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决算审计报告

决算审计报告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决算审计报告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一、公路工程项目审计的特点

1、综合性。公路工程项目审计是以会计资料和有关工程资料为基础,以工程建设活动力为对象的审查监督活动。在审计的客体不仅有工程投资、建设成本等方面的问题;而且有工程设计、预决算编制、工程造价、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工程技术问题;同时还要客观公正地评价投资效益。因此,公路工程项目的审计是诸多因素相互影响,涵盖了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的综合审计。

2、技术性。公路工程项目审计内容复杂,涉及方方面面,实施审计时不仅要从财务方向进行审查,而且还要从许多工程技术方面进行审查,如工程设计是否合理,施工组织是否有效、公路经济、技术的合理可行程度等等。

3、效益性。公路工程项目审计除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财务方面进行审查外,还要从物资消耗、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投资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因此,公路工程项目的审计还具有效益性。

二、公路工程项目规范化审计的内容

1、审计程序规范化。公路工程项目审计尽管有它自己的特点,但就其工作程序来看,与其它审计基本是一致的,即都要经过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也要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方案,发送审计通知书,运用审计方法与技术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收集审计证据,作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发出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与审定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因此,公路工程项目规范化审计必须首先做到审计程序的规范化。

2、审计范围的规范化。从公路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分析,审计范围即包括工程立项、工程设计、工程概(预)算、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管理、工程招投标合同、工程竣工决算、投资效益等有关工程事项的审计;又包括工程投资、计划拨款、工程建设成本、工程造价结算、工程债权债务清理、工程材料物资处理、竣工财务决算等有关财务事项的审计。因此,公路工程项目的规范化审计应从工程立项至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全方位的进行审计。

3、审计报告的规范化。公路工程项目的审计报告,同其它审计报告一样,也应该按照国家审计署颁发的《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的规定编写和审定。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应包括:报告标题、主送单位、审计报告的内容、审计组长签名、报告日期。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审计的依据、被审单位和工程项目、审计方式和时间;工程建设概况;审计实施的有关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法规依据;审计建议等。根据公路工程项目审计的特点,审计报告中还应包括对有关工程事项的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三、公路工程项目的规范化审计应做到“三个结合”。

1、工程事项审查和财务事项审查相结合。公路工程项目的审计客观上己经把审计的范围从财务领域延伸到了工程管理领域,不少问题如工程设计、工程质量、施工管理、工程预决算等。只有把财务事项和工程事项结合起来,坚持财务问题和工程问题同审,才能完成公路工程项目的全面审计。

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为做好20*年度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收集和审核工作,保障财务决算编制范围全面完整,编制方法准确规范,报表填报数据真实、可靠,审计报告规范、全面,有效提高财务决算报表数据编报质量,依据《河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河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决算审核内容

20*年度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以强化出资人财务监督为重点,主要审核资产质量、经营成果、保值增值状况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状况。审核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编制规范审核。审核企业的20*年度财务决算是否按有关规定编制,上报资料是否齐全,表内表间关系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少报漏报现象。

(二)经营成果审核。审核企业的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合并范围是否合理,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人为调节利润现象;审核企业上报的保值增值材料,核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企业工效挂钩基础财务指标的真实性。

(三)审计质量审核。核实企业的审计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聘请的中介机构是否与招标或核准的一致,核实审计是否按照省国资委的要求进行,核实审计报告规范性、审计披露内容的全面性和审计意见的适当性,以及审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等。

二、财务决算审核程序

20*年度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分为企业自审、集中会审、决算认定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审。各省属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应认真做好自审工作,主要对财务决算编制的规范性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企业自审重点内容及集中会审报送材料见附件。

(二)集中会审。从20*年3月下旬开始,省国资委组织对省属企业20*年度财务决算集中会审。集中会审将采取“分批组织,逐户审核”的方式,对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核。集中会审的具体时间、地点、企业分组名单等另行通知。

(三)决算认定。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在对企业财务决算进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依据出资人财务监管要求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工作需要,逐户确认和核批省属企业20*年度财务决算。

三、财务决算审核目标

(一)保障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全面完整,填报规范,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正确;

(二)核实企业财务决算编制质量,认定企业经营成果、资产质量的真实性;

(三)核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各项客观因素材料,以及企业工效挂钩、经营业绩考核、绩效评价工作涉及的各项指标;

(四)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和《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豫国资发[20*]2号)的规定,依据经核实后的财务决算数据和相关材料,审核确定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水平和年薪制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五)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财务审计质量;

(六)对各省属企业财务决算逐户提出审核意见,编写各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四、财务决算审核要求

