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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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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文第1篇

《暂行办法》按照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精细管理原则,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本质安全出发,提出了安全生产管理重点关注的要素,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管理体系、风险辨识与评估、隐患排查、“三同时”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责任追究等。

《暂行办法》确定了对中央企业的分类监管原则,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内容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并实施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加大了对中央企业的安全业绩考核力度,规定中央企业发生瞒报事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该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一律实行降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都要依据规定进行降级、降分的处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国资委更好地履行出资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现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有利于规范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解决责任制不落实、生产安全投入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促进先进企业向国际一流企业看齐,鞭策落后企业迎头赶上,努力推动中央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暂行办法》的,对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暂行办法》出台的有关背景情况。

国资委负责人: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5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根据《通知》要求,国资委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有五项,即: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在近期公布的国资委“三定方案”中,进一步明确国资委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是“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五年来,国资委认真履行出资人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积极探索、扎实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一些中央企业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完善、安全费用投入不足、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非常有必要出台一部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规章,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资委在充分总结五年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调研,充分听取意见,结合中央企业的实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一年的起草、修改,最终形成了现在的《暂行办法》。

国资委制订《暂行办法》的宗旨:

国资委负责人:《暂行办法》的定位是力求到位而不越位,既有效履行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又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既不大包大揽,又要清晰地界定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出资人监管的关系。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发挥监管的综合效能,保障中央企业资产安全,监督企业减少事故损失,提高资本回报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是将对人民群众负责和对企业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保障中央企业员工安全与健康,推动中央企业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履行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暂行办法》的主要特点:

国资委负责人:《暂行办法》以牢牢把握出资人的安全生产监管定位为基础,紧密结合中央企业的实际,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体现了对中央企业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精细管理。更高标准,主要是要求中央企业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新方法、不断创新新方式,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的新水平,力争成为同行业安全生产的表率和标杆。更严要求,主要是要求中央企业把以人为本与依法治企结合起来,落实“铁腕治安全”;通过“一岗双责”和严格的问责制,形成“谁不重视安全,组织上就让他的职务不安全”的氛围。更精细管理,主要是抓住中央企业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以健全责任制和加大安全投入、安全培训为重点,引导中央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落实“要安全的效益,不要带血的利润”,强化“安全是效益、安全是品牌”的意识。

二是对中央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的分类监管。根据中央企业行业分布广、规模差异大、管理基础参差不齐的特点,国资委将普遍性要求与行业、企业特点结合起来,依据中央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国资委根据不同类型实施分类监管,既坚持了实事求是,又体现了公平合理。同时,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对下属企业也要实行分类监管,通过分类监管和行业对标,一方面抓好安全水平的普遍提升,另一方面加紧解决好重点企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突出问题。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报告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报告的事项、程序、要求等,目的是便于我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有个总体掌握,更有针对性地做好出资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更重要的是引导企业增强信息透明意识,强化报告责任,防止迟报、瞒报、漏报事件的发生,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

四是加大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力度。在总结过去五年安全业绩考核经验的基础上,对降级降分处理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中央企业发生瞒报事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该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一律实行降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都要依据规定进行降级、降分的处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同时,对安全投入达不到法定要求的,规定在考核业绩利润时相应予以扣除,目的是引导企业增加安全投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国资委负责人:根据当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发展仍不平衡,个别行业、个别领域、个别企业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基础不够牢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现实情况,《暂行办法》以强化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线,以推进建立现代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为重点,以加强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并与绩效薪酬挂钩为手段,对中央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和有效监管,最终实现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暂行办法》共分正文六章四十三条和六个附件。

《暂行办法》重点细化了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制,要求中央企业必须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尤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中央企业要认真履行对出资企业的监管责任。

《暂行办法》按照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精细管理原则,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本质安全出发,提出了安全生产管理重点关注的要素,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管理体系、风险辨识与评估、隐患排查、“三同时”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责任追究等。

《暂行办法》确定了对中央企业的分类监管原则,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内容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并实施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还规范了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细化了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与奖惩的具体办法,并对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境外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暂行办法》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投入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落实情况要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报送国资委。

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一、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

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应加强对以《会计法》为代表的财经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的领导为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指使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一些政府官员为完成经济指标,强令下面虚报瞒报。《会计法》第28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4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i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条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企业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会计人员“不熟悉会计业务”等为借口,来推卸或减轻责任。所以,企业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否则,很容易遭遇法律责任风险。

二、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

会计是二个行为过程,企业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企业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我国,大部分负责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

