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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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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范文第1篇

营改增范文第2篇

增值税是中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营改增是中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一步。北京市作为第二个营改增试点城市,其营改增试点的重要性不亚于上海市营改增试点,其独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测试征收管理变化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增值税征收)以及地方税务局(负责营业税征收)的影响。鉴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未分别设立,上海市营改增试点无法检测出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纳税人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征收管理所产生的影响。

二是扩大增值税试点的影响。北京市以服务业为主导产业,聚集了许多大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的总部。此次北京市营改增试点的开展不仅会对北京市的试点纳税人及其接受服务者产生税务、财务及运营等多方面的影响,也会对向北京市试点纳税人提供服务的提供者产生影响。

非常“6+1”

包括北京市在内的新的营改增试点地区涉及的试点行业范围与上海市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保持一致,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据了解,北京市政府曾考虑扩大北京市营改增试点行业的范围,但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后,建筑安装、金融服务、文化体育以及其他服务业等曾被积极考虑的行业,基于诸多原因,均被排除在此次改革试点的范围之外。北京市是首都,更是中国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采取与上海市营改增试点一致的试点行业,可使营改增试点易于操作,更易于使营改增试点工作取得圆满的成果。

“入围”的新增值税纳税人将被分为以下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从事营改增试点行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含)500万的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指从事营改增试点行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的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自主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沿袭与变更

除入围行业与上海市营改增试点保持一致外,71号文明确引用了上海市营改增试点适用的文件,并规定上海市营改增试点文件中部分有关规定经修改后将分别于各营改增试点地区在实施营改增试点时生效。

新营改增试点地区将继续适用上海市营改增试点关于劳务的提供地、计算方式、代扣代缴处理、免征税款、零税率、过渡性安排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同时,71号文对上海市营改增试点的文件也做了个别改动。

此外,上海市税务机关对营改增试点相关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出台了一系列地方解释和指引。例如,汽车租赁服务配备司机被视为交通运输业,按11%而非17%征收增值税。对于这些解释和指引是否也将或怎样适用于新营改增试点地区,尚未有明确规定。如以上解释和指引不能同时适用于不同的营改增试点地区,则很有可能相同的业务在不同营改增试点地区将有不同的税务处理。同时,不同的试点地区有可能也会在营改增试点中引入一些处理方法,去延伸其本地的一些营业税优惠政策(如在上海市增值税试点中,上海市洋山港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重点政策解读

北京市营改增试点包括技术转让服务以及商标、著作权转让。根据营改增试点文件的具体规定,技术转让包括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商标、著作权转让则包括转让商标、著作权和商誉。在商业运作中一些企业为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代扣代缴高额的营业税,而这部分代扣代缴营业税将构成企业的经营成本。营改增试点政策将改善这种状况,对外支付的上述费用将改为代扣代缴增值税,如符合相应的条件,该部分增值税可作为代扣代缴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上述增值税代扣代缴规定亦适用于北京市的服务接受方向境外支付的试点应税服务范围内的服务费。

许多国有企业及跨国公司的总部设立在北京市,北京市营改增试点也会对其总部层面的业务处理和安排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一个在北京市设立总部的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试点范围内的服务(如信息服务以及其他共享业务),其所提供的服务则需缴纳增值税。相关的增值税额(需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将可能被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下属公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这种业务安排将有助于减少公司内部交易的成本。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费或服务费运用同样流程可以节约相关成本。

试点政策对服务贸易出口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将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提高服务出口竞争力。

税负影响预测

对于试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大多数会降低税负(少部分维持不变)。

对于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其自身的运作情况,如成本和资产结构的组合,产品及服务外包的比例,或市场上的定位,税负将会增加或下降。但总体来看,大多数纳税人还是受益的。

随着增值税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减税的效果将更加明显。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是间接税(即可转嫁的税收),从财务影响角度来看,纳税人更应关注增值税的实际成本和现金流成本,而不应仅局限于税负率的变化。

营改增范文第3篇

2012年1月,上海率先启动的这项改革,明显的成效可以做初步总结:绝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降低,专业化细分和结构优化、升级换代的潜力得到释放,第三产业和相关联的制造业企业负担减轻。

但在这一轮改革中,有一些企业出现了税负增加的问题。据统计,至今年2月,上海市税负不降反升的企业占比9.2%。

财政部表示,税制改革会带来利益关系的改变和调整,一部分税负增加的企业的“阵痛”是必然过程。这部分“阵痛者”应如何面对“营改增”?

