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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质量管理概述
所谓的全面质量管理,就是以质量作为根本指标的管理模式。全面质量管理模式涉及的范围较为广阔,其中不仅包含质量管理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等,还包括具体的质量管理方法[1]。
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就是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为根本目的的管理模式。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着重要的审计职责,为了保障经济业务的顺利开展,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审计水平。将全面质量管理模式应用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具有如下的几个优势:第一,可以提高审计报告的精确性。全面质量管理模式采用了完备的审计质量管理制度,对审计报告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二,可以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全面质量管理要求会计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职能将更加突出。第三,可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效率。全面质量管理模式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各项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会计从业人员提升自身素质,坚守职业道德,提高工作效率。
二、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质量管理的不足之处
1.审计的面向对象出现偏差
首先,在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存在审计的面向对象出现偏差的问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面向的对象应该是市场和政府,但是在实际审计的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面向对象具有单一化的特征,政府成为唯一的面向主体。我国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如果政府的干预过度,就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会计师事务所定位不明确
其次,在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定位不明确的问题。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较多,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有利地位,成为各会计师事务所关注的重点,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和企业合作,降低了收费标准,导致审计报告质量较差,阻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
3.内部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
再次,在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存在内部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的问题。很多会计师事务所把工作重点放在审计业务上,忽视了其他部门的重要职能。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没有遵守行?I规范,影响了审计报告的精确性。
4.审计人员综合素质比较低
最后,在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存在审计人员综合素质比较低的问题。审计人员的个人素质直接关系着审计报告的质量,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审计人员能力不足,知识体系没有与时俱进,导致审计工作的效率比较低。
三、提升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质量管理水平的策略
1.科学评估审计风险
首先,为了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管理水平,应该科学评估审计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的过程中,应该收集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信息,和审计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并以此为依据评估审计风险。在和客户进行沟通时,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派遣业务经验较为丰富的会计从业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信息做好记录。
2.构建网络监督系统
其次,为了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管理水平,应该构建网络监督系统。网络信息技术具有较好的应用效果,在信息化的时代中,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形成网络监测系统,对各部门的工作流程进行监督,保证审计工作遵循具体的行为规范。同时,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形成网络数据库,构建风险评估模型,对客户资料进行集中管理。
3.建立健全惩罚机制
再次,为了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管理水平,应该建立健全惩罚机制。为了降低审计业务的失误率,需要建立健全惩罚机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失责行为进行处罚,一些会计从业人员为了谋取暴利会编制虚假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对这些失责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同时,我国应该健全赔偿机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出现失误,必须向受害人支付经济赔偿。
4.提升审计人员素质
最后,为了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管理水平,应该提升审计人员素质。在日常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定期对审计人员开展培训教育,提升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对审计人员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和审计人员的薪资待遇相联系。为了使审计人员的理论体系与时俱进,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邀请社会上的经济专家开展座谈会、演讲等,更新审计人员的知识库。
衡量独立审计报告质量的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只要注册会计师不是严格依据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发表独立审计报告意见,独立审计报告质量就可能存在问题。影响独立审计报告质量的因素很多,笔者认为以下是导致独立审计报告偏离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主要原因。
(一)行业发展缺乏规划,执业环境不容乐观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缺乏科学规划,导致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多、规模差异很大,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也存在很大差距,良莠不齐。为了生存,会计师事务所低价争夺审计业务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中介机构为了招揽业务贿赂政府企事业单位有权人员。另外,很多单位非常熟悉会计师事务所所面对的执业环境,以明年将换所来要挟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其不合理的要求。面对客户的压力,为了留住客户,少数会计师事务所甚至放弃了执业准则,而接受客户的一些不合理要求,出具了有瑕疵的独立审计报告。
根据调查,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的工资收入与其完成项目规模、数量相关联,签字费是注册会计师项目收入的一部分。针对客户会计报表问题,合伙人有时会授意注册会计师违背执业准则,而一些注册会计师出于工资收入或其他因素的考虑,没办法接受了合伙人不合理的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自律性有待提高,行业监管力度不够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不高,执业环境又不好,调查显示与其他行业相比注册会计师行业总体收入水平不高,专业水平高的注册会计师收人不一定高,而有客户关系的注册会计师收入却很高,以客户为主导型的收入分配方式,导致少数注册会计师自律性丧失。行业监管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部等机构以抽查方式发现独立审计报告质量问题,可能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先发现审计报告问题再追查到公司会计报表问题,也可能是通过对公司财务状况检查先发现会计报表问题再追查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问题,但后者一般只限大中型国有企业。目前,行业监管的抽查频率和力度都不够,导致了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的有关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执业。
二、会计报表附注分析的审计报告质量鉴别
独立审计报告的鉴别,最直接的方法是分析独立审计报告与后附的会计报表及附注,从逻辑、内容方面详细分析,以发现独立审计报告质量问题。
(一)逻辑分析依据会计报表之间的关系,对会计报表编制质量进行分析,主要包括:核对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变化与利润表的净利润,核对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及应收账款等与现金流量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核对,分析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与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审阅会计报表附注中会计报表科目注释,勾兑会计报表与会计报表附注数字吻合关系,并进一步了解会计报表科目金额构成形成。如果会计报表之间的关系钩稽不相符或会计报表与会计报表附注金额不一致,反映出相关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水平有问题,应怀疑审计报告质量。
(二)会计报表附注分析笔者在多年的审计实践中,发现会计报表附注中有一些应在审计报告正文中说明的保留事项,现进行分类介绍如下:
(1)会计报表附注中不同部分内容矛盾。如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了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报表附注中“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中阐述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一般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20%以上,应采用权益法核算;50%以上时,应当采用成本法,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显示其持有某企业的股权比例为48%,且没有说明特殊原因,实际核算方法却为成本法。持股比例要求选用权益法,但企业采用了成本法,导致会计报表质量存在问题,既不能准确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真实价值,又会对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如某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收入显示有房租收入,但主要税金项目显示企业按房产计税余值计算并缴纳房产税。按税法规定,房屋自用按房产计税余值征税,适用税率1.2%;房屋出租按租金征税,适用税率12%。该公司做法的目的是少缴纳房产税。
(2)会计报表与会计报表附注内容不符。如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了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且会计报表附注中“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中阐述坏账准备计提采用年末余额百分比法,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却显示没有提取坏账准备。坏账准备科目既影响损益又影响资产。如果债权数额巨大。不提取坏账准备,则会计报表质量存在问题。如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会计报表附注中“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中阐述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按预期收益年限法摊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却显示没有提取折旧或没有摊销。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既影响损益又影响资产。
