的资金都很有限。所谓“拆二代”也只是少数情况。目前我国针对下岗失业人员、贫困学生等弱势群体相继出台了金融支持办法,对他们在再就业、求学中的资金困难给予支持,而对失地农民却没有相关规定,成为金融支持政策上的一个“盲点”。笔者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解决此问题:一方面,实施失地农民创业贷款实行利率优惠制度,根据失地农民的具体情况实施不同比例的贷款贴息,贴息由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进行安排,具体操作可以仿照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另一方面,出台有利于支持失地农民创业的,切实可行的金融政策。国家应借鉴下岗职工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失地农民小额贷款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完善失地农贷款的门槛设置,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根据当地实际建立高效、简便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模式。针对农户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可以采取保证金的方式,担保资金可考虑从地方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和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按比例各提取出一部分,保证金的管理可以委托担保机构,也可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由财政部门与银行协商明确各自的职责,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的管理模式很值得借鉴。
二、丰富传统信贷产品功能,创新信贷产品种类
俗话说“创业难,守业更难。”这对于平均文化水平不是很高的失地农民来说更是如此。企业要发展就要有资金,创业不是一劳永逸的,在当今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要想让自己的企业健康长久的经营发展下去,除了所从事的行业要有市场竞争力之外,更重要的是离不开资金的雄厚。失地农民创业成功后的企业处于成长阶段,要继续创新或扩大再生产,就必须继续投入资金,然而现实是资金的紧缺。所以,仍需要金融机构的继续支持。笔者认为金融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尝试:第一,研究并推出适合失地农民的理财产品。失地农民的补偿金性质特殊,对于他们来讲是救命钱,所以保本是第一位的,他们一般都投资于购房、教育等消费,很少投资其他领域,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就可以达到提高资金的受益和流动性。除此之外,迫切需要保险公司创新养老保险产品,以增强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消除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第二,要不断丰富现有信贷产品功能,让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惠及所有失地农民。包括放款授信额度的上限;加快村镇信用建设,扩大信用评定范围,拓宽农户联保贷款范围;中央银行应根据失地农民的现状,及时调整贷款用途的限制,使再贷款用途更加宽泛,适用性更强。第三,不断创新信贷产品满足失地农民的金融需求。特别是要根据失地农民的金融需求,不断创新信贷产品,扩大小额农贷经营范围,把失地农民的创业经营纳入信贷支持之中,开办低利率的失地农民创业贷款,建立财政支持联动的贴息制度,为失地农民提供资金供应平台。金融机构是可以在不违反相关市场规则和政策的情况下不断拓展对失地农民的金融服务空间的。前提是借助有效的风险管理、成本控制和激励机制等管理手段,运用合理的产品、价格等市场策略,如:可开办“失地农民小本贷款”,该产品可设立目标从事个体经营、家庭作坊和微小企业的失地农民,贷款最高额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结合失地农民需求综合而定,限期在三年以下,还款采取按月等额分期方式,将资信状况和担保方式与利率联动。担保方式创新方面,政府也应当为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承担起责任,毕竟这个群体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会越来越庞大,如果解决不好会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为此,政府应当作为担保人,为失地农民提供担保服务,这也可以提高金融机构为失地农民提供资金支持的积极性。
三、通过支持中小企业间接促进失地农民就业
创业本身蕴藏着很大的风险,个人对风险的偏好不同和承受能力不同以及个人的文化层次不同,导致创业尽是少数人的选择。大多数人宁愿选择不冒险,有一份稳定的工作。而对于失地农民来说,保证受益更关键。找一份稳定的工作就成为预防失地农民贫困的最好办法。绝大多数失地农民具有强烈的就业意愿。但是,相当一部分企业随着技术水平和资本密度程度的提高,对劳动力的需求减少,并且我国属于劳动力富余的国家,就业难是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逐年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很多高学历人才转向中小城市、中小企业就业,甚至不惜从事体力劳动。而失地农民的就业机会因为自身素质和知识结构的局限主要集中在对劳动力需求较大,对技术水平要求不高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大多资金来源单一,技术力量落后,发展不景气,在市场经济的夹缝中生存。导致失地农民工资性收入就没有保障,就业岗位不稳定。加大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从而为失地农民就近、就地转型创造机会。所以,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信贷支持机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吸纳。对农民来讲,失地意味着收入、资产、权利和地位的改变,经历的是一次经济和生活上的剧烈震荡,一直以来维持生计的农耕生产体系被摧毁。新的谋生方式的建立不仅可以解决经济上的后顾之忧,还可以稳定失地农民心理上因失地产生的心理巨变。通过支持中小企业间接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可以解决一大批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进而使得经济社会的发展得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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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09〕7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0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责任,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加强《就业促进法》的宣传贯彻,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把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扩大就业、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县政府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同),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将各项就业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街道(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强化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指标。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一)继续实施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66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20*年底前已审批但尚未到期的,继续享受。其中税收优惠政策申报、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鼓励和规范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1.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9〕6号),落实各项帮扶措施,稳定企业用工。
2.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后,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3.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缴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4.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
1.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城镇失业人员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指男满50周岁及以上、女满40周岁及以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长期失业人员、城镇低保边缘户失业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以及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农村复员转业军人和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25%计算。"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连续就业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
3.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月收入达到本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且个人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社区就业服务站申报就业,经县就业处审核、县财政局审批,给予本县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15%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养老保险补贴为9%,医疗保险补贴为6%),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享受期满,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在2009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且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再延长1年。
