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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履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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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1篇

建设高效的董事会核心机制

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核心,是提升企业竞争力最重要的基础。泰州农商银行董事会承担了法人治理的核心角色。为提升董事会履职能力,泰州农商银行重点突出了董事会战略管理职能建设。

首先是战略制订。董事会初步形成了《泰州农商银行2013~2017年转型升级五年发展规划》,确立了战略转型阶段资产和负债的结构、质态、运营、金融增加值、核心竞争力等10个方面的总体目标,通过推进组织架构、管理模式、业务发展、服务方式等6个方面的转型,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其次是战略实施。泰州农商银行董事会在推进决策的贯彻执行中,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的建设。一是突出董事会办公室建设。该行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及各委员会的常设秘书机构,负责董事会决策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反馈和督查。二是突出行务会建设。董事会办公室每月牵头召开一次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行长室以及财务总监、审计稽核部总经理参加的行务会。三是突出董事会非决策性会议制度建设。董事会按月召开非决策性会议,听取董事会办公室以及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围绕年度工作重点和经营层及监督层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定期召开非决策性会议,对经营层、监督层工作进行分析与探讨。

再次是能力提升。泰州农商银行从优化董事团队结构入手,引进在经济、金融、国际商务等方面具有多年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企业高管人员,组成董事和独立董事团队。同时,根据各位董事的专业能力、技能和经验等,对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合理搭配。此外,强化董事履职培训,保证董事们始终能保持履职意识、履职能力,拥有较高的履职水平。

完善“三会一层”运行机制

泰州农商银行成立后,通过构建“三会一层”制衡机制、强化履职评价,保障“三会一层”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有效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执行效率和运作效果。

一是明晰“三会一层”职责边界。在决策、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对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并以《章程》和《议事规则》的形式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作出更加清晰、严格的界定,逐步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共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运行模式。

二是畅通“三会一层”沟通渠道。建立完善了经营管理层面向董事会的经营报告制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报送财务、风险、经营信息,不定期报送相关专题分析报告,及时报送重大事项落实情况。此外还建立了董事会调研检查机制。

三是强化“三会一层”履职评价。从建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制度入手,对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管理办法,将管理人员薪酬收入与管理水平、经营业绩挂钩。同时,在考核中着重增加了内部风险控制等内容,引导高管层重视资产风险、内部控制、综合管理。

健全有力的监督机制

从健全“三会一层”监督机制入手,泰州农商银行着力构建保障全体股东利益和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的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股东大会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建设。泰州农商银行进一步制定、明晰了《授权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高管层、高管层对条线部门和网点充分授权,同时进一步明晰了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权责,规范信息披露,使广大股东、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和掌握银行的业务经营和发展现状。

监事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控股公司;管理;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7-00-01

一、控股公司基本概念

当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时,前者即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子公司中母公司持股达到100%时称为全资子公司,持股在50%以上时为控股子公司。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两个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为孙公司。控股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

中石油以资本为纽带形成与所投资子公司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其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是通过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管理和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来实现。但母子公司在法律上分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别具有各自独立的财产,并独立地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控股公司股权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石油并没有针对全部控股子公司实行全范围内统一管理模式,各控股子公司均有自己的管理办法,没有有效的实现共享,须遵循公司整体管理原则,结合具体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管理。

(一)股权管理方式行政化,企业发展受制约

中石油有着深厚的传统企业管理背景,虽然也逐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但是其用行政手段管理控股子公司的方式没有太多改变。管理上过于集权,对子公司管理过死,对于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插手太深,行政管理代替了公司“三会”的决策,造成了控股子公司的自太小:一方面公司经营层的经营积极性和自主性受到较大的挫伤,另一方面使得公司开展重大事项的经营决策包括对外投资、股权运作和企业改制等审批程序复杂,很容易错失经营机遇。