首先,应认识“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不是普惠性质,在一定阶段出现少数企业税负上升的情况难以避免,需做进一步的分析。

比如上海交通运输企业曾一度强烈反映税负上升,经调研后可基本认清主要是其固定资产更新周期因素所致。

理论上,如果交通运输车队的主要固定资产――机动车辆的平均更新周期为4年,营改增初期企业自身同比的税负一般都不降反增。随着车辆更新,投资增加,企业越来越能感受到增值税“进项抵扣”带来的减税好处与实惠。当4年的周期走完,全部减税的量值将会完整表现出来。

其次,应认识“营改增”最主要的着眼点是以优化税制结构来消除重复课税、建立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鼓励企业升级换代、提升核心竞争力,进而优化经济结构、提升服务、提振消费、扩大内需。同时,还能“倒逼”财税体制的配套改革。

所以,地方政府和企业都应树立大局观,积极主动适应这一改革。

企业要调动专业化细分的潜力,力求在机制创新、升级换代中做大做强;地方政府要理解这一改革在培养财源、增强发展后劲方面的长效意义,为短时期遇到税负上升问题的企业提供过渡措施――如上海按季度计算增加的赋税额度,当时退还一半,年底再做一次核算给予全年补助。

第三,少数企业由于专业化细分能力不足而一时享受不到“营改增”的减轻税负好处,企业要对这一改革的大势有全面、清醒的认识,努力变压力为动力,积极调整自己的经营发展模式和企业战略规划,消除“大而全”、“小而全”因素的拖累,变被动为主动,在竞争中走出自己的新天地,在升级换代中实现“凤凰涅”。

总之,“阵痛者”的痛苦毕竟是一阵子的阶段性问题,而非注定永远要痛苦下去,市场参与者需要以坚定的决心、创新的勇气加入“营改增”的改革洪流。

营改增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经营;企业税金;金融业;营业税;增值税

一、前言

我国的金融业体系中主要是由银行业,保险业以及证券业为主体构成的,金融的组成与业务模式复杂,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经营结构不同也增加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向税务改革的难度。通过税务改革,国家对税务的宏观调控,合理的降低金融行业的赋税额度。对经济产生有力地促进作用,是当下营改增改革的要点。

二、金融业营业税缴纳现状

我国金融业在营业税改革之前赋税较重,金融行业在生产中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此项税额金融业还需被征收至少10%以上的附加税。金融企业在进行企业收益核算时还需要缴纳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金融业的综合赋税率在40%左右,相比机械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的赋税更重。高额的税金,已经成为我国金融行业进入良性发展循环的重大障碍。

我国通过促使企业缴纳增值税,能够改变原先缴纳营业税的税金模式对企业再生产过程产生的不良影响。增值税减少了金融业的重复交税,将商品流转过程价值增加的额度作为纳税依据,是科学合理的税务统计方法。企业缴纳增值税是产品新增价值部分的税额,能够按照企业的承受能力与产品情况合理纳税,有利于企业资金正常流转,促进国内经济的稳定发展。

中国自加入WTO以来,不断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在企业纳税政策制定方面,原有的税金体制已经于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不相适应。我国金融业缴纳的营业税金过重,严重阻碍行业发展,金融行业在转让中使用差额计税方法,传统的税金体制也不利于金融业的进步。

金融业涵盖多种业务,作为第三产业中服务业的领头者,对金融业存款、贷款及投资等业务产生的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往往对企业缴纳过的税金重复收取。金融业内部信息流通快,行业税务透明程度高,拥有良好的自控能力,具备采用增值税税务改革的基本环境。为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对金融业进行税务改革是必要的。

三、金融业实行税务改革遇到的阻碍

1.金融业税收计算原理分歧

金融业在进行增值税改革过程中,存在反对意见。对增值税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增值税最终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增值税收取的税金是商品的增加价值,金融行业大多数产品不在这一范围内,很多业务是对资金的调整,没有存在直接消费的情况。目前的增值税改革反而比金融业按传统营业税缴纳税金多出1.5%,不仅没有减轻金融业税务压力,反而增加了行业生产负担。对增值税持同意意见的学者认为增值税的改革,能够减少行业所产生的负担,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整体利润。

