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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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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监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物流产业;银行贷款;质押监管;风险防范

近几年我国质押监管业务发展迅猛,然而伴随着市场的不景气,银行开展这项业务面临着巨额的不良贷款风险。例如,上海地区自2012年发生了数千起钢材贸易商利用质押监管漏洞骗取贷款,被银行索赔的案件,仅2015年,上海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就占到金融借款纠纷涉案总金额的50%以上。本文拟结合一起典型案件具体分析这些问题,以期发挥保障银行利益、稳定市场秩序、促进物流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作用。

一、案例介绍

钢材贸易商A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工商银行、华夏银行申请贷款。按照业内普遍做法,工商银行、华夏银行收到A公司申请之后,均要求办理质押监管手续,即A公司需要将货物质押给银行作为贷款担保,如果A公司无法按期偿贷,则银行有权处置货物来清偿债权。根据办理质押监管手续的流程要求,A公司须完成的步骤包括:(1)A公司将货物委托给物流公司进行仓储保管,由物流公司对货物进行验收和确认,并且出具仓单作为权利凭证;(2)A公司将仓单移交给银行作为贷款担保,银行审核仓单等相关文件、确认被质押货物的实际情况之后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额度不高于货物价值;(3)A公司配合银行与物流公司签署《质押监管协议》,约定委托物流公司为了银行利益对货物进行保管和监管。

按照A公司的还贷能力,其只有一批市价1000万元的钢材,根据工商银行、华夏银行的上述规定最多只能贷款1000万元。但A公司为获取更高额度的贷款,伙同B物流公司,转移货物,获取两份仓单后,分别从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各骗得800万贷款,共贷款1600万元后来。因A公司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华夏银行先于工商银行申请法院查封了这批钢材,工商银行遂向法院A公司,要求提前返还贷款。A公司除了这批钢材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这批钢材根本无法一并清偿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合计1600万元的债权总金额。

本案反映出钢贸行业质押监管业务存在许多漏洞,据银监机构表示,这些漏洞并不局限于上海钢材贸易市场,石材、木材、化工、橡胶、煤炭等商品交易领域均存在套取银行贷款的类似情形,在哈尔滨、大连、天津、昆明等其他区域也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对产生此类质押监管案件的原因予以分析,避免遭受更大损失。

二、案情分析

(一)市场不景气,A公司资金紧缺而蓄意骗贷

由于严峻的市场形势,钢材贸易商资金紧缺并且丧失了偿还贷款能力,不得不通过各种违规途径来获取贷款、维持生计,这是案件爆发的根源。钢材贸易是资金密集型的产业,为资金周转和扩大经营规模,钢材贸易商A公司通常会向银行申请巨额贷款。然而自2012年以来,钢材贸易市场整体形势急剧恶化,钢材需求量大幅度减少,每吨钢材的价格也由5000元跌至2000元-3000元,再加上国家实施紧缩性的货币政策,A公司的贷款成本大额攀升,借贷利息甚至高达15%-20%,这导致A公司的利润收入急剧下跌,根本无法按期偿还巨额贷款,已经临近破产边缘。

在这种情形下,A公司铤而走险,便在自身不具备申请贷款资质的前提下,采取重复质押、空白质押等违规手段欺骗银行,蓄意套取贷款,填补财务漏洞,最终导致A公司自身无法偿还贷款,提供的质押钢材也无法同时弥补华夏银行、工商银行的贷款,给两家银行造成了较大的不良贷款损失。

(二)A公司串通物流公司,合伙行骗

在质押监管流程中,物流公司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否妥善履行监管质押钢材的职责,直接关乎银行能否充分获得质押权利的保障。实践中,银行委托质押监管的物流公司大多就是钢材贸易商先前委托保管钢材的物流公司,而该物流公司与钢材贸易商通常非常熟络,因而物流公司在明知所保管的钢材不是钢材贸易商所有,仍然同意开具虚假仓单或者配合钢材贸易商转移货物等,这也是钢材贸易商贷款诈骗得逞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案中,A公司最初将钢材委托B物流公司进行保管,B物流公司开具了第一份仓单,紧接着A公司将该第一份仓单交给了工商银行,工商银行审查了仓单文件,盘查了钢材实际情况,并与B物流公司签署了《质押监管协议》后,约定由工商银行委托B物流公司监管钢材。质押监管手续办理完毕后,A公司从工商银行取得了800万元贷款。之后B物流公司并没有履行监管货物的职责,而是考虑到与A公司的合作关系,在没有征得工商银行同意的情况下,配合A公司将货物转移给C物流公司,帮助A公司获得C物流公司开具的仓单,便利A公司用同一批货物,骗得银行两笔贷款。这种做法在业内通常称为“重复质押”。

(三)银行疏于审查监控,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除了A公司、B物流公司的违规操作,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对质押监管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风险防控举措涣散,这也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1)对A公司的资信状况及偿债能力不予重视。为了提升贷款营业额,只要A公司能提供质押监管等担保形式,就不再顾忌A公司没有拥有生产场地、设备设施、产品材料固定资产的现状。(2)对质押文件及钢材的审查监管流于形式。两份仓单都是由B物流公司、C物流公司自行制作和签章,银行也接受了此类单凭物流公司信誉的仓单,并且仅对仓单格式和内容进行形式审查,而没有考虑钢材被重复开具仓单的实际状况。尽管工商银行在委托B物流公司监管钢材之后,只是派人现场抽查了表面状况,检查完后就置之不理,没有跟踪和监控钢材是否被转移,也不知晓钢材已经被A公司移至C物流公司。(3)对物流公司的选择管理过于宽松。工商银行为了图便利和节省成本,没有选择自己信赖的物流公司监管钢材,而是直接委托原先为A公司保管钢材的B物流公司进行质押监管,监管费用也由A公司支付。在这种情况下,B物流公司更倾向听从A公司指示而非银行,从而出现B物流公司串通A公司套取贷款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方面,我国自2008年开始放宽银行信贷政策,为企业创造了非常便利的融资条件,也促使银行机构争相涌入钢贸市场拓展贷款业务。截至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数量达到了3800多家,同业竞争愈加激烈,银行均实行以量取胜的考核指标,因而不可避免地忽略风险防控意识。另一方面,市场上的跟风效应也导致银行陷入回收贷款债权的困境。只要一家银行在行情看涨的时候赚到钱,那么其他银行将趋之若鹜,在商机与营利相比较,银行也不再高度重视钢材贸易商的信用状况、质押钢材的担保力度。