(二)董事、监事缺位,公司治理不理想

目前很多控股子公司没有设立专职的董事、监事,一般均由上级领导或者职能部门领导兼任。这样,由于这些领导自身时间和精力的有限性,使得企业的决策在目的性和针对性方面都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股权代表激励约束难度大,作用难发挥。

(三)目前的股权管理内容单一

偏重于股权投资、处置、重大资产变动等事宜,重视对信息的管理与财务的监督,很少提及对控股子公司战略、财务、人事、审计、业绩考核等管理行为的综合统筹考虑,在范围上仅强调了对股权代表、信息和重大会议的管理,在整体内容的设计上有待扩充。

(四)股东各方的目标、利益冲突

股东各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事项,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利益、立场,会倾向于制定有利于自身的决策,从而导致股东各方产生矛盾和利益冲突。从管理层面来看,股东各方的利益冲突应按照合资合同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来解决。合资合同明确规定了各股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股东会董事会对企业的重大事项和发展规划以及涉及股东各方利益的事项进行讨论决策。

(五)投资回收与退出机制不健全

中石油对外投资回收渠道缺乏、退出机制不健全是公司股权管理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一方面由于投资决策不科学,投资项目效益不理想;另一方面,企业与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的债权存在软约束,股权转让渠道又不通畅。因此,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的投资回收和退出不健全。如果没有后续资金来源,先期投资难以回收,致使投资公司被套牢而有可能成为被动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资产经营公司。

三、完善控股子公司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建议

(一)完善落实法人治理结构,减少直接干预,实行间接管理。通过构建包括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外派经营层及股权管理人员在内“五位一体”的管控体系,通过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以及被投资企业日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来实现对该企业的监督管控,加强对外派管理人员的管理、考核、监督来达到对合资公司的间接管理,在宏观战略上把控方向,具体经营策略、内部管理上给予控股子公司充分的自,这样才能充分调动控股子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确保股东方的投资收益。

(二)适当增加专职董监事的比重,强化培训、考核及业绩兑现。充分发挥专职董监事作用,每年初与专职董监事人员签定责任书,按月审查履职情况,年底提交履职报告,确保履职到位,年底结合履职情况和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加强培训,提高各层管理人员的任职素质需对拟选任和聘任的人员和在职的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一是选派相关人员参加中石油公司组织的股权管理和董、监事业务培训班;二是开展内部培训,学习《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股权管理的相关文件、规章制度等;三是在日常工作中,引导各层管理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加强自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三)股权全方位管理,得从最高管理者入手。在最高层管理者制定战略时,应统筹考虑涉及到股权管理的方方面面,使之能在更高层面上达到协调各方利益的要求。股权管理包括企业的战略、投资、财务、人事、审计、生产运营等方方面面, 它不是微观管理, 而是宏观管理;不是片面管理, 而是全方位管理。股权管理是企业管理理念的创新和突破, 是企业管理手段的实践和探索, 也是企业管理途径和管理程序的优化和调整。因此,只有从战略层面统筹协调各专业才能使股权管理发挥更大的作用,进而创造更大的价值。

监事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3篇

(一)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五次会议:

1、20*年7月25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一次会议,讨论了公司资产被冻结及五万元律师咨询费用途的事宜。

2、20*年8月30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二次会议,讨论关于建议董事会提前或按期召开本年度第二次股东会,向股东通报公司资产被冻结和虹波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等问题。

3、20*年12月5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三次会议,通报讨论了公司中干会议关于追加一万二工程款之事,监事会认为工程款应该按合同办,即使是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要追加工程款,也希望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办理,并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决定追加工程款问题。

4、2008年1月8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四次会议,监事会成员质询和咨询了一万二工程的监理刘老师,关于工程款追加和房屋保温设计变更问题。刘老师说房屋保温设计变更事先没有通过他。

5、2008年4月10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2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东会会议提出《关于派监事会代表列席经营班子会议》的提案。