2.行业特性不利于税务改革

金融业业务种类多,难以通过统一的增值税纳税体系管理。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员,在收取增值税时需要通过不同的计算方法,目前单一的增值税统计模式难以满足这一要求。金融行业注重创新,新产品与服务形式的产生,使得固定的税收政策无法跟上行业更迭速度,导致税务空白出现,无法进行合理的税款收取。

3.税务改革税权分割不明确

我国金融业承担着保持国家经济中高速增长的任务,金融业的纳税金额也是国家财政收入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当下的各大银行及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属于中央的预算,直接进入国家财政系统。增值税改革影响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国家财政收取增值税的四分之三,地方财政收取增值税的四分之一。增值税改革触及国家与地方机关的权力分配问题,对税务政策的制定带来不小的问题。

四、金融业进行增值税改革可借鉴的方法

先进税收体制下的国家在收取增值税采用分类计税的模式,这种方法为我国增值税改革提供不少借鉴之处。金融业涵盖业务量大,难以核定实际价值的部分可以采取免税政策。对部分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模式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金融行业存在一定的隐性业务,对其进行税务征收应该制定合理的免税计算方法,通过大量的实际调查,建立合理的增值税纳税计算模式,抵扣隐性业务相应的增值税,以减轻企业的纳税压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五、结论

国家在金融业大力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务改革,既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国家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有力举措。营改增过程中,政府还应结合国际税务改革中的经验,加大税务改革力度,推动我国的税收体制朝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梁雁.“营改增”对银行业流转税负的影响研究――基于沪深股市银行年报的测算[J].西部金融,2015,03(23):11-15.

[2]魏志华,夏永哲.金融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及政策选择――基于两种征税模式的对比研究[J].经济学动态,2015,08(19):71-83.

营改增范文第5篇

关键词:餐饮业;营改增;税负;经营管理

营业税曾与增值税并行,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前者以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后者以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两税并行,影响了增值税的抵扣,使得增值税的税收中性优点难以得到充分发挥。2016年3月,全面营改增方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得到通过,意味着营业税将全面改征增值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全面推行营改增后,餐饮业作为生活服务业中的一部分,也被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营改增有助于企业减轻税负,但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次营改增,对餐饮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笔者将从税负、会计利润、经营管理等方面探讨营改增对餐饮业造成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餐饮业税负及会计利润的影响

1.对流转税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以后,依照增值税纳税人规定划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属于发生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小于500万元则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以前,餐饮业适用营业税税率5%,营改增以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同时,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实际税率等于名义税率5%,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实际税率略低于名义税率3%。因此,营改增以后,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率降低,流转税税负降低。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以后,税率从原来的5%上升到6%,提高了一个百分点,但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接受应税行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率的提高并不一定导致税负的上升。考虑到餐饮业的经营特征,其购进货物及接受的应税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购进低值易耗品(如:碗、杯、碟等)、固定资产(如:桌、椅、空调等)等货物,适用税率17%;二是购进农产品、植物油、食用盐、煤气、自来水等货物,适用税率13%;三是购进运输服务、不动产租赁(店租)等,适用税率11%;四是购进广告业务宣传服务等,适用税率6%。由于进项税额涉及税率较多,为方便计算,假定进项税额适用税率均为6%,营业额S,成本费用C,成本费用中可抵扣部分所占比例为X,从税负平衡角度进行分析,为使“营改增”前后税负相等,应满足以下条件:

增值税税额=S/(1+6%)6%-CX/(1+6%)6%

营业税税额=S5%

税负平衡点满足: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

计算可得,CX/S=11.67%,也就是说,当成本费用中可抵扣部分占营业额比例大于11.67%时,营改增会带来税负的降低,反之,营改增后税负将会提高。考虑到前述购进货物等适用税率较多,为简化计算,只采用了最低的税率6%,若结合其他税率一起考虑,比例将会更低,营改增后税负降低的可能性更大。

2.对总税负及会计利润的影响

根据营业与增值税的特征,营业税税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增值税不影响损益,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假定营改增前后营业额及成本费用不变,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成本费用中可抵扣的部分需要进行价税剥离,也会对所得税及会计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为简化计算,现假定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合计10%,对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的总税负及会计利润进行如下测算。

如表1所示,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后,虽然企业所得税税税负将上升,但从整体来看,总税负有一定幅度下降,同时会计利润也有一定幅度增加,所以,营改增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总体上是有利的。

