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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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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范文第1篇

你们好!

每个公民都应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知识。有人认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对于香港这个有名的法制社会,大家都不会陌生。可是大家知道吗?香港的法律是多么的井井有条。无论是在生活中,学习中,还是在工作中,人们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香港的经济处于领先地位。人们的文化素质也很高。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

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民的希望。祖国和人民盼望我们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我们青少年学生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否则,就会成为法盲,就会自觉的或不自觉的做出损害国。

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事情。使自己陷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如果社会成员不懂法,不守法,大家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那社会就会陷入极端混乱之中。那样社会就无法存在和平发展。人们就无法生活,学习和工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各种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因此,知法、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法律知识范文第2篇

提单在寄送过程中丢失可能有数种情况:(1)在出口商控制下丢失;(2)出口商将单据送交开证行后,在开证行丢失;(3)开证行交单据交由快递公司后丢失;(4)快递公司送达议付行后丢失;(5)议付行送交收货人后丢失。

在(1)和(5)两种情况下,应分别由出口商和进口商自负其责;在(2)和(4)两种情况下,则应由开证行或议付行负责;问题是丢失往往发生于第(3)种情况,依现行有效的邮政法规,邮政部门仅承担十分有限的责任。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在CIF、CFR和FOB条件下,卖方均必须自负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据此推论,单据丢失的风险一般应由卖方承担。

承运人为确保自身的权益要求收货人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担保提货;且要求由银行提供担保。若考虑到资金滞压,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

(1)及时通知有关船公司及其。在此种情况下,船公司及其负有谨慎处理的义务,不能再仅凭提单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单即放行货物,而应要求提货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取得提单是善意的。例如,背书是否连续?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承运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提单项下货物提存,解除对货物的责任。

(2)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则可以确保提单项下权益不受侵犯;二则可以解决保证金长期滞压的问题。因为一旦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该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费用较低,律师费也较低。国外应当也有此种程序,催告期满(一般为60天)即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一般而言,单据丢失不应影响压港,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并不能据此拒绝卸货;承运人同样不能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尽管其有权拒绝放行货物。

法律知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学生;法学教育

时有发生的医疗纠纷给即将走上医疗岗位的医学生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因此,要加强医学生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识和能力,就必须从医学生法律教育抓起。作为医学生对医疗纠纷的认识究竟到什么程度、需要怎样的与之相应的教学方式,目前国内还没有公认的模式。因此,引入循证医学思想,通过问卷调查得到医学生对医疗纠纷认知情况的客观结果,并以此为依据来制定相应的教学措施应该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一、医疗纠纷现状及原因分析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自身和家人健康的期望与医学科学之间越来越多地存在各种矛盾,这就使医疗纠纷在医疗机构及社会生活中大量出现,医疗纠纷成为公众生活中关注的热点。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它既关系到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又关系到医疗机构的生存与发展以及临床医学的进步,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大量医疗纠纷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后发现,其本质还是医务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欠缺,造成医生没有恰当履行诊疗义务、说明告知义务、医院的安全保护义务,或没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等而引起的相关纠纷。因此,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素养,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合法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显得尤为重要。

二、调查问卷及结果分析

本次问卷调查采取整群抽样法,抽取河南中医学院2009级在校医学生为研究对象。问卷调查包括六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学生基本情况统计,第二部分为对待医疗法律的认识,第三部分为执业医师法知识的考核,第四部分为医生权利和义务知识的考核,第五部分为医疗纠纷处理知识的考核,第六部分为对医疗法律知识教学的意见。

1.对医疗法律认识的统计

这部分包括学生对医疗纠纷发生原因的认识、对医学与法律之间联系的认识以及对获取相关法律知识途径的认识等。对医疗纠纷发生原因的认识,认为患者抵触情绪强烈的占33.5%,认为患者法律意识增强的占34.7%,认为医务人员业务不熟练的占18.1%,认为医生缺乏相应法律知识的占13.7%。这表明,学生将医疗纠纷的发生更多地归于患者,而对自身原因的认识并不深刻。对希望从哪些途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认为电视和网络的占35.6%,认为报刊的占22%,认为参加普法活动的占42.4%。这表明,很多学生愿意通过参加普法活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2.医疗法律相关知识的统计

这部分包括对执业医师法、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医疗纠纷处理等知识的考核。从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医学生的整体法律基础薄弱,对相关法律知识掌握不够,但经过法律培训的学生相对其他学生有更大的优势。

