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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履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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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7-0111-04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银监会2006年初颁布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行政许可方面的监管法规,为银行监管部门实施高管人员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法规依据;使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但是,比较国际上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的先进做法,目前我们对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和履职监管方面还不尽完善,监管有效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一、国际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方面的经验

在美国,注册新银行机构时推荐拟任高管人员必须考虑其银行从业经验、其他商务经历及财务来源状况等方面;同时,为人正直、诚信和有责任感等良好品行是非常重要的条件。金融监管当局对拟任人进行背景调查的工作相当细致,包括过去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以及是否具备稳健经营银行的经历或经验。

在新加坡,银行高管人员的产生须经过两名社会名望很高的业内知名人士的推荐,还须经过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同意。高管人员的稽核工作由审计部门完成,审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具备很高的独立性。董事会内部通常还设立一个提名委员会,负责讨论和确定银行主要管理人员的提名及相关事宜。高管人员在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上任。

在香港地区,香港金管局对银行董事、高管人员除在学历、从业经验等方面严格审查外,还非常重视对其道德操守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包括是否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公开谴责等。如果存在不良记录,金管局一般不会同意其担任高管人员。

二、我国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对比国际上的做法,我国在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与新的监管理念和要求不适应之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有效性。

(一)高管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银监会虽然已在监管部门推广应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但从使用情况看,系统采集的高管信息仅限于金融机构申报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时的高管基本信息,日常监管中发现高管人员以及银行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无法及时采集导入系统中;同时,由于该系统用户权限的限制,不同用户通过该系统所能掌握的高管人员信息是有限的。从商业银行角度看,由于银行间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未建立,金融机构对有不良记录的高管人员的约束未形成合力,一些有“污点”的高管人员在商业银行未做出准确结论前离职,而另一些银行未经严格审查就聘任其为高管并向监管部门申报。因此,在任职资格监管环节上容易出现盲点,给有不良记录的人提供逃避处罚的机会。

(二)任职资格审核缺乏统一、量化的标准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颁布对高管任职资格所应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等方面“硬条件”制定了明确的标准,但对品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软条件”未制定可执行、可量化的标准,给监管部门较大自由裁量权,审核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目前,各地监管部门进行高管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知识、经验和能力的考核采取不同的方式,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尺度均由各地监管部门自行选择,对于考核方式是否科学、考核内容是否合适、考核标准是否合理、考察结果是否准确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不同银监局、银监局不同监管处室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软条件”的准入标准把握都不一致,有的监管机构对拟任高管采取考试形式核准,有的采取监管谈话形式核准,有些则通过考试、谈话综合方式核准,有的甚至只要“硬条件”具备即可通过审核。高管准入标准把握各异,难以保证客观反映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真实水平,难以保证准人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审核的主动性、全面性存在不足

现有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监管,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监管部门再开展资格审查的“坐门等客”的做法。审查人员在现有制度条件下难以对拟任高管人员品行等方面“软条件”有充分的了解,对其真实的情况知之甚少。同时,商业银行常常以工作需要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为由,要求监管部门加快审核的节奏,甚至以临时负责人的形式让高管人员提前到岗,实际履行高管职责后才向监管部门申报任职资格审核。这种倒逼做法实际上使监管部门在任职资格监管上处于被动位置。

在任职资格审核中,监管部门重视自身考核了解的情况,审点大多停留在对从业年限、学历、申报材料要件齐全等面上“硬条件”合规性审查,而对拟任职的高管人员“软条件”等了解不充分、不全面,难以避免那些硬条件完全具备的庸才或存在道德风险的人混入高管队伍。

(四)金融机构申报材料的客观性需改进

多数商业银行出于让拟任高管人员尽快、顺利地通过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以便开展工作等方面考虑,向监管部门申报拟任人的综合鉴定材料中对拟任人的评价通常是多肯定工作成绩,对存在的不足之处反映较少甚至未提及,无法客观、全面地评价拟任人的品行、能力、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不足。同时,商业银行在离任审计独立性方面尚不充分,离任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受此影响。主要原因:一方面,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而审计部门虽然在机构形式上基本做到独立设置,但难以真正做到独立履职。一些机构对离任审计主观认识不到位,对高管人员任期的经营情况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离任审计程序化、走过场。另一方面,各银行对拟任高管人员的人事安排在先,离任审计在后,审计报告通常只起到对人事安排的辅助说明作用。客观性不足的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报告作为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一定程度上造成监管部门的判断不准确。

(五)高管人员履职监管的有效性薄弱、退出机制尚不健全

当前,银行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日常监管主要停留在高管人员市场准入工作方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不足,退出机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和量化标准;对金融机构违规问题处理上,普遍存在处罚机构的多,处罚高管人员的少;经济处罚的多,取消任职资格的少。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监管

的有效性不足,退出机制不健全,高管人员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无法起到警示作用。

三、加强高管人员监管有效性的对策措施

针对高管任职资格监管存在的问题,福建银监局经过不断探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做到高管市场准入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一)建立“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为任职资格审核提供查询平台

