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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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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范文第1篇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医疗服务领导机构重视不够

医疗服务领导机构对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重视不够,特别对医疗基础性工作缺乏检查和监督,致使部分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重效益、轻管理;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考核指标不健全,医保管理同医疗质控管理未能很好的结合,奖惩不明,缺乏激励约束作用;部分医务人员对医保政策不熟悉、不了解,在执行政策中,对“参保病人须知”讲解宣传不够,甚至存在误导患者的行为;部分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规章制度检查落实不够;以致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效益不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欠佳。

2、医疗机构改革不到位,存在“以药养医”问题

医疗机构改革是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能否顺利推进的关健。我国的医疗机构目前还是医药合一的体制,医保基金的支出是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实现的,但由于目前医疗机构改革不到位,医疗机构“以药养医”问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一些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收费标准提高后,药品的虚高价格至今仍未完全降下来。据相关资料表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55%左右,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利润高达28%,巨大的利润形成了医院经营过度依赖药品收入的局面,也使得少数医院和少数医生的行为发生扭曲,给医保病人作无针对性检查,开不合理用药等,造成医疗费用急剧攀升,个人负担加重,导致患者对医保改革不理解、有怨言。

3、医疗费用负担重,次均费用过高

在医疗保险统帐结合模式下,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健全,缺乏医保启动垫底资金的补偿机制,致使参保职工、特别是老职工及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偏少,一些体弱多病、长期用药患者无法承担门诊医疗的高额费用,个人支付现金过多,造成一些参保职工有病不敢或不愿去看,只好到药店买药自行治病。在住院医疗方面,由于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不规范和少数医生行为的扭曲,一些病种本来可以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治,医院却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外药品和一次性材料,设置和分解诊疗项目。一些患者本来可以不检查或少检查的,医院或医生为了眼前利益扩大无针对性检查,也直接造成了参保人员在住院费用中个人负担目录外各种费用过多,自付比例增高,平均达35%。由于存在上述原因,造成医保病人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病,事实上存在医疗费用负担重、次均费用过高、受益度偏低、可报比偏低和单病种超标的问题。

4、医保制度执行不严,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部分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病人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项目签字制度与一日清单制落实不到位;有的定点医疗机构核验住院手续把关不严格;临床检查、用药指征不明确,存在不合理检查、治疗;参保病人处方书写不规范,项目缺失、所开药品与治疗疾病不符;冒名开药、不对症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人员和离休人员大处方、病人出院超剂量带药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医院甚至存在着挂名、冒名住院、编造制假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

5、处理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难度大

1999年由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这一规定在一些地市医保统筹地区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地市级综合性医院不多,参保人员住院大多集中于此,这样的医院如发生违反规定甚至是骗保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很难取消其定点资格,处理违反规定难度大。

二、解决存在的问题的处理办法

1、深化医疗机构改革,建立良性、健康运行机制

要坚持“三改并举”,深化医疗机构改革,加快体制改革步伐,扭转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运行机制,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在降低医疗总费用的前提下,把体现医务人员知识和技术的服务价格提高到比较合理的水平,降低药品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重,建立一个良性、健康的运行机制。

2、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

当前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要严格完善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规定、改进费用结算办法、控制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加强定点服务考核监督等内容。要制定和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与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要加强诊疗项目管理,重点对新增诊疗项目、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进行控制。要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健全费用控制与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机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协议中规定的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监督,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相挂钩。要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制度,依据考核情况,每年评定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对考核结果优异、参保人员满意率高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可简化审核结算程序,并以适当形式通告公众;对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参保人员满意率不高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加强管理和监督;对问题严重,考核结果较差、参保人员满意率很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应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终止协议,必要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3、加强检查,解决医疗费用负担重

卫生、财政、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其医疗行为,严格履行定点协议,自觉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杜绝医生开大处方、重复检查等不规范的诊疗行为,引导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把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努力解决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重、次均费用过高、受益度偏低、可报比偏低和单病种超标的问题。

