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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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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制度范文第1篇

(一)、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区

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养成良好的文明施工作风,增进职工身体健康,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把施工区和生活区分成若干片,分片包干,建立责任区,从道路交通、消防器材、材料堆放、垃圾、厕所、厨房,宿舍、火炉、吸烟都有专人负责,使文明施工保持经常化。

(二)、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1、施工现场要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场地平整,道路畅通,作到无积水,有排水措施。

2、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发现有随地大小便现象要对责任区负责人进行处罚。施工区、生活区有明确划分,设置标志牌,标牌上注明姓名和管理范围。

3、卫生区的平面图应按比例绘制,并注明责任区编号和负责人姓名。

4、施工现场零散材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垃圾临时存放不得超过三天,如违反本条规定处罚工地负责人。

5、办公室内作到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做到窗明地净,文具报告摆放整齐,达不到要求。对当天卫生值班员罚款。

6、职工宿舍铺上、铺下做到整洁有序,室内和宿舍四周保持干净,污水和污物、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外运,发现不符合此条要求,处罚当天卫生值班员。

7、冬季办公室和职工宿舍取暖炉,必须有验收于续。合格后方可使用。

8、食堂必须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炊具经常洗刷,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食物保管无腐烂变质,炊事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

9、楼内清理的垃圾,要用容器或小推车,用塔吊或提升栏运下,严禁高空抛撤。

10、施工现场的厕所,做到有顶、门窗齐全并有纱,做到天天打扫,每周撒白灰或打药一二次,消灭蝇蛆,便坑加盖。

11、为了广大职工身体健康,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保温桶和开水(水杯自备),公用杯子必须采取消毒措施。

(三)、环境卫生定期检查记录

施工现场的卫生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改正.

二、生活区卫生管理

(一)、宿舍卫生管理规定

1、职工宿舍做到天天打扫,保持室内窗明地净。

2、宿舍内铺上、铺下要做到整齐美观,被子叠放整齐,提包和鞋,按规定码放,不得到处乱放。

3、宿舍内保持清洁卫生,清扫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站堆放,及时清理。

4、生活废水应有污水池,做到卫生区内无污水,无污物。废水不得乱流。

(二)、宿舍卫生值班记录

宿舍值班人员负责当天的卫生工作,禁止其它人员乱扔废纸、废物,不准随地吐痰。

(三)、宿舍冬季取暖炉安装验收合格证

冬季取暖炉的防煤气中毒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建立验收合格证制度,经验收合格发证后,方准使用。

(四)、办公室的卫生管理规定

1、办公室的卫生山办公室全体人员轮流值班,负责打扫,排出值班表。

2、值班人员负责打扫卫生、打水,做好来访记录,整理文具。文具应摆放整齐。做到窗明地净,无蝇、无鼠。

3、冬季负责取暖炉的看火,落地炉灰及时清扫,炉灰按指定地点堆放,定期清理外运,防止发生火灾。

三、食堂卫生管理

(一)、食堂卫生管理规定

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依照食堂规模的大小,入伙人数的多少,应当有相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场所及必要的上、下水等卫生设施。要做到防尘、防蝇,与污染源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

〈一〉食品卫生

1.采购运输

(1)采购外地食品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县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认为必要时,请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复验。

(2)采购食品用的车辆,容器要清洁卫生,做到生熟分开,防尘、防蝇,防雨、防晒。

(3)不得采购制售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异味或《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贮存、保管

(1)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建筑上用的防冻盐(亚硝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各施工单位要设专人专库存放,严禁亚硝酸盐和食盐同仓共贮,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贮存食品要隔墙、离地,注意做到通风、防潮、防虫、防鼠,有条件的单位应设冷藏设备。主副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

(3)盛放酱油、盐等副食调料耍做到容器物见本色,加盖存放,清洁卫生。

3.制售过程的卫生

(1)制做食品的原料要新鲜卫生,认真做到不用、不卖腐败变质的食品,各种食品要烧熟煮透,以免食物中毒的发生。

(2)制售过程及刀、墩、案板、盆、筐、水池子,抹布和冰箱等工具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售饭时要用工具销售直接入口食品,饭票要消毒。

(3)生吃凉拌菜必须洗净消毒,剩饭、菜要回锅彻底加热再食用,一旦发现变质,不得食用。

(4)公用食具要洗净消毒,应有上下水洗手和餐具洗涤设备。

〈二〉个人卫生

1、炊管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及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肝炎、伤寒、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制售及食品洗涤工作。

2、炊管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发帽,并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文明生产,不赤背,不光脚,禁止随地吐痰。3、炊管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卫生,要坚持做到四勤(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

防疫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对其胴体、头、蹄和内脏实施检疫、监督。

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军队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及军队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的科学知识,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第九条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三类疫病的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规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

