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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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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范文第1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 执业质量

资产评估机构是以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价值估算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通过向社会提供资产评估活动,在促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以及保证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资产评估队伍的不断扩大,资产评估机构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业质量低

从近三年评估项目抽查结果来看,在执业质量问题中,排在前三位的问题依次为评估工作底稿基本内容不完备,评估报告内容与格式不完整或不规范、现场核查程序不规范问题,分别占执业质量问题总数的26.33%、23.56%和21.6%。此外,从出现这些问题的评估机构数量来看,上述三个问题分别占3169家被查评估机构的34.27%、30.67%和28.12%,也就是说,有1/3左右的评估机构被查出存在上述执业质量问题,可见该问题的普遍性。

基本条件差

按照我国目前资产评估机构管理规范的要求,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数量,专营和兼营评估机构中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分别为8名和5名。但通过检查发现,有565家机构没有达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其中注册资产评估师数不足的就有352家,占本类问题的62.3%,占被查机构总数的11.11%。可见,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仍然是资产评估机构不可忽视的问题。

内部管理不规范

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是保证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重要方面。通过检查发现,目前我国资产评估机构中普遍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具体表现为缺乏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或虽有制度但未有效实施,该问题是评估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的主要问题,有176家,占本类问题的40%,占被查机构总数的5.55%。

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外部原因

竞争环境激烈无序 我国目前的评估环境不是十分理想,评估机构数量过多过滥,竞争环境十分恶劣。激烈且无序的竞争使得一些评估机构为了生存往往采取非常手段争客户、抢市场,相互压价、无条件满足客户要求,必然造成执业质量的低下。

行业管理和行业缺乏自律 资产评估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中介服务行业,对资产评估业的管理应以行业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为主,但由于过去长期采取部门管理模式,导致资产评估协会这一行业自律组织的权威性不强,影响力不大,再加上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法律规范的缺乏,使得行业协会对评估机构的制约机制不够,奖惩力度不强,造成一些评估机构我行我素,没有规范执业的概念。

委托方的负面影响 客户所提供的被评估资产的信息是评估师做出价值判断的重要依据,有时客户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就有可能出现利用信息权利对评估师施加影响,对提供的信息加以选择,甚至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有的客户则利用其专业、付费等权利,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施加压力,迫使评估机构迎合客户的不当要求,违规执业。

内部原因

片面追求经济利益 一些评估机构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味地追求低成本,则会在执业过程为了节约成本而抢时间、比速度的现象,人力投入少、评估程序简化,致使一些项目粗制滥造,执业质量难以保证。

风险意识淡薄 从全国来看,评估机构的显著特点是小机构太多,规模小、收入低、人员少的机构占了机构的绝大多数,目前我国少于8名评估师的机构多达2960家,占总机构数的74.27%,平均收入10万元以下的机构有965家,占机构总数的28.76%,20万元以下的机构占43.7%。这些机构更多关注的是自身生存问题,无暇顾及内部管理,造成了内部管理不规范,风险控制不严等问题。一些评估机构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风险意识淡漠,对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建立的意义缺乏充分认识而没有制定或者虽然有制度,却并没有按照执行,使制度成为一种摆设。

评估人员素质不高 资产评估在我国是一门新兴的行业,执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专业胜任能力不足。一些资产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较低,工作缺少责任感,风险意识不高,不严格按照评估操作规范和评估准则的要求开展评估工作等。一些评估人员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采取不正当手段拉客户,甚至弄虚作假。

完善我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建议

加强统一管理

统一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机构设立条件 在管理工作中,要坚持资产评估行业统一管理、统一政策,坚持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统一审批确认,对于由不同部门管理的评估机构在设立条件等方面政策要一致,以利于评估机构间的公平竞争。各有关部门应严把机构审批关,特别是要严格审查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实际数量,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坚决不能进入评估行业。

完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退出机制 应按照市场运作的规则,按照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要求,加强质量监管力度,实行准入和退出双重机制。通过质量监管和对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年检,剔除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不断改善执业质量。

加强内部质量控制

有效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是保证资产评估机构健康持久发展的重要措施。

严格项目承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在承接业务前,应与客户充分沟通,掌握和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确定客户和相关方当前和未来的需求和期望,对项目风险做出合理的判断,据此来谨慎的选择客户。在经过充分有效的合同评审后,签订或修订业务约定书,并保存评审记录,明确有关项目的具体质量目标,确保将有关信息传达到与项目相关的每个人。

