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政审证明材料

政审证明材料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政审证明材料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政审证明材料范文第1篇

人事档案里有以下入党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证书复印件:包括职称书、学位证。

3、入党志愿书。

4、入党申请书。

5、入党转正申请书。

政审证明材料范文第2篇

一、存在的问题

按照《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方案》要求,未按时间报送减证便民办事机构和人员、未按时间报送本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和相关盖章环节的摸底情况。

二、整改措施

1、已将办事机构和责任人员情况和报送到减证便民专项工作办公室,已将本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和相关盖章环节的摸底情况报送到减证便民专项工作办公室。

2、以更大力度推进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权责事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等各类清单。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及时公开突发敏感事件处置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回应社会关切。

政审证明材料范文第3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大家在通过不断的学习计生工作后,村在第八届换届选举中产生新的领导班子和计生专干。认识到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与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整个社会都息息相关。根据计生委的工作要求,设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对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好落实。并设立档案柜,药具柜等基础设施。

二、深入实际调查摸底,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便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对自己所管辖区域内育龄妇女、流动人口、新婚新生儿、死亡的基本情况摸清底数,做到不重不漏,登记造册,为计划生育工作的顺畅开展提供准确数据保证,便于计生助理报表。我社区管辖范围共有四个小区,即:小区、39地块安置小区、船山头、安置小区。辖区有448户,常住人口1433人;育龄妇女256人,新婚20人,死亡4人,出生12人。流动常住人口64人。

三、民生工程

2011年度独保费及家庭扶助奖励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并及时打印了告知单,花名册,要求村专干结合2011年度民生奖扶告知,在9月30前全部告知到位。目前,此项工作已基本完成。。

四、加强药具管理、定期为所需育龄妇女发放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加强对药具的管理。开展避孕药物药具的“知情选择”,我们社区设立药具柜,对药品单独存放,品种齐全,没有过期药品。社区干部在工作期间深入实际调查,对需要药具的育龄妇女登记造册,定期为所需育龄妇女发放药具和定期进行妇检工作。

五、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流动人口管理一直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加强管理,我们社区干部与派出所配合深入辖区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尽量做到不重不漏,对流动人口的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及时查验,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时间内补办,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化信息,做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一样,齐抓共管,享受同服务,同管理,同待遇。

我社区,分别在、39地块安置小区、船山头和安置小区,配了四名计生信息员。通过梳理,我们也发现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安置小区和39地块内人口多,出租户和购置房人员较散,相对而言流动和流出人员较复杂,信息员在开展计生工作时有些顾不暇接,存在一定的难度。针对这一情况我村两委正在商议增加信息员一事。又如,现在我社区居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有部分第一胎生育女孩的育龄家庭就有生育二胎的倾向。我们会随时上门耐心做工作,加强宣传力度,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宣传生殖健康知识等。

六、规范工作程序,严肃行政审批和各种计划生育证明办理工作

对《生殖保健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等项工作的审批和发放程序、相关证明材料、档案管理方面,进行认真的审批和办理。

1、在《生殖保健证》申请发放管理上,进行认真审核,并及时建立档案。

2、在《生育证》发放管理上,存档材料进行逐一审核清理,并区别农民夫妻再生育、再婚夫妻再生育、因子女病残的夫妻再生育等多种情况,认真核对发放《生育证》的必备条件和相关材料,并在档案管理上进行了规范。

3、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上,严格掌握审批条件、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自从调整每月独生子女费后,前来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明显增多,这是一非常好的的现象,为今后的工作开展有很大帮助。

4、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管理上,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随时申请随时办理,各种证明材料齐全,并及时建立档案。

七、存在不足问题

今年我社区的计生工作通过各级的共同努力,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新形势下仍然存在不少难点和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解决,一是流动人口计生管理难的问题仍很突出;二是长效节育措施落实还不够到位;三是基层基础工作仍有待提高;四是由于经费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业务的深入开展发展的后劲不足;五是人员紧张,工作量大,进修的机会不多,知识更新的周期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水平向更高层次提高等。

政审证明材料范文第4篇

外地考察的五个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处于国内、省内领先地位,有许多好多经验可以借鉴。

(一)审批项目集中程度高,办事能力强。通过集中受理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审批制度,各考察单位都比较大幅度的缩减了审批时限,提升了审批效率。成都先后6次对所有审批事项进行优化,审批事项法定时限共10520个工作日,压缩了6665个工作日,平均压缩审批时限63.4%。《地区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通过实行主协办制度,由主办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权限实施审批。这项改革措施通过在建设领域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环节实行并联审批,让平均审批时间由过去的360个工作日缩短至110个工作日左右,审批关口减少了五分之一,建设单位办事时间缩短了一半以上。

