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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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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申请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独立保函;风险点;防范措施

    独立保函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中东地区,那时的中东国家由于石油输出而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使它们有能力开展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与西方国家就建设这些大型项目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这些工程项目通常工期长、规模大,可能出现风险的环节多,由于这些石油输出国缺乏国际贸易的经验,常遭对手欺诈,损失十分惨重。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提出要求承包商或出口商提供一种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其一经请求就能得到赔偿的担保,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只好答应这些条件,于是,独立保函大量兴起。

    一、调整独立保函的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

    独立保函最早在《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325)中初见端倪,但是URCG325并没有对独立保函和从属性保函做出明确的界定,为了让独立保函也有适用该规则的空间,它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排除第9条关于受益人提出索款要求时必须提供合理理由或申请人违约证明的规定。真正为独立保函量身定做的国际惯例是1992年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以及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是同时规范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国际公约,其中用“保证”一词统称备用信用证和独立保函。

    二、独立保函的定义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对独立保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定义,其第2条(A)款规定:“在本规则中所称保函系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如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书、判断书或仲裁裁决书)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证书或无论如何命名或叙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诺,而不论其名称如何。”而URDG758对该规则项下使用的见索即付保函一词定义为: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而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可见URDG758并没有在定义中区分独立保函的几种类型。

    三、独立保函的风险点及其防范

    (一)独立保函的风险点

    独立担保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独立性原则给风险留下了生存空间,使谋求不当利益的当事人有机可乘。独立保函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对保函条款设计的缺陷,从而给利用这些漏洞的人提供了机会。

    1.保函中关于时间条款的风险

    一般来说,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是在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中,这意味着保函一旦生效,即使申请人履行基础合同的期限还没到来,受益人也可以立即提出付款要求。此外,对保函反复延期以达到随时提出索赔目的对申请人来说风险也很大,这会使保函成为了“敞口”保函,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下面这个“不延期即索赔”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案例A:我国A公司向H国B公司出口热水器,双方签订的基础合同约定,B公司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生效的条件是B公司收到H国银行开立的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后我国的甲银行接受了A公司的申请,请H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为反保函,向B公司开立履约保函,并规定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后付款,该保函适用URDG458。在保函即将到期之日,甲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延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甲银行经协商发出修改电,内容是同意延期3个月,但索赔条款增加为凭SGS检验证和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索赔。后乙银行来电表示同意延期并收取了修改费,但对索赔条款修改一事不置可否。在延期后的有效期即将到期时,乙银行又来电要求再次延期,但此时由于A公司实际已经履行了合同并提供了提单等证据,因此申请人和甲银行都拒绝保函再次延期,并要求乙银行准备到期注销保函。乙银行没有答复但是过了两个月又向甲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受益人已提交一系列证明;乙银行不同意甲银行对索赔条款的修改;申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乙银行已赔付受益人。甲银行坚持拒绝支付索赔款并陈述了理由,后乙银行未再索赔。

    本案是关于对保函反复延期的案例。对保函的反复延期就意味着可以随时提出索赔,使保函在有效期问题上成为了一个“敞口”保函。保函的有效期意味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有效期越长,担保责任越大,风险也越大。本案中甲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在甲银行拒绝第二次延展有效期的情况下,保函应在第一次延展到期后失效,而在保函失效后提出的索赔当然应当拒绝。

    2.保函中关于金额条款的风险

    首先,保函的金额应当适当,有时申请人为了得到宝贵的交易机会不得不答应一些保函金额过高的条件,而这种情况下无疑会增加申请人的责任。其次,反保函是独立于独立保函的,如果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那么虽然独立保函的责任随合同的履行逐步减轻,但是反保函的责任却没有相应减轻。下面一例就是保函中未加列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真实写照。

    案例B:S国的A公司是我国的B公司在S国设立的合资公司,A公司承包当地某政府部门的项目,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B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以S国某政府部门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甲银行根据B公司的申请,请S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为反保函,向S国某政府部门开立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在乙银行开出的保函中有一条为:该保函金额将随每一期项目时间的到期,根据每份接收证明的签发,或该期的每次发运的发票价值,或受益人发给乙银行的书面同意而自动地、成比例地缩减。甲银行在反保函中,除递减条款外亦作出相同的承诺。后S国乙银行向甲银行请求索赔,索赔金额为全部担保金额。申请人B公司向甲银行发函称其已完成项目70%的工作量并已得到S国政府部门的确认,请求甲银行为其减额。甲银行向乙银行传达了这一请求,但乙银行除同意对预付款保函部分减额外,仍要求甲银行全额付款。后甲银行最终对外赔付了保函项下的款项。