(3)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不符合规定。如很多公司对关联交易很少。在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利率、分摊依据、定价政策等却不披露或披露不充分。因为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特殊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税法、营业税法等都在定义、定价、披露等方面有专门的规定。
(4)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事项不符合常规。如某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显示对股东其他应收款挂账多年,不符合常规,经了解为出资人抽逃资金所致。如某事业单位投资办的A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未分配利润显示其他因素直接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为零。了解原因为:上级单位每年根据A公司的上年度亏损数额,拨经费给企业弥补上年亏损。A公司收到上级单位拨款,直接冲减年初未分配利润,冲减后的年初未分配利润为零。对A公司,收到上级单位拨款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会计报表附注中其他重要事项。一些单位因不满意独立审计报告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受经济利益驱使,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某些保留事项上让步,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反映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独立审计报告质量的提高对策
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企业财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并出具独立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要提高审计报告质量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打击中介机构腐败,规范会计市场单位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会计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严查中介机构腐败,一经发现,对中介机构及受贿人员严肃处理,并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杜绝不合理的价格竞争,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会计市场秩序。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教育,使公司明确自己的会计责任,使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明确自己的审计责任。
(二)贯彻风险导向审计准则体系,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组织专家队伍,定期或随时抽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底稿,检查审计业务是否完整、严格执行了风险导向审计准则体系,及时发现审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对于重大问题,要严肃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应严查事务所挂名注册会计师情况,一经发现取消执业资格,并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给与罚款、通报批评等处分。审计署、财政部等机构应扩大对国有企业的审查范围,对查出的重大问题,一追到底,如与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对企业责任人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严肃处理。
(三)发展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取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鼓励发展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因无限责任能降低风险、增加独立审计报告的质量,审计报告的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力和生存之本,完善的事务所内部治理是审计报告质量的保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具体内容:投资建立专业技术体系、培训体系,并建立科学的薪酬与绩效考评体系,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文化建设。
(四)加强职业道德与违规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自律能力注册会计师行业肩负着为社会提供独立、客观、公正会计信息的责任,如果没有尽到这种责任,注册会计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恪尽专业职守是行业生存之根本。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与违规等自律性教育,并用严惩违规注册会计师的案例教育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必须牢记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必须履行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
参考文献:
本文“恶性循环”是指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低价收费导致质量下降,质量下降导致人才流失或无法吸引人才,而人才流失又反过来影响质量和收费的闭合循环过程。这一“恶性循环”已经使得很多中小会计师事务所陷入困境,举步维艰。笔者认为,产生这一现象有其深层次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客户不关心审计工作质量 目前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所有权人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出资人既是董事长和董事,又担任总经理职务。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其审计动因来自于政府部门的强制,审计结果只需符合政府部门的要求即可,对企业没有内在驱动力。审计报告符合政府部门的要求是他们接受审计的唯一目的。这样,企业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必然考虑收费低且审计意见类型符合政府要求或者各种关系推荐等因素,而不会关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的好坏。会计师事务所只能以低价竞争和出卖审计独立原则来迎合企业,或者通过各种人际关系来承揽业务。所以,中小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离造成了一个不关心审计工作质量,而关心收费情况、审计意见类型及人际关系的市场。
(二)会计师事务所以收入为首位考核目标 会计师事务所以业务收入为第一位,在选择合伙人时,就会选择有业务资源的人为合伙人,很难选择业务质量水平高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合伙人之间分配利润时,必定也根据各自业务收入的大小或比例来分配。在对内部员工绩效考核时,必定也会根据员工完成的业务收入多少来评价,而不会把业务质量的好坏作为首要的或主要的绩效考核评价目标。这种考核导向自然导致注册会计师以揽业务为首要目标。有的注册会计师既揽业务同时又做该业务,合伙人和二级复核人也如此,注册会计师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无法保持独立性。这严重削弱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使三级复核制度流于形式,也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串通造假的可能性。
(三)执法不严,事务所违法成本低 目前,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主要是行政处罚,由行业协会和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他们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制裁相对较少。一方面很多报告使用人因诉讼成本较高等原因不愿提及民事诉讼;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有待完善,有些法律“严而不厉”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刑事惩罚相对较少。这样,很多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为赚取更大的经济利益,选择了挺而走险。有些合伙人甚至认为即使不走运承担了法律责任,也可以通过各种人际关系摆平。因此,外部法制环境也使会计师事务所不关心审计工作质量,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
总之,中小企业在接受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不关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又以业务收入为首位考核目标,且因违法成本低等原因不关心审计质量。内外因素的影响促使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以低价竞争或者将收入的一部分作为佣金支付给介绍人等变相的竞争方式承揽客户,而将审计质量放在次要的位置。然而,以低价竞争得到的业务,利润空间很小。如想赚到市场平均利润,会计师事务所只好通过降低工作质量、减少审计工作程序来实现;甚至为了揽业务不惜与被审计单位串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改变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了生存,会计师事务所也会降低注册会计师的工资或指派低水平的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助理做超过胜任能力的项目。这必然会使高水平的注册会计师流失,从根本上降低了审计工作质量。反过来,没有人才,审计质量无从谈起;审计工作质量降低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以更低的价格竞争承揽业务,事务所的收入会更低;收入很低,必然不重视审计工作质量,当然就不愿花更大的代价招聘和挽留高水平的人才。这样,会计师事务所就陷入了低收费、质量差、人才流失的“恶性循环”之中,难以自拔。这种“恶性循环”也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使其股权结构不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规范、事务所文化难以建立,事务所难以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恶性循环”治理对策
治理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恶性循环”问题,不仅要从内外部治理低价竞争行为,而且要抓住此问题的结症——如何使委托方和注册会计师都自觉地重视审计工作质量。其关键在于如何使会计师事务所在无生存压力情况下自觉提高审计质量,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公信力。即第一步首先使会计师事务所不为生存发愁,第二步使会计师事务所愿意自觉地提高审计质量,最后才是严重的质量检查和严厉的行政责任和刑事制裁。
(一)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诚信档案与质量排名评价体系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建立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诚信档案,并以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为首要目标或以质量为重要权数修改目前的排名评价体系。排名评价体系主要以与审计质量有关的变量为考核项目,比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年龄结构、技能大赛成绩、后续教育成绩、外语水平、学历水平、领军人才培养情况、三级复核落实情况等等。根据诚信档案和排名评价体系对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业务排名评比。根据排名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出不同等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对注册会计师的整体执业情况打分排名,结合会计技能大赛和其他考试成绩(如ACCA)、学历等评选出不同级别的注册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考核和排名,应该能上能下,年年评比,年年排名,并对连续排名靠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给予嘉奖。然后,根据每年的排名和评选级别,规定每个级别可以承担不同审计业务的范围和大小、性质。高级别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以承担所有低于自己级别的项目,而低级别的不能参与高级别的任何项目。这样,从协会到会计师事务所皆以质量为首位目标或重要权数建立了一套评价和考核体系,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由被动变为自觉地提高审计质量,维护事务所形象。
