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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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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法律体系 法律责任 监督管理机制 立法

食品是维系人们生存和身体健康的重要物质,食品安全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生存发展紧密相联。近年来我国爆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如苏丹红、瘦肉精、地沟油、三鹿奶粉等事件,不仅影响了人们对国内食品的信心,扰乱了市场的健康运行,同时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缺陷与不足。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出现了不属违法、违约的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都有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定的违法行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例,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主要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本法所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食品进出口管理行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的违法行为;违法从事食品运输活动的行为;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法律责任形式具体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目前,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缺陷与不足。总的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到目前为止,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主导,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构成的体系。条文规定数量较多,调整和规范的事项也较多。然而,法律体系依然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在食品安全执法活动中难以从源头上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者。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了解、获悉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企业往往受利益的驱使,对消费者隐瞒某些对其生产经营不利的信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某些生产、经营者会因担心其形象受影响而采取措施阻止信息。

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程度不够,普通公众的维权意识淡薄。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的程度不够,公众对食品质量认证标志等基本知识了解不够,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及严重后果认识不够,大多数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形成维护权益的自觉性与主动性。此外,即使权益受到侵害,他们也不知道该用何种方式、通过何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因素都影响着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缺乏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的另一个原因是缺乏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由于监督管理体制上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明等缺陷,由此经常会发生监管失职、执法不力的情况。

执法部门权责不清,运作效率低。我国食品监督管理形成了多个部门监管的体制。目前我国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按照有关规定,这些机构均可以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正因为各部门权限与职责不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部门可能会相互推诿,找借口置身事外。在执法时,难以合作形成合力,运作效率低下。

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完整与详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例,其中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罚款金额为“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这样的规定会导致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有较大的自由裁决空间,处罚的自由裁量度太大。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其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上的监禁”。另外,韩国也规定对制作、销售劣质食品的犯罪,所处的刑罚是最高10年监禁,罚款2亿韩元。同其他国家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完整与详细,惩治力度不够。

食品安全立法技术薄弱,预防性监督难以实现。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受制于科技发展水平,相关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检测设备都还比较落后。另外,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在水果、蔬菜等允许的农药残留量的规定也远远低于国际食品法典规定的农药残留标准。由于立法技术薄弱,相应的食品安全检验设备与检验技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致使食品安全的预防性监督难以实现。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想

实践表明,一个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为健全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今后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辅以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多种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措施如完善有关对农产品种植等源头管理的规定,制定有关对新产品投放市场的审查及其跟踪观测的规定,增加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提供原材料者的处罚措施等。最终使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覆盖食品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消费等各个环节。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的具体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然而,信息公布仅仅由相关部门披露还远远不够。因此,要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还应加强与之相关的各项制度建设。

二、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增强公众维权意识。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应加强与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比如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食品添加剂认定标准等的宣传。具体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介宣传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知识。

三、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一方面,对相关人员在监管、执法中不力的,应追究其责任,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其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实效,也有利于执法人员强化监督和执法意识,使法律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起协助作用的社团、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理清各执法部门的权限与职责,加强执法合作,形成执法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工商行政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段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权限与职责,有利于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加强他们之间的执法合作,形成执法合力,进而达到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督的目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摘 要:所谓“民以食为天”,人类生存和发展无法离开食品而进行,然而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频繁发生,严重危害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的稳定,已经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既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又关系到社会的长期稳定和未来发展。本文以围绕食品安全犯罪预防的问题,探讨了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犯罪预防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预防

近年来,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日益频发的食品安全犯罪的严重威胁,同时,一系列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甚至影响了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如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遏制和预防,成为当下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

据资料表明,直到2010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已达到了63000多亿元,并且保持多年的持续增长,事实上,食品产业已经成为对社会经济发展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产业,同时也成为了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支柱。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也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而频繁产生。我们不得不承认,当下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据资料显示,过去国家质检局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多种食品质量调查,对生产企业进行了专项抽查,结果表明大多食品的合格率仅为一半,甚至不到一半,各类食品几乎都存在有不合格批次。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也侦破了大量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各种食品安全的案件比过去几年都有大幅度的增长,包括,销售伪劣产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等,可以说不法分子是无所不用其极。简而概之,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对人们的生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甚至已经影响到了经济的整体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预防中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信息模糊不清

