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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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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审计范文第1篇

破产前审计

破产前审计的委托人一般为拟提出破产要求的企业或债权人。审计的目的主要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账面情况进行核实,如核实资产负债率及亏损额。破产前审计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对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是否濒临破产做出的客观公正的审计鉴证,可为有关方面和受理破产案件提供决策依据。具体的审计重点为:

1.企业资产状况的核实

(1)银行存款的核实:发出询证函,确认银行存款余额的正确性,对未达账清理取证入账。

(2)应收款的清理核实:对“贷方”余额及应付款的“借方”余额进行重新分类调整,划分账龄,做好账龄。

(3)存货的盘存核实:对存货要求盘点核实,对账外物资、货到单未到及盈亏情况要进行账务调整,原因一时难以查清的潜亏要通过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列账,留待下阶段报批核销。

(4)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情况核实:对固定资产的账实情况进行盘存核实,对盘亏资产不能取证进行账务处理的,要通过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列账,留待下阶段报批核销。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进行审计核实,对账外资产及盘盈资产要进行查询说明其原因,并在报告中披露有待下阶段核实调整。

(5)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列账依据的查实,对账务处理的合法性进行审计核实。

2.企业负债状况的审定

(1)审核应付款的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数额,财产担保情况,有担保的应提供证据。

(2)重大债权的核实。如银行贷款的本金、贷款期限、利率,截止审计日的欠贷本息合计,财产担保及依据。

(3)审核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3.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审定

根据上述资产、负债状况,对调整后的未分配利润等确认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非国有企业的破产前审计,还应查实其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真实性。由于此项审计只是提供给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破产前的财务状况的,故对其应核、转销的事项,如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等均未作会计事项调整,可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单独提示。

破产审计

破产审计系经法院裁定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后所进行的审计。此项审计的委托人多为破产清算组。审计目的主要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至裁定破产日的账面数进行核实确认,清算组将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至法院裁定破产日间的审计核实情况。企业通过本单位申请或债权人提出要求破产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受理作出“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进行破产还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全部财产,委托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协同清算组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和评估,为破产清算和清偿债务提供依据。

本阶段的审计重点是对经法院裁定破产前六个月之内仍在持续经营阶段的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和监督,对破产裁定日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和核实。其适用的会计法规应以现行的会计制度为准。由于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对其不再持续经营的相关科目,除需报批核销的有关资产科目如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外,对其他不再持续经营的有关科目如待摊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要弄清事由,进行分析研究后按规定转作损益,对不宜转作损益的,应列出明细清单留待清算期中再作处置。本阶段的审计重点为:

1.对审计资料进行复核

由于破产前的审计时点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接手破产审计时,应将破产前审计中提供的“审计账项调整表”逐项核对企业是否作了调账。对破产前审计的基准日到裁定破产日的会计事项进行审计核实。

2.按照“破产法”规定,对下列事项应提请破产清算组、法院批准或裁定:

(1)对各项资产(包括现金、银行长期末达账、有价证券等)的溢缺原因清算组要组织专人核实,确实无法查明的,应提出核销建议。

(2)对委托加工材料和委托销售的产品应进行函证或上门核对,经核对有差额的要查明原因作出账务处理。无法查清原因的应作说明,提出核销意见。

(3)对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账户中已形成费用损失部分,作进一步核实后,提出核销的建议。

(4)对无形资产应在进一步核实后,确定其中已无实际价值需要核销的数额提出核销建议。

(5)对负债,应结合清算组的债权申报工作,要编制“账面应付款与债权单位申报数核对表”,对无法确定原因的差额款提出处理意见。

3.对控股联营投资,应进行对联营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确定应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对法院裁定联营企业一并破产的,应对该联营企业进行彻底审计,并将联营企业资产负债纳入破产企业一并清算。

4.对下述事项应进一步落实:

(1)超过3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数额及虽未超过3年,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数额。

(2)取得房屋、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确产权归属,进而确定其中破产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数额。

(3)用作抵押财产的有关资料和财产数额。

(4)用于福利性设施的数额及相关资料。

5.按审计法规要求还应对下列事项逐项核实:

(1)对收回的各项资金,应查清来路,验证其是否正常,是否全部入账。

(2)对各项支出着重审计其真实性、合法性,尤其应注意有无作弊、虚列支出,甚至贪污私分的。

(3)复核各项应计费用的是否正确,如各项借款利息、折旧费、应付水、电、气费等是否已经足额计提至裁定破产宣告日(可发询证函)。

(4)审计是否正确计提了各项税款(可发询证函)。

(5)有无擅自归还未到期负债问题。

(6)对减少的资产应审查减少的合理性、合法性,尤应注意是否饿故意压价出售,无偿转让、隐匿、私分等问题。

(7)审查有关账项的调整,核销情况,检查其理由是否充分,有无擅自调减资产、调增亏损的问题。

(8)审查各项已实际发生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已全部入账。重点督促企业职工将手持的支出凭证(如医药费单据、差旅费单据等)及代企业收回的现金、有价证券、个人持有的备用金等全部交财务部门入账。

(9)冲销坏账准备,对企业坏账准备尚未销账的,以及按民法通则超过三年的应收款项及财政部门对超过三年以上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账面价值的70%提取坏账准备,1年以上3年以内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账面价值的40%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在审计中对所计提的坏账准备予以冲销。

清算审计

清算审计的委托人一般为人民法院或破产清算组。审计的期间破产企业经法院裁定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接受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起,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止,审计是审核破产企业通过破产审计后的科目结转,从行业会计科目转入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有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审计结果用于清算组对债权人报告资产变现及清偿债务的核算的实际情况。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应收账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

2.实物资产的处置及变价收入情况,有无隐匿、私分、非正常压价出售等违法行为。

3.对待处理损失的报批、核销转账情况。

4.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5.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入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确。

