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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免职报告;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六章附则
一、目的、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目的
结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一是了解和掌握各部门、各单位财务人员配备、财务人员任职资格和单位账务处理、会计核算情况;二是规范会计核算,提高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财经法纪意识;三是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九项规定和阆中市委十一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三)时间范围
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
(四)检查内容
1.单位会计机构设置及财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情况。
2.原始凭证的合规性情况,即原始发票中所设栏目填制是否具体、完整,包括单位名称、开票时间、商品和服务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等。
3.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情况,包括发票真伪,有无出票单位印章等。
4.原始凭证附件完整性情况,包括购买商品明细清单,接待费列支“两单一票”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列支附件即通知、签到册等。
5.“三公”经费明细项目科目使用情况,查看有无串用科目隐匿“三公”经费情况等。
6.“三公”经费开支的合规性情况,包括有无列支休闲会所、歌舞厅、洗脚城发票,有无购买名烟和名酒发票,有无列支礼品、土特产品购置发票,有无乱发津贴补贴和实物情况等。
7.账务处理及时性情况,查看单位是否存在跨季、跨年度核算情况等。
8.现金使用情况和“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查看是否存在大额现金支付行为,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9.公务卡消费使用情况,查看有无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消费、应使用未使用等情况。
二、时间及工作安排
(—)时间安排
6月中旬至7月底。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报送纪委备案。
(二)工作方式
全市所有相关单位根据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并写出面自查报告,于6月15日前报财政局监督办,监督办根据自查报告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对抽查单位财经纪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做好检查工作底稿的同时,向被查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讲清政策依据、违规情况、改进措施和办法等。同时,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发现的问题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及其领导的责任。
(三)检查工作组成员
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审计局、人社局组成检查工作组。财政局4人、市纪委(监察局)1人、审计局2人、人社局1人组成,分两个组开展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和检验八项规定执行力的高度来对待此项工作,务必抽调业务能力强的人员配合检查,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对抗拒,阻扰或采取阳奉阴违拖延检查工作的单位,应即邀请纪检监察机构介入。
(二)此项检查应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为切入点,检查工作实现全面覆盖,即凡有财政拨款的单位都应纳入此项检查范围,检查工作必须认真细致,直白反映各单位存在的问题,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
XX年我继续负责综合监管的全面工作。为充分调动该股职员的整体工作积极性,实行规范化管理,,年初我就安排对综合监管人员进行重新组合,做到岗位到人,责任分工明确的工作管理体系,经常参加综合监管每周定期召开科务会,安排布置的各岗位工作,及时沟通情况。通过上述举措,XX年综合金融监管工作又有新起色,内控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较好地解决了人员不稳定的问题。另外,我与监管股负责人按《金融监管责任制》和行内制定的《量化细化实施细责》,把每一个被监管专业、每一项监管责任真正分解落实到人。按时完成了监管责任的分解落实工作,从而明确了监管人员的具体分工和职责。做到了:人员落实、制度落实、责责落实、任务落实、检查落实。认真按季进行考核,将每个人员岗位责任与目标化管理结合,充分发挥了金融监管各岗位人员的职能作用。
一、银行监管与合作监管
1、组织监管人员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定和监管实务技能,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今年以来,我们监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人员开展了业务学习和实际检查技能的培训,积极树立新的监管理念,将各项政策规定和实务操作的要点融入在具体的工作中,从XX年起,我行银行业监管人员的培训重点从行政监管转向对银行业机构的非现场分析和预警上,监管人员必须作到对政策规定熟、实际现场检查技能高、非现场分析到位,围绕上述三个方面,我行监管人员在参加中心支行培训的同时,督促监管人员自学有关监管业务知识,在一定的时期内迅速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认真贯彻和落实银行业监管现场会精神,加快监管电子化的步伐