(二)、报告期内,监事会或监事会召集人列席了公司本年度召开的一次董事会临时会,三次董事会碰头会。列席或参加了中层干部或班组长以上的骨干会。

二、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仍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工作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和对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投资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尽力督促公司规范运作。一年来,监事会列席了公司部分董事会会议,参加了公司班组长以上的骨干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抽查二级部门物管公司的财务,抽看了综合科的账本,对公司的财务着力进行了了解,对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尽力进行了考察,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执行股东大会精神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认真负责的向董事﹑经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公司经营中出现的疑问提出了质询。根据一年的工作实践,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情况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能遵循《公司法》﹑《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能够按照上年度股东会上提出的工作目标开展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各部门完成了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所制定的20*年度经济责任指标。但是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上年股东大会精神,没有执行上年股东会形成的关于《》、《》决议,对上年股东会上监事会提出的关于对公司20*年的三点建议不予重视,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工作和处理问题,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没有从机制上、制度上、分配上下功夫,缺乏大胆管理的精神,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在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处理和决策忽视股东的权益,从而使得公司工作成效不大,职工积极性不高,股东不满意的状况。

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从四川神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基本上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报告表明:公司全年总收入3012500.82元,其中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625443.80元(公司本部收入为1350951.20元,物管公司经营收入274492.60元),营业外收入1387057.02元。公司净利润为377218.58元(其中公司本部净利润为409039.11元,物管公司净利润为-31820.53元)。公司累计利润(公司本部累计利润,物管公司累计利润)。监事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查看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认为虽然公司报表完整,账目清晰,但是公司财务不能完整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其原因是公司没有统收统支。监事会还对二级部门物管公司及物管公司的综合科的财务进行了检查。物管公司的财务决算报告通过了四川神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全年物管公司收入295923.02元(其中的100000.00元是茶楼交虹开公司的审计经济责任指标)。物管公司的财务仍然没有完整真实的反映出物管公司收支情况,以收抵资的财务处理受到了神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的口头警告。通过对物管公司及综合科的财务检查,咨询有关主管领导,他都不知道综合科有本独立的已收抵支的帐。监事会认为:物管公司的财务没有做到统收统支,责任在公司领导,广大股东要求公司财务统一的问题是在上次换届时股东会上就提出来了,上年股东会上又形成了决议,由于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不执行决议,不进行统一管理,使得一些部门和科室有资金进行二级部门甚至科室的分配,因而引起各部门之间科室之间的相互攀比,相互不平衡,由于分配制度的不健全,进而造成了公司职工之间、股东之间的不和谐。

3、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情况和处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新办的秀苑茶庄(截止20*年6月3日)共投资了405674.25元;建设巷工程(截止20*年12月)投资了265797.50元;东方明珠商铺2间共计86.25平方米,投资金额789676.00元。固定资产的投资为公司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总之,监事会在20*年的工作中,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尽力履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能,竭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监事会的工作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一是监事会没有很好完成上年股东会所提出的工作目标,监事工作不够大胆,监督检查不到位;二是由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没有分离,董事会与经营班子是两个班子一套人马,相互不能形成制约和监督,并且对一些重大问题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通过会议的形式进行决策;三是经营班子研究讨论一些重大问题时,没有监事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对一些问题的决策是否规范,是否正确,监事不能很好的提出意见和建议,监事会的工作常常处于被动的窘境。所以,监事会认为,在过去的一年里,监事会工作不能使股东满意,有愧于全体股东对我们监事会诚挚的信赖。在此,监事会成员诚恳接受股东的批评。

三、20*年监事会工作的打算和对公司20*年的工作建议:

当前,我们公司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很多,我们要齐心协力,奋发努力,抓住机遇,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监事会将紧紧围绕公司20*年的生产经营目标和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大监督的力度,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强化资金的控制及监管,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1、继续探索、完善监事会的工作机制及运行机制,促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建立完善大额度资金运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监事列席公司有关会议的制度,建立对公司二级独立法人单位委派监事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公司资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2、坚持每年两次对公司、公司二级部门生产经营和资产管理状况、生产成本的控制及管理,财务规范化建设进行检查的制度。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经济运行状况,掌握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