对一般纳税人而言,成本费用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应该进行价税剥离,另一部分是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不需要进行价税剥离。从表2中可看出,营改增前后总税负及会计利润的上升和下降取决于可抵扣成本费用所占比例,当CX/S大于11.77%时,营改增后总税负下降,会计利润上升,对一般纳税人有利;相反,当CX/S小于11.77%时,营改增后总税负上升,会计利润下降,对一般纳税人不利。因此,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应尽可能增大可抵扣成本费用所占比例,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为企业获取更多利润。

二、营改增对餐饮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是成本收入核算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成本方面的核算与以往几乎没有差异,但对收入进行核算时,需要将增值税款从销售额中分离出来,计入应交税费;对一般纳税人而言,不仅对收入需要价税分别核算,对购进货物中可抵扣进项税额部分也应当注意不能计入成本中;二是会计科目调整方面,“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并细化了“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三是增值税对于兼营不同税率的行为如果不能分别核算将会从高适用税率,要求餐饮企业如果兼营不同业务,需要分清业务性质及其适用税率,并准确分别核算;四是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流程相比营业税较为复杂,需经过发票认证、抄税、报税、申报、清卡等流程,而增值税发票又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对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和管理上又有严格规定。这些影响对餐饮业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餐饮业企业应该加强会计核算,重视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及继续教育,严格按要求开具发票,并及时对可抵扣发票进行认证。

三、营改增对餐饮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根据前文营改增对税负及会计利润影响的分析,当成本费用中可抵扣部分占营业额比例大于一定值时,企业总税负将降低,会计利润有所提高,这会促使企业尽可能提高进项税额所占比例。一方面,这有助于刺激企业投资需求,增加对固定资产的投资,促进设备更新换代,推动餐饮业发展;另一方面,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在选择购货渠道时,会更倾向于与一般纳税人合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营改增以前,由于对营业额全额征税,无法抵扣,企业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往往选择“小而全”“大而全”的经营模式,营改增以后,购进货物或服务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将促使企业将不擅长的业务分离出去,促进企业专业化经营。

参考文献:

[1]柯豫.对餐饮业营改增的思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3):124.

营改增范文第6篇

[关键词]企业;营改增;纳税人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8.008

[中图分类号]F812.42;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8-00-02

0 引 言

税制改革后,市场经济环境下一直处于增值税、营业税并存状态,其直接导致税收征管中具有较高的成本,且有重复征税问题存在。在此背景下,国家便提出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措施,其自2012年起逐渐在国内较多省市进行试点。有相关统计发现,在2012年“营改增”试点的12个地区中,减税达到426.3亿元,有效消除传统税制存在的弊端。但需注意由于不同企业发展状况不同,其受到的“营改增”影响程度也极为不同,要求采取相应的改善策略。因此,本文探讨了企业受“营改增”的影响,并提出应对策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营改增”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1.1 “营改增”试点企业

对于“营改增”试点企业,“营改增”实施后,其带来的影响首先表现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层面。在未实施“营改增”时,该类企业强调在税基上以营业收入为主,实际缴纳营业税中根据营业税的税率。而实施“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分别以增值额6%、11%进行纳税。需注意的是,这种纳税方式很容易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调整而受到影响。其次,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未实施“营改增”的情况下,营业税缴纳中以营业额3%~20%为标准,但“营改增”实施后,税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税基减少,其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减税力度极为明显。

1.2 原增值税纳税人

对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受“营改增”的一般影响也表现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方面。其中在一般纳税人方面,“营改增”实施前,采用的仍为传统计税方式,假若其合作企业为“营改增”试点企业,可能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减轻税收负担。而“营改增”实施后,企业便需考虑选择试点企业。如合作对象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交易中不会有较大的现金流压力,但合作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要求有大量流动资金作为保障。另外,在小规模纳税人方面,未实施“营改增”时,以销售额的3%作为纳税额标准。而税改后,尽管税率、税基等不会发生改变,但可能面临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尤其在该类企业与试点企业处于竞争状态的情况下,更易影响企业竞争力。

