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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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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疗救助基金;基金管理;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基金的主要管理内容包含了筹集、使用、监管、投资收益四大部分,这四大部分管理内容目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信息不公开、人为监管意识相对薄弱、医疗救助法律体系应用不到位等,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社会医疗救助经济体系将无法正常建立。

1我国的医疗救助制度概述

我国医疗救助制度是作为社会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社会公益制度而存在的,就这一点国务院保障部早早就落实了有关人群基本医疗保障的相关重要举措,它希望衡量落实我国医疗救助制度科学发展观,保障并改善民生。例如早在2014年所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就已经将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划分为类,其中医疗援助赫然在列,并被列为单项类别。我国的医疗援助制度是为了确保医疗救助者能够获得最基本的医疗与保健服务,鉴于当前我国老龄化社会发展势头越发明显、贫困问题日益突出,所以针对各个社会群体的医疗救助必须凸显其应有的社会保底性质,国家必须对医疗救助基金制度管理始终保持高度关注[1]。

2Q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基本运行状况概述

2.1Q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运行现状

Q市在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方面追求制度完善,早在2010年就已经提出了城市有关医疗救助制度的相关实施意见,而10年来伴随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逐步开展深入,其在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方面成效明显突出。就目前来看,Q市已经建立了医疗救助基金的相应筹集机制,旨在有效缓解城市中贫困人口就医难、就医贵的现实难题。在过去的2019年,全市共筹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达到800万元,其资金来源相当广泛,不但有上级政府单位拨付的城市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市财政年初安排预算、年终据实结算、医残联就业保障金、市彩票公益金等,还有社会慈善组织的非定向捐款、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以及城市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项目[2]。Q市针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相当到位,所有基金主要用于医疗救助,并建立了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以及专账专用、资金支付等。目前城市已经建立了医疗救助台账以及个人档案集合,强化规范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与应用。2020年,Q市已经申请了医疗救助基金的审批程序,定向医疗救助对象,其中较为关键的环节就是简化申请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结合城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来建立申请对象审查与医疗救助制度,发放申请资金。在承办申请、调查核实、张榜公示过程中做好具体工作,保证做好日常医疗救助工作、临时医疗救助工作、优惠医疗救助工作以及慈善医疗救助工作,丰富申请审批程序内容[3-4]。

2.2Q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现存问题

Q市在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大体可总结为以下四点。2.2.1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偏小、筹集渠道偏单一。Q市在医疗救助基金体系规模建设方面偏小,存在筹集渠道单一问题。具体原因是城市主要靠市政、区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基金,而除此之外的慈善机构、单位个人、社会力量对于医疗救助基金的捐款数量则相对偏少。如果按照规定从地方留用福彩公益金,并按照比例提取,其整体实施难度相对偏大。所以整体看来城市的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建设偏小,这严重阻碍了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全面开展与推进。2.2.2医疗救助范围狭窄、救助目标人群覆盖率低。Q市虽然已经建设了各种医疗救助项目,但其医疗救助范围依然偏窄,能够获得实际救助的人群比例相当小。如果从现实状况分析,其目标人群的实际覆盖率不到10%。例如它的救助疾病范围就相对偏窄,救助对象存在相当一部分人群无法享受到医疗救助政策,这一尴尬局面导致Q市的医疗救助体系建设意义价值始终不高。特别是对于那些表面看来经济收入尚可,但实际上患上重大疾病依然无法承受过高医疗费用的人群而言相当尴尬。而许多低保对象又多为慢性病患者,因此他们是难以得到长期医疗保障救助的,再加之大病医保仅限于某些特定疾病医保救助,所以整体来看Q市的医疗救助基金制度建设与应用还存在较大技术性、政策性缺陷[5]。2.2.3申请审批程序冗繁、医疗救助基金可及性不高。根据Q市的城市居民贫困人口调查结果显示,城市中依然有28%的贫困居民无法了解、申请医疗救助程序。虽然目前城市医疗救助方式多,但实际上其中冗繁复杂的申请审批程序过多,这就导致了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在自身能力不足的过程中也难以较快较好的获得医疗救助基金支持。这就说明了该城市的医疗救助基金申请批复程序相当冗繁,且其基金救助可及性不高,远远达不到城市居民生活需求[6-7]。2.2.4过度医疗服务不健全、医疗救助资源浪费Q市在过度医疗服务建设方面不够健全,其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医疗成本把控方面并不到位,这就导致了其在医疗手段更新、高新技术介入方面存在阻碍。目前城市中明显存在“小病大看、过度医疗”的错位服务状况,这就导致了在过度医疗服务中大量应用医疗救助资源,导致医疗资源过度浪费问题的出现。