3.对医疗法律教学意见的统计

这部分包括学生对医学相关法律课程及培训方式的意见。对开设医疗纠纷课程的必要性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医学生希望学校开设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课程。调查结果显示,赞同开设必修课的占18.5%、选修课的占32.8%、讲座的占32.2%,其他的占16.5%。这表明,医学生希望以更加灵活开放的形式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对开设医疗纠纷课程教学形式的意见调查结果显示,41.8%的学生要求采用“以案例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29.8%的学生希望用多媒体展示真实处理医疗纠纷的场景,26.6%的学生希望参与案例分析,其他的占1.8%。这表明,大多数医学生希望学校实行“以案例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的模式开展教学。

通过调查我们得知,医学生对医疗纠纷了解程度普遍偏低,这对他们未来走上工作岗位极为不利。因此,学校有必要开设相关课程,使医学生对医疗纠纷有更深层次的认识,提高医学生防范医疗纠纷的能力。但作为医学生,面对医学专业五年制繁重的课程和临床实习的要求,将法学教育作为一门专业课无疑加重了其课业负担。那么,学校以什么样的形式开展医学相关法律知识的教学,既能够满足学生从医的需要,又不影响本专业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

三、医学法律知识培训方式探讨

以调查结果为依据,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七种方式开展医学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一是自学法规。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医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对医学相关法律知识更是知之甚少,如果直接开展讲座、案例讨论等活动就无法达到较好的学习效果。因此,在学习之初,首先要向学生发放相关的法律法规材料,并配以法条释义,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学,对法学的框架、门类、基本概念等理论知识有初步的了解,汇总疑点、难点,在案例沙龙中由指导老师统一解答。

二是通过飞信发送法律常识。为进一步扩大法律知识普及的范围,我们利用飞信这一现代化的通讯方式,将琐碎的、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以每天一条飞信的形式发送给学生。学生阅读一条短信即获得一个法律常识,最大限度地减少普法教育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三是专家讲座。通过自学法规和发送法律常识,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对法学框架有了初步认识,但相对零散不成体系。此时,由法学专业教师、法官、临床医生结合医疗纠纷实践,以讲座的形式分析本质和精髓,从理论上进一步归纳升华,就能够结合法学理论和社会现状为学生提供系统的医疗法律知识。

四是案例沙龙。医学生缺乏法律学习的环境和氛围,为加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沟通和交流,可定期组织案例沙龙活动。提前选择合适的医疗纠纷案例下发,由学生自己通过翻阅书籍、查询法律条文得出纠纷处理的结论。在沙龙中展开探讨,阐述对医疗纠纷的认识,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及法律条文选择应用。最后由指导教师进行总结分析,给出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案例沙龙活动能很好地调动起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在分析案例的同时对实践中容易出现纠纷的环节有所了解,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更加警醒,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

五是视频观摩。法律知识的学习是比较枯燥的,对课业已经非常繁重的医学专业学生而言无疑又增加了一项负担。适当播放法律方面的视频,如《今日说法》医疗纠纷案例等,可使学生在相对放松的状态下学习,同时对法庭场景再现、医疗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有了更深的体会,潜移默化中让每一个学生学习法学知识。

六是模拟法庭。在学生掌握了较多的医学与法律相关知识后,可自行举办模拟法庭。由指导教师挑选具有典型性的医疗纠纷案例,学生根据案例提示的基本情况讨论相关医学、法学知识点,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制作对应的证据。根据司法实践设计安排审判长、原告与被告、双方律师等角色,布置审判庭,真实还原庭审全程,演绎完整的法庭审判。在筹备及表演的过程中,学生对整个司法诉讼的流程、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都有了更加深刻、直观的感受。

七是法院参观。为使学生对医疗纠纷的司法实践有更直观的了解,可利用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机会,组织学生听审医疗纠纷案例,让学生真正从思想上重视法律法规的学习,时常以法律警醒自己在工作中合法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以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医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怎样在不影响专业学习的基础上完善医学生法律教育体系,以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明晰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合法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成为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以上方法是对医学生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的初探,怎样有效地开展活动,并使之持续、延伸,成为能够借鉴推广的教育模式,最终获得更好的效果,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高祥阳,陈宇.医患纠纷医疗事故赔偿患者维权[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

[2]刘国祥,赵万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辩证思考[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5,(7).

