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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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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范文第1篇

一、金融专业主要职业资格证书

金融专业毕业生就业的方向主要有证券业、基金业、银行业、保险业、以及企业财会类。相对于金融专业的大学生来说,职业资格证书与就业的方向相对应,种类很多,有些需要有从业经验。对在校的金融专业大学生来说,主要介绍介绍以下几种职业资格证书。

1.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尽管近几年证券市场的行情比较平淡,但是中国证券行业不断推进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拓展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促进多层次市场发展,将证券行业创新推向纵深发展。截止2012年底,全国共有证券公司114家,证券营业部4978家,证券公司总资产规模合计1.72万亿元,同比扩大9.55%。另外,截至2013年7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82家,其中合资公司46家,内资公司36家;管理资产合计36981.17亿元,其中管理的公募基金规模26549.04亿元,非公开募集资产规模10432.13亿元。证券业和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对证券人才的需求。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基金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因此,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职业的第一道关口,证券从业资格证同时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该考试时间由证券协会每年统一确定,资格考试已全部采用网上报名,采用全国统考、闭卷方式对学员进行考核。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人员,即取得从业资格。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基金行业是喜欢挑战的金融毕业生的首选。

2.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近几年,期货市场发展迅速,商品期货不断推出新的交易品种。2010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了金融期货—沪深300股指期货,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联系起来,交易额逐年上升。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对期货人才的需求。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期货从业准入性质的入门考试,是全国性的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受中国证监会监督指导,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主办,采用网上报名,机考方式。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科目为两科,分别是“期货基础知识”与“期货法律法规”上述两科考试通过后,可报考“期货投资分析”科目。相对于证券行业而言,市场更需要既懂证券又懂期货的人才。

3.银行从业资格证书

商业银行提供给求职者的岗位要求相对于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要更高,对于专业性的要求较为明显。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自2006年试点考试以来,得到了广大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普遍认可与支持,建立了广泛的行业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采用闭卷方式。银行从业考试是机考,有题库,随机抽的题,形式与计算机二级考试相似。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个人理财、风险管理、个人贷款和公司信贷,其中公共基础为基础科目,其余为专业科目。证书每两年需年检一次,证书有效期为证书颁发日期往后推两年,如2010年1月1日颁发证书,在2012年1月1日需进行证书年检。

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对于想从事保险行业的大学生来说,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十分愿意接受,更有很多保险公司在网上做出高调的宣传,以高薪赚足大学毕业生的眼球,吸引越来越多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加盟,以优化销售队伍结构,更好满足高端人群的保险需求。从毕业生的角度出发,由于就业形势严峻,一度不被看好的保险人行业,也正受到越来越多大学生的关注。营销人员上岗只需持有“保险从业资格证”即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稳定发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队伍,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而设立的资格测试,是保险营销人员初入保险市场的凭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考用书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两本书。

5.注册会计师证书

对于金融专业的学生来说,掌握会计知识尤为重要。注册会计师考试(也称CPA考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执业资格考试,是目前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必备条件。注册会计师主要承接的工作有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等。尤其是在执行上市公司审计时,注册会计师不仅要鉴定一个公司是否遵循了法律、法规和制度,而且还要判定其会计报表是否遵循了真实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原则。由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考试内容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相较于前面几种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的考试难度较大,通过率较低。但CPA作为国内金融业的敲门砖是相当有用的,而且通过系统的学习,你的知识储备、专业技能会提升很快,再通过工作经验的锤炼,券商的投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就能得心应手,薪酬也会很高。另外,金融专业还有国外的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北美精算师(FSA)、注册金融策划师(CFP)等多种证书,考试难度较大,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金钱,对在校的金融本科生不太适合。

二、引导大学生正确考证

首先,应理性考证。面对各种证书,大学生该如何选择呢?曾经有金融专业的学生问有无必要考教师资格证,我问她,你想当老师吗,小学、中学、还是大学,招聘老师的重要条件里面要求有教师资格证吗?当你不了解的时候,不要盲目考证。考证的主要目的是增加就业砝码,那么考证应从自己的专业和就业目标入手,有选择的进行考取。有意去证券行业的,应首先考虑证券从业资格证,有意去期货行业的,应考虑证券从业资格证以及期货从业资格证,有意去银行工作的,应首先考虑银行从业资格证,有意保险公司工作的,可以考虑保险人资格证。另外,考证要兼顾自己的精力与时间,切勿逢证必考,疲于应付。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中职学校;会计;课程改革;目标要求;考核方法

近几年来,会计新业务不断涌现,学校教学与会计工作岗位实务脱节,毕业学生不能独立胜任工作,同时,现有专业主干课程在内容上还存在着相互割据、又过多重复等问题。因此,中职会计专业课程设置必须打破传统模式,不断创新,以培养符合社会用人市场要求的综合性会计人才。

陕西省第二商贸学校这些年来不断深化会计教育教学改革,面对生源状况,狠抓会计专业课程设置及课程改革,使更多的学生能达到现阶段中职会计专业的培养目标,力求培养更多地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具备知识更新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的基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和进入高等职业学校会计相关专业学习的预备人才。

一、中等职业学校财会专业课程设置的目标要求

1、掌握基本理论知识

会计的业务处理会随着会计制度的变化不断变化,但是会计理论一直会指导会计工作,因此作为财会专业毕业的学生必须了解一定的理论知识,理解掌握会计应遵循的基本法规,懂得会计的基本原理。

2、培养熟练技能

中等职业学校培养目标的是动手能力强的操作人才。作为中职财会专业毕业生,不但能用手工及运用财务软件做简单的账务处理,还应具备其他技能以适应当前社会,如能熟练的运用办公自动化,熟练准确的点钞等,在技能要求方面,不但要开设课程,而且要切实安排相当比例的操作时间和考核。

3、岗位胜任

为了让企业财会人员按要求从事会计工作,国家财政部门规定各企业会计必须持证上岗,中等职业学校财会专业毕业生在毕业前尽可能按国家财政部门要求通过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因此学校在课程开设上必须开设考证科目,教学内容上也应同时开设一些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作为专业储备知识,为学生今后职称考试打好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使中职毕业生符合市场需要。

二、专业课程设置和考核方法改革

1、减少公共基础课时,以“够用”为原则

大部分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学生基础课成绩较差,对数学、英语等课程兴趣不浓厚,基础不扎实,如果开设课时过多的话,学生会有厌学情绪,因此基础课程的课时以够用为原则,让学生学习一些专业必须用到的知识就可以了。

2、专业课程与从业资格考试对接

会计专业课程设置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对接,是指在课程设置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课程嵌入到该专业相关课程体系中;使得学生在校期间既进行学历教育又进行认证教育,在学生毕业时一部分学生既可以获得学历证书,又可以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从而保证了学生在毕业时、甚至最后一学期参加社会实践时就有了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

3、改革课程考核方式

传统的课程考核方式比较单一,往往采取期末卷面笔试的方式,这不利于对学生综合评价,严重的打击了学生的积极性,因此应加大平时的考核力度,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具体包括出勤、完成作业、小测验等)给出50%的成绩,期末考试占50%,这样能公平的给出学生评价,也鼓励学生平时好好学习。实训类课程可以由任课老师自行考核,不用期末统一答卷。

三、课程改革的建议

1、删减课程

(1)取消管理会计课程。管理会计是中高层次财务管理人员需要懂得的决策、预算、控制方面的知识,对于中职毕业生来说,一般在工作中用不到,加上本课程也比较难懂,根据这种实际情况,取消了这门课。

(2)取消预算会计课程。由于现在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很难进入政府机关就业,所以不单独开设这门课。将此课程的相关理论合并到财务会计中讲授。单独设置一章,让学生对预算会计的相关内容有所了解。

2、增设课程

(1)增加办公自动化课程。根据毕业生反馈的信息,现在民营企事业单位一般都是财务人员兼办公室文秘的工作,需要既懂财务、又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进行文字编辑及运用其他办公设备从事文秘工作的毕业生。因此,根据这一情况,我们增开了办公自动化课程,以提高学生的中文录入速度和编辑能力,要求打字速度达到每分钟60个以上。还鼓励学生考取相关的办公自动化的证书。

(2)增加出纳实务课程。根据学生就业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学生从事出纳工作。但目前会计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却没有讲授出纳知识的课程。而出纳业务是实用性很强的技能,所以我们增设了出纳实务课程。主要学习银行转账结算的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年审、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报税、国家统计报表的填报等知识和技能。