    本案涉及的是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问题。如果在保函中写明担保金额递减,但是反保函中没有同时写明,就会出现保函的担保金额随合同的履行在逐渐递减但是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却未相应减少。一旦受益人要求索赔,则必须按照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如数偿付,给担保行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风险。

    3.欺诈性索款的风险

    欺诈性索款是指在保函受益人明知保函申请人没有违约而仍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告知第三人虚假情况,试图诱使第三人向其作出保函项下的付款。欺诈性索款能够成功的根源还是在于保函条款设置的不严密或不慎重,而且鉴于交易机会的难得某一方往往会接受一些不公平或者条件苛刻的条款,最后导致这些漏洞被利用而成为欺诈性索款的诱因。下面以两个案例来解释说明,第一个是受益人利用了优势地位及保函中的一系列设置欠妥的条款而成功欺诈性索赔的案例,第二个是发现欺诈性索款后申请人及时申请止付令从而成功阻止了欺诈性索赔的案例。

    案例C:我国某公司持中标通知书来到甲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受益人为巴西某公司。甲银行在审核申请人的材料时发现标书和基础合同均为葡萄牙语,且标书规定中标方先开出独立保函招标方再与其签订合同,招标方根据合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且招标方只接受当地银行的保函。由于该条件过于苛刻且不符合国际惯例,甲银行建议申请人慎重考虑,申请人与招标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招标方通过巴西银行开来信用证,规定,最后一批货物不得晚于6月25日到达巴西A港口。甲银行在申请人的一再要求下指示巴西银行转开中标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为全部货物运抵巴西A港口后60天以内。9月13日担保行接到巴西银行电告称收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声称申请人违约并要求赔付保函金额。经了解,最后一批货物是于6月26日到达巴西A港口的,保函有效期为之后的60天,而巴西法律另赋予15天的宽缓期,因此保函于9月9日到期。后对方改称受益人9月8日向当地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公证,而9月9日和10日是巴西的假期,故巴西银行在9月11日受理了受益人索赔并执行了保函。

    本案涉及的是出于强势一方的招标方在贸易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苛刻的要求,其中不乏风险和陷阱。投标方不提供标书和基础合同的英文版本就是要利用语言解释和理解方面的偏差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对自己有利;其要求先提供独立保函再签订基础合同,目的就是即使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分歧都能得到保函的保障;受益人还要求比例过高的保函金额,加大了申请人的风险;另外在索赔时间上,巴西银行在第一次电告中称受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要求索赔,而后又称受益人于9月8日向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前后说法矛盾,而我方并没有深入调查,而是为了维护声誉草草对外索赔;此外,对当地法律的适当了解也是必要的。

索赔申请范文第2篇

1、协商解决最快。协商不成,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治疗终结后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以鉴定结果为准。

2、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伤残工伤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赔偿金额须根据伤残等级、本人工资及当地平均工资而定。

3、如协商索赔无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赔。

(来源:文章屋网 )

索赔申请范文第3篇

1 引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得在购买行为中处于一定劣势的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有法可依,获得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孕育出了一批知假买假,进行高额索赔,以此为生的“职业打假人”。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的出现的确给消费市场带来了较大的冲击,使一部分不法商家闻风丧胆,为市场洁净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对遏制市场制假售假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的动机不纯,他们的打假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赚钱,迫使制假售假者“花钱消灾”,使得某些不法厂商“选择性”地对待消费维权行为,甚至出现制假售假更严重、更隐秘的情r,使得监管难度和普通消费者维权难度大。由于消费市场涉及面广,存在多样性、多面性和复杂性,因此,本课题旨在以嘉兴地区“职业打假人”出现的消保纠纷为例,分析“职业打假人”在消费市场和维权监管中存在的利与弊,并探究如何在实务依法对其进行规制。

