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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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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托合同范文第1篇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4.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5.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6.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房屋出租委托合同【最新范本】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机构(乙方)__________备案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委托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______市______区(县)_________街道办事处(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房屋(是/否)已设定抵押(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屋租赁用途

租赁用途:______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不得多于____人。

第三条 出租权限及期限

(一)乙方出租权限为:代甲方出租房屋并办理与承租人之间的洽商、联络、签约事宜;代甲方办理与房屋租赁有关的备案、登记手续;代甲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代甲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税费;监督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出租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年_____个月。出租期限可延长 (日/月)

(三)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二。

(四)出租委托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房屋交回。

第四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

(二)租金收取方式:甲方在____________银行开设账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____________银行开设房屋租赁租金专用账户(该账户信息可通过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站和建设网查询),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通过该账户收取租金并按约定划入甲方账户。

(三)乙方将各期租金划入甲方账户的日期: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佣金及相关服务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标准、计算方式及关于装修、家具电器等有关费用约定见附件三。

第六条 押金

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垫付押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出租委托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或承租方承担的费用、租金及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七条 其他费用

出租委托期限内,甲方不承担与房屋有关的下列费用_____________:

(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或承租人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甲方应根据相关缴费凭据返还相应费用。

第八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出租委托期限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维修责任:甲方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或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具体事宜见附件三。

第九条 转委托

出租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事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他人。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

(二)出现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__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出租房屋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划付租金达________日以上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5、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6、放任承租方的上述行为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期内甲方或乙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________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________%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有第十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有第十条第四款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因乙方前述行为导致甲方被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份,______________执__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甲方)签章: 租赁机构(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人: 备案证明编号:

经纪人签字: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

房屋委托合同范文第2篇

委托人(下称甲方):

姓名/公司名称:

地址:

证件种类及号码:

电话:

传真:

受托人(下称乙方):

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出租其拥有之位于北京市区街号第座层单位房产(下称“该房产”),有关买卖契约或产权证明见附件,委托期限两年。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平米(需以产权证所载数为准)。甲方合法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且甲方愿将房产出租。

2.甲方出租房产的条件如下:

1)租约年期:

2)租金:

3)租金支付:

4)按金:

5)其他:

3.乙方应积极为甲方寻找适合租户并最大限度地满足甲方要求。

4.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介绍客户完成该房产租赁后,乙方可获得相当于该房产租约中所签订之全年租金总额的平均租金作为费。甲方授权乙方可在签署正式房产租约前收取订金,此订金可作为之后乙方应得之费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甲方在甲方与承租人签署该房产正式租赁合约(包括甲方应收之租房订金到位)之日起7日内缴付乙方。

5.当乙方向甲方介绍可能承租人时,甲方应积极配合,自行与承租方签约,并尽快办理签署租约所需的有关手续。

6.甲方亦可授权乙方作为人签署有关租约,有关事宜将在授权书中另行约定。

7.甲方除委托乙方代为出租该房产外,亦可自行寻求或委托他人寻求该房产的可能承租人。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最先寻求到该房产的承租人,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将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在委托期及委托期终止后六个月内,若甲方私下与乙方所介绍的承租方签订租约,甲方也须将按照本协议订明的费支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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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协议书在以下情形下即告失效:

1)委托期满且双方并无续约;

2)甲方与经乙方介绍的承租方签约且付清应付乙方之费;

3)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

10.甲、乙双方均须为本协议书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1.本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拟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拟补充条款。如有争议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2.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

房屋委托合同范文第3篇

委托人(下称甲方):

姓名/公司名称:

地址:

证件种类及号码:

电话:

传真:

受托人(下称乙方):

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出租其拥有之位于北京市区街号第座层单位房产(下称“该房产”),有关买卖契约或产权证明见附件,委托期限两年。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平米(需以产权证所载数为准)。甲方合法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且甲方愿将房产出租。

2.甲方出租房产的条件如下:

1)租约年期:

2)租金:

3)租金支付:

4)按金:

5)其他:

3.乙方应积极为甲方寻找适合租户并最大限度地满足甲方要求。

4.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介绍客户完成该房产租赁后,乙方可获得相当于该房产租约中所签订之全年租金总额的平均租金作为费。甲方授权乙方可在签署正式房产租约前收取订金,此订金可作为之后乙方应得之费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甲方在甲方与承租人签署该房产正式租赁合约(包括甲方应收之租房订金到位)之日起7日内缴付乙方。