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应当有适量的储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第十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种畜、种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七条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因科研、教学、防疫等特殊需要,运输动物病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从事动物疫病科学研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验动物严格管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第十八条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九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二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第二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二十三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二十五条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二十七条发生人畜共患疫病时,有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第二十八条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电信部门应当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

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三十一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具体资格条件和资格证书颁发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动物检疫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实施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和区域范围;具体屠宰场(点)由市(包括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屠宰场(点)屠宰的动物实行检疫并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范围内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农民个人自宰自用生猪等动物的检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

第三十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须检疫合格。

第三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须经捕获地或者接收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

第三十八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三十九条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条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

检疫证明的格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

第四十一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人员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动物饲养场所、贮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四十五条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

(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转让、涂改检疫证明的,并处*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检疫证明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动物检疫员违反本法规定,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记过或者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处分。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动物检疫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阻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防疫制度范文第3篇

一、工作部署及督促落实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疫工作,全区(包括各街道办事处)每年都要召开数次动物防疫专题会议,精心组织准备,安排部署动物防疫工作。为了高质量的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我区还建立了重大动物疫病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我区动物防疫严格按照“五包”责任制落实到个人,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街道主要领导负总责,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村级防疫员的年度考核考评制度,将全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落到实处。区防指指挥长与各街道分管领导、区农水局与涉农街道农服中心分别签订了动物防疫目标责任书。

对所有免疫畜、禽登记造册,建立免疫台帐,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真抓实干,不留死角,不搞水份。同时建立了重大动物疫病报告制度和规模养殖户免疫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免疫及疫情动态。

二、经费、物资到位

区财政每年都在预算内安排足额动物防疫专项资金,2014年预算安排动物防疫经费7万元,其中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工资4万元,保证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同时抓好防疫物资储备工作,目前发放和储备有消毒药品20箱(计480瓶),防护服100件,电动喷雾器2台,雨鞋40双,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若干。各街道办事处均保证动物防疫资金到位。

三、宣传发动

利用各种形式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发放宣传材料,利用会议进行宣传,宣传范围延伸到广大养殖户、经营户等。

(1)科技入户宣传:通过业务宣传和技术指导以加大动物防疫工作的宣传力度。

(2)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在每次防疫员例会和检疫员会议上加强宣传。

(3)入户调查与宣传。防疫工作的到位与否,养殖户最清楚,所以通过对养殖户的入户调查能更清楚地了解防疫等情况,另一方面也给养殖户做了宣传。

(4)重点对象上门重点宣传。在动物免疫的工作中,碰到不配合的情况也有,因此对这些养殖户我们采取重点对象重点宣传,以最终全部免疫为目标。

(5)重大节假日调查与宣传。在重大节假日,畜产品用量相应增加,畜产品质量安全是值得我们永远关注的一个长期话题。利用节假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扩大宣传范围。

四、集中免疫及补栏补免实施

我区现有存栏生猪1.3万头,牛208头,羊1200只,家禽26万羽。截止10月31日,2014年全区禽流感免疫43.2万羽次,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2.2万头次,猪、牛、羊口蹄疫免疫1.628万头次。完成了免疫全覆盖。

五、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在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方面,规范了疫情报告制度,建立疫情监控网络,每个村(居)都设立了疫情报告员。一旦发现可疑情况都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防疫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加强;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分类号】:S851.3

1做好宣传,确保动物防疫效果

宣传工作要做到位。要做好养殖户的工作,努力进行宣传,并使养殖户改善养殖的方法,进行定期的消毒处理,强调卫生的重要性,对于死亡的动物要采取适当地解决办法,争取到达一种良好的全民参与动物疾病防控工作的局面。

2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

动物疫病包括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它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当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则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搓伤农民的积极性;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还会威胁人类的健康,影响社会的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卫生防疫部门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动物防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好“双轨”目标责任制,形成动物防疫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责任到人的工作格局。把动物防疫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签订县、乡、村三级防疫目标责任书,明确防疫目标和任务,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治,果断处置”的方针,强力推行计划免疫和强制性免疫,使动物防疫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正规化。

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3.1生物药品的管理制度

生物药品对动物疫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起着重要的作用。疫苗则是用病毒制成的生物药品,贮藏不当就会造成疫苗失去应有的效价,给动物接种后不会产生抗体,若发生重大疫情就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要制定《生物药品管理制度》,县级动物防疫部门对生物药品的贮藏要做到专人、专库管理,严格按照生物药品的贮藏使用说明进行科学的管理和使用。乡级畜牧兽医站要有专用贮藏室贮藏疫苗,疫苗的发放领用要按照《生物药品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登记造册,严防疫苗的浪费和流失,以及胡乱丢弃造成环境污染。村级防疫员是疫苗贮藏的最后一道环节,也是目前疫苗贮藏管理最薄弱的环节,保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疫苗的效价,对村级防疫员应该配备疫苗专用贮藏箱,在疫苗注射过程中保证疫苗的有效接种。