(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创业型社区(村)活动。对首次通过市级评估考核的充分就业社区和创业型社区(村)分别给予贰万元和伍仟元以内的奖励。
(五)《*县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实施意见》(武政办〔20*〕75号)继续执行。
(六)农民工就业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明电[2009]18号)执行。
(七)强化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凭《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就业部门确认的其他培训证书及相关资料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1200元以内,其他失业人员1000元以内。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劳动就业部门确认的其他培训证书的,给予1500元以内的培训考核补助。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县劳动就业部门或乡镇(街道)、社区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就业指导、开业指导、就业政策培训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拨付给培训单位。
三、鼓励和支持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对城镇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退军人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根据项目情况可提供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展期1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以上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或自行通过其他途径申请银行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现代农业项目和来料加工的,在小额担保贷款标准额度内,县财政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复退军人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
2、建立和完善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充分就业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3人以上,到期贷款回收率达96%以上,可授予*县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称号。信用社区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人行*县支行共同认定,每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县财政按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总额的1.5%对信用社区核拨奖励工作经费。信用社区内城镇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退军人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县创业指导专家组论证后自主创业的,经具体经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其他条件、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因免除反担保手续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承担50%,县财政按相关规定核定后,分别给予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贷款呆帐损失承担额60%的补偿。
(二)全面落实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1、城镇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退军人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的,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城镇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给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20%的自主创业补贴,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承租场所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租赁合同和经营地社区证明,给予年租金10%的场租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期限不超过2年。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从事文化产业和"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按本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岗位补贴,期限为2年。
(三)认真做好失业人员创业服务工作
1、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搭建创业服务平台,提供自主创业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项目论证、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创业相关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指导专家队伍,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
2、除国家明令限制的项目外,城镇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退军人从事自主创业不受行业限制。县工商、税务、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应积极为创业人员办理相关证照,开设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3、城镇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退军人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自主创业项目的,经所在社区同意,本人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辅房,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就业服务长效机制
(一)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逐步建立上联省、市,下联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并与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互联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体系,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鼓励乡镇(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和中介机构介绍失业人员就业。成功介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按就业困难人员100元/人,其他人员5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扶持创业成功的按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的3倍给予创业帮扶补贴。境外劳务输出机构成功输出本县劳动力的,按就业困难人员600元/人、其他人员300元/人标准给予境外劳务输出补贴。
(三)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依法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乡镇(街道)、社区(建制村和经济合作社)的就业服务组织建设,按照"六到位"(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要求,构建和完善基层就业服务体系;社区(建制村和经济合作社)应确定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四)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五、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完善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
一、搭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是统筹城乡就业的重要载体,200年该市已按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达标示范建设标准,建成了9个达标乡镇劳动保障示范所,落实了“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配备了电子显示屏、触摸一体机、计算机、复印机、激光打印机、传真机以及配套办公设施,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今年内实现全市17个乡(镇)、2个工业园区和一个直属劳动保障事务所全部建成达标,并把劳动保障服务功能延伸到社区、村(居委会),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的市、乡、村(居委会)的三级就业服务体系。
二、大力开展调查研究,为制定统筹乡镇就业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建立和健全了城乡就业管理制度,大力开展全市城乡劳动力就业与失业调查,培训意向和就业意向调查,并延伸到村(居委会),对全市城乡劳动力进行分类登记和动态管理,准确掌握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为市政府制定促进城乡就业措施提供决策依据。200年至200年6月,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的通知》,印发《瑞金市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表》、《革命烈士后代就业状况调查表》、《零就业家庭摸底调查表》、《工业园区用工情况调查表》、《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就业意向调查表》。通过以上调查及时了解掌握城乡劳动力资源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全市各乡(镇)建立起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实现网上信息交流资源共享。
