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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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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范文第1篇

为加强施工现场施工用火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业主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动火等级划分及审批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严禁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何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安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红藕,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或安全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动火申请表要明确用火地点,配备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时间等内容,并保留存根备查。

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用火证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如有变化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10、用火证当日有效,工作完成后由作业人员将用火证交回安全员处,再次作业再次办理。

二、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贱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施工现场各部门,专业防火措施

三、模板堆场防火须知

1、木料堆场严禁吸烟。

2、木料堆场严禁动用明火。

3、木料堆、制作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物品。

4、夜间作业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

5、下班前必须将木屑、零星木块等清除干净。

6、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

7、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四、仓库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库房包括门窗设备必须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须按规定设置报警器和避雷针。

2、配备相应的值班巡逻力量。认真执行值班、巡逻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设置仓库存放,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各种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存放整齐。

4、仓库管理人员离库时,应随时关窗断电、锁门。

5、管理员应认真执行各类物资器具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做到帐、卡、物相符。

6、提货单、凭证、印章有专人保管,已发货的单据应当场盖注销章。

7、仓库内严禁用碘钨灯取暖,不准私烧火炉、电炉。严禁火种进入。

8、仓库通道严禁堆放障碍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9、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大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0、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带有火种的人进入,仓库附近动火须经审批。

11、下班前应作巡视检查,关窗、断电、锁门,根据需要安排值班人员。

五、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塔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塔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范文第2篇

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仓库的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室内仓库的建设、设计、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三条 仓库的主管部门和仓库负责人,应加强对仓库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类专业仓库及中转仓库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其他仓库须确定一名单位领导担任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更,应向有关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四条 火灾危险性大、储存物资价值大或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配备消防车辆,其他各类专业仓库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企业附属仓库也应有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类仓库均应建立义务消防队,队员人数应不少于仓库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义务消防队员应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技能,并应轮流参加住库值班。

第六条 各类仓库均应建立防火档案,制订灭火作战预案。

第三章 仓 库 建 造

第七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危险物品仓库和大型可燃物资仓库,在办理用地选址和建筑工程执照手续时,须将建筑设计图和有关资料送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其他物资仓库在办理建筑工程执照时进行审核。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八条 各类专业仓库应设在交通方便、消防水源充足的地点。其中,危险物品仓库、易燃物资仓库不应设在居民聚集、建筑耐火性能差的区域内;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仓库,应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点,库房的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零点三米以上。

第九条 危险物品仓库和大型可燃物资仓库内部应将库房区、生活区、辅助区分开设置。库房区与生活区、辅助区之间应用实体围墙隔开,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四小时、高度不得低于三米,或用其他防火措施进行分隔。危险物品仓库应单独建造,并不得设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储存可燃或易燃物资的企业附属仓库不应与生活用房和明火作业的生产性建筑组合建造。

第十条 大型专业仓库不应设在易燃、易爆的石油化工区域内;确须设置的,须与石油化工企业保持不小于五十米的防火间距。

第十一条 危险物品仓库和大型可燃物资仓库应与明火地点及使用蒸汽机车头的库外铁路中心线保持三十米的防火间距。

第十二条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下表规定执行: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

\ 储存物品类别| 甲 类

\ |----------------------------

防火 \储量(t)| 3、4项 | 1、2、5、6项

间距 \ |---------|------------------

(m)\ | ≤5 | >5 | ≤10 | >10

建筑物名称 \ | | | |

----------|----|----|------|-----------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 | | | |

发火花的地点 | 30 | 40 | 25 | 30

----------|----|----|------|-----------

其|耐火|一、二级 | 15 | 20 | 12 | 15

他| |三 级 | 20 | 25 | 15 | 20

建| | | | | |

筑|等级|四 级 | 25 | 30 | 20 | 25

---------------------------------------

注:(1)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二十米,但本表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过二吨,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超过五吨时可减为十二米。

(2)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五十米。

第十三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下表规定执行: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

\ 耐火 | | |

防火 \ 等级 | | |

\间距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m) \ | | |

耐火等级 | | |

------------|-------|------|-----

一、二级 | 10 | 12 | 14

| | |

三 级 | 12 | 14 | 16

四 级 | 14 | 16 | 18

---------------------------------

注:(1)两座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一座库房的面积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三米。

(3)在防火间距范围内如设有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4)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增加二米。

(5)甲类和乙、丙、丁、戊类物品的分类见附录。

第十四条 库房与本单位围墙的距离不宜小于五米,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要求。

第十五条 各类仓库库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室外变(配)电站及加油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各类库房与液体储罐、气体储罐、室外变配电站、加油站的防火间距