为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诚信、合规意识,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的监管,科学有效地实施案件专项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查询银行业从业人员诚信记录提供信息查询平台,福建银监局2007年基于银监会内网信息平台开发了“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系统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设置不同的用户权限,银监局监管处室和银监分局的用户均可通过内网以各自的用户身份访问不良信息登记系统,在各自用户权限范围内进行数据导入、手工录入、信息查询、信息修改等操作。监管部门在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可及时收集并导入系统;同时,监管部门按季向被监管机构收集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统计报表并导入系统。系统采集的每条信息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任职机构、职务、不良信息类型(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处罚或处分简要原因、不良信息具体内容、撤销或变更情况等要素。

系统正式推广应用以来,已采集福建省银行业从业人员各类不良信息记录近500条,为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提供了重要手段。通过系统全省联网查询,信息共享,基本上解决了当前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变动频繁、异地交流力度加大情况下,高管人员监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避免个别高管人员在当地违规,再异地任职及“带病”任职等情况。

(二)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促进考核公平、公正

为了全面、规范审核拟任高管人员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公平、公正地实施对拟任人“软条件”的考核,福建银监局从2006年开始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考试范围统一确定为与银行业相关的法律、银监会颁布的法规指引以及作为银行业高管人员应知应会的金融业务知识,重点考察拟任高管人员掌握金融法规、业务理论知识的情况,并向商业银行公开。通过细分题型,组成相对独立的主观题库和客观题库,在考前由分管局领导随机指定主观题和客观题各一份,组成一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卷”,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对考试不合格者,采取补考、建议金融机构调整拟任人等方式,促进拟任高管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个别拟任人虽然通过考试尚不能全面考核评价其真实的从业经验和能力,约见其进行任前监管谈话,并访谈相关部门,摸清情况,努力做到真实反映拟任高管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水平。

(三)注重监管工作联动,加强依法、合规监管

为掌握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主动性和全面性,在对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地进行审慎监管,对商业银行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起到促进作用。

同时,建立福建银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工作流程,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注重加强与非现场监管处室、现场检查处室以及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对于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发生案件的金融机构,暂停受理其高管任职资格审核申请,待落实整改、实施问责后再做受理。所有高管任职资格审核事项,负责高管市场准入的处室均要向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征求监管评价意见;拟任人曾在多个金融机构或岗位任职的,向其最近一次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对于最近一次任职时间在一年内的,还要向再前一职位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通过征求监管部门的监管评价意见,多渠道了解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规所规定不得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

(四)加强问责制,提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材料的客观、真实,福建银监局要求金融机构加强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核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形,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强调综合鉴定、审计报告等材料必须根据拟任人实际从业表现、业务经历做出明确的、实事求是的描述和结论;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审计独立性,促使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申报材料存在疑问,采取质询申请人、约见拟任人谈话、要求拟任人或曾任职机构做出书面解释、重新申报客观真实材料等方式,把好材料真实性关口。

(五)加强对高管人员培训工作,加大履职监管力度

为了提高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福建银监局从2007年开始定期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紧密联系经济、金融形势和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涉及金融法律法规、银行监管理论、业务风险管理、财富管理、业务创新等多方面。每期高管培训班都精心挑选商业银行的业务专家和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对高管人员授课,并结合福建银监局举办的“金融创新大讲堂”进行,让高管人员有机会聆听来自经济金融界的专家、学者的精彩交流,开阔视野。目前,共已举办16期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培训班,对福建省辖内2077名高管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有效地提高辖内银行业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技能;同时,也增进了同业间的经验交流与沟通协作。

四、相关建议

(一)改进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进一步完善银监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功能,增加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模块和高管履职监管评价等日常监管信息,避免不宜担任银行业高管的人员走上高管岗位。在条件成熟时,可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业间共享的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系统,形成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解决跨部门的高管信息不对称、沟通共享不充分的问题,从而有效提高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效率。

(二)试行公示制度,规范任职资格监管

完善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法规可确保对高管人员日常性、持续性监管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维护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于现有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无法完全适应现实工作,银监会应尽快出台新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任职资格审核操作细则,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范围、任职条件、日常管理、资格终止等监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对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标准应更具体化,将审核重点从静态监管转向静态与动态监管相结合,即除审核其“硬条件”外还需深入调查了解拟任人的品行、业务经历、管理经验、对将从事工作的熟悉程度等方面,并对这些审核内容有明确的

工作要求。

实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公示制度,把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准入审核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在审查之初,针对拟任人所在机构设立举报箱、电话、电子邮件等渠道,让群众能够及时反映拟任人存在的问题,借助群众的监督帮助监管部门把好准入关。

(三)建立统一题库,确保审核公平、公正

实践证明,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各银行业高管人员学法自觉性,能相对公平地对拟任高管人员进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审核。建议银监会建立任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做到“凡任必考”;同时,依靠各级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力量,征集试题,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考试题库和考试大纲,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各级监管部门在进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时,通过网络随机抽取试卷进行考试,确保审核的公平、公正,有效避免考试走过场现象,规范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管理。