2.3Q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针对性建议

Q市在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因此以下也专门提出五点针对性建议。2.3.1扩大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渠道。利用各种渠道扩大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渠道,这是关键。例如,利用当前的互联网新媒体平台,从各个方面大力开展各种专项捐款线上、线下活动,提高社会对于医疗救助基金的认同度,强化国民责任感,更多鼓励社会中的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都能参与到个人捐款、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渠道多样化建设中,确保医疗救助资金规模不断扩大。2.3.2便捷化医疗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批标准。要做到科学合理设置相关申请审批程序,一方面便捷化医疗救助科技型,做到科学合理设置申请审批程序;另一方面也要确保医疗救助到位,有效提升医疗救助可及性。在该过程中,应该完全遵照城市《关于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确保医疗救助申请在社区居委会就能完成,即要建立“一站式”申请机制,确保调查核实情况与审批工作到位。如此一来,申请者在社区居委会就能深入全面了解申请医疗救助相关程序与要求,完成各类医疗救助申请与审批内容。2.3.3持续扩大医疗救助基金。救助范围要持续扩大医疗救助基金救助范围,在城市医疗救助范围基础之上专门针对经济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进行救助管理,同时强化大病救助项目。例如,可专门针对先天性心脏疾病、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等患者进行针对性救助,合理设置医疗救助基金封顶线,有效提高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结合自付基本医疗费用优化救助比例。2.3.4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监管体系。Q市必须建立一套医疗救助基金监管体系,强化城市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审计部门对于城市的医疗救助基金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基金能够被列入地方审计计划中,同时定期对专项审计内容与结果进行公开,确保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与使用透明化。在面向社会进行基金使用情况定期公布过程中,也希望得到来自广大社会群众的有效监督监管,同时加大对各项救助基金政策行为的有效查处力度。2.3.5降低医疗成本。Q市希望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来降低医疗成本,同时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的整体使用效率。为此城市也积极倡导、引入并推广了“适宜技术”理念,其可有效降低医疗费用的整体上涨势头,针对人们所普遍反映的医疗费用偏高这一问题,合理运用“适宜技术”,确保不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都能够有效遏制“过度服务”问题,确保用有效的医疗救助基金来服务社会、拯救患者。

3结论

救助基金范文第2篇

福煤基金是由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捐入启动资金200万元设立。福煤集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尘肺病治疗工作,支持和热衷于慈善事业,第一个建立起专项用于治疗尘肺病矿工的福煤基金,福煤集团所属的福建省煤矿中心医院医务人员经过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疗养院的严格培训,已经熟练地掌握了肺灌洗技术,具备了运用肺灌洗技术治疗尘肺病的必备条件,已为44名尘肺病矿工进行了肺灌洗治疗。07年1月18日该院作为基金会定点医院正式挂牌,福建煤炭工业集团董事长周联清表示,集团所属企业将再捐赠250万善款做为福煤基金后续资金。

陕西省是产煤大省,尘肺病人较多。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出资700万元,设立了陕煤安康基金。陕煤集团所属的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购置了肺灌洗设备,建立了手术室,使60余名尘肺矿工接受了肺灌洗治疗。2007年,该定点医院计划在专项基金的资助下,增加救治人数,年治疗人数达到500人左右。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我会捐赠800万元,做为开滦矿工阳光专项基金的启动、基础资金。现开滦集团职业病医院已装备了肺灌洗手术室,医务人员完成技术培训后,已为45名尘肺病矿工实施了肺灌洗治疗,专项基金正发挥积极的作用。

救助基金范文第3篇

第二条设立*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公室人员由市公安、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救助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难以支付抢救和丧葬费用的伤亡者及其家属。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收取的小汽车号牌选号费、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罚款、交通事故责任方对无名尸的赔偿费用、按比例从保险公司提取的机动车保险费收入;