法律知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赔偿额计算方法

一、知识产权的概述

人类社会的财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形的物质财产,一类是无形的非物质财产。物质财产是由体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或自然形成的。有关人们对物质财产的权利义务,主要由所有权制度加以规定。而非物质财产则是由脑力劳动创造的,是一种精神财富,也叫智力成果。人们对精神财产的权利义务,主要由知识产权制度来确认。至于物质财产和非物质财产在流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主要由合同法律制度来调整。

“知识产权”是英语“IntellectualProperty”的译文,翻译成中文是“智慧财产权”、“智力财产所有权”或“知识财产所有权”。尽管“知识产权”一词目前已被人们广泛地使用,但是,任何国家的法律和任何国际条约或地区性条约都没有对其实质内容进行揭示,最多只是对其范围进行了概括和限定。这就使知识产权一词有名无实。对法官在司法判定上也有相应的影响,不能促进司法工作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顾名思义,知识产权就是与知识有关的财产权。虽然这一理解有点望文生文,但它在一定意义上却揭示了知识产权一词的内涵。尽管知识产权必然是与知识有关的财产权,但是,并非所有的知识都可享有产权,而是各国法律明确给予保护的那些部分知识才能享有财产权。众所周知的知识(如火能取暖)并不能享有知识产权。此外,在此国享有的知识产权到彼国却可能并不享有。

严格地讲,知识产权不仅是财产权。因为享有知识产权并不一定能给权利人带来财产,它仅是一种法律上所赋予人们对其智力成果或与智力成果相关的信息。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利,这种权利的主要内容表现为权利人有权禁止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不是像一般的财产权那样主要以权利人主动利用其权利客体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果权利人没有积极地利用其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不仅不能获得财产,甚至为了维持该权利的有效,而要付出一定的财产。但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世界上各个国家以及国示条约都只是从划定范围出发去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而我认为,事实上确实是难以下定义,但是,一部法律的出台需要起草,需要经过时间,一个过程,知识产权即然已被列为我国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当然要有一个能让人们普遍接受的概念。所以,我综合了几本书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如下: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以及经济活动等领域中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或与智力成果相关的信息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照各国的法律所享有的禁止他人利用的权利,或者说是指各国法律所赋予智力成果或与智力成果相关的信息的创造者对其成果禁止他人利用的权利。由此定义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具体范围是由各国法律所决定。由于各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和经济政策不同,不同国家所称知识产权的含义及其具体范围就有所不同。比如,我国目前不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美国予以保护,所以,知识产权一词在美国就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而在我国却不包括。同理,不同历史时期所称知识产权的含义及其具体范围也不相同。例如,在上个世纪,广播和电视都未出现,所以不存在广播电视节目权。也就是说一个历史时期,一个社会阶段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都会有所变化,这也正是适合了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道路。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依法律而存在已有300多年的历史。最初,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地域性特点使得这方面的法律保护只在各国或各地区生效。随着近代工业、商业的不断发展和文化交流的不断扩大,产生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在日益密切的交往中以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适应国际技术、知识交流和发展的需要。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通过缔结国际公约或条约的方式,就缔约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协调合作。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有如下方式:

第一、通过有关国内立法,单方面宣布保护外国知识产品。而不要求“互惠”。这样就有利于外国知识产权在本国国内受到保护。

第二、外国如果承认并保护依本国法确认的知识产权,那么,本国也就相应承认并保护依外国法确认的知识产权。目前,我国专利法、商标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都有关于互惠原则的规定。

第三、通过签订双边协定的方式,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品。

第四、订立国际公约予以多边保护。由于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只约束缔约双方,对第三国则无拘束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为了寻求更广泛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缔结国际公约就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主要的途径。建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它有利于加强国际间的睦邻友好关系,对国际间的协调合作关系也有着重大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含义

根据我国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理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通常包括三种含义:

首先,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是指一种权利人与加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指公民、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造成权利人财产上损失或精神利益的损害,权利人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是指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即知识产权损害制度。根据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不论公民、法人等任何主体,凡侵犯了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都应当给予赔偿。

再次,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当不法行为人侵害了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即负有赔偿义务。但如果加害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就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强制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是民法通则及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的多种具体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一种。

可见,对于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如果不法侵害人侵害了他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是法律所明文规定要赔偿的,这有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所得到的赔偿,也是一种事补偿。我认为,应该加强这种赔偿制度,一方面,它有利于权利人精神上所得的安慰,而使加害人得到惩罚,另一方面,有利于法院工作的更加完善,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知识产权法也将有所改动。