按照XX年10月银行业现场会的要求,认真组织了监管人员对银行业监管文档、非现场监测数据系统、金融行政监管子系统等应用程序进行了逐项落实,切实保证了监管实务操作与计算机应用的全面落实。我行监管部门从XX年起严格按照电子化监管的要求,认真贯彻监管电子化和文本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监管实务操作在计算机中的应用,保证了中心支行与我行之间的监管信息与实务操作的沟通,通过监管电子化的建设,切实提高了监管的各项基础工作水平。
3、继续严格加强对银行业行政监管、确保监管的合规性
(1)、XX年,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一是严格执行了任职前考试、谈话制度,分别对3名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任职前的考试、谈话,同时完成了对2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二是在XX年9月组织完成了辖内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的考试及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试及考核结果装入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档案存档。
(2)加强对机构准入和退出的监管,在积极支持银行机构改革的同时全年完成了银行机构退出4家、迁址1家、降格2家。
各家商业银行的机构撤并要在积极支持机构改革和调整的同时,按照机构撤并规定的要求作好审批工作,保证了银行业机构撤并所申报的资料完整、审批材料的合规,在一季度对XX年机构和人员上报的材料进行一次复审,凡不符合规定或要素不全的一律在一季度末之前进行了纠正,复审结果于XX年2月20日前上报到银行科。
真做好金融机构年检工作。按照呼盟中心支行的要求,我们早在XX年4月就开展了对银行业机构的年检工作,依照上年年检各项要求履行了手续,年检中没有走过场,现场检查面达100%。年检报告于6月20日前上报了银行科。
4、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制,切实履行了监管职责。2月底前,按照人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合作金融监管责任制实施细则》等制度和办法,完成了支行与农村信用社联社签定监管责任状、支行主管行长与监管股长签定监管责任状和监管股长与监管员签定监管责任状,制定了监管A、B制,明确了监管职责、责任和目标,使各项监管责任制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5、采取签定监管责任状和按月对新增贷款合规性进检查等措施,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进一步端正服务方向,加大支农力度,全面推动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一步控制和压缩大额贷款的发放。全年我支行克服了全国普遍流行的“非典型性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利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对辖内4家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合规性进行按月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联社和各社,并督促其及时改正。通过检查,辖内4家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50%以上投放于农牧业,投向总体上达到合规,但部分农村信用社存在当年新增贷款的大部分发放给国有企事业单位、发放垒大户大额单户贷款和贷款抵押担保手续不合规等情况。
6、高度重视清收不良贷款工作,进一步化解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今伊始,我支行把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加强对沉欠贷款的清收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风险贷款和呆滞、呆帐贷款的清收力度,进一步落实去年年底支行监管部门和联社共同制定的责任清收和岗位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当做首要工作来抓,截止11月末,我支行辖内4家农村信用社共收回风险贷款1,472万元,占全部风险贷款66.4%,取得较好的成效。
三、货币信贷与统计
一年来,我组织带领综合监管全体职工,对辖区国有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监管,按月对信贷资产质量、缴存准备金进行监控,为及时掌握辖内金融机构贷款投向,为货币监管提供依据,我们按月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资金状况进行简析,按季进行综合分析。全年共上报经济金融形势分析12份,信贷资产质量分析三期;动态反应12期,调查报告12期,,按月及时上报工业企业景气调查报告及表12期。全年按时完成了利率管理现场检查、金融统计执法检查和信贷咨询系统登录情况检查工作,使我辖区违规问题明显减少。为支持信用社和地方经济,共为信用社申请再贷款2800万元(50为头寸贷款),至12月15日已收回1860万。此外,我还积极组织调查研究和信息调研工作,一年来由我审稿把关共向上级行上报“地区金融发展状况调查、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情况调查、地区助学贷款情况调查、 生态环境趋势调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损失率情况调查、中间业务调查、房地产业务发展情况调查金融支持地方经济情况调查、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调查等12项指令性调查任务。
三、取得的成绩及收获
2. 行政公文的作用:1、颁布法规,传达指示2、反馈情况,请示工作3、联系工作,商洽公务4、宣传
教育5、依据凭证
3. 实用型文章的基本特征:1.主旨单一,集中,明确;2.材料多样,真实,有力;3.结构合理,谨严,固定;4.语
言准确,简明,平易,庄重.