三、关于银行防范质押监管风险的具体建议

(一)重视调查和跟踪借款企业的资信状态

在当前低迷市场环境下,若借款企业资信不良,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潜在风险较大,即使提供了质押担保,银行也不能掉以轻心,既要在放贷前详尽调查借款企业的信用状况是否可靠,也要后续跟踪借款企业的信用变化,针对资信恶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对此,建议设置专门化、规范化、专业化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具体职责是运作借款企业的信用调查、跟踪和评估机制,务必在项目接单前以及履行过程中对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行业资质、资信记录、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跟踪和评估,具体途径包括通过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银行融资机构等多种渠道调取贷款企业的信用资料,重点调查资金使用目的、贷款结构和数额、对外担保情况、近几年利润分配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逾期还债不良记录、履约意愿是自愿还是被迫、是否存在诉讼或者仲裁经历等历史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银行委托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获取客户信用信息,虽然更具备专业性,但是第三方机构对这些信息不会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银行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的调查结果、弱化银行内部信用风控工作,这将不利于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风险的识别,也可能发生第三方机构提供信息有误致使银行遭受损失,因此最合理的处理办法是两者并重。

(二)规范质押物审查程序,制定仓单标准格式

鉴于目前经济形势的不景气、借款企业资信状态的不稳定,建议银行收紧放贷闸口,严格规范和控制质押货物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审慎决定哪些货物适合质押监管,既要审查质押物的品名、质量、数量、外观、单据等物理状况,也要审查质押物的单据、发票、合同、权属证书、保险单证等全部文件是否有效真实,查验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必要时委聘外部专业技术机构协助鉴定。如果借款企业提供的货品存在瑕疵,或者有违法违禁、存在争议、价格波动剧烈、不宜保存、易损耗等不适宜监管情形,应当拒绝接受质押监管和放贷。

在质押监管全过程中,建议保存全部的第一手单据或文件资料,确保登记文件完整齐备。另外,建议拒绝接受不规范的传统手工单据或者物流公司自制仓单,而是考虑统一制定和使用标准化的仓单、提货单、验货清单等单据格式。考虑到此类标准单据格式的权威性,可由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物流行业社会团体(例如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我国唯一一家物流与采购行业的综合性社团组织)以及主要商业银行代表牵头制定和宣传推广,并且建议在单据上设置防伪扫描码,避免单据造假情形的发生。

(三)加强对物流公司的考核和选择

负责监管质押货物的物流公司是否可靠,这直接关乎银行能否有效掌握和处置质押货物。在本案中,物流公司仅是小型私营企业,管理制度很不规范,缺乏系统的、标准的、完整的质押监管风险防范制度及相应的规范文件,因而出现了疏忽或等情形。

鉴于此,建议银行从严选聘物流公司,要求其必须具备标准化的质押监管风险防控体系以及相应规范文件,这些文件应当是完整的、最新的、科学的,包含了质押监管风险防控的组织架构、权责分配、监督机制、整改方案、奖惩规则等关键问题。自2014年7月1日起,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 19680-2013)正式施行,该文件针对物流公司从事不同业务的管理规范标准,可以作为银行选聘物流公司的参考。另外,针对特定的质押货品,可以考虑要求物流公司单独编制有针对性的、详尽的、务实的操作细则或说明指南。

因此,选择管理规范、业内口碑好、经营规模大、经验丰富的物流公司,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银行的风险,目前可以考虑选择“中字头”仓储物流公司,例如中远海运、中外运、中储、中铁等物流央企,尽管委托费用略高,但风险相对较小。

(四)要求物流公司投保监管责任险

质押监管范文第2篇

动产质押融资概述

一、动产质押融资的含义。所谓动产质押融资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在实践中,动产质押融资是指贷款企业以商业银行认可的企业生产或销售的市场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且符合要求的产品作为质押物,由专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监管,据此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办理承兑汇票的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

二、动产质押融资的特点。

第一,就中小企业而言,动产质押融资拓宽了贷款企业的融资渠道。使中小企业在扩大经营模式的同时,降低了企业因增加存货带来的资金周转压力,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既能融资又能进行市场扩张。

第二,就商业银行而言,动产质押融资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空间,同时有效的降低贷款风险。

第三,就物流企业而言,通过动产质押融资,拓宽了企业的业务领域,增加业务量的同时使物流企业增值,大大提高物流企业的收入。另外,第三方物流企业成为贷款企业和商业银行等市场主体的桥梁与纽带,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了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三者集成的创新型服务平台。

动产质押融资模式

一、按监管模式不同可以分为动产质押逐笔控制和动产质押监管总量控制。动产质押逐笔控制:指出质人以银行认可的合法动产作为质押担保,银行给予融资,且在授信期内可以分阶段还款,并通过银行审批更换所质押的动产的授信业务,监管人的控货方式为逐笔控制。

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指出质人以银行认可的合法的动产作为质押担保,银行给予融资。且在授信期内可以分阶段还款,并在满足银行核定的最低库存基础上可更换所质押的动产的授信业务。质押的标的为监管人仓储保管的货物,银行委托监管人不间断的占有质物。但监管的质物是不断更换的,在不同的时间表现为不同批次、种类,故称为动产质押总量控制。

二、按监管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本地监管、输出监管、综合监管。本地监管是指物流公司利用全国各地的自营仓库,存放各融资企业的质押产品;输出监管是指物流公司直接派驻专业监管人员进驻监管企业仓库或场地,对其质押给银行的质押产品执行现场监管;综合监管是指物流公司对质押产品的整个运输和仓储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监管,实现全程无缝动态监管。

具体项目的方案设计

现假设银行要为某钢铁贸易加工企业A提供融资贷款,企业以进口原材料铁矿石、半成品、产成品进行质押担保,物流企业则履行监管职责。

一、监管模式:企业以其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为质押担保,为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故采用总量控制。

二、监管场所:由物流企业收到货物装船通知后的港口监装、协调理货开始,跟踪海上货物运输,到货物抵达卸港后一直到原材料入企业的货物堆场、运输载体,此外,还包括企业厂区内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堆放区域。

三、监管范围:在银行开出信用证,并告知物流企业装货港发货人装船通知信息后,物流企业通知人进行现场监装、理货,第三方物流对该信用证下的质押物开始履行监管职责,待货物抵达卸货港口,物流企业收到银行转交的全套海运提单并签收确认后,货物转为国内综合监管,监管职责在该票货物完全出库或获得银行下达的解除质押通知书时止。主要环节有:(银行开证)――装货港监装、质检服务――海上船舶、货物信息跟踪――货物抵港后的船舶、货运――卸货港货物存储――运输――原材料仓库监管――半成品仓库监管――成品仓库监管――(银行下达放货指令)――解除质押。

项目的风险控制与防范

动产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有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为系统性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押品的产权归属和真实性问题,场地租赁有效性问题等,直接涉及质押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市场风险由于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变现能力等原因所引起。操作风险主要为技术风险,变现为管理流程混乱、不按流程违规作业等。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信贷道德风险和监管员在监管过程中的职业道德风险。因此可以从质押物的选择、价格、质押率等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第一,审慎选择押品。用作质押的商品必须为适销、适用的商品,易于变现。商品标准化程度较高,便于计量,计量方法确定且押品易于保管,不易变质、损毁,质量稳定。商品价格相对稳定,价格易于确定,在授信期限内价格大幅度下跌的可能性不大,或者价格易于合理预测。