(二)促进作风转变,方便群众办事。通过公布审批服务项目的程序、标准、办理时限等等信息,使办事项目公开化、阳光化,有利于广大办事群众的了解、监督。而且窗口是一个单位的外部形象,更加强化了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窗口管理较机关内部管理更加严格、规范,把为人民服务理念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邢台、聊城等市将公共服务及其他便民服务事项集中,都纳入一个窗口办理,为老百姓办事办事提供了实质性的便利,“无论想办什么事,只要到行政服务中心就行了。”

(三)增强监督力度,有利于预防腐败。通过集中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到审批大厅,使之公开、规范地在阳光下操作,从制度设计和权力运行方式上强化了对权利的外部监督;另一方面,审批权集中后,实现了审批职能和监管职能的分离,改变了过去审批监管不分家的状况,机关业务科室有更大的精力对业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也是对审批事项的监管,从机关内部实现相互监督和制约。

二、市建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践

2002年全国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市建委成立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对系统内的57项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最后保留29项。市建设系统建立起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条件、公开审批结果、限定办事时限的行政管理新机制。同年9月,进驻市行政审批中心集中办理。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市建设系统先后两次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合并,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至2006年末,市建设系统共保留审批事项33项,其中市建委机关25项,市规划局和房管局各4项;保留收费项目9项,其中市建委8项,市房管局1项;保留服务项目5项,其中市建委3项,市规划局和房管局各1项。

建委窗口属于综合性窗口,窗口受理的业务涉及到市建委机关、市建管处、市质监站、市市政处、市燃气热力处、市城市档案馆、市行政执法局、市水务集团、市港华燃气等九家部门和单位。共受理行政审批事项26项、备案4项,以及服务事项2项,行政处罚1项。其中与基本建设直接有关的审批手续7项:分别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竣工档案移交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需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

经过多次的清理、压缩,市建委系统行政审批项目已经完成了依法设立、依法审批的目标,但是,还存在着办事效率低,让当事人多头受理、两头跑、多跑腿等等一系列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审批两头忙,窗口成了“收发室”。各个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单位基本上都按照要求进驻审批中心,占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审批中心的工作却比较“清闲”,所能做的就是收收材料,然后转交各单位有关科室;各单位科室人员都比较少,却很忙碌:忙审批、忙监管。这一忙一闲,形成了强烈对比。而另一方面,我们很多部门、单位目前忙碌的工作,有很多是授权到窗口的工作,慢慢的又收回到单位了,也就是还没有真正做到授权到位。

(二)同样审批,不同标准。窗口与具体办事审批项目的处室在资料要求上有出入,导致企业多跑腿。窗口在受理审批项目时,严格审查各种证明材料的原件后,在审报资料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而到具体的处室,或者有某一两处证明材料当时未要求,或未明示,而处室又需要企业提供,以此原因再将审批企业打回窗口,要求企业重新审报,导致了审批时限的延期。再则,按照窗口的办事规则,电话通知能够补正的资料,也需要重新回窗口重新审批,有些企业不理解。

(三)单独行动,影响效率。办理一个工程手续,大部分审批单位都要先现场踏勘后,然后在办理手续,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确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多麻烦。例如安全报监、市政配套、施工许可,几乎同时受理,但都要交各部门科室现场踏勘,每个单位都各自搞现场踏勘,延迟了审批时间,降低了工作效率。如果采取联合行动,或者改由窗口人员统一踏勘,将重复行为一次性完成,既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也能够节省审批单位的时间,提升工作效率。

除了上述情况外,还存在着应该进入中心办理的项目不进入中心;已在中心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在中心统一收取;已变更的审批事项有改变或增删,不能及时予以变更;人员配置低,工作积极性不高,轮换太频繁等等问题。

我们在看到审批环节存在的问题的同时,也注意到了建设系统自身存在的特点: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部门多、审批项目多,审批手续复杂、需要现场踏勘的项目多,这些都会影响审批的效率。而有些环节是必不可少的,涉及到技术方面的审查不能够为了效率简单的进行压缩删减。必须紧密结合部门的实际,想方设法的优化办事环节,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基础上提升工作效率。

