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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大学公共管理类本科生行政法学、行政伦理课程开设情况
依据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公布的2007-2009年公共管理学一级学科排名,选取了包括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参评的44所高校,通过访问高校公共管理学院网站来获得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专业简介等,调查了行政法学、行政伦理(或行政道德)两门课程开设情况。在44所高校中,清华大学、天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的公共管理专业并未开设本科,因此没有纳入研究范围。在40所高校中,开设行政法学(或宪法与行政法、行政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与政府)的院校共有33所院校,占调查总数的82.5%。仅有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7所院校没有开设此门课程。在开设该门课程的院校中,大部分将其列为专业主干(核心)课程,仅有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及潍坊医学院2所学校将其归为专业选修课。40所高校的公共管理类院系行政伦理开课率偏低,仅有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11所学校开设这门课程,仅占调查总数的26.8%,并且11所院校均将其归为专业选修课。行政法学在国内大学公共管理类本科生中开课率较高,这与我国日益推进的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理念是分不开的。但同时行政伦理课程开课率偏低,这种重法制而轻伦理的本科教育理念对于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培养将是极其有害的,不利于解决学生在价值观上的矛盾与冲突,不利于培养既懂法、守法又遵从行政伦理、拥有较高道德水平的21世纪管理者。
2关于行政法学与伦理学课程教学协同化的调查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为本科生开设了行政法学和伦理学(而非行政伦理)课程。本研究采用自编问卷调查,试图了解行政法学以及伦理学课程教学的现状,以及学生对两门课程协同化教学的态度。本次调查对象为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8级和2007级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学生。发放问卷41份,共回收有效问卷41份。调查发现,48.8%的学生同意“教师在上伦理学课程时有考虑到行政管理专业特点,并不是泛泛而谈”,43.9%的学生同意“教师在上伦理学课程时有穿插与行政法学相关的内容”以及43.9%的学生认为“教师在上行政法学课程时有穿插行政伦理相关内容”。这说明,两门课在实际教学上存在一定的协作。36.8%的学生表示“伦理学与行政法学所教授的不同价值观会让我感到困惑”;29.3%的学生认为“伦理学与行政法学两门课程的教学是完全脱节”。可见,由于两门课所代表的不同的价值取向,造成了不少学生的疑惑。65.9%的学生认为“如果伦理学在授课中配合行政法学课程的内容,我觉得效果会更好”以及75.6%的学生同意“如果行政法学在授课中配合伦理学课程的内容,我觉得效果会更好”,说明学生希望两门课程能够实现更好的协同。
3行政法学与行政伦理课程教学协同化的实现途径
两门不同的学科(法学与伦理学)究竟有没有可能为了一个共同的培养目标而相互协同?如果能,其协同的具体措施和形式是什么?我们提出了教学改革思路,并在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初步付诸实践。实践途径可概括为“三同三共”方案,即,同一个教师团队、同一个学生班级,同一个开课学期、共享教学案例库、共享公共管理理念、共同开展课程实习。整体思路是:协同不一定要全部在课堂内完成,而主要靠(教师+学生)=团队协同,(课内+课外)=时间协同,(理论+案例)=内容协同。具体方案如下:其一,培养计划的修订。基于广泛调研,并咨询专家意见,建议公共管理学院所有本科专业开设行政伦理,作为专业基础必修课,学时为32学时,2学分。同时开设行政法学课程,学时为48学时,3学分。两门课程开课学期及班级实现同步,以利于协同教学。其二,教学团队的组建。行政法学课程组与行政伦理课程组共同组成协同教学团队,实现集体备课,共同开展教学研究。其三,课堂教学协同化。两门课分别在教学进度计划中将协同的课次、内容列明。两门课均单设三次以上的案例讨论课,由两门课的教师共同参与主持。其四,课下实践协同化。两门课共同组织课外1~2次实践教学,包括采访政府公务员、旁听行政诉讼法庭辩论等。其五,案例库建设。在原有两门课案例素材的基础上,编写行政法治与行政伦理案例汇编,作为辅助讲义,条件成熟的时候正式出版。其六,第二课堂活动。面向公共管理学院全体学生推出“影像中的行政法治与行政伦理”系列活动,通过看电影、专家点评的形式,引导学生在轻松活泼的气氛中思考行政法治与行政伦理的问题。
当代中国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冲突屡见不鲜。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作为政府基层公务人员的代表,在很大的程度上承受着社会对政府行政体制的批判和不满。借助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理论,从行政伦理学的角度入手,通过对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动机和价值取向的思考,来发现其行政伦理的困境所在,并从内外控制的双重角度找寻破解困境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城管执法;行政伦理;行政责任;自由裁量权
当代中国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冲突屡见不鲜。面对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我们习惯性地将批判的矛头指向公共行政部门的制度规范和角色定位,自然而然地将公众和政府作完全对立起来,但这种批判所具有的现实意义是有限的。进一步观察已发生的公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我们发现,冲突的根源大多在于公众和基层公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和。其中以城管执法过程中与执法对象的矛盾最为典型,公众因为对城管队员执法方式和程序的不满,怨恨政府,大量案例的积累引发了全社会对城管执法行为的负面舆论。
城管等行政执法类的基层公务人员,就是李普斯基提出的“街头官僚”的代表,该理论认为,街头官僚所掌握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对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国内学界不乏对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讨论和研究,但更多的局限在行政法学的领域,使得这方面的研究具有“单点注入”的特点,而其针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逻辑也主要是遵循从行政立法层面到行政执法层面,再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的法制主义思路[1]。但笔者认为,对自由裁量权的讨论应该更多的从行政伦理学的角度入手,通过对街头官僚执法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动机和价值取向的思考,来发现其行政伦理的困境所在,并从内外控制的双重角度找寻破解其冲突和困境的有效路径。
一、行政伦理学视角下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街头官僚的自我决策产生偏差的重要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一般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2]学界并不缺乏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讨论,但往往将其视为一种“恶”的权力,并主张用完善立法、加强监督等方式来实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但事实上,行政自由裁量权并非一无是处,它应该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诉求与正当性的权力,任何试图通过严格的控制来剔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张与做法既是不适当的,也是不可能的[3]。
我们可以从行政伦理学的角度出发,重新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和定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其实质是基层公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基于自己的判断和价值取舍,对执法对象采取基于法律基础的灵活的处理政策,它与行政伦理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存在密切的联系。从理论上讲,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被视作既处于法制框架之内,又超出法制条文之外的一种“自由”,它意味着在法律所未及之范围内,行政享有某种程度的决定空间。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方面需要依靠法制的框架束缚,另一方面又超脱于法律条文的,是执法主体享有的一种相对的自由,而行政伦理研究的起点,正是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非制度化的权力自由空间,只有存在自由空间,才需要用伦理和价值的规范来讨论行政主体执行方案的选择,因此,两者在理论上是相互契合的。而从实践的角度看,行政自由裁量权实质上是一种非制度化的具体事务处置权,即行政主体在制度规定不到位、不明确的模糊“地带”乃至制度之外的空间地带做出事务性行政决定或裁决的权力[4]。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驶过程中是一种非制度的权力,也就是一种伦理性权力,我们观察现实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行政执法主体是基于行政目的和个人道德的双重考量,来确定如何进行“自由”的决策,换一种说法,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的正是行政责任的选择,是对执法主体自身责任和价值冲突的选择,而这正是行政伦理学在实践中所研究的重要内容,责任也是建构行政伦理学的关键概念。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讨论,正是行政伦理学研究的现实意义所在。