各省属企业应认真做好本企业财务决算自审工作,加强工作组织,明确工作分工与责任,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一是及早安排20*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工作,加大组织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审核工作方案,明确审核内容和审核责任,严把质量关;二是建立财务决算审核工作责任制度,各省属企业应从基层分户数据进行层层审核,对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相应的基层企业(单位)进行核实调整。三是积极督促各级子企业和中介机构按时完成报表审计或内审工作,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内审报告),并按审计意见调整财务决算,对于调整事项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向省国资委提交说明材料;四是对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报表或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对有关差错应当及时纠正,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数智化审计;应用方案

一、引言

工程建设项目是重资产类企业投资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审计既是内部审计的重点领域,也是资本市场对投资进行监管的重要环节。对于以基础设施为主要资产的企业,如电信运营企业,其建设项目具有数量多、涉及面广、管理日常化等特点。传统的建设项目审计一般基于事后审计、被动式审计,依赖建设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存在审计效率低下、制约因素多、审计质量不高等弊端。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生产和管理中的广泛应用,内部审计须坚持业务创新,摒弃传统意义上的审计思维和审计方式,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升审计效率和质量,实现流程再造,构建数据驱动、敏捷高效的审计新模式,这也是建设项目审计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以通信运营商建设项目审计实践为例,探讨如何构建建设项目数智化审计方案。

二、建设项目审计特点分析

建设项目审计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或部分环节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效益性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按审计所处环节一般分为预算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如图1所示),各阶段审计需求依据企业建设项目的性质及其管理规定而定。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工程物资管理、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后评价等各环节的审查和评价。项目建设是投资形成资产的过程,为加强和完善资产监管,国有企业一般规定建设项目须通过审计方可正式竣工。建设项目审计与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其他审计类型相比,其特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建设项目审计已融入项目管理全流程,是其中一个环节;二是对审计机构来说,建设项目审计是被动式审计,当项目流程到达审计环节时,由项目发起者提交审计申请方可安排审计;三是审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施工费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审计报告是建设项目档案的一部分。基于上述特点,建设项目数智化审计必须在项目管理流程信息化基础上,将审计环节嵌入项目管理信息化流程,才可发挥审计信息采集自动化、信息处理智能化、审计成果应用及时性等优势,高效支撑项目建设投资管理需求。

三、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基本流程设计

建设项目审计作为项目建设总体流程的一部分,当项目流程进展到应提交审计环节时,方可触发审计。预算审计、结算审计属于造价审计。一个项目一般会有多个单项工程,根据合同及施工内容性质、金额确定是否必须进行,可多次报审,也可能无须报审。竣工决算审计对整个建设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只允许报审一次。全过程跟踪审计是两种审计的结合,主要区别在于审计过程的日常跟踪审查和评价、审计阶段性报告的多次出具。建设项目审计业务信息化流程如图2所示:1.项目报审。当项目流程到达可报审环节时,项目管理人员收到项目报审待办任务,打开任务后展示需要填写的项目基本信息及必需的审计资料。项目基本信息应由系统根据前期信息、所处环节自动判断填写,不能自动判断或者可由人工修改的可以在此阶段人工填写或选择,所需审计资料凡系统前期生成的应有链接列表,未生成的方可人工上传资料。对于可多次进行的预结算审计,提交审计申请时应可以建立多次报审任务,但流程将仍处于本环节;对于无须审计的项目可填写说明,选择无须审计。必需信息均填写完成并经审批同意后,提交到项目或地域对应的审计管理人员,进行资料初审。2.审计安排。审计管理人员判定审计申请符合条件后,根据内部规定选择自行审计或委托外部中介审计,依据系统设定的权限提交审批或直接派发至对应的审计中介。对于合同约定需要对单个项目发送审计委托函的情况,此阶段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委托函发送给对方,审计中介可通过门户网站收到任务待办。3.审计过程监控。审计实施过程一般分为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定案确认三个环节。在此阶段多数需要审计人员与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多方沟通,必要时还可启动审计暂停,审计过程监控应实现三个环节的进展信息互通、审计暂停申请和审批、补充资料传递、审计时限超时预警提示等功能。4.审计报告审核。审计人员将审计报告初稿上传系统后,提交审计部门审核,一般通过审计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两级审核,并对本次审计质量考核打分。系统可内置审计报告模板,将审计发现的问题作为模板内容,并内置可选问题分级类别,审核通过的报告针对审计发现问题由审计管理人员进行归类,并纳入案例库,便于后续统计分析。5.审计问题整改跟踪。对于需要整改跟踪的重要审计问题,选择“整改跟进”选项后,审计问题将随审计报告一起发送给建设管理部门和其他配合部门,问题整改完毕后,由建设管理部门将整改结果及相关证明资料反馈给审计部门,形成问题整改闭环,并与审计报告一并归档。除上述正常流程外,还应考虑特殊情况下的审计报告调整,当审计报告已审批分发归档、后因特殊原因需重新调整时,须履行报告调整的审批流程,调整接入点一般应在上述流程的“审计报告复核”环节。与上述基本流程相匹配,还应建立对应的数据库及数据配置功能,如对中介信息数据、审计管理人员数据、审计资费数据等进行管理,实现审计任务的自动分派和审计费用的自动核算,并具备审计区域配置、审批人员及权限配置功能。