6.破产债权申报时间限制及金额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作了依法处理。

7.清算费用的开支范围是否符合标准及有关规定。

清算审计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脚踏实地的工作准则,切实增强组织指导,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化债流程,保证尽快完成乡村任务教育其他债权的化解任务,进一步推进乡村任务教育健康发展,促进乡村社会和谐不变。

二、目的任务

对省审计厅审计认定的乡村教育其他债权(首要指村级“普九”债权)进行审计复核,剔除不实债权,锁定实践债权。保证在2012年11月30日以前,具体完成乡村任务教育村级“普九”债权清算化解任务,还坚持起避免乡村任务教育新债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办法

依照根据政策、脚踏实地、合理审定、积极化解的工作准则,采取街镇场区自查清算上报、区级审核确认、具体化解的方法进行。

(一)统一组织,区街结合。清算化解村级“普九”债权工作由区综改办统一组织协调,各街镇场区和相关部分负责详细施行。采取街镇场区自查审定与区村级“普九”债权清算专班审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清算核实,逐笔认定。依据省审计厅供应的债权清册,采取核对债权账目和原始记账凭证、项目实地查勘、债务人身份确定、债权公开公示等方法,对村级“普九”债权逐项逐笔进行清算审核。

(三)掌握政策,依规操作。一是范围界定。此次归入清算化解范围的村级“普九”债权,必需是年12月31日前,除曾经化解的乡村“普九”债权外,村级组织为普及九年任务教育而发生的用于教育及辅佐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建筑设、教育仪器设备置办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债权。二是妥善处置“白条”债权问题。准则上,在债权发生时曾经以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等相关人员签字的“白条”,经过公示无贰言后,可将其视同正当债权凭证;对公示中有贰言的“白条”,要认真核实,不符合规则的要予以剔除;对伪造“白条”骗取县政府偿债资金的要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责任,严厉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置。三是妥善处置债权利钱问题。在清算核实债权利钱进程中,依照“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准则,要对债权中的高利、复利予以剔除;对债权发生时未经两边协商明确利钱的,一概不计息;对两边协商明确利钱的,只能按同期金融机构借款法定基准利率分段计息;对已转入本金的利钱予以剔除,将此前多付的利钱抵顶债权本金或回收。四是妥善处置凭证毁损问题。对因相关财政材料毁损、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村级“普九”债权存在的,普通不予认定;对经上级审计部分审计认定有债权,目前财政材料无法供应的,要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对债权项目、时间、债务人债权进行公开认定,获得佐证材料;街镇清算专班要依据村级“普九”建设项目现场勘查状况,摸清项目建设支出所需资金量和项目建设时村自筹及社会捐赠资金起原,再结合2009年省审计认定材料及数据,审定债权。五是妥善处置协商减债的问题。协商减债有利于减轻区、街镇偿债支出,在工作中对这一方法要妥善处置,坚持对等协商和债务人自愿的准则;要有债务人自愿减债的书面证实资料及解除相关的债务债权关系的正当齐备手续,防止呈现不良结果和消极影响。六是妥善处置债权演化的问题。村级“普九”债权演化成其他债权(如挪用农业税收资金用于归还“普九”债权,财政上反映为欠上缴街镇农业税),因为无法获得完好的证据链,普通不予认定;对借新债还老债的、债务人发生转变的,要核对账目,账目不符的,不予认定。

(四)封闭运转,规范治理。在化债资金治理方法上,一是执行专户治理。资金筹措到位后,“普九”化债资金一概划入区财务已设立的财务专项转移付出资金特设专户,执行封闭运转,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归还乡村任务教育村“普九”债权,任何部分、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抵顶。二是执行直接付出。坚持债务人请求准则和偿债资金拨付准则,偿债资金执行区级财务集中付出,各街镇场区“普九”债权接收中心统一为债务人在指定银行开户,签署偿债合同,经区级会审及格后,经过国库直接将偿债资金拨付到债务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添加化债工作通明度。三是坚持化解台帐。逐笔注销债权化解信息,做到归还一笔,注销一笔,核销一笔,直至悉数债权了债终了。

四、工作步调

(一)成立清算专班。由区综改办牵头,组织区财务局、农经局人员成立清算专班,负责全区债权清算审定工作。各街镇场区成立村“普九”债权清算工作指导小组,抽调营业主干力量组建清算工作专班,负责本辖区村“普九”债权自查清算工作。

(二)清算核实债权。

1.街镇场区、村自查清算上报。各街镇场区召开发动大会,结合本地实践,制订清算工作方案,做到有方案、有步调具体推进,对各村“普九”债权一一进行清算核实,逐笔注销造册,并将债权清算状况张榜,承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的首要内容包括债权发生时间、用处、数额、债务人姓名、联络电话、告发电话和受理告发单位、电话等,公开公示不少于7天。街镇自查清算工作务必于2012年7月31日前完成。

2.区专班审计复核。区清算专班对各街镇场区上报债权的真实性和正当性进行审计复核,再将后果送交各街镇场区公示7天,承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然后锁定。专班审计复核于2012年8月25日前完成。

3.剥离审定债权。区街(镇)审定债权从村级债权中剥离,划转到街镇统一治理,坚持乡村任务教育债权台账,录入乡村任务教育债权监管系统,完成债权动态治理。此项工作于2012年9月15日前完成。

(三)积极化解债权。要采取发展经济化债、资产运营化债、结对冲抵化债、协调减免化债、增添高息化债、清算债务化债、争夺上级“以奖代补”资金化债、当地分级担负等多种路子化解债权,严厉操作顺序,保证村级“普九”化债政策执行的严厉性、组织施行的连接性、日常操作的规范性。

第一步:债权核实上报。村级“普九”债权清算核实工作于2012年8月底具体完成,首要包括债权的债务人、数额、时间、成因、组成、归还状况等基本信息。相关汇总报表按时间要求,上报省综改办。

