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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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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风险投资家;风险资本筹资;道德风险;最优制度

风险资本是指由风险资本管理者从私人权益资本市场筹集的,并被其投入具有巨大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为它提供增殖服务,最终退出该企业以获取高额增值的一种权益资本。在风险资本筹资过程中,风险投资者作为委托人,把资金交给风险投资家,由风险投资家负责专业化经营,以期获得高额回报,风险投资家便是风险投资者的人。道德风险是成本的一种,由契约签订后的信息不对称引起,由于委托人与人利益的不一致,以及信息的不对称,人会采取自利的机会主义行为,这样就产生了道德风险,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一、风险资本筹资中道德风险的危害

当风险投资家募集资金的时候,风险投资者可能不知道对方从事风险投资业的经验和能力,也不知道对方的品质和信誉,因而在签订契约时,不知道收益和风险的分配是否合理;由于风险投资家清楚自己的状况,可能会争取到更有利于自己的条款。

在签订协议后,风险投资家是否遵守协议中商定的投资领域、投资原则、投资阶段等条款,风险投资者很难监督风险投资家的行动。风险投资者不可能随时都观察到风险投资家韵努力程度,努力工作与享受闲暇之间有种替代关系,在风险投资者对风险投资家的支付契约构建好后,风险投资家由于风险投资者不可能知道所投资的风险企业所获得收益是由于风险投资家努力的结果还是风险企业自身的结果,即使风险企业没有获得预期收入,风险投资家照样可以领取风险投资者支付给其的风险投资基金管理费,这样风险投资家就有可能做出损害风险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努力工作,尤其是在风险投资家对所投资的企业不太感兴趣时,这样就把投资风险全部转嫁给了风险投资者,这就是风险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

假定在风险投资合作协议已签订但风险资本未到位(指风险资本仍控制在一般出资者手中)的情况下,风险资本管理者有2种选择:一种是欺骗,另一种是不欺骗。一般出资者也有2种选择:或者是投资到位,或者是投资不到位。协议出资额为100万元,总收益为200万元,这项投资是值得的,但这200万元的收益如何在风险资本管理者与一般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取决于风险资本管理者的选择。如果风险资本管理者不欺骗平分收益,风险资本管理者得到100万元,如果风险资本管理者选择欺骗,则其得到300万元,而一般出资者亏损100万元。当然如果一般出资者选择投资不到位,双方收益均为零。一般出资者的本金仍为100万元,这就构成一个动态博弈问题(见图1)。3个终端黑点处的数组,表示由各博弈方各阶段行为依次构成的,到达这些终端的“路径”所实现的各博弈方博弈的得益。其中第1个数字为先行为的一般出资者的得益,第2个数字为后行为的风险资本管理者的得益。现在我们很清楚一般出资者的处境,选择“不到位”虽能保住本钱但也不会有更多收益;选择“到位”时,若风险资本管理者信守诺言不欺骗,则不但能保住本钱,还能获得100%的利润,但如果风险资本管理者选择欺骗则会血本无归。因此他决策的关键是判断风险资本管理者是否会欺骗。而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和排除道德因素情况下,风险资本管理者必然选择欺骗,即独吞300万元的投资与收益。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一般出资者并不真正了解风险管理者的行为,得不到其任何有可信度的保证。但他清楚风险资本管理者的行动准则,因此,精明的一般出资者预计到风险资本管理者很可能会欺骗,所以出资者最优选择是投资不到位。这样“风险资本管理者欺骗,一般出资者投资不到位”是唯一的均衡,即纳什均衡,双方收益均为零。这就是道德风险对风险资本融资的影响。即道德风险的存在,使风险投资者尽量减少出资,相应地降低了创业资本的活动规模。

二、控制风险资本筹资中道德风险的最优制度设计

在风险投资实践中,为了防范风险投资家出现道德风险问题,投资者必须根据观测到的信息奖惩风险投资家,以激励其选择对投资者最有利的行动。其核心就是解决委托-问题,而关键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Stiglitz指出,委托-关系是委托人如何设计出一个契约即补偿系统来驱动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行动。委托人为人设计契约机制,使人在这种机制下能够最大限度地追求委托人效用的最大化,即博弈的双方按照给定的机制,各自对自己的效用函数求解最大值,委托人和人的博弈最终达到一个纳什均衡点,在这一均衡点上,假设对方不改变决策,另一方也无法通过单独改变自己的决策和行为而提高自己的效用,从而双方都不愿意单独改变策略。此时的均衡点上的解就是可执行的最优契约解。这些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包括:产权机制、治理机制、报酬机制、出资机制。

(一)产权机制

一般认为,通过有限合伙制方式组织的风险资本,最具有产权激励机制。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通常由风险投资家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再由风险投资公司依靠发行风险投资基金筹集经营风险的资金,一般采取私募形式。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中,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99%,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对其他合伙人、风险投资机构、债权人、合伙企业债务等的有限责任;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以个人资本形式投人基金总额的1%作为合伙资本,并对风险投资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由普通合伙人出资1%但承担无限责任的机制有效地遏制了普通合伙人借助内部人控制转嫁投资风险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的可能,这样做使得普通合伙人的利益与责任紧密结合,对普通合伙人无理由的、轻率的冒险行为构成钳制。这一比例虽小,但金额却相当可观。

(二)治理机制

1、顾问委员会制度。风险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内部设立专门顾问委员会,并由有限合伙人担任代表。顾问委员会设置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供获取技术专家和项目的途径,同时也可以起到另一个重要作用,即对风险投资资金的运用进行指导和监督,以保留有限的“用手投票”的监控权。

2、明确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契约中设计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合约条款。普通合伙人有向有限合伙人定期提供投资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价值信息的义务,以改善信息不对称程度并防范道德风险。

(三)报酬机制

风险投资报酬的理论源于人力资本理论。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舒尔茨和贝克尔创立了人力资本理论,他们认为,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一样能带来收益,是财产的特殊形式,同样存在产权问题,但是,由于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属于个人,非激励不能调动。因此,契约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必须通过激励机制调动人力资本,使其发挥主观能动性,以产生最大的收益。

有限合伙的契约机制有效设计了风险投资家的报酬机制。风险投资家的报酬由固定报酬和激励性报酬两部分组成。固定报酬的支付是按照风险投资机构已投资的金额的2%-3%收取管理费。获得固定报酬的同时,普通合伙人在承担无限责任和高风险的同时,可以参与基金的利润分配。普通合伙人通常可以得到20%左右的收益分配,这种与业绩相联系的报酬机制,极大地激励了风险投资家最大化地追求有限合伙人的最大利益。这便是“西海岸交易”方式。“西海岸交易”方式的计算方式如下:

假设I是风险投资家的总报酬,M为管理费,α为管理费率,R为业绩报酬,β为收益分配比率,C为风险投资初始资本额,r为投资报酬率。

I=M+R=α(C+C×r)+max(β×C×r,0)

αI/αr=αC+βC=(α+β)×C,r>0

通常,α为1%-3%,β为20%左右。业绩报酬相对于管理费的激励作用要强大得多。这种激励给风险投资家以努力工作的极大动力,风险投资家在获得高额回报的同时也给有限合伙人带来最大化的投资回报。两者的利益通过这一报酬机制有效地联系起来。

(四)出资机制

1、设置风险投资基金的固定期限。风险投资的契约设计中,基金采用封闭式基金的形式,基金的寿命期有限,通常据投资周期而定,一般为7年-10年,因此,风险投资家不可能永远持有基金。而且,投资者有权在将来不再投资于由同一风险投资家管理的基金。风险投资家为了继续募集新的基金,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信誉。因而固定期限的基金中信誉成为一种激励约束机制。

2、实施资金的分期注入。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契约中,投资者的出资采用分阶段投资的方式,即在每次注资之前,投资者都要对前期所投资的资本和投资项目进行考察,以确定是否继续注入资本。而且,投资者还保留放弃投资的权利,以避免更大的损失。投资者可以采用“无过离婚(No fault divorce)”条款约束风险投资家,即使在风险投资家没有原则性错误的情况下,只要投资者对其失去信心,就会立即停止后续投资。这样的条款设计促使风险投资家全心全意地管理风险投资资本,努力寻找好的投资项目,获取高收益,与此同时,不断积累和建立起自己的声誉,获得投资者的信任,以保持长期联系。

以上制度设计可具体归结为图2所示情形。

参考文献:

1、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2、杨葵.风险投资的筹资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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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Theodore W.Schultz,Gary S.Investment in Human Capital[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1(51).

