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经济适用房申请书

经济适用房申请书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经济适用房申请书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经济适用房申请书范文第1篇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筹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2022,更多申请书点击“公租房申请书”查看!

上海市筹公租房申请条件(有效期:2021年7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二)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上海市筹公租房申请流程(1) 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区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区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本网站“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联系方式及申请受理点”栏目。根据意向租赁的房源性质,申请对象应作出选择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或者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2) 提交材料。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本市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劳动或工作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以及婚姻状况、住房状况等材料,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所在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交受理机构审核。

(3) 资格审核。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申请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

(4) 签约入住。对取得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运营机构管理要求办理签约入住手续。其中家庭(个人)直接承租的,由保障对象与公租房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单位承租的,由单位与公租房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入住保障对象与单位签订房屋使用相关协议书作为租赁合同附件。部分房源不足的项目,由公租房运营机构制定相应规则实行轮候配租。

公租房申请书_居委会:

您好!

本人是_居民,一家两口人。夫妻离异,本人独自抚养小孩,没有正式工作单位,全靠在私人厂家打工,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小孩在上初中,所以没有实力去买商品房。

我在_自己租了约40平方米的平房居住,因配合创建卫生城市把房子拆除,所以现在无房居住。特此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给我一套公租房,望批准为感。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经济适用房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四方区、李沧区和胶南市范围内的公有住房置换。

二、本意见所称公有住房置换(以下简称房屋置换),是指承租人将其公有住房按市场交换价值转让使用、换购商品住房或互换使用的行为。

本意见所称承租人,是指合法租用公有住房的本市居民。

三、青岛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房屋置换的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房产监理处和胶南市的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置换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四方区、李沧区和胶南市房屋置换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各房屋置换管理部门应在辖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内,设立房屋置换的专门管理机构和服务窗口,实行“一门式服务”。

五、房屋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六、凡取得承租房屋合法证明的公有住房,除下列情形外,均可进行房屋置换:

(一)未取得租赁住房合法证明的;

(二)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且户籍已被冻结的;

(三)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

(四)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五)置换后将造成新的居住困难(低于本市人均居住面积现行标准)的;

(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七)需要落实政策应由出租人限期收回的;

(八)全家出国(境)保留承租权的;

(九)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程序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允许进行房屋置换的。

七、房屋置换后公有住房权属性质不变,新的承租人(以下简称受让人)仍应按规定交纳公有住房租金。

受让人拟以房改售房价格购买该房屋产权时,应按本市房改售房政策规定办理,不得以受让时支付的费用冲抵购房资金。

八、公有住房转让使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的,应征得同住成年人的同意,填写《青岛市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申请书》,并持《青岛市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申请书》向公有住房出租人征求意见,出租人应在五日内给予答复。

(二)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让的,承租人与受让人签订由市房管局统一制定的《青岛市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合同》。

(三)《青岛市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承租人应持下列材料,向公有住房所在地房屋置换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1.《青岛市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申请书》;

2.《青岛市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合同》;

3.租用公房的合法证明;

4.承租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5.转让使用后不会造成新的居住困难的具结;

6.承租人配偶及同住成年人同意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的证明材料。

(四)承租人应如实申报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的成交价格。

房屋置换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开具《青岛市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审核表》,承租人按本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交纳费用。

(五)受让人自房屋置换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之日起七日内,持《青岛市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审核表》、租用公房合法证明,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公有住房承租名义变更手续。

出租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公有住房承租名义变更手续,换发租用公房证明。

九、公有住房换购商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按本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办理转让使用手续。

(二)转让使用后,承租人换购商品住房的,应与商品房经营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住房转让过户手续,缴纳有关税费。

承租人换购私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的,除执行有关规定外,按照上款要求办理。

十、公有住房互换使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均应征得同住成年人同意,填写《青岛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申请书》,并向出租人征求意见,出租人应在五日内给予答复。

(二)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应签订由市房管局统一制定的《青岛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

(三)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应在交换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房屋置换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房互换使用的审核手续:

1.《青岛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申请书》;

2.《青岛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

3.租用公房的合法证明;

4.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5.换房后不会造成新的居住困难的具结;

6.承租人配偶及同住成年人同意公有住房差价交换的证明材料。

(四)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应如实申报公房互换使用的成交价格。

房屋置换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开具《青岛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审核表》。互换各方承租使用人分别按本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交纳费用。

(五)互换各方承租使用人自房屋置换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之日起七日内,持《青岛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审核表》、租用公房的合法证明,分别向对方出租人申请办理公有住房承租名义变更手续。

出租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公有住房承租名义变更手续,换发租用公房证明。

十一、公房转让使用或换购商品住房的,由承租人按公房转让使用成交价格的0.5%向房屋置换管理部门支付房屋置换的交易手续费;公房互换使用的,由差价支付方按差价的0.5%向房屋置换管理部门支付房屋置换的交易手续费。

房屋置换应支付的交易手续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十二、本意见试行后,商品房经营单位可将房屋置换所获公有住房转让使用;本意见试行前,单位通过调拨、调配所获的公有住房也可转让使用。

经济适用房申请书范文第3篇

房产合同更名申请表如下:

房产证更名方式有哪些? 房产更名费用怎么算?