2 职业打假人的定义、其存在的利弊

2.1 对职业打假人的定义

“职业打假人”是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在长期以来打假的过程中,一队人马异军突起,他们出没于大小超市商场,以敏锐的目光搜索产品的各种问题,在专业化地保全证据后,随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及《食品安全法的十倍》的十倍赔偿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提出索赔,有时也伴随着向政府部门要求信息公开、进行举报投诉等其他活动。他们就是“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的共同特点是,以打假为职业,利用《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规定,知假买假然后索赔,从中牟利。职业打假从一出现就备受全社会关注,经历了从一片盛赞到毁誉参半的转变。到目前为止,其打假维权仍处于法律边缘。争论的核心就是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

2.2 职业打假人存在的利处和弊处

2.2.1 利处

1.弥补维权主体的空缺

如果说普通消费者法律维权意识不足,这并不是很靠谱。因为买到问题商品,大多数消费者都会选择忍气吞声,一个是因为取证难,毕竟谁买东西也不是抱着侦探的心态,那样多累;另一个原因是维权成本高,为了一次消费行为,反而费时费力,得不偿失,没必要,而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2.净化、监督市场

职业打假人的确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规范商家守法经营。他们对于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确实有起到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只有人监督,我们才能放心安心的使用市场上的商品。职业打假人,在法律框架内活动的,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职业打假这项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净化市场的。

2.2.2 弊处

(1)与立法宗旨不符。《消法》是保护消费者,偏向消费者的法律。“职业投诉举报人”与正常的消费者相比,消费并不是其目的,借消费而索赔,进而谋取暴利才是其目的。

(2)与行政管理目标不符。政府各部门是通过行政管理,预防和查处危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从而达到净化市场。而职业投诉举报人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一旦和经营者协商成功,马上撤诉并写下不追究责任云云的承诺。

(3)与社会核心价值观不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在社会导面和个人层面上分别公正、法治、诚信、友善提法。职业投诉举报人,只盯宣传瑕疵、不重质量安全;只求经济利益、不重打假效果,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和市场的健康发展。新闻里常出现职业打假者不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维权,而是选择闹事甚至敲诈勒索企业,面对职业索赔和高额罚金等多重威逼、勒迫和挟制,许多企业不堪其扰,有的甚至以“关门停业”退出市场。嘉兴就发生过好几起职业投诉举报人与丽水藉小超市经营业主的纠纷,在G20峰会前险恶些酿成社会事件。

(4)与行政效率不符。不可否认,相关执法监管机构的有受理投诉举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定职责,但是由于职业打假主体、手段、目的等不规范,缺乏监管,造成打假集团化、手段违法化(敲诈勒索、故意扩大影响借而谋取更多非法利益)等现象日趋严重,企业与职业投诉举报人,的冲突不断升级,相关职业投诉举报行为挤占和虚耗了行政执法资源,如山东滨州的职业投诉举报人赵春贤仅一人2016年就向我市提起了120个行政复议,使得我们疲于应付,导致有限的行政力量无法正常投入消费维权,真正需要帮助的消费者得不到及时救济。据基层反应,现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职业投诉举报已经成了市场监管所的主要工作,如果前二者关系百姓生命安全,那后者就是职业投诉举报人为一已私利强加给执法部门的工作量。

3 嘉兴职业投诉举报发展趋势

近年来,《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实施,在动员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改善消费环境等方面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然而,这些法律中确立并强化的一些惩罚性赔偿制度,却被不少职业打假和索赔人利用,借助投诉举报、诉讼等方式,从中获利。特别是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广告法》关于修改实施以来,职业投诉举报呈爆发式增长,据统计,2016年至11月底,全市共发生职业投诉举报4328起,将近占了总投诉举报的三分之一,比去年同期增长140%。

3.1 职业投诉举报发展趋势

笔者对上述职业举报案例进行粗浅分析,在嘉兴活动的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行为主要有6个特点。

1、组织群体化。从职业赔人的组织来看,以老乡为纽带,群体性、抱团性趋势比较明显,各个群体组织紧密宽松程度不一,群体内部、群体之间既有协作又有分工。群体内有人负责购买、有人负责索赔、有人负责向行政投诉等等,各个群体之间还会互通信息,哪个地方索赔率高,就会蜂踊而至,提供信息的群体能拿索赔成功额的提成。目前在嘉兴比较活跃的有广西玉林群体、山东嘉祥群体、江苏睢宁群体、湖南邵阳群体、山东滨州群体。

