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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

法律英语范文第1篇

法律翻译由来已久,尤其是近几年,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加快,对外交往范围的扩大,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外文。入世将我国纳入国际一体化的大环境中,由于我国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全与国际接轨,为了更好的参与到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中,我国开始也加快了向国际发达国家学习的步伐。这就要求大量翻译外国的法律、法规,以便于学习借鉴。但是受法律翻译人员专业水平和翻译态度的影响,我国法律文件的翻译质量不容乐观。有些法律法规的翻译,在词汇层面并没有尽最大的可能体现出法律文体同其他文体的差异,不符合法律词汇特征的翻译随处可见。为了提高法律翻译的质量,有必要在了解法律术语的特征的基础上探讨其翻译的出路。

法律英语的专门术语是用来准确表达特有的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法律术语为法学专业领域内的交流提供方便。由于法律工作自身的庄严性,使法律工作中的专门化的行业语一律具有科学技术语的精密、明确、语义单一等特点。法律语言专业词汇数量大,应用范围广,总的来说法律术语具有以下特征。

法律术语词义的单一性。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是无庸置疑的,这既是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条文得以实施与操作的前提,法律英语语言也同样具有这种准确性。法律术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词义单一而固定,每个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法律英语的每一个专业词汇都有自己特定的法律含义,绝对不能随意更改,绝非普通意义的词汇所能代替。另外,一个词可能有多种意思,但作为术语,只能作特定理解。

法律术语词义的相对模糊性。在现实中,法律语言总是存在相对的模糊性。有限的法律规范是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社会现象和关系的,同时,在法律活动中,由于人们的概念、认知背景、推理方法和对语言的使用和理解的不同,都会导致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以此来使立法和法律的适用留有一定的余地。因此有些法律词汇只能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才能适用。而离开特定的语境和条件,就会产生歧义。法律模糊语言包括:模糊附加词即附加在意义明确的表达形式之前后,可使本来意义明确的大概念变模糊的词,如about,or so;模糊词语,即有些词和表达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reasonable,good;模糊蕴涵,即有的词概念清晰确含有模糊意义,如night在英国法律中指“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但是各地所处时区不一样,实际上还是难以把握。

法律英语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律英语文本;法律文本语境;语义;法律转向

语言的使用离不开环境。离开了环境的语言就好像无本之木。语境对于语言的产生和发展十分重要。反过来,对于理解语言,探究语义,语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坐标尺。人们总是通过语境学习掌握语言,并在一定语境中使用语言。中国入世以来,越来越多的法律英语文本进入了国人的视野。但是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法律英语文本的翻译和理解困难重重。究其根本,是没有注意法律英语文本语境下语义的法律转向。

语言学中,人们按照语言或他们使用的语言分为不同的团体。语言社团是其中的成员都认为讲同一个语言的团体。(胡壮麟等,2005)法律英语是特定范围内使用的,有着区别于其它社团语言的一种英语,是英语的一种社会变体。它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程汝康,熊德米,2004)其特点为准确,规范,得体。精练,流畅。Crystal和Dave(1969)对法律文本的结构和组织进行了分析总结,他们认为:1,法律语言是工具性语言;2,法律文件具有不同于其它类文本的特征;3,法律英语具有明确的特点;4,法律语言使用了日常英语不采用的语义原则。(杜金榜,2006)法律语言的这些特点说明了研究法律英语语义不同于研究一般的日常用语,在法律语境中使用的语言由于语境的影响,语义就不再完全等同于日常会话的语义。

一、语境

(一)语境的界定

任何符号系统的存在都是隐性的,它仅仅作为一种描写的可能而存在:唯有描写行为和认识行为才能使其具有显性。因此,符号系统与描写互为先设。(格雷马斯,2004),语言和意义互为先设,同样,语境的存在也是隐性的,也即语境和语义互为先设。讨论语义在法律文本语境下的法律转向前,第一步必须明确当下的语境是什么。

韩礼德在20世纪80年代(Halliday,1964)探讨了最初的语境模型。分别从“范围”(field),“方式”(mode)和“基调”(tenor)这三个变量分析了这一语境模型。(胡壮麟等,2005)按照他的观点,语言系统被分为语义层、词汇语法层和语音层三个层次。相邻层次间的体现关系(realization)是自然的(natural),语境层与语义层间的关系犹如罗网,一方面,语境通过语义的表达具体化。实体化(instantiation),另一方面,语义在语境中明确化,特定化,二者相互交织在一起,共同构建起一个表意的空间,实现语言的概念功能,人际功能和语篇功能。

1965年后,美国社会学家费斯曼也提出了他对语域的不同看法:认为语域是受共同行为规则制约的社会情景。包括时间,地点和身份。另一位社会学家海姆斯指出人能够说出适应语境的话语,即人具有交际能力,并把语境定义为话语的形式和内容,背景。参与者,目的,音调,交际工具,风格和相互作用的规范。(Halliday & Hason,2001)

由于研究角度不同,对语境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对法律文本的语境而言,实际就是指影响法律文本生成以及人们解读法律文本时各种因素的总和。

(二)语境的分类

Malinowski(1923)最早对语境做了“文化语境”和“情景语境”的二维划分。后来,以Firth为代表,语境又分为语言因素的上下文和非语言因素构成的情景语境两部分。(曾方本,2004)May(2001)提出了动态语境的概念,指出语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场景,以便交流过程中的参与者互动。并使交流中的语言得以识别。王建华按照普遍性、层次性和简明性三个语境分类原则。把语境分为了言外语境——包括认知背景和社会文化。言伴语境一包括伴随语境和现场语境,和言内语境——包括语篇语境和句际语境。(张德禄,刘汝山,2003)心理语言学家也从认知科学的角度提出了认知语境,即客观世界在人大脑中概括化、抽象化、系统化的结果。(周国辉,2005)从上面的各种分类中。可以看到虽然研究者不同维度对语境做了层次分明的解读。但不外乎都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宏观层面主要是历史的、文化的语境。在法律文本中,则体现为一国的法律渊源,法律文化。法律发达史。法律英语文本的宏观层面的语境。就是特定的英美法国家的法律渊源,法律文化,法律发达史。微观层面是指使用语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特定的对象,主题以及临时性的个体,以及个体的心理状态。这一层面的语境在法律文本中表现为:某一法律文本生成或使用的时间,地点,场合(公司函件或法庭公文),和法律文本的主题(民事案件的答辩状或刑事案件的公诉书),以及临时性的法律文本的主体(一份遗嘱或一份婚前财产公证书)。

二、语义

(一)语言的多义性

语言中的字词是有限的,而世界是无限的。我们无法也不可能构建一个和这个无限世界——对应的符号系统,相反,通过词语的组合、重构,有限的字词已能完全表达言语者想要表达的这个世界及其发展变化。字词的组合、重构使语言在根源上产生了新的意义,使用中的语言的意义也随言语者的意愿发生变化,以达到言语者交际的目的。

语言的多义性说明在不同语境和不同文本下,同样的字词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Grice进一步指出明不(what is said)和暗含(what is implied)也存在差别。后格莱斯时代的学者虽对他的这一理念提出了质疑(Jaszezolt,2004),但语言的多义性给我们提供一种解释的可能,虽然它也常常误导我们做出错误的理解,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探讨法律英语文本语境下语义的法律转向的原因之一。

语言的多义性在文学文本表现明显。比如:dog一词,在下列各句中意思差别明显:

You dirty dog!你这个无耻的小人!