房产证更名之夫妻之间直接添加

婚姻存续期间:在婚姻存续期间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期间,这类情况如需办理房产证增名手续,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非婚姻存续期间:非婚期间房产证更名,不能直接添加配偶名字,只能以赠与的方式更名。

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如果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问题没有特殊约定的,那么房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从法律上来讲变更夫妻姓名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如果双方约定该房产归一方所有,法律上也是认可这种约定的。

夫妻办理更名手续的前提是已经取得房产所有权证,办理手续时需同时到场,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提交的证件因房屋的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具体提交如下资料:

1、如果是房改房,需要提交元售房单位的证明,写明因供暖原因允许将产权人变更为配偶的名字;如果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夫妻双方写变更申请并简单注明理由。

2、结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

5、房屋所有权证

6、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

办理夫妻更名手续只需交纳房产证印花税5元即可,不需要提交任何税务。

夫妻离婚房产证更名办理

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过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本人身份证原件、离婚证;

3、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两份;

5、买房时的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有的还要法院出个执行函。

夫妻离婚房产变更流程步骤如下:

1、到房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权利(义务)人便更手续。

如何办理房产转移

对于,按揭贷款已经还清的,只需房地产现有者持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离婚证》、《身份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pagebreak]

房产证更名之房产赠与

赠与范畴包括非婚姻存续期间和亲戚朋友,即房产证上加子女、父母等亲属或朋友均可以赠与方式进行。

以下是赠予的两种情况:有房有贷。一般房子贷款没有还清是不能更名的,若要更名有两种途径有两种途径,一是提前还清贷款,然后再进行更名。二是向银行申请,要求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抵押人,获得银行批准后再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更名手续。

有房无贷,视做赠与。双方需要签订一份赠与合同,且赠与合同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一般是赠与房屋价值的1%,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费用(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

赠与手续: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步骤如下: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办理公证。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5、由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窗口提供)。

(2)原房地产产权证。

(3)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赠与书及公证书。

(5)契税收据。

6、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交付″以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在办理房屋赠与手续时,赠与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赠与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赠予税费

(一)、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所需税费:

交易手续费:住宅2.5元/平米非住宅5.5元/平米

土地收益金:划拨土地缴纳

契税:4%

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证照印花税:5元/本

工本费:10元/本

个人所得税:①查账征收计算方法为:(评估价格-房产原值-税金-合理费用)×20%②核定征收计算方法为:评估价格×1%

营业税: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

(二)、非直系亲属赠与税费

除上述外,非直系亲属还需缴纳营业税:

不足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赠与的,

营业税=评估值-购买房屋价款

超过五年(含5年)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pagebreak]

房产证更名之买卖过户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房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房产过户流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 ,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一般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契税:房款的1.5% (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 印花税:房款的0.05%

3、 交易费:3元/平方米

4、 测绘费:1.36元/平方米

5、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印花税:房款的0.05%(免交)

2、 交易费:3元/平方米

3、 营业税:全额的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4、 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房产更名涉及到的资料有: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经济适用房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知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入。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济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加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在拆迁的安置中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城市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可以统一组织实施。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拆迁协议,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九条拆迁申请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向所在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立项。申请拆迁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3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七)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八)委托拆迁协议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拆迁立项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符合立项条件的,发给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第十二条拆迁人申请拆迁时,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白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城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折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事项,其停办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办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报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情况予以公告。

拆迁公告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或者安置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办法、数额,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协议签定后,应当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拆迁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者作出裁决。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是批准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通知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或者提供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七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拆迁人拆除房屋应当在房屋拆除前到当地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除登记手续,并于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三十日内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和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价款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实行房屋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被拆除房屋的补偿价款,结合所补偿房屋的价值,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结清差价。

补偿的房屋包括按照规定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和可供被拆迁人选择的其他商品房,其建设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被拆除房屋需要评估的,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办理。

