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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物业管理费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物业管理费范文第1篇

您所购买的位于xxx小区xxx号房自xx年xx月-xx年xx月的物业服务费、空调及水电等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xxxx元(其中含滞纳金xxx元)至今尚未结清,小区管理中心已多次向您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并就欠费问题与您进行过沟通,但至今仍未见您交纳相关欠款。截止xx年xx月xx日,水费xx元、电费xx元、公摊电费xx元、公摊水费xx元、空调费xx元、城市垃圾处理费xx元。因此,这已严重影响了小区管理中心对该房号正常服务工作的开展,小区管理中心也已无力再为该房号垫支每月水、电费用、物业人员工资、公共设备设施维修费等大额费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七条:业主、使用人未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或者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每日加收应当交纳费用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或按照约定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合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请您务必在xx年xx月xx日前交清物业服务等相关欠费。

特此函告

物业管理费范文第2篇

1、新房根据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如果推迟交房则从开发商通知交房的具体办理交房手续那一天起,若是业主自身原因没按开发商通知时间办理交房手续,则从开发商通知办理交房手续的那天起交。

2、二手房则从双方约定的交房之日起,交房之前是原房主交物业管理费,交房之后是新房主交物业管理费。最好在二手房合同中约定原房主未交之前物业费的处理办法,以免原房主卖了房就不理之前未交之物业费,物业公司让新房主难受。

(来源:文章屋网 )

物业管理费范文第3篇

(一)开发商原因

1.由于一些开发商为了谋求暴利,在施工阶段,不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更改原设计方案,利用伪劣产品、偷工减料、缩短工期等降低施工成本,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有些业主面对这些工程质量低劣问题,不清楚是应同开发商进行交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把这些意见和问题转嫁在物业管理公司身上,让物业管理公司给予解决,如果不给解决就不缴物业管理费。

2.一些开发商为了急于售房,在售房阶段采用夸大宣传,承诺能为业主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给予一定的优惠,能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等,待业主入住后,发现售房时的承诺都是虚假承诺根本无法兑现,并且承诺与实际现状相差甚远,真正收取物业费的是物业管理公司,而不是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根本无法兑现开发商的这些承诺,这些问题根本得不到解决,这一损失业主得不到满意答复,最终导致对物业管理公司缴

(二)物业管理公司自身原因

1.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差。现在我国的物业管理公司多数是从原来的房地产公司分立出来的,缺乏必要的设备管理人才,这样就造成管理不到位,人员自身素质较低,先进设备不能够熟练操作,对业主提供服务,不热情、不主动、不及时,业主得不到物业管理的优质服务,因此,业主不甘心情愿的缴物业管理费。

2.收费不规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果只片面追求利润而不考虑社会效益,就会很容易造成失信于业主的情况发生,如果收取的费用偏高,业主会很难接受,如果收取的费用偏低,则会影响到物业管理公司的发展,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在竞争的环境下追求利润,其各自存在不同程度的收费标准,缺乏收费规范,巧立收费名目进行乱收费、高收费,来获取不合理的利润,使业主难以接受,不愿意缴物业管理费。

3.收支不透明。物业管理公司不愿意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收支情况,业主无法了解到自己所缴纳的物业费是如何分配使用的,造成心理不平衡进而拒交物业管理费。

(三)业主原因

1.业主的物业管理消费意识淡薄。物业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现阶段我国整个社会对物业管理的认识还不够深入,有些业主尚未树立物业服务有偿消费的观念,在长期计划经济下,福利分房修房都有单位负责,住户一分钱不用花,这一观念住户以根深蒂固,现在随着住房改革的快速发展,人们要抛弃房改前的旧的房管意识,来适应和接受房改后的新的物业管理模式,让住户花钱买物业服务这一新生事物住户难以接受,甚至有些业主交了物业管理费,但得知其他业主没交物业管理费同样能享受物业服务,他们就会效仿那些没有缴费的业主,后来也不缴物业管理费,使物业收费进入恶性循环轨道。

2.业主新房入住率低。随着住房商品化及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人们买房不仅仅是为了居住,有的是以投资挣钱为目的,购买多套楼房的人不断增加,造成新房入住率低,有些新建小区多年来入住率只达到50%,导致物业管理公司想收费根本找不到人,通过打电话、下文书通知等形式进行催缴,但业主无动于衷,根本不给缴费,理由是本人不住房,用不着物业管理,因此,不用缴物业管理费。