It is raining cats and dogs,天下着倾盆大雨。

在法律文本中,语言也具有多义性。比如:

法律英语范文第3篇

1.只具备一般意义的词汇,法律英语学习者也称其为“生词多义”。简单地说,法律英语课堂上出现的此类词汇与其他英语课堂上所教授的词汇没有区别。法律英语教材与标准英语的教材在结构上大体相同,多是由英文课文构成,只是在内容上各有侧重。教学所选用的英语课文在一定程度上高于学生现有的水平,因此会存在学生不能完全掌握词汇的现象。这些词汇与法律并没有很大关联,只是在介绍知识以及阐述问题时必须用上,这类词汇在法律英语课堂所要教授的词汇中所占比例很高。

2.具有法律特殊意义的词汇,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熟词生义”。随着时代的发展,英语词汇也在发生着变化。法律英语词汇是从具有多种意义的普通词汇中分离出来,具有独特的法律内涵。这类词汇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专业词汇,而这类词中有很多都是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普通词,即它们都具有普通意思,学生对这类词也很熟悉,但是在法律语境中却有明确的专业意思。这一类词是教学中法律英语教师要特别侧重的部分。“consideration,source,acceptance,deposit,execute”,这些词除了学生们熟知的普通意思以外,分别还有对价、法律渊源、承诺、定金、执行死刑的意思,这些词在法律领域与在日常生活中的差距很大。还有一些词在法律领域中的意义与日常生活中的意义很接近,例如:injunction,interference,guarantee,infringement,但是在法律领域却有着严格的定义和范畴。

3.具有特殊法律意义的古英语、法语和拉丁语。这一类词汇的存在也见证着法律英语经历的漫长发展和演变过程。英美法系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国家,与大陆法系同是当今世界两大法律体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特点,但是这两大法系都受到罗马法不同程度的影响,加之诺曼征服这一历史事件,使得法律英语中存在大量的拉丁语和法语。法律英语曾经一度只被法律专业人士所掌握,为使大众能够更多地了解法律、保护自己,简化法律英语的运动一直在进行着,目的是使法律英语更加简明,但却不能在短期内完全解决问题。虽然古英语在日常英语口语中已不再使用,但是在法律文件和法庭上随处可见;法语和拉丁语等外来语大多沿用至今。所以,法律英语教材也不能避免出现古英语、拉丁语和法语的专业词汇,但是数量却不多。用于法律的古英语词汇,例如:bid,freedom,land,theftworth等。引自于法语用于法律语境的词汇,例如:offer,liberty,country,larceny等。引自于拉丁语用于法律语境的词汇,例如:exparte,interparte等。虽然简化法律英语的运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还有大量的古英语、拉丁语和法语的词汇与简化后的英语词汇同时存在,我们所使用的大多数法律英语的教材也频繁出现,例如:plaintiff和claimant,minor和child,writ和claimform,incamera和inprivate等。

二、法律英语词汇教学策略

1.对于“生词多义”的普通词汇教学,教师应侧重词汇多种意义的辨析,同时要注意词根、词缀等知识的讲解,词形变化也不可缺少。对于一些常用于法律语境的此类词语,教师应重点讲解,增加学生练习的机会,这样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dispute,binding,fraud,habitualaddress,heir,immovableproperty,installation,insure,intangible,irrevocable,issue,levy、merge,modify,这些词语与法律密切相关,虽然并不具备特定的法律意义,但是在学习法律英语和学生今后的工作中会频繁出现,出现的几率甚至要比一些专业词汇更频繁,所以熟练掌握这类词汇对于学生至关重要。在举例子造句时,尽量选择贴近法律语境的词汇,这样有利于学生理解课文内容和日后熟练运用。另外,词汇所蕴含的文化意义也不容忽视,语言是文化的载体,文化通过语言来表达,作为语言中一个单位的词汇自然也承载着传递文化的使命。了解词汇所蕴含的文化意义,学生能够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更好地理解和灵活运用词语。

2.有些专业词汇既有普通的意义,又在不同语境中的意思很相近,对于这样的词汇,教师应该着重讲解法律语境中的意义,并根据学生的法律基础扩充法律知识。例如:讲解guarantee的时候,在法律语境中可做“担保”的意思,那么教师可以介绍在法律领域什么是担保,担保的种类有哪些,分别是什么,这样学生又会联系自己所学的知识扩展词汇量。例如:讲解infringement的时候,教师可以介绍法律范畴的侵权与日常生活的侵犯有什么不同。例如:讲解injunction的时候,教师可以简单的介绍英美法系的禁令以及我国诉讼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相似的规定。这样,既可以把所学的知识与学生的知识背景相联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又可以扩展学生的单词量。

3.结合法律英语的特点讲解词汇。法律英语的特点不仅体现在句型、表达习惯等方面,也体现在词汇的使用方面。例如:法律英语在表达时,有时会用两个甚至是三个意思相同或相似的词来表达一个单一的意思。例如:在法律英语中用nullandvoid表示“无效”的意思,用dispute,controversyandclaim来表达“争议”的意思,fitandproper表达“适当”的意思等。所以在讲到这样的词汇时,教师可以把同义词和近义词进行归纳总结,并且告诉学生要收集类似用法的词组,因为不是所有的同义词和近义词都可以放在一起来使用的。对于以-er,-or,-ee为结尾的词,在法律语境中往往成对出现,例如:employer和employee,lessor和lessee,在讲解相关动词和名词的时候,教师可以一起介绍,并简单讲解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英语专业词汇中还有运用动词词组来表达特定法律意义的特点,例如,partiesenterintocontracts,putdowndeposits,writeoffdebts中的动词词组都有特定的法律内涵等。遇到这类动词词组,教师应提醒学生,并利用造句等练习强化记忆。

4.教师要在课堂上创造法律语境,在法律语境中学习词汇、记忆词汇,这样才能在相同的语境中使用词汇。教师可以利用多种形式来营造法律语境。教师可以让学生用指定词语来做对话或演短剧,既能练习和检验生词的掌握,又能提高学生法律语境中的口语能力。教师根据学生的能力和知识水平改编案例,让学生用英语来进行案例分析,这样既可以促进生词的掌握,又可以训练学生的英语阅读能力,并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还可以进行模拟法庭,或者设置某一话题,给学生在课堂上做发言讲座。无论哪种方式,都可以训练学生灵活运用、准确使用生词的能力,还能训练学生对于生词的听、说等方面的能力。

5.对于学生比较陌生的古英语、法语和拉丁语的专业词汇,教师应侧重词汇意义的讲解。没有法语和拉丁语基础的学生,对于古英语也很陌生,记忆确实比较难。但是目前,我国大学阶段使用的法律英语课本的特点决定这一类法律词汇并不是很多,所以教师要保证学生清楚了解词汇的意义并且能够熟练应用。