四、建设项目审计数智化应用方案

(一)建设项目审计数智化功能架构

建设项目数智化审计建立在工程项目流程各环节数据采集与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期望结果输出、数据来源确定与各信息系统间的接口开发需求。从建设项目物资信息、造价信息、转资信息、合作单位信息等方面设计关联信息输出结果,从而将物资采购管理系统、LIS库存系统、合同管理系统、ERP系统等与项目相关的物资采购审批、物资出库领用和退库信息、合同信息、转资信息等审计所须数据信息,统一接入数智审计平台,实现多系统数据在审计系统内的共享、交互分析、稽核验证等功能。建设项目数智化审计基于智能工具应用及大数据分析,从而减少人工判断误差、降低审计风险、提升管控质量,数智审计平台的功能架构如图3所示。

(二)建设项目数智化审计功能应用案例

1.报审数据的系统间稽核与校验。将物资采购管理系统、LIS库存系统、合同系统、ERP系统与报审项目相关的物资采购审批信息、物资出入库信息、合作单位信息、转资信息统一在审计系统作业流程中呈现,同时引入AI能力,实现多系统数据和报审数据的自动比对、稽核与校验,输出多单匹配表,以便审计人员对异常数据进行重点核准。比如,依据出库光缆材料规格及数量自动核对结算表中敷设各规格光缆长度工作量,依据ERP转资数量核对设备、材料安装工程量等。2.报审时效性监控预警。为解决建设单位项目经理久拖不报审、历久难审的被动局面,更好地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提交结算审计和决算审计,开发基于项目流程数据的“探针式”报审及时性预警功能,即根据项目前期预设的报审时间节点,统计验收后未及时提交结算审计或决算审计的项目信息,并对报审及时性进行统计和分析,自动提醒项目管理人员及时报审,实现事后审计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职能转变。3.结算标准与定额标准、材料价格自动比对。在系统内建立工信部颁发的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标准数据库,将运用通信工程定额的项目与标准定额中的定额编号、定额名称、人工工日数量、机械及仪表使用费进行自动匹配和稽核,提示未采用定额标准的子目。引入“爬虫”技术,抓取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在互联网上的材料信息价,建立材料信息库,与建设项目开、完工时间信息匹配出相应材料价格,为项目材料审计提供结算标准和依据。4.基于大数据的异常结算费用预警和分析。按专业类型将同类专业的主要工作内容依据标准定额用工进行权重赋值,并将地域差别、特殊场景一并纳入权重值考虑,审计人员录入结算工程量,逐步积累各年各市同类项目结算数据,形成各专业标准工程量费用数据库,并形成各专业平均造价指标库。审计时可输入报审工程量,查看本项目单位工程量结算单价与造价库比较结果,也可定期对全省同类项目、不同地市的结算费用单位比值进行分析比较,对异常费用自动输出预警。5.基于NLP和OCR的审计结果准确性一键核查。为减少审计报告人工审核误差、提升审核质量及效率,在审计系统中开发基于NLP和OCR的审计结果准确性的一键核查按钮。当审计中介人员审结并提交报告及相关信息后,系统调用NLP、OCR智能识别功能,完成项目审计报告及附件内容的信息识别、提取和分析,完成审计报告、支撑附件、系统页面关键数据三单匹配稽核和结果一键展示。比如,在结算审计流程中,可实现“审计报告”“定案表”“系统页面”三个维度的“送审金额”“审定金额”“审减率”一致性一键稽核。6.现场勘察的真实性、准确性监控。为加强对审计中介人员外出勘察工作的监督及管理,开发现场勘察轨迹呈现功能,对勘察照片中的日期、时间、经纬度等信息进行分析识别并展示轨迹。对进行远程站点勘察作业的项目,依靠GIS定位技术建立偏离算法模型,比对实际勘察点与应勘察点是否一致。该功能可确保审计中介人员现场勘察工作的真实性,杜绝编造虚假勘察数据的现象。