作为一种伦理性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并不像公众和一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恶”的体现,尽管我们必须承认,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为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价值和目标偏离创造了可能性,并使这类问题难以得到制度和法律层面上规范化的和有效率的治理;但是,从行政伦理的角度考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使得城市管理等基层的行政过程有了社会价值和情感发挥作用的空间,它恰恰说明了行政机构与行政人员并不是没有灵魂、没有任何意志自由的政治工具,而是有一定意志自由并需要运用价值理性进行独立价值判断和价值决策的公共管理主体[1]。也就是说,只有从行政伦理学和行政法学两个不同的学科角度出发,才能够对基层公务人员,也就是街头官僚在执法过程中行使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做出全面客观的认识。
二、城管执法行政伦理困境――责任冲突
弗雷德里克?莫舍(Frederick Monsher)将行政伦理学中的责任界定为两个主要方面: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客观责任在具体形式上包括两个方面:职责和应尽的义务。所有的客观责任都包括对某人或某集体负责,也包括对某一任务、人员管理和实现某一目标负责。职责和义务,对某人负责和对某事负责,是客观行政责任的两个方面[5]74。公共行政人员最直接的责任,是对自己的上级负责,贯彻上级的指示或是完成已达到一致的目标任务。另外,公共行政人员还要对公民负责,洞察、理解和权衡公民的喜好、要求和其他利益。对应我国的基层街头官僚而言,可以通过在现存法律框架内改变相关方案的方式,也就是通过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来对公众的喜好或利益诉求做出回应。
其次是主观责任。主观责任是由我们内心的情感和信仰所赋予的,如果说客观责任来源于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那么主观责任则根植于我们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放到我国城市管理执法的实践中去思考主观责任的存在和影响,则表现为每个城管队员作为个体,在面对类似工作的执行和事件的处理时,会因为个人价值理念的差异而做出不同的现场决策。当执法者的自由裁量选择与执法对象或社会公众的期望偏离时,就会引发某种形式的冲突或积怨,这里显然已经出现了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的某种冲突形式,而这种偏离在现实中是极容易产生的。这表明,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之间存在共存的困难,这同样是某种行政伦理的困境。
面临具有冲突性的不同责任,是行政人员体验伦理困境的最为典型的方式。当处于两种不同的期待或倾向之间,而且这两者都具有重大价值时,行政执法人员将面对选择的尴尬。从根本上说,这种困境涉及我们是如何有意或无意地对价值观和原则进行排序的[5]96,因此它们应当被视为既是实际工作中的,也是伦理性的问题。而这些困境出现的根本,正在于以城管执法人员为代表的基层公务人员在现实的工作实践中,需要面对多样化和多质化的行政责任,这些责任的冲突性不仅在于前文所划分的客观和主观的区别,更重要的是,即使是客观或者主观责任的内部,同样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冲突形式。库珀在《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一书中将实践中的行政责任冲突归纳为三种最常见的形式,即权力冲突、角色冲突和利益冲突。结合我国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具体工作实践,我们可以对这三种责任冲突形式做进一步的论述和介绍。
(一)权力冲突
权力冲突是两种或两种以上客观责任的冲突,这些客观责任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力来源(如法律、组织的上级和公众等)从外部强加给行政人员的。如果两种权力对城管执法人员行为的要求不一致,那么执法人员就会陷入某种抉择的尴尬,要求在强大的外界压力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恰当的使用。具体考察我国城管执法的实际运作过程,我们至少可以发现两种不可避免的权力冲突形式:
第一种是政府部门内部不同权力来源带给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力冲突。对于最基层的执法人员而言,首先要面对的是来自直接上级,也就是城管局的命令,但由于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经常是配合其他政府机关进行的,因此还需要听从事件主管部门的调配和任务目标,而这个主管部门又往往不止一个,例如在对一些油烟污染较严重的餐馆或摊贩的管理过程中,就可能牵扯到城管部门本身、食品安全部门、环保部门、税务部门,等等。因此,这种权力冲突时常会影响执法人员对自由裁量权的判断和行使。如果对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做进一步的思考的话,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必然性,即我国行政体制中对于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主体地位规定不明,城管与工商、税务、公安等执法机构相比,有着底气不足的劣势,有的城管由政府直接管辖,有的隶属于建设系统,有的则为部门的内设机构,甚至有专家将城管誉为“单亲娃”,没爹妈管[6]。总的说来,由于中央对于城管部门没有统一的部门进行归口管理,使得城管在执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判断和选择的可能性更为复杂。
第二种是政府部门和公众偏好的不同造成的权力冲突。这种情形相较前一种而言更容易理解,尽管我国政府始终强调其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但在实际的行政过程中,政府部门经常以理性经济人的效率观点作为工作遵循的实际准则,再加上政府部门的决策往往需要更多的进行宏观和整体的考量,而公众在面对城管执法时,往往关注的是个体的需求和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当城管执法人员带着效率优先,配合宏观需要的执法要求来管理公众的日常行为时,双方难免会产生行政责任上的冲突。
(二)角色冲突
角色概念是此类责任冲突的关键。在特定的情形中,我们所体验到的特定角色的价值观是不相容的,或者是互相排斥的,但更关键的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体验到的不是价值观本身,而是在价值观支配下的角色冲突。现代社会,每一个个体都是各种角色的集合体,当我们关注作为个体的基层执法人员时,可以发现他们在工作实践中,其实也会扮演不同的角色,而不仅仅是行政人员的角色,组织工作之外的其他角色与行政人员的角色之间就有可能产生冲突。
如果把讨论的重点进一步具体到我国的城管执法人员,我们可以发现其角色冲突与库珀一般意义上角色冲突形式相比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在于我国城管执法人员对自我行政人员角色认知存在一定的偏差,这种偏差扭曲了他们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而使得这一角色与其他角色之间的冲突更为激烈。具体来说,受中国几千年封建文化中“官本位”、“权力本位”、“人治”思想影响,部分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认为自己是执法者,代表着政府进行城市管理,因而高人一等,不愿蹲下身子、放下架子、平和心态,不能将执法对象的利益放在一个较高的位置来考虑[7]。这样的角色认知已然偏离了作为基层公务人员的价值定位,当他们以高人一等的执法者角色来面对其他可能出现的角色时,也就使得自由裁量的天平向执法者的价值观倾斜,因而我国的城管执法人员往往在面对各种各样的执法对象时缺乏足够的耐心和细心,一旦执法对象提出质疑、反驳,就用“拳头”执法,这也就是为什么当下我国城管执法过程中频现暴力执法现象。
(三)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在我国的基层行政执法实践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当我们的个人利益与我们作为一个公共官员的义务之间产生冲突时,就给了我们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机会,它们表现为公共角色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客观责任与个人可能利益之间的冲突。从本质上说,在利益冲突问题中,我们所面临的就是这种“利益与职责之间、私人生活禀性与公共角色义务之间的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也就是说,利益冲突更多的表现为客观责任要求和主观责任认知之间的冲突。
我们同样将关注的焦点放在我国城管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践之中,笔者认为,基层执法人员在工作实践中可能获取的个人利益可以总结为两类:第一种是我们所熟知的经济利益,城管执法人员可能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接受执法对象经济的或物质的贿赂,从而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做出有利于执法对象的决策,这种对经济利益的偏向,显然与其公共职责产生冲突,背离了作为基层公务人员的义务和价值;第二种个人利益则较容易被人所忽略。有学者指出,“街头官僚在技术上、认知上和道德上被理解为消极的,会运用他们手中自由裁量权来管理他们的工作环境,从而使得他们的工作变得容易和安全。”[8]也就是说,城管执法人员会在行政过程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来降低工作难度,提高工作效率,追求自己的效率利益,漠视行政程序,包括不亮证执法;没有填定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罚款不给收据或者以其它白条代替;先裁决后询问,先处罚后取证等。这种误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来追求工作安全和便利的行为,背离了程序正当性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三、 城管执法伦理困境的破解路径