4、规范医保基金支付管理,严治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范文第2篇

一、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现状

目前现行的医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职工基本医保和原城镇居民医保执行财政部1999年下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原新农合执行财政部2008年下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这两类基金会计制度均只应用于县及以上级别的经办机构,目前没有适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的统一的医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当前各地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管理的模式多种多样,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存在较大差异:一是医保制度尚未整合的地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头执行相关会计制度,医保基金大多在医院账套以挂往来帐的方式进行核算,新农合基金则单独建账核算; 二是一些制度整合后的地区,一部分县市经办机构参照现行医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出台适用于当地的医保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管理相对规范,但会计科目和核算口径各不相同,另一部分县市则未做出明确要求和规定,医保基金仍在医院账套与医院经费收支一并核算,存在基金财务管理隐患。

二、存在的问题和影响

(一)影响医保基金收支统计数据质量,不利于各级政府对医保政策准确调整和科学决策

近年来,由于受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等因素影响,各类医保基金先后进行了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和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和探索,由于缺少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不同险种、不同地区在统计口径、会计科目和核算原则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直接影响了医保基金会计、统计数据的质量。以我市新农合基金为例,自2011年推行总额预付制支付方式改革以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超出控制额度后自行承担的新农合报销支出达3200余万元,受现行基金会计制度和统计口径所限,这部分支出不能统计在医保基金年度决算收支数据中,这导致医保基金支出决算统计数据明显小于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医保费用支出。

(二)对有效推动支付方式改革,合理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产生负面影响

2010年以来,为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各类医保基金先后实行了以“总额控制、超支自负”为主的支付方式改革,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年度基金收支需要配比核算,并以年度实际报销支出为核算和考核的基础,但由于缺少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上当前执行的医保基金和新农合财务会计制度出台时间较早(1999年和2008年),缺少与支付方式改革相关的条款,而且均执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原则,部分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出现采用推后结算、延迟报销等方式,人为控制和减少当年实际报销支出的情况。

(三)影响医保基金规范管理,基金监管方面存在隐患

目前,由于大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基金未实行专款专账管理,基金规范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隐患,部分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为缓解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资金垫付压力,实行报销备用金制度,在年度报销工作启动之前,按照年报销控制额度的一定比例预拨报销备用金,这部分医保资金如果未实行专户管理,而是拨付到医院帐户统一核算,就为医院借用、挪用资金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既不符合专款专用和基金内控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也给基金安全运行带来隐患。

三、解决方案和应对措施

(一)顶层设计,出台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建议由国家或省级财政部门部统一制订出台以定点医疗机构为核算主体的医保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合法性、相关性、实用性和清晰性原则,结合医保基金业务收支项目,统一设定总账会计科目,按照不同类别的医保险种设置一级明细科目,并统一电算化编号和医保数据统计口径。

(二)合理调整部分基金会计核算原则,为有效推行支付方式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按照客观性和配比性原则,将医保基金收支核算从收付实现制调整为采用权责发生制,通过大力推行联网实时结算和提高经办机构审核时效等做法,提高医保基金报销和审核工作效率,原则上要做到基金当年收入和支出的配比,以利于经办机构有效推行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定点医疗机构自主控费意识,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趋势,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药用负担。

二是按照相关性原则,建议将实行支付方式改革后定点医院自行承担的医保报销支出金额,作为医院对医保基金的资助,列入当年的“基金收入”,建议在“统筹基金收入”总账科目下设立“医院资助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或调整“其他收入”科目的核算范围,保障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和报销支出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相关部门科学决策打好基础。

定点医疗机构范文第3篇

20xx年安徽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与管理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定省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审定市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审定县(市、区)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

2、开展为公众服务的大型企业及解放军、武警驻皖部队所属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定。

3、其它医疗机构,包括非地方医院、民营医院的定点资格一律按照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权限,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审定。不应将符合条件的非地方医院或民营医疗机构排斥在定点医疗机构之外。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与审批

1、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凡我省范围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均可向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达到同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②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有比较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④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及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⑤主动配合与自愿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或经办机构督查和考核;⑥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较好,社会评价较高。