6.提供给学生练习词汇的机会。课后练习是基础,其往往是作者精心挑选的很基础并具有典型性,便于学生初步掌握词汇。除此之外,教师还可以提供给学生一些相关的课外阅读资料或网上资源,这些资料最好是按照部门法的划分提供给学生,按照部门法划分的词群来记忆单词也是很好的记忆词汇的方法。

三、结论

法律英语范文第4篇

(一)经常使用常用词汇的不常用的含义

由于法律术语的专业性很强,在我们翻译法律文件时,也许见到平常经常看到的一些词汇,然而在法律文件中,它却有自己独特的含义。例如:action是我们常见的一个词汇,它的意思是行动,然而在法律上它指的是alawsuit(eithercivilorcriminal);alien这个常用词汇在法律上的含义是totransferpropertytoanother;bill的法律含义是adraftlaw;就连我们最常见的color一词在法律中的含义也发生了改变,它的意思是apparentlegalright(e.g.undercoloroflaw),象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

(二)经常使用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汇,甚至还有很多外来语词汇

例如:Aforementioned,Alack,Hereinafter,Howbeit,Nowise,Verily,Withal等等这些词汇均来源于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还有例如abinitio(意思是fromthebeginning),adhoc(意思是forthispurpose),alibi(意思是elsewhere),caveat(意思是awarning)等等这些词汇都是拉丁语单词和短语,但是这些词汇却出现在英文法律文件之中。还有例如:cypres(意思是asnearaspossible),delict(意思是wrong,offense),demur(意思是nottoagree)等等,这些词汇均来自法律法语的词汇。这些词汇在现代日常英语中很少看到他们的影子,但是它们却大量的被保留在法律语言之中。

(三)法律术语对用语的准确性要求很高

法律语言有一个很大的特征就是它的用语很精确,因为法律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它必须清晰,准确,以便公民能准确的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在法律文件的翻译过程中,如果选词不准确就会使其原有含义大相径庭。例如同样是翻译公司一词,是翻译为corporation还是翻译为company,可能表达的含义并不相同。同样是contract这个词可能在不同的场所就有不同的翻译,有些法律文件中要翻译为合同,有的要翻译为契约,有的可能要翻译为协议。

(四)法律术语具有其独特的地域性和民族性

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都与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息息相关,是其自身特殊国情下的产物,因此,法律术语具有其独特的地域性和民族性,有些词汇经过翻译后可能没有其相应的译词,这就给法律翻译带来很大的困难。例如和谐社会,三个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等等,这些词汇在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根本不存在,那么如何把这些词汇翻译的既简练又清楚,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法律术语的误译及其原因分析

(1)不熟悉相应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导致的翻译误差

我们都知道,法律是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它有很多专门的法律术语,如果仅仅只是有很强的语言能力而不懂法律,不熟悉专门的法律术语就很难准确的翻译法律文件。例如reasonableperson或reasonableman,有的英汉法律词典译成“通情达理的人”,这是按其普通含义译的,在法律文件中这样译就不合适了。在法律文件中reasonableperson或reasonableman应该译为“普通正常人”,也就是说不是精神失常的人,那么这一词语的准确翻译就需要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术语很熟悉。再如:remedy,有些英汉法律词典翻译为“治疗、疗法、医药”,这是按照它的普通词意的翻译,而没有反映出它的法律含义。它在法律文件中的含义是指法律规定的,执行、保护、恢复权利的方法,或补救权利所受侵害的方法,应当译“补救方法”或“补救”。具体地说remedy(补救方法)包括的内容主要有支付损害赔偿金,另外有强制令(injunction)、依约履行(specificperformance)的裁定、法院宣告(declaration)等。

(2)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差别导致无对应的译词引起的误解

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主要是借鉴和参照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然而正是由于两大法律体系的不同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有时如果对两大法系的区别把握不准就会发生误译现象,例如我国刑法有一个罪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有的人就把这个罪名翻作burglary,burglary一词来源于英美普通法,实际上在英美普通法中,burglary指的是"thebreakingandenteringofthedwellinghouseofanotherpersonatnightwiththeintentiontocommitafelonyoflarcenyinside",即行为人以犯重罪或盗窃为目的破门窗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当今的法律修改后规定:为了伤害、甚至杀害某人而进入他人住宅或其它建筑物(不一定是使用暴力的强行闯入),同样也构成burglary。而我国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与英美普通法上的burglary的含义并不相同,因为根据我国刑法,所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主人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闯入他人居住的场所,影响他人生活安宁,或者经住宅主人提出要求退出,但无理取闹拒不退出的行为,而且侵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如盗窃、杀人、抢劫、等,因为如果是为犯其他罪,如盗窃、杀人、抢劫、等而进入的话,则按后者定罪,而不按数罪并罚处理,这一点恰恰与burglary的犯罪构成相反。

(3)同义词汇导致的翻译偏差

一个中文的词语如果翻译为英语,往往会有很多相近的词汇与它相对应,如果对这些相近的词汇把握不准往往会发生翻译误差。例如:“合并,兼并”可以翻译为acquisition,consolidation,merger,但是在“A公司与B公司合并为一家新的公司-C公司”此句中,如果翻译为“CorporationAandBmergerintoanewone-corporationC”,那么此翻译中的merger一词翻译的并不准确,事实上merger所指的是一个公司对另一个的兼并,其多以被兼并公司的消亡形式进行,被兼并的公司失去其法人身份,不再是独立的商务实体。而acquisition多指一个公司以收购某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接管或达到控股的目的,其结果是两个法人实体在合并后仍可同时存在。而恰恰是consolidation一词是指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新的公司,而原有的诸公司都得宣布解散。所以此句如果翻译为“CorporationAandBconsolidateintoanewone-corporationC”则比较贴切。

(4)由于一个国家特殊的国情和政策而找不到合适的对应

译词导致翻译困难各法律语言均有一系列专用术语,这些术语固化了相应的概念,每种法律语言的一套专用术语相对应的是一套法律概念系统。与其他词语相比,法律专用术语更能够体现某一法律体系或体制的典型特征。法律法规翻译的难题之一就是法律体系(或体制)间术语的不对应性,如法律汉语中的‘差额选举’、‘等额选举’、‘统筹安排’等在法律英语中就缺少对应的术语。另有一些如,‘厉行节约’、‘量入为出’、‘定罪量刑’、‘供认不讳’等,是法律汉语中固化的概念,常用四字词组表达,但蕴含丰富,译成法律英语的普通词语时,意义即会丧失。反之,法律英语的许多术语也没有对应的法律汉语术语,如tort,alibi,ombudsmen,lobby,equity,sheriff,mandamus,mansard,recorder,solicitor等,只能采用意译、解释性翻译、创造新词语等方法。这样,就无法完整表达这些词语原有的相对固定的概念,但是正是由于这种情形,大量的误译现象就出现了。

(5)由于法律文化差异所造成的错误

语言上的障碍可以通过翻译来解决,而文化差异则是翻译中的一大拦路虎。比如,英美国家的律师分为两种:solicitor和barrister,对于这两个词的翻译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香港将前者译为“律师”,而将后者译为“大律师”,这样使人们产生一个错觉,即后者比前者地位高、水平也更高。而内地则将前者译为“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将后者译为“出庭律师”或“辩护律师”,这种译法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两种律师分工的不同,但也不是绝对的。于是有学者另辟蹊径,采用音义结合的方式,将之分别译为“沙律师”和“巴律师”,但或许是由于念起来像是对某人的称呼的原因,因此似乎至今尚未得到普遍接受。顺便提一句,虽然lawyer这个词在美国英语中使用的频率非常高,但是很少在律师的名片上使用,他们一般用attorney-at-law,而我国许多律师的名片用的都是lawyer,这也许是不了解美国的法律文化吧。

