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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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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申请范文第1篇

今年9月9日,王女士向浦东新区上钢派出所申请更名为“柴冈英子”,因为其丈夫是日本人柴冈文雄的继子,平时书信往来中,日本的继母经常以柴冈龙清称呼其夫。王女士认为她是柴冈家儿媳,有权更名为日本名,王女士的更名获得她所在单位的同意。

但派出所查询后发现,王女士的姓名在户口登记资料中无误,且全市只有一名71岁女性和王女士重名,她们不在同一单位、同一社区工作居住,不会因重名造成误会。2个月后,派出所告知王女士的申请不予批准。

王女士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同时,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需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己姓名,决定权在我自己。我想怎么改是我自己的事。”王女士认为,法律中没有针对“变更姓名”的禁止性规定,派出所此举属于行政不作为。

派出所则认为,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居民因户口登记差错,或重名过多而使工作、生活各方面造成不便,所起名字的谐音有损人格等特殊情况要求更改姓名的,可以更名。王女士的申请理由与规定不符,所以不予批准更名。

更名申请范文第2篇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实发之日起30天内到土地所在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一)提出申请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实发之日起30天内到土地所在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属土地转让,需由土地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时申请: (1)权利人变更名称、地址; (2)变更土地用途 (3)变更土地权属性质

(4)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土地作价入股,以土地联营合作、赠与、继承和企业被收购、兼并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 2、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证

(3)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或护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个人变更姓名的需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5)属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性质的,需出具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提交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转让合同。

(7)因企业改制处置土地,以土地联营合作,以土地作价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文件或联营合同等有关材料。

(8)继承和赠与土地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材料。 (9)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二)登记土地变更程序受理申请

l、受理人审核权利人所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备,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需补交材料,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清楚应补交的材料和补交期限;材料齐全又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给回执单。

(三)产权审核

l、初审 登记人员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实地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报股长核准。

2、审核 报局领导审核

(四)登记发证

l、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2、登记人员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或更改土地证,加盖公章。 3、权利人凭回执、身份证明领取土地证,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出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并复印土地证一份存档,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号码。

更名申请范文第3篇

住所:

负责人:

职务: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3)西碑证经字第2332号执行证书,于2003年11月3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B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执行,故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4)碑执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并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示明债权人可以凭此证书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在处置其位于西安市**路*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时,其股东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法侵占公司的资产折价款,滥用股东权利,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1998年11月,程**将位于西安市**路1号的在建工程折价750万元作为其在被执行人A公司【原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出资,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2003年1月23日朱**受让程&&的所有股权成为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将该公司更名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15日,**公司受让原始股东梁**的所有股权和朱**892万元股权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曾作为实物出资的在建工程也随之转到朱**名下。2004年8月12日,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依然为**公司和朱**.可见,折价750万的在建工程依然作为注册资本金而存在。

从2002年开始,**公司与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在广东雪花新世界联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纠纷,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雪花新世界项目中的建筑物被折价由**公司受偿,由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支付折价款15299910元,其中不动产价值1186.871万元,已经支付过230万元。虽然该实物折价款依法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偿,但它作为A公司注册出资的性质一直没有改变。所以,**公司应立刻将该款项作为注册资本金交付于A公司,已完成全额出资的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被申请人**公司却在处置A公司财产时滥用股东权利,将230万元作为向阳公司注册资本的折价款据为己有,抽逃出资,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中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法申请追加陕西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的债务。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更名申请范文第4篇

一、操作风险分析

通过对商业银行实际业务受理操作的流程分析,梳理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受理审批流程主要步骤如下:接受客户咨询受理买方申贷材料(买方首付已付)初审买卖双方房产证、土地证更名

收到更名后的两证复审房产抵押放款。这其中涉及的业务操作环节有:面谈、审核、录入、审批、放款等。其中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有:

(一)、对申贷资料的基础审查流于形式

1、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比如:(1)、年龄过小或过大。其别要注意生日问题,往往借款人申请时未到当年生日,但审批完毕放款后过了生日那一天,实际年龄又大了一岁,如就此放款,则贷款年限超出规定;(2)、婚姻状况是否真实。其别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借款人申请时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效,但审批放款时借款人已领结婚证;二是现在的政策背景下借款人可能会提供虚假的未婚、离婚证明,需注意甄别。

