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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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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淀资金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存货管理 流动资金 沉淀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存货是构成血液的细胞。当因故病变后坏死的血细胞越来越多地积聚在一起的时候,血液就会循环不畅,久而久之,形成“血栓”,危害企业的健康成长,弱化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因此,企业应当提高警惕,防止资金沉淀的形成。

一、企业流动资金沉淀的状况及形成的主要原因

资金短缺是当前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其产生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涉及微观经济领域和宏观经济领域。经济改革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信用和结算制度有缺陷,“债务链”紧锁,企业经济管理水平低下,市场疲软,地区封锁,产业结构不合理。近年来,国家货币超量发行,通货膨胀,说明流通中的实际货币资金数量是不断增加的。

问题是,为什么流通中的货币量增加了,企业资金却反而严重不足。必须从流动资金自身的角度进行分析才能弄清问题的实质。部分企业在超过流动资金负荷的情况下盲目扩大再生产。物价上涨导致流动资金需要量增加。企业不能按需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且在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完善的条件下进行短期行为。 “三角债”拖欠严重,结算资金和成品资金居高不下,一方面无力支付购货款,另一方面又不能及时收回销货款,形成恶性循环,从而加剧了流动资金短缺。

在存货方面,容易引起流动资产沉淀的原因主要有:

1.对日益多样化的市场缺乏足够的了解,生产经营决策缺乏科学性。

2.不重视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低,生产消耗多,不增加价值成本上升。

3.存货管理模式陈旧,重形式、轻实效。

4.企业间不停转移商品,将沉淀资产转嫁给对方,造成价值的虚假增值,导致部分商品积压而不能实现最终销售。

5.流动资金流而不动,长期滞留在库存领域,导致企业出现流动资金微观周转宏观停滞的情况。

因为存货在短期内不容易显出问题,所以部分企业对其不重视,平日疏于管理,发现问题后对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最终酿成巨大损失。以某国有企业为例,该厂创建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是手工密集型工业企业。该厂产品品种单一,技术含量低。人员多,设备老化。随着原材料价格上涨,生产成本连年上升。产品因不适销、竞争能力差而积压严重,贷款回收困难。破产前一年年末库存产品23.9万元,占用资金377万元。应收账款496.3万元。多年来,企业流动资金沉淀严重,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更无法实施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工厂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仅破产前两年,累积亏损额达635.70万元,负债总额为2123.50万元,资产负债为104%,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生产难以为继。最终,该企业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

由此可见,存货对企业流动资金沉淀短缺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解决企业流动资金沉淀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改变流动资金短缺的局面,是企业的当务之急。企业应调动各积极因素,实行综合治理。总的说来,企业应转变经济增长观念,实现由数量增长向质量增长转变;强化效益观念,实现由产值经济向效益经济转变;更新投资观念,建立科学的投资论证决策体系,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功能,根据市场导向,调整产销计划,经营适销产品,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科技进步,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广泛开展技术升级,加快科技产业化进程,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

落实到占流动资产金额大,品种多,易存有资金沉淀问题却在短期内不易发现的存货资产上,企业必须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1.强化存货管理意识,健全存货管理组织体系

企业应加强存货管理意识,健全权威的管理组织体系,全面负责和协调存货管理工作,研究和规划存货管理的远景任务和目标。企业应根据目标建设的整体要求,建立具有操作性的管理制度。

2.把存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完善存货管理制度

企业实行全体员工参与存货管理成本战略,明确各部门、各员工职责,将个人利益与存货管理绩效挂钩,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存货管理制度。

3.严格实行存货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构筑有效的内部控制体制,对存货所占用的流动资金实行追踪。存货内部控制涉及部门和控制点较多,在业务流程中,应狠抓重点,看好采购和领用这两个关键环节。

采购时,采购部门按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确定经济订购批量和安全库存量,报主管审批。签定合同时,确保存货采购合同在授权下进行。验收入库时,保证存货采购数量、品种、质量与合同相符,准确安全入库。结算时,财会部门接库房通知承付货款,经严格审核后,依法办理付款手续。各部门要对存货的购进、发出和库存进行日常核算,定期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核对,做到账账、账表、账物相符,保证存货采购业务资料真实准确。内部稽核人员要对存货的内控措施进行审核评价。

领用时,生产部门根据核定后的领用计划填制限额领料单,由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向库房领料。发出时,仓库保管须审核领料单。双方检查数量和质量,确认无误后签字。材料发出后,保管人员按规定真实记录存货领用业务;并转材料记账员记账后随发料汇总表定期送往财务部门。按规定对存货进行盘点,编制存货盘点表。

4.改善库存结构,提高物资周转率,加速资金周转

对所有存货按ABC库存分类法进行管理。ABC法是根据存货的重要程度,将其分为A、B、C三种类型的方法。A类存货品种占全部存货的10%~15%,资金占存货总额的80%左右,对A类存货实行重点管理。计算每个项目的经济订货量和订货点,尽可能适当增加订购次数,减少存货积压,减少昂贵的存储费用和大量资金占用;同时,可为该类存货分别设置永续盘存卡片,用以加强日常控制。B类存货为一般存货,品种占全部存货的20%~30%,资金占存货总额的15%左右,宜实行日常管理。对B类存货的控制,与A类存货大致相同,但为了节省存储和管理成本,不必像A类那样要求严格,定期进行概括性检查方可。C类存货品种占全部存货的60%~65%,资金占存货总额的5%左右。C类存货数量多、单价低、存货成本也较低,一般采用较为简化的方法进行管理,也可适当增加每次订货数量,减少全年的订货次数。通过ABC分类后,抓住重点存货,控制一般存货,制定较合理的存货管理计划,从而有效地控制存货库存,减少储备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

5.掌握沉淀存货的情况,及时处理

对已经形成的呆坏账存货资产,采取“市场定价法”及时处理;对投资时间很长而没有收益的资产,应深入市场调查,了解市场行情,根据反馈信息调整投资政策,在尽可能减少投资损失的情况下,压缩此类资产的规模。

6.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实现存货资金信息化、科学化管理

企业应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实现存货信息化管理。利用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企业能够通过计算机对企业的资金、货物、人员和信息等资源进行全方位高效集中的自动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堵塞漏洞,降低库存。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增加了企业生产、销售等各环节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度的特点,使存货最优化,减少库存、节约成本。这实际是借助信息分配对存货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了重新安排。成品的库存变成零部件的库存,而零部件的库存将变成原材料的库存等。企业应合理地利用好关联方存货的转移,使存货管理更上一个新台阶。

总之,良好的存货管理对企业资金顺利流动有着积极影响。企业应尽快盘活沉淀资金,更要小心防范形成新的资金沉淀,真正降低企业综合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有效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隋凤红徐海宁:企业资金管理微探[J].农村经济管理,2005,(4)