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原则,包括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一般原则、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会读懂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负责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自己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控制会计行为,防范会计风险,从而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三、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和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首先,负责人要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重视会计人员的职业继续教育,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选拔任用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减少单位负责人由于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其次,负责人应重视会计机构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

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文第4篇

一、工作目标

(一)确保药品生产企业各级人员接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培训,能胜任相应岗位的工作;

(二)确保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来源合法,并且经本企业按规定标准检验合格后用于药品生产;

(三)确保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处方及工艺生产药品;

(四)确保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药品按法定药品标准检验合格,并经审核放行后才上市;

(五)监督药品生产企业依法监测并报告本企业生产的药品的不良反应。

二、进一步明确药品生产各主要环节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本企业的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1.建立本企业的培训管理规程,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培训工作;

2.制订年度培训考核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3.对企业负责人及各部门的负责人,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药品管理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及企业规定的其他内容的培训;

4.对企业各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GMP管理规程、专业技术知识、职业道德以及企业规定的其他内容的培训;

5.对企业各岗位操作人员,每年应进行不少于3次的GMP、专业技术知识、岗位操作规程以及企业规定的其他内容的培训。

(七)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物料、药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检验及不良反应监测五个关键环节的管理人员的职责。

(八)物料管理负责人(是指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物料管理工作经验,经企业负责人任命,全面负责物料管理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供应商档案管理;

2.负责从经过审计合格的供应商采购物料;

3.负责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验收管理;

4.负责所接收物料按规定申请检验的管理;

5.负责物料及成品经检验合格后入库的管理;

6.负责对在库的物料及成品的管理;

7.负责在库不合格的包装材料、原辅料及成品的管理;

8.监督仓库管理人员向生产部门发放经检验合格的包装材料及原辅料,向销售部门发放合格成品。

9.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九)生产部门负责人(是指具有医药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从事药品生产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验,经企业负责人任命,全面负责药品生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监督生产部门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岗位标准操作规程;

2.负责进入洁净区的物料的管理;

3.负责生产设备的使用记录管理;

4.负责生产厂房及设备的状态标志管理;

5.负责执行经过批准的处方及工艺;

6.产品批号管理;

7.负责生产厂房、设备、容器及洁具的清洁卫生管理;

8.负责中间产品的储存管理;

9.负责生产全过程的管理;

10.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完成验证及再验证工作;

11.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指具有医药或者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从事药品质量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验,经企业负责人任命,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对质量检验人员和质量保证人员履行职责及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至少每季度抽查一次;

2.负责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检验管理;

3.每年组织对主要原辅料供应商进行审计,如变更或新增主要原辅料供应商,必须进行现场审计,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负责药品批生产记录的审核;

5.批准产品放行;

6.每季度对质量保证及检验情况进行分析;

7.组织验证方案的起草及审核;

8.至少每年对本企业生产品种进行一次质量回顾性分析;

9.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一)质量检验人员(QC,是指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药品监督部门及本企业培训考核合格,负责本企业药品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收样、留样及检验;

2.检验仪器设备及玻璃仪器的管理;

3.检验试剂、试液、培养基、菌种、标准品及标准溶液的管理;

4.留样观察及稳定性实验;

5.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

6.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二)质量保证人员(QA,是指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药品监督部门及本企业培训考核合格,负责本企业药品保证工作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取样;

2.组织药品质量管理文件的起草,及定期对管理文件、标准操作规程的审核和修订;

3.生产过程的现场监控;

4.根据企业规定的周期,起草并实施再验证工作方案;

5.会同本企业规定的其他部门对主要原辅料供应商进行审计;

6.用户投诉的处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

7.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对本企业执行GMP的情况进行自检;

8.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三)企业负责人(是指获得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药品生产企业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生产及质量管理)应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在本企业执行国家药品监管法律法规;

2.组织企业内部各个管理部门执行本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

3.确保本企业的各部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岗位职责;

4.每半年召开本企业药品质量分析会,对半年内所生产的药品质量进行分析,分析内容至少包括原辅料的供应及检验情况,药品生产工艺执行情况,中间品及成品检验情况,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上报情况等;

5.负责组织对药监部门或企业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6.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四)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企业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在药品生产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

2.负责在本企业执行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3.对本企业违反药品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上述各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离开岗位超过5个工作日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人员履行其管理职责。

(十六)企业应建立确保各级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的机制。

三、定期上报药品生产管理情况,及时告知变更事项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GMP的要求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并在完成自查之后10天内形成自查报告,经企业负责人签署后报市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自查报告至少包括自查的组织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十八)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向市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其药品生产的品种、批号、数量及检验等情况:注射剂生产企业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个月情况;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上一季度的情况。

