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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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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范文第1篇

But this change does not come easily. A large number of workers may find themselves without jobs if a car factory cioses down. Thus the problem of air pollution would become less important than that of unemployment. Although cars have led us to a better life, they have also brought us new problems.

每年有越来越多的汽车在新车的人数以百万计的生产道路。出六个一工程美国人制造汽车,驾驶卡车,修建道路或填补气体。美国人不能没有车!

大多数美国人将很难想象没有汽车的生活。然而,一些已经认识到空气污染严重的问题,汽车造成的。污浊的空气变成有毒的和危险的健康。

一个办法让污浊的空气,就是自己做,无污染的汽车。但要建设一个清洁汽车谈何容易。在这一领域的进展非常缓慢。

另一种方法是别的东西取代汽车发动机。发明者现正蒸汽汽车以及电动汽车。许多厂商认为,这将需要几年发展为我们实践模式。

为了防止世界被污染的汽车,我们要在我们的生活有所改变。例如,美国,不得不削减对它们的总人数下降cars.They鼓励使用自行车,这被认为有助于保持空气清洁。

污染环境范文第2篇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 刑罚执行 缓刑 社会成本 最小化

针对我国日趋严峻的环境形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次修订时,对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第三百三十八条作了较大修改,由此产生了一个新罪名“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的罪状及其完善

依据新规定,污染环境罪的罪状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与原规定进行对比,新规定有如下修改:

取消了原来对污染犯罪行为的污染范围限制。原规定是:“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用“土地、水体、大气”三个概念状语对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污染物的范围作了限定。“土地、水体、大气”不是“环境”的全部, 而是构成“环境”的次一级组成要素,当然不能涵盖“环境”全部领域,反而使其缩小于三个概念所指定的局部范围,例如,整个生物界就被排除在外,而没有植物和动物,更不用说人类社会,保护这个环境就完全没有意义了。即便是无生命环境,“土地、水体、大气”也不能全面概括,比如近地外层空间,污染早已到达这一领域,是不是也应列入?新规定删去了这三个限定性状语,污染范围就是“环境”,看似无边无际,反而无所不至,解除了法定罪状以偏概全的自我束缚,真正使本罪的适用灵活起来,操作性大大增强了。其次,原规定把污染环境的介质限定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其中,“危险废物”是有法定含义的,依据国家标准,特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①,按目前执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我国共有47种②。这样的规定意味着,不管你的污染行为有多严重,若排放物不够“级别”,不能入罪。而我们面临的实际环境形势,一般污染介质还是占主要部分,仅就水污染而言,60%以上的污染物来自生活废物,城市垃圾排放更以一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为主,更何况,随着新的化学合成物质不断出现,现行公布的47种危险物质根本不能概括所有危险物质。依此规定,此罪的打击力就大打折扣了。新规定改“危险废物”为“有害物质”,几字之差,污染介质一下子从法律特定物降格为一般有害物,大大扩展了该罪的适用性。

改变了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结果要件。依据原规定,构成犯罪必须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必要条件,所以罪名也定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典型的结果犯,不但要求后果在程度上要“重大”、“严重”,而且限定于“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污染对人类社会形成危害是一个间接过程,中间隔有一个“环境”,若待出现“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刑法才介入,其他生物早已遭劫,“环境”自身早已变质、毁坏,根本无法恢复或恢复成本极大。这样的规定,显示出一种无视自然环境里的其他生物境遇和环境本身的破坏的态度。现在的环境保护,是以“生态意识”为基础的,人类与所有生命为一体,同样重要,生命与自然为一体,由自然养育。保护环境,是保护一个极其珍贵、宇宙中唯一的生命维持系统,只要有这个系统在,没有生命,可以重新创造出生命,而不是仅仅人类自己。新规定取消了这个条件,行为人只要有“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即可能构成犯罪,结果犯成为行为犯,刑法介入门槛大大降低,介入时间也可提前,有助于提高本罪的预防功能,充分发挥打击功能。

