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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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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除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信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消防车信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分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它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

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信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信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信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它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信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信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说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信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它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它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它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改革

一、合理而科学的岗位设置制度改革

岗位管理管理制度的建立要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以及性质,事业单位的岗位管理制度的建立要合理而科学,这就需要严格确定不同岗位的分工,任何工作人员不得逾越权限。专业技术岗位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岗位,对此类岗位不能与普通岗位聘用混为一谈,应该遵循择优录取的原则,在此基础上,逐渐把岗位聘用与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统一起来。另外,事业单位应该设立执业准入控制制度,旨在对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进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把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发挥出来,从而聘任人员的申请报告、全面的评价机制才能形成,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权利才能过渡给用人部门。管理岗位的职能不可忽视,其运作的效率直接影响了整个部门的效率,对管理岗位应该根据管理人员的能力、业绩以及资格等建立起一套序列等级,抛弃以前陈旧制度观念,建立其真正适应岗位管理的职员制度。

事业单位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和性质,需要建立一套适应其本身发展的分配制度以及聘用机制,确保岗位设置制度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长远发展战略,总体来说要遵照按岗聘用、竞聘上岗以及按需设岗的原则,要对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对整体的岗位工作人员明确具体的岗位等级。岗位设置制度符合科学管理的概念,此观念加强了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使岗位的特性显露出来,而岗位人员的单位身份被有效淡化,事业单位的认识制度改革达到目的。岗位设置制度的建立,还可以使单位中的个人身份与岗位很好的对应起来。

二、科学和完善的分配制度改革

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可建立岗位绩效工资机制,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四部分,分别时特殊岗位补贴、绩效工资、薪级工资以及岗位工资,其中的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为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工作人员的薪级工资要按照每年的考核结果来进行升级。绩效工资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工资,它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中比较活泛的部分,每年的考核中,事业单位根据工作人员的考核成绩以及表现业绩,采取比较灵活的方式对绩效工资进行分配,额度适量,要根据单位有关章程的规定,不能逾越规范条例。设立绩效工资的目的是合理的刺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有成就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褒奖以及鼓励,因此对不同的岗位人员应该适当拉开档次,以示区分。绩效工资机制有很好的前景,对事业单位的长期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社会主义社会人们劳动差别的存在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分配结构,同时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表现在两方面,首先,全社会范围的收入分配中,按劳分配占最大比重,起主要作用;其次,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劳动者总收入中,按劳分配收入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我国分配制度的这些特点为事业部门的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依据,并为今后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三、合理完善的考核评价制度改革

事业单位中设立的绩效工资机制可有效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部门工资分配中比较活的部分,它根据岗位人员的业绩合理进行分配。这项制度不仅提高了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而且有效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然而,绩效工资机制是一项单纯的薪水激励机制,它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工作人员起到激励作用,并不能从根源上刺激员工。单从结构上来分析,绩效工资机制从内容上对薪酬进行了完善,以前传统的薪酬形式一种单一的没有激励措施的手段,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应该是团队绩效与个人绩效的统一。

职能部门的有效目标量化工作成为了绩效管理工作中的盲点和难点。因此,众多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任一直一来所追求的就是如何把部门或者个人的绩效进行量化。这些工作反应的是一种潜在的价值,无法用目前的标准去量化,比如员工的素质以及经营者的发展潜力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通过其他角度对不能量化的目标进行分析。例如可以从成本、数量的角度来分析。有些目标虽然不能量化,却能对其进行定性研究,可以从时间、质量的角度来研究,例如工作的满意程度、任务完成的及时性等。因此,在新的绩效评价机制中,定性和定量研究应该进行合理的结合,此方法是在现在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中被运用次数较高。绩效考核机制的建立符合一定的科学性,然而真正的施行尚存在诸多问题,目前很多事业单位部门在绩效考核工作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效果却不甚理想。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这里面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希望自己的日常工作能够在绩效考核中又良好的表现,然而他们对于目前的薪酬制度又不甚满意,这种对制度的漠然造成了现在绩效考核制度的过于形式化。另一原因是,事业单位在执行绩效考核制度的时候,不能严格按照原则形式,管理者大多希望人人表现良好,得到良好的回报,以至于在很多情况下,管理者对工作人员都一视同仁,这也造成了绩效考核机制的形同虚设。要避免这种情况,需要事业单位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责任感,同时应该努力对绩效考核制度进行完善。