第二步:债权集中公示。以街镇“普九”债权接收中心为单位,将审定后的每笔债权在街镇、村公示牌(栏)中公示7天。经债务人书面确认债权关系后,坚持债权台帐和债务债权数据库。

第三步:签署偿债合同。区综改办统一拟定偿债合相同本,各街镇场区在偿债合同中要具体填报债权组成及前期归还信息、本次还款额度、拟还债时间、债务人开户银行、银行账户等,一并供应债务人村“普九”债权原始凭证复印件。各街镇场区结合本身化债实践,统一组织接收中心与债务人签定偿债合同,经两边签字盖印后汇总上报区财务局、教育局、审计局、综改办审核立案。

第四步:国库集中付出偿债。在资金筹措到位的前提下,依据偿债合同审核状况,由街镇接收中心统一为债务人在银行开具存折,对偿债资金执行国库集中付出,债务人凭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有用证件在开户银行领取还款存折,保证偿债资金真正落实到被欠款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步:坚持健全台帐治理。规范村“普九”化债台帐、材料凭证治理,按省市考评检查内容,区综改办及相关部分、街镇场区要依照统一的要求坚持村“普九”化债台帐,做到信息精确、数据对口、凭证完全、手续规范,保证村“普九”化债工作经得起各级检查审核和群众查验。

五、工作要求

(一)增强组织指导。各街镇场区要高度注重村级“普九”债权清算审定工作。债权清算审定是做好债权归还的基本环节和前提前提,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精心制订方案,明确专班工作职责,保证自查清算审定工作顺利开展。

清算审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府金融审计 金融监管 系统性风险

一、引言

2008年金融危机给美国乃至全球带来惨痛的教训,此次危机暴露了美国金融行业“去监管化”和“自由化”的诸多弊端,也促使美国不得不转变传统的自由市场经济思想。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美国迅速出台了一系列强化金融监管的措施,这些措施都强调了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标志着政府监管金融业思想的转变。该法案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大幅调整和加强,强调了政府金融审计的重要性,赋予了美国联邦政府审计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GAO)对金融业审计的更多权限,为防范金融业的风险建立了“防火墙”,这对我国建立和完善金融业政府审计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美国金融行业“去监管化”和“自由化”的思想在金融危机到来时暴露了诸多问题。18世纪末,随着现代银行机构的大规模建立与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创新,相继出现了银行支付能力不足,甚至倒闭,进而导致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出现。起初,政府为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和货币流通的稳定,逐步采取治理金融环境、整顿金融秩序、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措施,并相继形成制度。直到1933年制定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确立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业经营体制,创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首次对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此时,美国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确立了美国现代金融监管的框架。在此后的半个多世纪内美国金融业高速发展,人们对金融监管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认为监管不再是市场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反而阻碍了市场的繁荣。自由主义和货币主义成为思想和政策的主流,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严重脱节。直到2008年后,美国遭遇了自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一次金融危机,长期积聚的金融风险一并爆发,此时人们才意识到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已不再适用于当前的环境,《多德-弗兰克法案》应运而生。《多德-弗兰克法案》主要加强了包括政府金融审计在内的金融监管,目的在于强化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多德-弗兰克法案》制订了一系列改革计划,包括建立一个十员制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用以识别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加强市场纪律、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并解决“大而不倒”的金融机构问题,同时还赋予美国联邦政府审计署更广泛的权力以监管各政府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行为,其有权对金融监管委员会以及代表委员会或在委员会授权下活动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的行为进行审计。此外,法案还允许美国联邦政府审计署对美联储在金融危机时期的紧急借款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法案中的其他条款建立了对场外交易衍生工具进行严格监察的制度,包括强制清算和交易以及衍生工具交易的实时报告制度。最后,法案也设立了很多对投资者的保护制度,包括对于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督、证券化监管改革和扩大证交所执法权力。

二、美国联邦政府金融审计改革概述

(一)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 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11条,成立了由美国财政部长作为主席的国家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并赋予其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的权限。该委员会负责对金融业进行监管,包括识别大型、复杂的银行控股公司或私募基金和其他非银行金融公司的财务问题、破产清算或其他正在进行的活动以及来源于金融市场之外对美国金融稳定形成威胁的风险。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需要打消大型金融机构在面临破产时政府会给予庇护的念头。在此之前,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涉及政府诸多部门,没有一个统一的组织来协调和统筹各监管部门的行为,很容易出现监管政出多门或监管“空白”地带的现象。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之后,能够及时地发现威胁金融稳定的因素和监管漏洞,为各监管部门提供更加有效的政策建议,并负责协调联邦和各州监管机构。同时,还规定了美国联邦政府审计署可以对任何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个人、机构进行审计。为了支持审计,联邦政府审计署有权获得该委员会或者根据该委员会职权行动的个人所控制的该委员会的记录和其他信息,包括相关官员、主管、雇员、财务顾问、行政人员、工作组等人员的信息,并且可以制作和保留获取的任何文件、账单及记录。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成立形成了联邦统一的金融稳定监督体系,改变了原来政府对金融业监管的“自由化”态度,有利于强化包括政府金融审计在内的政府金融监管。

