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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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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的作用范文第1篇

关键词:政府环境审计报告 内部环境审计报告 民间环境审计报告

环境审计自20世纪70年代兴起以来,已成为当前许多国家共同关注的重点。依据传统审计理论,审计主体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民间审计组织,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授权范围对社会经济活动和国有资产经营开展审计。内部审计代表中观、微观经济活动的主体部门、公司、单位的利益,按最高当局的授权,对组织的经营活动及中、下层管理活动开展审计。注册会计师则处于独立、公正、社会中介的地位,受委托人的委托对中观、微观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开展审计,这三者分别各司其职,由上而下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审计结构。从审计关系角度来考虑,环境审计是审计工作的一个新兴领域,与传统审计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环境审计按其主体可分为政府环境审计、内部环境审计和民间环境审计。而环境审计报告作为环境审计的最终产品,是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依据环境法规和环境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来对其受托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由于环境审计的主体不同,其所出具的环境审计报告是有差异的。

一、环境审计报告研究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对环境审计的研究比较早,有关环境审计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已较为完善和成熟,目前研究主要集中于环境审计实践与工作机制创新方面上。我国审计界真正开展环境审计的理论研究是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目前研究主要停留在环境审计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上,对实践问题涉足不多。一些学者从不同方面对环境审计报告做了研究,但总体上看,研究还是相当有限的。

(一)国外环境审计报告研究现状 在环境审计报告方面,Lawrence B. Cahill(1996)认为,环境审计报告是审计程序中最关键的文件,反映了审计小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关于被审计单位对既定标准的遵循程度的结论,环境审计报告应是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文件,帮助监管部门监督企业遵循相应的制度规定。无论出具何种形式的环境审计报告,首先应遵循一贯性原则。美国学者Beets和Souther(1999)认为,公司环境报告记载的是公司愿意以任何形式披露的或多或少的信息------同时有些公司真正想以环境友好的姿态与公众分享其致力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但由于缺乏环境报告标准也使得其他公司能够公布“绿色掩饰”,即公布那些尽管吸引人却几乎没有传递多少有用信息的环境报告。美国学者Mackay(2000)报告说,过去十年间发表特定种类环境报告的公司大量增加,能源、冶炼和建筑行业中大型污染公司有关健康和环境的数据已经很长时间了。环境报告的内容随行业不同而不同,这点反映在Gilmour 和 Caplan(2001)的观察报告中: 普华永道观察了处于世界资本市场中的全球100强公司(根据2000年《财经时代》所列的全球500强),他们几乎都在其年度报告中公布了有关社会和环境问题的评价。其中近一半了包含环境或者涉及社会公民权益的独立的报告。Mackay(2000)认为,这些公司环境报告的原因部分是由于环境意识到提高,但最主要的是如果不这样做就很可能遇到麻烦,政府或关注环境问题的议员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压力,使他们面临“耻辱”的名声或指责。英国审计学家Brenda Porter(2003)认为,股东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及由此给公司带来的压力似乎对公司环境报告的公布影响更大,这些压力包括:日益增长的受托责任、日益增长的期望值、投资驱使、对公司环境责任的关注等。同时,他认为,在为外部环境报告提供可信性的范畴内使用“审计”是不合适的,因为它通常不能够提供审计所暗含的高程度的保证水平。

(二)国内环境审计报告研究现状 孙菊生、刘文国(1998)在对加拿大和美国环境审计进行比较研究时提到,加拿大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注册会计师能够为环境信息的特殊项目和企业的环境报告提供确认,这种确认往往是以环境审计报告的形式体现出来。辛金国和李青(2000)认为审计报告作为反映审计人员意见的一种工具,发挥着鉴证、保护和说明三方面的作用。环境审计报告应该是一个独立性的文件,与会计报表整体有关,而不是与任何特定方面有关,不可能揭示被审计单位所有的环境问题。他们认为无论是民间、政府或内部环境审计报告准则,通常情况下都必须指出被审计单位须高度重视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措施和实施这些措施的目标、日期。陈正兴(2001)认为应在环境审核指南通用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环境审计的特点,完善相关的报告准则,将环境审核报告准则按已有的审计报告准则体系制定,而在环境审计内容日益丰富的情况下,可以突破原有的报告准则体系。杨树滋、王德升(2002)认为环境审计报告是对环境报告或环境状态的证实,特别是对环境危害产生损失或治理业绩的数据,以及有关会计信息的真实、合规和体现效益所作的鉴证。王健姝(2003)认为成熟的环境审计报告应具通用性,环境审计意见以环境审计报告为载体,其表达应具公允性。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环境信息的使用人确定已审环境信息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环境状况所做的绝对保证。毕颜杰(2004)根据环境审计的内容,即合规性审计、绩效审计和财务审计,认为应针对其内容的特殊性,出具三种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即合规性环境审计报告、绩效环境审计报告和财务环境审计报告。黄业明(2006)对环境审计报告的本质、分类、规范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目标和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认为编制环境审计报告时应该秉承一系列的原则。他将环境审计报告分为三类,即环境财务审计报告、环境合规性审计报告和环境绩效审计报告,分别研究了三种类型的审计报告的含义、所包含的基本要素、意见类型等问题,并认为环境审计财务报告应该采用简式审计报告模式,另外两种则应采用详式审计报告模式。李永臣(2007)对政府环境审计、内部环境审计和民间环境审计分别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为环境审计报告相关问题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环境审计作为一种新型审计工作和现代审计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还比较短,可以说在我国审计界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环境审计报告作为环境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成为研究重点。但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在环境审计研究的相关文献中包含环境审计报告研究,专门研究环境审计报告的文献不多。许多学者的研究往往侧重于研究环境审计报告理论的某一方面,而忽视了审计报告是一个系统,没有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环境审计有不同的分类,每类环境审计都有其特点,环境审计报告也应有所差异。许多学者已根据审计内容进行的分类,分别对财务环境审计报告、合规性环境审计报告和绩效环境审计报告进行了全面研究,但很少涉及按审计主体不同进行分类的研究,无法体现出每种环境审计报告的具体特点。

二、审计报告与环境审计报告的关系

环境审计是审计的一个分支,是审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审计报告与环境审计报告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环境审计报告继承了一般审计报告中适用的东西,又在一般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有了一定发展,因此二者既有共性也有区别。见(表1)。

(一)共性分析 环境审计报告是审计报告的一种。审计报告包括各种专项审计以及各种类型审计的报告,环境审计作为一种专项审计,其审计报告继承了一般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与一般审计报告的作用也是一致的。审计人员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被审计单位相关经济事项的公允性、合法性、效益性发表意见或做出评价,具有鉴证作用;通过审计报告中表达的审计意见,社会公众能够支持保护环境的企业或者环保项目,保护那些勇于承担环境责任的企业,因而具有保护作用;通过审计报告,能够证明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责任的情况,具有证明作用。环境审计报告与审计报告要素基本一致。我国环境审计的内容在现有的审计报告的格式中可以得到充分反映,环境审计报告还应遵循现有审计报告的格式。

(二)区别分析 编制环境审计报告的依据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审计报告。当前大多数国家是将国家方针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国家环境保护的法令法规等作为当前的环境审计依据,与传统审计报告存在很大差异;环境审计报告的主体有别于常规审计报告。由于环境审计人才的缺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采用联合审计模式是成为一种现实选择。这就使得环境审计报告的主体有别于常规审计报告。它突破了以审计人员为审计报告的唯一主体,将环境专家等的责任明确于审计报告中,即环境审计报告的主体包括专业审计人员和环境专家;环境审计报告所包含要素的具体内容不同。由于环境审计在审计主体、内容、目标、依据和程序方法等方面的特殊性,环境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与一般的审计报告也存在差异。

三、环境审计报告的比较分析

政府环境审计、内部环境审计和民间环境审计,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其环境审计报告存在不同的关系见(表2)。