(3)增加纳税申报课程。虽然财务会计课程中学习了主要税种的内容和相关核算,但是由于课时的关系,学生的动手能力相对较弱。有些毕业生还不能独立完成报税的工作,因此开设纳税申报课程,让学生系统的学习各种税种的内容和核算,并会独立完成主要税种的申报。

(4)增加基础会计实训、财务会计实训课程。为了加强会计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避免会计课堂教学中学生仅仅做练习“空对空”而没有会计感性认识的欠缺,解决学生到企业单位实训的困难,再学完基础会计和财务会计课程后又增设基础会计实训、财务会计实训课程,解决学生到企业单位实训的困难。

3、课程内容改革

(1)文化课改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文化课基础较差,对数学、英语普遍听不懂,所以将这些课程改革成为学生感兴趣的兴趣英语、趣味数学,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文化课的内容也不宜讲授的过深。

(2)计算技术课程内容改革。传统的计算技术课教学内容为加、减、乘、除。附带一点数字书写。没有涉及到点钞的相关内容,而学生上岗后大部分同学会从事出纳的工作,那么就离不开点钞,我们现在的珠算课也要训练学生点钞,把它也作为学生必须掌握的技能之一。

(3)统计原理课程内容改革。舍弃不必要的理论阐述,围绕数据分析的应用讲述,内容包括:数据、比率分析、静态平均分析、差异分析、动态分析、指数分析、因素分析、预测分析、抽样估计。改变了传统的主要为政府统计工作服务的格调,变为企业管理服务,为专业课服务,成为管理工作的有力工具。

(4) 财务会计课程内容改革。由于小企业的经济业务比较简单,许多复杂的业务也很少发生。因而,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小企业工作的实际需要。我们简化了本课程教学内容,不经常发生的业务简单介绍,或者不讲。

(5)加大学生的会计电算化和成本会计加大学生的实训课时。操作和会计软件应用,学生普遍愿意动手,而且经过实训后能深刻记住学习过的内容,因此我们安排会计电算化课程的讲授和实训达到课时1:1,成本会计的讲授和实训课时达到2:1。使得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后能熟练的操作,适应不同岗位的转换。

【参考文献】

[1] 贺胜军.浅论会计专业实训教学的体系和方式[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3.10.

[2] 许娟.高职会计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的构建[J].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03.

[3] 陈丹,陈建松.高职会计专业校内实践性教学的研究与实践[J]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03.

[4] 白燕,吴艳芳.建立综合财会实训室,培养复合型会计人才[J].当代经济,2004.10.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范文第3篇

    近年来,支农政策、资金和项目多,财务管理事关资金使用效益,各方高度关注。为此,县财政局把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放在突出位置,通过举办农村财会人员培训班,对村级报账员、村委会主任、财政所村级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农村报账员报账知识》、《村级财务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支农政策解读》、《会计管理及有关涉农税收知识介绍》、《村级财务人员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等。通过分类、分层次、分镇培训,农村财务机构工作人员和村级报账员的业务素质明显提高,村干部的财务管理意识持续增强,为村账乡管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抓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一是抓宣传,提高知晓率。利用手机短信、QQ群、凤翔财政网、宣传栏、广播、电台等公共媒介,转发陕西会计网上关于两项考试报名的公告,积极宣传、发动广大考生通过“陕西会计网站”报名。二是优服务,提高报名率。组织股内人员,集中时间,学习文件,在报名期间,耐心解答广大考生的各类咨询问题,对没有条件上网报名的考生,我们给其提供电脑,指导他们报名。三是严把关,提高合格率。在报考确认时,做到严肃认真,严格把关,对不具备条件的考生,细心解释,坚决按政策规定办事;对具备条件的考生,热情服务,做好报名后期的后续服务,联系考生领取征订资料,短信通知考生打印准考证、成绩合格申请办证等。坚持把主动热情、微笑服务、文明接待贯穿日常管理的全过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公正、高效办理业务,对每一名前来办事的人员,对受理的每一笔业务都要做到尽心、尽职、尽责、敬业,对所有咨询人员,耐心细致地给予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事后及时反馈至当事人,充分体现财政服务窗口的良好形象。

    三、县级会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近期,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指明了方向,对照这一《指导意见》,我们工作中还存在着“四重四轻”的问题。一是日常工作有“重服务、轻管理”的问题。由于人员少,平时主要忙于从业资格证书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于级别低,会计监督和会计执法工作力度不够,管理监督职能相对滞后。二是会计制度、准则的实施有“重宣传培训,轻监督检查”的问题。近几年,上级先后出台的新制度、新准则比较多,虽然在教育培训上下了很大功夫,但在执行方面调研检查相对少。三是村级账务委托有“重财政资金管理,轻自有资金管理”的问题。全县233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全部纳入设在17家财政所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管理,统一按村开设银行账户,但仍有一些村核算内容只有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情况,没有村集体资产出租、承包收入,也没有捐赠收入等,大部分自有资金游离在账外。四是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有“重资金管理,轻资源和资产管理”的问题。由于实行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记账,报账员只将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支出送中心记账,其他的固定资产购置、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等相关票据未传递到服务中心,表现为记录的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在资源管理方面,如机动地不能做到发包一块、合同签订一块、台账登记一块,未实现台账、合同、土地的“三相符”,同时,会计基础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创建活动,各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会计机构设置不合理,持证人员数量严重不足,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会计核算将由集中核算退回原单位自行核算,一些单位因没机构、人员等问题无法自行核算,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在后期工作中研究解决。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范文第4篇

[关键词]单招生;普招生;会计学;特色教育

对口单招是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一种方式。对口单招架起了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衔接的桥梁,沟通了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的内在联系。促进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完善。有力地加快了职业教育现代化的步伐。1987年以来,江苏省积极开展普通高校对口单招工作,努力探索衔接中、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各行业培养输送了15万名应用型、高技能人才,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和欢迎。实践证明,对口单招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径,是实现经济、社会与教育良性互动的重要举措。对口单招的学生(简称“单招生”)具有一定的职业技能基础,如对其因材施教,特别是在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实施有针对性的教学。是能够逐步形成系统培养特色的。

2008年江苏省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计划为18 200人。其中本科计划2 300人。而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本科计划为595人,是江苏省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计划最多的本科院校。也是江苏省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的重点院校之一。截至2008年4月,学院共有会计学专业在校学生516人,其中单招生275人。占53.29%。是学院单招生所占比例最高的专业之一。为此课题组对会计学专业单招生和老师进行了问卷调查,以期能对会计学专业单招生特色教育研究提供第一手素材。共向1―4年级学生发放问卷275份,回收问卷272份。回收率为97.33%;向老师发放问卷62份。回收问卷60份,回收率为96.77%。

一、学生角度的特色教育

(一)应着重提升专业能力

81.62%的学生认为其专业基础较好,仅有7.35%的学生认为其英语和计算机基础较好。单招生在中职阶段已不同程度地接受了一定的专业教育和职业训练,因而具有实践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动手能力,但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大部分人英语和数学等基础知识较为薄弱。在被调查的大四学生中,仅有42.4%的学生通过CET―4考试,CET―4成绩在390分以上也仅有63.2%。在被调查的学生中,96.32%的学生认为,花在英语和计算机等公共课程的时间远远超过会计专业课程学习时间。普遍认为没有时间好好学习专业课程。因此,如何提高单招生的专业学习积极性,促进其提升专业能力是会计学专业特色教育研究的重点。

(二)应注重培养实践能力

91.91%的学生认为,老师应有一定的会计工作经验。一致认为老师在教学的同时可以在记账公司或公司制企业兼职。仅有8.09%的学生对目前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模式明确表示十分满意。69.49%的学生认为,在会计教学中,应加强会计综合性模拟实验、会计软件(用友或金蝶软件)基本操作、企业实战演练等教学时数。部分学生还建议开设统计软件运用、会计软件运用选修课程,同时建议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单位,同时指定实习指导老师。

(三)应拓展专业知识面

77.94%的学生认为,在会计教学中,应增加专业课程教学时数。减少专业基础和公共课程教学时数,甚至建议取消基础会计等中职阶段已经学过的专业基础课程。81.62%的学生认为。应开设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会计、财务分析、管理会计、审计学、电算化会计7门专业课程。开设税法、经济法、微观经济学、管理学原理、市场营销学、统计学、国际贸易、国际金融、财政学、财经应用文、证券投资学、货币银行学、管理信息系统、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英语15门专业基础课程。建议选择性开设预算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专业选修课程。