5、Reed,Sarah.Will West Ever Meet East?[J]Business Law Today.

风险投资制度范文第2篇

我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这就在法律层面上阻碍了农业科技风险投资政府担保制度的推行,从而抑制了风险投资公司对农业科技企业的投资。虽然《风险投资法》、《投资基金法》等促进我国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法律体系已列入国家立法规划中,但其至今尚未出台。关于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不成体系将长期制约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而这也必然会制约我国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顺利进行。其次,我国农业科研投资体制对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制约。我国的农业科研体制几乎全部是公营的,政府农业科研主管部门进行研究经费分配的决策程序主要是通过专家组磋商决定的,由于这种决策机制存在着信息和理性的有限性、主体行为和动机的复杂性、动机和所承担义务的不平衡性及表决制中多数票通过规则的缺陷,往往导致投资效率低下。2003年我国农业科研投资强度为0.411%(农业科研投入占农业GDP的比重),远低于世界中等收入国家20世纪80年代中期0.57%的水平。国际粮农组织报告指出:“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世界各国农业研究投资占农业总产比重的平均值约为1%,而发达国家一般为2%,发展中国家一般为0.5%~0.6%”,而我国农业科研经费只占农业总产值比重的0.2%,不仅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而且比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还低。我国的情况是种子、农药、化肥等一些农业生产材料本应属私人投资物品的都在由国有企业垄断,这必然会降低市场效率。而一些需要政府进行投资的公益性农业科研项目,实际投资却严重不足。玉米、水稻杂交种是有商业利润的,因此应该让企业参与,政府提供服务,让企业赚钱,政府收税。但我国现有的制度安排却抑制了企业对农业科研的投资,在许多政策法规的规定中歧视私人农业科技企业,如《种子管理条例》就明文规定禁止私人企业从事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的种子生产和经营业务,这极大地抑制了私人企业对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性。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加工、农业生物技术产业这些私人物品行业恰恰是农业风险投资最看好的农业产业。长此以往,势必不利于我国农业科研市场的顺利发展,必将抑制风险投资对农业科技进步的促进作用。再次,我国金融政策体制对农业风险投资的制约。我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资金缺口大是制约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又一重大因素。据一项调查显示,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中,政府和银行资金大约占70%,民间资本所占比例很少。而农业风险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农业科技企业除了面临其他企业共同面临的风险外,还要面临自然风险、生产周期长、地域性强、推广速度慢等特有的不利因素,这使得风险投资机构对农业领域的关注很少,资金更是捉襟见肘。在2009年风险投资机构对各领域的关注度上,对新农业的关注度最少,仅为4.23%。我国现行金融体制对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标准过高和指标太少的政策阻碍了风险资本的顺利退出。能否顺利退出市场是风险投资的关键,这极大地限制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现有法律制度规定企业法人股、国有股不能流通和交易,只能进行场外协议收购,这与风险投资业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利益进而实现高额的投资回报的特性相背离,极大地制约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农业风险投资的非正式制度约束

一是农业企业的交易习惯对农业风险投资的制约。在我国科技部、农业部、教育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联合举办的一次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上,主办单位创造了风险投资公司与农业科技创业团队对接的机会,会后很多获奖企业并没有引入风险资本。分析其原因:一是这些农业科技企业大部分是家族企业,大部分公司的股权由家族掌握,他们认为把企业的股份低价卖给风险投资公司是对企业的一种贱卖行为,同时也会削弱家族权利;二是在农业科技企业看来,创业投资机构对企业的要求太高,引入风险投资的程序过于复杂:风险投资公司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详细了解企业实际情况,亲自审查企业的财务账目,签订一系列协议条款;三是农业科技企业偏重对科技创新的执着,风险投资公司顺应市场需求,追求利益最大化等等方面使二者意见偏差。通过这次活动可以看出,农业科技企业对风险投资公司的运作模式缺乏认识,对资本的市场化运作不是很了解,没有认识到资本运作能够给企业和股东带来的价值,这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因素,也不利于风险投资在农业企业的发展与传播。二是人才的培训管理惯例对农业风险投资的制约。中国风险投资业最紧迫的问题是人才缺乏问题。我国在农业科研及科技人才培养方面投入的资金长期不足,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在运作过程中,一般会出现两种倾向:一是管理者偏好技术研发而不重视企业管理,技术偏好就是管理者的素质结构中技术研发能力强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比较差,当企业经营受阻时,只是一味的倾向于通过技术创新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二是传统管理思想构成企业成长障碍,这是指相对于技术创新偏好,企业管理者往往被传统管理思想所束缚,忽略了风险企业中的高风险、高成长性使其管理方式特殊性,容易在管理思想、管理方式上简单化,将风险企业同一般的传统企业不加区别,用同样方法进行管理。这与中国教育体制的弊端有关,即应试教育思想根深蒂固,我国大学专业设置过细,不利于综合人才的培养,加之缺乏有效的人才市场、经理市场,所以缺乏这种具备战略性眼光、能够自觉的为所投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的跨领域的通才,难以寻觅到合适的管理者。而我国农业科技企业的人才匮乏问题更是严重,根据一项最新调研结果显示,农业科技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比对资金的需求更加紧迫。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就会遇到自身的管理模式渐渐不能适应市场的急速扩张、需求的急剧膨胀的情况,甚至有时会出现由于管理环节的滞后从而影响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状况。风险投资公司与农业科技企业人才均缺乏的状况从根本上限制了我国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发展。在人才流动方面,美国有良好的示范作用。例如美国设立专门的经理市场以便人才进行流动,如果经理经营管理业绩优秀,工作能力强,他们就有可能前往更大的公司任职。美国宽松的人才流动环境,使得人才流动频繁。而且各公司技术人员相互之间经常进行开放流,这不仅有利于技术人才寻找到最能发挥自己潜能的职位,充分调动每个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而且也可以促进信息的充分流动和知识的有效传播。在我国的企业中尤其是国有企业中,由于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企业职工习惯于一成不变、安稳有序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态度,人们普遍缺乏开放的观念和敢创、敢试、敢为天下先的精神。这些根深蒂固的思想并不是短时间内能彻底改变的。近年来,由于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因人设岗,人才闲置和浪费严重,许多人才无法获得充分发挥自己才能的空间,专业不对口,怀才不遇,大材小用现象普遍存在。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业风险投资的发展。三是创业文化的理念的缺乏对农业风险投资的制约。创业文化的理念是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敢于承担风险。美国人的民族精神是勇于创新,敢于冒险,坦然面对失败并视之为成功的起点。这种创业精神是风险投资必不可少的精神内涵,是美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内在动力。美国是风险投资发展最好的国家,其有着成熟的风险投资体制,被称为世界最大科技创新中心的硅谷,就是美国风险投资成功的标志。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着求稳不求变、不能宽容失败的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和思想,这使得风险投资者和创业者厌恶风险,偏好与满足于获取稳定收益的投资,而这是与风险投资所必须的冒险、敢于失败的创业精神截然相悖的。因此,应采取长期宣传、加强教育、创造宽容失败的氛围的方式引导创业精神深入人心。更重要的是,政府要创造风险投资市场机制,引导、激励优秀创业人才通过创业谋求商业利益,形成并逐步壮大创业群体。农业科技企业的创立人大部分是掌握先进农业技术的具有创新意识的农民,而我国农民的意识形态的形成就要追溯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文明。我国悠悠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就是农民的屈辱史,特殊的历史造就了我国农民忍耐力强的脾气秉性以及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农民安贫乐道的思想根深蒂固。诺斯认为,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服务于具体的经济目标,当经济目标有所变化时,意识形态也必须随着变化。中国农民的传统思想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中人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时代风气的。这极大阻碍了农民融入当今高度开放、高度信息化的市场经济,对于农业科技风险投资这种新的带有冒险性质的经济形式,农民接受起来就显得更加困难。