3.2防疫器械的管理制度

各级动物防疫部门要建立建全《医疗器械管理制度》,组织供应防疫器械,保证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并且贮备一定数量的器械以备应急。乡镇畜牧兽医站对村级防疫员要配备足够的注射器、针头和消毒器械,并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更换不能正常使用的器械,保证防疫质量。

3.3防疫登记管理制度

随着动物防疫工作的深化和工作的需要,在防疫期间,各级畜牧兽医站对各村的畜禽都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建立防疫登记簿,实行一户一卡,以村成册,做到谁防疫、谁登记、谁负责,从而有据可查,防止弄虚作假。

3.4防疫经费的管理

各级管理部门要及时下拨防疫经费,不得以种种理由拖延、截留和挪用用于动物防疫工作的各项经费,要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要求的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动物防疫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拿出切实可行的防疫费统收统筹办法,解决防疫收费门题;对收缴的防疫费要专户管理,用于开展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等工作。

4提高人员素质,严格操作规程

加强对县、乡、村三级防疫队伍素质建设,定期举办各类培训班,通过请专家授课、现场操作等形式对防疫员进行防疫知识、操作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轮训,切实提高防疫人员素质。在实际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到安全接种,确保防疫质量。

5解决好村级防疫员的报酬,稳定防疫员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深化(已取消农村义务工),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越来越不稳定。年龄大一点的老防疫员已不能胜任,而年青人又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不愿再担任,有些乡镇出现村级防疫员断层,使动物防疫工作不能正常开展。近2a来,财政对村级防疫员的报酬实行了转移支付,防疫员工资有了保障,但有些乡镇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足额发放防疫员工资,有些防疫员每年只能领到几十元甚至连一分钱都领不到,本身就很低的工资都不能保证,促使防疫员队伍出现滑坡。各级行政部门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防疫员工资按时足额发到手,才能保证防疫员队伍的稳定发展。

6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管理工作

众所周知,传染病频发的季节是秋春两季,因此免疫绝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各地防疫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机制,对此工作要长期管理。各地检疫员要深入基层,对于大小养殖场要进行免疫指导,严格控制生猪的健康水平不受侵害。

7加大动物防疫经费的投入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检疫员的工作条件与工资待遇。还要采用绩效机制,采取工作与工资相联系的方法,提高检疫员的工作效率与积极性。同时,政府加大资金投入,为动物疾病的预防工作的正常顺利地开展提供资金保证。

8严格监督检查,防止漏洞出现

《动物防疫法》规定,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业务部门组织并实施本县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对不支持动物防疫工作的乡镇行政领导,提请县政府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不作为的业务部门进行处罚。

动物防疫工作结束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疫情况进行抽检,对达不到防疫密度的乡镇要求及时进行补针,对在防疫过程中投机取巧、虚报、瞒报,没有按规定要求完成防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罚,保证动物防疫工作不出现漏洞。

结束语

动物疫病的防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疫苗的制造速度相对较慢,跟不上快速更新的病原体,预防的层次与技术的不足,因此我们要广泛发动群众,利用人的主观能动性来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各级政府也要引起充分的重视,不断地加大资金与技术投入,真正切实地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参考文献

[1] 戚立荣.《有关加强动物疾病的预防工作探究》[J].北京农业,2010.

[2] 黄文波.《浅谈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M].新农村,2010.

防疫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动物防疫;问题;建议

1.动物防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动物防疫工作机制不顺

《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县畜牧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近几年来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普及不够及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使防疫工作未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控机制。表现为:一是很多养殖户对动物防疫意识淡漠。对防疫工作法治性、重要性、科学性认识不够,缺乏防疫设施,重治疗,轻预防,往往表现为好了伤疤忘了疼,对防疫工作的支持、配合不够,强制免疫制度落实难;二是防疫工作行政负责制落实不到位。国家虽然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中,但地方政府往往是应急管理,重疫情防控、轻免疫预防,对防疫工作一般仅仅落实在发发文件、开开会的表面上,组织、宣传、动员不力,造成防疫工作业务部门单轨运行,防疫密度无保障;三是业务部门防疫目标管理责任落实有欠账。虽然层层落实防疫目标责任制,但由于工作面大量广,时间紧、任务重,加之组织、经费保障不到位,考核不健全,使防疫责任制留于形式。

1.2防疫队伍不稳定

承担防疫工作任务的村防疫员,工作任务繁琐,(既要免疫、又要挂标、建档),工作报酬低,每月补贴为150元,很难调动工作积极性,致使防疫队伍不稳,人员流动性大,高素质人员选留难;防疫技术难提高;常年补针制度难落实,免疫密度低;免疫挂标、免疫建档不规范,影响疫病追溯制度的落实。

1.3防疫技术不高

1.3.1专业人员知识老化

现有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多为上世纪80—90年代的中专生,知识老化,知识更新慢,对防疫新技术、新知识掌握不够,技术服务、技术指导力不从心,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疫病防疫需要。

