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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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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第1篇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册地银监局报告。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集合信托计划。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

    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而且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且机构委托人需同时出具其投资于该集合信

    蓝1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万元的收入证明。

    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集合信托计划。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第2篇

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一样都具有融资功能。企业债是企业直接融资工具,而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利用从委托方募集的资金同样可以投放于企业或项目。在某种程度上讲,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具有一定的替代性。由于企业债在其发展中出现过一定问题,国家加强了企业债发行的审批与管制。目前国内企业主要融资方式还是通过银行、股票市场和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融资。虽然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在这些融资方式中占的比例并不大,但企业债的发展必然会对这种替代金融产品造成冲击。

短期融资券的出现已经昭显国家放松企业债市场的趋势。虽然国家发改委认为短期融资券并不属企业债范围(企业债主要是指期限超过一年的长期债券),但由于其融资成本较低,而国家对信托、REITs等融资渠道要求比较严格,已经有一些经营效益较好、具有较好偿付能力的企业为寻求短期流动资金转向企业债。这种情况也将随着企业债市场的进一步放开而日趋明显。企业债主要是融资目的,其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竞争主要体现在融资市场上。产品销售价格与数量直接决定于供给与需求。企业债的市场供给取决于企业对债券融资的需要,其结果直接来自于融资成本的比较。包括直接成本(比如股息、红利、利息和发行费用等)与隐性成本(比如破产成本、控制权转移成本与委托成本等)。企业债的市场需求,除投资方的资金规模外,主要体现在企业债券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与比较。目前,企业债市场特别是供给市场并不是完全市场化的,制度法规限制很严格。所以其对融资类集合信托产品的替代性是十分有限的。

从目前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供给来看,其限制并不如企业债那么多。而且,同其他金融工具相比,信托具有自身不可比拟的优势,特别是在混业经营上,通过信托产品募集的资金可以直接用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或产业市场。但目前我国的信托产品同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尚有一段差距,具体体现在信托产品结构失衡上。对信托产品融资与投资功能的不同侧重是我国信托产品与西方信托产品的主要差异,即一个注重融资,一个注重理财。我国信托公司主要是产品开发型业务,而中介顾问型业务较少。特别是投资银行业务较少。同时,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销售却受到严格限制。由于信托融资受到314号文件、《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多重政策限制,特别是受到每期不得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一般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融资额度不超过亿元,此外,银监会在今年年初又一次加大了对信托行业的监管力度,导致目前以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为主业的信托公司直接面对企业债的冲击更加陷入困境。

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互补性

这里所说的互补,并不是从供给角度讲,而是从功能角度讲,具体指产品开发与资金运用上的互补。同作为投融资工具,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各有其具有优势的领域。在金融市场上,信托产品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聚集社会资金,形成一定规模的资金集合,使储蓄有效转化为投资。特别是融资类集合信托产品,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方式。目前信托资金来源主要集中于社会中小投资人,这与以机构投资为主的企业债在目标客户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在销售对象上形成互补。

融资类集合信托产品与企业债各有一定的优势范围。如短期融资券的缺点主要就是融资风险大、融资弹性小和对企业的要求高。这就需要企业具有相当高的信用等级。从税率角度看,企业债也有一定的弱势。目前个人投资企业债券,持有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且,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才可以发行企业债。但企业债的兴起也为信托公司提供了新的业务空间以及新的产品设计方向。目前,企业债和企业年金是信托业应关注的两大业务增长点。

企业债与集合类信托产品还需要解决两个重要问题,一个是利率市场化问题,另一个是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在这两个问题解决之前,由于风险与收益不能得到合理的体现。可能会出现企业债或信托产品一头冷一头热的情况。但总的来说,互补性依然存在。

企业债对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影响

企业债对信托公司产生冲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托公司的产品结构较为简单。在《信托法》出台的大背景之下,经过整顿与重组的信托公司主营业务转型为以所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主体的信托业务模式。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销售面临的是两个市场:一是以信托方为主体的财产委托方;一个是以项目方为主体的财产运用方。作为投融资的中介,信托公司的产品开发与销售受到委托方和运用方影响。这两个市场的机会都为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出现提供可能。目前的情况是,多数信托公司在进行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开发时还是以项目为中心,首先考虑的是项目特性和风险控制,所以,如果运用方资金总需求相对稳定,那么企业债注定要从信托产品口中分一杯羹。虽然企业债注定要成为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但从当前的市场与制度环境看,企业债的市场发行门槛还比较高。首先,对发行企业债的企业要求较高,审批程序比较复杂且额度有限。其资金运用与使用方式也受到限制。其次,对发行企业其发行方式还未实现市场化。由于企业债利率未能实现市场化定价,抑制了企业债风险定价机制的形成。由于企业债未能与市场利率波动挂钩,导致了广受追捧或是无人问津两极现象的出现。再次,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完善,一是权威性不够,二是评级机构与发行人和承销商具有共同利益,导致信用评级权威性不够,影响投资人的理性选择。另外,企业债市场依赖合理的企业产权制度,发行企业要具备相当的市场竞争能力以及资信条件。由于一系列约束条件的存在,短期看企业债由于规模有限尚无力对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造成较大冲击。

从长期看,企业债市场必然逐步全面放开,企业债融资较集合类信托产品的优势也会逐步显现出来。由于信托公司主要从社会委托人手中募集资金,其融资成本较高。从最基本的融资成本角度考虑,企业债较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具成本优势。资料显示,银行现行1年期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基准利率为5.58%,而同期限短期融资券的收益率基本稳定在2.92%~2.94%之间。而信托贷款的利息水平通常比银行贷款略高。所以,随着高信用度企业债的大量出现必然挤压现有融资类信托产品的生存空间。信托公司要生存可以发展和企业债合作的信托产品形式以及逐步从筹资主导型向代客理财过度,增加财产权信托,股权信托、保险信托等新的信托品种。