三、加快发展我国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建议

风险投资制度范文第3篇

健全和稳定的法律制度是风险投资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而在对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进行设计之前,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现行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缺陷。惟有如此,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对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进行合理的设计,进而为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

1.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我国的风险投资从萌芽到现在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其间,我国也陆续制定了一些与风险投资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和办法》、《关于设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等。这些法规为我国高技术风险投资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为高技术风险投资法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随着我国高技术风险投资的不断发展,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还缺乏风险投资的基本法,与其密切相关的辅助法律制度也很不完善。这种立法滞后的状况严重制约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运作和发展。

2.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关于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法》为合伙企业设计了一套既要承担无限责任,又要双重征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形式。这使得我国的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对风险投资者来说毫无吸引力可言。目前在国际上已被证明最有效率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在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公司中,少数掌握广泛专业知识的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内管理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也享受高回报,能够有效地激发其工作热情;大多数提供风险资金绝大部分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内不参与管理,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亦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从而保证了风险投资基金的来源。可见,有限合伙制是组建风险投资公司最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另外,《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限制显然不合理。有限合伙是投资的组合,为了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允许“机构”充当合伙人使之与国际惯例接轨应是可行的立法方向。《合伙企业法》的这一规定限制了风险投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2)关于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金额的限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一限制无疑将造成大量资金闲置,无法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基金的增值作用,限制了各种资金采用风险投资形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3)关于风险投资公司设立条件的限制。《公司法》对股东人数作了如下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成立。”这里对股东人数规定了上限,而“五十个”股东的上限显然不足以为风险投资公司筹集大量的风险投资资金,风险投资资金的筹集需要更多的股东参与。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虽然在股东人数上尚未规定上限,但是却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作了如下限制:“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募集。”事实上,在国外发起成立风险投资公司的大多为专业性人才,他们组建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是为风险投资公司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并不是也不可能是风险投资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公司法》对于风险投资公司发起应认购股份的规定未免过高。

(4)关于风险投资基金供给的限制。风险投资运作的重要条件是有巨大的风险资本来源和通畅的风险资本筹集渠道。风险投资多是以分散投资以降低风险,这就要求风险资本较为雄厚,渠道来源较为多样。在美国及欧洲其他国家,风险投资基金供给来源不仅包括个人和政府基金,更为重要的是诸如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机构投资者。我国的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也是目前最有实力参与风险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养老基金管理规定》都不允许其参与风险投资活动。《保险法》对保险基金的运用虽然有所放开,可以以一定方式投入股市,但是对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投资行业则缺乏合理的规范和指导,极有可能导致保险基金从事风险投资的盲目性和过度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风险资本的有效供给量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5)关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很显然,按照这条规定,风险投资家无法要求风险企业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这条规定是允许风险投资家采用邀约收购方式的退出策略。但现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同时又规定,收购方在持有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要作出公告,以后每增持股份2%时要作出公告,且自该事实发生日起两日内不得购买该股票,当持股数达到30%时应当发出要约收购。由于初次公告时持股比例偏低,只有5%,致使收购者目的过早暴露;持续购买的比例只有2%,当购买股数达到30%发出要约收购时,收购方要公告13次,这样必然会使收购目标的股票价格持续不断上涨,给收购方带来巨大的成本障碍。因而这显然是不利于风险投资家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从被投资企业退出风险资本。

(6)缺乏专门的税收优惠制度。为了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大多数国家对风险投资有各种税收优惠,即向投资于风险投资行业的人倾斜,靠对个人所得的免税政策来吸引更多的人愿意把资金投向风险投资领域,即使投资失败了还有税收减免来减少损失。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税收法律和政策,我国现行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断标准是采用“独立核算”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风险投资公司要执行一般实业投资公司的税收规定,对投资公司的收入征一次税,同时对投资人分得的收入又征一次税,这种重复征税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显然,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境外资金进入我国风险投资业。

(7)缺乏有限合伙法律制度。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继《公司法》之后,按照订立协议、区别处理出资方式和投资者责任形式等法律要求制定的又一重要的市场主体立法。它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理应提供一个有利健康的法制环境。该法为普通合伙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却完全没有考虑到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也没有估计到我国经济发展对这一企业组织形式的需求。所以,该法为普通合伙制量身定制,却限制了有限合伙制的发展。该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第八条规定:所有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就排除了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法性。

(8)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完善。在风险投资运作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没有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不可能有效保护风险投资的创新规律,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也就无从谈起。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内的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参加了若干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在相关制度上逐步与国际接轨。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更新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整个法律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以他人商标或商号抢注为域名、将他人的著作放入互联网供公众阅览下载、擅自将他人在互联网上的信息收编成书、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身权、名誉权或散布法律禁止的其他信息等问题,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均未涉及到。另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仍普遍存在,尤其在风险投资的重要领域之一——软件业内,盗版猖獗,屡禁不止,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加大执法力度。另外,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配套法规尚显不足,应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设计构想

针对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并借鉴世界各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设计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1.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扫除障碍。风险投资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运行规则与传统经济的运行规则有重大差异,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传统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对传统经济的法律调整。由于新旧两种经济的运行方式和运行机制的差异,使调整两种经济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也有所不同。新经济的出现对现有法律体系造成巨大冲击,也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突破。现有法律体系由于时代局限,并为对新经济时代的风险投资加以调整,现有法律的许多内容甚至对风险投资的运行构成法律障碍。这已在上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为了培育我国风险投资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运行机制,指导、规范、推动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该对现行的法律进行修改完善,消除现行法律法规对风险投资设置的障碍。具体来说:

(1)修订《公司法》。《公司法》虽然为规范风险投资奠定了最基本的法律基础,但在某些具体规定上存在着不少与风险投资发展相冲突的地方,因此,应该对之进行修订。具体来说:修改关于我国现有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加入有限合伙这种公司形式,给予有限合伙以合法的法律地位;修改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自由转让出资的条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发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条款;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的条款;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条件的条款。删除第十二条关于一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条款或者修改为由公司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其对外投资的数额和比例;改统一资本金实收制为例外资本金承诺制;扩大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在公司注册资本的比重,以知识产权入股的比例可由出资人协商确定,法律不作硬性规定;放宽风险企业上市的条件等等。

(2)修订《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作为一部规范投资者出资方式、协调投资者权利与责任的重要法律,理应为推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应该修订《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制为我国合伙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以充分发挥有限合伙制在处理出资方和投资者责任形式方面的重要作用。另外,从合伙制在美国的运作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行为所受的约束是合伙内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约束。这种合伙内部约束的执行比法律更及时和有效。同时,这种约束的内容由合伙人之间讨价还价决定,有利于形成自发性的制度创新。所以,修订《合伙企业法》的目的应该在于明确社会对合伙的约束,同时明确合伙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对相关细节规定过细。

(3)修改有关限制风险投资供给的法律法规。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对这些法律法规予以修改,适当放宽对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允许它们适度地参与风险投资,如允许一定比例的养老基金、保险金和商业银行存贷差额资金参与风险投资,同时规定只能通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这样做不仅可以满足养老基金、保险费用长期保值增值和增强商业银行自身生存与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能解决我国目前风险资本有效供给不足和风险投资公司风险资本规模偏小的现实难题。