事业单位的人事改革是关系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单位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事业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关于如何合理地进行事业单位的人事改革,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建议,岗位设置管理的改革、合理完善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以及绩效考核方案的改革。对事业单位进行人事改革的根本目的,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是要提高员工的积极性,激发员工的创新能力,也只有这样才能在事业单位营造出富含竞争力、有序的工作环境,才能保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任香茹.浅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J].理论研讨,2010,(07)

[2]廖文坚.浅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J].经济论坛,2010,(02)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改革

事业单位预算指的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事业单位预算反映了预算年度内事业单位的资金收支规模、业务活动范围以及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的规模和方向,是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

一、改革预算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1.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实现预算管理的核心体现在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方面,也是事业单位建立预算管理制度的目标之一。传统的预算管理w系只是单纯地反映出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的财务数据,而忽视了事业单位的社会责任与工作绩效的完成情况。通过对预算管理制度的深化改革,可以将事业单位的目标、预算的编制、执行的控制、绩效的考核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科学合理地使用宝贵的公共资源,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2.健全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外部环境日益复杂,经济竞争日益激烈,也使得事业单位内部的预算管理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与机遇。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不断健全,财政改革不断深入,通过建立部门预算改革、政府采购改革、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政府收支科目改革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引导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体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内部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也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迈入规范化与科学化的轨道。

二、事业单位的预算制度现状

就目前的形势来看,我国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大部分由财政拨付。日常的事务开展主要以财政资金的收支为主,不参与市场竞争机制。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对事业单位内部的预算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健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当前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主要包含了以下突出问题:事业单位预算资金管理制度缺失、预算编制与事业单位的目标不符、会计核算精准度不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足、铺张浪费现象严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到位、职能转变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因此,改革预算管理体制已经成为事业单位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改革事业单位会计预算管理体制的对策

1.加强预算编制工作,实现全面综合的预算管理

对预算目标进行管理,将事业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管理,有利于保障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只有通过精细化的预算编制工作,才能避免出现重复预算,浪费经济资源,进而优化财务管理组织,提高预算资金的利用效率,实现公共资金的共享,增强会计信息的科学化与真实性。与此同时,还应该对事业单位的收入进行明晰的界定,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预算制度建设进行细化,做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避免财政资金的盲目投入,合理利用财政补助资金提高公益服务的水平和效率效果,将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统一管理,合理分类,一并纳入预算资金管理范围。这样才能做到预算管理的全面分析,确保预算编制与事业单位目标一致,保障收支平衡,做出科学化的决策。

2.完善预算管理体系,提升资金使用的效益

事业单位预算的主要目的在于完成单位事业发展的目标要求,如果事业单位内部的预算管理体制缺乏针对性与系统性,那就难以实现事业单位发展的要求。因此,构建一套完善的预算管理系统,是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途径,更是建立健全会计预算业绩评估体系的重要途径,能有效提高会计核算的工作效率以及财务报告的透明度与公开度,提升会计预算工作水平与效能。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由于内部缺乏与财务环境相匹配的系统化制度,致使其针对性不高,从而引发内部预算管理出现混乱的现象,直接影响了事业单位会计体系的正常运转。建立有针对性的预算管理制度是进行预算制度改革的基本条件。因此,事业单位管理者与主管部门人员有必要总结新时代下的预算管理的特点,从而构建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具有系统化、科学化的预算管理体制。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借鉴学习预算制度改革方面的先进经验,建立一套内容科学、结构合理、理念统一的预算管理基本制度。实现科学管理事业单位预算与会计核算的目标。

3.依法理财,加强预算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中,经常会出现预算安排随意、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首先,依法理财的核心是要求强化预算的约束,事业单位管理者应该加强预算的严肃性,加强对预算计划编制与预算实际执行过程的严格监控,将全部收支均纳入会计预算体系中进行综合核算,确保有效规范的管理好资金;其次,为了满足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要求,对于部分事业单位应实行权责发生制,对财务状况、产出和结果情况等环节进行监督,以进一步提高预算的准确度和透明度,提高会计核算及预算管理水平;再者,为了防范风险,对于那些涉及金额较大的资金要做好重点监督、项目绩效考评与跟踪审计,以确保每笔资金都能达到预期效果,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合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与此同时,可以凭借会计电算化与网络信息技术等现代数据处理技术,以提高监控的实效性与真实性。