(二)建立对金融机构的有序清算制度 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是随着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出现了许多大型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他们的倒闭造成了对整个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致使金融机构崩溃的连锁反应。现有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大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银行控股公司,并没有考虑金融机构本身破产所导致的溢出效应,因而无法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此次危机中,美国联邦政府在应对贝尔斯登、雷曼兄弟以及AIG公司破产时手足无措,正是由于美国缺乏相关证券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程序方面的法律,导致最后只能通过向美联储借款进行救助,最后形成“大而不能倒”的恶性循环。因此,金融机构需要一个专门的清算制度来维持稳定和鼓励市场自律,这样的制度能够在有效地转移或处理公司运营事务的同时,维持金融市场的顺利运转,也能确保破产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法案要求建立有序清算制度,用以应对金融市场的重大事件及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缺陷,负责有序地关闭那些大型的、相互关联的金融公司,防止这些金融公司的破产给整个金融体系产生负外部性。在破产程序过程中,总审计长应当对金融机构的有序清算程序进行研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三点:(1)金融公司破产及有序清算的程序。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局与总审计长应分别监督法院的活动,并且依据《美国法典》分别对金融公司破产与有序清算程序进行研究。总审计长需要评估金融公司有效清算与重组过程中的有效性、有利于使法院效率与有效性最大化的方式以及使金融机构更有效的进行有序清算的方式;(2)金融公司破产程序相关的国际协调。总审计长应开展关于金融公司根据《破产法典》进行有序清算的国际协调的研究,评估目前国际协调所达到的程度、促进国际合作的机制与机构、实现有效国际协调的障碍以及增进有效国际协调的方式;(3)相关联邦机构及时纠正行动的执行情况。总审计长应开展关于适当的联邦银行业机构及时纠正行动情况的研究,评估适当的联邦银行业机构及时纠正行动执行情况的有效性以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于参保存款机构的解决方案、使及时纠正行动成为更有效的工具,以存款保险基金最低的长期成本来解决参保存款机构问题的方式。

(三)增加了联邦政府审计署对私募基金的监管 私募基金作为影子银行的一个重要部分,被认为是这次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之一。由于人们通常认为私募基金相对于散户投资人更加专业,因此不需要更多的保护,所以它们并不受那些适用于银行和公募基金的规则的约束。正因如此,许多私募基金在金融监管的框架之外活动。在美国,近年来私募基金对于金融投资的回报与风险状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们大多以合伙形式存在,其投资操作也是不透明的,并且大量从事高杠杆的投资活动。随着不断发生的私募基金清算事件,说明私募基金是系统风险的一个重要来源。因此,《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在美国证监会登记,保存交易记录并进行信息披露。在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活动中,美国审计署主要负责对合格投资人和私募基金自律组织进行研究。总审计长应研究决定合格投资人财务门槛的适当标准,或确定合格投资人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身份和资格所需要的其他标准,此外,还需要出具关于组建自律组织能够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常设委员会以及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提交研究结果的报告。

(四)加强保险业监管 《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第五章是“保险”,其主要内容是设立联邦保险办公室和对州政府保险监管进行改革。该法案要求新设联邦保险办公室,以解决缺乏联邦保险业监督机构的状况。(1)监督职能。负责全面监管保险业,并与各州保险监管部门相协调,识别各项保险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尤其是容易引发系统风险的问题及漏洞。(2)建议职能。联邦保险办公室需要区分具有系统风险的保险机构,并向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提交相关研究报告,以评估是否对该机构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借此降低系统风险发生的可能性。(3)信息收集职能。联邦保险办公室同时还需要收集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数据和信息,并对所收集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在法案的第五章第二节中要求对州政府保险进行改革,其中美国联邦联邦政府审计署负责对非许可保险市场进行研究,以确定这部分法规的颁布对非许可保险市场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影响。具体研究内容包括:非许可保险市场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变化,以及提供此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数量的变化;一般保险由许可保险市场向非许可保险市场已经发生转变的程度;非许可保险市场规模和市场份额任何变化的结果,包括许可保险市场和非许可保险市场保险价格和保险项目可获得性的差异;同时提供许可保险和非许可保险的保险公司于保险控股公司,其所经营的许可保险和非许可保险在业务量上的转换程度;拥有非许可保险保单的个体数量的变化程度,这些保单的保障类别,以及这些保障能否在许可保险市场上获得。

(五)完善修订对银行与储蓄协会控股公司及存款机构监督的法案 《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第六章是“改善银行与储蓄协会控股公司及存款机构的监督”。该部分的目的是完善银行和存续机构控股公司与存款机构的监督,以保证这些金融机构的发展不会对国家金融的稳定性造成威胁。法案要求,美国联邦政府审计署应当开展研究以决定为了加强机构的安全和稳健,或者金融体系的稳定,是否有必要取消《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案》中以下六类机构的免责条款,这六种机构分别是:信托银行、信用证银行、实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及拥有任何政府授权的银行或信托公司。通过研究,美国联邦政府审计署应当确认哪些由控股公司控制的机构是商业公司,确认这些机构是否有商业公司性质的任何附属公司,明确负责监管这些机构的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确定监管框架是否恰当(包括适用于机构、机构的控股公司以及该机构的任何其他机构附属公司之间交易的任何限制规定),评估这些机构受制于《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监管的潜在后果,尤其是信贷安全、金融体系和金融稳定性方面可能产生的后果。

(六)加强投资者保护及执法力度 《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第九章第一节是“投资者保护”。该部分要求美国政府问责署对投资者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具体研究以下内容:是否需要加强对于投资顾问的监督和增加法律强度;散户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以及他们在投资过程中了解并做出可靠投资决定的能力;公共基金广告宣传影响,包括开放式投资公司的广告宣传是否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公司内部投资银行的员工与权益及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分析师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以及此类冲突对投资者的影响;金融规划师在向投资者提供关于资金管理意见时的作用,以及他们的头衔、职称或者营销资料是否会误导投资者。此外,规定联邦政府审计署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责任。《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第九章C部分强化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并要求对结构性和非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评级方法提高透明度。法案要求美国联邦政府审计署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计酬方式进行研究,以鼓励其提供更准确的评级,同时,还需要研究对评级师设立独立的专业分析机构的可行性和价值,包括建立监管评级师的独立标准、建立道德行为准则以及更好地监管职业评级师。另外,给予联邦政府审计署对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的权利。在《多德-弗兰克法案》第九章中增加了提高和改善证监会组织、管理、经费和整体效力的专门条款,同时要求联邦政府审计署对证监会的内控、人事、财务控制以及职员的“旋转门”[]进行研究。具体研究内容包括:总审计长必须就证监会的内部监督控制系统向国会报告,以证明该机构内部监督控制系统结构及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总审计长必须就证监会的人事管理质量进行评估并向国会报告,其中包括雇员能力、监管效力、晋升标准、沟通渠道、人员流动率以及管理结构等;对年度财务控制的审计,总审计长应当向国会提交有关证监会内部控制结构和财务报告程序有效性的年度报告,同时还需要对证监会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对证监会职员“旋转门”及其影响进行研究。