(十九)药品生产企业应监测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除需要立即上报的新的及严重的不良反应病例外,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上报季度汇总情况,未收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须提交零报告。

(二十)药品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药品监管部门:

1.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并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

2.变更企业的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并经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备案的;

3.变更药品生产企业的物料、生产及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

4.改变药品生产企业的厂房布局、生产工艺和关键生产设备,并已按规定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的;

5.变更原料供应商经本企业审计合格同意,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

(二十一)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进行药品检验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药品监管部门。

(二十二)企业应对所有药品生产过程的关键环节实行台帐式管理,建立各个品种的关键质量控制点台帐,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按规程操作,质量管理人员对各岗位执行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情况进行审核,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对所有品种的关键质量控制点情况进行检查。

(二十三)企业若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影响生产药品质量的,必须立即告知市药品监管部门,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二十四)药品生产企业需全厂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市药品监管部门,告知内容至少包括停产原因、停产时间、计划恢复生产时间、停产期间的生产车间及设备管理措施等。

四、加强药品生产的行政监督

(二十五)市药品监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加强对药品生产关键环节的管理,采取行政监督及技术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企业执行下列内容的监管:

1.执行本指导意见,履行报告、备案义务的情况;

2.原料及主要辅料的合法合格性及储存管理情况;

3.执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处方及工艺的情况;

4.关键质量控制点台帐式管理情况;

5.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对成品进行检验的情况;

6.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情况。

(二十六)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并进行考核;

(二*)市药品监管部门可通过政务网站、行业年度会议或其他方式,对存在以下行为的企业进行通报:

1.因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

3.未及时报送自查报告的;

4.未及时告知按本规定要求必须告知事项的;

5.对生产工艺关键参数未实行台帐管理的;

6.未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的;

7.未按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上报其他应报事项的。

(二十八)市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质量安全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实施分类监管。

(二十九)市药品监管部门可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约谈:

1.新开办的;

2.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及质量负责人的;

3.因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4.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

5.其他情况有必要约谈的。

(三十)市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药品生产企业存在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文第5篇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6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国资文〔〕97号)和《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15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的申报与核定

(一)年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的申报

1、各企业要依据本单位负责人不同岗位职责及分工,结合年、年、年岗位职务消费实际发生数额,本着因公所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公车使用费、通讯费和国境(外)考察费等五个方面的有关要求,合理编制年度各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

2、各企业年度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须于年3月底前上报市国资委。同时,附本单位年度营业收入、利润、税金等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和年计划简要说明。

(二)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的核定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实行预算管理,国资委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考各企业年、年、年3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公车使用费、通讯费和国境(外)考察费的平均值,结合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或办法等,对各企业负责人年度职务消费数额分别予以核定。

凡因特殊情况超出核定数额支付职务消费各项费用的,由企业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和理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后对核定数额予以调整。

二、认真做好年度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自查工作

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文第6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指导思想

引言

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在其任期内必须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法规赋予内部审计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组织治理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内部审计深入发展、提升内部审计的地位和权威、营造良好的审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在于既要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价,以决定对其的奖惩或去留;又可借此项审计划清经济责任的界限,为继任的主要负责人解除后顾之忧。由此可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最基本内容就是审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情况。目前,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受组织部门委托开展审计,由于多方面原因审计部门不能在制订年度审计计划时了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量,主动性较差;同时,经济责任审计已逐步形成于其他审计联动的模式如预算执行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结合、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结合等,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审计项目的资源整合。所以,为了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在企业制度设计中,完善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责,明确对下属单位负责人进行审计,经保证单位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重大经济决策是受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检查,为了避免自己的行为不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必要的时候,可以事先告知审计部或监察室等内部监督单位,也维护了国家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制度安排的权威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加强企业管理,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同时检查企业负责人是否在任职期间守法、依法管理企业;开展审计可以通过审计发现的问题与企业负责人耐心沟通,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并责令其认识企业管理缺陷的存在,及时亡羊补牢,可以总结和教育企业管理层加强管理缺陷的整改,可以给企业打上“预防针”。

