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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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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范文第1篇

老张下岗之后,撑了把大阳伞,开了个露天修车铺。

由于位置选择得当,正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十字路口。来往的行人和附近的住户,都愿意到他的大阳伞下修补轮胎、充充气什么的。

老张的摊位口是个宽阔的平台,摊位后面有家便利超市。来买东西的人一般都是骑着摩托或者电瓶车的,但是马路和平台之间却落差个四五十公分,很多人只好把车子停在路边。

车子停上马路影响交通,按规定是不能的。那些购物的顾客在店里选东西的时候都是左顾右盼的,怕了那些神出鬼没的交警。“敬畏”的不只是交警,还有小偷。有一次,一位女顾客买完东西刚刚出来,就看到自己的电瓶车被“鼓上蚤”发动了扬长而去。追出来的车主人是后跪地嚎啕不止。老张半天都没把她从地上拽起。

目睹了多起盗车和罚没事件。老张看在眼里,急在心上。一些老顾客他都会善意地提醒他们锁好车辆,有时候他还会走出摊位搭把手帮车主把车子助推上半米高的平台。

老是帮人推车,老张自己没那么多时间啊。一天下来,老张的气力都花在了帮人推车顶轮胎上了。老张是累的不行,生意也是大受影响。天长日久的,这总不是办法。有个车主感谢之余,说这里要有个台阶就好了!

老张听后,想想也是。莫不如帮人帮到底,搭个简易的踏板,给来来往往的行人行一个方便。说干就干,老张在附近找了几块砖头,垫在马路和平台之间。办法虽然粗陋,但却很是实用。有个这个玩意,车主们上平台拧大点油门,车子轰地就冲上去了。车主们少了麻烦,老张也得了解脱。

你还别说,这一个小小砖石踏板,竟换来顾客和附近住户的一片啧啧称赞。夸老张修心做了件积德行善的大好事。老张听着,很觉美气。老张边忙着铺子里的生意,边张望行人在砖石踏板上自由出入,很是觉得美气。

可高兴没两天,砖石经不住碾压,砖石踏板很快便碎了。

老张想得找个硬点的东西垫上。他四处踅摸,搬了块锈迹斑斑的铁板来。你还别说,铁踏板比砖石踏板硬且平整,那些车主们进出得是更为稳当。可是铁踏板比砖石踏板消失得更快,一个晚上之后就消失不见了。老张拍拍脑袋,瞧自己这个不开窍的,路灯的电缆都有人偷剪了去,何况这块现成的铁板。

老张丝毫不见气馁,这难不倒他。老张下岗之前是建筑公司的,很快他就找来木板钉子什么的,叮叮当一阵乱敲,鼓捣出了一个木踏板,放置在马路和平台之间。

但没过几天,那木踏板居然不翼而飞,想来又是拾荒人趁夜偷去了。

好事多磨,老张眉头一皱,又有了个好主意。他从一个熟识的建筑工地上拌了点水泥砂浆,和吧和吧,在原来放木台阶的地方,砌出了个十来公分厚、三米来长的水泥踏板。心想,这下总没人偷去了吧!

偷的确是没人再偷了。可小偷不再惦记了,有关部门却惦记上了。

水泥踏板干了还没两天。来了两个一男一女穿制服的人,其中一个踢了踢水泥踏板,粗声问道,这是谁弄的?

老张迎上前说,是我砌的,这不是看路人推车麻烦,修个踏板,给人方便嘛。

你这是违章建筑,知道不!

老张有些迷糊,这也算建筑?

制服男哧地一笑,你以为啊!

它怎么就违章了呢?老张仍是一脸迷惑。

你未批先建,这就是违章。制服男真不错,顺便还帮老张扫盲。

制服女刷地一声,撕给他一张罚款单。

老张怯怯地接过。心有不甘地说,我是在做好事啊?做点好事怎么就这么难!

两位制服人哗地大笑,其中一个边笑边揉着肚子说,还真是傻帽,做什么好事。你以为你是雷锋啊,就算是雷锋,他老人家都出国了!

两人接过老张递上来的一大把子毛票,随即离开。

违章建筑范文第2篇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的开展,房屋的拆迁,对土地的需求据越来越高,违章建筑也逐渐浮出水面,然而违章建筑是否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呢?