3、坚持定期不定期地对公司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掌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业绩进行评价。

4、加强对公司投资项目资金运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运用效率。

5、加强监事会的自身建设,积极参与在建工程项目,办公物资采购、租房合同谈判。监事会成员要注重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要加强会计知识、审计知识、金融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切实维护股东的权益。

新晨

6、对20*年度公司工作的三点建议:一是建议对公司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全面完整的对公司各二级部门进行成本核算,增强公司的财务管理,使公司财务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统一;二是再次建议公司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特别是应该由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问题和事项实行会议决策制度,并做到公开、透明,以使决策更加科学和规范;三是建议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严格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监事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4篇

一是理事履职作用发挥不充分。试点单位虽然按照规定召开了理事会议,但多数情况下管理层制定的议题在理事会讨论中很少会有不同意见。究其原因,从理事会人员构成方面看(如表):

理事会主要由体制内理事组成,一般包括本单位理事、主管部门理事和相关部门(如财政、人社等部门),其中外部理事大多数由相关部门委派,理事工作非其本职工作,多是义务工作,受委派理事没有很强的参与意愿和责任意识。理事的专业能力方面,教育、卫生行业的事业单位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外部理事由于专业知识所限,履职能力有限,难以发挥议事监督作用。

二是改革指导政策可操作性不强。上级对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操作层面规定的较为笼统,譬如事业单位应享有哪些自,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给事业单位放权、事业单位如何确保独立法人主体地位等内容,并无具体的规定。因此在推进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在赋予事业单位自方面,很难打破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壁垒,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是下放给单位的权力承接不到。省编办、省人社厅《关于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自2016年起,不再安排公立医院用编进人计划,由公立医院在人员控制总量内自主制定、执行新进人员计划,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新进人员名单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从理论上,在编制和人事管理方面赋予事业单位一定自,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市级主管部门出面组织为公立医院统一招考录用人员的状况,人事招考权力没有正真下放给事业单位,导致事业单位对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存在疑虑,阻碍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推进。

四是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认识仍有差距。一方面主管部门认为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增加了一个管理环节,认为削弱了举办单位的权力。另一方面,试点单位长期习惯行政级别管理模式,有些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于自身的待遇在改革中的变化还是顾虑重重,还有些事业单位在重大工作中依赖主管部门的庇护,怕担责,习惯早请示晚汇报,出了问题由主管部门负责等等,开展试点工作的主动性不够。

因此,为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工作,我们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相关机制:

一是增强理事履职能力。理事的产生,需要建立科学的公共利益代表机制,重视理事的专业能力,如社区代表、家长代表等进入理事会或监事会,应该建立严格的选拔、公示、管理制度,同时可以参考人大代表提案制度,要求理事定期或不定期到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为增强理事参与工作的积极性,可以建立工作反馈机制,将理事履职情况反馈给理事单位,督促理事切实履行好职责。另外,可以借鉴英国公益机构理事津贴制度,实行物质激励,鼓励理事义务参与民主管理的同时,给予适当补助。

二是完善配套政策。建议上级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尽快出台更加具体可行的配套政策,明确事业单位人、财、物的管理权限,理清事业单位与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的关系,从政策层面赋予事业单位法人充分的自,增强事业单位深入推进改革的活力和积极性。

三是做好放管结合。主管部门要增强改革认识,下放对事业单位具体管理权限,减少对事业单位具体事务的干预,明确事业单位独立法人地位,使事业单位自主管理微观运营事务。为防止“一放就乱”,必须强化对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深入实施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和法人年度报告,督促事业单位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并与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相结合。