评估机构对拆除房屋的评估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除用于非营利的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原租赁关系可以继续保持,原租赁合同条款应当作相应修改。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解除租赁合同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补助。

第二十九条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其房屋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者“生产”等字样;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拆除的房屋存在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拆迁公告规定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可先行拆除;待纠纷解决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向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给予补偿。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第四章拆迁安置

第三十二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安置的,应当妥善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

第三十三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磅定。

第三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三十五条拆除住宅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积或者原使用面积进行安置。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解困标准的,可以增加安置面积,并按照规定交纳超面积安置费。

第三十六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并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自行寻找安置用房,拆迁人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八条拆除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古关规定安置使用人。

第三十九条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由使用人自行安置。

第四十条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费。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二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费。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费。

第四十三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临时安置费、超面积安置费、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其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返回目录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

(二)拆迁人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期限约3

(三)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单位进行拆迁的。

第四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违反城市规划进行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经济适用房申请书范文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 经济 趋势

一、我国房地产的发展现状

(一)商品房价格高居不下。

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资料, 当一个国家一套住房售价与家庭年收入之比为3 : 1 至6 : 1 时, 居民才能负担得起房价,但是我国这个比例目前大约高达10 : 1 以上, 对于中低收入的家庭以及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等房地产市场较为发达的城市来讲, 这个比例更甚, 因此房价过高是制约房地产业发展的一个桎梏。

(二)东西部房地产开发不平衡, 开发水平差距较大。

我国房地产开发区域及不平衡, 东部地区发展过快, 中部地区提升迅猛, 西部地区发展相对滞后。据统计, 东部地区房地产投资占全国房地产投资的71.1%, 施工面积为63.3%, 竣工面积为59.2%,销售面积为61.3%, 均超过东部地区GDP 在全国占57.5%的比重,更高于人口占37.5%的比重。这表明东部地区房产投资超出当地经济发展; 东部地区房地产投资占全国的13%, 远低于该地区GDP 占全国25.4%的比重。虽然中部地区房地产投资落后于当地经济发展,但增速较快, 房地产投资年均增长高35%, 西部地区房地产投资仅占全国15.9%。东部、中部、西部房地产市场发展严重不平衡,这是我国房地产发展无法改变的现状。

(三)房地产业改善了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当前, 我国房地产住宅行业发展已经进入追求居住环境、讲究生活质量、提高建筑质量水平的人居环境时代。未来房地产住宅发展的趋势将表现为, 郊区化的发展比例会越来越大; 居住功能将细化发展, 提高居住舒适度, 简约式的人性化设计, 将普遍受到欢迎,另外, 生态绿色住宅、健康住宅的技术一定会得到广泛普及。一些新区楼盘在环境景观是更体现了与人的亲和性和互动性, 总体布局更注重和谐统一, 功能布局更趋合理, 小区智能化运用也更广泛普及, 适应了人们改善居住环境、讲究生活质量的追求。

(四)住房房价上涨较快。

近几年, 随着人民群众收入的增加和消费观念的更新, 更多的人把钱花在改善居住条件上, 住房成为消费热点, 房价上涨较快, 在一定程度上拉动了内需, 也推动了房地产住宅行业的发展。中国的房价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 在一些地区房价可谓是猛涨, 许多新楼盘尚未开盘, 房子已基本售罄。

(五)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 拉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

房地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属于基础性、先导性产业, 其速度先行和健康发展, 可以支撑和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 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当前房地产业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房地产企业由于起步晚、基础差, 与国外的同行业相比差距很大。

(一)企业开发手续不完善。

资质不够, 非法经营。还有的单位和个人在没有任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 就以种种借口和名义非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资金短缺, 开发无力。众所周知, 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需要雄厚的资金, 而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开发资金十分缺乏。如有一个企业的注册资金仅有万元, 根本无法正常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更有甚者, 个别企业仅靠一点银行贷款、拆借教、预收房款或托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等就上项目、搞开发, 造成了大量的“ 半拉子”工程, 或一个工程一拖几年, 使企业和消费者损失严重。偷税、漏税、欠税现象普遍存在。偷税的主要手段是以职工集资家属楼的名义搞房地产经营, 漏欠的主要税种有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房产税等。如一个规模不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仅年就漏税万元, 欠税万元。

(二)市场预测不准, 产品积压严重。

一方面, 随着城市人口的迅猛增加,住房消费需求旺盛;同时, 由于对房价上涨的预期, 住房投资性、投机性需求也很大。另一方面, 住房供给结构存在失衡问题,由于大户型、高价商品房的利润高于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商品房, 因此开发商出于趋利性更愿意开发大户型、高价商品房。长期以来,房地产市场上大户型、高价商品房居多,而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商品房供应量少,所占比重不断下降。同时,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供应量也严重不足。正是这种失衡的供给结构,导致住房有效供给不足,加剧了房市供应紧张的局而,抬升了住房价格。