关键词:违章建筑;所有权;合法性

帷帐建筑即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4)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1997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只有经过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权利人才能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所有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二十三条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即凡是对于违章建筑申请所有权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基于“不登记者不得处分”的机理,该所有权的处分权被排除。而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各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相加.黑格尔也说过:仅仅是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使用,以及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占有,是与物本身的所有权有区别的。……所有权本质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权。

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存在不完全的所有权或者有瑕疵的所有权一说,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权也是不科学的。梁慧星教授认为关于使用权能,也就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须将其与实际生活中的“使用”一语区别开来。所谓使用,是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使用权是基于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不存在所有权便失去了所谓使用权的意义。

另根据多为《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违章建筑因没有取得行政许可,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受否定性评价而不能取得所有权。

但也有人认为违章建筑由建造人原始取得其所有权就违章建筑而言,依本国现行物权制度,若于法律观念上否定所有权的事实取得,则势必与自然事实有违,与自我意识不合,与物权本质不合,与(自然性的)事实取得制度不合,法律上将产生一个"事实上有主的无主物",如此公法上的否定性评价也难免陷于尴尬,不妥甚明;若于法律观念上肯定之,同样不无问题,如此本国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上,将例外的产生一个自然权:违章建筑所有权。这实在是一种讽刺!

建筑行为的违法性并不能影响建筑物与建筑主体之间的归属关系,基于物之归属事实,在违章建筑被依法没收或拆除前,建造人不失其对违章建筑的支配力,这种支配力就是源于所有权。换言之,违章瑕疵,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事实。

综上所述,我认为对违章建筑应一分为二,面对程序性违章建筑(指并未违反城市规划,而只是没有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一般可以补办手续时期成为合法建筑;而实质性违章建筑(在实质上违背了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规定)则无法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来纠正其违法行为,不予承认其所有权。在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中也有规定:法律一般不赋予当事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但作为该原则的例外,对于部分设计正规、结构合理的违章建筑,只要不影响整体规划,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责令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确定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对于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可以确认其房屋所有权,从而转化为合法的房地产。(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沛霖 《论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强制执行》 《城市管理与科技》2008年第3期

[2]佚名 《违章建筑之上能否原始取得所有权的问题》中顾法律网 2010年11月28日

违章建筑范文第3篇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够,法制意识薄弱,再加上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不健全,导致公民、法人在建筑过程中违章违法行为十分普遍,从而使违章房地产大量产生,违章建筑作为被执行财产的案件亦自然不为少数。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当这些违章房地产(违章建筑)为唯一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时候,如果偏离法律的基本精神而死抠条文,机械地执法,以这些房地产系违章建造为借口而不予处理,其后果是一方面会导致大量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护,降低了社会大众对作为社会正义体现的法律的信心,甚至会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不测事件;另一方面,因为这些房地产迟迟得不到处理,而造成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从而违背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原则。所以在坚持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对违章建筑予以执行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具体体现。

违章建筑所具有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是其成为可供执行财产的原因

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土管部门批准;虽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批准手续、文件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的;虽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批准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违章建筑的主要特征是具有违法性。

由于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因而违章建筑的建造者所具有的权益与合法建筑的建造者所具有的权益必然有所区别。对合法建筑而言,由于其有合法的报批手续,因此公民、法人不仅对构成该建筑的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而且对该建筑物的整体也享有所有权,因此,合法建筑完全受法律保护。而对违章建筑而言,因其不具备合法的报批手续,公民、法人只对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而对建筑材料所构成的建筑物的整体不享有所有权。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是根据违章建筑本身的不同情形来决定的。归纳起来,主要做法是:严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或没收该建筑物、构筑物;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可责令补办手续或罚款;部分影响规划的可限期部分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为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为土管法)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八条,对非法用地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亦作出了限期拆除、没收等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的主要处理方法是限期拆除、罚款、没收或补办手续。笔者认为,限期拆除是留出一定的期限,给违章建筑的业主处理其能够转移的财产,包括构建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这是对违章建筑所有权保护的具体体现;补办手续,则应理解为事后确认,是对违章建筑的合法化。可见,违章建筑既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内容,也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