(四)应迎合就业意向

在被调查的学生中。72.79%的学生就业意向是到企业或中介机构从事会计相关工作,16.54%的学生就业意向是从事会计教学工作,仅有7.39%的学生选择继续深造。根据单招生的就业意向,应因材施教,制定与高校招收普通高中的学生(简称“普招生”)不同的教学计划,实行不同的教学管理。结合单招生的就业意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调动其学习积极性,这样才能培养出高素质、高技能、受社会欢迎的会计人才。

(五)应紧贴市场需求

用人单位对招收会计人才大都设置了两道门槛,一是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是有一定的会计工作经验,这对从学校踏上社会的会计专业学生无疑是一道很难短期逾越的鸿沟。在被调查的学生中,所有学生都认为应充分利用在校时间,及时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为以后会计执业和其他类的考试奠定基础。36.76%的学生建议学校为学生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初级、中级。甚至为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CPA)考试创造条件,这也是会计人员灵活就业的砝码。

二、教师角度的特色教育

(一)应单独制定教学计划

96.67%的教师认为,单招生的会计专业基础较好。他们已经掌握了很多专业基础知识。也认为部分专业基础课可以取消。教师们普遍认为。单招生有专业学习方面的优势。应结合中职学校的特点,单独为其制定教学计划,在教学计划中应突出专业能力的培养,特别是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被调查的教师中。86.67%的教师认为,单招生花在英语和计算机等公共课程的时间过多,建议取消目前英语CET-4考试和毕业证书的挂钩,但要求能结合会计学专业的特点,适当增加一些专业英语的学习,至少应该能够学会阅读和分析会计报表,但一致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至少应通过全国计算机一级考试。

(二)应单独组织实施教学

基于单招生基础方面有别于普招生。因而单招生在课程体系的设置和教学管理等方面也应有别于普招生,以充分体现其专业特色。91.67%的老师认为。高校的课程设置基本是按照大学教学要求制定的。未能与中职学校的课程充分实现无缝对接,因而导致部分课程与中职阶段课程相重复。75%的教师建议,针对单招生这一特殊群体,应实行小班制。人数不宜超过30人。同时专门为其配备会计专业老师担任班主任,有条件的话,还可以聘请校外有工作经验的会计人员担任实践指导老师。单招生一般是中职学校的优秀生。学习态度端正,踏实认真、吃苦耐劳。能够承受压力,接受挑战,但单招生英语、数学等公共课程相对薄弱,与普招生相比,往往会产生一定的自卑感。78.33%的老师认为。应多鼓励单招生参加一些校内大学生社团活动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其自信心,提高其抗压能力和心理的稳定性。

(三)应单独进行教学评价

从近几年的就业形势来看,既精通会计实务和理财,又懂得

相关经济法律,特别是税法等相关知识的会计专业人才特别受市场青睐,因此会计学专业教育也应不断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实验,以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会计专业人才。88.33%的老师认为,单招生的人才培养目标是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应单独进行教学评价。采取理论考核+实践考核的模式,突出实践考核,强调会计综合性模拟实验、会计软件(用友或金蝶软件)基本操作、企业实战演练环节。36.67%的老师还认为,除了提升单招生的专业能力,还应加强其决策能力、创新能力,甚至包括沟通协调能力、执行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的培养。

(四)应注重培养双师型教师

所有教师一致认为。应注重单招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学校也应重视“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鼓励部分老师到企业或中介机构兼职,甚至允许部分老师到企业长期工作,定期回学校指导学生实践,也可以从企业聘请一些有实践经验。同时也乐意从事教学工作的会计人员到学校担任实践指导老师,通过双师型教师制度的实施,加强教师的实践能力培养,建设一支与学院发展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业务精湛、富有活力的高水平“双师型”师资队伍。

(五)应建立校内校外实践基地

所有教师一致认为,应建立校内实践基地,重点在于模拟企业日常业务。使学生能真正理解课堂教学内容,为以后会计实践打下良好的基础。所有教师一致认为,在建立校内实践基地的同时。还应该建立稳定的校外实践基地,在三年级下学期安排1―2个月的时间,到指定的实践基地进行实习,每个实践基地均应配备实践指导老师和理论指导老师,校外实践基地可以选择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或记账公司。

三、建议与对策

(一)优化教学计划,调整教学内容

结合单招生的特点,应调整英语和数学等公共课程的教学计划,在分析中职学校教学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大学公共课程教学的要求。建立适合单招生的公共课程教学计划;高校一般都把通过CET-4和计算机二级作为毕业条件,建议取消这一硬性规定,而改为校内英语考试和计算机考试,重点强调英语和计算机的实际应用能力。根据会计学专业的特点,结合中职学校会计学专业教学计划,为充分发挥单招生的专业优势,提升其专业水平,适当调整5门专业课程(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和税法)的教学计划,加大其教学内容,为单招生下一步参加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考试奠定基础;甚至可以考虑在大学期间鼓励单招生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CPA)和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考试(AC-CA),把单招生真正培养成会计的专门人才。

(二)加强专业教学,提高专业水平

要以完善专业教学为核心,以提高专业技能为目标,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彰显职业教育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专业教学:一是制定一套适合单招生的教学大纲、实践大纲和考核大纲,重点突出实践考核。二是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课堂教学,探索会计专业课程教学方法,如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等。特别是加强新课程的教学方法探索,如税收筹划等。三是严格按照实践大纲的要求组织实践,应建立校内、校外以及定向单位三位一体的实践体系,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四是严格按照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学期考试和实践考核,还可以组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

(三)注重社会实践,培养动手能力

为了充分发挥单招生的专业优势,应建立校内、校外以及定向单位三位一体的实践体系,即在校内建立模拟实验室,在校外建立实践基地,在定向单位建立实训基地。校内模拟实验室主要用于课堂教学的配套。便于学生理解课堂教学内容,通过阶段模拟、综合模拟,真正让学生熟悉会计工作环境,掌握会计流程。校外实践基地一般通过与专业会计软件公司的合作,建立会计软件应用教学实践基地。让学生获取会计应用软件和ERP证书。定向单位实训就是到学校指定的单位全封闭实训,一般选择在三年级下学期或四年级上学期,实训时间至少2个月。此外还可以调动学校、家长的社会关系,让学生充分利用假期时间到单位进行参观、学习,以缩短会计教学与银行业务、税务及会计操作的差距。同时加强会计软件的教学与应用,达到人无我有。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际惯例;性质;识别;适用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0)04-0048-08

自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首次规定“国际惯例”,我国其后相继颁布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定“国际惯例”的尚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但该些法律均没有定义“国际惯例”。由此带来理解和适用上的困惑包括:第一,立法所指的“国际惯例”的含义是什么?第二,“国际惯例”的性质是什么?第三,“国际惯例”的范围包括哪些?第四,法院与仲裁庭应当如何查明“国际惯例”?第五,适用“国际惯例”的条件是什么?本文结合立法和学说予以论述。

一、国际惯例的含义

对源自《涉外经济合同法》并规定于《民法通则》的国际惯例,究竟是指何种规范的国际惯例,我国学说仍然存有争议。代表性观点有三:一种认为国际惯例是指实体规范的国际惯例;第二种观点认为国际惯例是指冲突规范的国际惯例;第三种观点认为国际惯例既包括实体规范的国际惯例也包括冲突规范的国际惯例。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具说服力,因为:(1)我国司法实践表明,对于涉外民商事纠纷所应适用的法律,我国法院一直以来的观点均认为所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2)我国通说认为我国的冲突规范不采用反致和转致。如立法的国际惯例包括冲突规范的国际惯例,则必然会发生反致、转致的结果。

尽管我国多部法律规定了国际惯例,但均没有给予立法定义。但比较法的考察可以让我们了解他山之石以便更准确地认识国际惯例。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5条第2款对惯例予以明确规定:“贸易惯例指进行交易的任何做法或方法,只要该做法或方法在一个地区、一种行业或一类贸易中已得到经常遵守,以致使人有理由相信它在现行交易中也会得到遵守。”普通法系知名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则更清晰地指出:“习惯做法是行为的反复,它与惯例的区别在于惯例是从该种反复中所产生的法律或一般规则”。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未区别惯例与习惯性做法,日本、瑞士、意大利等国民法也不区分习惯做法与惯例,而统称习惯。学说认为该习惯即为习惯法,习惯之成为习惯法的方式一为通过法律认可,一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时的遵循。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为《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第2款尽管没有对惯例予以明确定义,但指出了惯例的特点包括“广泛知道”、“经常遵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18条也采取了与其相同的做法,该条的评注中更明确规定:惯例不包括习惯做法,惯例必须是被相关的贸易领域的当事人广泛知悉并经常遵守。