注重评估项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展开针对特定业务项目的质量策划活动,编制质量计划,包括达到质量目标所必需的过程和职责,确定和提供在评估过程中所必需的资源条件。只有把整个过程置于完全监督与控制之下,才能确保其有效运行。所以,应针对与质量相关的每个过程,应用科学的测量方法以确定其有效性,制定防止不合格服务产生的措施。

强化规范执业意识

注重评估工作底稿的编制 评估工作底稿是反映评估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方面,评估人员要重视评估工作底稿的编制。首先,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评估人员认真记录填写评估工作底稿的要求,并且制定本所工作底稿指南,使评估人员能够对所作评估项目的整个过程进行清晰的描述。其次,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要将注重底稿的收集,要将对资产价值的判断过程全部记录在工作底稿上,特别是询价、分析、判断的过程与结果,更不能忽视。此外,应注重对工作底稿的整理,对评估人员收集和编制的底稿及时进行归集、分析、审核、整理,并按项目归档,以利于日后查询。

提高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质量 财政部《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是资产评估机构编制评估报告的重要依据,一定要按此规定的要求来编写。首先,评估机构应据此制订本所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指南,对报告书的各项具体内容与格式做出明确规定与要求,避免出现评估报告内容与格式不完整或不规范的问题。其次,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制度,通过三级审核,把好评估报告质量关。

规范现场核查程序 首先,评估机构要制定现场核查程序操作指南,对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操作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其次,对人员的岗位、任务、职责要求要具体明确,以便在执行现场核查时能做到有条不紊,按部就班,并确立责任追究制,对违规操作人员进行惩罚,确保核查的每一个环节自始至终都符合准则和程序的要求。此外,项目负责人还要注意和被评估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创造一种和谐的合作氛围,以便评估人员能积极配合,完成核查的每一个程序。

参考文献:

1.资产评估行业全面检查数据汇总分析报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4

2.林扉,顾西涛.执业质量控制刍议.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

资产评估机构范文第2篇

根据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的规定,促进统一、高效、公平、公开的证券市场的建立,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证券业务,是指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和开展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条  申请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已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正式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兼营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设有独立的资产评估业务部门。

2.在具有正式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必须是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社会信誉高并拥有丰富评估经验的机构,以往没有发生过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职龄人员(非离退休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人员超过17人的评估机构,其中职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1/3. 4.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资产评估水平、经验和技能,并具有较丰富的证券业务及相关金融、法律、经济方面的知识,其中骨干人员参加过股份制改造的资产评估工作。

5.评估机构的实有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风险准备金不得少于5万元人民币,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之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不少于4%的风险准备金。

第四条  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需呈报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专业人员持有股票情况呈报表;

3.能够代表该机构水平的资产评估报告书2份;

4.实有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情况证明文件;

5.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保证书;

6.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持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资料一式2份;首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签章后,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中央所属欲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机构直接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审核工作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会同证监会对申请机构的证券评估资格进行联合确认。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联合颁发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境外及外国的资产评估机构,欲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或为协助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交易证券而对境内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需先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该评估机构主要情况的资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同意后会同证监会确认。经确认后,方可接受委托,从事证券业项目的资产评估。

第七条  获得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国内资产评估机构(包括中外合资评估机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需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报送其上个年度从事证券业务情况、专业人员培训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年检结论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变化的其他有关资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证监会重新确认其证券业评估资格。

第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交易的企业,有权自行选择已取得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评估,任何部门不得进行干预。

没有取得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和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其他机构,不得从事证券业资产评估业务。

对同一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不得由同一机构承担,以利于股票发行的公正性。

第九条  取得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证券和证券市场、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业务准则。在该机构执业的专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一周的专业培训。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从事证券业务时,必须接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的监督。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执行上述业务时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弄虚作假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证券市场有关法规的行为时,证监会可建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由审定方吊销其资产评估资格许可证,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执行。