五、建设项目审计数智化发展展望

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基建财务管理 项目竣工决算 财务审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审计人员依法对基建项目财务决算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财务监督的重要工作。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和民生的发展,基建工程项目越来越多,作为财政批复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审计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对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进行简单阐述。

一、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内容

竣工决算审计是依据《审计法》和审计署颁布的《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建工程的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进行审计,其审计内容概括来讲是基建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的所有实际费用支出情况,通常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器具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审计。

从审计工作的监督性和精细性来说,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依据与执行部分,比如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基建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概算的依据、内容、执行情况等;二是费用部分,比如工程资金的渠道、实际投入、到位资金、建设资金支出的合法性、建设成本及使用、结算、入账等情况,资金结余、债券真实性等情况;三是交付使用财产的完整性、手续的齐全性、成本核算的正确性等;四是报废工程的报废原因及鉴定情况;五是工程扫尾阶段的未完工量及预留资金;6、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决算资料的完整性,说明书的完整性,审计的真实性、合规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程序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程序一般分为审前调查、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结案和审计档案五部分。

第一步,基建处在接到工程建设单位送达的审计材料及资料后进行登记,之后收集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对送达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不完整、不准确的资料全部退回并符函原因,符合要求的送交审计处,进入审计的下一阶段进行待审。第二步,进行审计实施前的准备,主审制定审计方案,草拟审计通知书。第三步,进入审计实施阶段。在此阶段,可分为审计处审计和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处(或社会中介)、基建处相互配合实施审计。第四步,审计处(或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审计的实际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进行意见征集,编制反馈意见说明书。基建处收到审计报告后,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款结算。第五步,由基建处将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整理归档。

三、在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

审计是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项目顺利运行的重要监督手段。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由于存在各种因素,使审计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原来费用归口的时候项目二级或三级明细入账错误;或者项目窜户都会导致在决算过程中与财政拨款金额不对等,还有开发区有许多零星工程,通过任务书来下达,这些零星工程在做财务竣工决算是要特别仔细,因为零星工程每年都有,先要查出当时是入哪一年的零星或是不分年份的零星,这种种情况都需要通过审计来重新核查,最后根据审计后的批复使所有入账费用归集到固定资产中,并与财政拨款对冲来结平该工程项目。因此加强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对提高基建工程项目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四、审计对竣工财务决算的作用

审计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中是一项客观独立的监督,在基建工程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地位,是保障国家财产有效利用、达到效益最大化的重要监督手段。

(一)强化财务控制,实现财务监督功能

由审计法的规定可知,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对国有资产的合法使用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效益进行审计,这从根本上保障了国家基建资金的有效利用,减少损失,促进投资效益的提高。同时,财务审计无论是对基建部门还是工程施工部门来说,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的财务体系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通过审计,促使基建单位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与制度

从现代审计的范畴看,审计监督是现代意义上的财务监督,现代财务监督已不仅仅局限于会计收支,更拓展到整个项目活动范围,因此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从项目整体进行把控的重要工具,能够有效控制违法行为,端正行业风气。

宏观上讲,竣工决算审计独特的经济监督地位和监督职能能够给政府决策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预警、反馈信息,审计结果能够帮助有关部门调整监管体系,保证国民经济良性运行。微观来讲,基建竣工决算审计从财务上监督企业是否合法有效的使用国家委托经营的资源,其效益是否具有经济性和有效性。一方面,通过审计部门对国债资金流向的审查,可确定国债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安排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骗取国家资金的现象。通过审计可有效确保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和施工单位的成本控制,使基建资金专项专用。同时,对于征地拆迁费用的审计,可有效防止征地拆迁费用层层截留,验证施工地点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另一方面,对于完工后不能显现的隐蔽工程部分,竣工决算审计可以验证工程项目的真实性,推算隐蔽工程的造价成本。

竣工决算审计能够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随着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加强,工程建设中层出现的设计浪费、高估冒高、高套定额、多计工程量、提高取费级次等想象可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避免腐败产生。

参考文献:

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包括30万元)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必须经区审计局审计或由区审计局同意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三、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后的60日内,应当将相关资料报送区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逾期不报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区审计局应当在接到报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组织实施审计。

四、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做出的审计决定,作为项目竣工后进行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项目单位必须根据区审计局签发的审计报告与施工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五、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394号),项目单位管理费不得突破总额控制数费率。对未经审计的投资项目,区财政局将不予拨付决算款项。