对于信托公司来讲,虽然委托方及运用方式对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都具决定性影响,但二者中仍要以委托方为先,这是开发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灵魂。信用,或者说对委托人的信用,是信托公司的生存之本。所以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必须从信托人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资金需求的企业利益出发。与发行企业相比,信托公司的重点在于其信用的长期性,如果集合类资金信托产品设计还是维持目前这种从运用方角度出发的产品设计概念,与企业直接发行相比并无本质上的优势,所以受到影响在所难免。信用具累积效应,而这恰恰是企业单独发行债券所难积累的。

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协同

以发行企业债作为直接融资方式不仅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也是企业调整资本结构,发挥财务杠杆作用的现实要求。但由于部分企业债券不能按期兑付,影响了企业债券的信用度,阻碍了企业债券筹资功能的发挥,这也就为新的信托产品出现提供了契机。

由于企业与投资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即使有信用评级制度的情况下,通过发行无担保企业债融资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况且目前我国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尚不能得到很好执行的情况下,投资人很可能对企业债保持谨慎态度。所以企业债的顺利发行必须依赖一定的担保。而企业债券发行对债权人缺乏直接的物的担保、担保权的行使法律关系过于复杂是影响债券信用的关键。

银行已经注定要逐渐淡化企业债担保人的角色,如果利用民法上的担保制度,一对一为大量债权人提供担保在操作上并不可行。所以,通过附担保传递出企业偿付能力信号十分困难。那些具有好的发展前景但目前并不辉煌的企业无疑很难传递出有投资价值的信号。此时,利用信托产品无疑是一个明智的做法,通过附担保企业债信托,企业可以借助于信托公司所积累的良好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业务是一种财产权信托业务,是公司债券债权人将作为债券发行抵(质)押物的实物资产上的担保权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为受益人即全体债券债权人的利益,管理和行使担保权的一种外部财产管理行为。

信托公司本身对信托资产运用的收益具有担保色彩。特别是对那些规模大,产品种类多,收益较好的信托公司来讲更是如此。信托公司通过其经营活动可以天然传递出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优良信号,这是那些单独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不具备的。所以,如果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设计的好,即使企业债的发行一定程度上得到解禁,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也相对具有一定优势。

除与企业债结合开发新的信托产品外,信托公司也可以通过对有集合信托产品创新来巩固并开拓市场。通过构建风险收益特征不同集合信托产品线来满足不同风险收益偏好者的多样化需求。这种多样化特征具备企业债所不具备的融资优势。从而吸引更多投资者。还有助于实现向以客户(委托人)为中心开发信托产品转型,这也是信托公司培养、探索形成自身可持续盈利模式和核心竞争力的核心。

综上所述,企业债的出现虽然会对信托业目前的产品结构造成冲击,但长期的讲,企业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信托业结合。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市场未来的发展在于信托公司自身的信用积累以及产品结构的调整。

参考文献:

1.杨筱燕.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体系探讨[J].上海金融,2004,5

2.冯光华,刘凡,蔡国喜.企业债市场化政策建议[J].数字财富,2005,1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第3篇

目前国内信托行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从行业规章制度的规范来说,作为监管当局的银监会只是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资金信托业务进行了规范,因此,目前信托公司推出的产品主要是资金信托。本文中所提到的“信托产品”,是指个人投资者可以介入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在个人理财规划中,“不要将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是我们的信条。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通过挑选不同投资方向的基金,间接投资于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以期达到分散投资风险、得到更高综合回报的目的。但是我国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令人恐惧,基金销售也经历了“冰火两重天”的处境,通过购买信托产品,个人投资者可以介入产业市场、参与实业投资,理论上说,这是一个分散投资风险的好办法。

一组诱人的数字

首先请看以下一组摘自近期新浪网财经频道的报道: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4年12月底,有60只信托产品通过信托公司网站公布了到期清算报告。其中收益最高的是杭州工商信托发行的‘远东新月公寓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收益率达到7.59%。收益最低的是一个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信托,也达到2.6%。公开披露清算报告的60只产品实际年平均收益率达到4.304%,远高于同期银行人民币存款和国债利率,也高于预期的平均收益率。”

“2004年北京国投无疑是最活跃的信托公司,其发行的产品几乎囊括2004年所有期限信托产品的最高预计收益率纪录。这些产品分别是:‘京沪高速公路天津段一期工程资本金投资信托计划’,四年期9%、三年期8%;‘山西柳林焦煤(兴无煤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两年期9%;‘密云商住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年期6.5%;‘央视广告权资金信托计划’半年期5.5%。”

“发行期最长的信托计划: 荷兰银行结构性存款外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上海国投于2004年推出,六年期预期平均年收益率达13.43%,这也是2004年期限最长、预期收益率最高的信托产品。”

看了以上的数据,不免让人有“心动”的感觉,在银行储蓄负利率、股市“跌跌”不休、保险分红乏力的背景下,居然信托“风景这边独好”?笔者认为,不必急着下结论,先对信托产品多一些了解是很必要的。

点点信托产品的“死穴”

・想买异地信托产品不容易

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涉及信托公司开设分支机构的问题。目前信托公司在我国是不允许开设分支机构的,不能像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全国性的区域机构布局,这就给信托产品的销售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同时,在信托产品的异地销售方面,银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然对信托产品异地销售“开了闸”,但对信托公司和认购人都有严格的资格规定。

其中《通知》规定“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万元的收入证明”。这与普通信托产品5万元以上的起点要求有着不小的差距,异地销售的信托产品定位是百万级的高端用户,是一般个人投资者难以达到的标准。

《通知》还规定“信托公司要到注册地所在银监局提出申请”、“信托产品异地推介之前必须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有了以上的限制,个人投资者要想购买非本地的信托产品,首先要有足够的资金,其次还要做好亲自前往销售城市进行购买的准备。

・信托产品不够“阳光”

按照规定,信托公司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另外相关法规还规定“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也就是说,信托产品是向特定数量的、特定人群发行的金融产品,带有明显的私募性质。