污染环境罪的刑罚目的与形式

关于刑罚目的,理论上大体经历了早期的一般预防说,个别预防说,后来的社会责任说,阻却犯罪说或剥夺能力说等,随社会发展其也有了相应变化,现在强调降低犯罪风险,保障社会安全,总体上缺乏经济角度考量。中国的相关学说,长期囿于意识形态的影响,明显忽视刑罚的经济作用。本次污染环境罪的修改,罪状变了,刑罚照旧,依然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有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刑罚形式,就反映了这一点。

污染环境范文第3篇

污染环境罪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由于这一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得还很少,以至于理论与实践中对该罪的“主观方面”多有争议,甚至直接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在金匡良和张素芬污染环境案的判决生效后,作者对案件中涉及的能否认定自首、环境污染的共同犯罪和环境污染的持续性问题做了解读。

文 王鹏翔 肖艺苑

2014年8月21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准许金匡良撤回上诉的裁定。在此前的2014年7月21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对金匡良、张素芬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8个月。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称:金匡良、张素芬“未经环保处置,将含有重金属的电镀废水直接排放,严重污染环境”。为此,要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在案件开庭审理时,金匡良及其律师辩称“金匡良的犯罪情节较轻,系自首”。张素芬及其律师辩称“张素芬作案时间短,生产规模仅是家庭作坊,无前科,认罪态度好”。为此,两人都请求从宽处理。

经对案件进行审理,法院查证属实的情况为——

自2013年12月开始,被告人金匡良、张素芬在台州市椒江区椒江农场二分场七条河边的荣旺水暖配件厂内开设电镀作坊,无证从事电镀生产,将电镀加工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电镀厂外的渗坑内,月生产用水20吨左右。

2014年1月7日,该电镀作坊被查处。

经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并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书面同意认可,该电镀车间排放的废水的污染物数值为——

地面:总铬含量223mg/L,总氰化物含量163mg/L,锌含量521mg/L,六价铬含量179mg/L。

电镀车间外渗坑内:总铬为49.4mg/L,总氰化物含量225mg/L,锌含量413mg/L。

电镀废水中总铬、总氰化物、锌、六价铬等重金属含量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2014年2月26日,金匡良经传唤到案后被刑事拘留。后张素芬擅自修复电镀设备继续在该电镀厂进行电镀生产。同年3月12日,被环保部门再次查获。经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并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书面同意认可,该电镀车间排放的废水的污染物数值为——

地面:总铬为162mg/L,锌含量89.2mg/L,六价铬含量147 mg/L。

电镀车间外渗坑内:总铬为116mg/L,锌含量56.9mg/L,六价铬含量32.9mg/L。

排放的电镀废水中总铬、总锌、六价铬等重金属含量均超过国家污水排放标准限值的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2014年3月29日,被告人张素芬在台州市路桥蓬街镇民利村家中被抓获。

2014年7月21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台椒刑初字第576号刑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对金匡良、张素芬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和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金匡良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金匡良申请撤回上诉。在此情况下,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 2014)浙台刑一终字第32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金匡良撤回上诉。这意味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生效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金匡良、张素芬结伙无证进行电镀加工,直接排放电镀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金匡良经传唤到案,不具有自动投案情节,不是自首,但其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素芬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量刑时予以考虑,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以案说法

与案件有关的三个关键问题

本文所写案例涉及污染环境罪中被告人自首的认定、共同犯罪的成立、犯罪行为分阶段定性等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自首情节的认定作出规定。具体到个案,“自首与否”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后得出结论。

污染环境罪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法条表述的模糊性使理论与实践中对该罪的主观方面多有争议,直接影响共同犯罪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人金匡良、张素芬结伙无证进行电镀加工,直接排放电镀废水。在金匡良被刑事拘留后,张素芬继续进行电镀生产。生效判决认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并按照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对二人进行定罪量刑,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在此,我们对与案件有关的三个关键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环保局查处后对自首如何认定