2 企业财务数据在“营改增”下的变化分析

“营改增”实施前,企业中的营业税税基主要以营业收入为主,而在“营改增”实施后,增值税本身作为价外税,无需纳入到税基中。此时就假定在劳务价格、产品销售价格等不变的情况下,用P表示“营改增”实施前的营业收入,利用i表示增值税税率,这样“营改增”实施后,营业收入将减至P/(1+i)。此时若忽视其他因素,为使收入得以维持,此时的劳务价格或产品销售价格也会进行提升,达到P×(1+i)。这种价格的调整,不仅需对“营改增”影响进行分析,还应对战略布局、营销策略等综合考虑。当前大多企业经营中,涉及较多合同签订问题。“营改增”实施后,合同中的标价、物品价格保持相近,需注意的是合同总价中,有税务价格被囊括其中,这样便造成企业收入下降。再如:企业材料购置,在“营改增”实施前,部分个体供应商为企业开具的发票都不合理。而实施“营改增”后,对发票的开具要求较为严格,此时企业在抵扣中很难利用发票实现,这样部分进项税额无法被抵扣的情况下,容易造成需缴纳的增值税额增多,影响企业整体利润。

3 企业税收负担在“营改增下”的变化分析

3.1 税收负担受固定资产购置影响

从会计准则内容中可发现,在当期损益中不考虑计入固定资产的购置,而强调以相应的原则对该部分成本采取计提折旧措施,在成本费用中计入折旧。从当前增值税消费模式看,要求在购置固定资产中,对其进项税额采取一次性抵扣方式。假若企业在一段时间内购置较多固定资产,此时很可能出现进项税额超出销项税额的情况,当期无需缴纳增值税。由此便能发现,税收负担在不同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下受到的影响极为明显。尤其以有形动产租赁业、交通运输业表现更为突出,若更新固定资产需要的时间越长,对总成本的影响便越为明显,此时需充分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企业税收负担受到的影响不容忽视。

3.2 税收受成本结构影响

“营改增”实施前,企业缴纳营业税中,税基主要以销售收入为主,而实施“营改增”后,销项税额的计算需以销售收入为依据,将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便能得到应纳税额。由此可见,“营改增”实施,成本中可扣比例对税率的影响极为明显。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其本身以制造业、服务业及服务制造混合企业为主。在服务制造混合或制造企业中,有较多可进行抵扣的成本,所以“营改增”实施后有利于这些企业成本负担的降低。除此之外,由于营业税金及附加中,计入教育费、城建税等,其也使所得税发生明显改变。以其中服务业为例,增值税率为6%,相比营业税税率有所增长,但由于可利用进项税额对成本费用进行抵扣,所以税收负担有减少。因此,在这些税项变化下,企业税收负担也可能有所改变。

4 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相关建议

针对当前“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影响问题,要求企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首先,企业在风险防范能力上需不断加强。“营改增”实施后,增值税可能由国家、地方共同承担,考虑到地方财政收入问题,国家对于地方增值税分成比例可能提高,这样地方企业中,如房产税、资源税都可能作为主体税,这边要求相关企业提高自身的预见性,为“营改增”的实施做好准备。

其次,企业需在应对“营改增”的计划上不断完善,比如:对于当前试点企业在“营改增”下的策略,应成为企业应对“营改增”的主要经验,或在其他固定资产购置、事前纳税筹划等方面进行强化。同时,企业在“营改增”计划方面,要求对增值税发票等问题充分考虑。无论大规模企业或中小企业,都需强化对营改增的认识,避免“营改增”实施后面临一系列问题,如进项税额抵扣等,以此减轻“营改增”为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最后,对于试点企业,为减轻“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应注意对财务报表结构的改变给予足够重视,适时对财务分析方法进行调整。由于“营改增”后,企业账务处理、计税方式等都发生一定变化,这样财务报表整体结构也将受到影响。如在营业收入方面,由以往含税转变为增值税扣除,再如营业成本,需采取价税分离方式。因此,企业在分析财务报表中,应对净利润指标变化作出分析,单独列出“营改增”带来的影响,或采取纵向或横向比较财务指标中,剔除“营改增”因素,可使分析结果更为准确。除此之外,企业中的财务会计人员,需在综合素质上不断提高,在具备基础专业知识能力的同时,能够充分理解“营改增”的内涵,企业可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培训、奖惩机制,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将“营改增”实施后企业的利润获取与人员绩效相挂钩,以此调动人员提升自身素质与工作的积极性。这样,企业在实际应对“营改增”中,财务会计人员能够为企业各项决策提供相关的建议,对促进企业发展可起到重要的作用。

5 结 语

“营改增”实施下的影响问题是当前企业发展需考虑的主要内容。企业实际应对“营改增”时,应正确认识“营改增”的基本内涵,立足于企业在“营改增”实施下所受到的影响,如一般影响、企业财务数据变化、企业税收负担变化等,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风险防范能力的加强、“营改增”计划的完善及财务分析方法的调整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有效应对“营改增”实施下的影响,利用“营改增”为企业发展带来的优势,推动企业自身的长足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崔军.“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经济问题,2014(8).