-------------------------------------

\防火 \ | | |

\间距 \ 耐火等级 | | |

\(m) \ | | |

\ 一个 \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名称 \罐区的总 \ | | |

\ 储量 \ | | |

---------------------|----|----|----

甲乙类 | 1~50 | 12 | 15 | 20

| 51~200 | 15 | 20 | 25

液体 | 201~1000 | 20 | 25 | 30

(立方米)| 1001~5000 | 25 | 30 | 40

------|--------------|----|----|-----

丙 类 | 5~250 | 12 | 15 | 20

| 251~1000 | 15 | 20 | 25

液体 | 1001~5000 | 20 | 25 | 30

( 立方米) | 5001~25000 | 25 | 30 | 40

------|--------------|----|----|------

可 燃 | ≤1000 | 12 | 15 | 20

| 1001~10000 | 15 | 20 | 25

气体 | 10001~50000 | 20 | 25 | 30

(立方米)| >50000 | 25 | 30 | 35

------|--------------|----|----|------

助 燃 | ≤1000 | 10 | 12 | 14

| 1001~50000 | 12 | 14 | 16

气体(立方米)| >50000 | 14 | 16 | 18

------|--------------|----|----|------

液 化 | ≤10 | 12 | 13 | 20

| 11~30 | 18 | 20 | 25

| 31~200 | 20 | 25 | 30

石油气 | 201~1000 | 25 | 30 | 40

(立方米) | 1001~2500 | 30 | 40 | 50

| 2501~5000 | 40 | 50 | 60

------|--------------|----|----|------

室外变 | 5~10 | 12 | 15 | 20

| >10~50 | 15 | 20 | 25

〔配〕电站t| >50 | 20 | 25 | 30

------|--------------|----|----|------

汽车加油 | | | |

机及地下 | | 10 | 12 | 14

储 油 罐| | | |

--------------------------------------

第十六条 各类库房的耐火等级和层数、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各类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

| | 最 | 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平方米

储存物品 | 耐 火 | 多 |------------------------

| | 允 | 单层库房 | 多层库房 |高层库房 |库房的

| | 许 |------|------|-----|地下室

类 别 | 等 级 | 层 |每座|防火 |每座|防火 |每座|防火|半地下

| | 数 |库房|墙间 |库房|墙间 |库房|墙间|室防火

| | | | | | | | |墙间

---------|-----|---|--|---|--|---|--|--|----

|3、4项 | 一级 | 1 |180 |60 | | | | |

甲|------|-----|---|--|---|--|---|--|--|----

|1、2、5、| | | | | | | | |

|6项 |一、二级 | 1 |750 |250 | | | | |

--|------|-----|---|--|---|--|---|--|--|----

| |一、二级 | 3 |2000|500 |900 |300 | | |

|1、3、4项|-----|---|--|---|--|---|--|--|----

乙| | 三级 | 1 |500 |250 | | | | |

|------|-----|---|--|---|--|---|--|--|----

| |一、二级 | 5 |2800|700 |1500|500 | | |

|2、5、6项|-----|---|--|---|--|---|--|--|----

| | 三级 | 1 |900 |300 | | | | |

--|------|-----|---|--|---|--|---|--|--|----

| |一、二级 | 5 |4000|1000 |2100|700 | | |150

| 1项 |-----|---|--|---|--|---|--|--|----

| | 三级 | 1 |1200|400 | | | | |

丙|------|-----|---|--|---|--|---|--|--|----

| |一、二级 |不限 |6000|1500 |3000|1000 |2800|700 |300

| 2项 |-----|---|--|---|--|---|--|--|----

| | 三级 | 3 |2100|700 |1200|400 | | |

--|------|-----|---|--|---|--|---|--|--|----

| |一、二级 |不限 |不限|3000 |不限|1500 |4000|1000|500

| |-----|---|--|---|--|---|--|--|----

丁| | 三级 | 3 |3000|1000 |1500|500 | | |

| |-----|---|--|---|--|---|--|--|----

| | 四级 | 1 |2100|700 | | | | |

--|------|-----|---|--|---|--|---|--|--|----

| |一、二级 |不限 |不限|不限 |不限| 2000 |6000|1500|1000

| |-----|---|--|---|--|---|--|--|----

戊| | 三级 | 3 |3000|1000 |2100|700 | | |

| |-----|---|--|---|--|---|--|--|----

| | 四级 | 1 |2100|700 | | | | |

--------------------------------------------

注:(1)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2)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

第十七条 库房的防火间距内不准搭建任何建筑物。装卸作业需要搭建雨棚时,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并在不影响防火分隔和消防施救的前提下,用非燃烧材料搭建。单层库房搭建的装卸作业雨棚屋面应高出库房屋面零点五米以上,多层库房的装卸雨棚宜搭建在库房的连接