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是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造成损害,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以后,确定侵权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额的一般准则。具体地讲,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是以补偿权利人的损失为原则,即补偿性原则,还是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以外,还对侵权人实行一定的惩罚,加重其赔偿额,即惩罚性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不同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后者是指侵权的行为发生以后,确定侵权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简单地讲,归责原则就是解决“赔不赔”的问题,赔偿原则是解决“如何赔”或者“赔多少”的问题。显然,确定归责原则是确定赔偿原则的前提,确定赔偿原则是根据归责原则确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必须考虑的问题。

目前,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有两种观点,一是补偿性赔偿原则。二是惩罚性赔偿原则。

(一)、补偿性赔偿原则

这种观点主张,对知识产权的损害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当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赔偿额既不能多于被侵权人的损失,也不能少于被侵权人的损失。在确定损失时,应当实事求是,全面考虑。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二)、惩罚性赔偿原则

这种观点主张,在确定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额时,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即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加大赔偿额,使被侵权人获得的赔偿大于其受到的损失。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补偿性赔偿原则不论侵权人的主观上是否是故意,情节是否严重,一律只对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无法体现法律对故意与过失侵权的区别态度,而惩罚性赔偿原则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和侵权的情节,予以区别对待,较为公平。

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恢复被侵权人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因此,作为私法的民法不允许被侵权人因为侵权损害赔偿而获利,否则就产生了平等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制裁的结果,不符合民法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时就是采用的补偿性赔偿原则。

尽管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中采纳的是补偿性赔偿原则。但是,我认为,这一原则不仅不能真正保护权利人,甚至起到鼓励侵权的作用。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权利客体无法控制。所以,在同一时刻,可以由若干不同的主体实施侵权行为,而且这些侵权者之间可以无任何关系,不构成民法理论中的共同侵权。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重点不在于制止过失侵权,而在于打击和制止故意侵权。只有对故意侵权行为加重赔偿责任,才能有效遏制故意侵权行为,充分保护知识产权。

五、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在确定知识产权的赔偿额时,将权利人的哪些损失作为侵权人应当赔偿的范围。

根据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民事侵权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并不包括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调查费等有关费用。尽管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不包括有关的费用,但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两部分:损害赔偿金和合理费用。

(一)、损害赔偿金

1、损害赔偿金的含义及其范围

损害赔偿金是指对权利人因被侵权而遭受的全部损失而应当给予赔偿金。所以,要确定损害赔偿金,首先应当确定全部损失的范围。

一种观点认为,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权利人因为被侵权而导致销量减少、利润下降的损失。间接损失包括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导致可得利益的减少和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导致商誉和产品信誉的降低。

另一种观点认为,直接损失包括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导致销量减少、利润下降的损失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费用,间接损失是指权利人合理的费用收入的减少额。

无论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含的范围如何划分,但两种观点都认为,权利人可获利益的减少,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范围。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是权利人独占知识产权客体的市场的权利,由于侵权产品的存在,权利人市场份额也被减少,因此,这部分也成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基本上还是以直接损失为准,对于合理费用,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导致商誉和商品信誉的降低,立法没有规定进行经济赔偿。但我认为,在传统的民事侵权赔偿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商誉和商品信誉的侵权救济主要在于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经济手段。但由于商誉和商品信誉是生产经营者通过长期的努力,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建立和赢得的,而且它们为权利人带来了新的经济利益。因此,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对商誉和商品信誉的损害,也应当一并赔偿。

2、损害赔偿金的确定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损害赔偿金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之一予以确定:(1)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3)以不低于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二)、合理费用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合理费用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因其权利被他人侵犯时,为查明侵权事实,搜集证据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或者进行追诉所支付的能够得到法律确认的费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费用。这一规定明确将“合理费用”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这就有利于被侵害的经营者权得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

六、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专利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专利法及其细则没有明确规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2月9日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专利侵权的损失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以专利权人因为专利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的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专利产品(包括使用他人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该《解答》还规定,当事人用商定的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准许。

(二)、商标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诉讼实践中,法官们除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进行判决外,还对一些难以按照这些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案件,采取了一些具有创造性的计算赔偿额的方法,这些方法包括:

(1)、以商标设计费来确定商标的价值,核定侵权赔偿额。在商标注册实践中,大量的商标标识是由申请人委托商标事务所、工艺美术学院专业人员设计,商标申请人支付一笔设计费。法官可以借用商标设计费用数额,平均商标设计费后核定每一商标标识的价值,再以该单位价值乘以侵权者使用他人商标标识的数量,作为侵权赔偿额。