4. 公文的主要特点:1.法宝性;2.政策性;3.实用性;4.时效性;5.规范性.
5. 公文的基本功用:1.颁布法规,传达指示;2.反映情况,请示工作;3.联系工作,商洽公务;4.宣传教育;5.
依据凭证.
6. 公文的构成要素:1.眉首部分;2.主体部分;3.版记部分.
7. 公文写作的基本要素:1.要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2.要了解实际情况;3.要遵循
各项行文规则.
8. 公告、通告写作的注意事项:1要写得通俗2要写得具体3要写得清楚。
9. 通报写作的注意事项:1、情况要准确2、态度要明确3、事例要典型。
10. 报告写作的注意事项:1、通途要合理、明确。2、内容要客观、真实。
11. 写作命令(令)的注意事项:1.内容要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2.态度要鲜明;3.文字要简炼,结构要严谨,
中心要突出,语气要肯定.5.发文机关要合乎要求.
12. 写作公告,通告的注意事项:1.要写得通俗;2.要写得具体;3.要写得清楚.
13. 事务文书的特点:1.对象比较具体;2.格式比较固定;3.写法比较实际;4.时限比较紧迫.
14. 事务文书的作用:1.贯彻政策,指导工作;2.沟通情况,联系工作;3.积累和提供资料;4.宣传教育,检查
督促.
15. 调查报告的特点:1.真实性;2.针对性;典型性.
16. 调查报告的写作要求:1.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占有材料;2.要以正确的立场和方法,认真分析并合
理组织材料;3.要讲究结构形式和语言特色.
17. 计划的作用:1.具有预见性;2.具有指导性;3.具有约束性.计划一制定,就要认真贯彻执行,即便是个
人学习或工作计划,也应具有自我约束力。对照计划,可对工作进行有效的督促和检查。另外,制定计划、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还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的工作积极性。
18讲话稿的写法:一般来说,讲话稿没有固定的可供依循的写作格式。撰写讲话稿,可以根据表达的需要灵活地安排结构。讲话稿常用的结构形式有三种第一种是纵式结构,即各层意思之间是递进关系,第二种是横式结构,即各层意思之间是并列关系。第三是总分式结构,即先总后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安排讲话稿的结构,都必须讲求条理。使讲话层次分明,便于听众抓住要领。同时,有利于吸引听众,也是安排讲话稿的结构所应考虑的一个原则。
19经济新闻的含义和特点:广义的新闻包括消息、通讯、特写、经济实事评论及图片新闻、电视新闻等各种形式的媒体信息:狭义的新闻专指消息,这里所讲述的新闻是狭义的新闻也即消息而言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真、新、精几个方面。
20、经济新闻的写作注意事项:一、事实要准确二、导向要正确三、报道要及时。
2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写作注意事项:1、要放宽眼界2、要实事求是3、要讲究科学4要充分论证5、要注意运用专业知识。
22、经济活动分析报告注意事项1、要准确全面掌握材料二、要合理地运用分析方法三要及时完成报告。
23、调查报告是就某一个事件或某一个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之后所写出的真实地反映情况的书面报告。
24、计划是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个人,对预计在一定时期内所要做的工作或所要完成的其他任务加以书面化、条理化和具体化的一种文书。
25、工作总结是事后对某一阶段的工作或某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和教训加以回顾和分析,从而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帮助和借鉴的一种文书材料。
26、条例是对某一方面的工作或某一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及某一组织的宗旨、任务极其成员的职责权限等作出规定的指令性文书。
27、述职报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目前主要为领导干部)就某一阶段的任职情况,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或群众做出全面说明的一种文字材料。
28、经济新闻是新闻的一种,是指及时、迅速地对经济领域新近发生的具有一定社会意义或社会影响的事实所作的简要报道。
29、产品说明书是一种全面、明确地介绍产品的用途、性能、结构、使用方法等事项的文字材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说明文。
30、经济活动分析报告是企业和经济管理部门常用的一种专业文书,是以科学的经济理论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根据计划指标、会计核算、统计工作的报表和调查研究掌握的情况与资料,对本部门或有关单位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活动状况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作出正确的评估,找出成绩和问题,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寻求改进方法,指导经营管理而写成的书面报告。