[2]谢志华:谈谈企业资金沉淀的类型与盘活的难点和对策[J].会计研究,1995(2)

[3]连育青:企业财务管理中资产质量的分析[J].中国总会计师,2008,(7)

[4]刘德山曹玉玲杨生荣:施工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原因分析与对策思考[J].施工企业管理,1999,(1)

沉淀资金范文第2篇

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资金支付提供了担保,有效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并且不向交易双方收取担保费用,成本低,使用方便快捷,较好地满足了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需求,极大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根据易观智库《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比2010年增长99%,2012年交易规模比2011年增长了60%,高达34 576亿元。以支付宝为例,截至2012年12月,支付宝注册账户逾8亿,日交易额峰值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日交易笔数峰值达到10 580万笔。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客户在商业银行的账户收付款存在时间差,在一段时间之内,交易资金将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这部分资金称为沉淀资金或者备付金,资金包括两方面:一是成交保证金,即交易成交后尚未交付给卖家的款项;二是客户账户余额。随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机构的迅猛发展,沉淀资金规模日益庞大,年累计金额超过一万亿元。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直接支配沉淀资金,沉淀资金的安全问题需要监管部门高度关注。任何对沉淀资金的不规范处理都可能会引发金融风险。若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或进行非法转移和金融洗钱等活动,可能会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对沉淀资金实行有效监管已十分必要。

二、监管的依据

第三方支付平台并非金融机构,而是一个委托代收、代付的机构,对于平台与用户间的关系,我国目前还尚无特定法律,而是沿用《合同法》进行管理。从电子支付监管角度看,截至2010年,我国涉及网上支付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但是这些法律主要针对的是金融机构的电子支付,对作为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并未涉及,并不是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仍显空白。2010年6月14日颁布并于2010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与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空白的补充,《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主体地位,提高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准入门槛儿,并在风险控制和监管策略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第三方监管的法律框架初步搭建,监管法律依据层次较低,效力自然不大,并且有些规范性文件仍然处于征求意见状态,须进一步完善。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监管存在的欠缺

(一)监管的滞后性

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逐渐向更多的金融增值服务方向延生,包括收单、结算、信贷、供应链融资、代售基金等,涉及到小额信贷、生活缴费、信用卡还款、基金支付、商城购物等。但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与第三方支付的庞大规模和迅猛发展态势形成了强烈的不对称,主要表现为立法明显滞后于市场的发展,监管方式和手段的更新速度远跟不上日新月异的行业发展。目前第三方支付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挑战有两方面:一是风险问题,包括自有资金和客户备付金安全、客户信息安全,以及运行和业务系统的安全等;二是诸多的市场行为如反洗钱、防套现存在严重的监管缺失。

(二)对沉淀资金利息的监管存在法律盲点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可以看出,《办法》对由此而产生的利息归属及分配问题尚没有明确,这种不确定性给第三方支付商合理处理和盘活沉淀资金带来了困难,给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带来了监管盲点。目前,学术界大部分观点认为利息应当属于消费者,理由是利息是备付金的孽息,从权利上讲毫无疑问应该属于消费者。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方支付商为吸引消费者,采取降低甚至免除交易手续费的吸储方式,利息应该转化为第三方的合法收入,这反过来还可以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正常运转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三)对沉淀资金的监管缺乏操作性

当第三方支付平台机构参与结算业务时,原本由银行主导的交易过程被割裂成两个看起来毫无联系的交易:客户的支付指令不再通过商业银行,而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握,银行按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指令将资金由客户账户划入支付中介的账户并最终划入目标账户。在整个结算过程中,即使交易过程发生在同一商业银行系统,商业银行也无法确定这两项交易的因果关系。不法分子容易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恐怖融资、贿赂、赌博、诈骗、信用卡套现、逃税漏税等非法活动,逃避银行系统的反洗钱监管。我国有关法律缺乏对交易过程监管的具体有效措施,仅仅是笼统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

四、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监管的完善建议

针对目前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监管建议。

(一)构建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多部门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这无疑确定了央行的监管义务,《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确定了央行监管主体的地位。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并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涉及到了信息产业部门和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信息产业部门作为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信息安全的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有着先天的优势。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提供结算服务,具有跨行转账功能,类似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而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第三方支付平台显然已经突破了这种特许经营限制。进一步需要提出的是,目前也有学者认为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监管部门的作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有向商业银行缴纳必要的保证金,使这些保证金作为银行托管或者监管的费用,才能使商业银行及时地监测并反馈存在的各种问题,使支付机构能有效地应对存在的各种风险。由此分析,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主体选择上,单一的央行显然不能满足市场监管的需求,应该构建以人民银行为主、多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

(二)构建多样化备付金保障体制

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备付金收益用于设立客户备付金风险保障基金或者建立客户备付金保险制度等,当第三方支付平台机构发生破产、倒闭等情况时,在客户备付金不足以清偿其对客户债务时提供救助或者赔付。

(三)创新沉淀资金的风险隔离,明确利息归属

按照2010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 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这里,商业银行充当了托管机构,会滋生商业银行在争夺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一大客户时的违规行为。在美国,第三方支付监管部门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它对沉淀资金的监管是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保险费由这些沉淀资金在银行产生的利息来缴纳。我国可以借鉴,规定将沉淀资金统一的托管机构设在结算公司或汇金公司辖下,选择合理比例投放于银行间市场,并对利息采用投保的方式开设风险基金账户,以增强人们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心,保障整个交易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这不仅实现了沉淀资金的风险隔离,还可以在出现货币紧缩时盘活交易市场,同时也解决了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问题。

(四)赋予第三方支付商更多盘活沉淀资金的权利

2013年6月支付宝与天弘基金联手上线余额增值账户服务“余额宝”,支付宝的用户可以通过向余额增值账户充值,直接在线上购买天弘基金“增利宝”货币基金,进而取得收益,而支付宝也可以据此吸引更多的用户,余额宝是希望通过货币基金高于银行利息的收益,吸引更多客户将资金从银行转移至支付宝,这是盘活沉淀资金的一大创新,并且是必然趋势。这里,余额宝成功绕开监管销售基金,使投资者面临巨大的无监管风险。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其实,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适度利用账户中沉淀资金来创造盈利是更为客观的,具体而言,就是可以允许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进行合理、合法的投资,取得相应的收益,这更有利于盘活沉淀资金,取得整体收益。监管的重点应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投资的领域和投资的额度。例如,可以通过立法限定投资的领域仅限于低风险、高流动性的货币市场,严禁投资于资本市场以及其他高风险、低流动性的领域。倘若法律有相关方面的规定,就不会有现在的监管空白,带来监管缺失的投资风险。具体的投资额度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规模,合理设置不同的等级,同时规范审批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将每次投资的领域和额度上报,进行信息的持续披露。