在本案一审时,金匡良的辩护人辩称金匡良系自首。但审理认为,被告人金匡良经传唤到案,不具有自动投案情节,不是自首。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金匡良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金匡良上诉理由之一便是“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污染环境犯罪通常由环保部门在日常检查时发现,经过环境监测部门检测之后,再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环保局查处后,是否具有自动投案情节,能否认定自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则做了进一步解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本案中,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椒江分局于2014年1月7日对被告人金匡良开设的电镀作坊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刚到现场时,发现车间内有一男一女两人。两人看到执法人员后立即逃跑,经多番调查,才辗转联系到金匡良。在调查中了解到,当时车间内的两人实际上就是金匡良本人和他的妻子。因此,上诉状中所称的“上诉人积极主动配合检查,自愿置于环保局的控制之下”与事实不符,没有证据予以支持。

另外,被告人金匡良在电镀作坊内被环保局查处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也没有“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直到公安机关于2014年2月26日以金匡良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其进行传唤时,金匡良方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葭沚派出所接受讯问。因此,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金匡良经传唤到案,不具有自动投案情节,不是自首”符合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也符合案件事实情况。

污染环境罪是否能成立共同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一法条中,未对污染环境罪的主观要件进行明确。法学界对于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存在争议,主要有“故意说”、“过失说”、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说”。

“双重罪过说”认为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表述,即无论主观方面怎样,只要有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即可构成此罪,这样可以更加积极有效地保护环境法益。然而,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程度高于过失犯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故意犯罪的惩罚相较过失犯罪也应当更加严厉。“双重罪过说”会导致本罪的故意与过失犯罪适用相同的法定刑,这不合法理。

“过失说”认为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一方面,本罪的法定刑设置与其他过失犯罪类似;另一方面,行为人多是出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等其他动机,因为过失而没有能预见或轻信能避免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也就是说,如果采用“过失说”,则本罪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除非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类似,存在特殊共犯的情形。

笔者赞同“故意说”。“过失说”将法定刑幅度作为决定罪过形式的依据不免有本末倒置之嫌,行为人在实施违反国家法定的污染行为时,对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显然是能预见的,不属于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预见的过失。国家之所以对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作出各项规定,制定了相应标准,就是因为一旦违反规定、超出标准,就一定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行为人不采取环保措施就进行排放、倾倒等行为,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会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的。持续犯罪行为并不是自信可能避免发生危害结果,而更多的是就此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据此,污染环境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本案中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金匡良为主犯,被告人张素芬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并根据犯罪地位的不同对二被告人在量刑上予以区分是合法合理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2013)澄环刑初字第0003号判决也持相同观点,对共同犯罪进行了认定。

对张素芬的行为如何定性

本案的被告人金匡良、张素芬系夫妻。他们开设电镀作坊,共同进行电镀加工并直接排放电镀废水,严重污染环境。

金匡良被刑拘后,侦查机关未将作案工具扣押或者封存,造成被告人张素芬继续从事生产而再次被查获。其前后行为存在一个节点,被分为了两部分:从前半段的犯罪作用地位来看,丈夫金匡良为主犯,妻子张素芬仅参与打下手,可以认定张素芬为从犯;但后半段的犯罪中,金匡良并未参与,只有张素芬一人进行作业,此段的犯罪行为是否应当重新定性,作为单独犯罪呢?

一审判决并没有如此认定,这是因为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表现为一种持续状态,不能以电镀生产的次数来认定犯罪次数。最典型的持续犯为非法拘禁犯罪。如果两人共同实行非法拘禁行为,当其中一人被抓获后,另一人继续拘禁被害人,并不能因为后半段只有一人参与而对两个阶段进行分别定性,认为共同犯罪只成立于前半段的限度内。

回归到本案,2013年12月开始,被告人金匡良、张素芬开设电镀作坊,几个月以来一直从事电镀生产,将电镀加工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电镀厂外的渗坑内。金匡良被刑拘后,张素芬因为家里欠账,擅自修复电镀设备继续进行电镀生产,想把之前做的一批货做完后交给买主。这实际上是之前犯罪行为的延续,无须另行认定。因此,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张素芬的犯罪行为定性是准确的。