二、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探讨

(一)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力度

1.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力度。要加强对开发商建房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的监管,防止开发商利用伪劣产品、偷工减料等手段,确保工程质量,物业管理公司要与开发商办理好房产交接手续,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对有问题的房产要在开发商处理完毕后再接管,开发商必须制定房屋质量保修说明和物业使用说明,向业主明示后发放,以免给入住后的业主留下隐患。

2.防止开发商在售楼时的虚假承诺。业主在买房时,要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沟通,落实开发商的承诺是否属实,能否兑现,以免入住后缴纳物业管理费时发生纠纷。并且业主也应参与房屋的验收工作,如有质量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入住前。

(二)加强物业管理公司自身建设

1.提高从业人员自身素质。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培养员工与人沟通、协助的能力,切实维护业主的利益,在工作中以“业主至上,服务第一”为宗旨,急业主所急,想业主所想,主动热情地为每一位业主解决困难,用优质的服务温暖业主的心,使业主由被动缴费变主动缴费。

2.规范收费行为。目前,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对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新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收费标准,向政府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增强收支透明度。物业管理企业要强化管理,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将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在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加强收费的监督力度,接受业主质询和监督,使业主明白自己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在什么地方,使业主明白缴纳物业管理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而使业主能够自觉的缴纳物业管理费。

(三)提高业主消费意识及新房入住率

1.提高业主消费意识。通过新闻媒体、有关部门,大力宣传物业管理知识,提高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消费意识,使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建立良好的和谐关系,并且,能使业主清楚地认识到缴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尽的义务,能使物业管理公司收费工作顺利进行。

物业管理费范文第4篇

一、当前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定价方式及其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市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的是《沈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实行办法》(沈价发[1999]202号)。《办法》确定了“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将住宅分为普通住宅、中档住宅和高档住宅,针对每档住宅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其中,中档住宅四个等级收费标准。该文件的出台对当时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规范了物业管理的收费行为。但在几年的实际操作中,反映出一些不足,突出表现在一是标准过于笼统,过多依据建设硬件的档次确定收费标准,忽视了软件服务,没有将服务项目、服务水准与收费标准相对应。二是透明度不高,业主对收费标准的确定不十分清楚,实践中,一些小区的业主认为如此之高的物业费却得不到等值得物业服务不愿再继续缴纳物业费,出现欠交甚至拒交的情况,收费率的下降,久而久之导致服务标准也下降,形成恶性循环。三是对物业管理服务造成纠纷形成的投诉,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处理办法。四是相应规章滞后,非诉讼阶段的纠纷投诉处理缺乏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

二、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纠纷投诉处理机制的方案

1、质价相符的收费标准的建立方案

为有效解决好目前我市的收费体制问题,应建立实行“菜单式”收费标准。所谓“菜单式”收费标准就是将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与相应的收费标准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业主可依据不同的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选择自己能接受的服务标准和支出相应费用。通过该收费标准的建立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费的定价制度,让业主明白价格的组成方式,真正做到明明白白消费,明明白白交费。

采用“菜单式”收费标准,科学计算和分摊物业管理费是关键,物业管理费的实质是业主对物业管理方围绕共有物业的运行、维护、管理而发生的物化劳动以及相应管理收益的补偿,它是由管理费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报酬组成。我市物业管理实践中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费用定价依据的不足和管理费支出成本的不透明是造成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收获佣金过高,服务质量却很低劣的主要原因。这就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定价依据,加大成本支出的透明度,定期、不定期的公开支出项目、具体金额,让业主充分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如业主对某项费用收取、支出存在较大异议的,可会同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确定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科学的分摊方式。目前,物业管理费的分摊有以下几个模式一是物业管理方按照物业管理方按照业主要求和共有物业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需要测算出管理费,再按业主拥有的物业面积(包括分摊面积)进行分摊。二是将管理费划分为项如治安费、清洁费、绿化费等事先确定标准,再由业主按时交纳即“以项核定、按项收取”。三是按业主拥有物业面积大小将物业分为大、中、小户分别确定管理费标准,再由业主定时定额交纳即“以户定额、按户收取”。四是按物业管理需要,先由管理方垫付费用,然后按户或室内面积分摊给业主即费用分摊。其中,第一种分摊方式是较为广泛采用的方式,但这种按业主专有物业面积分摊方式与物业管理费本质相悖。因业主共同拥有共有物业的所有权其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2、投诉处理机制的建立方案