在调查资料显示,绝大多数的食品生产企业都没有公开生产食品的信息或者是信息模糊不清,只有很少一部分企业按照要求公开了食品的安全信息,同时,部分与食品安全信息相关联的网站其信息长期滞后得不到更新,这不仅存有极大的安全隐患,也使得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变得更加困难。

2.多个部门分段管理,管理不统一

目前,在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监管、预防实行分段管理的制度,事实上,多个部门直接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不可否认,不同的部分有不同的权力和责任,分工非常明确,然而部门过多,意味着权力过度分散,管理便难以统一起来,因此,在实际的管理预防过程中,便暴露了诸如,部门之间权力责任边界不明确、各部门缺乏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没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评估体系等问题。

3.现行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存有缺陷

法律法规具有规范作用,对犯罪问题行为具有很强的预防功能,因此,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是相当有效的。然而,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存在缺陷,部分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定严重滞后,导致跟不上食品生产的经营的总体形势;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虽然多,然而缺乏实施的细则,条款过于笼统,导致法律法规弹性过大,可以操作的空间太大。实际上,可以说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还是存在大量的盲区,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够系统和完整,从而致使食品安全犯罪可得利益很大,增加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几率,也侧面反映了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进行的并不顺利。

三、食品安全犯罪预防的对策建议

1.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

在这一点上,首先,政府应该建立起能够覆盖全国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平台,同时,还要确保该网络平台提供信息的权威性。其次,从以往的情况看来,一旦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很容易引起恐慌,从而造成社会生活的不稳定,这往往是因为食品安全信息的模糊不清,大众无法确切的了解到食品安全信息所造成的,建立一个网络平台旨在改变民众这种被动的地位,增加大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深入了解,增强民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也能加强对政府的信任,从公众的层面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预防。再次,随着食品安全信息的透明化,应该提高民众参与食品安全犯罪预防的积极性,鼓励群众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积极促进建立大众监督制度。

2.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权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相关部门经常会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为了避免这样的现象频繁发生,国家应该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权,明确从中央到地方的权力划分。由于各部门权力过于分散不利于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监管,因而可以适当进行各部门联合集中管理,同时,面对某些地区盛行的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可以采取相关部门的垂直管理。总而言之,当下,国家应该加强在相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避免部门之间因交叉监管而产生的矛盾,填补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只有良好的监督管理,才能更好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预防。

3.完善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只有当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完善了,才能真正有效的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因此,完善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已是刻不容缓。一方面,在严密科学的基础上,让整个法律法规具有一定预见性,为了覆盖法律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盲区,应该对食品产业的各方面都制定好相应的法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系统性、整体性,从而弥补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另一方面,应该建立一种法律法规制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快速反应机制,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应该秉着预防犯罪为主的思想认识,确立从中央到地方完整的法律体系,同时要做到真正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作者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1] 周锦锋.我国食品安全危机预防管理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7

[2] 魏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J].对外经贸,2012(12)

[3] 吴秋玫,徐鹏.食品安全犯罪侦防对策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4)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子监管 食品安全 餐饮 意义 实践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4-0386-01

1 深刻认识建设餐饮电子监管平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餐饮环节食品安全涉及面广,工作繁杂,与药品安全相比,面临的困难与挑战更加突出,保证食品安全的任务与形势更为严峻。如果我们还继续沿用传统的监管方式、手段,即使全部人员发扬“白+黑”、“五+二”的精神,仍然会形成监管不到位、甚至出现监管空白,监管效能低下,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的必然结果。因此,必须要改革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运用信息技术更新管理的观念和手段,增强管理的理性和科技含量,才能确保科学监管、有效监管。

此外,我们还充分认识到推进电子监管平台建设的重要性,抓住机遇,推进发展,提升监管效能。推进电子监管平台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和丰富科学监管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的必然选择;是创新社会管理,改革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是缓解人员不足与繁重监管任务矛盾,强化执法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是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增强部门公共服务能力根本保障。

2 实行餐饮电子监管的主要优点

2.1 高效快速溯源,将问题产品及时阻断。将各餐饮企业的索证情况与进货信息分类存储,方便检索出食品的供应商以及该食品的流向,提高食品的溯源速度,及时掌控并有效降低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可以及时把发生突发性事件的食品批次、供应地、以及供应商消息第一时间通报给各个餐饮企业,起到一个很好的信息沟通和阻断功能。

