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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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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保险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在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必须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对于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发票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商当地保监办确定。

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的式样和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专用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二种,采用汉、英二种文字。电脑票规格190mm×127mm;手工票规格190mm×132mm(32开)。《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业务联,印色为蓝色。《专用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干式复写纸作为印制专用纸,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背涂为浅蓝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样式附后)。发票联、记账联填开的字迹为浅绿色,业务联填开字迹为浅蓝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仍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专用发票》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

在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专用发票》联次,以及增加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由同一付款人统一付款投保同一险种填开多张保单时,可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在“保险单号”栏列明所有保单号或多张连续保单的起止号码,打印空间不足时,可在“附注”栏继续列明。付款人或承保险种不同时,不得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

四、对于约定分期付款的保险业务,应在每次收取款项时,分别开具《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领购、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专用发票》于2001年10月1日启用,旧版财产保险业发票可延用到2002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选择一是12366举报。

选择二,通过所在省国或地税局官网举报,取得举报回执,规定时间内告知你受理,并转主管税务机关查处。按规定需要向你反馈查处结果,也可以申请奖励。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二条出口发票可分为监制出口发票和自制出口发票。监制出口发票是指由各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监管的出口发票;自制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打印的出口发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低开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的行为。

第四条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商务部会同税务总局进行调查,海关总署予以配合:

1、国内企业、相关行业组织等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2、进口国相关政府部门正式提出的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通报;

3、通过海关互助合作,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的行为;

4、其他关于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商务部在接到调查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调查请求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于危害国家对外贸易秩序和对外贸易利益的,将有关材料移交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在接到商务部移交材料起50日内将对是否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移交商务部。

商务部在接到海关总署核对结果之日起10日内,对初步认定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事实的,将有关材料移交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在接到商务部移交材料起50日内对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从事该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移交商务部,但凡涉嫌偷逃骗税需移送稽查部门立案调查的,不受此限。对初步认定不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事实的,商务部应终止调查。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商务部在确认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时,自收到税务总局的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依法对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初步裁定,并将裁定结果在10日内书面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对确认不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商务部应终止调查。

第六条在初步裁定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之日起7日内,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如有异议可向商务部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并可提出听证申请。

第七条商务部对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处罚进行听证的,应当遵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八条自初步裁定做出之日起50日内,由商务部对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最终裁定。

第九条对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商务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视情节,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担任外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以上处罚,将依据《对外贸易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自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十条当事人对第九条所列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的相关调查给予配合、协助。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该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低开监制出口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罚。如发现有走私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调查程序的日期均指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司法实践中发票联和抵扣联的主要区别是:发票联是给购货方的,购货方作为记账的凭证,而抵扣联是给购货方,作为抵税的,发票联做到账里,抵扣联中进项税金,认证了之后,购货方能抵税,抵扣联认证了之后,单独订起来。发票联做为记账用,是购物凭证;抵扣联要给退税科提供,被收回去的,用于税款抵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来源:文章屋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家治理;税收调控;增值税农产品抵扣

[DOI]10.13939/ki.zgsc.2016.03.096

1 引 言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有科学的治理机制,调控经济资源合理配置,信息作为市场资源配置的根本,要实现会计、税收、审计、统计的信息资源共享,只有建立一系列的信息保障机制,保障信息的真实完整,市场配置资源的核心作用才能成为现实,也是我国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

1.1 事态历史沿革及进展

煤矿企业使用的农产品主要是坑木,是企业矿井安全支护的主要材料,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的金额13%抵扣率计算抵扣的增值税。税务机关指导企业办理扣税时,对于收购农产品涉及林业产品的,要求企业提供:砍伐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明;运输证;直至2012年才增加了林权证。纳税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购买收购发票,自行开票抵扣。2012年某区国税局单方面通知企业从2008年购买的坑木不再执行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的优惠政策,需要转出补交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并且从2012年后煤矿企业购进的坑木,一律不再享有《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的规定。截至2012年10月11日,71户纳税人补交增值税3036万元,税收滞纳金1656万元,税款已补缴入库。纳税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征收和政策解读非常困惑,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走上漫长的维权路。2012年11月向市人民政府书面反映,市政府责成某市国税局核实情况,税务机关将核实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反馈纳税人:

第一,这次活动是遵照国税发〔2012〕17号文件开展的2012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是辖区71户煤炭企业(辖区煤炭企业为82户)纳税人自查为主的税收专项评估工作。

第二,针对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某区国税局认为部分企业的涉税风险未得到有效化解,进行了两次排查涉税风险,两次自查合计补税3036万元,滞纳金1656万元,只有11户企业对涉税风险认识不足,未确认补税情况。

第三,某区国税局在此次专项税收评估工作中采取的是税收政策宣传、纳税人自查为主,税务机关辅导为辅的工作方式,没有采取税收稽查方式,因此不存在税收违规处罚。

纳税人对市国税局反馈的情况普遍认为不能理解,通过多种渠道反映情况,问题到2015年仍未得到解决,纳税企业联名寻求法律救助,某律师事务所发函税务机关,代表企业行使知情权,要求税务机关解释说明该案例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性,最后对律师事务所回函如下:

第一,涉及企业数及补缴税额数的核实情况。某区国税局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涉及农产品(坑木)补税的共有41户纳税人,农产品(坑木)转出增值税金额19629295.70元,滞纳金839866.94元,合计20469162.64元。并非律师函中71户纳税人,4692万元坑木进项税额及滞纳金。

第二,关于加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关于煤炭企业能不能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并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的核实情况。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五)》的通知》(云国税函〔2005〕731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向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的个人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才能开具收购凭证(“云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或“云南省烟叶收购发票”)。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单位购进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取得农业生产单位按规定开具的“云南省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方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云财税〔2012〕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的农业初级产品,可以向对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四,关于检查年度的核实情况。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发〔2012〕50号)文件要求: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地方商业银行、地方股份制银行、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年度为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

第五,关于从2012年至今,某区国税局不再执行坑木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质疑的核实。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2〕99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的农业初级产品,可以向对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2012年以后符合文件规定的,某区国税局严格按文件执行,给予抵扣。

第六,案例中农产品(坑木)增值税自查补税情况。一是向非农业生产者购进,补税1113979.45元;二是不符合抵扣规定补税16269049.80元;三是用于非应税项目2246176.46元。

第七,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法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二是《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五)的通知》(云国税函〔2005〕731号)第三条;三是《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2〕99号);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五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六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12〕17号);七是《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2〕99号)。

1.2 纳税人的法律援助

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存在税务纠纷或对税务机关征税有异议的,只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对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进行公告。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享有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信息的权利。

煤矿企业坑木抵扣增值税的税收纠纷,是税务机关强势征税行为,为完成税收计划指标确定的“重点税源”,所谓的自查行为,实质是要求企业从2008年坑木抵扣过的增值税,需要转出补缴增值税,还要征收税收滞纳金,自查行为不成立,税务机关有违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的事实。

第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第二,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征税范围中的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煤矿企业坑木抵扣增值税进项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国税发〔201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检查的时间为2010年和2011年,不追溯到2008年,某国税局征税过当。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从事态延续性来看,从1994年以来纳税企业均是在税务机关指导下办理农产品增值税的抵扣和增值税的缴纳,纳税企业没有过错,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煤矿企业使用的农产品主要是坑木,属于矿井安全支护的主要材料,是企业主要的费用开支,不属于新建矿井使用,不构成固定资产。

第六,税务机关依据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五)的通知》(云国税函〔2005〕731号),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云国税函〔2009〕415号),属全文失效或废除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七,截至2012年8月3日,71户纳税人补缴增值税3036万元,税收滞纳金1656万元,税款已补缴入库。该资料来源于某市国税局向市人民政府的报告:《关于某区煤矿企业坑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税务处理事项的核实情况报告》,为慎重起见,相关部门对涉税企业进行数据资料核实,不完全统计(只有35家企业)涉税和滞纳金就达3885万元。