31、可行性研究是在某一项经济活动实施之前,通过全面的调查研究和对有关信息的分析以及必要的测算等工作,对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以确定一个“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合算”的最优方案,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一种行为。反映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和结果的书面报告,就是“可行性研究报告”。
32、刑事自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法定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33、行政诉讼文书,是司法机关为处理各类行政案件以及当事人、律师为解决行政纠纷,提起行政诉讼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为了加强《会计法》执法检查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区年《会计法》执法检查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区财政局检查领导小组。
二、《会计法》执法检查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年度《会计法》执法情况检查自查以合规性检查为主,主要对单位年会计工作进行检查,如检查需要可追溯到以前年度。由区财政局会计科负责实施,重点检查以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为重点,检查要立足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实际,就保障农村民主理财权利、村组资金安全、国家投入涉农资金安全、推进村务公开等方面开展检查工作。同时将检查和调研结合起来,通过实地检查,摸清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运行状况以及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会计主体权利保障、资产管理、财务公开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把检查和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座谈、走访等方式,征求村组民主理财组织成员、村民、村组干部的意见建议,研究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方式的途径和对策。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1、收入方面
(1)村级收入是否均纳入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管理,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行为。
(2)是否存在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或采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理方式约束村民、管理村务的行为。
(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问题
2、支出方面
(1)是否存在将乡镇经费缺口转嫁村级组织、改变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的现象,以及挤占、挪用村级收入的情况。
(2)国家投入的涉农项目资金以及转移支付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凡需资金配套的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到位。
(3)各项农民补贴资金是否足额兑付,是否存在挪用或虚报冒领、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问题。
3、程序方面
(1)是否有较为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和工作流程。
(2)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对代管的村级账务是否实行村务公开。
(3)村级支出是否落实村民主理财小组验票报账制度,是否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用途审批。
4、会计人员方面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3)单位是否依法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5、其它方面
(1)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
(2)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三、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内容及重点检查项目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检查被查单位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重点检查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信息披漏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行为等。必要时,可对被查单位的相关单位或下属单位进行延伸检查,以下项目为会计信息质量检点项目:
1、年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由区财政局国资科负责实施。
2、年非税收入专项检查,由区财政局收费管理处负责实施。
3、年免费公厕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由区财政局行财科负责实施。
4、区核算中心内部审核,由区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实施
5、我区拉动内需资金、“民生工程”资金,由财政局监督检查科负责实施。
四、检查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廉正建设,在检查中,要严格遵守廉正制度和工作纪律,树立会计监督队伍的良好形象。
2、检查中要密切关注被查单位执行国家重大财税改革的情况,要围绕财税改革和财政管理,结合检查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3、对于检查中问题严重,需要进行行政处理处罚的,由区财政局按《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规定程序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确保做到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五、检查时间安排及检查材料的上报
年《会计法》执法自查及重点检查自月初至月底结束,会计信息质量自查及重点检查自月初至月15日结束。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及负责实施重点检查的各检查组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督促、指导各单位对照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在自查结束后5日内报送区财政局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材料包括:
1、检查报告。
[关键词] 专业基础课程 能力本位 课堂教学模式
专业基础课程是衔接专业课,培养学员任职能力的重要环节,现如今与专业课一样存在着课堂教学模式不能满足任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教学和能力形成过程不完全统一,技能培养方式与工作过程相脱节的矛盾。课堂教学质量要提高,有效培养学员的任职能力,就必须从“能力本位”出发,以工学结合为切人点,彻底改变与工作任务相脱离、以教员为主体的课程教学模式,突出“能力目标、学员主体、任务训练”三个基本要求,使课堂教学充分体现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在这方面,我们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专业基础课程“能力本位”课堂教学模式与特点
(一) 专业基础课程“能力本位”课堂教学模式
1、第一阶段――建立基本概念
教员布置课题,将学员分组,要求每组拟定一份详尽的调查提纲,并以另一个班的同学作为调查对象,进行问卷调查,以帮助学员建立工作观念,即“一切以工作的任职需求为出发点,一切行动以分析为依据”。这样的安排迅速提高了学员参与的积极性,经过准备,学员拟定好调研问卷,并开展调查,完成调查报告。接下来的课堂教学是由各组上台向大家介绍研究成果。这里采用的是“项目教学法”,即通过师生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而进行的组织教学。
2、第二阶段――基础模拟实训
基础模拟阶段需要经过五个轮次,这一阶段采用最多的教学方法是“引导课文教学法”,即借助一种专门的教学文件(引导课文)引导学员独立学习和工作的教学方法。在教学文件中,包括一系列难度不等的引导问题,学员通过阅读引导课文,可以明确学习目标,了解应该完成什么工作。引导课文的内容包括任务描述、引导问题、学习目的描述、学习质量监控单、工作计划(内容和时间)、工具与材料需求表、专业信息和辅说明等八个方面。其实施步骤包括:获取信息,即回答引导问题;制订书面工作计划;作出决定,即完成前面的工作后,要与教员讨论工作计划和引导问题的答案;检查,即完成工作任务后,需要根据质量控制单自行或由他人进行工作过程或产品质量控制;评定,即讨论质量检查结果和将来如何改进不足之处。引导课文教学法中教员的角色只局限于作好教学准备、提出引导问题、与学员一起讨论问题、编写质量控制单和评价学员成果。而学员的角色则是独立获取信息、独立制订计划、独立实施计划和独立评估、检查自己的成果。
在五个轮次里,让学员体会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如何正确制订战略、作出决策,开展自己的工作。在每个轮次中,对于这些从没有接触过实际工作的学员来说,许多概念都没有建立,更没有开展工作的的经验,出现许多问题是在所难免的。但教员不是简单地给学员讲解,除“引导课文教学法”外,还经常使用“张贴板教学法”或“头脑风暴教学法”,师生共同总结、分析采纳每一条意见的可行性,并对其进行取舍和归纳。随着一轮接一轮的“游戏”实践,学员经过一次次“失败”,也体会到一次次的“收获”。这是典型的在“做中学”,既有趣味性又让学员体会深刻,更容易让学习者接受。
3、第三阶段――高级模拟实践
在高级模拟阶段,工作条件放宽,学员可以选择两种工作方法,并可以进行模拟工作,当然不好将会失败,或被别人超越。面对更加真实的工作竞争环境,采用刚刚学会的工作策略已经不能适应激烈的竞争,教员适时地用“案例教学法”给学员讲解如何进行战略思考。经过基础模拟,学员基本形成实际工作的“工作理念”和“工作策略”,不再出现基础阶段那些计算的细节问题,而更多碰到的是决策方面的问题。这期间,教员经常针对公司的个案采用“谈话教学法”,师生共同讨论,界定问题的范畴,分析各类影响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启发学员发表个人意见,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最后的决策都由各“小组”开会定论。
