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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用卡和借记卡的过程是不一样的,银行卡的申请和挂失:
1、申请信用卡时,需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居住地证明单位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证明等材料,到银行柜台办理有关手续,需要填写申请表,其中填写信息要求真实。填写好申请表之后,要到开户行总行备案,由开户行总行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大约经过20个工作日才能将卡下发到客户手中。
2、申请借记卡相对简单,只需要携带自己有效证件,主要是身份证,到开户行填写申请表,当时就可以将卡发给申请人。
广州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为进一步做好出口加工区的外汇管理工作,给出口加工区企业提供更为详实的外汇业务指引,我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了《广州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作为《办法》的配套文件一起执行。
一、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需填写《出口加工区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一)书面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四)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五)企业法人代码证;
(六)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二、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外汇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变更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五)企业经批准生效的补充合同、章程;
(六)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则在《登记证》相应栏目上加注变更情况。
三、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注销外汇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正本;
(三)已注销工商登记的证明文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四)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解散的批文(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注销该企业的外汇登记,收回《登记证》。
四、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向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1-2个外汇账户(区内没有外汇指定银行进驻营业的,可以申请在外汇局指定的区外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
五、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应持以下材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三)证明有外汇收入的合同或银行的到帐通知书(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四)开户通知书(企业填写栏目);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开户通知书。
六、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有关内容为区内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七、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变更外汇账户,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三)退回外汇局原核发的开户通知书(企业联、银行联或开户银行开出的撤户证明);
(四)开户通知书(企业填写栏目);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外汇局对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发开户通知书。开户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新核发的开户通知书的有关内容办理外汇账户变更手续,并在《登记证》相应栏目填写变更的情况。
八、经外汇局批准,区内企业在区内金融机构与区外金融机构分别开立有外汇账户的,原则上不允许其区内、区外账户间外汇资金任意划转。确有生产经营需要的,区内企业应持申请报告与相关单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划转手续。
九、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因终止经营而关闭账户,应按照有关规定清算后,外汇账户存款如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可报外汇局核准,划转用于外方投资境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汇出境外。
十、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外汇收入调回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凭收汇单位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入帐手续。
十一、区外机构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区内机构进口,办理进口购付汇业务时,还应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便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
十二、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区内机构办理结汇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内机构填写《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结汇售付汇真实性审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区内机构持《申请表》、资金用途清单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3、外汇局核准后,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加盖业务章,区内机构持《申请表》到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十三、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批准以人民币投资设立的区内机构,向境外或者区外的所有外汇支付,应当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当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须购汇对外支付时,需提供以下凭证:
(一)非贸易项下用汇时
(1)《登记证》;
(2)区内机构以人民币出资的批准文件;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工商营业执照;
(5)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所有外汇余额对帐单;
(6)《申请表》、申请报告、税务凭证以及《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
(二)贸易和资本项下用汇时,除按《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以外,还需按照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汇局核准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章,并在《登记证》上注明每次售汇日期、人民币来源、售汇性质、售汇金额和售汇银行。
区内机构凭外汇局加具意见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售付汇。
十四、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区内机构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登记证》;
4、所在地加工区管委会批准其产品内销的文件、购销合同;
5、海关出具的经营单位注明为区外机构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
(二)操作程序
1、区内机构备齐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区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申请表》到外汇指定银行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并在《登记证》上注明每次售汇日期、人民币来源、售汇性质、售汇金额和售汇银行。
3、外汇局在核准区内机构的购汇申请时,在其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加盖“已供汇”戳记并留存,在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将该报关单电子底帐进行核注、结案,视同区外机构办妥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十五、区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的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出国任务批件;