(二)提高收费标准,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被审计单位面前独立性不强;即使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已经分离的企业,注册会计师也会遇到“听治理层的”还是“听管理层的”的困惑。注册会计师是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聘请的,但是审计费用还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安排支付的。这一点就使注册会计师在“管理层”面前弯下了腰。在竞争激烈的审计环境下,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很难为神圣的质量和社会责任“尽忠”。这样的局面,通过事务所内部治理是无法改变的。本文认为应该通过改变支付审计收费的方式来破解这一难题。首先,应该由物价部门重新制定确定的、固定的审计收费标准,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资产和收入、净资产等项目综合确定审计收费额。委托单位只需报审计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可以确定一个收费额。该收费额应该在行业中处于较高的收费水平,并规定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低于该收费额。这一方面,防止会计师事务所为承揽更多的客户,先与被审计单位串通低价收费,后在协会创建的业务信息网络平台(见下文)上申报统一收费额,再私下将差额部分支付给客户。另一方面,较高的收费水平使会计师事务所每从事一个审计项目必定有较高的利润空间,为其把好质量关提供了丰厚的物质保障。其次,委托单位通过注册会计师协会创建的业务信息网络平台,将审计费用支付到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的账号中。再次,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已经支付的审计费用实施跟踪监管,发现高于或低于统一标准的收费,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严厉地处罚。过高收费往往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改变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或出具虚假报告。这样,从承接业务到支付审计费用全过程,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单位都在协会的监管之下,从收费方面对“恶性循环”下了一副猛药。这种办法是可行的,因为实务工作中每个事务所对同一个企业的审计收费总是能谈出一个相对统一的收费。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自1980年恢复审计制度以来,对审计风险的认识主要分为三个阶段:(1)对审计风险认识的初期阶段(1980年一1991年)。在这一阶段注册会计师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其主要任务是实现自身的发展,并且也顺利地渡过了谋生存的第一关。(2)对审计风险的初步认识阶段(1992年-1995年)。在这一阶段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这不但标志着对审计风险认识的加深,更为判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提供了初步的依据。审计风险的主要来源开始由职业内部转为职业内部和外部。(3)审计风险研究的纵深发展阶段(1996年-现在)。在这一阶段,我国对审计风险的形成、性质、特点等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借助现代审计风险模型的基础上,加之有效的定性分析,已能比较合理的控制审计风险。但是与不断发展的实践相比我国审计理论研究至今仍不成熟,特别是对于审计风险及控制的研究。在各类关于审计的书籍中论述审计风险的篇幅很有限,很多都是把它做为某章的一节简单介绍,很难对其有深入的了解。现有的关于审计风险的认识散见于各审计杂志和刊物,并且仅限于定性,多数呈现出就风险论风险的局面。因此,深入研究审计风险,特别是对于审计风险的定量分析以及控制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目前,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控制还非常薄弱,往往缺乏必要的审计风险意识和控制管理措施。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事务所的审计风险控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审计业务文书不规范。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业务文书不但是审计工作成果和质量的最终体现,同时也是审计风险的重要载体。审计业务文书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审计风险的控制。
(二)会计师事务所体制不当。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发展的时间还不长,在体制方面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可以设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在我国大约有90%的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合伙制这种形式,由于它的实质是会计师以无限责任的形式承担业务失误或作假所造成的风险,相当于以自己的损失来担保业务的质量和真实性,因此可以弥补有限责任制的一些不足。但是合伙制的缺点也很明显,由于连带责任的存在,各合伙人不仅要对自身的行为负责,还要在一定程度上为其它合伙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事务所的稳定,同时由于事关切身利益,也可能由于过于谨慎而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因此。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这两种体制都不是很合理和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审计风险。
(三)注册会计师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在我国,注册会计师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风险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或不执行。存在此类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对审计风险有一定认识,并制定了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但在实际业务中执行极为不力,甚至不执行,致使制度形同虚设。这种“有法不依”的状况与无审计风险管理制度没有多大区别,要使审计风险得到很好的控制是不可能的。
第二,风险管理缺乏系统性。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对审计风险加以重视,并懂得回避风险,不再单纯地追求客户规模的扩大,并在接受委托时对客户进行必要的选择。但对审计风险进行管理的手段还是不系统的、零星的,如对风险只是简单评估,只涉及了部分风险因素,没有科学的评价和控制等等。
第三,对潜在风险重视不够。审计风险具有潜在性、复杂性。风险管理不仅应当对大量有规律可循的风险进行管理。还应重视新的潜在的风险。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多重视前者的管理而忽视了后者,导致审计风险管理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四,风险管理的执行缺乏一致性。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经常对不同的企业实行差别对待。如对大企业比较重视,而对中小企业重视不够:对上市公司相对重视,而对非上市公司重视不足。实际上。不论企业规模大小同样存在风险,这种对不同企业的区别对待会影响审计风险的管理。并且注册会计师对大企业的内部控制的过分信任会影响对风险的评估,亦会降低审计工作的质量。
风险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普遍地存在于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他们往往忽视了审计风险,置审计客户的信誉和管理水平于不顾,也不考虑其自身可能遭受的损失,为了取得更多的业务收入,片面追求业务规模的扩大,对审计业务基本上“来者不拒”。因此,产生审计失败是必然的。 (四)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不高。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它的缺乏影响审计风险。独立性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独立于客户和其他单位之外,与客户和其他单位免除任何利益关系。以客观、公正的原则和立场分析、判断和处理问题。但由于非审计服务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受到负面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很难保持在精神上的超然独立,使得审计的服务质量让人质疑,势必会加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五)审计工作计划编写不严格。《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规定:编制审计计划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总体审计计划就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了解、重点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的关注、审计小组的组成及人员分工、对专家工作的利用等内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经常服务的常年老客户,出于对他们的信赖,并不编制完整的审计计划。这样,当这些客户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和发生重大的交易事项时。就无法引起事务所的足够重视,一些事务所甚至对新客户也不编制严格的审计工作计划,这样造成的后果可能会更严重。
(六)分析性复核没有被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一分析性复核》规定,分析性复核是指注册会计师分析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包括调查这些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及其与预期数据和相关信息的差异,分析性复核在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阶段都可以运用,在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过程中,长期以来几乎都没有执>
:请记住我站域名/ (七)审计费用较低。审计费用较低是制约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发展的因素。审计费用较低,会计师事务所就不可能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审计某一个项目,审计质量就不可能提高。而且,为了揽客户。事务所之间不惜竞相杀价,压低收费。这些行为的存在,说明我国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较为淡薄,光想到怎样赚进来,没想到将来会赔出去。我国大多数城市的财政机关都为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最低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以资产或资本总额等指标为参照,而很少考虑客户的复杂程度、审计风险等因素。因而,往往同样规模的客户,审计人员苦乐不均,从而也增加了审计的风险。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控制对策
(一)改进法律条文,制定相关准则
2010年9月1日,国家审计署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并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审计准则》共包括七章内容。重点对如何进行审计计划安排,如何有效开展审计现场实施工作,如何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和明确审计责任进行了规定。新《审计准则》是适应新时期我国审计环境新变化而从行为上全面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通过明确职业标准来客观评价审计工作质量,也是各级审计机关制定审计业务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新《审计准则》的颁布,对促进审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因此,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进而整体上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应该需要从整体上提高相应的法律风险水平,制定更加完善的审计准则,包括对举证责任的修正、赔偿风险的提高以及诉讼条件的放宽等,从而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责任感。
(二)形成合理的会计师事务所体制
