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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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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意见》:精准制导、快速反应、全面覆盖、强力出击、形成合力

精准制导,快速反应。市建设管理委主任汤志平表示,快速查处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确保“新账不欠”,是遏制违法建筑蔓延势头的关键。《意见》明确,对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措施。对在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包括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停车场、消防通道等场所)搭建的违法建筑视作障碍物,可由拆违实施部门立即代为拆除。此外,还专门制定了针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快速拆除的执法程序和文书,印发全市拆违实施部门执行,保证全市执法行为的规范统一。

精准制导,全面覆盖。《意见》除对业主罚款外,对设计、施工单位等其他违法建设当事人也作出处罚规定。对违法建筑涉及占用耕地的,由规土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拒不缴纳施工费用或者拒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强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信用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联合征信部门对限期责令拆除、当事人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对搭建违法建筑的个人和单位,在各类先进评比和表彰中实施一票否决。对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将通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食药监部门不予办理生产、流通、餐饮等相关许可;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安或人保部门对租住违法建筑的当事人,不予办理居住证、临时居住证。

强力出击。违法建筑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低。《意见》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拆除而由拆违实施部门实施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并处以罚款,罚款在1万至10万元。

为确保强力出击,《意见》强化了追究不作为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区(县)、街道、居委会(村)三级和城市网格化管理等多渠道的发现机制,要求物业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承担对在建违法建筑的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明确治理违法建筑的履职情况,纳入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组成内容。

形成合力。适用法律要形成合力。汤志平表示,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现有法律对遏制违法建筑的作用,以形成治理违法建筑的合力。

执法要形成合力。《意见》明确将违法建筑治理纳入消防监管重要内容。拆违实施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消防机关并会同公安消防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对占用消防车通道且拒不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使用彩钢板搭建且耐火等级低等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要坚决予以查处。同时明确,对拆改公房等存在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况的,依据《治安处罚法》,可由公安机关查处。

抓“牛鼻子”:党员干部搭建违法建筑 从严处理、加大问责曝光力度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违法建筑之所以“旧账不还,新账在欠”,主要是因为违法建筑的“硬骨头”中有一些是“非富即贵”。不管此说是否成立,典型的示范作用不可低估。

日前,上海市委举行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书记韩正主持会议并讲话,强调,要曝光剖析典型案例,尤其对党员干部搭建违法建筑的,要从严处理、加大问责曝光力度。这在《意见》中已得到落实。目前市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违法建筑治理工作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对党员干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涉及违法建设拒不整改的,对履职不到位、不作为的控违拆违职能部门及单位,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韩正还指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是上海城市管理的软肋之一,一段时间以来,对于违规违法人员甩开膀子乱搭乱建而执法执纪人员被捆住手脚无法整治的现象,广大群众深恶痛绝,这个问题如长期积累,将会极大损害广大遵纪守法群众的根本利益、损害上海城市形象。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工作,要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的内容,形成集中整治的高压态势,渐而形成长效机制等。要为集中整治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既要表扬主动积极作为的职能部门、也要对不作为的职能部门公开问责。只要全市各区县、各部门形成合力,依法从严执法、从严监管,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一定会取得显著成效,真正让广大群众满意。

看看国外如何是处理违法建筑的

记者搜集到了广州日报的相关报道。

英国:不申报必拆除。据旅居英国的华人介绍,在英国,由于土地私有,土地所有者想在自己的土地上搭建什么房子都是个人的自由,在自己房子上加盖一层那也是合法的,需要到当地议会或者规划局等部门报批一下建筑计划就行。申报后,就有人会来你家视察,看看你报的规划是否有安全隐患,会不会侵犯到邻居的权益,邻居是不是有意见;申报下来就可以建,建完相关单位还会来审查,审查合格盖章通过。英国男子斯坦・弗拉瑟花费6年时间,在自家花园中打造了一条长达30米的“泰坦尼克”号模型。但当地政府称,由于弗拉瑟家居住的房子以前是税收征管所,属于在市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文物保护建筑,而他的那条仿造船已经超出一楼花园4个平方米,事前从未申报,因此属于“违法建筑”,必须限期拆除。

美国:油漆外墙被告上法庭。在美国,自己家建房子,建什么样子,用什么材料都得政府说了算,连门口种点花草也都得听政府的。一个房屋主人按照自己的想法油漆了他们自己家的外墙,结果被邻居告上法庭,理由是这幢房子有百年以上的历史,是属于文物保护级的,再加上这类房子通常都是偏向于柔和色彩,但这家房屋主人却将它油漆成了橙色;致使邻居终日不敢开窗,面对这刺眼的橙色,他们选择求助于法律。

意大利:老贝别墅假山遭调查。意大利政府曾用卫星定位,对比政府建筑许可规划,来彻查违章建筑。目前已经在包括那不勒斯在内的意大利南部发现大批违法建筑,据说可增加税收4.72亿欧元。执法一视同仁,总统也不例外。警方在总统贝卢斯科尼提交辞呈后的没几天,就展开对其违法建筑别墅的搜查。

代为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反洗钱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7(1)-0077-04

一、引言

(一)研究意义。近年来,新型的电信网络犯罪越来越严重,造成了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为遏制态势发展,国家层面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国务院已召开三次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电信诈骗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了《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但从电信诈骗犯罪防控情况看,仍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其中之一是犯罪分子使用的大都非本人银行账户,且掌握着他人批量账户,从而加大了案件的侦办难度。可见,假名、匿名账户是电信诈骗犯罪重要作案平台,如何从源头上堵住此类账户成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防控的关键。

(二)样本选取。随着东部沿海地区、省会城市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出现了向中西部地区、地级市转移的趋势,宝鸡市虚假冒名开户现象有所抬头。为有效遏制虚假冒名开户风险蔓延,自2016年3月起宝鸡银行类义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加强客户身份审核防范虚假冒名开户的通知》要求,开展了特定对象的排查整治工作。截至2016年9月,宝鸡已先后开展排查工作5次,涉及被冒用身份信息101个,辖区19家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及相关身份信息开立账户的多达16家。101个被冒用客户身份信息中,共有65个身份信息在上述机构开立账户159个。经各机构开展客户重新识别,有58个身份信息开立的120个账户存在异常,分别占排查出身份信息、开立账户的89.2%、75.5%。

二、特征分析

通过对宝鸡101个被冒名客户身份信息、账户开立过程、开立账户交易、重新识别情况的汇总分析,区域虚假冒名开户情况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被冒名客户身份信息特征。从地域分布来看,基本为异地,涉及全国19个省,其中以四川、广东、湖北、贵州省居多,占全部身份信息的44.5%(见图1)。从年龄结构来看,20岁-30岁(含)年龄段为主要被冒用人群,共有59个,占比为58.4%;其他依次为30岁-40岁(含)年龄段,占比为19.8%;20岁以下、40岁以上年段相对较少,占比为11.9%和9.9%(见图2)。从性别占比来看,大多为男性,占比为87.1%,但2016年5月后新收集的信息显示,女性群体数量在不断增加。

(二)冒名开户者特征。一是结伴、流动开户特征明显;二是与证件本人外貌相似度极高、年龄相仿,但口音与证件归属地明显不符;三是业务办理过程中,多假借玩手机刻意躲避摄像头;四是对银行业务办理流程、考核机制等较为熟悉,会将身份证信息背熟以应对银行询问,并常以投拆为借口对柜员施压;五是业务办理多选择小微支行、智能柜员机等管控薄弱环节。

(三)冒名开立账户特征。从账户开立情况看,冒用者在机构选择上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主,其次为邮政储蓄银行;地理位置上主要是市区银行类机构集中地段或火车站、汽车站、酒店等交通居住便利地段;办理业务时间多选在交接班时间,早十点、中午十二点、下午四点半左右为高发时段。

从开立账户数量看,开立单一账户有31人,占58个异常身份信息的53.5%,开立账户最多的是12个,涉及1人,占比为1.7%。其他依次为13人开立2个账户、6人开立3个账户、5人开立4个账户、各1人开立5个账户和8个账户,合计占比44.8%。

从账户交易情况看,120个异常账户中,其中已发生交易账户42个,未发生交易账户78个。

(四)重新识别特征。120个异常账户存在以下特征:(1)留存电话。号码归属地基本都为外省,其中以广东居多,其次为云南、海南、四川、浙江等地。目前,98.7%的电话拨打提示为关机、空号或停机,其余电话拨通后无人接听。(2)留存地址。54.7%的账户留存的是身份证地址,其余留存为宝鸡当地地址。值得注意的是,鸡留存地址多为大概方位,如XX酒店、XX路等。经部分机构实地走访,所留地址查无此人或查无此地。

三、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客户身份识别“核对”环节存在制度漏洞。反洗钱现行法律法规要求银行在为客户开立账户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联网核查记录和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但未要求留存履行“人、证”一致核实工作过程的相关证明资料。事后当需要判断一个账户是否为违规开立时,如已过监控录像资料三个月留存期,除犯罪嫌疑人供认外,仅依靠现有留存资料将难以进行准确判断,造成冒名开户事实的不易证明,导致追责、处置停滞,机构内部潜藏着大量的“疑似”账户、“休眠”账户。

(二)联网核查系统呈现数据信息要素不完整。冒名者所携带身份证部分为客户遗失或被盗证件,但目前因遗失或被盗证件无法进行注销,造成补办证件与旧证具有同等效力,二者主要区别是照片、证件起始日期不同。但银行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可核查信息仅为: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和核对结果,致使银行机构在“人、证”是否一致存疑时,无法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查证。

(三)业绩考核与投诉评估机制设置不合理。经调查,大部分机构对办理开户、开通网银等业务有相应考核指标和奖励措施,但对成功堵截冒名开卡行为缺乏相应奖励措施,且因冒名账户后期核实困难,致使柜员在现实利益与或有处罚博弈中出现了道德风险。

(四)现有技防能力与流程管理仍需加强。银行现有身份识别手段主要是利用联网核查系统和身份证鉴别仪,受一线人员工作经验、职业素养等主观因素影响,即使是同一家机构,有着相同的业务处理流程、风险防控体系和考核标准,最终处理结果仍存在较大差异。调查显示,有冒名者在被某网点A柜台识破拒绝后,同天下午在该网点B柜台成功开卡。

(五)风险防控处置措施实施不到位。对成功堵截的假冒他人证件开立账户事件,由于缺少明确规定,大部分机构仅采取业务拒办措施。看似对单一网点内风险进行了有效防御,但实际并未遏制风险的继续蔓延。排查显示,87.9%的冒名开卡人在识破被拒后,依然会选择其他机构再次办理开户业务。另外监管机构对银行受理假名、匿名的开户行为难以认定和取证,对区域风险状况掌控过度依赖于义务机构自主上报,缺乏有效打击措施,也为假名、匿名账户的开立提供了可能。