2.2 规范了食品进货验货记录,提高数据录入的准确性、规范性。可以规范餐饮企业填写格式和标准,电子台帐可以大幅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台帐记录的速度,结束餐饮企业长期制作大量报表的现状,大大提高了监管部门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数据质量。

2.3 为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提供了信息与交互功能平台。不仅在加强餐饮企业与监督部门的管理,而且更有利于通过平台宣传提高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餐饮企业及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整体认知水平,减少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盲点。

2.4 更方便档案管理。强大的档案管理和统计功能建立了餐饮单位电子档案库,信息全面,调取轻松,节约了监管成本,解决执法人员不足、执法手段落后及监管易出现盲点等问题,实现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

2.5 提升了餐饮酒店内部管理水平。对于餐饮单位自身来说,在很大程度上了提高了他们的内部管理水平。做饭是人工活,不可能实现机械化流水线作业,而人难免会有情绪的波动,一个后厨人员心情不佳,极有可能把不悦情绪带到做饭的环节中,所以说,这个系统对于协助他们管理饭店后厨大有裨益。

3 提升食品安全电子监管质量的建议

3.1 完善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的法律规范。是否有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关系着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的成败,加强立法是完善食品安全电子监管法律体系最有效的途径之一。我国虽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但现有的法律法规仍存在缺陷,为了避免或减少在立法或执法中造成冲突,必须妥善解决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混乱问题,对现有法律法规认真清理整合,尽可能确保法律的完整统一。在构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逐步体现《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中“消费者至上、国民健康第一”的基本理念,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规范体系。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针对现有法律法规与之不配套情况,应该予以清理与编纂。第一,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制定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逐渐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其他配套的单行法律法规齐备的法律监管体系,从而满足相关监管部门从食品生产、流通到消费各个环节监管的需求;第二,整合散见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内容,清理和修正存在交叉和矛盾的法律规范,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制定相对应的规章或其他法律性文件等方式对现存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予以补充,使之统一协调,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法》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中各监管机构的权责,尤其是补充和完善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统筹全国食品安全事务的职责;第三,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国家层面暂未涉及到的地方,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调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行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

3.2 加强食品安全电子网络化监管质效。第一,加大宣传,正面引导,加大对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推行电子监管的目的和意义,充分调动经营户的积极性。纠正监管人员、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工作认识不到位的问题,搞好监管人员与经营者之间的衔接和配合。第二,加强学习,提升能力。要采取集中培训学习与个别分级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管人员进行电脑操作和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中工商监管平台、经营户平台操作进行培训。第三,不断探索,完善系统。通过不断创新,建设一套网络平衡系统,彻底解决单一服务器一旦瘫痪将导致业务系统无法访问的窘境。此外,协调软件开发公司增加软件操作提示,最大程度简化软件操作过程,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电子监管软件系统。

4 结束语

通过推行餐饮电子监管平台建设,监管人员可以随时了解餐饮单位的采购记录、原料供应、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教育等基本信息,也可以通过视频连线对食品加工、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总体来说,电子监管系统便捷、高效,有效促进了我局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我们要根据自身当前存在的问题深入整改,不断完善,使我们的电子监管系统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行政伦理;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5-0082-02

食品一直以来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则是影响国民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当代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与环境健康意识的普及,市场对食品的健康化、无害化要求愈来愈高。安全食品消费也逐渐成为可被引导的趋势。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食品安全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的问题,被列为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第四大社会问题。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内涵以及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是食品质量问题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也是对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的日益紧迫的课题,如果想要解决好这个课题,首先,需要对食品安全有一个充分科学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对“食品安全”的解释是指: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则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1]。

近些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例如瘦肉精事件、塑化剂风波、上海染色馒头、地沟油、速成鸡等事件都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面对如此频繁的食品安全危机,老百姓们谈食色变。这些事件的背后是食品生产水平不高、生产条件脏乱差,同时,食品的生产规模普遍为作坊式生产,不能达到规模化、产业化,生产过程十分不规范。而且很多食品安全问题在出现之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改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相关食品安全法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惩罚性有限。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行政伦理分析