目前,在世界各国所有的不同的组织形式中,有限责任合伙制是当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普遍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兴起于90年代。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既融入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摒弃了它们的不足。在这种组织形式下,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有许多优点。首先,这种形式与有限责任制相比,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促使注册会计师增强了风险意识,提高了其规避风险的能力。其次,这种形式与合伙制的形式相比,其合伙人不必为别人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后顾之忧,也比较合理,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稳定与发展。因此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两者优化组合的结果。它体现了广大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是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的组织形式。但是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是一个漫长的逐渐的过程。首先重要的一点是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是唯一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各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但它只规定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这两种事务所组织形式存在。因此,还需要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制相关的法律规定。其次就是在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下,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责任。这就存在各合伙人之间责任的明确问题。现实中,可能会存在责任划分不清的现象。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体制改革,就能以一种更合理的形式存在,拥有一个健康发展的审计风险管理主体将有利于审计风险的控制。
(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社会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客观、公正、独立地执业,而高素质的执业人员是保证执业质量的关键。
(四)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
在生产制造企业里,产品的质量是企业制胜的关键。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严格的质量控制也很重要。审计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提高内部质量控制,相应的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提高将会减少审计风险,有利于审计风险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程序。质量控制政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和策略:质量控制程序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方法。事务所应该综合各方面因素,建立比较有效的制度约束机制,建立事务所内部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五)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威胁,会加大审计风险,能够保持注册会计师超然的独立性,也是审计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注册会计师要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不仅要保持其形式上的独立,也要保持其实质上的独立。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确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合理的保证所有的人员符合独立性要求。为了保持应有的独立,注册会计师必须具有诚实正直的品质,并拒不受任何与客户及其管理当局或所有相关的经济利益的影响。
(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意识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意识要贯穿于整个审计计划过程中,从业务委托到出具审计报告,都要加强审计风险的意识。(1)业务承接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存在着签约的风险。要避免签约风险,注册会计师要对被审单位有深入的了解。(2)审计执行阶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执行阶段,要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对容易引起风险的关键领域应该实施严格的监控。(3)审计报告阶段。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阶段,主要是考虑出具何种类型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有四种类型: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审计风险大,而发表其他类型的审计报告的审计风险相对较小。注册会计师应该根据所发现问题的一严重程度以及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构成影响来判断审计意见的类型,而不能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勉强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只有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并对审计风险引起足够的重视,把对审计风险的管理当作与个人切身相关的事情,才能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七)充分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
分析性复核程序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注册会计师如果不适当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则可能会增加审计风险甚至导致审计失败。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各个阶段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具体包括:第一、在审计计划阶段,帮助确定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第二、在审计实施阶段,直接作为实质性测试程序,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第三、在审计报告阶段,对会计报表进行整体复核。
(八)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
要规范审计收费,首先要了解审计收费的构成。在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产品费用,也就是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所需要的费用
关键词:行为动机行为选择行为实施
关于导致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已有很多相关的研究涉及到了此问题。其主要观点可归纳如下: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使CPA缺乏独立性;法规不健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各级政府的不当干预;审计定价不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不到位等。这些研究从多角度,有针对性的指出了导致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对于有关部门对症下药,采取相关措施,遏制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但由于这些研究的论述所占角度比较多,从多个不同的方面来论述,因此观点比较庞杂,在系统性、条理性方面有稍许欠缺。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将沿着人的行为路线来分析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即从CPA产生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到行为选择,再到最终行为实施这一路线,对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论述。本文力求比较系统并有条理地分析和阐述导致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指出其中的关键因素及次要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遏制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提高其执业诚信水平的基本措施。旨在为进一步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提供一点参考。
一、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CPA产生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
CPA的审计要服务于众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债权人,股东,潜在投资者等,即CPA的审计是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因此审计的实际委托人应该是社会公众。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实际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进行协商签约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实际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支付审计费用的人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这即为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
在这种存在天然缺陷的审计模式下,由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进行双向选择,即上市公司可以自行选择某家会计师事务所来对自身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并向其支付审计费用。上市公司即成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他要靠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获得报酬来支持其生存和发展。因此注册会计师有充分的理由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换句话说,作为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一方——会计师事务所会本能地产生满足客户需求的心理倾向。这对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是一个考验。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有些注册会计师就或多或少地产生了袒护被审单位不良会计行为,以满足客户需求的心理倾向。这种心理倾向往往会激发CPA产生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而追根溯源,这些情形是由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所导致的。
由此可见,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了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
机。
二、一系列控制机制的失效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选择
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了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而从行为动机到行为选择还有一个抉择的过程。
当注册会计师发现上市公司有掩饰其不良会计行为的意图时,其面临两个选择,分别为:1、偏袒客户,与上市公司合作,出具虚假审计报告;2、尽可能客观、公正的审计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并对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下面我们将把CPA作为一个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的经济人,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角度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从而阐明其如何进行抉择并最终进行其行为选择,并揭示这一抉择过程的影响因素。
(一)对第一种选择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如果注册会计师选择与上市公司串通舞弊,发表虚假审计报告以掩饰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问题,那么他的收益是花费非常小的人力、物力、财力完成审计工作,获得比较满意的审计收入,并与客户建立较好的合作关系。