2、目的唯利化。即求偿索利目的明显,主要针对极限宣传用语、宣传与实际不符提出“退一赔三”;食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为由提出“十倍赔偿”,索赔方式往往以 “短平快”、“低投入、高回报”为主, 从价值较高的食品、保健品为主,向价值较低的普通商品、超市家常食品转变,同一品种商品按数量分别开具小票,一人索赔成功后,换个人又向同一店索赔。索赔人往往与经营者“私了”得利后马上撤诉,在今年“3・15”央视转办的87件职业索赔诉求中,基本上都是以自行和解、撤诉的方式终止调解。

3、操作模式化。职业投诉举报整个索赔方式可概括为一买、二诉求、三复议、四诉讼,先民事、后行政、再司法。每一起投诉举报都向多地多部门多渠道投诉:货物发送地、网购平台、卖家所在地;国家局、省局、市局、县局;省长信箱、市长信箱、人大;无处不投、无孔不钻,多管齐下,确保获利。

4、渠道网络化。嘉兴l达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因其全天候可受理、操作简单、成本低廉,逐渐成了职业投诉举报人的主要投诉方式,今年4328起职业投诉举报,在嘉兴工商外网、公共信箱、消保委网站受理的就有1400多件,另外省工商局和省食药局转办的案件也有大部分是通过网络途径投诉举报的。日益兴盛的网购市场也成了职业投诉举报人的新宠,特别是新《广告法》实施以来,加大了对极限用语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广告违法成本,“找茬”成本低、易“入门”,此几乎成了索赔人的首选。据统计,今年共有3211件职业投诉举报是“告”网店网商的,占所有职业举报投诉的74%多。互联网成为了职业投诉举报人寄生牟利的“主战场”。

5、诉求多样化。从投诉举报人所提的要求看,除了常见的有法可依的对违法经营者立案查处、给予举报人奖励;责令退货;要求给予惩罚性赔偿之外,还有许多合法性合理性存疑的诉求,比如:(1)、要求贵局案件办结后,决定书复印件告知举报人;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处罚结果在省级信息网公示,并将网址链接告知答复举报人;(2)、实行便民原则,只同意电话沟通调解,不接受当面调解。

6、行为低级化。如果说一开始,从事职业投诉举报的是一群精通法律程序、通晓商品知识的、行为合乎社会规范的“啄木鸟”,那现在这群则异化为不懂法律规定、行为嚣张无赖、只知粘贴复制投诉的“逐利虫。山东滨州群体在每一个投诉举报信前必写上这么一段 “不作为必复议、不依法必诉讼、不管不问卸责任必追究到底”,对我们进行裸的“警告”;有的则不管自己的诉求合不合法,如得不到支持,立即威胁要找领导反应、找“小新说事”、“1818黄金眼”曝光;有的采取耍无赖、缠访缠诉、装痴装病手法;更有甚者,买了商品进行掉包索赔,基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

3.2 职业投诉举报的应对策略

处理职业投诉举报应该本着“善待、慎待、不迁就、不纵容、依法办事、首重程序、次重实体”的工作原则,在容易出现问题的投诉、举报、信息公开三个环节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3.2.1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举报人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的,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1)有权处理机关: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2)办理期限: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也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无充分理由不予受理的建议先受理。并不是受理之后就要满足投诉举报人的诉求。受理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调解并终结调解,同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存在拒绝调解等情形的,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

3.2.2 关于举报事项

投诉举报人举报经营者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理。

(1)有权处理机关:不同行政级别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注意,移送的同时应将移送情况书面告知具名的投诉举报人。

(2)办理期限:原工商职能案件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举报人;决定立案的,一般应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原食药职能案件应于收到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之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办理结果。注意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食品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书面移交有权有权处理部门并告之投诉举报人。

(3)无充分理由不予立案的建议先立案。接到举报线索后应进行核查。在核查阶段,如果发现有违法嫌疑则立案,经立案调查后再做出处理的决定;经核查确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也应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而不是告知调查取证的具体情况。正确理解好并依据程序规定适用不予立案、不予处罚、销案等情形。