2.制定风险投资核心法律——《风险投资法》和《风险投资基金法》。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一旦条件成熟,可制定风险投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法》是指导我国未来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基本法,在风险投资法律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于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起着关键和决定性的作用。这部法律主要是调整投资人、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投资权益和义务关系,应该对风险投资主体、对象、运行机制、退出机制、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从指导思想上应该是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和规范基金的运作为核心,鼓励和支持风险投资,充分保障风险投资参与者的正当权益,以促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快速、高效发展。

风险投资基金作为投资工具,通过专业人员的管理进行分散的组合投资,从而分散风险。因此,风险投资基金是风险投资制度迅速发展的必要准备和关键。而我国目前还缺乏这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因此,针对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客观实际并借鉴世界各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来制定《风险投资基金法》显得尤为必要。制定《风险投资基金法》时应充分赋予其对基金的发起、募集、设立和运作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权威。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基金法》应对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监管作出尽可能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风险投资基金法》至少应该规定以下内容:(1)投资主体;(2)基金的组织形态;(3)基金的募集方式;(4)基金的交易方式;(5)基金投资的监管,等等。

3.建立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和政策。在风险投资业运作过程中还需要包括税收、知识产权、政府采购、风险投资保险等辅助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体系,以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加快发展。

(1)修改完善税收法律制度。首先,生产型增值税应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目前主要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励投资和鼓励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因此有必要借鉴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的wto成员的经验,考虑生产型增值税向避免投资重复征税的消费型增值税转变。这意味着本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已纳税金可以在本期凭发票全部抵扣,尽管固定资产的价值并不会全部转化到当期的产品或服务中去。所以,尽管总的税额不会减少,但会减轻当期纳税负担,从而有利于鼓励高技术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消除增值税重复征收带来的弊端。另外还应该适度降低增值税的税率,加强增值税的税收征管等等。其次,应该将判断纳税人的标准由“独立核算”原则改为“独立法人”原则,以解决合伙的双重税负问题,引导民间资金流入风险资本市场。

(2)制定《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法》。相对于美、日等风险投资业比较发达的国家,我国在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较为落后。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高技术专家和法学家调查评估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对高技术保护的能力,发现存在的问题;对高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研究;探讨符合中国高技术发展实际需要又与国际水平一致的保护模式。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进而制定专门的《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法》。

(3)制定新的《破产法》。在实践中,总会有一部分风险投资难免失败,其中一部分甚至是血本无归的,这就使得破产清算成为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一种明智决策。因为如果不及时将投资退出,只能带来更大的损失。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仅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过于粗疏,因而应加紧制定新的《破产法》,其中对于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公司的破产问题应做相应规定。

(4)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法律制度。一是确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二是填补法律空白;三是加强对中介机构法律控制力度。目前最重要的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这是有关法律控制能落实到位的关键。

三、结束语

风险投资的有效运作对法律制度环境有着较高的要求,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是风险投资事业得以正常高效运作的重要制度保证。然而我国奉行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决定了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设计任务的艰巨性。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法律对风险投资事业的保驾航护作用,我国尚需抓紧立法,弥补原有法律制度的漏洞和缺陷。争取在短期内为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参考文献】

风险投资制度范文第4篇

一、专项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的专项资金以及从所支持企业项目中回收的资金和增值部分。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可以接受社会资金委托,进行科技风险投资。

二、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型创业企业、科技项目和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三、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一)股本投资

包括向科技型创业企业、科技项目参股和向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参股两种类型。

1.向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项目参股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可以用专项资金、受委托的社会资本向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项目参股,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社会资本委托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投资,委托期限应不少于3年。社会资本出资人不参与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但拥有监督权。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保证社会资本最低收益不低于协议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1.1倍。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对单个企业、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该机构总资产的20%、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

专项资金以优先股方式对企业、项目进行参股。专项资金参股企业、项目到期清算,依投资合同规定获得本金和收益;发生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从参股企业、项目中退出后,仍用于科技风险投资。

2.向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参股

专项资金可以采取资本金入股方式向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但不得控股。专项资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专项资金在科技风险投资机构中的股权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其他股东3年内购买专项资金在科技风险投资机构中的股权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专项资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专项资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收益之和确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专项资金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原则以公开方式转让。

参股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到期清算,专项资金以所持股权比例获取本金和收益。参股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发生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专项资金。

(二)贷款贴息

专项资金对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可给予一定利息补贴。科技型创业企业与银行签订科技项目贷款合同后,可以向专项资金申请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科技型创业企业实际付息额的50%,同一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融资担保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可以运用专项资金为科技型创业企业融资提供本息偿还担保。为保证专项资金安全,根据《担保法》,科技型创业企业需提供反担保。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四)引导补助

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我市基础性、公益性、具有明显社会效益和较好发展前景但短期内回报水平低的科技项目,可以向专项资金申请引导补助。引导补助最高不超过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专项资金申请

(一)凡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科技项目和科技型创业企业,可于每年9月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1.*市科技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新成立企业提供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

5.科技项目成果相应证明文件(科技成果评价证书、查新报告、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

(二)科技型创业申请贷款贴息于每年3月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1.项目批复及与贴息项目有关的银行贷款合同;

2.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等。

(三)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申请引导补助于每年3月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1.与科技型创业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书;

2.科技型创业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3.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经审定支持的企业(项目)和发放的补助额,在*科技信息网站上公示2周。公示中发现问题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下达。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与企业签订《*市科技风险投资项目合同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发放贷款贴息和引导补助后,相应核减专项资金。

五、专项资金管理监督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管理,接受市财政监督。具体管理监督职责如下:

(一)市科技局:编制科技风险投资项目指南和发展计划,明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根据科技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具体管理、使用、运作专项资金,定期向市财政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健全科技风险投资项目库和风险评估监控机制,降低专项资金投资风险。

风险投资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风险投资 存在的问题 对策分析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从广义讲,包括对一切有意义的开拓性、创业性经济活动的资金投放。从狭义讲,是一种主要对尚处于创业期的未上市的且具有高成长性的新兴企业(主要是新兴高科技企业)做长期股权投资,旨在促进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并通过所投资企业的资本增值来实现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目前,大多数学者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均采用后一种理解。如何借鉴国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现状,发展我国高科技风险投资业,已成为当前我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现状及意义

(一)发展风险投资的意义

当今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的核心,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作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主要“推进器”,对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综合国力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意义主要体现在:

1.发展风险投资是适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需要

几十年来,风险投资以举世瞩目的业绩开创了美国等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成为牵引这些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火车头”、“创新、创业、创造奇迹”的化身,也使世界经济发展呈现出新的特征。

2.发展风险投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

风险投资支持的重点是开发和试点这两个阶段,科技成果的转化迫切需要风险投资给予支持。

3.发展风险投资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的投资始终体现了政府行为,而风险投资则使投资由政府行为转变为市场行为;风险投资公司必须独立承担风险,投资决策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并善于在风险和回报之间作出优化抉择;对被投资企业的筛选体现了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准则。

(二)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

风险投资是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通过调查,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现状如下:

1.我国的风险投资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如四通、实达、联想、清华同方、海尔、宝钢、希望等公司都独自或联合其他机构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2.风险投资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

3.风险投资公司的分布相对集中。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风险投资公司多数集中于东部地区。东部地区有风险投资公司52家,西部地区只有11家;二是风险投资公司的业务集中于高新区内,89%的风险投资公司选投了在高新区和创业服务中心的高新技术项目。

4.外资风险投资机构开始涉足中国风险投资业务。

5.各地在风险投资发展的这么多年来,都积累了一些经验,也有一大群优秀的风险投资专业人才产生。

二、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风险投资主体单一,风险投资资本来源渠道狭窄

我国目前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主要是以政府发起创办或由企业发起设立、政府参股为主体。据统计,2007年末全中国拥有风险投资公司160多家,风险投资资金仅有 180亿元,实际项目投入只有30亿元,这一规模仅是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所需资金的2%。