三、避免法律术语误译的对策

由于法律英语具有与普通英语不同的语言特点,因此对翻译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当然,正如普通翻译一样,法律英语翻译也具有一定的技巧。只有当翻译人员在翻译工作中能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这些技巧,译文才能达到“忠实、通顺和流畅”的效果。为此,翻译人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强语言学习的同时应加大对法律专业知识的熟知一些英语语言非常好的人,为什么一翻译起法律文件来就错误百出,究其原因是对法律知识不熟悉,所以对一些句子和词汇没有深入的理解,再加之翻译者对专业术语不熟,所以往往就会闹出很多笑话,如将action翻译为行动,而其在法律语言中的含义是诉讼,demise(原义是死亡),然而在法律中的含义是遗赠,present(原义是礼物),然而在法律中的含义是此法律文件等等。如果译者不熟悉这些专业术语,而只是用一般的常用语去翻译,必定会发生误译,所以翻译人员既要精通英语语言知识,又必须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同时还要大量的实践,才能逐步提高法律英语翻译水平。

二.学会转译,换译,省译,补译等方法,跨越文化障碍在法律翻译的过程中,译者发现在将源语转化成译入语时有些领域能很好地对应,但有些却不对应,这意味着源语文化中有某些因素在译入语文化中是不存在的,对这些因素的语言表达在译入语中“是空缺(gap)”“或空白(void)”的。这时如果逐字硬译,往往会出现看似准确贴切,实则貌合神离的“假等词”。正如将“Oil-PollutionLaw”译“成油污染法”就容易引起误解,此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应将此进行转译,实际上正确的译法应当是“油污染防治法”。再如CrownCourt(s)不是按字面的意思译为“(英)皇家法院”或“皇室法院”,而应译为“(英)高等刑事法庭”,因为我国和英国属不同的法系,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我们如果不熟悉这一文化上的区别,就容易发生理解和翻译错误,此时我们应该改直译为换译,而不能严格拘泥于其字面意义来翻译。

三.释义(Paraphrase)翻译法,解决译词对应难问题释义是指舍弃源语中的具体形象,直接用译入语将其意图内涵表达出来。在翻译一些具有鲜明国家或民族特色的法律术语时,如果直译不能使译入语读者明白,加注又使译文冗长繁琐时,就可采用释义法。它既可使法律译本简练,又不损害对源语信息的表达,是解决缺少确切对等词的一个有效方法。例如,在翻“译quietpossession”时,如果按字面理解译“为安静占有”,就会带来理解上的困难。实际上,在法律文本中,该术语表“示不受干扰的占有使用”。又“如PowerofAttorney”一词,看来似乎意为“律师的权力”,其实指“授权委托书”。在采用释义法时,译者必须准确把握源语的实质含义,以免造成误译。同样,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带有明显时代烙印并颇具中国特色的术语,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2条中出现的“劳动教养”在英语中就无法找到有相同内涵的对等词,目前较通用的做法是译“为reformthroughlabour”。在相关行政规章中频繁出现“的挂职干部”一词也只能采取释义的方法,即“cadreservinginalowerlevelunitforaperiodwhileretaininghispositioninthepreviousunit”。

四.求同存异原则。求同存异原则是指在不同法律体系(体制)间的法律翻译中,法律之间存在很多差异。因此,译者应该尽可能寻找两者共同点,在基本保证共同认可的情况下,允许差异存在,即译者在处理法律差异时,不得已可以运用与目的语有一定差异的表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译为“thePresident’sOrder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而不是译为“StateChairman’sOrder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过去,我们“国家主席”的官方译名确曾是“Chairman”,但这个译名在英语来说是不通的(有哪个或之类的会议是给我们这位“Chairman”去当“Chairman”的?)。现行宪法的英译有鉴于此而痛改前非——革掉“Chairman”作为“国家主席”的命而把“President”推上了汉译英舞台,这是个很大的进步。为了满足翻译的需要,译者有时可以生造一定的术语。如:Bilateralcontract译为“双诺合同”而非“双务合同”。法律交流的这几个原则并不是法律术语翻译的原则,但对法律术语翻译中存在的文化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

法律英语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一,法律英语的定义

法律英语,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 即法律语言,在

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

语。Mellinkoff把法律英语定义为:在以英语为母语的习惯法国家,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在

工作中经常使用到的语言。这些语言在使用中会包含很多特殊的名词、意义、短语及表达风

格。同时,在英语中有些生僻的表达成分虽然在其他特殊用途英语中也会出现,但在法律英

语中却运用的更加普遍(Mellinkoff,1963)。孙万彪(2003)把法律英语定义为"法律界通

用的书面英语,尤其是指律师起草法律文件惯常使用的语言。"杜金榜(2004)则指出"法

律语言是不同于一般语言的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法律载体。"

二,法律英语的分类

Bhatia 在语言学百科全书中将法律英语分成两大类:书面语和口语。其中书面语又分

为法律法规,判定和裁定等。Bhatia认为立法者很了解人类一直有挣脱义务的束缚,追求无

限权利的潜在能力,为了能够约束人类的这种欲望,建立美好有序的世界,立法者努力用法

律来规范人的行为,赋予人权利,也加予人义务......这一观点表现了Bhatia对法律的深刻

认识,同时也强调了法律法规在法律语言当中的重要位置。杜金榜(2004)将法律语言分为

三类: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和执法语言。吴伟平(2004)中虽然没有明确的将法律语言分

成若干类,但在其研究中,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还是被作为两个独立的章节分别叙述。

综上所述,就法律语言的典型分类来说,笔者更赞成将法律语言分为立法语言,司法语

言和执法语言三类。同时,笔者认为,作为法律语言的典型代表,立法语言从不同方面更好

的表现出了法律语言独有的特点。一 作为被国家创制出来,约束人类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

国家权利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立法语言的权威性不可置疑。二 由

于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并无法预见各种具体法律案件的发生,以及相应行为的规范,所以法

律法规本身,尤其是各国家的宪法具有很大的概括性。三 各个法律法规作为一个整体具有

很强的系统性,它们按照不同的标准分成不同的领域,同时各法律之间又保持相对的一致性,

互为参照,互为引用。四 法律一旦颁布实施,适用面大,影响范围广。

三,法律英语的句法特征

法律语言的这些特性决定了法律文本本身应具有的基本语言特点:语义表达精确,无歧

义,概念设定准确。Bhatia在百科全书中阐释了他对立法语言的理解,认为立法语言的特点

应通过特定的句法结构实现,这些结构在其他语言中很少用到,但却被广泛应用在立法语言

中。

1 限定成分

Bhatia 认为复杂限定成分的广泛应用可以有效的实现意义表达的精确并避免歧义。

Renton(1975)提出"......法律文本不同于其他英语,尤其是立法语言,在制定法律法规的

过程中务必要保证法律的客观公正,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也极力确保用词的精确,避免歧