[2]蒋明琳,舒辉,林晓伟.“营改增”对交运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J].中国流通经济,2015(3).

[3]袁从帅,刘晔,王治华,刘睿智.“营改增”对企业投资、研发及劳动雇佣的影响――基于中国上市公司双重差分模型的分析[J].中国经济问题,2015(4).

[4]黄汉勇.论“营改增”对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D].昆明:云南财经大学,2015.

营改增范文第7篇

4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国务院总理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改革试点方案,确保试点平稳有序推进。

本次从范围和行业两个方面扩大试点,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此外,试点范围的扩大或可打破此前“营改增”试点中遇到的一些局限。

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主任、首席经济学家祝宝良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中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稳增长和调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他认为,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有利于企业减轻负担,也可以让国家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营改增”机制。

2013年“营改增”

将减负1200亿

中国的“营改增”试点诞生于2012年1月,上海成为第一个试点城市。6个月后,时任国务院总理要求,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和深圳10个省市。经过半年左右的试验,各试点地区的绝大多数企业都尝到了“营改增”的甜头。

以经济强省江苏为例,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5个月以来,江苏减税50.2亿元,试点纳税人的减税面达96.3%。其中,试点纳税人减税21.6亿元,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试点服务减税28.6亿元。

开始试点以来,江苏已有16.7万户纳税人经确认纳入试点范围。改革实施5个月以来,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下降幅度达36.1%;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为3.0%,比缴纳营业税降低了一个百分点。

分行业看,江苏的制造业减税幅度最大。据统计,试点5个月来,江苏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增值税抵扣76.2亿元,批发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10个行业增值税抵扣额居前,增值税抵扣税额45.6亿元,占增值税抵扣总额的59.8%。这10个行业中,制造业占据6席,增值税抵扣额16.2亿元,占增值税抵扣总额的21.2%,减税最明显、受益最大。

在上海,一位从事物流辅助行业的老板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上海开始试点后,我们缴纳的增值税只要3%,而试点前缴纳的营业税则是5%。我们一年销售额还不到50万元,能减少税负我们很满意。”这位负责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50万销售额计算的话,试点前需缴纳营业税2.5万元,而改增值税则缴1.5万元,为企业节省了1万元的税负。

来自财政部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超过100万户,试点地区共为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据测算,此次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突破行业、地区局限

延伸抵扣链条

“营改增”试点的不断扩大,不仅对企业带来减负利好,或还将推动试点地区破解各种局限。

最近上海市政府在对外介绍“营改增”成效的时候表示,2012年以来,上海成功实现了“1+6”试点行业(“1”即交通运输业;“6”即现代服务业的6个行业)从原营业税税制向增值税税制的顺利转换,将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到了试点行业所有的货物和劳务。截至2013年2月底,该市共有16.4万户企业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从试点至今,上海区域内合计减税约200亿元。

但是在试点过程中,一些行业、区域方面的局限性也表露无遗。

上海市副市长屠光绍对媒体表示,上海在试行“营改增”过程中,也发现了比较突出的主要问题:一是改革试点的“行业局限”,成为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税负有所增加的主要原因。“1+6”行业的抵扣链条不完整,抵扣项目较少,使得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因此出现了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

二是改革试点的“地区局限”,成为部分交通运输业试点企业税负增加较多的重要因素。交通运输业企业大多具有跨省市经营的特点。实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试点企业购买外省市物流辅助服务等业务,因兄弟省市未纳入试点范围,其物流辅助服务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试点企业增值税的进项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较为明显。

而随着“营改增”试点今年8月1日在全国推广,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相关局限与问题或可得以解决。

屠光绍认为,随着“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打通和延伸,实现增值税更全面、更充分的进项抵扣,使税制改革和结构性减税效应进一步传导、扩大至全国范围,这无疑将为我国和上海现代服务业的加快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税制保障,产生更大的联动放大效应。