既然违章建筑也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因此,当被执行人拥有其所建造的违章建筑,特别是当这些违章建筑为被执行人目前唯一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执行法院完全可以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物尽其用的理念,将其变现,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权。

对违章建筑的执行程序

对违章建筑的执行,既要遵照对合法房地产执行的程序进行,又要顾着其特殊性的一面。

一、查封

1、确认财产归属

查封是人民法院对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就地或异地封存,禁止被执行人对其处分的一种执行措施。其实质在于限制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以为今后的变价做准备。查封还可禁止被执行人对被查封物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查封措施限制了被执行人对被查封物的所有权的行使,可有效地避免标的物被转移、隐匿、毁损而致使执行无法进行,当违章建筑成为执行标的物时也不例外。所以,在对违章建筑采取查封措施以前,必须确认该违章建筑归属于被执行人。否则,可能会出现应该被查封的标的物被转让、毁损或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

合法的房地产一般都经过权属登记,即使是在建工程,一般都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规划、政府批文、建筑工程合同等资料可查证,而违章建筑则不同,它既没有经过权属登记,也没有有关的批文及证、照,加上被执行人或其家属往往拒不配合或逃之夭夭,这就给执行法院对被执行财产的确认带来一定的难度。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采用以下几种原则加以确认:

(1)占有推定原则。违章建筑虽然在形式上亦与合法建筑相符,表面上符合不动产之定义,为土地和其上定着物,但由于合法建筑的合法性,其财产权依物权法的规定以登记作为其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即公示方式,也就是以登记产生公信力。而违章建筑虽然具有合法的财产权益的内容,但由于违章建设行为是未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国家法定机关或有权部门审批而取得相关批文后再进行的,具有非法性,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故产生的违章建筑不能类同合法建筑予以登记公示,除非准正(即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补办审批手续)后,才能予以登记公示,并且在 事实上,按照我国现行的财产权登记制度,亦无法对违章建筑予以登记公示。因此,违章建筑财产权的公示方式只能参照动产,即以占有为公示方式,只要被执行人对某违章建筑在占有、使用,就可推定该违章建筑归属于被执行人而可采取执行措施。除非他人有确凿的证据该推定。

(2)转让无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进行转让;房地产转让时其物权在变更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根据法理学上“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合法的房地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尚不得转让,则处在非法状态下的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权属证书(个别能准正的除外),理所当然更不得转让。如进行转让,则属于非法转让;合法的房地产转让时,只有在变更登记后才发生物权转移,而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权属证书,无法进行变更登记,故非法转让时当然不能引起物权变动。从我国现行实质民法体系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采用债权形式主义(即意思主义与登记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分析,同样可得出上述结论,因为转让违章建筑的合同因其违反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所以合同债权不能成立,因此,该违章建筑的物权变动因其原因关系--债权行为不能成立而不能产生效力。既然转让违章建筑的行为无效,不能使物权发生变动,所以,只要能查明被执行人系违章建筑的原始主人,即违章建筑为被执行人所建造,被执行人对违章建筑的物权系原始取得,就可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不论该违章建筑辗转于何人之手,亦不论被执行人本人之意思如何表示,都应认定被执行人仍然是物权权利人,而可将该违章建筑作为执行标的物予以执行。

2、查封公示

对违章建筑的查封,首先要制作查封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并通知违章建筑的管理人或实际占有人,然后,要进行查封公示。由于违章建筑不能在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登记,也没有财产权证、照,因此,对违章建筑的查封不能象合法房地产一样,在有关部门产权档案中进行查封登记,并向被执行人追缴房地产的财产权证、照,而只能将张贴封条或张贴查封公告作为进行查封公示的主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为执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张贴封条或查封公告的重要性。要注意的是,为了日后能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执行法院对违章建筑的查封事实,最好用照相机或录像机将张贴的封条或查封公告予以摄影、录像。再次,还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送达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使该违章建筑被查封的事实得到备案登记。因为虽然违章建筑为非法建筑,不能进行转让,但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在补办有关手续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补办证、照,将违章建筑变为合法建筑后转让过户给他人而逃避执行,故此举亦非常重要。实践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往往以违章建筑未办登记,难以控制,无法协助查封为由,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裁定书拒绝签收。对此,执行法院应从被执行人对违章建筑拥有合法的财产权益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是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等方面耐心说服教育有关部门配合法院的执行,对该违章建筑被查封的事实作备案登记,以求在将来对该违章建筑处理时有案可查,并在客观上也起一定的查封公示作用。笔者认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裁定书时,可采用留置送达,执行法院可用照相机或录像机将留置送达的情形予以固定保存,以便将来用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事实。