附件2: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资产评估

                        _____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

                                  审    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制

                              年    月    日

--------------------------------------

|  机构名称  |              |  曾用名称  |      |  法人代表  |      |

|------|-------|------|---|------|---|

|  批准机关  |              |  批准文号  |      |  批准时间  |      |

|------|-------|------|---|------|---|

|工商登记机关|              |工商登记证号|      |工商登记日期|      |

|------|-------|------|---|------|---|

|  挂靠单位  |              |  注册资金  |      |当年纯收入  |      |

|------|-----------------------------|

|资产评估资格|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

|------|-----------------------------|

|  |姓    名|              |  性    别  |      |  出生年    |      |

|  |        |              |            |      |  月  日    |      |

|  |----|-------|------|---|------|---|

|  |学    历|              |  专业技    |      |  是  否    |      |

|  |        |              |  术职务    |      |  离退休    |      |

|首|----|-----------------------------|

|席|        |                                                          |

|资|        |                                                          |

|产|  履    |                                                          |

|评|  行    |                                                          |

|估|  职    |                                                          |

|人|  责    |                                                          |

|员|  情    |                                                          |

资产评估机构范文第3篇

关键词:资产重组;评估误差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1月7日

证券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中一颗耀眼的明星,资产评估机构作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纽带在两者之间建立信任的桥梁,从而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良好发展。但是,因为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的情况不容乐观,因此我们要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措施从而改善评估的结果提高使用的质量使得资产评估更好的发挥其公正性及中介作用。

一、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影响

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之前,首先应进行资产重组。重组必然引起资产范围、规模、数量、质量、资产结构、资产负债结构以及经营效益的变化,直接影响资产评估工作。如果不了解和掌握资产重组方案,就难以做好资产评估工作。资产重组通常是由证券商、咨询公司从事的,不是资产评估人员的事情,但资产评估人员必须参与资产重组方案设计。

1、提高资本利润率。提高资本利润率以利于取得较高的股票发行价格,使上市公司获得尽可能大的市值,这也是资产重组最主要的目的。

2、避免同业竞争。要求避免的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士”之间,因从事同类生产经营业务而产生的竞争。所说的“关联人士”,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规定相当繁琐,按照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有关规定,可以简要理解为两种情况:一是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母公司,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士;二是上市公司母公司控制下的各个子公司,也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士。如果这些关联人士从事与上市公司同类的生产经营,则会产生利益上的冲突,会被管理部门认为不宜上市。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存在这种情况,必须通过资产重组进行处理,以求避免与关联人士的同业竞争。

3、减少关联交易。按照香港联交所和其他一些国家的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士的交易为关联交易。法律上并不禁止关联交易,但规定超过一定数量的关联交易必须披露,但是如果关联交易比较繁琐、复杂,披露起来就很困难,并会被认为是“不宜上市的关联交易”。所以,通过资产重组,尽可能地减少关联交易,把“不宜上市的关联交易”转为“不影响上市的关联交易”。

4、资产分离。把不宜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分离出来,这是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资产重组要达到的一个特殊目的,主要包括:公安局、派出所、法院等“企业办政府”占用的资产和幼儿园、学校、医院、食堂、职工宿舍等“企业办社会”占用的资产。当然,这部分是否要从上市公司中分离出来要作具体分析。

二、资产评估价值操作预评估标准的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资产重组的规模不断扩大,而评估行业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评估价值出现偏差。

从现行的市场条件看,资产评估是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据相关程序,确定适当的价值类型,选择资产评估方法,搜集经济技术参数,对资产在一定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提出专业意见的活动和过程。但在实际过程中,由于众多的主客因素影响,致使评估价值偏差问题时有发生,引起资产评估价值偏差问题的原因很多。

从当前资产评估实践来看,现有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其行业发展的要求,从而成为评估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其缺陷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现有评估办法中以评估结果作为收费依据的做法,违背了评估行业的公正与国际惯例。资产评估是一项社会公正性工作,要保证评估的结果客观公正,就必须保持其形式内容上的独立性,不能以客户最大满意为目标,其收费应与评估项目的大小、难易、风险程度挂钩。

第二,收费办法规定了评估项目收费的最高标准而没有最低线标准,实际上这是鼓励了评估机构及工作人员在评估工作中竞相压价的恶性竞争,而资产评估有着严格的规范,许多工作程序是不能省略跟逾越的,机构之间的竞争应该是评估质量与服务的竞争绝不是相互压价的竞争。

