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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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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范文第1篇

①母公司各期期末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份额,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并确认为投资损益;

②母公司收到或有权收到子公司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相应减少投资的帐面价值;

③投资发生时,投资成本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中母公司应享有份额的差额(我国投资准则中称为股权投资差额),母公司应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摊销;

④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应按投资比例加以抵销,相互间所发生的债券赎回业务的推定损益应予确认。一般而言,只按上述①②进行会计处理称为简单权益法,而对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都加以处理则称为复杂权益法,亦称完全权益法。我国投资准则对权益法的要求是进行上述第①②③项核算,对第四项不予考虑。要明确权益法究竟应包括哪些核算内容,必须对权益法所反映的会计主体有明确的界定。

一、权益法所反映的会计主体的再认识

一个独立法律个体一般就是一个会计主体,但在特定情况下,为强调经济实质,会计主体也可超出法律主体的范围。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方针、财务决策、利润分配政策等施加重大影响,形成母公司与子公司(附属公司)的经济关系时,母公司经济活动实际上已超过自身的法律主体范围,子公司的经济活动则属于母公司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权益法下,会计主体反映的就是这一经济主体的概念,而非法律主体,母公司投资收益的核算将其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享有的份额所产生的收益机为同一会计主体的内容。

二、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

母公司以货币或其他资产对外投资,取得子公司一定份额的股权,投资成本与所获得的子公司相应股份的净资产帐面价值存在一定差额。该差额的摊销与否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和净利润产生影响。权益法下,母公司强调的会计主体包括子公司中应享有的份额,长期投资以获得时的公允价值入账,该项经济资源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也必须与投资成本相匹配。而子公司各期所确认的收益是按原有历史成本的摊销计算出来的收益,母公司如果以该收益为基础按持股比例计算出投资收益,显然与其投资成本不配比,歪曲了投资收益的真实价值。因此,为正确计量母公司各期的投资收益,必须将股权投资差额分期摊销。投资准则规定,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十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十年的期限摊销。可见,由于股权投资差额的借项在未来期间形成利润的抵减因素,摊销期限规定最高值,投资收益的抵减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而股权投资差额贷项在未来期间形成收益,摊销期限规定最低值,投资收益的增加在校长时间内完成,这也是谨慎性原则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应用的表现。

三、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及债券赎回业务推定损益的确认

在权益法下,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部分为母公司的一个内部经济实体,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权益部分则为母公司的一个外部经济实体,母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按投资比例视为与两个经济实体进行交易,第一个实体为母公司的一个内部单位,各期所有未实现的损益均应全部抵销;第二个实体为独立的外部经济单位,也就不存在任何抵销事项。对债券赎回引起的推定损益确认问题,道理同样如此。

长期投资的内部交易的抵销,与合并报表编制的抵销有相似之处,但它只涉及有关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及债券赎回业务的推定损益的确认,而与相互间债权债务的抵销无关。

l.母子公司之间存货购销业务来实现损益的抵销。在母子公司相互销售存货的情况下,存货来最终出售给第三方之前,销售业务中所确认的收益实际上含有一部分未实现损益,期未核算时必须对投资收益与长期投资帐户加以抵销。举例如下:

例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比例为50%,某一会计期间,母公司向子公司销售存货,销售收入为1200元。销售成本为1000元。该批存货子公司当期对外销售一半,获得销售收入750元,期末存货帐户中该批在货的成本为600)元。这笔业务中,母公司因存货铝售确认的销售利润为200元(1200-1000),子公司当期确认收益150元(750-600),母公司享有的投资收益为75元(150×50%),简单权益法下母公司由于该笔业务实现净利润275元(200+75)。实际上,母公司当期确认的销售利润200元中,由于该批存货在子公司中并未完全对外销售,不能满足销售收入确认的实现原则,因此在复杂权益法下,必须对该部分未实现的损益加以抵销。该笔业务全部未实现的收益为100元,母公司投资比例为50%,因此应抵销的投资收益应为50元,会计分录为:借:投资收益50元;贷:长期投资50元。下一会计期间,如果该笔存货已对外销售,则母公司应补计上期未确认的销售收益,会计分录为:借:长期投资刘元;贷:投资收益50元。