营改增范文第8篇

“营改增”是指原来按照营业税征收的部分行业,现在改为按增值税征收。由于营业税具有重复征税的缺点,无益于分工合作与产业结构转型进级。实施“营改增”政策是为了减少重复纳税,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我国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的营改增”试点到现在,餐饮业仍未开始“营改增”。而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餐饮业作为我国第三产业(服务业)中的支柱产业之一,改征增值税是势在必行。

二、餐饮业实施“营改增”政策的目的

(一)降低税负水平

我国餐饮企业税负水平普遍较高,其中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卫生费、排污费等,占整体营业额的7%-10%。而且主要税目集中在营业税,规定服务业中以营业额的5%来缴营业税,其中推行特殊的是,自2012年1月1日开始,酒店业和餐饮业纳税人销售的食品为非现场消费的还应该交纳增值税,不交纳营业税。

(二)消除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是指国家对同一征税对象征收多种税或征税多次。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一般有两种流转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主要适用于制造业,而营业税主要适用于服务业,并且两税种在税收收入中占据很大的比例。由于增值税需要纳税人凭借自身向上下游企业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来计算应该纳税的增值额。因为餐饮业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向餐饮企业购进餐饮服务也就无法获得进项税额抵扣自身销项税。这样已经在餐饮业缴纳过营业税的餐饮服务又在下游企业缴纳了增值税,形成了这部分的二次征税。而餐饮业实施“营改增”之后将很大程度上消除以上的重复征税,对促进产业专业化的分工与协作和优化经济结构都有极大作用。

(三)解决征收权限难题

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现状,使得税收征管复杂化,征管权限划分存在冲突,降低了税制效率。增值税有国税系统负责征管,除了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等之外的营业税由地税系统负责征管,两税并存情况下容易产生征管方面的争议,产生税收管辖权方面的矛盾。

三、餐饮业“营改增”政策难点的研究

(一)餐饮业“营改增”后的征税对象与税目划分的难点

只有将征税对象去具体而细致分类才能确定其税目,再依据征税的税目来确立营改增制度下税率。实施“营改增”改革的背景下,划分餐饮业的增值税税目,要根据餐饮业的经营形式、经营性质、经营模式以及盈利的幅度和模式。我国餐饮业的经营模式主要分为独立经营模式、兼营模式、单位内部的餐饮服务机构(学校食堂、政府食堂)这三种模式,营改增制度的征税对象涵盖了以上三种任意一种。营改增制度下,餐饮业增值税税目的分类与餐饮业的经营性质、经营形式、经营模式以及盈利模式和盈利幅度息息相关。餐饮业的经营模式是多样化的,根据不同经营模式,其“营改增”的税制安排也各有差异,因此营改增改革制度的施行给餐饮业的税制设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特别是餐饮业“营改增”后的纳税人纳税难点与税目划分的困难。

(二)餐饮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的难点

餐饮业投入产出关系可以表现为:总产出等于总投入。而餐饮业的总产出计算方法可按照服务行业去使用销售收入法进行,表示为:总产出=销售收入+存货增加。再就是依照有关数据的统计,餐饮业的存货增加额与固定资本总额都是为零,由此可将总产出计算公式得出为:总产出=总投入=销售收入。营改增制度下,在餐饮业总投入中的营业盈余、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这四个方面都不存在进项税额,其发生进项税额的部份重点是在中间投入部分。所以,实施营改增以后餐饮业的税率选择以及税负变化可以根据上面的关系来确立。而其缴税额的计算方法有这下面几类:(1)税改前营业税税负率=应缴营业税税额/应税收入=5%,其中(应税收入含税);(2)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应缴增值税税额/应税收入(含税)=(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应税收入(含税);(3)营改增税改的税负变化=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一税改前营业税税负率;上述计算方式中(2)、(3)两种计算方式显示:餐饮业税负将上升。

四、餐饮业“营改增”政策完善的建议

(一)加强对餐饮业税源的监督与控制

对于餐饮业,其税源监督与控制存在一定的困难,税务机关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分区域或者分类型的管理方法。根据餐饮业不同的经营的复杂程度、税收额度、经营规模等采取有差异的管理,注重重点税源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协助复杂程度较高的税源纳税人或者重点税源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的整个流程的活动,例如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等。同时还可以实施奖励政策。对税收优惠或现金奖励鼓励和表扬活动,建立一个餐饮行业税收模式,鼓励全行业的积极税收,按实际纳税。再就是还应当强化对纳税制度和漏税、偷税等法律条例的宣传,定时地检查和评估重点单位的纳税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