义"。由于限定成分,如复杂的介词短语,以及各种从句在句子中有很高的机动灵活性,立

法者们便充分利用限定成分的这一特点,在必要的句子中大量加入了各种限定短句,使语义

表达精确,无歧义。

2 名词化

韩礼德指出名词化在科学技术文章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Jespersen也认为名词化为科

学的思考提供了一种合适的表达方式。在立法语言中,名词化对精确的语言表达也起着至关

重要的作用。在法律英语中,被广泛使用的名词化词语多为由动词转化而来的名词,以及由

形容词转化而来的名词。在名词化的转换过程中,名词话词语一方面拥有了名词的功能,同

时也保留了其本身动词或者形容词的特点。就其特点来说,名词化可以避免冗长的表达,把

复杂的句子压缩成名词短语,此外,名词化结构稳定,且能够添加修饰限定成分,这些特点

都使得名词化在语义表达的精确,严谨方面必不可少。

3 复杂介词短语

Quirk 等人(1982)认为以"介词-名词-介词"结构构成的介词短语,如 in accordance with,

for the purpose of在语义表达的精确简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简单的介词短语很容易

造成歧义,立法者倾向于使用复杂的介词短语表达立法语言中的精确概念。同时需要指出的

是,虽然这些复杂的介词短语在其他专业语言中很少用到,但在立法语言中,它们发挥着不

可替代的作用。

4 平行结构

Gustafsson(1984)中认为"通过使用平行结构,立法者可以使任何人以72种不同的方

式犯罪"。这一观点充分说明了平行结构的使用可以使概念范围更加精准。如英国1985年发

布的关于废弃物处理的法规:

If any person throws down, drops or otherwise deposits in, into or from any place in the open air

to which the public are entitled or permitted to have access without...

该段法规中通过使用throws down, drops or otherwise deposits等平行结构词语,扩大了法律

法规的约束范围,并使其概念的定义更加精准。

参考文献:

(1993). Encyclopedia of Language and Linguistics. Pergamon: Elsevier.

Gustafsson, M. (1984). the syntactic features of binomial expressions in legal English.

Jespersen, O. (1924). The Philosopy of Grammar. London: George Allen & Unwin Ltd.

Quirk R, et al. (1985). A Comprehensive Grammar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New York:

Longman Inc.

法律英语范文第6篇

关键词:法律英语 模糊性语言 成因 语用功能

法律英语是一种具有具体用途和社会功能的自然语言的变体,用于表述法律科学概念和法律活动。受其运用领域、目的和发展演变过程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法律英语在语言材料、表达手段和技巧上逐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系统的、独特的语言风格特点。法律英语具有准确性、概括性、规约性、权威性、庄严性、科学性和严谨性等显著特征。其中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生命和首要特征;然而法律英语又具有精确性和模糊性这一具有矛盾性的双重客观属性。语言的精确性和模糊性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模糊性既是人类自然语言的本色之一,也是法律英语独特的语言风格特点。这种普遍的语言现象在法律实践中有着独特的语用功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一、法律英语的模糊性

美国控制论专家查德(L.A.Zedeh)在1965年发表的论文《模糊集》(Fuzzy Sets)提出了模糊理论。他认为,任何事物发展变化中存在的过渡的、中介的形态是难以绝对精确判定的;同时各个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渗透、转化的形态也是无穷的,往往是亦此亦彼的。所以,事物只有在它的中心部是明晰的,它的周缘地带都是模糊的。模糊性是指对象类属边界不清晰和性态不确定的特性。这一观点被现代语言学家接受并用来解释一些语言的模糊现象,即:语言的模糊性。模糊语言是指意义上不明确,在表述形态上不清晰,内涵收缩性大,解释或理解可变性大的这一类社会交际使用的语言。任何语言,包括法律语言都不是精密的表意工具。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法律语言所表达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边界、它和对立的概念之间不存在截然分割的界限,而是存在一个相对交融的中间区。在特定情况下,如:在某些法律条文或法律表述中,在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度、数量等无法确指时,当存在语义边界模糊的现象时,常常通过如词汇、语法等语言手段表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Article 71,The National People'sCongress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may, when they deem it necessary, appoint committees of inquiry into specific questions and adopt relevant resolutions in the light of their reports.此句中“认为必要的时候,when they deem it necessary;特定的specific;相应的relevant”都是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现象。

法律英语中,词汇的模糊性集中表现在语义上,如:某些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代词、数词的语义都普遍具有模糊性。模糊词语又可分模糊附加词、模糊概念词语。模糊附加词是附加在精确语义前后的词语,使时间、数量、范围、方式、程度等方面的表述变得模糊,ten o’clock,当其前面加上aound/round/ about就成为模糊词语,而对这类模糊词语的估计会因人和语境而异。模糊概念词语是指某些词本身,尤其是一些形容词和量词,如:appropriate,proper,many, several以及一些抽象名词,其内在本质就具有模糊性。如:名词weekend,winter到底是指哪天开始,哪天结束,世界各地所处时区不一,实际做法也是不一样;又如:不同的人对抽象名词freedom等词的理解也是各异的。

二、法律英语模糊性语言的成因

模糊性,作为人类自然语言的客观属性,必然存在于法律语言中,是由法律语言的特殊语境用途和社会功能决定的;既反映了人类语言自身和人们认知系统的局限性,也体现了法律现象的复杂性和模糊语言所具有的魅力特征。

作为人们认知世界的一条重要途径,语言的模糊性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在人类社会生活活动过程中,人们总是以最经济的语言,去概括或描述客观世界上错综复杂的、瞬息万变的、无限的的主客体关系。但现 实的物体类别之间经常没有确定的界限,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常常存在着不确定性;即使是某些概念清晰的词语,由于民族、文化、政治、地理、年龄、世界观等因素的差异而造成对同样的词语有不同的理解,引起词义的内涵和外延的不一致,从而产生语义上的模糊。自然语言自身的局限性和模糊词语的客观性存在,人们常常使用模糊语言。因为模糊语义外延涵义扩大,无明显的界限,可以灵活理解,具有普遍性、概括性、不确定性、商讨性、变异性和顺应性等特征,能够有效弥补准确性语言的缺欠。

法律通过语言形式立法表达的概念或规范要求适用于整个社会范围或某个特定的领域,是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它要求能在同样的情况下反复适用,能涵盖或应付未来可能发生的不同情况和变化。这样,概括性的法律语言就能在法律条文的有限性和人类社会行为的多样性之间取得平衡,能包容各种具体的行为。法律语言常常无法完整描述所有的法律现象,无法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准确表达出来,加上法律文字语言的运用还要遵循固定的程式和表达方式,词汇大受钳制,这样要准确使用语言以反映立法意图就越加困难。因此,在法律英语中,当表达一些模糊事物和未定的概念时,或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人们常常有意识地使用相应的模糊性语言,使法律概念的外延扩大到法律所需要的范围,达到实质上的准确性和概括性,实现立法的意图。法律语言中使用模糊性语言,充分反映了法律现象的复杂性。这有助于扩大法律的涵盖面,增强法律概念的伸缩性,提高法律语言的适用性和包容性。它是调和法律的静态性和动态性的关系的有效途径之一。相反,忽视模糊性语言,有时会使法律语言表述苍白无力,漏洞百出。