三、强化统筹城乡就业组织措施与做好制定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有机衔接。
对全市18周岁—45周岁的农村劳动力(含失地农民)从劳动力数量、男女比例、文化结构、年龄结构、在家务农劳动力和外出务工(指劳务输出)及本市务工劳动力三者所占比例在本市就业的工资标准要求、技能培训意向、择业意向,在市内就业需要解决的问题等调查内容,以村为单位,对各家各户逐一进行走访调查,根据调查资料撰写调查报告,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从而引起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把统筹城乡就业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从200年起到2008年,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3.6万人;2008年未实现培训10万人,市外劳务输出规模达到10万人,农地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率达90%,城镇登记就业率控制在4%以内。并且把统筹城乡就业、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摆上市委、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市乡(镇)村三级就业责任体系,在促进就业考核项目中,增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指标,量化分解、逐级考核。
四、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提供有效服务。
据调查统计,该市有13.6万农村劳动力属于无一技之长的普通型劳动力,其中有12.3万人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意愿。为此,我们根据劳动者选择培训专业的意愿、年龄、文化结构等特点,合理设置培训专业,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方面充分发挥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积极做好培训的宣传发动、报名送培训工作;一方面重点抓好已纳入劳动部门管理的市人事劳动实训中心、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就业模具培训基地、工业园实训基地、电子技校、驾校等9个实训基地建设,完善培训机制,激活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自200年起到今年6月,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培训1600人;革命烈士后代培训2300人;“公民职业化”工程培训1.9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8000人。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90%的学员结业后实现了就业和再就业。运用政府购买成果的机制,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公民职业化培训免费服务,并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免费颁发《职业资格证》,免费职业介绍形成了技能培训——鉴定——发证——职业介绍一条龙服务格局。
五、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努力拓宽城乡劳动力就业渠道。
一)充分认识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的重要意义。就业是民生之本。县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压力非常集中。大力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创业是就业之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也是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的高峰期、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攻坚期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加速期。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解决就业问题、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重大举措。充分认识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的重要意义,抓住国家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历史机遇,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切实把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为重点。重点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和青年、妇女、残疾人等社会群体积极创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最大限度地凝聚和激活全民的创业热情和创业能量,以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为目标。通过完善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资金、创新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促进社会就业。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创新,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促和谐,努力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培育创业主体。完善扶持政策
三)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创业促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准入领域。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活动。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为全民创业促就业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教育、工会、工商联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引导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参与全民创业促就业活动。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四)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引导鼓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持有我市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在县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充分就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经批准可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自主创业。积极实施“双导就业”工程。倡导非公经济组织积极接收普通院校毕业生。凡自愿到非公经济组织就业。择业期内由县财政发给生活补助费。择业期满后财政不再补助;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本科生每人每月不得低于650元。中专生不得低于550元。非公经济组织工作的毕业生可以享受现有的三支一扶”政策待遇,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非公经济组织就业。并经人事调配部门注册、派遣的毕业生。补助标准为本科生每人每月350元、专科生300元、中专生280元。专科生不得低于600元。择业期间内可参加当年全市公务员招考和毕业生安置考试,正式录用后其在企业服务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工龄。
落实好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补助金制度。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退役士兵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主动走向社会创办实业。持《毕业证》择业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在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六)大力推进劳务输转工作。引导和激励农民自主创业。创新劳务工作机制。充实工作力量。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自主创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走出去”创业。积极维护创业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创业项目咨询指导,县劳务办加挂农民工工作办公室牌子。农村大力开展“农民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创业活动。积极培育发展劳务派遣公司、劳务经纪人等劳务中介组织。多渠道培养和树立劳务输出带头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城乡群众自主创业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务工人员回乡、进城投资创业。优先安排经营场所,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七)扶持青年、妇女、残疾人等社会群体积极创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财政、教育、共青团、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青年、妇女、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并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进一步提高他就业和创业能力。有关部门要为残疾人创业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经营场地等。
三、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完善创业资金支持体系