1.食品安全的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缺陷

首先,行政问责的伦理实践基础薄弱。从理论上来说,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制度和法律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外在硬性约束,它从“人性本恶”的伦理道德上出发,主张通过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同时规定外在的权力制度制约与约束构成了法律的内容。但是执行法律的主体是人,人并非都是理性而公正的个体,虽然行政官员他们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执行的是公共权力,但是很可能存在着公权私用甚至滥用公权的情况,所以只有外在的法律和制度规范应当内化为行政主体的自我意识以及自觉行为,这样才能够在真正意义上有效避免行政官员的不作为,行政官员的道德自律意识修养有助于行政责任的履行。但是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伦理基础实践上却非常薄弱。

其次,行政问责主体存在一定的角色冲突,我国关于行政问责的方式大多是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的权力问责,这种问责只是停留在表面,是一种十分单一的主体内部的责任追究,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问题没有深入彻底解决,自然也就难以令公众信服,我国在很多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面前,先是中央或省市领导引起注意,然后高层领导直接批示后开始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这种方式依旧没有脱离传统官员“为民做主”的阶段,是在行政压力下权力高度集中的表现。所以行政问责主体的单一化阻碍了问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最后,行政问责制度过于形式化,停留在表面。例如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行政官员对问题展开临时性的责难和施压,而当社会公众对事故的关注度减小或者注意力转移时,行政问责有可能小而化之了。整个过程没有真正实质的内容,也没有做到公开化以及透明化,随意性过大,更多的也是追究个人责任,这样政府的权威性在人民心中大打折扣[2]。

2.食品生产者、监管者、消费者酿成伦理失序

第一,生产者企业实质上应是“经济人”和“社会人”的结果,他既应该去追求获得经济利益,同时也应履行“社会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具备一定的道德水平,以保障社会各成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为基本准则[3]。但是当代有很大一部分企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却遵循“企业无道德性神话”,在利益的驱动下,大量减少成本,增加短期机会,甚至触犯了法律,丧失了最起码的道德良心。这样的劣质商品利用成本优势,利用低廉价格打压正常商品,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伤害。

第二,食品监管者应当是保障食品安全健康的守护者,应始终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理念,始终关心、关爱、关注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严格遵循食品安全各项检查的程序。立足于现状,食品监管者道德缺失现象严重,在监管行为中见利忘义,,,或者和从业者利益联盟,完全没有道德底线,对生产者的不道德行为熟视无睹。

第三,食品消费者的不健康心理也诱发了伦理失序,食品消费者的需求是拉动生产者进行生产经营的目的,目前,我国的食品消费者还没有形成科学公正的消费观念,在遇到食品安全事件侵害时缺乏道德责任意识,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选择沉默,使得不法分子逍遥法外。同时也有部分消费者追求廉价商品。面对即将过期的打折产品趋之若鹜,表现出了一种冲动非理性的消费,缺乏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

3.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滞后

第一,食品安全法律的适用性差。尽管我国现已颁布的有关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只是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括性规定。而且在新形势下并没有充分显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当前的现实情况有所脱节[3]。

第二,食品安全法律的操作性差。由于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的基础链上面,所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目前,全国各地一般都以食品卫生管理取代着食品安全管理,混淆两者概念,在食品初级生产过程中,对其安全操作不够重视。同时,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保证食品安全的执行方面都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4]。

第三,食品安全法律的惩罚性差。有部分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受到立法环境、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执法部门既是法律法规的起草者,又是执法者和判罚者,因此不可避免地渗入执法部门的利益,影响了决策的公正性。虽然我国近年来加大了关于技术法规的制定,如无公害农产品的出台等,但因为其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数影响是十分有限的。

三、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1.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安全体系

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对食品安全事件分级,食品安全行政问责也应该分级。以当前食品安全事件危害大小,责任机关及其负责人的级别等对食品安全行政问责进行分级,各个级别的问责应有相对应的制度法规,从而建立起这种层级体系。同时,应该建立起以民为本的核心思想,在保证国民食品安全事件中,各级政府及其相应的监管部门应树立起“有权必定有责”的行政责任、意识,真正地履行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最后将食品安全纳入到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去,推行食品安全整治区长负责制,实现各个环节的紧密结合,形成环环紧扣的监管局面。

