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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落实及项目对接与实施情况
(一)加强了生态保护力度,开展了生态乡镇的创建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全面实施”的原则,以重点项目的实施,带动生态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把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中一些能产生效益的项目推向市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立政府引导型的多渠道投资机制。先后开展了生态风景区、无公害蔬菜基地、有机茶基地、土地整理等重点项目建设。目前我县正在组织编制生态县建设规划,积极申报省级、国家级生态县。
(二)强化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2011——2020年《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的实施以及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构建生态大县,也是实现城乡统筹、改变当地落后面貌的重要一环,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造国家级生态县具有巨大的鼓舞和推动作用。2012年我县选取位于我县城乡接合部的、竹市两镇选取13个行政村积极申报2012年省县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区项目建设。2012年6月,我县被确定为2012年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区,获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1500万元,县级需配套资金642.9万元,计划总投资2142.9万元。获得批准后,我县精心组织实施,按时保质完成了项目建设。一是狠抓农村饮用水安全,对示范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建立严格的保护措施。二是狠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三是狠抓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四是狠抓畜禽养殖污染治理。2013年1月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组织联合验收工作组进行了验收,我县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区项目建设验收合格。
(三)积极申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工作.力求通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进一步改善农村面貌,逐步形成生态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的人居环境。在改善和提高生产生活环境与生活质量的同时,大幅度提高居民综合素质,引导居民的价值取向、生产方式和消费行为向持续发展型转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为此我局积极与上级联系,进行项目对接,积极申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项目。项目总投资4269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省财政资金5336.25万元,地方财政资金4695.9万元,各部门整合资金12380.1万元,社会资金3201.75万元,农民投工投劳折算资金17076万元。
(四)积极申报垃圾填埋场及周边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工程项目和县粮食主产区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项目。我局于2011年申报了“垃圾填埋场及周边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工程项目和县粮食主产区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项目”,经多次与省厅、市局汇报衔接,市环保局就项目的申报按照省厅精神召开了专题项目对接与项目技术方案编制会议,2013年8月,已将所有申报材料上报省厅,并呈报国家环保部。垃圾填埋场及周边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工程项目预计总投资2.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支持1.8亿元,地方配套资金3000万元。县粮食主产区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项目面积499平方公里,资金未明确,视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可行性,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国家、省等多级进行适当土壤环境保护补偿。
(五)积极申报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和重金属污染整治项目.2011年,为威凌金属公司脱硫工程争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80万元;2012年,为云峰食品冷冻公司废水治理项目争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46万元;同年,为我县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争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110万元;2013年,为华兴锰业公司争取重金属治理资金300万元。为解决我县花园铅锌矿采区历史遗留尾矿及废渣的污染问题,服务于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大局,我局全力以赴配合全省完成国家、省规划确定的任务,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在项目对接上,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汇报,积极申报我县花园铅锌矿采区废渣综合治理项目。该项目总投资3000.02万元,申请中央资金15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和自筹资金1500.02万元.
二、请求和建议
第二条本办法称财政专项资金,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项资金。具体包括:
(一)、用于支持工农业生产、文教卫生、科技事业发展的各类专款;
(二)、用于储备重要商品和物资的各种储备费用;
(三)、用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专款补助;
(四)、用于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生产、生活和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各类专项补助;
(五)、其它财政专项拨款。
第三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监控机制,加强源头控制。严格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需申请上级支持的项目,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建立档案,科学筛选,实行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需上报时从项目库中组织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第四条专项资金落实后,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按上报方案积极组织实施,财政和主观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第五条为防止专项资金挪用、挤占和浪费,除部门经费性补助外,其它专项资金一律实行报帐制。
(一)、上级明文规定县级报帐的专项资金和数额较大、涉及面广的项目实行县级报帐制。
(二)、对涉及新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实行乡级报帐制。
第六条为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好,成立由财政、监察、审计三部门组成的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财政局,定期研究管理专项资金的具体事宜。主要任务是:
(一)、项目实施前,审查项目实施单位资金用款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和上级部门批复文件及预算方案等相关材料。
(二)、项目实施中,监督项目实施质量,提出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拿出整改意见。
(三)、项目实施后,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决算资料和有关部门出具的绩效评估意见,进行最终项目验收。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扶持重点