(六)部分机构对自身风险与漏洞缺乏识别处置能力。从宝鸡统计情况看,过往仅少数银行反馈过成功堵截信息,大部分机构常年“零”报告,这与辖区的风险状况不匹配。常年“零”报告机构主要由于自身所处发展阶段,风险防控能力不强、管理水平不高,依靠自身发现防御风险的能力不足,看似“无险可防”造成了现有管控机制薄弱、工作懈怠。待风险集中暴露后,又往往出现识别管控周期过长、风险实际控制力不强等问题,难以有效处置风险。

四、对策建议

(一)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核对环节制度与措施。要求各银行办理开户业务时现场拍摄和留存客户照片,为后期核验“人、证一致比对”提供证明资料。对已过影像留存期,无法进行“人证合一”核实,应按照《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强账户监测,对开户日起6个月无交易,应暂停非柜面业务,对已发生交易,如监测认为可疑,应列入可疑交易并与当事人核实,仍认为账户可疑的,应暂停非柜面业务,涉嫌犯罪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考虑到无交易记录暂停非柜面业务与影像留存期之间的时间断档,建议缩短无交易记录暂停非柜面业务的时限。

(二)相关部门企业应提升源头治理技术保障。公安部门应尽快推动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做好与银行等用证部门的系统对接,实现与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联网核查,达到丢失被盗身份证件即时失效;增加联网核查系统查询要素,完善数据实时更新、动态维护功能,畅通疑似信息反馈机制,确保信息及时、完整;全面启动居民身份证指纹登记工作,建立冒用身份证人员黑名单制度;电信企业可将电话用户信息与银行实行共享,银行在开户时通过核对客户电话信息,进一步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三)合理设置业绩考核与投诉评估机制。各机构应根据反洗钱法规要求,结合地域、机构自身特点,建立奖罚分明的反洗钱专项工作考核机制,特别对经核实成功堵截的冒名开户行为,建议给予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奖励;结合业务处理实际情况,对客户的投诉应在详尽核实的基础上,做好区分处理,保障柜员的基本权益,减轻从业压力,创造有利于从严履职的良好工作氛围,确保将“人证合一”、“开卡意愿”核实要求贯彻到位。

(四)抓好新技术应运与业务流程管理。银行在逐步推动生物特征识别、自助开卡机具等新技术应运推广的同时,要做好与现有技术手段、人工审核管理的业务对接,完善业务处理流程,规范内部管控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发挥好新技术的辅助作用;加强各业务环节的监测分析,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及时弥补管控漏洞,现场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客户使用新技术的业务辅导,强化对“人证合一”、“开卡意愿”的核实。

(五)健全冒名开户风险事件发现处理流程。涉事网点发现冒名开户的,应稳住嫌疑人立即报案,或按《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扣留被冒用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同时应做好信息的采集留存,为机构内、辖区间信息共享提供支撑;在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可组织辖区义务机构开展区域内异常信息账户排查工作;对确认为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关系开户的,应立即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不能排除怀疑的,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可疑行为。

(六)搭建区域风险事项预警防控体系。监管部门应在建立区域数据信息共享的基础上,着力搭建以风险信息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监控为一体的预警防控体系,力争在识别出有苗头、有代表的异常线索时,能及时提示相关机构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督导义务机构缩短风险管控决策周期,提升管控措施的有效性,防止风险扩大蔓延,实现风险事项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持续做好义务机构风险监测,根据各机构风险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措施,进一步促进履职效能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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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晓亮,王忠诚.论电信诈骗犯罪惩治与防范的国际合作――以大数据时代为背景[J].贵州社会科学,2016,(2):16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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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欣.电信诈骗犯罪治理研究――以昆明为例[D].云南:云南财经大学2015。

[5]徐颖.对互联网时代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的思考[J].金融科技时代,2016,(4):54-56。

[6]朱晓阳,高国圣.完善作证方式 确认客户身份[J].西部金融,2010,(4):66-67。

代为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述职报告是指各级各类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为业务部门陈述以主要业绩业务为主,少有职能和管理部门陈述。主要是下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下属群众陈述任职情况,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成绩、缺点问题、设想,进行自我回顾、评估、鉴定的书面报告。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会计人员的个人工作述职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会计人员的述职报告1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日月如梭、时光飞逝,转眼间又到了年底,回顾这年的工作,感觉收获颇丰。201__年1月1日,对于我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我加入到佳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会计一职,现已有2年的时间,在此工作期间我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立足本职、勤奋努力、拼搏向上,积极展开财务工作并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现将这两年中我思想的进步,分管的工作,业务水平等方面的成就和不足向各位领导作以述职:

一、财务管理方面:

1、严格审核项目每月收银款项。

按照总公司财务管理模式为主线,以“收支两条线”的模式,加强项目财务基础工作和精细化管理力度:以总公司全局化发展,统一管理的要求,定期与总公司核对账务,落实统一财务管理标准。项目财务管理做到精细化,每天审核收银票据,每月上报收银月报表,坚持做到日清月结。

2、每月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及时足额交纳各项税款。

做好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通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组织学习相关税收法律知识,提升把握政策水平。

3、按时编制报送财务报表,及时反映公司经营状况。

加强票据管理,物业服务收费是关键,确保生产经营现金流量,能够达到更高的收缴率才能有力保证公司生产经营需要。

4、员工工资审核与发放。

全年负责公司员工工资审核和发放工作,根据公司考勤制度严格审核工资,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5、每月按时购买员工社会保险及增减事宜。

按行政部通知及时增、减员工社保,确保不给公司、员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误会。

6、从今年6月起支援后花园三期销售收银工作,有效地配合总公司财务部的工作。

二、工作历程方面:

我深知服务就是物管的根本,但要服务好光靠微笑是不行的,上了岗位,你就要努力成为那个岗位的专家,要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那样你的被替代成本才会很高。我的工作岗位在别人眼里是坐办公室的,不晒太阳、不淋雨那是相对轻松,也只有干过我们这行的才能体会到数据的枯燥乏味,与客服对账经常把一个月的票据重算几次,为一个小数点而重新统计、重编报表。物业行业财务工作需要特别的精细化,每一项收费都必须分门别类,有依有据,业主来交物管费、水电费等有疑问时能准确备查票据号、交费时间、费用起止时间、水电起止底数,让业主心服口服。因为公司还在起步阶段,财务部目前只配备了我一人,除李经理专门管理现金外,我还兼顾了所有的票据收支管理,为此我做了大量工作,建立电脑电子账,方便、快捷录入各项收、支明细,提高办公效率;另外以备临时停电不影响业主前来交费,我还特别建立台账以备不时之需,使每一笔收入、每一笔退款在财务部做到“事前有依据、事后有证据”。

在李经理的推荐和总公司许可下从今年6月起配合后花园三期销售收银工作,身兼两职、心挂两处,由于工作量增加,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不得不牺牲很多休息时间,经常中午用餐时被告知业主交费而匆匆放下碗筷,记得有两次下班已回到家门口还被销售紧急电话招回收款,有时节假日不能陪孩子和父母过节,只能把孩子带到班上来陪我上班,为了更好的配合总公司财务部的工作,很多时候我都是以大局为重,舍小家为大家。财务部不像其他部门那样没完成的工作,领班、其他员工可以代为完成,可以换班,目前财务部管理、票据管理和会计都是我一个人。有时也有情绪、和怨气,但冷静下来想想只有公司壮大了,员工才有更好的发展平台和发展空间。

财务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和疏忽,“差不多、大概、可能”对于我们财务人员来说是禁忌——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我秉承着这点在一年的工作中从未出过大错,未使公司利益受到丝毫损伤,较好的完成了各项本职工作任务,并在配合销售收银工作中得到同事们和总公司领导的认可。

三、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回顾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主要是:和其他部门之间相互沟通的还不够,对外协调能力需进一步加强。由于协助售楼部销售工作而造成多次未参与物业公司周例会议与活动;本部门未能经常深入各部门了解情况,没有做到了如指掌;还有本人独自为营、自扫门前雪的工作作风还有待改进;

对这些问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技能技巧,扬长避短,努力把财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和一个新台阶,为推动公司的快速发展壮大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公司的成功和辉煌靠团队,应充分发挥公司各部门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一个团队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一般会形成一个团队的性格,那么伴随而来的就会有或多或少的不协调,毕竟大家都是需要磨合的。目前公司在大环境的影响下虽然暂时处于不景气状态,只要我们能开源节流、降低成本、控制能耗,坚持目标,定期做财务预算控制,提高前瞻性财务规划力度,人人都想到“省钱就是挣钱”,那么我们离成功和梦想就指日可待。

以上是我担任本职务两年来的述职报告,敬请各位领导和同事批评指正。

述职人:施莉

201__年12月8日

会计人员的述职报告2进入公司以来,我就把"做一名优秀的财务人员"当作致力追求的目标。20____年,在公司领导的关怀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时刻要求自己从实际出发,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力求做到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双提高,顺利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向着"做一名优秀的财务人员"的目标又迈出了自己坚实的一步。下面就将一年来的工作。生活。学习以及思想等各方面情况汇报如下:

一、思想上积极上进。能够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参加公司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并不断总结自己思想上的不成熟观点,向着做一个有魅力的奥捷人靠拢。其次,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书刊认真学习领会当前国家政策及经济形势,为今后的工作,生活等铺一条正确的路线图。

二、工作中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勤勉的精神和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素质是每一项工作顺利开展并最终取得成功的保障。一年来,我在工作中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积极主动,勤勤恳恳,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热情,经常加班加点,毫无怨言。在行动上自觉实践为公司服务的宗旨,用满腔热情积极,认真细致地完成好每一项任务,严格遵守各项财会法律。法规以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会计岗位职责,自觉按规章操作。自己在目前工作岗位上已工作了十余年,经过十多年的锻炼基本上能很好地胜任本职工作,能够比较从容地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三、业务上不断积累,提高素质。随着新形式对财会人员业务能力要求的提高,本人十分注重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和积累。积极参加各项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在工作之余,挤出时间自学业务知识,认真学习了关于财会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这些政策规定,为相关领导、部门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据以作出经济决策、进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数据信息。

做好工作是关键,在工作岗位上我首先从三个方面做起。

1、用心。

在目前的形式下,对于会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用心工作始终是会计工作的命脉。工作态度塌实严谨,坚决遵守公司各项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平时还注重对电脑和电算化会计工作有关知识进行深入学习,使自己在日常工作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能够熟练掌握财务工作流程,做到条理清晰,帐实相符,从原始发票的取得到填制记帐凭证,从会计报表编制到凭证的装订和存档都达到了正规化。标准化。做到了全面。及时。准确的反映。

2、、创新。

对武汉公司和湖南公司的各项精神及方针政策能够认真体会,并联系到自己的工作实际中坚决支持和贯彻执行,正确体会各项政策的内涵,在本质上发掘新理论、新办法、新层次,适应新要求。

3、负责。

加强个人责任心培养,认真履行好自己的会计职能,勇于负责,敢于负责,具备较强的责任心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在工作中,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积极主动,勤勤恳恳,毫无怨言,已基本较好地胜任本职工作并不断自我总结工作中的成败得失,以高度的热情和责任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虽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一是学习不够