既然是私募性质,那么,个人投资者在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方面就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信托属于金融行业,随着信托资金规模的不断增长(截至2004年9月,资金信托余额约1750亿元,占全部信托财产的85%以上)和信托产品委托人数量的不断壮大(截至2004年年底,信托产品已涉及数千机构和20多万自然人),要求信息公开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信托产品的销售由私募性质转为公募性质的迹象也越来越明显。

“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的规定,目前也有松动的迹象。2004年10月18日银监会公布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银监会将首次突破200份的限制,并允许房地产信托产品在银行柜台上流通。虽然这只是征求意见稿,只是针对房地产信托业务,但其中的示范效应不可小视。

・信托产品,“小钱”玩不起

一般来说, 信托产品的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这比银行的理财产品、基金公司的产品门槛都要高。由于同时受到了“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的规定,为了确保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达到一定的规模,大部分信托计划书中都将认购的起点金额定在了20万元左右。

从实际的认购情况来看,2004年全年共发行集合信托计划358只,募集资金368亿元,平均单个计划募集资金0.9728亿元,平均每份资金信托合同金额为48.6万元。可以看出经过市场的“自然”选择,目前信托产品的购买者是手中拥有几十万元的高端客户。

・想买信托产品,渠道太少

由于受到信托公司不得开设分支机构以及信托产品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的约束,信托产品的扩大宣传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紧要问题。在代销渠道上,信托公司一方面是自己直销,另一方面多是找银行帮忙。从监管的层面看,在银监会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信托产品异地销售由异地金融机构代销”。普遍认为这”异地金融机构"非商业银行莫属,但是对于银行来说,也有着自己的打算。

一般来讲,信托计划的代销费用相当低,大约只有2‰至2.5‰元左右,发售一个亿的资金,回报不到30万。目前每个信托计划的平均募集资金还不到1个亿,这本来就比银行代销基金得到的收入少得多,再加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代销乳品信托计划失败的事件,使银行在给自己的VIP客户推荐信托产品的问题上变得更加谨慎,也给银行和信托的合作“泼了一盆冷水”。

虽然一些地方产权交易所开始低调进入信托业,愿意帮助信托公司承销信托产品或者为已经发售的信托产品提供转让服务,以从中挣到代销费用和服务费用,但是在全国200多家产权交易所中开展此尝试的目前只有几家,多数还处于观望状态。由于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在客户的选择上存在重合和冲突,因此,目前还没有实现合作的可能。当前个人投资者的资金绝大部分都是放在银行,如果银行不主动推介,再加上信托产品不许公开宣传,信托产品买卖双方的沟通就不会是顺畅的。

・产品不成熟、市场风险高

目前的信托市场,一方面是存在行业发展不成熟、法规不健全、不允许公开宣传、不允许开设分支机构等诸多不利因素,另一方面却是信托产品空前热销,信托合同平均每份认购的金额达到了48.6万元,能够造成如此巨大的反差,恐怕与文章开头那组“诱人”的数据不无关系。有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信托热的一个根本原因是其较高的预期回报。

但“预期回报”并不等于实际的回报,实际回报有多少还需要实践证明。由于信托产品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而大多数资金信托计划的发行也只是近一两年的事情,市场还没有充足的时间来考验信托计划高预期回报是否是在“说大话”。对于数据中提到的60只信托产品公布的到期清算报告,有专家对其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主要有两点理由:

其一,2004年证券投资类信托的平均收益率高达4.48%,与券商、基金等其他机构投资者投资收益严重缩水形成了巨大反差,大多数信托公司在其投资团队的总体水平上比不过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背景下,还能取得如此好的成绩,恐怕不能让人信服;

其二,从每个季度的发行数据来看,信托公司存在着“拆东墙补西墙”的嫌疑,即通过不断发行新的资金信托,以缓解到期偿付所需的巨大现金流压力。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集合理财产品信托金融

当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在积极推出各类集合理财产品。2004年,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推出人民币理财计划;2005年,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世;200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入快车道,集合理财竞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体现一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合约,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是金融活动有序展开的基础。对同一类产品应该统一立法,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目的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范风险。把当前众多金融机构开展集合理财产品统一到信托轨道上来,可以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双重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信托的扩展运用

上世纪初,我国模仿英美法系国家导入信托业,信托投资公司即脱胎于银行业,其功能定位的争论从未停息。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继续被引入金融投资领域,之后信托投资公司虽然历经五次整顿,甚至《信托法》颁布实施多年,我国信托业的定位问题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理论兼实践问题。

事实上,信托与公司、委托-等一样,属于一种制度性“公共物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理财市场的竞争加剧,出现了对信托制度进行拓展运用的客观要求和趋势,从而信托制度的内在价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有所张扬。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确立是信托制度拓展运用的典型。此后,企业年金等引进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都有运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银行集合委托贷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财计划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内,不过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制结果。

信托制度拓展运用可以看作金融混业的一种因素或征兆。同时,表明信托业已经朝着打破“制度垄断”和“行业垄断”的方向迈进,信托公司面临的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同机构之间、不同金融行业的竞争,还面临如何运用信托制度的竞争。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0月21日《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及监管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2005年3月,经证监会批准的光大证券“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广发证券“广发理财2号集合理财计划”相继成立。

《通知》内容在多方面出现了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内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为防范道德风险和变相融资,设置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则。该产品实际上是基金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实质上则是信托关系,而名义上却是委托关系。从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来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信托特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不管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设立,还是以集合资产管理组合的名义设立,标的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从而超越民法对于委托理财的规定,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因此,如果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按信托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有利于发展。

从监管层面来看,如果将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信托业务,而否认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现的信托样态,容易人为制造制度性风险。在我国当前金融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体身份判定营业特征,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也应该划定为信托范畴,防止剥夺他们存在的合法基础,尤其是信托机制本身就具有极强的脱法功效,管制之间的空白和冲突反而为其所用,这就可能酿造普遍的脱法行为,令大量交易行为处于非法与合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应当允许信托的多元化,否则这种“地下”信托容易引发新的交易安全问题。