第三,1992年指定的收费标准沿用至今已明显偏低,不能满足现评估业的积累和发展需要,不利于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这一行业的工作,以及对评估人员的后续培训教育,也不利于评估机构上规模和提高防御风险的能力。

三、上市公司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行业多头管理,多种资格并存。目前,仅[2003]101号文认可的评估资格就有六种,即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和保险公估人员,分别由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和保监会五个政府部门归口管理。从评估项目管理、评估人员资格考试与认定、评估机构的审批与管理、执业规范与标准的制定,各评估资格都有一套相对独立的系统,形成行业垄断。多种评估资格并存,政出多门,导致评估业务分割,不仅增加政府监管成本,加重企业负担,也影响了评估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评估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从资产评估的产生背景来看,资产评估是为保证交易主体――国家的利益而生,其法律定位是“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天生就带有利益倾向,不具有中立者的地位,缺乏独立性。而且早期的资产评估机构往往由政府部门发起设立,作为挂靠单位的下属机构或企业。挂靠单位依靠行政权力分割市场,为评估机构指定客户,干预评估机构执业。虽然现在评估机构已完成了形式上的脱钩改制,但与原挂靠单位仍存在藕断丝连的关系。另外,1998年评估机构清理整顿后,只有2,500多家评估机构,但各地行业协会纷纷批设兼营所,评估机构数量激增,截至2009年底,已达4,348家而评估市场总量增加远不如机构数量增加得快。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招揽业务,评估机构一方面压低评估收费,压价竞争严重;另一方面就可能以违背职业道德为代价换取评估业务,从委托方的利益出发,出具并不中立的评估报告。

3、评估法制建设滞后,法律责任不明确。与蓬勃发展的资产评估事业相比,评估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迄今尚无一部专门规范评估行业的法律,大量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都体现在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中,法律级次偏低。现有的法规,有的互不衔接甚至相互矛盾,有的已经过时或废止,缺乏系统性。对资产评估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评估法制建设的滞后也使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评估师与评估机构的权利责任不对等,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评估机构的注册资本普遍较低与动辄上亿的评估标的而言极不对称,一旦发生评估风险,损失难以弥补。而有限的评估责任,也使评估机构更有可能与委托方等相关利益方合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4、评估执业质量不高。虽然我国资产评估已有了十多年的发展,但评估执业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评估理论和方法研究的滞后、具体准则的缺失、执业人员的素质水平不高等,都制约着评估执业的质量。我国资产评估起步较晚,在发展过程中借鉴和引用了很多西方评估理论与方法,但我国的经济环境与西方相差很大。而且我国现在的评估理论与方法研究都滞后于评估实践,基本价值理论尚存争议,评估准则体系不完善,缺乏具体的评估操作指南。作为资产评估的实际执行者,执业人员的素质水平直接决定了评估执业的质量。但目前我国评估执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在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学历以本科和大专为主,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比例不高。

四、解决资产评估问题相关分析研究

针对我国资产评估业与外国资产评估业的比较以及上面分析的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推动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发展。

第一,要明确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主体,理顺资产评估行业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监管主体地位和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行业主管地位。目前,各部门、各行业在一定层次、一定范围、一定领域内资产管理的职责不变,但涉及资产评估的监管职能统一划归国资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家唯一的资产评估监管部门发挥作用,强化其权威性,运用行政手段对产权管理部门、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等资产评估活动中各方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用行政权力保证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中介行业的特点,重新定位资产评估机构,还其中介机构的真面目,通过资产评估协会对其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

第二,要从管理层次上尽快完善资产评估的法定程序,逆转操作层次上转嫁的评估风险,强化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风险意识,规范评估执业行为,提高评估质量。对于国有资产的评估,其评估程序应修订为“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报送备案”,保持原评估程序的前三个环节,取消验证确认环节,增加报送备案环节,以利于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全面掌握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

第三,要严格审批资产评估机构,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把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的职权统一规于资产评估协会,并适当提高评估机构资格的要求标准,确保评估机构的执业水平。按照评估机构注册资金、评估师数量、人员总规模、工作条件、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等指标,尽早实行评估机构等级制度,促使我国资产评估机构朝着上规模、上水平、增实力、重管理方向发展。同时,打破评估资格的准终身制,建立竞争机制和资格流动机制,使评估机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促进评估机构的规模化发展,活化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体制。

主要参考文献:

[1]孙静芳.豆丁网.