污染环境范文第4篇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及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全市各级发改委、经委、卫生、药监、公安、行政执法、安监、交通、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和管辖范围内依法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接受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措施,促进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八条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处置计划,提前三十天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所产生或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去向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原申报登记、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全市依据建设规划组织建设规范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营。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日常运营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对不能焚烧处理的无机危险废物,焚烧后的飞灰、残渣等,以及达到填埋标准的危险废物应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进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中,可实行有偿服务。本市范围内处置费用的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本市范围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危险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不按规定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十四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电池应当收集。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其他废电池。

对应当收集的废电池经营商与电池制造商、进口商必须建立合理的回收渠道,并在销售处设立废电池的分类回收设施予以回收,同时按照有关标准设立明显的标识。回收后的批量废电池应当分类送交电池制造商、进口商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厂处置。

第十五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应当经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十六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凡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五)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

(六)单位营业执照。

在本市县区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转移的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运输危险废物的,还应当遵守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规定应受处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范文第5篇

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文章屋网 )

污染环境范文第6篇

中国畜禽养殖污染呈现量大面广、点面共存、多要素叠加、区域差异等特征,污染防治与环境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一是污染物产排量大、比重高,2012年环统数据显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分别为1099和63万吨,分别占全国总量的45%和25%。二是污染区域差异明显,山东、黑龙江、河北、辽宁、河南、内蒙古等6个省份养殖业COD排放量占到全国的50%以上。三是污染点源面源共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和污水的有组织排放造成水体污染,粪便长期过量还田对农田土壤造成面源污染。四是多要素综合污染,畜禽养殖造成了水体、大气和土壤的立体综合环境污染,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2中国畜禽养殖环境监管基础与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快,但执行力普遍较弱。中国已经形成了以《条例》为核心,覆盖行政、财税、经济、产业等各个方面的法规体系,然而执行力普遍较弱,畜禽养殖环境监察执法手段单一、能力不足、执法不严。二是技术管理体系逐步完善,但指导性、指导性不足。国家层面建立了涵盖环境标准基准、环境技术政策和环境工程规范三大体系,然而地方政府更具操作层面的技术管理文件较为缺失,技术可适性分析、技术应用研究、技术推广机制等配套工作滞后。三是环境监管基础不断夯实,但引导性政策缺失。中国探索实施了污染源普查及更新、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专项执法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养区划定管理制度等环境监管手段,但都偏向于管理,缺乏投融资政策、产业激励政策、市场化引导政策等偏向于引导性的政策。四是财政投入逐年加大,但造血机制仍未建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名录广泛,“输血型”政策仍占据主导地位,尚未建立以“造血型”产业投融资机制为主的政策体系。

3欧盟畜禽养殖环境监管经验

3.1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欧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涉及到行政处罚、农田生产操作规范、化肥税收、财政补贴奖励等多个方面,政策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2000年以来,欧盟制定的控制农业污染相关法律主要有:《欧盟水体系指令》、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的《硝酸盐指令(91/676)》、控制杀虫剂最大使用量的《杀虫剂法(91/414/eec)》、限制水中杀虫剂残留的措施及为保护鱼种贝类安全而制定的《水清洁的共同体措施》等;2006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农村发展战略指南(2007年-2013年)》,提出理性的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的项目和计划所需资金主要由欧洲农业发展基金提供,其中农业环保支付金额占全部农村发展项目/措施支付额的22%。

3.2有效的财政补贴政策

欧盟将畜禽粪便密度坚定地确立为欧盟农业管理的中心目标,绝大多数农业环保计划的专项资金来自欧盟财政,各成员国负责具体实施这些计划。欧盟每年用于农业环保计划的总支出约为16亿美元(2012年数据),占欧盟农业总支出的4%,各欧盟国家联邦政府、地方政府还有各自的相应投入,各级财政补贴都按照欧盟及成员国要求实行交叉遵守的补贴制度,将农民获取政府补贴与遵守农业环境保护义务实行强制性的挂钩。欧盟在2007-2013财政规划中进一步将补贴用于整个农村大环境的综合保护与治理,养殖场为农业生态建设投入越多,其获得的补贴也就越多。