二、经济责任审计指导思想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两种,前者是企业负责人已经离任,后者是企业负责人很可能继任。企业负责人任命目前多数未指定任期,一般不离任不需审计,且受企业内部审计资源也是有限的影响而未实施审计。公司高层领导想借下一级单位负责人换人之际,派审计人员前往实施审计,摸清自己的队伍是否廉洁,守法,以及判断下级单位负责人的企业管理能力,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或者是出于自己新官上任,下级单位必选由自己任命的人选接管自己管辖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或部门,以摸清被审计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由于,时间的紧迫,企业很少能留给审计部门足够的调研时间,基本上是接到审计任务,立即赶往被审计单位现场,收集相关资料,同时,新上任子公司领导也一同到任。这样的审计,很大程度上消弱了经济责任审计为领导干部考核提供依据的作用。针对各种因素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影响,我们不断科学地改进审计工作的方法:

(一)审计程序过于累赘

审计通知书发放前,按程序应当做前期审计调查,调查后根据委托部门的情况,将审计通知书发送到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同时抄送给现任负责人和委托部门及相关配合审计的部门等等,且在到现场审计开展前,有条件的话,必须在被审计单位召开进场审计会议,传达经济责任审计的精神及被审计单位需要配合的工作。审计组如果能在离任领导干部离任前一个期间(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组与离任领导交换意见更为方便,毕竟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可以大大提高审计效率,有利于向离任领导干部提供相关材料或形成书面意见。

(二)配合力度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重视程度的影响

有些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已经离任,只要没违法,任职期间的绩效与本人和单位关系不大,采取应付了事的态度;有些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交换意见的时间安排不重视,推脱、延时等现象时有发生;有些领导干部“新官不理旧账”,认为离任审计是“马后炮”,不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我认为如果能在薪酬体系设计的时候,效益部分应由经济及责任审计的意见来决定是否发放,给予审计一定的经济裁量权限;如果离任领导即将到其他的公司任职,应该考虑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而决定是否派遣,这样离任领导会给与一定程度的配合。

(三)审计收集审计证据难

有的企业管理相对比较混乱,内部控制比较弱,有些资料不保留或保留不完整,对审计结论有很大影响。有些有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较长,时间跨度大,有的事项发生在多年前,查证工作难度大且花费时间长。我们认为应当在任命领导干部的时候,应当实行任期制度,所有领导干部,三年为一个任期,到了任期,不管是否继续任职与否,先让企业内部审计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将审计时间与被审计期间有效缩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下一届任期不在发生类似错误,同时,给经济责任审计取证带来一定的便利。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

(一)审计对象确定缺乏规范

对那些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任职几年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目前还没有规范。在实际工作中,人力资源部门和党委工作部门与审计部门确定审计对象所考虑的因素也有偏差。人力资源部门、党委工作部门也感到困惑,有效领导干部的任命的决定并不是由人力资源部门或党委工作部门来决定,最终的人事权由公司更高一级领导决定,而决定前不会告知审计部门,目前企业没有事先告知审计部门的机制和制度。

(二)部分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有待提高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宣传不到位,容易让被审计领导干部产生疑虑:是上级领导对自己不信任还是自己有重大经济问题,容易产生一定的不安情绪。由于产生不安情绪,被审计领导就会在审计过程中,有意无意地隐瞒一些可能对他本人在经营上给公司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的事项,或故意推脱责任,或借故不与审计实施人员配合等。

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文第7篇

关键词:财务委派制内控环境

财务委派制是西方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者约束和监督经营者行为的一种制度,我国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为适应出资者对资产经营管理所需于1998年引入这一制度,而笔者所在公司却早在1995年就设计并实施财务委派制度,经过近20年的持续运行,已成为公司颇具特色的企业内控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拟结合工作实际,浅析企业财务委派制与内控环境之间的关系。

一、财务委派制的现状

目前,财务委派制在大中型企业集团中被广泛应用,且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壮大,分子公司地域日趋遥远,海外投资也不在少数,财务委派制的难度正在逐步增大。尤其是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务委派制也迫切需要结合企业实际完善自身建设,在新形势下发挥出更大的财务管控效能。

二、财务委派制的实质

财务委派,是为适应出资者对资产经营管理要求,而由上级公司做出的对下级企业财务负责人的委派;而财务委派制则是围绕这一委派行为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财务管控制度。笔者认为从本质上来看财务委派制是上级公司为了保障出资人利益,实现对下级企业有效管控而采取的内控措施之一。因此,要做好财务委派制,就必须考虑其存在并发展的基础―企业内控环境。

三、财务委派制与内控环境的关系

财务委派制既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之一,其自身建设和发展必然是以企业内控环境为基础,脱离了企业内控环境谈财务委派是空谈。反之,具有良好内控环境的企业,其财务委派制才能成为有本之木,并具备长期不断发展的生命力。那么,如何结合企业内控环境来做好财务委派呢?