CPA面临的成本或风险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其违法违规行为有可能被有关部门查出的风险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的是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会员进行监督和管理。质量复核是行业协会的一项自律性监管制度。但是这种质量复核方式并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在全国每年1000多家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中,只有少数被抽查到。这就导致事务所存有侥幸心理,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CPA可能会出具虚假审计报。可见,我国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察力度还是很不够的,从而使注册会计师愿意铤而走险。
2、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涉及到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法规有《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刑法》。虽然所立的法规比较多,但是这些法规对于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即CPA的造假成本太低。
我国《刑法》规定,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罪,轻者判5年,重者判5至10年,并处罚金;《证券法》也规定,因中介机构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介机构要负赔偿责任。然而,注册会计师违反上述条款的案件虽然屡有发生,但绝大多数处罚还停留在罚款、停止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的层面上。而罚款这种经济上处罚的成本,与注册会计师从被审上市公司得到的比较高的审计收入相比,就显得比较微小了,因而难以起到遏制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作用。
由此可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即违法成本较低,无疑助长了一部分职业道德不高的事务所及CPA的投机冒险行为,使其敢于顶风作案,从而在客观上助长了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
当然,随着我国在这方面民事赔偿制度的健全,未来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违法成本将大大提高。
3、声誉、信用等可能受到的负面影响
审计也是一种产品,也存在着市场竞争,其存在的关键是审计产品的质量,而声誉则是审计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从理论上来讲,CPA及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公正执业,努力保持其良好的信誉,因为对于中介组织来说,信誉对其生存及持续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失去了投资者的信任,就没有了立足之本。
然而,从我国的状况来看,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由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对于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并没有形成足够的警戒和约束作用,即信誉降低所引致的成本比较低。因此在这种背景下,许多中介机构为了一己私利,置职业道德于不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于不顾、置自身作为一个信用行业的名誉于不顾,沦为了上市公司作假的帮凶。事实上,社会信用的恶化加剧了中国上市公司与CPA合谋的会计造假问题,也严重阻碍了经济金融的良性发展。
综上可见,若CPA做第一种选择,即CPA选择与上市公司串通舞弊,发表虚假审计报告以掩饰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问题,那么他的收益是获得比较满意的审计收入,并与客户建立较好的合作关系,其面临的风险和成本包括: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出的风险、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声誉、信用等受到的负面影响。总的来说,这些成本相对于收益来说是比较小的。
(二)对第二种选择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如果CPA做第二种选择,即CPA选择遵守职业道德,尽可能客观、公正的审查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并对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其获得收益就是保持其职业操守,并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但是由于目前我国还缺乏一个公正、客观且有影响力的中介组织信用评价体系,因此这种无形收益要真正转化为经济收益,还存在一些难度。此时,CPA面临的成本是:失去客户,收入减少。我国审计业务处于买方市场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这种失去客户的成本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是比较大的。从我国审计市场的供给来看,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偏小、业务收入偏低。许多哦事务所在经济上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大客户产生依赖,致使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审计意见。
综上可见,如果注册会计师选择与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的审查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并对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其经济上的收益几乎没有,而其成本,却是比较大的。
(三)对两种选择的成本效益进行比较
比较两种选择的成本和效益,第一种选择即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从收益和成本方面均优于第二种选择。因此,作为理性人的CPA很有可能会做第一种选择。所以我们认为,一系列体制的约束及控制机制的失效导致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选择。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流于形式,因而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得以实施
为了确保事务所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根据国际惯例,财政部制定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然而,通过分析已经暴露并接受行
政处罚的审计失败案例(如:大庆联谊、深圳原野、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银广夏等)可以发现,注册会计师之所以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并导致审计失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注册会计师未能尽职尽责,执行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而造成的。事务所制定适合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其初衷是要合理保证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但事实表明,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保证作用。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则意味着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失效。而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是: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形式重于实质。
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的核心。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不严,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不能得到有效的防范,这样以来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就得以实施了。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的不到位很可能导致一些严重的后果,如:因某一个人或某一部门的原因而使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受损甚至破产。
四、总结
综上所述,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了CPA产生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CPA监督体制落后、违法惩治力度不足、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控制机制的失效导致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选择;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最终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得以实施。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到如下的启示:有关监管部门可以从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诸多因素出发,来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消灭或削弱这些诱发因素,从而遏制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这一行为。我们认为改进审计委托模式是比较困难的,比较切实有效的措施应该是:健全并完善对CPA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体制、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快建设中介组织的信用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⑴黄京菁:《独立审计目标及其实现机制研究》,暨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版。
⑵“检讨与改进:来自审计失败案的思考”,中华会计网校
⑶汪宁逢俊:“中美财务欺诈案的几点启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
年第12期
⑷蔡建文:《散户宣言》,海天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关键词:特殊普通合伙;法律责任;审计报告时滞;国际四大
中图分类号:F23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17)01-0135-07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变化直接影响到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产生一系列影响。2010年7月21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以下统称“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公司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相比有限责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建立在其职业道德基础之上,而法律属于底线规则,是最低的道德要求,转制政策对应的法律责任变化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尤其会对审计报告时滞产生一定的影响。
与有限责任制相比,特殊普通合伙制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为了弥补相关的法律风险,注册会计师无论是否增加审计定价中的风险溢价,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审计过程中的劳动投入,并导致审计报告时滞的增加。在会计师事务所实际转制之前,“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环境更加严格,注册会计师等市场主体已经感知到潜在的法律风险,并为了应对风险而做出预防性的反应。本文以2008-2011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了2010年“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并检验了这一影响在不同类型会计师事务所、不同客户之间的差异。
一、制度分析、研究假设与设计