三、美国联邦政府金融审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实施以来,为美国的金融市场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改革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对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审计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职能分布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审计署等部门,很容易出现政出多门的现象,因此,很有必要成立一个类似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全国性的金融监管机构,统一协调各监管部门的活动。加强审计署对金融机构有序清算制度的监管是防范系统风险的重要手段。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清算制度存在“多米诺骨牌”效应,有必要规范金融机构清算制度,加强对清算活动的审计工作。加强对私募基金的政府审计是促进其健康发展的保障。随着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私募基金规模在不断壮大,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加强私募基金的政府审计监管,防范因私募基金运作不当造成的风险进而引发全面的金融危机,已成为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特别在私募基金法出台之前显得尤为重要。深化保险业分类监管,规范保险机构综合经营业务。随着市场结构日益复杂、竞争不断加大,银行、证券向保险业渗透的步伐加快,保险监管部门不断面临新的挑战。2009年保监会正式建立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2010年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也列入分类监管行列,进一步完善分类监管制度。此外,相关监管部门还应当对保险机构综合经营所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足够重视,保监会已将综合经营风险列为重点防范的五大风险之一。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支持险企稳步开展综合经营试点”,“适时调整险资投资政策 不断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和范围”。与此同时,相关监管机构也应该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引导保险机构综合经营业务。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政府审计是防范其风险的重要措施。我国长期以来疏于对信托业的监管,广东国际信托、北京京华信托等投资公司的倒闭暴露了我国政府对信托业监管的弱点。因此,加强政府金融审计机构对信托业的监管势在必行。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政府审计是规范其业务行为重要举措。信用评级机构关于金融机构风险信用等级的评价为预防金融风险提供了依据,也是政府加强金融业监管的重要依据,如果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不公正、不客观,将会导致金融机构的风险难于识别,也会误导政府的金融监管。为保证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公正、客观,有必要由政府金融审计机构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审计。强化对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是提高其监督效率的重要保障。各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我国的证券监督委员会)都负有对全国证券监督的责任,其对证券交易机构及各种证券交易监管的效率是防范证券交易引发的金融危机的重要方面。为了督促证券交易委员会提高监督效率,有必要由政府审计部门来审计证券交易委员会。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国家经济安全与我国金融审计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0JZD0019)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基恩·多达罗(Gene L. Dodaro):《国家及国际动态挑战中审计作用的不断演进》,《审计与经济研究》2013年第2期。

[2]宋丽智、胡宏兵:《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解读——兼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借鉴与启示》,《宏观经济研究》2011年第1期。

[3]黎仁华:《政府审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实现机制》,《管理世界》2010年第2期。

[4]丁宁、李智慧:《金融危机防范与金融审计免疫系统完善研究》,《财会通讯》2009年第5期。

[5]Anthony D. Holder, Khondkar E. Karim, Ashok Robin. Was Dodd-Frank Justified in Exempting Small Firms from Section 404b Compliance?, Accounting Horizons, 2013.

[6]George Turk, Philip Swicegood. Assessing The Market’s Reaction To The Dodd-Frank Act, Journal of Business & Economics Research, 2012.

[7]Matthew Richardson. Regulating Wall Street: The Dodd–Frank Act, Economic Perspectives, 2012.

[8]Douglas D. Evanoff, William F. Moeller. Dodd–Frank: Content, purpose, implementation status and issues, Economic Perspectives, 2012.

清算审计范文第4篇

一.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概论: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的特点、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实施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确立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原则。

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定员定额的概念、制定及管理;单位预算的编制、审批及执行程序;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及具体项目的管理。

三.国有资产和负债管理:国有资产的概念和分类;事业基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债的概念及管理要求;应缴财政预算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

四.财务清算和财务报告:财务清算的原因和分类;清算财产的估价和变现;财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行政单位财务报表的主要内容及编制方法;事业单位财务报表的主要内容及编制方法;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和审批。

五.财务分析:财务分析的作用、要求和形式;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及盈利能力分析;财务报表分析的应用;杜邦分析体系;我国国有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部分公司财务管理

一.财务估价:货币的时间价值及计算;债券的概念、价值及必要报酬率;股票的概念及价值计算;风险和报酬;资本成本和资本结构。

二.投资管理:投资项目评价的基本方法;投资项目现金流量的估计;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投资项目的风险处置

三.流动资产管理:现金管理的目标及最佳现金持有量;应收帐款及信用政策的制定;存货经济订货量的基本模型及扩展。

四.筹资管理:资金需求量的预测;筹资的渠道和方式;股票筹资与债券筹资的比较;短期负债筹资的主要形式;营运资金政策的选择。

五.股利政策:利润的构成与分配;股利分配政策的类型;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比较;目标利润规划。

第三部分审计

一.基本概念:审计的概念和种类;审计的职能和目标;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审计业务约定书与审计范围;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职业规范和审计责任。

二.内部控制及其测试与评价:内部控制的目标与要素;内部控制测试;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建议书。

三.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准则;企业主要会计报表的审计;流动资产审计;长期投资审计;固定资产审计;无形和递延资产审计;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审计;所有者权益审计;收入、费用及利润审计。

四.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基本类型;审计报告准则;审计报告的编制;期后事项;特殊目的审计。