2.内部计提坏帐费用的抵销。企业期末一般按一定的百分比对应收帐款余额计提坏帐准备,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应收应付款业务,该部分计提的坏帐难备,在权益法下并非母公司真正的费用支出,各期期末应对该计提的坏帐费用按投资比例加以抵销。举例如下:

例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比例为50%,某期间母子公司发生的应收应付帐款中,期末母公司的内部应收帐款余额为1000元,按5%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50元,则期末应抵销的投资收益为万元(5×50%),会计分录为:借:长期投资万元;贷:投资收益25元。

3.长期资产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长期资产的内部交易分为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内部交易,在购买方未将长期资产摊销完毕或作为存货出售给第三方之前,销售方确认的损益中所包含的未实现损益部分应按投资比例进行批销。举例如下:

例3:母公司某年年初向子公司出售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1000元,收入为1200元,固定资产估计使用寿命为10年,母公司占干公司的投资比例为25%。该笔业务中,固定资产转让时母公司确认收益200元,在复杂权益法的会计主体观下,该项收益的25%份额(50元)实际上为母公司自身的内部交易所产生,必须随子公司各期计提的折旧费比例而分期确定,如果子公司采取直线折旧法,则母公司各期确认的收益为5元。销售当期,母公司确认的200元收益中,75%份额已经实现,而25%份额为未实现的部分。会计分录为:借:投资收益50元;贷:长期投资50元。同时第一期期未确认已实现的收益部分,会计分录为:借:长期投资5元;贷:投资收益5元。在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内,以后各期分别确认5元的投资收益。

4.债券业务推定损益的确认。复杂权益法下,母公司(或子公司)从市场上购买子公司(或母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时产生的推定债券赎回损益应按投资比例加以确认。举例如下:

例4:母公司向外发行债券,债券票面价值为100元,某期期初,该债券每一单位的折价余额为5元,子公司以110元的价格从市场上购买一个单位的母公司债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10%,剩余发行时间为5年,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比例为50%。对母公司股东来说,该笔债券赎回业务实际是发生了7.5元[l10-100+5)x50%〕的赎回损失。由于母公司当期确认财务费用为11元(10元应付利息加1元折价摊销),于公司当期确认债券投资收益为百元(10元应收利息减2元债券投资摊销),两者相抵后余额的50%为1.5元,因此,在复杂权益法下,母公司期末应补记确认的投资损失为6元(7.5-1.5),也即期末母公司应付债券的帐面价值96元与子公司债券投资帐面价值108元差额的50%,会计分录为:借:投资收益6元;贷:长期投资6元。在债券赎回的后续期间,母公司各期确认利息费用11元,子公司各期确认债券投资收益8元,两者差额的50%是由于母子公司的计价方法不同而产生的,实际上在债券赎回期间母公司已经确认为赎回损益,因此在后续期间该差额必须加以抵销。会计分录为:借:长期投资1.5元;贷:投资收益1.5元。

以上论述清楚地表明,在企业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组织形式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复杂权益法处理更符合母公司实际经济情况,它具有以下优点:第

一、投资收益的确认以完全意义上的母公司为核算范围,完整地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经营业绩及净资产规模更接近于母公司的真实经济情况。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范文第2篇

新准则和原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差异:缩小了规范的范围,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改变了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的确认方法。新旧准则核算方法变化大,但是更符合企业的“资产负债观”,那么怎样来进行新准则下的长期投资权益法的核算呢?笔者通过举例来分析具体的会计处理核算程序:

一、权益法的定义及其选用范围

(一)定义: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二)选用范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对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权益法的核算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分别情况分别处理。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该部分差额从本质上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B企业于2006年1月取得C企业40%的股权,支付价款1000000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30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如本例中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000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营业外收入 200000