体上部。

装卸作业雨棚不得作为临时仓库使用。

第十八条 库房的防火墙上,除了经过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开设的甲级防火门外,不得开设其他任何门窗洞口。多层库房的楼板上不得任意开设吊装孔或安装垂直运输带等设施。必须设置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

第十九条 库房仓间内不准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办公室、收发室,或用可燃材料搭建阁楼、分隔小间。

第二十条 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扇门,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启或靠墙的外侧推拉,但甲类危险物品库房不应采取侧拉门。

占地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多层库房可设一个疏散楼梯;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其中可燃物资库房和高层库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高度超过三十二米的库房应设置消防电梯。

第二十一条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混凝土地面或其他不易产生火花的地面。

第二十二条 储存自燃物资和危险物品的库房,应有隔热降温设施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二十三条 多层或高层仓库应在楼地面或外墙上开设排水洞口,两个洞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十二米。排水洞口不得高于楼地面二十厘米,其口径不得小于七十五平方厘米,以满足灭火时排水的需要。

第四章 储 存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储存物资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划定的堆装区域线和核定的存放量储存。

第二十五条 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库房内应留出二米宽的主通道。仓库内堆放物品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三米的顶距(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二)物品与照明灯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五米的灯距;

(三)物品与内、外墙之间应分别留出不少于零点三米和零点五米的墙距;

(四)物品堆垛与柱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一米的柱距;

(五)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零点一米的垛距。

第二十六条 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并留出二米宽的主通道。

第二十七条 自燃物品和危险物品不得与一般物资以及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放,必须分房分间储存,并设置表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的标志。

储存自燃物资和危险物品的库房其内部温度不得高于30°C,并应指定专人定时测温,对超过规定储存温度的,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第二十八条 储存危险物品和可燃品(包括包装是可燃材料的)的库房内不得进行物品试验、封焊、设备维修、焊割等作业。分装物品,应在单独的隔间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新入库的物品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发现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时,须采取排除措施,对排除后尚可能发生隐燃的物品应存放到安全地点观察三十六小时,方可入库存放,入库后应标上标记,二十四小时内应继续派人负责监护。

第三十条 仓库工作人员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工作服、鞋帽等物品应存放在专门房间内,不准放在库房内。

第三十一条 库房的杂物应及时清除,拆箱、拆包下来的易燃、可燃的包装、垫衬等材料应存放在库外安全地点。不准堆放在库房区内。

第三十二条 进入仓库的人员不得携带火种。领发料不得在仓间内进行。

第五章 装 运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进入危险物品、可燃物品库区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拖拉机必须装置防火罩,并应减速行驶。蒸汽机车应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内清炉。

第三十四条 拖拉机、柴油机汽车不准进入库房内装卸物资。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及其他堆装机械必须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防火装置。

第三十五条 装过危险物品和植物油脂的车、船未经清洗干净,不准进入库区装运其他货物。

第三十六条 装运易燃物资的船舶上不准生火做饭,不准用煤油灯照明,不准吸烟或使用其他明火。

装运易燃物资的车辆,应将物品用苫布覆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第三十七条 储存危险物品和易燃物资的仓库内,设有吊装机械设备的金属钩爪及其他操作工具的,宜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制造,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引起火灾。

第三十八条 汽车、拖拉机在装卸易燃物资时,排气管一侧不准靠近易燃物资。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内修理,不准在库房内、库房的防火间距或主要通道上停放。

第六章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库区内的电气设备,应由持有合格证书的电工进行安装、维修。

第四十条 储存甲、乙类危险物品和可燃粉尘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危险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封闭式的电气设备。

第四十一条 各类库房的电气线路的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宜采用铜芯橡皮线,并加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保护,不应使用塑料线和再生橡胶软线,不宜在库房的闷顶内架设电线。

第四十二条 库区的电线一般应采用地下电缆线。采用架空线的,架空线不得在仓库屋顶上方通过。高压架空线与危险物品仓库的间距不得小于电线杆高度的一点五倍。道路上的线路与库房内的

照明线路应分开独立设置。

第四十三条 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内需架设临时电线的,必须经仓库防火负责人批准,时间不应超过半个月,到时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四条 库房内应采用白炽灯照明,不应使用普通行灯、日光灯照明,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采用其他新光源照明的,应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须事先经消防监督机关认可。电灯应固定安装在走道的上方,并加金属网罩保护。储存易燃物资的库房内,白炽灯泡的功率不宜大于

六十瓦;储存可燃物资的库房内,白炽灯泡的功率不应大于一百瓦。

第四十五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熨斗、电炉、电烙铁等电气设备。需采用干燥机、干燥灯、摇窗机等电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独立安装开关箱;开关箱、电源插座应设在库房外或楼梯间内;开关箱上应安装电源开关的指示灯,并安装防雨、防潮等防护设施。