五.内部审计:适当的审计程序;舞弊的发现;舞弊调查。

第四部分统计基础

一.集中趋势和离散趋势:集中趋势的测度;算术平均值、调和平均数、几何平均数、中位数和众数;级差、平均差、方差和标准差。

二.概率和概率分布:概率的基本概念及计算;离散型和连续型随机变量及其概率分布;三种常用的离散型随机变量的概率分布;正态分布。

清算审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国商法,会计制度,刑事责任

法国商法作为世界三大商法法系之一,别具一格,自《商法典》颁布以来,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在大陆法系中处于领先地位,与英美法系相比也有明显的自身优点,许多国家受其影响而制定了商法典。在会计规范方面,法国商法不仅确立了会计行为规范,还设立罪名以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责任。

一、法国商法建立的会计法律制度

法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始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形成于十九世纪上半期,在二十世纪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典式会计”的现代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强调了人权的神圣不可侵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1804年,拿破仑《法国民法典》对财产权、债权于财产继承权作了具体、实际的规范。1808年,《法国商法典》开创了民法与商法分立的新格局,进一步明确了所有者权益的法律规范,即如何从公司设立、管理、清理以及从会计、审计等方面对财产权、债权与继承权作了规定。商人会计是《法国商法典》中的重要篇章,对会计制度的相关内容作了全面规定,确定了会计法律制度在商法中的地位,也形成了“法典式会计制度”的范例。此后。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的要求,《法国商法典》不断修订,内容也逐步完善,形成了包括《商事公司法》、《公司重整与公司清算法》和《工业产权法》在内的商事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有关会计方面的法规,具体规范了处理会计的法定性原则、财务报表的格式及其报表合并、计价方式变更程序、固定资产折旧、各种准备金的提取、损失的弥补等。

二、《法国商法典》中的会计规范

在《法国商法典》中,第二篇为《商人会计》从第8条到17条,共10条,及其附《1983年11月29日第83—1020号关于实施1983年4月30日第83—353号法律以及商人和一些公司会计人员义务的法令》27条,构成了《商法典》规范的会计法律制度内容。

1.规定任何商人必须建立会计帐表。《商法典》第8条规定:“任何具有商人身份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应对影响其企业财产的活动进行会计登记”,“应在会计年度终了时,根据会计登记和财产清单,建立年度帐目。年度帐目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帐目和一个附件,三者构成不可分离的整体”。所附《法令》第2条规定::“每个商人必须设有日记帐、总帐和财产清帐”,并对应记载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见金帮贵译:《法国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本文所引资料均出自本书,下同,不再注明。)

2.详细规定了会计帐表应记载的内容。《商法典》及其所附《法令》大部分条文为规定会计帐表的内容,如《法令》第11条具体规定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表应至少依次说明的要素,第12条具体规定了资产科目应主要列出的科目,第13条具体规定了负债项目应至少依次说明的要素,第14、15、16条具体规定了损益科目的费用项目、收益项目、年度损益所应列出的科目,在第18条中还规定了简化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应依次说明的要素,第24条列举了 “附件还应包含一切有关企业财产和财务状况以及企业盈亏情况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 24项,等等。

3.确立了会计帐表的真实性原则。《商法典》第9条规定:“年度帐目应当真实、合乎规定,并真实反映企业的财产、财务状况和盈亏情况。执行会计规定不足以真实反映本条规定的情况时,应在附件中提供补充的情况”,第10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损益帐目和附件应包含为真实反映企业财产、财务状况和盈亏情况所必要的项目和科目”。

4.赋予了合法会计资料的法律效力。《商法典》第17条规定:“依法编制的帐目可被法院接受作为商人之间商行为的证据”,“法院仅可在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公司分立案件中以及在司法清算、财产清偿(司法重整)和暂缓诉究诉讼中下令提供会计文件”。

三、《商事公司法》中的会计规范

《商事公司法》作为法国商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承续了《商法典》的立法精神,在有关条文中作为更为具体的规定。

1.强调了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原则。该法第228条规定:“审计员应证明年度帐目符合规定、真实可信,并真实反映了过去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结果以及该会计年度终了时公司的财务和财产状况”:“如公司建立公司集团帐目,审计员应证实集团的帐目符合规定,真实可信,并真实反映了包括在集团帐目之内的全体企业的总体的财产、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结果”。第341-1条对社会公开募集的公司专有的文件,规定“审计员对半年报告中所包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第357—6条规定:“集团帐目应是合法的和真实的,并且应忠实反映由纳入集团帐目所有企业构成的整体的财产、财务状况以及盈亏情况。”

2.规定了会计报表审计员的权利义务。该法规定了审计员要为会计报表真实性负责,因而有权利查询相关会计资料及文件、现场核查实物,第228、229、230条等规定了审计员可以“进行任何其认为适当的审核及监督活动,并可当场查阅所有其认为执行任务所需要的材料,尤其是所有合同、帐册、会计文件和笔录登记簿”,“包括集团帐目内的所有企业进行”。同时,在第234条规定了责任,“审计员应对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犯的错误和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向公司和第三人承担责任”, “审计员不对董事或经理家成员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审计员在知道的情况下而未在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报告中予以披露的情况除外”。

3.明确了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该法第425条规定:公司经理人,“为掩盖公司的真实情况,故意向股东提供不能真实反映公司会计年度在该年度终了时的经营结果、财务及财产状况的年度帐目”,将“处1年至5年监禁及250万法郎罚金,或者单处监禁或罚金”。第437条2款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为掩盖公司的真实情况,故意公布或向股东提供不能真实反映公司各会计年度在年度终了时的经营结果财务及财产状况的年度帐目的”,将“处5年监禁及250万法郎罚金,或者单处监禁或罚金”。第426、439条规定,公司经理人(含董事或经理),“未为各会计年度制作财产清单、年度帐目及经营报告的”,“处6万法郎罚金”。第481—1条规定了,公司的董事、经理等责任人,向股东提交的有关年度报告有虚假内容的,处12万法郎罚金; “审计员在其报告中未说明上述情况的,适用同样的刑罚”。当公司进入清算时,如果清算人员“在各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未依据财产清单制作年度帐目报表”,依第487条规定,“处6个月监禁及6万法郎罚金,或者单处监禁或罚金”。