(二)专业基础课程“能力本位”课堂教学模式的特点
模拟实训的课堂教学模式,真正体现了能力本位,使学员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上得到了有效培养和提升,其具有的基本特点是:
1、以教学目标为驱动,学员能力任务为向导,通过模拟教学情境,让学员在“做中学”、“做中体验”,这样除能培养学员专业能力外,更是培养学员方法能力、社会能力的重要途径。
2、综合运用多种行动导向的教学方法,其教学过程可分为收集信息、独立制订工作计划、决定、实施、检查和评估6个阶段。在整个教学中学员始终占据主体地位,让学员的思维和行为方法、动手技能及团队合作能力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
3、基本知识的掌握仍然是重要的前提。但是如何传授这些基本理论知识,最好的方法还是利用“案例”、“游戏”,让学员在“体验”中去学习领会。另外,学员的学习实践表明,实际工作技能更多来自于工作经验――即工作过程的体验。
二、专业基础课程实现 “能力本位”课堂教学模式的途径
(一)树立任职课程观,实现教员角色的转换
课程观是人们的课程理念或课程价值取向,不同的课程观会直接影响课程改革的结果。现代课程观认为,学员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相对独立地学习,教员的角色应从信息的给予者转变成学习的管理者。高等任职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其培养目标是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由于教学目标变成了为学员开发今后就业所需的任职能力,教员就不仅仅是一个讲演者,而必须成为学员学习信息的提供者、学习兴趣的激发者、学习活动的指导者、学习效果的评价者。教学也由传统意义上的教员教和学员学让位于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群策群力、共同发展。只有在教员的正确引导和激励下,让学员真正地动起来,其任职能力才能得到有效培养。
(二)以工作任务为载体,做好课程教学设计
教学模式是在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和活动程序。主要包括理论依据、教学目标、操作程序、实现条件和教学评价等五个基本要素。在能力本位课堂教学模式中,教员首先要明确自己所任课程在本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在实现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中的作用,树立知识传授要为能力培养服务的观念。围绕本专业人才培养的任职面向及岗位任职能力要求,结合典型工作任务,做好课程教学设计。这里所说的教学设计不是教材的教案化,而是从培养学员的任职能力出发,融知识、理论、实训于一体,让学员在课堂上有言可发、有事可做的教学设想与教学活动安排,也包括教学过程中所需文件资料的准备。这里有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那就是教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业背景和任职经历,将直接影响课程教学设计的质量和实施效果。因而强化专业教员下部队实践是非常必要和经常性的。
(三)积极推行“行动引导型教学法",深化课堂教学方法改革
行动引导型教学法是从传授专业知识和培养专业技能出发,全面增强学员自主学习能力,使学员在接受任职培训的过程中,能系统锻炼提升学员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搜集专业技术信息能力、跟踪专业技术进步的能力、适应部队发展需要的能力等。其实质是启发式、协作参与式、活动式等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员始终占据主体地位,教学质量的高低最终通过学员的综合素质得到反映和体现。这个素质指的是学员的思维和行为方法、动手能力和技能、习惯和行为规范及直觉经历、需求调节、团队合作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在做课程教学设计时要充分考虑行动引导型教学法的实施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综合运用头脑风暴法、张贴板教学法、角色扮演法、案例分析法、项目教学法、引导课文法、模拟教学法等教学方法,从根本上改变目前部分课程课堂教学方法单一、教学内容枯燥、教学效果不佳的局面。
(四)强化过程性考核,注重对学员任职能力的综合评价
能力是人的综合素质在现实行动中表现出来的正确驾驭某种活动的实际本领、能量和熟练水平,是实现人的价值的一种有效方式。任职教育要突出对学员能力的培养,坚持能力本位原则,在学习活动中首先就要培养学员自主学习的能力,同时引导学员把所学的知识通过脑、心、手的联合作用在轻松愉快和潜移默化的过程中,不断内化为能力。这样过程性的考核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这种过程性的考核不是针对学员某一个方面进行的考核,而是对教学设计安排的由学员个体或群体完成项目任务后形成的成果进行考核。因为这个成果的形成是学员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的综合体现。同时,强化过程性考核,让学员在学习活动中享受成功带来的愉悦,或因暂时的失败带来的压力,这对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并持续保持“想学习”的愿望具有直接作用。
参考文献:
[1]姜大源.当代国外任职教育主流教学思想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23-26.