(二)损益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基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四)超额亏损的处理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企业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以及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下,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1、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如果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

2、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如:企业承担的担保义务),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企业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例:甲企业持有乙企业40%的股权,2006年12月31日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000万元。乙企业2007年亏损8000万元。假定取得投资时点被投资单位各资产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

则甲企业2007年应确认投资损失32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降至800万元。

借:投资收益 3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200

如果乙企业当年度的亏损额为13000万元,当年度甲企业应分担损失52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减至零。如果甲企业账上有应收乙企业长期应收款1800万元,则应进一步确认损失。

借:投资收益4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00

借:投资收益 1200

贷:长期应收款1200

注:除按上述顺序已确认的投资损失外仍有额外损失的,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五)其他权益变动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例:甲企业对乙企业的投资占其有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为40%,乙企业2006年9月26日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为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40

贷:资本公积 40

三、对权益法的评价: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投资收益 财税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持有投资收益,二是投资处置收益。持有投资收益是企业因持有投资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投资处置收益是企业收回或转让投资取得的收入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对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处理有所不同,尤其是在投资收益的处理上存在很大差异,会计处理依据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而企业所得税处理依据的原则是收付实现制,这直接导致了会计上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影响了当期的应纳税额。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进行准确的财税处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结合相关的财税法规和实际业务就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一辨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相关规定

(一)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作了相关规定。

1.对持有期间收益的规定。当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记入“投资收益”账户,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记入“损益调整”明细。当然在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而当投资企业分配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并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记入“损益调整”明细账户。

2.对处置股权取得收益的规定。当投资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账户。因此,在财务会计制度中,企业的全部投资所得,不管是投资持有收益还是投资处置收益都合并在“投资收益”账户中反映。

(二)税法的规定

1.对持有期间收益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因此,在税务处理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所得有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之分。在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时,投资方一方面要将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从被投资方获得的股息红利,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的分配,当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时,投资方分得的股息、红利则不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要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对处置股权取得收益的规定。对转让股权投资产生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对撤回或减少投资产生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此,从税收角度看,处置股权投资取得的价款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要区别对待。如属撤回或减少投资产生的收益差,要辨析是否有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如属转让投资产生的收益差则属于资本利得,是所得税前收益,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比较会计与税法规定,运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存在下列不同点:

1.收益确认时点上的不同。对于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在被投资单位确认净损益时就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在税法处理上,则要在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才确认收入的实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在实际生活中,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一般于下年度才进行分配,从而导致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在先,而税法上确认收益在后,产生暂时性的差异。对于处置投资取得的收益,无论是会计上还是税法上都是在处置实现时确认收益,在确认的时点上没有差异。

由上看出,由于收益在确认时点和金额上的不同所导致的财税处理差异,使得在纳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投资方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时,税法上要求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时,会计上不作处理,而税法上要确认收益实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而对满足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则要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范文第4篇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一般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其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的核心思想是从投资企业角度,将被投资单位经济活动及其影响与投资企业视同一体,因此要求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成本法、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是建立在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的基础上的。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投资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或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这两种情况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按对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决策产生的影响程度,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四种类型。实务中,区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关系的标准有两种:一种是法律上的标准(如持股比例),主要依据投资企业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来判断;另一种是经济实质上的标准。持股比例并非是决定长期股权投资目的和采用相应会计处理方法的绝对标准。在判断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时,要求考虑多方面因素,从经济实质出发,依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关系。即在判断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关系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由于减少投资或追加投资等各种原因,致使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影响程度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权益法和成本法适用的范围,重新判断新的影响程度下原来的核算方法是否仍然适用。这样,就产生了成本法和权益法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变化导致会计核算方法改变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从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到控制;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从控制到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从不具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到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四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从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到不具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新投资准则规定,从非控制变为控制,从而形成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从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并进行追溯调整;除此以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转换,一律采用未来适用法。也就是说,对于以上四种情形,除第一种情形新准则要求采用追溯调整外,其他情形采用未来适用法,不再追溯调整。