立足信托关系的集合理财产品

我国金融机构选择信托模式竞争理财市场的最重要也是最简单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好用”主要是说信托产品具有灵活性和规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弹性空间,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与实业领域的间隙方面具有特别深刻的穿透力,同时又具有良好的集资效应,可以迅速覆盖社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金字招牌,吸引众多停留在存款认知水准的百姓大众的注意力。

在各类金融产品推出之际,监管机构应预先以法规形式明确禁止不当行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债券回购、假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假信托业务等。否则,一旦问题暴露了时寻求解决办法,往往代价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机制集合投资或集合理财类的产品,因其规模大且善于规避管制,如果不强制安排交易结构和规范标准的法律结构,否认其信托性质和潜在的巨大风险,等待证券业、银行业的将是信托投资公司已经走过的重重困难。

作为表外业务的理财产品本来应当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但前提是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已尽法定和约定的善良管理和诚信义务。如果金融机构未尽义务,则应承担信托责任或者最低也是违约责任、过错赔偿责任,由表外强制转化为表内。金融企业的表外业务并不一定是无风险的业务,事实证明,大量的表外业务可能是风险过大或者在一定触发因素、诱导因素出现时容易转化为现实风险。我国普通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同时,他们并不能有效区分表外和表内金融产品的风险度,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往往是依据金融从业人员的解释和广告,甚至仅仅凭借金融机构的看板和条幅来购买。而事实上,很多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从一开始就已经走样,例如规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亦未脱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规定“客户在封闭期内可优先获得3%的净值增长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资金补足”,在措辞上使用“优先获得”,也就是对投资者在封闭期内的收益作出保证,实为隐性保底条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财产品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财产品按照信托法所规定和塑造的信托关系进行规范,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张力可以满足集合投资所必需的投资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关系的制度,则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对投资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有效的破产隔离财产保护方式。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权利架构中,受托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但是受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并不是无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方法,或者对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提出明确的风险保障标准,对受托人的管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标准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资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义务架构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比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严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将其个人财产与信托财产分离,使信托财产形成一个独立的财产实体,免受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保持其相应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备的。

信托制度对投资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规范为信托当事人进行交易提供了订立信托契约的标准,并为建立信托关系提供了“一套强制性的标准化约款,可以大大降低缔约的交易成本。”通过提供受托人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等信托法的默示规则,为交易主体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许多任意性条款为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提供了极大便利。而投基资金领域信托契约的标准合同形式,大大减少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核心,整体安排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诸多法律关系,以便实现设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当事人通过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结构妥善处理,相互间权利义务变得相当方便,并且对当事人与信托财产、各当事人自己的债权人与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与交易第三人之间复杂的责任体系作出了整体妥当安排。尤其是信托通过受益权的分割、分层等与证券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巧妙运用,促进了金融资产的交易效率。

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权人身份运用的信托财产,因而在交易时往往需要提交授权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确认手续,这样做往往持续时间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对受托财产中长期投资盈利的战略考虑,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时,是以所有权人名义进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财产的中长期战略目标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故交易效率显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运用权和财产托管权能分化,产生了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此外,账户管理的职能也可以由专门银行负责,出现了年金分权制衡模式。这种法定化和定型化结构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也是法律强制拟制的产物。将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集合投资或理财计划规范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调整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权益,并促使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信托业务。

随着我国普通民众财富的累积,人们日益要求金融机构丰富和发挥代客理财的金融功能。信托与证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结合,融入现代金融市场,成为规范和引领投资、融资和理财行为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因此,运用信托完善我国集合投资制度是一种优质的选择。目前,券商理财、银行人民币理财尚游离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关系协调性尚嫌不足,各监管部门应摒弃过去作为行业代言人的角色,将监管目标始终定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之上,从界定集合理财的信托关系入手,抛弃分业监管门户之见和利益之争,统一对集合投资行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盛学军.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J].现代法学,2003(11)

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第5篇

“相较于银行存款和实业投资,信托理财的高收益显然对于那些拥有大把现金的上市公司更具吸引力。”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普益财富信托研究员赵扬在接受《金融理财》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近期以来“打新”收益的日渐枯竭,也让这一投资渠道更加受到青睐。

然而也有信托专家对于这股信托理财热潮进行了客观分析并指出了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该人士强调,在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时,选择资金实力强、诚信度高、资产状况良好和历史业绩好的信托公司尤为重要。

年收益近7%

近年来,由于银行利率走低,信托理财逐渐成为市场热点,而信托理财在2009年取得的骄人收益更是对上市公司具有很强的吸引力。相关数据显示,2009年,信托理财产品投资领域重点布局于政府基础设施、房地产、证券市场,及时分享了中国经济复苏成果,实现了平均年收益近7%的稳定回报。

据了解,目前信托产品投资期限一般为1-2年,年化收益率一般为6.5-8%,高出银行同期存款收益4个百分点。信托产品单笔购买金额越高,收益率也越高,尤其是持续复合投资优势明显。

信托理财的高收益吸引了众多资金充足的上市公司参与,而“打新”收益的大幅缩水更使得这一现象愈发火爆。

由于自有资金充足,为了提升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自有资金收益。东阿阿胶公告称,将利用自有资金人民币2亿元购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本利丰”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预期年收益率为4%,期限为1年,资金将运用于农业银行优质客户的信托贷款项目。东阿阿胶强调,公司资金较为充裕,用于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并能够提高自有资金的收益。

由于现金充裕,东阿阿胶一直在寻求投资渠道。由于在同时转让博奥生物有限公司及鸿元控股集团两公司股权后,其有望获得近亿元的转让款,使得这种欲望更加强烈。 相较于东阿阿胶,另一家上市公司新安股份对于信托理财的偏爱更加强烈,短短数月内其已连续三次进行信托理财投资。

2009年11月,因完成增发而现金流充足的新安股份就与杭州工商信托合作,投资5000万元向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放为期半年的贷款。

根据公司披露,公司于2009年11月12日与杭州工商信托签署了资金信托合同,公司将人民币5000万元资金委托给杭州工商信托,向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双方规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合同项下预期信托资金年收益率为10%。同时,金盛家居以其持有的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33%的股权向杭州工商信托质押,用于担保金盛家居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目前,央行人民币半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1.98%,而新安股份这一资金信托合同的预期收益率要远高于此,达到10%。若按期完成,新安股份将获得500万元的投资收益。