2、还款收入证明是否真实。其别要注意以下两点:(1)、借款人单位属私营企业,开具的收入证明一是可能为了配合贷款额度而虚高、二是可能借款人实际并不在这家单位,通过各种关系盖到了这家单位的章、三是可能中介协助办理收入证明;(2)、借款人单位属国企等正规单位,其工资收入真实性很高,但尚不足以与其月还款额相匹配,需另外提供辅助收入证明,如: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企业参股的分红说明、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基金资金明细等等,也有追加共同还款人、提供共同还款人的收入证明。这类辅助的证明一般是借款人初次申请被退回后再次追加的申贷材料,因此往往会存在造假或者虚高的情况。

3、房产交易及其要素是否真实合规。比如:(1)、是否存在交易。借款人为了申请贷款,可能通过挂失房产证的方式更新房产证登记日期,编写买卖合同,以假的交易背景申请贷款。这就存在贷款资金被挪用的风险。(2)、亲属间的房产交易,这就存在两个可能性,一种是假交易,房产更名只是买卖方联合骗取银行贷款;二种是真交易,但亲属间实际交易房价往往低于市场价,但申请贷款时又按照市场价申报,这就存在房价虚高、贷款额度放大的可能性。(3)、房产的隐性共有人(夫妻的另外一方)并不在房产证上,但是现在的交易政策又对交易时夫妻双方一起到场不做要求,这样就可能造成这样的情况:已婚的卖房在其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并配合买方完成了银行申贷,贷款发放后,此交易被卖房的配偶告上法庭,此交易无效。这就存在抵押物落空的风险。(4)、房龄。因为房龄较老的房产可能会有拆迁或不易处置等风险,所以一般会要求抵押物房龄20年以下。但市区房龄较大的房产因为学区房或者地理位置较佳等原因,交易量也不在少数,因此,在中介或卖方的有心操作下,存在房龄被隐瞒的可能性,增加了抵押物以后处置困难的隐患。

(二)、贷款办理过程中经办人员不能严格遵循规章制度

1、隐瞒借款人申请资料瑕疵。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条线为了防范风险,全面实现了前后台分离,增强了审批业务环节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但由此带来的缺陷是:后台审批人员只接触前台受理经办人员整理好的纸质材料,不接触一手信息,不容易发现被刻意隐瞒的资料瑕疵。

2、抵押手续未及时办理。抵押物作为个人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其真实性、安全性非常重要。再交易住房因为两证更名的时间比较久,基于卖房人急于用款的考虑,部分地区、部分政策期间可凭第三方担保放款,放款之后再完善抵押手续。此种情况下,经办行抵押岗人员办理房产抵押的及时性就非常重要了,否则可能出现借款人利用几天的时间差,同一套房产在多个银行申请贷款的情况。

二、操作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受理岗贷前严格调查

贷前受理岗经办人员需要以谨慎的态度,通过面谈、电话询访、上网核查资料等方式,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收入来源、过户手续及买卖契税、抵押物状况等进行详细调查,资料一定要看原件,确保申贷资料的真实性和充分性。除了面谈面签以外,对于中介机构推荐办理的贷款,如果收入证明单位统一、买卖双方对购房过程含糊其词、贷款人对利率不敏感、双方均听从中介人员处理,则经办人员需要特别甄别其房产交易的真实性。

(二)、审批岗严格审查

审批岗应该严格按照相关信贷规章和总分行管理制度对每一笔再交易住房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尤其重点审查借款人征信记录、还款来源以及房屋交易价值的合理性。如果发现某笔贷款申贷材料前后矛盾、存在涂改痕迹或者相关条件不符合规定,审批人员应该及时与受理岗经办人员沟通,或者直接致电借款人及其工作单位了解情况。如有疑问,需及时退回贷款申请。

(三)、抵押岗及时亲自办理房产抵押

抵押岗应该按照相关信贷制度规定及时亲自办理房产抵押,不能委托中介或者借款人办理此项手续。

更名申请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促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利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内,从事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保护与利用规划制度。