(三)社会各界及人士捐赠的资金;

(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其它收入。

第五条在*市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伤亡人员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丧葬费用:

(一)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且肇事机动车车主或肇事司机无能力承担的;

(二)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伤者,且肇事机动车车主或肇事司机无能力承担抢救费用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伤者的抢救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用;

(四)交通肇事所致无名尸体的保管、火化费用;

(五)其他确需救助的。

第六条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抢救和丧葬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对属于肇事逃逸案件的,案件侦破后办案单位应及时向肇事责任人追回已垫付的救助费用。

第七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条件,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救助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抢救和丧葬费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交通事故伤者、伤亡者亲属或合法人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条件的,通知有关医院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抢救费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对已受理的伤者的抢救费用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向有关医院支付抢救费用和告知伤者或伤亡者的合法人;

(四)对因交通肇事所致无名尸体的保管、火化费用和因交通事故逃逸造成的死者丧葬费用,由有关殡葬机构每半年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和批准后,给予支付。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垫付的抢救和丧葬费用报领导小组审批后转作支出处理。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收入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救助基金范文第4篇

第一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三)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实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困难地区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等贫困地区农村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助下级的预算资金全部通过国库划拨,预算外资金的划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条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以下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六条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季或按月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经批准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及时全额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第七条农村医疗救助的享受对象及救助金额,由个人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审批。经批准的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有困难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并对患大病救助对象难以自负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支付。

第八条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由县级民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或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等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也可以采取其他社会化发放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民政部、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各地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救助基金范文第5篇

    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会损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影响人们对金融系统的信心。许多国家和地区以立法形式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作为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的又一道防线。当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如果其有效资产无法全额履行其保单责任时,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全额或部分救济,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确保保险机构平稳退出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按照事前筹集方式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必然会面临一个基金的适度规模问题。如果保险保障基金规模过小,一旦发生救助事件,就可能因保障基金不足而需要财政拨款或央行紧急贷款,从而使事前筹集方式的优势大打折扣,无法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 如果保险保障基金的规模过大,将因保障基金的特殊性质以及对其资金运用渠道存在诸多限制等因素,影响该资金运用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公司的发展。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合理的方案建议对于建立和完善事前筹集制的保险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与上述问题相关的两项研究从最优规模角度进行了研究。江生忠( 2009) 提出我国保险保障基金最优规模问题,分别选取 15 家产、寿险公司,分析了固定费率制和风险费率制下保险保障基金规模差异以及积累的调整路径,但对“到底多大规模为最优规模”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洪灿楠( 2010) 对寿险基金最优规模的估算提出了一种方法,认为经济资本是保险公司应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数额,运用简化的资产模式估算了台湾部分寿险公司的经济资本,从而确定各公司的最优保险保障基金规模。模型假设资产收益率服从正态分布,通过历史数据获得其均值和方差的估计值,从而得到尾部在险价值,再与各公司最近一期的平均总资产相乘,得到经济资本的估算值,作为保障基金的最优规模。避开“最优”这一相对抽象的概念,在分析保障基金风险状况和考虑风险承受能力基础上,估算所需的合适的基金规模,即适度规模问题。因此,适度规模的估算必须具备科学合理性,同时考虑了风险偏好因素。

    二、适度规模影响因素分析及测算模型设定

    ( 一) 适度规模的主要影响因素

    保险保障基金的规模应该与保险保障基金的风险相匹配。保障基金风险越大,需要筹集的保障基金规模越大。而保障基金风险是指保险保障基金作为保险行业的安全网,存在的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和维护保险业安全的能力不足、功能减弱或丧失的不确定性或风险。保障基金是为防范保险业风险而建立的专项基金,相当于为广大保单持有人提供了一种保险或担保,因此,可以借鉴保险( 尤其是财产保险) 定价技术和方法来厘定保障基金费率或分析保障基金的适度规模问题。保险产品的总保费包括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纯保费主要用于未来支付给投保人的保险赔款,理论上等于期望损失,而期望损失等于损失概率乘以损失幅度。附加保费用于支付公司各类经营管理费用,包括佣金、其他展业费用、一般管理费用、保费收入税、正常利润、安全边际等。基于保障基金的风险状况,影响保障基金适度规模的主要因素包括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的概率、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时的赤字水平、保障基金救助标准以及进行救助的费用水平。破产或被撤销概率相当于前面提及的损失概率,保险公司破产赤字与保障基金救助标准决定了保障基金面临的损失幅度。救助费用相当于保险产品定价中的附加保费,但此项费用应该明显低于保险产品的附加保费,因为保障基金是依法收缴的,不需要市场营销,从而不会发生保险公司费用占比很高的佣金及其他展业费用,也没有利润、税收等附加因素。