2009年末,新安股份再度与杭州工商信托签署了欣博房产信托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为9000万份信托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元)资金信托合同。公司将3000万元自有资金委托给杭州工商信托进行管理,贷款给上海欣博房地产有限公司用于房产项目的开发建设,贷款期限为1年,信托计划项的预计年收益率仍为10%。

今年2月,新安股份与杭州工商信托第三次携手,双方签署了杭信・飞鹰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公司将以2000万元资金认购杭信・飞鹰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00份信托单位,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本次投资预期年收益率10%。

而新安股份连续出手进行信托理财投资,与其现金充沛不无关系。

2009年8月,新安股份通过公开增发,以每股高达44.68元的价格成功发行了2193万股,这使得公司获得了近10亿元的募集资金。相关募集资项目后,除投向相关项目外,新安股份还以本次增发A股募集资金11336.77万元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上述资金到账后,新安股份资金更加充沛。公司2008年年报显示,其2008年末的经营现金流高达18.60亿元,每股经营现金流达到6.48元。

为了提高资金效益,此前新安股份董事会已同意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在不超过当期净资产15%的总额,单项投资不超过净资产10%的范围内,进行相关委托理财等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冷对相关风险

2008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海啸的发生及蔓延,房地产、证券市场大幅波动,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频现“零收益”“负收益”,在这样的情况下,信托理财这种方式愈发受到市场各方的青睐。业内人士表示,上市公司如此乐衷于信托理财,无疑是看中其预期的可观收益,但信托理财的风险也应引起关注。

曾经斥资1.1亿元进行信托理财的ST东源,就拟提前终止重庆国有企业环保动迁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该信托计划于2007年9月13日成立,信托期限为3年,原定于2010年9月到期。

信托业内人士认为,上市公司投资信托理财产品时,应尽量选择资金实力强、诚信度高、资产状况良好的信托公司,并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最关键。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大多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事先确定信托资金的具体投向。因此,在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时要关注信托项目的好坏,因为这都关系着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是否能够到期按时获取。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第6篇

在这个本身尚未发育成熟的新生行业,其退出同样面临着挑战。

据利得财富研究院专供本刊的数据显示,2012年有6只艺术品信托面临到期。最新消息显示,由雅盈堂与国投信托发起的“国投飞龙艺术品信托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经提前兑付,公告称“基金成立以来运作正常,现已到期终止,信托资金已全部兑付”。

艺术品投资基金最终要实现投资回报就需要将所投资的艺术品变现,这涉及时间、鉴定、渠道、保存、市场大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影响基金的退出。

随着兑付日期的日益临近,或许并不是所有的艺术品信托产品都能通过正常的渠道独善其身。

实际上,很多业内人士认为,目前艺术品信托退出机制并不顺畅,这也是艺术品信托的潜在风险所在。

情况究竟如何?这是这个年轻市场需要直面的问题。

艺术品信托提前清算

“从今年到期的艺术品信托退出情况,就能大致看出这个市场未来发展情况如何。究竟是在重重束缚下的昙花一现?还是如去年般高速发展?业界很多人正睁大眼睛在看着。”一位艺术金融业内人士曾如是表示。

据利得财富研究院数据显示,今年共有6只艺术品信托已经或即将到期,其中中融信托4只、国投信托1只、华澳信托1只。本刊记者采访获知,截止到6月底,这6只艺术品信托虽然大多没有发表公告,但其中已有5只被证实成功完成清算退出,剩余的“融美3号”也将在8月份到期。

这比业界预测的情况要好得多。

“这次到期的信托是我们最初市场试水的产品,因此准备很充分,顺利退出并不意外。”一位艺术品信托相关人士表示。该人士所在的基金今年以来几度遭受质疑,但用他的话说:“从来没有担心过退出问题。”

然而,也不是所有的艺术品信托都是底气那么充足。华澳信托于今年4月完成清算的“长诚1号·文化艺术珍品流动化基金信托”,去年发行时宣布的运作年限是12~60个月,但出乎意料的是,仅仅1年之后,在达到最低运营期限后,该款信托就匆忙进行了清算。

同样的情况还发生在国投信托发行的,与 “雅盈堂”事件相关的“国投飞龙艺术品信托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上。资料显示,该款信托的运作时间是原本应该是24个月,即应该于今年12月底到期。但6 月29日,在该款信托运作18个月之后,就提前进行了清算,比计划提前了半年。

种种退出难题

事实上,今年春拍的遇冷,以及国内艺术品信托普遍存在的年限短问题,都成为困扰艺术品信托退出的障碍。

从目前来看,为了便利投资人监督,艺术品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主要还是拍卖行,大概80%以上的标的物都是通过拍卖的形式获取收益,只有不到20%的标的物通过私人购藏等其他方式退出。可以说,拍卖市场的情况决定了艺术品信托能否顺利退出。但今年国内拍卖市场的不振,使得依靠拍卖方式进行退出的艺术品信托必然会遭遇退出的问题。

而偏短的艺术品信托年限,更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退出的困难。根据统计,2012年上半年艺术品信托的平均期限为1.97年,比2011年上半年艺术品信托平均期限的2.37年下降了0.4年,也比2011年艺术品信托产品的全年平均期限的2.18年下降了0.21年。

“许多基金的产品期限短,甚至只有一年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艺术品的价值发现很难实现。所以为了达到管理人的预期收益,快到期的艺术品信托可能会找到和自己有关联的下家来接盘,如此几次后再卖出,炒高艺术品信托的收益。”一家信托公司相关人员称。

但是,这样的“盘”也不是好接的。有专家指出,“艺术品投资属于市场变化非常剧烈的一种投资,下家接盘存在着很大的市场风险。”况且,接盘的基金也是需要有回报的,它们需要支付信托费用和投资者收益,这些费用将不断推高基金的成本,而基金总需要寻找下一个接棒者。