第二,合理定价,引入价格调整机制。在确定押品的价格时,可以按照购入价与市场价孰低的原则或者购入价按照发票价确定。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就押品价格做向下调整。质押物的市场价格跌幅大于与约定幅度时,企业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押物。建立逐日盯市制度,跟踪押品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经常性地分析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防止质押物贬值。

第三,合理确定质押率,转移风险。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质押物种类、历史价格波动、市场的供求关系等实际业务情况确定质押率。同时按照商品的物理、化学性质特点,确定是否办理质押物的保险,以此来转移风险。

质押监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供应链管理;仓单质押;风险控制

一、仓单质押及意义

仓单指的是由保管人所签发的用来证明存储合同的存在以及仓储物已经被保管人接收抱抱的一种单据。而仓储质押则是建立在仓储标的物基础上的一种质权,其核心在于一些企业将其在库的动产作为标的物向银行申请贷款。当物流企业的该种贷款申请经过审核后,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来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通过银行的委托来履行监管服务的职能。但就质押物而言,其存放地点可以是仓单出具的仓库也可以是能够实现仓储功能具有仓储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行业信誉的第三方仓库或者是出质人自己的仓库中,但是位于出质人的仓库时,应该由出具仓单的一方派人监管,并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

物流企业在开展该种仓单质押业务能够有效的增强企业的收益,并以该种业务来吸引更多的客户资源,提高其仓储资源的利用效率,使得配送、包装以及流动和加工等环节的附加值都有所增加,实现供应链体系利润的增加,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从银行的角度讲,该中业务为其提供了更多的放贷机会,使其业务种类增加的同时也使得业务得以扩大。仓单质押业务中,物流企业作为担保人,将其仓储货物作为最终的质押标的,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风险。从货主的角度出发,仓单质押能够缓解其资金周转的困难,为其经营活动提供有效的融资途径,加速其资金周转率,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

二、供应链管理中仓单质押的风险分析

从供应链管理的角度出发,该种仓单质押存在许多的风险。首先是对质押仓单下商品选择的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种类不断丰富,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可以用于质押,有些商品的价格或者质量会受具有时效性,从而发生价值的变动。对于质押商品选择的不恰当会使得其市场价发生较大的变动,使得企业贷款数额会出现高于或者低于仓单标的物的情况,甚至会发生一些企业赖账的现象。此外,商品的化学性质等也会对其质量或者数量等产生影响,而这也为企业带来直接的风险和不良影响。

此外,仓单质押下还有可能存在仓储物所有权的风险。质押仓单要求是申请质押的企业对仓储物拥有所有权,当申请贷款的企业将其非法取得的物品或者是代为保管的商品用于质押或者重复设质等情况下,会带来财物两空的风险,对于企业和银行都是极为不利的。在申请仓单质押时,物流企业应该履行验货程序,并对其所有权进行确认,保证物品种类、数量以及所有人信息等有仓单记载一致。

仓单质押中,还存在一定的监管风险。在对仓单的监管中,供应链管理中的信息系统建立不够完善,使其与银行信息传递中会存在许多的问题,从而产生一些信息不对称或者是信息滞后的现象。在监管不到位时,便容易产生一些恶意质押行为,从而给银行和物流企业等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供应链管理方式的相对滞后,以及实际操作方式的不完善,都为仓单质押的实现带来了风险。

三、仓单质押的风险控制措施

为了更好的发挥仓单在融资中的作用,就要从供应链管理的角度出发,来完善仓单的管理及监管措施,将仓单质押的风险予以有效控制。

首先,要从商品的管理出发,来控制仓单质押的风险。仓单质押归根结底是一种动产的质押,为保证银行的利益,便要使仓单下的商品在一定的时间内具有保值及可变现处理的特点。从供应链管理的角度来讲,该种商品应该是易于保管的,并且不会发生变质等情况,并且能够对该种商品实现有效的控制。此外,仓单质押下的物品还应该是不会随市场变化而产生价值波动的,其性质比较稳定,不会产生变质或者损耗等。当前适于仓单质押的物品主要是一些储存空间比较小并且其价格波动也较小的商品,在物流也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以及仓单质押业务不断完善的同时,可以将仓单质押的标的种类物不断的丰富,适当的扩大其范围。

其次,有效的防范所有权的风险。在进行仓单质押时,要严格验货,保证其所受到的货物所有权为申请贷款的企业所有,严格审查其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申请程序,在办理该种质押业务时,银行还应该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分析,与物流企业有效的合作,选择信用较好、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合作。在考察时注重其主营业务增长率以及资产负债率等指标,来分析企业的营利情况,实现对所有权风险的有效防范。

最后,要加强对质押仓单下商品的监管。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以有效的措施来严格仓单质押的操作流程,严格规范其提货手续,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以保证管理的有效性,减少操作失误所带来的风险。而监管上,通过仓储协议等明确入库商品的验收以及养护等,开具专用的可以用于质押的仓单,及时办理保险等手续,有效的避免货物存储期间可能发生的毁损等危险。此外,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通过企业内部员工素质的提高以及管理程序的优化来提高内部风险控制能力。企业以员工培训等方式来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对仓单管理以及仓单风险有更深刻的认识,规范仓单的填写和应用程序,避免一些人为因素所带来的仓单质押风险。

四、结语

仓单质押是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一种有效的增值形式,它可以给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机会也为银行业务的扩展提供了条件。但是我们的发展该种业务的同时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其潜在的风险,从法律体制的建设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的提升以及安全审查等方面来加强对仓单质押的管理,有效防范仓单质押中存在的物品毁损以及贷款无法收回等风险。为了实现该种目标,从供应链管理的角度出发,不断完善流转及控制措施,提高企业的风险风范能力,实现仓单在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质押监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仓单质押;指标体系;风险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经济发展的日益繁荣,投资、融资等各种经济活动不断涌现。仓单质押业务就是一个典型代表,它是传统物流业务向现代物流发展的一个延伸业务。作为一种新的物流业务模式延伸,为传统的物流企业挖掘出新的盈利点。仓单质押业务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手段在我国许多地区和行业逐渐发展成熟起来,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提升了自身的综合价值和竞争力。

1 仓单质押的相关理论

仓单质押业务(Warehouse Receipt Hypothecation),是指货主企业把货物存储在物流企业的仓库中,然后凭仓库开具的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同时由物流企业监管货物,并收取一定的报酬。仓单质押业务的特点是“先货后票”,即出质企业要先将其货物质押给银行,银行才会向出质企业出票授信。出质方将其出质货物存入监管方指定的仓库,监管方据此向质权方开出以出质方为存货人的仓单,经出质方和监管方背书确认后向质权方提交。质权方拥有仓单并享有质物质权,以此为保证向出质方提供授信。由此,仓单质押业务可使中小企业通过物流企业提供的监管服务,将银行不太愿意接受的动产作为质押物进行贷款,从而架设起银行与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桥梁,同时物流企业在融资方获得贷款的同时也促进了业务的发展,达到三方共赢的目的。