第四十七条 库区及库房内使用行车等吊装机具时,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根据储存物资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爆、防火安全措施。

库房内的行车等吊装机具,每年应进行绝缘检查摇测,发现可能引起短路、发热或绝缘不良现象时,须立即修理。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禁止使用不符合规格的电气保险装置。不准超过安全负荷运行。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应切断电源。

第四十九条 库房内调换新的电气线路时,应将原有陈旧电气线路全部拆除。重新使用库房内长期不用的电气线路和设备时,应经电工全面测试检查,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使用。

第五十条 库区内的消防泵、事故照明、消防电梯等设备应有安全备用电源。无安全备用电源的,可在电业引进线总开关的上桩头单独引出。

第五十一条 变压器室应达到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单台容量超过630千伏安的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必须独立建造。单台容量小于630千伏安的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除甲、乙类危险物品库房外,可附设在单层库房旁或附设在多层库房的底层,附设在单层库房旁的,须用防

火墙分隔。

第五十二条 库房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条件和周围环境安装防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对防雷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测试检查。

第七章 火 源 管 理

第五十三条 库区内严禁吸烟和带进火柴、打火机,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库区及周围五十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十四条 在库区内焊割、使用喷灯或熬制柏油等明火作业,须按三级动火制度审批后方能进行。除储存非燃烧性货物的仓库外,严禁在储有货物的库房内进行明火作业。

第五十五条 库房内严禁用明火、电炉或红外线炉等设备取暖。使用热水取暖不应超过130°C,使用蒸汽取暖不应超过110°C,取暖的管道和暖气片与可燃物的间距应不小于零点一米。取暖设备上不得烘烤衣物等可燃物。

第五十六条 库区内的枯叶、杂草和仓库清出的废旧可燃物应及时清除,严禁在库区用焚烧方法处理。

第八章 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各类物资仓库应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安装室内外消防给水设备。无市政供水的地区,可利用天然河流,或设置消防蓄水池,保证消防供水。

第五十八条 各类仓库的库区和库房,应根据储存物资的性质,成组配备相应灭火器,一组灭火器不应少于四只。一般物资仓库可按仓间面积每一百平方米配备一只灭火器的标准设置。单层库房的灭火器宜布置在库房出入口的外墙上,多层库房的灭火器宜布置在每层楼梯的平台处。

第五十九条 大型易燃物资仓库应设置烟雾、感温等火警自动报警设备。储存贵重物品、易燃物资的仓库和高层可燃物品仓库及高架仓库,除应设置火警自动报警设备外,还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第六十条 各类大型专业仓库,应与就近辖区公安消防队设置直线电话。

第六十一条 仓库的各类消防器材设备和防火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准擅自拆除、移位和挪作他用。消防车辆报废,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消防监督机关同意。

第六十二条 库区内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管道、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安全疏散楼梯、通道等应保持畅通和正常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对已经建成使用的仓库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以整改。对有条件整改而不加整改或火灾危险性大而无法整改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高层仓库: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库房。

(二)高架仓库:货架超过七米的机械化操作或控制的货架库房。

(三)大型仓库:一般指室内外堆货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危险物品仓库,或堆货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一般货物仓库。

(四)企业附属仓库:企业内存放原料或成品的储存仓库。

(五)易燃物资仓库:系指储存化纤、纸张、棉、毛、丝、麻、稻草、竹、木等原料及其制品的仓库。

(六)非燃烧材料:非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燃烧、不碳化的材料,如建筑中采用的金属材料和天然或人工的无机矿物材料。

(七)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八)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割)及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九)封闭楼梯:设有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的楼梯间,高层库房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零点九小时的防火门)。

(十)库房内主通道:指贯通库房内主要入口纵向或横向的通道。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紧紧抓住影响本地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积极创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夯实消防工作基础,改善社会防火安全条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消防安全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督促指导全镇各村及相关企事业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措施,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实现火灾三项指标“零增长”。

三、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全镇消防安全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党委(政法)副书记任副组长,镇派出所、安监所、工贸办、集仕港工商分局、镇村建设办和各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监所,安监所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四、整治对象和范围

(一)合用场所。整治的对象是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俗称“三合一”场所,住宿3人以上)。整治的重点范围是服装、制鞋、袜业、箱包、眼镜、化纤、印刷、打火机、电珠泡、小化工、工艺品、竹木加工业、零售服务业及火灾隐患突出的其他行业的合用场所。

(二)居住出租房屋。整治的对象是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民用居住建筑(承租户10户以上或者居住50人以上的单体建筑或连片建筑)。整治的重点范围是外来务工人员聚居的场所、简易棚屋连片区域的出租民用居住建筑。