(五)对沉淀资金专有账户跟踪监控制,实现风险预警

为了保证沉淀资金的安全,应该设立相关的风险预警指标,并明确商业银行的持续监管义务。当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资金托管在商业银行的专有账户后,对商业银行沉淀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状况进行跟踪监控,一经发现非法挪用,应立即冻结相关资金,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监管部门备案。若第三方支付商非法挪用的次数和资金金额达到了预警指标,则应该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

(六)保障安全,加强对支付机构的安全管理

制订专门的管理制度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系统安全和业务安全,监管层应当建立较为严格的控制机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大额支付行为进行监控,确保该大额支付具有真实的交易基础;同时对支付平台向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账户转移资金的情形进行监控,以便于及时发现异常交易情形。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强化客户身份的识别,规范业务合作,加强信息安全,防止支付信息和客户隐私的泄露。

五、结束语

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出现大量沉淀资金是第三方支付模式中不可避免的现象。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量的增大,通过对沉淀资金的有效监管来避免金融风险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尽快规范金融监管体系,明确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在有效监管的制度下盘活沉淀资金,实现客户、第三方支付商双赢的结局,还需要政府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商共同的努力。J

参考文献:

1.王振,刘颖.防范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的洗钱风险[J].中国金融,2011,(4).

2.田彬,陈诗玮.第三方电子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问题研究[J].财经视点,2011,(4).

3.王欢.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及积极监管模式分析[J].金融经济,2013,(3).

4.刘子溪.我国第三方支付繁荣背后的喜与忧[J].中国电子商务,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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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淀资金范文第3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沉淀资金 利用方式 创新

一、国外第三方支付体系简介——以PayPal为例

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其兴起与盛行都首先发生在欧美国家。因此欧美国家的电子商务平台在服务模式、组织结构、安全保障和法律基础等方面都教为成熟。这些成熟的电子商务平台中所使用的完善的第三方支付体系主要包括亚马逊购物(Amazon)、Cybersource、支付捷(Payments)、雅虎(Yahoo)和贝宝(PayPal)等。其中贝宝作为世界上第一家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直付机构,目前其在世界市场占有率、注册用户和交易量等方面稳居世界第一。截止到2012年,超过2.2亿的活跃注册用户为其带来了近128亿美元的年交易额[1]。

在运作模式上,其运用的是基于电子邮箱的“病毒式”推广模式。这要求交易中的买卖双方要实现资金划拨就必须先获得PayPal指定的电子邮箱作为账号,在PayPal上形成自己的独立账户,再通过与银行账号的挂钩实现交易。由此可见,在整个交易资金的划拨过程中,PayPal实现了两个账户间的衔接,并通过技术、信誉等手段保证了交易的安全与高效,这一“平台”式的服务功能也成为后续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功能基础。

二、我国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及现状

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历史较短,通常人们将2004年12月支付宝的成立作为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起步的标志。在短短的近9年时间里,目前国内已经形成了包括支付宝、拉卡拉、财付通、快钱以及汇付通等在内的近300家大大小小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这些支付机构中仅以支付宝为例,其日均交易额达到了60亿[2]。在基本支付原理的基础上,我国自己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运作,经营上也呈现出了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机构支持和运作方式上。

(一)基于支持机构的分类

1.依托于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这类支付平台大多由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资源支持并侧重于整个行业的战略布局和发展。由于其主要合作和业务对象是各大商业银行,因此这类支付平台往往在信誉和资金实力方面具有较大优势。这些支付平台主要包括:银联电子支付(中国银联)、快钱、汇付天下等。

2.与互联网共生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一类支付平台的发展主要依托于各大电子购物网站和门户网站。基于互联网的这些机构在零散业务和C2C业务上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同时他们也具有互联网善于创新,易于进化的优秀特征。这类支付机构主要包括支付宝、盛付通、财付通等。

(二)基于运作方式的分类

从技术和实现方式方面,我们可以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分为网关类,信用平台类和移动支付类[3]。其中,网关类主要是指一些第三方机构通过技术手段将银行的安全内网与外网相连接,这种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负责支付过程的技术实现,从而使在外网中的用户通过网关安全的与银行内网进行数据交换;以支付宝为例的信用平台类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交易过程中扮演了信用中介的功能,其除了提供安全网关之外,还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的信用保证和接口,从而极力地提高了交易的成功率,并降低了交易风险。移动支付类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指最近几年刚刚兴起的基于移动手持设备的信用中介机构,它们依附于移动网络的便捷和宽阔的覆盖面来在移动支付中实现角色功能。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沉淀资金

在资金的利用过程中,沉淀一词形象地说明了这类资金的特点,即形态上的闲置。从资金形态上而言,它就像河流中沉淀于河底并保持相对稳定状态的资金资本。

(一)沉淀资金的定义

沉淀资金是一个广为认知的经济学概念,但针对于它的定义却众说纷纭。结合基本经济学原理,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从理论上讲它具有三个含义:从社会化大生产角度来说其指用于衔接商品资本和生产资本,并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的资本形态;从会计学角度而言,其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终止确认以前,留存于固定资产折旧账户中的资金;从更为微观的交易流程而言,也即本文所采用的角度来看,沉淀资金即是本文所指的因交易流程需要而在交易账户中暂时留存的资金。从单次交易的角度出发,这部分沉淀资金是不稳定的。但是从整个交易部门来看,只要交易可以持续进行,则在旧的交易环节结束的同时,新的交易环节又紧随甚至重叠开始,因此整个沉淀资金的存在形态又是极为稳定的。

从法律层面上来将沉淀资金与一般的资本进行比较,不同的法律环境又能得出完全不一样的定义。

作为电子商务发展最成熟的美国,其并没有专门立法来规范第三方支付,但从广泛使用的法律依据出发,美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被认为是负债,而不是存款。从这个定义反推,则说明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金融机构,也就无须获得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银行业务许可证。欧盟国家内,第三方支付中的资金被定义为一般的交易货币。根据欧盟的《电子货币机构指令6(2000)》,第三方支付的介质必须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从介质的定义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交易过程中扮演的是与银行等存贷金融机构一样的角色即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相关业务。

相较于国外沉淀资金的定义,目前国内的立法还仅仅停留在对支付机构的约束上,对具体的资金定义尚无确定规范。

(二)目前沉淀资金利用存在的问题

从法律环境角度来看,沉淀资金的特点决定了其在存在形态和利用上具有风险。国内目前对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主要基于《电子支付指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虽然自2011年5月18日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分6批次共颁发了100张第三方支付牌照,但是任然未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从监管角度来看,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主要监管主体为人民银行,而银监会和证监会基本没有涉及监管职责和具体行动。除此之外,随着大量电子商务线下销售的开展,地方政府和机构也未对支付的线下部分进行有效监管。