我国学说对惯例的含义见解也不一致。国际贸易法领域的通说认为:“国际贸易惯例是形成统一的国际贸易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成文的国际贸易统一惯例是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国家的商业团体根据长期形成的商业习惯制定的。这些统一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但是,按照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当事人就具有拘束力。”韩德培教授则认为:“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我国国际公法著名学者王铁崖教授认为:惯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惯例包含习惯在内。通常外交文件上所称惯例,及包含已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也包含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常例、通例或惯常做法。狭义的“惯例”则专指尚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常例之类。换言之,“国际习惯”与狭义的“国际惯例”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它们“是否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通过上述简要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立法还是学说,均认可国际惯例的共性在于“反复实践而形成”、“广泛知悉”并得到“经常遵守”的做法。由于我国立法规定的国际惯例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立法并没有规定国际惯例可以适用于涉外行政关系以及我国与他国的关系,并且我国规定国际惯例的立法均为私法性质的法律,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等立法所指的国际惯例应为国际商事惯例,而有别于国际公法层面的国际习惯。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业活动中经长期的反复实践而形成的,并为从事相关商业领域的当事人广泛知悉并经常遵守的商业做法。

二、国际商事惯例的性质与拘束力

(一)国际商事惯例的法源性质

1 国际商事惯例的拘束力 国际商事惯例是否具有拘束力?我国学说对此见解不一。代表性观点有二:一种观点认为国际商事惯例只有在当事人采纳的情况下才具有拘束力;一种观点认为国际商事惯例必须经过国家的认可才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国际商事惯例在我国具有法律渊源的性质。因为:(1)《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表明国际惯例是法院与仲裁庭裁判时“适用”的而非当事人“举证证明”的。(2)我国司法实践更是一贯认可国际惯例在法律适用中的地位。法院应当基于当事人约定而适用国际惯例,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经]发[1989]12号),该通知首次提出:“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的国际惯例,只要不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作为解决当事人间纠纷的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5]13号)更进一步表明态度:即便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国际惯例,人民法院也予以适用。

法释[2005]13号对于国际商事惯例的态度符合我国法,也符合学理。司法审判与涉外商事仲裁实践中,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法院与仲裁庭就应当承认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拘束力,并在我国立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见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前提下,适用国际惯例。因为:(1)基于《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的规定,国际商事惯例在我国已经取得法律效力。以国内立法方式赋予国际商事惯例以法律约束力的也包括日本、瑞士等国。(2)我国加入的《销售合同公约》也明确认可国际商事惯例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其第9条第2款:“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

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该规定表明: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适用国际惯例,那么相关的国际商事惯例将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交易。

‘对于当事人约定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具有法律拘束力。这也是国际商事惯例取得法律拘束力的方式之一。

2 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表现形式 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在我国表现为替补性效力和契约性效力。国际商事惯例的替补性效力表现在:只有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事项,才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即属于赋予国际商事惯例以替补性效力。国际商事惯例的契约性效力表现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国际商事惯例,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民法通则》第145条第l款、法[经]发[1989]12号、法释[2005]13号的规定即属于通过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赋予国际商事惯例以契约性效力。

国际商事惯例有别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交易习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7条第1款明确了交易习惯的含义,且在该条第2款明确指出:“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表明司法实践确认交易习惯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交易习惯并不具备“法律的确信”这一条件。

(二)国际商事惯例的自治性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的规定表明:国际商事惯例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家的立法。它是我国法所确认的另外一种实体法。由于我国法认可了国际商事惯例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实体法的功能,这也表明了我国法认可国际商事惯例的自治法特征。国际商事惯例作为自治法,意味国际商事惯例可以成为直接适用的裁判规则,用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实体问题。

国际商事惯例作为可直接适用的规则,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源自国家的认可或同意,因而它有别于国际法(包括私法性质的国际条约);第二,国际商事惯例建立在内国法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但它本身不是内国法;。第三,国际商事惯例是相对自成体系的实体规范。它产生于国际商业的实践,针对性特定商业的做法,内容确定,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内容。因而可以成为裁判国际商事纠纷的实体规则。

三、国际商事惯例的识别和查明

(一)国际商事惯例的识别

国际商事惯例的识别是适用国际商事惯例的前提。国际商事惯例的识别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对特定国际商事惯例进行判断并决定是否将其适用于具体的国际商业交易的认识过程。

我国法没有规定如何识别国际商事惯例。对此,可以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9条所确定的标准予以识别。这两条对于惯例的识别均采取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

主观标准要求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同意适用的惯例”,也就是因当事人“已约定”而适用该惯例。这也与法[经]发[1989]12号、法释[2005]13号所规定的“当事人约定了国际惯例应当从其约定”的精神一致。如果因当事人错误认识而把不属于国际商事惯例的做法作为“惯例”而约定适用,法院或仲裁庭应当把当事人约定的所谓“惯例”作为事实性质的合同内容对待,而不是作为当事人约定的国际商事惯例予以适用。换言之,作为事实问题的行为规则和做法与作为法律问题的国际商事惯例两者的性质不同,应当予以严格区分。

主观标准中的“约定”的方式是否包括“默示的约定”,《销售合同公约》对此采肯定观点,其第9条第2款即明确规定了当事人默示同意适用惯例。这也反映了《销售合同公约》完全将惯例效力基于合意基础的观点:惯例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没有采取将惯例作为合同组成部分而视为当事人“默示约定”适用惯例的做法,而是强调了惯例的普遍拘束力。在我国的实践中,采用主观标准予以识别时,应当以当事人明示约定适用国际商事惯例为限,不应推定当事人默示约定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4号)第3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这说明我国对当事人选择所适用的解决争议的法律需采取明示方式的态度,否则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

客观标准要求按照特定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认知予以识别。这个其他人就是《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第2款所指的“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判断其他人的认知包括两方面的事实:(1)其他人是否“广泛知道”;(2)其他人是否“经常遵守”。如果其他人“广泛知道”并且“经常遵守”,那么特定当事人也应当“理应知道”,因而该国际商事惯例也适用于他们的交易。

1 “广泛知道”

是指从事该类国际商业的理性当事人的多数所知道,但“知道”的程度以及熟悉的程度则在所不问。“广泛知道”表明了该习惯做法已经普及于该行业,而非少数人的实践。对于惯做法是否具备“广泛知道”的特征,首先需要对该行业所需要的基础专业知识之认知的考量;其次是基于法官或仲裁员的专门知识与经验之考量而做出的判断。在我国存在诸多行业资格考试,如外贸领域的外销员考试、国际商务师考试等,金融领域的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保险人资格考试、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作为专业服务的执业医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审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等。其他国家或者行业协会等也通行许多类似的考试,如国际商会的针对信用证业务的CDCS资格考试、ACCA(英国特许公会会计师认证)考试。这些考试所需要的专业基础知识无疑能够反映该行业的一些做法。

2 “经常遵守” 表明该国际商事惯例已经成为特定交易所涉当事人内心确信的行为准则。“经常遵守”是已经发生事实,因而考察特定交易的当事人是否“经常遵守”需要考虑如下事实:(1)同类合同是否广泛采用该惯例。广泛采用则表明特定交易的商人已经确信其具有约束力,而习惯性将其纳入合同而予以遵守。(2)各国法院与仲裁庭审理同类案件,是否会经常援引该国际商事惯例。这种援引表明国际社会已经形成共识,认为它是该类交易应当得到遵守的行为准则。(3)权威学说是否将该行为准则确认为国际商事惯例。学说的功能之一在于发现实践的问题并予以检讨和分析。相关领域的权威学说普遍认为某行为准则具有国际商事惯例之性质,表明实践中其已经得到“经常遵守”。