三、法律英语模糊性语言的语用功能

语言学家布鲁姆菲尔德(Bloomfield)指出:“语言中模糊词和句的存在使得语言更加富有表达力……语言中词或句模糊性的充分意义,恰当的把握和得体的利用,是语言能力必不可少的因素。”舍乃尔对模糊词语概括性总结了十大语用功能,如:提供恰到好处的信息,不想说明详情,具有劝导性,缺少具体信息,自我保护,有力和礼貌等。模糊性语言在法律英语的语境中使用,除以上语用功能外,更多地是为了实现法律语言的意图。

1.增强法律语言的严谨性和准确性。用模糊语言来表达法律现象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可使语言表达更准确,这是模糊与精确的辩证统一,也是法律语言所具有的双重客观属性。在一定的法律语境条件下,有意识地、正确地运用模糊性语言,可以增强语言表述的严谨性、准确性和逻辑性,使表义更加完整、严密,防止产生漏洞,以应付法律实践中可能发生的不同情况,有利于法律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法律实践。如:在合同里为了准确表述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The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supplied by Party B shall be packed in strong cases suitable for long distance transportation and numerous handlings with protective measures against moisture and rain.这里多处使用了模糊词语:strong,suitable,long distance transportation,numerous handlings,protective measures. 以上模糊词语的运用使法律表述有一定的限定性,提高了语言的准确性。

2.提高法律语言的信息量和适用性。在一定的法律语境下,人们有时有意不把某些法律现象说得明白具体,而使用具有概括性的模糊语言,使有限的词语传达尽可能多的信息,增强语言的概括性和收缩性。这有助于包容世界上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与行为,适应法律实践中可能发生的不同情况,体现法律条文的预见性和适用性;既给一些法律条文留有回旋的余地,也给人们提供发挥的空间。如:The mark is unlikely to be inherently registrable if it informs her about any characteristic of the relevant products or services. In any other case the mark may not be registrable. 这里使用了模糊词语relevant,inherently,any, in any other case, may来提供较大的信息量,增强其预见性及适用性。特别是在侦察阶段涉及推定行为人的体貌特征和圈定行为人的活动范围的内容或侦查手段的内容和犯罪的手段和细节时;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时;涉及污言秽语、庸俗情节内容方面的表述等都会有意识地使用模糊词语。

3.增加法律语言表达的灵活性和委婉度。模糊性语言常常带有一定的动机、目的和交际策略,以增加语言表达的灵活性和委婉度,可以避免把话说得太直、太白、太死、太绝,起到含蓄、掩饰或回避的作用,在一定的语境更符合法律的要求。如:在法律事务活动中,为了有效地保护自己,使自己处于进退自如的主动地位;或出于礼貌的考虑,为了尊重对方、体现自身的修养把话说得更委婉一些、更含蓄一些、更缓和一些;为了使法律解释留有一定的空间,涵盖更多的难以预测的法律现象。以上情况其书面文字和口头文字都会适当地模糊处理,而使用模糊语言。如:The other Party shall have the refusal to purchase when one Party transfers its investment partially or totally under the equal condition.这句话使用了多个模糊词语 the refusal,investment,partially,totally, equal condition,这不仅提供了恰到好处的信息,也使法律语言表述灵活而留有余地。

四、结语

法律英语模糊性语言的表现形式多样,成因复杂。探究其存在的合理性和语用功能价值,不仅有助于了解掌握法律语言的风格特点、法律语言使用者的语言风格和语用目的及策略等,亦可窥视由于民族、文化、政治、地理等语言环境造成的人们在认识上的模糊语义差异。尤为重要的是,在法律语言实践中,我们应正确认识准确性语言和模糊性语言的科学性及其相互关系,最大效益地发挥模糊性语言的积极语用功能,去实现法律语言所要达到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红桔:《法律模糊语言存在的合理性及适用范围》,《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06.3。

[2]张 乔:《模糊语义学》,中国社会科学社会出版社,1998。

[3]沈卢旭:《模糊语言新界说》,《语文学习》,1994.5。

[4]郭新梅:《法律概念不确定性的来源极其弥合》,《宜宾学院学报》,2006.5。

[5]夏远利:《法律语言中词语的模糊语义现象》,《成都大学学报》,2005.3。

法律英语范文第7篇

关键词:法律英语;教学方法;探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962(2013)06-0057-01

1 法律英语教学现状分析

1.1 教学大纲不规范。

国家教育部在很早的时候就强调了,专业类英语课程的重要性,尤其指出法律英语教学的重要性地位。但是,无论是教育部门还是各大高校,都没有统一明确的教学大纲,对法律英语的具体教学要求只字未提。于是影响了高校对法律英语教学重要性的认识。

1.2 教学目的不明确。

法律英语是面向高校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英语课程,旨在通过对本课程的教学,让学生了解英美等国家的法律知识,并使学生具备阅读英语法律文献的能力。目前大部分高校法律英语专业的学习,大多是以介绍英美国家的法律基础知识,讲解专业术语的英语单词为主。在这个大的教学目标为前提下,学生从英语阅读中获取信息的理解能力得到了培养。只不过是翻译能力得以提升。学生最终能够有所收获的,除了稍稍熟悉一些基本的专业术语的英语单词,学生法律英语的实际运用能力的不到培养。

1.3 缺乏教材。

当前,市面上出版的教材多而繁杂,有些学校使用自己编写的教材,而更多的学校则是选用来自出版社的教材。无论哪一种教材基本上都大同小异,但是一般都无法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可见编写出的教材没有明确的编写目的。有的虽然内容丰富,但是却不成体系,与国外实际的司法贸易相差甚远。教材中的侧重点也不明显。学生即使通读全书,也很难掌握实际的业务知识,业务水平难以提高。

1.4 教学方法单一。

目前, 大部分高校基本采用传统的通用英语教学模式来教授法律英语课程。其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方法单一,教学理念严重缺失。法律英语课程一般被确定为选修课, 常安排在大三或大四阶段集中授课,且课时一般在32学时左右。在如此短的学时,基本无法完全教授英语法律的核心内容,最终使得法律英语课程流于形式。

一般而言,大部分学完该课程的学生对法律英语基础知识和技能的掌握仍然有限。部分学生甚至连基本的英语法律文献都读不懂,用英文撰写法律文书的水平普遍偏低,更别提听取外国专家的法律讲座,参与涉外法律谈判了。

1.5 师资力量不足。

法律英语教学面临的较大难题还是师资问题。在开设法律英语的院校中的大多数的法律英语教师都是缺少的。能够承担该门课程教学的,除了掌握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以外,还应该在外国法律制度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应该能够驾驭用英语学法律和用法律学英语的双重教学任务。然而当前, 法律英语教师主要分两类,一类是法律专业教师的转型, 另一类是英语专业教师的拓展。前者有扎实的法律背景知识, 但英语能力薄弱,或者即使英语能力也较好,但是不熟悉英语课程的教学思路及方法,上课生硬,法律英语的教学语境严重缺乏,课堂效果差。后者虽然在英语教学上经验丰富,但是缺乏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难以将法律专业知识与语言技能教学进行有效的融合。