四、结束语

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适应市场环境的需要,认清事业单位的本质,依据财务管理与技术人员条件,同时充分学习借鉴国外的预算管理的经验。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体系,从而充分发挥我国事业单位的作用,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1.1我国事业单位图书摆放混乱

我国事业单位的传统图书管理制度存在着众多的问题,其中图书馆内图书摆放混乱为主要的问题之一,图书摆放混乱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不仅仅是某些事业单位不正常管理导致,而是所有事业单位内部都普遍存在的现象。图书馆内部图书摆放混乱的现象,不仅给借书的读者带来的不便,使他们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找寻自己需要的书籍,而且也造成了大量的图书存储空间的浪费,图书摆放混乱还会给图书管理者的工作造成了较大困难,他们需要更多的时间对混乱的图书进行排序,若新型的排放顺序不对也会给图书借阅者带来较大的寻找图书的障碍,在图书寻找上会耗费大量的时间,这对事业单位工作繁忙的员工来说,无疑是较大的读书借阅的障碍,如果图书管理也不够合理,就会导致图书馆的图书处于更加混乱的一种状态。事业单位图书馆内图书排放混乱的主要原因是图书数量和图书种类越来越多,导致图书管理者对图书整体整理处于一种较为繁琐的工作阶段,这会导致许多图书管理出现排放混乱结果的出现。图书排放混乱的另一主要原因是图书管理者掌握的传统的图书管理方法已经无法适应新型图书管理体系的要求,因此应该加强图书管理者的技能培训。

1.2读者的借阅秩序混乱

除了图书馆内图书排放顺序混乱这一主要问题之外,事业单位图书馆的读者借阅秩序混乱也是另一常见的问题,与其他图书馆的管理工作不同,事业单位的图书馆内的借阅者主要是工作人员,他们一般存在着借阅时间较长,无法认真阅读借阅规则的现象,这都会导致图书馆内的借阅秩序较为混乱现象的出现。传统的事业单位图书馆图书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借阅登记,归还时划去登记这样的程序进行,这种借阅管理方法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在进行图书的借阅和归还时,出现借阅时的登记错误或是归还后图书出现损坏却无法找到相对应人员进行赔偿的问题。在电子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图书管理借阅的弊端已经无法适应读者对读书借阅效率的要求,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事业单位图书馆的长久发展。传统的事业单位图书管理制度主要是通过手工完成,图书管理效率较低,随着人们对图书需求的不断增多,图书借阅的人流量也日益增多,若是图书管理水平不能与图书借阅规模的增长相匹配,这就会很容易导致借阅秩序混乱情况的出现,进而会直接影响事业单位图书馆的效益,制约事业单位图书馆的长久性发展。

1.3图书管理员的工作效率低下

事业单位图书管理员工作效率低下是制约事业单位图书管理发展水平的又一个重要因素,传统图书管理人员的管理技术水平已经不能够适应图书事业快速发展的当今市场,一些图书管理人员不按照新型图书管理制度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图书管理,无法积极严格的要求自己适应新型技术发展的要求,会从根本上导致图书馆内部图书管理运转的效率,从而会直接导致图书馆内图书利用效率较低现象的出现。我国事业单位图书管理人员对图书管理工作不重视的现象,还存在于传统图书借阅登记归还的层面上,图书管理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的现象严重制约了我国事业单位图书管理机构的运行,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事业单位图书馆新型管理体系的开展。

2提高事业单位图书馆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

2.1树立正确的事业单位图书馆管理理念

我国事业单位的图书馆长期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使得事业单位图书管理者对待图书管理的态度不够积极的态度,是直接导致事业单位图书馆图书管理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应该加强对事业单位正确图书馆管理理念的树立,才能够确保事业单位图书馆在新型图书馆体系下的高效运转。只有树立正确的事业单位图书馆管理理念,才能够高效的提高事业单位图书馆的管理水平,才能够在电子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保证事业单位的图书馆不被淘汰,才能够更好的确保事业单位图书管理体系的高效运转,才能够吸引更多的借阅者进行图书借阅,进而可以在保证图书馆管理体系运转的同时,提升图书馆的经济效益,保证事业单位图书馆的长远性发展。