二、有关部门的协调

由于违章建筑是未经审批建造而成的,处于非法状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随时依法对其作出拆除或没收的处理。因此,违章建筑的“命运”在“准正”前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就要求执行法院必须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尽量使这些被查封的违章建筑能够得以变现。应当说明的是,在此强调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并非要求这些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法院查封的违章建筑不依法处理,无原则地予以“准正”,而是要求这些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既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又要坚持合理性原则。既要严格按照《土管法》、《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又要顾及因我国特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社情导致违章建筑大量产生、存在,而不宜简单作一刀切处理的现实,顾及物尽其用、节约社会资源的常理,顾及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的执法效果。鉴于违章建筑这种社会现象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有相当数量的违章建筑被作为执行的标的物这种情况,执行法院有必要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协商,以建立一套正常的就处理作为被执行标的物的违章建筑的协商机制。对此,温岭市法院在这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推广。温岭市法院于20__年间由温岭市人民政府牵头,召集市政府办公室、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就法院对违章建筑进行执行所牵涉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形成了一整套关于执行违章建筑时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之间进行联系、协商的程序、方式以及处理原则等。从此,温岭法院在执行违章建筑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的渠道比较畅通,有关部门在此过程中的职责也较明确,各部门能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完成自己的协助义务,从而确保执行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

三、变价

《执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宜拍卖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不 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以处分标的物的证明及其他材料。”由于违章建筑的非法性,所以查封前被执行人不能取得违章建筑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证明,因此,执行法院无法直接将违章建筑交拍卖机构拍卖,而只能进行变卖。在此,笔者认为应区分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被执行的违章建筑如在经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通过补办有关手续将其变为合法房地产的,则可在补办有关手续后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价款优先补偿土地出让金、各种契税等,余款再清偿债务。

2、被执行的违章建筑无法或不宜通过补办有关手续“准正”(成为合法房地产)的,应当与有关管理部门协商,拟定其尚能使用的期限(即至该违章建筑被依法没收、拆除的时限),然后执行法院自行组织变卖或交有关单位变卖。实践中,应当注意执行法院所变卖的是违章建筑在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且买受人应承担因国家建设规划等原因而导致该违章建筑在使用期限内被提前拆除的风险后果。

3、被执行的违章建筑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定须立即拆除的,在此情况下应对拆除费用及拆除后所得的材料价值进行估价。如拆除费用大于拆除后所得的材料价值的,则从民事执行程序的角度出发,对该违章建筑无执行的必要,应解除查封,交还给被执行人或直接交给有关管理部门处理;反之,则可先雇人拆除,然后将拆下来的材料变价,所得价款先支付拆除费用,余款再清偿债务。

四、强制管理

强制管理是执行法院对已查封的不动产,委托管理人实施管理,以其所得收益清偿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所以,强制管理措施也属于广义上的变价措施。其与一般的变价措施(拍卖或变卖)所不同的主要为:拍卖或变卖是以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对象,是对其所有权或原物的执行;而强制管理是以不动产的使用价值及其收益为对象,是对孳息的执行。我国也存在强制管理这一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规定:“被执行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由此可见,我国的强制管理制度有以下特点:

1、强制管理的前提条件是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

2、只能交付债权人管理而不能交付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管理;

3、实施强制管理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由于上述规定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与当今我国市场经济已基本形成的状况格格不入,如死板地加以执行的话,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某些场合会产生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冲突的副作用。因此,在执行实践中已对上述制度有所突破。笔者认为,当已查封的违章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交付强制管理:

1、依法或依其性质不得或不宜采取拍卖或变卖等执行措施的(如违章建造的桥梁、码头等,若交付拍卖或变卖后,买受人的独占使用权可能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冲突);

2、经多次(两次或两次以上)变卖而无人问津的;