(一)从非控制到控制,形成企业合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首先要求对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结果按照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有差额的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首先要求对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结果按照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例1]甲、乙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两个企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占乙公司表决权资本的40%,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x9年1月2日,甲公司出资4500万元再次购买乙公司20%股权(不考虑相关税费),持股比例达到60%,并能够控制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再次购买乙公司股权时,长期股权投资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如下:“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8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1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500万元,未提减值准备,投资期间乙公司未发放现金股利。该40%的股权在20x9年1月2日时的公允价值为8800万元。甲公司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考虑所得税,无其他相关事项。则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追溯调整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000000

盈余公积 1000000

资本公积 50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80000000

(损益调整) 10000000

(其他权益变动) 5000000

(2)追加新的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5000000

贷:银行存款 45000000

(3)调整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8000000

[例2]甲、乙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两个企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占乙公司表决权资本的40%,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x9年1月2日,甲公司出资4500万元再次购买乙公司20%股权(不考虑相关税费),持股比例达到60%,并能够控制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再次购买乙公司股权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如下:“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8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1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500万元,未提减值准备,投资期间乙公司未发放现金股利。追加投资时,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5000万元。甲公司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考虑所得税,无其他相关事项。则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追溯调整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000000

盈余公积 1000000

资本公积 50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80000000

(损益调整) 10000000

(其他权益变动) 5000000

(2)追加新的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5000000

贷:银行存款 45000000

(3)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乙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5000000

贷:资本公积{[25000×60%-(4500+8000)]万元}

25000000

(二)其他情况下,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转换除从非控制转为控制外,其他情况下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一律按转换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新的投资成本。

[例3]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占乙公司表决权资本的60%,甲公司能够控制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因此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0x9年10月28日,甲公司转让其持有乙公司的40%股权,转让股权后,甲公司不再能控制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但仍然能够对其产生重大影响,转让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余额为80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500万元,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000万元。则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75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5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5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转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初始投资成本确认账面金额,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股不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其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顾名思义,成本法重成本、轻权益,权益法重权益、轻成本。成本法主要是为了合理确定投资后将来可能收回的投资成本,仅仅站在投资者本人的立场上,只有当投资者的成本变动时,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而权益法主要是确定投资者投资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权益和责任,始终站在整个集团的立场上,其账面价值始终反映投资者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权益,更好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的计量基础。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根据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比例和控制能力,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但现实中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比例或控制力、影响力经常发生变化,随之投资单位的核算方法也随着改变。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增、减资两种情况均可以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第一,因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的,可以将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第二,因持股比例下降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控制转为重大影响或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可以将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核算

(一)增资条件下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增资条件下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可分为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并综合考虑有关的商誉和形成的留存收益进行会计处理。由于初始投资日至追加投资日之间采取成本法核算,追加投资后改为权益法核算,所以追加投资后要把追加投资前按照成本法进行的处理调整成按权益法进行处理。下面通过实例进行分析说明:

例1、东方公司2008年1月1日取得阳光公司10%的股权,成本为500万元,取得投资时阳光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35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东方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009年1月1日,东方公司又以R8007/元的价格取得阳光公司20%的股权,当日阳光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42507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阳光公司章程规定,东方公司能够派人参与阳光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改为权益法核算。假设东方公司在取得阳光公司20%的股权后至新增投资日,阳光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500万元,未派发过现金股利。另因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公积金增加250万元。东方公司在追加投资时,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分析过程如下:

(一)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东方公司初始投资500万元,按10%持股比例拥有份额350万元(3500×10%),出现正商誉150万元。原投资成本大于原取得投资时阳光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二)追加投资成本的确定。东方公司追加投资800万元,按20%持股比例拥有份额(4250×20%)850万元,产生负商誉50万元(800-850l正负商誉综合考虑,出现正商誉100万元(150-50),不需要对东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三)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投资成本和留存收益的确定。该段时间阳光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750万元(4250+35001。其中500万元为净损益的增加,应按原持股比例调增留存收益50万元另外250万元为资本公积的变化,按原持股比例应调增资本公积25万元(250×10%)。东方公司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00000