2.2更新事业单位图书馆管理技术水平

为了适应新型图书馆管理体系的要求,首先需要加强图书管理者的技术水平,技术要素在整个图书馆服务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事业单位图书馆在信息时代的新型服务需要更加高要求的技术水平与之相适应。提升事业单位图书管理制度中使用到的技术水平,才能够确保图书馆图书借阅和幻术的速度,也可以更好的保证书籍损坏可以找到相关的负责人,从而能够实现严格执行赔偿制度,进而可以保证图书馆的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2.3提升事业单位图书馆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

为了保证事业单位图书馆的管理制度的更新能够适应图书馆行业制度更新的速度,最根本的是保证事业单位图书馆管理人员工作能力的提升,只有加强对图书管理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培养,才能够更好的保证新型图书馆管理制度得到更多的实践和保证。一些生产效益高的事业单位可以将图书管理向电子化和系统化方向发展,电子化的图书管理系统可以更好的加快图书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

3结论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按照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等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发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各区、县参照执行。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职工较多,而且大多数高素质的人才都集中在事业单位。但在事业单位实际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认识不到位,人员配置不灵活,缺乏活力,再加之机构设置缺乏科学性,导致资源无法实现跨区域共享,存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的问题。而且当前事业单位人员冗杂,存在严重超编的问题,这对国家财政带来了严重的负担。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加快对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进行创新,使其与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较好的适应性。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事业单位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只有加快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创新,才能尽快提高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事业单位人员多以专业人才为主,这些专业性人才通过利用自身的科学文化知识更好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通过对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进行创新,有效的调动起这些高素质人才的积极性,激发其创造力和活力,更好突显出事业单位的人才优势。而且通过全面调动起人才的积极性,也能够有效的提高事业单位的效率。另外,在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过程中,可以加快促进资源的共享,减少资源浪费现象的发生,同时也能够进一步改善事业单位人员冗杂的现象,实现人才的有效利用。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创新的策略分析

及时转变管理理念,明确人的重要作用,重视人力资源管理。要想确保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需要加快转变管理理论,从传统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中解脱出来,针对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进行不断创新,利用先进的发展理念,提高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科学化水平。在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人作为最活跃的要素,需要充分认识到人这一要素的重要作用,为工作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使其与单位同步成长,这样才能增加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归属感,全面提升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

改变用人机制。相较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还要积极向企业进行学习,加快对人才选拔机制进行优化,并进一步提高人才选拔标准,利用公开招聘的方式,针对聘用人才的水平来为其匹配合适的工作岗位,从而使聘用人员能够在工作岗位上发挥出更高的水平。作为事业单位,还需要重视人员的培训,通过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实践,努力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工作能力。另外,当前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创新过程中,还需要引入淘汰机制,进一步对人员进行精简,优胜劣汰,这不仅能够加快人员的流动,而且能够不断的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

规范绩效考核标准。事业单位要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规范绩效考核标准,明确考核目标,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单位人员绩效考核的意识培养,使其了解绩效考核在工作中的重要性。通过绩效考核制度指导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并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绩效考核时要严格按照绩效考核制度进行,确保绩效考核过程公平公正。同时还需要根据各行业的特点来对内部考核制度进行完善,针对不同的岗位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绩效工Y分配,在实际分配过程中,还需要向关键岗位及一线岗位进行适当倾斜,以此来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全面提升。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事业单位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时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激励机制的建立充分调动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事业单位要根据单位内部员工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制定多样的激励机制,更重要的是要改变单一的激励手段,采用综合多样的激励手段激发员工的创造能力。用竞聘制代替选拔制,对竞聘人员的竞聘资格进行严格要求;对人才实行科技创新激励制度,对工作中有新发明、新思路的员工进行奖励;定期举办技能大赛,选拔出技术、技能过硬的人才,发现和选拔一批爱岗敬业、技艺精湛的优秀人才,为高技能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范文第7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2015年12月,中央编办印发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事业单位”已不仅仅包含“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传统说法,还包括“社会力量利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新范畴。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一个需要仔细研究的新课题。