2 法律英语教学的改革思路

2.1 明确培养目标及思路。

对于教学目的,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对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绝不只是让学生"借助词典或者网络等工具阅读英语法律文献"或者是让学生简单的了解美英法。而是要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中使用英语,让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进行深入的了解,经常性的参加国外法律专业人员的交流。提高参与涉外法律事务以及了解其他国家法律文化的能力。也就是说要注重学生的实际应用和操作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于是,在课程设置上,应该遵循社会的发展规律,体现学生的需求。努力扎实法律基本功,提高英语交际能力。把用英语为法律工作服务作为主要目标。

2.2 制定教学大纲,改革课程设置思路。

教学大纲的重新制定,应该从教学时间、内容、授课学时以等多个方面重新审视。

在课程开设时间的选择方面,考虑到法律英语有两个方面的基础要打牢。其一是一定的英语功底,其二是要对中外法律知识有一定的掌握。因此,大部分学校把法律英语课程开设的时间安排在大三下。那时,学生虽然有了较全面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语言功底,但是在大三开设的其它专业类课程多,学生没有更多的精力来学习法律英语,学生学习积极性必将下降。其实,大一学生就有较好的英语基础,学生经历了高考的魔鬼式英语学习后,英语都不会太差,这就解决了英语基础的问题。再加上大一大学英语的深入学习,英语的语言基础绝对不是问题。于是,在大二上学期就开设"初级法律英语"课程是绝对没有问题的。这样学生就有更充裕的时间来学习法律英语。如果觉得教学效果好,还可以在高年级继续开设"中级法律英语",以训练学生的听说读写译的能力。法律英语的教学效果的体现,不可能一蹴而就,它必须分阶段实现,把握循序渐进的原则。

对课程的内容设置方面,可选取:英文律师信函写作、英文法律意见书撰写以及法律问题研究等重点法律实务予以侧重。从而提高法律英语课的教学效果。

至于课程是选修还是必修,这个问题其实不是问题。法律英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然是作为必修课程咯。很多学校将其作为选修课程的原因,是由于师资力量和课时限制。

2.3 多样化教学手段。

法律英语的教学,应该在原有的教学方法基础上进行创新。教师不能单纯的灌输式的教学,而应当借助于计算机,或是其它多媒体手段,活跃课堂气氛。同时采用案例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先进的教学方法。

2.4 文化导入。

语言是传达文化的媒介,法律英语作为专门用途语言的一个分支,在对其进行教学时,必然要注重文化的导入。教师可以通过外国电影的介入,加深学生对文化的理解和认识;通过各种涉外案例的讲解和分析,提高学生对知识的应用;通过小组的情景表演,提高学生的语言交际能力。

2.5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很多法律专业老师虽然教过法律英语很多遍,但却任然不能娴熟地运用英语表达和交流。高校给法律英语教师更多的培训、交流以及出国研修的机会,努力提高他们的法律英语运用能力。并让其经常性的接触涉外法律案例及参加法律英语群体举行的各项交流活动。

法律英语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文章在分析英汉法律术语特征的基础上,提出要实现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性,译文必须符合法律术语的特征和目标文本的语言习惯,并且在法律内涵上和原文保持一致,使译文最大程度地准确传递原法律文本的信息。

在原始社会中,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而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是风俗和习惯。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产生,阶级出现,于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国家就逐渐形成了,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手段和工具的法律也就相伴而生了。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有效方法和机制之一,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法律是人类社会阶段性的政治制度、人类的精神高度、财富分配形态和方式、生产发展水平的体现。

法律翻译由来已久,尤其是近几年,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加快,对外交往范围的扩大,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外文。入世将我国纳入国际一体化的大环境中,由于我国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全与国际接轨,为了更好的参与到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中,我国开始也加快了向国际发达国家学习的步伐。这就要求大量翻译外国的法律、法规,以便于学习借鉴。但是受法律翻译人员专业水平和翻译态度的影响,我国法律文件的翻译质量不容乐观。有些法律法规的翻译,在词汇层面并没有尽最大的可能体现出法律文体同其他文体的差异,不符合法律词汇特征的翻译随处可见。为了提高法律翻译的质量,有必要在了解法律术语的特征的基础上探讨其翻译的出路。

一、法律术语的特征分析

法律英语的专门术语是用来准确表达特有的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法律术语为法学专业领域内的交流提供方便。由于法律工作自身的庄严性,使法律工作中的专门化的行业语一律具有科学技术语的精密、明确、语义单一等特点。法律语言专业词汇数量大,应用范围广,总的来说法律术语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术语词义的单一性。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是无庸置疑的,这既是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条文得以实施与操作的前提,法律英语语言也同样具有这种准确性。法律术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词义单一而固定,每个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法律英语的每一个专业词汇都有自己特定的法律含义,绝对不能随意更改,绝非普通意义的词汇所能代替。另外,一个词可能有多种意思,但作为术语,只能作特定理解。

2.法律术语词义的相对模糊性。在现实中,法律语言总是存在相对的模糊性。有限的法律规范是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社会现象和关系的,同时,在法律活动中,由于人们的概念、认知背景、推理方法和对语言的使用和理解的不同,都会导致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以此来使立法和法律的适用留有一定的余地。因此有些法律词汇只能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才能适用。而离开特定的语境和条件,就会产生歧义。法律模糊语言包括:模糊附加词即附加在意义明确的表达形式之前后,可使本来意义明确的大概念变模糊的词,如about,or so;模糊词语,即有些词和表达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reasonable,good;模糊蕴涵,即有的词概念清晰确含有模糊意义,如night在英国法律中指“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但是各地所处时区不一样,实际上还是难以把握。

3.法律术语的对义性。词语的对义性是指词语的意义互相矛盾、互相对立,即词语所表示的概念在逻辑上具有一种矛盾或对立的关系。如“一般”与“特殊”、“上面”与“下面”等。在民族共同语中,这类意义相反或对应的词,属于反义词的范畴。在法律语言中,我们称之为对义词。之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法律工作必须借助一组表示矛盾、对立的事物或表示对立的法律行为的词语来表示各种互相对立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专业术语中,这一点英语和汉语有一致性。例如:plaintiff原告与defendant被告,right权力与obligation义务等等。法律专业术语这类对义现象是由法律工作本身的性质所赋予的。因为法律工作的对象往往是利害关系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如刑事案件中的行为人和受害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经济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等。这就决定了法律专业术语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的对义词。

4.法律术语的严谨性。法律词汇具有明显的保守特征。由于法律英语的用词正式,语义严谨,法律英语词汇保留了大量的古英语和中古英语词汇,这也是法律英语词汇庄重肃穆的标志之一,只不过这些词汇很久以来已经脱离了普通用法的意义。在各种法律文献中,最常见的古体词如aforesaid如前所述,hereinafter在下文,hereunder在…以下等常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它们能使语言精练,直观,而现代英语的其他领域中,这类“文言文”用语已逐渐减少。古词汇的使用大大增强了法律英语的正式性和严肃性,能避免重复,使句子结构紧凑精炼,并且使得法律英语与日常英语在词汇方面轻易区别开来。法律语言有时采用几个同义词或者近义词连用来表达统一的法律概念。这种表达的目的是使法律概念更加严密,表述更加准确,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歧义和疏漏。