(一)政府环境审计报告 (1)编制主体。政府环境审计报告的编制主体主要是国家审计机关。相比较而言,国家审计机关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以我国为例,根据《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1998年国务院在批准审计署的机构改革方案中强化了环境审计的职能,第一次将环境审计职能明确赋予审计机关。审计署专门设立环境审计机构――农业与资源环境保护审计司。同时,国家审计机关有足够的能力来吸纳环境学方面的技术人才参与实施环境审计,从而弥补审计人员专业技术上的欠缺,保证环境审计的实施效果。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审计机构是政府行政机构的一个派出机关,其行政关系隶属于政府,政府审计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审计业务的执行者、审计结果的监督者,具有更多重身份介入环境审计事项,不利于保证审计结果的公允、公开和公正。(2)报告反映的内容。环境审计内容的差异使得不同审计主体最终出具的环境审计报告包含的要素及具体内容存在差别。政府环境审计的内容是针对政府环境责任的具体项目和扩展责任来确定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环境政策审计、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法规审计等。国家环境保护资金审计是政府审计机关介入环境审计领域的主要动因和切入点,也是政府审计机关开展环境审计的主要内容;国家环境政策审计是由具有监督权限的审计监督或环境监督机构,对国家制定的环境政策的适当性、合理性以及执行的有效性实施的审计活动,是宏观环境审计的主要审计类型;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规划,总是与国家财政资金和财政预算相互联结的,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主要依赖于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因此,环境保护规划也就自然成为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内容之一。(3)与报告相关的审计方法。环境审计方法是环境审计人员检查和分析环境审计对象,收集环境审计证据,对照环境审计准则,据以编写环境审计报告,做出环境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而采取的各种手段的总称。如果审计人员在具体的环境审计过程中实施的审计方法不同,收集的审计证据便会存在区别,从而据以编制的审计报告及结论会存在差异。政府审计机关在环境审计的过程中,会根据特定目的、特定情况及具体任务而选择不同的审计方法,通常采用的审计方法有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询问法、鉴定法等。审阅法是任何审计都需要运用的技术,同时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常用技术,主要用于各种书面资料的检查;核对技术是审计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重要技术,通常包括复核和核对;观察法运用方便,可以随时随地采用,因而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对任何单位的环境审计,均需要运用观察技术;询问法的形式比较灵活,所询问问题可以根据现场随时进行调整,其应用范围也比较广泛,在审计的各个阶段都可使用;鉴定法是一种证实问题的方法,不是审计的专门技术,但却是必不可少的技术,审计部门往往需要聘请有权威的专家进行专门的技术鉴定以协助审计工作。(4)特点。与内部环境审计报告及民间环境审计报告相比,政府环境审计报告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社会公众对受托环境责任履行状况的关注,是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基础,除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审计结果应对外公示。就我国而言,国家的一切财富属于人民,各级人民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国家职能。而各级环境保护局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受各级人民政府之托负责运营国家投入的环保资金,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认真履行受托经济责任,完成政府的托付,并向政府报告其执行结果。而其受托责任履行状况如何,由政府审计机关对其进行审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后,出具环境审计报告,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政府环境审计报告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审计职能不断深化,审计层面不断提升,对政府审计行为的要求越来越高,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日益重要。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各级政府审计机关独立行使自己的审计职责,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被审计单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和《审计法》的行为进行查证,提出意见,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而且可以对性质严重的依法作出处理,下达审计决定,直到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审计机关作出的各项审计决定是依照有关法律作出的,因而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都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拒绝。

(二)内部环境审计报告 (1)编制主体。内部环境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人员完成审计任务,表达审计意见或结论的主要载体。内部审计组织通过编制环境审计报告,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整理、归纳、综合、分析,形成系统的审计意见或结论,既可以总结审计工作,完成审计任务,又可以准确完整地表达审计意见或结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服务与监督作用。内部环境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从企业内部范围来看是相对独立的,即内部环境审计人员与企业中负责记录环境相关财务事项的部门及人员之间相互独立、与企业中环境保护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及人员之间相互独立、并与企业环境管理系统的其他组成部门及人员之间相互独立。但相对外部审计而言,内部审计组织的独立性和强制性较弱。内部审计组织和其他职能部门一样,一般都在管理层领导下工作,不可避免地会受领导意志所左右,加之内部政策的压力、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地位不明确等,使内部环境审计工作的开展也受到许多限制。同时,环境问题是一个横跨多学科的问题,现有的内部审计机构往往无法独立完成内部环境审计任务。(2)反映内容。内部环境审计的内容是内部环境审计对象的具体化,其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会计核算信息审计、环境法规执行情况的审计、环境绩效审计、环境管理系统审计。环境会计核算信息审计是通过审查企业以货币表现的、财务信息为主的定量环境信息载体,如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以确定企业的年度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环境问题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环境法规执行情况的审计主要涉及到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情况、排污收费情况、环境目标责任制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情况、污染控制情况、排污申报登记情况和污染限期治理情况;企业内部环境绩效审计是一个新兴领域,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通过对组织内部的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系统和涉及环境方面的各个实践活动及项目实施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以评价其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环境管理系统的审计主要包括确定环境管理系统自身的有效性,以及对环境管理系统控制的企业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以监督和评价企业具体环境目标的实现程度。(3)审计方法。政府环境审计所采用的常规审计方法,同样适用于内部环境审计。只是与传统审计方法相比,环境审计方法的特殊性在于:环境审计中对环境专业技术要求比较高,这些专业不仅限于环境方面,还包括社会学、统计学、经济学、工程学等各个门类。内部环境审计过程中运用到的一些特殊审计方法,主要包括环境费用效益分析方法、市场价值法、替代市场法。费用效益分析法是通过评价各种项目方案以及政策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消耗的社会成本(其中包括环境方面的效益和成本)来权衡利弊,指导决策;市场价值法又可具体分为生产率变动法、疾病成本法和人力资本法、机会成本法、防护费用法、恢复费用法、影子工程法等;替代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信息间接估计环境物品价值的方法,分为资产价值法和旅行费用法。(4)报告形式。与政府环境审计报告相比,内部环境审计报告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比较弱。只有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取得报告阅读者,尤其是那些有权对之采取纠正行动的管理人员的认同时,内部环境审计报告才能真正发挥其潜在的效用,成为推动实现组织目标的有效工具。与民间环境审计报告相比,内部环境审计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均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而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不同作相应处理。同时,在审计报告的作用上,内部环境审计报告只能作为本单位进行经营管理的参考,对外不起鉴证作用,一般不向外界公开。在与政府环境审计及民间环境审计的联系方面,内部环境审计报告可为政府审计机关和民间审计组织的审计提供重要的参考。由于内部环境审计一般是由单位内部的审计人员所进行,审计面较广,在收集审计证据、了解单位经营管理和环境控制情况、分析有关业绩与存在问题的原因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政府审计机关和民间审计组织参考内部环境审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不但可以适当减少其审计工作量,而且可以集中力量去审查被审单位的重点问题,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和降低审计风险。