2、申请材料。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在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领取《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承诺书、参合农民就诊管理措施、医药费用控制措施以及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3、审批与公布。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常年受理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申请。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评估,在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或不予审批的书面意见。审批后及时通过媒体(含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铜牌标识。省、市两级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其它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需再次申请与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因违规行为处罚被取消定点资格的,1年内不得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必须与本县(市、区)或者邻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共同遵守服务协议。

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参合农民的意愿和就诊流向、医疗资源等情况,原则上在省、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分别选择4所以上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作为本县(市、区)定点医疗服务单位,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服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四、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内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人员和基本设备,提供相关服务;要对医护人员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要在显著位置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识,供参合农民识别;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栏与公示栏,向参合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公布参合农民就诊流程、收费标准;在就诊、结算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对参合农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安排专人了解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参合农民住院期间,须认真核对相关证件,对其参合身份进行确认与登记;积极配合与支持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核查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提供各种原始医疗文书及相关资料。

五、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出、入院标准,根据执业范围以及自身医疗服务能力,合理收治参合农民。实行双向转诊,不得推诿或截留病人。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使用合作医疗专用处方。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时,须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注明自费字样。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药品费用比例,省级医疗机构控制在30%以内,市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0%以内,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乡镇卫生院控制在10%以内。

六、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住院和门诊收费票据的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唯一性。民营营利性(经营性)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不得虚开、假开收费收据。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合农民提供出院小结和电脑打印的日医药费用清单。

七、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

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配备相关设备,做好HIS系统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衔接,并按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准确录入与按时传输有关医疗服务等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的,所发生的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省、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规定,及时将有关医疗服务信息上传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按季度向负责资格审定的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书面上报有关医疗服务信息,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有权将相关医疗服务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

八、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执行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规定;建立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机制,逐年增加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的病种数。严格对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进行控制。

九、定点医疗机构专项考核管理与督查管理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或经办机构要根据实际,将合作医疗服务、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指标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专项考核的基本内容,分级制定考核办法与标准,按定点资格的审定权限,组织定期检查和年度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定点资格确认的依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由临床医、药学科专家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督查工作小组,制定督查方案。按行政管理范围,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群众举报或反映强烈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督查,重点对其医疗服务行为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专家会审,不定期通报定点医疗机构督查情况与处理结果。

十、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处罚

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由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负责。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次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罚。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规定的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由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以及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1、为参合农民提供虚假发票、住院清单,篡改病历资料,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套取合作医疗基金,造成合作医疗基金严重流失的;

2、为患者提供过度医疗服务且情节严重的;

3、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4、连续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考核位于末2位的;

5、在定点医疗机构督查管理中,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6、发生违规行为,拒绝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十一、相关要求

1、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履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责。

定点医疗机构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新农合;新阶段;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过5年时间的试点推广,试点扩面工作已基本完成。20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基本实现了对全国所有县市的全覆盖。全国已有7.3亿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了86%,在部分县市参合率高达90%以上(如:旬阳县新农合参全率达95%以上,安康市新农合参合率达91.5%、宁陕县新农合参合率高达100%)。

在新农合试点扩面工作完成以后,新农合工作的重点应该转移到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巩固现有工作成果,提高参合人员实际受益水平,提高公共资金的效益和公共政策的效率上来,让党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让政策设计上的受益对象得到更多的实惠。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健康地可持续地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组织、指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提高农民基本医疗保健水平为目的,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内容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做为一项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与其它保障的最大不同就在于保障对象对于该保障制度的评价不仅要看该制度给自己提供的经济补偿水平高低,更看重于在补偿水平一定的情况下医疗服务供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对自己的满足程度和满意程度。