八)加大对自主创业人员的贷款扶持力度。凭《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5万元。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一次。给予适当贴息。将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个人贷款额度提高到2―5万元。合伙经营和有组织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且按期还款的人员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提高到5―10万元。将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扩大到进入城市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对进入城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符合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的贷款条件并确有偿还能力的可在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反担保的前提下。贷款期限为2年。期限为1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县财政视财力状况。
九)加大对小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最高可达100万元。新增岗位中。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确定小额贷款额度。
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激励机制。及时补充追加担保基金。可按照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同时给予经办银行1%的手续补贴。对下岗失业人员、小企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按实际发放金额给予承办银行一定的手续费补贴。信用社区的奖励资金和经办银行手续费补贴均从县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县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开展情况。使基金规模能够满足贷款工作的需要。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给予该社区1%的奖励。
十一)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跟踪管理。共同开展再就业小额贷款的项目合作、调查研究、信息交流等工作。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机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对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经营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进行评估和审查。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对恶意逃避债务者。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县上建立劳动保障、财政、银监、人行、信用社五方协调工作机制。提高创业成功率。建立贷款人回访制度。取消其已享受的所有扶持政策待遇。
四、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十二)做好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县就业服务中心要加挂县创业指导中心的牌子。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创业宣传和创业活动。定期举办项目展示推介会。项目论证、项目筛选、投资经营等方面对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整合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加强工作力量。收集创业项目信息。开展送项目到基层“大蓬车”活动。要成立创业项目专家服务团。并进行跟踪服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十三)扩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扶持范围。吸纳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和就业。持有《再就优惠证》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中“4050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也要落实到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险补贴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鼓励各类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开发城市管护、保洁保绿、治安巡逻、托幼托老等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创业项目。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被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加工型企业招聘就业。
十四)加大创业培训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培训。技能型人才主要依托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进行培训。增加对创业培训的投入。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扩大到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残疾人。落实各项培训补贴。充分利用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培养造就一批创业带头人。高层次管理人才主要依托大学进行培训。将创业培训和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扩大到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和残疾人。
十五)整合农民工培训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各类农民工培训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整合后的资金由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包括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资金、雨露计划”阳光工程”等项目中所列的培训资金和各级财政安排的支农资金进行整合。劳动保障、农牧、扶贫等部门共同研究。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将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实际。落实领导责任。细化考核指标,把推动创业作为解决当前就业问题、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长效机制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订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要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并尽快付诸实施,确保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扎实推进。
一、工作取得成效
2013年,全区共开展创业培训5期,培训554人,成功创业236人;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1320人,品牌培训510人,企业用工在岗培训2666人,有效推动了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全区共实现城镇新增就业4015人,城镇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再就业1905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416人,失业率控制在4.36%;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32万人次,实现劳务收入27.22亿元。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创业就业培训,实现创业带就业。一直以来,我局都把对劳动力培训工作作为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推动培训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在新的创业就业形势下,我们在培训课程上和培训实践上都加大了创业方面的课时设置,将免费创业培训扩大到城镇新增劳动力、失地农民、大中专毕业生,从创业技能、创业项目、创业管理方面对参训学员加以创业引导扶持,充分发挥以创业带就业的倍增效应。2013年全区共开展创业培训5期554人,成功创业236人,带动就业700余人。
(二)强化小额贴息贷款,助推自主创业。及时调整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构,完善贷款担保体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和财政贴息政策全面落实;扩大贷款扶持范围,提高贷款扶持额度,个人创业贷款最大额度提高到8万元,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最大额度提高到200万元,2013年,共为182户各类创业者发放小额贴息贷款1557万元,解决了创业融资难的问题。
(三)强化职业介绍服务,促进就业再就业。依托我区驻外劳务联络站广泛收集辖区内外各企业合法、有效的用工信息,并通过乡镇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中心、区人力资源市场和“12333”就业援助热线定期免费为有求职愿望的劳动者提供求职服务,帮助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达成就业意向。
(四)推进创业平台建设,软化创业环境。近年来,我区逐步完善了“创业一条街”、“创业孵化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生态农业孵化基地”、“生猪养殖基地”和“回乡创业示范带”等各项创建场所,为创业者提供经营场地和技能实训服务,使其成为撒播创业种子、孵化创业项目、扶持创业人才、培育创业群体的有效载体。其中入驻创业孵化园的自主创业者可按政策享受政府给予的两年房租补贴和免费店牌、店招打造,从而使想创业、能创业的自主创业者实现了“无负担”、“低风险”创业,为他们进行“二次创业”提供了免费“试验田”。目前已有近500余名外出务工人才入驻以上园区进行创业,带动就业2300余人。
(五)强化就业援助活动,落实政策推就业。一是借“再就业援助活动月”和“春风行动”的东风,为农村劳动者提供岗位400余个,通过各种渠道帮助务工人员实现就近就业再就业800余人。二是对年龄偏大、特困无技能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实行托底安置。针对他们的需求,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乡镇,开发了一批公益性岗位解决困难人员再就业;三是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15人,审核落实企事业单位社保补贴4个,共发放补贴资金11.2651万元。