四、良好的内控环境有助于财务委派制的有效运行

企业内控环境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发展战略等,要想让财务委派制成为有效的内控措施,就必须从这些方面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建设和实施环境。

(一)组织架构

财务委派制的出台是为了在出资人和经营者分离后仍能保障出资者利益,因此,要达到通过委派财务负责人的方式对经营情况进行管控就必须科学设置财务机构,合理分配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防范和化解各种舞弊风险,尤其是串通舞弊,而被委派财务负责人身份的定位就是组织架构设置的重要表现之一。

上级公司派出的财务负责人,其工作地点在被委派企业,其工作职责是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确保财务信息真实,理顺财务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促使提高经济效益,切实推进企业战略发展。为确保这一目的的实现,就必须赋予其独立于工作单位的身份,因此,上级公司应明确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隶属于上级公司管辖,接受上级公司的直接领导,是上级公司的员工,其组织、工资关系均保留在上级公司,以确保其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人力资源

再好的制度,也要人去执行,因此,人是企业中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那么,如何从人力资源的角度去保障财务委派制的有效运行呢?

1、过硬的职业素养

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首先的是出资人利益,因此,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要忠于派出机构,行使其应行使的职责;其次必须是财务专业人才,拥有履行相应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务、法律等相关知识和经验,并善于沟通协调,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责任感;第三必须具备较强的独立性和把控能力,既能配合企业经营者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又要代表上级单位行使监督职能,要善于把握工作特性,有坚定的立场。

2、明晰的职责权限

为了让被委派者更好地开展工作,上级单位必须明确其职责权限,力求清晰、简明、可操作,并尽可能形成书面制度文本,其用意有三:A、让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明确自身职责;B、让被委派单位了解其职责权限,减少对该财务负责人的误解或阻挠;C、有助于财务委派制的一脉相承,尤其在人员更替时,更有利于新任者顺利接任。

3、有效的薪酬激励

财务负责人在被委派单位工作,却又代表上级单位行使其财务监督职能,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开展工作必然存在一定的难度,不仅不易取得被委派单位的认同,更有甚者会遭到工作单位的误解。因此,为免除派出人员的后顾之忧,上级单位必须在薪酬激励制度上提供一定的保障。

薪酬的相对独立性。为保护被委派人员的权益,使其薪酬考核独立于被委派企业,其薪酬应由上级单位进行考核和发放,仅在有限范围内参考被委派单位的相关意见。

良好的职级提升机制。良好的职级提升机制,既能充分调动被委派人员工作积极性,挖掘其潜能,使其安心工作,又能让其在合适的岗位上得到全面发展,为企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4、必要的培训机制

个人的提升与企业的发展往往是相辅相成的,企业对被委派者个人能力的要求随着环境的改变而逐步提高,人才的培训刻不容缓。而良好的培训机制正是在提高个人能力的同时为企业培养了合适的人才,此谓双赢。

(三)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是企业发展的软实力,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那么,作为其分支的财务文化建设也终将会影响到每一位财务人员,包括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

优秀的财务文化塑造财务团队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是一种精神,一种理念,是团队成员必须坚守的信条。拥有核心价值观的财务团队有其明确的职业操守,而这也是其派出人员工作始终如一的保障。

优秀的财务文化形成不可或缺的团队合力。优秀的财务文化使被派出人员虽独立工作,却非孤军作战,团队合力往往能使他们具备勇往直前的勇气。同时,长期的文化熏陶也有助于他们更好地融入工作环境,团结工作单位财务人员完成其工作职责。

优秀的财务文化是创造一流的精神支柱。优秀的财务文化能统一财务人员的思想和意志,激发其工作热情,在其熏陶下的派出人员,更能够秉承团队的思想和理念,无论身处何地,均能一如既往地做好工作,争创一流。

(四)发展战略

发展战略之于企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其财务子战略是财务中长期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是全体财务人员的工作目标和方向,也是派出人员开展工作的行动指南。

有了财务发展战略,无疑给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提供了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被委派人员可以据此规划企业的年度财务目标,并进一步细分为季度、月度计划;可以据此规划各款项的收支,并对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做出相应的判断,有的放矢地开展相关财务管理工作。

五、必要的配套监管有助于财务委派制的长期运转

现代企业管理的一般原则认为:一个人或组织不能接受来自两个以上的命令来源,而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一方面要接受上级公司的领导,另一方面要接受工作单位经营者的指令安排,而二者在某些时候会出现利益冲突,这无形中造成了被委派者的两难境地。因此,笔者认为财务委派制要长期有效,还必须配以有力的监管机制,其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严格的制度约束