5.当乙方向甲方介绍可能承租人时,甲方应积极配合,自行与承租方签约,并尽快办理签署租约所需的有关手续。

6.甲方亦可授权乙方作为人签署有关租约,有关事宜将在授权书中另行约定。

7.甲方除委托乙方代为出租该房产外,亦可自行寻求或委托他人寻求该房产的可能承租人。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最先寻求到该房产的承租人,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将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在委托期及委托期终止后六个月内,若甲方私下与乙方所介绍的承租方签订租约,甲方也须将按照本协议订明的费支付给乙方。

9.本协议书在以下情形下即告失效:

1)委托期满且双方并无续约;

2)甲方与经乙方介绍的承租方签约且付清应付乙方之费;

3)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

10.甲、乙双方均须为本协议书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1.本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拟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拟补充条款。如有争议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2.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

房屋委托合同范文第4篇

委托人(下称甲方)

姓名/公司名称:

地址:

证件种类及号码:

电话:

传真:

受托人(下称乙方)

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出租其拥有之位于北京市区街号第座层单位房产(下称“该房产”),有关买卖契约或产权证明见附件,委托期限两年。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平米(需以产权证所载数为准)甲方合法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且甲方愿将房产出租。

2、甲方出租房产的条件如下:

1)租约年期:

2)租金:

3)租金支付:

4)按金:

5)其他:

3、乙方应积极为甲方寻找适合租户并最大限度地满足甲方要求。

4、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介绍客户完成该房产租赁后,乙方可获得相当于该房产租约中所签订之全年租金总额的平均租金作为费。甲方授权乙方可在签署正式房产租约前收取订金,此订金可作为之后乙方应得之费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甲方在甲方与承租人签署该房产正式租赁合约(包括甲方应收之租房订金到位)之日起7日内缴付乙方。

5、当乙方向甲方介绍可能承租人时,甲方应积极配合,自行与承租方签约,并尽快办理签署租约所需的有关手续。

6、甲方亦可授权乙方作为人签署有关租约,有关事宜将在授权书中另行约定。

7、甲方除委托乙方代为出租该房产外,亦可自行寻求或委托他人寻求该房产的可能承租人。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最先寻求到该房产的承租人,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将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在委托期及委托期终止后六个月内,若甲方私下与乙方所介绍的承租方签订租约,甲方也须将按照本协议订明的费支付给乙方。

9、本协议书在以下情形下即告失效:

1)委托期满且双方并无续约;

2)甲方与经乙方介绍的承租方签约且付清应付乙方之费;

3)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

10、甲、乙双方均须为本协议书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1、本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拟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拟补充条款。如有争议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2、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

甲方: 乙方:

房屋委托合同范文第5篇

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图文]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常政发[1994]107号文颁发的《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房屋管理

(一)乙方根据市____文件规定将____新村住房共计____套___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二、房屋修缮

(一)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理。

三、托管费用

(一)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____共计人民币(大写)___元、Y____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

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款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帐户,帐号________,甲方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乙审查。

(二)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

遇有中、大、修以上项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实分摊。

(三)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

若因甲方维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其它

(一)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存档备查(合同终止,一并返回)

(二)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非甲方责任

(三)其它约定:

备注:

(一)本合同在签订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有效期

日至

日止。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合同适用优惠和补贴出售两类房屋。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B)适用于各类公房,与合同(A)不同的是:

1.房屋修缮第二款变为“乙方按市房产管理局核定的标准从房屋租金中提拨修缮及管理费用给甲方,托管房屋内自用部位正常零修(人为损坏除外),上甲方负责。”

2.合同(B)中增加了“租金征收及管理”部分。并规定标准执行。

(1)乙方公有房屋的租金,按常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2)租金由甲方负责征收,其中租金收入____返回乙方用于日常管,其余____留作甲方用于托管理房屋室内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与管。

合同(C)是针对各类私房(优惠和补贴出售房除外)而制定的。与合同(A)相比仅变动:

1.房屋修缮第二款变为“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按()种方式进行:

(1)乙方自行修理。

(2)乙方委托甲方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房屋管理部分增加一款“乙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合同编号:__________

房屋委托合同范文第6篇

土地评估委托合同范文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对以下土地项目进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评估项目名称

土地名称、位置: 。 土地宗数、面积: 。 (具体以甲方提供的产权资料为依据)