2.建立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机制

我国应当建立起三级消费者保护机构:中央级、地方级以及私营(行业协会)级。另外,我国应发展私营性质的保护消费者机构,它是由一些企业联合创办并资助的非营利性机构,其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免遭不讲道德厂家的危害。加强食品市场的准入和监管机制。目前,我国应从两个方面加强食品市场的准入管制:一方面,加强完善国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准入管制。由于我国地域的发展有些不平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收入,对一些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食品采取纵容视而不见的态度,这种做法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命健康。因此,政府应当加强建立严格的食品准入审查制度的力度。同时,也要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建立道德有序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加强对进口食品的准入管制,尽快建立一套国际化的检疫技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察机制的各个环节。尽管当前我国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很多,但这种多头执法容易产生相互推卸责任现象,影响工作效率,所以可以考虑合并食品检验机构和市场监督机构,这样可以使监管工作有机地衔接起来,不给市场监管留下任何漏洞。同时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要加大惩罚力度。只有使不法厂商对惩罚的预期机会成本和其他成本加起来超过了其预期收益,才能有效地遏制不法厂商的这种不道德行为。国家应当制定严厉的法律来打假。

3.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保证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母法的地位,包括食品种植、培育、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整个过程,确立各个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的影响和作用。要达到这一目标,应当完成两个方面的任务。第一,清理法律和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由于我国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的管理,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呈现出数量多、内容分散的特点,因此出现了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平行法之间相互交叉、甚至冲突的现象。因此,应当以《食品安全法》为标准,对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废止过旧且未贴合实际的法律条文,需要修改的起草修改草案列入立法规划。并且出台相关的单位法律和配套法规,扩大其覆盖面,填补法律中的空白地带,保证食品安全法有效可行[5]。

参考文献:

[1]魏益民.食品安全学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2]熊水龙.行政问责制与行政自责文化建设[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8,(5):90~93.

[3]王艳林.食品安全法概论[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5.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本文作者:张鹏飞工作单位:兰州工业学院

食品安全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食品安全立法系统性不强,存在法律冲突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比如法律系统性不够等问题,规范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有《食品安全法》,有部门规章、地方性法律文件,还有部门的红头文件,这些法律规范不但法律效力层次不同,而且存在着冲突现象,这种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表现为法律与法规之间的冲突,还表现为法规与法规的冲突,不同部门的法规之间的冲突,还有地方性法律法规存在着冲突。(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很多,权力分散各部门在食品监管中都有权制定部门规章,这样就出现标准不统一、法律规范打架的情形,比如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划分是生产阶段由国家质检部门监督,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监管、餐饮服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但是对出现交叉部门各监管部门都有权监管,这样不但出现监管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还会出现监管权的冲突。(三)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与国外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较发达国家标准相对较低,而且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过于陈旧,许多标准十几年不变,已经不能适应变换了食品市场需要,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英、法、德采用国际标准的食品就占食品总量的80%,日本食品标准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而我国目前国际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四)监管责任虚位1.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够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违法企业处罚力度很大,一般都是给予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我国对食品违法企业的罚款额度相对较低,这样以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成本很低,敢于违法,而违法所带来的利润却很高,加之我国食品监管不严的现象,食品市场违法屡屡发生就见怪不怪了。2.监管者责任规定不到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是多头分段监管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经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当出现利益时几个部门争抢监管权,没有利益可图时相互推诿监管权,这样就出现监管真空状态,发生食品违法事件侵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多部门分段监管,有时候就出现灰色区域没人监管,如三鹿毒奶粉事件,奶源在进入三鹿之前就被奶农注入三聚氰胺,而在这之前由农业部门监管,进入企业生产之后就由质检部门监管,这样就出现监管的灰色地带失去监管。