第五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梁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报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一、主要内容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一)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元、2500元、1**元、2**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市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三)实施时间。自**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区县商务局备案审核通过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二、主要任务(一)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1.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以区县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网点所在地的区县商务局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区县商务局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2.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区县、乡镇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3.组织调配货源。销售企业要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4.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区县商务局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区县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6.提供优质服务。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区县财政局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区县财政局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7.积极开展宣传。销售网点要配合市及各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区县商务局报告。8.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9.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市及各区县商务局、财政局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二)商务局主要任务1.制定实施方案。市及区县商务局要会同市及区县财政局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2.开展业务培训。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商务局、财政局、乡镇财政所、销售网点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3.广泛宣传政策。市及区县商务局要会同市及区县财政局,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4.受理网点备案。区县商务局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做好网点备案审核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5.规范市场秩序。市及区县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6.做好协调服务。市及区县商务局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7.加强监督管理。市及区县商务局要会同市及区县财政局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市及区县商务局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区县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8.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市及区县商务局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市商务局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三)财政局主要任务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市及区县财政局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2.分解拨付补贴资金。市财政局测算全市及区县补贴资金规模,做好补贴资金计划,及时将中央和省级补贴预算资金分解预拨到各区县财政局,并根据各区县补贴资金兑现的动态情况进行资金调度和划拨。3.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区县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4.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区县财政局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区县财政局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5.建立资金台账。区县财政局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6.加强监督管理。市及区县财政局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市财政局举报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7.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为召集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农村信用联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市家电下乡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协调机构,切实搞好协调服务。(二)强化协作配合。市及区县商务局、财政局要加强与宣传、公安、工商、税务、质监、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促进家电下乡产品的流通;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农村信用联社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各区县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xx〕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xx〕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地区。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等三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其中,三项因素权重根据各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需求、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等综合确定,财政困难程度参照中央财政上年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以当年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为准。
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以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或签订收购、租赁协议确定的套数为准。
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对于采取先拆后建的地区,以当年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对于采取先建后拆的地区,经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认定,以当年开工建设安置住房户数为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的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pide;(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系数)&pide;(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pide;(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
公式中,年度租赁补贴户数,指当年计划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计划发放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实施的发放户数;年度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指当年计划筹集套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筹集套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筹集套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指当年计划改造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改造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改造户数。
第六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各市、县申报资料,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地区以及各市、县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及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以及列入规划、计划的项目发生变更的,以市、县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