3.3精准的肥料总量控制政策

欧盟各国在征收高额化肥税的同时,实施了对化肥和动物粪肥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的全程管控政策,限制生产和施入农田的肥料总量。欧盟颁布实施《硝酸盐指令》,保证畜禽粪便施用量要与农田消纳和利用能力相适应,并对最大施肥量、施氮磷量、施肥时间、施肥方法等也进行了限制,以保证在粪便施用过程中不造成对地面水域及地下水水质污染、不破坏土壤的正常自净过程、不造成农作物品质的异常恶化、保证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

3.4高额的化肥税收政策

欧盟各国通过实施高额的化肥税收政策,降低化肥生产企业的积极性,控制化肥行业规模和市场流通量,减少肥料中化肥的比重,间接提高农场利用动物粪肥的积极性。如荷兰MINAS(MineralAccountingSystem)系统记录每个农民的养分投入和产出情况,肥料用量如果在标准之内无需交税,如果超出标准需要缴纳较高的税额。瑞典从1984年开始征收化肥税,税率为0.60瑞典克郎/公斤磷,使磷肥售价上涨了5%。

3.5适度的产业限制政策

欧盟各国为降低区域粪污消纳压力,在提高生产补贴的同时,对区域养殖区域、养殖结构、养殖规模予以限制,强化环境管理要求,从源头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20世纪90年代,欧盟各成员国通过了新的环境法,规定了每公顷动物单位(载畜量)标准、畜禽粪便废水用于农用的限量标准和动物福利,鼓励进行粗放式畜牧养殖,限制养殖规模的扩大。如荷兰从1984年起,不再允许养殖场和养殖户扩大经营规模,并通过立法规定每公顷2.5个畜单位(奶牛),超过该指标农场主必须交纳粪便费。英国立法限制建立大型畜牧场,规定单位畜牧场最高养殖规模奶牛200头、肉牛1000头、种猪500头、肥猪3000头、绵羊1000只和蛋鸡7000只。

3.6精细的环境技术政策

欧盟制订的环境友好技术政策以“粪便营养物质综合利用”的物质循环理念为根本,其可行性技术指南目录主要针对清洁生产技术、生产管理技术和废弃物综合技术,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欧盟《污染综合防治指令》对采用科技方法控制污染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首先是通过实用技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阈值,如厂房设置、粪便收集系统建设、通风系统建设采用的技术都是用来减少营养元素以气态形式的排放量,减少N、C元素的流失;其次是通过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充分利用农业生态循环系统物质流和能量流,如沼气发电技术、沼液微生物生物质提取技术、干粪生物制肥技术等,最大程度实现废弃物综合利用。

4欧盟经验对我国启示与建议

欧盟是世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领跑者,在清洁生产技术政策、循环农业发展模式、污染防治监管手段等方面沉淀了大量成功经验。针对中国畜禽养殖污染严重态势,以及当前畜禽养殖环境监管问题和治理需求,本文研究提出健全塔式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奖惩结合型政策体系、实施系统化总量减排、建立全程化环境监管体系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等建议,以期为下一步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统筹设计中国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监管体系提供借鉴。

4.1把握契机、落实《条例》,健全塔式法律法规体系

中央政府进一步强化《条例》宣贯工作,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建立差异化、塔式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省级人民政府应以此为契机,结合区域污染特征和管理需求,加快推动省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突出省级法律法规的宏观性、原则性和承接性;各县级人民政府应颁布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意见或计划,将条例中确定的综合利用工程、激励奖励政策、环境监管要求细致化落地。

4.2疏堵结合、双管齐下,完善奖惩结合型政策体系

严格环境监管制度,形成畜禽禁养区、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监察执法的管控体系,强对企业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将污染治理考核与生产经营许可、农业生产补贴政策结合,倒逼规模化养殖场减少污水排放量、实施废弃物综合利用;出台有利于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企业优惠税收、绿色金融信贷和环保投融资政策,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出台畜禽养殖环保投融资政策,拓宽治污设施建设与管理资金来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4.3种养平衡、以地定畜,优化总量减排理念方法