六、区审计局采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局投资审计人员直接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两种方式进行审计,并采取预收审计质量保证金和抽样复核制度两种方式,加强对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七、区审计局将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从下列中介机构中确定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协审单位:

(一)市审计局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参与市审计局投资审计的中介机构;

(二)已在我区开展投资审计或注册纳税在我区,且信誉良好、质量控制体系健全、人员力量较强的中介机构。

八、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服〔〕86号),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减额超过送审额10%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比例从支付工程款中扣除。项目单位支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必须根据区审计局印发的审计费用付费通知单。

九、区审计局、财政局除对工程造价审计外,还将对投资决策、工程管理、资金管理及投资效果的适当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6篇

(一)沿革

日本近审计制度确立于明治维新时期。 1869 年,日本财政部设置了负责检查工作的监查司 ( 后改称检查局 ) .此后,其审计体制经历了三次较大的变化:一是, 1880 年,将原设在财政部的检查局更名为会计检查院,直属总理大臣,独立于财政部;二是, l889 年,将会计检查院直属天皇;三是,根据 1947 年的会计检查院法,会计检查院独立,不再隶属天皇。该体制一直延续至今。

( 二 ) 会计检查院的地位

日本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对于内阁,具有独立的地位。”国务大臣对此进行说明时称:会计检查院不属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特别的地位。

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位主要表现在:(1)人事权相对独立。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官的提名须经两院同意,由内阁任命,并须得到天皇的认证。会计检查官在任期内非因法定特殊事由不得免职。(2)规则制定权。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在没有内阁政令依据的情况下,可以独立制定会计检查院规则,各部门必须遵守。会计检查院制定的规则包括会计检查院法施行规则、会计检查院审查规则、证明规则等。(3)根据 1997 年新修订的会计检查院法第 30 条的规定,国会可以要求会计检查院对特定事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直接报告国会。(4) 财政法有专门条款对会计检查院的经费予以保障。但是,在实践中,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位只是相对的,主要表现在:(1)会计检查院的财政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要报首相,由首相提交国会。首相不能修改财政决算会计检查报告,但可就其中的一些事项向国会提出“辩明书”、作出说明。(2)会计检查院的检查官由首相提名。虽然要经过国会同意后首相才能任命会计检查官,但国会从未否决过首相提名的检查官人选。 (3)会计检查院的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制,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样,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录用、晋升等制度执行。

按照日本宪法和地方自治法的规定,日本实行地方自治。中央审计机关对地方审计机关无领导权,但可以与地方审计机关进行业务交流,对地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

( 三 ) 会计检查职责和报告制度

根据日本宪法、会计检查院法的规定,会计检查院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宪法对国家财政收支的决算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确认国家收支的决算;此外,也可以进行法律规定的会计检查,如依法对国家出资占50 %以上份额的进行会计检查,对国家出资占50 %以下份额的企业必要时也可以进行会计检查。会计检查有明确的要求,即财政收支的正确性、合规性、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依据日本会计检查院法、财政法、会计法、国有财产法、物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各被检查单位应当将有关财政预算执行的资料、会计计算证明资料、有关重要事项和例外处理事项、签订的重要合同、发生的经济犯罪等事项报告会计检查院。在每一财政年度末,财务省汇总部门决算后编制国家财政决算并呈送首相,首相将财政决算报告交会计检查院审查。会计检查院审查后,将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连同财政决算一并送首相,由其提交国会。国会参众两院对首相提交的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算会计检查报告在送首相的同时还向新闻界公布,报告中与被检查单位有关的也送相应的各被检查单位,由其自行纠正。会计检查院将各单位自纠情况和改善情况于下一年度汇总后向国会报告。

( 四 ) 会计检查院的组成及其决策模式

日本会计检查院由检查官会议和事务总局组成。

检查官会议是会计检查院的领导、决策机构。检查官会议由 3 名检查官组成,并由他们推举其中1人,报首相任命后担任院长。按照惯例,3 名检查官分别是财务省的代表、国会事务局的代表和会计检查院事务总长( ,国会已削弱财务省权力,财务省不再派代表出任检查官,新的检查官产生机制尚不明确 )会计检查院决策时,不采取首长负责制,3 名检查官地位平等,重大经过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采用表决方式决定 ( 实践中尚未出现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的情形 ) .事务总局为执行机构,下设5个业务局具体执行会计检查工作。

根据日本地方自治法的规定,地方设立监察委员会负责会计检查工作。监察委员由地方行政长官征得地方议会同意后任命,地方监察委员会也实行类似合议制的决策方式。

( 五 ) 审计机关的经费保障

日本财政法第18 条、第19 条规定,国会、法院和会计检查院是3 个特殊的预算单位,其支出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财务省和内阁要削减会计检查院提出的部门预算,必须征得会计检查院院长同意。会计检查院按照工作需要编制其部门预算,送财务省列入国家预算,内阁和财务省一般不予以削减( 其他部门的预算则由财务省和内阁确定 ) ;如果财务省确实无法保证会计检查院经费预算时,应当向会计检查院院长说明并协商;双方协商后,如就经费问题仍有争议时,则提交国会决定 ( 实践中尚未出现此类现象 ) .