1.3.2免疫程序化程度低

一是重视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忽视地方常发病、多发病的免疫,致使猪链球菌病、水肿病、猪圆环病、乙脑等病的长期流行。二是强制免疫多种疫苗同时免疫注射(如猪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三种疫苗,鸡新城疫、禽流感二种疫苗)程序的相关研究滞后,造成疫苗注射程序的不科学及疫苗效价的相互影响;三是同一种疫苗对幼畜需要加强免疫,防疫员怕麻烦,大多免疫一次完事。

1.3.3疫苗本身问题

随着疫苗生产品种、数量的骤增,质量效价难保障。

1.3.4免疫操作技术不规范

存在疫苗保存不当、消毒不严,剂量不准,使用方法不当等,影响免疫质量。

1.4防疫投入不足防疫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虽然不断加大投入,但仍存在着经费投入与防疫任务不相适应,致使防疫工作经费缺乏。免疫反应死亡补偿标准低,兑现难;防疫设施不健全,冷链终端(村)设施的不到位,检测设施缺乏,检测工作开展面窄量小,检测结果不明确。

1.5防疫措施不均衡动物防疫是一项综合性疫病防控工作,现行防疫策略存在不协调性。一是防控目标任务上,主要财力物力集中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上,而人畜共患病及经济损失严重的传统疫病兼顾不够,造成近年来的狂犬病、布病回升,链球菌、猪高热病、猪流行性腹泻等疫情不断;二是防疫措施上,对防疫条件管理、检疫监管、疫情监测预警等方面的力量分配不足,未能形成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与保护易感动物的有效协同。

2.做好防疫工作的建议

2.1健全动物防疫工作机制,落实防疫工作责任

一是行政负责制。建议各级地方政府把防疫工作纳入公共卫生安全管理范畴,防疫任务纳入年度考核,对发生疫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防疫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解决问题;二是业务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层层落实县、乡镇业务干部及村防疫员的“四定一保”(定任务、定时间、定密度、定质量、保证不发生疫)防疫责任,把责任落实到村、组、户;三是健全防疫工作考核机制。要完善考核办法、考核标准,实施防疫季节考核与常年防疫补针考核相结合,密度与抗体检测相结合,加强防疫检查、督查力度,建立常态考核机制,扭转现行的防疫季节性考核局面。确保防疫责任落到实处。

2.2加强防疫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防疫技术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加强业务干部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及村防疫员防疫技能提高,实施人才强牧战略,使防疫新知识、新技术得以及时推广应用,防疫操作规范化、程序化;二是提高防疫员工资报酬,优化防疫队伍。应合理核定防疫员工资标准,将防疫员工资补贴核定到社会平均水平之上。对现有人员进行整合,逐步实行职业准入,选拔兽医、专职学校毕业生、村卫生员等有专业知识、文化水平高的人员承担防疫工作,提高防疫员整体素质;三是保障防疫员人身安全。防疫员免疫注射、挂标直接与牲畜发生肢体接触,存在着安全风险,作为防疫的主管部门要为防疫员办理人身意外险。

2.3提高防疫技术水平

2.3.1积极推行程序化免疫。

根据国家强制免疫疫病、结合地方疫病流行制度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指导规模养殖场户全面实施程序化免疫,并逐步示范、带动散养户的免疫,以顺应养殖方式的转变,克服多种疫病同时免疫相互干扰及免疫病种不均衡现象。

2.3.2加强防疫条件审查。

对规模养殖场户,要实施严格的防疫条件审核,实行动物防疫许可管理制度,加强防疫工作的检查、督查、指导,促进防疫设施、防疫制度的健全和落实,形成防疫工作业主自律机制。

2.3.3积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建议疫苗生产厂家及上级业务单位要积极开展疫苗免疫效价、多种疫苗同时注射的相互影响等科研试验,为基层免疫操作提供方便,提升防疫工作技术含量。

2.3.4加强防疫检测能力建设。

要不断加强县级检测中心实验室建设,加强检测设施和检测能力建设,扩大检测面,增加检测数量,使检测工作常态化,为免疫工作提供科学的免疫程序,确保免疫质量。

2.4建立健全防疫公共保障机制,加强防疫设施建设要加大防疫公共财政投入力度,主要是督促、督查地方政府财政投入的落实,确保防疫员工资、工作经费、免疫反应死亡补偿等足额到位。加强防疫冷链设施建设、延伸冷链建设终端,建立村级防疫室,确保疫苗使用有效使用。

2.5落实综合防疫措施要实施免疫注射、检疫监管、检测预警、防疫条件管理等措施多管齐下,全面提升动物防疫技术支撑能力,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畜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科]

【参考文献】

[1]韦悦光.农村动物防疫现状及对策[J].中国动物检疫,2006,(9):16.