(三)民间环境审计报告 (1)编制主体。民间环境审计报告的编制主体主要是注册会计师。众所周知,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民间审计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的主要原因在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客观和公正。民间审计组织无论其组织还是业务都具有极强的独立性,在这方面是优于政府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的。民间审计组织的组织形式一般是合伙制,合伙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使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互相监督,因为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因审计责任而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这种机制能相对降低审计风险。同时,民间审计组织既不隶属于政府机关,也不参与企业的管理,而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人员配置也可以根据承办业务内容的需要而择优组合。民间审计组织以其超脱地位和特有的功能实施环境审计,对环境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2)报告反映的内容。民间环境审计的内容是民间审计机构执行的具体环境审计活动,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资金的审计、合规性审计、资金与财务报告审计。环境保护资金的审计主要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审计企业承担的国家规划的环境保护工程或项目,这些工程或项目涉及到国家的环境保护预算拨款、国外援助资金或国际组织贷款及国家环保专项贷款;合规性审计通常指民间审计组织接受环保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相关单位环境资源保护的合规性进行审计;资金与财务报告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传统领域,在环境审计业务中,仍然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要内容之一。目前,无论是企业专门提交的环境报告书,还是企业整体报告框架下环境报告段落,以及企业独立的环境会计报告,其报告内容是丰富多彩的。作为注册会计师从事的环境审计,重点是对环境报告中会计原则的运用及环境方面的会计信息进行鉴证。(3)与报告相关的审计方法。民间环境审计所运用的审计方法与政府环境审计、内部环境审计的方法基本相似。只是在具体审计过程当中,其选择与运用会有所差异。邵金鹏(2004)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实施环境合规性审计时可以采用一些特殊方法,如“红旗”标志法、制造错误法。“红旗”标志法是审计人员在总结以往被审单位违反环保法规情况发生的基础上,整理归纳一整套发生可能性最高的相关经验,并用文字将之展示出来,以警示他人注意环境不合规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发生的特征和基本状况,也利于审计人员对照检查被审计单位;制造错误法是审计人员在实施环境合规性审计时,制造真正的错误以观察其能否通过控制系统,以此评估控制系统的缺陷和易受破坏的一些环节。(4)特点。民间环境审计与政府环境审计的审计报告程序不同。政府环境审计主要按照法律和行政程序进行报告,民间环境审计需要在法定报告程序框架之下,充分考虑委托当事人的需求进行报告。与政府环境审计报告相比,民间环境审计报告没有行政强制力,只能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或披露,或者通过发表不同的审计意见来影响被审计事项信息的使用。此外,这两种审计报告的编制依据、运行机制也不同。与内部环境审计报告相比,民间环境审计报告中的审查结论具有较高的社会权威性。其报告要向外界公开,对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负责,具有社会鉴证的作用。

四、结论

路漫漫其修远兮,关于环境审计的研究任重而道远。因为任何一门新兴学科都不可能在短期内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环境审计的发展和完善,仍需要审计理论界、实务界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三种类型的环境审计报告从多方面进行比较,以期人们对环境审计报告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也便于不同环境审计主体能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和协作,以提高审计效率,完善环境审计报告,促进不同环境审计类型之间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孙菊生、刘文国:《环境审计与会计职业界的作用――加拿大和美国环境审计比较研究》,《审计研究》1998年第2期。

[2]陈正兴:《环境审计》,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年版。

[3]杨树滋、王德升:《环境审计探讨》,《审计研究》2002年第6期。

[4]王健姝:《环境审计准则研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

[5]邵金鹏:《中国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的运作模式》,《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6]毕颜杰:《环境审计研究》,《东北林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7]刘长翠:《企业环境审计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黄业明:《环境审计报告研究:以政府审计为例》,《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9]李永臣:《环境审计理论与实务研究》,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

[10]张爱民、郭坤:《我国环境审计主体分析》,《财会通讯》2010年第4期。

[11]Lawrence B. Cahill. Environmental audits(7th edition). printed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996.

审计报告的作用范文第2篇

一、关于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原审计报告准则”),对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包括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在内的会计报表使用者对审计报告越来越重视。原审计报告准则施行六年来,本身暴露出一些缺陷,并在实务中产生一些。从近年来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令人难以理解和使用。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大为降低。

此外,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的要素和格式与国际惯例存在一定差异,妨碍了审计报告的通用性。在审计报告国际协调方面,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的审计实务委员会(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的前身)做了大量工作。1983年,审计实务委员会颁布的《国际审计准则指南第13号——审计师对会计报表的报告》,对审计报告的要素、格式、报告类型等进行了规范,1989年和1994年又进行了两次修订。1994年的修订主要以1988年美国《审计准则说明第58号一对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报告》及1993年英国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为基础。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1年。在2001年6月召开的北京会议上,审计实务委员会批准对《国际审计准则第700号——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的报告》(ISA700)修订稿。当前,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及一些发展家的审计报告在要素和格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一致。为遵循国际惯例,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急需对原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

1.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承担的责任更加明确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规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界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相当部分的执业人士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就是真实的;法律界则认为,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应是审计结果的真实,不能说审计过程真实就是审计报告的真实。从国内外审计实践看,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存在通同舞弊的可能,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并尽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出具的审计报告仍然可能是失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外的法律通常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免责条款。因此,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但不提及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以弥合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法律界的理解差异。此外,对审计报告合法性的定义过于空泛,因此也一并删除。

2.标准审计报告格式由两段式改为三段式

将原来的范围段分解为引言段和范围段,有助于审计报告使用人更加清楚地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性质。引言段描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对象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任,范围段描述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的、审计工作的范围和发表意见的基础,并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提供的是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

与原审计报告格式相比,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删除引言段中对其责任的描述以及范围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通常受到了严重限制,未能完成重要的审计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应在审计报告中出现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程序等内容。

3.明确了审计报告日期的含义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普遍将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理解为撤离被审计单位审计现场的日期,而该日期往往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这样就导致在会计责任尚未明确时注册会计师就已承担了审计责任,颠倒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因果关系和时间顺序。修订后的准则删除了“外勤”二字,将审计报告的日期明确为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即注册会计师完成了所有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日期。注册会计师在界定审计工作完成日时,须考虑:(1)应当实施的程序已经完成;(2)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或拒绝作出调整或披露;(3)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已经正式签署会计报表。

4.删除了审计报告意见段中的“一贯性”

一贯性是指会计处理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从审计和实务看,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则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则不用提及。因此,修订后的准则将意见段中的“一贯性”删除。

5.严格规范了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具体情形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认为必要,可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这条规定给某些注册会计师随意操纵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留下了空间。近年来,在实务中存在着把应当发表意见的事项简单地放到意见段之后予以说明、以披露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已经给会计报表使用人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严重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有用性。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借鉴国际通行的作法,规定除特殊情况(持续经营问题和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外,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以免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误解。同时,准则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已发表的意见。我们认为,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将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效遏制以强调事项段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对规范审计报告,提高审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6.将“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会计报表的编制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这既符合我国国情,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但“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内涵尚需进一步明确,是否包括《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能否按照企业性质和规模明确为《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我们认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直接依据,也是注册会计师判断企业会计报表是否合法和公允的直接依据和重要尺度,而且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已经体现了《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原则。因此,我们将“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7.其他方面的修订

(1)将“拒绝表示意见”改为“无法表示意见”,避免了原来用词的生硬和主观印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意见段之前披露发现的影响会计报表公允反映的重大事项,同时明确了在审计报告基本内容上与其他意见类型的区别。

(2)删除了被审计单位的定义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被审计单位”的定义已经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中作了规定,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已经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作了描述,因此删去。

(3)删除了有关审计差异的调整、期后事项和或有损失的处理等内容,使审计报告准则的规范内容集中在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意见类型上,而将上述内容放在《审计报告指南》或由其他审计准则项目来规范。

(4)根据法律专家的意见,对结构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总则”和“一般原则”合并,将适用范围从“总则”移到“附则”。根据谁制定谁解释的法律原则,删除了原来的解释权条款。

(5)将审计报告的收件人进一步明确为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

(6)将原来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条款进一步细化,分别表述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7)将出具各种类型审计报告的前提条件进行了简化和完善,使其更加突出了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的运用。

二、关于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以下简称“原持续经营准则”);对注册会计师针对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恰当地发表意见具有明显的规范作用。但另一方面,原持续经营准则在规定的内容和执行效果上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从我们掌握的信息看,包括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以及证券人士在内的许多会计报表使用人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的表述(包括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和之后的强调事项段)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报告类型却差异很大。总体上讲,某些注册会计师针对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发表的审计意见存在定性不准的问题,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上述问题,既有审计准则方面的问题,也有注册会计师执业方面的问题,急需通过修订审计准则予以解决。