2 仓单质押业务风险因素识别与分析

仓单质押业务较好的解决了银企间的矛盾,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一条重要的途径,但是,不可回避的是风险问题。仓单质押业务是萌生在物流领域与金融领域的新事物,目前依然处于发展阶段,无论是对于物流公司、银行,还是供销企业都处于摸索阶段,可以借鉴的经验不多,而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涉及很多方面以及由此引起的资金流动,涉及到法律、管理体制、信息安全等一系列的问题,随着进一步实践逐渐暴露出来。

2.1 客户资信风险。仓单质押业务的成功运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方之间信任机制的建立和保持,而客户企业的资信考察是信任建立的基础。

2.2 法律风险。合同风险也是企业的共性风险之一。因为合同内容的不完善而带来的一系列负面问题。但是仓单质押业务的不成熟性赋予了其更多的合同风险,应该引起物流企业的格外重视。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仍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仓单质押业务步履维艰。最主要的是,相关法律的缺失会给合同的条款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2.3 评估风险。物流企业参与仓单质押业务的过程中,由物流企业的评估系统和技术的不完善所带来的风险。物流企业参与仓单质押业务对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是一项重要内容,所以有关评估的风险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2.4 质押物选择风险。质押物作为担保物最基本的能力就是变现,仓单质押业务作为信贷业务的一种,贷方必须对质押物的变现能力进行评估。

2.5 企业监管风险。物流企业在参与仓单质押业务的过程中因为监管制度上的不完善而带来的风险。其实对于任何企业而言,监管制度风险都是存在的,可以说是所有企业的共性风险。仓单质押业务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又是新业务,所以其中的问题就更多了。由于增加了新业务,物流企业在组织结构、部门设计、人员配备上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管理也必然会增加相应的内容。因此监管机制的健全也是至关重要的。

3 仓单质押业务的风险防范

3.1 客户资信风险的防范措施

3.1.1 企业经营能力考察。非长期往来客户,物流企业除了要验证货物的合法性外,还得考察他们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再者,还要考察客户的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过高者,物流企业也应该拒绝与其合作。

3.1.2 企业信用状况考察。良好的信用是企业履约的必备条件。物流企业必须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理,并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这样有利于深入了解客户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企业的经营前景作出准确的判断和预测,以有效的降低信用风险。

3.1.3 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在双方信息共享的情况下,与银行联系开展融资项目的信用和风险评估。在参与仓单质押业务的过程中,形成互动的监管和控制机制。这样,既能更加有效地控制风险,又能加强与银行的信用关系。

3.2 物流企业外部风险的防范措施

3.2.1 法律风险的防范。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上关于仓单质押业务的相关条款还不完善,所以在仓单质押业务开展过程中要注重按照法律办事,同时注意堵塞法律上的漏洞,在有争议的事项上事先以协议予以说明,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2.2 环境风险。所谓应对环境风险,就是密切注意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内外的经济形势的影响,以此来调整企业参与仓单质押的策略。仓单质押业务目前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政策环境风险和经济环境风险。

3.3 评估风险的防范措施

对于参与仓单质押业务的物流企业而言,评估工作所带来的损失影响是很大的。对评估风险因素的处置主要也是以风险控制的方法为主。具体的措施有:(1)加强与相关评估机构的合作;(2)开发评估方法与评估系统。

3.4 质押物选择风险的防范措施

质物品种选取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仓单质押业务的风险大小。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做仓单质押的。因此在质押物的选择过程中,所选质押物最好为价值易确定且相对透明稳定,市场需求量大,流动性好,变现性较好,质量稳定,容易储藏保管的大众化物品。

3.5 物流企业监管风险的防范措施

3.5.1 完善监管制度和激励制度。制订完善的办理质押物人库、发货的程序方案,加强对质物的监管能力。根据服务方式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和监管程序,杜绝因内部管理漏洞和不规范而产生的风险。在监管风险里面,最大的风险莫过于监管人诚信、责任心的缺失而给物流企业带来损失。所以,完善激励机制,能对监管风险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并结合道德约束、经济约束等方式对员工的消极行为进行及时的控制,来防范监管过程中道德风险。

3.5.2 加快信息化建设。信息化能优化“仓储物流”,更好地完成内部的管理和操作,协同作业的信息化能优化其物流网络和服务体系。高效的同客户与银行进行信息的沟通和共享,降低了仓库、银行的风险,方便了银行对仓库的监管,完善了为客户提供的物流服务。

结束语

虽然本文对物流企业参与仓单质押业务风险的分析、评价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并提出了仓单质押业务风险应对的有效措施。但随着物流企业对仓单质押业务风险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化以及仓单质押业务运作模式的不断变更,新的风险评价理论将不断的出现。

参考文献

[1]王永忠.仓单质押贷款的问题分析及关键指标的VAR设计[D].西安:西北工业大学,2004.

质押监管范文第5篇

以仓单质押为主的物流金融很年轻,在国内从产生至今也不过十来年时间,然而由于其拓宽了银行的利润来源,改变了仓储企业的传统业务困局,尤其重要的是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尽管还存在种种风险,也没有丝毫放慢前进的速度,经营仓单质押的主要仓储企业每年此项业务几乎都翻倍增长。可以预见,在未来短时期内,仓单质押业务仍然将行驶在物流的快车道上。

榜样中储

目前国内以仓单质押为主的物流金融链条上,贷款银行主要有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光大银行等非国有商业银行,监管仓储企业主要有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中外运等国有大型物流企业,融资企业主要是库存周期长、库存量大的中小企业。

提到国内的仓单质押业务,不能不提中储。中储仓单质押业务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映照了国内物流业在此领域的发展。

中储从1999年开始开展质押监管业务。当时,中储子公司无锡中储物流公司为了提高仓库利用率,观察到很多客户由于库存量太大使得资金被大量占用,同时又因为没有大量固定资产而难以获得银行新的贷款。无锡中储物流公司开始尝试仓单质押,一面帮助客户贷款,一面帮助银行监管贷款企业。而银行由于有专业的中介企业管理质押货物,风险大大减小,也乐于放贷。该项业务开展后,无锡中储物流公司不仅增加了监管的利润,也吸引了更多希望融资的客户进驻自家仓库。

2003年,中储的仓单质押业务有了明显突破。全公司有20家单位开展了此项业务,质押监管的授信额度突破了20亿元,产品涉及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建材、食品、家电、汽车、纸张、煤炭、化工等九大类。