根据前文的论述,我们发现,街头官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际上就是在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的复杂冲突中进行基于个体的价值和伦理判断,但由于我国城市管理体制的欠缺、社会偏好的多元性和城管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缺陷等原因,城管执法的过程和结果常常陷入行政责任选择,也就是行政伦理的困境。那么,从行政伦理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从理论中找到哪些针对性的破解途径呢?对于这类伦理困境的控制,我们可以从外在和内在两个层面进行思考。
(一)外在控制
所谓外在控制,即通过对外在的法律、行政规范、强化监督等方式来防范基层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控制行政伦理中可能的失范现象。实施外部控制的理论基础是:个人判断力和职业水平不足以保证人们做出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外在的控制力:
第一是立法控制,一方面通过伦理立法的方式,对行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伦理选择及其结果进行专门的立法,另一方面还应尽快制定专门的行政程序法,规范城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的行政程序,避免其为了个人的效率利益而违背程序的正当性。
第二是体制控制,一方面要加强行政监察,实现监察行为的专门化、全面化、工作正规化;另一方面要完善对于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主体规定,明确规定其执法主体定位,具体化其职权范围,改变城管部门什么都管的现状。
第三是权力控制,这里的权利控制强调的是行政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对基层公务人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控制。为了保障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自由裁量权的侵犯,要求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进行事前告知、事后救济,通过听证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捍卫行政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内在控制
弗雷德里奇在1935年出版的《美国公共服务中的问题》一书中指出:负责任的行为除了需要有外部控制因素以外,还要有一种“心理因素”[5]152。他认为,行政责任主要对两种主导因素作出反应,这两种主导因素是:技术知识和公众感情。而将这两种因素放到对我国城市管理基层执法人员的内在控制中,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第一是技术知识。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基层城管执法人员而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是对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的学习,提高其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使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受其素质支配,进而使其行为自动服从法律,能动地服务人民,避免因为不懂法不懂程序而造成行政执法中的冲突。
第二是公众感情。城管执法人员应该尽可能地迎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要求和公众情感的诉求,转变工作理念,从“对民”执法变为“为民”执法。要回应社会关注弱势群体的价值导向,在处理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事件时,应转变自身角色,尝试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去做出平衡公众情感和行政目标的决策;还应提高个人素质,要有足够的耐心和细心,要有良好的行政道德人格,还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名利观。
当前中国社会矛盾愈发激烈,尤其是公众与政府之间,大量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使得双方几乎已经陷入某种对立的状态,这显然与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服务性宗旨是不相符合的,而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作为政府基层公务人员的代表,在很大的程度上承担着社会对政府行政体制的批判和不满。借助李普斯基的街头官僚理论,我们发现城管执法人员与公众的矛盾,主要产生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之中,而从行政伦理学的视野考量行政自由裁量权,又可以发现其行使的内在逻辑,即是在以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为主的各类行政责任之间进行的基于个人价值判断的取舍和决策。而由于我国包括城管制度在内的行政体制和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使得我国城管执法人员所进行的行政责任的取舍和判断常常会产生偏离和扭曲,从而引发与公众的矛盾冲突。
针对这种在现阶段无法避免的行政伦理意义上的困境,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内外两个维度找寻破解的途径,可能这样的途径还无法在现实中收获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至少能够让我们在面对类似城管执法这样的行政正当性问题时,有更多角度、更深层次的思考,毕竟体制的运转是基于个体的执行,如果能够将个体行政伦理的角度和整体制度设计执行的角度相结合,对当下中国许多社会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就显得更完整,更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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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the Ethical Dilemmas in Urban Management Law Enforcement: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Discretion
关键词:行政伦理失范;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0-0300-02
随着我国反腐败的深入,我们不难发现,导致官员腐败的原因除了制度不够健全、官员法律意识淡薄之外,行政伦理失范也是重要原因之一。鉴于此,本文试图对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及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如何防范行政伦理失范提出对策。
一、行政伦理失范的主要表现
所谓行政伦理,是指行政人员在运用和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规范的统称[1]。它是行政人员自身道德素养和行政机关群体行政价值取向的结合。而行政人员要是为了满足一己私欲,凭借自身的职务优势,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无视行政道德准则和规范,导致公共权力的滥用,这就是行政伦理失范。其实质是公权力异化的表现[2]。
(一)行政人员服务意识淡薄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西方国家的沟通交往逐步深入,而在注重与西方国家互动的同时,我国也深受西方资产阶级的影响。面对突如其来的新鲜事物,一些“公仆”信仰不够坚定,迷失了自我,淡忘了其服务宗旨,逐渐由“公仆”转变为“主人”。他们常利用自身的工作便利走捷径,首先为自己或小团体服务,而并非是心系群众为人民服务。
(二)行政人员责任意识淡化
“责任是建构行政伦理学的关键概念。”[3]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到权力本位以及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行政人员所拥有的权力与所承担的责任之间发生了背离。就对外部而言,有些行政人员认为他们手中的权力就是用来管理其他人的;对内部而言,行政机关上级与下级之间的权力与责任也是不对称的。在现代化进程中,权责关系的失衡,使得不少行政人员缺乏责任意识。
(三)行政人员追逐个人私利
趋利性乃人之本性,行政人员也是如此。在公共行政领域,行政人员具有一定的权力,这是他们履行公共行政管理职责的前提保证,但这也为他们徇私枉法,通过行政权力的寻租来实现其私利开了“便利之门”。权力寻租是行政伦理失范最为常见的行为之一,即行政人员为了一己私欲,向企业或个人“出租”手中所掌握的公共权力。
二、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分析
(一)行政体制的不完善
首先,行政伦理立法的不完备。目前,我国关于行政伦理的立法还存在空白,即使是已经成文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由于其自身存在可操作性不强和不够详实的缺陷,并不能够从根本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的发生。此外,就目前的法律法规而言,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的成本不高,并不能够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未能实现立法的初衷。其次,行政人员获得正当利益机制的不健全。在我国,行政人员的社会地位虽高,但是他们的工资收入却相对较低,不能与其所处的社会地位相匹配,这很容易使他们在心理上产生落差。加之,在当今物欲横流、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我国行政人员正当利益的获得主要还是侧重于精神上鼓励,而忽视了实质性的物质奖励。最后,对行政人员行政伦理教育机制的滞后。在我国,行政人员的功利性越来越严重,凡事皆追求政绩。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我国一直都没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行政伦理教育制度,且相关的行政伦理约束机制也缺乏可操作性。长期以来对行政人员都只是进行空泛的宣传教育,只重视形式的开展,而忽视了通过具体实践来引发他们的思考。