(二)修订的主要

1.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责任与注册师责任

在考虑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时,原持续经营准则并没有明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并借鉴国际惯例,修订后的准则明确规定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即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并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并考虑是否需要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披露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

2.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基础

原持续经营准则仅从原则上要求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而修订后的准则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基础,即充分关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这一变化贯穿于修订后的整个准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明确了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

原持续经营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要求模糊不清,且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不符。例如,原持续经营准则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的情况,且管理当局没有相应的改善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已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列说明段,对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疑虑予以说明。也就是说,即使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无改善措施,注册会计师仍然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可能对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严重误导。针对原持续经营准则中的,修订后的准则在要求上更加明确和严格,对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对无法确定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的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持续经营假设合理、但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1)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2)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

4.在审计报告中不应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

在准则修订前的审计报告实务中,普遍存在着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例如,“如果公司继续出现经营性亏损,且净资产继续出现负数,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再如,“截至审计报告日,贵公司对于已经到期的借款协议难以展期。除非能够获取财务支持,否则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种表述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没有在审计报告中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只是一种假设,未对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任何有用信息,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因此,修订后的准则禁止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

三、关于起草《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现象。这些现象也逐渐引起市场监管部门、学术界、新闻媒体乃至公众的高度重视。大量的通过经验证据发现,如果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上市公司解聘该注册会计师的可能性显著增加;而且在更换了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之后,后任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发表的审计意见严重程度显著降低。这就从经验证据上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最主要不利后果就在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行为规避不利审计意见,或通过提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威胁影响审计独立性。这些都有可能降低审计质量,而被审计单位的许多问题也就随着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或妥协掩藏下来。因此,我们有必要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潜在不利经济后果,并加强相关的准则制定和监管工作。

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监管重点应放在抑制公司管理当局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能力和信息的及时、充分披露上。监管部门应当在制度上确保离任注册会计师与公司股东、与监管部门、与后任注册会计师、乃至与社会公众在实质性信息方面的充分、及时沟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中注协自2002年初便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主要包括:(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报备规定;(2)《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3)对后任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检查,对其中执业不规范的事务所分别给予谈话提醒、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的行业自律性惩戒;(4)制定相关审计准则,即《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以下简称“前后任沟通准则”)。总体而言,中注协自2002年初开始就一直把上市公司审计中“炒鱿鱼,接下家”的行为作为行业自律监管的重要内容。而前后任沟通准则作为相关自律和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审计独立性、加强行业自律和执业质量具有积极而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从国际惯例上看,大多数国家都比较重视并要求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进行必要的沟通。例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早在1975年10月便了审计准则公告(SAS)第7号“前任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1997年10月,又了SAS第84号,SAS第7号同时废止。与SAS第7号相比,SAS第84号无论在条款数量还是内容及措辞方面都有明显改进。尽管中注协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专门就会计师事务所变更问题进行了规范,但针对的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行为,而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还存在不少技术方面的要求,因此中注协拟订了前后任沟通准则。在起草本准则过程中,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主要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还借鉴了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如美国《审计准则公告第84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审计准则公报第17号——继任会计师与前任会计师间之联系》、香港《职业道德准则第1.207号——业务委托的变更》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二)本准则的主要内容

1.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含义

前后任沟通准则规定,前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包含两种情况:(1)对最近一期已审计会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2)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值得注意的是,“购买审计意见”属于第二种情况中的特殊情形,通常出现在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情况,被审计单位可能与会计师事务所在重大的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着意见分歧,并试图通过接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寻求有利于自己的审计意见,而一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有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就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后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包括两种情况:(1)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正在考虑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这种情况就是在典型的“购买审计意见”情形中的后任注册会计师。此外,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之前对已审计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2.在接受委托前的必要沟通

在以往的审计实务中,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普遍缺乏必要的沟通。因此前后任沟通准则规定,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通常包括:(1)是否发现管理当局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2)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3)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了解到的管理当局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4)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3.接受委托后的其他沟通

前后任沟通准则规定,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获取的信息可能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但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实施的审计程序及得出的审计结论负责。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工作。

审计报告的作用范文第3篇

(一)财务舞弊事前预警机制的概念

本文旨在构建的财务舞弊事前预警机制特指,会计司法鉴定人经相关委托人或单位授权,对有潜在财务舞弊风险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进行分析,进一步检查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从而对企业潜在的财务舞弊问题进行事前预警,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有效防止财务舞弊案件发生的系统机制。

(二)审计报告概念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委托后,开展初步审计业务,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确定进行实质性程序的审计性质、时间和范围,运用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以接受的水平,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公允性提供合理的保证。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结果的不同,分别出具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为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其余四种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

二、会计鉴定人利用审计报告发现潜在财务舞弊事项的可行性

(一)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易获取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中,第七条规定,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该所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第九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因此,会计鉴定人员可以在资产负债表出日和财务报告报出日之间通过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获取有关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二)会计鉴定人员职业判断的专业性

会计鉴定人员是在诉讼活动中,接受指派或委托,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与财务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出具鉴定意见的专门性人员。每一名合格的会计鉴定人员都对“红旗标志”及舞弊信号有一定的敏感性,通过对上市公司被审计报告的研究和分析,运用相应的司法会计检验手段和鉴定方法,可以有效预防被审计单位财务舞弊事件的发生。

三、会计鉴定人员利用非标准审计报告发现潜在财务舞弊事项的有效性

(一)非标准审计报告中列示了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不仅重点指出了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潜在说明了被审计单位的异常现象。因此,会计鉴定人员可以根据非标准审计报告中提及的不确定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描述的被审计单位所处困境进行研究和讨论,选择可能发生财务舞弊的上市公司,通过进一步对其披露的年度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深入分析,判断被审计单位发生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二)审计报告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注册会计师及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所作出的审计报告承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在此种风险下,为了避免承担法律责任,陷入诉讼活动的泥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会尽量做如实报道,客观真实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信息。

四、有关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现状

(一)有关2008、2009、2010、2011年审计报告的定量分析

以2008、2009、2010、2011年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报告为对象,以分析非标准审计报告所占比例及产生的原因。经调查,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共出具1624份审计报告,其中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110份,占总审计报告数6.77%。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共出具1777份审计报告,其中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119份,占总审计报告数6.71%。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共出具2129份审计报告,其中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128份,占总审计报告数5.54%。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共出具2362份审计报告,其中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115份,占总审计报告数4.87%。

由此可知,虽然上市公司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壮大,但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比例在逐年降低。尤其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所占审计报告总数的比例下降尤为明显,由2009年占总审计报告的1.05%降低至11年的0.17%。针对此种情况,笔者将对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期获得合理解释。

(二)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的原因分析

1.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来看,大部分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原因都来源于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008年共75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中以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理由的共有34份,占45.33%。2009年共87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中以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理由的审计报告高达68份,占总数的78.16%。同样,2010年因持续经营存在问题而发表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共72份,占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83.72%。2011年因持续经营存在问题而发表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共59份,占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64.13%。实践中注册会计师往往通过强调事项段来代替意见段等以较轻的审计意见来报告,从而较好地维护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但是,实际上这是注册会计师的不负责任,以模糊的托辞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降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和经营活动的危险性,不仅削弱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还造成了利益相关者对审计报告的不信任。目前公众已经习惯于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作为一家公司经营失败的早期预警信号,[1]许多实证结果均表明,审计师的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与破产的可能性显著相关。[2]

2.审计范围受限制

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的规定,审计范围一般应限于约定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内的有关事项,但凡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有关和影响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的所有方面,均属于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当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时,其可以根据限制情况及重要性水平进行判断,从而出具保留意见或是无法表示意见。从2008至2011年这四年的审计报告来看,2008年度只有ST华光、*ST帝贤B和中国嘉陵三家上市公司由于审计范围受限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09年共有10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主要原因在于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某些事项对财务报表或公司经营产生的重大影响。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一共出具了25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7份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其中17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全部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均是源于审计范围受限,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难以对重要事项提供合理保证。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一共出具了19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4份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其中13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均是因无法获取有关特定事项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3.不确定事项