贷:盈余公积50000

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45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25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0000

经过以上处理后,东方公司对阳光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为1375万元(500+800+50+25),与应享有的均份额1275万元(4250×30%)相比,多出的100万元即为综合正商誉。

例2,假设例l中东方公司2008年1月1日初始投资成本为300万元,按10%持股比例拥有份额350万元(3500×10%),出现负商誉50万元。原投资成本小于原取得投资时阳光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调整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500000

贷:盈余公积50000

利润分配-末分配利润450000

例3,假设例1中东方公司2009年1月1日追加投资时支付的款项为65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追加投资拥有的份额为850万元(4250×20%),产生负商誉200万元(650-850),与初始投资产生的正商誉150万元相抵后,出现50万元的负商誉。对此东方公司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500000

贷:营业外收入500000

涉及损益调整的分录与例1相同。调整后东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均账面价值为1275万元(500+650+50+25+50),与应享有的均份额1275万元(4250×30%)相等。

(二)减资条件下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减资条件下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首先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投资成本,然后分情况不调整或调整剩余股权的投资成本。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留存收益被投资单位在此期间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账面价值的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4.佳佳公司原持有鑫鑫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9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08年1月6日,佳佳公司将其持有的对 鑫鑫公司20%的股权出售给R公司,出售取得价款5400万元,当日鑫鑫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0000万元。佳佳公司原取得对鑫鑫公司60%股权时,鑫鑫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3500万元(假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佳佳公司自取得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处置投资前,鑫鑫公司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假设鑫鑫公司一直末进行利润分配。除所实现净损益外,鑫鑫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

本例中佳佳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在出售20%的股权后,佳佳公司对鑫鑫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在鑫鑫公司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对鑫鑫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

(1)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54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30000000(90000000×20%÷60%)

投资收益24000000

(2)核算剩余持股比例部分。佳佳公司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6000(9000―30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鑫鑫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3500万元的均份额5400万元(13500×40%)之间的差额600万元为正商誉,不调整佳佳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假设佳佳公司原取得对鑫鑫公司60%股权时,鑫鑫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6000万元,则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60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鑫鑫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6000万元的均份额6400万元(16000×40%)之问的差额400万元为负商誉,应调整佳佳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成本4000000

贷:盈余公积400000

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3600000

(3)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佳佳公司取得投资以后至出售时鑫鑫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中应享有的均份额为2600(20000-13500)×40%)万元,而鑫鑫公司实现的净损益为2000万元(5000×40%),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20000000

贷:盈余公积2000000

利润分配――末分配利润18000000

经过以上处理后,佳佳公司对鑫鑫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为8000(9000-3000+2 000)万元。

可见,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后,被投资单位分配的利润,只要没有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收回处理,超过部分,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另外,增资条件下,调整追加投资年度期初留存收益的金额仅限于上一年实现的利润、分配的股利等;减资条件下,出售日与最初购买日之问,被投资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只追溯调整损益变动影响的金额。

[参考文献]

[1]张秀娟.增资引起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核算[J]财会月刊,2010(4):49-50.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 成本法 收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 应用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认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初始投资成本时,除了合并形成以外都按以下几种方式确认。

(1)长期股权投资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为证券的公允价值。

(2)支付现金取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括直接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

(3)投资者投入的,除约定价格不公允的情况外,初始投资成本都为合约约定的价值。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和债务重组取得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的规定来确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的应用

1.定义及适用范围。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后,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后确认收益的方法即为成本法。

按照有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中发生以下情况时可以使用成本法:(1)企业合并中,投资企业可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控制。通常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50%以上或通过协议等对其经营决策拥有控制权。(2)非企业合并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在活跃市场中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没有报价。共同控制即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20%以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合作经营,拥有一票否决权。而当两个企业之间联合经营,投资企业在技术、经营决策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有影响时即为重大影响。