国家鼓励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严格限制炸岛、岛上采挖砂石、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损害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加强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无居民海岛的命名、更名及名称标志的设立,应当遵循《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

第五条国家建立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和保护、利用状况进行调查、监视、监测和统计,基础信息。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义务,不得非法侵占和买卖无居民海岛,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功能区划和规划

第七条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参谋部制定并公布实施全国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依据上一级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地方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应当报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准予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依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按照海岛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确定海岛利用功能;

(二)保护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

(三)促进海岛经济和社会发展;

(四)维护国家权益,保障国防安全,保护军事设施。

第九条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订,按照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

第三章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申请个人的身份证明、资信证明材料;

(三)海岛利用方案;

(四)利用海岛的保护方案;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保护与利用规划,对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进行审查,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炸岛、实体坝连岛工程等严重改变海岛属性的项目用岛,由国家海洋局征得总参谋部同意后批准;涉及军事设施和国防安全的项目用岛,由国家海洋局会同总参谋部批准;利用外资对岛屿开发经营的项目用岛,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岛上采挖砂石、无居民海岛整体利用,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项目用岛,由县级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管辖区域不明确或者有争议无居民海岛的利用,由共同的上一级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经批准后,由批准机关下达《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书》。经国务院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由国家海洋局下达《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书》。

第十五条《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书》应当包括无居民海岛利用项目位置、范围、面积、用途、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具体格式由国家海洋局统一规定。

无居民海岛利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书》,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申请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四章保护和整治

第十七条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无居民海岛实行严格保护制度。

领海基点所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禁止采石、挖砂、砍伐、爆破、射击等破坏性活动;在领海基点周围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除可以进行有利于领海基点保护的工程建设项目外,禁止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国家海洋局根据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公布无居民海岛保护名录。

纳入无居民海岛保护名录的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禁止开展与保护目的不一致的利用活动;特殊情况下,要使用保护名录内的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应当报国家海洋局批准。

第十九条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报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二十条重要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保护与利用规划,拟定无居民海岛整治方案,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和军事设施的义务。

第五章名称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是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等管理活动时,应当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和名称注销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拟定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和名称注销方案,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领海基点、领海基线外侧、领海基线内侧有海洋权益价值和涉及省际海域界线及其他涉及国防、外交事务的无居民海岛的命名、更名和名称注销,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领海基线内侧的其他无居民海岛的命名、更名和名称注销,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分别报送民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军事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民政部和国家海洋局未提出异议,即可公布生效。

第二十五条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已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无居民海岛名称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会同国家海洋局全国无居民海岛标准名录。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各级地名、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沿海地区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无居民海岛上,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设置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务活动中,或者在新闻、出版、影视、商品、标志等领域使用无居民海岛名称时,必须使用国家批准的标准名称。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或者骗取《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书》,非法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或者未按利用海岛的保护方案履行保护义务,对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九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擅自移动和破坏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志,或者有其他违反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等,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名申请范文第6篇

关键词:化学药行业中药行业专利

专利对制药行业的重要性

专利对制药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制药行业是技术创新高度密集的行业,具有高研发投入、高风险和高收益特点。一方面,从技术上讲,还原解析一种药品相对于研发来说难度要小得多,费用也低得多;另外一方面,药物的成分还必须公开,告知医生、患者以方便使用。这均导致新药非常容易被模仿制造,专利因而成为保护新药最有力的手段。当前国际上的制药巨头都是依靠专利保护其领先地位,专利产品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重高达40%。DavidE•Webber(2003)的研究说明,相对于化学、石油、机械、金属制品、冶金、电机、仪表、办公设备、汽车、橡胶、纺织等其他行业,专利制度对制药行业创新能力的保护最强。

在缺乏研发数据时,丰富的专利数据既可以作为企业层面技术创新活动的投入替代指标,也可以作为产出替代指标。专利指标研究的权威Griliches(1990)指出,尽管存在各种困难,专利统计数据仍然是分析技术变化过程的一个独一无二的指标。在得不到详细的研发数据时,目前专利数据至少能够作为衡量公司间发明活动水平差异的一个替代指标。在我国,上述结论有其特殊意义。我国企业的研发投入数据很难获得,对于企业技术创新研究,专利数据是不可多得的资源。利用企业层面的专利数据进行研究的尝试,对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研究有着积极的意义。