防疫制度范文第6篇

一、安化县基层畜牧兽医防疫体系建设现状分析

1.安化县兽医工作站的基础设施现状

安化县畜牧局目前在职人员有129人,在编人员129人。在编人占在职人员的100%。在编人员中,从事兽医业务人员85人,但兽医专业人员仅占65%。有大专学历以上人员78人,占总数的60%。

通过对安化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改良站、兽医院和动物防检中心等畜牧调查访谈,发现在安化县已有稳定健全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专门的乡级防检中心,并有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冷链体系;区域内的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疾病的诊断、监测、免疫质量监控和分析能力,以及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备与检疫、消毒工作相适应的检疫、检测、消毒等仪器设备,保证有效开展检疫、执法、办案和技术检测等工作。具备对动物或动物产品在饲养、生产、加工、储藏、销售、运输等环节中实施动物防疫有效监控的能力;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具备及时有效的处理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其他污染物的能力:在无规定疫病区与非无规定疫病区之间建立防疫屏障,在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并配备检疫、消毒、交通和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的设施设备。已经具备对进入本区域的动物及其产品、相关人员和车辆等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疫病传入传出的能力。

2.安化县动物防疫体系的运转情况

湖南省兽医防疫实行双轨目标管理责任制,一条是由省、市、县、乡各级政府机构组成的行政轨,另一条是由省、市、县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乡兽医业务机构组成的业务轨。行政轨负责实施防疫工作、检查工作,是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业务轨具体负责基层兽医防疫。

县畜牧局是实施全县防疫双轨目标责任制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下达的各项防疫任务,制定全县辖区内的动物防疫规划,下达防疫、检疫、监测任务;制定兽医防疫管理制度,负责防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与乡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合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动物防疫工作的落实和完成[1]。

乡镇人民政府是防疫工作的组织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本地区的防疫工作,发生重大疫情时,迅速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并及时组织兽医干部,抽调行政和业务人员,宣传兽医防疫法规和政策,负责完成防疫费统收,统一管理和使用。采取防范和扑灭措施,并于年终交乡镇兽医站。

县兽医站在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领导下,制定全县的动物防疫计划;制定全县生物药品供应计划,调运、发放和监督管理生物药品;组织完成全县的畜禽防疫、疫情调查、监测以及防治效果考核等工作,做好实验室疫病诊断工作,及时准确地对重大疫病进行监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乡站并协助乡站完成各项防疫指标;进行县、乡业务人员及民间兽医的技术培训;负责新技术、新药品的推广及试验工作,认真开展县、乡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乡兽医站是最基层的畜禽防疫专业机构,在乡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安排,业务人员分工合作,承包各村防疫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完成各项防疫任务,宣传《动物防疫法》和畜疫防治知识,协助乡(镇)政府收取防检费,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村级民间防疫组织一村级防疫员是兽医防疫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疫体系的最基础队伍,是具体实施各村防疫任务的骨干,是最基层与养殖户联系的技术人员,担负着大多数的田间防疫工作任务。在包村兽医人员的指导下,村级防疫员具体开展;领取疫苗、发放疫苗、注射疫苗、填写防疫卡、临床治疗、供应防治药品、发现和报告疫情、疫情记录等工作任务。

3.影响安化县基层防疫的制约因素

3.1养殖户的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是表示一个劳动者素质水平重要标志,往往是劳动者受教育程度越高,劳动力质量相对较好,能够更好更快地接受新信息,新技术。表现在养殖过程中,这些受教育程度高的养殖户能更科学地进行养殖(包括按科学地免疫程度进行免疫、消毒、饲养管理等)。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养殖户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

3.2养殖规模

益阳市所属县(市、区)的部分乡镇畜牧业并不发达。农业主要是以水稻、玉米作为支柱产业。畜禽的养殖是千家万户的散养,每户养十几、二十羽家禽(鸡、鸭、鹅)、l~2头猪、1~2头牛,养禽主要是过年过节自宰用的,养猪是把平时的钱十块、二十块的积累起来,或者说是存起来,卖了猪能有大用途,养牛是为了耕田地用的,完全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落后的生产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养殖户普遍对畜禽的防疫不重视,不愿意花钱搞防疫,在他们看来,防疫费是冤枉钱。

3.3某些政策因素

3.3.1动物防疫经费投入政策:在动物防疫责任人方面,国务院[国办2001]14号文件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根据国发[2004]14号文中规定,口蹄疫疫苗经费全部由各级政府承担,中央、省、省辖市、县财政分别承担60%、20%、10%和10%。扑杀补偿费由中央、省、省辖市、饲养者个人按照50%、20%、10%和20%的比例承担;规模饲养场发生口蹄疫疫情的,扑杀补偿费由中央、省、省辖市、养殖单位按照40%、10%、10%和40%的比例承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经费全部由各级政府承担,中央、省、省辖市、县财政分别承担50%、20%、20%和10%。其中国家级和省定贫困县不承担费用,其应承担的费用由省、省辖市各按50%的比例承担。扑杀补偿经费由中央、省、省辖市、饲养者个人按照50%、20%、10%和20%的比例承担。建立经费保障资金储备,省级资金储备不少于500万元,省辖市不少于50万元,县级不少于10万元。专项储备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动态管理[2]。益阳市畜牧局及下属的县畜牧局都分配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作为本地的兽医防疫之用。