建立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将高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作为常规性、持续性工作来抓。凡具备从业经验,符合学历、从业年限等基本条件的高管后备人选,商业银行可有计划地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审。经审核通过的人选纳入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以备商业银行根据工作需要从人才库中筛选符合条件的拟任人进行申报。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纳入人才库的拟任人进行持续跟踪考察,以达到主动监管、提早介入的目的。

(四)完善履职监管,督促高管勤勉尽职

银监会应建立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制,统一制定对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办法,按期对高管人员进行履职情况考核。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可灵活运用各种考核手段,突出考核重点,把防范风险、案件治理、不良资产下降、经营成果真实性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高管人员的工作业绩、经营绩效、是非功过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与实事求是的结论。对于在履职评价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高管人员,监管部门可区别情况对其采取考试、告诫、建议调整岗位、取消任职资格等形式,促进高管人员注重日常履职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建立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为规范准则,按照准则要求对高管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严格的教育、培训和约束;督促高管人员诚信守法,勤勉尽职,稳健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重点加强三个方面培训:一是政策法规培训。通过组织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学习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其政策法律水平和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自觉性。二是经营管理能力培训。通过组织参观学习、经验交流、专项培训等形式进行经营管理能力培训。三是风险防范能力培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各类金融风险的类型和成因,举一反三,使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能够清楚每项业务的风险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管法规汇编[z],法律出版社,2008,

[2]白钦先,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高管人员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2篇

组织领导到位,有效提升制度执行力

构建案防报告制度电子信息平台,实现年度计划、季度排查报告及年度后评价标准化管理,鼓励通过接管式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切实提高案防风险排查有效性。同时,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和问责力度,研究将案防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法人机构高管的年度履职考核。对排查后出现案件风险的,追究其相应责任,切实强化高管人员对案件防控的责任意识。组织辖内农合机构开展票据业务、重要空白凭证及印章管理、网银业务、员工行为四项风险排查活动,共有效堵塞20类、53项风险漏洞。同时,前瞻性地提出应充分发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防范票据风险的作用,提高敏感度,加强舆情监测与引导。

条线管理到位,有效落实案件防控措施

深化落实按季度按业务条线风险排查制度,推动案防工作常态化,有效提升了案防管理、内控、监管三大效能。开展依法打击骗贷专项活动,逐步形成了防范外部骗贷制度和机制约束,使外部骗贷案件由被动应对变为主动管控,促进了外部信用环境的净化和内部信贷管理的规范。强化重点领域风险管控,部署开展现场检查,从强化会计条线重点领域风险管控着手,进一步提高了操作风险的防范力度。

监控预警到位,提升科技防控案件风险水平

大力开发业务异常运行预警系统功能。针对性地添加预警规则,将民间借贷风险监测纳入预警系统。为防范民间融资风险向银行蔓延,在大量实地调研基础上,研究在业务异常运行预警系统中添加“借用资金频率较高,一月之内借用频率达到3次及以上的”、“与理财公司账户、民间高息借贷个人账户发生业务往来”等预警规则,实现对信贷资金流入民间融资领域及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的及时预警处置。

在现行预警系统基础上,建立专门模块对内部员工账户进行指定监控,通过添加“客户贷款资金转入员工账户”、“员工账户频繁发生大额资金进出”等预警规则,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行为,防范员工参与民间融资引发案件风险。

配合联动到位,形成案防合力

多方联动,多维度构建民间融资风险防火墙。为防范民间融资风险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传导蔓延,山东银监局2012年先后3次召集部分分局、法人机构条线部门负责人及一线管理人员座谈,立足从风险根源入手,研究分析表象特征,充分挖掘业务异常运行预警系统的功能,加强对员工异常行为的预防监测,强化信贷管理制度执行力,从技控、人防、制度规范等方面多维度构建民间融资风险防火墙。

风险评估到位,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案件风险的背后都是管理的问题,因此,山东银监局着重从内控和管理入手解决案件的根源性问题,先后对临朐联社的技控管理模式、龙口农商行的“四大员”委派制管理模式、莱州农商行的流程银行模式、广饶农商行的人本管理模式进行了实地调研,总结提炼了适用于市场定位以农业为主的县级联社采取的“临朐模式”、适合于高风险社的风险化解和改革创新的“龙口模式”、值得发展得较好的农商行借鉴的“莱州模式”和引领农商行发展方向的“广饶模式”,为辖内处于不同发展阶段、重点风险领域不尽相同的法人机构加强内控有效性、“医治”内控薄弱这一“顽疾”提供了多样化的可供借鉴的范本。

高管人员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3篇

一、深化风险评估工作,完善风险预警体系

以风险评估为抓手,深入了解辖内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突出重点,强化评估“回头看”和督查,狠抓评估意见的落实整改,充分发挥评估例会作用,切实提高评估水平。适时采取约见谈话、机构回访,变被动为主动,掌握监管对象工作动态,督促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和系统性风险防火墙,做到高风险高密度监管、低风险低密度监管,切实提高风险防御能力。