(二)监督机制的乏力
首先,行政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孟德斯鸠曾经指出:“任何有权力的人都容易倾向于权力滥用,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规律。”[4]权力如果不被置于监督之下,那么它必定会被滥用,这点毋庸置疑。监督机制的乏力在客观上促使了失范行为的发生。现阶段,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目前快速发展的社会实际相比还是远远不够的。其次,民主监督意识薄弱。在现有的众多监督途径中,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最具效力的监督。由于受几千年的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虽然如今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有所提高,但还会有人对行政人员存在畏惧心理。当一项方针政策因疏忽了部分民意,在执行过程中侵害到他们的利益时,如果是在可承受范围内,他们往往会选择忍气吞声,而不是据理力争。
(三)行政人员自身的不足
首先,行政人员的经济人特性。现代公共选择理论假定人都具有经济人特点[5]。因此,行政人员与普通公民一样,并不比他们具有更多的“利他”意识。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通常会运用各种手段,首先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小团体的经济利益。如果行政人员的这种经济人特性不加以约束,那么在如今制度本身就不完善的情况下,失范行为就会发生。其次,行政人员的道德缺位。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人员既是国家公职人员,又是普通公民,他们扮演着双重角色。而且在功利与私利方面,他们也面临着考验。当上述两对关系发生冲突,要求行政人员作出选择时,行政人员如果没有正确的道德责任意识,他们往往会因为道德修养负于自身素质而误入歧途,导致他们为了实现私欲而放弃原则和底线,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来。最后,行政人员的思想松懈。在进入行政机关之前,为了能够进入机关,行政人员往往会严格要求自己,注重自身思想道德的培养与提高。然而一旦进入机关后,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与考核,他们在思想上很容易就放松警惕。此外,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行政人员更多的是强调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却忽视了对其自身思想道德的要求。
三、防范行政伦理失范的对策
据于上述分析,防范行政伦理失范须从完善行政体制、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和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等方面着手方可有效。
(一)完善行政体制
首先,加快行政伦理立法。我国在行政伦理建设的过程中,如果只是单纯地凭借行政人员自身的自律意识,并不能够有效地防范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的发生。因此,我们还应加强对行政人员进行他律,即推进行政伦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立。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明文规定来对失范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使得对行政伦理问题的处理能够有法可依。其次,健全正当利益获得体制。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行政人员的实际工作成绩,制定相应的赏罚机制,充分运用对行政人员工作成绩考核的结果,最大程度地发挥平时工作成绩的作用。同时,在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给予行政人员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补偿,保障行政人员个人正当利益的最大化。这既能在他们的平时工作中起到促进作用,又能起到一定的警醒作用。最后,严格行政伦理失范惩治措施。违法成本低是犯罪分子敢于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的时有发生也有这方面的原因。今后对于行政伦理失范行为,应严格惩罚措施,加重从重处罚,使得行政伦理失范的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其因失范行为而获得的收益,促使行政人员自省、自律,从根本上杜绝失范行为的念头,彻底改变行政伦理失范行为因处罚力度过轻而屡禁不止的现状。
(二)健全群众监督机制
首先,强化群众的监督意识。在我国,行政伦理失范虽然是因行政人员的不法行为而导致的,但其实际上侵犯的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了防范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的发生,行政机关可以举办普法讲座,播放普法栏目剧,实行“送法下乡”等活动,先加强对群众维权知识的普及宣传,强化他们的维权意识,然后向他们讲解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使得他们为了维权而对行政机关进行切实有效地监督。
其次,拓宽群众的监督渠道。申诉、控告和检举是人民群众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效方式,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力[6]。此外,行政机关还应为群众创造更多的监督渠道,如对外公布监督投诉电话,鼓励群众进行网络监督等。各行政机关除向上级汇报工作外,还应定期组织向群众做工作报告,使群众根据其工作情况实行监督。
(三)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
首先,加强对行政人员的行政伦理教育。行政伦理教育有赖于正确的行政价值观念的确立[7],行政人员通过教育、学习和反思等过程,形成健全的行政伦理观,科学行政。此外,还应充分发挥榜样的力量,在思想上对行政人员进行实例教育,鼓励他们向榜样学习;在实践上要求他们积极贯彻落实、以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提高自身的行政伦理素质。其次,强化行政人员的道德自律意识。内因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道德行为是自我愿意、自我选择的行为,是行政伦理失范行为产生的内因。通过向道德模范学习,对行政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道德觉悟,使其自觉地遵守行政规范,坚持行政原则,从根源上防范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使其在行政过程中坚持做到凭良心、讲正义。最后,端正行政人员的身份属性。在我国,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而行政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但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文化的影响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一部分行政人员已经迷失了方向,有的甚至背道而驰。针对这一现象,相关部门应以客观现实为依据,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如向宪法宣誓、举办岗位知识竞赛等,强化行政人员的自我身份认同,使其在行政活动中明确身份,正确进行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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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360百科:e租宝
⑦广州本地宝:《中大财富非法集资案3月23日二次开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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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伦理学就道德教胄理论吗?
有一种观点认为:教育伦理学就是探讨道德教育的理论。如本世纪上半叶,B诺曼妮(BNormann)和G科蒙尔(GColmore)写了一本<教育伦理学》,该书并没有明确说教育伦理学是什么,但从其内容来看,主要是讨论道德教育问题,旨在建立一种道德教育哲学。该书依次讨论了什么是儿童、胎儿的环境、早期家庭环境、性格与气质、性别训练、宗教信仰、理想的学校、学校指导等问题,集中在人格发,展主题上®。我国学者丘景尼在其《教育伦理学》一书中说:“教育伦理学……其着重之点,不在道德本质之为如何,而在道德的人格如何v养成”认为教育伦理学和道德教育“二者之涵义,大体相同”®,区别只在手“教育伦理学所讨论的,大半厲于原理的问题,而道德教育所包涵的,则大部分为实际的问題”®。他明确认定教育伦理学就是道德教育的原理。
教育伦理学就是关于道德教育的理论吗?_恐怕不能得到肯定的答案。在教育科学界,现在一般称专门探讨道德教育理论的科学为德育原理。如果教育伦理学也是探讨道德教育理论的学问,那么教育伦理学和德育原理的对象是同一的,而且研究视角也基本相同,二者就是同一门学科了。的确,以前有人把教育伦理学视为德育原理的别称,那属于命名问题;但我们今天探讨的是作为独立的新兴学科的教育伦理学,它若只是德育原理换个名称的说法,又何谈其学科独立性?何谈其新兴?其实,即使只看字面,二者也不是同一的。德育原理是关于道德教育的理论,可称为伦理教育学,但决不能倒过来说成教育伦理学。从英文可以看得较明显:教育伦理学是“EducationalEthics”或“EthicsofEducation”,而徳育原理是“TheoryofMoralEducation”,二者不能换用。若从研究对象来说,把教育伦理学理解为关于道德教育的理论,等于是用德育原理取消了教育伦理学。同样,这种认识从学科发展史上也站不住脚^大家都知道,关于道德教育的思想和理论,一直是教育思想或教育学的重要方面,它源远流长,决非新兴;教育伦理学大多承认它是新兴的。这说明教育伦理学并不就是关于道德教育的理论,教育伦理学应该有它自己的对象和领域。
二、教胄伦理学是教柙职业伦理半吗?