1998年脱钩改制以来,我国绝大部分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了有限公司制。2010年7月21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拉开了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的序幕。在有限公司和特殊普通合伙这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下,注册会计师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很大的差异:在有限责任制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相比有限责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将对个人行为导致的审计失败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特殊普通合伙制度既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程度,也强调了责任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将责任明确到行为人个体身上,从而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在面临外部法律风险变化的时候,注册会计师会调整自身的行为,审计质量和审计定价的提高可能是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劳动投入水平的结果,而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劳动投入水平的行为很可能通过增加审计报告时滞而表现出来。事实上,在会计师事务所实际转制之前,“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的出台标志着会计师行业的法律环境更加严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已经感知到潜在的法律风险,并为了应对风险而做出了预防性的反应(刘行健和王开田,2014;张胜等,2015)。本文选择转制政策出台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变化,因为这是一个严格外生的变量。
审计报告时滞(Audit Report Lags,简称ARL,又称Audit Delay)是指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到审计报告签署日之间的天数,它是决定财务报告及时性最重要的因素。审计报告时滞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资产负债日后实施审计程序所耗费的时间,即资产负债日后注册会计师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告是否存在由于舞弊或者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所花费的时间;二是就审计调整要求和审计结论进行沟通所耗M的时间,即资产负债日后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审计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以做出审计调整决策并最终出具审计报告所花费的时间。
“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提高了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法律风险水平,明确了注册会计师个人对审计失败承担的责任(刘行健和王开田,2014;刘启亮等,2015;袁焕民等,2015),从而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产生影响。首先是审计投入水平,审计报告时滞与审计投入水平成正比(Knechel和Payne,2001),常常被用作注册会计师努力程度的变量(Ettredge et al., 2006;Jha and Chen,2015),而审计投入水平则受到被审计对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外部法律环境以及执法监管力度等因素的影响。内部复杂程度越高的公司需要的审计投入水平越高,外部法律和监管环境的变化也会影响审计投入水平。“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以后,为了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失败发生的可能性,以弥补潜在的执业风险和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会增加在审计工作中的投入水平。一方面,注册会计师会增加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更加充分的审计证据,以降低检查风险,从而增加审计程序耗时;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在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进行审计调整决策谈判的过程中做出更少的让步(Farmer,1987),从而增加沟通耗时。其次是审计效率,审计报告时滞与审计效率成反比,而审计效率主要受会计师事务所特征和审计人员素质的影响。“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以后,会计师事务所会通过加强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审计效率,以提高审计质量,这就会带来审计报告时滞的减少。但是,人员素质等因素短期内很难发生显著变化,就2010年财政部出台“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而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效率很难在政策出台以后迅速提高。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预测“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以后,审计效率不会发生显著变化,而审计投入水平的增加会使审计报告时滞增加。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其他条件不变,“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后审计报告时滞显著增加。
由于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更好的声誉和更多的累积准租金(DeAngelo,1981),一旦审计发生失败,所要承担的赔偿损失更高(Dye,1993),这就导致“大所”和“小所”的法律风险和审计质量存在显著差异,“大所”的审计质量更高(Becker et al.,1998;Francis & Krishnan,1999;王咏梅和王鹏,2006;王志强,2013)。“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之后,由于国际四大自身的财产往往足以应对诉讼风险,破产的可能性较低,注册会计师个人财产所面临的风险不会显著增加;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规模相对较小,审计失败产生的诉讼更可能波及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财产。“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主要增加了“非四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对“国际四大”影响较小。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其他条件不变,“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后“非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时滞显著增加,“国际四大”则没有显著变化。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本文选取2008-2011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按照惯例剔除了金融、保险行业观测和数据缺失的观测,最终得到了5 997条公司年度样本,全部研究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
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参照Leventis et al.(2005),针对假设1,为了从整体上检验“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本文构建了模型(1):
ARL=α+β1Transform+β2Big4+β3Size+β4Lev+β5Age+β6Current+β7Invent+β8Rec+β9ROA+β10Loss+β11State+β12Large+β13Auditor_change+β14MAO+∑βiind+ε(1)
针对假设2,为了检验“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影响“国际四大”和“非四大”审计报告时滞的差异,本文构建了模型(2):
ARL=α+β1Transform+β2Big4+β3Transform*Big4+β4Size+β5Lev+β6Age+β7Current+β8Invent+β9Rec+β10ROA+β11Loss+β12State+β13Large+β14Auditor_change+β15MAO+∑βiind+ε(2)
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为审计报告时滞(ARL),即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到审计报告签署日之间的天数。模型中的主要解释变量为Transform,表示转制政策出台。具体来说,在“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后的2010年和2011年,Transform取1;在“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前的2008年和2009年,Transform取0。本文预测模型(1)中Transform的系数为正,模型(2)中交乘项Transform*Big4的系数为负,控制变量的定义如表1所示。
二、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显示了各变量全样本下的描述性统计以及“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前后(Transform=0与Transform=1)的均值检验结果,ARL的均值为85946说明注册会计师平均于会计年度结束后85946天签署审计报告,这与我国上市公司3月底、4月初集中披露年报的现实相符。均值检验显示转制政策出台之后,平均审计报告时滞由85217天上升到86533天,并在5%水平下显著,这支持了假设1;同时,规模、财务杠杆、总资产收益率、上市年限、流动资产比率、应收账款比率、亏损、所有权性质、审计意见等变量在转制政策出台前后也有差异。
表3报告了各变量的Pearson-Spearman相关系数矩阵,Pearson相关性分析显示因变量审计报告时滞(ARL)与自变量Transform显著正相关,说明“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后审计报告时滞显著增加,初步证实了假设1。此外,审计报告时滞与公司规模、财务杠杆、总资产收益率、亏损状况、所有权性质以及股权集中度等变量也有显著的相关性。
(二)回归结果
表4报告了模型的回归结果。第(1)列仅控制了行业,第(2)-(5)列回归中加入了其他控制变量。在第(1)列中,Transform的系数在5%水平下显著为正;第(2)列控制了其他变量以后,Transform系数的符号和显著性不变。这说明“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_以后审计报告时滞显著增加,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更加努力,支持了假设1。
第(2)列显示转制政策出台以后,注册会计师在年报审计工作中平均要多花1582天。在第(3)列中,交乘项Transform*Big4的系数在5%水平下显著为负;在分组检验中,Transform的系数仅在“非四大”组显著。交乘项系数和分组检验结果共同说明“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主要增加了“非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时滞,对“国际四大”则没有显著影响,支持了假设2。
此外,公司规模(Size)、流动资产比例(Current)、亏损(Loss)和审计意见(MAO)的系数显著为正,所有权性质(State)和大股东持股比例(Large)的系数显著为负。规模大、流动资产比例高的公司审计过程更复杂,发生亏损、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风险程度更高,需要的审计投入水平更高,审计报告时滞也更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风险更低,大股东持股比例高的公司问题相对缓和,需要的审计投入水平更低,审计报告时滞更短。这些结果都支持了已有的研究。
关键词: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问题;优化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7月7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数据,2014年1月至4月,40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共为2,534家上市公司出具了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标准审计报告2,450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57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2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5份。可见,非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84份,占3.31%,非标报告的数量和比例都较2012年度(89份,比例为3.57%)有所下降。