踏实;二是处理棘手事情信心不够,需进一步改进;三是开创性的工作开展的不多。针对以上问题,在今后的工作时间里,我将加强理论学习,苦干、实干,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寻找差距,克服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上取得更大的进步。

会计人员的述职报告3我是于____年__月份到____公司参加工作的,今年按照领导分工主要负责公司的对外合作及全区经营工作的资费管理与策划工作,一年来,由于有上级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帮助,有全部职工的大力支持,再加上自己的不断努力,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外合作工作成绩明显,邮政合作进一步扩大,全年完成邮政发展任务占公司总发展任务的50%以上;新兴业务发展迅速,管理正规,发展____用户33100户,网上通话用户比例超过70%,在省____任务发展中进入前三名。

在工作中我能够忠实履行职责,不断自查、反省自己,不断开拓进取,把自己全身心地投入到各项工作实践中。总的感到,自己能够胜任本职工作,还是称职的。现将20____年的主要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以提高自身素质为突破口,在不断的学习中掌握干好工作的基本技能和知识

近一年来,我经常把自己放在公司建设的总体框架中来反思自己,审视自己,看自身能力和素质的提高幅度,能不能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能不能适应形势任务的需要,能不能适应完成正常工作的需要。经常告诫自己,要在公司立得住脚,不辜负领导的期望,自身素质的强弱是关键,自己毕竟是才来公司几年的大学生,从哪个角度讲都还是处在起步阶段,必须在工作中不断地提高自己。

回顾近一年来的情况,为了提高自身能力素质,上让领导放心,下让顾客满意,我系统的学习了“管理学”“客户关系学”“客户心理学”“移动通信基本知识”等学习书目,全面提高自己,力争在语言表达的能力上有突破,在协调关系的能力上有突破,在组织管理的能力上有突破,在完成工作的标准上有突破。通过学习,感到既开阔了眼界,又丰富了头脑,既学到了知识,更看到了差距。在不断的学习中提高了自己的能力素质,增强了干好本职工作的本领。

二、以提高工作效率为根本,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保证完成工作的标准和质量

一年来,由于工作环境变化较大,迎来送往的工作比较多,需要协调、联系的工作也相应增多,在工作中,我注意总结摸索工作规律,注意与公司其他部门建立比较融洽的关系,以便于开展工作。作为公司的综合职能部门,我注意随时掌握各部门的工作动向,掌握各个县市的工作情况,做到随时有事能够随时处理。作为市场综合部的经理,对外合作工作的主管,接触的人和事比较杂,想要利

用个人关系来办违反政策、违反规定的人也比较多,但我认为,要想顺利完成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就必须坚持原则,公司的各项规定要坚决遵守,违背政策的事坚持不做。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称得上是为公司负责,为部门负责,更是为自己负责,一年来,也有不少亲属、朋友想通过我为个人办理规定以外的业务关系,我都能坚持原则,予以拒绝,做到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让亲情、感情、人情渗透工作,干扰原则,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个人感情,影响了个人关系,但却坚持了正常的工作程序,保证了工作正常开展,减少了不必要的阻力和压力,工作效率也相应提高。

三、以强化服务质量为目标,在不断更新服务手段中巩固老客户,吸纳新客源

这一年中,由于____、____等公司加大了竞争力度,在巩固老客户,吸纳新客户方面,公司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不断发展,在巩固中有所提高,有所进步,我注意研究市场动向,及时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不断改进、更新服务手段来巩固公司客户群体。如针对消费群体的不同,建议公司采取重点攻击的手段,加强了对____市的业务服务,效益额明显提高。

为进一步吸纳新的客户群体,及时应对小灵通的开通,针对市区学校较多,生源较广的情况,建议推出了____卡,降低____费,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受领了省____发展用户指标后,我们采取主动出击、宣传造势的方法,超额完成了指标任务,在全省____任务发展中排在了前列。此外,结合多年从事服务工作的实际,年初以来,我强调本部门在开展工作中要“动真情,讲实理,办实事”,坚持用“真心”“爱心”和“恒心”来做好广大客户的服务工作,为客户进行亲情服务。一年来,我们综合部做到了热情接待、细心答询、主动服务、全程跟踪,在客户心目中留下了周到、热情的好印象,也为公司在外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述职人: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会计人员的述职报告4转眼间又将跨过一个年度。从4月底接手骨科医院财务会计以来,迄今为止任职已有7个多月的时间,回首过去的7个多月,内心感慨万千。在此期间我所负责的的财务工作得到了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和各科室的大力支持和热情帮助,借此机会我表示衷心的感谢。

会计工作职责是对全院财务资金活动进行核算管理和监督。会计工作是一项“婆婆妈妈”的工作,事情繁杂,又不像其它临床科室能够用数字和成果来说话。但我自任职以来,热爱本职工作,立足自身岗位,踏踏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干事,恪尽职守,忠实履行自已的工作职责。现将七个多月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爱岗敬业,扎实搞好医院财务核算及管理工作,不怕困难,热情服务,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随着医院业务量不断攀升,会计核算和工作量也随之不断加大,接手以来我加班加点认真对1-4月份的账务进行了认真处理并及时做完。迅速熟悉自已的工作任务,学习医院管理方案,并按要求对一季度浮动工资进行核算按时发放。我每月21号开始对结帐出院病人逐个分项目分科室录入汇总完成后打印出来交由各科护士长、药房、医疗股长每人一份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记入住院收入。每月5号之前要把上个月的账务处理完毕,打印出记账凭证、财务报表后装订成册然后归档保管。

5号之前向主管局上报上月财务收支月报表,向院领导提交上月业务收入报表及收入汇总对比表。同时对新增的固定资产进行录入,保持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中的固定资产和财务账上一致,年终要及时向县国资局上报固定资产年报。每季度要统计各科室收入和个人收入,根据医院管理方案真实准确、实事求是地进行各科室人员浮动工资的核算,形成草案后交由院领导审批后按时兑现全院人员浮动工资。

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对收款室、护理部、出纳等领购发票严格实行缴销管理。对学生交来的学费按票及时录入电脑备查,学生领证时逐个核清学生学费。对每一个查询学费的学生我都热情接待,始终以敬业、热情、耐心的态度投入到本职工作中。时刻把自已的岗位作为医院一个服务的窗口。

财务部的工作象年轮,一个月工作的结束,意味着下一个月工作的重新开始。虽然繁杂、琐碎,也没有太多新奇,但是作为医院正常运转的命脉,我深深地感到自己岗位的价值,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本着客观、严谨、细致的原则,我养成了严谨细致务实的工作作风。在办理每一笔会计事务时做到实事求是、细心审核、加强监督,对要求我签字审核的支出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切实发挥了财务核算和监督的作用。

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1、在业务知识和管理经验上与自已的本职工作要求还存有一定的差距。

2、开展工作的思路还不够宽广,缺乏创新精神。

3、日常工作中有些做的不够细致、深化,管理只停留在表面,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针对这种情况以后如何将工作做细做深,加强财务监督管理职能,应是我今后工作中的重点。

三、明年的工作打算

1、继续做好财务基础及核算工作,同时加强财务科与各科室之间的沟通联系工作,积极参与到医院的经营活动中去,做到事前了解、事后分析,加强财务数据预测和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差异时及时与各科室沟通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2、创新思路,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查疏堵漏,把工作做深做细,加强财务收支监管力度,确保医院收入不外流,医院资金能够合理有效的运转使用,使医院效益最大化。

3、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虚心向有经验的同志学习,认真探索,总结方法,增强业务知识,掌握业务技能,提高自身业务管理水平,力求为领导管理决策提供切实可靠的财务依据,能够真正发挥财务人员应有的作用。

新的一年即将到来,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将会坚持做到身体力行,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更加积极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工作中去,立足自身岗位,履行自身工作职责,为医院的发展贡献我的微薄之力!

述职人: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会计人员的述职报告5市分行会计部:

20____年是我在____支行担任会计管理人员的第一年。在这一年中,我从一个完全没有接触对公业务的个人客户经理,迅速的转变成为一名会计管理人员,除积极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努力工作之外,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会计基础管理精神,狠抓会计内控建设。

1、坚持按月开展自查工作,促进会计内控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自查是内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操作风险的重要防线。对这一块工作的重视我一刻也没有放松过,尽管面临这样或那样的困难,我还是坚持按计划、按程序每月对支行全部点开展一次认真细致的检查。做到每次检查都有方案、无通知、有记录、有整改、对责任人有处理、有通报。监管的内容也严格按照会计监管制度的规定和案件专项治理的要求逐条细化,不敢有丝毫的马虎。把实质重于形式作为自查的重要原则,通过持续、认真细致的自查,支行的会计内控管理比以往年度水平有了明显的进步。

2、建立全面的岗位责任制,把岗位职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做到每一项工作有人管,每一个工作有人抓,防止出现相互推托、工作脱节的现象,按照岗位责任制进行严格考核,使我支行内控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二、认真贯彻和执行各项会计、出纳制度及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促进会计出纳工作基础规范化水平的提高

1、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以“提高柜面服务质量”为目标,从工作制度、员工素质入手,高标准,严要求,苦练业务技能,强化管理考核。

一年来,我认真贯彻和执行总行各项会计、出纳制度及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比如:对挂失业务、全国支票、汇兑业务等关键业务进行了规范,改变了以往登记簿登记不规范、资料不全的问题,对于发生的交换差错事故及时整改,防止了各类差错隐患的再次发生。

2、在工作中,我坚持日常及时制度检查和事后稽核通报,加强内控管理。

各项会计出纳制度是员工做好本职工作的基本依据和行为准则,在制度的贯彻落实上,我注重双管齐下、标本兼治。一是充分发挥日常内控的监督和规范,利用好实时监督和监控检查的机会,使我支行内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正确处理好事后稽核发现的问题。首先按照我行各类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临柜会计出纳业务进行即时、定期、不定期的监督和审核,其次做好和事后稽核的沟通工作,正确处理好事后稽核中心发现的相关差错,及时做好事后稽核差错的分析反馈工作,及时给予出错柜员通报,查找问题原因,及时落实整改。从各个环节加强对柜面业务的管理,提高了我支行的内控机制。

3、注重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与履职能力。

会计管理人员履职到位与否,是会计内控好坏的关键一环。由于我之前的岗位是个人客户经理,因此,如此之大的角色转换对我的业务要求非常高,如果自己不对会计业务有一定的了解,就无法对支行的会计风险进行把控,因此,我坚持学习业务,虚心向老员工请教,积极与直管领导,管理人员行长进行沟通,通过自己的努力,熟悉业务,进入角色。

三、加大力度强化风险管理。

1、对公账户对账工作方面

在过去的一年中,营业部高度重视对账工作。在

一、

二、三季度对账工作中,营业部重点账户对账率达到了100%,完成了分行对账工作要求。

2、定期组织案防例会,强化员工风险意识

营业部按月组织全行案件防控工作会议,并定期传达总分行业务风险文件制度;定期配合综合部开展员工行为专项自查、互查工作;按照分行要求建立声誉风险防控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3、加强晨会学习,堵截柜面风险