二、韩国的审计体制

( 一 )沿革

韩国上沿袭我国封建的监察御史制度。 1948 年摆脱日本统治后,曾设立了相互独立的审计院和监察委员会。由于审计和监察工作十分密切,为了提高工作效率, 1963 年,韩国开始实行审计与监察合一的体制。根据《第三共和国宪法》和《监查院法》的规定,韩国合并审计院和监察委员会,设立监查院,主要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决算的检查、对规定的特定社会团体的会计检查和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职务监察。该体制一直延续至今。

( 二 )监查院的组成及其决策模式

韩国宪法和监查院法规定,监查院直接隶属总统,院长由总统征得国会同意后任命,监查院由监查委员会和事务总局组成,监查委员会是决策机构,事务总局是执行机构。依据宪法和监查院法,监查委员可以设 5 — 11 人 ( 监查院院长是当然的委员 ) .,监查委员会由院长和 6 名监查委员组成。监查委员会采取合议制的决策方式,体现了公正重于效率的原则:凡重大都要经监查委员讨论,达成一致;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 ( 实际中尚未发生过此类情况 ) ,则通过表决方式形成决议。

( 三 )会计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韩国监查院法将会计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明确分为两类:一类是监查院法第 22 条规定的必要的检查对象和事项,包括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的会计,韩国银行和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出资占 l / 2 以上份额的其他的会计,法律规定应当进行会计检查的社会团体的会计等。现在,这类单位约 38700 余个;另一类是监查院法第 23 条规定的选择的检查对象和事项,如对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出资只占较小份额的团体的会计检查等。现在,这类单位约 29300 多个。

( 四 )审计报告

韩国财政体制与日本有所不同。企划预算院负责编制财政预算,财政部负责预算执行和财政决算,监查院负责财政收支决算审计。每个财政年度末,财政经济部汇总各部门决算后编制中央财政决算报告,经政府国务会议审定后由总统交韩国监查院审计。监查院审计完毕后,将决算审计报告 ( 含年度内开展的公务员职务监察报告,下同 ) 分别向总统和国会报告。监查院财政决算审计报告经国会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初审后由国会审议,审议结果送政府和监查院。

( 五 )监查院的经费保障

韩国预算会计法第 29 条规定:国会、最高法院、、监查院、中央选举委员会为独立预算部门,如削减上述部门提出的年度支出预算数额,政府国务会议须征得上述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企划预算院将韩国监查院提出的经费预算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经政府国务会议、总统审核后报国会批准。政府和企划预算院削减监查院经费预算的情况尚未发生过。

三、两点启示

( 一 )审计体制改革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循序渐进,逐渐完善

从日、韩历史看,审计体制的每次改革都与其国内政治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相适应。 日本 1889 年将会计检查院直属天皇,是在确立天皇制政治体制的背景下作出的改革; 1947 年确立现行的会计检查院体制,是在二战后政治体制由天皇制改为三权分立制的重大变革情况下作出的。韩国 1948 年设立审计院,是摆脱日本统治后重建国内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1963 年合并审计院和监察委员会,实行隶属总统的监审合一的审计体制,是全斗焕总统推行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政策下的经济重建和高速发展时期,全面加强对政府监督的背景下进行的。我国的经济体制仍处于改革过程之中,审计工作中出现的被审计单位不提供资料、不配合审计工作、不执行审计决定,会计信息失真,有关单位和个人干涉审计工作,审计经费不到位等现象,不仅仅与现行审计体制有关,也不是改革审计体制本身就能够解决的。改革现行审计体制,需要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相适应,循序渐进、逐渐完善。

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7篇

(一)日本非上市公司审计制度的演变对1965年前后巨额财务造假案频繁反思后,为了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以及保护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者的利益,日本于1974年修改商法,并新颁布了《关于股份公司审计的商法典特例法》。规定,即使不是上市公司,只要公司超过一定规模就有接受审计的义务。