(2)、以商品销售区域范围和广告资金投入核定赔偿额。在难以按照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者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润计算赔偿额时,除了以商标设计费确定商标的价值核定赔偿额外,法院还可以以侵权者的实施区域与受害人商品的销售区域的比例数,核定侵权商品在市场挤占份额。根据国际广告业的调查统计证实,广告费用可为其商品或者服务带来20%的回报。

(3)、综合侵权人主观恶意等具体情况确定赔偿额。

一些企业在缺乏规范性的无形资产登记,核算和交易相关财务记载混乱,因此,上述计算方法难以确定赔偿额。在此情况下,一些法院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实施时间,以及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时间、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等确定赔偿额。

(三)、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专利保护和商标保护中有关的规定,以及著作权法的原理,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计算损害赔偿额的方法。

(1)、以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额。

从理论上讲,所谓赔偿是指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当然应当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根本标准。如果能够计算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额就为损失额。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确定赔偿额

参照专利和商标领域的有关规定,对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法院或者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而确定赔偿额。

(3)、以稿酬标准确定赔偿额

在实践中,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往往难以确定,因此,一些法院以稿酬标准确定赔偿额。

(4)、以版税率确定赔偿额

对于一些案件中,法院以版税为依据,乘以侵权人出版发行的侵权复制品的数量,作为赔偿额。

(5)、酌定赔偿额

在一些案件中,以上计算赔偿额的方法都难以适用,法官就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权利人受到损害的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额。

(四)、反不正当竞争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权的损害赔偿额包括损失赔偿额和合理的费用两部分。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有两种:即被侵害者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

在确定经营者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进,应当全面考虑整个市场的大小,权利人和侵权人各处大侵权行为前后所占市场份额。权利人和侵权人的生产能力等多种因素。

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地区对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保护措施,在我国立法上建立一个法定赔偿额制度。这对于大幅度的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法院在及其复杂的情况下,也有法可依。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制止制裁侵权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知识产权法实例说》屠天峰黄绮著湖南人发出版社1997年版

2、《知识产权法学》李永明著杭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知识产权法》黄勤南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法律知识范文第5篇

一、把握课文核心内容,即法律部分的核心内容是"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课文先向我们说明什么叫法律,明确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从而得出结论: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然后对这一结论进行应用,对与公民密切相关的一些权利进行认识了解,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隐私权、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继承权、智力成果权、消费者权,我们能从中体会出要正确维护自己的这些权利,也要尊重别人的这些权利,也就是要尽到义务。学业水平考察也会围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这一主旨,所以同学们要深刻领会这一句话。

二、把握课文知识体系。既然是复习,就要在熟练掌握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对课到更深层次的认识,明确各知识点间的联系,这样才能达到对知识的熟练应用。复习第一单元《我们依法享有人身权、财产权、消费者权》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利,课文基本按照这样的逻辑顺序:是什么(公民的各项权利)--为什么(如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特别是对青少年的保护)--怎么做(公民如何维护权利,特别青少年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样就能够做到对知识的整体把握。大家按照这个顺序把课文讲述的公民权利梳理一下。把握课文体系有助于我们更加理解知识,也不容易遗忘知识。如果能够按照逻辑顺序把所有知识点默想起来说明你对课本掌握就比较到位了。

二、从生活中找法律素材,做生活中的"小律师"。我们学习思想品德课不能做"书呆子",了解生活,你的思维会更加活跃,你会发现我们的思想政治小课本包容了大天地,生活中的许多问题从课本中找到答案。所以有的同学觉得思想品德课非常枯燥,学习思想品德课没有用处,这是错误的,实际上思想品德课与生活联系最密切,只是我们要养成勤观察、爱思考的习惯,善于从生活中发现问题。我国现在实施素质教育,考试的目的是为了指导我们的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简单说就是要我们对生活有正确的认识、正确的判断、正确的行为。所以考试试题特别法律部分知识越来越生活化,所以同学们应注意观察、分析身边的事例,如学校加强安全措施保护学生安全、同学们中私拆他人信件问题、歧视残疾人、盗版问题,热点问题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都可以用我们所学的知识来思考、分析。