二、评估目的

受委托方委托为其了解估价对象规划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三、评估基准日

四、双方权责

1、甲方负责提供委托估价对象的合法资料,具体如下:

(1)、《土地评估委托书》;

(2)、《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政国土字第 号;

(3)、《 县城镇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4)、《 县国有储备土地挂牌红线图》;

2、在乙方对委托估价宗地进行实地踏勘时,甲方应负责领勘,并为估价人员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并负责与本估价项目相关的第三人协调,介绍各宗地的有关规划开发和使用情况;

3、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估价人员提供与本估价业务相关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任,如有不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4、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当甲方认定估价专业人员不按协议履行其职责,有权要求更换估价专业人员;

5、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所需评估资料完整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科学、公正、合理地对估价对象进行估价,在 个工作日内提交初步估价结果, 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估价报告 一 式 叁 份。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则乙方交付报告的日期顺延。

五、评估费用及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本项目评估咨询费用为

2、在本协议签定后,甲方预先支付乙方定金人民币元整。甲方在收到正式估价报告的同时,一次性支付乙方剩余费用。

六、协议的生效及有关事项处理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

2、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中,如有未定事宜,应友好协商解决。

3、因单方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甲方与乙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提交: 仲裁机关仲裁 人民法院诉讼。

七、公司账号

八、其他

本协议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评估委托合同范文2 委托方(甲方):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办公地点: 。

联系人及联系号码: 。

受托方托方(甲方):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办公地点: 。

房地产估价资质等级: 。 资质证书编号: 。 联系人及联系号码: 。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以下征收委托评估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评估项目的名称、对象

乙方受甲方委托,按照公正、客观、独立、科学的原则,对以下项目四至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

(一)项目的名称: 。

(二)项目的四至范围

东: 。 南: 。 西: 。 北: 。

(三)项目的户数及面积: 。

二、评估的目的:

为甲方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为甲方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三、评估的时点:

为 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即 年 月 日。

四、房地产估价师:

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一)姓名: ; 注册证书编号: 。

(二)姓名: ; 注册证书编号: 。

(三)姓名: ; 注册证书编号: 。

(四)姓名: ; 注册证书编号: 。

(五)姓名: ; 注册证书编号: 。

(六)姓名: ; 注册证书编号: 。

五、评估报告交付时间: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委托评估对象相关资料后 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六、评估费用及付款方式:

评估费用严格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字[2004]28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累进计费率有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详见下表。乙方向甲方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后30日内,评估费用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征收项目的调查摸底资料和其他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乙方,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甲方提供资料包括:

1.对已登记的房屋,应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簿的复印件,以及反映房屋用途、结构、建筑年代、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信息的材料。

2. 对未登记的房屋,应提供依法确定的调查认定处理结果,该结果反映房屋用途、结构、建筑年代、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信息的材料。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现场工作时所必要工作场所。

(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现场工作,协助乙方开展房屋征收评估时的实地查勘以及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的现场说明解释等工作。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甲方应邀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四)甲方负责将分户初步评估的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五)甲方对乙方评估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有不当行为的,有权向乙方进行投诉并要求及时处理。同时甲方有权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乙方评估工作人员进行回避。

(六)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评估工作。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在评估工作上,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工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对提供给甲方的评估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乙方安排约定的房地产估价师按时开展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人员。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评估业务的。

(四)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乙方应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并对存在错误的进行修正。

(五)乙方应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提供委托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双方办理报告交接手续。

(六)在评估过程中,甲方对约定的合同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和评估目的提出重大修改的,需要乙方调整工作内容,乙方有权要求另外协商评估收费和提交评估报告时间。

(七)乙方对甲方提交的有关资料负有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的责任,对甲方提出资料和评估报告中所涉及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九、其他约定

(一)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各条款。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整体评估报告或分户评估报告的,按评估收费的每日千分之 承担违约金。但因甲方未及时提供资料导致延迟的,乙方完成上述事项的期限相应延迟。甲方在收到乙方整体和分户评估报告后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自应当支付之日起,按评估收费总额每日千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乙方的原因,致使评估工作不能按时预期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委托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因甲方的原因未按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评估所需资料,或者不配合乙方开展评估工作,经乙方书面催办仍不能履行相关义务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委托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以上约定的违约金如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合同权益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等费用。

(五)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由乙方按时报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评估委托合同范文3 委托估价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理估价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办理 需要,现将坐落于 ,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证号 ,地号 的土地委托乙方进行评估,双方将有关事项协商如下: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估价需要,保证对上述地产以客观、公正的估价。