四、《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中的会计规范

清算审计范文第6篇

关键词:破产清算 财务

一、企业破产清算的概念

在金融市场当中,企业的破产以及清算的例子并不鲜见,有部分企业破产然后进行了兼并重组,但是很多企业并没有因为企业的兼并重组而做大做强。究其原因,企业对于破产清算这件事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也导致了财务方面存在着若干隐患。现在国际上得很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并完善了企业的清算程序,规范企业的清算程序也变成了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衡量的杠杆,所以,企业应当对破产清算给与更高的重视,并处理好其财务问题,本文就以上的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了一些意见。

二、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应该由如下的几个环节组成。第一、企业成立破产清算组,依法宣告企业已经破产,企业将清算的责任完全交托给清算组。清算组应该自企业宣布破产的当天成立,并由法院部门承担。清算组接管了破产的企业以后,应当对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算、评估以及分配进行负责,并应当及时向法院部门汇报清算工作的进度。第二、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对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和债券依法进行清理,并编制相关的清单。第三、清算组应当依法对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进行拍卖,并依法分配财产给债权人,清偿以现金分配为主,以实物分配为辅,当破产财产不能够对同一个顺序的债权进行清偿的时候,选择按照比例分配的方法进行清偿。第四、公平分配企业剩余的财产。第五、对企业进行注销登记。编制相关的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并经由会计事务所或者政府的审计部门进行验证。

三、企业破产清算的财务问题

(一)财产界定及买卖

在企业的破产清算中,所涉及的财务问题主要包含有破产费用的确认以及管理,以及破产财产的清偿以及破产财务的分配等。包括企业的各种印章、债权债务证明以及各种账册、合同等,在移交之前,破产单位应当进行妥善管理,为了防止企业破产财产的流失,法院也通过规定企业财产处分的方法限制不法人员对财产的处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财务会计核算

一般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当中设置以下会计科目:即资产类科目,其中包括财产的抵押、职工的福利、坏账以及破产的财产。负债类科目,其中包括债务抵押、破产债务等,还有权利类科目,包括投资人净权益、费用的清算、损益的清算以及变现损益和实收资本。

而破产清算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的基本程序包含有财产清查过程中与实务资产的账务处理以其他财产,均应当进行会计核算。还有破产清算过程当中的会计核算,即原会计核算与破产清算中核算中的过渡程序、变现财产的账务处理、债权清偿后的债务处理等。

(三)债权的确认与破产财产分配

在我国,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之前成立的债权,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担保价款的有担保权的未收清偿部分,企业破产前保证人代替作为被保证人企业清偿债务的数额以及宣告破产,付款人因为不知道事实而付款产生的债权。

破产后企业的赔偿应当按照一定的赔偿顺序进行赔偿,第一个的是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及保险费用等,第二是破产企业所欠的税金,第三个没有支付的债权。当破产财产数额不能够满足支付债权时,则按照比例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四、结算中应当采取的原则

(一)会计核算

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的时候,所有的企业都会提出赔偿,但是大多数企业无法满足所有相关利益者的要求,因此在剩余财产进行分配的时候,将会形成企业与各个所有者之间的矛盾,这些关系就是企业的财务关系,因此清算的原则应当基于清算活动以及财务关系,处理人应当处理好企业和各方面关系的管理,以此为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二)完善破产评估

由于目前破产财产评估往往会因为缺少公正与权威而进行少评估,使得不法人员获利,因此,应当从下面两个方面入手来完善资产评估,第一是建立申请破产企业财务的独立审计,第二就是建立通过制度,即所选的会计事务所必须经过一半以上的债权人同意,这些制度的制定能够很好的避免上述的弊病,有利于会计事务所之间的竞争以及专业化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吉先.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的体会与建议[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0

清算审计范文第7篇

(一)现实的会计信息质量反映模式与税务审计面临的尴尬局面

我国的会计信息化起步较晚,1987年以前还没有通用化、商品化的会计核算软件,大多数企业都为手工记账,直到近年来,随着会计电算化应用普及、快速推广,从单项业务处理到建立较为完整的会计信息系统,从各自为政的单机操作到会计软件网络化的实施,才获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现阶段企业的会计信息反映模式大致分为手工、半手工、自动化和网络化模式,可谓是战国时代,混乱不一。手工方式为传统的记账模式,随着会计信息化的发展,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半手工模式只是对企业总账模块简单运用,而库存商品模块、固定资产等模块用EXCLE工作表辅助替代,仅仅为了满足报表与报税的简单工作。自动化模式为模块化管理的财务系统软件,为数不少中小企业采用。网络化模式为ERP(企业资源计划),此为财务软件发展趋势,它是从MRP(物料资源计划)发展而来的集成化管理信息系统,它扩展了MRP的功能,其核心思想是供应链管理,冲破了传统企业边界,从供应链范围去优化企业资源,是基于网络经济时代的新一代信息系统,一些颇具规模的集团公司及上市公司广泛采用。随着信息化普及发展,税务审计从过去传统意义上账本到凭证的“逆查法”或“顺查法”的税务审计模式必将被淘汰,而会将内部控制评价方法、分析性复核法和审计抽查法等现代审计方法引用到税务审计中来。但是在会计信息反映模式并存时代,税务审计方法现代化的升级并不代表会计信息质量也能同等提高对应。由于提供会计信息技术的不对称,导致一些税务审计方法无法实施,耗时耗力,影响税务审计质量。