监事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5篇

一、生产任务情况

按照《二0一0年度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公司在2010年度的经济效益目标是300万元。截至12月1日,公司已圆满完成了设计院下达的生产指标,全年共完成生产任务30多项,其中通过设计院承揽的生产任务近20项,独立承揽生产任务15项。其中,主要项目有:天水过境段两阶段施工图设计、三抚线三屯营至唐秦界段改建工程(第一合同段)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曲麻莱至不冻泉安全设施设计、水运局信息化系统工可报告及设计、s207线靖远至会宁县扶贫公路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改造施工设计、内蒙古省道313线兰家梁至嘎鲁图机电设计、金(昌)永(昌)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初步设计、科研所集成系统、交通厅双网改造项目、天水过境段施工平面图、挂图、武罐路三维动画演示系统制作、中川、天水路、瓜州收费站情报板施工等。

在追求生产数量的同时,公司更加重视产品的质量,严把每一个质量控制关,做到设计施工合格率在 99% 以上,每一名员工都具备高度的责任意识,并付诸于设计施工的每一环节,设计施工质量稳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双赢。

这其中,与朗青公司主管领导的辛勤付出是密不可分的,全年据不完全统计,总经理和主要经营人员半数以上的时间是在外地谈业务,接投标,办资质,跑市场,他们不计个人得失,为了公司的发展壮大,积极收集市场信息,捕捉工作机遇,全年近2/3的休息日都是在旅途中度过的,他们的辛勤付出换来了朗青公司今天的收益,同时也正因为朗青拥有这样一个凝聚力强的领导班子,才使得朗青公司的员工队伍具有了稳定、团结、爱岗敬业的精神,才使得朗青公司有了今天这种蓬勃发展,欣欣向荣的局面。

二、财务收支及经营情况:

2010年1-10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实现利润总额*万元,累计上缴税金*万元。

截止2010年10月31日止,公司资产总额*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万元,固定资产*万元(固定资产原值*万元),无形资产*万元;负债总额为*万元 (全部为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为*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万元,盈余公积*万元,未分配利润*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三、监事工作情况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了解和检查公司财务运行状况,并对公司的大额支出(万元以上)和采购予以监督,及时了解公司主管人员职务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列席了2010年度召开的所有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并对公司重大事项及各种方案、合同进行了监督、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总体运营状况。

二0一0年度,朗青公司的一切经营行为,均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主要经营者和领导在日常工作中均能严格按照设计院和公司规章制度办事,且能以身作则,例如报销事宜,公司目前实行五人签字制,杜绝了一支笔签字报销,特别是万元以上的开支采购等,均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经过税务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多次审计,截止目前,未发生一起公司主管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和事件。

四、2010年度的计划和打算

2010年,朗青公司监事工作将继续探索、完善工作机制及运行机制,促进监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定期不定期地对公司董事、经理及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公司资金运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运作效率。

朗青监事将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监事职权行事,不越权,不代办,掌握和了解国家政策,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真正做到配合、协调。随着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必要时将成立朗青公司监事会,从而完善整体工作,把监事职权落到实处,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促进朗青公司和谐、快速、健康的发展。

监事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6篇

关键词:对外投资;审计监察

富润控股集团(以下简称集)随着企业改制不断深化和发展扩张,对外投资企业不断增加,投资关系更趋多元化,出现投资比例基本控制在19%以内的参股公司。非控股参股企业类型的出现,使得内部审计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在审计内容、程序及方式上有新的变化。按惯例集团安排内部审计,在实际工作中,碰到有参股单位拒绝集团对其进行内部审计,认为集团无权对其实施内部审计,作为股东想了解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情况,已向股东单位报送财务报表。内部审计监察可否以及如何将触角伸向参股企业,如何加强对参股企业的审计监察,了解其财务、经营和运营情况,已成为一项新课题,值得探讨和思考。

一、内部审计监察要转变观念,顺应时势,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通常认为,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理所当然,而对参股和联营企业由于无控制权是无法开展内部审计的,本人认为从理论上讲,参股股东对其所参股的公司进行审计监督,既在法律上行得通,也是公司治理中各个受托责任方为证明自己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和经营股东资产有效性良好评价的机会。