3.2.3 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来处理。

(1)答复期限: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也不属于《条例》所指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索赔申请范文第4篇

    他们还约定,因两轮碰撞引起的一切索赔和纠纷将随后提交该院审理。广州海事法院准予双方申请,于当日向中国海事部门及双方船舶送达解扣文书。

    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庭王玉飞庭长今日此间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现代促进”轮提交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的书面申请后,法院将严格按照上述法律办理。如果法院准予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除非涉及救助费用等非限制性债权外,“现代促进”轮的其他债权人将不得因任何原因向法院申请扣押该轮。

    此次船舶碰撞事故势必会给广东省海洋环境,特别是渔业资源造成巨大损失。根据以往经验,环保、水产部门会向肇事船舶提出油污损害索赔。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詹思敏表示,广州海事法院已做好一切准备,一旦油污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将集中审判骨干力量,尽快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索赔申请范文第5篇

张某骑自行车被李某有证驾驶的汽车撞伤,导致张某单侧下肢遭遇截肢。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责。由于张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而李某的汽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均有效。张某入院后,其家人一方面向所购意外伤害保险的公司索赔,另一方面向肇事车主李某寻求赔偿。张某家人不知道要准备哪些索赔证据,同时还想知道若获得了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交强险的赔偿他们还能不能领到。

亲爱的读者,请你先试着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能获得交强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双重赔偿吗?

2.为了顺利索赔,张某需要出具哪些文件?

保险点评: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保险研究所所长翁小丹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张某有权要求销售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公司以及肇事者李某及其交强险公司同时赔偿,赔偿依据相关保险规定执行。如果张某对意外险及交强险所赔付的伤残金不满意,可以继续与肇事者李某协商,按照法律认定的额度要求李某补偿。但是张某受伤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与伤残金不同,不能得到双重赔偿,因为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适用于费用补偿原则,补偿额度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索赔申请范文第6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管理;索赔

在建筑工程市场上,一般称工程承包方提出的索赔为施工索赔,即由于业主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承包者在项目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商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如谈判、诉讼或仲裁,要求业主偿还其在施工中的费用损失。施工企业在实际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往往出现如下观念上的误区:当索赔事件发生时,有些施工企业由于受我国传统工程管理模式的影响,考虑与业主、监理方面的关系,而没有认真对待索赔;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对索赔工作认识不到位,没有深刻认识索赔工作管理程序,对可提可不提的索赔事项往往无法把握;主管人员对技术规范文件及业主、监理、施工企业往来文件理解不深刻,对实际存在的索赔项目没有充分理由;只注重索赔意向的提出,不重视索赔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时间的准确性,没有及时做最终索赔报告;很多项目管理成员认为只有施工企业向业主索赔,没有考虑对方的反索赔。为了顺利地进行索赔工作,施工企业提出索赔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同时必须谨慎地选择证实损失的最佳方法,并根据合同规定及时提出索赔要求。若超过索赔期限,遭遇损失方将无权提出索赔要求。因此,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的项目管理中应认识到如下几点。

1 施工索赔的意义

1)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索赔和合同管理有直接的联系,合同工期是索赔的依据。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就是执行合同的过程。2)索赔有利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工程建设索赔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方利益,索赔和处理索赔的过程实质上是双方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3)索赔是合同双方利益的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讲,索赔是一种风险费用的转移或再分配,如果施工单位利用索赔的方法使自己的损失尽可能得到补偿,就会降低工程报价中的风险费用,从而使建设单位得到相对较低的报价,当工程施工中发生这种费用时可以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偿,也使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4)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项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与原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使施工单位的实际工程成本增加,施工单位为了挽回损失,通过索赔加以解决。5)索赔有利于国内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

2 施工索赔的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施工企业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了解,遭遇索赔事件时,以合同为依据来提出索赔要求。2)及时、合理的处理索赔。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索赔的处理也应当及时。索赔处理得不及时,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处理索赔还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既考虑到国家的有关规定,也应当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对于工程索赔应当加强主动控制,尽量减少索赔。这就要求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当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这样能够使工程更顺利地进行,降低工程投资、减少施工工期。