3、申请单位报告(提现的理由);
4、已签证的护照;
5、邀请函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二)操作程序
1、区内机构持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在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
十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和境外差旅费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外币现钞的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董事会决议;
3、纳税证明(差旅费无需提供);
4、劳动雇佣合同;
5、已签证的护照;
6、工资手册等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操作程序
1、企业持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在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
十七、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区内机构办理借用外债业务时,要求注册资本按合同规定如期足额到位、借用外债的期限和数额还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借用外债必须调入境内使用。
债务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一)《登记证》;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
(四)贷款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译件,并加盖公章;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八、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区外机构为区内机构向境内机构和个人、区外机构以及区内其他机构提供担保,应当按照《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和履约手续。
十九、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区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一)《登记证》;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
(四)担保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译件,并加盖公章;
(五)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为自身债务抵押或质押,其债务的合法证明、所有已登记的担保和外债登记凭证、有关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状况报告。
二十、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内机构向境外担保履约,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一)《登记证》;
(二)履约申请报告;
(三)对外担保登记证、对外担保履约情况表、对外担保合同副本、债权人要求履约的通知书;
(四)被担保人近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经外汇局核准后,区内机构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二十一、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区内机构还本付息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二)外债或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
(三)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四)债务人所有外汇账户的当期对帐单、该笔贷款的所有入帐凭证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外汇局核准后,区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二十二、广州市出口加工区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之间、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均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十三、本细则对区内机构及个人外汇收支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十四、本细则在广州市出口加工区施行,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出口加工区的作用可归结为:
①吸引了大量外资,为促进技术引进和产品产量、质量的提高,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创造了条件;
②扩大出口,增加了外汇收入。通常利用进口原材料和元件的典型装配式工业,外汇收入可占出口额的30~40%;
③增加了就业机会,缓解了所在国和地区的大量失业问题;
一、当前账户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开户银行法律地位尴尬。目前,银行结算账户行政许可程序如下:开户申请人持有关开户申请材料向拟开户银行提出申请银行申核后持有关申请材料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人民银行审核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将决定文书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根据人民银行的决定,是否为开户申请人开立账户。从上述操作流程看,开户银行在账户许可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许可人的地位。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从文字表述看,《实施细则》中的申请人和颁发对象均为存款人,因此,被许可对象应是存款人。若对上述操作过程中开户银行的法律地位作出符合《行政许可法》及《实施办法》的解释,则可将开户银行视为存款人(开户申请人)的委托人,其申请开户许可的行为可视为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中介服务。但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委托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目前,基层央行账户许可操作实践中,由于对开户银行法律地位认识不清,因而对开户银行人资格没有作相应的审查,一旦因为开户银行的过错而导致作出错误的行政许可决定时,人民银行作为许可机关涉诉风险较大。
(二)行政许可手续复杂,效率不高。从上述行政许可过程来看,申请人开立账户必须经过开户行、人民银行,再由人民银行到开户行,最后行政许可文书才能到达开户申请人手上,一旦开户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全,由人民银行退回开户银行,再由开户银行通知开户单位,由开户单位补齐资料,重新报送,一个账户的开立要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许可效率不高。
(三)存款人资料的真实性难以核实。虽然我国在客户身份确认方面提出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但是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由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具备鉴别证明文件真伪的专业知识,除了可以通过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系统确认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之外,在确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等信息真实有效性方面缺乏有效的系统支撑。银行工作人员对客户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只能做到表面化的审查,难以确保账户资料的真实性。
(四)账户日常使用监管力度较弱。一是监管手段落后。目前的账户管理监管工作基本上仍是依赖手工翻阅传票,查阅开销户记录和分户账的方式进行,效率较低。二是监管覆盖范围有限。由于银行金融机构多,账户数量大,而作为监管机构的基层央行人力不足,难以实施大面积的检查与监督。三是非现场监管难度大。目前人行账户管理系统没有与金融机构核算系统联网,人民银行对账户资金日常流转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的难度非常大,非现场监管乏力。
(五)账户管理制度存在不足。一是政策制度多而散,缺乏整体性连续性。二是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放式管理与专用存款账户的模糊式管理,削弱了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办法》虽然强化了基本存款账户统驭地位,但同时又放开了一般账户的开户条件,扩大了一般账户的使用范围。 部分存款人为了达到多头开户的目的,往往将不属于专项范围内的资金往来也进入专户,把专户当作基本户来使用,大大削弱了基本账户的统驭地位。三是账户年检制度名存实亡。《办法》虽对年检作出了规定,但对年检的方式、时间、开户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开户银行如何操作没有作出详细规定,银行各自为政,很不规范。对银行不遵守规定的行为,也未作出相应处罚规定,使得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缺乏法律支持。
二、建立新型账户管理模式的对策