2.成本法的核算方法及核算程序。(1)核算方法。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时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算,追加或收回成本时要调整成本,被投资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企业累计净利润分配的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这种方法下投资被动获取投资收益,不能对被投资单位产生主动影响。(2)核算程序。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一般要遵循以下程序:初始或追加投资时,一般以其初始投资成本作为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应按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若到本年末累积利润大于等于被投资单位至上年末的累积净损益,则可以依据会计制度按公式计算并进行会计处理,反之则应先计算应收股利,并将以前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初始成本的金额转回。

3.成本法的理论依据和改进。 (1)理论依据。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时的成本入账,不随所有者权益增减而调整,账面价值保持不变,除追加、收回或减少投资外,都以入账成本反映长期股权投资。因此无论企业盈亏,都只在收到现金股利和利润时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核算方法相对较为简单。在利润分派前投资企业没有分派利润的权利,两个企业相对独立。因此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不控制被投资企业且对其没有重大影响时。(2)成本法的改进。在运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通过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账的方式来改进成本法,在计算时不在重新累计计算以前的净损益和分配股利,直接根据当年分派的利润和上年净损益,结合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账中金额计算投资收益和成本变动,这样不仅可以节省时间精力,也降低了差错率,达到了简化的效果。

三、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的应用

1.权益法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权益份额变动情况调整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即为权益法。

按照有关规定,发生长期股权投资时,若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可以采用权益法,即对合营或联营企业投资。

2.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和优点。(1)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反之则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2)优点。采用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符合权责发生制的理论要求,是可行和有意义的。它不考虑股利是否收到,而是根据被投资其实是否有损益发生来确定投资企业的权益。权益法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经济实质关系的强调也减少了利用分配调整利润的行为。

3.存在的问题。分析权益法的核算方法会发现,权益法在初始计量时会出现以下问题:(1)若上市公司以市价评估净资产公允价值,享受的差额不应被重复确认为商誉或不符合条件的资产价值,而应作为营业外支出。(2)如果对被投资方资产逐项评估确认公允价值,差额不一定是转让收益,也可能时负商誉或未入账的负债。在后续计量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与现金流入不符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问题。

四、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1.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联系。(1)股票股利处理方法相同。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后,投资企业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都不做账务处理,只是在除权日注明股数变化。(2)资产减值计提方式相同。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现象,在核算确定账面价值后要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对子公司、合营公司以及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及重大影响、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投资都要按相应的会计准则规定确定可回收资金,计提减值准备。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减值准备确定后都不能再转回。(3)两者之间可以转化。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决定了使用成本法还是收益法进行核算,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当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也可能发生转换。

2.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1)定义和核算范围不通。由前文分析可知,成本法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权益法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将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视为一体,二者的定义有着根本区别,在进行核算时的适用范围也显著不同。(2)初始投资确定不同在运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支付现金时以实际支付金额作为初始成本,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税金也计入投资成本。运用权益法时,若出生成本大于应享有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部分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反之则差额部分被看做当期收益,并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做出调整。

五、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相互转换

1.权益法向成本法转变。如果在经营过程中,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时投资单位没有追加购买,或者投资单位转让投资,就会导致其在被投资单位权益资本中所占的比例降低,如果这一比例低于20%,它对被投资企业就不具有重大影响,或者因为其他一些原因使二者之间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权益法不再适用,应该转化为成本法。以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已计入账面价值的利润和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成本收回。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范文第7篇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使用范围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规定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对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而原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可见新会计准则对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重大调整,权益法不再适用于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其变化原因,首先是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相协调,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存在控制关系时便形成了母子公司关系,作为企业集团的会计主体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已将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合并,在合并报表中体现的是实质上的权益法,为了避免会计信息的重复,作为母公司在日常的会计核算及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上应当采用成本法对子公司的投资进行核算。其次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协调。因此新准则规定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投资成本的初始计量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从本质上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第二,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由以上规定来与原会计准则前相比,有以下的调整:

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比较基础是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再是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金额)份额。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此项规定推断投资后对其差额不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

例1:A公司200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3000万元购入B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B公司2007年1月1日所有者权益为5000万元,公允价值为5500万元。假定B公司的净资产全部为可辨认净资产。

根据原来的规定,有关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1000

而按新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3000万元)大于投资时应享有B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份额(2200万元),因此有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3.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再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例2:假定例1中B公司所有者权益为8000万元,公允价值为85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根据原来的规定,有关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3200

贷:银行存款 3000

资本公积 200

而按新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3000万元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3400万元的差额400万元,应确认为当期损益。有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3400

贷:银行存款 3000

贷:营业外收入400

三、投资收益确认是的变化

新准则规定,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由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以其持有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而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时,是以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所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在未来期间通过经营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因此,在未来期间,投资企业在计算投资收益时,应以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对投资企业的成本即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从而产生了需要对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进行调整的情况。而原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以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应享有或分担的利润或亏损,并对股权投资差额进行分摊,以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由此可以看出新旧会计准则在投资收益的确认方面有着较大的变化。

以前面例1为例,由于取得投资当日,B公司账面价值50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500万元,假如,除下表所列项目外,B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假定B公司于2007年实现净利润900万元,其中在A公司取得投资时的账面存货有80%对外出售。A公司与B公司的会计年度及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按直线法提取折旧或摊销,预计净残值均为0。

按新准则规定,A公司在确定其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在B公司实现净利润的基础上, 对取得投资时B公司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差额的影响进行调整(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存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调减的利润=(1000-750)×80%=200(万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折旧2240÷16-2000÷20=40(万元)

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摊销额=1200÷8-1000÷10=50(万元)

调整后的净利润=900-200-40-50=610(万元)

A公司应享有份额=610×40%=244(万元)

确认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44

贷:投资收益244

原会计准则对投资收益的核算为: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900×40%=360(万元)

假设股权投资差额分10年摊销,应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1000÷10=100(万元)

确认的投资收益=360-100=260(万元)

确认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60

贷:投资收益260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100

除上述变化外,在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化、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方面也作了一定的调整,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作讨论。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范文第8篇

关键字:顺流交易;逆流交易;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

一、概念解析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长期股权投资中适用于权益法核算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在该种投资方式下,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起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二是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在该种投资方式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权益法按照对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确认方式的不同,分为简单权益法、购买权益法及完全权益法三类。三种确认方式依次由简单到复杂,以递进的方式依次综合考虑了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对账面净利润的影响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对净利润的影响。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完全权益法。在确认企业投资收益时,使用完全权益法与简单权益法和购买权益法的本质区别在于,完全权益法不仅考虑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对净利润的影响,同时也抵消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的那部分损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强调,按照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中属于投资企业的那部分损益,在确认投资损益中必须进行抵消处理。

《准则》中所指的未实现内部交易包括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投资企业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叫做顺流交易;反之,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叫做逆流交易。《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指出,当投资企业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账面中反映了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其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是指交易资产尚未对除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之外的第三方售出,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必须按照持股比例抵消掉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那部分相关损益。如果投资企业存在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况,则其编制的合并报表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处理。

二、顺流逆流交易会计处理

1.处理原则制定的原因

实体理论是长期股权投资顺流逆流交易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实体理论指的是,合并报表编制的会计主体应是整个企业集团,而在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中,该企业集团则包括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并不纳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根据分离法的思想理解,将被投资单位分为两个部分,即投资企业拥有的部分A,其他股东拥有的部分B,这两部分可以看成是被投资单位的两个分公司,如图1所示。投资方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可以视自己拥有股份的一方A为自己的全子公司,另一方为自己的集团外部,在这样的视角下,投资企业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则必须要将A考虑其中。所以投资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投资确认时,要对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部分进行调整。