一、滕州市各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现状

按照“事业单位”新的含义范畴,目前,滕州市各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分别负责、分类登记,即传统意义上的公办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事业单位即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登记;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卫生室、诊所等)在卫计部门进行备案。

(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情况。截至目前,我市登记事业单位法人中承担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约占90%,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政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控严格,运行良好。事业单位的监管主要依靠年度报告公开,我市在连续3年年度报告公开达到近100%的基础上,为不断加强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丰富监管手段,强化监管力度。一是对未及时进行年检的事业单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督促,要求限期完成年z;二是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事业单位公章管理办法》,对事业单位公章的刻制、使用、更换、上缴、销毁做了明确规定,完善了事业单位管理体系;三是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对强化法人登记管理、建立事业单位考核机制、执行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四是坚持开展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不断改进考核指标,完善考核程序,实现考核结果运用的“三挂钩”制度,取得良好成效。

实行登记制度以来,通过多管齐下的监管手段,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管理工作逐渐规范,对于促进事业单位法人依法行政、发挥公益职能起到积极作用。

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情况。据统计,全市已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448家,其中民办非企业241家,社团组织207家,主要涉及到教育、文化、科技等部门;在卫生部门备案的卫生服务机构886家,其中标准化村卫生室683处,社区卫生服务站25家,厂矿、企业、学校卫生室25家,个体诊所140家,民营、厂矿、监狱医院13家。这其中的多数单位只经过相关部门资质认可,均未经过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其监管方式受限于制度缺失和人员编制等方面,仅能依靠年度检验、人员验证等简单的手段。

二、各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现阶段主要问题

(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有关问题

近年来,事业单位登记监管工作不断强化,成效显著,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改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事业单位监管领域中缺乏专门法律,造成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困难。《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赋予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事业单位的职责,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要求,但监督管理的内容还比较宏观。有的内容缺少权威解释;有的内容只是提出了问题,而缺少配套措施,对如何把握监督管理内容、如何实施监督管理的认识不够清晰统一;有的存在制度、规则局限性及刚性不足等问题。

二是相关部门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和动态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目前,我市事业单位监管工作中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尚显不足。一方面是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足。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主管部门容易从管理者变为操作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庇护行为不可避免,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功能大打折扣;同时,主管部门往往对事业单位的初始设立比较关注,而对事业单位能否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履行好应尽职责做的不够。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联合监管的机制尚不完善。监管方式主要以机构编制部门和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为主,监管手段上多停留在听汇报、看材料上,对于事业单位工作的扎实性、材料的真实性尚无有效的监管措施和办法,联合执法和监管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三是社会公众参与力度不足。人民群众的监督是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部分。目前,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还远远不够。一方面是相关信息不对称。由于事业单位从属于主管部门的相对内部性和有关保密性,导致人民群众缺乏对其监督应知的信息资料。另一方面是事业单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积极性不高。很多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度不高,也没有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当成自己的一种义务,加上制度上的约束也不明确,刚性不足,导致它们往往对不利的信息进行隐瞒、回避等。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登记有关问题

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在机构设置、业务活动开展、人员管理上有很大差异,情况十分复杂,监管不易开展,也存在不容忽视的一些问题。

一是机构设置存在一定随意性。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的设置往往出于出资人的意愿,带有一定的随意性,甚至有出于营利性目的。考虑到对这类单位管理的政策法规不健全,对其进行统一登记,要充分界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差别,防止出现统一登记后借此身份谋利的现象。

二是财力得不到充足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应该是以公益为目的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只能用于自身建设和发展,出资人不能取得任何回报。这类单位成立之初,出资人会投入一定的财力保证其运行开支。但随着时间推移、环境变化,在很少得到出资人持续投资、政府财政资助和拨款的情况下,这类单位一旦业务萎缩,经营不善,资金短缺,就不能保证单位的持续发展。实行统一登记后后,虽然一定程度上会解决相关问题,但财务的使用监管依然存在较大难度。

三是内部管理不够规范。一是人事管理不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由于没有纳入编制、人社等部门管理,用人完全自主,但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录用人员不够规范。二是财务管理不够规范。例如有的单位没有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三是监督管理薄弱。有的单位没有形成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管理机制。