从使用效率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相关的专业法规,从而导致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沉淀资金的利用目前处于不透明的状态。支付宝的服务协议中只向客户保证了账户资金的安全性,对账户资金的利用方式则只字未提。而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很可能将这部分资金用于短期存款或短期投资,从而获得一部分效率较低,但很稳定的收入。而从融资的角度来看,在不违法和放大风险的前提下,这样的投资方式显然是低效率的。

四、沉淀资金利用方式的创新

(一)资金利用形式的创新

目前沉淀资金的主要利用方式是存款组合等传统低风险低收益方式,而欧美国家的创新方式还包括:抵押担保,将沉淀资金在大额贷款中用作第三方担保资金,这样可以获得贷款企业教高额的利益回报,同时所承担的次要责任也将风险大大降低,除此之外最关键的是这种方式在实质上并没有改变沉淀资金的状态;国债投资,作为所有证券投资中风险最小的投资方式,利用大额资金进行国债贴现也可以获得远远高于活期利息的收入;有银行机构参与的基建投资,由于沉淀资金是一种相对来说长期拥有的资源,因此如果可以将资金的闲置和银行的稳定相结合用于以长周期、高利润为特点的基建投资,将会大大改善目前资金的而利用效率。

(二)资金利用主体的创新

在整个沉淀资金的产生过程中涉及了两个主要的参与主体,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目前资金的利用主要由支付机构操控,创新利用主体则要求改变这种利用格局。以银行和支付机构为共同主体的利用格局可以适当降低资金利用的金融和政策法律风险,而同时在收益上获得保障。这种格局下的利用方式包括新型主体下的小额贷款、信用资金发放、融资租赁和高科技投资等,例如支付宝和银行间关于“虚拟信用卡”的合作,合作中大额沉淀资金将为银行承担的信用额度垫付资金,同时该业务能银行带来大量稳定客户[4],这样可以充分发挥资本和渠道各自的优势。以银行为利用主体的格局是指支付机构将沉淀资金的利用权力完全的赋予银行,通过转让这种利用权力来获得相应收益。银行无疑是这类大额资金最好的投资场所,因为这种合约的合作方式基本可以将风险完全转移至银行,同时从实际资金和融资便利等方面以一篮子的方式获得更多的收益。

五、结语

在任何经济环境下,最有效的投资方式都是基于一定的市场环境、法律基础以及风险和收益的匹配,这也是创新资金利用方式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而目前我国在政策和市场分类上尚未有明确的定义,因此任何实质上的创新都需要承担相应的外在风险,本文中所提及的几个创新方向希望能为此课题的后续的研究工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艾瑞咨询. paypal2012年财报解读[OL],2013.

[2] 艾瑞咨询.2012年第一季度调查数据[OL],2012.

[3] 郑秋霞第.三方支付对我国支付体系的创新与风险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1.

沉淀资金范文第4篇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第三方网上支付的资金风险及归属是网上支付中有关资金安全的核心问题。本文就以下问题进行探讨:在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网上支付资金风险中,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及公平原则来确认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网上资金支付者应对沉淀资金及其孳息享有所有权;当前先行赔付方式尚不能完全化解第三方网上支付风险。最后,文章基于第三方网上支付资金风险问题提出化解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网上支付 资金风险 资金归属 先行赔付

随着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电脑、网络社区以及新兴商务随之出现。网络商品交易量呈每年递增的趋势,网上交易方式已经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甚至是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网络购物用户中大多数都是采用了第三方网上支付这种安全快捷的支付方式。用户在使用第三方网上支付时,核心是确保资金的安全问题。

第三方网上支付的资金风险及归责原则

为解决第三方网上支付结算的资金安全问题,我国《电子签名法》及金融机构的技术保障规定都为第三方网上支付提供了安全技术保障依据,同时也增强了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安全快速发展信心。现实来看,绝对可靠的安全措施是不存在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对网上支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承担了主要责任,但就目前这种网络环境而言,计算机病毒、信息传递失误、黑客等技术风险的存在并非第三方网上支付所能控制,因此,一味地将支付过程中的技术风险直接交付给第三方网上支付一方是不公平的。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接收到付款指令时,除了要对发出指令的用户账户进行形式要件与账户所有资金进行审查外,还要对该指令是否由用户发出进行认证。若该指令由非法侵权的交易外第三方发出或用户发出的指令因系统及其硬件发生故障,导致用户资金被划拨或划拨数额出现差异等的法律责任应该如何确认亟待解决。

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1978年对未经授权的支付进行了定义,即“由消费者以外的未获支付指令实际授权的人所作出的,从该消费者账户中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支付中收益的电子支付”。对未经授权的支付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以及《联邦储备E条例》(简称E条例)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在发生未经授权的支付时,造成的瞬时由支付服务商或银行和付款人共同承担,付款人在责任限额下承担未经授权的损失。我国现有的法律,则没有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作出任何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本身尽可能免除承担责任,未经授权的支付损失需要由客户予以承担。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服务协议中规定在异常的情况下,支付宝不对任何用户承担责任。

对于第三方侵权引起的未经授权的支付问题,应当采取过错责任推定为主、公平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更为合理。如果是由用户本人发出,但在支付指令执行过程中出错而引起支付问题的情况下,应当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来确认责任的承担。如果推定是支付指令发送人自身有过错,则发送人应对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如果支付指令发送人没有过错,是由于支付指令执行过程中出现过错,则由银行承担责任,除非银行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如果既不是银行也不是支付指令发送人的过错,而是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提供支付中介服务时出现错误,则应该由支付指令发送人承担责任后再向第三方支付平台追偿。

根据第三方网上支付所具有的支付环节多、当事人参与人数复杂等诸多特点,要求用户或者第三方或其他当事人去证明对方的过错从而避免自身承担责任,是不现实的。因此让其承担过多的风险责任是不公平的,甚至会加强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优势地位,从而打击消费者进行网上交易的积极性,制约网上交易的发展。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或者找到侵权第三方并向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前的情况下,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进行责任分担。这无论是对维护消费者利益,还是限制第三方支付服务方来说,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第三方网上支付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归属

从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模式来看,货款从买方支付到进入卖方账户这一时间段中将一直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开设的账户中沉淀下来,即沉淀资金,这在第三方网上支付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的。目前,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操作方式导致了资金归属关系模糊,管理和使用职责不清,第三方支付平台据此获得额外的利息收入,且存在挪用用户资金的隐患。因此,沉淀资金所有权及其所产生孳息的归属都是目前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图1所示。由图1可知,买卖双方在网上交易中的买卖合同关系是整个第三方网上支付中三方合同的基础。其中买方是支付方的角色,而卖方则是接受方。买方在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将货款交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可以看作是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其保管,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买方所支付的货款时可视为双方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中根据买方的支付指令将货款打入卖方账户的行为可以看作是买方委托其支付,这种行为就使双方构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因此,买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存在着保管、委托合同关系。