(一)构建全新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即取消账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放开银行办理账户业务自,改变央行账户行政许可操作者及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做好行使账户监管职能的管理者身份。所有账户的开立都实行备案制,开户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人民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开户银行账户开立、使用、撤销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这样,一是解决了开户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行政许可中尴尬的法律地位,同时大大缩短了开户办理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二是解决了当前银行经办人员不能有效识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件真实有效性的问题。三是由银行自主办理账户审批业务,其业务自理,风险自担的客观现实势必加重银行的责任心,减少在开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核上对人民银行的依赖心理。四是强化了账户系统的监测功能。人民银行可实现账户及账户资金流量与存量的全面监测,及时掌握银行各类账户动态,有效预警和监控非法账户,打击多头、异地开户逃避银行债务或从事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可减少现场监管工作量,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覆盖面。
第一条为支持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的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条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要求,通过中央储备粮增储、减储、轮换、集并等业务经营,逐步将中央储备粮贷款集中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创造条件实现中储粮总公司统借统还。
第四条中央储备粮贷款发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计划性原则。中央储备粮贷款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中央储备粮计划,及时发放和收回。
(二)一致性原则。中央储备粮贷款应当与财政部核定的入库成本相一致。
(三)封闭管理原则。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应当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中央储备粮贷款对象是指从事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简称借款人,下同),包括:
(一)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
(二)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并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中央储备粮储存计划的企业(简称代储企业,下同)。
第六条贷款用途。中央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中央储备粮各项计划的资金需要。
“先购后销”轮换中央储备粮所需资金,发放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出口中央储备粮费用所需资金,发放中央储备粮费用贷款(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中央储备粮贷款,除应当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管;
(二)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和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中储粮总公司分公司、联络处(统称中储粮分公司,下同)与农发行省级分行联合下达到企业的计划文件,中谷中央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储粮总公司文件下达到所属承储企业的计划文件;
(三)代储企业应当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承储资格和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持有与中储粮总公司或中储粮分公司签订的代储合同;
(四)直属企业租仓储存中央储备粮,出租仓企业应当具备《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的储存条件,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租仓储粮合同。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八条贷款期限。中央储备粮贷款按一年期限确定。
第九条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当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向开户行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开户行应当及时对借款人的展期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展期手续。中央储备粮贷款可多次办理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对经有权部门确认的陈化中央储备粮占用贷款、已经超过正常结算期限的销售货款占用贷款、超过规定的轮换空库期尚未轮入的中央储备粮价差占用贷款等不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以及借款人未申请展期的中央储备粮贷款,不得办理展期,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第十条贷款利率。中央储备粮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遇利率调整时,按有关规定执行。逾期的中央储备粮贷款,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借款人收购或调入(含移入)粮食用于完成中央储备粮计划的,开户行应当在财政部核定的入库成本(包括价款和合理费用)标准内,确定贷款发放额度。对只规定收购或调入价格幅度,未明确具体价格标准的,开户行应当在规定的价格幅度范围内从严掌握贷款发放额度。
借款人轮换中央储备粮,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确定贷款发放额度。
第十二条贷款方式。中央储备粮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贷款申请。借款人依据有关中央储备粮计划,向开户行申请中央储备粮贷款,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简称《借款申请书》,下同)。开户行应当对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借款人将《借款申请书》,连同中央储备粮计划文件等相关资料一并送交开户行。
第十四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中央储备粮贷款对象范围和贷款条件,是否符合贷款用途规定。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当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开展贷前调查。
贷款调查人应当首先审核借款人所提供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借款人补充或说明,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调查:
(一)借款人购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与计划文件是否相符;
(二)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是否合理;
(三)借款人申请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的,应当预测轮换价差亏损情况和调查弥补资金来源情况;
(四)借款人财务状况,以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五)借款人已承借中央储备粮贷款的使用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合理使用;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当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贷款以及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连同相关资料递交贷款审查人。贷款调查人应当对借款人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一)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一般由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负责。贷款审查人应当重点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贷款调查人的意见进行审查,并对调查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查人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批人审批。