为了解决新农合中对参合人员经济补偿水平偏低的问题,2008年中、省财政提高了对参合人员的筹资补助,由20007年的人均补贴40元,提高到20008年人均补贴80元,各地也都相应地提高了新农合报销金额的封顶线、降低了报销的起付线、提高了分段报销的比例,为此中央财政在2008年预算中安排了253亿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比2007年大幅增长了139亿元。从资金上保证了2008年参合人员补偿水平的提高。但是,新农合对保障对象的补偿水平不论高低,它都是以保障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消费一定数量的医疗服务为前提的,它对保障对象的补偿不是一种单纯的经济补偿,实质上是对参合对象医疗服务消费的消费补偿。因此,在经济补偿水平一定的情况下,定点医疗机构做为医疗服务提供方,它们的行为将直接影响到保障对象的实际受益情况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实施的效果。

医疗市场是一个垄断市场,定点医疗机构处于垄断地位,医疗服务的提供方与享受方“信息不对称”,存在着“供方主导、被动消费”的客观现象。医生做为技术的占有者和信息优势方,很容易利用其优势地位主导患者的医疗消费,患者在医疗服务中始终处于被动的、无奈的消费者地位,再加上目前医疗机构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营业收入高度相关,所以很容易出现定点医疗机构“行为失范,服务缩水,价格虚高、强制消费,胡乱收费”的现象,使新农合参合对象的实际受益水平大打折扣,降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效果。结果是“政府花了钱,医院得了利、农民不满意”。

所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重点转向提高参合对象实际受益水平,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绩效的新阶段,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应该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对新农合中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应贯彻:“择优定点,经常检查,民主监督、定期考评、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理,以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为规范、服务优质、价格合理、群众满意、政府放心。

首先,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从现有医疗机构装备水平、医护人员素质及配备的数量,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社会美誉度等方面综合考核,择优确定做为新农合中医疗服务供给方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各个定点医疗机构地理位置、服务对象、医疗服务提供能力等方面的差异,确定其为新农合提供的医疗服务的范围,并在不同层次、定点医疗服务项目不同的定点医院间建立起相互衔接的双向转诊转院制度,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分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蛋糕。严肃查处已定点的医疗机构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提供其力所不及的非定点医疗服务、滞留应转诊转院的病人、贻误治疗时间,造成参保人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现象,以保证其运作有序、服务优质。

其次,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会同卫生、财政、劳动、工商、物价、技监、药监部门对定点的医疗机构在各项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医疗服务操作规程,医疗、护理、医技质量控制制度,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及双向转诊、转院等规章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保证其服务行为规范、价格合理。

定点医疗机构范文第5篇

    一、转诊、转院的审批管理

    第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首诊医疗机构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时,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把住院审核关,严禁收治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原则上由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除外),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相互转院,只限于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缺少某种必须的医疗设施或对症治疗手段而无法医治的患者。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确因诊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诊断不明或治疗确有困难需将参保患者转往自治区本级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须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转院意见,并提供详实的转院病情介绍,经本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急危重症参保患者需转院时,可先行转院,5日内补办转院审批手续。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因诊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参保人员因患疑难重症疾病需转往区外公立医疗机构诊治,须经内蒙古医院或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提出转院意见,并提供详实的转院病情介绍,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登记,主管院长签字加盖本院转院专用章后,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转院。

    第五条  外转参保患者确诊后回原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原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接收患者就诊治疗,但不得挂牌住院。

    第六条  参保人员转往区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诊治时间为20天;住院治疗时间为60天,如病情危重需延长时间者,应在转院期满前10日内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转院延期手续。

    第七条  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传染病、精神病患者,须经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转院手续后,方可到专科医疗机构治疗。患者自行联系医院发生的费用自付。

    二、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和治疗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  特殊医疗项目检查指在明确诊断过程中,医疗机构通过特殊的检查仪器、设备所进行的病情检查,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检查项目。如CT、核磁共振等。

    特殊治疗指为治疗某种疾病所采取的特殊治疗手段。如人工器官安装、置换,体外碎石等。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需做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者,先由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提出建议并填写《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审批表》,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主管院长签字,报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查与治疗。

    急危重参保患者需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可先行检查与治疗,5日内到自治区医保中心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在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单项收费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特殊检查和治疗,其费用结算按照《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及治疗适应症,不得随意扩大检查治疗项目。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规范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