“艺术品信托借新还旧的现象很容易形成恶性循环,甚至会让整个艺术品信托行业变成一个笑话。”有业内人士称。

作为第三方理财机构来说,就不太愿意销售艺术品信托产品。此前雅盈堂曾向某第三方理财机构提出合作艺术品信托,但他们并没有接受。

并不安全的连带担保

为了降低退出的风险,一些艺术品信托的产品在设计之时,加进了连带担保模式,在至少就目前而言,该模式仍然面临诸多质疑。

据利得财富研究院提供的数据表明,在今年退出的6只艺术品信托中,有3只基金做了连带担保。分别为“融美1号艺术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邦文传家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融美2号艺术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一般而言,这类担保模式均由投资顾问或第三方担保公司进行连带责任担保。如“融美1号”和“融美2号”均由中融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担保。而“国投飞龙艺术品信托15号”,则由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为华宇世纪的回购义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面上来看,风险都由连带担保方承担了,但是,这同样是对连带担保方资金能力的考验,尤其是那些由投资顾问进行连带责任担保的,投资顾问自身的资金实力往往成为质疑的重要因素。

出问题的只会是少数

“总体看,今年艺术品信托退出出问题的情况不太可能出现。”有业内人士分析,“毕竟在信托发行时都做过风控,而且这几款到期的信托相对来说做得比较规范。你看连当初最被质疑的雅盈堂那只‘国投飞龙9号’不也完成清算了么?”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第7篇

在熊市的啜泣声中,一只名叫“丰收盈宝”的阳光私募信托产品壮烈牺牲。而其戏剧性在于,这只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却是毫发未伤。

在上证指数下跌超过50%的背景下,所谓的“优先收益人”在“一般受益人”的“呵护”之下,保全了本金,而作为产品管理者的私募基金,即“一般受益人”却在短短273天之后宣告死亡。这个故事最核心的玄机,还在于信托结构化产品的制度安排。

“丰收盈宝”在世273天

山西信托的网站上,挂着这样一则公告:“丰收盈宝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运作过程中,信托财产净值触动了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条款,为保护优先受益人的利益,经与一般受益人协商,现提前终止该信托计划,于2008年4月22日进行清算。本信托计划实际运作273天,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预期年收益率为8%,信托收益计算方法为:优先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信托资金×8%÷360×273。”

这只结构化信托产品公告提前清盘结算,迅速引发了市场对阳光私募信托产品的关注。

据了解,《丰收盈宝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去年7月24日推出,属于结构化信托产品,规模为6000万元。信托资金由“一般受益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优先受益人”即信托产品投资者的资金集合形成,比例为1:1。也就是说,私募基金以3000万元自有资金,作为投资者的保障。按照合约规定,当信托资产下降到6000万元的85%(警戒线)时,私募基金应按照规定追加资金到100%以上;而当信托资产下降到6000万元的75%(止损线)时,受托人(信托公司)将进行强制性平仓,保障投资者的本金安全。

从去年末开始,大盘连续下跌,所有与股票相关的投资产品亦未能幸免。据记者了解,这只“丰收盈宝”在首次触及止损线,即当信托资产亏损达25%时,曾追加了200万元资金。但在毫无章法的乱市之中,200万元也迅速打了水瓢。作为“一般受益人”的私募基金无奈只能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在山西信托的网站上,记者并未找到关于该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具体信息,这一点也成为未解之谜团。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但投资者在此之后仍可获得年化8%的收益率,按照存续期273天计算,收益率就是8%÷360×273,即5.98%。

从中也可以看出,这类结构化信托产品的实质等同于私募基金向投资者融资。优先受益人把钱借给一般受益人,同时获得约定的收益率,而一般受益人则借此放大了自己的投资杠杆,承担绝大部分收益和风险。

和其他资金借贷类似,结构化信托产品都会有一个止损条款,以保证资金借出方(优先受益人)的本金不受影响。比如“丰收盈宝”的条款就是,净值下降到本金的85%为警戒线,净值下跌到75%为强制平仓线。

某信托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结构化信托产品在市场波动较大时,经常会因净值波动较大而提前终止。去年“5・30”大跌时,就有不少结构化信托提前清盘。其后,每逢市场波动放大,也时有清盘消息传出。

私募产品的两种模式

早在几年前,私募基金阳光化就已悄然酝酿,借道信托目前来看是唯一的方式。就模式而言,目前国内的信托化私募基金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主要采取风险共担的模式,私募基金担任投资顾问,其职责实质上为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参与这类信托产品,实质上和投资公募基金没有太大区别,投资者必须自行承担股市下跌的风险。有些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会用一部分自有资金购买自己的信托产品,目的也仅是向投资者表示其没有理由做“老鼠仓”而已。

当然,这种模式也不会涉及止损线或者被动清盘的问题。此前被广泛报道的赵丹阳管理的私募基金就属于这一类型。赵丹阳自称在市场到达3000点以上时,已找不到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因而主动清盘。这一事件因而也成为此前的热门话题。

另一种模式,就是和“丰收盈宝”同类型的结构化模式。私募基金作为所谓的“一般受益人”,必须按照一定比例投入自有资金作为“安全垫”。换句话说,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实就是“优先亏损人”,一旦在投资运营过程中,发生本金亏损的事实,则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金拿来抵补损失。资金在银行中托管,私募基金无论如何是赖不掉的。

这种信托受益权的分层设计,可以将优先受益信托投资者的本金损失风险降到极低程度,同时投资者还能获得相对稳定的预期收益率。

当然,风险和收益是对等的。按照大部分结构化信托的方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有获得绝对的正收益,才能得到报酬,同时收益率越高,所能得到的利润分成越多。

以“丰收盈宝”为例,当产品的收益达到240万元时,信托的优先受益人就能获得8%的回报率。当收益超过240万元以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能获得其中大部分的收益,上不封顶。从产品设计的角度来看,优先受益人承担低风险、获得稳定保本的收益,而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高风险、获得潜在的高收益,这样的收益分成安排是合理的。