任何一个民事纠纷发生后都可以采用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途径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当然也不例外。这里所讲的投诉处理机制的建立主要是非诉讼阶段的纠纷处理机制的建立。根据服务内容等级标准及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企业不达标或业主无故欠费,经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可向消协、社区、小区办、直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及时对投诉情况进行处理。属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应在相应的收费项目中按比例给相关业主赔偿,以约束物业企业,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为了使投诉者有章可循,处理者有法可依,应尽快制定《沈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办法》应详细规定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职权、投诉的形式、受理的条件、处理的期限、处理结论的效力等。

三、实现方案的对策

1、“菜单式”收费标准的建立和《沈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实行是关系到广大业主和大量物业公司切身利益的事,也是当前我市物业管理中必须解决且必须解决好的一个实体上的问题和一个程序上的问题。该方案的制定实施,应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和各方听证。

2、物业管理费是维系小区正常运转的经济支柱,不能正常收缴或收缴率较低不仅影响小区正常运转甚至影响到物业公司的生存,基于此,当出现拖欠物业费现象时,物业公司均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方法进行催缴,甚至采取过激手段。尤其在物业公司服务首先不到位情况下,这样做更激化矛盾,致使纠纷增多、纠纷升级,也给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纠纷带来难度。为减少上述现象的发生应对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人定期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尤其是物业管理法规的专项培训。

物业管理费范文第5篇

但该小区业主顾女士却以物管服务不到位(如车库没有灯等)为由,一直拒绝缴纳物管费。之后,该物业公司曾多次向顾女士催缴,可顾女士仍无动于衷。无奈之下,物业公司便将顾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顾女士支付拖欠的物管费194.5元和滞纳金45.9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

在庭审过程中,顾女士辩称,根据物管条例,业主委员会无权单方面与物管公司签订合同,物管公司进驻小区前,需经业主大会全体通过。可自己并没有同意,也没有与物业公司签约,所以这份物管协议应该无效。

但临安法院认为,业主支付物管费是基本的义务,也是物管公司为业主提供必要服务的基本保障。如果动辄以物管服务欠佳为由拒付物管费,对其他已缴纳费用的业主有失公平。至于顾女士认为物管协议无效,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在小区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事实上,包括顾女士在内的所有小区业主,也都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所以,法院没有支持顾女士的意见。

法院最后判定,业主顾女士需要支付拖欠的物管费及诉讼费。至于滞纳金,因物管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曾向顾女士催讨过物管费,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张东伟(律师)

这是物业管理中较常见的一类纠纷。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也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首先,本案中物业管理的协议应该有效。虽然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业主大会通过投票方式选聘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无权选聘。可该立法原意是为防止业主委员会,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但本案中,物业公司实际上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且获得了绝大部分业主的认可,顾女士实际上也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如果只是按这一规定机械地认定协议无效,势必会影响到其他接受物业服务并没有异议的绝大部分业主的合法利益,涉及到整个小区的稳定局面,这显然与合同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

同时,从合同法规定来看,该协议也应该有效。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于无效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合同中出现了法律条文中明确“禁止”或“不得”的内容,该合同才属于无效合同。但《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禁止业主委员会在没有通过业主大会全体通过的情况下选聘物业公司。所以说,该物业管理协议应该有效。

其次,顾女士以物业服务不到位拒付物业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7条规定了“债务先后履行抗辩”之条件“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换句话说,如果顾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先服务后付款”,那顾女士如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可以拒付物业管理费。但按照交易习惯,物业管理一般是按照先付款后服务的方式,所以顾女士的物业管理费支付必须在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之前。而在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后,再以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费范文第6篇

物业管理规定为维护公寓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使用、管理、维修责任,保证公寓社区的整洁、安全及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物业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物业管理规定(是指涿州京都俱乐部有限公司会员公寓社区物业管理规定)由涿州京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都)根据有关国家法规及参照北京地区有关公寓社区物业管理规定而制定。本物业管理规定的执行单位为涿州京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物业部(以下简称京都物业部)。

二、京都物业部的管理内容:

1、负责公寓内外部建筑的维修和管理;

2、负责共用建筑部分、共用设施的管理、维修及养护;

3、负责会员公寓社区市政、道路、照明、绿化等公用配套设施的管理、维修及养护;

4、负责会员公寓社区卫生、治安、交通等管理和服务;

5、负责向产权人、使用权人收取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及其它费用;

6、组织开展各类社区服务。

三、会员公寓房产业主及会员公寓使用权人,无论是否使用与否,均必须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如下:

(一)公共维修基金

1、会员公寓业主或会员公寓使用权人须向京都物业部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基金比例为房价总额的2%),基金由京都物业部统一代管,该基金本息为会员公寓房产业主与会员公寓使用权人所有,所有的利息作为公寓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养护费用,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京都物业部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会员公寓房产业主及会员公寓使用权人按各自公寓的建筑面积分摊缴纳。

2、会员公寓业主或会员公寓使用权人转让公寓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京都物业部应退还其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本金,但如果会员公寓房产业主或会员公寓使用权人拖欠应交纳的其它物业管理费用,京都物业部可从其基金本金中扣还。

3、会员公寓受让业主或会员公寓使用权受让人必须从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之日起十日内全额缴纳公共维修基金。

4、公共维修基金由京都物业部单独设立专门帐户管理、专款专用、记帐到户。

5、公共维修基金的交付时间为房产合同签订之日。

(二)会员公寓综合管理费会员公寓房产业主与会员公寓使用权人不论是否入住,应在业主验收公寓确认之日起,按京都物业部制定的费用标准交付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包括:

(1)绿化费

(2)化粪池清掏费

(3)管理费

(4)公寓社区共用设施维护费

(1-4项根据会员公寓房产业主及会员公寓使用权人的公寓销售实测建筑面积收取)

(5)生活垃圾外运费

(6)保安费

(7)其它会员公寓业主或会员公寓使用权人委托京都物业部增加服务项目而产生的费用。

(三)会员公寓房产业主或会员公寓使用权人委托京都物业部代收的其它费用,包括水费、电费及其它国家法律规定的税费。

(四)京都高尔夫京都物业部依据国家规定及北京市公寓社区物业管理收费的平均水平及维修基金收取平均水平标准而制定和调整物业管理费。

(五)京都会员公寓房产业主或会员公寓使用权人必须遵守执行京都公寓物业管理规定交付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其它费用。

四、会员公寓房产业主与会员公寓使用权人可以向京都物业部及涿州房管部门申请转让,但必须依据京都物业部制定的转让手续及国家房产部制定的过户标准转让申请登记,以及交付京都物业部、国家房产部门规定的相关费用之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五、应保证严格遵守会员公寓社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如会员公寓房产业主或会员公寓使用权人将所有公寓出租他人,必须提前通知京都物业部,并由使用人签署经公寓所有者认可的、承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的合约,此合约将自动成为公寓销售合同的附件之一。如拖欠京都物业部各项物业管理费用,京都物业部有权制止该租赁行为。对于涉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各个事项,会员公寓房产业主与会员公寓使用权人必须服从京都物业部的统一安排,协助京都物业部做好各项工作。

六、京都物业部职责

1、依照本物业管理规定的管理内容,决定会员公寓社区的物业管理形式,全面认真地完成会员公寓社区的管理工作。

2、保证公共维修基金、会员公寓社区综合管理费和日常管理服务费用的合理使用,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3、保证自收取物业管理费之日起,满足会员公寓业主及会员公寓使用权人的路、水、电全通的入住条件。

七、当公寓需要大修时,京都物业部将根据修缮部位和定额制定预算,经相关产权人同意并集资后方能施工,如相关产权人不同意或不能集资修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京都物业部不予承担。

八、会员公寓房产业主或会员公寓使用权人在装修其公寓时,必须向京都物业部填写装修申请书并遵守京都物业部规定的装修要求及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施工。

九、会员公寓房产业主或会员公寓使用权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京都物业部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或停止其房产使用权的措施,直到业主交清所欠费用及滞纳金。

1、业主欠缴或拒缴本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京都物业部有权向其加收滞纳金,每逾期一日,加收业主应付全额款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物业管理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的,不追究违约责任。

十、本物业管理规定的适用对象所有购买涿州京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会员公寓的房产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物业管理费范文第7篇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403民初5552号

原告:安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人:陈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人:王倩,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hjk,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安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hjk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于2018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人陈强、王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hjk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311元(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滞纳金2753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之后滞纳金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合计40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3日,被告作为金大地国际城二期1号楼508号房(建筑面积54.68平方米)的业主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在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该物业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前期物业管理费按包干制约定,收费标准如下:(一)住宅:1.26元/月/平方米;(二)公寓:1.26元/月/平方米;(三)商业:5.00元/月/平方米。前期物业管理费自甲方通知乙方入伙之日起计算(本条所称入伙,是指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到书面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关手续,业主或使用人收到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伙)。乙方首次入伙时全额缴纳半年的物业管理费,期满后于每半年首月15日前预交一次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可适时调整。自2017年6月1日期,被告无故拖欠缴纳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今仍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第八条第三款约定“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现被告未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履行交费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现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hjk未予答辩。