1.3 案件的结尾

此次增值税农产品抵扣纠纷,税务机关以煤炭企业向非农业生产者购进自行开票抵扣和购入的农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矿井建设或修缮)为由,要求企业的自查并具有明确的指向,自查中必须明确列示:一是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向非农业生产者购入);二是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用于矿井建设、维修);三是没有具备四证的(砍伐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明;运输证;林权证),税务机关根据自查报告的情形,认定税务机关在此案例中的征税行为合法。煤炭企业的办税人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大部分的企业负责人心存担忧、舍财免灾的思想。国家征税机关依法征税也要考虑行业的情况,煤炭企业购进的坑木或其他支护材料是企业经营中主要费用开支,如果这两项进项税额抵扣源减少,剩下的炸药、雷管又能抵扣多少?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年前8个月,规模以上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利润总额同比下降46.1%。煤炭企业亏损面超过70%;有70%的煤炭企业减发工资,30%的煤炭企业出现欠发工资现象,20%的煤炭企业工资下降幅度超过10%,繁杂且沉重的税费和基金使企业已经难于承受。本文只提供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的纠纷以及相关法律适用效力,涉及国家治理的诸多问题无法作出深层次描述。

2 结 论

国家治理中税收调控,就是通过税收法律协调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实现国家税源控制,国家进行资源分配,发展经济同时也积累国家财政收入,抑制不公平竞争,同时减少对纳税企业及行业的伤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从而把财税体制改革的意义提高到国家治理的高度,让人感受到中央深化改革的决心和注重顶层设计、筹谋全局的大智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Z].2001-04-2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Z].2008-11-10.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Z].1995-06-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 浅析; 发票管理; 涉税风险

我国是一个“以票控税”的国家,发票在我们的日常经济业务中非常重要。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经常发现纳税人由于不懂得发票管理政策,出现了白单列支、不按照规定取得发票、取得了假发票、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从而补税、交罚款及缴纳滞纳金,使企业蒙受了不应该有的损失。因此,取得的发票一定要符合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即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一、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

一是合法性。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发票的票面格式、内在构成要素和印制要求都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二是真实性。即发票所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对商品交换活动的真实反映。

三是统一性。即同一时期,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行业或同一经济性质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发票是统一的,同时也要求税务机关在设计发票种类、式样时,统一规定全国发票监制章的规格、印色和形状,统一发票用纸,统一发票的防伪标识。

四是及时性。即要求填写单位和个人在商品交换活动发生后,及时开具传递发票,以确保发票所反映的经济信息的时效性,同时也要求用票单位和个人不能超前或滞后开具发票。

发票的四个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缺少了合法性,发票管理就失去了法律依据;缺少了统一性,就失去了发票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失去了真实性,发票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没有了及时性,发票就不能准确、及时反映商品交换的全貌。

二、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对比中的涉税风险

(一)发票的缴销

与旧的《发票管理办法》相比,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在第二条中增加了“缴销”两字。意味着从发票的印制到发票的销毁,即从发票的生到死,国家都对其进行监管。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要对从税务局领购的发票进行严格管理,对发出去的票据,要及时将存根联装订、归档,以备查。

(二)法律层次

此次的《发票管理办法》,法律层次较高,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属于行政法规。不但是处理发票问题的重要依据,也是法院等部门执法的重要依据。比国税函或国税发等文件的层次高,采信范围广。