在每日晨会中,营业部开辟了风险防控工作专栏,组织进行每日风险提示工作。重点对突发事件处理、柜面风险防控、案件防控动态、操作风险防范等工作环节进行逐个剖析,在员工思想上构筑了牢固的风险防范平台。在过去的一年中,营业部有两人共两次次堵截了柜面诈骗案件,培训效果明显。

4、突发事件处理工作方面

按照分行文件制度要求,营业部梳理并建立了多项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如防抢劫处理预案、防火预案、声誉风险处理预案、理财产品应急处理预案等,并定期配合支行综合部组织全行范围的突发事件模拟演练工作。通过上述演练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员工突发事件处理能力,为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的处理突发事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存在的问题业务指标方面

1、20____年支行营业部的中间业务相对偏低。

总结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支行的地理位置比较偏僻,客户的结构也较为单一,部门没有人手能够外出营销;其次部门经理工作监督存在疏漏,在产品培训及员工辅导工作上存在不足;最后,员工主动营销意识薄弱、营销能力有所欠缺,产品营销工作无论从员工营销开口率还是营销成功率上均为达到预期的效果。

2、存款业务方面,支行的存款90%来自于海关的存款,因此海关收税的高低严重影响支行的存款业务,而个人客户的数量又较少,来行办理业务的客户绝大多数都为老客户,所以营业部存款余额增长乏力。

4、对公银对账工作推进迟缓

20____年,营业部对企业账户签约管理工作重视度较高,全员几乎都参与到银企对账工作中,但是有极个别企业老总在国外治病,无法回国,造成支行的3季度对账率未达到双百。

基础管理方面

20____年支行发生一笔重大差错,原因是在我休假期间,支行员工手工修改重空号码,造成严重的串号使用凭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①我对员工的管理不够严格。

②员工的风险意识太差,我没有尽到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柜面服务方面

员工主动服务意识有待提高,柜面服务规范性有待加强。集中体现在,营业大堂人员主动服务意识不足,更多时候员工仍是被动接受客户咨询,提供被动服务;柜面规范服务的持续性不足,部分员工不能保证工作日全时段的规范化服务。工作执行力方面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在工作执行力上尚存差距,集中体现在:

1、工作计划性需加强,部分工作计划考虑不够充分;

2、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业务流程为按照制度要求落到实处,检查监督力度不足;

3、对员工的风险教育需进一步加强。

五、20____年工作目标

1、加大员工的技能、服务培训力度

部门将以分行五岗位考试要求为模板、以支行服务检查要求为基准,定期、持续开展员工操作技能及服务培训工作,并按月进行评比。同时,加强检查落实工作,全面提升营业点服务核算水平。

2、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全面降低差错率

部门需加强员工培训工作,来满足支行日新月异的业务对新员工的要求。同时,加大核算质量的考核力度,制定支行14年新的考核办法,联合全部点,共同考核,赏罚分明,并与年度考核挂钩。最终实现审计检查及分行会计部差错考核双达标的目标。

3、加强风险培训

由于20____年的重大差错,使我认识到,对于新员工来讲,风险意识需要日日灌输,天天培训,14年部门将大力加强风险方面的考核,一旦发现有可能出现风险的错误操作,支行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代为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里耶秦简;秦代;迁陵县;公船

在新近公布的里耶简中,有一枚简出现了“公船”一词:

廿六年八月庚戌朔丙子,司空守敢言:前日言竞陵汉阴狼假迁陵公船一,袤三丈三尺,名曰,以求故荆积瓦。未归船。狼属司马昌官。谒告昌官,令狼归船。报曰:狼有逮在覆狱己卒史衰、义所。今写校券一牒上,谒言己卒史衰、义所,问狼船存所。其亡之,为责券移迁陵,弗属。谒报。敢言之。/【九】月庚辰,迁陵守丞敦狐却之:司空自以二月(假)狼船,何故弗蚤辟,今而(甫)曰谒问覆狱卒史衰、义。衰、义事已,不智(知)所居,其听书从事。/ 手。即令走行司空(简8-135)

月戊寅走己巳以来。/半 手(简8-135背)1

简文所示,该“公船”为南郡竞陵县人狼向洞庭郡迁陵县所借,为官府之船,这在当时应该是一种与私人拥有的“私船”相互区别的船舶。文中“名曰”后一字,或释作“”,2或释作“棹”,3郭浩认为该字可能就是公船上的官方标记。4此外,另有一些出现在里耶简简文中的船舶,虽未被明确冠以“公船”之名,但从其出现在官方文书中,受公家管理,乘坐之人为官吏,执行之事为公务来看,其无疑也属公船。在陆路闭塞、水路发达的秦代迁陵县,公船的使用显得尤为频繁与重要。然就笔者目力所及,关于这些公船的具体用途、职事之人、制造及管理等问题,尚未见有专门的研究。故而不揣浅陋,试作此文,不妥之处,敬祈方家指正。

一、公船的主要用途

酉水穿迁陵县而过,蜿蜒汇入沅水,通往洞庭长江,给山路崎岖的当地提供了一条便捷的水路。船舶也因此在迁陵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已公布的里耶简可知,迁陵县公船的使用主要集中在日常公务出行、民事运输、军事运输三个方面。

(一)日常公务出行

公船是迁陵官员外出处理日常公务的重要交通工具。如下两例: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乙巳,启陵乡赵敢言之:令令启陵捕献鸟,得明渠雌一。以鸟及书属尉史文,令输。文不(肯)受,即发鸟送书,削去其名,以予小史适。适弗敢受。即詈适。已有(又)道船中出操以走赵,詈赵。谒上狱治,当论论。敢言之。令史上见其詈赵(简8-1562)1

年四月朔己卯,迁陵守丞敦狐告船官:令史雠律令沅陵,其假船二,勿留(简6-4)2

第一例是迁陵县下属启陵乡负责人赵发往县廷的文书。赵在文书中提到其令尉史文输送一只明渠鸟及送鸟文书到县廷,文不顺从,两人随之发生了冲突。据文书可知,文不肯接受这一公务,想让小史适代替他前往县廷,然适亦不肯,文只得亲身前往,其忿忿不平,便从船中操楫叱赵离开并责骂他。总而言之,尽管文有千般不快,最后还是接下了任务。从其船中操楫的举动来看,他前往县廷是乘船走水路。而乘船之人为官吏,执行之事为公务,其乘坐之船当为公船。第二例是迁陵县县丞敦狐发给该县船官的一道命令,让其出借两艘船。所借之船既为船官管理,其显为公船。借船之人为县廷掌管文书的令史,其受指派前往沅陵校勘律令是公务。

除迁陵县官吏自身的外出公务用船外,对于上级派来检查工作的官员,迁陵县亦需保障其在县内的出行用船。如下例:

尉敬敢再拜谒丞公:校长宽以迁陵船徙卒史【酉阳,酉阳】【船】元(沅)陵,宽以船属酉阳校长徐。今司空丞公令吏徒往取之,及以书告酉阳令来归之。盗贼事急,敬已遣宽与校长囚吾追求盗发田官不得者。敢再拜谒之(简8-167、8-194、8-472、8-1011、8-167背、8-194背、8-472背、8-1011背)3

从文书格式来看,这是一封书信。就其中提到让丞公以文书通告酉阳可推知,该丞公当指迁陵县丞。里耶简中涉及这两县之间往来的文书较多,其通常发生在两县县丞之间,如简8-158开头:“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迁陵守丞色敢告酉阳丞主”;4简8-647开头:“酉阳守丞又敢告迁陵丞主”。5相应的,与丞公通信的尉则为与县丞身份相当的县尉,这符合秦简中县尉一般省称为尉的做法,亦与校长隶属于县尉的制度相吻合。6该信缘起迁陵县尉敬下属校长宽以迁陵县公船送卒史到酉阳县,并将船交予酉阳校长徐。因校长宽被临时派往抓捕盗贼,无法取船。县尉敬便写信让迁陵县丞遣下属吏徒到酉阳县取回这艘船或者让他以文书告之酉阳将船归还。文中卒史当为洞庭郡府属吏。《史记・萧相国世家》载秦末时萧何曾“给泗水(郡)卒史事”。7里耶简16-5、16-6记有洞庭郡守派卒史到属县检查工作的实例。其简文开头均为:“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假)卒史、属尉。”8卒史直接承受郡守命令,其显然为郡属吏。而迁陵、酉阳同属洞庭郡,书信中卒史应是洞庭郡府派出。从其可知,卒史在郡属县公干期间的交通工具由所在县承担。卒史由迁陵出发前往酉阳,其所乘之船为迁陵县公船。待卒史抵达酉阳,该公船便应即时返回迁陵。

里耶简文中也有既非迁陵县官员、亦非洞庭郡官员的公务用船,前揭简8-135便是一例。来自南郡竟陵县的狼为寻求以前楚国遗留下来的瓦器,向迁陵县借用了一艘公船。从狼远到而来并能轻易借到公船不难推测求瓦器之事当为公务。

上引前三例,公船行驶路径分别为由迁陵下属启陵乡往县治所在、由迁陵往沅陵、由迁陵往酉阳,所涉公务分别为乡、县、郡三级。后一例公船当是沿酉水寻找故楚瓦器,该公务与迁陵县自身并无直接关联。此四例各有不同,足可体现公船使用在当地日常公务出行中的普遍性与重要性。

(二)民事运输

迁陵县境内水路便利,古往今来,船舶在当地民事运输中起着重要作用。里耶简所见,秦时迁陵公船主要被用来运输粮食与刑徒,摆渡行人与货物。

“秦汉时期以粮食为主的物质运输称作‘转漕’。”1以船转输粮食的做法由来已久,在秦国亦有悠久的传统。《史记・秦本纪》载秦穆公十二年(前648年),晋国出现旱情,向秦国借粮。穆公听从百里等人的建议,运送大量粟米给晋,“以船漕车转,自雍相望至绛”;2与里耶简时代相去不远的事例有秦昭王二十七年(前280年),“司马错率巴、蜀众十万,大舶万艘,米六百万斛,浮江伐楚”。3《华阳国志・巴志》记此次行军是溯巴涪水前进的。4该战役的发生地点离迁陵并不遥远。

在秦国对外战争特别是对楚作战中,船运保障了作为战略物质的军粮的供给。秦统一后,水上运输在国内粮食调配上仍占有重要地位。此从迁陵县即可窥见一斑。里耶简8-2191同漕运相关:

廿九年七月戊午迁陵丞昌讯(简8-2191)

鞠之:又(有)留不传阆中漕(简8-2191背)5

这是一份迁陵县丞审讯罪犯的记录。残文所见该罪犯的罪行是截留漕船。从《二年律令・均输

律》“船车有输,传送出津关”6的规定来看,留船不传在汉初亦为犯罪。阆中,秦属巴郡。漕船从迁陵出发,顺酉水入沅水,经洞庭湖进入长江,溯江而上至今重庆再转入嘉陵江至阆中,可一路水运抵达。

里耶简中也有粮食在迁陵县内转输的事例:

四年七月甲子朔癸酉,启陵乡守意敢言之:廷下仓守庆书言令佐赣载粟启陵乡。今已载粟六十二石,为付券一上。谒令仓守。敢言之(简8-1525)7

这份文书中“载粟启陵乡”并未言及具体运输工具。但从前举启陵乡送鸟一事可知,启陵有水路至县廷。又,文书中输粟用一“载”字,而里耶简中恰有载物用船的例子,如简8-1350:“重请徙载它船。即【令】”。8由此,这里以船载粟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粮食之外,刑徒亦是公船的输送对象。秦时上至中央下到地方的诸多领域,都普遍存在使用刑徒工作的情况。里耶简中发现的大量作徒簿记载了很多刑徒被分配到迁陵县下属各部门、各乡劳作的事项。无独有偶,与粮食一样,秦时刑徒的调配也不仅限于一县之内。我们熟知

的便有秦末沛县亭长刘邦曾“为县送徒郦山”,9

从刑徒送出时间、送达地点来看,显然与修筑始皇骊山陵墓有关。除地方往中央的输送外,各县之间也有刑徒的调配。如里耶简8-145迁陵县作徒簿中便有“一人徙酉阳”、“二人传徙酉阳”的记录,10意谓该县将部分刑徒转徙酉阳。只是不清楚这些刑徒是受迁陵县指派在酉阳工作还是将直接听命于酉阳县。刑徒由迁陵输往酉阳的方式无非陆路与水路,在当地陆地交通不便的情况下,沿酉水船运是很好的选择。前揭迁陵校长送洞庭县卒史到酉阳就是走的这一线路。另外,里耶简8-2061可能也与刑

徒徙送有关:

戌朔庚戌,输曹河

【敢】言之。八月己未,内

(简8-2061)1

“输曹河”之后的文字,原释文未释。从图版字形的上半部来看,似为“徒”字。2若此说成立,该简文当是一份以船转运刑徒的官方文书。相比陆地的徒步转输,水路输送需要专门的交通工具。这些刑徒隶属于官府,由官吏带领徙往他处为官府工作,又需制作专门文书向上级呈报,所有一切均与官方相涉,其运输工具理当应由官府来提供。此时,公船便派上了用场。

除沿酉水的运输外,在酉水上的各个渡口,亦有船舶往来过渡行人与货物,至今亦然。从里耶简中可发现秦代迁陵县津渡及船人的存在:

启陵津船人高里士五(伍)启封当践十二月更,【廿九日】

正月壬申,启陵乡守绕劾。

三年正月壬申朔朔日,启陵乡守绕敢言之,上劾一牒(简8-651)

正月庚辰旦,隶妾咎以来。/履发。(简8-651背)3

其中,津即河流渡口。《说文》曰:“津,水渡也。”4从启陵津船人启封的践更事宜由启陵乡守上报可知此津位于迁陵县启陵乡。可能该乡渡口只此一个,便直接冠以乡名。酉水流经迁陵,启陵津应是酉水上的渡口。关于船人,校释者何有祖释为船夫,5其大体无误。但此船夫并非普通船夫,一般船夫的践更断不会由主管一乡事务的乡守亲自核实并单独行文上报。6现在所以这样,理由只有一个:启陵津为官方渡口,7其船人则为官方雇用的船夫,8船人离职服徭役将会影响到渡口的日常运转,因而对其离职事宜的处理也就显得非常慎重与特殊。有关津渡船人所驾之船是公船还是私船的问题,虽因材料缺乏无从确知,但作为官方管理的渡口,若渡船归船人私有,碰上践更或其他事情船人离开将渡船带走,难免会给渡口工作带来不便。退一步说,即使渡船为私船,因船人自身为官府雇用,其私船亦当被纳入到官方管理,船人在渡口工作期间该船的性质与公船无甚差异。

(三)军事运输

民事运输之外,秦时公船也作军用,用来输送士卒及军粮、兵器等军事战略物质。在秦构思谋划与实际发生的水战中,兵卒与军粮通常均由船载。前者如张仪曾对楚王言道:“秦西有巴蜀,大船积粟……舫船载卒,一舫载五十人与三月之食,下水而浮……不至十日而距关”;9后者如前举司马错浮江伐楚之役。

秦统一六国后,内地战事减少,士卒、军粮在迁陵县及其附近地区的大规模输送也相应变少,但兵器的运输似乎并未受太大影响,如里耶简16-5、16-6皆云:“廿七年二月……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10文中“廿七年”为始皇二十七年(前220年),时嬴政已完成统一六国的大业,然洞庭郡仍要为内史和巴郡、南郡、苍梧郡生产及传送军械等物品。11因“当传者多”,在里耶简16-5、16-6所载文书中,洞庭郡府下令发动下属各县的县卒、徒隶来共同参与。12社会稳定时期,这些在地方流动的大量军械应被用以维护当地的统治秩序。

在兵器的运输方式上,里耶简中有以公船运载军械的简文:

廿七年三月丙午朔己酉,库后敢言之:兵当输内史,在贰春五石一钧七斤,度用船六丈以上者四(艘)。谒令司空遣吏、船徒取。敢言之。(简8-1510)

三月辛亥,迁陵守丞敦狐告司空主,以律令从事。/……昭行

三月己酉水下下九,佐以来。/半(简8-1510背)1

这是一份迁陵县库主官请求县丞派遣公船到该县贰春乡运输兵器的文书。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该简与前引里耶简16-5、16-6中“兵”的具体所指,学界尚有争议。李学勤、王焕林先生认为其与里耶简16-5、16-6中的“甲兵”一样均指军械兵器。2鲁家亮则认为“兵”似指谷物,其理由有二:一是里耶简16-5、16-6中“兵”与“甲兵”均并言,彼此当有别;二是“五石一钧七斤”的份量特征合于谷物。笔者赞同李、王两位先生的看法。睡简《秦律杂抄》有“卒兵,不完善(缮),丞、库啬夫、吏赀二甲,法(废)”的规定,3既然要给军卒发放完好的“兵”,此处之“兵”显为武器。将“兵”理解为谷物在词义上是无法说通的。至于“甲兵”与“兵”的不同当理解为武器种类的差异。而“石”、“钧”、“斤”是重量单位,亦可适用于称呼兵器重量。另外,这份文书中,用船申请既由迁陵县县库官员提出,那么文中之“兵”当同县库的职掌有关。而秦代县库正是负责器物存放与管理的机构。

县库有对器械的保管职能,我们可从秦简中找到诸多证据。上引睡简中库啬夫作为发放破损兵器事故的责任人之一,显然与县库负责对兵器的保管息息相关。更为直接的例子来自里耶简8-458:“迁陵库真。甲三百九。甲廿一。瞀九。胄廿八。弩二百五十一。臂九十七。弦千八百一。矢四万九百。(戟)二百五十一”。4这份迁陵县库统计文书中逐一列举了诸种武器的存量,其为县库管理武器的显证。另有里耶简8-493:“金布记录:库兵计,车计,工用计,工用器计,少内器计,【金】钱计。凡六计”,5这是县少内下属金布对县廷列曹主司物质的统计。6其中“库兵计”便是对县库所储存兵器的统计。前揭简8-458很有可能就是一份“库兵计”。下引里耶简亦能提供蛛丝马迹的信息:

廿九年八月乙酉,库守悍作徒薄(簿):受司空城旦四人、丈城旦一人、舂五人、受仓隶臣一人。・凡十一人。城旦二人缮甲。城旦一人治输。城旦一人约车:登。丈城旦一人约车:缶。隶臣一人门:负剧。舂三人级:、、娃。廿廿年上之(简8-686、8-973)

八月乙酉,库守悍敢言之:疏书作徒薄(簿)牒北(背)上,敢言之。逐手。乙酉旦,隶臣负解行廷(简8-686背、8-973背)7

简文中,十一名隶徒被派往县库从事不同的劳动。其中“缮甲”是对兵器的修缮,这正可与《秦律杂抄》中库啬夫会因发放破损兵器遭受处罚相印证。

退一步说,若“兵当输内史”之“兵”确为谷物,那么这份用船申请理应由粮食的保管机构――县仓提出。关于秦代县仓对粮食的保管职能,证明材料有很多。里耶简8-481的“仓曹记录”中有“禾稼计”,8校释者何有祖认为此处“禾稼”是指收藏在仓中的谷类作物谷实的统称。9里耶简8-776出现有“仓曹当计禾稼出入券”的规定,10而上引简8-1525中粟的调动、券的收授也正是由迁陵县仓来执行的。另,里耶简中有大量官府给官员、刑徒等发放粮食的廪食简,其多有县仓官员的参与,如简8-2245:

“五月乙卯,仓是、史感、人援出禀迁陵丞昌。・四月、五月食”;11简8-2249:“径粟米一石二斗半斗。一年二月己丑,仓守武、史感、人堂出隶妾援”。12

由上,虽同为财物保管型机构,县仓管理谷物,县库负责器物特别是武器的分工在秦代是较为明确的。这一分工也为汉代所继承。1如果输送粮食,其不当由库官来上报。综合前述,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来说明简8-1510中“兵当输内史”之“兵”应作武器解。

事实上,从里耶简中亦可找到迁陵武器外输的例子,如简8-151:“迁陵已计:四年余见弩臂百六十九。・凡百六十九。出弩臂四输益阳。出弩臂三输临沅。・凡出七。今九月见弩臂百六十二”。2在这份迁陵县弩臂出入文书中就有七件弩臂被输往他地。

二、公船的职事之人

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县与公船相关的职事之人分别有津渡船人、津吏、船官、县司空、县丞等。他们在县内牵涉公船的事务中各自承担着相应的职责,一同构筑起迁陵县公船的职官体系。

(一)津渡船人

关于秦代船人的职责,我们可从一些周秦时代的事例中获取信息。《韩诗外传》有晋平公(前557年―前532年)在黄河之上游览时与船人盍胥关于如何招揽贤士的一段对话;3楚灵王十二年(前529年),楚国发生,公子比被新立为楚王,灵王则被迫流亡在外至死。此时,因不明灵王踪迹,郢都人心不稳。楚公子弃疾便利用这一动荡时机大做文章:“(五月)乙卯夜,弃疾使船人从江上走呼曰:‘灵王至矣!’国人

愈惊”。4最终公子比自杀,弃疾即位。这里,弃

疾指使的船人显然是在长江上一边驾船,一边呼告;《吕氏春秋・必己》录有战国勇士孟贲因不顾秩序抢先过渡黄河而与船人发生冲突,待船行驶至河中其亮明身份使船人惶恐的故事;5同书《知分》篇记有楚国勇士次非渡河,船到中流时与船人关于河中蛟龙的对话;《说苑・杂言》中分别有惠施、西闾过渡黄河而中流溺水为船人所救的事例;6《史记・陈丞相世家》载楚汉之争时,身为楚都尉的陈平因过失惧怕被项羽诛杀而弃印逃亡,“渡河,船人见其美丈夫独行,疑其亡将,要中当有金玉宝器,目之,欲杀平。平恐,乃解衣裸而佐刺船。船人知其无有,乃止”。7陈平脱衣帮助撑船发生在渡船驶离岸边之后,此时船人在船上。上举诸例中,船人或在江河之上行船,或仅在渡口往来摆渡,但无一例外,均为驾船之人。这当是“船人”一词的泛指对象。