二、深化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着力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以防范操作性风险为突破口,总结经验,积极创新,抓机制建设,抓制度落实,严格实行问责制。要在年案件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各风险点进行排查、评价,对易发岗位、机构、重点人员要查深查透,加大新业务风险防范的研究和监督,持续实现无大案要案目标。以风险为本的监管观念,深入剖析各类案件的原因,找出薄弱环节和制度的漏洞以及制度执行上的问题,有针对性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要结合社会综合治理活动,配合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工作,督促加强内控长效机制建设结合起来,互为弥补,良性互动。

三、深化“窗口”指导作用,推进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

积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密切关注产能过剩和限制类的行业及企业的贷款风险。及时向监管对象反馈提示监管信息和银行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分析辖内潜在的风险隐患。积极推进落实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建立完善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努力增加信贷有效投入,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和国家扶持行业,力争在小企业贷款方面有突破、有成效、有经验。

四、深化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

积极贯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指引,全面推进法人治理建设,进一步明确董(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充分发挥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提高“三会一层”执行力。加强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监管,实施履职行为的持续、动态监管,加强勤勉尽责的考核和问责。促成**农村合作银行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制,切实完善“三会”机制。密切关注认真执行报告制度,定期听取高管理、非执行董(监)事履职情况。督促严格执行农村合作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规范股本金管理,提高拨备覆盖面。指导做好经济资本管理模式的运作,按照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和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引导向现代金融企业发展,支持新农村建设。

五、深化“抓降”工作,严防不良贷款反弹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实反映不良贷款形态,认真分析形成原因,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双降”措施。强化对辖内各机构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的监测,严防不良贷款反弹。要针对各机构业务特点,深化结构性“抓降”工作机制,加强比较和监测,重点跟踪监管新增不良贷款、违规不良贷款、大额不良贷款和关联性不良贷款,重点防范行业性风险和企业经营者的道德风险。督促做好贷款集中风险的防范工作,指导银行改善信贷结构,共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监测分析,做好风险判断与提示。

六、深化整顿金融秩序,确保良好金融环境

要密切关注“两非”和金融“边缘类业务”的发展动态和风险隐患,积极引导和规范民间资金合理流动,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谐稳定。要密切关注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运作,严防非法高息借贷活动,及时提请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警示,做好早期风险识别,积极配合,予以有效打击。

七、深化廉政监管体系建设,塑好监管服务意识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巩固扩大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契机,持续抓好《》学习,认真组织进行“回头看”。大力弘扬遵纪守法、敬业爱岗的职业道德。认真遵守《中国银监会工作人员守则》,积极宣传立足本职,纪律严明,服务高效的良好作风,切实突出依法监管思想。深化“读书思廉”活动,努力塑造文明、廉洁的监管干部形象。

高管人员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4篇

沪市公司2008年每股收益0.35元 净资产收益率12%

截至4月30日,沪市864家上市公司全部完成2008年年报披露工作:共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315.20亿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35元,净资产收益率为12%,分别较2007年度同比下降14%、18%和20%;730家盈利,134家亏损,亏损家数较2007年度增加68家;中国石油、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石化、交通银行、中国神华、招商银行、中国联通、中信银行作为沪市2008年前十大盈利公司,共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95亿元,占全部公司的69%。

2009年1季报方面:637家公司盈利,227家公司亏损;实现基本每股收益0.09元,净资产收益率3%,均较上年同期下降25%,较2008年第四季度的0.024元和0.8%有大幅增长。

深市中小板公司2008年每股收益0.42元净资产收益率11.5%

截至4月30日,中小板273家上市公司全部披露了2008年年报:平均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3.11亿元和9051.91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 21.43%和4.76%,净资产收益率11.5%。中小板公司2008年年报披露和经营业绩呈现出以下特点:年报质量大幅提高、经营业绩稳中有升、业绩主要源于主营业务(利润构成中89.4%来源于主营业务)、行业业绩分化明显、财务状况和现金流良好、分红送转比例高(共有211家公司推出了现金分红方案)、公允价值计量影响有限、持有外币金融资产较少、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较好。

深市主板公司2008年每股收益0.22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43%

截至4月30日,除*ST本实B外,深市主板487家公司披露了2008年年度报告和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报告呈现以下十大特点。一、年报业绩下滑趋势得到有效缓解:2008年共实现营业收入17816.96亿元,增长10.14%;净利润645.93亿元,同比下降40.3%;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43%,同比下降45%。2009年一季度营业利润总额由去年第四季度-268.35亿元增加到197.32亿元,共实现净利润145.33亿元,2008年第四季度为-156.05亿元;平均每股收益0.0489元,2008年第四季度为-0.05元,业绩环比显著增长。二、行业分化明显。三、毛利率下降、期间费用增加。四、资产减值、公允价值变动和投资亏损影响业绩:2008年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达318.03亿元,同比增加106%。五、现金流紧张局面逐步趋于缓和。六、内控披露与社会责任建设有明显改善。七、现金分红成为利润分配的主要方式。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有所减少。九、上市公司非标意见比例有所下降:被出具非标意见的公司共43家。十、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尚待加强:有18位独立董事缺席了一半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此外,中登公司5月4日的统计年报显示,截至去年末,各类机构投资者持有的A股流通市值占比为54.62%,这是有统计以来机构投资者持有量首次超过五成。