首先,有《公司法》的支持,《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对投资者的责任――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即股东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及司法保护这些权利的实现。

其次,不能将监督作用的大小和有无监督二者等同。虽然参股股东在所参股的公司中决策地位低,内部审计鉴定和评价结果很难在其参股公司得到贯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审了也白审。其实这是把审计监督有多大的作用和审计监督权混为一谈,不能以作用小就否定了审计监督权的存在。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等,但对参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仍然不可能像对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那样畅通无阻。一般情况下,对参股、联营企业的审计需要相应企业股东会、董事会配合才能进行,不能强行进入,并需要有一定前提条件的。一是依据集团与相关参股企业签订的交易合同、协议约定;二是看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三是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

内部审计可借助于外力了解掌握参股企业的情况。《公司法》第五十四中条规定“监事会可以检查公司财务”。第五十五条规定“监事会发现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利用和发挥委派监事作用,用足参股企业监事会的职权,信息资源为内审所用。

股东还可以直接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维护自身的权利。这同样要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由要求审计的股东支付费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参股企业不能正确对待,真正实施起来,难度也较大。即使章程中明确股东单位的审计权限,提供了法定依据,在实际操作中,仍须投资双(多)方沟通协调,消除障碍,取得参股单位相关部门的配合很重要,否则股东单位内部审计仍然无法真正介入。

企业《章程》是企业的宪法,要充分重视章程的重要性,制定章程作为股东单位考虑要全面,要有前瞻性,明确有关规定,特别是没有经营权又没有话语权的投资,尽最大可能保护自身的权益。

二、加强对参股单位审计监察的对策建议

1.参股企业成立时,作为股东投资单位应该在合资协议、合同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约定关于参股企业有实施内部审计监督权(包括投资单位与其他股东共同实施的联合审计和单方审计等)。这是对参股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监督最为有效的途径。

对于已经成立参股企业但没有上述约定的,通过达成股东会或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或股东方补充协议、修改公司章程等有效形式予以补充明确。以确保自身的监督权和利益。

2.对参股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定期审计分析。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充分利用此途径对所参股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定期的审计分析,通过对前后经营数据财务指标的对比分析,捕捉有效信息,从而以股东的身份向参股公司提出经营建议或质询。

3.内部审计可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对所参股公司的审计信息进行审计监督。股东单位的内部审计应充分利用其参股公司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反映的信息,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分析和汇集,尤其对审计报告殊事项和审计意见加以重点关注,必要时提请公司授权开展专项调查,提出整改意见。

4.内部审计一时无法触及的需充分利用和发挥委派的董、监事在参股公司治理机构中的作用,通过董、监事履职获取参股公司更多的信息以利监察,与内部审计互为补充。参股企业的外派监事与公司内审人员要互通信息,资源共享,有可能的话,原则上外派内审人员担任监事,身份的重叠有助于更好地发挥监察作用。

5.集团投资广,领域多,精力有限,对有些参股企业也可以利用对赌协议等形式,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固定回报,放弃过程中的控制,通常是一个简单而有效的方法。但该方法存在不确定性,一旦参股企业绩效达不到预期,固定回报有落空的风险。

监事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7篇

要淡化行政色彩

虽然国资委不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但由于代表国家出资人且兼具部分行政职能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身份,使得国资委具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作为一个行政性出资人,其性质就不适合介入企业经营性活动。因此,行政性出资人必须有权力边界和行为边界。如果这个边界不清晰就会越位,造成对企业的行政干预。

事实上,这个问题在国资委组建的时候就意识到了:国资委不能当婆婆加老板,国资委不能批项目。遗憾的是最后并没有完全约束住,其原因是机构性质所决定的。这是未来需要自身改革的重要方面。