我国制药行业专利数据收集

医药专利数据虽然是公开的,但是要把专利数据变成可供研究使用的数据,还有不少障碍。企业实际控制的专利在专利库中记在不同的申请机构名称下,比如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企业收购的其它企业的名称、企业的原名(因为企业改制的原因,在我国企业更名的情况非常多)等等,甚至申请专利的分支机构也会更名。但是,政府专利机构收集的专利数据库只是把每一个专利记入每一个申请人名称下,不考虑申请人是否属于相同实体,也不记录更名、并购信息。

考虑到上市公司的年报、半年报以及上市材料都是向全社会公开的,信息的准确度也比较有保证,本文以上市公司医药企业为样本。由于多元化经营对利用专利数据进行的研究有一定的负面影响(Griliches,1990),在选择样本时不考虑主业不够突出的医药上市公司。企业样本确定及专利数据收集的具体办法是:

首先找出深沪交易所依据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标示的医药制造类公司,根据财务数据库提供的信息,选择“医药制造”业务上利润和销售收入两项都占50%以上的公司,去除不稳定因素(如主业变更),最后保留62家公司。然后,在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上数据库(该数据库区分中药药品和西药)中查找各公司注册的所有药品,判断该公司绝大多数药品是中药还是西药,将该上市公司列入相应行业。最后全部上市公司按行业分为化学制药31家,中药24家,混业经营7家。为了方便对比研究,本文排除7家混业经营上市公司。最后,以各上市公司母公司和2002年纳入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为统计对象,在国家公开的专利数据库中进行全面查询,统计各公司3类专利的4年积累申请数。

我国制药行业专利数据的比较分析

1993年到2002年间,化学药和中药两个行业共55家上市公司共申请专利825件,其中发明专利248件(约占总数的30%),实用新型专利64件(约占总数的7.8%),外观设计专利513件(占总数的62.2%)。按照专利类型和申请企业所在行业分类,55家样本企业从1993年到2002年的专利申请信息统计如表1所示。

我国制药企业专利申请以外观设计为主,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数量较少

无论是化学药行业还是中药行业,外观专利在全部申请专利中均占有一半以上,中药企业甚至接近70%,平均每家中药企业拥有14.29条外观专利。化学药行业和中药行业实用新型专利分别占总申请数的7%和9%,比例相差不大。但是化学药制造行业的发明专利占总专利申请数的39%,而中药行业的发明专利申请比例只有25%的水平。

化学制药企业各类专利申请都少于中药企业

化学制药行业平均每家企业在统计范围内只申请了5~6条外观专利,而中药行业企业的平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14.29条,专利申请远远比化学制药行业活跃。对比平均每家企业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数量,化学制药行业也和中药行业有较大差距。

我国制药企业平均专利申请水平低下

通过对样本企业中位数的分析,发现我国制药企业专利申请水平较低。化学药样本企业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中位数均为0,发明专利为1,说明一半以上企业几乎没有专利申请行为。中药样本企业情况稍好一些,但是整体而言专利申请数量也非常少。专利数量平均数能够达到15条,主要得益于少数样本企业(如白云山、同仁堂)申请的专利数量非常多,是专利申请大户,拉高了样本企业整体平均水平。

制药企业专利水平与业绩的相关性分析

研究思路

为了考察制药企业专利申请水平与企业绩效的相关程度,采用方差分析方法。首先对化学药样本企业和中药样本企业按照专利类型和专利水平进行分组,然后用方差分析判断组间财务数据有无显著差异;最后对结果加以分析。

因为多数企业的专利申请数较低,每一次方差分析仅将样本企业分为两组。采用不同类型专利4年积累申请数的中位数为标准对企业进行分类,累计专利申请数小于中位数的企业称为A组,累计的专利申请数大于中位数的企业成为B组(可以分别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角度进行三次分组)。采用中位数作为分组指标,主要是因为不管是哪个分行业、哪种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数为零的企业都不少,在分组时考虑平均数会被专利申请较多的企业拉高,专利申请多、但不是特别突出的企业容易分进低专利申请组。