证监会单设创业板发审委、确定持续督导期

证监会5月13日公布《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6月14日起施行):证监会设立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为35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银监会调整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

银监会网站4月30日消息,银监会了《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在相关地域范围下设分支机构,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将省内分支机构审批权限下放给各省银监局;体现了银监会“管法人”的监管理念,即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准入门槛与银行法人机构的总体情况相结合;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行和支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由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资本管理需要统筹调节、配置。

上市公司高管股票期权所得可分期缴个税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5月4日: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4月30日,企业重组的税收负担将大幅降低。

国资委:由董事会来考核经营层是努力的方向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全国国资委系统业绩考核与综合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5月6日,讲话提到要实现业绩考核对所监管企业的全覆盖、建立全员业绩考核制度(2010 年开始,国务院国资委将对未能建立全员业绩考核制度的中央企业予以扣减考核得分的处理)、促进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黄淑和表示:“由董事会来考核经营层,是依法实施考核的一项新探索,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从各级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的情况看,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进展还很不平衡,需要我们区分不同情况,积极探索相应的考核方法。” 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如果外部董事人数超过全体董事半数,国资委可以授权董事会对经营层进行考核。

欧洲央行降息至1%

欧洲央行5月7日宣布:将其主要利率调降0.25个百分点,至1%,创成立10年来最低水平;计划购买600亿欧元有资产担保的债券,为这种债券提供担保的是抵押贷款或公共部门贷款。英国央行表示,将通过“定量宽松”计划,向英国经济再注资500亿英镑(合750亿美元)。

高管人员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反洗钱 金融 资产管理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颁布实施,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的主体之一,在处置业务的各个管理环节承担起了反洗钱责任,为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根据有关反洗钱政策要求,结合辖区反洗钱工作实际,开展了对山西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公司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初步掌握了我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现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特殊的国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肩负着特殊的金融使命,以保全国有金融资产,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企业改制,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责任目标。经过10多年的业务发展,已从由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向处置商业性金融资产转变,并逐步实现商业化转型,逐步开展市场化收购、财务顾问、平台产品推广、直接投资、资源整合定向专项服务等多种业务,力争发展成为资产经营管理为主业,依托银行、证券、金融租赁、信托、基金、保险等平台公司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

山西省辖内目前共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家,分别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共有从业人员187人。成立以来,共接收不良资产955.86亿元,处置不良资产584.17亿元,实现回收112.83亿元,转股196.37亿元,圆满完成了政策性资产处置目标任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在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和山西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已由初期的自然而然的学习、摸索、调整阶段向全面纵深的发展阶段迈进,逐步引入了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逐步提高反洗钱工作在预防和监测洗钱及相关犯罪方面的有效性。

二、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及形式原因

去年,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通过以点带面的形式对所辖两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首次实施了现场检查,在围绕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基础上,主要针对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债权转让业务,从项目尽职调查、准备处置方案、处置公告、内部审批、受让方身份识别、对外签署协议、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划转资金等每一个业务环节入手,全面了解我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检查中发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方面

内控制度都不够完善,多数机构缺少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内容;未按规定将内控制度向当地人民银行及时报备;没有定期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

(二)客户身份识别方面

一是与其他公司签订委托业务协议中,未对双方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做出明确规定;二是未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开展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三是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只对客户基本信息进行了登记,部分客户资料留存不全。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

基本能够满足反洗钱系统“总对总”的报送要求,但截至目前,辖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处于零报告阶段,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总体水平低。

(四)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方面

反洗钱监管报表部分数据存在填报错误。在对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2010年1季度至2011年2季度,该机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中“新客户”数均为“0”,据查实,期间该机构实际与客户发生了业务关系,与报表填报数字不一致。

(五)反洗钱宣传培训方面

开展反洗钱宣传手段单一,内容不够全面,效果不明显。通过对相关人员反洗钱知识掌握程度的测试,反映出资产管理公司员工存在反洗钱知识掌握和普及程度较低,执行效果较差等问题。检查中发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没有留存宣传、培训工作的有关资料,无实质性内容可见。

分析我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履行反洗钱义务中存在的问题,究其形成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普遍对反洗钱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反洗钱意识淡薄。通过进场会谈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甚至高管人员认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简单,犯罪分子主要是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洗钱,资产管理公司不存在洗钱风险。管理层不重视,普通员工不了解,他们不是从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高度去履行反洗钱义务,而是把反洗钱工作当成负担,反洗钱意识普遍薄弱,警惕性不高。