(二)贷款审批。中央储备粮贷款由开户行行长审批。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与使用。对批准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开户行应当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中央储备粮贷款可一次性审批,一次或分批次发放。对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应当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中央储备粮贷款,开户行及信贷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贷款收回。粮食销售后,借款人应当及时将销售货款足额归行,并归还中央储备粮贷款。
第五章贷款监督
第十八条资金支取监督。借款人应当按照粮食实际购进进度支取收购资金,开户行应当对借款人的支取资金活动进行逐笔审核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粮食购进监督。开户行应当认真核查借款人收购及调入中央储备粮的凭证,掌握实际购进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情况,按中央储备粮入库进度监督货款支付。做好收购所需现金的供应和管理,除借款人收购农户粮食外,一般不得采用现金结算方式,并应当加强货款结算的柜台监督。
第二十条贷款的调整。在中央储备粮全部入库之后,开户行应当依据财政部核定的入库成本对中央储备粮贷款进行相应调整。实际发放的贷款小于核定入库成本的,开户行按核定入库成本补放贷款。实际发放的贷款超过核定入库成本的,开户行应当及时收回超额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粮食库存监督。开户行应当严格中央储备粮的库存监管,逐仓填写仓单,对库存粮食实行仓单管理,定期检查核实借款人中央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品种及变化情况。在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期间,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直属企业开户行委托出租仓企业开户行监管租仓储粮库存的,应当建立分工协作的双重监管制度。
第二十二条粮食销售监督。
(一)坚持出库报告制度。中央储备粮出库销售,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开户行,并按规定提供出库计划等有关文件资料。粮食销售后,开户行要及时登记台账,确保账实相符。
(二)落实价差亏损补贴。对借款人执行中央储备粮出库计划形成的价差亏损,明确由中央财政补贴的,由中央财政补贴弥补;未明确由中央财政补贴的,借款人应当及时归还占用的贷款。
(三)加强货款结算监督。中央储备粮货款结算原则上实行“钱货两清”。开户行应当加强结算资金占用贷款的管理,督促借款人及时将销售货款归行。
第二十三条坚持台账登记制度。管户信贷员应当对借款人中央储备粮的购进、储存、轮换、销售、资金回笼等各个环节实施信贷监管,及时登录综合业务系统,做好台账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实行派驻管户信贷员制度。开户行应当根据总行规定,对借款人派驻管户信贷员。管户信贷员应当对借款人的经营和粮食库存情况进行信贷监管。业务量大且条件具备的开户行,原则上应当派驻信贷组。
第六章轮换贷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中央储备粮同库点轮换(含品种串换)的贷款管理。贷款应当实行“购贷销还”,轮换结束后,中央储备粮库存数量、占用贷款应当与计划完全一致。
(一)借款人采取先销后购方式轮换中央储备粮的,粮食销售货款回笼后,开户行应当及时收回占用的贷款。轮入粮食时,按轮出收回贷款额度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采取先购后销方式轮换中央储备粮的,轮入粮食时,开户行可先发放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负担。轮换结束后,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本息应当全部收回。
(三)已纳入“中央储备粮陈化库存贷款”科目管理的中央储备粮轮换结束后,应当及时将陈化库存贷款占用形态调整为正常库存贷款占用形态。
第二十六条中央储备粮异库点轮换(含品种串换和集并)的贷款管理。中央储备粮贷款原则上应当通过异库点轮换,逐步调整到直属企业,实行集中管理。轮换结束后,轮出企业占用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应当全部收回;轮入企业中央储备粮库存数量、占用贷款应当与计划完全一致。
(一)中央储备粮异库点轮换原则上采取先轮出、后轮入的方式进行。轮出企业粮食销售货款回笼后,开户行应当及时收回占用的贷款。对轮出企业粮食销售货款不能足额还贷产生的差额,应当从轮入企业开户行划转的资金中收回。贷款划转后,轮入企业开户行按同库点轮换方式,支持轮入企业轮入新粮。
对确需采取先轮入、后轮出方式进行中央储备粮轮换的,应当先按核定入库成本进行全额贷款划转,将轮出企业占用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全部划转到轮入企业,由轮入企业负责销售粮食。贷款划转后,轮入企业开户行按同库点轮换方式,对轮入企业进行贷款管理。
(二)异库点轮换的贷款划转,按照“此增彼减”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在轮出轮入企业之间进行点对点贷款划转。
1、中央储备粮跨省(含跨农发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轮换,贷款划转工作由总行与中储粮总公司根据每一批次计划的安排,组织相关的农发行省级分行和中储粮分公司具体实施。
2、中央储备粮省内异库点轮换,贷款划转工作由农发行相关省级分行和中储粮分公司共同制定贷款划转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轮换的贷款调整。涉及中央储备粮库存成本变化的轮换,应当及时进行贷款调整。凡属异库点轮换的,应当首先在轮出、轮入企业之间进行贷款划转,再对轮入企业一方进行贷款调整,确保轮换结束后中央储备粮贷款与财政核定入库成本相一致。具体调整方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需要通过进出口轮换中央储备粮的,原则上应当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组织进行。
第七章贷款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开户行应当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储备粮贷款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开户行应当督促借款人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轮换风险准备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弥补轮换亏损。
第三十一条开户行应当监督借款人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中央储备粮损耗,如实反映损耗占用贷款,并督促借款人及时补足库存或归还占用的贷款。
第三十二条对中央储备粮因灾损失,开户行应当监督借款人通过保险理赔及时补足库存或归还占用的贷款,并将因灾损失、补库及贷款收回情况逐级上报总行。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超过规定的轮换空库期仍未轮入粮食时,开户行应当督促借款人按规定补足库存。借款人不能及时补足库存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从借款人收回无库存保证的贷款和利息。
第三十四条对借款人违反《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开户行应当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
对借款人挤占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开户行应当认真组织清收,对无法收回的贷款转入“粮油企业挤占挪用占用贷款”科目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发行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中央储备油贷款、国家特种储备粮油贷款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开户。可持《中国石化加油卡开户申请表》、有效证件到任意售卡网点办理中国石化加油卡的开户手续。
3.充值: 在中国石化加油卡的使用过程中,可到售卡网点办理加油卡付款充值业务,卡内充值金额不计利息、不能提现。
中国石化加油卡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时可就近到售卡网点办理延期或换卡手续,卡延期与换卡时间为卡到期前1个月至卡到期后2个月。
1.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若正本上无年检标志,同时提供副本原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若正本上无年检标志,同时提供副本原件,个体户可无,但原则上从2011年开始相关部门已要求个体户出需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
3. 机构信用代码证(2012年人行新颁发的,存量客户回其基本户行领取)
4. 国税正本原件
5. 地税正本原件
6. 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
7. 介绍信(加盖公章)
8. 授权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法人章)
9. 法人身份证原件
10.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10.网银主管和管理员身份证原件
11.填写“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证明”加盖公章
12.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公章、法人章(一式三联都需盖)
13.填写“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加盖公章、法人章(一式二份都需盖)
14.填写“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公章、法人章,领用“预留印鉴卡片”3份(正面加盖财务章、法人章,背面右侧加盖公章、法人章,印章需加盖清楚,否则影响日后办理业务)