第四条 参保人员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突发疾病就医的除外)。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挂号、就诊、检查、配药、住院、结算医疗费用、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配合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核验。参保人员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等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协议约定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七条 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医保

1.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还应持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卡等有效证明就诊。

2.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由个人现金支付。

3.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

(二)居民医保

1.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还应持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证明就诊。

2.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超过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门诊医疗统筹不予支付。

3.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

第八条 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住院治疗条件标准。符合住院条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开具住院单,办理住院手续。不符合住院条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出院后14天内,不能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如因病情变化确需在14天内再次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不经备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分解住院拒付相关费用。

(二)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时,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住院单办理住院手续。本人不提供社会保障卡(遗失或损坏补办的除外)的,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新入院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四)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向经治医师提出不合理的治疗、用药要求。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对症施治,并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日费用清单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六)参保人员应当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接受系统治疗,禁止挂空床住院。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无故拖延住院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符合出院条件、参保人员拒不出院的,从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八)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量开药,不得列开检查、化验、治疗等诊疗项目带出院,否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结算参保人员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严禁将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费用和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一并结算。

(十)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停止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出院时,没有携带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用药的,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次日起恢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携带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用药的,根据携带治疗用药量的天数,确定恢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日期。

(十一)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停止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次日起恢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转院)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转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难以确诊和治疗的参保人员,应遵循“患者安全、分级诊疗、逐级就近”和“先统筹地区内后统筹地区外,先自治区内后自治区外”的原则进行转诊转院。

1.转院的条件范围。

(1)原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难以确诊的疾病;

(2)原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难以治疗的疾病;

(3)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后按规定需转院转诊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疾病;

(4)符合卫生计生部门分级诊疗有关规定的疾病。

2.转院手续。

(1)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的,不需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但应当在结清原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后再转院。

(2)参保人员转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参保人员凭转院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3.转院时效。

(1)参保人员应当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超过办理转院备案期限的,应当重新出具转院证明。

(2)转院治疗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如转院治疗超过3个月的,凭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疾病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转院备案。

4.报销比例。经社会保U经办机构同意转到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5%、10%;未经同意转院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二)长期跨统筹地区就医(住院)。是指参保人员长期(3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异地就业或异地居住就医的情形。

1.办理备案。参保人员可选择3家工作地或居住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住院)定点,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2.报销比例。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未经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3.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在广西区域外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三)短期跨统筹地区就医(住院)。是指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探亲、旅游等不超过3个月的情形。

1.办理备案。参保人员因急诊住院的,应当在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2.报销比例。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逾期或未经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第十条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不再支付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故在参保地急诊住院治疗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返回参保地,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变更或取消备案,从变更或取消备案之日起恢复享受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异地就医(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个人在就医或购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理,并暂停社会保障卡使用和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6个月:

(一)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或者结算单据,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二)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者伪造、变造基本医疗保险凭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三)通过重复就诊或者伪造、变造、涂改病史、处方、报销凭证、账目、医疗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或者超量配取药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四)变卖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药品的;

(五)挂空床住院的;

(六)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范文第7篇

为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充分发挥基金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新农合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合对象及参合规定

(一)参合对象

凡户口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人口都可以参加新农合。

(二)参合规定

1.参合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籍人口为准)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合资金,中途不得参加或退出。

2.外出务工人员在务工所在地参加了社会(职工)医疗保险的,可以同时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但两种或多种保障待遇之和不得超过住院医疗费用总额。

3.母亲在本县参合,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可在出生30天内凭生育证、出生证、户口簿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后,自缴费之日起随母亲享受新农合待遇(婚出人员只能在婚入地参合)。

4.复员退伍军人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可在2个月内补办参合手续,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自缴费之日次月起享受新农合待遇。

5.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了学生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新农合。

6.任何人不得同时参加和享受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待遇。

二、住院统筹补偿

(一)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1. 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50元,住院时间超过乡镇卫生院平均住院日(8天)后,超过天数按每天25元的标准缴纳住院起付线费用,住院起付线以外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全报销。