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不断运行的,在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难以确定的事项,如果这些事项是重大的,有可能对财务报表和投资人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的,那么注册会计师就不能为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提供合理的保证。在此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将秉着职业审慎的态度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或者是无法表示意见。通过分析2009至2011年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我们可以看出产生的不确定事项主要集中在诉讼事项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监管行动的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合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以及稽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等。对不确定事项的判断,需要注册会计师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

五、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和财务舞弊之间的内在联系

通过对2008,2009,2010,2011年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发现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涉及原因一般是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以及不确定事项这三种。而狭义的财务会计舞弊是指企业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最常见的财务报表舞弊手法是不恰当地确认收入、高估资产、低估负债和费用。由此可知,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和财务舞弊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一方面,独立的审计人员可以通过严密的审计程序以及识别与财务舞弊相关的关键指标而发现财务舞弊现象,例如应收账款周转指数、毛利率指数、资产质量指数以及销售增长指数等。另一方面,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的行政处罚公告不仅可以与上市公司该年度审计报告相照应,也是检验审计报告真实公允与否的重要衡量标准。

审计报告的作用范文第4篇

一、程序控制

控制内部审计报告编制程序,即控制内部审计报告编制的步骤、顺序和方式等。恰当的报告编制程序,是内部审计报告质量的制度保证。它主要包括:

(一)编前重视审计工作底稿的审阅,并评估审计发现的重要性。审计工作底稿是内部审计报告的基础。因此,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前,项目主审应审阅审计工作底稿的充分性,重点复核其是否足以支持内部审计人员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在审计中,内部审计人员可能记录了很多审计发现,但其中可能有些与审计目标无关或关系不大,对审计意见和建设没有多大影响。这种信息出现在内部审计报告中会削弱内部审计报告的价值和作用。此时就应该评估审计发现的重要性,这也是由内部审计报告质量“重要性”的要求所决定的。

(二)编制修改时要重视加强沟通。加强沟通,重点是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编制初,应与被审单位就有关分歧进行必要沟通,这种分歧主要体现在报告编制与披露方面存在的不同意见。初稿形成时,为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还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修改意见,以使审计报告更符合客观实际,能被其所接受。此外,还应就审计意见或建议整改落实的必要性,从被审单位考虑,与其相关人员,尤其是领导加强沟通,晓以厉害,以便其积极主动整改。此外,加强沟通,还包括审计组成员内部之间的沟通。这主要是指初稿或定稿形成前,审计组应以会议等形式在成员之间对其进行必要沟通以完善。

(三)定稿后坚持内部审计报告的三级复核制度。三级复核制度,一般是指审计组组长的复核、审计组所在部门的复核以及主管领导对内部审计报告并同审计工作底稿、被审单位和个人的明等材料进行逐级复核,最后再签发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在实践中,由于审计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审计风险以及审计人员自身能力的限制,对某一经济事项做出错误的判断在所难免,所以,为了确保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明确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建立三级复核制度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三级复核,重点要复核报告内容的真实合理性、措辞表达的恰当性、建议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

二、内容控制

控制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即对内部审计报告所列事项、意见或建议的客观性、完整性和建设性等多方面要求所进行的控制。这是内部审计报告质量控制的中心环节。如果说程序控制强调的是过程控制,那么内容控制更强调的是结果控制。当然恰当编制程序对编制内容起着保障作用,因此二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编制内容控制主要体现在内容选择控制及内容措辞控制两个方面:

(一)内容选择控制。内容选择控制首先要体现客观性和重要性原则,同时要兼顾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在实践中,内容选择要注意两个要点。第一,内容选择要包含被审单位取得的成绩或管理亮点,给予恰当的肯定。目前许多内部审计报告,一般都会列出审计发现的大量缺陷,以引起有关管理层的关注,并要求被审单位加以整改。但内部审计报告应该是客观的。对于被审计单位取得的成绩或管理中的亮点还应予以合理的表述。这种认可,实际上也表明内部审计人员不仅仅是来挑毛病的。第二,内容选择上要用好非正式报告。“每项审计活动都需要非正式的报告作为正式报告体系的补充”。对于发现的问题不便于上正式报告的,或存在更深或更广等客观影响因素,仅靠被审单位一己之力不能整改的,但又需要向更高公司层面管理当局报告的,此时即可采用非正式报告的形式。它的运用可以使公司更高层面的领导更能了解其本身的职责,从而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内容措辞控制。内容措辞控制是指报告用语措辞要合理陈述,以体现清晰简洁性原则。用词的选择,关键要站在报告阅读者的角度考虑。一方面,文字措辞要明确、简练,这主要是指写作技巧上。明确是指写出的报告要让大多数人能看懂,尽量不使用生僻的、专业性色彩太强的词语,或模糊性用语,以减少由此而给被审单位审计整改带来的困惑。此外,内部审计报告呈送的对象主要是公司领导,而其工作较繁忙,因此报告用词一定要简练。内部审计报告要主次分明,繁简得体,把主要方面讲清楚即可,切忌沉重冗长,或空话连篇。另一方面,要多用有说服力、较直观的表述。内部审计报告应明确地告诉对方他们错在哪里,这种错误的危害性有多大,应该怎样修改。此时引用恰当的法规或上级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制度作为依据,并列出具体条款内容,这就是对其错误最好的说服和说明。同时,对这种错误存在的风险及报告中建议的说明,能用数字表示的就不要用文字表示,并辅以一定的图表,这种形象又直观的表述自然更易引起报告阅读者的共鸣。

三、人员控制

鉴于审计报告及其编制的重要性,对其编制人员的综合素质控制,则显得尤为重要。在实践中,报告编制人一般都是项目主审。因此,编制人员控制,关键就是选择合适的项目主审。对其综合素质的控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职业道德方面。强化对项目主审的职业道德教育,就是加强对其进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使其在履行职责时,能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对审计涉及的所有事项都应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不允许存在偏见、偏袒,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循保密性原则等事项。

(二)业务技能方面。《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要求:“审计人员要具有一定的经验和胜任能力”。项目主审人员不仅要精通审计业务,具备胜任的审计专业知识,而且要熟悉并熟练运用有关法规、准则和制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对项目相关方面,了解项目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并懂得管理。当然必要的时候,还要对其进行培训,以继续提高其业务技能。

(三)人格能力方面。项目主审人格上既要坚持原则性,同时又具备灵活性,在重大问题上有主见,不随便服从于他人。同时其还应匹配相应的能力,如组织能力、沟通能力、洞察能力、表达能力及文字处理能力。如洞察力,就可使其能从大量繁琐的数字中发现问题、总结问题,再通过其表达力及文字处理能力,形成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材料,使阅读者一目了然。

四、环境控制

开展高质量的审计工作,离不开高效有序的审计环境。内部审计报告质量控制同样也离不开高效有序的审计环境。对相关环境实施有效的控制,实际上是为包括内部审计报告编制在内的所有内部审计实施活动创造良好的氛围。对环境控制主要包括对下述环境进行的控制:

(一)运行环境。实施内部审计运行环境控制,其实质是通过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尊重、理解、支持内部审计的气氛,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中企业管理当局的支持至关重要。因此内部审计部门一方面要做出成绩,让领导感受到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多向领导请示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从机构设置、人员、经费及业务等方面保证审计的独立性,为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打好基础。此外,还要建立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使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充分综合考虑业务规模和范围、组织形式、成本与效益原则、人员素质及构成等影响控制政策和程序等因素。