到2006年,中储的仓单质押业务已经获得很大发展。据了解,当年其监管合作银行已经包括中信、光大、广发、招行、深发展、建行、商行、工行、农行、华夏、交行、信用社、巴黎银行等十余家银行;全年中储系统质押监管项目522个(库内232个,库外290个),业务范围辐射北京、上海、天津、湖北、江苏、辽宁、河南、广东、山东、黑龙江、吉林、四川等省市的58个地区。据中储股份的财报显示,2006年其质押监管业务实现收入2098万元,同比增长139.77%,占整个中储利润的10%。

近两年,在规模扩大的同时,中储也在不断尝试创新服务模式,提供更多更方便的中介服务。仓单质押从中储自有仓库存货的质押,扩展到归中储管理的非自有仓库;从静态的仓库货物质押到动态的在途质押,甚至是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生产以及成品销售的供应链全过程质押融资。围绕国际货代、仓储保管、金属分销等几大主要领域的质押监管业务,中储已经发展了存货质押贷款、保兑仓、多点保兑仓、成品质押等多种业务模式。

三方利好

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融资模式,给贷款企业、仓储企业和银行同时带来了好处。

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时常面临资金难题。某经营特产食品的企业总经理向记者表示,他们在给各大超市与商场供货时,不可能在交付货物之后马上拿到钱,双方约定的账期一般是3个月。但零售终端时常会延迟支付货款,而为了不丢失渠道,他们只能被迫同意更长的账期。对于本身资金就紧张的中小企业而言,他们迫切需要新资金的支持,但是,要想从银行获得贷款很难。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风险大、信用能力低,银行一般都不愿将资金投放给中小企业。华夏银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刘秀臣也认可这种说法,虽然银行希望放贷出去,但是为了控制风险,银行对申请贷款的企业会进行严格的考查,甚至包括企业领导的管理风格。中小企业通常迈不过这道高门槛。

而仓单质押业务的开展,正在有效缓解这种中小企业融资难、银行放贷难的现状,仓储企业能够充当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中介,消化风险。

仓储企业、银行和货主企业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具体来讲,仓储企业是三方的交点。仓储企业作为银行的人,监管货主企业在仓库中存储的货物种类、品质、总数量,确保货主企业存货下限不能低于银行对货主企业要求的数量,同时对银行收取监管费用。另一方面,仓储企业作为货主企业的人,管理仓库中货主企业的货物,包括管理货物的进出库,确保仓储货物的安全、防潮、防霉等,相应地也对货主企业有收取货物保管、进出库管理费用的权利。

在这里,银行通过第三方专业监管者――仓储企业大大稀释了贷款风险,能够比较放心地贷款给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获得急需的短期资金;而仓储企业则增加了新的利润源泉。

一般来讲,仓单质押的标准程序为:1.仓储公司和货主(借款人)签订仓储保管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随后货主将货物送往指定仓库,仓库经审核确认接收货物后,开具仓单。2.货主以仓库开具的仓单为凭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以减少风险为前提对仓单进行审核。3.货主、银行和仓储公司三方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货主将仓单出质背书登记交银行。4.仓储公司同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履行的责任。5.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向货主按货物价值的约定比例发放贷款。6.货物质押期间,由仓储公司按仓储保管协议的相关规定对货物进行监管,货物的使用权归银行所有,仓库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并按指令将货物出库。7.货主履行同银行约定的义务,银行解除仓单质押,并将仓单归还货主。

如若货主违约,银行有权处置质押在仓库的货物,并将处置指令下达给仓储公司;仓储公司接收处置指令后,依据货物性质,对其进行拍卖或回购,以回笼资金。

风险控制

目前,物流金融在国内仍然是一个新鲜事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会遇到各种风险。

据业内资深人士介绍,风险首先来自政策法律。比如仓单的法律效力目前还有很多空白和模糊之处。例如,目前法律上对提取货物时是否必须是存货人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各仓储服务商有自己的规定,有的认单不认人,有的认单还要认人。

其次,风险来自仓库监管。这首先要求仓储企业在银行面前有可靠的信用;再者,操作中,货主企业希望货物品种、数量和标准化程度能不受限制,不同品种之间具有可替代性,只要总价值能满足银行的要求即可;而对于银行和仓库来讲,却希望货物品种不能太多,否则监管成本会急剧上升。

华夏银行是国内目前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代表性银行之一。对于如何控制风险,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刘秀臣表示,通过控制资金流或物流来控制风险是比较可行的办法。银行要求物流和资金流都是封闭运作,即通过担保物,在传统担保物不足的情况下,一些动产比如存货可以作为质押物,一旦发生不良

行为,华夏银行将处置动产。

为了进一步控制风险,不少银行都对仓储企业和贷款企业做了相同或类似的要求。主要包括:

第一,贷款企业即申请人是具有一定数量自有资金,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监管的仓储公司经银行认可,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承担责任的经济实力。

第二,质押仓单必须是出质人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的仓单,且记载内容完整;出具仓单的仓储公司原则上必须是银行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仓储公司。

第三,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的条件为:所有权明确;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和贬值;适应用途广,易变现;规格明确,便于计量;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纵横演变

在近年来的发展中,仓单质押不断演变创新,已完全不是数年前业界所认为仓储货物的仓单质押。它的内涵和外延都变得丰富起来。

中储管理部付经理对记者表示,其实,现在的仓单质押早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仓单质押,将之称为“动产质押”可能更准确。 所谓动产质押业务,是指企业将动产(包括商品、原材料等)存放在贷款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仓库作为质押物,银行据此向企业发放贷款(或办理承兑汇票)的融资方式。这种质押方式使得可作为质押物的货物灵活多样,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均可以作为质押物。并且,质押物在质押期内可循环流动,在质押物的总价值不低于确定的金额的前提下,可以用银行认可的新质押物或保证金来置换原质押物。置换方式有两种:以物换物和以保证金置换。这对于有固定盈利模式、动产占比高、没有大量厂房等固定资产可用于抵押的生产型、贸易型企业相当适用。目前,广东发展银行便正在开展此种业务。

随着金融模式的创新,开展仓单质押的各主要银行已将仓单质押不断向核心客户的上下游延伸,形成了更新的物流金融模式――供应链金融。

早先供应链融资市场主要由渣打、花旗等外资银行垄断,主要是依据诸如沃尔玛之类的核心企业的高等级信用,向他们的中国供应商提供生产资金。随着中资银行业务水平的提高,中资银行也逐渐开始涉足这一领域。

2007年,光大银行对供应链金融服务进行全面梳理整合,正式形成了应收账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阳光商品融资等金融产品,以及针对钢铁、电信、汽车等行业提出行业整体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等品种丰富的供应链融资服务,并将该项服务命名为“阳光供应链”。