严格的制度约束虽然仍是以被委派者的自律为前提,但确实能起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促使其严格按照上级公司的规范做事,认真执行财务管控职能,具体如岗位责任制、重大事项申报制度、以及经营风险预警机制等。

(二)集成化的财务信息系统

集成化的财务信息系统有助于上级公司掌握下属企业经营情况,是其进行有效监管的有力工具,若能建成网络实时共享平台,则效果更好。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委派者与企业经营者串通舞弊的可能。

(三)定期轮岗机制

财务委派是上级公司监管下级企业经营状况的有效抓手,但随着被委派者工作的持续,其监管的力度容易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从而造成隐而不报甚至串通舞弊的后果。因此,有效的财务委派制必须辅以定期轮岗制度,以此减少因长期定点工作带来的隐患。

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文第8篇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192号)精神。全面提高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平安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健全规章制度,加大平安投入,提高企业平安技术水平;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切实加强部门监管,夯实平安生产基层基础,促进全县平安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以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建材、消防、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形成企业自我约束、继续改进的平安生产长效机制;加快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提升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平安保证能力;实行全员平安培训教育,建设企业平安文化;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健全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严格执法检查,强化政府“一岗双责”目标考核、打非治违”等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强有力的平安生产推进机制。

(三)工作目标。企业平安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全县平安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2015年,亿元地区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事故死亡率等各项指标控制在市控指标以内,平安生产工作处于全市先进水平。

二、严格企业平安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平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高危行业企业员工平安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工资总额的20%管理层的平安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30%高管层的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50%对一般企业绩效工资,县有关部门要提出指导意见,推动企业执行平安生产绩效工资制度。企业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外包工程平安管理、平安生产许诺、预警等平安保证制度。企业要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超速、超载、超限运输,凡违反规定的一律依法实施企业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分。对拒不执行政府平安监察指令、拒不整改隐患以及屡改屡犯的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健全企业平安管理机构。企业要健全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切实保证其工作开展。从业人员在30-100人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贮存和运输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应设立平安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

(三)实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厂矿企业要制定领导带班制度实施方法。并建立考勤制度。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制度的按企业不履行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处分;无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强化企业全员平安教育培训。加强县、乡两级安全培训。要制定平安培训计划和方案,员工必需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建立企业员工平安培训档案。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员工转岗、轮岗前,进行平安生产专题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执业资格证书、平安考核合格证书、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平安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五)完善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机制。企业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班组日查、车间周查、作业区域旬查和企业月查等制度,并建立排查治理档案。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企业内全面的平安检查。企业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建立以平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估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和举报奖励“六到位”企业要定期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情况以文字表格形式上报所在乡镇或开发园区安监机构。对停产停工整改逾期未完成而复产复工的隐患整改不力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六)开展平安达标升级活动。企业要自觉执行《企业平安生产规范化基本规范》AQ/T06-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平安生产规范化建设。开展建筑工地、客货运输、渡口渡船平安质量规范化达标升级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城镇燃气、人员密集场所、机械、轻工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平安评价。非煤矿山、尾矿库须在2011年底前至少达到平安规范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制定企业平安生产规范化建设推进措施。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未达标的由县政府依法关闭。

(七)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重大危险源要报县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备案。企业要加大资金投入,尽快实现对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电子实时监控。重大危险源发生隐患的要将隐患部位、隐患内容、防范和治理措施等向企业全体职工和周围群众公开警示,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要暂停使用,撤出作业人员。对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检测、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责任人规定上限的经济处分。

(八)加强班组平安管理。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切实加强车间、班组、工段等作业现场平安管理。严格实施平安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保证平安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建立班组长岗位竞争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和落实班组平安责任。企业、车间、班组、工段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推进企业平安文化建设。

(九)落实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企业要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调度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的不论现场是否发生事故。要落实平安审批和活动平安方案备案制度。各类物流企业要加强对场站(货场)货物运输及装卸环节的平安管理,严禁擅自经营超许可范围的货物。

(十)加强职业平安健康防护。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岗位要依法开展职业危害申报、评估和治理。配备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组织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每年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少于1次。做好职业病防治,建立职业危害定期分析和评估通报制度,强化职业健康监管,凡不在规定时限申报,或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和监测设备,或发生2人以上职业病的依法予以重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冒犯刑法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证体系