上市公司比较喜欢标准审计报告这样的审计结果,但那2,450份标准审计报告对应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就一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吗?因为从震惊世界的安然事件、世通事件到我国红光实业、黎明股份、银广夏等一系列上市公司舞弊案大大削弱了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的信赖,这些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都经过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但注册会计师却没有客观公正的指出其舞弊现象。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使审计的结果偏向被审计单位也就是上市公司,对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错误或舞弊处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模式是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委托权属于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定聘请注册会计师的费用等问题。但由于现行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很多时候并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一)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审计是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前提下产生的,审计关系的产生源于公司的委托关系。审计人、委托人和被审计人三方组成独立三角关系。审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被审计人的经济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委托人提供客观真实的审计报告,审计人应独立于委托人和被审计人。
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中,由公司的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虽然在上市公司审计中股东大会是委托人,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控股股东)控制股东大会,进而控制董事会,而控股股东又在很大程度上与公司的管理层重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100家上市公司进行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董事、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总裁或者财务总监,只发现4家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没有重合,重合率占了样本总体的96%。这样身为委托人的股东大会就不能代表大多数股东的意见,成了大股东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流于形式,大股东又参与公司管理,管理层既是公司的决策者又是管理者和监督者。这样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都是大股东或者管理层。审计委托模式中的稳定三角关系变为了直线关系,使审计人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最终,独立审计不独立。
(二)实际委托方缺乏审计意愿。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其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包括股东、债权人、客户、政府部门和潜在投资者等。为了保护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利益,增加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年报必须进行审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成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由于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实际委托人是大股东或者管理层,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他们很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情况,对大股东而言,财务报表审计没有实质意义。如果不是公司法强制规定,上市公司不可能花冤枉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来审计自己的财务报表。
(三)注册会计师因经济利益使独立性受损。在我国,董事长代表董事会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一些公司名义上是由股东大会负责注册会计师的选聘,实质上注册会计师的选聘仍是由董事会具体执行,股东大会只不过履行批准的程序。由于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委托、雇佣注册会计师。管理层不仅有权决定聘请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还有权决定审计费用的多少及何时支付。这种委托模式直接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由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直接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形成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被客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雇佣,从而两者之间形成一种实质上的经济利益关系。
在我国,目前审计市场是买方市场,审计市场竞争过度,市场的审计资源有限,而市场的竞争者众多,而且目前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执业质量、人员素质差距不大,竞争激烈。在如此严峻的市场环境下,生存问题已取代独立性成为注册会计师的首要考虑。这样是否有客户、审计收入多少决定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生存。审计收入多少是制约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出具审计报告的重要因素。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决定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来源,可能会出现要挟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否则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如果前期审计费用未予结清,且金额较大,则注册会计师易受经济利益威胁而影响审计独立性。注册会计师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得不在一些问题上做出让步,损害独立性。
二、改进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
解决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问题的关键就是使委托人与被审计人真正分离,委托人正确的行使审计委托权,使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人不存在经济联系。对于独立的审计委托人,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公司内部确定一个合适的机构作为审计委托人;另一种是在公司外部确定一个合适的机构作为审计委托人。
(一)从公司内部确定一个合适的机构作为审计委托人。这种思路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建立审计委员会(余玉苗,2000),即在上市公司内部成立一个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作为委托人,由其直接聘用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决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酬及其支付形式;被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对其负责。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这种形式有一定的困难,这主要是由于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它的经费、独立董事的报酬实际都来自于被审计单位内部,他们很难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独立,经常会受制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这样,我国绝大多数公司为满足上市的要求而聘请的独立董事并不“独立”、“懂事”,往往只起到“摆设”的作用。总之,建立审计委员会在我国并不能优化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达到预期的效果,增强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
(二)在公司外部确定一个合适的机构作为审计委托人。这种思路能使上市公司管理层失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向注册会计师支付审计费用的权力,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不再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上市公司管理层也就无从对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施加影响。这种思路主要有三种具体实施模式:
1、财务报表保险模式。财务报表保险模式是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并支付审计报酬,保险公司根据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于因为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或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赔偿。这种模式在我国不太适用,因为如果强制实施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负面冲击,出现保险公司垄断,同时不能防止保险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合谋,也不能减少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合谋,此外我国缺乏发达的风险评估市场,不利于保险公司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并据以确定保险费率。
2、由证监会行使审计委托权。审计监督管理委员会模式,是指由证监会设立的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作为审计委托人,采用招标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此模式下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代表社会公众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和监督权,上市公司每年将审计费用上缴证监会,由他根据招标决定费用的发放。这种模式主要缺点是证监会是国家机关,有时候会为了刺激低迷的经济,或者为了宏观调控,可能会对一些审计结果有偏好,同时还会导致证监会权力膨胀,容易出现证监会官员的寻租行为。如果采用此模式,需加大监督成本和反腐成本。
3、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审计委托权。这种模式下,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审计委托人,采用招标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上市公司每年将审计费用上缴注册会计师协会,由他根据招标情况决定费用的发放,注协对由其委托的审计业务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管。这种模式的主要缺点是,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关系密切,例如事务所的所长或注册会计师可能是协会的会长,这样在招标时一些事务所有优势,会存在不公平的情况;另一方面虽然中注协严格来说是一个非盈利性质的协会组织,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带有一定的行政性质,受财政部的监督和指导,容易受政府的影响。
对于由证监会或者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审计委托权的模式,笔者还是比较赞同的,二者都用招标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平竞争和规模化发展,并且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证监会具有权威性,易于监管和制约,注册会计师协会比较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和审计人员的素质,拥有事务所审计质量的检查权,具有实务可操作性。如果采用这些模式,要创造条件抑制其缺点,如需要加大监督力度和加强反腐。当然,也可以将这两种模式结合起来。
优化现行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有着重要意义,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独立性,改善民间审计环境,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哪种模式符合我国国情,能发挥最好的作用,还需要下功夫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
[1]黄一鸣等.关于现行独立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及重构的研究[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4.6.