(三)发票的领购

领购发票需要盖发票专用章,一般情况下是对没有财务专用章或个体工商户才有的,新《办法》要求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而不是旧《办法》在财务印章与发票专用章之间二选一的方式,新《发票管理办法》还对发票专用章式样进行了总局层次的规定,其地位大大提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明确,从2011年2月1日起将在全国启用新的发票专用章式样。旧的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而发票上面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原有的加盖财务专用章已经不能使用。这要求会计人员在接收发票时,一定要注意发票的样式、章的样式,因为国税局的新版发票已经,原有的旧版商业销售统一发票、销售定额发票已经停止使用。避免因发票不合规范,给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虚开发票的界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在第二十二条对“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即: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与以往相比,其中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范围。与此同时,相应的处罚条款也发生了变化。举例说明:某纳税人甲通过纳税人乙的介绍为丙公司开具了劳务发票,票面金额为10 000元,但甲与丙公司并没有发生真实的劳务业务。按照旧《发票管理办法》,甲和丙公司的行为都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乙的行为在旧《发票管理办法》中未做规定,因此无法处罚。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纳税人丙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甲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乙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上述甲乙二人以及丙公司的行为均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的重大变化之处。同时对甲乙二人以及丙公司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也加大了力度,甲乙二人以及丙公司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五)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按照上述规定,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发生销货退回及销售折让情况分作两款进行细化规定,同时对发生销售折让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二是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加条款需要开具红票的:须取得对方有效证明,这样对于企业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也便于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例如某企业,2007年度管理费用账户有这样一些白条费用:(1)白条支出餐饮费20万元,其中10万元为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6万元是该企业在职工食堂中用于招待客户的就餐费用,另4万元为在外招待客户的就餐费用,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发票(以上费用均真实),经核算该企业2007年度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2)白条支出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0万元(张某家属出具收条);(3)白条支出会议费1.5万元;(4)白条支出厂房租金2万元。上述白条费用,哪些可以在税前扣除,哪些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可以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的就餐费6万元,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这就是说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只要能提供真实的“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而不一定非要“合法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白条支出职工食堂招待客户就餐费6万元,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该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既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又不属于“其他经营活动”,该职工家属也不可能为此开具发票,税法也没有规定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的管理费用中,包含“劳动保险费”。劳动保险费项目中又包含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怃恤费等费用。因此该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

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白条支出职工在食堂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白条支出在外招待客户的就餐费用4万元、白条支出会议费1.5万元、白条支出厂房租金2万元等计7.50万,在未取得正式发票时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相关性原则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企业职工的就餐费用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职工在就餐时应自行向食堂购买餐券或直接用现金购买,食堂单独建账,自收自支,这个费用与企业损益无关。因此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该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这里准予税前扣除的会议费,必须是真实的“合法凭证”,而白条不是合法凭证,因此白条会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白条支出在外招待客户的就餐费用、白条支出厂房租金这些费用属于接受“经营服务”和“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发票”,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三、应当补开发票的白条费用

白条支出在外招待客户的就餐费用4万元、会议费1.5万元、厂房租金2万元等计7.50万元,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汇缴期结束前或税务机关依法进行2007年度企业纳税情况检查前,该企业应当向餐费、会议费、租金收取方索取发票或自行到当地税务部门补开发票。否则这7.5万元白条费用不仅不得税前扣除,而且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

目前,由于现行税法对准予税前扣除的费用,哪些应提供“有效凭证”,哪些应提供“合法凭证”没有作详尽列举。那么一笔白条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条件,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费用合法真实。所谓合法是指白条费用所支出的项目,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真实,就是要坚决杜绝虚列费用支出的违法行为。

2.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白条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应由纳税人个人支付的生活费用、用于业务招待费以外应由个人承担的招待费用等。

3.符合有关扣除标准。税法对有关费用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一)发票使用环节问题较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如一些服务行业找借口不给发票;有些洋快餐店(肯德基、麦当劳)不及时向客户提供发票;二是超出经营范围使用发票。如娱乐业开具服务业发票;三是不按规定取得发票。如消费者自己不需报帐或者开具发票,消费者一般会放弃索取发票的权利。四是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使用混乱等。

(二)饮食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在饮食消费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个人消费,大部分顾客在用餐后以现金支付而又往往不习惯于索取发票;即使有个别顾客消费后提出索要发票要求,商家受利益趋动,也以各种理由搪塞或以价格上的优惠,使其放弃了索票的权利;部分大酒店在对外承接喜酒婚宴时将大笔金额的营业收入不入帐,偷逃税收;对一些双定纳税户,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准确核算补税依据,甚至有些纳税户反而公开叫嚷税负过重、定额偏高;还有一部分定额发票存在重复流通使用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饮食业“以票控税”,进行源泉管理。

(三)从事装修、装璜的个体经营者税收失控。

1、由于个人装修私宅,在众多的装璜、装修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该行业点多面广,分散劳作,但发展迅猛,而税务机关征管力量相对不足。