第二,反洗钱内控制度操作性不强,防范洗钱风险措施较弱。

1.资产管理公司基本是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生搬硬抄,内控制度内容笼统,可操作适用性差,系统性不强,没有将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要求真正落实到自身的实际业务当中。

2.个别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将本公司《会计内部控制规则》作为反洗钱内控制度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制度设计中没有涉及到反洗钱方面的内容。

3.虽然有些资产管理公司对现有制度进行了修订,但未向人民银行报备,妨碍了监管人员对其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第三,勤勉尽责不到位,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健全。经过检查的资产管理公司普遍存在客户基本信息登记不全,识别不充分的情况,有的公司甚至只对部分客户进行识别。通过和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认真分析其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内容设计发现,其《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划分实施方案》本身就不符合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有关要求。在“实施方案”中,他们将客户定义为“纳入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划分的范围仅限于以现金方式购买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客户。”毫无依据的缩小了客户的识别范畴。而据我们了解,在实际业务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的大多数客户都是通过转账的方式对资产进行认购,意味着该资产管理公司对多数客户都不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等级划分。

第四,缺少切实可行的可疑交易标准和分析识别制度。通过检查发现,大多数客户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金融交易都是通过转账的方式划转款项的,即使有现金交易也是金额很小,不满足大额交易的条件;《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没有专门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可疑交易标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没有制定切实可行分析识别制度,导致辖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交易均为零报告。

三、改进建议和意见

(一)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管人员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经营理念,增强法律意识、履职意识和风险意识,要站在维护经济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高度,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通盘考虑辖内反洗钱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真正将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中。

(二)增强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反洗钱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借鉴其他行业反洗钱内控制度,结合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实际,制定适合自身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形成一整套合法合规的反洗钱业务操作流程。建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基础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流程,要切实把反洗钱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将反洗钱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审计、同考核,定期开展内部审计。

(三)加大反洗钱培训宣传力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反洗钱培训工作档案的管理,应将培训计划、培训组织实施情况有关的培训次数、人数、内容、资料、形式、测试、考核以及培训评估等有关资料进行归档、留存,以便于监管部门和上级机构进一步的评估与考核。开展形式新颖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反洗钱的知晓率,扩大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影响,营造出良好的反洗钱社会氛围。

(四)有效借鉴其他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先进经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反洗钱相关理论的学习,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树立洗钱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对异常交易情况的敏感度。作为金融行业的一员,要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尤其是要向银行等在反洗钱工作中相对成熟的金融机构虚心学习,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

(五)规范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完善反洗钱资金监测工作,通过流程控制,强化勤勉尽责义务,利用技术手段筛选出符合标准的交易数据后,进一步人工分析、识别、审核和判断,将真正的可疑交易报告上报。同时将重点可疑交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

(六)人民银行要合理确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重点

一是加强关注,全面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流程和业务开展情况;二是要加大调研力度,通过现场走访和现场检查,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监管工作献言献策;三是多与从业人员交流,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内控体系及合规管理流程作出合理判断,开展一对一的辅导。

参考文献

[1]张亮.浅析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东方企业文化》2011年第4期.

高管人员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6篇

Guo Yeli

(Hengtai Securities Co.,Ltd Sales Department of Wuhai,Wuhai 016000,China)

摘要: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仅仅是合规管理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证券公司能否有效合规还必须通过努力,提升执行力。首先,提升证券公司高管对合规管理的全面认识,加强管理层的驱动作用。其次,给予合规管理工作及合规人员的正确定位。再次,加强对各部门的合规管理执行情况的考核力度。最后,不断提升合规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Abstract: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only the premise and basis for carrying out the compliance management. In order to achieve effective compliance, securities companies should enhance the execution. First of all, improve the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executives of securities companies for compliance management, and strengthen the role of management-driven. Second, give the right position for the compliance management and compliance officers. Third, strengthen the assessment efforts of various departments' implementation status of compliance management. Finally, promote the professional quality of compliance management staff continuously.

关键词: 证券公司 有效合规 措施

Key words: securities companies;effective compliance;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6-0122-01

0引言

合规管理是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结束后中国证监会推动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2007年4月中国证监会选择了7家证券公司开展合规管理制度试点。2008年初,证监会要求所有证券公司在当年年底前建立合规管理制度。2008年4月,国务院颁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建立合规管理制度提出了要求。据此,证监会于2008年7月《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对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09年,证监会推动行业健全完善合规管理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并将合规管理纳入了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的范围。我们看到,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建设在先后经历了试点、初建和推进三个阶段后,目前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基本框架、各项工作循序、合规理念等诸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从有效性来看,许多证券公司不尽如意,没有真实、有效地执行已经设计好的内部控制体系。因此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仅仅是合规管理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证券公司能否有效合规还必须通过自身的努力,提升执行力,将制度付诸于实践,而不是纸上谈兵。