四、善于在练习中总结方法。我们只有通过练习才能知道对知识是否理解和能否灵活运用,所以强化练习是非常必要的一个环节。但如果只是埋头做题,不通过做题总结方法,效率是非常低的。所以我们要通过练习,对习题进行归类,从而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比如做关于侵犯公民权利一类的习题,一、要明确这件事情的性质,即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二、法律对保护此项公民权利的规定,如"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三、公民如何维权,也就是应该怎么做。一般情况就是依据这"三步走"的顺序。如价值判断:李明约你一起去购买盗版书籍,因为盗版书籍便宜。依据"三步走",应这样回答:一、这样做侵害了作者的智力成果权;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平等的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智力成果权;三、我们要努力增强保护智力成果的法律意识,积极参与社会对智力成果的保护,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不做侵害他人智力成果的事情。好了,大家可以做一下这个题:"王强腿部有些残疾,有些同学叫他"铁拐李",令王强非常难堪。

法律知识范文第6篇

答案:A

A 正确

B 错误

2、[ 单选 ]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体现了( )

答案:A

A 男女平等原则

B 一夫一妻原则

C 保护妇女权益原则

D 婚姻自由原则

3、[ 单选 ] 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

答案:B

A 夫妻感情不和

B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 夫妻感情基础缺乏

D 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4、[ 单选 ] 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继承发生效力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应是( )

答案:A

A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B 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

C 遗产被确定的时间

D 遗产分割的时间

5、[ 单选 ] 对被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 )

答案:D

A 婚生子女

B 非婚生子女

C 养子女和继子女

D 侄子女

6、[ 单选 ] 李某,年龄已满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

答案:C

A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7、[ 单选 ] 下列各行为中,属于民事行为的有( )

答案:C

A 甲委托乙代其签署离婚协议

B 甲委托乙帮其到图书馆占座

C 甲委托乙房屋抵押登记

D 丙受甲之委托出席餐厅剪彩仪式

8、[ 单选 ] 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早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 )

答案:D

A 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 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 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 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9、[ 单选 ] 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 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到奖券一张。王荣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一等奖,可得到彩色电视机一台,该电视机应当( )

答案:A

A 归立新学校所有

B 归立新学校所有,但应当给王某以适当补偿

C 归王某所有

D 归立新学校与王某共有

10、[ 单选 ] 捐助行为是( )

答案:B

A 有偿的法律行为

B 单方法律行为

C 需要接受方同意才可成立的行为

D 是要求从捐助财产中取得收益的行为

11、[ 单选 ] 以下不属于受胁迫而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是( )

答案:A

A 甲自乙处买了一辆自行车。交货时,乙反悔,不想把自行车交给甲。甲以起诉相要挟,乙被迫就范

B 甲曾目睹乙偷窃,但未声张。一日,甲向乙借钱,乙拒绝,甲遂以告发之前的偷窃行为相要挟,乙被迫就范

C 甲想要承租乙的住房,乙拒绝。甲以放火烧房相要挟,乙被迫就范

D 甲要乙为自己的一笔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乙拒绝。甲声称自己拥有特异功能,百里之内能以意念杀人于无形。乙闻之胆寒,被迫就范

12、[ 多选 ]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包括( )

答案:ABC

A 直系血亲

B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C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3、[ 多选 ] 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答案:ABCD

A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D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14、[ 多选 ] 甲商场业务员周某到乙电器公司采购冰箱时,见乙电器公司正在优惠销售电磁炉,便欲购买,但因未得公司授权无法购买。乙公司负责人吴某为做成生意,就提出先签订合同再说。周某遂以甲商场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电磁炉的合同。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催告甲商场于10日内追认该合同。甲商场因此时已经购得另款电磁炉,故未作任何表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答案:AC

A 周某的行为为无权

B 周某的行为为无权处分

C 甲商场的行为依法视为拒绝追认

D 甲商场的行为依法视为追认

15、[ 多选 ] 委托关系终止的原因有( )

答案:ABCD

A 事务完成

B 人死亡

C 作为被人的法人终止

D 人辞去委托

16、[ 多选 ] 甲春节回家探亲,同事乙委托甲购买上等茶叶 10 斤,并付款 1000 元。春节期间因无茶叶出卖,甲将情况告知乙,乙说你转托一人在春天三月再买吧。甲便委托丙代乙购买上等茶叶10 斤,将1000 元交给丙。

丙在回家途中,1000 元被抢,抢劫案未侦破。甲将此事告知乙,为此引起纠纷。乙起诉法院,法院对乙的哪些请求不予支持?( )

答案:ABCD

A 请求甲赔偿损失1000 元

B 请求丙赔偿损失1000 元

C 请求甲、丙各赔偿损失500 元

D 请求甲、丙对1000元损失负连带责任

17、[ 多选 ] 甲对乙享有 60 万元借款债权,还款期限为 2008 年 8 月 20 日,丙与甲签订保证合同。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一年,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答案:ABCD