3.2.2动物防疫公布政策:养殖户了解重大动物疫情的途径主要还是电视新闻,因为电视在农村很普及,而从报纸了解相对较少,一则农村订阅报纸稀少,二则受教育程度和农活影响,农民接触很少。养殖户无法从电视报纸上了解国内口蹄疫疫情,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国内电视台、报纸等媒体,从未进行过报道,而行业人员了解的国内动物疫情是由上级通过密码电报等传下来的。2004年前后爆发的禽流感,养殖户可以从电视新闻了解,表明国家已开始执行动物疫情公布制度。

二、安化县加强畜牧兽医防疫体系建设的思考

1.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动物防检是一项复杂的指令性的社会工作,单靠畜牧兽医部门难以顺利开展。然而在实际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中,政府的行政干预力度很不够,难以保证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的全面推行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的有效实施。在兽医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群众防疫意识还比较淡薄的情况下,政府必须采取强有力的行政措施,促进基层防检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县乡两级政府要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纳入议事日程,下决心增加投入,加强建设,完善制度,健全体系。要创造稳定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证有人负责,有人防疫,有钱办事,提高防疫水平及对突发疫情的处置能力。同时,要根据信息化发展的要求,动物疫情要实行网络化传输,使动物防疫工作实现数字化,为全面掌握疫情动态、科学分析问题、实现疫情溯源、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奠定基础。

2.加强防疫监督管理

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计划免疫制度。对涉及重大疫病的生物制品,实行统供制度,由安化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防疫监督检验所统一组织,按计划免费下拨到基层站。防疫工作实行分片包干制,具体的防疫操作由聘用的兽医人员(村级防疫员)承担,对养殖场和规模化养殖户,实行免疫报告制度。免疫后的动物实行免疫标识管理制度,村级防疫员实施免疫后发放(动物免疫证),强制佩带免疫标识,详细做好免疫登记,并及时将免疫情况反馈到该片区的防疫员,防疫员据此建立免疫档案。

3.保障兽医防疫所需的基本资金,保证办公费、业务费及其他经费

目前乡镇畜牧兽医员收入低,待遇差,很难确保各项畜牧兽医公益事业的开展。尤其是在当前国家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落实经费,保持基层畜牧兽医机构的稳定。对基层畜牧兽医站承担的公益性职能所需人员工资及业务经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职工要全面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范畴,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该享有的除工资之外的各项福利待遇。同时鼓励基层畜牧兽医站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多方位抓好收入。

4.加强村级兽医防疫网络建设,保障民间兽医队伍稳定

合理设定各村的村级防疫员数量,每村按牲畜数量及交通等情况确定专职村级防疫员:村级防疫员由安化县兽医站考核,畜牧局核发证书,确定职务资格,保证持证上岗;选举的村级防疫员应具备一定文化程度,年龄在20―40岁之间;加强对村级防疫员的培训,每年确保有3-5天的专业培训;提高村级防疫员的工资待遇;解决民间兽医的交通工具,配备摩托车或其他交通工具,适当补助燃料费;给村级防疫员配备常规的诊疗设备和药品。

5.坚持防疫双轨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强化行政轨管理力度

必须要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行政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岗位责任制范围,做到行政主管领导亲自抓组织管理工作,业务部门抓防疫措施,形成政府、业务部门齐抓共管的防疫机制。明确各单位的职责,防疫任务实行分片包干的承包制,逐级签定责任合同,责任落实到人,建立防疫卡登记制度和畜主在防疫卡上签字认可制度。

明确动物疫病防检中心是区畜牧局的派出机构,人、财、物三权归区畜牧局垂直管理,包括人事调动、安排、业务考核、职称评聘等。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安化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6.建立合理的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发兽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明确兽医目标岗位责任,改变兽医人员岗位不清、责任不明、责权利分离的现状,对兽医岗位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建立业绩量化考核评分模型,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按有关政策,实行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各岗位按职责和条件,采取按需设岗、按岗用人、按岗定酬、以绩付酬、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办法,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考核、辞聘、解聘等制度,改革技术职称聘用“终身制”,实行末位淘汰制,真正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工资能升能降。

参考文献:

[1]王前.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创始的岁月.中国牧业通讯,2002,10.

[2]王广山.《国家兽医体制改革精神的学习与实践探讨》2005,12.