[2]百度百科.

资产评估机构范文第4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 信贷风险 抵押贷款

一、前言

一个国家银行的发展、稳定与繁荣直接关系到该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稳定与繁荣。在全世界范围内,为银行抵押贷款服务的资产评估,以及为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提供参考意见的资产评估开始兴起,并已经成为世界金融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同时,资产评估在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运用中遇到了诸多问题,所以研究资产评估在银行信贷防范风险中的作用这个课题十分必要。

二、资产评估和银行信贷风险的概述

资产评估概述。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资产评估作为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的中介服务行业,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贷风险概念。信贷风险是一个从萌芽、积累到发展的渐进过程。在还款期满之前,借款人的金融状况的变化可能影响其履行条约能力,除贷款人同意安全条款的一半违约条款,设定担保等方式来确保债务已如期偿还之外,还可以继续约定“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条款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本合同下的债务人在其他合同下也出现违约,也被视为违反本合同。

三、资产评估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一)资产评估机构行业管理不规范

评估行业内存在“多头管理”,行业管理混乱。目前,国内评估行业名义上是归财政部管理的,但实质上是多头管理的。这种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状况,尤其容易造成资产评估市场的混乱,比如现今存在的除注册资产评估师外,还有房产、土地、物价部门等多种评估资格,这些资格的行政主管部门往往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放弃原则,恶意竞争,形成评估行业的各种不良风气,不仅给行业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而且影响评估机构正确的有组织有纪律的去评估被评估单位,使得银行机构蒙受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的不准确。资产评估机构不能分别从宏观的高度和微观的角度管理资产评估机构,使得评估过程复杂,出现重复评估的现象,导致评估费用的过多,最终导致银行贷款费用增多,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还款压力。

评估机构的不断完善。随着房地产产业的兴起,资产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产业的评估日趋成熟,其评估结果日趋完善。但是评估机构对生物科学的评估还存在很多的空缺,使得生物科学行业的评估没有先例可循,出现了生物科学评估价值高低差距较大的现象。

(二)评估机构中评估人员的问题

评估人员的道德问题。当前,评估机构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各个评估机构单位都在千方百计的抢占市场份额,他们为招揽生意、迎合委托方,采取低价收取评估费用的恶意行为。

评估机构中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低。受自身能力、水平和经验所限,评估机构和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本来没有能力承担评估工作,却勉为其难,最终导致评估价值的不真实性,造成银行贷款不能收回的现象的发生。

四、完善资产评估为银行信贷业务服务的对策建议

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提高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资产评估机构范文第5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股权变动;资产评估体系

一、资产评估概述

1.资产评估的定义

资产评估的定义在众多资产评估理论研究中,对资产评估的定义多种多样:在这里资产评估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专业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行为。

2.资产评估的性质

资产评估属于中介服务性质,是一种咨询。资产评估的目的、范围完全由委托方(资产占有单位)决定。评估人员按照委托方确定的资产范围评估。对没有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人员无权强行要求评估,对没有委托评估的资产价值,评估人员也不负责任评估。委托方应该提供而没有提供评估的资产,或有意隐匿而造成资产价值不实,影响委托方或相关单位的权益,应由委托方负责,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应负任何责任。当然,为了委托方的利益,评估人员可以就评估目的、评估资产的范围提供咨询性建议。但建议采纳与否由委托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也应由委托方负责。

3.资产评估对象

资产评估的对象是指被评估的资产。资产分类:按被评估资产是否具有综合获利能力可分为:单项资产和整体资产。按被评估资产的存在形态分类,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按被评估资产的法律意义可分为:不动产、动产和合法权利。按被评估资产能否独立存在可分为:可确指资产和不可确指资产。

二、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1.评估机构风险较大

第一,法律法规不完善。资产评估在我国仅有十九年的发展历程,所以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还有很多缺陷。目前除了财政部已实施的两项基本准则和一项具体准则之外,其他评估具体准则、评估指南等尚在制定和修订之中。