(三)商场市场(超市)。整治的对象是经营多种商品、具有较大规模的商店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各类市场(500平方米以上)。整治的重点范围是各类商场、超市、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人流物流集中的场所。

(四)建筑消防设施。整治的对象是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整治的重点范围是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五)仓库。整治的对象是全镇500平方米以上且储存易燃、可燃物品的仓储场所。整治的重点是工业、商业、物流企业仓库。

五、工作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工如下:

1.镇各村负责合用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和仓库的专项整治。

2.镇工贸办牵头,会同集仕港工商分局、镇派出所负责商场市场(超市)的专项整治。

3.镇村建设办牵头,会同镇派出所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专项整治。

镇其他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也要继续巩固“清剿火患”战役成果,加大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排查治理工作。

六、工作步骤和措施

整治工作从年4月开始,到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0日前)。各行政村、居委会、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统一认识,周密部署,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人员任务。要将整治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等情况向社会,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和举报,提高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

(二)全面排查阶段(4月11日至5月31日)。各行政村、居委会、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对象,在发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合用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商场市场(超市)、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仓库进行网格式排查,确保排查覆盖面达到100%。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排查,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增强排查的广泛性和针对性。针对合用场所,要重点检查三项内容:一是场所是否设置在不安全的建筑内;二是内部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要求;三是内部疏散、灭火等器材设施是否符合要求。针对居住出租房屋,要重点检查三项内容:一是居住出租房屋耐火等级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二是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三是内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是否符合要求。针对商场市场(超市),要重点检查五项内容:一是单位是否经过消防许可或备案;二是单位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预案;三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四是防火分区是否改变,物品堆放是否符合要求,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五是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针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要重点检查三项内容:一是建筑是否经过消防许可或备案;二是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是否定期检验维修并完好有效;三是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熟悉业务。针对仓库,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要重点检查四项内容:一是是否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二是货物的储存、堆放是否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三是仓库内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四是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吸烟等现象。各行政村(社区)、各部门在排查时要填写检查记录(附件1),并登记造册(附件2,合用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和仓库的花名册由各地统计造册),相关花名册以电子版形式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10月31日)。各行政村(社区)要在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见附件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对合用场所、居住出租房屋、仓库的现实状况和突出问题,针对性地制定整治计划。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明确制定整改方案,并采取“关、停、改、搬、防”等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应将隐患情况及时抄送安监、消防等职能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该关停的关停,该查封的查封,严厉打击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对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要提请镇政府组成专门工作组,蹲点帮扶整治。镇派出所要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帮助指导,确保整改措施落实。要充分运用火灾技防物防措施,强化整治效果,在居住出租房屋科学合理配置“疏散逃生四要件”。在商场市场(超市)、仓库等场所继续深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推动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整改结束后,各行政村、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自查验收,镇政府将组织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各行政村、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整治工作情况,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成果。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是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的有效抓手,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此项整治工作同时纳入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考核。各村、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做好消防安全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的认识,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统筹兼顾,务求实效,为党的“十”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范文第4篇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灾作斗争的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我国对消防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管制,专门制定了《消防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等消防法规,其中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置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督机构发现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向被检查的单位或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通知单位的防火负责或公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整改的情况及时告诉消防监督机构。每个单位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认真搞好消防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而有些单位和公民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严重破坏消防监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1.所谓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我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

2.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如行为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则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

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虽然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故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为人在存在火险隐患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关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罪是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本法第397条第1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应以特别法条即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犯罪行为人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三、处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古建筑 消防安全 火灾 性能化设计

Abstract: in our country ancient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any for wooden structure of historic buildings, most of the fire damage. This paper mainly analys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ncient buildings, ancient building to the fire control safety situation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the weakness of fire prevention,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some effective measures of ancient fire, and through the performance-based design methods to strengthen the ancient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Keywords: ancient building fire safety fire performance-based design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中国文化源远流长,古建筑是其中重要的历史见证,它是我国宝贵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曾多次发生古建筑火灾,如山西省宁武县小石门悬空寺、湖北省武当山真宫主殿先后发生火灾,这些火灾均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和影响。古建筑通常是指古人遗留下来的距今有较长历史年代寺、庙、殿、楼等建筑物。古建筑具有不可再生性,它是古代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全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这对于研究研究中国的历史,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民族自尊心,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和发展旅游事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古建筑的消防保护工作,确保古建筑的安全,对于我们来说,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2.我国古建筑的特点及火灾特殊性

2.1 我国古建筑特点

我国古建筑的特点主要体现结构布局等方面,也正是这些特点导致了其火灾的特殊性。首先是其结构特点,我国的建筑多采用以木架为主的结构方式,创造了与这种结构相适应的各种样式。这种结构主要是用木梁、木柱搭建筑起一个木的结构框架,然后采用其他的材料作为围护结构。布局特点,我国的木结构建筑变化很多,单体建筑有殿、堂、厅、轩、楼、阁、塔、亭等等。采用均衡对称的方式,沿着纵与轴布局。我国古建筑首先采用大出檐来防雨,但是大出檐影响光,从汉代起,就出现了微微上翘的屋檐。