(二)省级相关部门加盖部门印章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表1)、《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2)、《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4)。
(三)各市、县有关部门上年度实际发放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名单复印件;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证明以及签订收购、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上年度各市、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收购)方案,以及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和补偿决定复印件。
(四)省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对市、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五)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不按时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的地区,财政部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将酌情扣减分配给该地区的专项资金数额。
第七条 专员办应对地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数据比例不低于该地区申报数据的20%。抽查审核结果与报送数据相差较大的,应当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核实数据后重新报送。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审核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应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表(附表5)报送财政部,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
第八条 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将专员办审核认定后的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和相关文字说明,分别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未附专员办审核意见的,将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
对于年底专项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财政部将酌情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每年5月31日前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次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专员办。
省级财政部门分配专项资金时,可以适当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倾斜。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
(二)支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和在市场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支出(含项目资本金注入),以及政府对企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贴息等支出。
(三)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收购)、安置房建设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贷款贴息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03项“棚户区改造”、06项“公共租赁住房”和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员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申报和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经核实后,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由财政部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各地区应当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资料申报与审核,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一、2013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积极抓好科技项目申报工作
1、挖掘资源,提高项目申报质量。今年以来,我局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对科技项目资源做到早摸排、深挖掘,采取电话联系、走访企业、组织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近距离与工、农企业沟通和询问,深入了解企业需求,特别是和我县特色产业密切相关的内容和需求,我局干部职工全力以赴投入到项目争取和服务中去,根据科技部和省科技厅项目申报指南,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对企业的项目申报材料,安排专人逐项精细指导、认真审查,通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努力提高项目申报资料的质量。上半年,我局共组织申报各类科技项目6个,其中国家级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2个:县皮制品加工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绿色合成永固紫的生产工艺研究;省重点新产品新产品计划项目1个:U型滴灌技术开发;市级农业支撑计划项目2个:温室大棚蔬菜绿色栽培技术师范及百合新品种-“龙牙”引进示范;市级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配套项目1个:科技入园技术应用。
2、做好跟踪,积极向上争取。对上报项目,县科技局积极做好跟踪服务,保持与省科技厅、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我局班子领导经常带领业务人员深入到企业和基层调研,认真指导企业提炼包装项目,为企业申报项目提供一切必要的服务。同时,对已立项的项目,认真做好管理工作,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实施;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提高各类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绩效。
(二)积极推进科技成果管理及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
为贯彻新时期国家科技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高县的科技创新整体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我局积极做好科技成果、专利申报及管理、奖励工作,强化科技进步奖申报工作。今年上半年通过申报鑫力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F—60001多层挠性印制板”项目,已获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蚕桑办的“桑园套种竹荪”和丰海农业科技公司的“U型滴灌”两个项目获得了市科技进步奖;另外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的“绿色合成永固紫的生产工艺研究”通过市科技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这大大调动了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增强了全县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氛围和科技创新整体能力。
为贯彻落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省知识产权富民强县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我县知识产权工作,推进我县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县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我局特此向县政府申请成立了知识产权局,并配合县政府向上级部门申报了省知识产权富民强县示范县建设项目,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科技创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积极抓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为把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提高科技项目实施效果,我局项目办工作人员经常深入项目承担单位,督促推进项目实施。果业局承担的井冈蜜柚节水灌溉技术示范项目已建成400亩滴灌系统,提高肥水效应,起到示范辐射作用;硕丰白莲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白莲生态种植技术示范项目现已种植连片白莲500亩,并实行莲鱼种养模式,开展生态种养技术示范,实现了农民增收;鑫力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F-60001多层挠性印刷版项目由“实验阶段”到“中试阶段”,再由“中试阶段”到“工业化生产阶段”的两次跨越,掌握了该项目的技术关键点和技术难点,优化了工艺路线,为规模化生产奠定了基础;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成立了相关实施工作小组,出台了《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县健康服务平台构建与常见多发病防治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实施管理细则》及《县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细则》,并组织有关人员赴北京、山东等地考察远程医疗会诊网络。整体项目实施正按照制定的项目年度计划逐步推进。