(二)政府对风险投资业的扶持力度不够,财税政策的支持不够有力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正积极参与和支持风险投资,但政府参与和支持的力度还存在一些问题:1.政府资金投向不合理。 2.所得税减免力度过小。这让好多参与风险投资的企业和个人有个很重的包袱,也就无法刺激他们的热情和积极性了。3.政府缺乏对高科技风险企业的界定和评级标准,导致“假冒伪劣”的所谓高科技风险企业满天飞,进而影响了风险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乏力

现代社会是法律社会,所以如果法律保障不到位,势必会影响到风险投资的发展。

1.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风险投资从萌芽到现在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其间,我国也陆续制定了一些与风险投资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和办法》、《关于设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等。

2.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关于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2)关于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金额的限制。(3)关于风险投资公司设立条件的限制。(4)关于风险投资基金供给的限制。风险投资运作的重要条件是有巨大的风险资本来源和通畅的风险资本筹集渠道。(5)缺乏有限合伙法律制度。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继《公司法》之后,按照订立协议、区别处理出资方式和投资者责任形式等法律要求制定的又一重要的市场主体立法。(6)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内的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参加了若干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在相关制度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四)风险投资中介发展令人堪忧

由于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国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很薄弱。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少风险投资方面的专家,中介机构力量薄弱。

2.没有形成与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相适应的社会监督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

3.各种中介机构组织混杂,没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

4.无明确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条件。

(五)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

我国风险投资才刚刚起步,缺乏具有相应科技知识、管理经验、懂金融投资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

(六)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不够完善

在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中,风险投资的退出具有重要意义。风险投资能否顺利的退出,关系到风险投资企业能否收回资本,使资本得以循环的流动,从而实现投资升值退出再投资再升值这样一个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的过程。

而我国不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已经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单一。

2.现行法律中存在着制约风险投资退出和发展的条款。

3.没有制定科学的为企业进行技术定级的标准和方法。

4.产权交易制度相对落后。

三、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对策及建议

由以上对风险投资发展的问题分析,我们可以从下面介绍的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发展多元化风险投资主体,拓宽风险资本来源渠道

实现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拓宽资本来源渠道是我们首先要努力的目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金融机构

(1)将保险业引入风险投资领域。(2)将养老保险基金引入风险投资领域。

(3)将银行业引入风险投资领域。

2.企业

利用大型企业集团的雄厚资金实力,是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一种选择。从目前来看,可以利用的资金有:

(1)上市公司的资金。(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金。(3)民营企业资金。

3.个人

引导个人进行风险投资,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对于资金实力雄厚的个人投资者,允许开办私人风险投资公司,按公司的运行方式进行风险投资活动;二是普通居民可以通过购买风险投资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等方式进行风险投资;三是直接以合伙人的名义以资金入股风险企业。

4.建立风险投资基金

5.国外风险资本

国外风险资本大规模介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国内风险投资的发展。

(二)政府给予支持,制定鼓励风险投资的财税政策

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世界各国为了鼓励风险投资发展,都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政府为鼓励风险资本的发展,将长期资本利得税率由49?%降低到10%左右,使风险投资迅猛增加;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

(三)制定和完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并借鉴世界各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制定和完善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1.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扫除障碍

风险投资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运行规则与传统经济的运行规则有重大差异,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传统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对传统经济的法律调整。

2.制定风险投资核心法律——《风险投资法》和《风险投资基金法》

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一旦条件成熟,可制定风险投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基金法》至少应该规定以下内容:(1)投资主体;(2)基金的组织形态;(3)基金的募集方式;(4)基金的交易方式;(5)基金投资的监管等等。

3.建立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和政策

在风险投资业运作过程中还需要包括税收、知识产权、政府采购、风险投资保险等辅助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体系,以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加快发展。(1)修改完善税收法律制度。(2)制定《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法》。(3)制定新的《破产法》。(4)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法律制度。

(四)培养高素质风险投资人才

人力资源是任何产业比不可获取的要素,对风险投资来说,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就显得更加重要。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加快对现有风险投资机构从业人员的培养

2.利用国际合作和交流,吸引海外人才

3.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方面主要是收入分配问题,可以给予风险投资人才工资、福利、奖金、股权、期权和收入提成制度等,这样可以激发风险投资人才队伍的快速发展。

(五)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风险投资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投资活动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可靠性。

1.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

要充分利用、挖掘和发挥现有社会资源的潜力和积极性,改造、新增一些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当前主要是健全三类机构,一是标准认证机构。二是知识产权评估机构。 三是科技项目评价机构。

2.不断提高社会信用水平

社会信用水平是指包括政府信用、商业信用,集体信用、民间信用等的全社会总体信用的发展程度。

3.建立全国性的风险投资行业协会

这是一个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联结政府与风险投资机构、国内风险投资家与外商和外国金融机构,沟通业内信息、规范同业经营行为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4.加强中介机构方面的法规建设

我国的中介机构,在项目评价、市场分析、投融资中介等方面提供的服务与风险投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

5.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体系

政府应积极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中介机构行业的规范发展。 (六)建立完善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包括两方面的思路,一方面要为风险资本的ipo退出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加快包括产权交易在内的三板市场的发展,构筑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风险企业的股份转让和破产清算提供灵活多样的退出通道。具体建议如下:

1.加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风险投资退出的渠道。

2.大力发展产权交易,使股份转让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主渠道。在风险投资可以选择的退出机制中,企业并购和股份回购都属于股份转让。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风险投资发展阶段,股份转让应当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渠道,因此需要为风险投资股份转让创造更好的条件。为此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制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产权交易法》。产权交易市场具有高效率、低门槛、快融资的特点,能够实现金融资本、技术资本、产业资本三者的统一,为风险投资商提供崭新的运行空间,被誉为国内的“三板市场”,是风险投资实现收益的一个重要通道。

风险投资制度范文第6篇

    从广泛意义上来说,风险投资在国内外都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但这一名词的出现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其中风险投资起步最早的国家为美国,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风险投资在美国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创造了美国的新经济时代,目前,美国也是风险投资最为发达的国家。我国风险投资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始于1998年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政协提交《关于加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后,这一新经济现象的发展和产生为经济法、民商法的理论和时间提供了新的研究领域。综观美国的风险投资史,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法规政策的支持起到了不可提到的作用,其风险投资在法律方面已形成了成熟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有知识产权法、特拉华州有限公司法、1934证券法、破产法、税收流程和规则等在内的15部法律法规制度,其拉华州有限公司法等非成文的商业组织法允许各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存在,很大程度地减少了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对风险投资机构的创新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933证券法和1934证券法对规范市场交易,促进信息透明化,维护市场诚信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美国法律还通过重新解释某些法律中的名词,限制某些组织对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为风险投资的资本来源提供畅通的渠道,并利用税收体系鼓励长期投资和创业,另外,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信用体系对保障高新企业的发展和制约风险投资参与者的行为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风险投资起步稍晚,风险投资理论的研究尚不完善,尤其风险投资的法律理论研究还较为薄弱,缺乏有关风险投资的专门法律,一些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的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不具针对性,虽有相关部门针对风险投资制定的部分法规,但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且统一性较差,缺乏法律的权威性,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方面、资金来源、风险退出方面及政府扶植方面的相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给风险投资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障碍,阻碍了风险投资的快速规范发展,对高新技术和创新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影响到我国当代经济的发展。

    二、新时期下构建风险投资法律体系的建议

    随着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函需完善稳定的法律法规为其提供制度支持,借鉴美国风险投资法律体系的模式,根据我国风险投资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在构建风险投资法律体系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采用集中式立法模式,构建法律体系框架