防疫制度范文第7篇

一、引言

对于畜牧规模养殖来说,最重要的工作莫过于防疫。因为一旦发生疫情,带来的损失可想而知,因此,吉林九台市畜牧防疫工作将规模养殖中动物防疫问题放在首位,不断发现问题并积极进行整改,尤其是在规模化养殖动物防疫中做出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二、九台市畜牧养殖规模及现状

从2010年开始,九台是畜牧养殖就保持这健康稳定的发展状态,规模化养殖水平大幅度提高。

2010年生猪拥有到230万头,黄牛有78万头,各类家禽6600万只,畜牧产值实现了30.7亿元,占农业总的产值的56.8%。本文由收集整理而随之带来的畜牧业人均收入为2520元,占农民人均中收入的三成。

2011年,生猪发展到260万头,黄牛也增长到90万头,家禽拥有8600万只,同比分别增长13.04%、13.92%、30.30%,畜牧业产值实现33亿元,同比增长了7.49%;随之而来的畜牧业人均收入达到2988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也有所增长。

2012年,九台市畜牧业养殖又上一个新台阶,数据在进一步统计之中,但是从规模的发展上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产值同比一定也有所提高。

然而,由于规模的扩大,在养殖过程当中养殖场的防疫水平良莠不齐,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规模的发展。

三、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管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在畜牧规模养殖的业主中,有的是机关干部,有的是企事业员工,还有下岗职工或者外出务工返乡的农民,业主们文化水平存在差异,即便有些人对于养殖科学技术知识了解比较完备,但是用是实践过程中也需要一个积累;而有的干脆一无所知,一切都靠养殖过程中的经验获取。这样的养殖现状对于规模养殖场的防疫工作非常不利,技术人才的缺乏成为一个主要的制约因素。

2.养殖场地不规范

规模养殖中必须要求场地规范,而在养殖户当中有的比较规范,而有的则不规范,比如室外选址存在问题,室内布置的设施存在问题等等,这样会直接给牲畜健康带来危害。

3.防疫制度建设存在差异

在规模养殖中,对于规模较大的养殖场地,防疫制度比较健全,出现任何病疫危害,措施及时并且能够有效的减轻损失;而规模较小的养殖场对于防疫不够重视,设施准备不齐全,因此在动物防疫上不够理想。

4.规模养殖风险大

规模养殖带来高效益的同时,也带来高风险,因为养殖比较集中,因此一旦发生疫情,便会迅速的传播,给整个养殖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5.动物免疫程序混乱

在一些规模养殖场内建筑布局和养殖设施没有达到动物防疫的要求。例如生产区、生活区和工作区不能很好的区分来开,在未能做到有效的隔离查看下,很容易造成动物病疫的迅速传播。在防疫过程中,免疫注射设备缺乏消毒、单苗和联苗混为一谈。在你注射时间上缺乏科学性,导致免疫还不如不免疫前抵抗力强。

6.滥用疫苗和抗生素

规模养殖场动物疫苗的来源过于复杂,有些业主为了减少成本,很少从专业的上级疫苗发放单位进行购买,更多的是从市场上流动的疫苗销售处进行购买。这样购买的疫苗存在很多的安全隐患,比如是否过了保质期,在运输过程中是否运用了冷藏保管,有没有失效。当然,还有业主为了取得更好的防疫效果滥用抗生素,既导致了抗生素在动物体内残留影响以后的防疫效果,另外对于畜牧类质量也产生危害。

针对于以上的几点规模养殖中防疫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必须加强防疫意识,避免盲目的听从有经验的业主的安排,应当多学习科学的养殖知识,进行科学免疫,从而保证规模养殖在稳定中求发展。

四、针对规模动物养殖场防疫提出的建议

1.逐步提高业主和饲养员水平

要想加快规模化养殖的进程,目前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业主和饲养员水品提高的问题。面对当今国际畜牧业市场经济,需要大量的无公害畜禽类产品,而只有加强业主和饲养员的科学养殖技术的培训,才能有效的进行规模养殖防疫。其中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采取集中培训,九台市聘请上级畜牧业科技人员进行培训讲解,从而让基层的养猪户掌握科学的养殖知识。

2.不断改进规模养殖环境和设施配置

九台市在规模养殖科学化管理对于防疫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加大投资力度,进行圈舍规模扩大建设,从内部设施上入手,创造良好的养殖环境,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动物排除的粪便及时处理,确保卫生干净,保证畜牧健康成长。

3.建立健全科学的动物防疫制度

规模化养殖要加大动物防疫制度的建设,这些制度包括动物防疫法规的建立和防疫监督制度、定期清理消毒制度、科学的免疫制度、外来人员消毒制度、管理人员进出制度等。九台市畜牧养殖要求这些制度要落实到文字上墙,还有有关工作人员熟记于心,积极主动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4.全面规范疫苗使用情况

九台市畜牧养殖部门关于规模化养殖中药严格控制疫苗的选择,要使用国家法律规定以内的疫苗,有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的疫苗,而疫苗的注射要严格按照疫苗注射程序和时间来进行。避免使用化学药剂、中成药剂和保健品等,紧致使用抗生素类药品。