采用系统减排理念,将畜禽养殖污染物总量控制端口延伸到大气和土壤,突出水-气-土壤综合生态系统的减排效力,研究制定复合生态系统的面源污染总量控制技术核算方法,制定全要素的系统化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综合利用产生的CO2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动物粪肥施入农田的量(包括有机质总量、N/P总量、微生物菌群量等)进行控制,并逐步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规范、操作规程体系。

4.4利用优先、防治结合,建立全程化环境监管体系

从资源化利用、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通过发展循环农业,将牧草种植、畜禽养殖、能源生产、微生物培养和加工等子系统有机结合,推进畜禽粪便、秸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的能源化和肥料化;实施全程化、精细化环境管理,逐步实现饲料配方、品种选择、习性驯化、圈舍建设等前端环节管理,个体单独管理、量化时间管理、量化饲养、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等生产环节管理,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排放标准控制、土壤氮磷施入量控制等污染治理环节的全过程管控,制定详细全过程技术、工程指南,规范和指导养殖场开展系统化污染防治。

4.5企业为主、多方共举,营造积极良好舆论氛围

污染环境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 个案 污染环境罪 立法缺陷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生产厂长兼车间主任丁某,在明知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为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生产氯代醚酮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大量钾盐废水排入到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污染市区自来水厂取水口,并致使该市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达66小时40分,直接造成经济损失543.21万元。后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被告人胡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决定对胡某执行有期徒刑11年;以同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6年。

案例二:2009年6月,曹某谎称自己为上海某环保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通过他人与上海某香料厂法定代表人黄某联系为该厂处理工业废水。之后曹某又将废水处理事宜转给无工业废水处理资质的陈某,让其自行处理该厂工业废水。6月某日和6月某日,陈某将该厂工业废水倾倒在某区一泥浆塘内,致使刺激性气体蔓延,周边土地污染,200多人紧急疏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达71万余元。事故发生后,香料厂承担了受污染土地修复费用等全部经济损失。最终曹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罚金15万,陈某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0万元,黄某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而未被起诉。

案例三:2011年4月某日,顾某某于将废油残液通过下水道排入公司旁的河流内,造成河流污染、某水厂紧急停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经鉴定,该次事故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计人民币38万余元。顾某某因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这样的刑罚处罚显然无法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二、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缺陷

(一)罚金刑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在污染环境的行为中,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罚金刑作为财产刑,在污染环境罪中不仅可以惩治犯罪,还能对尚未作出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产生威慑,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然而实践中,由于刑法未对罚金的数额进行明确的规定,罚金刑的判决具有随意性且处罚数额普遍偏低,如案例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中无法通过罚金刑对受利益驱使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经济上的制裁。案例二、三中罚金数额仅为损失的三分之一,违法成本的过于低廉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污染环境行为的泛滥。

(二)法定刑种类过于单一,罪责刑不相适应

由于我国立法中只规定了罚金刑和自由刑,案例二、三中,法院仅能以现有法律为依据对行为人处以这两种刑罚,不免显得单一。此外,实践中环境污染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不仅仅会导致环境的破坏、经济利益的巨大损失,严重的还会危及人类的健康,如1931年日本富山平原神道川河附近工厂排放含镉废水,造成居民患骨骼疼痛病,重者全身多处骨折,甚至在痛苦中死亡。如此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我国刑法中的法定最高刑仅为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惩治行为人难以发挥刑罚的威慑力,达到预想的效果,对于环境的保护,也会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不利于有针对性地惩治不同环境犯罪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第338条已经删去了“向土地、水体、大气”这一限定性的前缀,并将“危险废物”改为“有害物质”,扩大了适用范围,但是却忽略了不同的犯罪对象会带来不同的环境风险,如海洋污染具有扩散范围广、持续性强,对鸟类、鱼类危害严重等特点,我国却将海洋污染的治理等同于内水污染,不利于有针对性地惩治此类犯罪。