3、乙方向甲方提供评估报告书时按评估业务的标准及时、足额向甲方收取评估费。

4、乙方交付评估报告书的日期为 年 月 日,评估报告书一式 贰 份。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房屋委托合同范文第7篇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新体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水平,为城市居民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公共设备、公用设施、附属场地等。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所进行的养护、维修管理和为业主、房屋使用人提供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达到一定规模且公共设备、公用设施等配套比较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城市住宅区,由所在地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施物业管理。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具体规模、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措施;

    (二)管理全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三)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市、县(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各级规划、市政、绿化、环卫、公安、邮电、供电、供水、物价、工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居民服务业)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业主会议与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住宅区入住率或者房屋出售率达到60%以上时,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使用人代表召开首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后的业主会议由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八条  业主会议,可以由住宅区每幢房屋推举若干名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

    业主会议决定事项,以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业主会议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审议、修改、通过住宅区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审定住宅区内有关业主和使用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五)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条  首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登记确认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可以依据住宅区规模,在9至15名的范围内确定。必要时,经业主会议决定可以适当增减,但最低不得少于5名。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主任、副主任、委员,一般为兼职。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推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员担任。

    业主委员会开会时,可以邀请住宅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议的执行机构,向业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批准的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会议;

    (二)按照规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三)主持制定住宅区业主公约,并提交业主会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管理计划及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住宅区业主、使用人的意见、要求,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二)接受住宅区内全体业主和使用人、业主会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本住宅区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

    (四)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服务措施。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决议事项以过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在住宅区内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以物业管理、为居民服务为主的经济实体。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未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结合住宅区实际,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二)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物业管理收费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三)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工作;

    (五)按照企业经营范围开展多种经营;

    (六)敦请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依法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二)接受业主委员会、住宅区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活动,丰富住宅区居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章  物业管理委托

    第二十条  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应当确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住宅区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住宅区房屋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购房者在房屋销(预)售合同中订立有关售后物业管理条款,并向购房者提供入住管理公约和住户手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入住管理公约和住户手册,是房屋销(预)售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住宅区入住率或者销售率达到60%以上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向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召集首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续聘或者重新委托物业管理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工程建设技术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该资料复印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妥善保管,由物业管理企业使用。

    第二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及地址;

    (二)管理服务项目和内容;

    (三)管理服务标准;

    (四)管理服务权限;

    (五)管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办法;

    (六)合同期限;

    (七)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报住宅区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满,或者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未达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标准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委托合同,但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时,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接到终止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有关房屋、工程建设技术资料、帐册及其他物品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  住宅区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住宅区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住宅区综合验收,住宅区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竣工综合验收,并就住宅区物业管理相关内容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向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技术资料:

    (一)住宅区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三)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四)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五)住宅区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业主和使用人使用房屋和住宅区公用配套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装饰装修不得危及房屋安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私搭乱建,处理建筑垃圾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改变房屋用途和外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四)房屋内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等公共部位,不得占用、乱堆杂物;

    (五)爱护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休闲设施等;

    (六)车辆按照规定有序停放;

    (七)垃圾实行袋装化,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

    (八)住宅区内不得乱贴、乱画、乱挂。

    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房屋室内部分,由业主和使用人自行维修;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公用天线、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部位、设施、设备,由住宅区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定期养护维修。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加强对住宅区内道路、路灯、喷泉池、园林绿化、娱乐场所、消火栓、停车场、自行车(摩托车)库、公厕、卫生保洁设备设施等公用配套设施的养护维修。

    属于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住宅区内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有关专业部门委托,对住宅区内的水、电、煤气等管线、设施进行维修养护。

    第三十一条  住宅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增强自主意识,严格遵守住宅区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参与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延长住宅区的使用寿命,使住宅区成为文明、高尚的居所。

    第六章  物业管理收费及管理用房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对物业管理收费,应当区别服务性质,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主要用途为:

    (一)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照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绿化管理费;

    (三)清洁卫生费;

    (四)保安费;

    (五)办公费;

    (六)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七)法定税费。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开支方向应当定期定点公布,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期足额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专业部门收取水、电、气费,并可以代其定期维修养护水、电、煤气等管线、设施,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代收代办服务费,使用物业管理专用发票。