(二)培训环境。培训环境控制,实际上就是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达到主动控制风险的目的。内部审计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并且是一项高层次、综合性的经济监督,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过硬的思想素质和高度的责任心,必须具有扎实的会计、审计理论和审计技能,具有敏锐的分析能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通晓财政经济法规,等等。这就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制定必要的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并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分析、判断和预测经济活动的能力,从而造就一大批素质高、能力强的审计工作队伍。

审计报告的作用范文第5篇

关键词:非审计服务;审计独立性;审计费用;注册会计师

一、提出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的拓展对审计独立性产生威

胁。非审计服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之间存在的审计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者是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服务活动。市场需求的日益增加,以及非审计服务背后所带来的高额利润,促使其近年来迅速发展。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非审计服务不需要注册会计师签字,不需要其出具审计报告,这就意味着无需承担太多风险。同时,项目繁多的非审计服务又能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不菲的高额收入。而高额的非审计服务收入,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出于对其自身经济利益的保障而受制于被审计单位,进而导致注册会计师在面临客户的不合理要求和胁迫时放弃审计独立性的原则,损害实质上的独立性。

(二)审计三方关系不平衡。独立审计本身是审计机构或注册会计师接受财产所有人的委托或授权,对财产经营者的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的一种经济活动。存在着委托人、被审计人和审计人三者的特殊关系。但在我国现实审计市场当中,现有的公司法人结构不够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尚不成熟,使得很多情况之下,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决策者就是公司所有者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直接经营和主要决策由管理层或公司所有者本身来运作,通知聘请审计专业人员的责任也由董事会或管理层承担,必然会打乱审计关系三者之间的有序平衡关系。是否与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或非审计业务合同以及审计费用的多少,完全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或者管理层,必然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

(三)对审计失败的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力度不够。近几年

来,审计失误甚至失败的案例频频出现,主要体现在各大事务所对审计质量的忽视以及审计警惕性不高,直接影响到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也对审计行业自身形象造成影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说,大多数人们认为,审计行业规范中对处罚力度的规定偏低,没有对违规出具审计意见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违规成本低,使得审计质量存在着很大的隐患。若对会计事务所规定严格的处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使审计质量有所提高,保护好审计的独立性。

二、解决问题

(一)审计报告上网公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结束后,应当第一时间向省级财政部门或者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其审计报告,省级财政部门或者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收到报告之后应将其在网站上进行公布,以便企业投资人、债权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利益相关者等审计报告使用者们对审计报告进行了解、查询或核对。这一举措的好处在于,一方面,那些由审计单位伪造的审计报告,是无法从公示网站内查询到的,同时,如果在报告使用者的工作过程中所见到的书面审计报告内容同网站公布的审计报告不一致,该审计报告也极有可能是被篡改的。通过在公示网站上对审计报告进行查询和核对,报告使用者们可以很容易地发现虚假审计报告;另一方面,在财政部门或者会计师协会的上网公布审计报告,也会是对于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已公示的审计报告这一途径,及时地发现不法分子通过伪造自己签字伪造审计报告或者偷换财务报表的情况。同时,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审计委托前,可以在网站上查询被审计单位以前的审计报告,以便增加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也可以发现被审计单位本年度已经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工作的情况。

(二)建立同业监督机制。当审计报告使用者发现审计报告存在错误或者舞弊迹象、认为该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存在问题、认为审计结果不可靠的情况,可以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申请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派其他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进行重新审计或者复核。通过复核和披露原审计报告存在的舞弊或虚假不实,执行复核业务的会计师也可获取更多的报酬,以激励其高质量的完成复核工作,这样可以在行业内部形成监管的力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审核两次审计结果的差异,就可以初步定位审计舞弊以及审计失败的行为,通过进一步调查,检查原注册会计师是否违反审计准则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惩戒和处罚。在同业监督机制的作用之下,将会割裂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人之间不正常和过于亲密的经济利益联系,使得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来源变得不稳定。一旦失去了稳定的经济利益来源,就会打乱固有的审计市场格局,加速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促进各事务所更加积极主动地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审计质量。

(三)加强监管,严格处罚。在审计失败导致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的情况下,审计报告使用者若要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将会遇到一些阻碍,如诉讼时间长、诉讼成本大、判决效率低等问题。而通过诉讼外和解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其处理结果对违规注册会计师的威慑力又大打折扣,达不到震慑和惊醒的作用。我国追究刑事责任注重谦抑性原则,注册会计师犯罪不属于重大刑事犯罪,依靠刑事责任提高审计可靠性也是不现实的。目前,我国制约注册会计师滥用审计权的手段,主要集中于高级政府财务部门的处罚条令和相关惩戒措施,以及来自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和限制。以此监管和处罚模式来达到提高审计质量的目的。一方面要更加注重加强监管,首要的是保证监管人力和物力的投入,通过增加审计质量检查次数以及扩大检查范围,来提高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以及发现之后被处罚的概率,使其无处躲藏。另一方面要要适当的加大处罚力度,以求对违规会计师起到震慑和惊醒的作用,同时与道德诚信建设相结合,违规会计师的惩戒决定,作为其不诚信记录中的一笔。

(四)调整当前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要设立相应的独立董事地位,以确保公司治理层成分的多元化以及决定制定的公正民主。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数时候达不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决策。独立董事的话语权和各项职能的形式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难以发挥其作为独立董事真正的作用。为进一步改善和解决这一现状,应该适当的调整公司治理结构,使得独立董事发挥更有效、更有价值的作用。一方面审查独立董事就职人士的资质和能力,加强其职业胜任力,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技能。另一方面给与其更多的权利和职能,相关的监管部门可以要求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发表申明。

(五)完善我国审计市场环境。提高审计独立性措施的另一个有效角度将会是改善当前审计市场环境。虽然我国的资本市场和审计市场发展现状尚不足以和西方的成熟资本市场相提并论,仍旧还有很大的提升和改善空间,但是我国高速的经济发展趋势,高速的公司规模扩张趋势,都不断加大社会各界对审计报告质量的要求。该神审计市场环境重要的一个举措是力求让更多的投资者将更多的目光集中于提高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的准确度和编制过程的透明度。许多投资者为谋求巨额利润,往往会走上投机的道路。但是投资者作为经济关系中重要的一环,这种行为极其不利于我国投资环境的进一步建设和良好发展,同时也不利于审计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对各方力量加强审计独立性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应当杜绝。

参考文献:

审计报告的作用范文第6篇

【关键词】 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 描述性分析

自2011年1月1日起,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要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自2012年起将全面实施内部控制审计。这种制度背景下,对内部控制审计相关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通过对2007—2009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描述性分析为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参考。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的总体情况

2007—2009年,沪市上市公司中分别有126家、176家、201家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分别占当年上市公司的14.8%、20.6%、23.3%。披露报告的公司数量逐年增加,表明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越来越重视。2008年开始已经有超过五分之一的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2011年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开始逐步实施的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奠定了基础。大多数披露公司选择了连续在三个会计年度都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有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都分开出具,一同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累计503家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中,除4家公司外,其他公司都聘请了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审计内部控制和财务报表,符合监管部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又不过度增加上市公司成本负担的意图。有3家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余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都是无保留意见,即注册会计师认为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因此,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符合信号传递理论,即通过自愿披露向投资者发送对企业有利的信号,表明其内部控制完善,进而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二、会计师事务所特征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

表1报告了各年度聘请不同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比例。可以看出,聘请国际四大审计的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比例最高,分别为20.7%、30%、35.4%;聘请国内十大(以每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排名划分)审计的公司披露比例次之;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比例最低,为12%、17.3%、19.7%。从近年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情况来看,不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都积累了内部控制审计的经验,有利于今后内部控制审计在我国的顺利实施。

三、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的特征分析

(一)财务状况

2007—2009年,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以及每股经营现金流都显著高于未披露公司(见表2),两者存在显著的系统性差异(P