(四)事后惩治的不足

将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但不能否认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针对的仍是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结果犯。而我们知道,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以及对环境的破坏往往具有潜伏性和滞后性(日本的镉污染从最初的病状出现到最后判明是工厂废液中的镉中毒所致,前后经过了20年的时间)。刑法的这种事后惩治不利于发挥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预防和保护作用。

三、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

(一)转变立法理念,确立污染环境罪独立的犯罪客体

污染环境犯罪在刑法中位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其所属章节就可看出,我国在立法时更加注重的不是环境法益本身,而是国家的监管秩序、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即关注的重点是人本主义而非生态环境法益。在这样的立法理念驱使下,必然无法使人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足够重视。时至今日,环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越来越多的学者亦认为污染环境罪应有自己独立的犯罪客体,即环境法益。只有立法理念的彻底转变,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污染环境的现状,凸显环境生态的重要性。

(二)细化罪名,进一步降低入罪门槛

如前所述,不同的污染物质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不一样的。完善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就应在污染环境罪的基础上析离出如水污染罪、土地污染罪、海洋污染罪等罪名。同时对于我国已有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如噪声污染、光污染等也应有相应地刑法予以规制,罪名的进一步细化,能够使刑法对环境保护更具针对性。

此外,还应将故意犯和危险犯纳入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中。实践中,行为人往往被高额利益所惑,置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以及环境的破坏于不顾,在这种直接或者间接故意的驱使下去污染环境。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根据过错大小,故意犯本罪的,应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按法定刑定罪处罚;而过失犯,则可在法定刑的基础上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增设“危险犯”,学界中历来呼声很高,主张行为人的污染行为一旦具有造成严重损害的危险,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可成立污染环境罪,进一步降低了入罪门槛。虽然这样更有利于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但应注意不能盲目扩大该罪的认定范围。只有当污染行为导致危害结果或者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具有高度盖然性时,才可认定该行为与损害结果或者危险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而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三)适度引入严格责任原则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激化,有学者提出引入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来增强刑罚的威慑力,然而有些学者却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不问过错,一概认定污染环境行为即构成犯罪,会使企业因惧怕犯罪而缩手缩脚,不敢大规模的发展生产,同时也会有客观归罪之嫌,并且现阶段我国刑法并不承认严格责任原则,盲目引入可能会适得其反。对此,笔者认为,严格责任在本质上是免除举证方证明被告人过错的举证责任,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实际具有过错无关。持反对观点的学者显然是将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绝对责任相混淆。同时,为保障严格责任适用的准确性,建议适度引入严格责任。即适用严格责任时,控诉方仍要搜集足够的证据,提供该污染行为必然会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的科学证据,避免仅凭犯罪人的一家之言;也要允许行为人以自己无过错或该污染行为系第三人所谓为由进行申辩,防止无辜的人遭受刑罚处罚。

(四)加大污染环境罪的刑罚处罚力度

污染环境范文第8篇

最近,我们学校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新粉刷的白墙上总是能看见几个漆黑的鞋印;水龙头正开着,清澈的自来水哗啦啦的流下来。但用水人却不知去处,清澈的水就这样浪费了;校园的地面上总是有零零碎碎的小纸片……

这些问题都是什么原因呢?原来是这样的:有些同学是因为顽皮,所以在墙上留下了不雅观的鞋印;洗手的小同学洗手时总爱把水龙头开到最大,弄得水花四溅,而且洗完手后还不关紧;有一部分男同学,下课后就是喜欢撕纸玩“天女散花”,再加上最近下了几场大雨,小纸片都粘在地上了。所以才会有那么多纸片在地上…… 我有一些建议,能使校园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现象变少:

1、在白墙上贴上“墙的洗衣服也怕脏”的环保提示。

2、在洗手间里写上“一滴水,等于生命之源。”的标语。

3、看见有人撕纸时,值勤老师和值日生应该立即上前阻止,并对他施行一个小惩罚:扫干净,然后放走他。对于屡教不改者,将叫他的班主任来认领回去,实行教育。

以上就是我的建议,希望校长领导们能采纳,并一其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