三、提升审批效能核心机制的分析

从外出考察来看,许多地方都面临着一个同样的问题,即原来的科室分散审批制度不能够很好的满足现在对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服务水平的新要求,需要将分散的审批逐步整合到一起,提供集中、快速、便利的服务,行政审批中心的出现就是这一需求的结果。一开始,按照行政许可法“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大家都采取了将审批事项集中到审批中心窗口的方式。这一方式确实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审批效能,使审批时限有了很大的缩减,给当事人提供了一些便利。但是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简单的将审批事项集中的方式逐渐出现了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缺陷。最为突出的就是窗口审批权限受到限制,没有真正起到便民、高效的作用。以“一站式审批服务”为特征的行政服务中心,是在不打破原有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对外服务的实体是各部门进驻中心的窗口,但中心窗口在部门只是一个临时机构,在部门内设机构职能没有调整的情况下,部门对窗口的授权也是临时的,因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很多时候中心窗口只是部门的一个“收发室”。要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地方都做了有益的探索,比较成熟的是模式,即“两集中、两到位”。

“两集中、两到位”,其实质是将审批职能科室向一个科室集中,成立行政许可科,然后行政许可科整建制进驻行政审批中心,要求做到审批许可事项进驻中心到位,部门对窗口人员授权到位。这一制度的主要优点:进驻中心专门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工作人员稳定,审批事项从受理到办结全被在窗口完成,审批效率大大提高,其他业务科室负责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管,实现了审批和监管分离。

在分散审批的模式下,部门的审批与监管职能是不分的,这种模式存在三个负面的影响,一是权力容易寻租,二是权力不容易受到监督,三是导致重审批轻监管。从机关工作人员的角度看,由于审批是当事人找审批机构,审批机构占主动,享有信息资源的优势,具有权力寻租的空间;而监管职能是执法人员找当事人,需要调查取证,难度较高,行政成本较大;由于上面两个原因,执法机构、人员重审批轻监管是难以避免的,由于审批监管由一个机构负责,更加为审批权的寻租提供了便利条件。实际操作中存在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的现象也就难以避免。而且还会存在当事人到机关办事被告知审批人员出去检查、开会等等现象,导致多次跑腿的出现。实施两集中、两到位,使审批与监管职能相对分离,部门负责审批的少部分人进中心窗口等人上门办事,后台的同志除了协助窗口完成审批的现场勘查、技术论证外,主要精力从事监管工作,可以有效的克服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符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

四、提高审批效能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相关单位、科室协作,简化审批程序。如安全报监、市政配套、施工许可等事项的现场踏勘,完全可以由窗口通过内部协调的方式,统一组织有关单位、科室进行集中踏勘。采取集中踏勘的方式,不仅能够缩短审批时间,而且节省办公经费,也能够互相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同时也对当事人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严格执行审批规定,在现有制度设计下提升审批效能。市建委对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等岗位设定了一系列的规范和程序,包括外部程序、内部程序及岗位责任,还对执法岗位人员考核、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等事项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但是由于监督考核力度不够,相关制度并没有完全的得以落实。我们要提高行政效能,一方面探索新的制度设计,从根本上提升行政效能,另一方面也要认真落实相关的规定,在现有制度的条件下,尽可能的把行政效能提高。

(三)窗口授权到位,人员配置规范。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科室对系统内的所有的审批事项、服务项目进行进一步的论证,确认哪些可以进驻窗口,统一办理,哪些确因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不能进入窗口;已经授权窗口办理的事项,不能重新收回,或者是名义上授权窗口实际上以其他理由变相的收回单位办理;应当授权窗口而没有授权的,应当及时签定授权委托书,审批事项进驻中心窗口。各单位派驻窗口的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业务,具有能够独立处理有关审批事项的基础业务能力;派驻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实行定期轮岗制度,杜绝频繁轮换。

政审证明材料范文第5篇

同一天面试的考生使用同一题本

据介绍,今年省公务员面试时间为两天,全省在同一天面试的所有考生题目是相同的考试题本,与笔试类别(A、B、C)无关。考生凭面试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于考试当天7:00前到指定考点的候考室集中封闭,抽签确定面试的顺序。面试时间一般为25分钟左右。面试成绩当场公布。据悉,今年公务员面试仍然采用结构化面试,面试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举止仪表等。面试时,考生不需刻意准备着装,庄重大方即可。面试主要考察考生潜在素质和能力。