与普通船人相比,津渡船人过渡行人及货物的工作本身也是行船运输,然由于津渡一般由官府管理,其所属船人的行为便受到官方约束。前揭里耶简8-651可知,船人启封隶属于启陵津,其外出服徭役需要当地政府专门核实上报。

稍晚有关津渡船人具体职掌及责任的材料出现在西汉初年的《二年律令・贼律》中,作为付诸实施的法律条文,其制度化的规定无疑更有说服力。

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迁。其败亡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系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夫、吏金各四两。流杀伤人,杀马牛,又亡粟米它物者,不负(简6、7、8)8

该律文是对渡船发生事故后的处罚规定。其中提到四类相关责任人:船啬夫、吏主者,船人,舳舻,徒。此处暂只分析船人。简文言“船人渡人”,即此船人工作在津渡。后文可知,其职责有摆渡行人、牲畜及货物等。

在上述秦、汉初两个有关津渡船人的例子中:前者服徭役需乡守亲自上报;后者发生事故后,船啬夫等官吏要负连带责任。津渡船人的官方身份由此彰显无遗。将其释作船夫、公私行船者或渡船主人,1都并非十分精确。秦简

中虽未见对津渡船人在渡船发生事故后进行判罚的内容,但考虑到《二年律令》中很多律文都是承续秦律而来,或可认为类似规定在秦代也存在。另外,湖南张家界古人堤遗址出土有东汉时期的一份汉律目录,其中有“船人人”条,据前引《二年律令・贼律》,“”或为“杀”字,或为“流”字。2此可表明,在受官方管理的津渡,对其船人的管束终后汉之世依然存在。

(二)津吏

安作璋、熊铁基二位先生认为秦汉于地方县内津要之处设守津吏来维持治安、监督行人,其为县直属吏。3“守津吏”有时又被写作“津

吏”。4现存秦官印有“宜阳津印”,“此为宜阳掌津关渡口之官印”。5在里耶简中,也发现有津吏的存在:

五年八月丁巳朔己未,启陵乡守狐敢言之:廷下令书曰取鲛鱼与山今卢(鲈)鱼献之。问津吏徒莫智(知)。・问智(知)此鱼者具署物色,以书言。・问之启陵乡吏、黔首、官徒,莫智(知)。敢言之。・户曹。

八月邮人以来。/发 狐手(简8-769、8-769背)6

简文可知,迁陵县廷命令启陵乡进献鲛鱼与山今鲈鱼,启陵乡守逐一询问了当地官民人等,却均不知此二种鱼的形态。文中“津吏徒”当断开为“津吏、徒”。津吏为管理津渡的负责人,津徒是被发配到渡口劳作的刑徒。从启陵乡守询问津吏之行为可推知该津吏管理之津渡位处启陵乡,其应是里耶简8-651中提到的启陵津。而从启陵乡守核实上报启陵津船人践更事宜及其就事询问启陵津吏来看,该津吏似受乡守节制。这或与前揭津吏为县直属吏的论断有所出入,亦或津吏之职级与其所管理之津渡在县内的地位相关,一乡之津(如启陵津)与一县之津(如前举秦官印中的宜阳津)的主官在地方官吏系统中当有所差异。另,简文津吏、乡吏分列表明启陵津吏又不同于一般乡官。这些大概是设置于乡之津吏的特殊所在。

关于津吏与公船的关系,除了安、熊二位先生所言的维持船舶过渡秩序外,还有其他职守。汉初《二年律令》中有以下律文:

不幸流,或能产拯一人,购金二两;拯死者,购一两。不智(知)何人,狸而之。流者可拯,同食、将吏及津啬夫、吏弗拯,罚金一两。拯亡船可用者,购金二两;不盈七丈以下,丈购五十钱;有识者,予而令自购之(简430、431、432)7

整理小组释“津啬夫”为津渡管理人。8其应是主管渡口工作之津吏的别称。曹旅宁先生认为简文是“规定津渡河流上的救生及打捞任务的责任与奖励办法”。9简文中“有识者”、“自购之”的沉船显为私人之船,即打捞私船为津吏职责所在。而津吏的打捞任务若连私船都攘括,作为政府官员,打捞沉没的公船更当为其所司。律文又规定津吏有拯救溺水人之责,但却并未言明溺水之人所乘船的性质,其似应理解为无论失事船为公或私,津吏均要施救。总而言之,津吏兼管公、私船在渡口之事务。这一结论虽据汉初律法得出,但当同前述对渡船发生事故后的处罚一样,亦适用于相去未远的秦代。

(三)船官

前引里耶简6-4中出现有“船官”一职,负责公船的借出。从简文内容分析,令史为县廷属吏,其往沅陵校雠律令当从县治所在地出发。而为考古发掘所证明的迁陵县治恰巧毗邻酉水,令史可自此乘船至沅陵。由此推断迁陵船官的驻守之地当在该县县治。又从县丞直接将用船命令下达给船官可知,船官为县直属吏,可直接受县丞指挥。仅以名称断之,“船官”应是县内专司船务的职官。何有祖将其释为管理船只之官。1

然在里耶秦简中,船官之外,另有县司空的职责范围涉及到公船,如简8-480:“司空曹计录:船计,器计,赎计,赀责计,徒计。凡五计。史尚主”。2其中,“船计”表明公船统计是司空曹的事务;又如简8-486:“司空课志:为,课,课,春产子课,船课,课,作务”。3其中,“船课”说明县廷对司空的考课与船相关。不同于船官的专司船务,秦代县司空的职掌还涉及到水利、土建工程、役使罪犯劳作、徭役征发、追缴逋贷等诸多事务。4此亦可从上举司空曹的统计对象、司空的考课内容得到反映,即船务仅是县司空的职掌之一。

那么,一县之内两个与船务有关的职务之间存在什么关系?臆以为船官为县司空下属职官。因为从制度的合理性来看,县司空的职责范围远广于船官,断不可能为船官之下属。县廷也不太可能设置两个职责范围重合度较高而又互不相涉的职位。

上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中出现有“船啬夫”一职。曹旅宁先生指出其应该是主管水运的负责人。5郭建亦将之视为地方主管渡船事务的官吏。6裘锡圭先生曾指出:“官啬夫是直接管理各种事务的。”7高敏先生认为县一级诸如“库啬夫”、“仓啬夫”都是各管某一经济、业务部门的专职啬夫,其大都以各自所主管的经济或业务部门的名称命名。8据此,船啬夫当是主管船务的专职啬夫。其与船官的职

责是重合的。而在秦代,库官又被称作库啬夫。9

笔者依此推测,船官与船啬夫应为同一官职。因船官专司船务,故得船啬夫之称。前揭《二年律令・贼律》可知,津渡船人受船啬夫辖制。这里将船啬夫换为船官,其结论当仍然成立。

“船啬夫”外,汉代史籍中还有“船司空”的称谓。《汉书・地理志》载河、渭之交有船司空县。师古注曰:“本主船之官,遂以为县。”10王先谦《汉书补注》引何焯曰:“船既司空所主,兼有罚作船之徒役皆在此县也。”11依何氏之意,船司空县的得名同船为司空的职掌有关。可是前有述及,司空的职掌并非仅以船为对象。何焯似乎认识到了这一点,他补充设想该县得名于刑徒在此造船。因司空主管刑徒,又司船务,便有“船司空”的产生。笔者认为此论尚有可商之处。《水经注・渭水下》曰:“《三辅黄图》有船库官,后改为县。王莽之船利者也。”12这提醒我们两点:第一,“船库官”同“船司空县”有着直接的关联;第二,该县得名同“司空”这一职务本身并无牵涉。据《水经注・渭水下》,船司空县先有船库官后改为船司空县的说法,再结合颜师古“主船之官以为县”的判断,船库官与船司空应是同职异称。其中,船库官与船官仅一字之差,且均为主船之官。而我们在《水经注》中还发现有较多冠以“船官”称谓的例子,如“柞溪又东注船官湖”、“(西昌)寺西,即船官坊”、“(楚君)遂迁纪郢。今城,楚船官地也”、“江之右岸有船官浦”、“其水又东南流迳船官口,船官川源徐狼”、“(湘水)又迳船官西,湘州商舟之所次也”等,13显然,作为主船之官的船官变为湖名、河名、城名等并不鲜见。凡此种种表明船库官与船官当是渊源同出。从船官负责公船借出可知一县公船应汇聚于该处,犹如船之仓库,或因此后被称作船库官。通过船库官,我们又可将船官同船司空关联起来。笔者推测这二者亦为同一职务。前述可知,船官隶属于县司空,又专司船务,其可能由此而得名船司空。司空属吏被称作“×司空”者并不仅见,里耶简16-5、16-6背面的文书中均出现了“乡司空”一职,1卜宪群先生认为乡司空是县设于乡的司空,其秉承的是县司空。2

综合而言,里耶简中的船官与秦汉其他文献中的船啬夫、船司空可能是同一职官,其在司空曹内专门负责一县之船务。

(四)县司空

前揭“司空曹记录”、“司空课志”均能体现县司空对公船的管理;上引里耶简8-135中,迁陵司空上报竟陵人狼借公船未归之事,并因此遭到县丞的责问。这表明,司空在公船收回方面负有责任。宋杰先生曾研究指出秦代县司空负责各种公物的保管与借贷事务。3而公船亦属公物;前引里耶简8-1510中,县库负责人请求县廷让县司空派人驾船前往贰春乡运输兵器。该简背面文字可知,县丞将这一请求转告县司空,并令其照办。此事也是县司空管理公船的铁证;前揭迁陵县尉敬写给该县县丞的书信中,因敬下属的一名校长将一艘迁陵公船遗留在了酉阳,敬写信让县丞派人取回该船。要特别注意的是,敬在将此事拜托给县丞之前提到了“司空”。虽然“今司空”之后的文字无法辨识,但其大致应是陈述县司空当时的工作情况。总体来看,笔者推断县尉敬本想将取船之事交予县司空去办,只因其临时有事不在署,才转而向县丞求助。理由有二:第一,县司空是公船管理的负责人,此事理应由其来处理;第二,从文字表述、具体职能来看,敬让县丞派往酉阳取船之人(吏、徒)显然正是简8-1510中县库负责人让县司空遣往贰春驾船之人(吏、船徒),其亦受县司空管辖。即此吏、徒既直属于县司空,又受县丞指挥,且牵涉船务。而上述县司空属吏――船官正好符合这一身份,其应为简文中“吏”之所指。如此,前后论断均可相互照应。至于“徒”,其显统属于“吏”,当为在船官劳作的刑徒。校释者鲁家亮将简文中“船徒”解释为驾船的士兵,4疑误。因为无论在出土文献还是传世文献中,我们都很难找到县司空直接指挥兵卒的相关规定或事例。《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如淳云:“律,司空主水及罪人。贾谊曰:‘输之司空,编之徒官’。”5里耶简中存在大量县司空分配刑徒的文书。显然,管理刑徒是县司空的主要职责。其所调动之徒,理应为刑徒。因刑徒工作在不同部门,在“徒”之泛称外,又有不同称谓:在津渡工作者为津徒,在船官工作者为船徒。