(六)巩固劳务协作点,努力扩大组织输出力度。到目前我区在成都、重庆、渐江、上海、广东等地建立的劳务协作点达到22个,随时加强联系,巩固劳务协作关系,形成信息搜集、组织人员、岗前培训、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体系,今年通过劳务协作点搜集信息800余条,同时各乡镇也积极对外联系,建立劳务联系点,组织人员输送,全年共完成劳动才转移输出32万人次,实现劳务收入27.22亿元。
三、工作存在问题
(一)劳动者技能素质低下,市场竞争力弱。区农村劳动力的现状是文化素质较差,接受技能培训能力较弱,缺乏市场就业竞争能力。未能就业的劳动者,普遍存在年龄较大,文化程度偏低,缺乏劳动技能,很难适应现阶段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实现转移输出难度较大。由于文化水平低,缺少技术,从事工种较为落后,大大降低了外出农民工收入水平。
第一章贷款条件
第一条贷款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其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也可根据经营需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标准参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贷款用途。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个人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条贷款额度。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经办银行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四条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确需延长的,由借款人提出展期,经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五条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具体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六条贷款办理机构。*县宏马中信担保有限公司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县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指定担保机构和贷款经办银行。
第二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自愿申请。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提供相关资料。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直接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
第八条推荐受理。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推荐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进行复审。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复审,同意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报担保机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其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比例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审查,同意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送经办银行。
第十条贷款审核。担保机构收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送来相关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实地考察等工作。承诺担保的,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通知书》,经办银行自收到《担保通知书》及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贷款申请人说明理由。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自收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送来相关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实地考察等工作,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贷款贴息、拨付与补助
第十一条贷款贴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由县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期间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由县财政给予50%的贴息。
第十二条贴息资金拨付。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持完息凭证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申请贴息,具体办法按照《*县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贷款补助。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银行向其发放贷款而发生的呆账损失,由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由财政部门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对运作小额担保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由县财政支付担保费,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
第四章贷款担保基金
第十四条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筹集,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第十五条贷款担保规定。财政部门会同劳动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最高限额。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担保基金风险管理。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财政、劳动等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代偿责任。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由担保机构在3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贷款管理与考核。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该项贷款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相关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十九条贷款催收与管理。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劳动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再就业优惠证》和下岗失业人员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能否为借款人提供金融服务、申请贷款的依据。
第二十条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结合实际探索建立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通过签订《借款承诺书》明确对多次催缴贷款不还的借款人进行乡镇(街道)公告等形式,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稳定有序开展。
第六章各方职责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小额担保业务的开展。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经办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效指导其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筹集资金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定期调研贷款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及指导培训工作。严格审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证件等情况,指导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贷款;配合担保公司、银行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协助担保公司、银行向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催收贷款;宣传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小企业正确理解政策;定期分析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担保公司及银行沟通信息。
第二十四条担保公司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工作,设立专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账户,实行单独核算;认真审查贷款申请项目,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项目、企业经营情况,从严控制贷款担保风险,发生风险时应及时通报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贷款到期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应在3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并负责追索贷款。
第二十五条经办银行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操作细则,并报人民银行*县支行备案;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后,仍应积极协助催收贷款;当贷款不良率过到20%时,及时告知人民银行、财政、劳动等部门;在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并收到财政部门书面通知后,应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贷款和担保的具体实施操作办法,落实好相关政策。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县支行、*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