不论国内还是国外,持教育伦理学是以遒德教育为研究对象观点的人并不很多。大多数学者认为:教育伦理学是以教师职业道供问®为研究对象的,或者说,教育伦理学鱿是教师职业伦理学例如,王正平主编的《教育伦理学》认为:^教育伦理学是研究教师职业劳动领域内道德意识、道徳关系和道德活动的科学……它是研究教师职业道德的学问."®施修华、严缘华主编的《教育伦理学》也强调:“教育伦理学是以包括教师道德意识现象、教师道德规范现象和教师道德活动现象在内的整个教师道德现象为其研究对象的。”5虽然各家表述略有差异,但大家的侧重点都在于教师职业道德上,可以统称为教师职业道德说。在国外,教育伦理学的研究也大多集中在教师伦理规范或教师职业道德上。
应该说,很多学者把教育伦理学理解为教师职业伦理学,是有一定原因的。在教育思想史上,关于师德的论述从来就没有中断过,教师道德是重要的教育问题。在现代,随着各种职业伦理学如医生伦理学、军人伦理学、律师沦理学等的大发展,教育界也希望把师德问题上升为专门的教育者的职业伦理学,于是很多人结合时代要求研究教师道德问题,并由此形成一门新学科——他们称之为教育伦理学。
我们认为,把研究教师道德问题的科学视为教育伦理学,即把教育伦理学定义为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科学,这值得推敲。现在,已经有教师伦理学这门学科,且它“是专门研究教师道德的一门科学”f。这样,教育伦理学和教师伦理学是同一门科学了但这是不恰当的。
首先,如果教育伦理学等于教师伦理学,“教育”和”教师”二者可以互换,那么,作为学科名称,我丨I]可以类推:教育法学等于教师法学、教育社会学等于教师社会学、教育政治学等于教师政治学……这难道不荒谬吗?
其次,把教育伦理学视为研究教师职业道德的科学.这名不副实:即使我们只研究教育领域的职业道德问题,研究将涉及的职业主体也不只是教师。如果说在古代教育中.教育职业主要是由教师来承担的,这勉强说得过去;那么在现代教育中,教育职业决不只是教师的行业.至少,教育工作者已分化为三大群体:教师、教育行政与管理人员、教育科学工作者.这三类教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要求既有共同之点,又有相异之点;倘若谈到终身教育、学习化社会,那么更多的人都将牵涉及教育职业道德上来,职业主体就更复杂了:因此.把教育伦理学视为教师职业道德的科学,远囊括不了教育领域所牵涉到的职业道德问题和职业主体。
最后.把教育伦理学视为教师职业道德学,不适应时代的要求.束缚了教育沦理学的发展。
除了职业伦理外,教育领域牵涉到的伦理问题还很多,有的亟待研究。比如,教育改革是一种时代潮流,人们对教育改革可从科学角度、政治角度、经济角度去评判和规范,同样它也应从伦理角度去评价和引导;教育实验、教育规划,也是如此。再比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教育究竟应如何确定自己的价值方向,怎样建构新的道德规范体系?这是众人关注的大问题。再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领域出现了许多问题,诸如道德滑坡、乱收费、校园内的高消费、教师搞创收等等,同样需要从伦理的视角来分析。此外.教育领域屮的若干矛盾,诸如公平与效益之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也要求伦理审思。应该说,教育伦理学除了为教师立道德之法外,还应该也可以在更广泛的领域内有所作为,应该关注教育的各种矛盾、变化,思考和评判教育的方方面面,主动适应时代的要求,回答时代的挑战,为教育事业的发展立下伦理的路标,同时也在适应时代的过程中发展完善自身。时代需要教育伦理学,教育伦理学则应抓住时代賜与的机会!
总之,教蚱职业道德向题虽然也属于教育伦理学的领域(教师伦理学可视为教育沦理学的分支但教育伦理学不能局限于教师职业道德,它应该研究更多的问题。
三、教育伦理学:教育善恶之学
教育伦理学既不是道德教育科学,也不等于教师职业伦理学,那么,教育伦理学是什么呢?它应该是教育善恶之学,即探讨教育领域善恶矛盾的科学3
1.教育的善恶矛盾是客观存在的
教育是一个复杂的多面体,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审视,会看到教育的不同侧面和性质。从科学龟度#,教f有正确和错误、合于真理和陷入谬误的问题,即存在真与假的矛盾;从政治角度看,教育具有政治性,存在着政治立场和政治性质问题;从法律角度看,教育存在着合法与违法的问题;从美学角度看,教育存在美与丑的矛盾;如此等等。可见,教育有各种不同性质的矛盾,不同的矛盾成为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
如果从伦理角度来观察教育,将不难发现,教育本身是一个伦理的世界,存在着伦理方面的矛盾,或者说道德方面的矛盾。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教育都有个道德是非问题。比如说,对希特勒的法西斯教育,对日本的军国主义教育,人们不约而同地称之为造恶人世的教育,因为它们只是把学生造成杀人的工具去屠杀他国人民;而裴斯塔洛齐致力于贫苦孤儿的教育,陶行知“捧着一願心来,不带半根草去”地献身教育事业,则为世人称赞,因为他们献身教育的事迹是高尚的、无私的,达到了道德的高境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经常用伦理的眼光来观察教育,比如,对只谋私利、不求教育实效的极少数私立学校,人们称之为“私利教育”,表明了大家对其伦理性质的否定判断;而对那些热情捐资举办“希望工程”的人们,大家都认为他们在积善,在造福他人。和人类生活的一切领域一样,教育并非伦理无涉的。
伦理的矛盾也就是善恶斗争问题。在人类观察事物的不同视角中,伦理学是从善恶角度来观察的。尽管其它的科学也可能涉及善恶问题,但它们主要不以善恶为视角,比如经济是以效益为视角,美学是以美丑为视角,法学是以权利与义务为视角,只有伦理学主要是以善恶来观察一切的。善恶矛盾,是伦理道德的基本矛盾,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尽管在伦理学史上,关于伦理的基本矛盾、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有着各种各样的意见,但大多数人都认为善恶是基本矛盾。在伦理学上,人们常“把善说成是道德的同义词……表示道德的整个领域”气那么,恶也就是不道德的同义词了,而善恶斗争,则是道德的与不道德的矛盾斗争。正是“善与恶的矛盾”,构成“道德发展的动力”,谱写出“人类社会道德发展史―。
既然善恶矛盾是伦理道德的基本矛盾,那么,教育作为一个伦理世界存在,其实也就是作为一个善恶斗争的世界而存在。善恶矛盾,在教育中存在,而且普遍存在。善恶矛盾的普遍性表现为无时不在,无处不有。在教育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教育一刻也没有摆脱善恶矛盾,过去有,现在有,将来仍然有。教育的各个方面,谁也摆脱不了善恶矛盾的纠缠;和教育牵涉的各种人,也有善恶之别。其实,正是教育的善恶矛盾的普遍性,才使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具有客观必然性。
2.教育伦理学以教育的善恶矛盾为对象
伦理学是以善恶矛盾为基本问题的伦理学就是善恶之学*®。不仅一般伦理学如此,各种应用伦理学(即把伦理学原理应用于具体的社会领域)也是如此。教育伦理学作为一个具体领域的伦理学(亦即应用伦理学),善恶矛盾同样是它的基本问邇,善恶视角同样是它独特的视角,只不过它不讨论一般的善恶矛盾,而只讨论本领域(教育)的善恶矛盾。前面已经谈到,教育领域的善恶矛盾是客观存在的,这些矛盾构成了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因此,教育伦理学就是教育善恶之学。
其实,关于教育善恶问题,自古以来就是人们讨论的话题之一,当然这种议论往往是感性的、零散的。教育伦理学就是要把以前教育善恶问题零星的、经验性的认识上升为系统的理性认识,即对教育的#恶矛盾进行科学研究,并构造基本的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伦理学就是人们在教育善恶矛盾上的理性自觉。