    1. 破产概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自身经营的问题以及市场失灵、巨灾风险等因素,理论上说,每家保险公司都存在破产或被撤销的可能。即使最有效的保险监管体制、最精确的精算规定、最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也无法完全消除保险公司面临危机和破产的风险。在世界各国,包括发达国家,不乏保险公司破产的例子。在美国,1969 年 ~2002 年,有 871 家财产及意外险公司破产; 1978 年 ~1991 年,有 279 家寿险公司破产( 王少群,2007) 。在日本,从 1997 年开始,四年间9 家保险公司相继破产,其中寿险公司 7 家,产险公司 2 家,占保险公司总数的 15% ( 孙立娟,2009) 。只要保险公司面临破产或被撤销的可能,采取事前筹集方式的国家( 地区) 就必须积累一定规模的保障基金,以便在发生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时能够在第一时间进行救助,起到降低风险蔓延、稳定行业发展的安全网功能。显然,破产概率越高,需要事前筹集的保障基金规模越大。考虑到保险公司破产往往不是独立事件,其关联性越强,需要事前筹集的保障基金规模越大。

    2. 预期赤字

    按照《破产法》规定,当一家保险公司总负债超过总资产时,该公司就处于破产状态了。破产公司的总负债超过总资产的部分即为破产赤字。保障基金在保险公司破产案例中实施救助时,救助金额通常不会超过破产赤字。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所称保单所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这实际上是破产赤字分摊到保单持有人个体的概念。因此,预期破产赤字或预期破产赤字占比( 占破产时总资产的比例) 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指标,相当于保险事故的损失幅度。预期破产赤字占比的高低取决于公司重大发展战略决策失误程度、业务质量、风控水平等自身因素,也与保险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等密切相关。破产公司的重大决策失误越严重,业务质量越差,风控水平越弱,预期破产赤字占比越高; 监管退出机制越不完善,监管能力越弱,发现问题越不及时,预期破产赤字占比就会越高。保险公司破产赤字及占其总资产的比例因公司而异。从典型案例来看,寿险公司①的破产赤字绝对数额较大,产险公司②的破产赤字占比较高。具体而言,寿险公司破产赤字的占比多数在20% ~30%之间; 产险公司的破产赤字占比的差别较大,分布相对分散。预期破产赤字越大,需要事前筹集的保障基金规模越大。

    3. 救助标准

    破产赤字未必百分之百需要动用保障基金弥补。这取决于保障基金为保单持有人提供的保障程度或救助标准。在讨论救助标准之前,有必要明确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概念界定,简单说,就是在发生破产清算时,保险公司应该给予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 1) 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利益就是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赔款金额; ( 2) 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利益就是保单现金价值或未满期保费。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公司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退保时,保险公司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退保费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未经过保费是指投保人已经缴纳但按照权责发生制还不属于保险公司的那部分保费,如果保单终止,保险公司应将该部分保费退还投保人。比如某一年期产险合同,保费为 1 200 元,投保半年后终止合同,则未经过保费为 600 元,即( 1 200 ×6/12) 元,如果投保 8 个月后终止合同,则未经过保费等于 400 元,即〔1 200 × ( 12 -8) /12〕元。为了缓解保障基金制度可能造成的道德风险,救助标准一般采取规定上限、比例补偿、免赔额或几种方式相结合等方法,并且以保单作为计算依据。比如,英国金融服务局制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统一保障方案”对保单持有人损失补偿的具体标准为: 人寿保险的补偿额不低于截止保险公司因倒闭而违约之日保单现金价值的 90%。在非寿险类中,强制保险按有效索赔额或者按未到期保费( 未发生保险事故时) 的 100% 补偿,非强制保险,有效索赔额或者未到期保费在 2 000 英镑以内的,按实际金额补偿,有效金额超过 2 000 英镑的,超过部分按 90%补偿。在前面提到的日产生命案例中,破产赤字为 3 029 亿日元,投保人保护机构的救助金额为 2 000 亿日元,约占破产赤字的 66%,东邦生命的破产赤字为 6 500 亿日元,救助金额为 3 663 亿日元,约占破产赤字的 56. 4%。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标准。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损失在 5 万元以内的,予以全额救助,超过 5 万元的部分,分个人和机构,分别救助 90% 和 80%。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救助标准,同样分个人和机构,救助金额分别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 90%和 80%为限。从这两条规定来看,一方面,保险保障基金提供了较高的救助标准,且个人高于机构。原因在于,如果发生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的情形,个人财务状况比机构更容易受到冲击,从而可能影响家庭的生活水平甚至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虽然救助标准较高,但除了非寿险损失在 5 万元以内的情形,不提供全额救助,而是要求保单持有人承担部分损失,以降低道德风险,但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救助金额分别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 90%和 80%为限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相当的麻烦,即面临由谁来确定救助水平、具体水平如何确定等问题,结果可能个人全部按照 90%、机构全部按照 80% 的上限比例予以救助,从而使寿险保障基金的实际需求超过预计规模。