可以想见,由于信托模式的不同,导致两类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在暴跌中受到冲击而被平仓的,大多是结构化信托产品。

冰火两重天

一边是冰山,另一边是火焰。一边是私募基金黯然清盘,另一边则是新的信托化私募产品的接连发行的。根据记者的不完全统计,光是5月份,各信托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就达到18只,其中一半以上是私募基金和信托公司联手发行的,还有多个产品由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合作发行。

例如上海海昊投资管理公司和中融国际信托合作发行的中融-海吴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诺亚荣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联合中融国际信托合作发行的中融信托-诺亚大成A股精选一号、二号等等。

进入2008年以来,这类信托化证券投资产品的发行呈现逐月下降趋势。比如4月只发行了5只,到了行情不佳的5月却掀起了私募产品发行的小。6月以来,这种趋势更是有增无减。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第8篇

 

【资管动态】

  券商涉足影子银行  类贷款业务多模式套利;

  信托受益权质押实现首单;

  P2P网贷平台申请民营银行 两家名称已获工商局核准;

  山东发出第一单公租房私募债 数额达12.5亿;

  媒体称信达资产管理成最大影子银行 涉监管套利;

 

 

【行业动态】

 山东省金融办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京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并举行“转板”座谈会;

 安徽省股权交易所更名登记结算公司;

 

 

 

【资管动态】

  券商涉足影子银行  类贷款业务多模式套利  

                                        (21世纪经济报道 1.23) 

如今,券商在国内影子银行体系中扮演的角色已愈加重要。

去年以来,“做项目”成为了诸多证券从业者口中的高频词汇,而这正是部分券商开展类贷款业务(下称类贷业务)的“俗称”。诸多券商通过资管、中小企业私募债(下称私募债)等产品或工具的对接,实现对实业的输血,并成为影子银行大军中的一部分。

根据国务院107号文(《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通知》)对影子银行的划分,券商的此类业务或属第三类的范畴——“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

事实上,经历了一年有余的行业创新潮后,券商也正由市场风险管理者向信用风险经营者的身份渐渐蜕变。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除银证信合作等传统通道业务外,当前券商涉足影子银行的方式包含并不限于“引入有限合伙基金对接定向资管委托贷款”、“引入银行理财投资私募债”、“集合资管投资私募债”、“以集合资管对接集合信托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等模式。

一方面,在各式各样的类贷业务下,市场资金通过券商渠道流入房地产,地方平台等限制行业,其背后风险也正在从银行、信托等机构向券商平移;而另一方面,前述多种衍生模式的出现,亦与券商在类贷业务中所承受相对较严的监管政策不无关联。

券商“绕道”

虽然券商已通过资管计划、私募债广泛开展类贷业务,但由于券商集合资管计划仍受到较多约束,其类贷业务在投向和募集环节均需借助通道实现。

在投资范围上,集合资管计划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要求,其投资范围仅被限定于其他类金融产品,而其涉入类贷业务的方式也只能通过对接集合信托、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得以实现。

而在资金募集端,集合资管计划同样面临着尴尬。而其原因则在于,认购资管计划时需在所在券商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这无异于给资管计划认购者带来麻烦。

与此同时,实施备案制的私募债因发行效率具备优势,也成为券商开展和参与类贷业务的一种途径,但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私募债的销售困难。

“自从开闸以来,未完成承销的私募债并不少见。”华中一家券商固定收益部项目经理林宇 (化名)表示,“由于市场认可度不高,传统的承销方式并不容易推行。”

为纾解该难题,部分券商设计以集合资管计划投资私募债的模式,完成私募债的承销压力。与此同时,还能实现对部分利息收益的截留。

“不过业内一直对用自己的资管计划承接自己承销的私募债的模式有争议,所以还衍生出了互持等方法。”林宇表示,“比如两家券商协商一致,同时用自己资管计划认购对方承销的私募债。”

此外,为规避8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银行理财资金也成为私募债的投资方。由于私募债可在沪深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转让,因此被银行视为标准化债权。

“银行资金认购的前提,是发行方要在银行那里有授信额度。”林宇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过这种方式下,私募债一般都是通道,券商虽然也需要做尽调,但在其中的分成比例并不多。”

监管催生套利

在业内人士看来,前述资管承接模式或银行通道模式或已让私募债丧失本意,进而沦为类贷业务的套利工具。

“这个市场还没有真正发展起来,以市场逻辑来投资私募债的资金并不多。”林宇坦言,“这(私募债)本该是一个投行业务,现在却变了味道。”

其实,除集合资管和私募债外,券商的类贷业务还通过以定向资管计划嫁接有限合伙基金实现募集,再通过单一信托或银行委托贷款的模式(FOSOT)予以实现。

“定向资管的投资范围不受限制,但只能接受单一方委托。” 杨帆透露,“这种方式是利用有限合伙基金把定向资管拆分成集合,只是LP(有限合伙人)的人数不能超过49人。”

事实上,面对各种变型模式,券商从业者也有自己的不满。

“为什么基金子公司可以直接做集合,而券商却必须要走通道?”北京一家中小券商资管业务负责人称,“本来希望今年修订资管办法能够把这个范围打开,结果除了取消大集合(非限额特定集合资管计划)外,并没看到其他的变化。”

“目前监管并没阻止券商资管做融资,只是按要求需要套通道。”前述券商资管负责人坦言,“项目是券商拿的,交易结构也是券商设的,但层层嵌套不仅没有让风险降低,反而让它更加的不透明。”

 

  信托受益权质押实现首单  (上海证券报 1.26) 

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一直是信托客户困扰的问题,而今信托受益权质押终于从梦想变为现实。昨日从业内相关专业机构获悉,该公司推出的这一新业务,已在近日完成首单,标志着这一行业新举措已经进入实际运作阶段。

据业内相关专业机构介绍,1月10日已经完成新业务的第一笔放款,而且是客户在得知这一业务后主动找上门来进行办理。尽管刚刚推出,但已经有很多客户前来咨询,目前来看客户对该业务的反映也非常不错。据介绍,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产品选择的标准,主要为业内相关专业机构管理的各类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的信托受益权,以及进行二级市场证券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结构化信托产品中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以及非公开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受益权。与原有的信托质押融资业务相比,新业务时效高、融资利率较低。由于该业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所以融资利率的确定主要是资金成本+风险溢价,相比同类型的质押融资业务利率更低。