如前所述,教育的善恶矛盾遍布教育的方方面面,因而,教育伦理学的研究范围将触及整个教育领域。它将涉及教师职业道德,但它还要为教育行政与管理者、教育科研工作者立职业道德,也要为家长和社会的各部门、所有的社会成员立教育道德,因为在终身教育时代与学习化社会,又有谁会和教育毫无牵涉?只要和教育有关联的人,他就必定有对教育是否履行了道义责任的问题。它将涉及到道德教育问题,但主要不是一般地探讨道德教育的原理与方法,而是要向道德教育提出质疑:你本身是合道德的吗?当然,它也要向教育的其它方面提出同样的问题:你本身是合道德的吗?上至教育法规、制度,下至具体教学工作的内容、方法、形式、过程、评价以及教育中的人际交往,都不能逃离教育伦理学从善恶视角进行的审视。可以说,一切与教育有关的人和事、教育中的一切人和事,都包括在教育伦理学的视界之内。教育伦理学既要为一切与教育相关的人立教育道德(作为一种职业道德或社会公德),又要为教育自身立道德之法。
把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教育的善恶矛盾,是有其合理性的。
第一,符合时代需要。在现代社会,各种矛盾错综复杂,要求人们从不同的视角去认识教育,从而更好地办教育。办学有个效益问题.教育具有生产性,于是便产生了教育经济学;教育存在着法律问题,于是教育法学兴起了。同样,教育也有是否道德的问题,这便需要有教育伦理学。教人为善(道德教育)是教育的重姜目的,但人们不禁要反问:教人为善的教育是善的吗?在当代,这种疑问是很强的.因为人们发现.教育中恶的因素仍十分严重。比如说,教育中的种族歧视问题、男女教育平等问题、不同阶层的教育平等问题、教育中学生的权利问题、管理的主观主义与形式主义危害问题、教师的权益没有保障问题、分数主义问题、学生负担过重问题,等等,这不论国内国外都客观存在着。要观察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从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角度加以研究外,还必须确立教育的伦理视角。只有对教育的善恶问题有了广泛的研究,达到了清晰而深刻的认识.人们才有把握使教育在善恶之河中由随波逐流变得自主沉浮。可见,以整体探讨教育的善恶矛盾为己任的教t伦理学的兴起,具有时代必然性,
第二,在我国更具有特殊意义。我国历来强调道德,道德教育有着悠X的传统,但是,我们却不研究教育本身是否道德的问题,这似乎反差太强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社会转型时期,在教育领域中,各种问题、矛盾十分复杂和尖锐,更需要一种伦理上的指引。没有明确的伦理指引.教育有可能在变化中走弯路、遭挫折、受损害。为了我国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我们需要整体考察教育的善恶矛盾,加强教育伦理学研究。
第三,符合科学发展的逻辑。传统的伦理学是规范伦理学,而本世纪初元伦理学兴起,人们把目光转向伦理学的概念分析和逻辑论证,这种脱离社会实践、不以指导人们社会生活为己任的元伦理学“到了60年代……遭到人们的普遍忽视,……道德哲学又重新开始思索个人.应该如何生活”3,即规范伦理学复兴起来。“本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伦理学研究中最引人注目的发展变化是哲学家们对实践伦理学或应用。
伦理学的兴趣不断增长。所谓应用伦理学,就是把规范伦理学理论应用于实际的道德问题,®70年代以来,由于应用伦理学的勃兴,带来了伦理学的繁荣和各分支伦理学的生长。在这种大背景下,教育学家们敏感地觉察到了教育的伦理道德问题,并纷纷着手研究。在西方,对教育伦理问题的关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研究教育的某个具体方面的伦理问题,现在已经有关于教学伦理学、教育管理伦理学、教育行政伦理学、学生眼务的沦理学、教育评价伦理学、教育科研沦理学、高等教育伦理学、成人教育伦理学、民族教育伦理学、课程伦理学等具体领域的专著;二是讨论教育中有关伦理理想(观念)的实现问题,即教育自身的伦理性问题.这方面的主题集中在教育中的人权、平等、自由、公正等上,这类的著作也不少。此外,也有人开始注意从总体上来讨论教育伦理问题,比如里斯.布朗(LesBrown)从寻求正义、道德和教育的基本含义出发,力求“为独立的道德判断提供一个伦理学基础……为解释教育中的不正^不道德现象(如教育机会上的不平等)提供一个理性的基础.颇有建立教育伦理哲学的味道。西方的教育伦理学研究,虽大多囿于具体的问题.但这沖分散研究的汇集.却构成了蔚为可观的教育沦理学的领域.西方的教育伦理学研究已明显突破了教师职业伦理的框架.对教育各方面是否道德的问题表现出强烈的关注。这也是教育伦理学发展的趋向,符合科学发展规律。
3.教育伦理学的使命
要回答教育伦理学使命问题.先得探讨矜育伦理学的性质。人们常从事实科学与价值科学的二分法来确定社会科学的性质.教育伦理学是事实科学还是价值科学呢?我们认为.它既不是纯粹的事实科学、也不是纯悴的价值科学.而是事实科学与价值科学的统一。只研究客观事实、普遍规律而不确立价值体系.不指引实践的教育伦理学是没有充分的社会价值的;而孤立的价值宣称和善恶评判,即纯粹的价值科学,又是缺乏理性根据,是不可取的;只有把两方面结合起来.教育伦理学才是完整的。
因此,作为事实科学与价值科学的统一.教育伦理学肩负着揭示规律、说明事实和确立价值、指导行动的双重使命。
教育伦理学要揭示教育的善恶斗争的规律。教育有各种各样的规律,比如认识规律、经.济规律、善恶规律,等等。揭示善恶运动规律,是教育伦理学的使命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也不断呈现出善的张扬、恶的消减的趋势,这是教育善恶斗争的发展性I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度,什么教育为善或恶,教育的善和恶的具体存在形式,存在很大差异,这是教育赛恶运动的社会性、历史性、具体性;不论教育♦如何发展,教育中总存在善的因素和恶的因素,表现出善恶矛盾的永恒性。在教育中,善的因y素是如何张扬巩固的、恶的因素又是如何消减的?善长恶消或者恶长善消的条件有哪些,人在其中起什么作用,过程如何?这是教育善恶斗争的机制问题。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属于教育的善恶斗争的规律问题,教育伦理学要着力研究这些方面,以揭示教育善恶规律。善恶规律的揭示,一方面为教育伦理学莫定理论基石,形成基本原理;另一方面也从一个侧面透视教育的性质,丰富着、人们对教育的理解和把握。
说明、描述事实也是教育伦理学的任务之―。在历史上,在现实中,存在哪些教育的善或恶,人们对这些教育的善或恶有何评论?曾经或当前,人们有哪些教育伦理观念和价值冲突,人们如何进行价值选择?诸如此类的问题,属于客观事实或历史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调査或文献研究加以明确、说明和叙述。事实、史.实的准确描述说明,有助于人们明了实际情况,为揭示规律、确立价值提供实际材料。
确立价值体系,是教育伦理学的重要使命。
教育伦理学本身就是一种价值体系。它要确定^什么是道德的、什么是不道癉的,什么是有价值的、什么是没价值的>换言之,它要确立一种#恶标准和价值观念,并论证它、维护它、宣扬它、实践它。价值体系的确立,是教育伦理学的核心和灵魂。通过价值体系,它才对实践发生规范作用,也才有批判其它价值、评判教育伦理问题的依据,价值体系的碥立,本身是非常复杂的,它需要立足于社会、体现时代精神,同时又要依据教育本身的特殊性,抓住教育中善恶运动的规律性,此外也要考察历史上和现实中教育的善恶状况与经验教训。唯其如此,才有科学性可言。
指引实践,是教育伦理学的实践归宿。要运用价值体系,对教育的总体情况和各部分的具体状况进行道徳上的评判,加以褒贬,并#供改进的方法和途径要在价值体系的指导下,着力研究教育中的热点问題、重大间理、苗难问題,以应时代之需,为迷茫的教育寻求伦理的路标.要鼓励、引导人们在实践中以价也体系为价值选择,使人们择善去恶,并积极践雇之。要在价值体系的指导下,具体提出不同人的教育伦理规范,以此约束人们的行动,并发挥社会舆论和个人良心的作用,促成个人达到教育道德自律。通过种种实际努力,教育伦理学将日益逼近其教育崇善、人人对教育行善的实践追求,在实际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公共行政行为;伦理思考;伦理冲突;伦理选择