方差分析结果及分析

在业绩指标确定上,本文拟与盈利能力和企业规模两方面考察专利与企业业绩的关系。本文选择了7个有代表性的指标进行方差分析。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利润率和总资产收益率是代表企业盈利能力的5个指标,而职工人数、资产总计是代表企业规模的2个指标。对A组和B组企业2002年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方差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方差分析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制药行业的专利申请水平总体上与企业盈利性水平和规模正相关。统计表明,在10%以下置信水平,存在组间差异的指标绝大多数都显示B组均值显著大于A组。本文选入的所有指标都是正向指标,指标值大就说明企业盈利状态好,规模大。因此,专利申请与企业绩效和规模有着总体上的正向关系。

中药行业的发明专利与企业盈利性显著正相关,但是在化学制药行业这一结论不成立。依照发明专利分组时,化学制药行业的两组没有一种盈利性指标和规模指标有显著差异;而中药行业的两组之间有利润总额、总资产收益率2个盈利性指标有显著差异。但中药企业在企业规模指标上没有显著区别,更加印证了两组中药企业的盈利能力有显著差异。

化学制药行业实用新型专利与企业盈利性和规模均呈现显著正相关,但是在中药行业这一结论不成立。在依照实用新型专利对企业进行方差分析时,发现化学制药行业B组在2个盈利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和企业规模指标(职工人数、资产总计)显著高于A组,显著性水平达到5%以上。

化学制药行业外观专利与企业盈利性和规模均呈现显著正相关,但是在中药行业这一结论不成立。在依照外观设计专利对企业进行分组时,发现化学制药行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较多的B组有3个盈利性指标非常显著地优于A组,这3个指标分别是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利润率。此外,表示企业规模的职工人数和资产总计指标也非常显著。中药企业的两组之间业绩只有资产总计1个指标存在较显著差异,盈利性指标差异均不显著。

以上分析结论与我国化学药和中药现状是吻合的。在化学药行业,我国主要从事仿制制剂药生产,尤其是原料药的生产,自主研发的新药非常少。例如,欧洲主要生产商已经停止生产的四环素、氯霉素、土霉素、链霉素等原料药产品,主要产地集中在我国。在缺乏研发能力,生产同质化产品的情况下,基本竞争环节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和营销环节。一方面,通过提高生产工艺水平,降低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市场营销提高客户的品牌认知度。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正是通过提高这两个环节的竞争力,提高了企业的业绩。

而我国中医药行业与化学制药行业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中药行业拥有自主研发能力,以当前资金与技术实力,中药企业通过努力,有能力进行自主研发。像太极集团、同仁堂、成都地奥这些企业正是因为拥有自己的拳头中成药产品,取得了良好的收益,获得快速成长。因此,体现新药能力的发明专利与中药企业的业绩密切相关。

参考文献:

更名申请范文第7篇

5月28日,2007年度高等学校科技奖励工作会议召开;6月26日,200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启动。高校科技奖励在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起到了哪些推动作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都设立了哪些奖项来鼓励在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高等学校在国家的自主创新中充当了何种角色?为了寻求这些问题的答案,记者专门采访了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副主任周静。

与时俱进,见证高校科技发展

记者:6月1日,2007年度高等学校科技奖励工作会议刚刚结束。科技奖励工作在激励高校科研工作者的创新精神、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运行机制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在去年召开的科技奖励工作会议上,把“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更名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 同时要将其注册为社会力量设奖,这一改革的意义何在?