(二)日本非上市公司审计制度的概要1.公司对象只要符合资本金基准和负债总额基准中任意一项,都有接受会计师审计的审计义务。其中,资本金基准是指资本金总额超过5亿日元;负债总额基准是指包括借款及应付账款在内的年末资产负债表中流动、固定累计负债总额超过200亿日元。在年度财务决算时,只要达到其中一项基准,都有在期末决算日之后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任命负责审计的会计师的义务。2.主体财务报表金融商品交易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其审计对象的主体财务报表包含了季度财务报表,而公司法上的大型非上市公司的主体财务报表中只包括会计年度末的财务报表。但是以往只要求个别财务报表,而现在则需要审计以母公司为核心,提交能够反映该企业集团的财务情况和盈亏业绩的合并财务报表。具体而言,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3.审计制度目的审计制度是以拥有一定数量的股东和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为前提,其目的是保护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审计制度最终目的是为在一定信用的基础上实施的企业间正常交易提供一定的社会担保。因此,审计制度不属于政府控制下实施的形式主义范畴,而是上述所提到的在巨额财务造假案的大背景下,会计信息作为公司与股东、债权人之间的通用语,运用其进行准确的财务信息披露,秉承保护股东、债务人等利害关系者权益的宗旨,以一定的信赖关系为基础,使得经济社会中的产品与资金的流通更顺畅,成为社会基础设施的关键一环。4.会计师的审计效果会计师提交的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将作为年度股东大会报告事项,在财务报表是准确的前提下,提出分红决议预案,并通过实施。另外如果审计意见为否定意见,或审计手续没能完全实施、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审计意见为无法表示意见,导致财务报表的准确性难以得到保障时,结果是财务报表将作为决议事项,其必须经半数股东同意通过。总而言之,为了不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会和企业经营者、财务负责人耐心地洽谈与沟通,让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得到保障。

二、企业财务决算日程安排及审计意见

(一)企业财务决算日程安排图1所示为公司法规定的企业财务决算日程安排。虽然目前公司法没有文规定企业向会计师提交财务报表的日期,但审计实务中企业普遍做法是把期末决算的下一个月的下旬当作标准日期。值得注意的是,会计师在从企业获取相关财务报表起,4周之内必须提交审计报告。而后,对企业运营具有内部监督职能的监察人构成的审计委员会则必须在会计师提交审计报告起1周之内提交相同内容的审计报告。

(二)日本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可以认作是监督经营者(即董事长)的存在。另外在笔者看来,日本公司法提供的具备监督职能的组织有4种,分别是股东大会、董事会成员的相互制约、监事委员会以及会计师。然而,由于缺乏信息以及股东过度分散,现实中股东很难有效地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监督。而董事会成员间相互监督,具体而言就是监督经营者是否滥用经营权,同样具备企业管理和监督两项职能的董事在监督拥有人事权的经营者时也是相当困难的。由于现实中前两者实施监督是非常困难的,所以,近些年的公司法改革中,维持并加强了以监督为职责的监事和会计师的作用。监事会是由监事组成,在企业内部主要担当业务审计,出席董事会,并通过积极的对企业事务的发言来实施监督职责。独立于企业的、外部的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通过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表明审计意见,来担当会计监督的职责。另外,日本2003年修改商法特例法,不设监事会,而是设立由董事构成的各种委员会(报酬、提名、监事委员会)、的公司管理模式。在2011年公司法的修订中,包括这种委員会设置公司模式在内的机动的企业管理模式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委員会设置公司这种企业管理模式不同于以德国为范本的监事会设置公司的形式。但由于公司外董事的人才不足、在日本还没有得到广泛的普及。

(三)审计意见和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关系如上所述,根据审计意见的不同,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会有所变化。特别是在作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下,会计师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发表意见。另外,在这种情况,往往会在股东大会议案会议案中附加会计师聘任议案,即会计审计由现在的会计师变为其他会计师来审计。如果现任会计师对被更换表示不服,可对此陈述意见。通过这些措施,身为独立第三方的会计师就能够在股东大会上抵抗来自于公司管理层的压力,正当地发表意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需接受法定审计的公司未接受审计的相关法律措施按照资本金基准或负债总额基准的规定,在需要进行法定审计的公司中,仍存在部分未按规定接受审计的公司。虽然公司有接受会计师审计的义务,但对逃避审计的公司,日本法律上的惩罚措施只是要求缴纳不超过100万日元的罚款(公司法976条第22号)。也正是因为如此低额的违规罚款,导致尽管在公司治理上有必要设置外部会计监督机构,但仍有大量企业没有按规定执行。