2.2 古建筑的火灾特殊性,由于古建筑本身特点,导致其火灾特珠性。古建筑中的各种木材构件,具有良好的燃烧和传播火焰条件,起火后,犹如架满了干柴的炉膛,而屋顶严实紧密,将导致在发生火灾时,屋顶内部的烟与热不易散发,温度快速积聚,迅速达到“轰燃”。古建筑的梁、柱、椽等构件,表面积大,木材的缝和拼接的缝隙多,并且大多数通风条件比较好,有的古建筑更是建在高山之巅,发生火灾后火势蔓快,燃烧猛烈,极易形成立体火灾,与现代建筑相比较,古建筑火灾具有如下特珠性:

2.2.1火灾荷载大,耐火等级低。我国的古建筑多采用以木结构为主的结构形式,梁、斗、柱层层叠叠搭筑而成。一般的古建筑,每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大约需用1立方米的木材,复杂的古建筑使用的还要多,火灾荷载远远高于现行的国家标准所规定的火灾荷载。古建筑中的木材,经过多年的干燥,含水量很低,特别是一些枯朽的木材,由于质地疏松,表面积大,在干燥的季节,即使遇到火星也会起火。而且古建筑中的各种木材构件,具有良好的燃烧和传播火焰的条件,发生火灾时,屋顶内部的烟与热不易散发,温度快速积聚,迅速达到“轰燃”,极易形成立体燃烧。2.2.2消防设施匮乏,火灾扑救难度大。古建筑分布广,且大多数远离城镇,建于环境幽静的高山深谷之中。这些古建筑普遍缺乏自防自救能力,既没有足够的训练有素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设施有的也不完备,一旦发生火灾,位于城镇的消防队很难第一时间到达。大多数古建筑都缺乏消防水源,而对于一些高大的古建筑更是有水难攻,再加上古建筑周围的道路大多狭窄, 有的还设有门槛、台阶,消防车根本无法通行,这些都给火灾扑救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2.2.3古建筑的管理和使用体制不顺,问题复杂。古建筑的管理部门与所辖地政府管理与使用体制不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规划落实缓慢,文物古建筑的使用部门往往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在古建筑的使用中,一些地方利用古建筑开设旅馆、饭店、招待所、工厂、仓库等,火源管理不严,电线乱拉乱接,线路开关随意乱设。有的古建筑周围大量开店,火灾危险因素大量增多。这些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也给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2.2.4无避雷设施。从历史记载上看,古建筑受害最多而对古建筑威胁最大的莫过于雷击火灾。这是与古建筑的高度、环境、结构造型分不开的。由于古建筑本身空间大,又大多建于地势高处,有的建在山上,且周围有高大的树木,极易遭受雷击,但从目前看,大多数古建筑没有按规定安装避雷设施,个别的虽然安装了避雷针或避雷带,也未按规定检测,起不到避雷效果。

3、古建筑消防保措施及对策

3.1火灾风险评估。保护古建筑火灾安全的第一个步骤是调查,以评估建筑或综合建筑群的火灾危险性。这包括识别火灾隐患,火灾发生危害以及疏散出路被堵塞所造成的有害后果等因素。火灾风险评估是系统对古建筑消防安全的现状进行客观评价,这方面的研究将用于发展古建筑消防总体规划。通过现场调查古建筑的建筑结构、可燃物的分布、人员结构与数目、文物的价值与分布,起火可能性、消防设施的类型与分布、消防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采用危险等级分析方法,分析古建筑内不同区域的危险度等级并给予标识,对危险较大区域进行重点防护。

3.2对古建筑进行性能化设计,提供消防保护的参照。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古建筑的防火措施多是参照建筑防火规范中的有关条文执行.由于古建筑火灾的特珠性,这样的防火措施显然不足以科学合理经济地保证古建筑消防安全。当前一些消防部门和研究机构也提出一些针对古建筑的防火措施,这些措施总体来说就是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和消防培训,建立建全防火安全组织,其本是一些条文式的规定。这些措施虽然在建筑防火保护中起到了非常关键性的作用,但是它们没能揭示古建筑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只有了解古建筑火灾特有的规律,才能有的放矢,从最来对火灾进行扑灭,对古建筑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一些发达国家就开始系统研究以火灾性能为基础的建筑防火设计方法,性能化设计就是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用途、内部可燃物的具体布置情况,对建筑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定量的预测和评估,从而得出最优化的设计方案,为建筑物提供最合理的火灾保护。