(二)国际商事惯例的查明

国际商事惯例的查明是法院或仲裁庭发现国际商事惯例,并准确把握国际商事惯例的内容、适用范围及例外情况。

关于国际商事惯例是否限于成文形式,学说仍有争议。

我国台湾学者主张国际商事惯例限于国际性团体或机构所制定的成文规则。我国大陆

学者则认为国际商事惯例包括成文和不成文的形式。从国际商事惯例的特征以及包括美国《统一商法典》、《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立法规定来看,均没有限定国际商事惯例的表现形式。考虑到内国法的习惯法多数具有不成文的特点,以及目前国际性团体或机构所编纂的国际商事惯例,笔者认为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成文和不成文两种形式。肖永平教授认为,对国际商事惯例的查明途径通常有:“(1)由当事人提供有关文件;(2)法院或仲裁庭利用其所掌握的有关国际商事惯例方面的知识;(3)向有关专家咨询;(4)取得有关国内国际组织机构的帮助”。但《销售合同公约》在各国的实践表明,针对《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的惯例,目前法院与仲裁庭的做法是采取由主张惯例存在一方通过举证方式证明惯例之存在。笔者认为,基于我国法认可国际商事惯例的法源性质,不宜采取当事人举证的方式,但肯定由当事人提供的方式予以查明,可实现相同之效果。对于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可以结合国际商事惯例的特点,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的查明外国法。的其他途径予以查明。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查明国际商事惯例的途径为:(1)由当事人提供;(2)法院或仲裁庭直接发现;(3)由有关国际性团体或机构提供;(4)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四、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

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应当区分当事人约定适用和当事人未约定国际商事惯例的情形。但两种情况下均需要注意到《民法通则》第150条的规定,需要先行考察并判断打算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是否存在违反我国公共利益的情形。

在当事人约定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时,法院与仲裁庭应当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并基于《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国际商事惯例。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范文第6篇

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大学阶段则是青少年接受普法教育的最佳时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再高调重申必须依法治国,建设法制社会,十二五规划中更是明确指出,要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追求公平正义是法的理念,也是德高所在,出产有才无德的大学生绝非高校法律教育所提倡。十二五规划在加快教育改革发展一章中强调,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就是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评价制度,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这无疑是对目前高校法律教育敲了警钟,要求学校和教师要加快教改,培养德高才重的青年精英,以适应和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1民商法教学现状

法学分应用法学和理论法学两支,非法学专业为适应专业所需所开设的法律课程多从应用法学中选取,实用性很强。如管理类会计专业要开设经济法课程,以应对会计师资格和注册会计师等证件考试,金融学专业要开设银行、证券、投资、期货等课程,以应对一些证券、期货等从业资格考试,技术性较强的和自然科学领域专业切近的如防汛、防震减灾、卫生、农业等法律法规,其他较中性的如档案、保密、信息、网络等法律法规。倘若没有法律基础,又易被如今社会不公现象所蒙蔽,再加上大学生的价值取向尚不明确,信念不稳定,则不能避免对课程内容的断章取义,或只是为了应付考试。民商法应为所有非法学专业所开始,一来因民法为基本法中的基本法,二来因商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②。经济类和管理类专业因与商法的关系和未来职业的要求,对民商法更应予以重视。其实多数高校为适应社会和学生专业就业所需,早已开设民商法课程,但整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2民商法课程的特殊使命和性质

高校非法学专业一般在大一均开设一学年或一学期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法学概论、法律基础理论等课程,但由于种种因素,高教版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作为必开课已基本完全取代其他法学基础课程。课时不变、侧重点在道德修养、授课教师多为政教出身,很难说学生能有比较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以方便学习专业法律。本人曾在大一上学期、大二下学期大三上学期为学生讲述民商法,发现很多问题,如学生知道自己是公民,却不知何为公民,知道自己已成年,不知应为哪些行为负责,直称学校为机关,不知政府是法人,被打之后打人称正当防卫。针对这种现象,本人对1000多名不同年级非法学专业学生做过问卷调查,结果表明,95%左右学生认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课非常重要,但只有 15%的认为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有开设的必要性。因此,在目前尚不具备充分条件开设法律基础课程的情况下,民商法课程作为一门衔接法基础理论———应用法基础知识———专业法的课程承担着三个使命。

非法学专业所用的民商法教材内容通常可划分为法基本理论、民商法基础知识(民商法总则)和部门法(分则)三个部分,直接体现着民商法所承担的三重使命。其一,通过对法概念、立法原则等原理的阐释,初步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使其对法的理念有所理解;其二,通过民法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主体)、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物权和债权、、法律责任等基础应用知识的把握,学会用法律思维去考虑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现象;其三,根据专业需求讲解合同、公司、证券、票据、银行、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侵权和诉讼等部门法,利用法律工具为专业服务,培养职业责任感,提升职业道德。同时,强调地位平等和公平诚信的民商法最容易使公平正义的法理念为学生所接受,法理念也理应贯彻在课程始终。只有正确的引导和系统的讲授,才能使民商法课程体现法的睿智和魅力,发扬德的光辉和影响。

至于民商法课程性质在整个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定位,无外乎公共选修课、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选修课、专业基础课或干脆称为专业应用基础课、专业素质教育课等,只要能结合专业特征科学体现其地位和价值均无不可。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学专业,甚至不把民商法课程作为必修课,仅是任选而已,这与国家法律文化和历史相关,如意大利,其法律专业必修课只占到全部课程的 1/4,法理课则只有 1/7 不到,主要还是考虑满足学生兴趣和不同就业方向的需求,更不用说非法学专业。根据我国教育文化、法律实施现状以及实用主义甚嚣尘上的现象,还是应将民商法作为必修课开设。

《2011 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要求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和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重中之重,而且要继续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为了跟上十二五规划和“六五”普法规划要求,作为青少年思想教育的前沿阵地,高等学校理应将该课程作为必修课———公共基础课或学科基础课开设,公共基础课普及面最广,学科基础课可选择讲授,各有特色。

鉴于民商法课程的特殊使命和性质,开设时间宜选择大二第一学期。③原因有三,其一,高中对应试教育的极度重视使刚进入大学的学生对社会的认识有限,法知识极为薄弱,加上大一第一学期为公共课,第二学期为公共课和专业入门课,一下子接触到应用法知识,理解很吃力,很多课时浪费在法基础理论的讲解上。而且,民商法作为非主干课程,不会安排一个学年的授课时间。其二,高年级专业知识渐夯实,宽松的学习氛围也使学生接触了很多社会现实,这个年龄段的意念还比较模糊,就业升学压力也越来越大,学生轻理论重实际,很容易曲解甚至蔑视法律条文的规定,这无疑与法的教育目的适得其反。其三,选择大二第一学期开设民商法,一来新闻报纸杂志电视等从不缺少这样或那样的案例,学生理解能力增强,有了一定的法律常识,对社会也有了成年教育初级阶段的懵懂的直观感受;二来专业课开始大量开设,急需理论的正确引导和合理疏通。至于该课程课时数的确定,既不能与纯专业课相提并论,也不能完全等同于哲学等公共基础课,还要与高数等基础课相区分,一学期一周一般不应低于6 个学时。

3民商法课程教改建议

课程的定性、课时量的妥当等外在条件都具备,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内因。教师是教育产出的最后一道关口,把握课程教学的每一个细节,从教材的选取、内容的取舍、案例的筛选编排整合到教学方法的创新等,无一不和能否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密切相关。

3.1 教材的选择和内容的取舍

首先要明确教材只是教学辅助手段,尽量避免照本宣科。①选择理论较浅显,和专业相契合的教材。很多教材为了满足不同专业的需求,内容庞杂,应有尽有。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选择法律教材,首先不建议用法学专业教材,尤其是研究型的,比如有很多的专家观点或是流派介绍等。其次不赞成在课堂上使用现成案例教材。转型期中国社会处于“危险期”,这个阶段或简单或复杂的案例俯拾皆是,课本案例虽精挑细选却已失去新鲜感,而且很容易让教师产生惰性。②根据不同专业、专业课的设置时间以及课时量多寡增删教学内容并区分轻重点。例如金融学专业,一般会开设证券投资、银行保险等课程,那么象证券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与专业课相重合或相近的内容不必赘述。有些章节比如婚姻、继承等可以直接略去。需要注意的是,民商法中的民法部分是本门课程的基础,如大厦之根基,没有民法的原则精神和基本概念,商法将犹如抽魂朽木,所以不能因与专业不甚明显的关系就将民法章节片面归于教学非重点。