    业主需求的特约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房屋公用部位、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费,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专项维修费,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由业主自治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住宅区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八条  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在住宅区整体移交时,一并移交给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属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依法发给房屋共有权证,不得转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资质审查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对住宅区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管理、维修、养护不善或者不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义务的,业主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所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和使用人不遵守住宅区业主公约和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赔偿;违反有关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委托合同范文第8篇

多年来,如何开展交易模式的变革,很多市场参与主体进行了探讨和尝试。前些年曾经出现过类似大卖场的集中式房屋交易有形市场,也出现过完全以网站为平台的中介交易模式,但从实践效果看,这些交易模式或者销声匿迹,或者经营惨淡,都未产生成功范例,市场上仍然以传统的门店经营、手工合同方式为主。**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自成立以来,在市场交易和管理模式方面不断探索,早年曾建立过房地产市场信息展示系统、房地产信息网站,也曾组织过会员制的网上房地产平台以及房地产交易服务体系,多年的探索使人们认识到只有打造集“信息流、权利流、资金流”于一体,有形无形市场相结合的网上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才能有效解决市场上业已存在的诸多问题,做好市场的管理员和裁判员。因此存量房合同网上备案是实现交易和管理模式变革的有效途径。

20**年,根据市政府和市房地局的文件精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实施了新建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并受到政府、市场参与相关各方以及社会各界普遍欢迎,一手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成功实践为二手房交易模式变革提供了基础和方向。

一、存量房合同网上备案工作目标

存量房合同网上备案的开展,改变了以往二手房交易市场传统的运作模式,行业管理也从结果控制为主逐步转向结果控制和过程控制并重。存量房合同备案工作的实施,要达到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目标:

(一)有助于厘清市场参与主体资质,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根据《**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规定,凡在本市从事二手房经纪业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首先进行资格认证。通过资质审核的经纪公司和经纪人经培训和考核后才能取得上网资格,在网上签订委托合同和交易合同,开展经纪业务。这一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无证无照经纪机构扰乱二手房交易市场秩序,同时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行业信息化应用水平。

(二)有助于汇集房源供应信息,提高交易效率。

当时二手房源供应信息比较分散,80%以上的房源信息分散在全市约**余家经纪门店中。二手房合同网上备案实施后,原来分散的房源信息将汇集到统一的网上平台,形成覆盖一手房和二手房、房屋出售和出租的房地产供应网上信息平台,实现买房卖房“走百家不如看一家”,二手房交易信息的传播成本显著降低,传播效果明显提高,交易效率得到提升。同时房屋的物理状况和权属状况采用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易价格等信息采用经纪委托合同的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得到保证。

(三)有助于实施交易监管控制,规范经纪行为。

存量房合同在网上备案,为经纪行为的规范和交易过程的控制提供了便利,交易中心主要通过三个环节进行监管:首先在经纪委托环节,备案系统自动查询权属登记信息,对于存在查封或受到其他交易限制的房屋,备案系统禁止经纪机构与当事人签订经纪委托合同;其次在房屋交易环节,交易中心建立电话回访制度,针对网上签订的委托合同和交易合同进行真实性校核,避免虚假交易信息的产生;第三在签约环节,备案系统为每套合同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设立了合同密码,防止他人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签约后至当事人约定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前,备案系统禁止同一套房屋再次签订其他交易合同,防止“一房二卖”的情况发生。

(四)有助于开展交易资金监管,提供安全保证。

交易资金安全风险防范,历来是二手房交易环节备受关注的重要方面。合同网上备案开展后,便于交易中心充分运用房地产登记机构的业务优势,与相关金融部门合作,通过监控产证过户和资金划转的同步进行,开展交易资金监管服务,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资金安全保障,从而大幅降低二手房交易风险。

(五)有助于建立诚信体系,为社会监督提供手段。

网上备案开展后,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以认证的身份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网上操作平台对相关主体信息予以公示,从而为建立经纪机构、经纪人监督机制和诚信体系奠定了基础。房源的上网和交易信息的公开减少了交易过程的暗箱操作,为开展社会监督创造条件,有助于引导经纪机构和经纪人注重品牌和信誉,诚实经营,阳光操作。