今年以来,面对宏观调控的新形势,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困难。为了对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2008年7月,华夏银行整合了旗下的物流金融项目,推出了“融资共赢链”业务。与其他银行一般采取“1+N”模式,也就是仅仅针对核心企业的上游或者下游的模式不同的是,华夏银行的“N+1+N”模式,将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贯通起来,围绕核心企业设计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方案。招商银行也在2008年4月推出了相关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此外,诸多外资银行和浦发、深发展等中资银行也推出了这一业务。目前,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产品范围还在不断扩大,不仅涉及汽车、钢材,还包括小麦、棉花等农产品。

2008年9月,深圳发展银行(下称深发展)携手九大物流企业在西安召开了主题为“新形势、新合作、新发展”的金融物流研讨会。目的在于通过建构银行与物流双方进一步深化物流监管、货押授信的合作模式,为企业搭建“金融一物流”一体化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

深发展与九家国内规模与实力领先的物流公司结成了金融物流战略合作单位,通过运用商品贸易融资的自偿性信贷模型,并引入核心企业、物流监管公司、资金流导引工具等新的风险控制变量,对供应链的单个节点企业乃至整个供应链提供封闭的授信支持及其他结算、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典型的业务(模式)如:深发货押、深发票据(CPS)、“1+N”供应链融资等。

深发展贸易融资部总经理马黎民表示:“这是完全不同于传统信贷技术的业务体系。深发展供应链金融将中小企业置于供应链中考察,重点围绕中小企业的流动资产进行抵质押,给予融资支持,比如货押授信,这也是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

据深发展估计,存货与应收账款占中小企业资产的五到六成。而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研究表明,全国企业存货、应收账款总额超过10万亿元,也表明了物流金融市场拥有极为广阔的前景。

相关链接

仓单是指仓储公司签发给存储人或货物所有权人的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唯一合法的物权凭证,仓单持有人随时可以凭仓单直接向仓储方提取仓储货物。

质押监管范文第6篇

摘要:阶段贷款方法对存货组合质押的风险控制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以中小型企业为研究对象,将阶段贷款方法纳入到存货组合质押过程中,建立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理论模型,从最优阶段数、各阶段贷款数量、放款条件、贷款企业道德风险、分阶段贷款撤销机制等方面,分析了将阶段贷款方法引入到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中所存在的困难,并据此提出应有效规避道德风险,以风险最小化原则确定贷款阶段数,各阶段放款数量应兼顾银行风险和贷款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综合各指标确定放款条件,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科学设置贷款撤销机制。

关键词:阶段贷款方法;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3-11-13

作者简介:李富昌(1981-),男,广东乐昌人,云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库存融资;张译丹(1988-),女,湖北黄石人,云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融资管理。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71362028,7126203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1YJC630092;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QN201209;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重点项目,项目编号:2011Z058。一、引言截止到2011年,我国中小型企业数量、总产值、利税总额和总出口额分别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9%、60%、40%和60%,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但是,接近538%的中小型企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不足,融资困难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中小型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1]。与大企业不一样,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固定资产和相应的信用条件来申请银行贷款,但可用其拥有的库存申请质押贷款。从存货质押业务开展的实际来看,只用单种质押物进行贷款不仅可贷金额有限且风险较大,因此中小型企业具有开展存货组合质押贷款的强烈愿望。由于质押物容易损毁,价值不稳定且难于管理,会给银行开展存货质押业务带来较大风险。阶段贷款方法是银行控制风险的有效措施。实施阶段贷款一方面有利于银行控制信用等级较低的中小企业道德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并促进第三方物流行业的繁荣,因此将阶段贷款方法应用于存货组合质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内外学者对存货质押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Albea (1948)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存货质押的效率,并将其与其他存货融资方式进行比较[2]。Leora (2004)分析了中小企业采用存货融资模式的机理及功能[3]。Matthesen(1998)、Clarke (2001)和MacDonald (2006)采用时序数据分析了存货质押的绩效[4-6]。李娟等(2007)探讨了如何降低存货质押道德风险[7]。齐二石等(2008)采用copula函数分析了组合质押商品的价格变动导致的银行潜在损失[8]。孙朝苑和韦燕(2011)构建质押率决策模型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但是这些研究没有系统分析阶段贷款方法对存货质押贷款的风险抑制作用,也未将研究拓展到组合质押情形。本文将阶段贷款方法引入到存货组合质押中,以中小型企业为研究对象,首先构建了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理论模型,接着分析开展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障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充分控制存货组合质押风险,保证银行、贷款企业和物流企业三方实现“共赢”。总第444期李富昌: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研究••••商 业 研 究2014/04图1 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理论模型

二、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理论模型存货组合质押是指银行为了减小贷款风险、贷款企业为提高贷款金额,将不同存货商品进行组合质押。存货组合质押不但能够获得高质押率,而且便于企业调整质押商品的比例结构,提高融资效率。阶段贷款方法是指银行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对企业申请的存货组合质押贷款分阶段发放,以控制风险[9]。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第一阶段,贷款企业向银行申请存货组合质押,银行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押组合的商品进行审核,要求商品具有价值易评估、易保管、易变现等特性。通过审核后,物流企业向银行方提供有关质押商品和贷款企业的信息,银行在充分考虑后,同意向贷款企业提供贷款并签订合约,总贷款金额分阶段发放,以便控制道德风险。同时,银行委托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押的货物进行监管,对贷款企业的生产运作情况等进行实施监控,并定期向银行汇报相关信息以降低货物风险。第二阶段,银行委托物流企业对贷款企业的生产能力及产量进行评估,若产出X2≤K2,银行为了规避风险拒绝向贷款企业再次发放贷款;若产出X2≥K2,贷款企业的产出水平达到或超过银行规定的产出水平,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那么银行与贷款企业重新进行贷款谈判,此时,贷款企业需向银行再次申请存货组合质押贷款谈判。银行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审核后,由物流企业向银行提供审核证明单据和企业贷款信息,银行同意贷款后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监管规避风险,并与贷款企业签订第二阶段贷款信息和贷款数量。在贷款企业还款后,进入下一阶段。贷款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需求,决定贷款的数量和阶段数,但是在每一阶段,都需要达到银行依据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专业评估得出的最低产出水平,才能够获得贷款。采用阶段贷款方法,银行能够有效控制风险,规避损失。在存货组合质押中引入阶段贷款方法,对银行、贷款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实现“三方共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基于阶段贷款的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流程中可以看出,实施阶段贷款方法,不仅有利于银行规避贷款企业的道德风险,而且有利于提高银行对风险的控制能力。