[2]赵志群.任职教育工学结合一体化课程开发指南[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29-30.
[关键词] 管理; 建筑信息模型; 管线综合; 深化设计; 碰撞检测
中图分类号: TU71文献标识码: A
1 BIM 在安装领域的应用及优势
1. 1 传统做法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实力较强的设计单位会做管线综合,实力稍差一些的设计单位不做管线综合,甚至不详细标注管线尺寸。即使在设计阶段尽力做到各专业协调,设计出图以后,参建单位各专业工程工程师会在图纸会审阶段考虑管线综合问题,但并不能全部解决管线综合问题,并一直伴随着整个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图纸投入项目使用过程中,设计单位基本不参与项目,只有项目较大或者通过约定,设计才有可能派驻现场代表。
1. 2 管线综合BIM 技术的优势
传统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参建各方有时需要花费巨大费用来弥补由设备管线碰撞而引起的拆装、返工及浪费。BIM 技术应用能完全避免这种浪费。在管线综合设计时,可利用BIM 的可视化功能进行管线碰撞检测,将碰撞信息反馈给设计人员及时做出调整,以减少施工现场的管线碰撞及返工,降低工程成本。
在碰撞检测的基础上,为满足工程的净高要求、预留足够的检修空间、考虑实际管件采购与制作及考虑支吊架的制作及安装对管线具置,可在BIM 模型中进行合理排布,减少在施工阶段可能存在的错误和返工的可能性,并且可以优化空间,优化管线排布,方便施工。现场工程师还可以使用碰撞优化后的三维管线方案进行施工交底,提高施工质量。
2 BIM 组织实施状况
2.1 BIM 组织
承接项目后,成立了BIM 服务中心,服务中心由项目主任1 人,咨询经理1 人,专家顾问组5 人,建筑结构专业组4 人,设备管线专业组2 人,建筑结构建模组5 人,管线综合建模组5 人,虚拟现实综合组3 人。BIM 咨询主任职责包括组织建立专家团队,组织BIM 建议书的编制,与项目参与方高层交流协调等; BIM 经理职责包括安排BIM 服务中心内部培训,BIM 应用的整体实施规划编制,与项目参建各方一线人员交流协调,组织配置和更新BIM 相关的数据集,完成BIM 咨询主任交给的其他工作; 技术主管职责包括BIM 项目技术标准框架的制定,管理BIM 模型和模型后期修改,指导相关人员从BIM模型中提取数据,对由BIM 模型导出成果进行指导并审批,完成BIM 经理交给的其他工作; 各专业组职责包括负责完成本专业BIM 模型构建,在三维协同环境中完成本专业BIM 模型修改,完成BIM 经理或BIM 技术主管交给的其他工作。
2. 2 BIM 服务内容
各专业项目组基于BIM 专业软件平台协同工作,而不是传统的串行工作方式。这样能保证BIM模型的构建能够在最短时间响应项目需求。其服务内容包括: 进行碰撞检查,优化施工图设计,提交综合管线及关键部位管线排布图; 根据设计图纸搭建建筑结构及水暖电模型; 完成建筑结构、水暖电综合管线模型中的碰撞检查并提交碰撞检查报告;完成建筑结构、水暖电综合管线模型中的碰撞检查并提交碰撞检查报告; 对管线复杂或净高要求严格的部位做管线施工安装排布图,并做四维施工模拟动画; 按照业主提供的装饰装修图完成室内样板间模型的搭建,制作动画和互动漫游; 根据设计进展进行玻璃幕墙模型搭建,提交玻璃幕墙生产与安装优化建议; 根据各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搭建室外市政管网、绿化及景观小品模型; 完成室外总体的碰撞检查并制作动画和互动漫游。
3 管线综合实践
在设计单位出图完成后,BIM 服务中心根据设计图纸及相关设计变更资料,进行了BIM 建模,碰撞检测建模成果如图1 所示。
图1 管线综合BIM 模型
3. 1 碰撞检测
项目涉及20 多种专业,管线比较复杂,碰撞专业涉及通风、喷淋、消火栓、给排水、电缆桥架、建筑结构、空调水、消防8 个专项, 23 种碰撞关系,碰撞总次数达1 128 次。从项目构成上划分: 项目南侧车库碰撞299 次,多功能厅碰撞323 次,音乐厅碰撞169 次,歌剧院碰撞337 次。从管线碰撞关系上划分: 碰撞次数较多的是消防与给排水管线碰撞154 次,通风与给排水碰撞126 次,建筑结构与通风碰撞125 次; 碰撞次数较少是空调水与电缆桥架碰撞7 次,电缆桥架与消火栓碰撞12 次,电缆桥架与消防碰撞12 次。给排水与其他专项碰撞多达443 次,结构与其他专项碰撞的次数多达429 次,通风与其他专项碰撞达416 次。消火栓与其他专项碰撞次数最少106 次。通过碰撞检测,优化了图纸,减少了失误。
3. 2 综合出图
BIM 工作流程是先建立土建模型,然后进行各专业设备管线的建模,设备管线根据通风、给水管、排水管、消防、电缆桥架等设置不同颜色以便区分。建模完成后,再根据各专业技术要求、空间要求、施工工作面以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求等因素,对管线进行碰撞检测调整避让后,汇总出图。部分出图成果如图2 所示。
图2 综合管线出图
BIM 出图与一般的出图方式不一样,该种图纸是立体的,易于理解。由于该图纸没有设计单位盖章及通过图纸技术审查及行政联合审查,只能作为咨询成果为项目服务。
3. 3 施工模拟
施工模拟是在BIM 管线模型的基础上,附加时间因素,将模型的形成过程以动态的4D 方式表现出来。施工模拟可以支持施工过程的可视化模拟以及施工进度的动态管理和优化。施工模拟主要由工作分解、进度计划及模拟视频3 部分构成。BIM 施工模拟如图3 所示。
图3 施工模拟
在制作施工模拟时,先要排好进度计划,然后将模型构件与进度计划挂钩,便可形成施工模拟。由于模型已经建立,施工模拟的关键是合理的工作分解及进度计划。
4 经验教训
虽然BIM 管线综合减少了图纸错误与工程索赔,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 土建与管线欠协调
在施工过程中,许多土建的预留洞口与BIM 成果中的土建尺寸不符。究其原因则是土建施工方未按照管线综合排布的图纸确定预留空间,而是根据原来的二维施工图纸施工或者土建图纸已经变更,而没有及时通知BIM 服务中心进行调整,导致部分BIM 管线成果需要重新调整后才能应用。因此在管线综合BIM 实施过程中,土建要与BIM 服务中心加强联系。
2) 管线综合需要考虑施工
BIM 工程师往往根据施工图纸及碰撞检测做综合管线排布,没有考虑施工空间及工作面问题,仅仅凭借搭建好的三维土建模型做管线排布,致使某些BIM 管线综合成果无法指导施工。
5 结语
从手工绘图到甩掉图版的经验表明BIM 的普遍应用还需要过程。在该项目中应用BIM 取得了巨大成效,杜绝了因综合排布不当而引起的返工,提高了工作效率,更为管线精益安装、数字化工程管理实施提供了依据。
参考文献:
[1 ] 张建平. BIM 技术的研究与应用[J]. 施工技术,2011.
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
第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计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计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账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应当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财监字〔1998〕223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在会计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计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
(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所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内完整退还。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
(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九)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对于检查组提交的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查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三)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七)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认为违法会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的;
(二)、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
(二)有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在其他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
(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立案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已经立案并实施会
计监督检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核检查组提交的有关材料,以确定是否对当事人给
予行政处罚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错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二)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三)对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审理事项没有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
(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没有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会计监督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检查结论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的名称;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三)对检查事项未发现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说明;
(四)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的名称、印章;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
(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说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财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五十二条听证程序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案件结案后,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