原告**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欠缴清单及照片、催缴律师函及邮寄单、服务价格登记证、照片一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公司陈述及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hjk系金大地国际城二期1幢508号房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54.68平方米。2016年4月13日hjk(乙方)作为金大地国际城二期1幢508室的业主(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物业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载明:“第一条在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该物业区域的前提物业管理工作,前期物业管理费按包干制约定,收费标准如下:(一)住宅:1.26元/月·平方米;(二)公寓:1.26元/月·平方米;(三)商业:5.00元/月·平方米”前期物业管理费自甲方通知乙方入伙之日起计算(本条所称入伙,是指……)。乙方首次入伙时全额缴纳半年的物业管理费,期满后于每半年首月15日前预交一次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可适时调整。……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四)依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各项费用……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见附件二,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附件二所约定的目标。……第八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十二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协议签订后,**公司对金大地国际城二期提供了前期物业服务。但是,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hjk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故**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公司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履行期间,**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hjk作为业主,在接受**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当负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本案中,被告hjk拖欠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物业管理费1311元,应当依法缴纳,原告诉请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实际为逾期交付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被告hjk作为该小区的业主,未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按期缴纳物业费,又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未尽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依法确定为393元(1311×30%)。被告hjk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hjk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物业服务费1311元,滞纳金393元,合计1704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hjk负担21元,由原告安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化冰

人民陪审员

崔 英

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雪

附1:证据目录

一、原告安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2、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管理规约及消防责任书,证明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3、欠缴清单及照片,证明截止到起诉被告欠的金额和时间段。

4、催缴律师函及邮寄单,证明被告已收到催缴函无异议。

5、服务价格登记证,证明按照标准1.26每平米收取物业费。

6、照片一组,证明原告已按照协议履行服务。

二、被告hjk未提交证据。

附2: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物业管理费范文第8篇

一个小区更难。物业管理是房地产改革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是人们对居住环境、社会综合服务追求的需要,它有利于提高整个城市的管理水平,以充分发挥住宅小区与各

类房屋的综合效益和整体功能,使之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实践证明要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不抓物业管理不行,要改革城市管理机制,不推行物业管理不行

,加强物业管理势在必行。

关键词:物业管理现状作用存在问题健康发展思路

我国物业管理企业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活、工作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派生出的新兴的服务性行业。其产生之初仅仅是房地产开发的后续服务机构;相对房地产开发

商而言,它是一个终端服务单位,但对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本身而言,它永远都是始端服务部门。作为一个新兴行业,物业管理诞生伊始,便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广大业主将

之作为提高自身整体生活水平的依据而对其报以厚望,开发商以此作为自已楼盘的销售亮点,政府主管部门又将之作为规范社区管理,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手段加以引导。这使在

我国诞生刚刚20年的物业管理行业几乎成了关乎国计民生的一个重要领域而被社会各界加以重视,成为了新世纪引入注目的聚焦点。进入21世纪,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经过了20年的

经验和理论积累之后,正从幼稚走向成熟,并象所有其它企业一样向着现代企业制度方向前进。实践证明,在这一前进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必然向着规模化、区域化、专业化的

方向发展。

面对房地产开发商新建的累累成果,物业管理行业随之发展迅猛,如何使物业管理持续健康发展是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物业管理具有广阔的市场和强大的生命力

(一)现状

从1981年全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深圳物业管理公司的出现,物业公司向雨后春笋一样的吹遍了祖国的大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40余万人,每年以4万人

递增,目前镇江就有120余家物业管理公司,60小区施行了物业管理,物业管理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物业管理已成为21世纪发展最快行业。

(二)作用

随着物业市场的不断扩大,这种集高度统一管理、全方位多层次、市场化经营为一体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物业管理的出现,就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因为它有以下作用:

1.满足人们不断增长对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

2.配合社区管理,为政府解忧,有利于创建团结稳定的社会环境;

3.延长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寿命,提高其经济效益,使之保值、增值;

4.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精神文明意识和现代化城市意识;