2、大批个体装修装璜队伍应运而生,占领了家居装饰、装修装璜的大部分市场,施工者与房主大都是私下协商,现金交易,又不索要发票,以致逃避纳税。

3、装修用户为了贪图便宜或省钱的需要,一般不会要求施工者开具发票,这就给从事建筑安装单位或个人从事装修装璜的业务提供了偷逃税的便利。

(四)房屋租赁业漏征漏管日益严重。尽管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但由于对租赁业发票管理没有及时跟上,加上宣传力度不够,日常管理不够细化,使得出租行为都必须开具《租赁业发票》成为空话,承租人也没有按管理办法凭有效票据支付租金。造成了房屋租赁业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五)社会办学税收管理不到位。现在社会上办培训班、研讨班、考前班、奥数班的不在少数,平时节假日,暑期及寒假,是一些经营者的收费集中的时间,由于这些办班者用自制收据或凭证收款,加之管理松懈,致使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

(六)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发票管理不到位。一些纳税人不属于优惠对象,也打着税收优惠的幌子,假借他人名义冒领优惠发票,给正常税收管理秩序造成了混乱。

二、意见及建议

(一)使用点菜单控制饮食业税收流失。点菜单(酒水单)的使用是饮食行业在实际经营中的一大必备环节,它所表明的品名、金额等内容一般比较全面,而且顾客一般按点菜单所列内容、金额买单结帐。对此税务部门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除目前采取的以票控税等方法外,建议利用饮食业经营的这一特点,对饮食业的点菜单、酒水单加以规范管理。建议由税务部门印制并无偿提供企业或个人使用,做到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纳税户按需领取,按序使用,也可由企业按照税务部门的征管要求自行印制。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可拟定规范性文件,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作为其它有关涉税资料要求纳税人对点菜单、酒水单进行保管。在纳税人办理具体的纳税申报中,税务部门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报送。为操作简便,平时可以按月报送点菜单汇总表,点菜单留纳税户备查。管理、稽查、发票可对使用点菜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重点监控,对违反规定使用者进行处罚。总之,通过加强饮食业点菜单的管理,以达到进一步源泉控税的目的。

(二)可以采取“积票有奖”(积累定额发票有奖)的办法,提高个人索取发票的积极性,促进饮食业发票用量的增加。“积票有奖”是在有奖定额发票实行“刮开式”即开即兑中奖基础上的又一次兑奖,即消费者凭积累消费取得的有奖定额发票,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兑换即开型体育彩票。如:累积发票票面金额满200元可兑换面值2元体育彩票一张;累积发票票面金额满300元可兑换面值3元体育彩票一张;累积发票票面金额满400元可兑换面值5元体育彩票一张;累积发票票面金额满800元可兑换面值10元体育彩票一张;累积发票票面金额满1000元可兑换面值20元体育彩票一张。

通过此举,来吸引广大个人消费者积极参与到发票管理工作中来,提高广大个人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使纳税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形成发票管理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从而促进税务机关税源监控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税收收入的增长。

(三)对个人家居装修、装璜,可以采取地方税务局委托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建设管理部门等实行专人管理,对装修、装璜的家庭进行发票知识的宣传,实行专人代管监开发票,专人登记台帐。

(四)对发票要规范使用,合理发放。

1、对行政或企事业单位使用填开式或剪填式发票的纳税人要进行发票种类及领发数量清理,对不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且不能及时提供财务报表的,要取消领购大额发票资格。

2、对一些购买定额服务业发票的纳税户的用票情况要加强巡查,如发现跨行业使用发票,比如转借或提供娱乐业经营户的行为,要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3、对举办各类培训班,奥数班等,要列入发票管理监控重点。

(五)要及时调整下岗再就业优惠发票管理办法,严格做到三个一致:发票发售对象与税政审批对象一致,发票发售对象与经营业主一致,发票发售对象与开具发票对象一致。同时,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发票的发放量建议与定税的税款折算的营业额作为领购的限量,如果超过部分要书面写出发票领购申请计划报管理分局审批,待管理分局核实纳税户经营规模有了变化,而且开发票者是下岗再就业的经营者本人时,方可签字同意加领发票。最后传递到发票发售岗据此办理。

(六)加强对欠税及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对不按时缴纳税款的欠税企业,可采取停供发票或先税后票的供票办法来进行管理;对重点用票户和一些核定征收税款大户要及时掌握应税收入和发票使用情况,以便更好地对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