以支付宝为例,在提供支付中介服务的时候,支付宝仅仅是作为资金保管人在该委托保管合同中存在。《支付宝用户服务协议》中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支付宝作为货款的保管人,始终对资金具有保管义务并不具备资金的所有权。支付宝需在网上交易过程中保护用户合法资金的使用权,任何时候不能将用户暂留在支付平台上的资金用作用户支付交易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之上。因此,在买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委托保管合同中,沉淀资金是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存在的。第三方网上支付中的单笔滞留资金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单个支付者间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沉淀资金则是所有支付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保管合同的标的物。

既然买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属于委托保管合同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沉淀资金没有所有权。同样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沉淀资金也没有使用权。在通常情况下,沉淀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滞留期间内,不会仅仅被持有,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是将这笔资金存到其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之中。随着使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用户逐渐增长,用户的沉淀资金是一笔巨大的款项,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获取大笔的定期存款或其存款所产生的利息,这部分利息就是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孳息。我国现行《民法》中对孳息的规定是,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权人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原物所有权移转则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转移。即孳息是原物的一部分,同归原物所有权人所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沉淀资金产生孳息的占有除了有违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关于保管人义务的法律规定。因此,沉淀资金的孳息应当归用户所有。

目前学术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则认为沉淀资金的孳息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与用户就孳息归属问题达成协议。但其中所说的约定,是在用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支付服务本身达成的合法约定。而用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属于第三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从目前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的状况来看,沉淀资金产生的孳息通常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占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占有巨大资金数额所产生的孳息,将会取得巨大的经济利益。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孳息进行占有是不合法的侵权行为,其侵犯了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侵犯他人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实践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挪用沉淀资金甚至携款潜逃问题也有发生。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数额已经远远超过其注册资金,并且随着业务量的增加沉淀资金的数额也会不断增大,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公司性质使得它不能像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在银行支付体系中采取控制的手段进行资金管理,如此一来,在缺乏有效管理的情况下,容易出现资金问题。除支付宝等几个大型的支付平台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将资金存放于在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外,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都是代行了银行的职能,这就可能会出现挪用往来资金的现象。这也就要求我国现在有必要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采取收取类似保证金的措施,一旦出现携款潜逃等问题,银行可以立即冻结该部分资金以应对出现的风险,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先行赔付在第三方网上支付风险化解方面的弊端及完善建议

所谓先行赔付,就是消费者在无法获得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赔偿时,可以向一个相关第三人索赔,再由该第三人向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追偿的一种售后服务体系。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实际上是类似于保险合同的行为,即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即在先行赔付制度中,消费者实际上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时是购买了安全性,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则是为承担了风险而收受资金。

从先行赔付的整个流程来看,在交易中,买方在未收到货物或者收到货物后将货物与卖方所描述的进行对比确认后认为与描述不符的,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中介,将为买家提供与货款价值等额的赔付。然而在支付宝整个的交易过程中,买家在确认收到货物或货物相符前,其在交易之初支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内的货款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移转。所以,支付宝的先行赔付仅仅是将买方先前委托其保管的货款,应买方的要求退还给买方而已。第三方网上支付也只是确保了买方的资金不损失,并未真正起到赔付的作用。卖家在申请先行赔付业务时在支付宝账户中支付的2000-5000元不等保证金,实际上没有得到使用,这部分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孳息目前大多也都是支付宝公司占有使用。

先行赔付的责任认定也存在一定的争议。首先,在第三方网上支付过程中,只有在买家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货款时,货款才可能移转给卖家。如果是买家不讲诚信,收货后不通知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或者是存心欺诈,则卖家的损失也同样没有保障,由于买方在交易时一般不要求身份认证,所以大多也无法认定。其次,一旦发生货物质量纠纷,买方要求赔付。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赔付资格认定机构,是否能够准确认证也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商品从卖家到买家,中间还有快递、邮政等诸多环节,如果中间环节出了问题却将责任归于卖家,这对卖家是不公平的。

第三方网上支付中的资金问题所呈现出的问题,说明其需要相关立法进行监管和保护。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资金纠纷中确认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使得所有行为都有法可依。并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过程中大量沉淀资金及孳息的所有权归属支付人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代管人应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负有保管义务。在银行设立专有账户,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由银行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交易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督。目前在我国,工商银行为支付宝托管账户且每月出示资金使用报告,为客户保障资金安全,有效监控资金往来。同时应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交付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以确保网上交易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问题状况时,用户的资金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刘颖.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

2.王利明.民法[M].法律出版社,2005

3.李玉泉.保险法[M].高教出版社,2007

4.桂裕.保险法(增订新版)[M].三民书局,1984

沉淀资金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支付宝;Apple Pay;风险分析;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 TP393.0;F832.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6-51-2

1 支付宝风险分析

截至2015年第三季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组成如下:支付宝69.9%,财付通19.2%,拉卡拉2.2%,联动优势1.4%。在支付宝迅猛发展的同时,暴露了支付宝的许多问题,其风险问题尤为受公众关注。

1.1 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个人信息泄露是广大用户非常关注的风险问题,那么个人信息是怎样通过支付宝泄露的呢?其一是当用户淘宝购物支付时,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以及购物信息将记录在手机的存储卡上,不法分子会通过木马病毒侵入到手机内部,从而获得存储卡上的信息,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这一泄露是由于支付宝的技术存在漏洞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其二是当用户通过淘宝购物用支付宝支付时,会将个人的信息传递给商家,而一些商家在获取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后会在网上散步或者卖给他人以获得利益,这一信息泄露是由于商家的信用不良导致的。

1.2 资金被盗风险

许多支付宝用户认为资金被盗是支付宝技术不过关造成的,其实不然,不法分子大都是利用消费者对于自身安全信息保护意识薄弱来进行的,他们可能通过给消费者发送相关的活动链接,诱使消费者进入从而使得各种木马病毒趁机侵入消费者的客户端盗取相关的信息,从而实现资金盗取。

基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第三方机构有责任制定相关的政策来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诈骗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的实施,保证用户资金的安全。用户因为使用支付宝从而导致自己账户资金被窃取,支付宝依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支付宝系统的设计目前首要解决的是在用户点开了诈骗链接后不法分子还依旧不能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从而进行资金的窃取,这一技术是目前支付宝开发商首要解决的问题,也是长久以来用户最关注的焦点。