 

  P2P网贷平台申请民营银行 两家名称已获工商局核准  

                                         (21世纪经济报道 2.7) 

联合贷总裁叶霆宇认为,P2P网贷申请民营银行获批,透露出监管层对部分规范运行的P2P网贷平台的认可

本报此前曾独家报道,“和信贷”已成为国内第一家名称获得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P2P网贷平台。

近日,记者查阅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公告发现,除“和信贷”外,国内又一家P2P网贷平台“联合贷”所申请的“中轩民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也通过了核准。短短两个月内,先后两家P2P网贷平台申请加入民营银行大军,从中不难看出,互联网金融企业向线下传统金融业扩张的野心。

 

  山东发出第一单公租房私募债 数额达12.5亿  (齐鲁晚报 2.8) 

保障性住房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但公益属性却限制了其融资能力,各地政府也都在为保障房寻求募资方式。日前济南市“清雅居”成为我省首个获批发行私募债的公租房项目,首批发行的私募债数额为12.5亿元,我省保障房建设也因此增加了新的融资渠道。

济南市“清雅居”公租房项目私募债数额为12.5亿元,是山东省依托交易商协会搭建的债券市场平台,发行的第一单公租房建设项目私募债。发债主体为济南市小清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销商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资金用途是“清雅居”公租房项目主体后续建设及周边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济南市向省政府提交的《关于利用私募债方式融资建设公租房项目的请示》中提到,“清雅居”公租房建设项目共有12栋住宅楼,均为高层(33层),共计6014套。项目总投资21.52亿元,资本金已到位8.86亿元,需发行私募债12.5亿元。包括“清雅居”的首笔私募债在内,济南市计划为公租房项目建设申请私募债整体额度为129.89亿元。

私募债是向特定投资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并限定在特定投资人范围内协议流通转让,其主要特点是“定向发行”、“有限转让”、“内部披露”。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如今在北京、上海等地,发行私募债已成为支持保障房建设的重要举措。

 

  媒体称信达资产管理成最大影子银行 涉监管套利  

                                             (华尔街见闻 2.9) 

    虽然去年年末信达在香港的IPO受到国际投资者的热捧,但信达的业务模式一直备受质疑。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研究员NicholasBorst甚至认为,中国的AMCs已经偏离传统的坏账管理业务模式,演变成推动监管套利的大型影子银行机构:

    中国的影子银行存在各种模式和伪装形式。令人惊讶的是,中国最大的影子银行机构实际上是中央政府制造的产物,并直接从银行那里获得数十亿美元的融资支持。更有趣的是,这家影子银行机构最近成功地完成了国际IPO,并凑集了数十亿美元的资金。

    首先从专业术语开始。影子银行中的“影子”并非意味着邪恶的行为,但通常会涉及一些监管套利行为。最为基础的是,影子银行正在借取资金,扩张传统银行体系以外的信贷。

    不良资产管理公司(AMC)的正常业务并非影子银行业务。其会涉及以折让价格购买不良贷款,并尝试从债务人那里收取更高的偿付金。信达是中央政府在90年代救助银行部门所创建的四家AMCs之一。其首轮的坏账购买是以政策为导向的,从90年代末开始,一直持续到本世纪头十年中期。在本世纪头十年的晚些时候,四大AMCs开始基于商业原则从银行那里购买不良贷款,并尝试向以市场为导向的业务转型。

    在过去的3年半时间里,信达的业务已经开始偏离这个模式。除了从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那里购买坏账,信达还一直直接从非金融企业那里购买囤积不良债务资产。

    这些非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包括逾期的应收账款,预期会逾期的应收账款,和来自那些存在流动性问题企业的应收账款。实际上,信达已经变成了针对面对财务压力企业的一个巨大资金来源。

    毫不意外,房地产开发商一直是这些紧急资金的主要接受者。受到中央政府打击房地产泡沫措施的挤压,房地产开发商普遍无法获得传统银行贷款。和其他影子银行部门快速发展的原因一样,信达已经找到了通过购买房地产开发商的不良资产来绕开监管提供信贷支持的方式。信达的招股书显示,60%的不良应收账款可归类于房地产部门。

    令整体情况更可疑的是,信达一直通过低于市场利率的大规模借款来给这些不良资产购买行为提供融资支持。在过去3年半里,信达的借款规模增加了13倍,同时借款的利率却一直大幅下滑(2013年上半年支付的利率已经远低于3%)。虽然招股书中声称,借款主要来自于“以市场为导向的资金源”,但看起来,不大可能会有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会以远低于通胀的利率(甚至只有基准贷款利率的不到一半)放贷。

    资金成本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虽然信达的不良贷款业务能实现盈利,但其盈利能力却取决于低廉的借款成本。2012年其总利息支出为净收入的一半。借贷成本的大幅上涨会抹杀掉信达的盈利能力。

    信达的招股书已经明确显示,其已经快速地从传统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转型成紧急资金的提供者。虽然缺乏类似的信息,但其它三家AMCs也很可能沿着类似的路线发展。中国的AMCs是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部分,大规模监管套利的推动者。

    信达的转型可能的确是“以市场为导线”的转型,因为监管套利的存在并不能怪市场参与者,它们只是本能地逐利而已。信达变成房地产开发商贷款的渠道明显存在更深层的体制性原因,更值得担心的是,如果中国金融体系对“房价”的敞口越来越大,那么打破这个深层体制性根源的代价也就越来越大了。

 

【行业动态】

  山东省金融办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京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并举行“转板”座谈会    (齐鲁股交中心 1.24) 

    1月16日,山东省金融办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省金融办主任、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董事长杨晓嘉、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总经理出席仪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董事长杨晓嘉表示,下一步将着手落实与各省区域性市场的对接,探讨“批量转板”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