(一)强化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平安职能。对可能危及生产平安的技术问题负有处置决策权,对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立即演讲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置。因平安生产技术问题疑惑决发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置。高危行业企业要配备或聘用注册平安工程师,其他企业应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人员提供技术支撑。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承压移动罐车、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建筑沙石资料运输车要在2年内装置卫星定位装置。新建企业要实行计算机集中自动控制;推进加油站储罐阻隔防爆装置、撬装式加油装置、车用CNG气瓶电子标签管理系统建设。对逾期未装置使用并实现达标的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车辆运营证等相关证照,实施停产、停业、停运。县有关部门要制定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具体方法。

(三)加强企业平安生产技术研发应用。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需确保必要的平安投入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经费。

四、强化平安监管措施

(一)强化一岗双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平安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平安生产工作负责人负平安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县政府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平安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建立领导干部检查平安生产工作档案。

(二)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健全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增加对事故控制、平安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权重,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目标管理考核优秀的地区、单位和企业予以惩办和奖励。建立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单项重点工作与基础管理工作、行业管理工作与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改进考核方式方法,提高考核的效能。

(三)细化部门平安监管职责。县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对平安生产进行综合监管。县发改、经委、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建管、交通运输、农业、水务、商务、工商、质监、教育、文化广电、卫生、食品药品、畜牧水产、乡村管理、房管、旅游等部门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县财政、科技、法制、监察、宣传、环保、工会、科技等部门,依照平安生产职责规定履行职责。

(四)加强建设项目平安管理。县有关部门负责其主管行业(领域)内建设项目的平安监管。应包括平安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防尘、防火、防爆、排水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平安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未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通过验收、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县发改、经委、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建管、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制定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强化属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消除监管盲区,组织对企业的平安生产状况进行平安规范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报请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平安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县、乡(镇)开发园区平安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一类乡镇和开发园区安监机构监管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乡镇依据监管对象实际状况配备3名以上监管人员和相应装备,人员在乡镇和园区编制总额内调剂。设立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平安生产信息员。各乡镇和园区安监机构的平安生产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须在5年内达到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规定的规范要求。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应当配备必需的监管人员和技术装备。

(七)加强外包工程的平安管理。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机构和租赁单位的平安责任。承揽工程必需具备相应资质。发包方履行平安生产协调、管理职责。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平安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平安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租)单位履行平安生产协调管理职责的发生事故追究发包单位的责任。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不得转包、分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结构施工;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对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要立即依法实施停工停产整顿,同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责任。

(八)实行重大平安隐患治理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县政府对重大平安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并在政府网站和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县政府安委会对跨区域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平安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挂牌隐患治理后要进行验收销号,并报市政府安委会备案。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停产或停业治理。

(九)严格执行平安生产约谈制度。辖区内发生一起死亡1人以上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的未完成平安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或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乡镇和园区、相关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安委会作书面检查。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十)严格执行城区地面挖掘平安确认制度。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城区地面挖掘平安监管。完善有关审核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管线、管道业主单位应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管线、管道巡查和管理。挖掘城区地面前,施工企业要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线、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平安的维护措施和作业规程,并严格依照平安施工要求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项目建设单位负有督促监管责任。管线、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线、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明确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平安。

(十一)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工矿企业和建筑施工、水上运输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事故。对事故调查演讲有权出具结论性意见。严格依照事故“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对发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造成死亡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事故查处实行督办制度,并实行严格的备案制度。县监察部门应会同县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责任追究不落实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强化社会、舆论宣传和监督。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开展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完善平安生产举报奖励方法,公开举报电话及处理结果,疏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职工、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平安生产问题和隐患。对群众、舆论举报和反映的平安生产问题,应迅速查实、整改和反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件和存在重大平安隐患、问题突出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新闻媒体要加强平安生产社会宣传,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平安的舆论氛围,普及平安生产基本知识,提高全社会平安意识和群众事故防范自救互救逃生能力。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强应急救援保证能力建设。进一步整合现有应急装备和队伍资源。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中小企业,除安排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外,应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加强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救援装备投入,应急投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完善县应急救援资金和物资贮藏机制,加快建设县、乡级救灾物资贮藏库,分区域贮藏救援物资。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证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健全应急资源管理数据库,建立社会资源征用弥补和应急救援有偿服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二)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特别是高危企业要加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评估,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对事故发生可能危及周边群众的应急预案应同时抄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并协同开展针对性演练。学校、幼儿园、宾馆饭店、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单位,非煤矿山、冶金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使用和运输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活动。企业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贮藏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配齐相应的救援器材、设施和装备,建立健全初始事故处置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2012年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和重大危险源单位预案备案率要达到100%。

(三)建立完善企业平安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平安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平安风险分析、评估。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平安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气象、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及时暴雨、大风、雷电、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极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落实应急值守工作机制,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制定并落实工作措施,预防、控制生产平安事故,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六、严格行业平安准入