1提升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对合规管理的全面认识,加强管理层的驱动作用

目前证券公司都在大力发展业务,因此对合规部门并不欢迎。如果认识不到位,将合规与业务发展相对立,显然是抵制合规部门工作。先进的合规文化必须体现在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制定之中,才能使风险管理的基础和成果进一步牢固和提高,才能促使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而要实现这一点,高级管理层的重视和支持就非常重要。

2给予合规管理工作及合规人员的正确定位

在合规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往往容易产生两种倾向性:①因过度强调监督检查角色带来业务部门的强烈抵触,使合规得不到积极响应;②因过度迎合业务需要,超越合规底线而导致合规失败。如果合规部门强势,则会导致其他部门被削权,如果合规部门弱势,则很可能形同虚设,最后只能做些相对边缘的工作。所以以柔性的合规管理方式或刚柔并济的合规管理方式开展工作,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柔性的合规管理,绝不代表可以超越规则底线。在实际工作中合规部门及合规人员往往容易被边缘化,在其履职的过程中尽管掌握了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合规的信息,却因工作性质的束缚只能做一些提示性工作。但事实上业务部门迫于经营上的压力或急于扩大市场份额依然我行我素,存在一定的侥幸的心理。孰不知正是这份侥幸为持续发展埋下了隐患。因此应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合规人员管理的职能,增加话语权。此外应增强合规人员工作的独立性,如果发生重大事项或风险事项必须对所在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报告、征得同意后才能向合规部门报告的话,其独立性将会大大降低。

3加强对各部门的合规管理执行情况的考核力度,有效提升执行力

当前合规管理的工具主要有培训、监控、设计合规管理评估体系、制定政策和指引等,但实际上很关键的是激励与惩罚措施。

证券公司不仅要将合规管理的执行情况纳入各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而且应该适当提高这部分的考核比例,突出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这样在主动合规的基础上通过外力来推动合规经营的有效实施。

4不断提升合规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高管人员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7篇

关键词:保险业反洗钱;保监会;保险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一、中国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中国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直至2006年,我国反洗钱规则才正式开始覆盖保险行业。2010年8月13日,中国保监会了《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通知对保险业投资入股和股权变更、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准入和履职等环节和方面分别设定了反洗钱要求。2011年9月28日保监会了“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有效地弥补了现行的保险法暂不完善的部分。

二、《管理办法》的影响

《管理办法》对保险业反洗钱行为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以下便是《管理办法》较之之前的补充规范之处。

1.《保险法》第68条中规定了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条件,《管理办法》中加入了“对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等要求。

2.《保险法》第70条中规定了对申请设立应提交的资料的要求,《管理办法》中加入了“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反洗钱内控制度;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等材料要求。

3.《保险法》第80条中规定外国机构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更重复了这项要求,防止“黑钱”流出国内。

4.《保险法》第90条中规定了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时的注意事项,《管理办法》中加入了“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等有关规定。

5.《保险法》第112条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人登记管理制度,《管理办法》中也强调了此项规定以确保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信息完全。

6.《保险法》第116条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行为准则,《管理办法》就“保密因反洗钱要求而收取的客户信息、报告可疑交易”等方面进行了补充,以及明确了人、经纪人的审查、义务。

7.《保险法》第155条中规定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履行的职责,《管理办法》中补充了监督机构的“反洗钱审查、反洗钱报告”等工作要求。

8.《保险法》第164条中规定了保险公司违法承保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中补充了对洗钱违法行为举报的法律责任。

9.《管理办法》中“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也对保险合同部分进行了补充规定。

三、不足与想法

《管理办法》主要是对保险业法的部分加以规范,而很少涉及保险合同部分,因此法律效应并没有体现在每一个与保险合同有法律关系的人身上。因此笔者提出了几个粗糙的想法:

1.《管理办法》中对核保、承包、退保等环节未作出详细地安排,大多数条款都是在监管环节(设计保险业法)上加大了力度,即“治标不治本”,未从根源上发现并即时遏制保险洗钱的可能性,因此笔者认为《管理办法》应该加入更多对保险合同法部分的规定,具体讲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细节、让每一个保险当事人、关系人、监管人都参与到反洗钱的工作中,而非单纯地依靠监管部门的被动作用。

2.特别应完善对退保过程的要求,重视退保考核,反对只注重保单成交量、对退保金只是直接在保费收入中扣减的现状,加强对“退保金”科目的单独核算,规范化退保支付方式。

3.《管理办法》未对之前对保险业洗钱的各种规定进行统一汇总,因此可能造成“九龙治水、处处漏水”的情况,因此《管理办法》可以将涉及保险业洗钱的各个规定进行统一规范,并补充完善。

4.更多健全核保制度,多一重“准入门槛”,从源头上切断“洗钱分子”的不法行为,譬如:对于购买团体保险需要全体被保险人的确认机制,并予以每个被保险人单独的保险单,由他们自己决定是否继续持有保单。