(二)公司风险

2007—2009年,分别有8家ST类公司(包括ST公司、*ST公司、S*ST公司、SST公司)披露了11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比例显著低于非ST类公司(489家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中94%为盈利公司,即经营管理水平差、财务状况异常以及企业面临风险高的公司难以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可能性低。值得关注的是,因大股东长期分歧给公司带来诸多问题而拆分上市的ST东北高速在2008年的年报中也作出“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自我评价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消极保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表明在这一阶段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还因相关指引的不完善及监管的缺位存在着不规范。

(三)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之间是紧密相关的。本文发现,在2007—2009年,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中超过半数(比例为58.4%、62.3%、58.5%)是上证公司治理板块公司,表明这些自愿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具有广泛认同的良好的公司治理基础。

四、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

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本文比较了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与未披露公司在财务报告质量(从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和总应计利润的角度)上的差异,从而有助于分析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必要性。同时,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难以直接观测,而内部控制质量与财务报告质量紧密相关,两类公司的比较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注册会计师是否能真正识别内部控制有效的上市公司。分析结果表明,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的财务报告更可靠。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与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当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且注册会计师按照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了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审计意见。非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表明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在可靠性上存在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发表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能够代表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

根据表3,2007—2009年沪市分别有66家、67家、59家上市公司收到非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披露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收到非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比例为0.8%、1.1%、0.99%,未披露公司收到非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比例为8.9%、9.6%、8.5%,前者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低于后者。以上分析表明,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实现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基础,内部控制有效的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更高。

(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与公司总应计利润

公司的盈余包括应计利润和经营活动现金流两部分,应计利润是指当期没有现金的流入或流出,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应该计入当期损益的收入和费用。盈余中的现金流部分可操控性不强,公司一般主要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操纵应计利润。因此,较高的总应计利润(总应计利润等于净利润减去经营活动现金流并用公司总资产标准化以避免不同公司规模的影响)通常意味着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低。

由于盈余管理包括增加利润为目的的正向盈余管理和减少利润的负向盈余管理,因此,与以往研究相同,本文将总应计利润的绝对值作为盈余管理的变量。在2008年,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总应计利润的均值为0.065,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低于未披露公司。同样,2009年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的总应计利润的均值(0.069)与未披露公司(0.08)也存在显著的差异。因此,从总应计看,披露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有更高的盈余质量。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近年来,内部控制审计在上市公司中越来越得到重视,自愿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逐年增加。尽管实践中相关制度规范的缺失导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还存在着不规范之处,本文的分析发现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风险、公司治理以及会计信息质量显著好于未披露公司,表明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实施内部控制审计能够促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质量。

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是上市公司及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也将给上市公司以及整个资本市场带来质的提高,这已经是人们的共识。内部控制审计是企业建立有效内部控制的重要制度保障,注册会计师以其独立的身份及专业能力能够更客观、更准确地剖析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促进企业全面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刘玉廷、王宏,2010)。对于即将实施的内部控制审计,还存在以下的具体困难:1.内部控制审计正式实施之初,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进行评价与测试的经验严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内部控制审计实施的效果。2.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内部控制缺陷与财务错报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对于目前未导致财务错报的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要根据控制缺陷导致错报的可能性及潜在错报的金额大小判断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因此,重大缺陷的判断在实践中难以把握,与财务报表审计相比,内部控制审计要更多地依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作出定性分析,增加了内部控制审计的难度。

针对以上的研究发现和内部控制审计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具体困难,本文针对内部控制审计的顺利实施向相关各方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府部门角度的建议

1.重视内部控制审计实施的培训工作,让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从业人员能全面把握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内容。除了要求从业人员在理论方面提高外,还可以通过让他们学习交流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美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的经验和实例,在实践中提升执业能力。

2.密切关注和跟踪内部控制审计的实施效果,保障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顺利实施。美国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过程中,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一直都对实施情况密切跟踪,适时相应指南,提供具体指导,并对准则做出及时调整,完善审计方法,时至今日,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审计的争议逐渐减少,美国监管部门的做法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

3.严格内部控制审计实施过程的监管,让内部控制审计切实发挥提高会计信息可靠性的作用。完善的制度建设和严格的监管将是内部控制审计制度成功实施的重要保证,应该通过建立完善配套的监管规则,加大对相关违规违法披露行为的稽查和处罚力度,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规范化运作,保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上市公司角度的建议

上市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纠正重大缺陷。做到领导层重视、职工全员参与,实现全过程控制,健全适合本单位特点、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投资者角度的建议

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需求者之一的投资者目前对于内部控制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充分,仅由政府强制推行内部控制审计难以收到理想效果。社会公众应加深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重要性的理解,结合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来把握上市公司披露的盈余信息,当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时,其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会受到影响。投资者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视与监督可以避免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走过场,促进上市公司通过内部控制审计真正发现存在的控制缺陷,减少财务报表重大错报。

【参考文献】

审计报告的作用范文第7篇

[关键词] 知识审计;对象;流程;报告

[中图分类号] F23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04- 0025- 02

近年来,知识管理的实施已经掀起一股热潮。然而,当前的统计数据表明许多企业知识管理项目实施的效果不理想,知识管理项目的成功率最多只有15%。究其原因是由于这些企业在实施知识管理之前,既没有弄清自身现有知识和潜在知识的状况,也完全不清楚知识的需求和其知识管理的能力。[1]因此应该把知识审计作为企业知识管理的首要环节,知识审计对身处知识经济时代的企业而言具有及其重大的意义。企业只有了解自身的知识基础与需求,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知识能力,才能制定出合理而有效的知识管理战略,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良好的知识背景。

1 知识审计的概念

知识审计是一个动态的流程,是知识管理实践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知识管理责任机构或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知识资源进行系统的、科学的考察和评估,分析组织的知识基础和知识需求,提出诊断性和预测性的审计报告,以改善管理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为目的,从而促进知识管理的绩效提高而进行的一种审计和知识管理相结合的活动。

2 知识审计的对象

知识审计的对象包括知识主体(人)、知识客体(即知识本身)与知识环境3个方面。

2.1 知识主体

知识主体(人)是知识的拥有者,也是知识的接受者。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人不仅指组织内的知识工作者,还包括了客户、供应商等组织价值链上的知识主体。企业知识审计一方面要熟悉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内容与目标,以便确定知识需求,另一方面还要审计人的知识流程、彼此的关系等内容。

2.2 知识客体

知识有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之分。显性知识是人们可以通过口头传授、教科书、参考资料、期刊杂志、专利文献、视听媒体、软件和数据库等方式获取,可以通过语言、书籍、文字、数据库等编码方式传播,容易被人们学习的知识。隐性知识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人在长期实践中积累起来的与个人经验密切相关的知识,往往是一些技巧,不易用语言表达,也不易被他人学习。审计知识时,不仅要审计显性知识,也要审计隐性知识。

2.3 知识环境

知识环境对知识活动起推动或阻碍的作用。知识环境有两个方面:技术环境与组织环境。技术环境主要是指信息技术,也可以理解为IT设施。组织环境包括组织设计和组织文化,组织设计指组织的流程和结构,组织文化间接地反映了知识共享的文化和组织的价值观。

3 知识审计的流程

知识审计是动态的流程。完整的知识审计流程包括计划阶段、实施阶段和完成阶段。

3.1 计划阶段

计划阶段是整个知识审计工作的起点,必须在实施审计程序之前制订科学、合理的审计计划,以保证调查取证工作有的放矢。这个阶段要定义知识审计的目标、识别各种限制条件、制订知识审计的计划、并确定知识审计的指标体系。定义知识审计目标,是为了规范审计的目的、审计的对象和范围,所以目标要尽可能的具体;识别限制条件和制订计划,是为了在知识审计的实施过程中,能有的放矢并把成本控制在预算之内;确定知识审计的指标体系,是为知识审计提供比较的基准,前提是要对理想的状态有清楚的认识。