    英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制度一般采取的都是分散式立法,即没有专门的针对风险投资的基本法,而是通过修改和制定相关的成文法并与相关的判例相结合,从而形成风险投资的法律体系。风险投资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形势下产生的,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成熟,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构建风险投资法律体系时更适合采用印度、韩国等国家的集中式立法模式,即以相关的法规作为法律的基本框架,建立风险投资的专项法律,与相关的配套法律共同构成完成的法律体系,政府可通过积极立法、引导资金流向的方式适当地介入到风险投资产业,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

    2、制定风险投资基本法,规范市场交易秩序

    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与企业创立运行有关的法律只适用于一般性的工商企业,而不适应专门从事风险投资运营的风险投资企业,基本的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风险投资市场却缺乏秩序,难以发展成为大规模的规范化市场,因此,应当根据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特点和发展趋势,综合现有的有关办法、规定、通知等法规中的可取部分,制定包括风险投资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明确风险投资主体,规范风险投资对象、程序、基金运行方式,投资融资的法律关系,风险退出机制及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在内的风险投资的基本法,规范产权市场交易秩序,促进风险投资的良好有序发展。

    3、完善相配套法律制度,建立完整法律体系

    除建立风险投资基本法外,我国还应当对《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适时适当的修订,如《公司法》中可作出允许公司私募股本的规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上限、股份转让制及发起人出资比例的规定中,可将风险投资机构排除在外;并行在《证券法》规定公司私募股本的方式和募集对象等。此外,还可针对风险投资出台一些鼓励性的税收政策、规范统一知识产权法,鼓励风险投资和高新技术的发展,修订养老基金管理的相关制度、《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拓宽风险投资资本筹集渠道,为风险投资资金的筹集提供保障。

风险投资制度范文第7篇

【关键词】风险投资 产业 机制

一、引言

风险投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一个具有鲜明特点的金融投资产业――风险投资业,并在世界各国形成迅猛发展的趋势。风险投资产业对经济的贡献是常规产业的数倍,各国都大力促进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但是在不同的国家,风险投资产业发展的方式与路径各不相同。在美国,市场机制与政府支持相配合,诱致性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有机结合,促进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达;而日本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是在日本政府的强制力下推行和完成的,日本政府是风险投资产业发展的推动者、实施者。因此,研究风险投资产业产生发展的特征与规律,明确其发展机制,对于促进风险投资产业的快速发展与成熟壮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风险投资产业的内涵及其发展

1、风险投资的含义

风险投资是通过向极具增长潜力的未上市新兴企业进行权益资本或准权益资本投资,并通过提供管理服务参与企业的发展过程,在企业创业成功后通过权益资本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一种特殊类型的金融资本运作方式。又称为风险资本或创业投资。但二者的表述角度略有不同,风险投资从资本的运营活动角度表述,而风险资本是从资本的货币形态描述,两者有共同的本质。如果将二者结合起来考虑,风险投资也可以看作是一种金融运作制度。

2、风险投资产业的成长与成熟

风险投资产业的成长体现在三个方面:产业规模扩大、投资结构高度化和投资结构效率提高。这三个指标从不同的角度衡量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状况。风险投资产业规模的扩大指标具体包括融资规模、投资规模、风险投资机构数目和风险投资基金数目;投资结构高度化是指投资结构不断从低度水平向高度水平演变的过程,实质是随着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分工的深化,投资结构不断向高度附加值化、高技术化、高集约化发展。风险投资结构效率则包括不同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的比例、受资行业结构合理性、受资地区重点是否明显、受资企业发展阶段结构是否合理等内容。这三个指标揭示了风险投资业的成长与经济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变动与区域经济结构演化的内在关联性。同时,以上三个方面是相互影响和制约的。风险投资产业规模的扩大是风险投资结构高度化的基础,风险投资结构效率是风险投资产业规模扩大的前提,而投资结构高度化又为风险投资结构效率提供了条件。

风险投资产业的成熟要综合考虑更多的影响因素,单纯的风险投资活动的层次和大量的资金并不足以构成一个专业和成熟的风险投资市场。一个成熟风险投资市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经济条件、法律与法规条件、财政条件、文化条件以及中介组织发展等。同时,由于风险投资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它的成熟不仅仅是风险投资产业单独的成熟,而是必须与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整体发展相联系,特别是与产业结构的升级相联系。因此,风险投资产业的成熟条件涉及到一国的经济政治、法律法规、社会文化和相关配套机构与设施等诸多方面因素。

三、风险投资产业演化发展的规律

在现实研究中,由于各国的初始条件和社会环境不尽相同,以及风险投资发展阶段与水平不同,风险投资会表现出不同的运行特征和制度内涵,而且由于人们对风险投资不同的理解与界定,在各国会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思路,从而使得风险投资作为一个产业,在各国表现出不同的发展特征。总的来看,风险投资产业发展演化具有以下规律。

1、风险投资的产生与发展是市场行为,风险投资产业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市场机制

从微观的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来看,风险投资主要是包括融资、投资、投资后管理和退出四个主要环节的一种循环运作过程,这一过程都必须依靠市场行为来逐一完成;从宏观角度而言,市场不仅决定了风险投资产业的产生,更重要的是决定了其最终的发展方向,风险投资产业的生存与发展最终还需经受市场机制的考验。

2、政府在风险投资产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虽然风险投资产业的产生是市场行为,但是其生存和发展却是政府与市场共同协调作用的结果。从历史经验来看,风险投资业诞生到政府支持前,其生存和发展的步伐一般很缓慢;在政府明确支持后,风险投资业得到长足发展。在风险投资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主要是从创建风险投资市场机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着手,包括经济、制度、文化等诸多方面。

3、市场行为与政府支持在风险投资产业的产生与发展中是相互作用,互为补充与选择的关系

一方面在风险投资运作的主体市场力量相对微弱的前提下,其发展需要外来力量的扶持,政府通过扶持行为,推动其发展壮大;随着风险投资产业的壮大,市场机制的力量增强,占据主导地位。另一方面政府的扶持政策,必须通过市场来检验与筛选,风险投资产业在实践活动中也不断调整和完善,反映了风险投资行业的演化和进步。市场行为与政府支持的动态均衡是风险投资行业最终走向成熟的必备条件。

四、风险投资产业发展的动力机制

如前分析,在不同的国家,风险投资产业产生与发展的条件和因素并不完全一样,其中有一些条件和因素,却是所有国家在风险投资发展进程中都不可缺少的。那些对风险投资的发展起着根本性决定作用的因素,我们可称之为风险投资的动力因素,具体而言也就是那些能够直接推动风险投资活动的根本性的决定力量。作为风险投资的动力因素,涉及到风险投资进程中的客观内在动因。可以说,一国风险投资进程的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所拥有的风险投资动力因素的形成及其强弱程度。

风险投资产业发展的动力因素的基本特征是:长期制约或影响风险投资发展过程的最原本因素,它对风险投资的发动和演进具有决定作用,并规范和决定风险投资发展的形式、速度和方向。根据现有的理论进展和经验分析,推动风险投资发展的动力因素主要包括高收益的预期与保障机制、企业家精神、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影响,它们与风险投资产业的关系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1、高收益的预期与保障机制

任何投资的动力都来自于对利润的追求。但是由于投资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客观存在,风险投资既有可能增值获利,也有可能遭受损失而决定的。风险投资是一种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的投资,风险投资家承担了极大的风险,但也有可能获得超额的风险投资收益。传统金融机构一般注重资金投放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原则,再加上贷款利率等方面的限制,商业银行一般不敢承担高风险投资于高科技企业,也难以从中获得相应的高收益。但是完善的风险投资运作机制可以实现风险与效益的统一,通过有效地控制风险并分享收益。