(三)房地产企业竞争不充分。

房地产市场是一个竞争不充分的市场,因为要进入房地产行业,需要具备大量资金来征地、屯地、开发,有很高的进入障碍;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信息还不对称,即房地产开发商掌握着比普通购房者更多的市场信息,针对普通购房者缺少信息渠道和“买涨不买落”的心态,抛出了“地荒论”、“别墅消失论”、“房价将持续上涨”等各种宣传攻势,营造涨价气氛,进行投机炒作,促使房价快速攀升。

(四)在经营上, 未能实现生产、流通、消费、服务各环节的专业化, 使物业管理公司和销售公司成为开发公司的附属。我国目前住宅产品的品种仅仅是美国的5%, 竣工面积仅为发达国家的20%, 劳动生产率仅及发达国家的30%- 50%, 而单位耗能却是同等条件下发达国家的3 倍。从住宅产业必须走过的“模数化- 标准化- 工业化- 产业化”的历程来看, 我国住宅产业的模数化尚未真正解决, 也就是说, 我国住宅产业基本上还是一种粗放经营的模式。

(五)房地产投资、消费的软环境支持不足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转移须准备和提交诸多文件, 如申请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房地产转让合同、相关证明及其它法律文件等。这些文件在提交到有关部门后, 很多天才可完成审核、登记、过户的手续。由于房地产产权转让合同是要式合同, 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所以在交易双方达成合同即合同成立之日起,到完成登记过户即合同生效之日起, 必然存在一个过程。在此情形下, 买卖双方会就何时履行货币的给付义务问题而发生争议。对买方而言, 希望在合同生效之日给付货币, 这样不仅避免利息损失, 更能保证受让房地产权利的法律效力完整性的需要; 对卖方而言, 希望买方在合同成立之时就能给付金钱, 以防止合同期待利益的落空。我国的银行业也不十分发达, 普遍不能为房地产买卖双方提供较为完善的信用中介服务。加上行更登记程序的等待时间很长, 这就使买卖双方就何时履行货币的给付义务问题产生的争议尤为突出。

三、房地产经济的发展趋势

(一)在国家的重视下, 市场将逐渐走向成熟化。

国家将继续鼓励和扶持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尤其是住宅产业。因此,住宅产业的发展在当前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中起着主导作用。从当前城市居民的经济实力和市民购买力分析, 只要经济形势保持平稳增长和楼市不出现严重的供不应求, 楼市就不会倒掉。近期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整, 这种调整并不是指楼市崩溃, 而是引导房地产业进入一个成熟理性的稳定发展期, 将涌现越来越多的性价比优越的产品, 市场将逐渐走向成熟化。

(二)房价将继续小幅看涨, 涨幅渐趋合理。

房价是与经济发展成正比的。只要中国经济稳步发展, 国家宏观控制得当, 房价就不会大起大落。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 住房仍将是人们消费的热点。有限的土地资源是市场持续走高的诱因。土地价格逐期上涨, 带动了房价上行的市场态势: 开发商注重品牌效应, 提升楼群的档次,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楼价的上涨; 经济的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 市民住房需求旺盛是市场持续发展的主要原因。但是, 随着政府宏观调控和各项禁止炒房政策的出台, 房价快速上涨的势头也将得到有效遏制。

(三)社会配套条件基本具备, 普通居民住房需求继续增长。

近几年与房地产业发展有关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房屋租赁制度、中介组织和中介服务市场、住房信贷制度、住房公积金和补贴制度都已建立并逐渐走向规范。我国城镇居民有3 亿多, 所以需求还很大, 加上将来家庭人口降低, 小户型会有很大市场。

(四)房地产开发商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房地产金融将逐步完善和发展。在房地产过热时期, 房地产业的利润率比较高, 因而吸引了许多商家进入房地产业, 但当时成立的这些房地产公司规模都不大, 它们开发的楼盘规模偏小, 配套设施不齐全经过几年的调整后, 房地产业的盈利能力已呈下降趋势, 房地产业进入了微利时代, 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 在此情况下, 规模优势、品牌优势越来越成为企业赢得竞争的关键。目前许多综合实力较强的房地产开发商都把发展成熟的品牌管理体系、实现管理的高效与科学、发展高品质的服务体系作为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