    4. 救助费用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或被撤销后,保险保障基金将启动对保单持有人或受让公司的救助,救助必然会发生一定的交易费用。这部分费用需要保障基金承担。这部分费用是委托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甄别保单真实性和有效性、评估保单利益、发放救助金以及在救助过程中发生的调解、仲裁、诉讼等各项费用,其性质相当于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表示为救助金额的约定比例,是保障基金在救助方案启动后的约定期限内,通过可行的机制和渠道,将恰当的救助金额支付给应该得到救助的保单持有人或受让公司。救助每个保单持有人与救助受让公司相比,前者的救助费用占救助金额的比率通常高于后者。

    ( 二) 测算模型

    根据保险定价原理和以上关于保障基金适度规模的因素分析,我们提出某一时点的适度规模测算模型如下:其中,预期破产概率可以根据经验数据及主管机关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估算; 预期破产赤字等于未来某时点的总资产乘以预期破产赤字比例,预期破产赤字比例根据经验数据估算; 救助标准由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救助费用率即救助费用占救助金额的比例。

    三、情景模拟与结果验证

救助基金范文第6篇

积极搭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平台

民营企业是周铁镇发展的重头力量。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的个体属性越来越小,社会属性越来越大。周铁镇企业家们逐渐改变过去的权利观和财富观,主动将自身和企业融入到整个新农村建设之中,实现了由老板向企业家的转变。他们致富不忘群众,热心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捐资助学、铺路修桥、帮弱助残,把社会责任作为自身成长和自身完善的途径,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成长和发展的新动力。周铁镇党委和政府结合新农村建设实际,搭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平台。由镇党委和政府倡议设立,发动企业各界捐赠,成立了以企业名称冠名的“天乾慈善救助基金”、“爱心助学基金”、“华仁奖学金”、“银燕园丁奖”、“兴达脱贫致富基金”、“特困家庭大病住院救助基金”、“兴达爱心圆梦基金”、“天音敬老基金”、“永信助残基金”、“莱顿阳光基金”、“竺光公益慈善基金”、“凯利帮困基金”、“爱心光明基金”等13个救助基金,基金总额达千万元。这些基金先后让2000多名困难群众受益,资助贫困家庭学生近千名,不仅有效帮助困难家庭摆脱困境,改善生活,还帮助一批困难家庭走上了致富之路。通过企业救助基金这个平台,许多企业家主动为社会分忧,为政府解难,实现他们热爱国家、回报社会、奉献人民的理想。