四是登记条件难把握。首先,从前置审批上看,现有事业单位由各级政府及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一般对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机构规格、人员编制等都进行核定,审批条件和程序较为规范。而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对这类单位职责、规模没有严格的规定,审批条件和程序规范性不够。其次,从法定代表人产生上看,国家机关举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主管部门或党委政府任命,符合严格的干部管理原则和相关程序。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负责人一般由出资单位委派,人员身份较为复杂,有可能不符合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条件。再次,从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上看,国家机关举办事业单位有充足的财政资金供给,具有较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财力上得不到充分保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相对较弱。综上所述,给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登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五是监督管理存在难度。监管方式较为单一,目前各备案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通过有关资质证书的年度检验和行业指导等进行监管;监管力度尚显不足,没有相关奖惩配套措施和法律法规;监管力量薄弱,一定程度存在监管漏洞;行业差距较大,无法全面掌握各行各业的工作业务。

三、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修改事业单位概念和登记范围。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概念,新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意味着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已经纳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范畴,但尚不能代表全部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如果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的统一登记,建议将事业单位修改为“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将社会力量举办的社会组织名称更改为社会公益机构,与传统事业单位相区分,突出其公益性、非营利性和服务性等特征。

(二)明确各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条件和程序。根据目前情况看,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是登记管理的两大主要机构,机构不同,登记条件不同。建立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要实现“三个做到”:首先要做的是由“多头登记”到“一头登记”的整合,充分论证划归的利弊;其次要做到登记条件的,比如将“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规定修改为“设立单位的依据和理由”,在有规范名称、场所、资产、人员和章程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社会力量举办事业单位的登记条件等;三是做到登记程序的调整简化,调整即先证后照,体现法人证书法律唯一性,简化即登记全程电子化,所有材料实现扫描存档。

(三)完善各类事业单位监管体系。各类事业单位建立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后,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别、特点和作用,实施分类指导和监管,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监管工作:一是加强章程管理,健全治理机制,对公办事业单位探索实施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规范机构章程,做到合理运行、遵章服务;二是加强诚信建设,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增强事业单位特别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自律能力;三是完善考核机制,强化绩效管理,修改绩效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涵盖所有公益性事业单位,突出公益属性;四是完善法律法规支持,实现依法查验、依法办事,增加法治性、强制性手段维护法人登记的严肃性;五是加强信息披露,实行公众监督,在年度报告情况公开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特别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登记过程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吸纳社会公众监督。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范文第8篇

山东省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益服务机构(简称民办公益机构)包括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近年来,民办公益机构在调动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成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必要补充。其特点主要有:(一)分布范围广。从总体分布情况看,全省登记的民办公益机构在省市县三级呈“金字塔”状分布,分别占总数的4%、29%、67%;从行业结构上看,教育类占23%、卫生类占9%、文化类占9%、科技类占11%、其他类占48%。形成覆盖城乡、门类多样的格局。(二)登记数量有所下降。全省民办公益机构数量2007年达到顶峰,为50037个,随后几年,一些机构不再开展工作,注销了法人登记,到2013年减少了11147个,减少22%。2014年情况有所好转,与2013年相比,登记数量呈增长态势。(三)部分机构发展较好。部分民办公益机构在文化交流、医疗保健、救灾救济、扶老济困、社区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的民办公益机构已经在其专业领域创出了声誉、创立了品牌。比如:滨州沪滨眼科医院,其眼科专业基础好、技术高,现在其服务对象已经涵盖滨州、东营、淄博、德州等地;滨州渤海教育集团,现已发展成为滨州市规模最大、设施最先进的民办学校,其下辖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人数已达1200人。民办公益机构的发展,补充了政府公益服务力量的不足,缓解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与公益服务供给紧缺之间的矛盾。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有些民办公益机构不断发展壮大,但大部分此类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面临着诸多制约。(一)人才流失问题。在现行政策下,民办公益机构的人员无法享受到与公办事业单位人员一样的职称评聘、社会保险、养老保障等福利待遇,导致诸多优秀人才流失到公办事业单位中,阻碍了这些机构发展壮大和服务质量提升。(二)资金投入问题。一方面,政府的资金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很多民办公益机构难以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也难以享受到税收减免和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挫伤了兴办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民办公益机构多数由个人举办,其经济实力有限,自身投入难以维持公益服务发展需要,导致其更加注重追求经济利益,忽略了提升公益服务质量,发展方向偏离了公益属性要求。(三)生存空间问题。民办公益机构在与公办事业单位竞争中,面临着申请立项、财政补贴等诸多政策方面的不公平待遇,导致其生存空间较为狭窄,有被边缘化的趋势。一是与公办事业单位相比,民办公益机构在电费收取和土地价格等方面与公办事业单位的标准不统一。民办公益机构电费按照商业用电价格收取,公办事业单位按照公用事业用电价格收取;民办公益机构按照商业地产价格购买土地,公办事业单位则多由政府直接划拨土地。二是民办公益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的收费票据管理不统一。民营机构使用税务部门的专用收费票据,公办事业单位则使用财政部门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民营医院遇到的情况比较典型,医保部门进行结算时,要求提供财政部门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民营医院获得此类票据比较困难。我们在沪滨眼科医院了解到,由于民办医院身份原因,每次在财政部门领取事业性收费票据时,仅能够领取一份,而公立医院则可以单次多份领取,这给民营医院的运行带来了诸多不便。三是公办事业单位一般享有国家承担公益的财政补贴,如公办医疗机构一般按床位补贴资金,而民办医院没有享受到这种补贴。