在深化改革中,我们应该时时把握一个度:如果被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展缓慢,内部监管不力,作为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任的出资人,阶段性地超常规监管是情有可原的正常履职行为。如果被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后,这种超常规监管依然没有改变,甚至严重影响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这就需要我们重视解决自身的管理问题。如果习惯于超常规监管,或者因为利益作祟而不愿意放弃超常规监管,甚至回归到行政性、命令式监管,则更需要引起我们的警惕。

要突出出资人代表性质

国资委应严格执行《公司法》,进一步突出出资人代表性质,通过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机构落实好出资人职责。

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制度

在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股权、法人产权、经营控制权及监督权相互分离且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企业内部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等法人治理结构。国资委应进一步督导所监管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内部治理机构运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牢固的基础,也为国资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供保障。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责本身,需要按照法律规范和符合公司治理基本原则的股东定位来开展。国资委从资产监管向资本监管转变,要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干预其监管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和企业法人经营权的分离。具体表现为:国资委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制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免、资本增减等渠道行使所有权,监管公司战略方向、重大投资和公司绩效;通过公司治理体系的构建来提高所有权监管的效率,坚持董事会在国有企业治理中发挥中心作用,使董事会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可问责性,凡属于董事会的权责,交给董事会行使,国资委不应陷入企业日常管理。

加强监事会建设

选派监事是国家法律赋予出资人的法定权利。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向所监管的国有企业派出监事是其不可分割的职责。国资委必须加强监事会的建设,提高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水平,满足社会各界对监事会工作所寄予的期许,否则即是失职甚至渎职。

监事会的工作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中央企业的财务状况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对企业负责人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制度建立以来,对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规范企业管理、纠正违规经营、防止决策失误和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监事会做出了很大成绩。

实践证明,监事会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与审计、纪检及巡视监督机制相比,监事会制度有不同的特点。一是监督的独立性。监事均由国资委直接委派,与企业没有任何人事与经济上的关联,较为彻底地实现了监督职能与经营职能的分离,从而保证了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二是权威性。监事会主席是中央任命的国家副部级干部,专职监事主要由司、处级国家公务员组成,这种高规格的人员配置,使监事会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三是长期性。监事会一个任期为三年,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连续地观察企业的运营,判断企业的依据较为完整充分。四是深入性。监事会可以深入企业总部、基层、项目等各个领域进行调查了解,参加各种会议,调阅各种资料,因此判断企业的依据比较切合实际。五是综合性。监事会出具的报告不仅仅是会计报表数字,而是全面关注企业战略、企业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政策环境、经济周期、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影响,综合地反映企业发展的真实状况,因此具有较强的综合性。

派驻监事会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产生的,当然应该根据客观实际加以调整。外派监事会当初主要是针对出资人单一的国有独资企业设计的。目前,很多国有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实现了股权多元化,特别是有些国有企业已经整体上市,性质转变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因此,根据企业所有权性质不同,监事会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与工作方式也将有所调整。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资委可以直接派驻监事会;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国资委要通过股东会履行程序,依法选举监事会;对于国有参股公司,要依据占股比例推选监事。如果未能成功推选,仍可以采用股东审计的方式,当然股东审计的工作范围与工作方式将会不同。

要逐步调整职能范围

监事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8篇

首先 ,在投资入股前应明确投资目的、优化股权结构

第一,明确投资目的

集团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本部,其投资的目的就是通过投资的各合资公司来分解实施整个集团的战略规划,通过各合资公司来实现整个企业集团发展的终极目标。

第二,股权结构优化设计

目前,我国外部监督机制包括兼并与接管、独立审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还不完善,特别是在股东、董事、经理人以及企业法人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方面,法律还存在空白地带。在此情况下,若形成分散的股权结构,将增加股东的监督成本,就容易造成股东“搭便车”问题,其结果将造成内部监督机制丧失,经营者权利和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从而无法达到公司绩效的最大化。