1.3 资金沉淀风险

支付宝资金沉淀有两方面的来源,一是在途资金的沉淀,支付宝作为信用中介进行资金沉淀,买家选购商品后先将款项转入支付宝账户内,同时支付宝通知卖家发货,待买家确认付款时再将款项转入卖家账户,这个过程中支付宝充当了信用中介的角色。这一部分沉淀的资金,支付宝可能挪作他用,很难确保这部分资金的安全。二是用户在支付宝内设有个人账户,这个账户就相当于在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用户可以随时存取,而当用户不用于交易和转账时,这个账户内的资金就会沉淀下来,而沉淀下来的资金可能被支付宝挪用,并且这一来源的资金沉淀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支付宝2016年9月12日宣布公告称从2016年10月12日起,支付宝将对个人用户超出免费额度(累计两万元)的提现收0.1%的服务费,这一公告的出台,必然会导致诸多用户不愿意将个人账户内的资金提现,尤其是那些已超过免费提现额度的用户,他们宁愿将资金放在个人账户内也不愿意提现,这样个人账户的资金就会越积越多,其就像一个资金池,只有不断向里输入资金,而很少向外取出资金,这一块的资金沉淀越级越大,进一步加×俗式鸪恋淼姆缦铡

1.4 合规风险

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性质的界定有了权威的依据,即在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其管理运作正式纳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内。

2013年6月,支付宝首次推出了互联网理财产品――余额宝,其功能就相当于在银行的活期存款,只要在余额宝内存放资金,它就会每天计算利息给你,因此短时间内便打开了理财市场,由于众多用户会将存放在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纷纷取出,放到余额宝内,对银行的活期储蓄会造成不小的冲击。我国只授予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其他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均无权办理存款业务。余额宝的性质就相当于存款业务,但其并没有获得存款业务的许可,用户将钱存放到余额宝内很难确保资金的安全,而支付宝用这些筹集到的资金用做什么用途,我们也毫不知情。因此为了防范支付宝利用余额宝非法集资的风险,人民银行对这种金融创新进行了控制,也使人民银行加强支付宝监管,保证其合规运行的重要举措。

2 Apple Pay风险分析

Apple Pay采用NFC近场通信技术,消费者只要将手机靠近标识有“闪付”或“云闪付银联”POS机,就可以实现指纹刷卡,过程中无须输入与绑定银行的任何信息,过程仅需要一两秒。除了在用户体验度上,Apple Pay有所改进,更重要的是Apple Pay注重保证交易的私密性及安全性,为苹果公司在iPhone的安全芯片中承载两类java卡应用程序。Apple Pay虽在支付宝的用户体验度及安全性上有所改进,但其自身依旧存在险,这是需要我们探讨的。

沉淀资金范文第6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沉淀;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6-0060-01

伴随着我国网络购物市场的兴起,第三方支付这一概念也越来越被人们所熟知。第三方支付就是由和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付平台。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时,消费者先选购需求商品,然后将货款汇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确认收到货款后通知卖家货款到达可以发货,待货物送到后,消费者检查确认没有问题后反馈第三方支付平台,最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转入卖家账户。

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第三方金融支付交易规模约为12.9万亿元,同比增长54.2%。随着电子商务新领域的不断拓展,传统制造业企业和金融行业也越来越青睐网络交易,互联网支付呈现前所未有的发展前景,交易规模稳步提升,艾瑞预计到2016年,第三方整体交易规模将突破50万亿。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风险

1.第三方支付行业不正当竞争带来的风险

2005年,淘宝网花费3000万美元联合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等国内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打造出了国内首个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随后我国先后出现了50多家第三方支付企业打造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些平台按股份性质分为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非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等。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虽然数量众多,但是交易规模小;而非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拥有强大金融机构和自身购物网站的资源支持,交易规模快速增长。为了获得最大的企业效益,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非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用户及商户的争夺、产品服务的创新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其中不乏采取“以次充好”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直接或间接的损害了用户及商户的利益。

2.第三方支付定位不明确带来的风险

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我国对金融机构的管制非常严格,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没有列入金融机构范围,但是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上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明显的清算属性,而清算活动是银行同业之间才能够进行的活动,由此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属“准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目前还没有现成的法律法规约束其行为,可能会造成在交易支付中出现问题而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3.资金沉淀带来的风险

资金沉淀风险主要是由第三方支付平特的支付系统所造成。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货款支付的过程中,消费者将货款打入支付平台的账户,等到货物物流过程结束后,支付平台再将货款打入商家的账户。由于物流活动存在延时交付、延期清算的情况,这就导致支付平台的账户上留存了大量的资金,形成资金沉淀。大量资金沉淀在支付平台账户中势必产生出利息,而第三方机构只是暂时代为保管沉淀的资金,并没有该资金的所有权,因此这些利息应该返还给消费者。但是由于支付平台的日交易笔数非常庞大,利息的返还所耗费的成本惊人,所以利息的返还并不现实,如此庞大的资金放在支付平台的账户中可能会引发信用风险。

4.第三方支付企业对银行长期依赖带来的风险

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势力的逐渐强大,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所依赖的合作伙伴商业银行对其可谓是“爱恨交加”。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刚刚出现时,商业银行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利于自己扩大交易、拓展新的业务,并认定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会影响到银行在行业中的主导地位,因此给予了第三方支付平台较为宽松的发展空间。但是随着商业银行自己开设了网上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态度发生了180度大转变。商业银行认为自己的客户被抢夺、收益被侵蚀,企业在电子支付服务中的主导地位正逐渐被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取代。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商业银行拥有各自的优势,在业务上相互渗透,既有竞争,又离不开合作。但将来商业银行一旦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切割,没有金融机构资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支付活动就无法进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生存又该何去何从。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对策建议

1.明确监管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清算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网上支付结算服务属于非银行类金融业务,但在《支付清算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监管机构进行明确。建议将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监管者,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交易行为和经营行为等方面实施管理,以避免其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2.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督管理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自有账户和用户沉淀资金的账户应相互分离。禁止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用户沉淀下的资金进行投资、放贷或者挪用,用户的资金账户应该由银行进行管理。此外,应建立完善第三方支付的保证金制度,强制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一定金额或者一定交易比例的保证金存入到开户银行中,一旦发生沉淀资金风险,银行可以立即冻结保证金来抵御风险。这样就大大保障了用户的资金安全,同时大大降低了因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信用问题而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3.正确对待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的关系

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的重要性,这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为以后接受各方监管做准备的需要。近几年,国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第三方支付平台想要取得更长远的发展必须顺应监管方向,而与商业银行进行深入的合作成了必然的选择。

商业银行应主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长效的沟通机制,统一信息沟通系统,降低信息成本费用。同时,银行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销售业绩评价商家的资信情况,展开融资业务。

三、总结

第三方支付处于电子支付产业链的中间位置,是联系客户和银行的纽带,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明确合理的利益分配价值链。随着行业内部整合的不断推进和市场运作环境的不断规范,整个行业必将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