周静:“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从1985年设立至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每个阶段有不同的名称。第一个阶段是从1985年到1999年,称为“教育部(原国家教委)科技进步奖”;第二个阶段是从2000年到2001年,称为“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第三个阶段从2002年到2005年,称为“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第四个阶段是从2006年至今,更名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

我认为,社会力量设奖是一个发展方向,在国外像“诺贝尔奖”等知名的奖项都属于社会力量设奖。社会力量设奖需要一个让大家逐渐认可的发展过程。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过渡阶段,还需要政府设奖,可是若干年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意识的转变,肯定会过渡到社会力量设奖。截至目前,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已达一百六七十项。但就当前我国的社会力量设奖来看,水平还参差不齐,有些影响力比较大,像何梁何利奖、中华医学奖等;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影响力不大,这需要社会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以及广大高校的共同努力,来扩大我国社会力量设奖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对于高等学校而言,社会力量设奖这个转变也应该提早。所以我们正在努力将其注册为社会力量设奖。

记者:目前,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都设立了哪些奖项来鼓励在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

周静:2005年更名以前,即称为“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时,我们的奖项分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三大类别;2006年更名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的同时,又增设了专利奖。所以,目前我们的奖项设置包括自然、发明、进步和专利四大类。

记者:为何要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别增设专利奖一项?

周静:单独设立专利奖主要是考虑到高等学校的自有知识产权怎么样进行转换,用于生产实践中,这是一个新的发展方向。在2002年以前,高校每年的专利申请量低于当年的成果鉴定数,这说明高校的专利申请是一个薄弱环节。从2003年开始,高校每年的专利申请数超过了一万件。这是一个突破,最大的意义在于其突破了每年的成果鉴定数(高校每年的成果鉴定数是7000件~8000件)。到2006年,又有了一次很大的突破,达到了2万件。不过,虽然增幅很大,但我们也统计了一下,现在高校每年申请的发明专利只占全国发明专利的14%,这与我们每年有一半以上的项目获得国家奖是不相匹配的。

高校的专利不但在申请数量上比较少,而且专利申请后自动放弃的也比较多,即有效专利较少,能够进行技术转移、推广转化的就更少。所以,为了使高校的专利不仅能在一般的申请意识上有所加强,而且还能在实践中运用起来、发挥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们从去年开始特别增设了专利奖。这也是我们奖励工作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

,突出高校奖励特色

记者:“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相比,有哪些异同之处?

周静:“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在基本奖项一致的基础上,又具有自己突出的特色。

从类别上看,2005年以前,我们的奖励设有自然、发明和进步三大奖项,这与国家奖中的三大基本奖项相同,当然国家奖中还包括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共五类;到2006年,改成“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后,我们又增设了专利奖,共四类。

从内容上讲,“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与“国家科学技术奖”也基本一致,只是在自然奖与发明奖的奖励上有所区别:国家奖是只奖个人不奖单位,而我们是既奖个人又奖单位。在进步奖的奖励上,国家奖既奖个人又奖单位,我们仍旧如此。此外,在进步奖的评奖内容上,我们与国家奖也有所不同:从2006年开始,我们取消了对重大工程类的评奖,主要是因为从1985年设奖到2005年的21年时间里,没有一个项目申报重大工程类,单独设奖没有实际意义,所以从2006年开始取消了对该类别的评奖;第二,在我们的进步奖中设有管理科学类奖项,管理其实是一门很大的学问,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有管理学部,各高校有管理学院、有管理学科,从本科到研究生、博士生有管理学专业等等,所以对管理类成果进行单独评奖也是必要的;第三,在我们的进步奖中还专门设有推广类奖项。

记者:刚才您说到从去年更名后,专门设立了专利奖。请问,2006年第一次专利奖评奖的效果如何?

周静:去年是专利奖设立后的第一次评奖,共评出了11项,主要是因为刚刚开设,知道的人比较少、报的项目也比较少。

最初在申请要设立专利奖时,很多人还有些不理解,认为已经设有发明奖,为何又要设专利奖?其实这两个奖项是有很大区别的:发明奖中是含有专利的,但这个专利往往是连带一起的专利;而专利奖主要是奖励单件专利;第二,发明奖中没有要求必须授权,而专利奖则必须是被授权的;第三,发明奖要求应用一年以上,而专利奖中对应用时间没有明显的要求,比如说只应用了十个月,但在这十个月中的确产生了特别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可以申报,不受一年的限制。此次奖励的11个项目都在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以及产业化方面做出了突出的成绩。专利奖的评审将对高等学校专利技术的实施起到促进作用。

记者:每年在召开科技奖励工作会议期间,几乎都要对各大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的知识产权培训。这是否也说明了我们对高校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的重视?