三、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难点分析(一)最优阶段数难以确定在传统的存货质押贷款方法中,银行将全部贷款金额一次性发放给贷款企业并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存货监管,物流企业的努力程度难以监控和评估,银行只能借助合约来控制物流企业和贷款企业的行为风险,缺乏有效的风险调控手段。阶段贷款方法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但是实施阶段贷款方法时,银行和贷款企业之间往往难以确定发放贷款的最优阶段数,这不利于银行有效地规避企业违约所带来的道德风险,也不利于激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二)各阶段贷款数额难以确定除了最优阶段数难以确定外,各个阶段银行对贷款企业发放贷款的最优数量也难以确定。各个阶段发放的贷款数量与银行、第三方物流企业和贷款企业的收益和积极性有着直接联系。一方面,每一阶段贷款数量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物流企业对贷款企业监督以及评估水平的好坏,使银行难以控制风险;另一方面,贷款数量在每一贷款阶段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每一阶段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足够的资金,如果阶段贷款数量确定未考虑贷款企业因素,则可能造成经营资金不足,威胁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各阶段贷款数量对有效规避和控制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贷款企业、银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收益和努力水平都具有重要影响[10]。(三)放款条件难以确定各阶段的放款大多依据贷款企业的产出水平、销售水平、利润水平等企业经营数据,没有充分考虑贷款企业之外的干扰因素影响。事实上,除贷款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外,放款还需要考虑:(1)货币供应量、央行利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金融市场景气指数等宏观经济与金融指标;(2)银行资金充足程度、存货质押收益率、业务风险、业务复杂度等银行存货组合质押业务开展指标;(3)第三方物流企业专业程度、信用水平、努力程度等存货监管指标。然而在实际业务运作中,多数银行往往根据自行制定的放款条件评估并做出放款决策,业界缺乏统一的放款指标体系。(四)贷款企业的道德风险在分阶段的存货组合质押贷款中,银行将质押物监管作业委托给物流企业,但大多数的物流企业并未直接参与到企业生产运营中,因此很多贷款指标(例如产量、销量、现金量、利润水平等)都由贷款企业上报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再由物流企业报给银行。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复杂化和精细化,物流企业难以对贷款企业经营状况进行专业评估,无法确定贷款企业是否达到业务开展条件。这一漏洞的存在,使得不少贷款企业隐瞒或误报各项指标以获得银行阶段贷款,道德问题由此产生,这损害了银行和物流企业的利益[11]。 (五)缺乏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有效激励机制企业存货组合质押的过程中,银行将大多数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操作,物流企业直接对贷款企业质押的存货提供仓储管理和监管服务。如果银行允许,贷款企业可以补充或抽回部分质押的商品,而商品的出入库需经过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确认,第三方物流企业在阶段贷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银行缺乏对第三方物流企业有效的激励机制,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押物监管的努力水平也难以确定。一旦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监管出现松懈和漏洞,或者贷款企业联合第三方物流企业骗取贷款,将导致银行蒙受损失,增加银行开展存货质押业务的风险[12]。(六)各阶段贷款撤销机制难以确定银行作为债权人对贷款企业实施阶段贷款过程中,各阶段都存在各种风险,例如贷款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拖欠还款金额或无法偿还阶段贷款,以至于银行利益受到损害。在贷款的各阶段,银行有权撤销贷款,并要求贷款企业还款。目前,银行缺乏健全的分阶段贷款撤销机制来对贷款企业的败德行为和各种市场风险进行控制,这增加了银行开展存货组合质押贷款的风险,不利于质押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对策(一)以风险最小化原则确定贷款阶段数 最优贷款阶段数事关银行业务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管难度和企业生产经营水平,是阶段贷款下存货组合质押的核心指标。阶段数不宜过多或过少,过少会增加银行风险,过多会增加业务开展难度并影响贷款企业正常经营。银行在存货组合质押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各种客观存在且难以控制的风险因素,综合评估各种风险,以风险最小化为原则确定最优的阶段数。最优阶段数的确定不仅要有利于银行控制和规避各类风险,而且要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监管水平。(二)各阶段放款数量应兼顾银行风险和贷款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贷款企业向银行申请阶段贷款时,不少银行缺乏有效机制来决定贷款数量,甚至出现不参照企业生产经营和银行风险情况而随意确定贷款数量的情况。这种不科学的贷款数量确定方法,往往会影响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利于企业发展壮大,还会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业务风险,甚至导致存货组合质押贷款业务中止。银行各阶段的贷款数量不仅要以银行对各种风险的评估为依据,还要考虑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监管水平。银行确定贷款数量需有效地提高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物流企业的监管努力水平,并保证银行的利益。(三)综合各指标确定放款条件考察放款条件时,应以贷款企业的生产水平为主,综合考虑其他指标。企业的销售水平、利润水平和现金流向等生产经营指标,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业务监管能力,以及银行自身的运营状况都应该纳入指标体系中。仅考虑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不足以全面反应存货组合质押业务开展的影响因素。银行应联合物流企业,运用专业知识对贷款企业以及银行自身业务情况进行准确的评估,以控制和避免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保障银行和贷款企业的利益。只有采用综合指标体系确定阶段贷款的放款条件,才能有效规避和控制存货组合质押业务风险。(四)有效规避道德风险在分阶段贷款过程中,贷款企业为了获得贷款,会隐瞒企业的真实经济指标。物流企业在存货组合质押中起着监管质押存货和监督贷款企业生产的作用,但是物流企业往往缺乏专业知识来对贷款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做出准确评估,而且贷款企业还可能会联合第三方物流企业向银行提供虚假指标。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下,银行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第三方物流企业努力履行监管义务,提高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激励水平,避免其与贷款企业合谋危害自身利益,同时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对贷款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败德行为进行惩罚,抑制道德风险发生的经济动因。(五)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银行由于缺乏专业的物流知识、仓储条件、运输能力、分销渠道、审核技术和监管技术,因此将质押物委托给物流企业进行监管。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存货组合质押中起着衔接银行和贷款企业作用,其工作能力和努力程度直接影响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业务的顺利开展。因此,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物流企业专业能力和对质押物监管的努力程度。这就需要合理设计酬金制度,使得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利益与银行的利益保持一致,保证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追求自身收入最大化的同时实现银行收益最大化。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励物流企业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对质押物实施有效监管,保障质押物的安全完整,促进存货组合质押业务的顺利开展。(六)科学设置贷款撤销机制在阶段贷款过程中,存在不少威胁银行利益的风险因素,因此银行需要科学设置贷款撤销机制以降低经营风险。当贷款企业经营情况达到贷款撤销条件时,银行应撤销贷款合同并要求贷款企业偿还欠款。贷款撤销机制的建立,可以对贷款企业各阶段违约行为起到约束作用,有利于银行全面控制风险,保证自身权益。作为存货组合质押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撤销机制对推动存货组合质押业务水平的提高和保障质押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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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n Risk Control of Stock Portfolio based on the Method of Stage Loan

LI Fu-chang,ZHANG Yi-da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Kunming 650500,China)

质押监管范文第7篇

1仓单质押融资的优势

作为一种新的物流业务模式的延伸,仓单质押融资能实现“一举多得”。

(1)有利于缓解部分第三方物流企业自身资金短缺的问题。部分第三方物流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普遍存在贷款难和融资难的问题,利用仓单质押向银行贷款,可以争取更多的流动资金周转,达到实现经营规模扩大和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2)有利于银行规避贷款风险并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于银行而言,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吸引和稳定客户,增加放贷机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3)有利于担保公司拓展新的业务增长点。担保公司降低了没有实物抵押保障的担保风险,拓展了新业务,从而增加可担保客户数量,扩大担保业务。