高收益的预期与保障机制能够从根本上促进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根本原因在于其本质上属于一种制度变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证风险与效益的统一。一是通过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来组合资源,改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交易成本和道德风险,提高风险投资的运作效率。其中有限合伙制是风险资本的最佳、最有生命力的组织形式。二是通过严格的项目遴选机制挑选最有潜力和最符合自己投资专长的项目来进行资本投放;通过各种投资策略实现风险的控制与分散。三是通过有效的产权约束机制来强化风险控制;通过积极的投资后管理机制来实现资金增值的最大化与风险的最小化。四是通过畅通的资金退出机制渠道实现收益分享。只有在承担较高风险后获得相应的高收益,才能真正实现风险与效益的对称统一。完善的风险投资运作通过风险资金的退出增值,使得风险投资机构得以分享高科技企业成功后的高收益,使投资者的资本保值和增值有了可靠保障,也解除了风险投资家的后顾之忧。

所以,仅仅有了高收益的预期还不够,只有从机制上为高收益的预期提供安全保障,才能够吸引资本与人才向风险投资领域流动,风险投资产业才能真正发展起来。

2、风险投资的企业家精神

企业家是那些有判断能力、有信心和有冒险精神的企业领导者,是以一种新的方式组合生产要素的群体。而企业家精神,就是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创新被认为是具有技术性的,能够打破平衡的好主意。因此,从另一种观点看,企业家精神是一种思考和行为方式。百森商学院则认为企业家精神是在不考虑资源目前是否可得的情况下辨识机会并且利用它,目的是在私人和公共领域内创造财富。

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家精神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其无可置疑地扮演着一个发动因素。一是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对于风险投资来说,比物质资本更为重要。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过程中,最稀缺的资源是企业家的能力;最紧迫的问题是合理而有效的配置现有资源。只有富有企业家精神的企业家阶层充分发挥高超的管理才能,风险资本才能产生其应有的高效益。二是风险投资行业的高风险特别需要富有企业家精神的企业家阶层。企业家的作用在于消除不确定性,应对不完全信息和高交易成本;当市场形成越不完全,就越需要企业家的创新活动,把资本和技术投向最具效率和前途的生产活动中去。三是企业家精神决定着风险投资产业的演化与组织创新。产业是具有相同的组织形式的一系列组织,产业的演化就是特定组织形式的扩散。富有企业家精神的企业家阶层既能够通过创造出新的和有竞争力的组织形式来重新组合现有产业,也可以通过“复制”现有组织形式使产业走向均衡。企业家精神会带来新的组织形式产生,引起竞争环境的变化,导致新组织形式的扩散,从而完成产业的发展与成熟的演变过程。

3、科学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原动力。大量的技术创新的可能性产生了对风险资本的强大需求,风险资本也由此产生发展,并极大地推动了技术创新的发展。在此背景下,风险投资企业应运而生并不断演变发展。

从历史渊源来看,风险投资产业产生于技术创新活动的蓬勃发展之中。具体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技术创新的资金需求促进了风险投资的产生。由于技术创新本身的高风险性、高回报性的特点,特别是技术创新活动对资金的客观要求,催生了风险投资这一具有开创性的投资方式的产生。二是创新技术产业成为风险投资资本增值的主要途径。技术创新的出现,特别是那些能提供巨大消费潜力以及高收益的技术,能促进风险投资行业的兴旺和扩大高科技产业化,是现代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产品和劳务的过程。随着高科技产品业务不断发展壮大和相关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风险资本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加速扩张。三是风险投资本身也是一种科学的创新活动。风险投资活动不同于传统的投资方式,从融资投资方式、组织管理方式、项目评估决策方式到资本市场运作方式都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产生出独特的资源整和、资金配置、激励与约束效应。因此,风险投资具有来源于创新活动的文化血脉。风险投资活动所体现出来的正是一种科学的创新型文化。

风险资本只有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才能实现资本增值,而高科技产业也只有在风险资本投资的前提下才能迅速产生效益和实现持续发展,二者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4、经济增长

依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蒙・库兹涅茨教授的经典式定义,现代经济增长是一个国家给本国居民提供日益多样化商品的能力长期上升,这种不断提升的能力,是建立在先进技术以及所需要的制度和意识形态之相应的调整的基础上的。风险投资活动的兴衰发展,是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紧密相关的。风险投资活动产生在一国经济长期快速或稳定增长的过程中,受挫于经济增长的波动过程中,世界各国的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历史无不揭示了这一点。从长期来看,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与经济增长是相伴相生的关系。

现代经济增长对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一是现代经济增长为风险投资的产生发展提供了基础的环境与条件。首先,现代经济的稳定增长不仅降低了风险投资的整体风险,还为风险投资提供了最基础的发展条件――资本的不断积累与持续供应;其次,现代经济的持续增长会导致持续的技术创新,在国民产出量持续上升的过程中会出现持续的对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巨大需求,从而促进风险投资的产生;最后,现代经济增长带来的制度、观念和意识形态的调整和创新,为风险投资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文化环境、人才培养与制度支持。因此,整体经济环境无论在短期和长期都对风险投资有着最大的影响。二是现代经济增长为风险投资业的产生发展提供了机遇与空间。经济增长必然带来经济结构的变化,涌现诸多投资机会,这不仅为风险投资产业的产生发展提供了机遇,而且由于这种变化的长期存在,并且处于长期上升的趋势,就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发展空间,使得风险投资不仅能够在微观层次顺利完成风险资本循环的整个过程,也可以使得风险投资产业在宏观层次顺利完成组织结构的创新扩散和产业形态的变迁。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明确,风险投资业是现代经济增长本身的产物,并最终成为现代经济增长的重要促进因素,当风险投资与新的经济增长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真正形成时,风险投资业作为一个产业就真正发展起来了。

五、结论与启示

研究表明,市场机制是风险投资行业产生的基础,而政府的扶持是风险投资发展壮大最重要的保障,风险投资产业的产生、发展与成熟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那些对风险投资产业发展起着根本性决定作用的因素中,高收益的预期与保障机制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风险投资的企业家精神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内在动力,科学技术创新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需求动力,现代经济增长则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长期动力。

以上研究给予我们以下现实启示。一是要充分协调与发挥市场与政府在风险投资产业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不仅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也要积极发挥政府扶持的保障与支持作用,既要满足市场主体(风险投资者)强烈的制度创新需求,也要实现政府最大限度地获得制度变迁的规模效应,实现制度变迁的效率最大化,路径最优化。二是要加强技术创新活动对风险投资产业发展的互动效应。一方面技术创新活动能够极大促进技术进步,而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另一方面技术创新活动能够真正产生风险投资的需求。要加强技术创新活动对风险投资产业发展的拉动效应,不仅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技术研发体系,而且必须建立良好的技术市场机制,前者为风险资本的运作提供丰富的技术产品,后者则使技术创新成为风险投资发展的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后盾。三是加强企业家精神的培育。促进企业家精神形成的关键不仅在于要培养高质量高水平的企业家,更重要的是培育产生企业家群体的文化环境。一个为开创企业提供动机的支持性的文化环境或是激励是最重要的,而且文化背景决定了具有创业潜质的个人的分布状况。一个国家的人口中具有创业倾向的频率越高,它所储备的潜在企业家就越多。因此,进行风险投资和创造企业的概率就越高,风险投资产业就越能够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 于晖:风险资本市场发展模式的有效性比较及启示[J].经济纵横,2001(7).

[2] 李建华、刘晓宏、罗雨泽:风险投资决策行为的理论研究与税收政策分析[J].中国管理科学,2002(1).

[3] 杨善林、张行宇、李姚矿:制度与创业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08(5).