(四)积极申报2011-2013年度科技进步考核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和中央农村工作精神,落实《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和《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积极准备相关材料,总结我县科技进步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成效,全力做好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目前,考核材料已上报省科技厅。
(五)积极抓好科技扶贫工作
今年,我局积极配合科技部做好扶贫工作,在科技部扶贫团的指导下,今年上半年先后举行了县与井冈山大学科技合作对接交流座谈会、全县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座谈会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民信息计划”培训活动。这一系列活动的开展极大地推动了我县的科技交流和科技创新工作。
(六)积极做好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今年,我局大力加强与井冈山大学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强化与井冈山大学科技项目合作,签订合作项目6个,并且拟定了县与井冈山大学科技合作框架协议、有关部门与井冈山大学相关学院的科技合作协议,另外还打算聘请井冈山大学7名专家为我县科技顾问。
(七)积极开展科技活动周活动
今年,我局开展的科技活动周共花费经费1.5万元,积极组织全县科技特派员下乡进村,与农民群众面对面开展科技培训和科技咨询活动,发放技术资料1万份。并且利用县图书馆、科技局图书室免费向群众开放,吸引了2000余人来图书馆、图书室借阅科技书籍;利用井冈山大学与我县进行科技交流合作机会,组织井冈山大学及我县科技人员参与千名科技便车进园区(乡村)活动,确立了7个科技合作对接项目。此次活动全面的提高了广大劳动者的素质,为连接服务三农、改善民生、依靠科技振兴我县经济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八)全面抓好扶贫村和新农村建设工作
今年,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我局把扶贫村工作列为全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了对扶贫联系点里田镇平原村、里西村的科技指导,经常深入扶贫联系点展开调研,分析贫困原因,积极寻找科技扶贫重点帮困的突破口,为做好2013年的扶贫工作;全力抓好象形花溪村的美丽乡村工作,并且已着手修建进村水泥路,在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新农村建设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九)全力抓好招商引资和招工工作
为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利用科技优势,积极主动地搞好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引进域外资金,抓住有利的机遇,耐心工作,有效的促成了与投资者的全面合作。目前,江苏聚杰集团5000万“天然冰片”项目落户高市、莲洲。在做好引进资金、引进项目的同时,注意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为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深入开展、做好向域外推介工作、更多更好的吸引域外资金来我县投资奠定基础。企业招工上半年完成2人。
二、存在问题
(一)全社会的自主创新意识还偏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还不够高,统筹协调全县知识产权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力度不强。
(二)社会发展水平低,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劳动者文化素质不高,给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知识普及带到了一定的难度。
(三)人力资源不足,特别缺乏综合性复合型人才,科技培训及人才引进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局将正视存在的困难问题,继续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布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富民强县和建设和谐小康适合为目标,以科技创新与体制创新为动力,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完善创新体制建设,大力发展高新科技企业,加速科技成果的转换与应用,促进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一)继续加强各类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及实施力度,积极做好现有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省科技厅的项目申报要求,认真研究把握政策重点,围绕我县优势产业,申报科技项目,加大争取上级科技资金支持。协调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落实工作。对于已上报的项目,协助项目单位紧盯不放,积极协调;跟踪落实好科技项目批准立项工作;继续做好宣传、调查,摸清上级政策,积极帮助项目单位实施好科技项目,争取上级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扶持。同时,抓好已完成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加大科技入园入企力度,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围绕我县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积极推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实现强强联手、优势互补,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做好县政府与井冈山大学战略合作的对口联系和服务工作,促进合作条款的落实。深入企业宣传科技政策。使科技政策真正覆盖园区所有企业,进一步激发园区企业依靠科技开展创新创业的热情,帮助企业争取科技政策。积极引导企业进行和完善科技创新活动,努力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计划和政策扶持,积极帮助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协助园区落实好各项科技政策。通过与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努力为园区内企业落实好国家、省、市的各项优惠政策,使园区内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20__年以来,我局按市委、市政府的安排布暑,结合单位工作实际,于年初制定了全年的工作计划及目标任务,落实了工作目标责任制,重点在“加强市校合作,为特色产业开发开展基础性研究;加强各级各类重点科技计分项目的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加强以中药材等为主的特色农业产业化开发,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以特色农产品为主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好全年的工作,促进的科技进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一、加强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及产业化开发工作
在村建立了占地260亩的中药材科技示范园,建有50余个品种40亩的道地中药材品种展示园、20亩中药材苗木繁育园、50亩桔梗GAP规范化栽培技术研究园、50亩中药材高产栽培技术研究园、100亩的高产栽培示范园。现正在建设灌溉系统、道路等配套设施。帮助天予药业公司在八台、堰塘、固军、大竹、钟亭等23个乡镇建立中药材生产基地2.2万亩;协助公司在本市内及城口、镇巴建立中药材收购点58个;帮助公司建立起优质茯苓菌种培养体系,培养菌种10余万袋,在市内15个乡镇栽培茯苓8余万窖;协助公司收购了达州市满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该公司有医药连锁店123家;协助公司积极争取省经贸委技改项目,申报的“中药材有效成分提取技术改造”项目已获省经贸委组织专家评审立项。