(一)严格平安生产准入条件。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平安生产许可法。不准立项、审批、提供场地等,要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平安技术规范、专项平安技术作业和岗位平安操作规程,把符合平安生产规范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平安准入关。高危行业企业及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立项和竣工投产前应分别进行平安评价,未经平安评价、未通过平安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运营;对已经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应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和使用,履行平安评价、验收手续。凡不符合平安生产准入条件违规建设,或拒不履行平安评价、验收手续的由县政府依法关闭。实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企业平安规模、条件限批,提高准入门槛。对降低准入规范造成平安隐患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平安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定期开展平安生产现状评价和平安规范化等级认定。企业内部平安检查和定期平安条件论证。发现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应依法依规报请上级机关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七、不时完善平安生产政策措施

(一)鼓励和引导平安生产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鼓励企业研发、应用平安生产先进技术以及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开展平安科技研发,加快平安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的换代升级。

(二)加大平安生产专项投入。县财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将平安生产专项投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政府有关部门平安生产、职业健康工作的经费支持。用好平安生产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治理补助资金,落实配套资金。县级平安生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平安监管队伍和装备、平安教育培训、重大隐患治理、职业危害防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

(三)落实企业平安费用提取政策。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费用。计入本钱,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平安生产。平安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平安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局部据实在利息中列支。加强对企业平安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要立即责令纠正,依法予以经济处分。

(四)建立事故预防费用提取使用专项制度。积极推行平安生产责任安全。用于平安生产社会宣传教育、先进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平安生产规范化推广、平安管理水平分级分类评估、平安生产奖励支出。

(五)严格执行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规范。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平安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范依照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同时,依法足额及时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六)加强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滚动使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方法,规范基金管理。利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伤者抢救费用逾越责任限额的未参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平安或肇事后逃逸的进行局部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垫付。

(七)建立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制度。制定社会力量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办法。

(八)建立平安生产工作惩办奖励制度。县政府每年将对全县在平安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平安生产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政府各级平安监管人员。

八、更加注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平安生产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将平安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确保平安生产总体规划和重点行业平安规划的实施。企业要依照各级政府平安生产工作要求,制定和落实企业发展的平安生产目标、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平安投入和各项平安措施到位。

(二)强制淘汰职业危害严重、平安生产性能低下的技术和产能。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县有关部门要围绕转方式、调结构。对不符合有关平安规范、平安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平安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及平安保证低的落后产能,制定淘汰目录和淘汰计划。同时,招商引资时应防止类似项目的引进。凡是列入国家、省产业政策淘汰目录的一律停止生产、使用,依法予以强制淘汰。对存在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平安隐患的企业,由县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关闭。

(三)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编制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平安发展规划。确保引进的项目符合平安发展要求。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年度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平安生产责任事故,实行平安生产“一票否决”取消被考评乡镇、园区和县直单位年度内各类评先资格。依照上级要求,凡受到一票否决”乡镇、园区和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在下一年度内一律不晋级、不提拔。

(二)实行企业负责人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企业发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事故受到刑事奖励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分。各级平安监管部门对不得担任有关行业企业厂长、经理的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凡违反规定任用其担任厂长、经理的对任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奖励处分。

(三)实行企业平安生产信息披露和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对发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或造成人员死亡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有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平安生产严重违规、主体责任严重缺失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由县平安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向发改、国土资源、建设、建管、银行、证券、平安等部门进行通报,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对企业在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产业扶持、证券融资、平安费率等方面予以限制,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落实“打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强重点专项检查。强化县、乡镇(园区)两级“打非”工作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责任。明确“打非”职责分工,乡(镇)村两级主要负责摸排上报“打非”信息动态和协同配合工作,县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联合执法,履行查处取缔职责。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本行政区域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根据情节轻重,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免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事故的依法依纪从重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五)严厉惩罚瞒报、谎报和迟报事故行为。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演讲生产平安事故情况。对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或迟报事故的依法查处的同时。并依法从重予以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事故单位相关资质,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瞒报或谎报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严格平安生产监管工作责任追究。为严格依法行政、查禁事故面前的腐败问题。

对企业生产平安事故应按而未按规定上限处分的

造成不符合平安生产许可条件的对平安生产准入把关不严、降低规范。

对企业“三违”三超”违反“三同时”规定等行为应奖励而未处罚的

暂扣或吊销平安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照或依法关闭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的对应停产、停业、停建整顿。

对将平安生产执法处分的罚款返回被处罚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