A 若甲向乙提起诉讼,法院审查起诉时发现诉讼时效已经经过,裁定不予受理

B 乙还款后又反悔,又起诉追回对甲的还款,人民法院对此应予支持

C 丙对甲还款后,可以对乙追偿

D 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

18、[ 多选 ]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

答案:ABC

A 所有权

B 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

D 使用权

刑事法类

1、[ 单选 ]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C

A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特别处理

B 可以比照类似的条文定罪处刑

C 不得定罪处刑

D 一般可不定罪处刑

2、[ 单选 ] 下列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

答案:B

A 李某15周岁,过失致他人重伤

B 王某14周岁,抢劫他人

C 马某14周岁,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D 胡某15周岁,非法持有

3、[ 单选 ] 刘某15周岁,放学骑自行车回家,因逆行,且车速极快,在转弯处撞到对面行走的张某,造成张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答案:A

A 因其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B 属于意外事件

C 与张某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D 构成交通肇事罪

4、[ 单选 ] 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某日甲精神正常时喝醉了酒,把某酒店老板打成重伤,对甲应如何处理( )

答案:D

A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B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C 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

D 应当负刑事责任

5、[ 单选 ] 下列哪类人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

答案:C

A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

B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的时候

C 醉酒的人

D 不满14周岁的人

6、[ 单选 ] 甲持刀抢劫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奋勇抵抗,搏斗中出租车司机夺刀将甲刺死,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是( )

答案:B

A 故意杀人

B 正当防卫

C 防卫过当

D 意外事件

7、[ 单选 ] 犯罪集团是指几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

答案:B

A 两人

B 三人

C 四人

D 五人

8、[ 单选 ]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罚( )

答案:B

A 从轻

B 从重

C 加重

D 减轻

9、[ 单选 ] 以下不属于主刑的种类有( )

答案:D

A 管制

B 拘役

C 有期徒刑

D 罚金

10、[ 单选 ] 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期限一般是( )

答案:B

A 1个月以上20年以下

B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C 1年以上 15年以下

D 20年以下

11、[ 单选 ] 下列关于刑法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D

A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 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

C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D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12、[ 单选 ] 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以下属于附加刑的种类有( )

答案:A

A 没收财产

B 管制

C 拘役

D 有期徒刑

13、[ 单选 ]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使用语言文字的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B

A 在多个少数民族杂居的地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

B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用普通话进行审讯

C 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D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14、[ 单选 ] 侦查阶段中,下列情形不属于依法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是( )

答案:A

A 70周岁的王某,诈骗姜某6万元

B 又聋又哑的李某,盗窃钱某一万元

C 17周岁的谢某,抢劫吴某3000元

D 间歇性精神病人彭某,未发病时殴打陶某致轻伤

15、[ 单选 ] 以下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C

A 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不能作为证人

B 证人提供证言后,必须出庭作证

C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D 被告人的配偶拒绝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作证

16、[ 单选 ] 某犯罪行为发生时,除当事人外,还有下列四个人在场,以下不能作为证人的是( )

答案:D

A 盲人张某

B 聋哑人王某

C 一年级小学生李某,聪明伶俐,学习成绩好

D 患精神分裂症的赵某

17、[ 单选 ] 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最长不超过( )

答案:C

A 15天

B 3个月

C 6个月

D 12个月

18、[ 单选 ]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下哪个是负责执行机关( )

答案:C

A 社区矫正机构

B 司法所

C 派出所

D 街道办事处

19、[ 单选 ] 张某,女,17岁,高中三年级学生,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讯问张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

A 到场的法定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B 可以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C 应当首先通知其老师到场

D 应当首先通知团组织工作人员到场

20、[ 单选 ] 张某,16周岁,犯罪记录被封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A

A 张某判处的有期徒刑应当在十年以下

B 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可以查询

C 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也可以进行查询

D 查询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21、[ 多选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答案:ABC

A 分工负责

B 互相配合

C 互相制约

D 互相独立

22、[ 多选 ]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 )

答案:ABCD

A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C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D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3、[ 多选 ] 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性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为( )

答案:ACD

A 在适用条件上,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B 在适用对象上,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人一律不适用死刑