【关键词】新公司法;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策略
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等级制度改革方案》一方面放宽了建立公司的条件,减轻了公司的负担,鼓励创业,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却给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
一、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
1.数量多,规模小,竞争异常激烈
近几年,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迅速,由4000所增加到8000所,但是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数量仍是不足。据统计,不足10名注册会计师的事务所占了60%,不足20名注册会计师的事务所占到了84%,仅有2%的事务所拥有5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说明了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占了极大一部分,各事务所之间业务同化严重,因此,竞争十分激烈。
2.职业范围单一,人才流失严重
我国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只是以审计和验资两种业务为主,但这两种业务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也能承办,而且同级别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众多,造成“僧多粥少”的局面。而因此造成的业务量少使事务所拔尖的人才纷纷流向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或大型企业,留下来的人员难以承担重要的业务工作。
3.审计流程不正规,质量不足
正是由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竞争激烈,使得注册会计师不得不过分迁就客户,一方面,尽量降低价格,使很多审计流程被不得不忽略掉,造成审计质量下降;另一方面,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大多也是小型企业,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注册会计师会帮助客户建账,给客户编制报表,而这些本应是企业管理层的职责,注册会计师不能也不应承担这些责任和风险,就是这些迁就是审计流程背离了审计准则,它的有效性和质量自然下降。
二、新公司法给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的挑战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主要有:(一)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而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刚刚起步,人力资源不足导致能力有限,客户少,导致年检审计和验资成为主要业务,也是主要的收入来源。新公司法和《方案》声明,从2014年开始,企业开业不需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工商部门取消企业年检制度,取而代之的是企业网上自主年报制,由此断了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两大收入来源。如何开拓新的业务,寻找新的合作伙伴成为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严峻挑战。
三、新公司法给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的机遇
新公司法进一步放宽了市场,方便了企业的进入,加大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鼓励了创业,促进了中小企业尤其是以科技为主的企业的发展,是我国在市场监管上的重要进步。然而,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它在执行过程中也将面临挑战。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的实缴制度改为认缴制度,注册资本不再有实际的参考意义,不再是债权人的保障,控股股东的信用和背景就显的尤为重要。然而,我国信用机制并不完善,很难查出一个人的真实信用状况,因此,短期内,新公司法的实施必然会引发信用风险。这就给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了新的机遇。
年检审计和验资报告都是主要是对政府本门的保障,减轻政府的风险,现在,政府把这种风险转移给了相互交易合作的企业,风险依旧存在。如何减小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未来发展的新突破口,同时也是面临的新机遇。
四、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的发展策略
1.向正规化发展
长期以来,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流程一直都不正规。由于业务量少,不得不采取价格策略来招揽客户,在很多方面迁就客户,把很多应由客户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由自己承担,如帮助客户建账,编制报表,而且有很多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来源于关系户,注册会计师能要到的材料更少,没有原始凭证、没有建账、没有报表,试问,在这样的基础下做出的审计报告有什么意义可言?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去掉这些不正规化,不为眼前的小利益而放弃自己的名誉,才能逐渐做强做大。
2.树立品牌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产品是审计服务,它是独立性很强的产品,不可能通过批量生产而降低成本,通过降低价格来吸引客户,必将造成恶性循环,最终损害的还是事务所本身。因此,在传统的审计服务领域中通过价格战来吸引客户从而实现业务增长是不可行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只有逐渐走向正规化,提高自己的声誉度,在行业里树立自己的品牌,才能保留更多忠实的老客户,获得更多新客户。
3.拓展业务
《新公司法》和《方案》的实施无疑减少了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来源于降低政府风险的业务,但由于我国信用机制并不完善,风险依旧存在,只是转移到了交易企业本身,所以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帮助企业降低财务风险来拓展业务。如,事务所可以通过和银行、信贷公司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对于要向银行或信贷公司借款的企业必须经过指定事务所的审计流程,方可借款,这样既降低了银行、信贷公司的风险,也增加了事务所的业务量,从而增加收入。
4.改善用人机制
对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人才是最缺乏的资源。小型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常由于激励机制不完善面临着人才流失的问题。因此小型事务所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激励员工的求知欲,同时也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不断给员工提供学习机会,尤其要打破论资排辈的用人规矩,大胆启用业务精,有真才实学的年轻人。
参考文献: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注册资本等级制度改革方案》
[3]彭良.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策略分析.经济生活文摘,2012,12
[4]李佳霖.部分企业家热议新公司法――“宽进”后需“严管”.经济日报,20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