(二)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与加强税务审计深层次服务

会计信息质量是保证税务审计质量的基石。尽管现阶段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反映的模式多种多样,但保证各种会计信息反映模式所提供的信息规范性不可或缺,是保证税务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核心。会计信息要符合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还要符合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基本特征。譬如要求企业收入按品种、规格分类核算,库存商品需按品种设立数量金额账,会计信息能够准确核算各个品种、规格的盈亏、毛利,对企业各月毛利或高或低,企业应定期分析原因,报税务备案说明。还需说明的如发生外币业务应设外币账薄,应及时准确调整汇兑损益;预提费用应附原因说明;应付账款长期挂账原因说明;企业固定资产计价、分类标准等说明;企业年度重大购销、购置资产说明;主要客户、供应商名单、购销金额诸如此类等较为详尽的企业会计信息资料。防止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避免税务审计变成了记账,把大量时间耗费在了复盘企业会计信息的原貌上。要节省时间与成本,把资源花费在税务管理的漏洞与薄弱环节上,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我省烟草行业注重会计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及管理,从2008年会计核算用友NC5.0版系统上线、2010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到2013年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等,短短几年间,逐步将多个系统融合到一个财务管理平台上,不断规范了会计科目核算口径和方法,增强了多渠道数据查询功能,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为企业决策层提供较充足的数据支撑,促进企业各个环节得到有效监管。企业提供的会计核算准确规范、会计信息及时完整,税务审计才能得到第一手资料,了解真实的业务流程,查找企业经营管理上的缺失漏洞和控制节点,提出合理化建议,探索企业潜在的税务问题,提出税务预警,防范税务风险,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反之,如果现阶段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达不到要求,税务审计简单处理,直接定性企业会计核算不清,税收征管核定征收,一收百了,表面上看税收是应收尽收,但实际情况不尽然,有可能给国家或企业造成损失,造成税企矛盾,达不到税务审计的服务与预警作用。

二、税收管理体制对税收审计质量的影响

(一)当前的税收管理体制与税务审计面临的问题

1994年我国实行税制改革,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一定时期内完成了其历史使命,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问题。但现阶段经济发展使企业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有时国税局与地税局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不完全一致,致使同为国有企业但归属征管税务机关的不同造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差别,譬如,有的国有企业所得税隶属国税局管理、有的隶属地税局管理,退休人员的取暖费报销税收规定,就存在国税与地税文件不一致的现象,地税允许直接列支扣除,国税却要求在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超14%标准需纳税调整),企业年金列支也如此类情况等等。同是国有企业因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这些都是税务审计分析中应考虑的因素。尽管如此我们更应增强自觉纳税意识,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企业管理人员应及时掌握和准确理解税收法规,与税收审计经常沟通,避免错过运用税收法规的最佳时机,造成经济损失,规避企业财务风险,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税收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务审计的关系

现阶段国税与地税的征收管理、信息数据各成体系,互不交叉共享,造成税务审计的难点,也造成企业缴纳税款有重复多缴或欠缴的现象。一是企业税款漏缴现象。有的企业所得税归属国税管理,但个人所得税归属地税管理,在税收实务中,大多数企业所得税年终所得税申报时,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进行纳税调整所得额。而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一般按照企业账面支付利润分配的数据进行征收。而企业账面分配的红利远远小于实际分配给股东的红利。其实际红利通过变相的费用已支付股东个人。虽然企业所得税对前述的费用已做纳税调整,表面看,企业所得税未造成税款的流失,但是个人所得税造成了的流失。应加强国、地税信息数据共享,出台以企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实缴的所得税税额为企业个人投资者红利分配的依据。二是企业税款重复缴纳现象。企业出租房屋,税收实际中存在着由于国税、地税征管系统的信息不协调与不对称,地税局代开发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了企业所得税,企业出租房屋的营业收入,已在国税征管系统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但地税系统代扣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国税征管系统中并无此笔税款,造成企业重复缴税。还要在企业所得税清算审计实务中也存在此类问题,企业清算先是国税注销清算,后是地税注销清算,往往在地税清算中补交的税费在国税企业所得税清算中得不到扣除,使得企业多缴税款。上述税务信息管理的不对称,造成企业所缴税款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管理情况,因此应对当前的税收征管系统加以整合,以便于税务审计发挥更大作用。

清算审计范文第8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有关法规,中国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国(或地区)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定合资经营合同,组成了______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资公司名称为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

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第三条 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中国______公司

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的姓名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乙方: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

法定代表的姓名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资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达到××水平,获取合营各方满意的经济效益。(注:每个合资公司都可以根据自己特点写)

第七条 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产品以及提供技术服务。

第八条 合资公司生产规模为:

____年____。(表示量的单位)

____年____。

____年____。

第九条 合资公司向国内、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内、国外销售比例和数量。

____年:向国外和港澳地区销售百分之___,在国内销售百分之___。

____年:

〃___,

〃___。

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或另一种货币)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元。(或另一种货币)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___。

其中:现金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元

厂房_______元

土地使用权_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___。

其中:现金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经合资公司聘请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资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以下同)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一)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供销等);

(二)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订立劳动合同;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六)讨论通过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讨论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八)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九)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董事,乙方委派___名董事,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二条 合营各方在委派 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__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人出席。

如届时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人出席时,由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___文同时使用。该记录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该公司的具体情况)下设生产、技术、劳资、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人,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方推荐。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九条 合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四十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__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合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四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如他方提出要求,可加注______文。

第四十五条 合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单位,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合资公司应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七条 合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八条 合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资公司所有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九条 合资公司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资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资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一条 合资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二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三条 合资公司按法律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上基金在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四条 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者除外。

第五十五条 合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六条 合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七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八条 合资公司招雇职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由合资公司自行招雇,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十九条 合资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特区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资公司应适当提高职工工资。

第六十一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二条 合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

三条 合资公司工会是职工的代表,它的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与公司商谈有关事项,团结教育职工,搞好生产,遵守纪律,执行劳动合同。

第六十四条 合资公司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合资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合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职工工资、奖惩、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六条 合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七条 合资公司每月按合资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合资公司工会经费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八条 合资公司合营期限为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并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资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第七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营一方有权终止合营。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

第七十二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四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七十五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六条 清算时,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的资产应根据帐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第七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合资公司应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报告,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九条 合资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八十条 合资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于19__年__月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省____市签字。

甲方: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公司