违章建筑范文第4篇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占道商亭进行清理和违章临建拆除工作顺利实施,区政府成立清理占道商亭和违章临建拆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清理占道商亭和违章临建拆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挥协调科

二、工作内容及时限

(一)清理占道商亭

1、自行清理整治阶段

(1)即日起至4月20日,取消辖区内早餐车亭36个、邮政书报亭1个、再就业劳动信息亭9个、数字通信息亭26个;其他各类占道商亭、岗亭全部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2)5月15日前,取消所有冷饮亭89个。

责任单位:区城建局

2、强制取缔阶段

4月21日至5月1日,对未经许可设置的或到期未撤的占道商亭、岗亭强制取缔。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行政执法局

3、调整、更新阶段

(1)自即日起至5月31日,由区城建局明确保留商亭迁移位置,辖区内主要道路、迎宾路线、重要场所周边不再保留任何商亭。邮政书报亭、再就业劳动信息亭要统一样式,全部更新。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城建局、区行政执法局

(2)公安部门设置的治安岗亭由公安分局按照市统一要求自行调整、更新。

责任单位:公安分局

(二)拆除违章建筑

1、拆除居民反映强烈的违章临建

4月10日至4月30日,对街水源巷铁路沿线合计354处,6247平方米临建进行拆除,并对拆除后的墙体和地面进行装饰覆盖。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区城建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国土资源和房屋分局协助)。

2、拆除55条主要路街两侧临建

4月15日至5月20日,对55条主要道路两侧1412处、28400平方米临建进行拆除,并对拆除后的墙体和地面进行装饰覆盖。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由相关职能部门协助)。

3、临建拆除经费保障

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临建拆除,由财政局按照拆除面积核算直接拨付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街道。

三、几点要求

1、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此次占道商亭岗亭清理整治和违章临建拆除工作,是迎接“达沃斯”暨建国周年,加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今年城市建设管理年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力度,下大气力把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2、搞好宣传,营造氛围。清理占道商亭和拆除违章临建将涉及部分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等载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赢得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全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3、密切协调,齐抓共管。清理占道商亭和拆除违章临建,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属地管理、齐抓共管”的原则组织实施。这项工作涉及各街道和多个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区“一盘棋”思想,加强沟通协调,相互密切配合,形成全区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违章建筑范文第5篇

继续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迎接全区两个文明建设现场会召开为契机,以清理整顿公路两侧“三乱”为突破点,以现有房屋造型装饰、穿衣戴帽为重点,依法整治,拆建并举。采取措施,加快进度,争取在全省两个文明建设现场会召开之前把各项迎检工作抓好做实。

二、重点工作项目

(一)清理整顿项目

1、沿公路两侧特别是园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一切违章建筑物;

2、沿公路两侧的建筑、生活垃圾;

3、各种不规范的户外广告。

(二)沿路建筑物的造型装饰、穿衣戴帽和门前硬化、美化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从现在到月日集中力量将各种各类违章建筑全部拆除并及时清理现场。

(二)从月初至月日,对沿路两侧环境卫生进行3次较大规模的集中清除。同时,按要求完成商贸网点门前硬化的任务。

(三)月底前将沿路各种广告牌匾按统一设计标准全部规范更新。

(四)月中旬前将沿路两侧房屋全部装饰装修完毕。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把进一步做好迎接全省两个文明现场会观摩项目区的治理整顿工作作为全县上下特别是乡党委、政府近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来加以认真对待,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分阶段抓好落实。为此,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成立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乡党委书记

乡人民政府乡长

建设规划局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交通局局长

工业园区规划部副部长

指挥部全面负责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乡镇也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突出主体作用和职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注重宣传,营造氛围。依法整治公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及周边环境,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县人民政府已责成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颂布《通告》,让广大群众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乡要组织乡村干部,依靠市容监察管理中队,登门入户,搞好宣传。通过集中宣传,统一周边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依法办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社会上营造出“爱护环境卫生,人人有责”和“珍惜每一寸土地,共创美好未来”的良好氛围。

(三)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彻底整治公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及周边环境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做到上下联动,左右配合,步调一致,才能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县建设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要分别抽调业务骨干1-2名,常住乡,做好城镇、园区建设规划控制、土地管理工作。环保、林业、交通等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做好各自的工作。工作中既要分工负责,又要相互配合,决不允许互相推诿、扯皮。