西方伦理学家一直对行为伦理选择的问题抱有浓厚的兴趣,并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探索。美国人吉布森·温特认为,伦理学具有积极进取的精神,它是“研究人类心灵指称不同对象的能力的一门科学”一这是因为,“伦理学致力于澄清引导这个世界的合乎逻辑的和恰当的价值观,它对社会交往中突显和暴露出来的各种可能的伦理问题进行评估。”因而,对公共行政行为进行伦理选择是十分必要的。所谓公共行政行为的伦理选择,指的是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对其公共行政行为做出道德决断,即在多种可能的公共行政行为中选择某种符合政府伦理规范和道德要求的行为。
一、公共行政行为选择的伦理思考层次与伦理选择模式
公共行政行为的伦理选择,离不开行为主体即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的伦理思考。虽然在日常公共行政实践中,很少有人表现出对基本价值观的长时间的艰苦思考,但是,这并不表明政府在做出公共行政行为选择的过程中,抛弃了其内在的理性的选择逻辑。
关于公共行政行为的伦理思考,可以分为既相互明显区别又相互密切联系的四个层次,它们是表达层次、道德规则层次、伦理分析层次和后伦理层次。公共行政行为的伦理选择就是在这四个层次中展开。
公共行政行为伦理思考的第一个层次是“表达层次”。在日常公共行政行为中,表达层次仅仅是就一些公共行政问题或公共行政事件表达自己的情感,多数情况下表现为一种自我的抱怨,比如“夹在上司和组织中间,我该怎么办才好呢?”“政府组织中的人际关系让我不知所措!”这些情感的表达,很多情况下是没有经过思考的、自发的、包含着公务员个人好恶的,或许也是公务员价值判断的最常见的形式。这一层次的伦理思考既不需要提供有关公共行政事态的证据和详细的事态描述,也不会为公共行政事态的解决提供理性的处理方法。但是,根据这些情感表达是由谁发出的和达到何种强烈程度,可以成为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下一步进行系统和理性选择处理公共行政问题方式的起点。
公共行政行为伦理思考的第二个层次是“道德规则层次”。这是严肃提出公共行政问题并予以严肃回l答的第一个层次。从这一层次开始思考、指出与公共行政问题相关的行为方式并开始评估各种可能的办法及其后果,其依据往往是被政府奉为道德指导准则的规则、格言、谚语,例如“以诚待人”、“做一名人民的公仆”、“永远为公众服务”,等等。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往往在最初的情感表达过后,一方面思考可替代的公共行政行为方法及其可能性后果,另一方面将道德规则运用于公共行政行为选择中,通过公共行政行为与道德规则的比照,对公共行政行为做出判断。虽然这中间也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理性和系统的思考过程,但总的来说,还是有限和零碎的。在基于实际公共行政后果和对道德规则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大多数的公共行政行为选择会在这一伦理思考层次完成。
公共行政伦行为伦理思考的第三个层次是“伦理分析层次”。当可利用的道德规则无助于解决具体的公共行政问题或者相互冲突时,就需要对道德规则进行基本的再思考。在一般的、常规的公共行政行为中,不需要进行这种基本的对道德规则的再思考。然而,有时候所面临的公共行政问题非常复杂、没有先例或者影响范围太大,以至于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需要反思常规行为标准中所隐含的伦理准则,即进入伦理分析层次。例如,“以诚待人”,在特定场合可能不妥,“诚”不一定要求“永远说真话”,可以将“说真话”加以限定,可以将这个准则变通为“除非会严重地伤害无辜的第三者,否则永远说真话”,这样“以诚待人”就避免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因为说真话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在这个伦理思考层次,不仅需要对冲突的公共行政价值观进行审查,以揭示这些价值所支配的相互排斥的公共行政行为方式,而且需要将抽象的公共行政价值观陈述为直观的伦理准则,以便将一种价值观和对应的公共行政行为方式联系在一起,然后将具体的公共行政行为准则应用到公共行政伦理问题的解决中去。在伦理问题中的对抗性价值被确认并被明确地转化为准则后,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便会依其重要性进行排序,选择更为重要的价值观所对应的具体公共行政行为,从而做出选择。能够做出这种选择的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也随之达到了道德上更加自觉、更加自如的程度。
公共行政行为伦理思考的第四个层次,亦即最后一个层次,是“后伦理层次”。如果在伦理分析层次还是不能够得出必需的公共行政伦理准则和可替代的办法,那么就需要进入这个最为基本的哲学思考层次。一般来说,大多数公共行政行为的伦理思考不会达到这个层次,因为这个层次是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对自己世界观的认识,即对政府的存在价值的认识。例如,在公共行政实践中,公务员要求自己以诚待人,却遇到不少人以怨相报,那么,他还坚持以诚待人吗?如果他遵守以诚待人的道德是以别人同样以诚待他为条件,那么,在他没有遇到以诚待他的人时,他是否还会以诚待人呢?若他坚持一如既往地以诚待人,而不论别人怎样对待他,以诚待人的道德规则对他来说,就成为了人生的理想和信念,他就达到了后伦理层次。也就是说,只有面临全面的理想和信念危机时,后伦理层次才会成为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伦理决策的最后选择。
1.调查对象与方法
1.1调査对象
以延边大学临床学院2011级临床医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口腔医学专业学生为调查对象,共305名,男生151名,女生154名;临床医学专业176名,预防医学专业24名,麻醉学专业75名,口腔医学专业30名。共发放问卷305份,收回262份,有效问卷262份,总收回率85.9%,有效率100%。
1.2问卷设计
调査问卷设计参考了潍坊医学院社会科学部、武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北京大学首钢医院W的调查问卷,并采用德尔菲法征求专家意见予以修正,最终确定调查问卷。
1.3调查方法
采用不记名的方式,由教师发放,学生逐项填写后收回。调査内容统一录人Excel表进行统计。
2.调查结果
2.1对医学伦理学课程的一般性认识
在学习医学伦理学之前,29.0%的学生了解这门课程,71.0%的学生不了解这门课程;对于医学伦理学的开设,72.2%的学生认为非常有必要,21.6%的学生认为可开可不开,只有1.2%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还有5.0%的学生表示不知道;对于医学伦理学的性质,10.5%的学生认为是政治理论课之一,与思想道德修养等课程的部分内容有重叠,78.4%的学生认为是职业道德课,关注医德医风,提高医学生的道德修养,8.6%的学生认为是一般伦理学理论在医学领域的具体应用,2.5%的学生不知道其性质;对于课程开设时间,37.7%的学生认为应在通识教育阶段,30.2%的学生认为应在医学专业基础课阶段,13.0%的学生认为应在临床课阶段,19.1%的学生认为应在临床实习阶段;对于学时,45.7%的学生认为应少于20学时,37.0%的学生认为24学时,9.9%的学生认为36学时,7.4%的学生认为48学时。