对于古建筑这种特殊性的建筑,性能化的设计方法能够充分考虑到其特殊性。采用性能化的防火设计方法对古建筑进行防火设计的时侯,首先应对古建筑进行详细的考察,包括内部的文物布置、房间结构、材料以及室外的情况等等,根据这些数据对古建筑进行火灾场景的设置,包括火源火灾及烟气的发展、蔓延的规律。引外,依据计算机模拟计算的结果,结合因古建筑总结出来的经验,制定有针对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古建筑的防火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比如在什么地方发生火灾最危险,火灾一旦发生,多长时间后古建筑开始坍等等,这样,就可以了解古建筑的基础之上,对其采取更为有效的保护措施。

3.3 从结构与管理上进行消防保护。

3.3.1 作好古建筑修复、改造中的防火保护措施。提高耐火等级,增设补救措施。对可燃构件进行阻燃处理。直接采用防火涂料进行防火处理。对古建筑的木质部分(如木楼梯、木墙面、木吊顶)等应在保持原状的前提下涂刷透明的防火涂料进行处理;对不在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可以用耐火极限较高的现代建筑材料来替代。如原有建筑内已破旧不堪的木楼板,可以采用混凝土现浇楼板来替代。需要重新制作的吊顶应为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当建筑的耐火等级较低,消防设计的其他部分也不能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时,应采取增设消防设施的方式来达到防火。

3.3.2.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在城市中的古建筑多与现代建筑相邻,因此在修复、改造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在古建筑群内或古建筑与现代建筑之间适当位置采取设置防火墙,留足防火间距等措施,有效避免火灾相互蔓延。而在山林中的古建筑,则要根据森林火灾与古建筑火灾的蔓延情况,采取设置有效的防火带(一般应为30―50m)等措施以避免森林火灾和古建筑火灾的相互蔓延。

3.3.3.采取防雷技术处理。在不影响古建筑外部结构的前提下,高大的古建筑必须安装合格的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在每年雷雨季之前或定期进行测试维护工作,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排除。

3.3.4建设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在城市区域内的古建筑群,应利用市政供水管网,每个院落至少有1―2个室外消火栓,每个消火栓的供水量,按10-15l/s(升/秒)计算,要求能够保证供应两支喷嘴直径为19mm水枪同时出水的水量。消火栓应采用环形管网布置,设两个进水口;在郊外、山区的古建筑,应充分利用河、沟、水塘或堰等天然水源,开挖容量100-2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建立消防泵站,配置手抬机动消防泵,做到有备无患。位于山上缺水地区的古建筑,也可以利用现代动力设备安装由山下向山上专门送水的设备;在不影响古建筑整体景观的条件下,适当在古建筑群内修筑消防车道,以便消防车能直接深入到古建筑群内部,这样有利于减少火灾损失。

3.3.5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古建筑管理单位对内逐级建立火灾安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对外可建立防火联防组织。确定防火负责人与专兼职防火人员,组织临近单位、企业和各基层组织层层落实防火岗位责任制,实行联防协作,群防群治。按照有关规定,尽可能地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灭火能力。同时,根据《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还应建立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使消防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令可遵。

4、结束语

本文介绍了古建筑构造上的主要特点,并对由这些特点引起的火灾危险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采用性能化防火设计等方法对古建筑进行防火保护,这些研究分析,对我国古建筑防火保护将会一个重要的参考。

参考文献

[1]朱强,古建筑火灾烟气流动模拟与模型实验研究,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杨杰,陶华,古建筑火灾分析及预测对策,消防科学与技术。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范文第6篇

房屋出租安全协议范文1出租方:(简称甲方)

XXXXX公司

承租方:(简称乙方)

XXXXX公司

为保障国家、企业和双方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安全管理协议: 一、甲方出租供乙方承租使用的库房、房屋、场地及所属的设施设备等(简称出租物)应手续齐全、具有合法产权证等,并且具备安全使用的基本条件;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的经营资质等证明资料,并保证相关经营资质等持续合法有效。

二、经双方共同对甲方所提供的出租物进行验收认可后,即由乙方负责承租范围内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如本协议的签订之日早于双方验收之日的,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由乙方负责承租范围内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自乙方负责承租范围内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之日起至承租期结束,该期间所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三、甲方应明确告知乙方其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负责人,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治安防范等有关规定;乙方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臵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告知甲方),负责其在承租范围内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