着力营造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环境

企业不单是一个经济组织,更是一个社会组织,要通过承担责任,创造社会需求,争取社会认同和好评,获得新的社会发展空间。所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帮助政府解决社会问题,不仅是尽义务,也是企业抓发展的契机。所以,周铁镇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企业家承担社会责任问题,努力营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一是积极引导,典型引路。按照建设和谐新农村的要求,全面推进企业成立社会救助基金系列工程,对先进企业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营造舆论氛围,进一步鼓励企业回报社会,许多企业纷纷响应。二是转变职能,立足服务。把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党委和政府的重点工作来抓,开展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调研,了解和总结13个救助基金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举办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专题培训,上门服务,及时反馈,帮助企业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提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动员全镇社会力量,密切协作,合力推进。三是大力宣传,创新理念。引导更多企业向成立社会救助基金的企业学习,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从周铁镇实际情况来看,规模大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主动性较强,力度也比较大。成立救助基金的企业,多数是应税销售超过亿元或超千万元的规模骨干企业,在同行中业绩卓著。这些企业长期处于生存的压力之下,更加关注财富的积累和企业的生存,同时,社会责任意识也伴随着企业成长而不断增强。在企业完成财富原始积累和度过生存压力之后,企业家开始思索企业发展和自身成长的深层次问题,开始关注与企业生存密切相关的政府关系、环境关系、资源关系,开始自觉把建设和谐企业作为企业的目标,并把和谐企业建设融入周铁镇新农村建设之中。周铁镇党委和政府因势利导,努力宣传、激励、保护企业家的这种追求,为其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加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

救助基金范文第7篇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概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1]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交强险是第三者责任保险

交强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存在赔付责任为前提,以弥补被保险人因赔偿而蒙受的损失为目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第三人是指除被保险人和被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的所有人。

(二)交强险是强制性责任保险

强制性责任保险是指,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责任保险。[2]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必须投保的义务,保险公司有不得拒保以及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义务。具体到交强险上,即机动车所有人必须购买交强险。

(三)交强险是无过失责任保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对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交强险也具有无过失责任的特点,这也是交强险与商业第三人保险之间最大的区别。

二、我国交强险制度立法现状评价

(一)未赋予受害人直接求偿权

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其损失,这是国际惯例,也是交强险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随后出台的《条例》第28条则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可见,我国法律明确否认了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

(二)救助基金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原则性规定了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具体办法至今仍未出台,《条例》也只是进行了有限的概括性规定,使救助基金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现行法律对救助基金的运作及管理未作任何具体规定,该制度在实践中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完善交强险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面对上述笔者分析的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为妥善衡平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交强险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要进行完善。为了“对症下药”,应从赔偿机制及配套制度两方面进行完善:

(一)赔偿机制

受害人的直接求偿权最能体现交强险的特征。赋予受害人直接求偿权有利于简化法律关系,节约诉讼成本,强化受害人的权利,尽快填补受害人的损失,[3]也为大多数国家立法所认可。如德国1965年的《汽车所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明确规定:汽车责任保险具有第三人利益的性质,允许第三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4]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16条也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在投保人的责任范围内,直接向承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支付损害赔偿金。如果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了损害赔偿金,那么可以视为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 [5]我国在日后修订交强险立法时应首先增加受害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保险人享有直接求偿权的规定,具体而言:①受害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赔偿金,保险人不得用对被保险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的请求权。②受害人在向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赔偿后,还可以就其没有得到赔偿的损害部分再向加害人求偿。③被保险人在未向受害人支付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保险金之前无权向保险人求偿。④扩大受害人的解释,增加关于受益人的规定,同时赋予受益人与受害人同等的对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

(二)配套制度

对交通事故所致损害的补偿决不仅仅依靠某一个法律制度就能解决。一个孤立的制度基本上不可能发挥出该制度的设计目的,相反,一个制度只有在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下才能有效地运作,从而充分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6]在交强险制度之外设定救助基金制度作为补充机制,已成为国际立法惯例。如法国的“机动车担保救助基金”,德国的“公众赔付救助基金”,韩国的“机动车辆损失赔偿保障救助基金”等。我国立法机关也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原则和《条例》已经确立的制度为依据,尽快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以使受害人获得更及时、更充分的救济。

1.救助基金的来源。经费是救助基金的根本,只有经费充足且稳定,救助基金才能发挥其设立时的最初目的,否则救助基金无法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 鉴于我国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和交强险的公益性质,笔者认为不宜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较高比例,而应