3.2 慎重整合案例资源

完整的民商事案例可以信手拈来,比如一些政府、司法、学术网站等,没有什么比身边生活更能刺激大学生好奇心的。然用于教学教育的案例不能随兴所至,一来课堂讲解完整案例的可能性不大,所以要紧扣知识点,绝不能旁生枝节浪费时间;二来分解、整合案例需要教师花费很多的精力去研究,不能修改成面目全非的自创产品。任何一位教师的口才都不能代替生活现实,既要保证案例原味还要适合一堂课的需要,因此教师需要全身心投入去备课,不在乎理论有多深奥,而是要在 50 分钟内给学生最崭新最贴近生活的东西,才能充分调动学生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使教学高效产出。还需要提醒的是,案例必然引发讨论,既定判决并非不可质疑,但要把握教学秩序的有条不紊,防止情绪化和反面效果,牢记法律教育的终极目标。

3.3 改进教学方法,活用辅助工具

民商法课程的教师显然必为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这些教师在求学阶段接触的教学方法总结起来,有最常见的传统的演讲式归纳法,还有引进的判例演绎法、模拟法庭、诊所教育、书刊编辑、法律援助等等,本科多为板书授课,研究生有无板书并不重要。法学和非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和目的截然不同,所以教师要适时转变观念,同样的课程需要改良既有办法、改进教学手段来适应授课对象的实际情况。

3.3.1 传统的演讲式授课法直接拿来,这种归纳法也是文科类和部分管理类学科专业应用最普遍的方法,先讲理论后解案例,或带着案例和问题去听课,教师运用起来得心应手,但一定要突破共性逐渐形成自己的独特风格,培养严谨思维,提高雄辩能力,给学生耳目一新的感觉。需要改良的主要是从国外引进的一些教学方法。

3.3.2改判例教学法④为案例说明和讨论。判例教学法1870年由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始创,由于其采取学生总结思考分析案例中隐含的法律规则,教授根据学生的回答层层深人提出问题,又被称为苏格拉底式方法(Soeratie Method)。这种方法需要教师将繁杂的判例梳理成条理清晰的法律规则,引导学生在较短的课堂时间内了解和掌握法律。但由于这种教学法对学生素质要求很高,需要在课前大量阅读相关书籍且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和法律思维,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讲不具备可行性。但是判例教学的理念———“学习开始于我们的已知,开始于我们的经验(亲身经历的和别人的)”———却可以指导教师来改进教学方法。从现实判例到法律理论是一个演绎的过程,相比传统的归纳法,学生是带着对社会实践的深度思考探究去发现其中的奥妙和原则,易培养对事实的洞察力和逻辑推理能力。教师可深入研究复杂的判例,但一定要以案例浅出,直接的方法就是选取简单条理而现实案例的,指定材料让学生课前阅读(不需要花费很多课外时间),课堂组织学生或分组讨论既设问题,展开争辩。其次,可要求结合材料和自己事、身边事或现象,举出一个例子,再围绕这个最生活化的案例展开讨论。无论是争论还是讨论,最终都要归纳出蕴含其中的法律规则和原理。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案例可能并非完全符合课堂需要,教师可以增加情景,设置障碍,引导和控制讨论不偏离正题。

3.3.3 将模拟法庭作为课外大型法律活动开展。模拟法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这是一种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所学理论知识、司法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之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模拟法庭虽是假设案例的虚拟法庭,但要模拟真实情景,学生兴趣很高,进行却非常困难。一是需要讲解大量的诉讼知识和技巧,甚至是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位置,二是操控不当很容易演变成一场争论。这与学生法律常识缺乏、不具有法律思维、从未旁听过审理等有关。因此把模拟法庭作为教师教学实践课程、学校普法规划一项工作、学生社团大型法律教育活动(比如安排在每年的“12.4”)来开展更合适。

3.3.4 弃用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是学生在律师指导下学习诉讼策略、撰写法律文书、当事人诉讼等。国内高校的诊所教育多采取法律援助活动或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等学生组织,因当事人多属穷困,这类活动可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相比判例教学法,无论从时间、精力、财力等哪个角度来考虑,在非法学专业实施诊所教育都不具备可能性,也因它和学生今后的职业选择毫无关联,现实意义不大。总结起来,民商法课程应以传统的演讲式授课法和生活案例说明与讨论为主,辅以模拟法庭等课外活动,其他的如带学生现场旁听、作试探性法律咨询等等也可适当安排。

3.3.5 PPT 课件被称为“助学利器”,既可以节省时间,增加课容量,还能通过丰富活泼的界面、声像资料和网络链接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参与、加深课堂印象。民商法教师是文科出身,习惯采用板书,然而大量的案例材料靠课堂读写和课前复印很不科学也不现实,采用电子课件是必然趋势,所以教师需要尽快掌握 office、flash、图案剪辑等软件操作技巧,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教学。

3.4 改进统一的卷面考核方式,严把分数关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范文第7篇

【关键词】环境会计;环境会计要素;环境会计核算

一、环境会计定义和我国环境会计要素核算的现状

(一)环境会计定义

1.国外学者的定义

英国学者R.H.格瑞认为,环境会计是“一种人造和自然资本增减的会计,最为重要的是,在二者之间转换的会计”。加拿大审计署的D.B.罗宾斯坦认为,环境会计是“在为了交易和促进公共福利、为了创造未来用途的财富以及保护资源时,根据资源管理者和资源所有者一致同意的惯例来核算和计量这些资源耗费的会计”。加拿大学者霍金森认为,环境会计“即用货币单位表示又用实物单位表示的,有助于改善整个社会环境资源的会计。”

2.国内学者对环境会计的定义

《现代会计百科辞典》[1]定义环境会计是“从社会利益角度计量和报导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社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及管理情况的一项管理活动。它旨在指导经济资源做最有效运用及最佳调配,以提高社会整体效益。”

王绍梅(2003)[2]定义环境会计为“绿色会计,它是根据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辅之以其他计量方法,以有关资源、环境、生态及会计、审计等法规为依据,研究社会、经济的发展同资源、环境、生态之间的关系,核算对资源、环境、生态的开发、利用、防治的资金支出和成本费用,评估分析所投入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孟凡利博士[3]认为:“环境会计是企业会计的一个新兴分支,是运用会计学的基本原理与方法,采用多种计量手段和属性,对企业的环境活动和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和现象所做的反映和控制”。

唐洋(2009)[4]归纳环境会计由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构成,宏观环境会计主要是指国民经济环境核算,微观环境会计是指企业等微观主体与环境有关事项的核算。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企业的会计实务,因此本文将只关注环境会计的微观定义。本文将采用唐洋(2009)对环境会计的定义,就是“环境会计是以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为基础,以有关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采用货币计量和非货币计量单位,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环境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会。”

(二)我国环境会计要素核算现状

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恶化,我国开始了环境会计的研究。其中有不少学者将会计要素的计量和确认作为了环境会计研究的重点。其代表研究如下:

吴冬霞[5]通过在环境要素的特殊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资产、环境成本以及环境收益等要素的确认标准。

许家林、王昌锐[6]在对会计确认标准对环境资产和环境成本内涵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只有符合资产确认要素的环境成本才能被确认为环境资产的主张。

李殊[7]提出了环境资产可以用市场价值法、替代市场价值法、或者调查判断法计价。杨文杰提出用机会成本法和影子价格法对环境要素进行核算。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环境会计实务还处于初级阶段,依旧有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其主要问题如下:

1.环境会计要素核算不具有针对性[8]

由于没有具体的环境会计核算指南,目前我国的会计实务对企业的环境项目的核算不清晰。所有的环境会计项目都是按照日常会计实务来进行核算的。例如当企业发生环境相关环境费用时破坏环境支付罚款或者支付给相关部门的排污费时,企业的会计处理是计入“管理费用”,然后在其明细账下增设了“排污费”,“绿化费”等等。一般企业是把这些费用作为当期损益处理,只有在金额较大的时候才以资本化的形式处理。这样的方法虽操作简单,但是同管理费用一起核算不能反映出企业与环境的业务往来,这样的会计实务影响了企业环境披露的信息。不能取信于公众。

2.环境信息披露不足

王琳、肖旭[9]指出:由于我国环境会计研究的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强制性的准则规范,导致大多数企业决绝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的环境信息,使得政府和社会公众部门无法了解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破环、污染、治理环境的相关信息。