防疫制度范文第8篇

[关键词]畜牧业;兽医;防疫工作;策略

中图分类号:S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0-0222-01

在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畜牧业的发展;并使之逐渐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但就客观而言,在我国畜牧业发展过程中,也给动物疫情控制工作带来了诸多的挑战。因此,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在确保畜牧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进一步捍卫动物产品的安全质量已经成为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内容[1]。笔者结合长期畜牧兽医工作实践经验,对当前我国畜牧兽医防疫工作的现状及如何保障畜牧防疫工作进行系统的分析。

一、畜牧兽医防疫工作的重要性

畜牧兽医的防疫工作既是我国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同时也是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农业、畜牧业的重视程度,并陆续出台了大量的扶持政策以全面保障畜牧的健康发展;这也进一步促使畜牧业逐渐成为了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之一。而畜牧兽医防疫工作则可以有效地预防、避免或降低畜牧疫病的发生、发展,进而全面保障了畜牧业生产者的根本利益,同时,对提高畜牧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畜牧兽医防疫工作现状

目前,我国各地基层的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均制订了相关的动物防疫、检疫等工作规划,完善了各类动物重大疫病的防治应急预案;同时,也均能够完成各类兽用生物制品的组织、发放等事宜,并对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等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这也进一步说明其基本职能均能予以实现。而各市县以及基层的防疫工作也均在防疫人员的努力下得以有效完成。这对我国畜牧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发挥出积极的、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之中,仍在一些问题影响、阻碍了畜牧业的进一步发展。其主要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畜牧兽医的专业水平偏低。畜牧兽医的专业知识水平直接体现在其工作实践之中,并影响到畜牧兽医工作的整体水平。目前,我国许多基层畜牧兽医专业技术水平偏低,对一些疫病不能及时发现、判定;这与兽医专业人才的培养有一定的关系。

其次,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由于基层实验室缺乏必备的化验、检验设备,极易造成产地防疫、检疫等工作疏漏而造成不良后果,给畜牧养殖户带来巨大损失。另外,用于防疫监督的相关设备、仪器等的数量、质量均得不到满足,这也进一步导致畜牧防疫工作无法顺利完成

第三,兽医管理体制不健全。我国兽医管理制度尚不健全,专业队伍稳定性不足,尤其是村级防疫员队伍最为突出;另外,兽医站的药房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对兽医人员工作的考核、监督以及激励机制。

第四,动物防疫宣传力度不足。由于我国兽医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这也限制了基层防疫、检疫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化,导致其工作无法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宣传力度也相对不足;进而对动物防疫工作落实产生一定的难度。另外,群众的动物防疫意识较为淡薄,对动物防疫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三、保障畜牧兽医防疫工作有效性的有效途径

1、加强内部管理,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首先,必须制定、完善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制度,并将动物防疫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员,进而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同时,通过制定相应的考核、监督以及激励制度进一步加强兽医防疫工作的考核、监督力度,并通过有效的激励制度来全面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兽医防疫工作的有效性[2]。

其次,全面提升防疫人员的综合素养。在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的同时,还要侧重对畜牧兽医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进行相关的培训,以进一步提高畜牧兽医的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精神;并在全面提升其业务水平、工作效率的同时,达到真要符合当前兽医防疫工作的实际需求。

2、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从客观角度来讲,我国动物防疫工作较为复杂,无法单纯依据基层畜牧兽医来完成。这就需要各地政府应给予更多的干预与扶持,以此来保障计划免疫以及一些强制免疫工作的全面推行与落实。另外,由于当时兽医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甚至群众防疫意识相对较差。因此,各地政府必须加大干预、扶持力度,全面促进基层防疫、检疫工作的进一步落实,并使之逐渐步入法律化、规范化[3]。与此同时,还应为基层兽医创造更为稳定的工作环境与良好的工作条件,以全面提升基层防疫水平以及对一些突发性疫情的处理、防范能力。

3、完善基层动物防疫各项基础设施

首先,通过加强基层防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前提下,全面提升对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能力,提升检疫监督、疫病防控能力,为发挥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奠定基础。其次,通过建立数字化、智能化的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网络,来有效提升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防控能力。第三,在全面加强基层防疫设备的更新工作基础之上,还必须建立、健全表报告制度,以进一步促进各地基层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也进一步促进了畜牧业的发展;并使之逐渐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而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为确保畜牧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部门的内部管理,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以及完善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等来全面提升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具体落实,进而为保障我国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以及动物食品安全做出更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周江名.加强兽医防疫体系建设促进畜牧产业大发展[J].湖北畜牧兽医,2011(07.)

[2] 李风印.加强畜收兽医队伍建设促进畜收业发展[J].现代农业,2012(04).

[3] 丁明义,张忠海,瞿瑜萍,等.做好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若干体会[J].上海畜牧兽医通讯,2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