每个面试考场至少有一名异地交流考官

为最大程度保证公务员面试的公平性,今年全省公务员招考实行市际间面试考官异地交流制度,各市每个面试考场至少有一名异地交流考官。因特殊原因在县(县级市)设的考点,除特邀考官从本县产生以外,其他所有考官一律从本县(市)以外三级以上面试考官中选用。每个考官小组由7名考官组成,其中1名是招考单位的特邀考官。其余6名考官是在持有江苏省二、三级面试考官证书的人员中随机抽取。

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相关证明

政审证明材料范文第6篇

秘书工作的核心是服务协调二字,要服务领导,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相关部门,传统的秘书工作是“办文办事办会”,大到组织会议,小到端茶送水,全部都要做精细,做到位。可以说,秘书是非常辛苦的,明天领导忽然要到上级参加会议,今晚你必须加班加点写发言材料,同时还要协调上级和本机关,安排好行程等。据调查无论是政府机关秘书还是大型企业的秘书,加班加点是经常性现象,而且其劳动成果不被人注意和认可,是隐性的。每年机关年终表彰大会上,那些基层单位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绘声绘色讲述自己的劳动成果,而秘书部门只能默默地看别人表功,明知自己付出了太多太多,却无从说起,因为总不能某某方案是我策划的,那将有贪功之嫌;也不能说我提了几次水,陪了几次课,给领导写了几个发言稿,那太庸俗。在秘书工作节奏日渐加快,心理压力日渐增大的背景下,迎来了新技术革命。这为秘书解压提供良好的技术环境,出现几个趋势;

1秘书工作的专业化、家庭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秘书可以分为文字秘书、机要信息秘书、宣传秘书、协调办事秘书、办会与接待秘书等,分工越来越精细化了;而有些分工难以明确的机关,秘书可以将文稿写作工作直接交给社会专业机构,比如写作事务所,免费文秘网站等,这些机构将一批有着丰富行业经验的人组织起来,可以集体办公形式撰写文稿,也可以利用电脑互联网快速传输优势让专业人员在家庭办公,写文稿,并及时与文秘部门取得联系。目前,家庭秘书已经在全国略见雏形,未来10年将形成一定规模。公务员写作热线也就是适应秘书办公信息化、家庭化的大趋势而出现的。

政审证明材料范文第7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和政务服务网建设的工作部署,提升我区政务服务水平和效率,经请示上级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两名工作人员。

一、招聘单位、岗位和条件

(一)招聘单位

招聘单位为宿豫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招聘岗位为宿豫区政务服务中心总接件中心,计划招聘人数2名。

(二)招聘岗位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岗位为政务服务中心接件员。岗位要求:

1、年龄35周岁以下(1982年1月28日以后出生);

2、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等记录。

2.身体健康,相貌端正,能吃苦耐劳,热爱本职工作。

3.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二、招聘程序

遵循“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原则,严格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8年1月26日—29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2.报名地点:宿豫区政务管理办公室703室(洪泽湖东路19号),联系电话:0527-84481995。

3.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正面免冠2寸照片3张,到现场报名,报名费100元/人。

(二)笔试

报名人数如低于40人,则不进行笔试,直接组织面试;否则先进行笔试,笔试合格者进入下一环节。

笔试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区人社局共同组织,笔试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内容。笔试总分为100分。

笔试开考比例为1:3,如未达到开考比例的,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笔试设最低分数线50分,低于该分数线的不合格,取消其进入下一轮的资格。

笔试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面试

笔试结束后,根据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足3:1的,按实际进入人数组织面试。

面试由政管办和区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主要考核应聘者的语言表达、沟通协调、综合分析能力,以及应聘者的工作责任感、进取心、接待礼仪等方面的综合素质。面试时,对于形不成竞争的岗位,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即面试总分的60%)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告知考生。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生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四)体检

根据总成绩高低,按照招聘人员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体检,若体检不合格的,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五)政审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列为政审对象,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因政审不合格或考生自愿放弃等原因出现缺额的按要求依次递补。

(六)公示

(政审合格者作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中国宿豫(suyu.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

三、聘用及待遇

(一)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签订劳动合同,聘期3年。

(二)待遇

工资待遇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服龄工资+职级工资”。基本工资2500元,绩效工资1000元。基本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按照年底考核等级一次性发放。试用期只发基本工资。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不发绩效工资。

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与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四、纪律与监督

政审证明材料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省直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规[]5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预算单位账户(下称"单位账户")是指与市财政有正常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为办理和核算资金收付业务而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市直预算单位分为主管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上述资金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掌管和控制的各类资金。

第三条单位账户管理遵循从严从紧、规范安全、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具体由市财政局国库处负责。