3 施工索赔的具体操作程序

1)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索赔事件发生28d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人责任导致项目拖期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d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工程师,声明对此事项要求索赔,同时仍须遵照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申报时,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2)发出索赔意向书28d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正式提出索赔申请后,承包人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包括事件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的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和申请展延工期天数,并在索赔申请发出的28d内报出。

3)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接到承包人的索赔信件后,工程师应该立即研究承包人的索赔资料,在不确认责任属谁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同期记录资料客观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重温有关合同条款,研究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证据。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交补充资料,包括索赔的更详细说明材料或索赔计算的依据。工程师在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5)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双方各自依据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方案进行友好协商,若能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则该事件较容易解决。如果双方对该事件的责任、索赔数额或工期展延天数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共识,按照条款规定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6)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发包人首先根据事件发生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和工程师的处理报告,再根据项目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验收要求,以及针对承包人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地方提出反索赔方面的考虑,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师的索赔报告。

7)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决定。承包人同意了最终的索赔决定,这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若承包人不接受工程师的单方面决定或业主删减的索赔或工期展延天数,就会导致合同纠纷。通过谈判和协调双方达成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纠纷的理想方式。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谅解就只能诉诸仲裁或者诉讼。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和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也可按上述时限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

4 工程索赔的管理

由于索赔引起的费用或工期增加,所以往往成为上级主管单位的复查对象。为真实、准确反映索赔情况,施工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工程索赔台账或档案。索赔台账应反映索赔发生的原因、索赔发生的时间、索赔意向提交时间、索赔结束时间、索赔申请工期和金额、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业主审批结果等内容。对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均应及时登记。工程完工时应形成一册完整的台账,作为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组成部分。

施工索赔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在索赔工作中施工企业要充分理解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及与业主、监理的各项往来文件,必须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踏踏实实地做好索赔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程序办事。施工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施工企业赢取利润的重要手段,只有把索赔工作处理好,才能控制好工程造价,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取得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刘伊生.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索赔申请范文第7篇

十大原因造成理赔难

张强2007年1月2日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当年“五一”期间张强去草原旅游时,骑马摔伤造成骨折。当他拿着住院收据来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告知:他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只能在发生意外伤害造成高残或意外死亡时才能获得理赔。如要获得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则可以通过购买相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来实现。

张军,男,38岁。15年前在单位的每年例行体检中查出肝肿大,5年前查出肝硬化。其妻为其投保某公司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时没有将张军的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保1年多后,张军因肝癌身故。索赔后,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为由拒付身故保险金并不退还保费。

为什么有人花钱买了保障却得不到理赔服务?理赔投诉专家指出,拒赔的原因来自两方面。

一方面是保险合同内的原因。这其中主要包括七方面的情况:被保险人出险时不在有效保障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无效;不构成赔偿条件;非保险责任内损失;属于免除责任;索赔单证不齐备。比如,前述案例中张强就属于非保险责任内损失;而张军则属于未能如实告知。

另一方面则是保险合同外的原因,这其中主要包括三方面的情况: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标的;医疗费用多重保险不能重复赔付;被保险人职业发生变更没有知会的。

获得理赔八项注意

既然理赔需要各种条件成立才能生效,那么消费者该如何投保呢?专家指出,只要消费者做好八个方面的注意事项,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并不是难事。

正确认识你购买的保险产品对保险责任的理解和认识误区是导致理赔产生争议与纠纷最多的因素之一。很多消费者由于投保时对自身的需求和保险责任没有足够的理解,等到发生事故后,才知道所发生的事故不在保障范围内,不能获得赔偿,情绪难免激动。

及时报案保险事故发生后,要及时通过电话、书面、传真等形式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对于意外事故、可能涉及身故、残疾等索赔金额较高的保险事故,请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否则有可能要承担因迟缓通知而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调查费用。对于一些需要及时固定,却因未报案而未固定的证据一旦灭失,保险责任难以认定,消费者面临的损失就可能更大。

须到定点医院治疗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前往保险公司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诊治。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保险公司的定点医院诊治,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将有可能给后续的理赔带来不便和损失。

医疗费用开支须符合规定诊治项目和药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消费者的各项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规定。如投保费用型医疗保险,就诊时要提示医生自身的保险情况。对于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各项费用,除收据原件外,还要保存好所有费用的明细,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时通常需要审核费用明细以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准备好必需的申请文件包括:给付申请书、保险单、最近一次缴费凭证、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注意索赔时效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视为放弃权利。同时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如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

索赔申请范文第8篇

(示范文本)

申请人:Global(NY)International Trade Co.,Ltd.