3.会计人员的环境会计人员知识不够

为了对环境会计进行准确的核算,需要环境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共同完成。由于我国目前的会计人员主要来自于财务、审计人员。他们对环境、可持续发展这方面的知识比较缺乏。另外,我国的企业也缺乏相应的环境会计人才,这都给我国企业全面实施环境会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8]

4.环境要素确认和计价可操作性差

我国学者对环境会计要素计价和确认方面提出了很多的方法,但是对企业来说,可操作性很难。例如,杨文杰[10]提出用影子价格法对环境要素进行确认。影子价格实际上是资源投入的潜在边际效益,反映了产品的供求状况和资源的稀缺程度,资源越丰富,其影子价格越低,反之亦然,即资源的数量和产品的价格影响着影子价格的大小。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很难确认资源的边际效益,更无法量化资源的稀缺程度。因此,在对环境要素计价中将很难准确估计其价格。

因此,本文将在对以前年度国内外环境会计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在环境会计要素的计量和核算,以及我国如何有效实施环境会计提出相关的建议。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二部分是环境会计的基本概念,包括国内外学者对环境会计的定义,国外对环境会计研究的状况。第三部分是我国环境会计要素和核算的具体内容,最后一部分为对我国实施环境会计的建议。

二、国外环境会计的发展状况

环境会计的研究高速发展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长篇报告,在该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该报告使各国更深刻地了解到了经济发展和环境的密切关系,即是经济社会的发展绝对不能以牺牲环境为前提。在“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下,环境会计研究在各国开始了迅速的发展。1995年,国际上第一部关于环境会计和报告指南:《环境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立场公告》由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ASR)颁布。后来,IASR又接连颁布了《环境成本与负债的会计与财务报告》、《企业环境业绩与财务业绩指标的结合》等一系列的指南。这些指南为各国从事环境会计的理论和实务研究提供了有价值的依据。本文将介绍美国、日本的研究情况。

1.美国环境会计的发展状况

美国的环境会计研究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重点是研究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在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中,美国政府机构和其他专业团体,如美国环保署、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中,美国环保署与1992年专门编写了组织编写了《环境会计导论:作为一种企业管理工具》一书。在该书中对环境会计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也对企业计算和分配环境成本、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提供了有用的指导。1995年,美国环保总署又了《鼓励自我监督:发现、披露、改正和防止违法》的政策,这个政策的目的在于企业能够自觉地发现和改正其对环境破坏的行为,而且该政策还对自愿披露、改正污染环境行为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例如减免部分法律责任的奖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则在1989年研究对环境会计的处理问题。最初的研究重点是环境负债和环境支出两大部分。FASB发表了《EiTF89-3石棉清除成本会计处理》、《EITF90-8环境污染费用的资本化》、《EITF93-5环境负债会计》3个有关企业环境成本处理的公告;前两个准则说明了处理环境费用的方法,即是应该对环境费用采用费用化的方法,只有三个条件出现的时候才能资本化:一是延长了资产使用寿命,增大了资产的生产能力,或改进其生产效率;二是可以减少或防止以后的环境污染;三是资产将被出售。最后一个准则要求企业将环境负债项目与其他或有负债项目分开核算。美国证监会(SEC)也在1993年6月了92号公告,该公告明确规定上市企业必须披露潜在的环境负债,否则将会被处以50万美元以上的罚款,并通过相关媒体公布。另外环保署还及时向证监会提供存在潜在环境负债的企业名单,使证监会关注企业的环保责任和环保风险[10]。由此可见,美国各个政府部门和社会专业团体对环境会计在美国的研究和发展起了相当关键的作用。

美国的会计学者认为,企业排放的废弃物必然会导致环境资源遭到破环,治理环境污染必然会导致人力,财力、和物力的耗费,因此跟环境的先关损耗、费用都纳入了环境会计的核算范围,因此在美国的环境会计实务将环境资产、环境成本和环境收益作为独立环境会计要素纳入其核算体系[10]。

在美国在现行的会计科目中设置了有关环境相关的科目,资产类会计科目、负债类会计科目、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损益类会计科目、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7]。

2.日本环境会计的发展状况

日本环境会计的发展在亚洲最具有代表性[11]。相比欧美发达国家,日本的环境会计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非常迅速。1999年被日本会计界成为环境会计元年[11]。1999年日本环境省了《关于环保成本公示指南》,将环境会计核算问题提到政府法规层次[12],许多企业也按照指南的要求披露了环境会计的信息。随后,环境省以及相关部门陆续发表了一系列的准则,如2000年的《关于环境会计体系的建立(2000年报告)》确定了如何确定环境收益的确认,2001年,日本工人会计师协会了《环境会计指南(2000)》,2002年,环境省发表的《环境会计指南(2002)》。种种迹象表明,日本的环境会计正在向着制度化、健康化的方向发展。日本环境会计的发展为亚洲各国实施环境会计提供了宝贵的经验[11]。

三、我国环境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

本部分将重点讨论我国在实施环境会计实务中应该包括的要素,以及如何对其确认、计量和核算。

本文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环境会计的研究,作者认为我国的环境要素应当包括排放的废弃物而污染的生态资源、还有就是为保护环境而耗用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费用。环境会计的科目设置应该包括以下几大要素: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成本、环境收入和环境利润。下面本文将会从这三个方面介绍如何对环境会计的六大要素如何确认和计量。

(一)环境资产

1.环境资产的确认

徐鸿和朱小平[13]认为“环境资产是指特定个体从已经发生的事项取得或加以控制,能以货币计量,可能带来未来效用的环境资源”。徐鸿和朱小平[7]只有满足以下几点才能确认为环境资产:1)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的效益;如果一项环境资产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未来的收益,则不能通过环境会计核算;2)企业必须对该环境资产有实际的控制权,控制权是指企业对该资产有使用权,但是没有所有权;3)环境资产必须能够可靠的计量;当环境资源是企业通过购买的形式获得的,其价值可以按所支付的金额进行核算;当环境资源是凭借某种权利取得,或是大自然赐予时,只有在可以合理进行计量时,才能按照环境资产入账,在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中,有大部分的资源是企业难以对其进行直接计量,因此对环境资产的计价,企业需要采用对其进行合理估计,因此对环境资源合理估价的方法必须具备合理性;4)环境资产必须具有稀缺性,有些环境资产为不可更新资源,一旦被耗用便不可再生或者需要很长的时间再生,其储存量也会随着企业的开发活动逐渐减少。

目前的研究现状,以及环境会计理论实物研究的进展情况,本文将引用徐鸿和朱小平[13]将环境资产定义为:企业通过过去的交易事项取得,能以货币计量的、能为企业带来潜在的收益的自然资源,如土地、森林、草原、水域、矿藏等[13]。

2.环境资产的计价

根据以前部分的讨论,我们将环境资产分为有市场价格的自然资源和无市场价格的自然资源,当企业取得有市场价格,如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水域、森林、矿藏等自然自然资源的时,企业应该以实际的支付金额作为环境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企业取得的环境资产没有市场价值时,不同的国家采用的会计实务有所不同。在美国采用机会成本法和影子价格法计价。影子价格法是指影子价格实际上是最优化的线性拉格朗日函数的拉氏乘子,即目标函数发生的增值[10]。由于企业在实际操作当中的复杂性,本文建议企业采用机会成本法。

机会成本法的指导思想是由于资源有限,在使用资源时选择了一种机会就必然放弃另外一种使用机会[10]。例如面对一片森林资源,政府部门通常面临两种选择,一是把使用权交给一个企业作为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将森林砍伐然后出售。无论政府部门采取哪一种方案,剩下的那个方案便是机会成本,该成本的计价就是舍弃某一种方案而带来的收益。该种环境资产的计价具有模糊性的特点。

3.环境资产的会计处理

为核算环境资产,企业可以设置“环境资产”、“环境资产损耗”和“环境资产净值”等科目。具体做法如下:

(1)环境资产

该科目主要用于反应环境资产的增减变化。当企业取得和经营相关的有关可计量自然资源时,如土地、森林、草原、水域、矿藏等,应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格或者机会成本借记“环境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在借方,表明可供使用的环境资产。

(2)环境资产损耗

该科目如同“累计折旧”科目,是环境资产的备抵科目。但环境资源不作为资产,故不能通过折旧来补偿环境会计把环境资源作为资产,通过折耗来补偿其耗减。本文认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将消耗环境资产,环境资产也随着企业的经营年限逐步减少,直至消耗殆尽。因此,当企业消耗环境资产时,可借记“环境资产损耗”,贷记“环境资产科目”该科目期末余额将转入“环境利润”的借方余额。