三、完善非上市公司信息调查的企业信用调查公司

(一)企业信用调查公司的必要性日本的企业间交易绝大多数都是信用交易。信用交易就是商品购入时不是直接支付现金,而是在收验货之后,将月末的总金额于下个月以后进行汇款支付或者在票据支付期限内以换取现金进行支付的一种方式。因此,确认企业“是否具有支付能力”的这种信用调查公司的存在是很有必要的。

(二)日本的企业信用调查公司在日本的诸多企业信用调查公司中,规模最大的是株式会社帝国数据银行(TDB)和株式会社东京商工调研(TSR),这两家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合计达90%以上。TDB于1900年成立,TSR于1892年成立。1860年代开始,日本从原来的只与中国和荷兰进行通商交易的国家体制逐渐转向海外开放,从那以后,日本以近代国家为目标,在政府的主导下大力推进殖产兴业政策,这是企业的成立和交易非常活跃的时期。并且也正处在以普鲁士(现德国)为样本的公司法成立的时期,同时在这个时期,企业信用调查机构也在日本成立了。在产业革命即将接近尾声的1830年,世界上最早的企业信用调查机构在英国诞生。与此相比晚60年的日本,为了企业间交易的顺利进行而成立的企业信用调查机构,已经逐渐流露出当时追逐欧美各国的蓬勃活跃的气息。这以后的120年里,TDB与TSR在企业间的信用交易中担任了极为重要的角色。TDB的分公司遍及全国83个地区,员工总人数有3200名。其中前往各家公司逐一拜访,兢兢业业取材、集公司经营、财务信息的在籍调查员有1700名。同时每月会定期对倒闭公司的相关信息、市场调查、业界动向进行调查研究。社会对这个公司的信用调查有很高的评价。2013年9月决算年度显示,TDB的营业额约470億日元。TSR作为世界上首屈一指的信息提供公司D&B的合作伙伴,在全球信息提供方面很有优势。2013年3月决算年度显示,TSR的营业额为172亿日元。

(三)与会计师审计的相关性在历史上,企业信用调查公司是先于独立第三方会计师的审计制度兴起发达的。即审计制度是随着企业信用调查公司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所以,一部分企业宁愿因违反公司法而被处罚金也不愿接受审计,来自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中即使指出了不恰当的地方,该公司仍然不修正财务报表,并将未修正的报表作为议案呈交股东大会并接受该决议。之所以产生这类事件,是由于企业将未接受审计的公司财务信息提供给企业信用调查公司,在获得一定的信用力的同时,商户交易也将能够没有阻碍地顺利进行下去。

四、总结

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8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和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六)政府交办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县审计局按照管辖权限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

县审计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县审计局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县审计局依法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县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据或材料。

第六条 县审计局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有关规定将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进行审计公告。县审计局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县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加。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和委托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包括临时借用、聘用人员,下同)在职期间不得在社会中介组织从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且不能有直系亲属在社会中介组织从事本县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第八条 县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与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政府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县审计局。

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及项目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等基本情况报送县审计局。

财政评审中心应当在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县审计局。

第十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28日内主动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审计。

对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县审计局认为有必要审计的,应予以审计。

县审计局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按以下规定期限出具审计报告。对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且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个工作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个工作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45个工作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个工作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应当将拟审计的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和跟踪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程结算造价审计不纳入计划,县审计局根据送审情况合理安排。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实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情况;

(二)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三)工程资金管理及财务核算情况。

第十三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项目投资情况;

(二)项目合同中与项目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六)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及规划实施情况;

(四)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费用支出情况;

(五)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管理费提取和开支情况;

(七)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十)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十一)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

(十二)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三)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县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核准)、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可研、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应加强对隐蔽工程及工程变更事项的现场审计。凡较大变更事项(单项工程变更1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须通知县审计局进行现场审计监督,县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计监督,也可利用其他部门的监督成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局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对涉及工程造价审计的,审计人员需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审计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送达《工程造价对审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与审计组进行对审,逾期不对审的视为无异议;对相关单位、个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县审计局可根据相关的规定出具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 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发生影响工程造价的事项,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到场进行审计监督;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县审计局以书面形式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整改,并按规定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凡应当报送县审计局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须经县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工程造价以县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在订立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必须经县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后方可办理最终竣工决算或工程结算;最终结算价款以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为准。”

县审计局出具工程造价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减的以合同调减后价款为准)的75%。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对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根据县审计局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投资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承办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审计局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不良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价款的;(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三)其他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六条 工程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按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予以调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多付或多签证应付工程价款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提高建筑装饰、设备购置标准,擅自进行概算外投资的,根据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县审计局聘请的外部人员或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审计局从事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的经费(含跟踪审计成本和聘请专家及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费用),由县财政据实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