2.2对医学伦理学课程的学习态度
对于医学伦理学,10.5%的学生表示很感兴趣,41.4%的学生表示感兴趣,42.5%的学生认为一般,5.6%的学生认为没兴趣;对于学习内容,23.5%的学生认为很难,28.4%的学生认为较难,33.3%的学生认为有点难,14.8%的学生认为一般;学习主动性上,8.6%的学生十分主动,29.0%的学生比较主动,44.5%的学生一般,17.9%的学生被动;对于课程结束之后会怎样对待医学伦理学,31.5%的学生回答学完考完就行了,6.2%的学生回答学过之后在校期间继续学习,61.1%的学生回答走上工作岗位之后仍要继续学习,0.6%的学生回答作为自己专业继续学习。
2.3对教学质量的评价
对于教学形式,12.3%的学生认为应以课堂理论讲授为主,34.0%的学生认为应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相结合,35.8%的学生认为应课堂理论讲授与医疗实践教学相结合,17.9%的学生认为应以社会热点伦理难题讨论为主;对于教学的重点,9.9%的学生认为应是理论伦理,75.3%的学生认为应是临床伦理规范,14.8%的学生认为应是生命伦理;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4.8%的学生认为是教材质量不佳,11.1%的学生认为是教学质量不高,19.8%的学生认为是课程安排不合理,54.3%的学生认为是学生重视不够;对于教学内容的掌握情况,5.6%的学生认为完全掌握,24.7%的学生认为大部分掌握,55.5%的学生认为只掌握了一部分,14.2%的学生认为基本没有掌握;对于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84.6%的学生认为教师基本完成了教学目标,14.2%的学生认为部分完成,1.2%的学生认为没有完成。对于教学建议,9.3%的学生认为应加强多媒体教学,84.5%的学生认为应加强医学伦理学理论与临床案例的结合,1.9%的学生认为应提高教师专业水平,4.3%的学生认为应改进教学方法。见表1。
2.4对学习医学伦理学作用的认知
关于学习医学伦理学对医德修养的影响,27.8%的学生认为提高作用明显,45.0%的学生认为有较大提高,25.3%的学生认为有一定提高,1.9%的学生认为学习医学伦理学对医德修养没有影响;对于学习医学伦理学的最大收获,16.7%的学生认为是学习了医学伦理学理论,37.6%的学生认为学习医学伦理学对医德修养有帮助,25.3%的学生认为提高了医学问题的伦理认知能力,20.4%的学生认为获得了运用医学伦理学理论分析问题的能力。
3.讨论
3.1将医学伦理学作为医学生必修课程开设
医学伦理学作为一门应用型的学科,在校教育重视不足,大部分医学生在学习医学伦理学课程之前不了解这门课程,学习主动性较差,认为课程内容偏难。然而,医学伦理学是以医学道德价值为研究内容,探索医学道德运动规律、阐述医患关系道德、跟踪并探索医学科学发展提出的问题,并提出医学实践活动主体的道德修养途径。在本次调査中,医学生经过医学伦理学的学习,掌握了课程内容,了解了这门课程的性质,认识了这门课程的必要性,并认为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仍有必要继续学习,其教学意义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医乃仁术”的学科本质、“大医精诚”的职业使命、“具备综合素质”的时代要求,决定了医学伦理学是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完善知识结构、成为合格医学人才必不可少的基础课程。因此,医学院校应重视医学伦理学课程,将医学伦理学课程作为必修课开设。
3.2合理安排医学伦理学课程
国内医学院校的医学伦理学教学多安排在基础教学阶段,与临床实践脱节,学时偏少,不易达到医学伦理学教学目的,影响教学效果。本次调査中,多数学生认为医学伦理学应开设在临床课阶段之前,学时不多于24学时,教学重点以临床伦理规范为主,教学中应以课堂理论讲授与医疗实践、案例分析相结合,表明医学生具有明显的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掌握临床伦理内容的意愿。延边大学临床学院医学伦理学课程安排在第八学期,为32学时,虽然可以为医学生进人临床实习之前培养处理医疗实践中临床诊疗、医患关系、医际关系等伦理问题的能力,但因学时偏少,虽由具有临床T作经验的专职教师授课,但仍很难推进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案例分析不够深人,不能使医学生真正领会学习医学伦理学的重要意义,不能真正实现培养医学生人文素质的教学目的。
3.3改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对于本课程的教学,大部分学生认为完成了教学目标、掌握了教学内容,对教学质量给予了较好的评价,肯定了本课程的教学,但在教学方式、课堂气氛、使用肢体语言等方面有待于提高。因此,在教学内容安排上.要根据目前国内使用的教材,制定符合教学目的的教学计划,做到重点突出,学时安排合理。充分应用多媒体技术,提高课件制作水平,使课件的理论描述、抽象概念、历史事件、案例等可视化,克服课件形式单一的缺陷。在授课时,改变传统的医学伦理学教学模式,不再由教师机械地讲授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而是尽可能引用案例讲解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增加实训内容,如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及应用的案例分析、四原则运用中的冲突及调适规则、知情同意在医疗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医疗活动中隐私的范围及标准、医院伦理委员会的运作规程等,充分调动学生,使其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活跃课堂气氛。
3.4医学伦理学有助于培养医学生医德修养
大学时期是学生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在医学教育过程中,重视医德教育,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够使其成长为合格的医学人才。本调查中,超过一半的学生认为学习医学伦理学对医德修养的提高有影响,认为学习医学伦理学对医德修养有帮助,获得了运用医学伦理学理论分析事物的能力,结果与黄丹华的研究结果一致。表明医学伦理学在医学生良好医德养成、医学伦理决策能力形成方面是其他学科所不能替代的。
4.结语
>> 论《老子》“自然”本位的生态伦理智慧 梁漱溟伦理本位社会中的个人观念浅析 生命的自在意蕴与伦理本位 医疗整形“热浪”背后的伦理探索 人本位医疗服务模式的内涵与实践 论新医疗改革中的政府角色 论医疗体制改革中的医患关系 论新型农村医疗体制改革的完善 论经济法的本位 论传统吟诵的语言本位特征 教育目的中个人本位论与社会本位论的冲突与融合 浅析教育目的中个人本位论与社会本位论的关系 美国的医疗改革 论司法伦理的内涵 论环境会计的生态伦理观与会计核算改革 论新时期农村经济改革中的生态伦理建设 论中国改革过程中行政伦理的价值与构建 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从“工作本位”到“学生本位”的探索 谈行政本位向学术本位转变的高校去“行政化”改革 非医疗目的基因增强的伦理考量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6]世界卫生组织.中国医疗公平性位居世界倒数第四[EB/OL].[2012-05-20].http:///20060320/n2423660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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