三、民办公益机构对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的意愿和态度

经调查了解,绝大部分民办公益机构希望登记成为事业单位法人,但也有一小部分持观望态度,其原因为:(一)希望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的目的:一是认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能够获得与公办事业单位在税收、土地、职称评聘、养老保险等方面相同的政策扶持和社会待遇。二是希望利用事业单位的“金字招牌”招揽和留住人才,提升发展活力。三是希望借此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进一步扩大影响力。(二)持观望态度的原因:一是对公办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不够认同。例如有些民营幼儿园,有自己的办园理念和教学、管理方式,认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会有方方面面的约束,不利于幼儿园发展;部分民营医院认为,现在的管理体制比较简单,进行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后,会增加更多的监管因素,影响他们的发展自。二是对政策了解不够,认为在没有明确的鼓励扶持政策出台之前,维持现状比较稳妥。三是部分民办公益机构规模较小,市场参与程度不高,对登记成事业单位法人的需求不迫切。

四、民办公益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利弊分析

(一)有利的方面:一是可以为各类事业单位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统一登记后,如果能进一步平衡对公办、社会力量举办的事业单位在税收、土地、保险、养老、监管等方面的政策待遇,使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地位趋同,可以激发各类事业单位的活力和动力,吸引社会更多资金投入公益事业,增加公益服务总量。同时,可以对国家机关举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产生竞争压力,促使其改善内部管理、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二是可以整合监管力量,明确监管主体。目前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社团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从工作现状和人员配备上看,登记监管力量比较分散,不能适应对这两类法人监管的需要。统一登记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可以整合编制、民政部门的力量,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各类事业单位健康规范发展。三是有利于政府更加全面客观地宏观调控现有的公益服务力量,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公益服务资源,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政府对公益服务领域投资和服务的压力,有助于公益服务新格局的尽快形成。(二)不利的方面:一是会造成社会认知上的混乱。“事业单位”这个名称,是中国的特色产物,已经约定俗成,有其特定含义,社会上认为,事业单位由国家举办,与公共权力紧密联系,一般都称为“机关事业单位”,如果民办公益机构也称为事业单位,可能会造成社会认识混乱。二是会影响事业单位的公信力。经过建国以来60多年的积淀和服务,“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有着较高的公信力,大家比较信赖。有些民办公益机构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不强,营利化倾向严重,内部管理不规范,统一登记后,群众会将民办公益机构存在的问题混同公办事业单位的问题,影响公办事业单位的声誉。三是监管难度加大。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后,单位数量会大幅度增加,监管部门的压力陡增,难度和风险加大。四是在未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的前提下,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有可能影响民办公益机构登记积极性,也会弱化登记监管机构的公信力。

五、实施统一登记需要做好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