2.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300元(县中医院、县妇保院住院起付线250元),补偿比例75%。

3.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700元,补偿比例55%;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5%。

4.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55%。

5. 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200元,补偿比例为50%。

(二)住院补偿封顶线

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金额最多12万元。

(三)农村五保户住院补偿

农村五保对象因疾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全免。其中,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补偿80%,民政部门解决20%;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以外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全报销,民政部门解决起付线费用;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比例提高到80%。

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实行乡镇卫生院首诊制度,需转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由首诊乡镇卫生院开具转诊审批表,并经县合管办批准后方可享受免费医疗。

(四)住院分娩限额收费及补偿标准

根据《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农村孕产妇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全免费工作的通知》(湘卫妇社发〔2012〕7号)、《邵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通知》(邵卫发〔2012〕179号)精神,对农村孕产妇在县乡住院分娩实行限额收费和定额补偿。

1. 限额收费标准。具有资质的乡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平产住院分娩分别限额收费850元、125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分别限额收费2200元、3400元。

2. 定额补偿标准。具有资质的乡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平产住院分娩分别定额补偿400元、60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分别定额补偿1600元、25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参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补偿标准补偿;县外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参照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补偿标准补偿。

3. 病理产科经核准后可参照疾病住院补偿标准补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部分单病种限额收费及补偿标准

1. 白内障手术治疗补偿。白内障手术治疗限额收费2600元(单眼),定额补偿1600元。

2. 癌症门诊化疗、放疗费经审批后可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3. 器官移植术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药费,经县合管办登记、核准后,按60%的比例补偿。

4. 不育、不孕症,不分医院级别,按30%的比例补偿(必须提供生育证,试管婴儿费用除外),限补偿1次,最多补偿5000元。

(六)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标准及规定

1.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经核实后,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疾病住院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补偿。

2.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和工伤、交通事故、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违规违章(包括交通违章)、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的损伤、医疗事故,一律不予补偿。

3.有部分责任或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不分医院级别,按30%的比例补偿。

4.无责任方承担医疗费用的骨折内固定术后手术取内固定物,参照同级医院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标准执行,补偿金额不超过2000元。

5. 骨伤科植入性材料费5000元以下的全额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0元的部分不予补偿;乡镇卫生院骨伤科植入性材料费1200元以下的全额纳入补偿范围,超过1200元的部分不予补偿。

6. 意外伤害患者一律凭电脑打印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总清单原件、诊断书及出院小结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等资料申请补偿。必要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其意外伤害原因、无责任方或医疗费用分担的相关材料。

7. 需要对意外伤害原因进行调查或公示的,不实行“即付即补”,管理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或公示并作出是否补偿的结论。

8. 凡隐瞒意外伤害真实原因,利用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的,一经查出,一律不予补偿,并取消当事人及该户享受当年新农合待遇的权利;已发生补偿的,追回补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规追究当事人及责任单位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住院补偿范围

1. 根据《关于规范和做好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工作的通知》(湘合医组字〔2012〕2号)精神,新农合补偿病种、诊疗项目、医用材料、药品范围,参照《湖南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项目范围(试行)》(湘合医组字〔2012〕2号)(附件1)执行(本方案有规定的除外),乡镇卫生院按《隆回县参合农民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外基本医疗费新农合全报销支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2.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大型特殊检查(CT、核磁共振、彩超等)、单项检验费超过100元的特殊检验项目、特殊药品经审批后按70%纳入补偿范围;疾病筛查性检查(检验)项目、一次性材料费不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3. 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范围内药品和一般检查(包括常规化验、X线透视、X线照片、黑白B超、心电图检查)费、治疗费、注射费、输液费、手术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不含特护费)纳入补偿范围。

4. 超出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定点服务范围的,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

(八)住院、转院审批和住院补偿结算程序

1. 住院、转院审批程序

(1)参合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但必须持患者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卡)和疾病诊断书或相关诊疗资料办理住院、转院审批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范文第8篇