完善食品安全具体法律制度

(一)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应该包括食品安全立法建设、司法建设、执法建设,法律的结构决定法律的功能,要发挥好食品安全法律功效,就必须有一个好的食品安全法律结构,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法律架构对保障食品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食品安全立法应该分层次地解决好基本法与部门规章还有地方性法律的统一和效率的关系;其次,解决好法律的结构关系,因此,构建法律体系首先需要的是赋予一种科学合理的结构。应以《食品安全法》为中心,以食品标准方面的法律、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消费者权益法等为支撑,以国务院实施条例为轴心,会同各个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国家食品标准、地方食品标准和行业标准为细化规则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1](二)规范食品安全标准,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接轨要不断规范食品安全标准,做好食品安全科研工作,保证食品标准依据科学,确保从农田餐桌食品安全,做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使对食品进行监督与管理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应将标准化的工作集中到国家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制定食品质量标准时,使之涵盖卫生标准,从而使卫生许可和生产许可合二为一,并将此职能统一到国家质检总局,避免职能交叉,提高行政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增强责任意识。[2]食品质量认证部门把原来的无公害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统一起来,从执行标准、安全级别等方面统一起来,与国际农产品标准接轨,有利于保证我国农产品出口不受非技术壁垒的限制。目前来看,这些认证在程序上和最终目的上都有许多共同点,所以这些食品的认证工作具有统一在一个部门的可能性和可行性[3]。(三)构建执行合一食品监管执法机构我国食品监管的机构混乱,业务重叠,这样不利于食品安全监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应该统一监管,建立一个食品安全执法常设机构,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部分力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统一领导,通过长期规范的管理遏制食品安全问题恶化的势头,促进食品安全[4]。在各地建立这样类似的机构,业务上实行垂直领导,给予执法权,提供各种技术保障,做好对违法食品的检查工作。(四)提高处理消费纠纷的效率,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在处理食品安全纠纷上应该注意效率的提高,让消费者敢于维权。也能维权,首先,我们应该在制度设计上保证诉讼效率,在人民法院设立小额诉讼法庭,设立简易诉讼程序,保障快捷方便地解决这类纠纷;其次,增加诉讼主体,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确保有公益心的人参与诉讼。(五)食品监管还要发挥好媒体监督作用要保障食品安全,还要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利用宪法赋予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权,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监督食品市场上的不法行为,让食品违法曝露在阳关下,让伪劣食品没有市场,通过新闻监督,可以反映广大群众的呼声,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不足,纠正我们工作中的问题,促进我们把工作做得更好[5]。总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我们与国际社会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合作与贸易,也会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工作,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6篇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吴国华副主任所作的《关于检查食品安全“一法两规”执行情况的报告》和省人民政府郑继伟副省长所作的《关于食品安全“一法两规”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在联组会议上开展了专题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省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逐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提升保障水平,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开展综合治理,着力解决一些突出问题,同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培训,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目前我省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可控、稳定向好。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我省食品安全保障基础仍较薄弱,政府监管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依然存在,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差距很大,食品安全形势仍然严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任重道远。为此,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各级政府应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大力营造“市场监管者有责任心、生产经营者有良心、群众吃得放心”的社会环境。一是强化政府责任。省政府要督促市县政府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负总责”的责任,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严格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二是健全监管体系。建议参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省、市、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层次,充实常设办事机构力量,充分发挥其领导、统筹、协调的作用,加快推进市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餐饮服务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细化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网络建设,形成监管全覆盖。研究借鉴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有益经验,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体制。三是落实监管责任。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履职,不断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坚决克服和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品种的综合治理,尤其要加强对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家禽、蛋品、食用油、大米和乳品等大宗食品的安全监管,进一步排查清理食品安全隐患,加大监管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四是加强制度建设。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管和企业生产提供健全可靠的技术依据,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水平。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信息以及农产品质量标准、农产品市场准入、召回和质量安全追溯及餐厨废弃物管理等各项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反馈机制,促进食品安全问题的整改。五是强化基础保障。各级政府应健全食品安全财政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和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条件,保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食品抽验经费投入。扩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覆盖面和频次,推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三整合”做法,建设食品安全检测信息共享平台。大力发展第三方检测机构,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的合作,通过社会化、市场化途径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调整充实基层监管队伍,提高执法能力与水平。

二、坚持多措并举,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管理,严把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安全。农产品质量监管方面:要大力提高农业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强化对农药、兽药、饲料等农资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积极培育专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快农业标准化的推广应用。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杭州模式”及衢州市农产品“五有一追溯”制度。研究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强化食品安全的源头监管。食品生产流通监管方面:要严把食品行业准入门槛,认真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督促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从业者信用档案和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加快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做强做大,培育优质企业和优质产品,不断推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食品产业的规模化、标准化和现代化。餐饮服务监管方面:要坚持科学分类引导,强化对中小餐饮企业及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场所卫生、经营条件、持证情况及落实食品采购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和台帐建立、食品留样等制度情况的检查,规范餐厨垃圾回收程序。针对食品摊贩小、散、乱现象,加强政策和措施研究,引导、规范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努力改善其经营条件、提升服务水平。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应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一是发挥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作用。大力培育食品行业协会,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职能作用,并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和相关政策支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职能,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二是增强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96317”统一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建设,提高公众知晓率。进一步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发挥群众监督的主体作用。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及时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公开监管、检测信息。三是加强宣传培训。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面向大众特别是农村、社区的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增强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推广丽水市将食品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安全教育课程,开展食品安全“八个一”活动的做法。四是发挥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正面典型,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理性看待食品安全问题,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构建群防群控工作新格局。