二、积极申报国、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通过积极组织申报材料争取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我市申报的“优质马铃薯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及深精加工产业化示范”通过达州市、四川省科技、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已上报科技部,位列全省8位,有望获得国家通过审批。向省科技厅申报了“旧院黑鸡新品系选育及开发利用”、“巴山早芽地方茶树优良品种选育”、“桔梗等道地优质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等3个科技攻关项目。向达州市申报了“中药材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巴山早芽地方茶树优良品种选育”、“富硒茶叶开发价值研究及种植发展规划”等3个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三、积极组织科研项目的实施
有效了开展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重点加强了“巴山早芽地方优良茶树品种选育”、“旧院黑鸡新品系选育”、“皮桔优良品种选育”、“中药材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等省市和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巴山早芽地方优良茶树品种选育”项目实施进展顺利,今年扩繁培育了种苗20万株,制作样品送省茶研所进行品质化验,计划下半年送样开展省级区域试验,有望于20__年进行省级优良品种审定。
四、组织开展特色农业适用技术培训
由科技局牵头组织农业、畜牧等部门的科技人员对全市53个乡镇的农业服务中心技术人员、中药材生产专业大户等92人进行了为期1周的中药材、干果、旧院黑鸡等特色农业适用技术培训,编印发放了《特色农业栽培技术》书刊。向省科技厅争取经费组织市内60余名乡镇党委书记、村委主任前往省科技职工大学开展为期一周的“新农村建设技术培训”。
五、积极开展科技宣传活动
一是加强“科技活动周”宣传活动。市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科技局、科协、太平镇人民政府成功举办了市20__年科技活动周“携手共建创新”大型主题科技宣传活动,活动中,市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展示和宣传了各类科技创新成果、新产品、农业新机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科技成果,本次活动共展出了科技创新实物300余件,展出科技成果宣传展板120张,分发实用技术和法律法规宣传资料约10万份、开展科技法律咨询和医疗卫生义诊义检近1000人次。二是组织开展了送科技下乡服务活动。
一、以宣传为载体,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
修武县是旅游大县,每年要接待近300万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在这样的形势下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对修武来说是一种挑战,一次考验。
为抓好创建工作。我县从宣传入手,认真组织开展创建示范县工作。一是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在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开辟食品安全宣传专栏,定期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政策,并利用《食品安全法》颁布和实施等有利时机,组织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能单位、各乡镇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即: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旅游景点,大张旗鼓地宣传食品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舆论氛围。二是成立了创建组织。按照创建要求,成立了由县长常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的修武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领导小组,下设一个办公室和督导组、技术保障组、宣传组三个工作专项组,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三是制订了创建方案。按照创建标准,结合县情实际,县政府制订了创建工作方案,要求成员单位结合各乡镇、各部门实际,制订各自的创建工作推进计划和方案,设立工作台账,倒排时间表,确保创建工作按期或提前完成。四是拨付专项创建经费。为保证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创建工作的实际需要,县政府及时拨付创建工作专项经费46万元,其中办公经费26万元,食品检测设备20万元,保障了创建工作和食品检验检测的有效开展。五是加强了日常协调、检查、督导。为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分管领导定期到基层检查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安排具体创建工作。在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创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多数工作目标已经完成,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7月27~28日,焦作市食品安全评估组对修武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进行了检查评估,对我县的创建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8月28日,修武县将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申报材料和申报表上报到焦作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人了申报程序。
二、以服务为前提,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为抓好监管工作,修武县要求职能部门从服务入手,一方面引导商户规范经营行业;另一方面重拳出击,严厉整治违规行为,形成震慑作用,达到了标本兼治的效果。一是抓服务。要求职能部门创新服务理念,注重扶持、引导、规范企业的发展,以服务促监管,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隐患。如质监局为企业提供“保姆式帮扶”,从企业建厂初期就开始先行介入,从厂区布局、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购置再到产品检验,指导、帮助企业严格按照办证要求组织生产。并帮助企业严格把关管理手册、各项记录等软件材料,确保企业顺利获证。2009年以来,已为11家新上企业提供全程服务,为企业节省各项费用近百万元。在抓好服务的同时,我县还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整治活动。二是开展阶段性整治。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要求,结合修武实际情况,组织职能部门,开展了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五一期间,高考、中招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确保了重要节日、重点时期我县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修武县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下发了《修武县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出台了修武县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督查督办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制订添加剂专项整治抽验计划,按计划开展添加剂专项抽验,共抽验16个品种174批次,合格率92%。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添加剂抽验检测结果,组织职能部门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规范了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四是开展旅游景区、景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确保旅游消费安全、促进旅游发展为整治目标,以“典型示范带动全面、服务指导促进规范、严厉打击净化市场”为整治思路,以打击与规范、扶优与治劣、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整治原则。开展旅游景区、景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在整治的基础上,由当地乡镇政府组织成立了农家乐饭店行业协会,制定协会章程,加强行业自律,使景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五是开展面及面制品、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下发了《修武县2009年农村群体性聚餐活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修武县2009年面及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了城关镇、郇封镇示范带动、其他乡镇全面完善的工作思路,逐乡镇开展以“两个专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班,做到“两个专项”不脱节、不漏管、不断线,引导群众摈弃陋习、合理饮食,上半年收到家庭聚餐申报表535份,基本杜绝以物换物现象。六是开展“抓大促小”专项治理工作。在抓大方面,进一步规范全县35家大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起到示范龙头带动作用,其中6家食品企业获得IS09000认证、2家企业获得HACCP认证。在促小方面,规范了85家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帮助5家小作坊通过上档升级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