本文认为,企业集团对于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结构理想状态为:1. 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控股形式(持股51%)形成的橄榄形型股权结构(如图 企业集团股权结构图);2. 与公司制的法人合资。本文提出的理想状态下的企业集团股权结构具有如下优势:

⑴ 控制性:该橄榄形的股权结构使得集团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达到对各级公司持股51%,即达到了对第各层的控制。⑵ 资金成本最小:该种橄榄形的股权结构,从各层的股比变化可以看出,集团公司以小搏大,通过较小的资金投入获得更大的发展与收益。⑶ 具有较强的抗风险性:该种橄榄形的股权结构体现了各合资公司的横向联合,各公司之间共同的利益迫使各公司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极大地增强了企业集团股权投资的抗风险能力。⑷ 有利于公司治理:许小年、王燕早在1997年就证明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绩效有显著的正效应,说明法人股东既有精力又有能力监督和控制公司经理人员,因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着重要作用。同时,结合笔者实际的工作经历,选择与公司制的法人合资亦更有利于合资公司的公司治理。

其次,公司治理,即从信息的采集、对派出人员管理等方面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管理

第一,建立股权管理信息系统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公司,必然存在着委托关系以及信息的不对称。股东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职工之间均存在着委托关系。因委托人与人的利益冲突,必将引出委托人如何通过激励和监督手段,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等诸多问题。

本文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股东对所投资企业建立完善的股权管理信息系统。股权管理信息系统的内容按静态和动态区分,静态的主要是的基本信息,包括各合资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名称及股比等基本处于静态的信息;动态信息主要指合资公司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营状况、资产规模、资本金利润率等动态的信息。

第二,加强对派出的人员的管理

股东所拥有的权利之一就是通过向合资公司派出人员来参与合资公司的重大决策,充分行使股东的权利,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因此,股东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认为股东对派出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1.依据持股比例来确定集团公司派出的人数与职位。

对于控股公司及相对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应争取派出董事长或总经理,以确保集团公司对合资公司的控制权;对于共同控制公司或非控股的公司,集团公司应争取派出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等职位,最大限度地增加在合资公司的话语权。

2.集团公司对派出人员的管理:

⑴ 董事、监事履职 董事、监事应出席每年合资公司召开的各次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最大限度维护集团公司的股东权益。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还应保证一年中有一定时间到合资公司考察、调研或通过其他形式了解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公司存在的问题,每年年初向集团公司提交上一年度的述职报告。⑵ 监事考察 法律赋予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集团公司对派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还可以通过派出的监事来考察。

第三,建立评价体系

对合资公司的评价,主要是投资目的是否实现。集团公司投资的目的是否实现直接取决于集团公司投资各合资公司的目的是否达到,如:合资公司的资本金报酬率、投资收益率等指标是否达到集团公司设定的标准;合资公司的内含报酬率是否达到合资公司成立之初预测的项目内含报酬率,产生偏差的原因等。

最后,建立适时退出机制

股东对外投资均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当随着合资公司的运营,当股东投资目的不能实现,或股东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时,股东如果不能找到适当的方式解决上述问题,最终只能无奈的选择退出,因此,各合资公司成立之初即应通过合资经营合同或公司章程明确建立股东的退出机制。

我国公司类型主要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时,则不能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样“用脚投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转股、解散公司及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等方式退出公司。

1.转股方式,转让方必须找到一个同意购买其股份的受让方,该受让方可以是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在其他股东不同意购买的情况,拟退出的股东只有在找到一个第三方同意购买其股份时,才能通过转股的方式退出公司。但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股东之间的不和睦,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经营不好,拟退出的股东很难找到同意购买股权的第三方。

2.解散公司方式是一种最为极端的方式,对公司、职工、股东各方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若公司解散需要公司全体股东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一方股东反对,该方式就无法实施,解散公司的形式操作性不强。

3.公司回购,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列举了三种情形,在完全满足各种情形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退出公司。

第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第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第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