以上意见,请省政府研究处理,并于2012年12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7篇

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食品安全事故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具体来说,这些成因包括以下方面。

1.1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没有形成健全的体系,缺乏完整性。一些规范缺乏可操作性,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存在不健全之处,不能很好地规范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对保障食品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1.2监管体制不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工商、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存在分工现象,但有些分工不明确,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沟通,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影响监督管理效果。也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影响监督管理效率的提高。

1.3法律道德意识淡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利润的追逐下,法律道德意识淡薄,将经济利益作为开展食品生产销售的最高目标,忽视人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将不合格产品投放到市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影响人们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带来巨大的损失。

1.4违法惩处力度不够。美国、韩国等国家在惩处食品安全方面的力度较大,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商、销售商往往会面临巨额的罚款。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使得一些不法商家在利润的刺激下,将不合格产品投放到市场,影响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2.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对措施

为了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成因,结合具体工作的需要,笔者认为今后需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2.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使之形成一个完善法律体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弥补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同时根据食品安全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更好地规范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要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项环节都进行严格的规范,为确保食品安全提供保障。

2.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在监管方面,既要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也要落实各项监管制度。要从事对食品源头上的监管,严格食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产品种植、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每个环节都有完善的监管体制,避免出现疏漏的情况。重视食品流通、消费上的监管,提高上市消费食品的卫生质量标准,避免不合格的食品出现在流通领域。政府部门要严格执法,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处理存在的隐患,确保食品安全。

2.3提高违法惩处力度。对不法商家从事的非法产品买卖,应该提高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监管部门要定期对食品生产、销售厂家进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进行定期考核,对出现的不规范行为,要采取严厉的措施进行处罚,提高惩处力度,发挥震慑作用,保障食品安全。

2.4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为了防止不法商人在利益驱使下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有必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建立食品生产、销售厂家的诚信档案,加强道德建设,营造诚实守信、有责任、有道德的良好氛围,提高商家的道德水平,使他们严格遵循规范要求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工作,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第8篇

一、活动目的

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正确的饮食观和食品安全观念,宣传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和成效,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使广大群众了解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使全社会知晓政府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决心和信心,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主题

共建诚信家园,同筑食品安全。

三、活动时间

2012年6月11日至17日。

四、主要内容

(一)开展食品安全咨询服务活动

6月11日,由镇政府主办,组织工商所、镇中心卫生院、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等部门在中心卫生院门前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特点,设置食品安全宣传展板,着工作服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咨询服务、假劣药品鉴别、健康咨询,发放科普读物和宣传材料。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接上级业务部门,开展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的有关工作。同时,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做好相关工作。具体分工情况是:

工商所主要开展食品安全标识、辨假识假知识咨询服务;

镇中心卫生院主要开展好餐饮服务卫生防疫知识的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材料,确保餐桌食品安全;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要是开展好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真假辨别、安全使用等方面知识的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材料,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安全;

畜牧兽医站主要开展好畜禽养殖药物安全使用方面知识的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材料,从源头上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开设食品安全宣传专栏

各村在公开栏开设食品安全宣传栏,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在村内广泛张贴食品安全宣传标语,使食品安全深入人心,从自身做起。制作食品安全宣传横幅在镇区主要道路、人员聚集场所悬挂,摆放标语牌。镇政府办公楼正厅电子屏、惠民服务大厅电子屏播放食品安全宣传周标语。

(三)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

教育办要组织好各学校在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举办一次“远离垃圾食品——还我们一个健康的校园”主题班会、创办一期黑板报、主题演讲,开展“我是食品安全宣传员”,印发致家长的一封信,让每位学生给家长上一堂食品安全课等系列活动,在校园内外深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四)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

邀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全镇饭店、学校企业食堂进行执法检查。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宣传周期间,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正确的饮食观念和食品安全观念,宣传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增强群众消费信心。

(三)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宣传周期间,工商所、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中心卫生院、畜牧兽医站等有关部门要深入到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单位,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使依法诚信生产经营成为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