风险投资制度范文第8篇

一、美国风险投资的特点

1.来源多元化的风险资金体系

(1)养老基金。20世纪80年代早期,养老基金作为私人资本的有限合伙人开始大量进入资本市场;另一方面得利于《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从80年代早期以来,养老基金已经持续不断地提供私人资本合伙人总资金的大约四分之一。

(2)捐赠基金。捐赠基金和一般基金都属于风险资本市场的最早投资者,大多数投资主要是通过合伙制实行的。

(3)银行控股公司。银行一般通过资本分离的银行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投资于私人资本市场,其直接投资则通过特许的小型投资公司进行。作为小型和中型公司的资金提供者,银行控股公司与一些他们可能对其进行私人资本投资的大公司签订协议,反过来,通过投资于私人资本合作人,他们可能能够为其合伙投资的公司提供资金。

(4)富有家庭和个人。富有家庭和个人在私人资本市场的先驱者,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是由于退休基金和捐赠基金投资额的增长,这一投资群体在市场上的重要性已经大大减小,但仍是最活跃的风险资本投资者之一。

(5)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风险资本市场上的业务是从公司的私募业务中衍生出来的。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其专业技术的发展以及创造更大的交易量,保险公司开始投资于风险资本市场上的有限合伙公司。

(6)投资银行。投资银行参与风险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一方面通过桥式投资或成熟期投资而获得上市承销业务或者为其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是在风险企业进行收购兼并或合并、兼并交易时,投资银行也可能提供包销服务和提供财务顾问咨询服务等。

2.完善的组织形式及其制度安排

美国风险投资组织形式主要是合伙人制、信托基金制、公司制。比较典型的风险投资公司是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合伙制公司中的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主要的风险资本供给者,提供了风险投资公司99%左右的资金。普通合伙人是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者,一般只占1%左右。有限合伙制之所以成为美国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主要是其能有效地降低基金的运作成本与成本,一方面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对风险投资基金的债务向第三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风险投资家的责任与风险投资基金经营的成败紧紧联系起来,有效地约束风险投资家,降低其做出损害风险投资者的行为;另一方面对风险投资家的激励机制有效地促进风险投资家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通常情况下风险投资家可获得多达20%的风险投资基金利润分成,这种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70%以上,其收入与风险投资基金的盈亏高度相关,风险投资家将尽力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到目前为止,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公司控制的资本额占风险资本总额的80%左右。

3.健全的法律保障制度和退出机制

美国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方面是法律环境的支持。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支持和保证风险投资的发展,确认有限合伙制公司的合法性,鼓励社会性“委托-”关系的创业基金发展。如1958年,美国颁布《小型企业投资法案》(SIBA),并据此建立了小型企业投资公司制度(SBICS),确立了风险投资基金的合法主体地位,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对不同产业公司提供初期融资;承认有限合伙制公司的法律地位,等等方面有效促进了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

第二方面是优惠政策的支持。优惠的税收政策、宽松的融资环境以及建立二板市场和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等。如1978年~1981年将风险资本盈利税率从49%降低到20%,并采取了诸如放宽各类基金参与直接投资的限制等一系列扶持措施;1991年之后,美国联邦政府进一步允许养老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在进出余额及盈利中划出5%用作风险投资,允许共同基金划出5%~10%用作风险资金;政府还向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提供无偿资助;美国政府还使用“政府采购”的方式,收购大量的高科技企业的产品,刺激了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过程,形成了强大的高科技产业。

第三方面是经济后盾的支持。主要表现在政府直接投资参与风险投资活动,如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政策性补助;为创新企业融资提供政府担保;组建国家创业投资公司;实施政府投资计划等。以及在技术产权保护方面,如规定科技人员的发明享有明确的技术权益等。美国政府专门投资于诸多新兴产业领域进行高精尖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并将研发成果通过风险资本的导入迅速推动其发展,在创新企业成熟后进入发达资本市场变现退出。所有这些,带来了美国风险投资的空前增长。

二、我国风险投资的特点

1.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清科公司的统计数据,截至2006年底,中国本土已有345家风险投资机构,设立在中国大陆的本土、外资和合资的风险投资机构管理可投资于中国的资金约有663.8亿元。目前,我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集中于几方面:

(1)政府财政资金。我国风险投资是在国家的大力支持发展的,其风险资本大多数由政府财政提供,政府资金为风险投资起到带头人的作用。

(2)企业投资。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投入是风险投资来源的一条重要渠道,尤其是在美国以科技企业为主导型的国家里,这方面主要体现在公司战略投资上。

(3)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进入风险投资业主要是承担国家支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资本的任务,一方面直接参与部分风险较小的高新技术项目投资,尤其是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后期投资;另一方面是替代政府职能建立科技风险贷款基金,发放科技项目贷款。

(4)国外资金。国际风险资本进入中国市场只有10多年的历史,却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风险资本的缺乏,支持了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风险投资机构是美国著名的风险投资公司IDG(InternationalDataGroup)。到目前为止,已有数十家国际风险投资基金(公司)投资中国。

2.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

按照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控股股东的性质将风险投资机构划分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民营控股、外资控股四大类。在以政府为主导的风险投资机构,资本的投入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例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建立的几个风险投资公司,目前在规模上无疑是国内的佼佼者,规模在几个亿到数十亿不等。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公司在资金运作上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盲目性,最终导致了政府的巨额亏损。我国目前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风险资金大部分来自政府的背景下,这种制度上的制约更为突出。

外商进入风险投资的形式一般是直接进入中国进行投资、合办风险投资机构、创办投资管理公司等几种方式。国外的风险资本通常是以合办中外合资投资公司或管理公司的方式。这样做能更好地利用双方的资源,实现优势互补。

3.我国风险投资的政策、法律环境

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与政府在政策、法律的支持是分不开的。

第一,政策鼓励。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创业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积极推动和参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在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更是明确指出“发挥风险投资的作用,形成科技创新和创业的资本运作和人才汇集机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具体将“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写进党的纲领性文件中。

第二,进一步放宽风险投资业的准入制度。2003年对国家对外贸易经济部、科技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颁布《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管理规定》,在组织形式、出资门槛、进入资格等放宽了投资条件,无疑对进一步吸引境外创业资本起到了促进作用。

第三,提供融资和创业扶持的政策。2003年1月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在资金支持方面,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6月21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国家技术产业政策》,也明确提出逐步建成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体系与风险投资基金,形成风险投资的多元投入结构,促进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

第四,培育风险投资市场,拓宽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2004年1月《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同年深圳中小板的开通,以及有望2008年底开通的创业板,为中小企业开辟直接融资市场的设想将会得到实现。

三、中美风险投资差异的启示

虽然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在投资理论、工作实践和相关的政策法律环境尚处于探索与创建阶段,这几年国家对风险投资的重视和推动做了努力,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律使风险投资环境得到了改进和完善,但要使风险投资在短期内有较快发展是不切实际的。通过比较对中美两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组织形式及政府政策等方面的差异,设计适合以本土原创思想的风险投资的道路。

1.如何理解风险投资的价值观

我们可以看到许多事实,除了少数领域,大多数行业还远未成熟。如果不是“摸着石头过河”就不可能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美国风险投资所走过的路程达半个世纪,才得到了发展。我国风险投资要急速达到美国风险投资市场的成熟程度是不现实的。2006年,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从业人员744万人,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10056亿元,风险投资市场的潜力和空间是广阔的。风险投资家或风险投资机构,特别是国有独资或控股的风险投资机构,应该在风险投资价值观的层面对本土风险投资做准确把握,突破理念禁锢,创新管理。如何创建自己有特色的风险投资企业,设计出一条自主发展的通道。

2.适应变革的能力,不断学习和创新

风险投资企业生存法则:不在于资金规模的大小、风险资金由谁出资,又或者出资者所确定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大多数人往往都有一种“结果导向”的观念,比如认为美国风险投资市场比较好,所以它更好。如果没有制度安排就不能实现投资者的战略意图。公司的组织形式只是体现了现实企业的存在和企业建立的关系。再完善的政策、法律和制度都会面临着现实变化的挑战和考验。假若创业板早日出台,为投资者增加了退出的机会,但并不是风险投资撤出的核心途径。因此,在目前风险投资环境尚处于探索与创建阶段,风险投资家就要适应变革的能力,需要设计出创新的工具和运行机制并加以实施。要记住市场机制的法则——资金总是流向利润丰厚的商业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