5.为开发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促进了房屋的销售,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说,物业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它的发展总要一个过程,虽然它有广阔的市场和强大的生命力,但要健康有序地发展,尚有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认识问题有很多误区。由于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行业,其服务内容、政策法规未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许多不是物业公司的义务已被转嫁到物业公司头上,替人受过,甚至受

到莫名的指责,打击了从业人员的积极性,而且部分业主不顾法律、法规进行违章建筑,极大地损坏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和小区的整体形象。阻碍了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细部法规建设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物业公司对违章建筑的处置,是否可以强拆?物业管理费的起算日,还是以交付使用时计算、还是办理入伙手续时计算,如应房屋质量问

题,业主是否可以要求减免物业管理费?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公共部分的费用,法律法规对业主没有制约措施。

(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到物业正常的服务。主要表现在开发商未按协议规定,改变原有的设计及使用功能,小区的配套设施不到位、设计不合理、房屋质量等问题,业主则认为

物业管理不到位。

(四)物业管理企业内部建设薄弱。职工队伍业务素质、职业道德都有待提高和规范。

(五)物业管理费不能满足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由于业主消费观念、经济状况、物业服务等原因的影响,物业的收缴又不向水、电、气等单位有刚性的收费措施,致使微利行业

更加微利,经营比较困难。

三、抓住机遇,推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们物业管理行业呈现出生机勃勃的发展趋势,随着一系列物业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物业管理市场日趋成熟,为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我们

又要充分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推进工作的难度。我们要抓住机遇,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物业管理健康地向广度、深度、高度发展,我们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进一步更新观念。许多大城市、大公司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要全面推动物业管理使之健康有序地发展,首先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同时政府、媒体

、物业公司要向全民广泛地宣传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好处等内容,让大家都参与到物业管理的过程中来,要让物业管理企业以有效的管理、优质的服务、合理的收费,让

业主感到他们是最大得收益者。

(二)大力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

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20__年颁布实施的《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条例》阐述了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并对物业的使用、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维护了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大家必须认真学习《物业管理条例》,将条例

真正地运用于物业管理的实际过程中去。但由于部分业主的素质问题,违章建筑在小区内滋生蔓延,影响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及小区的整体形象,很多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不到位,对

物业公司的影响大打折扣,而政府有关部门对违章也无执法力度。所以必须加强违章的执法力度,并可以给物业公司适当地执法权,对推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另外在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上,物业公司只能通过催缴,最后也只能通过法律手段,但哪个物业公司愿意和业主打官司呢?对于业主无理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法律应给予物业公司一定

的权利,如可以和水、电、气单位合作等。对于物业管理费的起收日、公共分摊费用等,地方政府也需用发文的形式健全起来。

(三)理清思路,处理好各方关系。首先,必须处理好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的归口部门,代表政府对物业管理行使管理权利,物业管理必须接受行政

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必须协调好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产生的业主自治管理的机构,代表着业主的根本利益,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物业管理

条例》的相关规定,尊重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履行好义务,处理好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的关系,维护好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三必须协调好与开发商的关系,物业管理应从物业的

保值、升值的目的出发,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好权利、履行好义务,实行物业管理与开发商的良好合作,互利共赢,促使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四)抓好队伍建设,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必须抓好内部建设和外部建设。内部建设必须加强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所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多学习、多取经

,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提高物业公司的竞争力。外部方面,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搞好资质,重视服务,打造品牌,并主动出击,开辟渠道,积极参与物业市场竞争,营

造良好的物业管理氛围,为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五)做好物业经营,为物业管理企业增加收入。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的物质基础,从目前物业管理的经营状况来看,仅依靠物业收费收入,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只能维持简单

再生产,而不是实现扩大再生产。因此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只依靠收缴物业管理费求生存,必须独立走向市场,利用自身资源,开辟新的创收渠道,靠开展多种经营弥补物业管理费

的不足,同时还能使业主得到多层次、多项目、全面周到的服务。所以开展多种物业经营对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六)切实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改善与业主之间的良好关系。面对开发商业遗留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业主委员会必须积极协调,把总书记所说,“群众利益无

小事”这句实在话,真正运用到实际行动上,给广大业主一个满意的答复。

物业管理在国外已发展了100多年,而在中国才20多年。物业管理既是朝阳行业,又是微利行业,这是不争的事实。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各级政府、全社会、全民应抓住机遇重视

起来,学习科学发展观,把握其理论实质和思想内涵,联系物业管理,开拓创新,把物业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为提高城市的现代化建设、为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空间共同努力

,共同创造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健康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黄安永.现代房地产物业管理(第3版).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