从会计准则制定的角度来讲,调整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在于,防止投资企业通过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和资产。顺流交易中,如果不调整收入与成本,企业集团中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就会虚增;而在逆流交易中,如果不调整投资收益,企业集团中投资企业的存货会虚增,被投资企业中投资企业拥有部分的利润就会虚增。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都会使上市公司提供的报表以盈利好、效益高的假象呈现给信息使用者,由此给投资者带来决策上的误导和不良后果。

2.编制个别报表时顺流逆流交易的会计处理

在顺流交易中,当投资方出售给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利用完全权益法确认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损益时,其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应予以抵消,与此同时,相应调整对被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投资方向被投资方出资或是将资产出售给被投资方而该资产由被投资方持有的情况下,投资方在该项与被投资方交易所产生的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不予确认属于企业自身进的那部分。简而言之,即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损益时,应该在被投资单位当期实现净利润的基础上抵消掉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进行顺流交易时实现的损益,在这样调整的基础再按照投资企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进行投资损益的确认。

逆流交易中,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根据完全权益法,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投资损益时,必须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简而言之,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损益及编制个别报表时,应该在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基础上抵消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进行顺流交易时实现的损益,在这样调整的基础上再按照投资企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进行投资损益的确认。

投资企业在编制个别报表时,针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损益的确认中涉及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部分,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的会计处理方式相同,但是当投资面临合并报表的编制时,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则存在一定的差异。

3.合并报表编制时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会计处理

顺流交易中,投资企业存在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况下,针对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该抵消企业虚增的那部分利润,以及集团内部存货的虚增部分,但是由于顺流交易使得存货成为了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资产,而在合并报表中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资产并不进入,所以在抵消存货虚增的那部分时用“投资收益”这个科目。

在逆流交易中,存货转移到了投资企业,而投资企业的存货在合并报表中有列示,所以在合并报表的编制中要对存货项目进行调整,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成本。

图2以顺流交易为例进行解释说明。

三、实例分析

1.顺流交易的实例分析

例1甲公司拥有乙公司20%的股份,该部分股份拥有表决权,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等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某年,发生了一笔顺流交易,该笔交易的内容是,甲公司将一批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乙公司,在甲公司的财务报表上该批商品的账面价值为600万元。某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该顺流交易属于未实现内部交易。现在假定甲公司在对乙公司进行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甲公司和乙公司不存在以前期间的内部交易。不考虑所得税因素,乙公司某年净利润为1600万元。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在本例中,利用分离法将乙公司分为A(属于甲公司拥有的部分)和B(属于其他股东拥有的部分)。甲公司在该项内部交易中实现的利润为400万元,其中80(400×20%)是与A进行交易产生的,即相当于在集团内部的交易,在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时应该予以抵消,即甲公司在确认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为(1600-400)×20%=240(万元)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40

贷:投资收益 240

甲公司如需编制财务报表,甲公司与A的未实现内部交易视同甲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未实现交易,其虚增的利润(投资企业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差额)和存货均需要通过分录进行调整。但是与母子公司交易的不同点在于,顺流交易中存货已经转移到了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而联营企业以及合营企业的存货项目并不在合并报表中列示,所以在编制分录中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科目“去代表存货”科目,则调整分录为:

借:营业收入 1000×20%=200

贷:营业成本 600×20%=120

投资收益 400×20%=80

2.逆流交易的实例分析

例2,在 例1的基础上,将内部交易改为乙公司将成本为600万元的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其他条件不变。

投资企业确认对被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其会计处理同顺流交易。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40

贷:投资收益 240

在投资企业编制合并报表时,此时在内部交易中实现交易损益的是乙公司,则乙公司中A部分实现的利润是虚增的,同时存货已经转移到了甲公司,并且存货中的一部分(1000-600)×20%=80(万元)是虚增的,并且甲公司的存货是纳入合并报表的,所以逆流交易中,合并报表的调整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

贷:存货 8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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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文新.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顺逆流交易处理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2(03).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5]张焕敬.企业会计准则讲解[J].商业时代,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