甘肃省静宁县是中国西北部贫困地区的国扶贫困县,也是世界银行贷款/英国政府赠款中国农村卫生发展项目县之一。全县总人口共50万人,拥有546个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县级医院6个,乡镇卫生院23个,村卫生室392个,其他医疗机构125个。平均每千人有医务人员2.14名、病床3.0张。截至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为98.17%,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为99.7%。

世界银行贷款/英国政府赠款中国农村卫生发展项目是在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医疗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等领域开展的综合改革试点项目。静宁县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和工作模式的改革,已初步形成了30项经验和成功做法。其中,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是项目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实施缘起

2006年,静宁县启动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称“新农合”),补偿模式最初采用的是“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后经多次探索改进,目前采用“门诊统筹+住院统筹”的补偿模式。

事实上,静宁县的支付方式改革也经历了从按项目支付、人头支付,到后来的按病种、按项目支付,再到现在的总额预付、住院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的改革过程。由传统的单纯按项目付费向混合支付方式转变,实现了机构与病种全覆盖。

然而,无论是总额预付,还是其他付费方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中,静宁县在实施门诊家庭账户到门诊统筹的过渡时期,由于群众早已习惯家庭账户,会误认为门诊仍存有自己的医药费用;医疗机构部分人员对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造成资金使用不合理,补偿不规范;部分疾病类型、分段以及不同机构之间的支付标准不能适时调整;支付方式在医疗机构内的约束力不强,导致县级医疗机构住院、门诊次均费用增长不合理,违规行为屡屡发生等。这些均大大增加了新农合基金的运行风险。

为此,静宁县于2010年在全国40个“中国农村卫生发展项目”县中,率先实施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下称“信用管理”),并于201 1年在全县范围内实施。

随着新农合制度的深入,参合农民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补偿服务等要求进一步提高。2012年,静宁县再次修订并完善了信用管理办法和标准,一方面做到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强化对信用度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另一方面构建定点医疗机构信用体系,形成激励机制,调动定点医疗机构的积极性,最终形成了“三类三级”的信用等级管理格局。

实施方案

首先,静宁县成立了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由卫生、财政、民政、人社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并统一领导。本着谁定点、谁管理、谁评审的原则,分级组成评审小组,县级医疗机构评审小组由卫生、财政、人社、民政、新合办等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县级新农合专家,医务人员和农村居民代表,特邀县外专家等组成,对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审,并抽查其他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审结果。

其次,根据本县实际,制定《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和信用等级评定县、乡、村三个标准,分级分层管理。其中县级评定标准指标主要从组织管理、医疗服务管理、费用补偿管理、支付方式改革、信息管理、患者满意度等六个方面,分46项进行全面评价,按千分制打分,并评定相应的等级。其中,900分以上为优秀,即A级定点医疗机构诚信单位;700~900(不含)分为合格,即B级定点医疗机构守信单位;700(不含)分以下为不合格,即C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信用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取消资格进行整顿。

再有,评价步骤主要分初次评定、年度复评和结果公示三步。其中,被评为C级(黄牌警告)的医疗机构,限期6个月整改,合格后将上调为B级,仍不合格者将取消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若再次申请,须内部整改半年以上,并上报整改报告和按照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自查合格报告,按初次评定程序进行评审。

最后,对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并建立信用管理一票否决制。已获得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资格的,发现违纪行为,随时可降低诚信级别,直至黄牌警告,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患者若在被取消资格的医疗机构发生医药费用,可以在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就近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整改复审合格后恢复资格的原医疗机构报销,从而保证患者的医药费用得到及时补偿。

成效展望

目前,全县达A级信用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有117个,其中乡级8个、村级109个,占27.7%;B级297个,其中县级3个、乡级20个、村级274个,占70.2%;C级9个,其中村级9个,占2.1%。初步形成了医疗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从增强对供方的制约作用人手,通过信用等级评审,扩大了新农合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影响范围,让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农合患者的服务更加自律,使新农合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患者的三方利益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