5.对一些险种,特别是寿险类产品做出保险费支付的有关规定,遏制“趸缴即领”等洗钱行为的发生。

6.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迅速实现保险业客户识别系统建立。形成全国保险业反洗钱的“统一线”,从全国范围内打击洗钱行为,避免洗钱分子流窜作案、异地转移的作案方式。

7.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要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培训宣传;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等工作,建立有效的洗钱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形成年度固定报告机制。

8.因为洗钱行为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不小的经营风险与外在成本,因此在无外在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反洗钱工作很难得到真正的实施。因此保监会应建立专项资金支持反洗钱工作。

高管人员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8篇

关键词:创新;纪检;监察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的日益进步,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怎样才能跟上时代步伐,求实创新,进一步推动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企业纪检监察干部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纪检监察工作必须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找准围绕企业发展以及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最佳切入点,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下面就在新形势下如何创新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问题做一点初浅的探讨。

一、新形势下创新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1)打击违纪违法行为、预防犯罪。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容易诱发企业管理者行为的扭曲,带来大量不正当交易行为。为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任务的艰巨性,不断创新纪检监察工作,营造良好地市场竞争秩序。

(2)预防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由于企业各级高管人员的权力相对集中,高管人员在获得更大授权的同时,容易诱发权力扩张、权力滥用的冲动,如果不保持较高的监督态势,加以严格约束,权力滥用和机会主义行为就极易产生。

(3)强化约束机制、实现依法经营。对于企业而言,纪检监察机构不仅仅是加强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它还是通过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不断促进相关内控部门的资源整合,进而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整体水平。

二、新形势下创新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新形势下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挑战

(1)自主性。企业全面走向市场,将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自力的扩大,可能带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给全局利益带来不利影响。作为企业职能部门的纪委,其力量将会削弱,纪检干部将难以开展工作。

(2)开放性。企业作为自主经营的主体,其经营行为与社会的开放性是一致的。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社会上的各种政治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也必将会渗透和反映到企业中来,使企业领导干部增加了受腐蚀的风险。

(3)竞争性。目前在保证市场竞争的平等性、规范性、公开性等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将不可避免出现某些消极的东西。比如: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有实权的领导干部的会诱发投机钻营、弄虚作假、损人利己,进而铤而走险、贪污腐化、行贿受贿等等。

(二)新形势下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一是认为纪检监察工作就是查案办案,而企业并无什么案件可办,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多兼几项其他方面的工作,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没有得到准确定位和落实;二是认为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好难度大、得罪人、吃力不讨好。监督上级怕报复、监督同级怕排挤、监督下级怕失缘。

(2)工作机制上存在的问题。一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兼职过多,专职不专的现象比较严重。二是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浅尝辄止,不够深入。由于较为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尚未健全,加之缺乏有效的落实措施,致使企业纪检监察各项工作难以深入、深化。

(3)考核机制上存在的问题。目前,纪检监察工作开展的好不好,相关人员履职到不到位,没有一个较完善的考评体系。针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具体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以及工作能力、工作效率等情况没有较为完善细化的考评办法,难免出现干好干坏、干与不干考核起来都一样的现象。

三、新形势下创新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方法

(一)新形势下创新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要创新思想观念

新形势下,企业要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创造性,必须用正确的观念来指导纪检监察工作:一是要解放思想。企业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二是要服务发展。切实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中来考虑和把握,把惩治腐败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统一起来,为改革发展正本清源,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二)新形势下创新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要创新工作作风

新形势下,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给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一定要贯彻党的十精神,带头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以开拓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创造性的开展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同时,要着眼于企业的发展,增强监督工作的预见性,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积极创新工作思路,认认真真而不敷衍应付,知任图进,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扎实有效的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三)新形势下创新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要创新工作方法

新形势下,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就是要以生产经营为中心,主动深入生产、深入第一线,改变以往单纯执纪办案的工作方法,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进行:一是要积极主动地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效能监察。从规范采购程序、降低采购成本到推进投入产出的成本核算等方面,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管理过程,使一些适应现代企业的制度和机制得到建立和完善。二是要积极参与企业改革进程,在参与中了解,在参与中监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渗透到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

(四)新形势下创新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要创新监督机制

新形势下,企业纪检监察部是监督监察的牵头部门,面对企业监督监察中的新问题:一是必须建立以纪检牵头、财务、审计、经营、工程等其他部门配合的联合监督机制,充分利用财务、审计等部门的资金检查和财务审计结果等一手资料,为纪检监督服务。二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努力把纪检监察工作渗透到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之中,强化措施,积极开展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三是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反腐败职能与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关系。建设政治过硬、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担负起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四、总结

总之,新时期党的纪检监察工作具有特殊性,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也具有特殊性,认识普遍性,研究特殊性,做好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工作,是我们应该认真而长期研究开展的工作。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只有增强信心,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摆正位置,真抓实干,锲而不舍,才能充分发挥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效能,为创建一流企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张兵.浅析新时期下企业纪检监察工作[J].科教导刊,2011年0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