违章建筑范文第6篇

为了认真贯彻《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保证电力能源供应,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县电力工业和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现就我县开展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电力工业关系到国计民生,作为现代社会的“经济大动脉”,电力设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由于城填、农村的发展,违章建筑物与线路保护区的矛盾便凸显出来了,已经严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也对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据供电部门的调查,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县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的建筑共有190户。供电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已成为供电安全的最大杀手,它危及安全供电,更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危险和威胁。为此,整治电力线路下违章建筑迫在眉睫。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必须设置安全区域。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各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整治线下违章建筑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涉及的部门多,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经贸局、公安局、安监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供电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XX单位。由县供电局、公安局、国土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联合采取清理违章建筑行动,该拆的拆,该封的封;各镇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积极配合整治工作,确保全县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强化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属地的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同时对沿线群众进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有关电力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让沿线人民群众认清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的危害性,调解和处理因整治工作与当地村民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县经贸局负责监督、检查《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的执行情况,开展清理违章建筑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让人民群众认识到在高压线下建房的危害性,指导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整治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建房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县公安局要增强协作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清理违章建筑工作的有序开展。对危及电力设施的高压输电线走廊下违章建筑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公开处理。

县建设局负责把好规划审批和执行关。编制城镇规划要结合电力工业发展规划,预留输变电设施的通道位置和安全保护区域;新建和扩建项目,凡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必须征求当地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会同经贸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办理电力设施通道和保护区域土地征(占)用手续以及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用地手续;依法查处侵占电力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从源头杜绝违章建筑的产生,并将结果报当地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供电局负责组织所属部门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加大资金投入,落实人防技防措施,做好电力设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备用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切实加强线路巡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对发现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建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做好统计,及时向地方政府反映和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砍伐或者清除。”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已经形成事实的进行研究对策,及时解决。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措施方案时,要首先考虑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拆除、封堵门窗、更换绝缘导线、悬挂警示标志等方法补救,保证达到安全标准,从而确保高压输电线路走廊通道畅通和电网安全运行。

三、加强宣传,群防群控

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深入地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尤其是关于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的规定:1~10千伏线路两侧各5米;35~110千伏各10米;154~330千伏各15米范围,属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均不得建房。高压电线有热胀冷缩的属性,其伸缩距离在0.5至1米以内,一旦衣物搭上高压线,则易发生事故。同时,由于高压线一般是且是放电的,人体离高压线垂直距离太近,有触电的危险。供电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通告、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电力架空线下建房的危险性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法律法规,并结合线下建房危及电力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典型案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强对人民群众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教育,印发电力线下不准擅自建房的法规宣传单发放给人民群众,以便互相监督,也便于群众对违章情况及时举报。同时,要将中小学校作为保护电力设施宣传的重要阵地,不断提高群众安全用电、科学护电的自觉性,树立“关爱生命,关注安全”意识,真正杜绝线下违章建筑。

四、强化责任,确保实效

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精心组织,形成合力,将整治高压线下违章建筑工作与依法行政、项目规划、项目建设、市政建设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协调一致,整体推进。各级电力部门要进一步履行好法规赋予的职能,切实担负起执法主体的责任,认真做好整治的牵头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增强协作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要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工作联系制度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切实畅通整治工作的信息渠道,增强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建房整治工作的透明度,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违章建筑范文第7篇