沉淀资金范文第7篇

关键词:电子支付;第三方平台;监管

中图分类:D922.28;F724.6;F83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9-0115-02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内容介绍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是第三方支付公司加强与传统的金融机构的来往,达成协定,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冲破银行的束缚,连接网络交易中的主体,是一个具有中介性质的支付平台。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特征

1.操作简便

由于多家银行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从而将各自银行卡的网关接口提供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省去了用户安装每一个银行APP的麻烦,操作简单方便。

2.提供的服务种类齐全

第三方支付平台除了开展结算、资金转移等业务,在交易完成后仍然发挥作用,如提供查询服务,还可以帮助用户进行交易数据分析,这些平台服务对于切实保障交易主体的权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3.支付终端繁多

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建立起多种支付终端供用户使用,从而为平台用户进行网上交易提供极大的便利性,其中主要显示在移动客户端的迅猛增长上。2014年全年,我国国内第三方支付端口形成交易额达9 297.1亿元,年增长率更是达到了239.3%,无论是增长速度还在整体规模都远超2013年中国网购市场的交易额,同时明显表明消费者依靠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已是大势所趋。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1.交易资金量飞速增长,但市场份额差异大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真正的兴起是在2009年,短短6年时间,它的交易规模从最初的5 000多亿元增长了2倍,虽然同比增长率在不断下降,但资金量依旧很大。市场份额存在不均衡,其中支付宝和财付通、银商就占据了约80%的市场份额。

2.市场竞争加剧,面临较大变革

第三方支付产业的蓬勃发展满足了电子商务发展下社会公众对新的支付方式的需求,作为一个新生的模块,它的发展前景不言而喻,但新的投资者不断进入导致该行业竞争激烈。2010年,央行在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格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业务范围在全国,最低注册资本1亿元;业务范围倘若在省内、最低注册资本至少需达到3 000万元。从这项政策的颁布,监管层的介入,我们不难推测出第三方支付行业将会面临较大的变革,尤其是对一些资金规模不大、市场占比较小的小型企业。目前,虽然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有400多家,但80%的市场份额掌握在支付宝、财付通和银商这样的行业龙头手里,小型支付企业处于弱势地位,迎头赶上的机会微乎其微,等待它们的或许只有两条路:倒闭或被兼并收购。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的必要性

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仅是提供支付服务的一方,还是网购交易主体的一分子,在这种情形下,如何区别其自身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解决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承担等问题,保证市场平稳运行,对作为信用中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一)保障沉淀资金安全的需要

第三方支付平台采用的不是一次清算的运行模式,使得平台用户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汇聚成大量的沉淀资金。第三方支付平台保护网上交易主体的利益,只有在买方检查货物质量确认收货后,平台才会将预先留存在账户中款项划拨给卖家,这种暂时存放在中介平台的资金就是一种沉淀资金。另一种沉淀资金是平台用户目前不使用,托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保管的资金。汇聚起来的沉淀资金不仅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带来福利,还成为了其利润的主要来源。

(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在网上交易参与主体中,一般来说,消费者处于相对劣势地位,自己的权益保障须靠自己与各方进行较量。

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消费者对市场失望,网购交易必然受阻,归根结底是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在网购交易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比只具备基本操作能力的消费者,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通过在平台注册输入个人信息,这些个人资料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关系密切,如果被不法之徒窃取,消费者经济、精神都将面临巨大损失。所以,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个人隐私的关键所在。

(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需求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既方便又好用的信用中介,不法之徒同样会觊觎,他们会利用网络交易的隐蔽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非法资金、洗钱、诈骗等。监管区域存在盲区、监管机构监管缺位、监管人员监管不力,使得作奸犯科者抓住了C会,影响网络交易的正常运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挥的作用是好是坏,自身是决定不了的,还得靠外力影响,所以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是很有必要的。

三、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的若干建议

(一)加强各监管部门的配合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存在缺位,不公正、难独立、低效率。要克服这些难题,不仅各监管部门要相互独立,领导层的设立还要遵循权力分散的原则。对支付平台的监管,仅靠监管部门的自我约束,监管的效果并不明显,还需要其他监管部门的配合,如类似于消费者保护协会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的规章制度,对于行业内各方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作用,给消费者提供了又一条维权途径。

(二)设置合适的市场准入制度

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均衡发展离不开严谨的市场准入制度,它是扩大其平台市场影响力的必要保证。市场准入制度决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有进入市场的资格,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关系到各方利益,也可以看做入门的门槛,门槛的高低,影响市场的质量以及构建的新的市场秩序。在制定第三方支付平准入制度时,在借鉴的基础上,一定要结合我国国情。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国内开展支付业务,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在省范围是3 000万元。这样高的门槛,直接将除支付宝、易付宝在外的小型支付公司阻挡在支付行业之外。入场的资格都没有,市场长此以往,很难向前再进一步。设置适合的市场准入制度,构建和谐的市场秩序,给想要进入市场的小型支付公司提供努力的方向和动力。

(三)加强沉淀资金的监管

我国法律规定,除央行有特殊规定之外,用户暂存在平台账户中的资金应当设立专门存储账户。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欧美专门设立沉淀资金账户的形式,我国也同样适用,用以防止混淆资金来源,防止第三方支付平台借此违法使用该资金。但对于该方面的监管仍需加强。

我国在保护沉淀资金安全方面,进行了长时间的探索,并基于中国的基本国情,采用了有别于发达国家的风险准备金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资金风险。除此之外,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往往引起归属权的争论,要想解决这个矛盾,将其用作风险准备金或投保,不仅在最大限度上保证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安全,还防范了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

(四)打击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非法交易

虽然在我国《支付机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的关于客户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机制,在欧盟与美国也是可行的,但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的法律监管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法律法规,是很有必要的。

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的反洗钱法,单靠对一方监管是不行的,要对各方一视同仁。对客户,要细化客户识别机制,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承担审核确认客户真实身份的责任。对商家,在其进入市场前要进行严格审查,这就要充分发挥市场准入制度的作用,防范不法之徒从事犯罪活动,保障第三方支付平台平稳运行。

(五)完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关于第三方支付,我国专门用于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有待完善。在发达国家中,美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做得非常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趋于完善。但我国的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还不完善,我们可以向美国取经,再根据本国国情制定适合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关于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除了要制定相关法律外,还应确定各种具体情形下的执法程序。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该向消M者及时公布关于沉淀资金的使用方法及利息等重要信息。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未经消费者许可时私自利用消费者的资金进行交易,若发生经济损失,应由支付平台承担后果。我国在消费者资金安全保护方面有风险准备金制度,为了解决关于沉淀资金利息归属的争议,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财产权益,我国还应建立类似美国的存款延伸保险性质,适合我国国情,并适用于我国现阶段的需求的制度。

参考文献:

[1] 徐勇,刘金弟.第三方支付信用风险分析及监管机制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0,(10).