15.“单位客户设置结算密码协议”加盖公章、法人章(一式二份)
16.“网上企业银行服务申请表”加盖财务章、法人章(一式二份)
17.“网上企业银行客户证书申请表” 加盖财务章、法人章(一式二份)
18.“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协议” 加盖公章、法人章(一式三份)
19.企业大额转款联络单,加盖公章
20.“银行与单位客户对账服务协议”,加盖公章
21.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22、单位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人章
23、支付密码器协议及申请表,加盖公章、法人章
基本账户
1. 工商局开立的公司(个体工商户)成立核准通知书
2.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若正本上无年检标志,同时提供副本原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个体户可无)
4. 国税正本原件
5. 地税正本原件
6. 介绍信(加盖公章)
7. 授权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法人章)
8. 法人身份证原件
9.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10.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公章、法人章(一式三联)
11.填写“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加盖公章、法人章(一式两份)
12.填写“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公章、法人章,领用“预留印鉴卡片”3份
(正面加盖财务章、法人章,背面右侧加盖公章、法人章)(开户流程)
13.“单位客户设置结算密码协议”加盖公章、法人章(一式二份)
14.“网上企业银行服务申请表”加盖财务章、法人章(一式二份)
15.“网上企业银行客户证书申请表” 加盖财务章、法人章(一式二份)
16.“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协议” 加盖公章、法人章(一式三份)
17.企业大额转款联络单,加盖公章(励志大学整理)
18.银行与单位客户对账服务协议”,加盖公章
19.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开户手续:常用的 一般户及基本户)
20、机构信用代码证申请表(盖公章、法人章)
企业银行是指通过专用通讯线路将企业与银行的计算机联接,为企业提供远程(如在办公室)查询、转账、金融信息查询等各种金融服务。
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一家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申请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上述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符合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来源:文章屋网 )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已制定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和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请你厅(局)根据本辖区的实际需要,按统一格式组织印制。
附件一:
式 样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人:________(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的性质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等。
项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指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文号。
投资额:经论证的建设项目投资资金数额。
注册资金: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金数额。
资金来源:贷款、自筹、股份制及其他融资方式。
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银行账号。
服务年限: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或尚可服务年限。
开采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设计规模:按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单位:万吨/年。
地质报告审批情况:地质报告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结果等。
探明的地质储量: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
设计利用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填写设计利用的地质储量。
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等)填写。
综合回收矿种及品位、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分别填写综合回收的矿种、品位及储量。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采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采矿方法。
选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选矿方法。
采矿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根据设计确定的参数填写。
最终产品及主要参数:矿山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原矿或选矿、洗煤产品),及其作为商品流通的主要指标参数。
探矿权取得方式: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说明探矿权取得的方式;申请人为非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家申请采矿权的,说明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
采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申请国家出资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填写经评估并确认的采矿权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
矿区范围: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小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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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权 | | | |
| | |电话号码| |
| 申请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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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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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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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审批机关| |
| 经济类型 | | | |
| | |及批准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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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额 | |注册资金| | 资金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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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 | |
| | | 设计服务年限 | |
| 及账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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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主矿种 | | 设计规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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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地质报告 | |
| 审批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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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探明的地 | |
| 质储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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