一家美国纽约州的公司(见附件第1至第3页,在美国纽约州注册登记的官方文件)

住所(注册登记地址):2345,Fifth Avenue,New York,NY 10017,USA

邮政编码:10017电子信箱:

电话:(212)1234567传真:(212)1234568

负责人姓名、职务:Simon Smith,Chairman of Board of Directors

申请人人:张三(见附件第4页,授权委托书)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电话:传真:

被申请人:赵前孙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见附件第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电话:传真:

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申请人Global(NY)International Trade Co.,Ltd.与被申请人赵前孙里于2013年9月9日签订的GIT05/90买卖皮衣的合同(见附件第6页,)中的仲裁条款__该合同第十五条15.1约定:“……”

所有当事人受此仲裁条款约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65,751美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131美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000美元以补偿申请人花费的律师费;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索赔额的计算及各项计算数值的说明和依据: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交易背景/交易项目简介:

2013年9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香港签订了GIT05/90号买卖皮衣的合同(见附件第6页),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皮衣若干,总价款为165,751美元,付款方式为D/A180天。

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产生: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选定的羊皮、指定的皮衣款式、皮衣附料等进行了制作。被申请人验货后签署了检验合格证书(见附件第7页),河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了检验证书(见附件第8至第9页)。申请人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把货物及时装运。货到后,被申请人到银行承兑了汇票,提取了货物。在合同规定期内,被申请人未对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出质量异议所要求的检验报告。

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努力:

申请人多次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催要货款。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在此期间,申请人曾多次发函(见附件第10-15页)、通电话(见附件第16-17页的证人证言),并以各种方式谋求和解,因被申请人并无诚意,一直未果。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附证据:

1、附件第1至第3页,申请人在美国注册登记的官方文件

2、附件第4页,授权委托书

3、附件第5页,赵前孙里的中国居民身份证

4、附件第6页,双方签订的GIT05/90号合同文本

5、附件第7页,被申请人验货后签署的检验合格证书

6、附件第8至第9页,进出口商品的检验证书

7、附件第10-15页,申请人致被申请人的函件

8、附件第16-17页,证人证言

(落款)

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人签名及/或盖章

(申请人)

2015年1月1日

(请留意:

1、《仲裁申请书》脚注和尾注的问题:当需要引用某些大段文字(如有关法律条文、有关国内外获本项目合同文本、或有关专著的论述等),而又不宜原封不动的写入正文时,可采用这种方式。脚注和尾注可放在本页页脚或该文件的最后一页。

2、关于证据页码的编排的事宜:

1)每一份证据在需要时可以单独编页码,该页码放在每一页的右下方。

2)全部证据应当编总页码。总页码在每一页的右上方。

3)当有多册证据时,每册的证据总页码应当连续;多次提交证据时,后来提交的证据应紧随先前提交的证据连续编页码。

4)每一份证据要证明的内容应当用有色笔在文中作出标记、划出重点,但不得对证据进行任何改动或者影响对证据原状的识别。

5)当再次提交的证据与以前提交的证据有重复时,说明前次提交的证据编号及总页码即可,一般不必重复提交。在十分必要时,也可重复提交,但应注明与以前提交的某个证据相同,且注明原先证据的序号。

3、关于文件的装订,如果文件较厚,最好能用容易拆卸的方式进行装订,比如塑料圆环装订等。)

注释:

1.撰写“索赔额的计算及各项计算数值的说明和依据”的目的,是使仲裁员对该仲裁案件索赔的各项要求的依据和计算有一个全面、深入、细致而具体的了解,便于仲裁员查找相关的证据,研究索赔项目及款额的合理性,核算索赔的款额以及最终确定和计算裁决的款额。

2.这部分以1500字以下为宜。这一部分的内容是对仲裁案件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简介,包括项目的名称、内容,合同的签订时间,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此处不涉及具体的索赔要求、索赔款项、索赔论证、答辩说明以及索赔和反索赔证据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第一次提交文件时,均应编写该部分内容,以后提交文件时,如有需要,还可以补充该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