开户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对单位账户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直预算单位(下称"单位")负责本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管理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账户设置

第六条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方向,结合财政和单位财务管理实际需要,市财政局对单位账户按长期性账户、过渡性账户和特殊性账户实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允许单位设置的长期性账户仅为零余额账户,统一办理和核算单位财政集中支付业务。一个单位原则上设置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八条按照市财政局规定和管理需要,单位可以选择设置以下过渡性账户。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深化,过渡性账户应逐步予以撤销。

(一)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往年结余财政性资金和其他收入,以及自筹、捐赠、往来等资金的收付业务。

此账户撤销后,单位零余额账户应变更为基本存款账户。

(二)基建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各种基本建设资金的收付业务。直接承办基本建设任务的单位可开设一个基建存款账户,项目竣工决算后应予以撤销。能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基本建设资金的,则不得设置。

(三)贷款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而向银行贷款的收付业务。贷款转存款一般应在基本存款账户中核算。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贷款的,不再设置。具体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贷款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存款账户和贷款转存款账户只能选择一个开设。

(四)外币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外币收支业务,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五)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临时机构资金收付和新设机构注册验资业务。此账户应规定使用期限,期满后予以撤销。

(六)住房维修基金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收付业务。

(七)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账户。仅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分别用于办理和核算由各单位代职工汇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的收付业务。

(八)社保基金发放账户。仅限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开设,用于核算和办理市财政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利息的收付业务,暂可按发放银行分设。利息收入及时上缴市财政。

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由财政直接支付发放。

第九条单位按规定可以设置以下特殊性账户

(一)工会经费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工会经费收付业务。

(二)党费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党费收付业务。

(三)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规定开设的其他特殊账户。

第十条各单位不得在本办法规定账户之外开设其他账户。

对允许单位开设的账户,各开户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以省级主管部门文件为依据提出账户开设要求,必须提供省财政厅同意的文件。未经市财政局同意,各单位不得对县区提出账户开设要求。

第三章账户开立

第十二条申请开立账户的单位一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单位账户开户银行由单位在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备办理相关结算业务资格的银行中选择。

第十三条单位需开立账户的,应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使用单位全称填写《市市直预算单位账户审批表》,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主管预算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基层预算单位经逐级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应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开户理由。需提交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如下:

(一)单位成立批准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申请开立基建存款账户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三)申请开立贷款转存款账户的单位贷款批准文件及协议。

(四)申请开立外币存款账户的外汇证明材料。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应及时对单位账户开立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单位持市财政局批准的《市市直预算单位账户审批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开户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备案。

账户开立完毕后,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对单位开立账户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告知,并在《市市直预算单位账户审批表》上明确该项资金收付业务的核算账户。

第四章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八条单位账户开立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及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变更单位名称或单位分设的。

(二)变更开户银行的。

(三)变更银行账号的。

第十九条下列单位账户应予以及时撤销:

(一)发生变更的原有账户。

(二)使用期满或核算事项结束的账户。

(三)单位被撤销或被合并的账户。

(四)合并组建新单位后原单位的账户。

(五)其他按规定应撤销的账户。

第二十条被撤销单位账户的剩余资金按相应规定办理。

(一)发生变更的原有账户资金转入变更后账户。

(二)使用期满或核算事项结束后账户资金按来源渠道清理,属市财政局拨入的,上缴市财政。

(三)单位被撤销的账户资金按撤销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被合并单位账户资金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

(四)合并组建的原单位账户资金转入新单位同类账户。

(五)其他按规定撤销的账户资金按有关规定清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账户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市直预算单位账户审批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第二十二条单位账户撤销,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户名、开户银行、账号、账户资金余额及其来源,提出处理意见,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核准。

第五章账户使用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账户,不得交叉或超范围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本单位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第二十四条从单位账户支取现金应按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单位账户资金收付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五条从单位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应说明事由。

第二十六条单位账户间隙性资金转存定期存款的,一般应在该账户开户银行就地办理,但不得与个人收入、网点业绩挂钩,不得向其他相关人员支付费用。

第六章账户监督

第二十七条主管预算单位每年终了后应对本单位及所属基层单位账户进行核查清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建立单位账户管理档案,动态监控单位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资金活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按本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开户银行的监督检查,对开户银行违规行为予以查处。配合市财政局建设单位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创造条件实施单位账户网上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市中心支局应按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单位开立和使用外币存款账户,对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市监察局定期对单位账户开立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账户开立及管理工作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审计局应将单位账户开立及管理情况列入审计范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移交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或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