周静:我认为,管理成果的人员一定要有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意识。现在都讲与国际接轨,如何才能接得上?实际上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管理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国外在专利的实施上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而我们国家是从1985才开始实施专利管理的。虽然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在专利工作上也迈出了很大的步伐,比如从全国范围来讲现在专利申请已经超过了300万件;但是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作为成果管理人员如果没有专利管理的意识,其后果无法估量。像杜邦事件、DVD事件等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案例,让我们吃了多少哑巴亏,教训是惨痛的。所以,高校既然是高科技不断产生、新成果不断涌现的源地,就一定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出于此种目的考虑,每年我们的科技奖励工作会议都会做知识产权的相应培训。每年的主题不同,比如在今年的会议上,针对目前高校国防项目越来越多,我们邀请了国防专利局的同志来讲解国防类成果的专利申请与知识产权保护;同时针对高校信息类成果的增多,我们还邀请了信息产业部知识产权办的同志来介绍在信息领域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此外,为了了解我国即将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我们还专门邀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张勤副局长就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相关问题做了专题演讲。

激励引导,奖励与科研联动发展

记者:近些年,为了适应发展的需求,教育部在各类奖项的评奖过程中有何侧重?

周静:在各类奖项的评奖过程中侧重倒是谈不上,只是近几年来高校在报奖的项目上有了一些转向:原来申报基础研究自然奖的项目占了50%以上,现在降到45%;比较而言,近年来申报应用研究的项目逐渐有所增加。这也说明了高校老师意识的转变,注重科研成果与实际结合、与企业结合,走产学研合作之路。

记者:在每年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奖项目中,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规格上,高校都是首屈一指的。这除了反映出高校在科技创新、技术进步上所取得的重大成绩外,是否也说明了高校对科技奖励工作的重视?

周静:的确是这样。现在从国家层面到高等学校都非常重视科技奖励工作。国家科技奖励已经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高校角度来讲,每年在国家奖的各类获奖项目中,高校都要占到一半以上。这里可以体现出两点:一个是说明高校的确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另一个也说明了高等学校对科技奖励工作的非常重视。实际上,奖励不只是对科研人员有激励作用,而且对科研工作也有激励作用。

记者:高校在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上所起到的重要推动作用是如何体现的?

周静:高校不仅是国家基础研究的主力军,还是应用研究的重要方面军,高科技产业化的生力军。可以说,从每年成果的产出、专利的产出到论文的刊出最后到奖励的评出,高校都是当之无愧的主力军。

据相关统计,从科研立项角度看,目前我国高校拿各种项目的综合资助经费不到10%,可获得国家三大科技奖的平均数目却超过了50%,这个投入与产出是不言而喻的。当然,高校也有自己相对薄弱的环节,在今后的发展应当有所侧重。一方面,高校要在产学研的结合上继续努力,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高校还要努力加强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

记者:那么,高校的科技奖励对高校的科学研究又起到了哪些促进作用呢?

更名申请范文第8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改住房是指职工按市房改售房方案购买的住房,包括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市场价出售房改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出售、赠与(或继承)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直接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赠与(或继承)时应先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提出申请,填写《惠州市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或更名)申请审批表》,市房委办签署同意上市交易(或更名)意见后,方可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或更名手续。

第四条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赠与的必须按规定补交房款;办理继承更名的,住房产权仍为不完全产权。继承人再出售不完全产权房产,上市交易按标准价房改住房上市交易程序办理,并按规定补交房款。

补交房款按现行市场评估价计算:

应补交房款=(总房款-原房改时已交房款)×20%

补交的房款由产权人交回原产权单位,并按规定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内统一管理。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的房产,应补交的房款全额上缴市财政住房基金专户。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企、事业单位,补交的房款上缴市财政住房基金专户。

第五条下列房改住房,暂不允许上市出售:

(一)有产权纠纷的住房。

(二)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

(三)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住房。

第六条职工购买的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时按评估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

第七条职工出售的房改住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职工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列入本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后的维修和管理,按照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