以上可知,县司空是迁陵县内主管公船事务的官吏。这里需要将其与船官的职责区分开来,作为县司空属吏,船官直接掌控公船,县司空则是其上级责任主官。正常情况下,迁陵县内公船的借出与收回均需通过县司空,由其传达给船官具体执行。

(五)县丞

前揭里耶简6-4及迁陵县尉写给县丞的书信均证明县丞能越过县司空直接指示船官出借或收回公船。根据以上分析,这可能只是特殊现象。一个很有说服力的证据便是里耶简8-1510中的借船程序:若县丞指挥船官为常态,县库负责人就不必有让其转告县司空的多余之举。当然,这一程序也表明县库不能直接向县司空借船,只有经过县丞的批准,县司空才能将船通过船官借出。即县丞在公船出借事务中充当着审批者的角色。或正因县丞的此项权力,使得其可以在县司空因事无法履行职务时径直指挥船官。

与借船一般由县司空通过船官执行相同,借出公船的回收亦由县司空指示船官完成。迁陵县尉在给县丞的书信中提到,因县司空不在署,其才请求县丞帮助。言外之意,若县司空在署,县尉可直接通告其收回公船而无须经过县丞。另外,上引简8-135中,县丞责问县司空为何不及时收回公船。这些均表明县司空负责公船回收应为一般常态。此两例所以出现县丞的干涉,都事出有因:前者因县司空无法履行职务,县丞直接指令船官收回公船;后者在于县司空未能按时回收公船,造成公船丢失,需要上报县丞协助查找。

由上,县丞在县内公船事务中主要负责借船申请的审批。另外,在特殊情景下,县丞可直接指挥船官出借或收回公船。

三、公船的制造与管理

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县公船的制造与管理既有严格的制度化规定,又不乏灵活的人性化变通。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更为深入地理解相关职事之人的职责及其在现实运作当中的具体体现。

(一)公船的制造

现公布的里耶简中,简8-2008涉及到了公船的制造:“一人:【朝】。一人有狱讯:目。一人捕鸟:城。一人治船:疵。一人为作务:且。一人输备弓:具”。该简背面还有以下文字:“后九月丙寅,司空敢言”。1从内容上看,这是一份作徒簿。因简片断残,文字无法遍识。但以抄写形式来看,此简同前揭里耶简8-686、8-973极为相似:简牍正面均为分配刑徒工作的具体信息,反面则是将这些信息上报的文字。已公布的里耶简中亦有更多将这两部分完整写在一片简牍上的例子,兹举一例:

一年后九月庚辰朔壬寅,少内守敞作徒薄(簿):受司空鬼薪。其五人求羽:吉、、哀、

瘳、嬗。一人作务:宛。

后九月庚辰朔壬寅,少内守敞敢言之:上。敢言之。/ (简8-2034)2

此种详列各种刑徒劳作信息并将其呈报上级的文书格式在秦代应为定式。对比较为完整的作徒簿上报文书,简8-2008背面的“司空敢言”当谓其正面的作徒簿是由迁陵司空上报。而回过头来看,上引两份类似文书中,刑徒劳作信息的上报者同时又是刑徒的接受者、刑徒工作的分配者:简8-686、简8-2034中接受诸刑徒并分配其具体劳作项目的县库官、县少内正是文书的上报者。由此,简8-2008中所述刑徒当是由县司空分配到其所辖机构中劳动。其中名为“疵”的刑徒被派往治船。这里“治船”当作“制造船舶”解,此可从以下两例得到证明:

武帝建元六年(前135年),闽越王郢发兵攻打南越国,汉廷以大行王恢、大司农韩安国为将兵分两路进攻闽越。淮南王刘安上书反对兵入闽越之地。其提出一条计谋:“越人欲为变,必先田余干界中,积食粮,乃入伐材治船。边城守候诚谨,越人有入伐材者,辄收捕,焚其积聚,虽百越,奈边城何!”3该处“伐材治船”应为砍伐木材制造舟船。即刘安认为只要在边城阻止越人伐木,其便不能造船,自然也就无法从水路攻入汉界。汉朝则可以此以逸待劳钳制闽越;五凤四年(前54年),大司农中丞耿寿昌上奏宣帝,主张改变西汉建立以来将关东谷物输往长安的做法,请求就近在与长安毗邻的三辅、弘农、河东、上党、太原等地买进粮食以供给京师,其认为此举可省漕卒过半。时任御史大夫的萧望之却认为:“寿昌欲近籴漕关内之谷,筑仓治船,费值二万万余。”4这里,“治船”显然为制造漕船之意。因漕运谷物的出发点改变,便要另筑谷仓、另造漕船,于是就有了大量的花费。

由上,刑徒疵在县司空曹内制造公船。而船官是县司空曹内专司船务的机构,因此疵的具体工作地点当在船官。前揭史料可知,船官所在一般位于河流流经、湖泊遍布之地,这样显然便于船舶的制造。另外,前有论及船司空与船官为同职异称,而学者将西汉河、渭之交的船司空视作造船基地,5这也反过来印证了船官主造船的说法。陈直先生据船司空县得名认为西汉初期曾设船司空官,专主造船。其在论述中又将该官同九卿之一的将作大匠相联系,似主张船司空为中央属官。6此论或有不妥。根据上举《水经注》相关史料可知,由船官演变而来的地名绝不鲜见,迁陵县亦有船官的设置,这些无不提醒着我们船司空可能只是地方属吏,仅负责所在地的造船。

综上可知,迁陵县公船制造由司空曹内的船官负责,而船官内的刑徒具体从事该项工作。

(二)公船的管理

公船管理涉及到公船的保管、借出、收回、统计等工作。前述可知,处在迁陵县治的船官专司船务,县内公船多集于此,但迁陵县下属乡一级亦有公船留存。第一,启陵津船人所驾驶的公船;第二,启陵乡送鸟到县廷的事例中,尉史文乘坐之船。按常理,乡一级当存有少量公船用作与县廷的公务往来或他用,不太可能每次都从远在县治的船官借船。然乡一级留有的公船不会太多亦不太大,这一点可从县库申请借船运输贰春乡兵器一事得出,若贰春乡公船足够满足运输(4艘六丈以上船),县库负责人可能就无须向船官借船。对于上述两种留乡公船的管理,因目前史料的缺乏,无法展开具体的讨论。但从前揭津渡船人与船官的关系来看,可以肯定的是,它们都应被纳入到全县的公船管理体系当中来。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一以县司空、船官管控为主的体系进行分析。

在公船的保管方面,由县司空下属船官负责,有专人看管,若发生丢失,将追究相关责任。里耶简8-145是迁陵县一份较为完整的作徒簿,详细记载了诸多刑徒的工作分配情况。1其分派结果可大致分为3类:一是在迁陵县内有明确目的地者,其或被分配到迁陵县下属各乡,如“付贰春”、“付都乡”、“付启陵”;或被发配到迁陵县下属各部门,如“付尉”、“付少内”、“付仓”、

“付库”;或被派往都官系统,如“付畜官”、“付田官”。2二是被发往迁陵以外者,如“与吏上计”、“除道沅陵”、“传徙酉阳”。三是未言目的地者,如“一人守船:遏”、“一人为笥:齐”、“一人为席:”、“一人作庙”、“一人作务:青”、“一人作园:夕”等。不着目的地,正好表明这些人的工作地点就在县治,分配时直接指派具体工作,让他们无须再像其他刑徒一样需要转徙他地、二次分配工作。守船徒遏在县治所在

地,从事工作与公船相关,这样的工作地点、性质正为船官所满足。且船官为一县公船的集中地,遏看管公船也当在这里。前有论及,船官内部有船徒。其为分配到船官工作之刑徒的专称。此处守船的遏和上揭治船的疵应该都是船官下属的船徒,只是工作内容有所不同。看管公船并不是件轻松的事情,其要承担相应责任。里耶简8-644中有以下文字:“敬问之:吏令徒守器而亡之,徒当独负。・日足以责,吏弗责,负者死亡,吏代负偿。”3从内容看,简文当是援引某条秦律。睡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中亦有相似律文:“百姓(假)公器及有责(债)未赏(偿),其日 以收责之,而弗收责,其人死亡……令其官啬夫及吏主者代赏(偿)之。”4两相比较,二者虽一是守器,一为借器,但立法原则是相通的。作为公器的公船亦当适用里耶简8-644所引律文。那么,若刑徒保管的公船出现丢失,其要独自赔偿损失。如时间足够收回赔偿,吏未加收回,刑徒死亡,吏需要代为偿还损失。律文吏、徒同称亦与前论以吏、徒称呼船官、船徒相互照应,此或可作为守船之徒隶属船官的侧证。

在公船的借出方面,并非任何人均可轻易借船,借船需要履行相关程序。上引诸借船事例中,简8-135中迁陵方面能清楚的知道借船者狼属司马昌官,狼应是受其指派来到迁陵,带有该人的推荐(介绍)信。从公船丢失,县丞并未指责司空不应借船给狼可知,狼借用迁陵公船当得其准许;简6-4中令史 借船得到了县丞的批示;简8-1510中县库运输用船需上报县丞批准。三例中的借船者都有上级的批示或介绍,无一例外执行的均为公事,他们亦得以顺利借船。在具体借船程序上,由于船官直接掌握着县一级的公船,其上官为县司空,因此,借用县一级公船一般需通过县司空的准许。正因这样,简8-135将借船事件径直称作“司空假狼船”而略去了县司空命令船官借船这一步。至于简6-4中县丞不通过县司空直接将用船命令下达给船官的情况只是特殊现象,前已言及。简8-1510中,与县司空平级的县库负责人将用船申请上报给县丞,请求传达给县司空执行。这表明,县司空出借公船需得到县丞批准,其不能接受平级官吏的直接申请,前亦有述及。综合而言,迁陵县借用公船的程序当是:申请人提出用船申请――县丞批准用船――县司空接受用船指令――船官借船。特殊情况下,县丞可绕过县司空直接命令船官借船。对于借出公船的相关信息,官府(县司空及其下属船官)有着详细的记录。前引简8-135中依次出现了竟陵人狼所借迁陵公船的数量、大小、名称、借船目的、借出时间等信息,而从狼借出公船到迁陵司空上报追寻此船,中间间隔了半年。其表明,上述信息绝非临时性回忆,公船借出时一定有严格的登记程序,记下所借出公船的相关信息。简 6-4虽只是县丞令船官借船的文书,但也出现有借船人、借船目的、借船数量等信息。简8-1510只是县库负责人的一份用船申请,其中亦有借船用途、所借船大小及数量等内容。这些信息的提供一方面固然是为了便于公船的准确调用,另一方面恐怕也是履行借船手续的必要。官府将所借公船的信息记录在案,以备详查与及时收回。下简可能就是此类记录:

船一【名曰】

五【年十】……(简8-1195)1

相似格式的文书在里耶简中层出不穷,均是迁陵县各部门调动物质的记录。2因此,即便该简残断尤甚,我们依然可类推其为当地官府借出或收回公船的记录。这里出现了公船的数量与名称,断简部分或许还有更多的信息。

在公船的收回方面,公船借用者应主动及时归还,公船借出者(县司空)则有按时收回之责。若公船丢失、损坏,要追究相关责任人令其赔偿。睡简《秦律十八种・工律》有如下规定:

(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辄收其(假),弗亟收者有罪。・其(假)者死亡、有罪毋(无)责

也,吏代赏(偿)。毋擅(假)公器,者(诸)擅

(假)公器者有罪,毁伤公器及者令赏(偿)。3

这里对公器借出、回收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进行了详细判定。其谓公器借出完事后,官府当收回公物,若不及时回收者有罪。如借用公器者因死亡或犯罪而未将公物归还,由吏代为赔偿。言外之意,若公器借用者未死亡或未犯罪,其要自己赔偿相关损失。简8-135中,因狼借用迁陵公船未归,借船者迁陵司空遭到了该县县丞的责问。其以二月借出公船,八月仍未收回作为诘难依据,此颇合《工律》“弗亟收者有罪”的规定。前引县尉敬写给县丞的书信中因县司空不在署,不能令船官派人取回滞留在酉阳之船,县尉转而让县丞直接下令给船官,力图解决此事之心颇为紧急。该船由县尉下属校长驾驶驶入酉阳公干,这当是受县尉指派,甚至船也是由其借出,若公船丢失,县尉要付一定责任,正因如此,其在及时收回公船之事上才表现的尤为积极。他的所作所为无不彰显着《工律》“公器事已亟收”之原则。另外,前论借船需上级批示或介绍似亦暗合《工律》“毋擅假公器”的规定。众所周知,睡虎地所出秦律的年代为战国末期,离里耶简书写时代相去不远。因而,上引《工律》很有可能在当时仍在沿用。里耶简8-463有“今《工律》曰:度缮其”等内容或可为证。4不过,虽有责任到人的律令,但现实中为了尽量减少损失或避免由己赔付,官吏都会尽力寻回公器。简8-135中,为收回公船,县司空先后发送两份文书往外地,寻找狼借出公船之所在。还不惜冒着被县丞责问的后果,请求其协助查询。很显然的,若最终狼所借公船遗失,由于狼此时因罪被捕,按前引《工律》,公船借出者县司空需代为赔偿。

在公船的统计方面,作为主管官吏,县司空需要适时上报县内公船的数量与保存情况。前引可知,“船计”是司空曹的主要统计项目之一。现已公布的里耶简中还有以下两简与公船统计有关:

五岁以来见船数具言岁 (简8-1067)

船十六。 (简8-1836)1

前简当是按年统计公船的存量,后简则是具体的船数,二者或为“船计”的相关内容。这种按年统计公船的做法应与秦汉时期年终上计有关。事实上,公船作为上计统计项目在当地可能是真实存在的。湖南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出土的黄簿详细记载了西汉初年沅陵侯国的行政设置、吏员人数、户口人民、田亩赋税、大型牲畜、经济林木的数量,兵甲船只以及各项增减的原因。2郭浩认为此黄簿应与侯国向中央上计的内容有关。3汉墓所在沅陵为沅水和酉水的相汇之处,水路交通便利。墓中又出土有沅陵侯国至长安的里程简:“廷到长安,道函浴(谷),三千二百一十九里,其四百卅二里沅水。”4与之相同,沿酉水、沅水的运输路线亦给秦代迁陵县带来了莫大的方便。前述可知,当地诸多事务的进行都有赖于此。本文所举材料中就有迁陵与酉阳、沅陵的水路往来实例,里耶古井中也出土了相关的水路里程简16-52:“临沅到迁陵九百一十里”。5结合虎溪山汉墓的里程简,从迁陵经酉水至沅陵再经沅水至临沅入洞庭当是秦代迁陵县重要的对外交通路线。综上,与汉初沅陵一样,水路运输在秦代迁陵县内部及对外交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船舶在当地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考虑到虎溪山汉墓下葬时间去秦不远及制度的延续性,我们有理由相信公船增减情况亦当是秦代迁陵县上计中的重要内容。另外,年度统计之外,县司空平常也需要适时报告公船的相关情况。如下简:

木梯一,不见。

二年正月戊寅朔丙戌,少内守是受司空色

痤手(简8-478)6

其中,《说文》释为“船总名”。7《汉书・沟渠

志》有“漕船五百”的说法。8简文中“木”当释作木船。这是一份迁陵县少内接受该县司空物品清单的文书。县少内为一县主管财政的机构,其所下辖的金布是专司出纳、统计、核算的部门。9里耶简8-493反映了金布的工作:“金布记录:库兵计,车计,工用计,工用器计,少内器计,【金】钱计。凡六计”。10其中“少内器计”应是统计汇集到县少内的物品清单中的器物,即公船亦在其列。而秦以十月为岁首,司空在正月报告公船情况,显与岁末上计无关。其表明公船统计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从物品清单中木梯“不见”可知,此种统计不仅要弄清数目,还要报告物品的保存情况。

根据以上分析,一方面,我们可发现秦代迁陵县对相关职事之人在公船制造与管理中的工作职责有着详细、严格的规定,体现出了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严谨有序的特点。另一方面,县丞可直接指挥船官借出与收回公船的事实又表明了制度规定在现实当中的权变。这种规范性与灵活性并存,严谨中不乏变通的特征鲜明地反映了秦代县级政府日常运作的一个面相。

最后要特别提出的是,本文对公船的探讨虽主要集中于秦代的迁陵县,但考虑到相关结论均是根据当时的官方文书得出,且诸多规定、制度亦与秦律相符,在某些公船事务中还牵涉到了周边的酉阳、沅陵等县,我们似乎不应只将这些结论的有效范围限定在迁陵县。其当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应同样存在并适用于秦代其他水系发达、水路交通便利之地乃至更广的地方。

代为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山西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社区矫正专门工作机构,指导管理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社区矫正专门执法机构,建立专门工作场所,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设立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名册档案。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工作。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居住地不在本辖区,或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进行调查评估时,应及时将有关函件退回,并说明理由,不得无故拒绝调查评估。

第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应成立不少于两人的调查评估小组。调查评估小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

第七条 调查评估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馈给委托机关。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的,可延长五个工作日,但要及时与委托机关联系,说明情况。

第八条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调查评估的原始材料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存档。

第九条 调查评估结束后,应当综合分析被调查人是否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并形成明确的评估意见,具体为适用社区矫正或不适用社区矫正,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十条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予以配合。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向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应当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进行社区矫正相关教育,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采取派员送达、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向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司法所。对法律文书不全或有误的,应当立即通知送达机关补正。

第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居住地核实,对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登记表》,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及司法所地址和负责人联系方式,告知司法所该社区矫正人员的姓名、住址、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应当通知司法所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该社区矫正人员当场接回。

如发现居住地确实不在本辖区的,要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退回送达机关,并向送达机关提供居住地不在本辖区的证明材料,同时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通报决定机关并组织查找,居住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第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已报到但其相关法律文书尚未送达时,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书面通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查明情况、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罪犯居住地不在本省,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省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后,七日内组织宣告。宣告程序为:

(一)司法所工作人员核查核对社区矫正人员身份等基本信息;

(二)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规定内容;

(三)社区矫正人员宣读《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四)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监护人或保证人分别签订矫正责任书、监护人或保证人责任书;

(五)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谈话教育。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人民检察院驻乡镇(街道)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七条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向其宣告的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成员、监护人或保证人及其职责等。

第十八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相关协助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矫正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矫正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第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严格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未经批准的网络连接。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按照不同的监管等级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报告。如确因病情、治疗等特殊原因,经司法所同意,可采取电话报告等方式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病情复查情况报告可由其家属、监护人或保证人送交司法所。

第二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书面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非法组织人员及社区矫正机构禁止会见的其他人员。

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必须事先报告司法所,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禁止出国(境),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含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半年内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天。入矫后三个月内一般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期间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本人应当返回居住地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需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委托家属、监护人或保证人代为办理审批手续,但总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成年人或其他限制行为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外出的,须由监护人陪同。

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司法所应当通过信息技术、通讯手段和跟踪管理等方式和途径,采用不定期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司法所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必要时,可派员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市、县。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明确回复同意接收前,不得作出同意变更居住地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采取集中教育学习、个别教育与自我教育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分类教育,应当依托和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基地建设。

第三十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安全、操作性强的原则,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地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依托和整合社会公共资源,加强思想教育、技能培训和安置就业为一体的社区服务基地建设。

第三十二条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出资鼓励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师培训和等级考试,依托和整合社会资源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心理矫正工作队伍,推进心理矫正基地建设,扎实做好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疾病治疗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司法所报告、说明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追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协助,必要时建议公安机关进行网上追逃。

第三十六条 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第三十七条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按照社区矫正人员奖惩考核办法对其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相关调查、取证等工作;必要时,对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禁止令情形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或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形,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拘留等措施后,应当及时通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检察机关。

第四十一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同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无异议的,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四十五条 社区矫正期满前十五日内,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司法所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期满书面鉴定意见、安置帮教建议等相关材料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审批,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发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公开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的程序为:

(一)司法所工作人员宣布参加宣告的人员;

(二)社区矫正人员陈述其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

(三)矫正小组成员介绍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日常帮教等情况;

(四)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读宣告内容;

(五)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发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社区)、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人民检察院驻乡镇(街道)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可以派员参加宣告。

监狱、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即为其刑满释放证明。

社区矫正人员期满宣告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决定机关,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四十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的宣告事项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第四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被判处监禁刑罚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执行其社区矫正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九条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分别按照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类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并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安机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罪犯本人及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第五十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七)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五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意见)书》:

(一)骗取暂予监外执行的;

(二)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法律文书没有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的;

(三)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没有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人民法院收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四)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

(五)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公安机关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及时依法处理的;

(六)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对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的;

(七)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而没有收监执行的;

(八)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提请减刑或者提请减刑不当的;

(九)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社区矫正人员,人民法院没有裁定减刑或者减刑裁定不当的;

(十)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履行相关程序的;

(十一)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在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二)社区矫正人员出现脱管、漏管情况的;

(十三)其他依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意见)书》:

(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司法所没有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未对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小组,监管措施不落实,致使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的;

(二)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届满,司法行政机关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

(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纪律的;

(四)对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不当的;

(五)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举报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向举报人反馈核实处理的结果。

第五十八条 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发生违规违纪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进行教育训诫、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互相协调、互相配合,落实职责分工、加强工作衔接、依法充分履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十条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支持,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行政运行、办公业务、业务装备、业务培训、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聘用等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并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共同负责解释。全省各级各部门之前的有关社区矫正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社区矫正的意义1、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