另行增加救助基金来源渠道。除《条例》规定的来源外,[7]有学者建议在燃油零售环节开征适当的救助基金税,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包括未投保强制保险者,负担救助基金的部分来源。该来源较为可靠且收取便利,同时,缴纳燃油税较多的机动车必然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更长,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更高,要求其承担更多的基金份额是合情合理的。从燃油税中提取还可能使驾驶量比较大的投保人因为增加成本而减少驾驶。这就会降低和驾驶量相关的交通事故。[8]

2.救助基金的管理。救助基金比交强险具有更强的公益性和社会保障性,故不宜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其他国家或地区基本上是由官方或半官方机构负责,根据我国具体国情,笔者建议,可由财政部会同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等部门为救助基金的共同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管理办法,设立救助基金财团法人进行运作。

3.救助基金的赔偿范围。鉴于目前救助基金的赔偿范围有限且无责任限额规定,建议为救助基金的垫付义务设定责任限额,救助基金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全部人身 损害(不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费用承担责任。同时应对车辆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作具体分析,如果找到逃逸车辆并能确定为其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救助基金 先行垫付赔偿费用的,有权向保险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机关、运营机构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需要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共同探索。唯有在我国真正确立起符合当今世界立法潮流和我国具体国情的交强险法律制度,才能实现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付、减轻事故责任者的经济赔偿压力、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立法目标,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新宝,明俊著.<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侵权责任解读.人民法院报,2003-11-7,(3).

[2]邹海林著.责任保险的基础理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学博士学位论文,1998.

[3]张新宝,陈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6:244.

[4]周延礼.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407.

[5]张新宝,陈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6:244.

[6]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262.

救助基金范文第8篇

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疗养院是基金会首家定点医院,肩负着治疗、科研和技术推广培训任务。全院职工以高度责任感,借助基金会的平台,用良好的医疗技术和优质服务解除尘肺病矿工的痛苦,2006年共治疗674名尘肺病患者。疗养院实施“六小纪念品”工作,为每个接受尘肺灌洗术的尘肺病矿工发放一件印有基金会标志的半袖衫,一个相册,一个用锦盒包装的从他们本人肺里洗出来的灌洗液小瓶,一本防治尘肺病手册,印有基金会标志的一枝笔和印有基金会标志一个手提包。

2006年4月,煤炭工业职业医学研究所(石龙医院)被确定为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定点医院。该院按照基金会对定点医院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基金会下达的各项任务。采取综合治疗、中医中药治疗、康复治疗等方法治疗尘肺病。提高了尘肺患者的生活、生命质量、延长了寿命。在基金会的支持下,今年救助了300名尘肺矿工。该院主动为尘肺病矿工发放了“六小纪念品”。

晋城煤业集团总医院自2006年6月6日成为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定点医院以来,严格落实基金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慈善为怀,防治尘肺”的宗旨,在集团公司领导的支持下,积极实施尘肺病康复工程,已为近百名尘肺矿工成功进行了肺灌洗手术。为了更好地推进尘肺病康复工程,总医院医务人员积极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制作宣传版面,发放尘肺病防治科普画册,深入各矿进行尘肺病科普知识讲座,组织尘肺矿工进行座谈等,使广大矿工了解尘肺病的病因和肺灌洗疗法,并为每一个尘肺病人发放了“六小纪念品”。

福建煤矿中心医院医务人员在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疗养院接受技术培训后,全院人员精神振奋,截至12月31日已对38人进行了肺灌洗手术,无意外发生,效果显著。该院开展的肺灌洗手术,是福建省第一次引用这一技术治疗尘肺病,标志福建省防治尘肺病迈上了新台阶。医院为此专门召开了记者招待会,省级各媒体给予了大力宣传,在全省引起很大反响。福建省副省长李川专门到医院对肺灌洗治疗尘肺病工作进行了视察。2007年1月18日,该院将正式挂牌为基金会定点医院。

陕西铜川矿务局总医院技术力量雄厚,医务人员掌握了大容量肺灌洗技术后,现已完成40余例手术,病人反映良好。同时,也为周边地区的农民工进行肺灌洗手术。陕煤集团领导极为重视此项工作,设立陕煤安康基金,专款投入,购买医院设备,救助尘肺病矿工。他们召开省级新闻会,陕西省卫生厅厅长李鸿光、陕西煤化集团董事长沈浩等领导亲临现场,香港《文汇报》对陕煤集团的善举和该院实施尘肺病康复工程予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