[2] 王雅龄,郭宏宇.基于功能视角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1).

[3] 唐甜甜.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监管的研究[J].中国商贸,2010,(8).

沉淀资金范文第8篇

【关键词】贷款资金沉淀率 贷款投放进度 利率敏感性贷款管理

当前,发达国家经济困难重重,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下行趋势日趋明显;前不久央行接连两次降息,并对存贷款利率实行非对称浮动,利率市场化悄然而至,银行间竞争日趋激烈,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出现了派生存款能力减弱、投放进度不均匀、利率敏感性贷款管理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对银行主营业务及盈利水平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对上述问题做一些探索与研究。

一、贷款派生企业存款的能力有所减弱,贷款资金沉淀率持续下降

2012年1-7月份,重庆市某商业银行贷款派生企业存款能力有所减弱,贷款资金沉淀率持续下行。在贷款总量不断增加的基础上,沉淀资金并未相应增加,贷款资金沉淀率逐月递减,从1月份的27.07%降至7月份的23.83%,继续探底。

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地区经济增长仍受累于国内经济下行,原材料、人工等生产成本持续上升,融资成本居高不下,中小企业面临资金紧张和生产经营转型升级的压力较大,加之库存积压、款项拖欠等影响,生产经营即期支付能力较弱,银行存款更是捉襟见肘。所以,单纯地增加贷款并不能达到增加企业存款和支付能力的目的。

其次,贷款增速低于地区经济增速,贷款派生存款参与形成的企业货币总量相对减少,支付能力有所减弱。重庆地区受西部大开发、两江新区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利好因素影响,并随着笔电、汽车、化工项目投产放量,新增长点形成指日可待,地区经济将呈现稳定增长的趋势,信贷需求持续放大。2012年3月末,对公贷款同比增速10.60%,当地GDP同比增速14.4%;2012年6月末,对公贷款同比增速11.74%,当地GDP同比增速14%。可见,该行应适当增加贷款投放,保持与地区经济同步发展,有效满足企业对货币总量的需求,以此提升其支付能力,银行企业存款将有一定增加。

再有,贷款资金支用,经过周转,分流至其他行业或领域,成为消费、理财、投资等支出。经济下行期,资本避险性强,大量资金纷纷流出实体经济,转向风险相对较小、收益相对较高的行业。因此,规范贷款用途,严控贷款支用,掌握资金流向应成为贷款管理的重点,以此实现对信贷资金的相对约束,减少信贷资金的流失,保证企业实际支付所需资金。

另外,银行贷款派生存款的能力在结构上有所不同,与经济运行状况是相吻合的;发展较好、利润较高的行业能够吸引其他行业更多的资金,支付能力自然较强。若贷款投向了其他较次之的行业,则贷款资金流出该行业的可能性增大,比如,重庆地区的园林行业。

可以预见,在经济下行期的背景下,该商业银行有贷户企业存款将偏离传统的与贷款正相关的关系,贷款派生企业存款将持续探底。与此同时,适当增加贷款投放量、加强贷款资金支用监管、合理调整贷款行业结构等措施将会削弱经济下行对贷款派生存款能力的影响,并能有效的提升贷款资金沉淀率。

二、发展客户,改善贷款投放进度问题

近国内商业银年来行信贷业务快速扩张势头强劲,但与其相适应的贷款投放进度管理能力却未随之同步提高,并出现了月末集中投放等现象,其主要原因是来自业务发展与价值创造之间的纠结。

2012年1-6月份,重庆市某商业银行非贴现公司类贷款月度投放进度为26.47%、29.78%、43.75%,呈现出月度上旬、中旬投放占比较小,进度缓慢,下旬集中投放,月末翘尾的状况。上述现象在银行业较为普遍,除去存贷比等监管因素外,竞争激烈,增存压力大,月末冲量的解释较为合理。如何解决该问题,关键在于资金体内循环,在于客户账户的拓展。

例如,该行拟投放公司类贷款1000万元,情景一月末投放,贷款暂不支用,该行增加时点存款1000万元;情景二月末投放,贷款全部支用,客户产业链上主要成员企业均已在该行开立结算账户,该笔贷款资金支用后实现该行体内循环,则该行新增时点存款1000万元;情景三上旬投放,贷款全部支用,客户产业链上主要成员企业均已在该行开立结算账户,该笔贷款资金支用后实现该行体内循环,至月末该行存款日均新增1000万元,另增加贷款早投放收益和存款收益;情景四上旬投放,贷款全部支用,按照该行贷款沉淀率20%(存款为日均数)测算,贷款资金经过5次转移支付以后,在不完全体内循环的情况下全行仍可实现日均存款新增1000万元,另增加贷款早投放收益和存款收益。

可见,在当前复杂的经济背景下,客户仍是商业银行发展之本,研究市场,抓住产业链,拓展客户群,夯实发展基础仍将是工作的重中之重;客户基础好了,资金体内循环了,贷款进度管理能力将随之提升,业务发展与效益创造之间的问题将引刃而解。

三、利率敏感性贷款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在利率预期下调的背景下增加银行收入

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利率敏感性缺口均为负缺口。以重庆某商业银行为例,截止2012年7月末,该行表现出利率敏感性负缺口状态。3个月内累计缺口为负,缺口是-1137.28亿元,1年内累计缺口为-237.50亿元,即存在负债敏感型缺口风险;而随后的1年至5年及5年以上两个时期的缺口也均为负缺口,分别是-415.41亿元和-407.89亿元,即存在着负债敏感型缺口风险。

由于负债来源收到存款者储蓄意愿和行为的影响,同时还受到外部竞争力量的干扰,商业银行常常无能为力。所以,商业银行在进行缺口管理时候应该将重点放在贷款与投资的种类、数量和期限的调整上;就重庆分行而言,在经济下行趋势明显,利率预期下调的情况下,我行可通过适当增加固定利率贷款,减少浮动利率贷款,增加长期贷款,减少短期贷款,从而减少敏感性资产头寸,增大负债敏感型缺口,相应增加净利息收入

以重庆某商业银行为例, 将其各时段在1年内执行新利率的时间 Ti按平均计算, 如重新时间为1-3月的按平均执行新利率10个月计算。这样利率在下浮0.2个百分点后, 1年内利息收入变动为:

-1315.93×(-0.002)+178.65×(-0.002)×(365-45)÷365+899.78×(-0.002)×(365-225)÷365=2.63-0.31-0.69=1.63

若重定价期限3 个月内、3个月至1年的贷款分别减少50%,则利率敏感性缺口分别为57.37亿元、242.82亿元,利率在下浮0.2个百分点后, 1年内利息收入变动为:

-1315.93×(-0.002)+57.37×(-0.002)×(365-45)÷365+242.82×(-0.002)×(365-225)÷365=2.63-0.10-0.18=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