(六)有助于进行数据汇总,为行业调控提供决策辅助功能。

存量房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以往缺乏准确及时的数据来源,只能通过房地产登记数据来进行替代,由于登记采用自愿原则,且时间上相对滞后,导致交易统计数据长期以来在准确性和时效性上存在问题。对于分析判断市场的重要指标之一的二手房市场当前有效供应总量及其结构的统计分析数据,更是无从获取。存量房合同备案以后,即时数据来源得到保证,统计分析将更为精准,为出台行业调控政策更具系统性、针对性、前瞻性和科学性提供了依据。

二、业务流程设计

(一)主体认证。

凡具备**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经营执照并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过备案的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经纪人,在开展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前,须由网上备案主管部门进行主体认证,符合认证标准的,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上网操作资格,发给上网密钥,同一经纪人只能取得一把密钥。

(二)经纪合同网上备案。

已经取得网上备案操作资格的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经纪人在接受存量房交易委托业务时,应凭业主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及时在网上查询和签订经纪合同进行备案。经纪合同采用示范合同文本,在打印后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如发生委托事项的变更或撤销,经纪公司应及时上网办理。同一套房屋允许委托不同的经纪公司开展经纪业务。

(三)房源信息挂牌。

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委托合同后,相关房源信息将在房地产交易服务网挂牌公示,挂牌期限为委托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同一房源委托多家经纪公司的,网上只挂经纪委托合同最先备案的公司信息,超过委托期限后,再行轮转到下一家备案公司。挂牌房源地址应采用专门的“坐落”,一般应是对真实坐落的简化,以保护业主隐私和挂牌经纪公司合法利益。

(四)交易合同网上备案。

经纪公司在委托合同备案后,可据此开展经纪业务。一旦找到买主,双方谈妥合同条款,应及时上网签订交易合同并打印,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交易合同确认时双方应各自设定合同密码加以保护;一套房屋签订交易合同后,相关的挂牌信息自动撤除;同时对该合同给予一定时间的“保护期”,在“保护期”内该套房屋不得签订第二个交易合同,防止一房二卖,交易双方应在“保护期”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超过“保护期”后,同一房屋允许签订多个合同,并采用先来先登记的“跑步登记”原则确认房地产权属。

业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进行变更或撤销,变更可在校验双方密码无误后直接在网上进行,并重新确认签字盖章;如需撤销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及其他资料至区县交易中心窗口办理。

(五)无中介房源网上挂牌及交易合同网上备案。

对于不通过经纪公司寻求交易的客户,区县交易中心应开设服务窗口提供网上挂牌和交易双方合同签约服务,对于曾经委托经纪公司上网挂牌的客户,之后又自行在区县交易中心办理上网挂牌手续的,以自行挂牌优先对外。

(六)业务监管与后台服务。

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监管重点应注意两方面,一是合同信息以及房源委托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房源信息前,应设立核实环节,确保上网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二是委托合同网上备案的及时性,应通过备案数据统计分析和摸底核查,发现不规范的操作主体和操作行为,防止网上备案成为签约的“快速通道”,应考虑采用技术手段适当控制委托合同签订与交易合同签订的时间周期。

对于网上备案开展以后,市场参与主体以及社会大众提出的涉及政策、业务、技术、投诉等各类问题,应设立热线咨询电话提供专业服务。

三、实施要点

(一)政策制定。

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是在新的市场背景下的交易管理模式变革,国内外尚无先例。制定并出台相关法规、文件和实施细则,为全面推行合同网上备案工作提供政策依据,是此项变革成功实施的保证。

(二)系统搭建。

建设网上备案系统,提供签约备案、业务监管、统计分析和网上公示的操作平台,是备案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网上备案系统应能提供面向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合同备案的签约平台,面向交易中心管理人员的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众的公示平台。系统应在满足上述业务功能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用户数多、数据量大以及公网传输速率受限制等情况,提高系统性能,确保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三)人员培训。

人员培训是网上合同备案工作的重要环节。所有交易中心管理人员,经纪机构管理人员和经纪人都必须登录备案系统上网开展业务,因此必须通过培训考核使各类上网人员理解存量房合同为何要进行网上备案和如何进行网上备案,掌握操作要领和细节。考虑到经纪公司和经纪人量大面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短期内要完成培训和考核任务,对师资力量、教学场地、培训设备、考试阅卷等方面带来很高要求,应考虑与专业教学部门合作完成培训考核工作,同时应研究采用特殊教学和考试方法,比如:编写带有大量操作界面介绍的教材,制作教学光盘模拟演示操作过程,采用自学、教学、操作实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编制专用考试系统通过互联网上网考试,电脑自动阅卷等。

(四)实施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