众所周知法律术语的翻译是法律翻译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法律翻译涉及到两个学科领域:法学和语言学。法学这个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的领域要求其文本的翻译者通晓原语言和目标语的不同的法律制度,了解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概念的差异。在语言表述方面,由于法律文体明显区别于其他文体,法律文本的语言表述必须表现其特殊性,这就要求译者认真研究法律术语的语言特征,在翻译实践的过程中采用有效的方法提高翻译质量。作为法律翻译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术语的翻译必须考虑到在语言风格、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框架下形成的差异,寻求搭建这些差异的桥梁和通道,使译文最大程度地准确传递原法律文本的信息。每个国家或地区法律有其自身的术语和潜在的概念结构,本身的分类规则,法律渊源及社会经济原则。每个法律体系本身有其表达概念的词汇,不同类别的规则,及解释规则的方法。法律翻译中术语的翻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术语翻译的好坏、准确与否常常关系到翻译质量的好坏。法律术语翻译准确,即使在其他方面如文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也许还过得去,不至于引起太大的误解;而如果术语的翻译错了,就可能造成误解,甚至酿成纠纷。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可能只注意到术语其中的某个含义,忽略了其他含义,或是只注意到其常用含义,忽略了其在特殊语境中所具有的特殊含义,或者是由于选择用词时把握不准确而造成了失误。因此,提高法律术语的翻译质量还有需要更多的研究和探索。

由于法律语言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其他语体的翻译研究成果并不完全适用于法律翻译。法律翻译需要适合其自身专业特点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和其他文体的翻译一样,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也是“准确”,但是对“准确”度的要求更高。法律翻译中的“准确”是指尽最大可能地再现原文本的所有法律信息,译文所传递的法律信息没有遗漏、添加和歧义,客观上不令译文读者产生误解和困惑,并且保持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但是任何法律翻译都面临由于不同法律制度所产生的法律概念的差异,这使得译文准确地反映原法律文本的信息并非易事,如果译者在法律术语翻译中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原则,就可以使译文最大程度和原文保持一致。

二、法律术语翻译的原则

1.法律术语翻译的公正性。法律的最重要准则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译也必须体现这一原则。法律英语是以英语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因此,在法律英语中不仅有众多的具有法律专门意义的特殊词汇,而且由于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令或契约等法律文书所表述的内容必须准确、严密、客观和规范,不容许丝毫的引伸、推理或抒发和表达感情,在翻译实践中译者必须考虑其属于法律范畴的义项。因此译文的语言必须反映出目标语中法律语言的特点。英语和汉语是两种不同的语言,但在句子结构上毕竟还有相同点,大体上都具有是“主、谓、宾”的基本框架。只要英语句子可以按其原有的成分排列顺序转换成结构大体相同的汉语句子,翻译时就应当照办,而不能随意偏离翻译的基本原则,把翻译当作释义。例如一些法规将“但是”翻译成“but”或者“however”,这样的翻译不符合法律英语的特点,应该改译成更符合法律英语语体的“provided that”。另外,有些日常用语在法律语境下失去了原来的民族共同语义项,甚至与民族共同语义项大相径庭。

2.法律术语翻译的一致性。译文在词汇的选择和表达形式上都必须符合目标语言的表达习惯,译文只有符合目标语法律语言的词汇特征,才能在目标语的读者面前像原文本的读者一样保持法律的庄严和权威性。对于英文原法律文本中的同义词或近义词连用形式的翻译,由于英汉语言的区别,并不是每一个在意义上有细微差别的英语同义词或近义词都有相应的汉语对等词汇,因此,并没有必要把原文中的每一个同义词和近义词都翻译出来。法律语言间词语使用的一致性,必须由使用法律语言的双方认可,而且不像日常生活或自然科学中词语的使用容易达到相同的理解。总的来说,人们并不需要追求完全等同的词语,应该基于法律体系的框架寻找近似的词语,这需要翻译者做出词语合适性的至关重要的判断。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用语都能根据字面意义直接翻译成目标语,如果贸然直译原法律文本中的词汇,而译文表达的法律概念却在目标法律体系中根本不存在,或者恰巧和目标法律体系的某个法律表达吻合但却表述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目标法律文本读者对译文产生困惑和误解。解决这类问题的出路在于认真理解原法律文本术语内在的法律含义,用目标文本中带有相同法律含义的法律术语翻译。

3.法律术语翻译的创新性。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和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的发展,新的事物的产生要求用新的法律术语来表达。在汹涌的全球化和新的科学技术的影响下,原有的常规字词已经不能确切表达许多最新发生的社会法律现象,因而法律英语中生成大量新的词汇。新词的形成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形式:复合法、派生法、字义转换、文法功能引申、缩略法、造新词等。新词的制造大部分出于新闻媒体记者的生花妙笔,少部分则出自学者专家的巧思,通过社会大众的广泛接受,正式成为“新词”。对于发展的事物,可以采用已有的民族共同语但给其赋予新的法律含义,如“计划生育”、“引渡”等;对于由于法律文化的差异而产生的新的法律概念可以借用外来语。但是创造新的法律术语必须谨慎,最好由法律翻译权威机构制定统一的标准,以使新的法律术语的表达统一而规范。

三、法律术语翻译的方法

专门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英语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因此精确的翻译法律术语是必需的。首先,正确理解原词在上下文中的确切意义。专门术语的作用在于以最简洁的词或词组叙述一项普遍接受的复杂的法律概念、学说,或法则,使法律工作者能用较简洁的语言相互交流沟通,因此词的内在意义通常要比起外在形式复杂得多。译者如果单就字面意义直译,或望文生义,就无法将词的真正含义正确完整的表达出来。而且,词的意义常随上下文而变动。其次,尽量寻求在本国法律中与原词对等或接近对等的专门术语。英语和汉语中的法律术语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义与效果,不可随便改变形式。为了达到法律上的效果对等,译者应尽量寻求在本国法律中与词源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正式用语而不是任意自创新词,以免误导读者,引起歧义或解释上的争议。同时,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中许多术语所指涉的概念、原理或规范在本国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无对等或接近的对等语,遇到此种情形,译者不妨通过对原词的意义与内涵作正确理解后将之译为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以免发生混淆。与此同时,英美法中有许多术语,虽有特定的意思,却无明确的定义,其适用范围也无清晰的界定,因而其确切含义不明确。法律及合同中的含混词目的在于保持条文执行或履行时的灵活性。日后如果发生争执,其最终解释权属于法院,译者无权对此作任何解释或澄清。因此,译者在法律功能对等的前提下,对含混词应采取的翻译策略是以模糊对模糊。相反的,对于含义明确的原词则应确切翻译,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模糊。总之,要实现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性,译文必须符合法律术语的特征和目标文本的语言习惯,并且在法律内涵上和原文保持一致,使译文最大程度地准确传递原法律文本的信息。

参考文献:

1.赵宝河.法律语言的语言特征[J].池州师专学报,2005(2)

2.熊松.英语法律文书的文体特征及翻译要领[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