    原告:南宁地区武鸣县染织厂。

    法定代表人:李龙,厂长。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伍紫瑞,主任。

    武鸣染织厂于1991年11月初,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厂第三号大门左侧(原旧圩亭)筑建一道高2.2米,长32米的水泥砖围墙。建墙时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城建委)的下属机构武鸣县城乡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县城管监察大队)曾对武鸣染织厂的违章行为进行过制止,但该厂没有停止建墙行为。11月21日,县城管监察大队以自己的名义发出通知,限武鸣染织厂于11月27日以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围墙。该厂于同日向武鸣县人民政府提交一份"关于要求保留东大门左侧临时围墙的请示"同时抄送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县政府对此没有答复,县建委也未作出表示。该厂也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1993年7月16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武鸣染织厂发出通知,重申此围墙属违章建筑,限于7月2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会同公安部门强行拆除。同月24日,城管监察大队以武鸣染织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旧圩亭兴建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南宁市建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武鸣县《关于城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作出《关于强制拆除染织厂违章建筑围墙的决定》,并于当天强制拆除;武鸣染织厂不服,以武鸣县城建委为被告,向武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城管监察大队作出《关于强制拆除染织厂违章建筑围墙的决定》,并自行强制拆除我厂的围墙是违反法律程序和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侵犯了我厂的财产权,而且损害了我厂名誉。其理由是:所建围墙是在本厂区范围内。被告的下属机构城管监察大队下文通知我厂限期自行拆除后,我厂已向武鸣县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补办保留围墙手续,县政府未答复。7月24日上午9时许,城管监察大队雇请民工强行拆除,至当日下午,该大队才将《关于强制拆除染织厂的违章建筑围墙的决定》送达我厂。城管监察大队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无权作出拆除决定,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该大队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力,其行使的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城管监察大队(1993)10号《关于强制拆除染织厂违章建筑围墙的决定》;恢复我厂围墙原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被告辩称:武鸣县城乡建设管理监察大队,系我委的下属机构,行使城建监察职能。武鸣染织厂于1991年11月初,在没有向我委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厂第三号大门左侧(原旧圩亭)砌筑一道高2.2米、长32米的围墙,属违章建筑,依法应予拆除。请求法院维持监察大队强制拆除的决定。

    「审判

    武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武鸣县建委是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应由县建委作出处理。城管监察大队作为县建委的下属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却以自己的名义对武鸣县染织厂建筑的围墙作出处理决定,并强行拆除,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也超越了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原告武鸣染织厂在没有向县建委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筑围墙是违法的,其所提出由被告恢复围墙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院于1993年12月3日作出判决:

    一、撤销武鸣县城管监察大队武城监(1993)10号《关于强制拆除染织厂违章建筑围墙的决定》。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担。

    武鸣染织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被拆的围墙建在本厂范围内,没有向被告申请是欠妥的,从维护本厂治安,防止失盗,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建筑该围墙是必要的,保留也是有合理依据的。城管监察大队违法拆墙所造成的损失,被上诉人应予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2048.20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负担一切费用。

    被上诉人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辩称:上诉人擅建临时围墙,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属违章建筑物,理应拆除;城管监察大队张贴城管简讯,目的是为了使城建法规深入人心,并不存在侵害上诉人名誉权的问题。要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法律规定由其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理,但在处理上诉人武鸣染织厂违章建筑行为时,却以其下属机构城管监察大队的名义发出通知和作出拆除决定,并强制执行了这一决定,这明显超越了该大队的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武鸣染织厂在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建围墙,且不听制止,亦属违法,不受法律保护,围墙被拆引起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其所提出的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于1994年3月29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首先要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就本案而言,城管监察大队是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对内执行建委下达的任务;对外以建委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委来承担。所以本案的被告是建委而不是城管监察大队。

    依照《城市规划法》规定,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作出处理,城管监察大队则不然。城管监察大队对武鸣染织厂违章建筑的围墙作出处理,一方面法律法规没有授权,另一方面被告没有委托,其行为超越了行政职权,是越权行政行为。就强制执行权来说,城市规划法明确规定,强制执行权属人民法院行使,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及其下属城管监察大队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

违章建筑范文第8篇

1、各村的所有违章建筑管理统一有镇上违章建筑管理队伍管理,负责巡逻、告知、拆除等工作。村里巡防员配合管理。 根据农村土地及宅基地使用规定,凡是未经批准的建筑,超出建房面积以外的房屋,都属于违章建筑。不存在只要不用砖头砌,铁皮搭没事的说法,

2、镇违章建筑管理队伍成立以来,严格的加强了对违章建管理的力度,一些简易的能拆除的都要拆除,时间较长的结构比较复杂的老遗留问题已经和村里协商对接,凡有违章建筑的人家需要申请建房、辅房等其他一些列和村里有关联的事情,我们都会要求先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再办理。所以希望有违章建筑的农户能够遵守土体及宅基地的使用规定,不要乱搭乱建,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