(4)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一方面可以利用能够为货主企业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的优势,吸引更多的货主企业进驻,保有稳定的货物存储数量,提高仓库空间的利用率,同时促进仓储企业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服务,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收取手续费、提供场所以及信息等形式增加企业的经济收益。

2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流程

以借款人使用自身在第三方物流公司仓库动产仓单质押融资为例,基本流程如下图:货物质押期间,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合同规定对质押品进行监管,严格按三方协议约定的流程和认定的进出库手续控制货物,物流企业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借款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将销售回收款存入监管账户;银行收到还款后开出分提单,物流企业按银行开出的分提单放货,直至借款人归还所有贷款,业务结束。若借款人违约或质押品价格下跌,借款人又不及时追加保证金的,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物,并将处置命令下达给物流企业,物流企业接收到处置命令后,根据货物的性质对其进行拍卖或回购,来回笼资金。

3仓单质押融资业务风险分析

3.1客户资信风险这是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仓单质押融资所面临的最大风险。包括:客户的业务能力、业务量及商品来源的合法性、商品质量等。货主的商品来源是走私商品,则该商品存在被罚没的风险;货主对商品不具有完全的取得资格,则该商品存在非法性;如果客户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太高,货主企业存在破产的可能[2]。

3.2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仓单,部分第三方物流企业所开的仓单不够规范,部分企业甚至以入库单为质押凭证,以提货单作为提货凭证,因此,必须有科学的管理程序,保证仓单的唯一性与物权凭证性质;二是程序,物流企业工作人员在对仓单操作时没有执行严格的程序,也将导致质押物所有权的法律纠纷,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带来风险。

3.3质押物选择风险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作仓单质押,对于那些应用不广泛、不易于处置、化学和物理性质不稳定、价格波动大的商品作质押品会存在较大的风险,在开展仓单业务时,第三方物流企业一定要协助银行,对货主企业的质押商品究竟适不适合质押做出判断[3]。

3.4商品监管风险在质押商品监管方面,第三方物流企业必须对质押商品的种类、数量、品种进行有效监管,作好防潮、防霉等安全保障,严防货损货差,严格出入库的盘点,防止仓储保管不善而给仓单的持有人造成损失的风险[4]。

3.5管理和操作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是质押商品监管的主要执行者,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信息化程度很低,在监管业务上特别是异地质押中,绝大部分停留在人工作业的阶段,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对物流企业的忠诚度都会影响到质押商品的监管,任何一个方面出现问题都会形成管理和操作风险。

4控制风险的对策

4.1严格考察客户财务状况一般而言,资产负债率控制在30%左右是企业财务状况稳健的表现,但随着市场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提高,因此,在选择客户的时候应严格考察客户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不低于50%。

4.2严格考察客户信用情况首先,应调查客户偿还债务的历史情况;其次,分析客户在以往的履约中所表现出的履约能力;最后,应调查客户履约是处于自愿,还是被采取法律诉讼或是其他因素影响的结果。对于信用评估一般、较差的客户,应慎重合作。第三方物流作为联结货主与金融机构的服务平台,就需要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建立和整合这些信用[5]。

4.3加强对仓单的管理

(1)仓单内容的规范化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仓单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存货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时间、仓储费、仓储货物保险情况、填发人、填发时间和填发地点。

(2)专人专岗对仓单进行管理,保证仓单的真实性、唯一性和有效性。

(3)仓单操作流程规范化:对仓单提货、换单及解除质押的仓单认真审核;以文件的形式规定质押仓单签发、确认程序;仓单管理员在与银行联系确认后方可办理提货出库,并严格遵守发货下限;对于同一仓单项下的货物在不同时间提取的情况,依据货主和银行签署的“专用仓单分提单”释放,同时按照仓单编号、日期、金额等要素登记明细台账,每释放一笔,在相应仓单下做销账记录,直至销售完成为止。

质押监管范文第8篇

    一、钢材贸易项下钢材质押的效力及仓单质押的原因

    由于钢材贸易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钢材贸易商通常需要具备良好的资信背景、一定的资金实力方可从事,但对中小钢材贸易商而言,常常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需首先向金融机构融资获取贷款。因钢材价格具有相对稳定性与升值性,钢材贸易商用该笔贷款以较低价格买进,再以较高价格卖出以赚取差价;或者进行简单加工后以半成品形式卖出。由于赚取差价相对容易,利润较高,现金流充足,能保证偿还贷款本息,因此金融机构一般愿意向其提供贷款支持。但是,业务的单纯性决定了中小钢材贸易商拥有的有效价值物大部分也是钢材,致使其只能将一定价值的钢材进行动产质押以获取贷款。

    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物必须是质押人拥有的特定动产,并且质押人需将质押物转移于质押权人占有,否则动产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即钢材贸易商将拥有的特定钢材转移占有并质押给金融机构,也即钢材贸易商必须在其特定钢材上作一定标记,写明“已出质”字样,并交付给金融机构占有,才能构成有效动产质押行为。如此实施的结果必然导致钢材只能存放于仓库中,一方面钢材贸易商的库存量增加及金融机构对钢材监管工作量加大;另一方面由于该部分钢材不能流动,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使用价值。这种操作模式对金融机构、钢材贸易商而言成本都很高且麻烦,因此,钢材质押实际执行难度和效果不甚理想。另外,如果允许钢材贸易商将置放于其控制的仓库中的数量处于不断变动中的钢材进行质押,即将未被特定化的钢材进行质押则存在法律效力问题。因为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允许将未特定化的动产进行质押,否则质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至少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风险很大。

    二、钢材贸易项下仓单质押贷款的含义

    钢材仓单是指仓库企业在收到钢材时向钢材贸易商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钢材的有价证券,钢材仓单质押是以钢材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所谓钢材贸易项下仓单质押贷款,是指钢材贸易商将其拥有的目前所有的钢材置放于担保公司指定的仓库中,将钢材仓单质押给金融机构,承诺最低安全库存并获得担保公司担保后,与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仓库企业共同签署联合监管协议后获取贷款的一种新型贷款模式。它的最大优点是可以有效分散贷款风险,避免无效质押行为。

    三、钢材贸易项下仓单质押贷款具体做法

    由金融机构引进一家担保公司和一家仓库企业(仓库企业可以由担保公司推荐),钢材贸易商组成联保小组,并先将其所有的钢材存放于仓库企业中,同时向担保公司交纳一定数额保证金后申请担保。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联合对钢材贸易商进行资信评估,并由金融机构核定授信额度,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然后钢材贸易商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贷款审批前,由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仓库企业、钢材贸易商共同签署对钢材的联合监管协议。

    上述操作之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