(3)环境资产净值

环境资产净值等于=环境资产原值-环境资产损耗。该科目用于反应企业所拥有,还未被耗用的环境资产,余额在借方,应反在相应环境会计报表当中。

(二)环境成本

1.环境的成本的确认

关于环境成本的定义,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在我国常见的定义包括达到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如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的标准所发生的投入等,和企业向国家相关部门支付的排污费等。为了方便企业计量环境成本,本文将借鉴环境成本分为以下几类:

(1)环境预防成本。指企业为了预防污染环境或环境破坏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例如企业购买或者建造的环境设备,也包括企业在环境监测时发生的费用。

(2)环境污染治理的成本。指企业已经对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发生的各项治理费用。包括企业在治理环境当中耗费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等。

(3)环境补偿成本。指企业为补偿因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而向政府部门、其他企业或个人支付的赔偿或者是罚款。

2.环境成本的计价

宋胜菊[14]结出了四种对环境成本的计价方法:机会成本法,重置成本法,预防支出法,人力资本法。但是这些成本的计价方法,让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非常困难。因此本文建议在现阶段我过企业应该采用实际成本计价。即按照实际发生的环境预防成本、污染治理成本、和补偿成本。

3.环境成本的会计处理

(1)资本化处理

企业为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而构建或者购买的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设备或者厂房。当企业自行构建该固定资产的时候,应该借记“环境预防成本”、明细账为具体的基建项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当完工时候,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环境预防成本”。如果企业是购入的设备,按照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固定资产-环境预防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原材料”等科目。

当企业用于环保的设备发生折旧时,应当借记“环境预防费用”,贷记“累计折旧”。

(2)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当企业因环境污染支付各种罚款和赔偿的时候,应该借记“营业外支出——环境补偿

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如金额巨大,受益期在一年以上,企业可以采用待摊的方式进行核算。在支付时,借计“长期待摊费用—环境补偿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当每期摊销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环境补偿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

当企业治理已经被污染的环境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时候,应该借记“管理费用——环境治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如金额巨大,受益期在一年以上,企业可以采用待摊的方式进行核算。在支付时,借计“长期待摊费用—环境治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当每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环境治理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环境治理费用”。

(三)环境负债

如果企业对未来的应支付且还未支付环境费用可以准确的计量时,可以通过“环境负债”的科目进行核算。例如,企业计算应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各种关于破环环境的罚款时候,企业可借记“环境污染破坏费用”,贷记“应付环境费用”。

(四)环境收入

1.环境收入的确认

环境收入一般包括:1)废弃物处理的收入;2)利用废品生产免税产品而减免的税款;3)购置环保设备或者研发环保技术而获得政府部门的无偿的补助和补贴;4)由于环境保护,企业收到的各种奖励;5)排污权交易收入;6)由于环保,企业获得社会公众形象的改善和市场份额的提高;7)由于环境改善,企业的产品销量增加,费用节省,股价攀升等等。以上的各种环境收入可以由货币计量,如废弃物的处理收入,生产免税产品而减免的税款等。也有非货币计量的收入,如企业获得社会公众形象的改善和市场份额的提高。

2.环境收入的计量

企业的货币环境收入部分可以计入传统的财务会计系统。然而,非货币环境收入则是虚拟的收入,不能计入企业的传统会计系统。徐鸿和朱小平指出企业的环境收入应该可以用货币计量,再有企业对非货币环境收入非常难以计量,因此,本文将重点讨论货币计量的环境收入。

3.环境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处理废弃物的收入时候,可以根据实际应该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应收款”,贷记“环境收入”。

企业利用废品生产免税产品而减免的税款,企业应该根据实际应该减免的税款冲减相应的税金。企业可以借记“应交税金——XX”,贷记“环境收入”。

企业由于环境改善而获得政府部门的奖励,或者由于购买环保设备,研发环保技术而收到政府部门的补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应该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环境收入”。

对于排污权交易而获得的收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环境收入—排污权交易收入”。

(五)环境利润

企业也可以在会计核算中增设“环境利润”账户。该账户用于专门核算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与环境发生的一切有关的经济业务。在企业汇总各种环境收入时,可以借记“环境收入”,贷记“环境利润”。当企业汇总各种环境成本时,借记“环境利润”,贷记“环境成本”等科目。如果“环境利润”出现借方余额时,说明企业出现了环境净收益,反之,则是环境净损失。

四、本文的局限

由于时间和条件的限制,本文讨论的环境会计要素和计价主要是货币计量,环境要素当中还有一些非货币计量的环境要素。尤其是环境资产核算中,资源和资产有时候难以区分。资源中如大气、河流非常难以计价。再有就是环境也难以定价,比如城市环境污染,水资源污染、空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非常难以货币计量。因此,本文建议以后的研究可以提出更好的办法区分资源和环境,计量非货币计量的环境资产。

对于环境资产的计价,本文为了企业的可操作性仅仅提到了机会成本法,并没有提及影子价格法,因此,本文建议今后的研究能对影子价格法在企业的实施提供具体的指导。

在对“环境资产损耗”科目的讨论中,本文指出环境资产损耗不同于固定资产折旧,不能用直线法折旧、加速折旧法等。对于环境资产这项特殊的资产究竟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来准确计算其耗费本文并没有详细的讨论,因此建议今后的研究可以对环境资产损耗的计量做出详细的研究。

另外在环境成本中计量的讨论中,以前年度的文献总结了四种方法:机会成本法、重置成本法、预防支出法和人力资本法。也因为企业在实际当中难以操作,本文也只讨论了能以货币计量的环境成本。今后的研究可以从上述空白切入,推荐出能够准确计量出以上四种成本的方法。

最后,我国的环境会计研究和实务还不完善,研究的方法中实证方法还较少,因此本文建议今后的研究多采用实证的方法深入企业进行研究。通过实证企业可以了解企业在环境会计实务和披露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为政府部门制定、完善环境会计法律法规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五、结论

为了环境会计要在我国顺利的实施,本文作者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加强环境会计法律法规建设

到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环境会计的具体法律法规。为保证环境会计在我国顺利、健康的实施,政府部门应当将环境会计的相关要素的计量、确认和会计处理制度化,并写入企业会计准则等。政府部门也可以立法让企业必须提交环境会计报告等。确保企业在面临环境问题时,有制度、法律法规可依。

(二)培养环境会计的专门人才

我国目前非常缺乏环境会计方面的专才。环境会计要求财务人员掌握由环境学、会计学、生物学等多种学科的知识,如果没有这些知识,将会对环境会计实务的顺利实施造成极大的困难。由于我国目前的财务人员还是来自于财务、会计等背景,因此这些人员在生物学、环境学方面的知识非常匮乏[9]。对此,本文建议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培训环境会计人才的力度,比如对会计专业学生在大学阶段增加环境会计课程,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或者会计职称考试的科目中增加环境会计的内容等等。其目的是让会计专业人员提供关于系统的环境会计知识,培养环境意识,为环境会计在我国的实施提供人才储备。

(三)加强对企业环境会计的审计

日本环境会计实施成功的基本经验是:由专门的环境审计机构对企业环境会计报告作出审计并出具专门环境审计报告,这是实施环境会计的重要保证[12]。这一举措的实施,确保了社会公众准确的确认环境信息的合法性、公允性[12]。

本文建议这一任务应该由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政府或者是其他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注册会计是环境会计知识的培训,比如在后续教育培训中增加环境会计的课程,或者是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增加环境会计的内容。提高了现有注册会计师环境会计知识,是对企业环境会计报告审计质量的重要保证。

(四)加强各方面的合作

为了进一步推动环境会计的研究与应用,研究人员、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合作,共同努力。研究人员应更多涉猎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等相关领域开展跨学科研究[9]。国家可以鼓励高校和其他研究部分加大对环境会计研究的投入、并定期召开环境会计学术研讨会。这些措施都可以确保国家相关部门和企业随时掌握环境会计领域的新成果,为国家制定和完善环境会计法律法规,企业改善环境会计披露和计量提供新的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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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基于成都节能减排与低碳城市建设的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项目编号:ZST13-31)”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张翼飞(1978-),男,四川成都人,成都学院讲师。

刘金彬(1970-),男,四川资阳人,成都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