3.2 实施阶段

实施阶段是根据知识审计计划阶段确定的知识审计的范围、要点、步骤、方法进行取证,借以形成审计结论,实现审计目标的中间过程。其工作主要包括:通过问卷调查、个人面谈或群体集中面谈和运用知识管理软件系统等方式收集数据,揭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确定组织实际的和潜在的知识财富;采用一般性分析法、策略重要性分析法或数据流图分析法等方法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对数据所反映的问题和机会进行解析和评估。

3.3 完成阶段

完成阶段是要整理和评价知识审计完成后得到的数据,形成审计的意见和建议,编写知识审计报告。主要工作有:整理评价审计实施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文档与信息系统中的知识内容的质量和相关性;评价旨在提高知识文档处理的速度、效率和安全性的技术运用情况;评价知识交换的机会和频率、激励机制等;绘制知识地图,揭示组织的知识状况、知识流、知识网络等,据以分析组织的知识差距;根据知识管理审计指标体系,形成审计意见,撰写知识审计报告,对组织知识问题的解决提出合理的建议。

4 知识审计的报告

知识审计报告就是依据一定的审计方法,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项目发表审计意见或无法发表审计的书面文件[2]。根据审计文书的基本要求,其要素应该包括以下8项:

(1)标题。全面的知识审计报告的标题应该为“关于+(被审计单位)+(时间)+的+知识管理审计报告”。专题知识管理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在(时间)后面加上专题名称。

(2)收件人。对企业知识审计而言,审计项目往往是管理部门授权审计,此时审计报告的收件人为授权人。

(3)引言段。知识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应当依次说明审计立项的依据;被审计事项的性质和范围;审计事项的要求和执行时间;其中审计对象的范围至少应当指明知识管理项目实施的时间和部门。

(4)范围段。知识审计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已经实施的审计工作、所依据的审计标准、审计责任等。审计工作应当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计划实施审计程序,且审计工作足以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内部审计师的审计意见。审计责任应当指出知识审计报告属于诊断性的管理建议。

(5)意见段。意见段应该是知识审计报告的核心部分,因而也就占据了审计报告的最大篇幅。一份知识审计报告的质量高低主要取决于意见段。这一段应该具体说明以下3个方面的具体内容:①对被审计事项的基本评价;②主要成绩和问题;③改进意见和建议。

(6)审计师签名盖章。知识审计报告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或审计组组长)签名盖章。

(7)审计机构及地址。审计报告应当载明审计机构的名称及地址,并加盖审计机构的公章。

(8)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最后应当写明审计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为审计工作完成日,即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均已完毕。

主要参考文献

审计报告的作用范文第8篇

为使基于内部控制的高校内部审计信息系统总体框架更具应用价值,需要对内部审计信息系统进行业务流程设计。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教育部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内部审计相关业务流程的规定以及2009年出台的《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文件的要求,将业务流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以及审计报告阶段。在具体的流程操作上,基于内部控制的高校内部审计信息化业务流程将充分考虑信息化的特点,更加注重内部控制的基础性作用。对于每个阶段的具体流程,详细叙述如下:

1.审计准备阶段

审计准备阶段是指正式实施审计前的阶段,该阶段需要完成的工作有:审计立项、送达审计通知书、开展基本调查、编制审计方案以及进行审计公示。审计立项《。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教育部17号令)第二十二条指出,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信息化环境下,基于内部控制的高校内部审计进行审计立项时,其有效的依据可以包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审计任务、学校领导交办的审计任务、学校有关单位委托的审计事项以及平时调查论证需要审计的事项等。同时,需要选派审计组成员,指定审计组组长。送达审计通知书。教育部17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又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通知书》的相关规定,审计通知书需要通过纸质版资料进行传送,内部审计机构在实行审计3日前(特殊情况除外),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组长按规定格式编写,并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批。而且,内部审计机构认为需要被审计对象自查的项目,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开展基本调查:在开展基本调查时,审计组可以通过高校内部审计信息系统自动取得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的有关资料。当然,对于所获取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都应该由被审计对象负责。编制审计方案。《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审计计划》第十七条规定,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订审计方案。《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方案应当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事项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组在随后的实施审计过程中,若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情况,还可以对先前制订的审计方案进行实时调整。审计公示。编制审计方案后,在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正式进入审计阶段前,将审计项目的内容、形式、依据、审计组成员构成以及监督举报方式等以文件、简报、进点会或内部网站的形式进行公示,接受各方的监督,增加审计信息的透明度。

2.审计实施阶段

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展开具体审计的阶段,此阶段是审计组将审计工作方案付诸实施、转化为具体行动的阶段,是高校内部审计全过程最主要的阶段。该阶段需要充分考虑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设计出基于内部控制的高校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的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流程,该阶段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获取相关资料、确定审计重点及要点、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和全面评价以及审计工作底稿汇总。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个阶段,基于内部控制的高校内部审计信息化流程中审计日记的编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获取是伴随着整个审计实施阶段的。获取资料。审计组进入正式审计阶段后,需要先获取相关的资料,以确定审计的重点及要点。然后根据所获取的相关资料,初步确定审计的重点及要点。并通过调查,确定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基于内部控制的高校内部审计信息化流程更注重内部控制的基础作用,若确定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就可以直接退出审计,提出相应改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措施;若确定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则可进行相应的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审计测试。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的细则规定,确定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后,就要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可以通过穿行测试和小样本测试两个主要阶段完成符合性测试。通过符合性测试,确定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程度,若确定被审计对象有效执行了内部控制制度,则可进入实质性测试阶段。信息化环境下,实质性测试一般都是借助计算机对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数据进行核查,测试类型具体可分为六种类型:出错处理测试、数据质量测试、数据一致性测试、实务盘点与审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比较测试、利用外部数据对审计信息系统内的数据进行测试以及分析性检查测试。获取审计证据和全面评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均是关于审计证据的规定,由此可见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性。在审计实施阶段,如何收集并鉴别审计证据更是影响审计质量的关键。在这个阶段,需要通过全面评价将审计组各成员所收集的零散的审计证据和初步评价结果进行综合,筛选出重要的证据和主要的问题,并进行重点综合评价。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审计证明材料。审计日记的编写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制贯穿整个审计过程,审计工作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将较为零散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汇总和整理,以便为审计报告阶段的工作做准备。审计人员在利用计算机辅助工具进行审计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出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写审计日志,以便反映出审计工作的全部过程。

3.审计报告阶段

对于基于内部控制的高校内部审计信息化流程,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高校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应该根据上一阶段汇总的审计工作底稿,编写相应的审计报告。这一阶段的工作包括:审计负责人核查、编写审计报告初稿、与被审计对象讨论报告初稿、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和改进建议、回访检查以及审结归档。审计负责人核查。流程设计中,对于汇总的审计工作底稿,需要由审计负责人进行核查,若确定不能按审计程序继续下一步工作,则要追加必要的过程。若确定可以按审计程序继续下一步工作,则开始编写审计报告。编写审计报告初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终了后15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由此,在完成了对汇总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由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初稿。与被审计对象讨论报告初稿。在流程设计时,审计报告初稿经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后,须与被审计对象进行讨论,征求其意见,采纳相应的意见并修改审计报告,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报内部审计机构,由审计负责人审批,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经过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的正式审计报告才能送达被审计对象。回访调查。对于提出的正式审计报告和改进建议,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交整改方案或整改结果报告,以便了解审计改进意见的落实情况,从而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后续审计。需要说明的是,内部审计机构必须对重要审计事项组织相关的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并出具后续审计报告。审结归档。《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地将审计报告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教育部17号令第十八条也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信息化环境下的高校内部审计档案的保存,可通过纸质保存和电子介质保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归档。对于必须要进行纸质归档的审计材料,首先由立卷责任人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对整理后的文件和材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组长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审计组立卷完毕后,统一报送内部审计机构,由内部审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二、基于内部控制的高校审计信息化系统应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