第二,评估机构缺乏内部管理制度。由于目前很多评估机构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质量监控制度,对评估中的项目接洽、协议签署、资产清查与鉴定、具体评定估算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写等各方面缺乏质量监控,致使评估人员在评估操作中只注重工作速度和经济效益而忽视评估的质量。

第三,评估人员职业道德低。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起步较晚,资产评估理论还不很成熟,评估人员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相关培训工作不到位,因而造成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低下、执业能力有限。

2.评估结果失真

第一,评估方法选择不当。评估方法的选择对评估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采用重置成本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会遇到成本资料缺乏完整性和原始成本的不确定性等问题。

第二,评估人员利益驱动。客户主要是利用自己拥有的专业权利、信息权利和付费权利通过对评估师和评估过程施加影响来达到影响评估结果的目的。

3.评估缺乏有效竞争

第一,政府行政干预。在我国,评估机构挂靠政府部门的现象曾较严重,政府部门和评估机构的利益联结关系过于紧密,行政利益加上行政权力,使得评估工作的行政色彩太浓,严重影响到资产评估工作的客观、独立、公正地位,评估机构的中介地位也因此受到怀疑。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本地或自身的利益需要,强行指令评估机构或人员高估或

第二,评估市场的条块分割。我国涉及资产评估管理的部门主要有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评估资产也相对应地有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现行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局面严重阻碍了资产评估业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资产评估体系的策略

1.加快法律体系建设

第一,加快评估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步伐。首先应尽快制定《资产评估管理法》,将国有资产评估和非国有资产评估都纳入它的管理范围,以此作为资产评估全行业管理的法律规范。其次,为了加强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注册资产评估师维护各类所有者权益的服务作用和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法》。 通过统一立法管理,将资产评估纳入法制轨道,使资产评估人员有法可依,以保证和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从而降低评估风险。

第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平民化的建设,使有关部门及时、有效地掌握和了解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要求,更好地保护他们合法权益;尽快地发挥评估行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通过对资产评估的行业不断规范,增强其在国际资产评估行业中的竞争实力。

2.加强评估理论的研究

第一,加强资产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尤其是对各种评估参数的确定,如成本法中的成新率的确定,收益法中的折现率的选取,以及市场法中的参照物数据指标、技术参数的调整等等。找出适合我国哦现实国情的参数指标体系,便于评估人员在实际中的应用,减少主观判断的余地。

第二,尽快建立资产评估电算化信息系统。一方面是在评估机构建立内部信息系统;另一方面资产评估协会应建立资产评估的信息中心,为社会及各评估机构提供及时、准确的基础数据和专项数据。这些建设将减少评估中评估人员由于缺少相关数据信息而导致的结果失真问题。

3.确保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资产评估机构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合理体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量,保护资产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森林条例》、《*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省范围内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适用本细则(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资产评估准则及评估技术规范,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涉及公益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无论权属,实行核准制。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涉及公益林项目,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二)国有(包括国有控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1000公顷以上(含1000公顷)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1000公顷以下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由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500公顷以下由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三)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1000公顷(含1000公顷)以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00公顷以下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报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500公顷以下的报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七条国有、集体(含国有、集体控股)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其他产权主体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有、集体以外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要求评估的;

(四)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估的。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从事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国有、集体以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评估咨询服务机构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须经2名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后取得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人员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评估技术人员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前,对拟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应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免费核查,并出具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核查业务应符合相关资质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或评估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开展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十四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独立执业。

第十五条为审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提供森林资产评估核准技术支撑,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临时牵头组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小组”,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审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等,为森林资产评估的核准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森林资产评估专家、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金融和法律专家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第四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六条凡需核准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应按照核准审批权限,向负责核准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七条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照核准审批权限,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的经济行为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对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机构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收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后,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在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到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的备案材料后,对提供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待资产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咨询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经济行为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三条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产权单位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评估工作底稿;

(六)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七)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的披露程度;

(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资产评估机构范文第7篇

鲁价费发〔2010〕253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规定,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鲁价涉字第94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附件:一、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二、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收费管理 资产评估 办法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附件一:

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收费行为。

省外资产评估机构来我省执行相关业务,其服务收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六条 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计费基数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十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业务约定书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五)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向评估机构所在地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人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收取费用,可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鲁价涉字第94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说明:1、上述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为20%,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计费基数:单项资产评估按帐面原值,无帐面值资产按评估值;无形资产按评估值;企业价值评估按资产总额加30%的负债总额计。

3、企业整体改制、企业上市、中外合资、破产清算、法律纠纷、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服

服务收费,可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风险责任、时间要求等因素,在不超过上述标准150%0%范围内收取;司法鉴定业务按照涉案金额的1-10%收取。

二、计时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标准分为四档,各档次收费标准如下: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不超过1000元/人·时;

(二)合伙人、部门经理:不超过800元/人·时;

(三)注册评估师:不超过500元/人·时;

(四)助理人员:不超过300元/人·小时。

资产评估机构范文第8篇

[关键词] 资产评估立法风险 问题 规范内容 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的资产评估行业是正在蓬勃发展的现代专业服务行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以说,资产评估行业已经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律师行业共同构成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三大专业化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然而,无论是与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要求相比,还是与其他两个中介行业立法进程相比,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立法明显滞后,这种情况延续下去,势必制约其进一步发展。因此,资产评估行业立法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一、资产评估立法风险

资产评估立法风险是指受人们认识事物的阶段性的制约,国家制定的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当前的实际情况不再相符,以至不能有效地指导当前的资产评估工作所带来的风险。而控制立法风险的措施就是建立和完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

二、评估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1.现行评估法律制度过于分散,而且权威性不够。除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外,现行与评估有关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公司法、证券法、合伙法等多部法律之中,而且彼此之间缺乏一致性。各项规章制度分布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众多规范性文件中,同一类的规章制度,在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房产估价等领域,表现的形式又不尽相同。这些既不是国家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因此权威性和约束性就比较差。

2.一些评估法律制度调整范围过窄,不适应现在的形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评估领域不断拓展,从国有企业已经扩展到非国有企业,从外资企业的设立和国有资产股份制改造,扩展到抵押担保、清算和房地产投资、保险理赔,远远地超过了现有评估法规的范围。在评估实践中,很多本应当规范的内容,由于法律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使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从事经营活动时无法可依。

3.不同部门规定的规章制度相互矛盾的现象比较严重。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制定评估规章过程中,由于不同管理部门彼此缺乏协调和沟通,致使对同一类的问题做出了相互矛盾的规定,使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无所适从。

评估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与行业的蓬勃发展不相适应,对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形成了一定影响。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界和评估行业,都迫切要求尽快制定统一的资产评估法,规范评估行业的管理,促进评估行业的发展。

三、评估立法规范的内容

1.规范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准入管理。目前评估师资格有六种,而且市场发展还在提出新的评估需求,如果都按专业划分评估师资格,会出现更多的政出多门、市场分割问题。同样,评估机构的设立及其组织形式也要依法规范,减少各种壁垒。因此,要寻求专业分工合理,有利于评估师执业水平提高,有利于评估机构和评估市场健康发展的解决方案。

2.理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一是要处理好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的关系。基于我国评估行业发展的历史背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实行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应合理界定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职责分工,政府对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应侧重宏观政策规范,行业协会的管理应侧重于自律管理和提供服务。二是要解决好部门多头管理造成的市场分割问题,建立不同评估专业之间分工合作的机制,降低交易成本,为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3.确立评估准则、职业道德或执业操守。评估准则、职业道德或执业操守是规范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执业行为的基本要求,也是判断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有无执业过错的重要依据,评估立法应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促进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诚信执业。

4.明确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现行的法律在这方面不够完善,如缺乏有关评估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现在即使评估师有违法行为,也很难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评估立法应明确界定评估师、委托人、评估报告使用人等有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注意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对等和平衡,以促进建立良好的评估执业环境。

四、建立健全统一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

1.制定和颁布《资产评估法》,以此作为资产评估全行业的法律规范,使资产评估管理更具权威性。包括两方面:一是行业管理。要明确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明确资产评估行业统一的管理主体,明确资产评估协会的法律地位、作用及职能法律规范具有严格的效力范围。二是市场运行机制。主要是统一评估市场,为评估主体努力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以促进评估机构逐步成为市场的独立实体,保证评估下作在市场机制中正常运行,同时,强化评估机构对评估项目的法律责任,实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