四、乙方应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和甲方的各项安全规定,否则,由此引发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甲方对其出租供乙方使用的出租物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状况、乙方在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情况等,有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的权利;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监督。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对其承租范围内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可对乙方的违规行为做出口头或书面指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在承租期内,严禁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禁止的行为,及与其正常经营办公无关的活动;乙方不得动用明火、更改或搭接电源线路、水源线路、煤气仪表、消防管线等,确有需要时,必须按规定提前申报,经甲方负责安全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全过程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做好防范措施,否则,由此引发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的批准同意并不能免除或减轻乙方依法应承担的安全义务和责任;乙方不得私自改变、拆卸租赁物原有的设施,乙方在承租范围内进行装修、改造时,必须报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和甲方有关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否则,由此引发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的批准同意并不能免除或减轻乙方依法应承担的安全义务和责任。

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承租范围内安装和使用电气设施设备。

八、乙方不得使用高功率、高危险性设备,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生产设备和工艺,不得违法改造和使用特种设备,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乙方负责对本单位员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开展本单位承租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负责为本单位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负责教育和监督本单位工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负责本单位承租范围内安全标示、安全设施设备及器材(如灭火器)的设臵等。

十、乙方的经营活动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出与其无关的场所,否则,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乙方车辆在场院内行驶、存放时,应严格执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服从甲方门卫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堵塞通道,占压消防井(栓);乙方要按消防有关规定配备与之业务经营相适的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其合格有效;必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在道路两侧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等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十二、乙方在租用期间,对所租用范围内的出租物及消防、电气等设施设备等负有安全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应按有关法规、标准,(请有资质的单位)对上述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对出租物及设施设备在乙方租用期间的任何损坏,乙方应按规定赔付;对于因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而引发的事故,或因此造成甲方(包括甲方受到的处罚)和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双方应定期开会研究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四、本协议作为 租赁合同(协议)的重要附件,与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应认真遵守,严格执行。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承租期结束,并由乙方返还出租物之日终止。合同签订地:XXXX(甲方所在地)。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出租安全协议范文2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了确保乙方以承包、租赁或者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场地和住所(以下简称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经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出租房屋所处位置:

二、出租房屋用途、经营项目:

三、甲方责任:

1、出租房屋应有合法的产权证或主管主办单位开具的使用证明。

2、出租房屋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3、履行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对出租房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有违章违规现象和行为以及有火灾隐患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和停业整顿。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逾期未整改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及本协议。

四、乙方责任:

1、乙方承包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使用的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出租房屋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消防安全负责。

2、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并依法经营。出租房屋用于公寓楼(出租)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3、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及有关防火规定,出租房屋及其周边消防疏散门、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不得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或紧闭,必须保持畅通。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4、出租房屋内用电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临时电线,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功率、保险装置应当与额定负荷相匹配,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5、作为库房使用的出租房屋,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6、出租房屋内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甲方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向甲方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由甲方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等后,乙方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出租房屋附件严禁动用明火、烧烤及焚烧杂草、树叶、废旧物品等。

7、出租房屋的消防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始终保持完整、好用、正常的工作状态严禁遮挡或挪作它用,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购置或维修。

8、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正常维修、更换的费用。

9、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确保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0、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

五、违约责任:

1、凡因甲方未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的内容,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经济赔偿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2、凡因乙方未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的内容,乙方违反消防法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其它条款:

1、一旦发生火情,双方有义务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补救。

2、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

九、该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出租房屋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经济和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出租安全协议范文3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就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 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在与租赁房屋有关的施工生产、承包、承租经营和劳务承包过程中,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二、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及时传达相关管理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甲方负责监督乙方建立安全制度及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3.甲方负责将管理区域内的重点防范部位、安全设施(消防管线、安全出口等)告知乙方;

4.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乙方对所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5.乙方的经营活动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到与其无关的甲方工作现场。

6.甲方负责对出租区域的安全设施(消防管线)进行检查。

三、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其它要求;

2.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房屋内外的水、电、煤气仪表及消防管线等。甲方同意迁移的,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迁移后的仪表及管线应符合安全规范。

4.乙方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甲方提供的水、电、煤气接口及荷载相匹配,禁止乙方使用电炉、热得快等高负荷、高危险性设备或物品。 5.出租房屋做为居住使用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做为住宿使用。

6.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甲方备案;

7.负责承租区域内的治安防范措施的制定、执行和管理。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负责本单位管理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材)的设置,并将重大危险源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

9.负责将本单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

10.负责开展本单位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积极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11.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本单位施工、生产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生产施工工具、器械的使用安全;

12.必须组织全体生产、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和技能教育,使其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技能;

13.雇用的员工或住宿人员必须按照当地派出所的要求履行登记备案制度并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14.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和指导,对甲方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一旦发生人身伤害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

15.租赁期间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甲方受到处罚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16.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不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生产作业。

17.乙方接收租赁标的及租赁期间,租赁标的及设施的所有使用、保管、安全等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暖气、燃气、消防、防火、通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均由乙方负责。若乙方使用不当或未尽安全职责导致责任事故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四、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