C 在适用程序上,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知识范文第7篇

【关键词】 护理;学生;法律知识;教学实践;效果评价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病人的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护患纠纷也呈现逐年递增趋势。由于护理职业的特殊性、疾病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以及医学技术的局限性,使得风险无处不在[1]。 在护士这个高风险的职业中,护生是高危人群,据调查护生护生法律意识淡薄,执操作规程不够认真,实习期差错发生率为2.47%[2]。护理管理者应考虑这一环节,对护生采取适当的教育措施,以减少差错,降低护患纠纷的发生。由护理部组织并指定在我科对2007年1月至2009年7月我院实习人员进行轮流培训,把临床常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列为必教必考内容,并跟踪调查他们培训后的表现,效果良好。现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护理实习学生392名,女生356名,男生36名。其中04、05、06 级三年制中专生151名,大专生143名,女生263名,男生31名;03、04、05 级四年制本科生98名,女生93名,男生5名。

1.2 方法

1.2.1 教学目标

每组来我科实习人员经过带教老师讲解、自学指定材料达到以下目标:①熟知相关法律、法规;②明确自己的法律身份 ③ 尊重病人的隐私权、知情权;④执行医嘱时有证据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⑤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⑥事实求是,有差错时及时补救及时报告;⑦同情、理解病人,不在言语上与病人发生冲突。

1.2.2 教学内容

采用自编讲义,内容涉及8方面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法》《山东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消毒管理办法》、《传染病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2.3 教学形式

采用专题讲座及自学的形式。带教老师先向各组学生布置自学教材,并督促学习,然后组织2次专题讲座,2次护理差错分析会,分析会上学生互相讨论,指出差错发生的原因及违规违法点。

1.2.4 教学评价方法

学生在本科室实习结束时,做一份与以上内容相关的试卷,得分与专业考分平均为出科成绩。出科后追踪调查这些学生,对他们所轮转的其他科室逐一发放2张调查表,①表1从护生的临床行为判断他们对有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应用程度,测评总分100分,﹤80分为了解,81~90分为熟知,91~95分为掌握,﹥96分为熟炼掌握。②表2调查培训后护生差错发生率。由护士长、带教老师、实填写。

1.2.5 统计处理

应用SPSS10.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学分析。采用频数、百分比、均数等方法描述调查结果。

2 结果

2.1 护生掌握了有关法律知识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增加了法律意识,将自己的各种行为框在法律范围内。收回的调查测评表,护生成绩均在90分以上。见表1。

2.2 护生差错发生率明显降低

培训后的护生在临床护理工作中主动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种规则,发生差错现象减少。差错发生率1.28%,见表为2,比2.47% [2] 降48.18%,具有明显效果。

3 讨论

3.1 对护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是安全管理值得重视的环节

目前护理专业在校课程几乎没有相关法律的专门教材,学生仅能从“思想品德”或其他教材零星学到一小部分相关知识的,据调查这些仅占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11.1%[3],说明护生在实习前未接受相关知识的全面教育,而他们是参与临床护理病人的重要群体之一。在医疗护理风险无处不在已成为医疗界共识的今天,广泛而深入地研究护理风险是当务之急[1],那么对护生进行相关法律教育应是临床安全护理值得重视的环节了。我院护理部与临床联合进行的这项培训尝试,对护生起到了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行为,减少差错,降低风险的作用,也对护生将来成为更合格的护士,为病人提供更安全的护理产生深远影响。

3.2 对护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的效果

通过教育培训护生们明确了自己的身份,不再像实习前那样与周围的关系大多的是师生、同学关系;在护理岗位上,与病人之间多是法律责任、义务、权利等严肃的关系。表1是通过护生行为来调查对相关法律掌握程度的,从结果可以看出护生有了法律意识,在临床实践中注意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查对医嘱;热情接待病人,维护病人隐私;有差错是能够及时补救及时汇报,与病人有争议时,有证据意识,注意保护自己及院方的合法权益。表2护理差错发生减少,是护生注意将自己的行为框在法律、规则之内的结果,这对全院护理安全管理有着重要作用。

3.3 护生发生差错与护士类同

据调查护士发生风险事件多集中在给药、抽血、执行医嘱等方面[4],表2可看出护生与护士类同。这主要是这些工作项目出现的频率多,出错的几率相对高;护生年龄小不够成熟,有时有浮躁情绪,如在执行“三查八对”时过于自信;临床经验少是,各项技术均不够熟练,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因此,就保证护生及其所护理的病人安全来讲,应提高护生各方面能力,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 缪薇菁.护理风险管理的研究进展[J].中华护理杂志, 2007,42(9):830-832.

[2] 张凤清.影响护生实习后期护理安全的因素分析及对策[J].护理管理杂志,2008,8(2):55-56.

法律知识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对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劳动部于1990年1月18日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等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碳、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